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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全利A(006082)

鑫元全利: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鑫 元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以 通讯 开会 方式 召开 
鑫 元全 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第 一次 提示 性 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18 年11 月20 日在指定媒介 发布了 《鑫
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全利债券型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
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 、召 开会议 基本 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鑫元全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的有关规定,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的基 金管理 人鑫元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本
基金管理 人” ) 经与本 基金的基 金托管 人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协商一
致, 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2、表决票收取时间:自 2018 年 11 月 23 日 起,至 2018 年 12 月 23 日 17
时止(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二 、会 议审议 事项 
《关于 鑫 元全利 债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调 整基金费 率有关 事项的 议案》
(见附件一) 。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 《关于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基金
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见附件二) 
 
三 、权 益登记 日


2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 11 月 23 日 ,即在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 后, 在 本基金登记机构 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会 议的表决。 四 、表 决票的 填写 和寄交 方式 1、本次 会议表 决票, 样本见附 件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剪报 、复印 或登陆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yamc.com)下载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 人持有 人自行 投票的, 需在表 决票上 签字,并 提供本 人身份 证件复 印件; (2 )机 构持有 人自行 投票的, 需在表 决票上 加盖本单 位公章 或经授 权的业 务公章 (以下合称 “公章” ) ,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如有) 或由授权 代表在 表决票 上签字( 如无公 章) , 并提供该 授权代 表的身 份证件正反 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 明 该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该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签 署 表 决 票 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 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 的 证 明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 (3 )个 人持有 人委托 他人投票 的,应 由代理 人在表决 票上签 字或盖 章,并 提供持有 人身份 证件复 印件,以 及填妥 的授权 委托书原 件(参 照附件 四) 。如代 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 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 ; (4 )机 构持有 人委托 他人投票 的,应 由代理 人在表决 票上签 字或盖 章,并 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 章的有 权部门 的批文、 开户证 明或登 记证书复 印件等 ) ,以 及填妥的授 权委托书 原件( 参照附 件四) 。 如代理 人为个 人,还需 提供代 理人的 身份证件复 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 3 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 等) ;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委 托他人 投票的, 应由代 理人在 表决票上签 字或盖章, 并提供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 注册登记 证明复 印件, 以及取得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资 格的证 明文件 的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人 需将填 妥的表 决票和所 需的相 关文件 于前述 表决票收 取时间 内(以 收到时间 为准) ,通过 专人送交 或邮寄 的方式 ,提交给本 基金管理人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 以收件日 邮戳时间为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基金管理人, 具 体地址和联系方式为: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12 楼 联系 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部 张晶 联系电话: 021-20892078 邮政编码: 200070 请在信封 表面注 明: “ 鑫元全利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表决专用” 。 五 、计 票 1、本次 通讯会 议的计 票方式为 :由本 基金管 理人授权 的两名 监督员 在基金 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派出的一名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票, 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表 决票填 写完整 清晰,所 提供文 件符合 本会议通 知规定 ,且在 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 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4 (2 )如 多选或 表决意 见空白的 表决票 ,或表 决票上的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 其他要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 则视为弃权表决, 但其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如 表决票 上的签 字或盖章 部分填 写不完 整、不清 晰的, 或未能 提供有 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 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重复提交 表决票 的,如 各表决票 表决意 见相同 ,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 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计入弃 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邮寄的以收 件日邮戳时间为准。 六 、决 议生效 条件 1、如提 交有效 表决票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所 对应的 基金份 额占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以上 (含二分 之一) ,则本 次通讯开会 视为有效; 2、本次 议案如 经提交 有效表决 票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对 应的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多数同意, 则视为表决通过, 形成的大会 决议有效;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表决通 过的事 项,将 由本基金 管理人 在自通 过之日 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七 、二 次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及 二次 授权 根据 《基金法》 及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 5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以 上(含 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所 持有的 有效基 金份额低于 上述规定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三 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 、本 次大会 相关 机构 1、会议召集人(基金管理人)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606-6188 电子邮件:service@xyamc.com 网站:www.xyamc.com


2、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 、重 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 2、请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有 关公告 可通过 本基金管 理人网 站查阅 ,投资 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5、 根据 《基金合同》 的 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费、 6 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 月二十一日


7 附件: (一) 关于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基金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 关于鑫元 全利 债券型 发 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 调 整 基金费率 有关 事项的 议 案 说明 (三)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四) 授权委托书


8 附 件一 : 关于 鑫 元全利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调整基 金费 率有关 事项 的议案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协商一致, 提议调整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 , 并相应修改本基金 《基金合同》 、 《鑫元 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的相关内容, 招募说明书届时也将在 最近一期公告的版本中予以相应更新。 本次调整基金费率 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二: 《 关于鑫元全利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基金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说明》 。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 月二十一日


9 附 件二 : 关于 鑫 元全利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调整基 金费 率有关 事项 的议案 说明 一 、声 明 1、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成 立于2018 年10月25 日。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 ,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鑫元全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 的有关 规 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协商 一致, 决定调整本基金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及 赎回费率, 并相应修改本 基金 《基金合同》 、 《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招募说 明书届时也将在最近一期公告的版本中予以相应更新。 2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需由出席会议的 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方可召开, 且 《关于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调 整基金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 存在未能达到开 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 、方 案要点 1、 调整管理费:管理费率 由0.6%下调为0.3%。 2、 调整托管费: 托管费率由0.2%下调为0.1%。 3、 调整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率由0.25%下调为0.1%。 4、 调整赎回费: 调整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N<7 天 1.50%


10 7 天≤N<90 天 0.10% N≥90 天 0% C 类基金份额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10% N≥30 天 0% 5、 调整后的基金 费率将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的次日起 正 式实施 。 三、 基 金合同 的修 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原表述为: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11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 本基金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 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修改为: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12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 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二)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对应基金合同正文修订内容进行修改。 四 、托 管协议 的修 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十、托管费用


原表述为: “本基金托管费的计收方式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修改为: “本基金托管费的计收方式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五 、招募 说明 书 的 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表述为: “2 、赎回费率


13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30% 30 天≤N<365 天 0.10% N≥365 天 0% C 类基金份额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30% N≥30 天 0% 对于持续持有 A 类基金 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长于30 日但少于9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长于 90 日但 少于18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 对于持 续持有A 类基金份额长于 18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 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 C 类基金份额少 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将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 修改为: “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N<7 天 1.50% 7 天≤N<90 天 0.10% N≥90 天 0% C 类基金份额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10%


14 N≥30 天 0% 对于持续持有 A 类基金 份额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长于 7 日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 C 类基金份额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 C 类基金份额长于 7 日但少于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二)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对应基金合同正文修订内容进行修改。 (三)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对应基金合同正文修订内容进行修改。


15 附 件三 : 鑫 元全 利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调整基金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日 说明: 请以打 “√ ”方 式在 审 议事项 后注 明表 决意 见 。持有 人必 须选 择一 种 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多选或 表决 意见 空白 , 或表决 票上 的表 决意 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其他要 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 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 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将视为无效表决。


16 附 件四 : 授 权委 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若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 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基金账 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17 (2) “基金账户号” 处空白、 多填、 错填、 无 法识别等情况的, 不影响授权效力, 将被默认为代表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本 授权委 托书剪 报、复印 或按以 上格式 和内容自 制在填 写完整 并签字盖章 后均为有效。


18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请在表决意见下打钩)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调整基金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日 说明: 请以打 “√ ”方 式在 审 议事项 后注 明表 决意 见 。持有 人必 须选 择一 种 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多选或 表决 意见 空白 , 或表决 票上 的表 决意 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其他要 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 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 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将视为无效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