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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保本混合(001932)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国 寿 安 保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国 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重要 提示】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根据2015年10月
9 日中 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以下简称“ 中国 证 监 会” ) 《 关 于 准予国 寿 安 保 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5】2250号) 注 册而进行 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人购买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
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 发行
交易的债券、 股票 (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包括 固定收益类资产和风险 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 包括
国内依法上市的国家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企业债券、 公
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
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风险资产为股票 (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 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其中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
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
对较差的中小企业, 其经营状况稳定性较 低、 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 信用风险
高于大中型企业; 同时由于其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 提高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
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 其违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 极端情况下会给投
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 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 《基
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 谨
慎做出 投资 决策 ,自 行 承担投 资风 险 。 基金 管 理人提 醒投 资人 基金 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投 资人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 金 投 资 人 投 资 于 保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融机构,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 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4月6日生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 每6 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 更新内容截至每
6个月的最后1日。 
本更新招 募说 明书所 载 内容截止 日为2018 年10 月5日, 有关财 务数 据 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8 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9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21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3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42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3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44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保本 ............................................................................................. 56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保证 ............................................................................................. 65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 72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业绩 ......................................................................................... 95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96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 值 ................................................................................. 97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 102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104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106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107 第 十九 部分


风险 揭示 ........................................................................................... 113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116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118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34 第 二十 三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48 第 二十 四部分


其 它应披 露事 项 ........................................................................... 150 第 二十 五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52 第 二十 六部分


备 查文件 ....................................................................................... 153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国 寿 安保 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 ( 以下 简 称“ 招 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 下简称“ 《 指 导意 见 》” ) 、 《公 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规定 》 ” ) 以及《国 寿安保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 人:指 根 据基 金合同和 保证合 同的约 定,为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的机构。 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或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增加或更换的其他机构 5、保本 义务人 :指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 风险买 断合同, 为本基 金的某 保本周 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保本基金: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 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7、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指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国寿安 保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9、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国寿安 保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0、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1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2、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9、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销售机构: 指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国寿安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 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 务规则 》 :指 《 国寿安保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 遵守 41、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 存在符合法律法规有 关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 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 《保 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 合同》 , 同时本基金满 足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存续要求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 55、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3 年,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 或3 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本《基金合同》中 如无特别指明, 保本周期均指当期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 期的期 限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 告的处理规则中将确定下一保本周期的起止时间 56、 保本周期起始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其后 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57、保本周期到期日、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基金合同》 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 58、 到期操作期: 指本 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 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保 本 周期到期 选择(见下文释义) 的 时间期间。本基金的 到 期操作期为保本周期 到 期日及之后3 个工作日(含第3个 工作 日) 59、 过渡期: 指当期保本 周期到期后, 如果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本 基金将在到期操作结束后设置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的时间期间, 具体日期由基 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60、 过渡期申购: 指投 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61、 份额折算日: 指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 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 中若无特别所指, 份额折算日即 为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62、 基金份额折算: 指在份额折算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保 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所代表的资产净 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 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并将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的行为 63、 持有到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 或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 行为 64、 保本金额: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在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65、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即“ 可赎回金额” ) : 指从保本周期 起始日开始一直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按照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的期末资产净值。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 (或称“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 ) 为: 认购并持有到第一个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其后各保本 周期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或称“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本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为: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66、 保本赔付差额: 指保本周期到期发生赔付时, 赔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赔付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该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认购保本金额的确定见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及保证) 的差额部分 ;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 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67、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内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8、 转为变更后的 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 指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非保本的 “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9、 保证费用: 也称为担保费, 指担保人就本基金的担保事宜收取的相关费 用(该费用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70、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指保本周期届满时, 如果担保人同意 继续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继续提供保本保障, 并与基金管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 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 续要求 的情 况下 ,基 金 将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否则基 金转 型为 非保 本 基金“ 国寿 安保灵 活优 选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如 果基 金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对基 金的存续要求,则基金将终止运作 71、 保本周期到期选择: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的到期操作期 间, 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或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72、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4、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 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 军辉 设立日期:2013 年 10 月 29 日 注册资本:12.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联系人:耿馨雅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3]1308 号文核准 设立。 公司股东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持 有股份 85.03% ; 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 (安保资本投 资有 限公司) ,持有股份 14.97%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军辉先生, 董事长,博士。 曾任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投 资 部 总 监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执 行 委 员 ,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 党委委员, 国 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党 委 书 记 。 现 任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 集 团 ) 公 司 首 席 投 资 官 ,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党 委 书 记 ,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上 海陆家嘴贸易有限公司董事。 宋 子 洲 先 生 , 董 事 , 本 科 。 曾 任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公 司 资 金 运 用 中 心 副 总 经 理 , 并 曾 在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和 中 国 外 贸 运 输 ( 集 团 ) 公 司 工 作 。 现 任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副 总 裁 、 中 国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业 协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 会副会长、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左季庆先生 , 董 事 , 硕 士 。 曾 任 中 国 人 寿 资 金 运 用 中 心 债 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总 经 理 ,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并 担 任 中 国 交 易 商 协 会 债 券 专 家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 现 任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叶 蕾 女 士 , 董 事 , 硕 士 。 曾 任 中 华 全 国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国 际 联 络 部 副 处 长 ; 现 任 澳 大 利 亚 安 保 集 团 北 京 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 、 中 国 人 寿 养 老 保 险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罗琦先生, 独立董事,博士。 曾任武汉造船专 用设备厂助理经济师,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讲 师 、 博 士 后 , 武 汉 大 学 经 济 与 管 理 学 院 金 融 系 副 教 授 。 现 任 武 汉 大 学 经 济 与 管 理 学 院 金 融 系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副 系 主任, 《经济评论》副 主编,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武 汉 大 学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南 昌 农 商 银 行 独 立 董 事 , 深 圳 财 富 趋 势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 金 观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硕 士 。 曾 任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教 务 处 处 长 、 会 计学院党总支书记兼副院长;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周黎安先生, 独立董事 , 博士。 曾任北京大学 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 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杨 建 海 先 生 , 监 事 长 , 本 科 。 曾 任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公 司 办 公 室 综 合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 集 团 ) 公 司 办 公 室 总 务 处 处 长 ,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监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中国人 寿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纪 委 副 书 记 、 股 东 代 表 监 事 、 监 审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中 国 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 张 彬 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员 、 助 理 经 理 、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及 部 门 负 责 人 ; 现 任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合规管理 部总经理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 马 胜 强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曾 任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部助理、 业务主办;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助理。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 3、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左季庆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申 梦 玉 先 生 , 督 察 长 , 硕 士 。 曾 任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公 司 资 金 运 用 中 心 基 金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管 理 部 高 级 经 理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现 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石 伟 先 生 , 资 产 配 置 总 监 , 学 士 。 曾 任 兴 全 基 金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首 席 投资官兼固收总 监、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总监及投资管理二部 总经理。 张 琦 先 生 , 股 票 投 资 总 监 , 硕 士 。 曾 任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投 资 总 监 、 股票投资部总监及基金经理。 董 瑞 倩 女 士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硕 士 。 曾 任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专 户 投 资 部 基 金 经 理 ,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定 息 收 益 部 副 总 经 理 、 执 行 总 经 理 ; 现 任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及基金经理。 王 文 英 女 士 , 总 经 理 助 理 , 硕 士 。 曾 任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主 管 ,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经 理 ,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现 任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王 福 新 先 生 , 总 经 理 助 理 , 博 士 后 。 曾 任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教 师 、 大 公 国 际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机 构 部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博 士 后 工 作 站 研 究 员 ,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内 控 合 规 部 高 级 主 管 、 投 资 管 理 部 评 估 分 析 处 经 理 、 人 民 币 投 资 管 理 处 高 级 经 理 、 委 托投资管理一处资深经理;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大朋先 生, 总经理助理, 硕士 MBA 。 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零售业务总部总经理、 上海丰佳集团罗马尼亚 EVERFRESH 公司总经理、 深圳特区证券分析师。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董瑞倩女士,硕士,21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 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专 户 投 资 部 基 金 经 理 ,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定 息 收 益 部 副 总 经 理 、 执 行 总 经 理 ; 现 任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4 年 7 月起任国 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起任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一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至 2017 年 10 月任国寿安 保稳 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起任国寿安保尊盈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0 月任国 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起任国 寿安 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起任国寿安保尊利增 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国寿安保稳信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 任国寿安保尊裕优化回报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起 任国寿安保安吉纯债半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1 月起任国寿安保 安裕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闻先生, 硕士。 曾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资本市场部高级经 理,固定收益部副总裁,2014 年 9 月加入国 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基金经理助理。 2015 年 10 月起任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11 月起任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4 月起任国寿 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2 月起任国寿安保稳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 任国 寿安保尊裕优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起 任国 寿安保稳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起任国寿安 保安 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 起任国寿安保稳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捷先生,金融学硕士。2005 年 7 月起先后曾在德勤华永会计师事 务 所 担 任 高 级 审 计 师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分 析 员 , 财 富 里 昂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投资分析师。 2013 年 12 月加入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 理助理。2016 年 4 月起任国寿安保保本混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起 任 国寿安保尊利增强回报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起 任 国寿安保强国智造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起任国寿安保稳瑞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起任国 寿安保华兴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左季庆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石 伟 先 生 :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配 置 总 监 、 投 资 管 理 二 部总经理。 张 琦 先 生 :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投 资 总 监 、 股 票 投 资 部 总监。 董 瑞 倩 女 士 :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投资 管理部总经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 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5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 金合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 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 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 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 守, 督促和约束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动: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6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活动; (8 ) 违反证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 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 定 ,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内部控制原则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7 (1 )健全性原则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 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 有 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 ) 合法合规性原则 : 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 各 项规定 。 (2 )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 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 审慎性原则: 制 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4 )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 司 管 理 层 贯 彻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确 保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8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 节 。 公 司 全 体 职 工 必 须 忠 于 职 守 、 勤 勉 尽 责 ,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 司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职 能 , 严 禁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 发 生 ,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和 公 司合法权益。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监 控 防 线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人 力 资 源 政 策 和 措 施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 人 员 具 备 与 岗 位 要 求 相 适 应 的 职 业 操 守 和 专 业 胜 任能力。 (2 )风险评估 风 险 评 估 的 前 提 条 件 是 设 立 目 标 。 只 有 先 确 立 了 目 标 , 管 理 层 才 能 针 对 目 标 确 定 风 险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行 动 来 管 理 风 险 。 设 立 目 标 是 管 理 过 程 中 重 要 的 一 部 分 。 尽 管 其 并 非 内 部 控 制 要 素 , 但 它 是 内 部 控 制 得 以 实 施 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 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 )控制活动 授 权 控 制 。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充 分 了 解 和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权 , 建 立 健 全 公 司 授 权 标 准 和 程 序 , 确 保 授 权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 分 支 机 构 和 公 司 员 工 应 当 在 规 定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相 应 的 职 责 。 公 司 授 权 要 适 当 , 对 已 获 授 权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应 建 立 有 效 的 评 价 和 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 控 股 股 东 之 间 的 风 险 隔 离 。 公 司 与 控 股 股 东 之 间 经 营 业 务 和 经 营 场 地 有 效 隔 离 ,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相 互 兼 职 。 公 司 与 控 股 股 东 之 间 的 财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9 务 管 理 严 格 隔 离 , 保 证 账 簿 分 设 , 会 计 核 算 独 立 。 公 司 与 控 股 股 东 之 间 的 投 资 运 作 和 信 息 传 递 严 格 隔 离 , 不 得 提 供 有 关 投 资 、 研 究 等 非 公 开 信 息和资料,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 产 分 离 控 制 。 基 金 资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业 务 隔 离 控 制 。 基 金 资 产 的 运 作 管 理 与 公 司 自 有 资 金 实 行 独 立 隔 离 运 作 , 在 人 员 配 置 、 岗 位 职 责 及 其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业 务 规 则 与 流 程 、 有 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岗 位 隔 离 制 度 。 公 司 推 行 内 部 工 作 的 目 标 管 理 和 制 定 规 范 的 岗 位 责 任制, 各岗位人 员各司 其职、 严格遵守操作程 序和工作标准, 限制越 权 、 穿 插 、 代 理 等 行 为 , 以 便 于 各 部 门 明 确 分 工 、 各 岗 位 相 互 监 督 ; 包 括 货 币、 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相分离, 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 投 资 决 策 与 具 体 交 易 操 作 相 分 离 , 前 台 交 易 与 后 台 结 算 相 分 离 , 损 失 的 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 理 隔 离 制 度 。 对 于 不 同 工 作 区 划 分 不 同 的 保 密 级 别 , 基 金 投 资 、 交 易 、 研 究 、 公 司 自 有 资 金 管 理 等 相 关 部 门 , 在 空 间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强 调 中 央 交 易 室 和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的 一 级 保 密 性 , 实 行 严 格 的 门 禁 制 度 , 并 相 应 建 立 安 全 保 障 设 施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 制 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处罚措施。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 公 司 制 订 了 切 实 有 效 的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制 度 , 建 立 危 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 )信息与沟通 维 护 信 息 沟 通 渠 道 的 畅 通 , 建 立 清 晰 的 报 告 系 统 。 公 司 制 定 管 理 和 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按照每日、 每 周 、 每 月 、 每 季 度 等 不 同 的 时 间 、 频 次 进 行 报 告 。 临 时 报 告 是 指 一 旦 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5 )内部监督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合 规 管 理 部 和 监察 稽 核 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 保 证 内 部控制制度落实。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0 (6 )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 各 部 门 规 章 制 度 及 对 外 提 交 材 料 在 实 施 或 提 交 前 , 均 需 经 合规管理 部进行合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合 规 管 理 部 负 责 监 察 各 部 门 对 法 律 法 规 、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基金合同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合规管理部 负 责 跟 踪 法 律 法 规 的 变 化 和 更 新 , 对 业 务 部 门 的 运 作 提 供 合规建议和咨询及 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 合规方面的培训。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1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 民 币 贰 仟 玖 佰 肆 拾 叁 亿 捌 仟 柒 佰 柒 拾 玖 万 壹 仟 贰 佰 肆 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 工 具 有 丰 富 的 银 行 、 证 券 、 基 金 、 信 托 从 业 经 验 , 且 具 有 海 外 工 作 、 学 习 或 培 训 经 历 ,60 % 以 上 的 员 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高 级 职 称 。 为 给 客 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 RQFII 、 QDII 、 境外三 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 年金、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股 权 基 金 、 私 募 基 金 、 资 金 托 管 等 门 类 齐 全 、 产 品 丰 富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在 国 内 , 中 国 银 行 首 家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分 析 等 增 值 服 务 ,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增 值 服 务 , 是 国 内 领 先 的 大 型 中 资托 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8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679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 内基金642 只, QDII 基金37只, 覆盖了股票型 、 债券型、 混合型、 货 币型、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2 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 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 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 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作 、稳 健经 营” 的原则。中国 银行 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 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 过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设 定 及 制 度 建 设 、 内 外 部 检 查 及 审 计 等 措 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 内 部 控 制 审 阅 工 作 。 先 后 获 得 基 于 “SAS70” 、“AAF01/06”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 了基 于“ISAE3402” 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 部控制 审计 报 告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制 度 完 善 , 内 控 措 施 严 密 , 能 够 有 效 保 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和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应 当 及 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3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 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孙瑶 (2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 ) 2、其他销售机构 (1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四 清 电 话 :010-66592194 传 真 :010-66594465 联 系 人 : 宋 亚 平 客 服 电 话 :95566


网 址 :www.boc.cn (2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4 联 系 人 : 刘 秀 宇 电 话 :010-6610790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88 网 址 :www.icbc.com.cn (3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电 话 :010-66275654 传 真 :010-66275654 联 系 人 : 王 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33 网 址 :www.ccb.com (4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联 系 人 : 曹 榕 电 话 :021 -58781234 传 真 :021 -5840848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59 网 址 :http://www.bankcomm.com/ (5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2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国 富 电 话 :021-61618888 传 真 :021-63604199 联 系 人 : 高 天 、 虞 谷 云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28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5 网 址 :www.spdb.com.cn (6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电 话 :0755-83198888


传 真 :0755-83195050 联 系 人 : 邓 炯 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55 网 址 :www.cmbchina.com (7 )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东 风 东 路 713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东 风 东 路 71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明 生 电 话 :020-38322256 传 真 :020-8731095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30-8003 网 址 :www.gdb.com.cn (8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6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长 柳 路 3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华 辉 联 系 人 : 乔琳雪 电 话 :021-38565547 传 真 :021-3856595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62 网 址 :www.xyzq.com.cn (9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89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89 号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6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杰 联 系 人 : 李 笑 鸣 电 话 :021-23219000 传 真 :021- 2321910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53 、400-8888-001 网 址 :www.htsec.com (10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刚 联 系 人 : 唐 静 电 话 :010-63081000 传 真 :010-6308097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00-8899 网 址 :www.cindasc.com (11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北 座 )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佑 君 联 系 人 : 顾 凌 电 话 :010-60838888 传 真 :010-6083373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48 网 址 :www.cs.ecitic.com (12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第 20 层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第 20 层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7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晓 林 联 系 人 : 吴 忠 超 电 话 :0532-85022326 传 真 :0532-8502260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48 网 址 :www.citicssd.com (13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8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权 唐 电 话 :010-85130588 传 真 :010-6518226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108 网 址 :www.csc108.com (14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桂 林 市 辅 星 路 13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6 号 国 海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春 梅 联 系 人 : 陈 炽 华 电 话 :0755-82047857 传 真 :0755-8283578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63 网 址 :www.ghzq.com.cn (15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6 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联 系 人 : 吴 阳 电 话 :0531-68889155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8 传 真 :0531-68889752 客 服 电 话 :95538 网 址 :www.qlzq.com.cn (16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尤 习 贵 联 系 人 : 李 良 电 话 :027-65799999 传 真 :027-8548190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网 址 :www.95579.com (17 )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技 中 一 路 西 华 强 高 新 发 展 大 楼 7 层、 8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华 侨 城 深 南 大 道 901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扬 录 联 系 人 : 罗 艺 琳 联 系 电 话 :0755-82570586 客 服 电 话 :4001022011 网 址 :www.zszq.com (18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商 城 路 61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德 红 联 系 人 : 芮 敏 祺 电 话 : (021 )38676666 转 6161 传 真 : (021 )3867016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666 网 址 :www.gtja.com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9 (19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 邮 编 :200031 )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 联 系 人 : 钱 达 琛 电 话 :021-33389888 传 真 :021-3338822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 址 : www.swhysc.com (20 )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韩 志 谦 电 话 :010-88085858 传 真 :010-88085195 联 系 人 : 李 巍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00-0562 网 址 :www.swhysc.com (21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共 炎 联 系 人 : 邵 海 霞 电 话 :010-66568124 传 真 :010-6656899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51 网 址 :www.chinastock.com.cn (22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0 及 2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 及 2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学 东 联 系 人 : 杨 涵 宇 电 话 :010-65051166 传 真 :010-8567920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910-1166 网 址 :www.cicc.com.cn (23 )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星 阳 街 5 号 办 公 地 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星 阳 街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范 力 联 系 人 : 方 晓 丹 电 话 :0512-65581136 传 真 :0512-6558802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512-33396288 网 址 :www.dwzq.com.cn (24 )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二 街 198 号 华 西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001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8 楼( 深 圳 总 部)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炯 洋 联 系 人 : 张 曼 电 话 :010-5272327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818 网 址 :www.hx168.com.cn (25 ) 上 海 华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世 纪 大 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9 楼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1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灿 辉 电 话 :021-38784818 传 真 :021-68775878 联 系 人 : 倪 丹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21-38784818 网 址 :shhxzq.com (26 ) 平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036 号 荣 超 大 厦 16-20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036 号 荣 超 大 厦 16-20 层 (518048 )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世 安 联 系 人 : 周 一 涵 电 话 :021-38637436 传 真 :0755-82435367 客 服 电 话 :95511-8 公 司 网 站 :stock.pingan.com (27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15 号 投 行 大 厦 20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15 号 投 行 大 厦 15-2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学 民 联 系 人 : 李 若 晨 电 话 :0755-23838762 传 真 :0755-2583870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 址 :www.swhysc.com


客 服 电 话 :95358 公 司 网 站 :www.firstcapital.com.cn (28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后 沙 峪 镇 安 富 街 6 号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2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苑 路 15-1 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振 杰 联 系 人 : 马 林 电 话 :010-59601366-7024 传 真 :62020088-8802 客 服 电 话 :400-818-8000 网 址 :www.myfund.com (29 ) 贵 州 省 腾 元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贵 州 省 黔 东 南 苗 族 侗 族 自 治 州 麻 江 县 杏 山 镇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中 路 4026 号 田 面 城 市 大 厦 18 楼 ABC 法 定 代 表 人 : 曾 革 联 系 人 : 鄢萌莎 电 话 :0755-33376853 传 真 :0755-33065516 客 服 电 话 :4009-908-600 网 址 :www.tenyuanfund.com (30 )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宏 达 北 路 10 号 五 层 512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2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斌 联 系 人 : 张 晔 电 话 :010-56810307 传 真 :010-5681062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980-618 网 址 :www.chtfund.com (31 )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3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皓 联 系 人 : 韩 钰 电 话 :010-6083 3754 传 真 :010-5776 299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990-8826 网 址 :www.citicsf.com (32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宛 平 南 路 88 号 东 方 财 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联 系 人 : 何 薇


电 话 :021-54509988 传 真 :021-6438530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181-8188


网 址 :www.1234567.com.cn (3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4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西裙楼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4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1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 www.hexun.com (37 )一路财富(北 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1 幢 A20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里宝盛南路 1 号院奥北科技园国泰大 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吕晓歌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5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8 )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内 6-C 号地 3 号楼 2 层 2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 5 号曙光大厦 C 座 1 层


法定代表人:洪少猛


联系人:刘丽 电话:010-58276726 传真:010-58276998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5800


网址:www.5ilicai.cn (3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徐超逸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6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王皓 电话:021-80358230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42)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埔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汇付天下 总部大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电话:021-34013996-3011 传真:021-34013995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公司网站:www.hotjijin.com (43)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7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站:www.fujifund.cn (44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站:www.66liantai.com (4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46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徐江 电话:0411-88891212-119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041-1001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8 公司网站:www.haojiyoujijin.com (47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牛亚楠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站: www.hongdianfund.com (48 )珠海盈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 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9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3 号安联大厦 715 室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张苗苗 电话:010-85965200 传真:010-877232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9580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9 (50 )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11 号11 层1108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11 号11 层110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伟 刚 联 系 人 : 熊 小 满 联 系 电 话 :010-56251471 业 务 传 真 :010-6268082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19-9059 公 司 网 址 :www.fundzone.cn (51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高 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1267 号1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联 系 人 : 党 敏 联 系 电 话 :021-20691935 业 务 传 真 :021-2069186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20-2899 公 司 网 址 :www.erichfund.com (52 )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海 淀 东 三 街2 号4 层401-15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经 济 开 发 区 科 创 十 一 街18 号 院 京 东 集 团 总 部 大 楼 A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江 卉 联 系 人 : 赵 德 赛 联 系 电 话 :010-89188345 业 务 传 真 :010-8918800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118 公 司 网 址 :http://fund.jd.com (53 ) 北 京 植 信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密 云 县 兴 盛 南 路8 号院2 号楼106 室-67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0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四 惠 盛 世 龙 源 国 食 苑10号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于 龙 联 系 人 : 吴 鹏


电 话 :010-56075718 传 真 :010-6776761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80-2123


公 司 网 址 :www.zhixin-inv.com (54 )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宝 山 区 蕴 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91 弄61 号10号楼1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兴 春 联 系 人 : 陈 孜 明 电 话 :021-50583533 传 真 :021-50583633 客 户 服 务 电话:400-921-7755 公 司 网 址 :www.leadfund.com.cn (55 ) 上 海 华 夏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东 大 名 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33 号 通 泰 大 厦B 座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毛 淮 平 联 系 人 : 仲 秋 玥 电 话 :010-88066632 传 真 :010-6313618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17-5666 公 司 网 址 :www.amcfortune.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销 售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公 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 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966 联系人:干晓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 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范新紫 经办注册会计师:辜虹、吴军、范新紫 、张小东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2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 年10月9日 《关于准予国寿 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2250 号) 注册而进行募集。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从 2016 年 3 月 1 日至2016 年 3 月 31 日 止 , 共 募 集 621,158,608.70 份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有效认购 户数 为2473户。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类 型 为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运 作 方 式 为 契 约 型 开放式,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3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4 月 6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4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机 构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由 基 金 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 基 金 在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到 期 操 作 期 和 过 渡 期 的 申 购 、 赎 回 安 排 以 届时公告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收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5 1、“ 未知价” 原 则,即 申购、赎 回价格 以申请 当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 额赎 回” 原 则,即 申购以 金 额申请, 赎回以 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除指定赎回外, 基金管理人按“ 后进先出” 的原则,对该持 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 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 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 本的混合型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 先进先出”的原 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 额,其持有期将 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按 照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式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立 。 投 资 人 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将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6 赎 回 款 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作日划出。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登 记 机 构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 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依 法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日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通过直销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进行申购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人民币 50,000 元 (含申购费) , 单笔追加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 (含 申购费) 。 其它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的设置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 准 。 过 渡 期 如 发 生 比 例 确 认 的 情 形 ,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不 受 申 购 最 低 限额的限制。 2、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3、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7 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 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 (网 点) 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 在 赎回时需一 次 全 部 赎 回 。 但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交 易 账 户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赎 回 份 额 和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保 留 余 额 等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在保本周期内,申 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适 用 以 下 前 端 收 费 费 率 标准: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20% 100 万≤M <300 万 0.80% 300 万≤M <500 万 0.40%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M 为申 购金 额。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开户并申购本基金,享受申购费率 1 折 优惠,具体详见 2018 年 4 月 17 日刊登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开展直销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8 具体费率届时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公告。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申 购 费 率 按 当 天 合 并 后 金额计算。 2、本基金赎回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费率 Y <1 年 2.00% 1 年≤Y <2 年 1.50% 2 年≤Y <3 年 1.00% Y≥3 年 0% 赎回费用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 应当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 人, 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具体费率届时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 的情况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9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1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 费 率 为1.20% , 假 设 申 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37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1+1.20%) = 9,881.42 元 申购费用 =10,000-9,881.42 = 118.58 元 申购份额 =9,881.42/1.137 = 8,690.78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1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37 元,则其可得到8,690.78份的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采用“ 份额赎回” 方 式,赎回价格以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 持有时间 为 10 个月,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2.0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2.00%=25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250.00=12,25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 持有时间为10 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 基 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250.00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0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5、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赎 回 安 排 按 本 基 金 到 期 保 本 条款执行。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出 现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 基 金份 额数 的比 例达到 或 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数 的 50% , 或者 有 可能 导 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措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1 施。 8、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办理申购业务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如 在 过 渡 期 内 发 生 暂 停 申 购 , 过 渡 期 可 相 应 顺 延 , 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 发 生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2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如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内 发 生 暂 停 赎 回 , 到 期 操 作 期 可 相 应 顺 延 , 具 体 时 间 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 开放日 的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回 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 优 先 权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当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前一开放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3 日 基金总份额 20% 以 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出的部 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 上 部 分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的 该 持 有 人 的有效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前 述“ (1 )全额赎回”或“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 式 对 该 部 分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延 期 部 分 如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过渡期申购 的特别规定 1、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 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的过渡期 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4 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 过渡期申购” 。 投资人在上一过渡期的限 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按其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 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和过渡期申购的费用确认下一保本 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周期的保本条款。 2、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 到期前,将根据担保人提供 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保 本周期的担保规模上限, 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相关公告的处理规则。 3、 过渡期结束后,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或变更为非保本 混合型基金起始日起, 本基金可以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等日常开放业务, 时间不超过3个月,恢复的具体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三、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5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其他业务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 并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6 第九部 分


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该 差额即为保本差额) ,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 个 工 作 日 , 下 同 )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涉 及 的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证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届 时 签 订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决 定 ,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 渡 期 申 购 保 本 金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过 渡 期 内 进 行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到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对 于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多次 认 购/ 申 购 、 赎回 的情 况 , 以 后进 先 出的 原 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保本周期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周 期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保 本 的 期 限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保本周期为 3 年,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 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3 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如 果 担 保 人 同 意 继 续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其 他 机 构 继 续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或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同 时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存 续 要 求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7 的情况下,基金将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否则基 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国寿 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如 果基 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 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基金将终止运 作。 三、保本案例 若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并持 有到保本周期到期, 认购费率为 1.0% 。 假定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持有期间基金累积分红 0.04 元/ 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净金额=100,000/ (1+1.0%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 =100,000-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0)/1.00 =99,019.90 份


1、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0.900 元。


保本金额=99,019.90× 1.00+990.10 =100,010.00 元


可赎回金额=99,019.90× 0.900 =89,117.91 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99,019.90× 0.04 =3,960.80 元


可赎回金额+ 保 本 周 期 内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89,117.91 +3,960.80 = 93,078.71 元


即:可赎回金额+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保本金额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该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保 本金额 (扣除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 向该投资者支付 96,049.20 元 (即:100,010.00-3,960.80 =96,049.20) 。 其中, 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的保本 赔付差额为 6,931.29 元(即:100,010.00-93,078.71=6,931.29)。 2、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400 元。 保本金额=99,019.90× 1.00+990.10 =100,010.00 元


可赎回金额=99,019.90× 1.400 =138,627.90 元


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0.04× 99,019.90 =3,960.80 元


可赎回金额+ 持 有 期 间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 138,627.90 + 3,960.80=142,588.70 元


即:可赎回金额+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保本金额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该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可 赎回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 138,627.90 元。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8 四、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份额。 五、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对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之 外 的 保 本 周 期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 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 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 保 本 周 期 , 但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 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之后 (不包括该日) 基 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 的净值减少; 7、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 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 任 的 , 担 保 人对 加 重 部分 不 承 担 担 保责 任, 但根 据 法 律 法 规要 求 进 行修改 的除外; 8、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 或 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六、保本周期到期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9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在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该 保 本 周 期 的 具 体 起 讫 日 期 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如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未 能 符 合 上 述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变更为“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同 时,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 金费 率 等 相 关 内 容 也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作 相 应 修 改 。 上 述 变 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提 前 在 临 时 公 告 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 果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对 基 金 的 存 续 要 求 , 则 本 基 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 )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为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及 之 后 3 个工作日(含第 3 个工作日) 。


(2 ) 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 下选择:


①赎回基金份额;


②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③ 本 基 金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④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继 续 持 有 变 更 后的“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 方 式 之 一 , 也 可 以 部 分 选 择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继 续 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4 ) 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 均无需就其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的 赎 回 和 转 换 支 付 赎 回 费 用 和 转 换 费 用 中 的 赎 回 费 部 分 等 交 易 费 用 。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或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0 转为“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的其他费用, 适用其所转 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5 )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 本 基 金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默 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继 续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没 有 作 出 到 期 选 择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默 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了 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6 )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30 个 工 作 日 内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和 转 换 业 务。


(7 ) 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 本基金将暂停办理申购和转换转入 业务。


(8 )基 金赎回 或转换 转出采取“ 未 知价” 原则 ,即赎回 价格或 转换转 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9 ) 在保本周期到期 操作期间, 除暂时无法 变现的基金财产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使 基 金 财 产 保 持 为 现 金 形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收 该期间(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10 )比例确认 在 过 渡 期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日 终 , 按 照 该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如 果 当 日 申 购 金 额 与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之 和 大 于 或 等 于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允 许 的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额 度 上 限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当 日 申 购 份 额 及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比 例 确 认 , 并 及 时 公 告 确 认 比 例 的 计 算 结 果 。 同 时 , 本 基 金 将 不 开 放过渡期后续申购。 在 过 渡 期 的 其 余 申 购 日 , 按 照 该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如 果 当 日 申 购 金 额 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之 和 大 于 或 等 于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允 许 的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额 度 上 限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当 日 申 购 申 请 进 行 比 例 确 认 , 并 及 时 公 告 确 认 比 例 的 计 算 结 果 。 同 时 , 本 基 金 将 不 开 放 过渡期后续申购。 3、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1 (1 ) 认购、 或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无 论 选 择 赎 回 、 转 换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 变更后的“ 国寿安 保灵 活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份额,其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 ) 若认购、 或过渡 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在 持 有 到 期 后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转 换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 或 者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继 续 持 有 进 入 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或变更后的“ 国 寿安 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 而相 应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所对应的资产 净值 加 上 其 持 有 期 间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保 本赔付差额) , 基金管理人均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 担保人对 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


(3 )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 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4、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 ) 在发生保本赔付 (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与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于 持 有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履 行 保 本 差 额 的 支 付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差 额 支 付 义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应当 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支付 的 本 基 金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总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 金 额 、 需 担 保 人 支 付 的 代 偿 款 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托 管账户 信息) 并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赔 付款 到 账日期 。担 保人 收到 基 金管 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托 管 账 户 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该 代 偿 款 项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担 保 人 将 上 述 代 偿 金 额 全 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 定 账 户 中 后 即 为 完 成 了 保 本 义 务 ,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划 拨 款 项 。 担 保 人 无 须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2 逐 一 进 行 代 偿 。 代 偿 款 项 的 分 配 与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担 保 人 对 此 不承担责任。 (2 ) 在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 由担保人代偿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资 金 是 否 到 账 。 如 未 按 时 到 账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履 行 催 付 职 责 。 资 金 到 账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 )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5、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本 基 金 下 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存 续 要 求 的 ,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进 入 下 一保本周期。


(1 )过渡期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截 止 日 次 一 工 作 日 起 ( 含 该 日 ) 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的 期 间 为 过 渡 期 ; 过 渡 期 最 长 不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具 体 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2 )过渡期申购


1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 保 证 额 度 或 保 本 偿 付 额 度 确 定 并 公 告 本 基 金 过 渡 期 申 购 规 模 上 限 以 及 规 模控制的方法。


2 )过渡 期申购 采取“ 未 知价” 原则, 即过渡 期 申购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 对于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过渡 期申购之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该日) 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4 )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由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投 资 者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 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3 理人确 定并提前公告。


6 ) 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对 应 的 资 产 净 值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担 保 人 或 者 保 本 义 务 人 提 供 的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保 证 额 度 或 保 本 偿 付 额 度 上 限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当 日 申 购 申 请 进 行 比 例 确 认 , 并 及 时 公 告 确 认 比 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过渡期后续申购。 7 ) 过渡期内, 基金管 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 )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 )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在 上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 按 其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所 对 应 的 资 产 净 值 确 认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并 适 用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条 款。


2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 资 者 在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 按 其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或 赎 回 金 额 确 认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并 适 用 下 一 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4 )基金份额折算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 为 基 金份额折算日。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投 资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在 其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 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 额 净值为 1.000 元 的 基金 份 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 申 购 、 转 换 转 入 或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实 际 操 作 日 期 计 算 , 不 受 基 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5 )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4 折 算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为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 本 基 金 进 入 下 一 保 本周期运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以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经 基 金 份 额 折 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本 基 金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后 , 仍 使 用 原 名 称 和 基 金 代 码 办 理 日 常 申 购、赎回等业务。


自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后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 基金转换等业务。 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 月。


投 资 者 在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后 的 开 放 日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额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5 第十部 分


基金的保证 一、担保人基本情 况 名称: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首创担保”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法定代表人: 黄自权 成立日期:1997 年 12 月 5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2308 亿元 净资产:30.84 亿元 经营范围 : 融 资 性 担 保 业 务 : 贷 款 担 保 、 票 据 承 兑 担 保 、 贸 易 融 资 担 保 、 项 目 融 资 担 保 、 信 用 证 担 保 、 债 券 担 保 及 其 他 融 资 性 担 保 业 务 。 监 管 部 门 批 准的其他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 付款担 保、工程履约担保、 尾 付 款 如 约 偿 付 担 保 等 履 约 担 保 ; 与 担 保 业 务 有 关 的 融 资 咨 询 、 财 务 顾 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 除 传 统 担 保 业 务 外 , 首 创 担 保 金 融 产 品 部 以 直 接 融 资 和 非 融 资 类 金 融 产 品 担 保 业 务 为 主 , 以 中 小 微 创 新 融 资 为 特 色 , 并 根 据 不 同 企 业 多 样 性 需 求 , 为 其 提 供 一 揽 子 金 融 解 决 方 案 及 全 方 位 增 值 服 务 。 具 体 业 务 包 括: 1、直接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 首 创 担 保 作 为 最 早 进 入 资 本 市 场 的 国 有 专 业 担 保 公 司 , 拥 有 丰 富 的 资本市场担保经验及资本市场 AA+ 长期主体信用评级,可为各类大中型 企 业 、 政 府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等 提 供 全 面 的 债 务 融 资 方 案 , 具 体 担 保 产 品 包 括: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PPN 、 信托计划、 券 商资 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 2、非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6 保 本 基 金 、 货 币 基 金 、 专 户 保 本 ( 如 上 市 公 司 定 增 、 协 议 存 款 等 ) 、 (类)信贷资产证券化、账户结算(如远期结 售汇等) 、合同履约、 要约 收购等金融产品担保。 3、中小微特色金融产品担保 1) 中小企业创新融资。 首创担保成功担保发行全国第一单中小企业 集 合 票 据 、 全 国 第 一 只 文 化 创 意 中 小 企 业 集 合 票 据 和 全 国 首 单 农 业 中 小 企业集合票据,有丰富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担保经验。 2)微贷创新:针对 100 万以下微贷客户(包括经营类、消费类贷款 和信用卡等) ,采用集合增信、统一风控方式,提供打包担保服务, 达到 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控制贷款风险并快速核销不良的目的。 3)中小微(类)信贷 资产证券化:与银行、小贷公司等(类)金融 机构合作,为其中小微(类)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服务。 4 )P2P/P2B : 借 助 互 联 网 金 融 平 台 , 直 接 对 接 社 会 资 金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5) 工程保证担保: 为工程建设甲乙方提供业主支付担保、 投标担保、 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质保金担保等。 6) 一揽子解决方案。针对具有多样性需求的成长性企业, 充分利用 银 行 、 信 托 、 证 券 、 融 资 租 赁 、 小 贷 、 典 当 等 资 源 优 势 , 以 信 用 增 进 为 服务手段,为企业提供间接融资类(包括银行、信托、小贷、典当等) 、 债券类 (如短融、 中票、 中小企业集合债、 集合票据、PPN 、 中小私募债 等 ) 、 贸 易 融 资 类 ( 包 括 承 兑 汇 票 、 信 用 证 及 押 汇 等 ) 、 融 资 租 赁 等 融 资 担保服务,以及保函类(包括投标、履约、预 付款等) 、结算类(包括远 期结售汇) 、资产转让等非融资担保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 6 月 30 日, 首创担保总资产 48.01 亿元, 净资产 30.84 亿元,2016 年首创担保实现经营业务总收入 34,690 万元, 实现利润总额 11,853 万元,实现净利润 8,639 万元,担保余 额 454.39 亿元。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首创担保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为净资产总额的 14.86 倍 ,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中 关 于 担 保 公 司 已 经 对 外 提 供 的 担 保 资 产 规 模 不 应 超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7 过其净资产总额的二十五倍的要求; 已担保的保本基金资产规模为 257.35 亿元,符合保本基金资产规模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十倍的要求。 北 京 首 创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已 有 多 只 保 本 公 募 的 担 保 管 理 经 验 , 包 括 已 发 行 的 工 银 瑞 信 保 本 混 合 、 易 方 达 保 本 一 号 等 , 合 作 的 基 金 公 司 主 要 包 括 易 方 达 基 金 、 广 发 基 金 、 博 时 基 金 、 中 银 基 金 、 建 信 基 金 、 招 商 基金等行业排名前列的。 三、保本保证 1、 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 本基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涉 及 的 基 金 保 本 事 宜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届 时 签 订 的 《 保 证 合 同 》 或 《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决 定 ,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 本基金由担保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 保 证 ; 保 证 的 范 围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担 保 人 保 证 期 间 为 基 金 本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不 超 过 按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计 算 的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3、 保本周期内, 担保 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 应在该情 形 发 生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将 上 述 情 况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提 出 处 理 办 法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加 强 对 担 保 人 担 保 能 力 的 持 续 监 督 、 在 确 信 担 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及时 更换保证人等 。 4、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 保本周期内, 更 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并 且 担 保 人 的 更 换 必 须 符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见第 10 项“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 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 原 担 保 人 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 保 证 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由 继 任 的 担 保 人 承 担 。 在 新 任 担 保 人 接 任 之 前 , 原 担 保 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8 5、 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担 保 人 发 出 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 保 本 差 额 总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 金 额 、 需 担 保 人 支付的代偿金额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信息) 。 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载 明 的 代 偿 金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定 账 户 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担 保 人 将 代 偿 金 额 全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定 账 户 后 即 为 全 部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 担 保 人 无 须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逐 一 进 行 清 偿 。 代 偿 款 的 分 配 与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 除本部分第 4 款所指的“ 更换担保人的,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 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 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 承担” 以及下列除 外责 任情 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 ) 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不 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 份额;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 但在基金保本周 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 该 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 )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 (5 ) 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 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的净值减少; (7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 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 保 证 责 任 的 , 担 保 人 对 加 重 部 分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要 求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9 进行修改的除外; (8 )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 或 《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 )保证期间,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 利。 7、 保本周期届满时, 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 机构继续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 ,同 时本 基 金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存 续 要 求 的 , 本 基 金 将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间 内 的 担 保 人 承 诺 继 续 对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证 或 风 险 买 断 保 本 保 障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担 保 人 另 行 签 订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否则,本基金将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 ,变 更为“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以 及 基 金 费 率 等 相 关 内 容 也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作 相 应 修 改 。 上 述 变 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8、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9、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的情形 (1 )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 某一保本 周期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此 项 变 更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10、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1 )更换担保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有 权 提 名 新 担 保 人 , 被 提 名 的 新 担 保 人 应 当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担 保 人 的 资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0 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②决议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就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事 项 进行审议 并形成决 议。 相关程序 应遵 循基 金合 同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部分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 保 证 义 务 的 承 继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决议经表决通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 将 该 保 证 合 同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备 。 自 新 保 证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原 担 保 人 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 担 保 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将 由 继 任 的 担 保 人 承 担。 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2)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 保人, 由更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 此 项 担 保 人 更 换 事 项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涉 及 新 担 保 人 的 有 关 资 质 情 况 、 保 证 合 同 等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备。 (2 )更换保本义务人 1) 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义务人的, 保本义务人的选举及公告程序参 照上述方式进行。 2)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 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 本 义 务 人 , 由 更 换 后 的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 金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本 , 此 项 保 本 义 务 人 更 换 事 项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涉 及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有 关 资 质 情 况 、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等 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1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①提名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有 权 提 名 新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下 的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担 保 人 , 被 提 名 的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担 保 人 应 当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担 保 人 的 资 质 条 件 , 且 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就 更 换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部分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 换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④ 保 本 保 障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更 换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经表决通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 买 断 合 同 或 与 新 担 保 人 签 署 保 证 合 同 , 并 将 该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或 保 证 合 同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备 。 在 新 的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担 保 人 接 任 之 前 , 原 保 本 义 务 人或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⑤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新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或 保 证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并 另 行 确 定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担 保 人 , 此 项 变 更 事 项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涉 及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担 保 人 的 有 关 资 质 情 况 、 新 签 订 的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或 保 证 合 同 等 向 中 国证监会报备。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2 第十一 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1、投资目标 通 过 运 用 恒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配 置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各 类 资 产 , 在 控 制 本 金 损 失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为 投 资 人 获 取 基 金 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的 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依 法 公 开 发 行 交 易 的 债 券 、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上市的股票)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资 产 包 括固 定 收 益 类 资产 和 风 险资 产 , 固 定 收益 类 资 产包 括国内依法上市的国家债券、 中央银行票 据、 金融债券、 次级债 券、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政 府 支 持 机 构 债 券 、 政 府 支 持 债 券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 风 险 资 产 为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改 变 本 基 金 既 有 投 资 策 略 和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在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为: 固 定 收 益 类资 产 占 基金 资 产 的 比 例不 低 于 60% ; 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其中, 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 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 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对 上 述 投资 比 例 要 求 有变 更 的 ,本 基 金 将 及 时对 其 做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3 出相应调整,并以调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3、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CPPI )来实 现保本和增值的目标。CPPI 是国际通行的 一 种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它 主 要 是 通 过 数 量 分 析 , 根 据 市 场 的 波 动 来 调 整 、 修 正风险资产的可放大倍数 (风险乘数) , 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 的 价 值 不 低 于 事 先 设 定 的 某 一 目 标 价 值 , 从 而 达 到 对 投 资 组 合 保 值 增 值 的 目 的 。 在 基 金 资 产 可 放 大 倍 数 的 管 理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定 量 分 析 的 基 础上, 根据 CPPI 数理 机制、 历史模拟和目前市场状况定期出具保本基金 资 产 配 置 建 议 报 告 , 给 出 放 大 倍 数 的 合 理 上 限 的 建 议 ,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决策委员会 和基金经理作为基金资产配置的参考。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分 为 两 个 层 次 : 一 层 为 对 风 险 资 产 和 安 全 资 产 的配置, 该 层次 以 恒 定比 例 组 合 保 险策 略 为 依据 , 即 风 险 资产 部 分 所能承 受 的 损 失 最 大 不 能 超 过 安 全 资 产 部 分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另 一 层 为 对 风 险 资 产 部 分 的 配 置 策 略 , 依 据 稳 健 投 资 、 风 险 第 一 的 原 则 , 以 低 风 险 性 、 在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具 备 中 期 上 涨 潜 力 为 主 要 标 准 , 构 建 风 险 资 产 组 合 。 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对这两个层次的策略进行调整。 CPPI 的投资步骤可分 为: 第 一 , 根 据 本 基 金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时 的 最 低 目 标 价 值 和 合 理 的 折 现率确定当前应 持有的安全资产的数量,即确定组合的价值底线; 第二,计算组合的现时价值超过价值底线的数额,即安全垫 (cushion); 第 三 , 本 基 金 主 要 根 据 市 场 中 长 期 趋 势 的 判 断 、 数 量 化 研 究 等 来 确 定风险资产与安全垫的放大倍数,即组合的风险乘数; 第 四 , 根 据 组 合 的 安 全 垫 和 风 险 乘 数 确 定 权 益 类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 并 将 相 当 于 安 全 垫 特 定 倍 数 的 资 金 规 模 投 资 于 风 险 资 产 , 以 创 造 高 于 最 低 目标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则投资于安全资产上; 第 五 , 适 时 调 整 资 产 配 置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数 量 分 析 、 市 场 波 动 等 对 风 险 资 产 与 安 全 资 产 的 比 例 将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确 保 风 险 资 产 实 际 投 资 比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4 例不超过风险资产投资比例上限。 根据CPPI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是 一 个 动 态 调 整 的 过 程 , 在 投 资 的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对 投 资 组 合 调 整 规 则 及 参 数 的 合 理 设 计 , 结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基 本 面 因 素 分 析 而 得 出 的 关 于 股 票 、 债 券 等 市 场 预 期 收 益 及 风 险 的判断,优化资产配置,实现基金保本增值的目标。 (2)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投 资 策 略 主 要 包 括 : 类 属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期 限 结 构 策 略 、 证 券 选 择 策 略 、 回 购 套 利 策 略 、 可 转 换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 对 债 券 市 场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以 及 各 种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价 格 的 变 化 进 行 预 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变 量 和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进 行 分 析 , 预 测 未 来 的 利 率 趋 势 , 判 断 证 券 市 场 对 上 述 变 量 和 政 策 的 反 应 , 并 根 据 不 同 类 属 资 产 的 风 险 来 源 、 收 益 率 水 平 、 利 息 支 付 方 式 、 利 息 税 务 处 理 、 附 加 选 择 权 价 值 、 类 属 资 产 收 益 差 异 、 市 场 偏 好 以 及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 采 取 积 极 投 资 策 略 , 定 期 对 投 资 组 合 类 属 资 产 进 行 最 优 化 配 置 和 调 整 , 确 定 类 属 资 产的最优权数。 2)期限结构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货币政 策,而投资者的期限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 定影响。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采取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方法 为:在对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可能变化给予 一个方向判断;定量方法为:参考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同时结合未 来的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 做出判断。 在对于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和变动幅度做出判断的基础上,结合情 景分析结果,提出可能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证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 信息对债券发行人主体进行评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5 体条款(主要是债券担保状况)对债券进行评级。 根据信用债的评级, 给予相应的信用风险溢价,与市场上的信用利差进行对比,发倔具备相 对价值的个券。 4)回购套利策略


回 购 套 利 策 略 是 本 基 金 重 要 的 操 作 策 略 之 一 , 把 信 用 产 品 投 资 和 回 购 交 易 结 合 起 来 ,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信 用 产 品 的 特 征 , 在 信 用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 或 者 通 过 回 购 融 资 来 博 取 超 额 收 益 , 或 者 通 过 回 购 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 具有抵 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面 优良、具有较高上涨潜力 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 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本基金持 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首 先 , 确 定 经 济 周 期 所 处 阶 段 , 研 究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在 经 济 周 期 和 政 策 变 动 中 所 受 的 影 响 , 以 确 定 行 业 总 体 信 用 风 险 的 变 动情况, 并投资具有积 极因素的行业, 规避具 有潜在风险的行业; 其 次 ,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管 理 、 发 展 前 景 、 公 司 治 理 、 财 务 状 况 及 偿 债 能 力 综 合 分 析 ; 最 后 , 结 合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票 面 利 率 、 剩 余 期 限 、 担 保 情 况 及 发 行 规 模 等 因 素 , 综 合 评 价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和流动性风险,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 于 控 制 风 险 需 求 ,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研 究 及 跟 踪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等 方 面 的 因 素 , 适 当 投 资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券。在期限匹配的前提下,选择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品种优化配置。 (3 )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主 要 投 资 于 优 选 行 业 中 的 绩 优 股 票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全球视野选择在行业中具备竞争优势、 成长性良好和估值合理的股票。 在 价 值 取 向 上 , 采 用 合 适 的 股 票 估 值 模 型 与 分 析 系 统 选 股 模 型 , 选 择 具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6 有 投 资 价 值 的 行 业 股 票 , 构 造 投 资 组 合 。 本 基 金 认 为 , 通 过 定 量 和 定 性 分 析 , 并 结 合 深 入 的 基 本 面 分 析 和 实 地 调 查 研 究 , 最 后 通 过 横 向 和 纵 向 比 较 估 值 分 析 , 可 筛 选 出 那 些 获 利 能 力 强 、 成 长 性 高 、 财 务 健 康 、 核 心 竞争优势明显、公司治理完善的上市公司。具体策略如下: 1)行业精选策略 本 基 金 的 行 业 精 选 策 略 建 立 在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分 析 、 产 业 政 策 分 析 、 行 业 景 气 度 分 析 、 行 业 生 命 周 期 分 析 和 行 业 竞 争 结 构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定 性 评 价 和 行 业 估 值 模 型 分 别 筛 选 出 在 短 、 中 、 长 期 内 具 有 良 好 发 展 前 景 的 行 业 。 根 据 各 行 业 所 处 生 命 周 期 、 行 业 竞 争 结 构 、 行 业 景 气 度 变 动 趋 势 等 因 素 , 对 各 行 业 的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进 行 动 态 跟 踪 分 析 , 挑 选 优 势 行 业 和 景 气 行 业 , 使 资 产 配 置 在 优 选 行 业 间 轮 动 。 在 此 基 础 上 , 通 过 专 业人员深入调研和分析,实现对行业的精选。 2)个股精选策略 ①个股定量分析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首先剔除A 股市场中ST 、*ST 及基金管理人认为的其 他风险高的股票品种,在此基础上,重点考察盈利能力、估值水平等指 标,并根据这些指标进行打分、排序和筛选,从而建立本基金的股票备 选库。 其中盈利能力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收益率(ROE) 、总资产报酬率 (ROA) 、 主营业务收入 同比增长率、 主营业务利润同比增长率, 估值水 平 包括但不限于市盈率(P/E) 、 市净率(P/B) 、 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例(PEG) 。 ②个股定性分析策略 本基金将从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运营状况、公司管理水平和治理 结构、核心竞争力等几个方面对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定性分析,以 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 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关注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特征、行业景气度 和行业集中度等,同时关注公司在所处行业中的地位,关注公司是否在 生产、技术、市场等方面具备行业领先地位,及其是否在所在行业地位 具有较大的上升空间。 运营状况:关注公司是否治理结构完善、股东和管理层结构稳定、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7 各 项财务指标状况稳定良好,公司具备清晰的发展战略,并对市场变化 反应灵敏、内控有力。 公司管理水平和治理结构:关注公司是否具有诚信、优秀的公司管 理层和良好的治理结构。是否具有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是为公司 不断制定和调整发展战略,把握正确的发展方向,保证企业资源实现最 优配置的基础和前提,而良好的治理结构能促使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 协调发展,提高决策效率,使得公司管理能使以企业规模扩张和股东利 益最大化为目标,实现长期的战略发展。


核心竞争力:分析公司现有核心竞争力,判断公司在现有规模、资 源、技术、品牌、产品服务和 创新等方面是否具备竞争对手长期内难于 复制的优势,在此基础上,关注公司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及在行业 中的地位,包括公司主营产品或服务是否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是否具 备成本优势,体系和团队是否具备较强的执行能力、研发能力和创新能 力等。 ③估值分析 对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筛选出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前的估值分 析,主要包括横向比较分析和纵向比较分析。横向比较分析指对市场中 同类企业的估值水平进行横向比较,纵向比较分析指对拟投资上市公司 的历史业绩和发展趋势进行纵向比较。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投资作为加强基金风险 控制、 提高基金投资收益的辅助 手段。管理人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确定权证的合理价值,并 结合权证定价模型、价差策略等,追求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5)基金融资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策略性投资的需要,依据谨慎原则及在保证风险资产 实际投资比例不超过风险资产投资比例上限的前提下,有选择地参与绩 优股票的融资交易, 提高基金资产投资收益。 同时充分考虑融资买 入 股票 的流动性,控制流动 性 风险。 4、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8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 金固 定 收益 类资 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60% , 风险 资 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 40%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该证券的 1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2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的资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4 ) 本基 金应 当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9 申购款等 ;





15 ) 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 入 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1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比例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 11 ) 、14 ) 、19) 、20)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0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变 更 或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 )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目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为准。 5、业绩比较基准 人民币税后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0.25% 本基 金是保本型基金,保本周期为三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1 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在本基金成立当年, 上述“ 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指基金合同生效当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 其后 的每个自然年, “ 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指当年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如人民银行调整或 停止发布基准利率,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 其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率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非 保 本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 高 于 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二、转型为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和 资 本 市 场 的 深 入 分 析 , 采 用 主 动 的 投 资 管理策略, 把握不同时期各金融市场的收益水平, 在约定的投资比例下, 灵 活 配 置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各 类 资 产 , 在 有 效 控 制 下 行 风 险 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的 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和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政 府 支 持 机 构 债 券 、 政 府 支 持 债 券 、 地方 政 府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2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改 变 本 基 金 既 有 投 资 策 略 和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在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其 余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100% ;持有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要 求 有 变 更 的 , 本 基 金 将 及 时 对 其 做 出相应调整,并以调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3、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注 重 将 定 性 资 产 配 置 和 定 量 资 产 配 置 进 行 有 机 的 结 合 , 根 据 经 济 情 景 、 类 别 资 产 收 益 风 险 预 期 等 因 素 , 确 定 不 同 阶 段 基 金 资 产 中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比 例 , 追 求 绝对收益,回避市场风险。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主 要 投 资 于 优 选 行 业 中 的 绩 优 股 票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全球视野选择在行业中具备竞争优势、 成长性良好和估值合理的股票。 在 价 值 取 向 上 , 采 用 合 适 的 股 票 估 值 模 型 与 分 析 系 统 选 股 模 型 , 选 择 具 有 投 资 价 值 的 行 业 股 票 , 构 造 投 资 组 合 。 本 基 金 认 为 , 通 过 定 量 和 定 性 分 析 , 并 结 合 深 入 的 基 本 面 分 析 和 实 地 调 查 研 究 , 最 后 通 过 横 向 和 纵 向 比 较 估 值 分 析 , 可 筛 选 出 那 些 获 利 能 力 强 、 成 长 性 高 、 财 务 健 康 、 核 心 竞争优势明显、公司治理完善的上市公司。具体策略如下: 1)行业精选策略 本 基 金 的 行 业 精 选 策 略 建 立 在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分 析 、 产 业 政 策 分 析 、 行 业 景 气 度 分 析 、 行 业 生 命 周 期 分 析 和 行 业 竞 争 结 构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定 性 评 价 和 行 业 估 值 模 型 分 别 筛 选 出 在 短 、 中 、 长 期 内 具 有 良 好 发 展 前 景 的 行 业 。 根 据 各 行 业 所 处 生 命 周 期 、 行 业 竞 争 结 构 、 行 业 景 气 度 变 动 趋 势 等 因 素 , 对 各 行 业 的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进 行 动 态 跟 踪 分 析 , 挑 选 优 势 行 业 和 景 气 行 业 , 使 资 产 配 置 在 优 选 行 业 间 轮 动 。 在 此 基 础 上 , 通 过 专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3 业人员深入调研和分析,实现对行业的精选。 2)个股精选策略 ①个股定量分析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首先剔除A 股市场中ST 、*ST 及公司认为的其他风险 高的股票品种,在此基础上,重点考察盈利能力、估值水平等指标,并 根据这些指标进行打分、排序 和筛选,从而建立本基金的股票备选库。 其中盈利能力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收益率(ROE) 、总资产报酬率 (ROA) 、 主营业务收入 同比增长率、 主营业务利润同比增长率, 估值水平 包括但不限于市盈率(P/E) 、 市净率(P/B) 、 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例(PEG) 。 ②个股定性分析策略 本基金将从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运营状况、公司管理水平和治理 结构、核心竞争力等几个方面对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定性分析,以 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 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关注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特征、行业景气度 和行业集中度等,同时关注公司在所处行业中 的地位,关注公司是否在 生产、技术、市场等方面具备行业领先地位,及其是否在所在行业地位 具有较大的上升空间。 运营状况:关注公司是否治理结构完善、股东和管理层结构稳定、 各项财务指标状况稳定良好,公司具备清晰的发展战略,并对市场变化 反应灵敏、内控有力。 公司管理水平和治理结构:关注公司是否具有诚信、优秀的公司管 理层和良好的治理结构。是否具有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是为公司 不断制定和调整发展战略,把握正确的发展方向,保证企业资源实现最 优配置的基础和前提,而良好的治理结构能促使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 协调发展,提高决策效 率,使得公司管理能使以企业规模扩张和股东利 益最大化为目标,实现长期的战略发展。


核心竞争力:分析公司现有核心竞争力,判断公司在现有规模、资 源、技术、品牌、产品服务和创新等方面是否具备竞争对手长期内难于 复制的优势,在此基础上,关注公司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及在行业 中的地位,包括公司主营产品或服务是否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是否具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4 备成本优势,体系和团队是否具备较强的执行能力、研发能力和创新能 力等。 ③估值分析 对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筛选出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前的估值分 析,主要包括横向比较分析和纵向比较分析。横向比 较分析指对市场中 同类企业的估值水平进行横向比较,纵向比较分析指对拟投资上市公司 的历史业绩和发展趋势进行纵向比较。 (3)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投 资 策 略 主 要 包 括 : 类 属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期 限 结 构 策 略 、 证 券 选 择 策 略 、 回 购 套 利 策 略 、 可 转 换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 对 债 券 市 场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以 及 各 种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价 格 的 变 化 进 行 预 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变 量 和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进 行 分 析 , 预 测 未 来 的 利 率 趋 势 , 判 断 证 券 市 场 对 上 述 变 量 和 政 策 的 反 应 , 并 根 据 不 同 类 属 资 产 的 风 险 来 源 、 收 益 率 水 平 、 利 息 支 付 方 式 、 利 息 税 务 处 理 、 附 加 选 择 权 价 值 、 类 属 资 产 收 益 差 异 、 市 场 偏 好 以 及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 采 取 积 极 投 资 策 略 , 定 期 对 投 资 组 合 类 属 资 产 进 行 最 优 化 配 置 和 调 整 , 确 定 类 属 资 产的最优权数。 2)期限结构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货币政 策,而投资者的期限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 定影响。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方法 为:在对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可能变化给予 一个方向判断;定量方法为:参考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同时结合 未 来的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 做出判断。 在对于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和变动幅度做出判断的基础上,结合情 景分析结果,提出可能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证券选择策略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5 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 信息对债券发行人主体进行评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 体条款(主要是债券担保状况)对债券进行评级。根据信用债的评级, 给予相应的信用风险溢价,与市场上的信用利差进行对比,发倔具备相 对价值的个券。 4)回购套利策略


回 购 套 利 策 略 是 本 基 金 重 要 的 操 作 策 略 之 一 , 把 信 用 产 品 投 资 和 回 购 交 易 结 合 起 来 ,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信 用 产 品 的 特 征 , 在 信 用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 或 者 通 过 回 购 融 资 来 博 取 超 额 收 益 , 或 者 通 过 回 购 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 具有抵 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面 优良、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 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本基金持 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 资策略 首 先 , 确 定 经 济 周 期 所 处 阶 段 , 研 究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在 经 济 周 期 和 政 策 变 动 中 所 受 的 影 响 , 以 确 定 行 业 总 体 信 用 风 险 的 变 动情况, 并投资具有积 极因素的行业, 规避具 有潜在风险的行业; 其 次 ,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管 理 、 发 展 前 景 、 公 司 治 理 、 财 务 状 况 及 偿 债 能 力 综 合 分 析 ; 最 后 , 结 合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票 面 利 率 、 剩 余 期 限 、 担 保 情 况 及 发 行 规 模 等 因 素 , 综 合 评 价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和流动性风险,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 于 控 制 风 险 需 求 ,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研 究 及 跟 踪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等 方 面 的 因 素 , 适 当 投 资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券。 (4)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权 证 投 资 作 为 加 强 基 金 风 险 控 制 、 提 高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的 辅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6 助 手 段 。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权 证 对 应 公 司 基 本 面 研 究 确 定 权 证 的 合 理 价 值 ,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价差策略等,追求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5)基金融资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策略性投资的需要,依据谨慎原则及在保证风险资产 实际投资比例不超过风险资产投资比例上限的前提下,有选择地参与绩 优股票的融资交易, 提高基金资产投资收益。 同时充分考虑融资买 入 股票 的流动性,控制流动 性 风险。 4、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其余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60%-100%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7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票的总量;


1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4)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款等 ;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17 ) 本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业 务 后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融 资 买 入 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8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 11 )14)、 19)、 20)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变 更 或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 )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9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为准。 5、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20%× 沪深 300 指数+80%× 中证全债指数 沪深 300 指 数 是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共 同 推 出 的 沪 深 两 个 市 场 第 一 个 统 一 指 数 , 该 指 数 编 制 合 理 、 透 明 , 有 一 定 市 场 覆 盖 率 , 抗 操 纵 性 强 , 并 且 有 较 高 的 知 名 度 和 市 场 影 响 力 。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是 中 证 指 数 公 司 编 制 的 综 合 反 映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和 沪 深 交 易 所 债 券 市 场 的 跨市场 债 券 指 数 , 也 是 中 证 指 数 公 司 编 制 并 发 布 的 首 只 债 券 类 指 数 , 样 本 债 券 涵 盖 的 范 围 全 面 , 具 有 广 泛 的 市 场 代 表 性 , 涵 盖 主 要 交 易 市 场 、 不 同 发 行 主 体 和 期 限 , 能 够 很 好 地 反 映 中 国 债 券 市 场 总 体 价 格 水 平 和 变 动 趋 势 。 综 合 考 虑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与 市 场 指 数 代 表 性 等 因 素 , 本 基 金 选 用 沪深 300 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如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发布基准利率,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 从预期风险收益方面看, 本基金的预期风险收 益 水 平 相 应 会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和 债 券 型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中高风险收 益的投资品种。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投资决策依据与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 ) 宏观和微观经济 运行环境、 政策指向、行业增长速度等可能的 影响因素; (3 )投资研究团队对于企业和债券基础分析的报告和投资建议; (4 )可投资品种的预期收益、风险状况等。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0 2、投资决策程序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机 制 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制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 基 金 投 资 方 面 的 整 体 战 略 和 原 则 ; 审 定 基 金 季 度 资 产 配 置 和 调 整 计 划 ; 审 定 基 金 季 度 投 资 报 告 ; 决 定 基 金 禁 止 的 投 资 事 项 等 。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资 产 配 置 、 个 股 和 个 券 配 置 、 投 资 组 合 的 构 建和日常管理。 (1 )基金经理通过 CPPI 策略 确定大类资产 配置比例,并提交投资 决策委员会审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确定整体投资战略; (3 ) 权益资产投资方面, 股票研究员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 研 究 成 果 , 构 建 股 票 备 选 库 、 精 选 库 , 对 拟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实 地 调 研 和 持 续 跟 踪 , 提 供 个 股 决 策 支 持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投 资 方 面 ,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员 根 据 自 身 或 者 其 他 研 究 机 构 研 究 成 果 , 形 成 利 率 走 势 和 流 动 性 状 况 预 测、券种配置建议等,提供个券决策支持; (4 ) 基金经理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 结合研究员的研究 报 告 和 投 资 建 议 , 拟 订 所 辖 基 金 的 具 体 投 资 计 划 , 包 括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 个股个券选择和配置、杠杆策略、流动性策略等投资方案; (5 )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 并形 成决策纪要; (6 ) 基金经理根据决 策纪要, 构造具体的投 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 由交易管理部执行; (7 ) 交易管理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 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 理; (8 ) 基金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 定 期 进 行 基 金 绩 效 评 估 , 并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提 交 综 合评估意 见和改进方案。 四、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及连带责任。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1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报告期间为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本报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6,636,057.42 3.26 其中:股票


6,636,057.42 3.2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82,243,287.50 89.56 其中:债券


182,243,287.50 89.5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300,000.00 4.57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2,171,719.33 1.07 8 其他资产 3,135,859.43 1.54 9 合计 203,486,923.6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653,173.26 0.38 C 制造业 5,076,938.00 2.97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51,600.00 0.15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63,000.00 0.1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491,346.16 0.2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636,057.42 3.88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088 中国神 华 32,034 653,173.26 0.38 2 600031 三一重 工 60,000 532,800.00 0.31 3 600563 法拉电 子 12,000 531,480.00 0.31 4 300408 三环集 团 20,000 415,800.00 0.24 5 002456 欧菲科 技 30,000 404,700.00 0.24 6 601877 正泰电 器 17,000 391,680.00 0.23 7 002206 海 利 得 80,000 340,000.00 0.20 8 600030 中信证 券 20,000 333,800.00 0.19 9 600703 三安光 电 20,000 327,200.00 0.19 10 600507 方大特 钢 30,000 325,800.00 0.1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6,844,200.00 15.6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6,844,200.00 15.68 4 企业债券 44,638,087.50 26.0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60,273,000.00 35.21 6 中期票据 50,488,000.00 29.49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82,243,287.50 106.45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3 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18005 国开 1701 167,000 16,800,200.00 9.81 2 101453025 14 京 国资 MTN002 100,000 10,229,000.00 5.98 3 101452008 14 华 电股 MTN001 100,000 10,173,000.00 5.94 4 124946 14 保 利集 100,000 10,158,000.00 5.93 5 1282349 12 中煤 MTN1 100,000 10,112,000.00 5.9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 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749.0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130,912.26 5 应收申购款 198.10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135,859.43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5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开 始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8/1/1-2018/9/30 2.14% 0.09% 2.13% 0.01% 0.01% 0.08% 2017/1/1-2017/12/31 2.18% 0.05% 2.94% 0.01% -0.76% 0.04% 2016/4/6-2016/12/31 0.80% 0.10% 2.21% 0.01% -1.41% 0.09% 2016/4/6-2018/9/30 5.20% 0.08% 7.46% 0.01% -2.26% 0.07%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6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7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 本第三 条另有 规定的有 价证券 外,交 易所上市 的其他 有价证 券(包 括股票、 权证等 ) ,以 其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 )在 交易所 市场挂 牌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 募债,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8 (5 )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让 的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证券公司短期交易公司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 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 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9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 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0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 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1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款有关估值方法约定的第 7 项条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2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保本周期内,本基 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 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 红利再 投资。 转型为“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 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 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3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4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5、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由基金托管 人 于 次 月首日 起2-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基 金 财 产 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担保费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 中列支,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5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本基 金在到 期操作 期间(除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和过 渡期内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 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但符 合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 续 要求, 本基 金根 据基 金 合同约 定变 更为“ 国寿 安保灵 活优 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后,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80% 的年费率计 提,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同上, 此项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6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 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7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 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保证合同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8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保证合同作为本 基金 基金合同的附件,并 随 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9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0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 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1 27、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8 、本基金保本周期即将到期或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本基金转为 “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 小券投资基金” ;


29、新增或变 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0、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 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并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的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投资短期债券 的情况。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 损益情况、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2 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3 第十九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通货膨胀风险 。 (1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宏观政策 (例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 发生 重大变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特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 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 险。 (3 )利率风险 本基金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为基金投资的重要部分,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在利率波动时, 本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 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5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管理风险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4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 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 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因此将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 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 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5、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的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组合保险技术运用到资产配置策略中, 投资组合保险技术机制 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 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假定是投资组合中股票与债券 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做出适时的、 连续的调整, 而在 现实投资过 程中可能由于流动性或市场急速下跌等方面的原因影响到投资组合保险技术机 制的保本功能,由此产生的风险为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的风险。 (2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须在到期 期间内 作出到 期选择, 将其所 有或 部 分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选择赎回、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期间内作出赎 回或转 换出 的, 将无 法 在下一 个保 本周 期开 始 日前或“ 国寿 安保 灵活 优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前 的期 间内 变 现或进 行转 换, 基金 管 理人将 默认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 “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3 )保证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保证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周期到期日 不能偿付本金, 由此产生保 证风险。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 金更换管理人, 而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导致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5 本基金亏损或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或在保本周期内保证人因经营风险丧失 保证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保证人的资产状况、 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 变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同时, 本基金为虽保本基金,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 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 险。 (4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对较差的中小企业, 其 经营状 况稳定性较低、 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 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 同时由于其 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 提高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 其违约 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6、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代理 商或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6 第二十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涉 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7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8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 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9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0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1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 资者所 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 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2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3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和登记 机构的 相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地更新和 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4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 略执行的除 外; (9 )保 本周期 内,更 换保证人 或保本 义务人 或变更保 本保障 机制( 基金合 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5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 保本周期届满后, 在 《基金合同》 规定 范围内变更为“ 国寿安保 灵活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2 )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变更保本保障机制、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条款; (3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 其他应 由本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的费用; (4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5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基金合 同规定 、并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变 更或增加收 费方式、新增 及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的设置; (6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基金合 同规定 、并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基金合 同规定 、并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0)在 保本周期内, 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 或者因保证 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 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11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6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 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7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 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8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9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0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1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 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3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4 第二十 二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管理人” )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军辉 成立时间:2013 年 10 月 29 日 批准 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30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88 亿元人民币 资产管理规模:201.31 亿元人民币 资产管理规模/ 注册资本比例:34.24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 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理发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5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对于“ 国寿 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 发行 交易的债券、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包括 固定收益类资产和风险 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 包括 国内依法上市的国家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企业债券、 公 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 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 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风险资产为股票 (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风 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其中,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6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本基金将及时对其做出相应调 整,并以调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2 )变更为“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范围变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和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等权益 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 资券、 政府 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 资产支持证券 、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 债券、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等)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业 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 其 余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100% ;持有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本基金将及时对其做出相应调 整,并以调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 更新和调整 ,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 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对于“ 国寿安保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将按照以下比例进行 监督: 1)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风险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7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 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 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 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 金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4 )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5 )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16 )本基 金持 有单只 中 小企业私 募债 券,其 市 值不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17 )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1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8 30% ; 1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 11 ) 、14 ) 、19) 、20) 条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 ) 变更 为“ 国寿 安 保灵 活 优 选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后, 将 按照 以下 比 例 进行监督: 1)本 基金股 票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为 0%-40% ,其 余资 产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为 60%-100% ;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9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4)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0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 11 ) 、14 ) 、19) 、20)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对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1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 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四)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违反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约 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在不 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以 及不妨 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2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合法 合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 另有规 定,不 得自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理人 宣布停 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出 具的验 资报告 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在 基金托 管人处 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 托管人 应以本 基金的名 义开设 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本 基金的 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3 行。 3、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 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 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 行报备, 并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4 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1、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交 易日对基 金财产 估值。 估值原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双方 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 关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法不 能客观 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 估值 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5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 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的 任何基 金净值 数据错误 ,导致 该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 行分配。 7、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 等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结果 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存在 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6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交易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交易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7 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8 第二十 三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电话 查询最新公告信息、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账户余额、 历史交易申请与确认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 9:00~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客户服务传真:010-50850777 二、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gsfunds.com.cn ) 通过“ 在 线客服” 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微 信( 国寿安保基金,微信号 gsfunds )“ 在线 客服” 栏目进 行业务咨询或留言。 在线客服提供基金产品信息查询、 基金业务咨询、 服务投诉 和建议等服务。


在线咨询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 9:00~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三、资讯服务 1、网站 资讯查 询: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通过基 金管理人 网站获 取基金 和基金 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账户信息、 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 热点问 题等。 公司网址:www.gs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gsfunds.com.cn 2、资讯 信息定 制: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以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 和客服 电话提 交信息定制申请。 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 基金份额净值、 交易确认、 对账单服务 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四、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语音留言、 人工电话、 书信、 电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9 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 提出建议。 五、资料 寄送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 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 申购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一般情况下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 或不定期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客户 服务电话或其他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招募说明书。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50 第二十 四部分


其它应披 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手机 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 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及公司网站 2018-09-29 2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及公司网站 2018-08-24 3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及公司网站 2018-07-20 4 国寿安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参加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定投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及公司网站 2018-06-01 5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及公司网站 2018-05-17 6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倾心回馈” 基金 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及公司网站 2018-05-04 7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及公司网站 2018-04-20 8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修订公司旗下权益类基金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及公司网站 2018-03-29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51 9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华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及公司网站 2018-02-07 10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及公司网站 2018-01-22 11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及公司网站 2018-01-20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52 第二十 五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gsfunds.com.cn ) 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53 第二十 六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 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