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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积配(160105)

南方积配: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截止日:2018 年 10 月 14 日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金管理 人 ................................................................................................................................. 8 § 4 基金托管 人 ............................................................................................................................... 17 § 5 相关服务 机构 ........................................................................................................................... 22 § 6 基金的募 集 ............................................................................................................................... 53 § 7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54 § 8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 55 § 9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 ............................................................................................................... 63 § 10 基金的 投资 ............................................................................................................................. 65 § 11 基金的财产 ............................................................................................................................. 75 § 12 基金资 产估值 ......................................................................................................................... 76 § 13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80 § 14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 81 § 15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82 § 16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83 § 17 风险揭 示 ................................................................................................................................. 87 § 18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和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90 § 19 基金合 同的内 容 摘要 ............................................................................................................. 92 § 20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03 §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 ........................................................................................................... 108 § 22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10 § 23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其查阅 方式 ........................................................................................... 111 § 24 备查文 件 ............................................................................................................................... 112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3 重 要 提示 南 方积 极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南方积 极配 置基金 ”或 “本基 金”)经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2004 年 6 月 11 日证监基 金 字[2004]84 号文批准 发起设 立,本基 金的基金合 同于 2004 年10 月14 日生效 。 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 管理人 ”) 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 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价值 和收益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 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申 购基金时 应认真阅 读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 不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已经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作了 修订并已 于中国证 监会 指定报刊或 网站进行 了公告。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8 年 10 月 14 日,有关财 务数据 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 为 2018 年9 月30 日(未 经审计) 。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4 §1 绪言 本 基金 按照中 国法 律法 规成立 并运 作,若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与届 时有效 的 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 定不一致 ,应当以 届时有效 的法 律法规的规 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并于 2004 年6 月1 日起施行 的《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 称《基金 法》)、2014 年 7 月 7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 监会”) 发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起施行 的《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和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2004 年 6 月 11 日中国证 监会发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 行的《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2017 年 8 月 31 日中 国证监 会颁 布并于 2017 年 10 月1 日施行 的 《公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以 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 规定》) 、2004 年8 月 17 日 深 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并于2004 年 8 月 17 日施行的 《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 (以下简称 《业 务规则》 ) 以及 《南 方积极配置 混合型基 金基金合 同》编写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 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合同。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5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除 非文义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具有 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南 方积极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或南方积 极配置基 金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 同:指 《南 方积极配 置混合型 基 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 任 何修订和补 充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指《南方 积极配置 混合 型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发售公告或 本发售公 告:指《 南方积极 配置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法》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 通过 并于 2004 年6 月1 日 起施行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29 日中国证 监会发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的《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29 日中国证 监会发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的《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信息披露 办法》指 2004 年 6 月11 日中 国证监 会发 布并于 2004 年 7 月1 日起施行 的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流动性风 险规定》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及 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2004 年8 月17 日 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 布并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起施 行的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开放式 基金业务 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银 行业 监管机 构: 指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中 国人 民银行 或其 他经 国务院 授 权的机构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 基金合 同约 束,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 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中国 工商银行 ”) 销售场所指 场外销售 场所和场 内交易场 所,分别 简称 场外和场内 场外指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外 的销售机 构进行基 金份 额认购、申 购和赎回 的场所 场 内指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内 的会 员单位 进行 基金 份额 认 购 、上市 交易 、申 购和赎 回 的场所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销售代 理人 基金销售代 理人: 指 依据有关 销售代理 协议办 理基 金销售的代 理机构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6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 放式基金 代销资格 的深圳证 券交 易所会员单 位 注册登记人 :指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 注册登记系 统:指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司开 放式 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 司深 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 个人投资者: 指 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有 关法律法规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 然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有 关法律法规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金的法 人、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不超过3 个月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并达 到成 立条 件后 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合同 备 案手续并收 到其书面 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基金合 同终止 ,基 金存续的不 定期之期 限 工作日:指 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 交易日 T 日:指认购 、申购、 赎回或其 他交易的 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日/天:指公 历日 月:指公历 月 发售:指场 外认购和 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 集期内投 资者通过 场外销 售机 构申请购买 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 集期内投 资者通过 场内会 员单 位申请购买 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申购、 赎回和上 市交易 申购: 指基金存 续期间投资 者通过场外 或场内销售 机构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申请 购买本 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 续期间持有 本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通 过场外或场内销 售机构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申请 卖出本基 金份额的 行为 上 市交 易:指 基金 存续 期间投 资者 通过场 内会 员单 位以 集中 竞价的 方式 买卖 基金份 额 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 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席位 )之 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间进 行转登记的 行为 开放式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 记人给投资 者开立的用 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账户 , 记录在该账 户下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 登记人的 注册 登记系统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7 证券账户: 指注 册登记人给 投资者开立 的用于记录 投资者持有证券 的账户,包 括人民 币 普通 股票账 户和证 券投 资基金 账户, 记录 在该账 户下 的基 金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人 的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格 予 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 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停牌股 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指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自 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 织 指定报刊: 指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 报刊, 包括 《 中国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等 网站:指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 www.nffund.com; www.icbc.com.cn) 以 上释 义中涉 及法 律法 规、业 务规 则的内 容, 法律 法规 、业 务规则 修订 后, 如适用 本 基金,相关 内容以修 订后法律 法规、业 务规则为 准。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8 §3 基金 管理 人 3.1 基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深 圳市福田 区福田街 道福华一 路六 号免税商务 大厦 31-33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 民 币 电话:(0755 )82763888 传真:(0755 )82763889 联系人:常 克川 1998 年,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 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厦 门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 广西信托投资 公司共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0]78 号文 批准进行 了增资扩 股 ,注册资本 达到 1 亿元人民 币。2005 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 进 行增资扩股 ,注册资 本达1.5 亿 元人民 币。2014 年 公司进行 增资扩股 ,注册资 本金达 3 亿元 人民币。 2018 年 1 月 ,公司整 体变更设 立为南方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 本金 3 亿元 人 民币。目前 股权结构 :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45% 、 深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 公司 30%、 厦门国 际信托有限 公司 15% 及兴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10% 。 3.2 主要人员 情况 3.2.1 董事 会成员 张 海波 先生, 董事 长, 工商管 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 中共 江苏省 委农 工部 至助理 调 研 员, 江苏省 人民政 府办 公厅调 研员, 华泰 证券总 裁助 理、 投资银 行部总 经理 、投资 银行 业 务总 监兼投 资银行 业务 管理总 部总经 理, 华泰证 券副 总裁 兼华泰 紫金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长、华 泰金融控 股 ( 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华 泰证券 (上海 ) 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长。现任南 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党 委书记、 董事 长。 王 连芬 女士, 董事 ,金 融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赛 格集 团销售 ,深 圳投 资基金 管 理 公司 投资一 部研究 室主 任,大 鹏证券 经纪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深圳 福虹路 营业 部总经 理、 南 方总 部总经 理、总 裁助 理,第 一证券 总裁 助理, 华泰 联合 证券深 圳华强 北路 营业部 总经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9 理 、渠 道服务 部总经 理、 运营中 心总经 理、 零售客 户部 总经 理、执 行办主 任、 总裁助 理。 现任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 深圳分公 司总 经理。 张 辉先 生,董 事, 管理 学博士 ,中 国籍。 曾任 职北 京东 城区 人才交 流服 务中 心、华 晨 集 团上 海办事 处、通 商控 股有限 公司、 北京 联创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干部, 华泰 证券资 产管 理 总部 高级经 理、证 券投 资部投 资策划 员、 南通姚 港路 营业 部副总 经理、 上海 瑞金一 路营 业 部总 经理、 证券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综 合事 务部总 经理 。现 任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会秘书、人 力资源部 总经理兼 党委组织 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 事,工学学士 ,中国籍。 曾任职陆军 第 124 师工兵 营地爆连副连 职排 长、代政治指导 员、师政治 部组织科正 连职干事,陆 军第 42 集团军 政治部组织 处副营职干 事,驻香港部队 政治部组织 处正营职干 事,驻澳门部 队政治部正营职 干事,陆军 第 163 师 政 治部宣 传科 副科长(正营 职) ,深圳 市纪 委教育 调研室 主任科 员、 副处级 纪检员 、办公 厅 副 主任 、党风 廉政建 设室 主任。 现任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董事 、党委 副书 记、纪 委书 记,深圳市 投控资本 有限公司 监事。 李 平先 生,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中国籍 。曾 任职 深圳 市城 建集团 办公 室文 秘、董 办 文秘,深圳 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 司办公室 ( 信访办) 高 级主管、企 业三部高 级主管。 现任深圳 市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金融发展 部副部长 ,深圳市 城市 建设开发( 集团)公 司董事。 李 自成 先生, 董事 ,近 现代史 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大学 哲学 系团 总支副 书 记 ,厦 门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办公 室主任 、营 业部经 理、 计财 部经理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厦 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工 会主 席、党 总支 副书 记。现 任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党总支副 书记、总 经理。 王 斌先 生,董 事, 临床 医学博 士, 中国籍 。曾 任职 安徽 泗县 人民医 院临 床医 生,瑞 金 医 院主 治医师 ,兴业 证券 研究所 医药行 业研 究员、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监、 副总 经理。 现任 兴业证券研 究所总经 理。 杨 小松 先生, 董事 ,经 济学硕 士,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中 国籍 。曾任 职德 勤国 际会计 师 行会计 专业 翻译,光 大银行证 券部职员 ,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 证监会处 长、副主 任,南 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党委 副书 记,南 方东 英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姚 景源 先生,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 国家 经委副 处长 ,商 业部政 策 研 究室 副处长 、国际 合作 司处长 、副司 长, 中国国 际贸 易促 进会商 业行业 分会 副会长 、常 务 副会 长,国 内贸易 部商 业发展 中心主 任, 中国商 业联 合会 副会长 、秘书 长, 安徽省 政府 副 秘书 长,安 徽省阜 阳市 政府市 长,安 徽省 统计局 局长 、党 组书记 ,国家 统计 局总经 济师 兼新闻发言 人。现任 国务 院参 事室特约 研究员, 中国 经济 50 人论坛 成员,中 国统计学 会副 会长。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0 李 心丹 先生, 独立 董事 ,金融 学博 士,国 务院 特殊 津贴 专家 ,中国 籍。 曾任 职东南 大 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南京 大学工程管 理学院院长 。 现任南京大学-牛 津大学金融 创新研究 院 院长 、金融 工程研 究中 心主任 ,南京 大学 创业投 资研 究与 发展中 心执行 主任 、教授 、博 士 生导 师,中 国金融 学年 会常务 理事, 江苏 省资本 市场 研究 会会长 ,江苏 省科 技创新 协会 副会长。 周 锦涛 先生, 独立 董事 ,工商 管理 博士, 法学 硕士 ,香 港证 券及投 资学 会杰 出资深 会 员 。曾任 职香 港警务 处(商 业罪 案调查 科) 警务总 督察, 香 港证 券及 期货专 员办事 处证券 主 任,香港证 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 委员会法 规执行部 总监 。现任香港 金融管理 局顾问。 郑 建彪 先生,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工 商管 理硕 士,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中 国籍。 曾 任 职北 京市财 政局干 部, 深圳蛇 口中华 会计 师事务 所经 理, 京都会 计师事 务所 副主任 。现 任致同会计 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 合伙) 管理 合伙人, 中国证监会 第三届上 市公司并 购重组专 家咨询委员 会委员。 周蕊女士, 独立董事 ,法学硕 士,中国 籍。曾任 职北 京市万商天 勤 (深圳) 律 师事务所 律师,北京 市中伦 (深 圳) 律师 事务所律 师,北京 市信 利 (深圳) 律师 事务所律 师、合 伙人。 现 任金 杜律师 事务所 合伙 人,全 联并购 公会 广东分 会会 长, 广东省 律师协 会女 律师工 作委 员会副主任 ,深圳市 中小企业 改制专家 服务团专 家, 深圳市女企 业家协会 理事。 3.2.2 监事 会成员 吴 晓东 先生, 监事 会主 席,法 律博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 中国 证监会 副处 长、 处长, 华 泰 证券 合规总 监,华 泰联 合证券 副总裁 、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监事会 主席、南 方股权投 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 事长。 舒 本娥 女士, 监事 ,大 学本科 学历 ,中国 籍。 曾任 职熊 猫电 子集团 公司 财务 处处长 , 华 泰证 券计划 资金部 副总 经理、 稽查监 察部 副总经 理、 总经 理、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 现任 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财 务总监 ,华泰 联合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事 会主席 ,华 泰长城 期货 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 华泰瑞通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 姜 丽花 女士, 监事 ,大 学本科 学历 ,高级 会计 师, 中国 籍。 曾任职 浙江 兰溪 马涧米 厂 主 管会 计,浙 江兰溪 纺织 机械厂 主管会 计, 深圳市 建筑 机械 动力公 司会计 ,深 圳市建 设集 团 计划 财务部 助理会 计师 ,深圳 市建设 投资 控股公 司计 划财 务部高 级会计 师、 经理助 理,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限 公司 计划财 务部经 理、 财务预 算部 副部 长、考 核分配 部部 长。现 任深 圳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 司财务部 部长、深 圳经济特 区房 地产 (集团 ) 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深圳 市建安(集 团)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王 克力 先生, 监事 ,船 舶工程 专业 学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造船 厂技 术员 ,厦门 汽 车 工业 公司总 经理助 理, 厦门国 际信托 有限 公司国 际广 场筹 建处副 主任, 厦信 置业发 展公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1 司 总经 理、投 资部副 经理 、自有 资产管 理部 副经理 职务 。现 任厦门 国际信 托有 限公司 投资 发展部总经 理。 林 红珍 女士, 监事 ,工 商管理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对 外供应 总公 司会 计,厦 门 中 友贸 易联合 公司财 务部 副经理 ,厦门 外供 房地产 开发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兴业 证券计 财部 财 务综 合组负 责人、 直属 营业部 财务部 经理 、计划 财务 部经 理、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助 理兼 审计部经理 、风险管 理部副总 监、稽核 审计部副 总监 、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 风 险管 理部总 经理。 现任 兴业证 券财务 部、 资金运 营管 理部 总经理 ,兴证 期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兴 业创新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监 事。 张 德伦 先生, 职工 监事 ,企业 管理 硕士学 历, 中国 籍。 曾任 职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授 , 华 为技 术有限 公司处 长, 汉唐证 券人力 资源 管理总 部总 经理 ,海王 生物人 力资 源总监 ,华 信 惠悦 咨询公 司副总 经理 、首席 顾问。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党 委组 织部部 长、 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 执行董事 ,南方资 本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苏 民先 生,职 工监 事, 计算机 硕士 研究生 ,中 国籍 。曾 任职 安徽国 投深 圳证 券营业 部 电 脑工 程师, 华夏证 券深 圳分公 司电脑 部经 理助理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运 作保障 部副 总 监、 市场服 务部总 监、 电子商 务部总 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 司风 险管理 部总 经理、执行 董事。 林 斯彬 先生, 职工 监事 ,民商 法专 业硕士 ,中 国籍 。曾 任职 金杜律 师事 务所 证券业 务 部 实习律 师,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深 圳分 行资产 保全部职 员,银 华基 金监察 稽核部 法务主 管 , 民生加银基 金监察稽 核部职员 。现任南 方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 部董事。 3.2.3 公司 高级管理人 员 张海波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 上。 杨小松先生 ,总裁, 简历同上 。 俞 文宏 先生, 副总 裁, 工商管 理硕 士,经 济师 ,中 国籍 。曾 任职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 经 理, 江苏国 际招商 公司 部门经 理,江 苏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投资 银行部 总经 理,江 苏国 信 高科 技创业 投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兼总 经理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副总裁、 党委委员 。 朱 运东 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学士 ,高级 经济 师, 中国 籍。 曾任职 财政 部地 方预算 司 及 办公 厅秘书 ,中国 经济 开发信 托投资 公司 综合管 理部 总经 理,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北 京 分公 司总经 理、产 品开 发部总 监、总 裁 助 理、首 席市 场执 行官。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党 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 总裁,EMBA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曾任职中国农 业银行副处 级秘书 , 南 方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投 资业务 部总经 理、 沈阳分 公司 总经 理、总 裁助理 ,华 泰联合 证券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2 董 事会 秘书、 合规总 监等 职务, 南方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副总裁 、董事会 秘书、纪 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 裁,工商管 理硕士,中国 籍。曾任 职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 高级 分析师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高级 研究员 、基 金经 理助理 、基金 经理 、全国 社保 及国 际 业务部 执行总 监、 全国社 保业务 部总 监、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总裁助 理兼 固定收 益投 资 总监 ,南方 东英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首席 投资官(固 定收益) 。 史博先生,副总 裁,经济学 硕士,特许金 融分析师(CFA),中国籍。 曾任职博时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员 、市 场部总 助,中 国人 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股 票部高 级投 资经理 ,泰 达 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副 总监、 研究 总监、 首席 策略 分析师 、基金 经理 ,南方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 理、研究 部总监、 总裁助理 兼首 席投资官 (权 益)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首席 投 资官(权 益)。 鲍 文革 先生, 督察 长,经 济学 硕士, 中国 籍。曾 任职财 政部 中华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师,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投 行部 及计划 财务部 总经 理助理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运 作保障 部总 监 、公 司监事 、财务 负责 人、总 裁助理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 督察 长,南 方资 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3.2.4 基金 经理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为:2004 年10 月至2005 年3 月 ,李明;2005 年3 月至2006 年3 月,陈键;2006 年3 月至2008 年1 月, 姜文涛;2008 年1 月至2010 年1 月 ,张慎平 ;2010 年 1 月至2015 年 1 月, 李源海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 ,李源海 、蔡望鹏 ;2015 年 2 月至今,蔡 望鹏。 蔡 望鹏 先生 ,清 华大 学固体 力学 专业 硕士 学历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2008 年 4 月至 2013 年 2 月,担任博时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机械行 业研 究员;2013 年 2 月加入 南方基 金,担 任 南方 稳健、 南方 稳健 二号的 基金 经理助 理;2015 年 1 月 至今, 任南 方积配 基金 经理 ; 2015 年 7 月 至今,任 南方中国 梦基金经 理。 3.2.5 投资 决策委员会 成员 副总裁兼首 席投资官 ( 固定收益 ) 李海鹏 先生,副 总裁 兼首席投资 官 (权益) 史 博先生 , 权 益研 究部总 经理茅 炜先 生,交 易管理 部 总 经理王 珂女 士, 权益投 资部总 经理 张原先 生, 指 数投 资部总 经理罗 文杰 女士, 现金投 资部 总经理 夏晨 曦先 生,固 定收益 投资 部总经 理李 璇 女士 ,固定 收益专 户投 资部总 经理乔 羽夫 先生, 固定 收益 研究部 总经理 陶铄 先生, 权益 专户投资部 总经理刘 树坤先生 。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3 3.2.6 上述 人员之间不 存在近亲属关 系。 3.3 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


3 、对所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管 理、分 别记 账,进行证 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 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


6 、编制 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


7 、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 格;


8 、办理 与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 露事项;


9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0 、保 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12 、有关法 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职 责。 3.4 基金管理 人关于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违 反《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违反《证 券法》行 为的发生 ; 2、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以 下违反《基 金法》的行 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部 风险控 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 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 投资;


(2)不 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 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外 的第 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依 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4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9)违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务 规则,利用 对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 市场秩 序; (10 )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1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2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3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4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3.5 基金管理 人关于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 、承销 证券;


2 、向他 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基金 份额,但 是国务院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7 、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价 格及其 他不 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


8 、依照 法律、行 政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 证监 会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 动。 3.6 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受雇人或 任何第 三者 谋取利益;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5 3、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3.7 基金管理 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1、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 了保 证公司 规范 运作 ,有效 地防 范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以 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 务和公 司财务 以及 其他信 息真实 、准 确、完 整, 从而 最大程 度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 理人建立 了科学合 理、控制 严密 、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 制制度。


内 部控制 制度 是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标 而建立 的一 系列组 织机 制、管 理方 法、 操 作程 序与控 制措施 的总 称。内 部控制 制度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等组成。


公 司内部 控制 大纲 是对公 司章 程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开 ,是 对各 项基本 管 理 制度 的总揽 和指导 ,内 部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目 标、 内控 原则、 控制环 境、 内控措 施等 内容。


基 本管理 制度 包括 内部会 计控 制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 投资管 理制 度、 监察稽 核 制 度、 基金会 计制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管 理制 度、 资料档 案管理 制度 、业绩 评估 考核制度和 紧急应变 制度等。


部 门业务 规章 是在 基本管 理制 度的基 础上 ,对 各部 门的 主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岗 位责任、操 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 明。 2、内部控制 原则


健 全性原 则。 内部 控制机 制必 须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 员,并涵盖 到决策、 执行、监 督、反馈 等各个运 作环 节。


有 效性原 则。 通过 科学的 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 立合 理的 内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独 立性原 则。 公司 各机 构 、部 门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 持相对 独立 ,公 司基金 资 产、自有资 产、其他 资产的运 作应当分 离。 相 互制 约原则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互制 衡, 并通 过切实 可 行的措施来 实行。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 司应充 分发 挥各机 构、 各部 门及 各级 员工的 工作 积极 性,运 用 科 学化 的方法 尽量降 低经 营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 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效果。


3 、主要 内部控制 制度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6 (1)内部会 计控制制 度


公司依 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会计法》 等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制 订了基金 会计制度 、公 司 财务 会计制 度、会 计工 作操作 流程和 会计 岗位职 责, 并针 对各个 风险控 制点 建立严 密的 会计系统控 制。


内 部会计 控制 制度 包括凭 证制 度、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 程序、 基金 估值 制度和 程 序 、基 金财务 清算制 度和 程序、 成本控 制制 度、财 务收 支审 批制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办 法、 财产登记保 管和实物 资产盘点 制度、会 计档案保 管和 财务交接制 度等。


(2)风 险管理控 制制度


风 险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制 委员 会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风险 控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的 目 标 和原 则、风 险控制 的机 构 设置 、风险 控制 的程序 、风 险类 型的界 定、风 险控 制的主 要措 施、风险控 制的具体 制度、风 险控制制 度的监督 与评 价等部分组 成。


风 险控制 的具 体制 度主要 包括 投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 风险管 理制 度、 财务风 险 控 制制 度以及 岗位分 离制 度、防 火墙制 度、 岗位职 责、 反馈 制度、 保密制 度、 员工行 为准 则等程序性 风险管理 制度。 (3)监察稽 核制度


公 司设立 督察 长, 负责监 督检 查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风 险 控制情况。 督察长由 总经理提 名,董事 会聘任, 并经 全体独立董 事同意。 督 察长 负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监察 稽核 工作。 除应 当回 避的 情况 外,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 情 权和 独立的 调查权 。督 察长根 据履行 职责 的需要 ,有 权参 加或者 列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 业务 、投资 决策、 风险 管理等 相关会 议, 有权调 阅公 司相 关文件 、档案 。督 察长应 当定 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体 董事 报送工 作报告 ,并 在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关 专门 委员会 定期 会议上报告 基金及公 司运作的 合法合规 情况及公 司内 部风险控制 情况。


公 司设立 监察 稽核 部门, 具体 执行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察 稽 核人员,明 确规定了 监察稽核 部门及内 部各岗位 的职 责和工作流 程。 检 查公 司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遵 守有 关法律 、法 规和 规章 的情 况;检 查公 司各 业务部 门 和人员执行 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 、各项管 理制度和 业务 规章的情况 。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7 §4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 管人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 明 二、主要人 员情况 截至2018 年6 月,中 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共有 员 工 212 人,平均年 龄 33 岁,95% 以 上员工拥有 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 ,高管人 员均拥有 研究 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 术职称。 三、基金托 管业务经 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 陆托管服 务的先行 者,中国 工商银行 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靠严 密科 学的 风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体系 、规 范 的管 理模式 、先进 的营 运系统 和专业 的服 务团队 ,严 格履 行资产 托管人 职责 ,为境 内外 广 大投 资者、 金融资 产管 理机构 和企业 客户 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管 服务 ,展现 优异 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力 。建 立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丰 富、 最成 熟的产 品线。 拥有 包括证 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 产、保险资 产、社会 保 障基金、基 本 养老保险、企业 年金基金、QFII 资产 、 QDII 资产、股 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证券公司 定向资产管 理计划、商 业银行信贷 资产证券 化、基金 公司特定 客户资产 管理 、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 的 托管 产品体 系,同 时在 国内率 先开展 绩效 评估、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可以 为各类 客户 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 务。截至 2018 年6 月, 中国工 商银行共托 管证券投 资基金 874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 续十五年 获得香港 《亚洲 货币》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香 港 《财 资》 、 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 证券时报》 、《上 海证 券 报》等境内外权 威财经媒体 评选的 61 项 最佳 托管银 行大奖 ;是 获得奖 项最多 的国 内托管 银行 ,优 良的服 务品质 获得 国内外 金融 领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 泛好评。 四、基金托 管人的职 责 1、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8 3、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财产 的 安全 ,保证 其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金 托管 人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金 之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 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 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8、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0 、对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 各重 要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 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 、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按 照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因 违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免除; 20 、按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管理 人 因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 利益 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9 中 国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自成 立以 来,各 项业 务飞 速发 展, 始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 优势 地位。 这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资 产托 管部“ 一手 抓业 务拓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的 做 法是 分不开 的。资 产托 管部非 常重视 改进 和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工 作,在 积极 拓展各 项托 管 业务 的同时 ,把加 强风 险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精 心培 育内 控文化 ,完善 风险 控制机 制, 强 化业 务项 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 工作 来做。2005 、2007 、2009 、2010、2011 、2012 、 2013 、2014、2015 、2016 、2017 共十 一次顺利通 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 制和安全措施 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 ,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控 制及有效性 报 告。充分表明独 立第三方对我 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 和有效性的 全 面认可,也证明中 国工商 银行 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 已经与国际大 型托管银行 接轨,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为年 度化、常 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 段。 1、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 证业 务运作 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 则, 强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 的经营 思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一 个运 作规范 化、 管理 科学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保证 托管资 产的 安全完 整; 维护 持有人 的权益 ;保 障资产 托管 业务安全、 有效、稳 健运行。 2、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 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 门 (内控 合规部、内 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 部内设风 险控制处 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 组成。总 行 稽核监 察部 门负责 制定全 行风险 管理 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指 导、监 督 。 资 产托 管部内 部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察 工作 的内部 风险 控制 处,配 备专职 稽核 监察人 员, 在 总经 理的直 接领导 下, 依照有 关法律 规章 ,对业 务的 运行 独立行 使稽核 监察 职权。 各业 务处室在各 自职责范 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 险控制措 施。 3、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 应当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 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 (2)完整性 原则 。托管业务 的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都 必须有相应的规 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约应 渗透到托 管业务的 全过程和 各个操作 环节 ,覆盖所有 的部门、 岗位和人 员。 (3)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 经营活动必 须在发生时 能准确及时地记 录;按照“ 内控优 先”的原则 ,新设机 构或新增 业务品种 时,必须 做到 已建立相关 的规章制 度。 (4)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 经营活动必 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保 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 整。 (5)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 应根据国家 政策、法律 及经营管理的需 要适时修改 完善, 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 执行,不 得有任何 空间、时 限及 人员的例外 。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20 (6)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 履行托管人 职责的管理 部门;直接操作 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 须 相对 独立, 适当分 离; 内控制 度的检 查、 评价部 门必 须独 立于内 控制度 的制 定和执 行部 门。 4、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 实施 (1)严格的隔离 制度。资产 托管业务与 传统业务实 行严格分离,建 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 责 、科 学的业 务流程 、详 细的操 作手册 、严 格的人 员行 为规 范等一 系列规 章制 度,并 采取 了 良好 的防火 墙隔离 制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 立、环 境独 立、 人员独 立、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网络独 立。 (2)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 与部门高级 管理层作为 工行托管业务政 策和策略的 制定者 和 管理 者,要 求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营 管理 情况和 特别 情况 ,以检 查资产 托管 部在实 现内 部控制目标 方面的进 展,并根 据检查情 况提出内 部控 制措施,督 促职能管 理部门改 进。 (3)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 严格落 实岗 位责任制, 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 防线” 、 “ 监控 防线” 三道控 制防 线,健 全绩效 考核 和激励 机制 ,树 立“以 人为本 ”的 内控文 化, 增 强员 工的责 任心和 荣誉 感,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心 竞争 力。 并通过 进行定 期、 定向的 业务 与职业道德 培训、签 订承诺书 ,使员工 树立风险 防范 与控制理念 。 (4)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 通过制定计 划、编制预 算等方法开展各 种业务营销 活动、 处理各项事 务,从而 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 ,达 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 (5)内部风险管 理。资产托 管部通过稽 核监察、风 险评估等方式加 强内部风险 管理,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检 查、 监控, 指导 业务 部门进 行风险 识别 、评估 ,制 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 施,排查 风险隐患 。 (6)数据安全控 制。我们通 过业务操作 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 密、数据传 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 施的运用 和保障等 措施来保 障数 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 响应。资产 托管业务建 立专门的灾 难恢复中心,制 定了基于数 据、应 用 、操 作、环 境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难 恢复 方案, 并组 织员 工定期 演练。 为使 演练更 加接 近 实战 ,资产 托管部 不断 提高演 练标准 ,从 最初的 按照 预订 时间演 练发展 到现 在的“ 随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5、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 险控制情 况 (1)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 职稽核监察 部门,配备 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 理的直 接 领导 下,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贯 彻落 实全程 监控 思想 ,确保 资产托 管业 务健康 、稳 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 构,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 险管理体系需要 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 的 共同 参与, 只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度 和措 施才会 全面 、有 效。资 产托管 部实 施全员 风险 管 理, 将风险 控制责 任落 实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每 位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21 的 风险 负责, 通过建 立纵 向双人 制、横 向多 部门制 的内 部组 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 结构。 (3)建立健全规 章制度。资 产托管部十 分重视内控 制度的建设,一 贯坚持把风 险防范 和 控制 的理念 和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制 度建 设和工 作流 程中 。经过 多年努 力, 资产托 管部 已 经建 立了一 整套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 务操作 流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等,覆 盖所 有部门 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形成 各个业 务环 节之间 的相 互制约机制 。 (4)内部风险控 制始终是托 管部工作重 点之一,保 持与业务发展同 等地位。资 产托管 业 务是 商业银 行新兴 的中 间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成 立之 日起 就特别 强调 规 范运 作,一 直将 建 立一 个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范 和控制 体系 作为工 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 的快 速发展 ,新问 题、 新情况 不断出 现, 资产托 管部 始终 将风险 管理放 在与 业务发 展同 等重要的位 置,视风 险防范和 控制为托 管业务生 存和 发展的生命 线。 六、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和有 关基金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和投资 对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基金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 益分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监 督和核 查 , 其中对基金 的投资比 例的监督 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后六个月 开始。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 反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基金托 管协议或 有关基金 法律 法 规规 定的行 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确 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22 §5 相关 服务 机 构 5.1 销售机构 5.1.1 场外 销售机构 5.1.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深 圳市福田 区福田街 道福华一 路六 号免税商务 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 锐珊 5.1.1.2 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 称 代销机构信 息 1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陶 仲伟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王 嘉朔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23 5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彭 纯 联系人:王 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季 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 硕 传真: (010 )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吴 斌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 9 号东方文 化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丰 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 秀区东风 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联系电话: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1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24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外大街 6 号光大 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联系人:朱 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深圳 市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施 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4 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金 超龙 联系电话: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5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东二路 70 号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陈 玲 联系电话:021-38576830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6 东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表: 卢国锋 联系人:吴 照群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7 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王者凡 联系电话:010-8523889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8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南南 路 700 号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25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胡 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9 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唐 燕 联系电话: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20 重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邹容 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邹容 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 :甘为民 联系人:孔 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21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东城 区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东 城区鸿福 东路 2 号 东莞农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2 乌鲁木齐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乌鲁木齐 市新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 市新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联系人: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3 广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30 号 广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30 号 广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姚建军 联系人:唐 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020-96699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26 网址:www.gzcb.com.cn 24 河北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5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天 宁区延宁 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天 宁区延宁 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26 厦门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湖 滨北路 101 号商业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厦门市湖 滨北路 101 号商业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孙 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27 泉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 州市丰泽 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 州市丰泽 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傅 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代销券商及 其他代销 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 称 代销机构信 息 1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长 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27 联系人:乔 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罗湖区红 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 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罗湖区红 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 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 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28 8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 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 埔区中新 广州知识 城腾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会 广场 5、 7 、 8 、 17、 18、 19、38-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 致电各地 营业网点 网址:广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特区报 业大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黄 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王 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29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 健男 联系人: 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与福中路 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03 、05、11 、12 、13、15 、 16、18、19 、20、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高 新区(新 市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 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 城商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 城商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李 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8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30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 融 广场 1 号 楼 20 层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 岛市市南 区东海西 路 28 号龙翔 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刘 晓明 联系电话: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zqsd.com.cn 20 中银国际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王 炜哲 联系电话:021-20328309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1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2 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韩 秀萍 联系电话:010-85127609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23 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 23 层、 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 25-29 层、32 层、36 层、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胡 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4 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朝 阳门北 大街 18 号 中国人保 寿险大厦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31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基金业务联 系人:孙 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25 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6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7 世纪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 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 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王 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8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9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久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邵 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021-962518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32 网址:www.962518.com 30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松北区创 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姜 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1 国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 锡滨湖区 太湖新城 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2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东 省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3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天津市 经济技术 开发区 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4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联系人: 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5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 大厦 9 层 10 层 联系人: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6 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7 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 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 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梁 微 联系电话: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8 华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 区拉萨市 柳梧新区 察古大道 1-1 号 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 6 楼 法人代表: 林立 联系人:郑 琢 联系电话:0755-82707869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9 南京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歩国旬 联系人:王 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40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范 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41 红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红 塔大 厦 9 楼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34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红 塔大 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高 国泽 联系电话:0871-63577946 客服电话:400871888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42 银泰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竹 子林四 路紫竹七 道 18 号光 大银行大 厦 1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竹 子林四 路紫竹七 道 18 号光 大银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冰 联系电话: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4008-505-505 网址:www.ytzq.com 43 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 干区五星 路 201 号 浙商证券 大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陈 姗姗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4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刘 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5 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西省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 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 山西省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 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郭 熠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6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7 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8 层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35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 路 1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王 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 (福 建省外请 先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8 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南山区科 技中一 路西华强 高新发展 大楼 7 层、 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罗 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49 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西省桂 林市辅星 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竹子林 四路光大 银行 大厦 3F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50 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程 月艳 李盼 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51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联系人:周 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2 德邦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 陀区曹杨 路 510 号 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福 山路 500 号城建国 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刘 熠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36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3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昌市 红谷滩新 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际 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安 立路 60 号润枫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航 证券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4 国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梅山 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梅山 路 18 号 安徽国际 金融中 心 A 座国 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米 硕 联系电话:0551-68167601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55 国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西 省南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际金 融 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 省南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际金 融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56 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甲 6 号 SK 大厦 联系人:杨 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7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 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 山西省 太原市长 治路 111 号山 西世贸中 心 A 座 F12 、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8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 芙蓉中路 2 段华侨 国际大厦 22 —24 层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37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 芙蓉中路 2 段华侨 国际大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丁 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9 财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务中 心 201 、 501、 502、 1103 、1601-1615 、1701-1716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务中 心 201 、 501、 502、 1103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夏 吉慧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60 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王 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1 西部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梁 承华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21147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62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田 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63 瑞银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融 中心 12 层、 15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融 中心 12 层、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冯 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38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4 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 宝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刘 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65 万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 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3 号高德置 地广 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66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7 财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郭 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 95317 网址:www.cfzq.com 68 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 市赛罕区 敕勒川大 街东方君 座 D 座 14 层 办公地址: 呼和浩特 市赛罕区 敕勒川大 街东方君 座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熊 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69 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 心 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范 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39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70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肇嘉 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71 国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 和浩特市 新城区锡 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安 兴融中 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虞哲维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72 英大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中路华能 大厦三十 、三 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中路华能 大厦三十 、三 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王 晓静 联系电话:0755-83007336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73 大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 国际金融 中心 A 座- 大连 期货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 河口区会 展路 129 号大连期 货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联系人: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4 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谭 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 网址:http://jijin.txsec.com/ 75 联讯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广 东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东 江三 路惠州 广播 电视 新 闻中心三、 四楼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40 办 公地 址:广 东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东 江三 路惠州 广播 电视 新 闻中心三、 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郭 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6 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 15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夏 锐 和志鹏 电话:010-66559079/010-66559371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77 开源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78 中邮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陕西 省西安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邮 政信息大 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珠市 口东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奇文 联系人:吉 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79 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齐 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80 太平洋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青年 路 389 号 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北展 北街九号 华远企业 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王 婧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41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81 宏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 成都市锦 江区人民 南路二 段 18 号川 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 四川省 成都市锦 江区人民 南路二 段 18 号川 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张 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82 天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 路 2 号高科 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 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岑 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83 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德胜 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 尚 城 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德胜 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 尚 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联系人:邢 飞 电话:010-5936004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84 联储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南侧 金地中心 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333 号金 砖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联系人:丁 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85 川财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中 国(四 川) 自由贸 易试验 区成 都市高 新区 交子 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际中 心 B 座 17 楼 办 公地 址:中 国(四 川) 自由贸 易试验 区成 都市高 新区 交子 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际中 心 B 座 17 楼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42 法定代表人 :孟建军


联系人: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86 中信建投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站 大楼平 街 11-B , 名义层 11-A ,8-B4 ,9-B 、C 办公地址: 渝中区中 山三路 107 号上 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 11-A ,8-B4 ,9-B 、C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万 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87 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88 弘业期货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秦 淮区中华 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秦 淮区中华 路 50 号弘 业大厦 2-10 楼 法定代表人 :周剑秋 联系人: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89 诺亚正行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张 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0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43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91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 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上海 市虹口区 欧阳路 196 号( 法兰桥创 意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2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文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 江省杭州 市西湖区 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 代 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3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张 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94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 海市徐汇 区宛平南 路 88 号金 座大楼 (东 方财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黄 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95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罗 恒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44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96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 街道同顺 街 18 号 同 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7 众 升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98 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9 宜 信 普 泽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魏 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00 浙 江 金 观 诚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路 45 号 (锦昌大 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 州市拱墅 区登云路 43 号金 诚集团 (锦 昌大厦)13 楼 法人:徐黎 云 联系人: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45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01 泛华普益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成 华 区建设路 9 号高地 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 四川省 成都市成 华区锦 江区东大 街 99 号平 安金融中 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陈 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102 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 浦东新区 世纪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浦东新区 世纪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03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大 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104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祖 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05 北京钱景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李 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46 网址:www.qianjing.com 106 深圳宜投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鲤鱼 门 街 1 号前海 深港合作区 管理局综 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嘉里 建设广场 2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 :雷凤潮 联系人:梁 菲菲 电话:0755-33043063 客服电话: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107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 民丰 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白纸 坊东街 2 号 经济日报社 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08 海银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银城 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刘 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9 大智慧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 杨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杨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110 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福泉 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111 上海利得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47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郑 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2 汇付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100 号 19 层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滩国 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113 厦门市鑫鼎 盛控股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14 上 海 陆 金 所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15 北京虹点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西大 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馆北 路甲 2 号盈科 中心 B 座 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伟 联系人:陈 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16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 西 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 西 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 李昭琛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48 联系人:吴 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17 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 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8 深圳富济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金田 路中洲大 厦 35 层 01B 、 02、03、04 单位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金田 路中洲大 厦 35 层 01B 、 02、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 :刘鹏宇 联系人:刘 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19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延庆县 延庆 经济 开发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 区亮马桥 路 40 号二十 一世纪大 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人 : 张鑫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20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延安 东路 1 号 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继武 联系人:黄 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21 大泰金石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2 号南 京奥体中 心现代五 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峨 山路 505 号东方纯 一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49 联系人:孟 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22 济 安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东 三环中路 7 号 财 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23 中 证 金 牛 ( 北 京 ) 投 资 咨 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 台区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甲 1 号新华社 第三工作 区 5F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孙 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24 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25 南京苏宁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王 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26 北 京 广 源 达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 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 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姜 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5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27 上海万得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明路 1500 号万得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徐 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28 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阜 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阜 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29 上海云湾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新金桥 路 27 号 13 号 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新金桥 路 27 号 13 号 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联系人:江 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30 上海基煜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长兴 镇路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 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昆 明路 518 号北美广 场 A 栋 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蓝 杰 电话: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31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大兴区亦 庄经济 开发区科 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 东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徐 伯宇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51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jr.jd.com 132 上 海 华 夏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东大 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33 上海挖财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联系人:李 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34 大 连 网 金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辽 宁省大连 市沙河口 区体坛 路 22 号诺德大 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 辽 宁省大连 市沙河口 区体坛 路 22 号诺德大 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135 本基金其他 代销机构 情况详见 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 相关 公告 5.1.2 场内 销售机构 场 内销 售机构 是指 具有 基金代 销业 务资格 、并 经相 关证 券交 易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 相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位, 具体 名单以交易 所网站刊 载内容为 准。 5.2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电 话:010-59378982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52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程 爽 5.3 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律 师事务所 广东华瀚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东路 1002 号宝安 广场A 座16 楼G.H 室 负责人:李 兆良 电话:(0755 )82687860 传真:(0755 )82687861 经办律师: 杨忠、戴 瑞冬 5.4 审计基金 财产的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领展企 业广场 2 座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联系人:曹 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 竞、曹阳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53 §6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销售 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4]84 号文 募集。募集 期自 2004 年 8 月 24 日至 2004 年 9 月29 日, 共募集 3,535,576,439.25 份 基金 份额 ,募集 户数为 28171 户。 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 式基金, 基金存续 期限为不 定期 。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54 §7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04 年10 月14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 起,本基 金管理人 正式 开始管理本 基金。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55 §8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和赎 回 8.1 场外基金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8.1.1 申购 与赎回场所 场外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1)本公司直 销网点; 2)经本公司 委托,具 有销售本 基金资格 的商业 银行 或其他机构 的营业网 点。 8.1.2 申购 与赎回的开 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三 个月内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申 购、 赎回的 开放 日 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日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由 基金管 理 人与销售代 理人约定 。 在确定了基金开 放日申购、 赎回的时间后 ,由基金管 理人最迟在开放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一种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刊 登公告。 8.1.3 申购 与赎回的原 则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 当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 购、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前撤 销。 8.1.4 申购 与赎回的程 序 1、申请方式 :书面申 请或管理 人公布的 其他方 式。 2、确认与通 知:当日 (T 日)在 规定时间 之前提交 的 申请,投资 者通常可在 T+2 日到 网点查询申 购、赎回 的确认情 况。 3、款项支付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本基 金申请 确认 后,赎回款 项将在 T+7 日内划往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账户。 在发 生延期 赎回的 情形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金 合同 的有关 条款 处理。 8.1.5 申购 与赎回的数 额限制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56 1、本基金首 次申购和 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 额均为 1 元 ,各销售机 构在符合 上述规定 的前 提 下, 可根据 情况调 高首 次申购 和追加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具 体以销 售机构 公布 的为准 ,投 资 人 需 遵 循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直 销 网 点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定 和 调 整。 2、本基金单 笔赎回申 请不得低 于 1 份,投 资人全额 赎回时不受 上述限制 ,基金销 售机 构 在符 合上述 规定的 前提 下,可 根据自 己的 情况调 高单 笔赎 回申请 份额要 求限 制,具 体以 基金销售机 构公布的 为准,投 资人需遵 循销售机 构的 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 详见 2015 年 2 月 25 日发布的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调整旗 下部 分基金最低 赎回限额 的公告》 。 3、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有 权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 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4、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 况,调整申 购、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 调整前的三 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至少一种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刊登 公告。 5、申购份额及余 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 的申购有效 份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金 额在扣 除 相应 的费用 后,以 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算 并四 舍五 入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两位以后的 部分舍去 ,舍去部 分所代表 的资产归 基金 所有。 6、赎回金额的处 理方式:本 基金的赎回 金额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以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按四舍 五入的方 法计算并 扣除相应 的费 用。 8.1.6 申购 费用和赎回 费用 1、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不高于 1.5% , 随申购金 额的增 加而递减, 如下表所 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1000 万 1.2%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2、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如下表所 示: 申请份额持 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7 日 1.5% N≥7 日 0.5% 对于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 的赎回费, 赎 回费用全额 归入基金 财产 ; 对于 持 有期不少 于 7 日的 基金份额 所收取的 赎回费 , 赎回费 的 25% 归基金资 产所有。 如本基金 推 出后端收费 模式,则 赎回费率 将另行公 告。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57 3、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赎回 费率最高不 得超过法律 法规规定的限额 。在法律法 规规定 的限制内, 基金 管理人可 决定实 际执行的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在 《招募 说明书》 中 进行公告 。 基金管理人 认为需要 调整费率 时, 应最迟于 新的费率 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报刊和网站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 其他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 在不违背法 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对基 金销售费 用实行一 定的优惠, 费率优惠 的相关规则 和流程详 见基金管 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 机构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或 通知。 8.1.7 申购 份额与赎回 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根据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申购份额 和赎回金 额。 1、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 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 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 额/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 者投资10 万 元申购本 基金, 对应费率为1.5% ,假设申 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为 1.0168 元 ,则其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 = 100,000/ (1+1.5%) =98,522.17 元 前端申购费 用= 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68 =96,894.35 份 2、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 法如下: 赎回费用=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赎 回份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赎 回份额 -赎 回费用 例:某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10 万份基 金份额, 持有期 不少于7 日,赎 回费率为0.5% ,假 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68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68 ×0.5%=508.4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168 -508.40 =101,171.60 元 3、本基金每个 工 作日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 ,并在 下 一工 作日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8.1.8 申购 与赎回的登 记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58 投资者申购基金 成功后,注册 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 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后 有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投资者 赎回基金成 功后,注册 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 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 册登 记手续。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 注册 登记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实施日 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种 指 定报刊和 网站 上刊登公告 。 8.1.9 暂停 申购与赎回 的情形和处理 方式 1、暂停或拒 绝申购的 处理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或 拒绝接受 基金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 (2)基金场 内交易停 牌时; (3)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4)证券交 易所非正 常停市; (5)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暂停申购情 形; (6)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 (7)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某笔 申购申请会 影响到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可 拒绝该 笔申购申请 ; (8)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 超过基金 份额总数 的 50%,或 者有可能 导 致投资者变 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 情形。 发生上述 (1 ) 到 (6)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 在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 述第(8)项 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比例确认 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进 行限制, 基金管理 人有权拒 绝该 等全部或者 部分申购 申请。 发生上述(7 )项拒绝 申购情形 时,申购 款项将 全额 退还投资者 。 发 生基 金合同 或招 募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的 事项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要 暂 停 基金 申购, 应当报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经批 准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2、暂停赎回 的处理 本 基金 必须保 持足 够的 现金或 者政 府债券 ,以 备支 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款项。 但 是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管 理 人可暂停 接受基金 投资 者的赎回申 请: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59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证券交 易所非正 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 波动或其他 原因而出现 连续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 的现金支付 出现困 难; (4)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权益的 基金转换 行为; (5)基金场 内交易停 牌时; (6)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7)有关法 律、 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发 生上 述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已 接受的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 足 额兑 付;如 暂时不 能足 额兑付 ,可兑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 回申 请人, 未兑付 部分 由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发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的 处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 以兑 付,并 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计 算赎 回金额 。投 资者 在申请 赎回时 可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 发 生基 金合同 或招 募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的 事项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要 暂 停 基金 赎回, 应当报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经批 准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在 指定 报 刊和 网站 上刊登暂停 公告。 8.1.10 巨 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 放日内, 本基金净 赎回申请 份额 (该基金 赎回申请总 份额扣除 申购申请 总份 额之余额) 与净 转出申请 份额 (该基金 转出申请 总份 额扣除转入 申请总份 额之余额) 之 和超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情形。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兑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兑 付投资 者 的赎 回申请 而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对 基金 的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请 ,按 单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 份额 ;未受 理部分 可延 迟至下 一个开 放日 办理。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优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60 先 权并 以该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但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 时可选择 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当 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5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情 形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延 期办 理赎回 申请 。如基 金管理 人对 于其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50%以上 部 分的 赎回申 请实施 延期 办理,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无 优先 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如 基金 管理人 只接 受其基 金总 份额 50% 部 分作 为当日有 效赎 回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前述“ (1) 全 额赎回” 或“ (2) 部分延期 赎回”的 约定方式对 该部分有 效赎回申 请与其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 一并 办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延期 部分如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 撤销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 告:当发生 巨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应 通过指定报 刊和网 站在 3 个证 券交易所 交易日内 刊登公告 ,并说明 有关 处理方法。 本 基金 连续两 个开 放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 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 过正常支 付时间 20 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进行公 告。 8.1.11 暂 停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暂停 结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 布最近一 个工 作日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 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 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 作日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 告 一次 ;当连 续暂停 时间 超过两 个月时 ,可 将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的 频率调 整为 每月一 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提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报刊 和 网站 上连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工作日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 。 8.2 场内基金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61 场 内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遵 守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相关业务规 则及 2005 年 8 月 22 日披露在 报刊及网 站 的《南方积 极配置 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开放场内申 购、赎回 的公告》 。 8.3 基金的转 托管 1、基金份额 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 采用分系统 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 或申购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 登 记系 统持有 人开放 式基 金账户 下;场 内认 购、申 购或 上市 交易买 入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持有 人证券账 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只 能申请赎回 ,不能直接在深 圳证券交易 所卖出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卖 出 , 也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赎 回。 2、系统内转 托管 1) 系统内转托 管是指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 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 机构 (网点 ) 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席位 )之 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2) 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变更 办理基金赎 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 ( 网 点) 时,销售机 构 (网点) 之间不 能通存通 兑的,可 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 转托管 。 3) 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变更办理上 市交易的 会员单位 ( 席 位)时,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 3、跨系统转 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 是指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 间进行转登 记的行为 。 2)本基金跨 系 统转登 记的具体 业务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 理。 3)跨系统转 登记限于 在已注册 的开放式 基金账 户和 其证券账户 之间进行 。 4)基金份额 的跨系统 转登记需 要两个交 易日的 时间 ,即持有人 T 日提交跨 系统转登 记 申请,如处 理成功, 经过两个 工作日(T+2 日) 可申 请赎回或卖 出。 5)暂停跨系 统转登记 的情形 (1)本基金 合同生效 日至开放 申购赎回 日期间 。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期间(R-2 日至 R 日,R 日 为权 益登记日) 。 (3)处于冻 结状态的 基金份额 。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62 8.4 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只受 理继承 、捐 赠、司 法执 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 的 非交 易过户 。其中 ,“ 继承”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由 其合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捐赠” 只受 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会团 体的情 形; “司法 执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供相关 资料。 8.5 基金转换 本基金暂不 开通与本 公司现有 其他开放 式基金的 转换 。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63 §9 基金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本 基金 的日常 交易 包括 上市交 易和 申购赎 回两 种方 式。 本章 是有关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申购赎回适 用上一章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的 相关 规定。 (一)上市 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二)上市 交易的时 间 本基金已于 2004 年 12 月 20 日 在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易 (三)上市 交易的规 则 1、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 交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为 10% , 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3、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 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 3、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 4、本基金 上 市交易遵 循《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 规则 》及《业务 规则》的 相关规定 。 (四)上市 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比照封 闭式基金 的有关规 定办 理。 (五)上市 交易的行 情揭示 本 基金 在深圳 交易 所挂 牌交易 ,交 易行情 通过 行情 发布 系统 揭示。 行情 发布 系统同 时 揭示基金前 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六)上市 交易的注 册登记 投资者T 日买 入成功后 ,注册登 记人在T 日 自动为投 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 手续 , 投资者自 T+1 日(含 该日)后 有权卖出 该部分基 金; 投资者 T 日卖 出成功后 ,注册 登记人在 T 日自动为 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 记手 续 。 (七)上市 交易的停 复牌 本基金的停 复牌按照 《业务规 则》的相 关规定执 行。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64 (八)暂停 上市的情 形和处理 方式 本基金上市 后,发生 下列情况 之一时, 应暂停上 市交 易: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连续 20 个工作 日低于 1000 人; (2)基金总 份额连 续 20 个工 作日低于2 亿份; (3)违反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被中国 证监会 决定 暂停上市; (4)深圳证 券交易所 认为须暂 停上市的 其他情 况。 发 生上 述暂停 上市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在 接到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通知 后, 应立 即在至 少 一种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刊登暂 停上市公 告。 (九)恢复 上市的公 告 暂 停上 市情形 消除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提出 恢复上 市申 请, 经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核 准 后 , 可 恢 复 本 基 金 上 市 , 并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刊 登 恢 复 上 市 公 告。 (十)终止 上市的情 形和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之一时 ,本基金 应终止上 市交易: (1)自暂停 上市之日 起半年内 未能消除 暂停上 市原 因的; (2)基金合 同终止;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上市 ; (4)深圳证 券交易所 认为须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 况。 发 生上 述终止 上市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在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终 止本 基金 的上市 , 并在至少一 种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刊登终 止上市 公 告。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65 §10 基 金的 投资 10.1 投资目 标 本 基金 为混合 型基 金, 通过积 极操 作进行 资产 配置 和行 业配 置,在 时机 选择 的同时 精 选 个 股 , 力 争 在 适 度 控 制 风 险 并 保 持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为 投 资 者 寻 求 较 高 的 投 资 收 益。 10.2 风险收 益特征 本 基金 为混合 型基 金, 其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水平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高 于债券 型 基金、货币 市场基金 。 10.3 业绩比 较基准 本 基金 股票投 资部 分的 业绩比 较基 准采用 上证 综指 ,债 券投 资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采 用 上证 国债指 数。本 基金 定位在 混合型 基金 ,以股 票投 资为 主,国 债投资 只是 为了回 避市 场的系统风 险,因此 ,本基金 的整体业 绩比较基 准可 以表述为如 下公式: 基金整体业 绩基准= 上证综指 ×85% + 上证国债 指数 ×15% 10.4 投资范 围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为国 内依法 公开 发行的 各类 股票 、债 券及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投 资品种。 其中,股票投资 范围为所有 在国内依法公 开发行的、 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 A 股;债 券投 资 范围 包括国 债、金 融债 、企业 债、可 转债 、短期 票据 和回 购等; 剩余部 分的 现金资 产将 主要投资于 各类银行 存款。 在 以上 投资范 围内 ,根 据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投资 理念 和投 资策略 ,本 基金 将从中 选 择出适合的 投资对象 ,完成资 产配置、 行业配置 和个 股选择的过 程。 其 中, 资产配 置将 在上 述各大 类投 资品种 之间 进行 ,以 决定 股票和 债券 的投 资比例 , 本基金大类 资产投资 的目标比 例为:股 票 85% ,债 券 10% ,现 金 5%,可 能比例为 :股 票 40% -95%,债券 0% -50%,现 金 5% -10% ;行业配置将 以与国民经济增 长具有高度 关联性、贡 献 度大 、成长 性快、 投资 价值高 的六个 行业 为主, 这六 个行 业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整个 股票 投资的 65%; 在资产 配置和行 业配置的 基础上, 本 基 金进行个股 的选择。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66 10.5 投资理 念 本 基金 将股票 型、 配置 型和积 极操 作型基 金相 结合 ,采 用定 量分析 和定 性分 析相结 合 的 方法 ,在秉 承南方 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 公司 一贯的 投资 理念 的基础 上,按 照以 下理念 进行 投资: 积 极投 资原则 :本 基金 认为中 国证 券市场 是一 个非 完全 有效 市场。 因此 ,通 过积极 投 资 ,动 态资产 配置和 行业 配置, 挖掘出 投资 价值被 市场 低估 的股票 或债券 ,可 以获得 超过 市场平均水 平的收益 。 价 值投 资原则 :通 过对 中国经 济发 展的结 构变 化和 各行 业发 展周期 的研 究, 通过对 上 市公司投资 价值的定 性和定量 研究,进 行价值投 资。 研 究为 本原则 : 本 基金 坚信在 中国 证券市 场, 研究 创造 价值 。通过 对上 市公 司具有 前 瞻性的研究 ,挖掘上 市公司内 在投资价 值,有助 于规 避上市公司 的道德及 信用风险 。 10.6 投资策 略 本 基金 秉承的 是“ 积极 配置” 的投 资策略 。通 过积 极操 作进 行资产 配置 和行 业配置 , 在 此基 础上选 择个股 ,力 争达到 “在适 度控 制风险 并保 持良 好流动 性的前 提下 ,为投 资者 寻求较高的 投资收益 ”的投资 目标。 在 本基 金中, 配置 分为 一级配 置、 二级配 置和 三级 配置 ,其 中一级 配置 就是 通常所 说 的资产配置 ,二级配 置是指股 票投资中 的行业配 置, 三级配置也 就是个股 选择。 1、一级配置 (资产配 置) 一 级配 置是在 大类 资产 的层面 上进 行配置 ,大 类资 产是 指股 票、债 券、 现金 ,配置 的 结果是确定 这三类资 产在总资 产中的比 例。 我 国证 券市场 取得 了令 人瞩目 的成 就,但 仍处 于初 期的 发展 阶段, 表现 出在 市场非 完 全 有效的 情况 下较高 的投资 收益和 较大 的投资 风险并存 ,系统 风险 高于非 系统风 险的特 征 。 这表明通过 积极操作 获取超额 收益的可 能,也表 明资 产配置的重 要性。 本 基金 的资产 配置 根据 宏观经 济情 况、及 未来 较长 一段 时间 内股票 走势 的判 断决定 。 在 调整 资产配 置比例 时, 本基金 重点考 虑以 下三个 方面 :一 是政策 面的变 化, 二是宏 观经 济 的发 展情况 ,三是 市场 本身 的 规律。 通过 这三个 方面 对市 场的上 升或下 降方 向及程 度做 出预测,动 态调整股 票二级市 场的投资 仓位,最 终达 到资产配置 的目标。 作 为配 置的结 果, 当预 期股票 市场 出现时 间较 长、 幅度 较大 的上升 行情 时, 本基金 股 票 投资 比例可 以达 到或接 近 95%。 也就是 说, 在既定情 况下 ,本基 金可 以作为 一只 全股 票 基 金看 待。一 般情况 下, 在一级 配置中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少 量国债 仅是为 了应 对市场 的系 统性风险。 2、二级配置 (行业配 置)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67 二级配置是 在大类资 产内部进 行二次配 置,主要 是指 股票投资中 的行业配 置。 具 体而 言,在 股票 投资 部分, 本基 金将选 择出 与国 民经 济增 长 具有 高度 关联 性、贡 献 度 大、 成长性 快、投 资价 值高的 六个行 业, 对这些 行业 的股 票进行 重点投 资; 在债券 投资 部 分, 本基金 将根据 剩余 期限结 构,结 合久 期策略 选择 重点 投资品 种,在 国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 、可转 债、短 期票 据及回 购间进 行选 择性投 资; 在现 金方面 ,本基 金将 以基金 流动 性管理为原 则,在保 证满足赎 回要求的 情况,根 据上 述的一、二 级配置进 行比例调 整。 我 国经 济高速 增长 的同 时不同 行业 分享经 济增 长成 果能 力显 现出一 定的 差异 。这表 明 在 考虑 宏观面 的整体 经济 周期的 同时也 需要 关注行 业的 经济 周期, 通过对 其中 表现最 好的 行业进行重 点投资, 能更好地 分 享整体 经济增长 的成 果。 本基金采用自上 而下和自下而 上相结合的 研究方法, 结合行业 PEG 定量研究,最 终达 到 行业 配置的 目标。 自上 而下的 研究方 法是 指通过 对主 要宏 观经济 数据的 分析 和预测 ,确 定 主要宏 观经 济变量 的变动 对不同 行业 的影响 。自下而 上的研 究方 法是指 通过对 外部环 境 、 产业政策和竞争 格局的分析 预测,确定 行业结构变化 对各个行业的潜 在影响。行 业 PEG 研 究 方 法 是 指 通 过 定 量 分 析 行 业 市 盈 率 和 行 业 增 长 率 之 间 的 比 率 关 系 , 确 定 行 业 的 投 资 价 值。 作为配置的 结果,本 基金所选 择的六个 行业的投 资比 例不低于整 个股票投 资的 65% 。 3、三级配置 ( 个股选 择) 三级配置是 在一、二 级配置之 后对个股 的选择。 本 基金 按照价 值投 资理 念,通 过综 合考虑 上市 公司 的产 品定 位与市 场空 间、 市场潜 力 与 增长 速度、 竞争环 境与 行业结 构、成 本控 制与利 润水 平、 绝对估 值与相 对估 值,确 定行 业中投资价 值被市场 低估的公 司,最终 完成个股 选择 的过程。 10.7 投资决 策依据和决 策程序 1、决策依据 (l)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依 法决策是本基金 进行投资的 前提; (2)宏观经济发 展态势、微 观经济运行 环境和证券 市场走势。是本 基金决策的 基础。(3) 投 资对 象收益 和风险 的配 比关系 。在充 分权 衡投资 对象 的收 益和风 险的前 提下 做出投 资决 策,是本基 金维护投 资者利益 的重要保 障。 2、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决策程序 如下: (l)决定主要投 资原则:投 资决策委员 会决定基金 的主要投资原则 ,并对基金 投资组 合的一二级 配置比例 等提出指 导性意见 。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68 (2)提出投资建 议:研究人 员通过对中 国经济发展 的结构变化和各 行业发展周 期的研 究 ,从 众多行 业中精 选出 与国民 经济增 长具 有高度 关联 性、 贡献度 大、成 长性 快、投 资价 值 高的 六个行 业的股 票进 行投资 ,根据 对六 个行业 的上 市公 司进行 研究, 确定 公司的 投资 价值,向基 金经理做 出投资建 议;根据 基金经理 提出 的要求进行 研究并提 出投资建 议。 (3) 制 定投 资决策 :基金 经理 在遵守 投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投资 原则 前提下 ,根据 证券 分析人 员提 供的投资建 议以及自 己的分析 判断,做 出具体的 投资 决策。 (4)进行风险评 估:风险管 理部门对公 司旗下基金 投资组合的风险 进行监 测和 评估, 并出具风险 监控报告 。 (5)评估和调整 决策程序: 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环 境的变化和实际 的需要调整 决策的 程序。 10.8 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 仓期一般 情况下为 两个月, 将根据实 际情 况进行调整 。 10.9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l)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 ,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3)本基金参与 股票发行申 购所申报的 金额不得超 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的股 票发 售总 量; (4)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 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不 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 ;本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 (5)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该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投 资; (6)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7)遵守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 制; (8)法律法 规和监管 机关对上 述比例限 制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69 除上述第 (5 ) 、 (6) 项 另有约定 外,由于 基金规模 或市场的变 化等原因 导致的投 资组 合不符合上 述约定的 比例则不 在限制之 内。 2、为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基金 禁止 从事下列行 为: (1)、承销 证券; (2)、向他 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从事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买卖 其 他基金 份额,但 是国务院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价 格及其 他不 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 (8)、依照 法律、行 政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 证监 会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 动。 10.10 基金 管理人代表 基金行使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市 公司 的经营管理 ; 3、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和增 值; 4、不通过关联交 易为自身、 雇员、授权 代理人或任 何存在厉害关系 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益。 10.11 基金 融资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 10.12 基金 投资组合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合 报 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 载、误导 性陈 述或者重大 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70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8 年 9 月 30 日 (未 经审计)。 1.1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507,270,010.28 72.56 其中:股票


507,270,010.28 72.5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1,910,961.40 0.27 其中:债券


1,910,961.40 0.27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 购的买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 备付金合计


189,444,353.32 27.10 8 其他资产


462,594.63 0.07 9 合计


699,087,919.63 100.00 1.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1.2.1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61,641,362.36 51.90 D


电力、热力 、燃气 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3,153.99 - E


建筑业


108,232.20 0.02 F


批发和零售 业


14,060,580.65 2.02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 邮政业


36,472,449.04 5.23 H


住宿和餐饮 业


3,859,650.00 0.55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 务业


33,896,160.18 4.86 J


金融业


16,177,170.09 2.32 K


房地产业


681,458.40 0.10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39,450,700.62 5.66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71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 务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919,092.75 0.13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07,270,010.28 72.80 1.2.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港股通 投资股票投 资组合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港股通股 票投资。 1.3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0745 闻泰科技 1,883,208 43,068,966.96 6.18 2 002027 分众传媒 4,635,762 39,450,334.62 5.66 3 000651 格力电器 741,200 29,796,240.00 4.28 4 002572 索菲亚 1,337,528 29,224,986.80 4.19 5 000786 北新建材 1,625,525 26,967,459.75 3.87 6 600029 南方航空 3,173,500 21,452,860.00 3.08 7 600196 复星医药 665,700 21,002,835.00 3.01 8 603898 好莱客 931,300 19,482,796.00 2.80 9 000333 美的集团 359,900 15,140,993.00 2.17 10 000568 泸州老窖 316,900 15,055,919.00 2.16 1.4 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1,910,961.40 0.2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72 10 合计


1,910,961.40 0.27 1.5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13008 电气转债 14,210 1,437,483.60 0.21 2 113509 新泉转债 3,240 321,472.80 0.05 3 128013 洪涛转债 1,750 152,005.00 0.02 1.6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 1.7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 贵金 属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贵金属。 1.8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 五 名权证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权证。 1.9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内未投资 股指期货 。 1.10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内未投资 国债期货 。 1.11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11.1 声明 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 本期是否 出现被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情形。如 是,还应 对相 关证券的投资 决策程序做 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本 期没有出 现被 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 或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情形 。 1.11.2 声 明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是 否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如是 , 还应 对相关股票的 投资决策程 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库。 1.11.3 其他 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257,030.03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3,064.20 5


应收申购款


162,500.40 6


其他应收款


-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73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62,594.63 1.11.4 报告 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3008 电气转债 1,437,483.60 0.21 2 128013 洪涛转债 152,005.00 0.02 1.11.5 报告 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


说明


1 600745 闻泰科技 43,068,966.96 6.18 重大事项停牌 2 000333 美的集团 15,140,993.00 2.17 重大事项停牌 1.11.6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的其他文字 描述部分


无 。 10.13 基金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基 金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1.12 基金 净值表现 1.12.1 本报 告期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率 及其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4 ) (1)- (3 ) (2)- (4 ) 2004.10.14 -2004.12.3 1 -1.62% 0.22% -4.23% 0.90% 2.61% -0.68% 2005.1.1-2 005.12.31 -3.29% 0.93% -4.98% 1.17% 1.69% -0.24% 2006.1.1-2 006.12.31 122.84% 1.37% 104.55% 1.15% 18.29% 0.22% 2007.1.1-2 112.40% 2.02% 78.94% 1.87% 33.46% 0.15%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74 007.12.31 2008.1.1-2 008.12.31 -50.51% 1.90% -58.33% 2.42% 7.82% -0.52% 2009.1.1-2 009.12.31 53.23% 1.54% 65.99% 1.61% -12.76% -0.07% 2010.1.1-2 010.12.31 6.98% 1.33% -11.60% 1.21% 18.58% 0.12% 2011.1.1 - 2011.12.31 -23.30% 0.99% -18.12% 0.98% -5.18% 0.01% 2012.1.1 - 2012.12.31 1.90% 0.93% 3.37% 0.93% -1.47% 0.00% 2013.1.1 - 2013.12.31 8.14% 1.09% -5.21% 0.98% 13.35% 0.11% 2014.1.1 - 2014.12.31 27.46% 1.02% 44.65% 0.92% -17.19% 0.10% 2015.1.1-2 015.12.31 43.63% 2.45% 9.93% 2.08% 33.70% 0.37% 2016.1.1-2 016.12.31 -10.10% 1.51% -9.81% 1.23% -0.29% 0.28% 2017.1.1-2 017.12.31 14.99% 0.81% 5.70% 0.46% 9.29% 0.35% 2018.1.1-2 018.9.30 -18.72% 1.13% -12.01% 0.96% -6.71% 0.17% 自基金成立 起至今 374.92% 1.44% 118.11% 1.39% 256.81% 0.05%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75 §11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是 指购 买的各 类证 券价 值、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所 形 成的价值总 和。 其构成主要 有: 1、银行存款 及其应计 利息; 2、清算备付 金及其应 计利息; 3、根据有关 规定缴纳 的保证金 ; 4、应收证券 交易清算 款; 5、应收申购 款; 6、股票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7、债券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和应 计利息; 8、其他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9、其他资产 等。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其构成主要 有: 1、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 购基金份 额所支付 的款项 ; 2、运用基金 资产所获 得收益( 亏损); 3、以前年度 实现的尚 未分配的 收益或尚 未弥补 的亏 损。 (三)基金 资产的账 户 本 基金 资产以 基金 托管 人名义 开立 基金托 管专 户和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 联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券 账户、 以基 金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债 券托管 账户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 及人民 银行备 案。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代 理人、注册 登记人自 有的资产 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 资产 账户相独立 。 (四)基金 资产的处 分 基 金资 产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 资产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 得 将基 金资产 归入其 固有 资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资 产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 情形 而取得 的资产 和收 益,归 入基金 资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 解散、 被依 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资 产不 属于其 清算资 产。 非因基 金资 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 不得对基 金资产强 制执行。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76 §12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 目的 基 金资 产估值 的目 的是 客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 保值 、增值 ,依 据经 基金资 产 估值后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而 计算出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二)估值 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三)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 产和负债。 (四)估值 程序 基 金日 常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 以书面形式 加密传真 至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估值 方法、 时 间、 程序进 行复核 ,复 核无误 后在基 金管 理人传 真的 书面 估值结 果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基金管理 人;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 金会 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 行。 (五)估值 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77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因持有股票而 享有的配股 权,从配股 除权日起到 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价 高于配 股价,按收 盘价高于 配股价的 差额估值 。收盘价 等于 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 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基金管 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 管人复核 、审查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公布。 (六)基金 份额净值 的确认和 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4 位 ,小数点 后 第5 位四舍五 入。当估 值或份额 净 值 计价 错误实 际发生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纠正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 错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当 估 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因 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资 者造 成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担 的责任,有 权向过错 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 理,本合 同的当事 人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78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登 记机 构、 或代理 销 售 机构 、或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造 成差错 ,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 失的当事 人 (“受损 方”) 按下 述“差错处 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 责任。 上 述差 错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 障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因 引起 的差 错,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 拒,则属 不可抗力 ,按 照下述规定 执行。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差错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错 责任 方承担 ;由 于差 错责任 方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则 其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 方对可能导 致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 错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 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 部分支付给 差错责任 方。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 偿时,如果 因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除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金资产的 损失,并 拒绝进行 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行政 法规、 《基金合同》 或 其他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据法 院判决、仲 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 责 任, 则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由 此发 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损 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79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 ; (5)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七)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基 金应当 暂停 估值; 4、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八)特殊 情形的处 理 1、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 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 所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 因,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 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80 §13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 收益的构 成 1、买卖证券 差价; 2、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 3、银行存款 利息; 4、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 收入。 因运用基金 资产带来 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 约计入收 益。 (二)基金 净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三)收益 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 按有关规 定制定; 2、本基金每 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 多为 4 次, 年度收益 分配比例不 低于基 金 年度已实 现收 益的 50%; 3、场外投资者可 以选择现金 分红或红利 再投资;场 内投资者只能选 择现金分红 ;本基 金分红的默 认方式为 现金分红 ; 4、基金投资 当期出现 净亏损, 则不进行 收益分 配; 5、基金当期 收益应先 弥补上期 亏损后, 才可进 行当 期收益分配 ; 6、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 每年至少分配一 次,但若成 立不满 3 个月则不进 行收益 分配,年 度收益分 配在基金 会计 年度结束后 的 4 个月 内完成; 7、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 8、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四)南方 积极配置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和公告 基 金收 益方案 中应 载明基 金收 益的范 围、 基金净 收益、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 式等 内容。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基金托 管人 核实后确定 并公告。 (五)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收益分配时 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自行承担 。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81 §14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3)证券交 易费用; (4)基金合 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信息 披露费 用;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6)基金合 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 师费和 律师 费; (7)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可以列 入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管理 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 值 1.5% 的年费 率计算,计算 方法 如下: H=E ×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在 通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值 0.25% 的年 费率 计算 ,计算 方 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 E 为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3、上述(一)中 (3)到(7 )项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 根据其他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 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 金额支付 ,列入当 期基金费 用。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资产的 损 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 等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其他具体不 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依据中 国证监会 有关 规定执行。 (四)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磋商酌情 降低基金 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 ,下调前 述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 管理人必须 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 3 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刊 登公告。 (五) 本基金运 作过程中 的各类纳 税主体, 依照国家 法律法规的 规定,履 行纳税义 务 。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82 §15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 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 按如 下原则:如 果基金合 同生效少 于 3 个月 ,可以并 入下 一个会计年 度;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 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所和 注册会计 师对基金 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 审计 ;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须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 3、基金管理 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 会计师事务 所,经基 金托管人 ( 或 基金管理人) 同 意,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可以更换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在五个工 作日内公 告。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83 §16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 他有 关规定 。本基 金信 息披露 事项应 当在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内 ,通过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证 投资 人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资料。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同 时将基金合 同、基金 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 站上。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四十 五日 内, 更新招 募 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 上,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 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三)基金 募集情况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结果编 制基 金募 集情 况公 告,并 在募 集期 结束的 次 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四)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 在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五)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 基 金份 额获准 在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的三 个 工作日前, 将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 登载在指 定报 刊和网站上 。 (六)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 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半年度 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前 日的 基金资 产 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七)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84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价 格的 计算方 式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率 ,并 保证投 资人 能够 在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阅 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八)基金 定期报告 ,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九十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 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十 五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告。 基 金运 作 期 间,如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的权 益,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者 的类 别、报 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变化情 况及产品 的特有风 险,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特殊情形除 外。 基 金持 续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九)临时 报告 基 金发 生重大 事件 ,即 可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 事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两 日内 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重大 事件 包括: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 合同;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85 10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份额发 售机构; 20 、基金更 换注册登 记机构; 21 、开放式 基金开始 办理申购 、赎回; 22 、开放式 基金申购 、赎回费 率及其收 费方式发 生变 更; 23 、开放式 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并延期支 付; 24 、开放式 基金连续 发生巨额 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 回申 请; 25 、开放式 基金暂停 接受申购 、赎回申 请后重新 接受 申购、赎回 ; 26 、在发生 涉及基金 申购、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27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应当 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公 告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 式等事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 义务的, 召集 人应当履行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 (十一)澄 清公告 在 基金 合同期 限内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 价 格产 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 交易所。 (十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十三)信 息披 露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 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 住所,供公 众查阅、 复制。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86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 人的 住所 和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证券 交 易所,供公众 查阅、复 制。 基 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及基金 上 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 供公众查 阅、复制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十四)本 基金同时 遵循《业 务规则》 中有关信 息披 露的规定。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87 §17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定位 为混合配 置型基金 ,强调采 用积极策 略通 过三级配置 (资 产配置、 行业配置 和个股配置 )进行投 资,因此 属于证券 投资基金 中较 高预期风险 和较高预 期收益的 品种。 (一)市场 风险 证 券市 场价格 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 ,产生风 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 如货币政 策、财政 政 策、行业政 策、地区 发展政策 等) 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 而产生风 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 行的周期性 变化,证券 市场的收益水平 也呈周期性 变化。 基金投资于 债券与上 市公司的 股票,收 益水平也 会随 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金 融市场利率 的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场 价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利率 直接影 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 资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其收 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 4、上市公司经营 风险。上市 公司的经营 好坏受多种 因素影响,如管 理能力、财 务状况 、 市 场前 景、行 业竞争 、人 员素质 等,这 些都 会导致 企业 的盈 利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所 投资 的 上市 公司经 营不善 ,其 股票 价 格可能 下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 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 这种 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 5、信用风险。主 要是指债务 人的违约风 险,若债务 人经营不善,资 不抵债,债 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 大部分的 投资,这 主要体现 在企业债 中。 6、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 将主要通过 现金形式来 分配,而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 购买力下 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收益 下降 。 7、债券收益率曲 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 风险是指与收益 率曲线非平 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 分反映这 一风 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 反映了利率 下降对固定 收益证券利息收 入再投资收 益的影 响,这与利 率上升所 带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前面所提 到 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 当利率 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 的固定收 益证券所 得的利息 收入 进行再投资 时,将获 得较少的 收益率 9、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 主要存在于 可转债投资 中,表现为可转 债的价格受 到其对 应 股票 价格波 动的影 响, 同时可 转债还 有信 用风险 与转 股风 险。转 股风险 指相 对应股 票价 格跌破转股 价,不能 获得转股 收益,从 而无法弥 补当 初付出的转 股期权价 值。 (二)配置 的风险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88 虽 然配 置将会 对基 金资产 的增 值带来 超 额 回报, 但由于 信息 来源的 不足 、滞后 或错 误,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在判 断宏 观市场 、行业 周期 产生偏 差及 选择 证券品 种的失 误, 造成基 金资 产的配置未 能达到预 期的目标 ,投资者 将蒙受一 定的 损失。 (三)上市 交易的风 险 本 基金 将在发 行结 束后 在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上市 ,由 于上 市期间 可能 因信 息披露 导 致 基金 停牌, 投资者 在停 牌期间 不能买 卖基 金,产 生风 险; 同时, 可能因 上市 后交易 对手 不 足导 致基金 流动性 风险 ;另外 ,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份额 转向场 外交易 后导 致场内 的基 金份额或持 有人数不 满足上市 条件时, 本基金存 在暂 停上市或终 止上市的 可能。 (四)管理 风险 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造 成 管 理 风 险。 (五)流动 性风险 本 基金 属开放 式基 金, 在所有 开放 日管理 人有 义务 接受 投资 者的赎 回。 中国 股市波 动 性 较大 ,在下 跌时经 常出 现交易 量急剧 减少 的情况 ,如 果这 时出现 较大数 额的 赎回申 请, 则 使基 金资产 变现困 难, 基金面 临流动 性风 险。另 外, 固定 收益证 券相对 于股 票市场 流动 性 较低 ,从而 在买卖 时较 难获得 合理的 价格 或者要 付出 更高 的费用 。这些 都构 成基金 流动 性风险。 1、本基金的 申购、 赎 回安排 本 基金 采用开 放方 式运 作,基 金管 理人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具体 办 理 时间 为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 公告 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2、投资市场 、行业及 资产的流 动性风险 评估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为国 内依法 公开 发行的 各类 股票 、债 券及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投 资 品种 ,投资 标的均 在证 监会及 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合 法范 围之内 ,且一 般具 备良好 的市 场 流动 性和可 投资性 。本 基金投 资范围 的设 定也合 理、 明确 ,操作 性较强 。本 基金为 混合 型 基金 , 本基 金采用 定量 分析和 定性分 析相 结合的 方法 ,在 秉承南 方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一贯的投 资理念的 基础上, 按照积极 投资原则 进行 投资。根据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的相关 要求,本 基金会审 慎评估所投 资资产的 流动性, 并针对性 制定流动性 风险管理 措施,因 此本基金 流动性风 险也 可以得到有 效控制。 3、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 施 当 单个 交易日 基金 的净 赎回申 请超 过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十 时,本 基金 将可 能无法 及 时 赎回 持有的 全部基 金份 额,即 认为是 发生 了巨额 赎回 。当 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 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89 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已 经 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 介上进 行公告。 当 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5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情 形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延 期办 理赎回 申请 。如基 金管理 人对 于其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50%以上 部 分的 赎回申 请实施 延期 办理,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无 优先 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 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如 基金 管理人 只接 受其基 金总 份额 50% 部 分作 为当日有 效赎 回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 期赎回 ”的约 定方 式对该 部分 有效 赎回申 请与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赎回申 请一并办 理。 4、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的情 形、程 序及 对投资者的 潜在影响 本 基金 在面临 大规 模赎 回的情 况下 有可能 因为 无法 变现 造成 流动性 风险 。如 果出现 流 动 性风 险,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在确 保投 资者 得到公 平对待 的前 提下, 可实 施 备用 的流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作为特 定情 形下基 金管 理人 流动性 风险管 理的 辅助措 施, 包 括但 不限 于 延期办 理巨 额赎回 申请、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收取 短期 赎 回费 、暂停 基金估 值以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措施 。同 时基金 管理人 应时 刻防范 可能 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对流 动性风 险进行 日常 监控, 保护 持有 人的利 益。当 实施 备用的 流动 性风险管理 工具时, 有可能无 法按基金 合同约定 的时 限支付赎回 款项。 (六)本法 律文件风 险收益特 征表述与 销售机构 基金 风险评价可 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 法律 文件投 资章 节有 关风险 收益 特征的 表述 是基 于投 资范 围、投 资比 例、 证券市 场 普 遍规 律等做 出的概 述性 描述, 代表了 一般 市场情 况下 本基 金的长 期风险 收益 特征。 销售 机构( 包括基 金管理 人直销 机构 和代销 机构)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对本 基金进 行风险 评价, 不 同 的销 售机构 采用的 评价 方法也 不同, 因此 销售机 构的 风险 等级评 价与法 律文 件中风 险收 益 特征 的表述 可能存 在不 同,投 资人在 购买 本基金 时需 按照 销售机 构的要 求完 成风险 承受 能力与产品 风险之间 的匹配检 验。 (七)其他 风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不可 靠产 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 速发展 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立等 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 险; 3、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 诈行 为等产生的 风险; 4、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 能产生的 风险; 6、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 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 益水平,从 而带来风 险; 7、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90 §18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 和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本基金合 同的变更 应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并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自批 准之日 起 生效 。但如 因相应 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本 基金 合同 必须遵 照进行 变更 的情形 ,或 者 基金 合同的 变更不 涉及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或者基 金合 同的变 更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而 经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 布,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1、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 的,本基 金合同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后将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 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人、新基 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 ; (4)中国证 监会允许 的其他情 况。 2、基金合同 终止时, 基金管理 人应予公 告并组 织清 算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 终止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清算小组必 须在中 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 算。 (2)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清 算小 组可以聘请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资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清 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后 ,由清算 小组统一 接管基 金资 产; (2)清算小 组对基金 资产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价; (4)对基金 资产进行 变现; (5)将基金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6)公布基 金清算公 告; (7)进行基 金剩余资 产的分配 。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91 3、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清算 小组 在进行 基金 清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由清 算 小组从基金 资产中支 付。 4、基金剩余 资产的分 配 基 金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清算 费用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行分 配。 5、基金清算 的公告 清 算小 组作出 的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由 清算小组 公告。 6、基金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 册及有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 按照国家 有关 规定保存。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92 §19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 福华一路 六号免税 商务 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设立日期: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证监基 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763888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人 民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 的决 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 行证监基字 【1998】3 号 3、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 金投 资者购 买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 自取 得依据 本基金 合同 发售的 基金份 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本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直 至其不 再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本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本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 章为必要 条件。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93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资 产; (2)依据基金合 同的规 定, 获得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 费、其他法定收 入和法律法 规允许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约 定收入; (3)提议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4)监督本基金 的托管行为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违 反了本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 法规, 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 管机构, 并采取必 要措 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5)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6)发售基 金份额; (7)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代理 人,对基 金销售 代理 人的相关行 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 (8)委托其 他机构担 任注册登 记人,担 任注册 登记 人,更换注 册登记人 ; (9)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代 表基金 行使 因运营基金 资产而产生的股 权、债权及 其他权 利; (10 )以自 身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11 )依据 有关法律 规定及本 基金合同 制定或决 定基 金收益的分 配方案; (12 ) 在基金存 续期内, 依据有关 的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 受理申购 、赎 回申请或暂 停上市交 易; (13 )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前 提下,制 订和调整开 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决 定基金的除 托管费率 之外的相 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 方式 ; (14 )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遵守基 金合同;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 (4)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资 产分别设账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编制 财务会计报 告及基 金报告。 (5)设置相应的 部门并配备 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 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 基金资产 ; (6)设置相应的 部门并配备 足够的专业 人员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 和其他 业务或委托 其他机构 代理该项 业务; (7)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 资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资产 相互独 立, 保证不 同基 金在 资产运 作、财 务管 理等方 面相 互独立;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94 (8)除依据《基 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 金资产为自 己及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外的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运作基 金资产; (9)办理与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项; (10 )依法 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11 )按规 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12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3 ) 按照有关 的法律法 规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得 泄露基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 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 露; (14 )按基 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5 )按规 定受理并 办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 额支付赎回 款项; (16 )不谋 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和直接 管理; (17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8 )保存 基金的会 计账册、 报表、记 录 15 年 以上 ; (19 ) 确保向基 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 定的时间内 发出;保 证基金投 资者 能 够按 照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公 开资料 ,并 得到有 关资 料的复印件 ; (20 )参加 基金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资 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1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者由 接管人接 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2 ) 因过错导 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过错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 (23 ) 因基金估 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 ,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 金管理人 对不 应由其承担 的责任, 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 (24 )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履 行义务, 基金托管人 因过错 造 成基金资 产损 失时,应为 基金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但 不承担连 带责 任、赔偿责 任及其他 法律责任 ; (25 )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 益的 活动; (26 )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资 产; (2)依据本基金 合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其他法 定收入和其他法 律法规允许 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约定收入 ;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95 (3)依据有关法 规监督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认为 基金管理人违反 了本基金合 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 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4)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5)提议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6)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 利。 2、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遵守基 金合同; (2)依法持 有基金资 产; (3)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安全 保管基 金资 产; (4)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有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资 产托 管事 宜;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资 产 的安 全,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资 产与基 金托 管人自 有资 产以 及不同 的基金 资产 相互独 立; 对 不同 的基金 分别设 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 立; (6)除依据《基 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资产; (7)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8)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开 立基金托管 专户和证券 交易资金账 户, 以基金托管 人及基 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基 金证 券账户 ,以基 金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托 管账户 ,负 责基金 投资 于证券的清 算交割, 执行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并 负责办理基 金名下的 资金往来 ; (9)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0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 值; (11 ) 采用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本基金份 额的认购 、申购、赎 回等事项 符合基金 合同 等有关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2 ) 采用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基金管理 人用以计 算本 基金份 额的认购 、申购和 赎回 的方法符合 本基金合 同等有关 法律文件 的规定; (13 ) 采用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基金投资 和融资的 条件符合本 基金合同 等有关法 律文 件的规定; (14 ) 按规定出 具基金托 管情况的 报告,复 核基金业 绩报告,并 报银行业 监管机构 和中 国证监会; (15 )在定 期报告内 出具基金 托管人意 见; (16 )按有 关规定, 保存基金 的会计账 册、报表 和记 录 15 年以上 ;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96 (17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8 ) 依基金管 理人指令 或有关规 定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收益和赎 回款项自 基金托管 专户 划出; (19 )参加 基金清算 小 组,参 与基金资 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者由 接管人接 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业监 管机构, 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 (21 ) 因过错导 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过错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 (22 )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履 行义务, 基金管理人 因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损 失时,应为 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但 不承担连 带责 任、赔偿责 任及其他 法律责任 ; (23 )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 益的 活动; (24 )办理 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 (25 )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1、每份基金 份额代表 同等的权 利和义务 。 2、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利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销售 机构、注册 登记人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 起诉讼; (8)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权 利。 3、基金份额 持有人义 务 (1)遵守基 金合同; (2)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规定的 费用; (3)承担基 金亏损或 者终止的 有限责任 ; (4)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 益的 活动; (5)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97 (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的授 权代表共 同组 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 等的 投票权。 (二)召开 事由 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经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 或持有 10% 以上 (不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 议时,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3) 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 准的除外) ;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 对基金当 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事 项; (6)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它有 关法律 法规 、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它事项 。 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变 更,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 (2)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变更本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赎回费 率或收 费方式;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 行变更; (4) 对基金合 同的变更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5) 对基金合 同的变更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它 情形。 (三)会议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另 有规 定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权 益登 记日、 开会时 间、 地点由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确定, 在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 集时,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十 日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召 集并 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日; 3、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不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十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98 基金份额 10 % (不含 10% )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 出书 面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 召开; 4、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不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 的,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不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当至少 提前三 十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配合,不得 阻碍、干 扰。 (四)通知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至少一 种 指定报刊或 网站公告 会议通知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通知将至少 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 开时间、 地点、方 式; (2)会议审 议事项、 议事程序 、表决方 式;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代理投 票委托书 送达时间 和地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电 话; (6)会者须 准备或履 行的文件 和手续; (7)召集人 认为需要 通知的其 他事项。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 (五)会议 的召开方 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方式包 括现场 开会 和通讯方式 开会; (2)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通过授 权委托书委派其 代理人出席 ,现场 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出席 ; (3)通讯方 式开会指 按照基金 合同的相 关规定 以通 讯的书面方 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集 人确定。但 决定基金管 理人更换或基金 托管人的更 换事宜 必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条 件 (1)现场开 会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99 必须同时符 合以下条 件时,现 场会议方 可举行: 1) 对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统计 显示 ,有 效的 基金份 额应 当大 于在代 表 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不含50% ); 2) 到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 份证明及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代理人 身份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手 续完 备,到 会者 出具 的相关 文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及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 后) 和地 点,但确 定有权出 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 不变。 (2)通讯开 会 必须同时符 合以下条 件时,通 讯会议方 可举行: 1)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2) 召集 人在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和统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书面表决意 见;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占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不含50% ); 4)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其它 代表, 同 时 提交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授 权委 托书等文件 符合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 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 含当日)未达 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 可另行确定并公 告重新表决 的时间 ( 至少 应在 15 个工作 日后),但 确定有 权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格 的权 益登记 日不 变。 (六)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 限于本基金 合同第四部 分"一、召开 事由"中所指的关 系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重 大事项;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 内容进行表 决;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 金 总份额 10%以 上 (不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会 议通 知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 也可以在 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 大会 召集人提交 临时提案 (临 时提案只 适用 于现场方式 开会), 临时提案 最迟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 前 15 日提交召 集人;召 集人对 于 临时 提案应当最 迟在大会 召开日前10 日公告 ;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00 (4)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 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 案),大会召集 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1) 关联 性。大 会召 集人 对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 出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如果 召集人 决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 2) 程序 性。大 会召 集人 可以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 及的 程序性 问题 作出 决 定。 如 将 其提 案进行 分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原提 案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出 决定 ,并 按照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程序进行 审议。 (5)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如果需 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 变更,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日前 1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 日期有 10 日的间隔 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 现场 开会的 方式 下,首 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规 定程序 宣布 会议议 事程 序及注 意事 项, 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在 公证 机构的 监督 下形成大会 决议。 基 金管 理人召 集大 会时 ,由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大会 时,由 基 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不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召集 大会时, 由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 以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 50%以 上(不含 50% )多数 选举 产生一名代 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 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册 。签 名册载 明 参 加会 议人员 姓名(或单 位名称)、 身 份证号 码、 住所地 址、持 有或者 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 位名 称) 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由 召集人在 会议通知 中提 前 30 日公布提 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 第二日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证机 构监 督下形成决 议。 (七)表决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份基 金份额享 有一票 表决 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就 未经公告 的事项 进行 表决。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01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不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 (不 含 2/3 ) 通过方 可作出。 涉及基金 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更换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终止基 金合同的 合同变更 必须以特 别决议的 方式 通过方为有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4、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 5、对于通讯开会 方式的表决 ,除非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法 律 法规 和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见 即视 为有效 的表 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为无效 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审 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选举 两名代 表与 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三名代 表担任监 票人;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 (3)如果大会主 持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 进行重新清 点;如 果 大会 主持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 果没有 怀疑 ,而出 席会 议的 其他人 员对大 会主 持人宣 布的 表 决结 果有异 议,有 权在 宣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立即重 新清 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仅限 一次。 2、通讯开会 在 通讯 方式开 会的 情况 下,计 票方 式为: 由 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 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并由公 证机关对 其计 票过程予以 公证。 (九)生效 与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 五日内 报 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 生效。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0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定。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之 日起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至 少一种 指 定报刊或网 站公告。 三、基金合 同的变更 和终止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修改 1、本基金合 同的变更 应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并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自批 准之日 起 生效 。但如 因相应 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本 基金 合同 必须遵 照进行 变更 的情形 ,或 者 基金 合同的 变更不 涉及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或者基 金合 同的变 更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而 经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 布,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1、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 的,本基 金合同经 中国证 监会 批 准后将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 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人、新基 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 ; (4)中国证 监会允许 的其他情 况。 2、基金合同 终止时, 基金管理 人应予公 告并组 织清 算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四、争议的 解决方式 各 方当 事人因 基金 合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协 商未能 解 决的,可向 基金管理 人注册地 人民法院 起诉。 五、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 和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等文本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销 售代理 人处 ,投资 者可免 费查 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复印 件。 对 投资 者按此 种方 式所 获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与 所 公告文本的 内容完全 一致。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03 §20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 福华一路 六号免税 商务 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证监基 字[1998]4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 亿元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 克川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010 )66105799 传真:(010 )66105798 联系人:郭 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 设立文号: 国务院《关 于中国人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 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 营范 围:人 民币 存款 、贷款 、结 算业务 ;居 民储 蓄业 务; 信托贷 款、 投资 业务; 金 融 租赁业 务; 外汇存 款;外 汇汇款 ;外 汇投资 ;在境内 、外发 行或 代理发 行外币 有价证 券 ; 贸 易、 非贸易 结算; 外币 票据贴 现;外 汇放 款;买 卖或 代理 买卖外 汇及外 币有 价证券 ;境 内 外外 汇借款 ;外汇 及外 币票据 兑换; 外汇 担保; 保管 箱业 务;征 信调查 、 咨 询服务 ;证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04 券 投资 基金托 管;社 保基 金托管 ;企业 年金 托管; 委托 资产 托管; 信托资 产托 管;基 本养 老 保险 个人账 户基金 托管 ;农村 社会保 障基 金托管 ;投 资连 接保险 产品的 托管 ;收支 账户 的托管;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QFID 境 内证券 投资 托管;产业 投资基金 托管。 二、基金托 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 之间的业 务监督、 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规的规 定,对基 金投资范 围、 基 金资 产的投 资组合 比例 、基金 资产核 算、 基金价 格的 计算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报酬的 计提 和 支付 、基金 费用的 支付 、基金 申购资 金的 到账和 赎回 资金 的划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金 的融资条件 等行为的 合法性、 合规性进 行监督和 核查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要 求 其 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给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人 对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二) 根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 理 人就基 金托管人 是否 及 时执 行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是否 妥善 保管基 金的 全部 资产、 是否及 时按 照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向 注册登记 人支付赎 回和分红 款项,对 基金 托管人进行 监督和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可 定期 对基 金托管 人保 管的基 金资 产进 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 人 未对 基金资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产 、因 托管 人的过 错导致 基金 资产灭 失、 减 损、 或处于 危险状 态的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书面方 式要 求托 管人予 以纠正 和采 取必要 的补 救措施。基 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 求托管人 赔偿基金 因此 所受的损失 。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的 行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和其他有 关法规的 规 定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 促托 管人改 正。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基 金管 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限期 纠正。 (三)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 义务配合 和协助对 方依照本协 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 监督 、 核 查。 基金管 理人或 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拒 绝、阻 挠对 方根 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 取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 监督 方提出 警告仍 不改正 的 , 监督方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资 产保管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05 (一)基金 资产保管 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 依法持有 基金资产 ,应安全 保管所收 到基 金的全部资 产。 基 金资 产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自有 资产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设立 独 立 的账 户。本 基金资 产与 托管人 的其他 资产 及其他 基金 的资 产应该 实行严 格的 分账管 理。 托管人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何资 产。 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 通知 托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资产 没有到 达托 管人处 的, 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对于基金申 ( 认) 购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 定到 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 资产 没有到 达托 管人 处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管 理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的损失 。 (二)基金 合同生效 时募集资 金的验证 基 金募 集截止 ,由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 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督促 注册 登记人 应将 募得 的全部 资金存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金开立的 指定账户 中。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 当日 出具基金资 产接收报 告。 (三)投资 人申购资 金的归集 和赎回资 金的派发 基金申购、 赎回的款 项采用净 额交收的 结算方式 。T+3 日的赎回款 与T+2 日申 购款进行 轧差净额交 收。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查收 申购资 金是 否到账 ,对 于未 准时 到账 的资金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催 收。 因投资者赎 回而应划 付的款项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进行 划付。 (四)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 基金 托管 专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 款 。该 基金托 管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在 集中 托管模 式下 ,代 表所托 管的基 金与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进行 一级结 算的专 用账 户。该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 支活动, 均需通过 基金托管 人的 基金托管专 户进行。 基 金托 管专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托 管人 和管 理人不 得 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 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基金托管专 户的管理 应符合 《 银行账户 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 例》 、 《 中国人民 银 行利率管理 的有关规 定》 、 《关 于大额现 金支付管 理 的通知》 、 《 支付结算 办法》 以 及银行 业监管机构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和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公 司的其他 规定。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06 (五)基金 证券账户 和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 司/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 券账户。 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出借 和未经 对方 同 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清算 。 (六)债券 托管乙类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 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民银行 申请基金进 入全国 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场 进行 交易。 由基金 管理 人在中 国外 汇交 易中心 开设同 业拆 借市场 交易 账 户, 由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债券托 管乙类 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人负责 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 匹配、查 询及资 金 的清 算。 2、同业拆借市场 交易账户和 债券托管账 户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中国 外汇交易中 心和中 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关规 定,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签 订补 充协议 ,进 行 使用 和管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一起负 责为 基金 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保 存副本。 (七)基金 资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的 保管 实 物证 券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托管 银行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公司 或 交 易所 登记结 算公司 或其 他的代 保管库 中。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人 保存。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 转让 ,由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办理 。托 管人 对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证券不 承担责任 。 (八)和基 金资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与 基金 投资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签署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合 同 原件由基金 管理人保 管。保管 期限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 执行。 与 基金 资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根据 基金的 需要 以基 金的 名义 签署。 合同 原件 由托管 人 保管。 四、资产净 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基 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 算日基金份 额总份额后 的数值。基 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 办法》 及其他 法律、法 规的规定 。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07 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 当日 的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并以 加密传 真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对 净值 计算 结 果复 核后, 签名、 盖章 并以加 密传真 方式 传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公布。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 的 会计问 题, 本基金 的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理 人,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五、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基 金设 立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 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每月 最 后一 个交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由基 金过户 与注 册登 记人负 责制定 。基 金过户 与注 册登记人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负保管 义务。 六、争议的 处理 因 本协 议产生 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调 解途 径解决 。不 愿或 者不能 通 过协商、调 解解决的 ,可以在 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 院通 过诉讼解决 。 争 议处 理期间 ,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 务,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 益。 七、托管协 议的修改 和终止 (一) 本协议双 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 致,可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修 改后的新 协议,其 内容 不得与《基 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修改后 的新 协议,报中 国证监会 批准后生 效。 (二)发生 以下情况 ,本托管 协议终止 : 1、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其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 、法规规 定的基金 终止事项 。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08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 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容 ,请及时通过下 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 理人。请确 保投资前 ,您/贵机 构已经全 面理解 本招 募说明书, 并同意全 部内容。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理 人、 发售 机构 及销 售机构 提供 ,以 下是基 金 管 理人 提供的 主要服 务内 容。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有权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增加 和修改 相关 服务项 目。 如因 系统、 第三方 或不 可抗力 等原 因,导致下 述服务无 法提供, 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 任何 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 中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销售 的 H 类份 额,则该份额持 有人享有客 户服务 中心电话服 务、客户 投诉及建 议受理服 务及网站 资讯 等服务。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交易资料 的发送服 务 1、电子对账 单 基 金管 理人提 供场 外交 易电子 邮件 对账单 、场 外交 易手 机短 信 对账 单以 及场 外交易 微 信对账单服 务,基金 管理人将 以电子邮 件、手机 短信 或微信形式 向定制的 个人投资 者 (本基 金是否向个 人投资者 销售,请 以本基金 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相 关条款为 准) 定期发送 ,电 子邮件地址 及手机号 码不详的 、微信未 绑定的除 外。 2、注册登记机构 和基金管理 人不提供投 资人的场内 交易(本基金是 否支持场内 交易, 请以本基金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相关 条款为准) 电 子对账单服 务。投资 人可到交 易网点打 印或通过交 易网点提 供的自助 、电话、 网上服务 等渠 道查询。 二、在线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或客户端 ,投资人 可获得如 下服 务: 1、查询服务 机 构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 众号或 客 户端,可享 有场外基 金交易查 询、账户 查询和基 金信 息查询服务 。 2、网上交易 服务 机 构投 资者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个人 投资 者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微 信公众 号 或客户端办理开 户、认购/申 购、赎回及 信息查询等 业务。有关基金 管理人电子 直销具体规 则请参见基 金管理人 网站相关 公告和业 务规则。 3、信息资讯 服务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09 投 资人 可以利 用基 金管 理人网 站等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类信 息, 包括 基金的 法 律文件、基 金公告、 定期报告 和基金管 理人最新 动态 等各类最新 资料。 4、自助答疑 服务 投 资人 可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众 号或 客户 端, 根据 提示操 作输 入要 咨询的 问 题,便可自 助进行相 关问题的 搜索及解 答。 5、网上人工 服务 投 资人 可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众 号或 客户 端获 得投 资咨询 、业 务咨 询、信 息 查询、服务 投诉及建 议、信息 定制等专 项服务。 三、客户服 务中心电 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 基金管理 人客服热 线 400-889-8899( 国内 免长途话费 )可享有 如 下服务 : 1、自助语音 服务:提 供 7×24 小时基金 净值信 息、 账户信息等 自助查询 服务。 2、人工服务 :提供每 周七天, 每日不少 于 8 小时的 人工服务( 法定节假 日除外) 。投 资 人可 以通过 该热线 获得 投资咨 询、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 服务投 诉及建 议、 信息定 制等 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 诉及建议 受理服务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基 金管 理人客 户服 务中心 人工 热线 、在 线客 服、微 客服 、书 信、电 子 邮 件、 短信、 传真及 各销 售机构 网点柜 台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管理 人和销 售网 点所提 供的 服务进行投 诉或提出 建议。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10 §22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交通银 行手机银 行基 金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 资 手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8-09-29 关于公司旗 下基金调 整停牌股 票估值方 法的提示 性公 告 2018-09-22 南方基金电 子直销平 台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赎回及 转出 费率优惠的 公告 2018-09-14 南方积极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8 年半年 度报 告摘要 2018-08-27 南方积极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8 年半年 度报 告 2018-08-27 关于公司旗 下基金调 整停牌股 票估值方 法的提示 性公 告 2018-08-04 南方积极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8 年 2 季 度报 告 2018-07-18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交通银 行手机银 行基 金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 资 手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8-06-29 关于公司旗 下基金调 整停牌股 票估值方 法的提示 性公 告 2018-06-21 关于公司旗 下基金调 整停牌股 票估值方 法的提示 性公 告 2018-06-09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大连网 金为代销 机构 及开通相关 业务的公 告 2018-04-27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调整电 子直销系 统部 分基金最低 申购金额 限 制的公告 2018-04-26 关于公司旗 下基金调 整停牌股 票估值方 法的提示 性公 告 2018-04-24 南方积极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8 年 1 季 度报 告 2018-04-21 关于公司旗 下基金调 整停牌股 票估值方 法的提示 性公 告 2018-04-19 注:其他披 露事项详 见基金管 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11 §23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 其查 阅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代理 人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办 公 场 所, 投资者 可在办 公时 间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基金合 同复制 件或 复印件 ,但 应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 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 号) 112 §24 备 查文 件 (一) 中国证监会 批准本基 金设立的 文件; (二) 《南方积极 配置混合 型基金基 金合同》 ; (三) 《南方积极 配置混合 型基金注 册登记协 议》; (四) 《南方积极 配置混合 型基金托 管协议》 ; (五) 法律意见书 ; (六) 基金管理人 业务资格 批件、营 业执照; (七) 基金托管人 业务资格 批件、营 业执照; (八) 《南方基金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 (九) 中国证监会 要求的其 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