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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互融精选股票(006603)

嘉实互融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互融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嘉 实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〇一 八年 十一 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嘉 实 互融 精 选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重要提 示 嘉实互 融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 ) 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8 年5 月24 日 证监 许可[2018]857号 《关 于准予 嘉 实互 融精 选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 的批 复》 注册 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特 性,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场,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 因 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 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等 等。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 非 上市 中小 企业 采用 非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 由 于不能 公开 交 易, 一 般情 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潜在 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当 发债 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时 , 受 市场 流动性 所限 ,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本基金 为股票 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混合型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和货币 市场 基金 。 本基 金将 投资 港股 通标的 股票 , 将 承担 汇率 风险以 及因 投资 环境 、 投 资标的 、 市 场制 度、交 易规 则差 异等 带来 的境外 市场 的风 险。 本基金 可根 据投 资策 略需 要或不 同配 置地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 选择 将部 分基 金资 产投资 于 港股或 选择 不将 基金 资产 投资于 港股 ,基 金资 产并 非必然 投资 港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之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并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 理性 判断 市场 , 谨 慎做 出 投资决 策。 投资者应 当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或代 销机 构购买 和赎 回基金。 本基 金在募 集期 内按 1 元 面值发 售并 不 改 变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投资 者按 1 元面 值购 买基 金份 额以 后 , 有可 能面 临 基金份 额净 值跌 破 1 元、 从而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及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 示其 未来业 绩表 现。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4 六、基 金的 募集 ............................................................................................................................. 27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0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0 九、基 金的 投资 ............................................................................................................................. 40 十、基 金的 财产 ............................................................................................................................. 48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9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4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6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8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9 十六、 风险 揭示 ............................................................................................................................. 65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3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5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3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9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1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2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2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一、绪言 《 嘉实互 融精 选股票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称 “ 本 招募说 明书 ”)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编报规则 第 5 号< 招募说 明书的内 容与 格式>》 等有 关法律法 规以 及 《嘉 实互 融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本 基金 :指 嘉实 互融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基金 合同》 :指《 嘉 实互 融精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嘉实 互融精 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嘉 实 互融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嘉实 互融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 通 知等 以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9 、 《基 金法》 : 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并经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 常务委 员会 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关 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4 、 港 股通: 指内 地投 资者 经由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设 立的 证券 交易服 务 公司, 向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进行申 报, 买卖 规定 范围 内的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的股票 的交 易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 制,或 有权 机构 对该 交易 机制的 修改 或调 整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0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1 、投资 人/投 资者: 指个 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和 合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4、 销 售机 构: 指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5 、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7、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9、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6 、 交 易日 : 在 境内、 香港 两地均 为交 易日 且能 够满 足结算 安排 、 开 通港 股通 交易的 交 易日。 具体 交易 日安 排, 由 境内 及香 港 两 地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交易 服务 公司 对市场 公布 37 、 开 放日 :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若 该工作 日为 非港股 通交 易日 ,则 本基 金不开 放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 38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业 务规则》 :指 《嘉 实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由基 金管理 人 制定并 不时 修订 , 规 范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40 、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及 相关公 告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 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的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某 一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转 换 为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44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6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工 作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 、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3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55、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6、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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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心 二 期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 亚洲 ) 有限 公司30% , 立信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30%。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文批 准, 于1999 年 3 月25 日 成立, 是中 国第 一批 基金 管理公 司之 一, 是中 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地上 海, 总部 设在北 京并 设深 圳、 成都 、 杭州 、 青 岛、 南京 、 福 州、 广 州 、 北京 怀柔 和武 汉 分公 司。 公司 获得首 批全 国社 保基 金、 企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QDII 资格 和特 定资 产管 理业 务资格 。 2、 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2018 年9 月30 日,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1 只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145 只 开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 具 体包 括嘉 实元和 、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 合、 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实 稳健混 合、 嘉实 债券、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嘉实 优质 企业 混合 嘉实优 质企 业混 合、 嘉实 货币、 嘉实 沪深 300ETF 联 接 (LOF) 、 嘉 实 超短债 债券 、 嘉实 主题 混 合、 嘉实 策略 混合 、 嘉 实 海外中 国股 票混 合(QDII ) 、嘉 实研 究精选 混合、嘉 实多 元债券 、嘉 实量化阿 尔法 混合、 嘉实 回报混合 、嘉 实基本 面 50 指 数(LOF ) 、嘉实 价值 优势 混合 、嘉 实稳固 收益 债券 、嘉 实 H 股指数 (QDII- LOF ) 、 嘉 实主 题新 动力 混合 、 嘉 实多 利分 级债 券、 嘉实 领先成 长混 合 、 嘉 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 嘉实深 证基 本 面120ETF 联 接、 嘉 实黄 金 (QDII-FOF-LOF) 、 嘉实 信用 债券 、 嘉 实周期 优选 混 合、 嘉 实安 心货 币、 嘉实 中创 400ETF 、 嘉 实中 创400ETF 联接、 嘉实 沪 深300ETF 、 嘉 实优 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 红利混 合、 嘉实 全球 房地 产(QDII ) 、嘉 实理 财宝 7 天债券 、嘉 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债券 、嘉 实 纯债债 券 、 嘉 实中 证中 期 企业债 指数 (LOF ) 、 嘉 实 中证 500ETF 、 嘉实 增强 信 用定期 债券 、 嘉 实中证 500ETF 联 接、 嘉实 中证中 期国 债 ETF 、 嘉实 中证金 边中 期国 债 ETF 联 接、嘉 实丰 益 纯债定期 债券 、嘉实 研究 阿尔法股 票、 嘉实如 意宝 定期债券 、嘉 实美国 成长 股票(QDII)、 嘉实丰 益策 略定 期债 券、 嘉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债 券、 嘉实新 兴市 场债 券、 嘉实 绝对收 益策 略 定 期混合 、 嘉实 宝A/B 、 嘉 实 活期宝 货币 、 嘉 实 1 个 月 理财债 券 、 嘉 实活 钱包 货 币、 嘉实 泰和 混合 、 嘉 实薪 金宝 货币 、 嘉实对 冲套 利定 期混 合 、 嘉实中 证主 要消 费ETF 、 嘉实中 证医 药卫 生 ETF 、嘉 实中 证金 融地 产 ETF 、嘉 实 3 个 月理 财 债券、 嘉实 医疗 保健 股票 、嘉实 新兴 产业 股票、 嘉实 新收 益混 合、 嘉实沪 深 300 指 数研 究增 强、 嘉 实逆 向策 略股 票、 嘉实企 业变 革股 票、 嘉 实新 消费 股票 、 嘉 实全球 互联 网股 票、 嘉实 先进制 造股 票、 嘉实 事件 驱动股 票、 嘉实 快线货 币、 嘉实 新机 遇混 合发起 式、 嘉实 低价 策略 股票、 嘉实 中证 金融 地产ETF 联接 、 嘉 实 新起点 混合 、 嘉 实腾 讯自 选股大 数据 策略 股票 、 嘉 实环保 低碳 股票 、 嘉 实创 新成长 混合 、 嘉 实智能 汽车 股票 、 嘉 实新 财富混 合、 嘉实 新起 航混 合、 嘉 实稳 瑞纯 债债 券、 嘉实稳 祥纯 债债 券、 嘉 实新 常态 混合 、 嘉 实新优 选混 合、 嘉实 新趋 势混合 、 嘉 实新 思路 混合 、 嘉实 沪港 深精 选股票 、 嘉 实稳 盛债 券、 嘉实稳 鑫纯 债债 券、 嘉实 安益混 合、 嘉实 文体 娱乐 股票、 嘉实 稳泽 纯债债 券、 嘉实 惠泽 定增 混 合、 嘉 实成 长增 强混 合、 嘉 实策略 优选 混合 、 嘉 实主 题 增强混 合、 嘉实优 势成 长混 合、 嘉实 研究增 强混 合、 嘉实 稳荣 债券、 嘉实 农业 产业 股票 、 嘉实 价值 增强 混合、 嘉实 新添 瑞混 合、 嘉 实现 金宝 货币 、 嘉 实增 益宝货 币、 嘉实 物流 产业 股票、 嘉实 丰安 6 个月 定期 债券 、 嘉实 新 添程混 合 、 嘉 实稳 元纯 债 债券 、 嘉 实稳 熙纯 债债 券 、 嘉 实新 能源 新 材料股 票、 嘉实 新添 华定 期混合 、 嘉 实丰 和灵 活配 置混合 、 嘉 实定 期宝6 个 月理财 债券 、 嘉 实沪港 深回 报混 合、 嘉实 现金添 利货 币、 嘉实 原油 (QDII-LOF ) 、 嘉实 前沿 科技 沪港深 股票 、 嘉实稳 宏债 券 、 嘉 实中 关 村A 股 ETF 、 嘉实 稳华 纯 债债券 、 嘉实6 个 月理 财 债券 、 嘉 实稳 怡 债券、 嘉实 富时 中国A50ETF 联接 、 嘉 实富 时中 国A50ETF 、 嘉 实中 小企 业量 化活 力灵活 配置 混合 、 嘉 实新 添泽 定期 混 合、 嘉实 创业 板 ETF 、 嘉实 合润双 债两 年期 定期 债券 、 嘉 实新 添丰 定期混 合、 嘉实 新添 辉定 期混合 、 嘉 实领 航资 产配 置混合 (FOF ) 、 嘉实 价值 精选股 票、 嘉实 医药健 康股 票、 嘉实 润泽 量化定 期混 合、 嘉实 核心 优势股 票、 嘉实 润和 量化 定期混 合、 嘉实 金融精 选股 票、 嘉实 新添 荣定期 混合 、 嘉 实致 兴定 期纯债 债券 、 嘉 实战 略配 售混合 、 嘉 实瑞 享定期 混合 、 嘉实新 添康 定期混 合 。 其 中嘉实 增长 混合 、 嘉 实稳 健混合 和嘉 实债券 属于 嘉 实 理财通 系列 基金 。同 时, 管理多 个全 国社 保基 金、 企业年 金、 特定 客户 资产 投资组 合 。 (二)主要人员情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牛成立 先生 , 联 席董 事长 , 经济 学硕 士, 中共 党员。 曾任中 国人 民银 行非 银行 金融机 构 监管司 副处长 、处长 ;中 国银行 厦门分 行党委 委员 、副行 长(挂 职) ; 中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 委员会 (下称 “银监 会” ) 非银行 金融机 构监管 部处 长;银 监会新 疆监管 局党 委委员 、副局 长; 银 监会 银行 监管 四部 副主任 ; 银 监会 黑龙 江监 管局党 委书 记、 局长 ; 银 监会融 资性 担保 业务工 作部 ( 融资性 担保 业务监 管部 际联 席会 议办 公室 ) 主 任; 中诚 信托 有 限责任 公司 党委 委员、 总裁 。 现 任中 诚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事 长, 兼任 中国 信托 业保障 基金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 。 赵学军 先生 , 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经济 学博 士。 曾 就职 于天津 通信 广播 公司 电视 设计所 、 外经贸 部中 国仪 器进 出口 总公司 、 北京 商品交 易所 、 天 津纺 织原 材料交 易所 、 商 鼎期 货经 纪 有限公 司、 北京 证券 有限 公司、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2017 年 12 月 起任公 司董 事长 。 朱蕾女 士, 董事 , 硕 士研 究生, 中共 党员 。 曾 任保 监会财 会部 资金 运用 处主 任科员 ; 国 都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部高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秘 兼发 展战 略官; 现任 中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助 理兼国 际业 务部 总经 理; 兼任中 诚国 际资 本有 限 公 司总经 理、 深圳 前海中 诚股 权投 资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 理。 高峰先 生, 董事 , 美 国籍, 美国纽 约州 立大 学石 溪分 校博士 。 曾 任所 罗门 兄弟 公司利 息 衍生品 副总 裁 , 美 国友 邦金 融产品 集团 结构 产品 部副 总裁 。 自1996 年 加入 德意 志银行 以来 , 曾任德 意志 银行 ( 纽约 、 香 港、 新加 坡) 董事 、 全 球市 场部中 国区 主管 、 上海 分 行行长 ,2008 年至今 任德 意志 银行 (中 国)有 限公 司行 长、 德意 志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 经理 。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 生 , 董 事 , 英 国 籍 , 南 安 普 顿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 曾 任 Sena Consulting 公 司咨 询顾 问 ,JP Morgan 固 定收 益亚 太 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 收 益亚太 区 CFO 、COO , 德意 志银行 资产 与财 富管 理全 球首席 运营 官。2008 年至 今任德 意志 银 行资产 管理 全球 首席 运营 官。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2000 年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至 今, 任 北京 德 恒有限 责任 公 司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事 ,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设 银 行辽 宁分 行 。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化 学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行 顾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限 公司 副总裁 ,万 盟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今 任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 中 共党员 , 法 学博 士, 清华 大学法 学院 教授 、 清 华大 学商法 研究 中心副 主任 、 《清 华法 学》 副主编 ,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 中国商 法” 丛书 编辑 咨询 委员会 成员 。 曾兼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第一 、 二 届并 购重 组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现兼 任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上市公 司协 会独 立董 事委 员会首 任主 任。 王瑞华 先生, 独立 董事, 管理学 博 士, 会计 学教 授 , 注册 会计师 , 中共 党员 。 曾任 中央 财经大 学财 务会 计教 研室 主任、 研究 生部 副主 任。2012 年12 月起 担任 中央 财 经大学 商学 院 院长 兼MBA 教育 中心 主任 。 张树忠 先生 , 监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高级 经济 师, 中共党 员。 曾任 华夏 证券 公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研 究发 展部 总 经理; 光大 证券 公司 总裁 助 理、 北 方总 部总 经理、 资产 管理总 监; 光大保 德信 基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副总 经理 ; 大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人 保资 产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首 席投 资执行 官 ; 中 诚 信托有 限责任 公司副 董事 长、党 委副书 记 。现 任中 诚信托 有限责 任公司 党委 副书记 、总裁, 兼任中 诚资 本管 理( 北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穆群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任 西安 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安 信 息产业 (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至今 任立 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2003 年10 月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6 月 , 为 国 浩律师 集团 (北 京)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7 月至今 , 就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经雷先 生, 总经 理, 金融 学、 会 计学 专业 本科 学历 , 工商 管理 学学 士学 位, 特许金 融分 析师(CFA)。 1998 年到 2008 年在 美国 国际集 团(AIG )国 际投 资公 司美 国纽 约总部 担任 研 究投资 工作 。2008 年到 2013 年 历任 友邦 保险 中国 区 资产管 理中 心副 总监 , 首 席投资 总监 及 资产管理 中心负 责人 。2013 年 10 月 至今就 职于嘉 实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董事总 经理 (MD) 、机 构投 资和 固定 收 益业务 首席 投资 官;2018 年 3 月 起任 公司 总经 理。 宋振茹 女士 , 副总 经理 , 中共党 员 , 硕 士研 究生 , 经济师 。1981 年6 月至1996 年 10 月 任职于 中办 警卫 局。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 于 中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长 。1998 年7 月至 1999 年3 月任 博 时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1999 年3 月至 今任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司 副总 经理 。 王炜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法学 硕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 华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邵健先 生, 副 总 经理 , 硕 士研究 生。 历任 国泰 证券 行业研 究员 , 国 泰君 安证 券行业 研究 部副经 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总经 理助理 。 李松林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 历任 国元 证券深 圳证 券部 信息 总监 , 南方 证券 金通证 券部 总经 理助 理, 南方基 金运 作部 副总 监,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 2 、基 金经 理 蒋一茜 女士 ,21 年证 券从 业经历 , 硕 士研 究生 , 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 曾 任上 海申银 证券 机构销 售部 及国 际部 交易 员、 LG securities (HK) Co., Ltd 研究员、 上海 沪光 国际 资产管 理 ( 香 港)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德意 志资 产管理 (香 港)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2009 年9月 加入 嘉实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2009 年8月6 日至2017 年6月1 日担 任DWS ChinaEquity Fund 基 金经理 职务 , 2009 年8 月14 日至2017 年7月1 日担 任DWS Invest Chinese Equities 基 金经理 职务 , 2012 年3月9 日至 今任Harvest China Equity Fund 基金 经理职 务 。2015 年10 月24 日至今 任嘉实 海外中 国股 票混 合基 金 基 金经理 职务 ,2017 年4月20 日至今 任嘉 实原 油 (QDII-LOF ) 基金经 理。 3 、海 外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海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成 员包括 :嘉 实国 际行 政总 裁 James Sun ,嘉 实国 际首 席投 资 官 Thomas Kwan , 资深 基金 经 理 Yi Qian Jiang 、 June Chua 、 Yannan Chenye 、 Winnie Wong 、 Robert Chen ,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Patrick Chan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 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 效经 营, 保 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意 见》 并结 合公 司具 体情况 , 公 司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 基 本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部 分组 成。 公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对 公 司 章 程规 定 的 内 控 原则 的 细 化 和展 开 , 是 各 项基 本 管 理 制度 的 纲 要 和总 揽。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投 资管理 、 信息 披露、 信息 技术管 理、 公 司财 务管 理 、 基金会 计、 人 力资源 管理、 资料 档案 管 理、 业 绩评估 考核、 监察 稽核、 风险控 制、 紧 急应 变等制 度。 部 门 业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 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 部 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股 票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为公司投 资管 理的最 高决 策机构, 由首 席投资 官( 股票) 、 总经理 、 副 总经 理、 总监 及 资深 基金 经理 组成 , 负 责指导 基金 资产 的运 作、 确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和 投资 组合 的原 则。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及相 关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个 浓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保 证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度,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技 术上 量化 风险 ”, 积极吸 收或 采用 先进 的风 险控制 技 术和手 段,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险 管理 。 (1)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人 治 理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 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权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位 职责 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 说明 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 位人 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有资 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状 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 基金 会计 和公 司会 计 等重要 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 投 资、 研究 、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务 部门和 岗位 进行 物理 隔离 。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能 引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重 影响 社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照 预案 妥善处 理 。 (12) 公司 建立 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 情况进 行持 续的 监督 ,保 证内部 控制 制度 落实 ;定 期评价 内部 控制 的有 效性 并适时 改进 。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由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细, 按照 查核 项目 和查 核程序 进行 部门 自查 、监 察部核 查, 确保 公司 各项 制度、 业务 符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 合有关 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规 章及 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 风险点 , 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 设计 内部 风险 点自 我评 估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分析 , 并 由监 察稽核 部监 督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 及时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有 关高 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 市场变化 和基 金管理 人发 展不断完 善内 部控 制 体系 和内部 控 制制度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工商 银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55 号(100032 )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 (010 )66105799


联系人 :郭明 (二) 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中国 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 212 人 , 平 均年 龄 33 岁,95% 以 上员工 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研 究生以 上学 历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三)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中 最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基 本养 老保 险、 企业 年金基 金 、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公 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齐全 的托 管 产品体 系 , 同 时在国 内率 先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管 理等增 值服 务 , 可以 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 性 化的托 管服 务。 截 至 2018 年 6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874 只 。自 2003 年 以来 , 本 行连 续十 四年 获 得香港 《 亚洲 货币 》 、 英国 《全 球托 管人 》 、 香港 《 财 资》 、 美 国 《 环 球金融 》 、 内地 《 证 券 时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等 境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61 项最佳 托管 银 行大奖 ;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 服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泛 好评 。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2015 、2016 、2017 年十一 次 顺利通 过评 估组 织内部控 制和安 全措 施是 否充分的 最权 威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九 次 通 过 ISAE3402 审阅 , 获得 无保 留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充 分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中国 工商 银 行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部控 制方 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证 明中国 工商 银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 ISAE3402 审 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思 想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个 运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系;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 工 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业务 内 部 风险 控 制组 织 结构由 中 国 工商 银 行稽 核 监察部 门 ( 内 控合规 部、内 部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内 设风险 控制 处及资 产托管 部各业 务处 室共同 组成。 总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 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 法性 原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 时性 原则 。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 照 “内 控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 慎性 原则 。 各项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 有效 性 原则 。 内控 制度 应 根 据国 家 政策 、法 律及 经 营 管理 的 需要 适时 修改 完 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 立性 原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和 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当 分离 ;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 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 立了明 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 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墙 隔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员独 立、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立、 网络独 立。 (2) 高层 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 线” 、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 ) 经营 控 制。 资 产托 管部 通 过 制定 计 划、 编制 预算 等 方 法开 展 各种 业务 营销 活 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 内部 风 险管 理 。资 产托 管 部 通过 稽 核监 察、 风险 评 估 等方 式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 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数 据安 全控 制 。我 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数 据和 传真 加密 、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定 了基 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 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 总 经理的 直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 完 善组 织结 构,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的 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 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 贯坚持 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 内 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 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 理人签 署的 《托 管协 议》 和有关 基 金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金资 产的 核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付 、基 金费 用的 支付 、基金 申购 资 金的到 账和 赎回 资金 的划 付、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金 的融资 条件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合 规性 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其中 对基 金投资 的监 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后 开始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或有 关基金 法 规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托管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赔偿 因 其过失 致使 投资 者遭 受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7 号 万豪 中心D 座12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 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A 座 2 单元 21 层 04- 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 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6 号 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 1366 号 万象 城2 幢1001A 室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37 号信合 广 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50 层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 销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要求, 选择 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告 。 (二)登记机构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中心 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名称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14 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 办 律 师 廖海、 刘佳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黄浦 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 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张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8 年 5 月 24 日证 监许 可[2018]857 号 文注 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别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 契 约 型开放 式 。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三)基金份额的类 别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需要 , 为 本基金 增设新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新的份 额类别 可设 置不同 的申购 费、赎 回费 及销售 服务费,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增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基金份额的募 集期 限、募集方式及场所 、募 集对象、募集目标 1、 募集 期限 : 具 体发 售时 间 由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确定 , 并在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中 披露。 根据 《运 作办 法 》 的 规定 , 如 果本基 金在 上述 时间 段内 未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法 定条件 、 或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延长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时间 , 本 基金 可延 长募 集时间 , 但 募集 期限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长 不超 过3 个月 。


2 、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本基金 将 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金 销售 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公告 。 3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4 、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目标 。 (五)基金的认购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 1 、认购 程序: 投资者 认购 时间安排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 的手续 ,详 见本基 金 的份额 发售 公告 。 2 、认 购方 式及 确认 :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金 额 认购的 方式 。 (2)投 资者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提 交认 购申请 并交 纳认购基 金份 额的款 项时 ,基金 合 同成立 ,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规定办 理完 毕基 金募 集的 备案手 续 , 基 金合同 生效 ; 销 售机 构对 认 购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认购 申请。 认购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和基金 合同 生效 为准 。 对 于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 额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 (3)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3 、基 金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 (1)在 募集期 内,投 资者 可多次认 购, 登记机 构对 单一投资 人确 认的认 购份 额不得 达 到或者 超过 基金 确认 总份 额的 50% , 超过 部分 的认 购份额 ,登 记机 构不 予确 认。 (2)认 购最低 限额: 在基 金募集期 内, 投资者 通过 代销机构 或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网上直 销首 次认 购 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 1 元( 含 认购费 ) ,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 1 元 (含 认购 费) ;投 资者通 过直 销中 心柜 台首 次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20,000 元 (含认 购费 ) , 追加 认购 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1 元 (含认 购费 ) 。 4 、本基 金认购 费率按 照认 购金额递 减, 即认购 金额 越大,所 适用 的认购 费率 越低。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认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具体 认购 费率 如下: 投资者 在认 购基 金份 额时 需交纳 前端 认购 费, 费率 按认购 金额 递减 ,具 体如 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0% M≥50 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 认购 费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列 入基金 资产 ,认购费 用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推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5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 息转份 额 的 数量 以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6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值 均为 人民 币1 元。 认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认 购份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 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认 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 购份 额= (净 认 购 金额 + 认购 资金 利息 )/ 1 元 ②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 认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 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 购份 额= (净 认 购 金额 + 认购 资金 利息 )/1 元 其中 : 认 购份 额的计 算结 果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例一 :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 如 果其 认 购资金 的利 息 为1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基 金份 数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10,000/(1+1.2%)=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881.42 = 118.58 元 认购份 额=(9,881.42 + 10)/1 = 9,891.42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 可得 到9,891.42 份 基金 份额 。 7 、募 集资 金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份额 有效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管 理人 依 据法律 法规 及招 募说 明书 可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验 资, 自 收到验 资报 告之 日 起10 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 款利息 。 如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 用应 由各方 各自 承担 。 (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终止 基金 合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若该 工作日 为非 港股 通交 易日 , 则本 基金 不开放 申购 与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申 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赎 回,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或者 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申 请,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拒绝 ,如登 记机 构确认 接收的, 视为投 资人 在下 一开 放日 提出的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并按 照下 一开 放日 的申请 处理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 必须在规 定时 间内全 额交 付申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款项 , 申购成 立。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确认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T+7 日(包 括该 日) 内支付 赎 回款项 。 遇 证券 、 期 货交 易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 行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等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 程时 , 赎回 款项的 支付 相 应顺延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 时 ,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资 人 向销售 机构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成立 , 投 资人 向销 售机构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立 ; 本 基金 登记机 构确 认申 购或 赎回 的, 申 购或 赎回 生效。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办 理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销售机 构营 业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若 申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项 (无利 息) 退还给 投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询 。 4 、如 未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对 上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从其 规定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 币1元 ( 含 申 购费 ) , 追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1元 ( 含申 购费) ; 投资 者通过 直销 中 心柜台 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20,000 元 ( 含申购 费 ) , 追加 申购 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1 元( 含申 购费 )。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1 份 ( 如该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余 额不 足1 份, 则必须 一次 性赎回 基金 全部 份额 ); 若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 在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 额不足 1 份时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剩余 基金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3 .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的媒 介上 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购、赎回 的 费率 1、本基金采用前端 收费模 式收取基金申购费 用。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 笔申购,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具体 如下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1.0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 单 笔 1000 元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申 购人 承担,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 记等各 项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2、本基金对基金份 额收取 赎回费,在投资者 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基 金份额 的赎回费 率按照 持有 时间 递减 ,即 相关基 金份 额持 有时 间越 长,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越 低。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4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的赎 回 费全额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 期大 于等于30天 少于90天 的投 资人, 赎回 费总额的75%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于 等于90 天 少于180 天 的投资 人, 赎回 费总 额的50% 计入 基金 财 产;未 计入 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具体 如下 :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0≤T<7天 1.50% 7天≤T <30 天 0.75% 30天≤T<180 天 0.50% T≥180 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范围 内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或收费 方式。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如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整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告 。 4、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5、当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 值的公 平性。 具体处 理原 则与操 作规范 遵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 、自 律规则 的规定 。 (七)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 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①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②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申购份数的计 算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舍 去部分所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 代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资产 。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 万元 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 为1.050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50%)=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00 =46,915.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 申购 本基金 基金份额,假 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 元, 则其可 得到46,915.31 份 基 金份额 。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份 额 赎回 ” 方 式 , 赎 回价格 以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1) 当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 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赎 回 费用 (2)赎回金额保留 至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 分所代表 的资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二: 假定 三笔 赎回 申请 的赎回 本基 金份 额均 为10,000 份, 但持 有时 间长 短 不同, 其 中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假 设数 ,那么 各笔 赎回 负担 的赎 回费用 和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如 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1.1000 1.2000 1.3000 持有时 间N 0≤T<7 天 30 天≤T<180 天 T≥180 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1.5% 0.5%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 (e=c ×d ) 165 60 0 赎回金 额(f=d-e) 10,835 11,940 13,000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6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上 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的措 施。 3、证券、期货交易 所 或外 汇市场 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或 者无 法办 理申购 业务 。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销售机构或登 记机构 的技术故障等异常 情况导 致基金销 售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或 者 变 相规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 、2 、3 、5 、6 、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投 资 者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无 利息 )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 之一时 ,基 金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 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的情 况。 当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 在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请 的措 施。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或外 汇市场 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或 者无 法办 理赎回 业务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7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第 4 、5 项 除外)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 回申请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 若 出现上 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 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 并 对除 第5 项情 形外的 恢复 赎回 业务予 以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前一 工作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工作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 销 。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 期赎 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上 一工作 日基 金总 份 额10% 的前提 下 , 如 出现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前 一工 作日基 金总 份额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8 20% 的赎 回申请 (“ 大额赎 回申请人 ”)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按照 优先确 认 其 他赎回申 请人 ( “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 ) 赎回申 请 的 原则 , 对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按照 以下 原 则 办理: 如小 额赎 回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在当 日被全 部确 认 , 则 在仍 可接 受赎回 申请 的范 围内 对大 额赎回 申请 人 的赎回 申请按 比例( 单个 大额赎 回申请 人的赎 回申 请量/当 日大额 赎回 申请总 量)确 认,对 大额赎 回申 请人 未予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如小 额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在当日 不能 被 全部确 认, 则按 照单 个小 额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当 日小 额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确认 其当日 受理 的赎 回申 请量 , 对当 日全 部未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含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的其 余赎 回申 请与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 延期办 理 。 延期办 理的 具体 程序 , 按 照本条 规定 的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的 方式 办理;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延 期办 理的 事宜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 公告。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 公 告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 时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 (十一) 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若 暂停 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信 息披露 办法 》自 行确 定公 告的增 加 次数, 但基 金管 理人 须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最迟 于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或 根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时 间, 届时 可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告 。 (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9 ( 十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公 益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据 生 效 司 法文 书 和 协 助 执行 通 知 书 要求 登 记 机 构 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 (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 其销 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 有 基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构 之间 的 转 托 管,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基金 份额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 九、基金的投资 (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精选 个股 和严 格的风 险控 制, 追求 基金 长期资 产增 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国内 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 包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国内 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 内 地与 香港 股票 市场交 易互 联互 通机 制下 允许买 卖的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市 股票 ( 以 下简称 “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 ) 、 债 券 (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 次 级债 、 可转 换债 券 (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可 交换公 司债券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债 券回 购、 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 权 证、 股 指期 货、 现金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 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其中 投资 于港股 通 标的股 票的 比例 占股 票资 产的 0-50%。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 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股指 期货 、 权 证及 其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限制, 以变 更后 的比 例为 准, 本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将做 相应 调整 。 ( 三)投资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自 上而 下” 的方式 进行 大类 资产 配置 , 根据 对宏 观经 济、 市场 面、 政 策面 等因素 进行 定量 与定 性相 结合的 分析 研究 , 确 定组 合中股 票 、 债 券、 货币 市 场工具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比 例。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政 策因 素、 宏观因 素、 估值 因素 、 市 场因素 四方 面指 标, 在本 合同约 定的 投资比 例范 围内 制定 并适 时调整 国内 A 股 和香 港( 港股通 标的 )两 地股 票配 置比例 及投 资 策略。 香港 市场 是机 构投 资者主 导的 开放 型股 票市 场, 大 部分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的估 值相 对 A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1 股都有 明显优 势,价 值投 资策略 在港股 更容易 取得 长期回 报。同 时由于 国际 资金流 动频繁, 香 港市 场短 期波 动幅 度较 大, 在资 金外 流、 市场 受 到冲击 、 估值 大幅向 下偏 离的时 候增 加港 股仓位 更容 易获 得超 额回 报。 本 基金 将结 合国 内经 济和相 关行 业发 展前 景、A 股和 港股 对投 资者的 相对 吸引 力、 主流 投资者 市场 行为 、 公 司基 本面 、 国 际可 比公司 估值 水平等 影响 港 股 投资的 主要 因素 来决 定对 港股权 重配 置和 个股 选择 。 本基金 对境 内股 票及 港股 通标的 股票 的 选择, 采用 “ 自上 而下” 和 “自 下而 上” 相 结合, 精选行 业和 个股 的策 略。 以公司 行业 研究 员的基 本分 析为 基础 , 同 时 结合数 量化 的系 统选 股方 法, 精 选价 值被 低估 的投 资 品种。 (1) 行业投 资策 略 : 本基 金将 在考虑 行业 生命 周期 、 景 气程度 、 估值 水平以 及股 票市场 行业 轮 动 规律的 基础 上决 定行 业的 配置, 同时 本基 金将 根据 宏观经 济和 证券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 及 时对 行业配 置进 行动 态调 整; (2) 个 股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主要采 用价 值型 策略 , 将 采用 “ 自下 而 上” 的 方式 , 结 合定 量、 定性分 析, 考察 和筛 选具 有综合 比较 优势 的个 股作 为投资 标的 。 对 价值、 成长 、收 益三 类股 票,本 基金 设定 不同 的估 值指标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债 券投 资方 面, 通过深 入分 析宏 观经 济数 据、货 币政 策和 利率 变化 趋势以 及 不同类 属的 收益 率水 平、 流动性 和信 用风 险等 因素 ,以久 期控 制和 结构 分布 策略为 主, 以 收益率 曲线 策略 、利 差策 略等为 辅, 构造 能够 提供 稳定收 益的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具 组合 。 4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进 行信 用评 级控 制, 通过 对投 资单 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券的比 例限 制, 严格 控制 风险, 对投 资单 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而引 起组 合整 体的利 率风 险敞 口和信 用风 险敞 口变 化进 行风险 评估 , 并充 分考 虑单 只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资产 流动 性 造成的 影响 ,通 过信 用研 究和流 动性 管理 后, 决定 投资品 种。 基金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审 慎原则, 制定 严格的 投资 决策流程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信用 风险 、 流动 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以防 范信用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 5 、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衍 生品 投资 将严 格遵守 证监 会及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约束 , 合 理利 用股 指期货 、 权 证等衍 生工 具 , 利用 数量 方法发 掘可 能的 套利 机会 。 投 资原 则为 有利于 基金 资产增 值 , 控 制 下跌风 险, 实现 保值 和锁 定收益 。 1 、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证 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平 , 根据 权证的 高杠 杆性 、 有 限损 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2 性、灵 活性等 特性, 通过 限量投 资、趋 势投资 、优 化组合 、获利 等投资 策略 进行权 证 投资。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权 证资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与 类 属选择 ,谨 慎进 行投 资, 追求较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2 、股 指期 货投 资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投资 将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本基金 将在 风险可 控的前 提下, 本着 谨慎原 则,参 与股指 期货 的投资 ,以管 理投资 组合 的系统 性风险, 改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 套 期保 值将 主要采 用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 本 基金 在 进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通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结 合股指 期货 的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 水平。


基金管 理人 针对 股指 期货 交易制 订严 格的 授权 管理 制度和 投资 决策 流程 , 确保 研究分 析 、 投资决 策、 交易 执行 及风 险控制 各环 节的 独立 运作 ,并明 确相 关岗 位职 责。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宏 观经 济、 提前偿 还率 、 资 产池 结构 及资产 池资 产所 在行 业景 气变化 等因 素的研 究 , 预 测资产 池未 来现金 流变 化 ; 研究 标的 证券发 行条 款 , 预测 提前 偿还率 变化 对 标 的证券 的久 期与 收益 率的 影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对标 的证 券收 益率 的影 响。 综 合运 用久 期管理 、 收益 率曲 线、 个券 选择和 把握 市场 交易 机会 等积极 策略 ,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情 况下 , 通过信 用研 究和 流动 性管 理, 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的收 益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以 期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 7 、风 险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将借 鉴国 外风 险管 理的成 功经 验 如Barra 多 因子模 型、 风险 预算 模型 等, 并 结合 公司现 有的 风险 管理 流程 , 在 各个 投资 环节中 来识 别、 度量 和控 制投资 风险 , 并 通过 调整 投 资组合 的风 险结 构, 来优 化基金 的风 险收 益匹 配。 具体而 言,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策略 的风 险控 制上 , 由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及宏 观策 略研究 小组 进行监 控 ; 在 个股投 资的 风险控 制上 , 本基金 将严 格遵守 公司 的内 部规 章制 度, 控制 单一 个 股投资 风险 。 8 、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决策 程 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本 基金的 投资 将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基 金的有 关规 定。 ? 宏观经 济和 上市 公司 的基 本面数 据。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3 ? 投资对 象的 预期 收益 和预 期风险 的匹 配关 系 。 本 基金 将在承 受适 度风 险的 范围内 ,选 择预 期收 益大 于预期 风险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2) 投资 决策 程序 ? 基金管 理人 的 研 究部 通过 内部独 立研 究 , 并 借鉴 其他 研究机 构的 研究 成果 , 形成宏 观 、 政策 、 投资 策略 、 行 业和 上市公 司等 分析 报告 , 为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 金经理 提供 决策 依据 。 ? 基金管 理人 的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定 期和 不定 期召 开会 议, 根据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和 对市场的判 断决定本计划 的总体投资 策略,审核并 批准基金经 理提出的资 产 配置方 案或 重大 投资 决定 。 ? 在既定 的投 资目 标与 原则 下, 根据 分析 师基 本面 研究 成果以 及定 量投 资模 型,由 基金 经理 选择 符合 投资策 略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 独立的 交易 执行 : 本基 金管 理人通 过严 格的 交易 制度 和实时 的一 线监 控功 能,保 证基 金经 理的 投资 指令在 合法 、合 规的 前提 下得到 高效 地执 行。 ? 动态的 组合 管理 : 基 金经 理将跟 踪证 券市 场和 上市 公司的 发展 变化 , 结 合 本基 金的现金流 量情况,以及 组合风险和 流动性的评估 结果,对投 资 组合进行 动 态的调 整, 使之 不断 得到 优化。 基金管 理人 的风 险管 理部 根据市 场变 化对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进行 风险 评估 与监 控, 并授 权 风险控 制小 组进 行日 常跟 踪, 出 具风 险分 析报 告。 基 金管理 人 的 合规 部 对 本基 金投资 过程 进 行日常 监督 。 ( 四)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股 票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 产 的 80% ,其中 投资于港 股通 标的股 票的 比例占 股 票资产 的0-50% ; (2)本 基金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4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回 购的 期限 不得 超过 1 年, 到期 不得 展期 ;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应 当符 合下 列投 资限制 : ①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②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③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④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5 ⑤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9)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本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除第 (2) 、 (12)、( 19)、( 20) 项) 的,基 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6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3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 对 基金合同 所述 投资比 例、 投资限制 、组 合限制 、禁 止行为 等 作出强 制性 调整 的, 本基 金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规 定执 行;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修改 或调 整涉 及本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 投 资限 制、 组合限 制、 禁止 行为 等, 且该等 调整 或修 改属于 非强 制性 的, 则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可按 照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调 整或修 改后 的规 定执 行, 而无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决定 , 但 基金 管理 人在执 行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调 整或 修改 后的规 定前 , 应向 投资 者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并向 监管 机关报 告或 备 案或变 更注 册。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45% + 恒 生指 数收 益率 ×45% + 中债 综合 财富 指数 收益 率 ×10% 沪深 300 指 数是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编 制的 包含 上海 、深圳 两个 证券 交易 所流 动性好 、 规模最 大 的300 只A 股为 样本的 成分 股指 数, 是目 前中国 证券 市场 中市 值覆 盖率高 、代 表 性强、 流动 性好 , 同 时公 信力较 好的 股票 指数 , 适 合作为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的 比较基 准。 恒生 指数是 由恒 生指 数服 务有 限公司 编制 ,以 香港 股票 市场中 的 50 家上 市股 票 为成分 股样 本, 以 其 发 行 量 为权 数 的 加 权平 均 股 价 指 数, 是 反 映 香港 股 市 价 幅 趋势 最 有 影 响的 一 种 股 价指 数。 中 债综 合财 富指 数为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编制 并发 布。 该指 数的样 本券 包括 了商业 银行 债券 、 央 行票 据、 证 券公 司债 、 证 券公 司短期 融资 券、 政策 性银 行债券 、 地 方企 业债、 中 期票 据、 记 账式 国债、 国 际机 构债 券、 非 银行金 融 机 构债、 短期 融 资券、 中央企 业 债等债 券, 综合 反映 了债 券市场 整体 价格 和回 报情 况。 该 指数 以债 券托 管量 市值作 为样 本券 的权重 因子 , 每 日计 算债 券市场 整体 表现 , 是 目前 市场上 较为 权威 的反 映债 券市场 整体 走势 的基准 指数 之一 ,适 合作 为本基 金债 券部 分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如果相 关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而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 债 券型基 金和 货币市 场基 金 。 本 基金 将投 资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 将 承担 汇率风 险以 及因 投资 环境 、 投资标 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7 市场制 度、 交易 规则 差异 等带来 的境 外市 场的 风险 。 (七)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 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8 十、基金的财产 (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款以 及其他 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服务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服务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服 务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9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股指 期货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 有 价 证券 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本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采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 转 换债 券, 按照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5)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债 券,对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应对 市场报 价进 行调整 , 确认 计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于 不 存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况 下,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 有 价 证券 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7 、估值 计算中 涉及港 币对 人民币汇 率的 ,将依 据下 列信息提 供机 构所提 供的 汇率为 基 准:当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人 民 币 与港 币的 中间 价。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以 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10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 商 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1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 对 外公 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该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2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5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估 值方法 第 8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第三方 估值 机构及 登记 结算公 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 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 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 场 或外 汇市 场 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 营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基金 估值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3 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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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可以 进行收 益分 配,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 配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 额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 对基金收 益分配 原则 和支付 方式 进行 调整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5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或仲 裁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因 投资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而产生 的各 项合理 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次月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令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 可抗 力等, 支付日 期顺延 。费 用自动 扣划后,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 系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次月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无 需再 出具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7 资金划 拨指令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 可抗 力等, 支付日 期顺延 。费 用自动 扣划后,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 系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上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 -10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支付 给管 理人 、 托 管人的 各项 费用 均为 含税 价格, 具体 税率 适用 中国 税务主 管机 关的规 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相关 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规定 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 最新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介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0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介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和网站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和网 站上 登载 《 基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1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 保障其 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2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 (28)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 案, 并予 以公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3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招募 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 露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流 动性风险 和信用 风险 ,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 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并 在季 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定期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占 基金 总资 产的比 例 , 在 基 金 年 报 及半 年 报 中 披露 其 期 末 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的 所 有 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 明细 ,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 露期 末按 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 易日内 , 在指 定媒 介披 露所 投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的名 称、 数量 、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以及 总成本 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 例、锁 定期 等信 息。 基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参与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交易 的相 关情 况。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 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4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 易所 或外汇 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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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 技 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 都会导 致 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信 用证 券发 行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 , 导 致信用 评级 下降甚 至到 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行 兑付 的风 险, 另外, 信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因 违约 而 产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若该 工作日 为非 港股 通交 易日 , 则本 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6 不开放 申购 与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或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 期 货交 易市 场、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 、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1) 投资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上市 的股 票 ( 包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内 地与香 港股 票市场 交易互 联互通 机制下 允许 买卖的 香港联 合交易 所上 市股票 (以下 简称“ 港股通 标的股 票” ) 、股指 期货、 权证、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 购、同 业存单 、 银行存 款等 。 上 述资 产均 存在规 范的 交易 场所 , 运 作时间 长, 市场 透明 度较 高, 运 作方 式规 范, 历史 流动 性状况 良好 , 正 常情 况下 能够及 时满 足基金 变现 需求 , 保 证基 金按时 应对 赎 回 要求。 极端 市场 情况 下, 上述资 产可 能出 现流 动性 不足, 导致 基金 资产 无法 变现, 从而 影响 投资者 按时 收到 赎回 款项 。 根 据过 往经 验统计 , 绝 大部分 时间 上述 资产 流动 性充裕 , 流动 性 风险可 控 , 当 遇到极 端市 场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 人会 按照基 金合 同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要 求 , 及 时 启动流 动性 风险 应对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2) 投资 行业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有 核心 竞争 优势 的上 市公 司 股 票。 中 长期 角度, 本基 金在 从上至 下 的行业 选择上 会相对 均衡 ,本基 金对于 行业选 择范 围相对 宽泛, 将把握 各个 行业投 资机会; 短期角 度 , 本 基金将 根据 对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 行 业发展 阶段 的判 断, 结合 对各行 业产 业 环 境、 产业 政策 和竞争 格局 的分析 和预 测 , 进行 充分 的行业 比较 , 分析并 确定 各行业 的相 对 投 资价值 ,确 定阶 段性 的行 业配置 比例 。 因此本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的 行业 配置 较为 灵活 , 在综合 考虑 宏观 因素 及行 业基本 面 的前提 下进 行配 置, 不以 投资于 某单 一行 业为 投资 目标 , 行 业分 散度较 高 , 受到单 一行 业流 动性风 险的 影响 较小 。 (3)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 针对 流动 性较 低资 产的投 资进 行了 严格 的限 制, 以 降低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 。 本基金绝 大部 分基金 资产 投资于7 个工作 日可变 现资 产,包括 可在 交易所 、银 行间市 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7 正常交 易的股 票、债 券、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 及同业 存单,7 个工 作日内 到期或 可支取 的逆回 购、银 行存款 ,7 个 工作日 内能够 确认收 到的 各类应 收款项 等,上 述资 产流动 性情况 良好。 3 、巨 额赎 回措 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当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采 用以下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以 控制 因巨额 赎回 可能 产生 的流 动性风 险: (1)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 的 单个赎 回申 请人 部分 延期 办理; (2)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 (1)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措施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存在 不能 及 时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2 ) 本 基金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7 日的 投资 人 , 收 取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赎回 费在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3)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 时,本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采 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 当 日参与 申购 和赎 回交 易的 投资者 存在 承担 申购 或者 赎回产 生的 交 易及其 他成 本的 风险 。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操作或技术风 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8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利 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司、 登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1 、市 场下 跌风 险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 基 金资产 主要 投资 于股 票市 场, 因 此股 市的 变化 将影 响到基 金业 绩表现 。 本基 金虽然 按照 风险收 益配 比原 则, 实行 动态的 资产 配置 , 但 并不 能完全 抵御 市 场 整体下 跌风 险 , 基金 净值 表现因 此会 可能 受到 影响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发 挥专 业研究 优势 , 加 强对市 场 、 上 市公司 基本 面和固 定收 益类 产品 的深 入研究 , 持续 优化组 合配 置, 以控 制特 定 风险。 2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由非 上市 中小企 业 采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由 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一般情 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 潜在 较大 流动 性风险 。 当发 债主体 信用 质量恶 化时 , 受市场 流动 性所限 , 本基 金可能 无法 卖出所 持有 的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响 和损 失。 3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可能 面临 利率 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 现金 流预 测风 险。 利 率风 险是指 市场利 率将随 宏观 经济环 境的变 化而波 动, 利率波 动可能 会影响 资产 支持证 券收益。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在交 易对 手有限 的情 况下 , 资产 支持 证券持 有人 将面 临无 法在 合理的 时间 内 以公允 价格 出售 资产 支持 证券而 遭受 损失 的风 险 。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还 款来 源为 基础资 产未 来 现金流 , 现金 流预 测风 险是 指由于 对基 础资 产的 现金 流预测 发生 偏差 导致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本 息无法 按期 或足 额偿 还的 风险。 4 、港 股交 易失 败风 险 港股通 业务 试点 期间 存在 每日额 度限 制。 在香 港联 合交易 所有 限公 司开 市前 阶段, 当日 额度使 用完 毕的 , 新 增的 买单申 报将 面临 失败 的风 险; 在联 交所 持续交 易时 段, 当日 额度 使 用完毕 的, 当日 本基 金将 面临不 能通 过港 股通 进行 买入交 易的 风险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9 5 、汇 率风 险 本基金 将投 资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 在 交易 时间 内提 交订 单依据 的港 币买 入参 考汇 率和卖 出 参考汇 率 , 并 不等于 最终 结算汇 率 。 港 股通交 易日 日终 ,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进 行净额 换汇 , 将换汇 成本 按成交 金 额 分摊 至每 笔交 易, 确定 交易 实际适 用的 结算汇 率 。 故 本 基金投 资面 临汇 率风 险, 汇率波 动可 能对 基金 的投 资收益 造成 损失 。 6 、境 外市 场的 风险


(1)本 基金的 将通过 “ 内 地与香港 股票 市场交 易互 联互通机 制 ” 投资于 香港 市场, 在 市场进 入、 投资 额度 、 可 投资对 象、 税务 政策 等方 面都有 一定 的限 制, 而且 此类限 制可 能会 不断调 整, 这些 限制 因素 的变化 可能 对本 基金 进入 或退出 当地 市场 造成 障碍 , 从而 对投 资收 益以及 正常 的申 购赎 回产 生直接 或间 接的 影响 。


(2) 香港 市场 交易 规则 有 别于内 地 A 股 市场 规则 , 此外, 在 “ 内地 与香 港股 票市场 交 易互联 互通 机制 ”下 参与 香港股 票投 资还 将面 临包 括但不 限于 如下 特殊 风险 :


1 )港 股市 场实 行 T+0 回 转交易 ,且 对个 股不 设涨 跌幅限 制, 港股 估价 可能 表现出 比 A 股更为 剧烈 的股 价波 动;


2 )只有 境内、 香港两 地均 为交易日 且能 够满足 结算 安排、开 通港 股通交 易的 交易日 才 为港股 通交 易日 , 在内 地开 市香港 休市 的情 形下 , 港股 通不能 正常 交易 , 港股 不能 及时卖 出, 可能带 来一 定的 流动 性风 险;


3 )香港 出现台 风、黑 色暴 雨或者联 交所 规定的 其他 情形时, 联交 所将可 能停 市,投 资 者将面 临在 停市 期间 无法 进行港 股通 交易 的风 险 ; 出 现内地 证券 交易 服务 公司 认定的 交易 异 常情况 时, 内地 证券 交易 服务公 司将 可能 暂停 提供 部分或 者全 部港 股通 服务 , 投资 者将 面临 在暂停 服务 期间 无法 进行 港股通 交易 的风 险。


4 )投资 者因港 股通股 票权 益分派、 转换 、上市 公司 被收购等 情形 或者异 常情 况,所 取 得的港 股通 股票 以外 的联 交所上 市证 券 , 只能 通过 港股通 卖出 , 但不得 买入 , 内 地证 券交 易 服务公 司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因港股 通股 票权 益分 派或 者转换 等情 形取 得的 联交 所上市 股票 的 认购权 利在 联交 所上 市的 , 可以 通过 港股 通卖 出, 但不得 行权 ; 因 港股 通股 票权 益 分派 、 转 换或者 上市 公司 被收 购等 所取得 的非 联交 所上 市证 券, 可 以享 有相 关权 益, 但 不得通 过港 股 通买入 或卖 出。 5) 代理 投票 。 由 于中 国 结算是 在汇 总投 资者 意愿 后再向 香港 结算 提交 投票 意愿 , 中 国 结算对 投资 者设 定的 意愿 征集期 比香 港结 算的 征集 期稍早 结束 ; 投 票没 有权 益登记 日的 , 以 投票截 止日的 持有作 为计 算基准 ;投票 数量超 出持 有数量 的,按 照比例 分配 持有基 数。 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0 上所述 因素 可能 会给 本基 金投资 带来 特殊 交易 风险 。 7 、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风 险 (1) 参与 上市 公司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可 能面 临最 短 12 个月的 锁定 期, 即在 最短 12 个月 的期限 内 , 本 基 金持 有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不能 转让 变现 。 受 证券 市场不 可控 因素的 影响 , 本 基金投 资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在可 流通 后可 能发 生亏 损的风 险。 (2)如 果估值 日非公 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的 初始成本 低于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 易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可能 由于 估值方 法的 原因 偏离 所持 有股票 的收 盘 价所对 应的 净值 。 (3)由 于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缺乏流动 性, 当市场 波动 导致本基 金被 动超过 合同 规定的 投 资比例 时, 管理 人只 能在 锁定期 结束 后进 行相 应调 整。 8 、其 他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还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 权证等 金融 工具 , 而股 指期 货、 权证 属于 是高 风险 投资 工具, 相应市 场的 波动 也可 能给 基金财 产带 来较 高风 险。 本基金 的投 资工 具股 指期 货还有 可能 引发 如下 风险 : 1 、卖 空风 险 本基金 可能 会采 用股 指期 货来剥 离基 金的 系统 性风 险, 将 来会 优选 做空 个股、 做空其 他 衍生工 具的 方式 来实 现投 资目标 。 同时 持有 多头 和空 头头寸 的方 式导 致本 基金 存在在 特定 市 场情况 下跑 不赢 普通 偏股 型基金 的风 险 , 同 时有 可能 导致持 有本 基金 在特 殊情 况下比 持有 普 通偏股 型基 金蒙 受更 大损 失。 2 、基 差风 险 在使用 股指 期货 对冲 市场 风险的 过程 中 , 基 金财 产可 能因为 股指 期货 合约 与标 的指数 价 格波动 不一 致而 遭受 基差 风险。 形成 基差 风险 的潜 在原因 包括 :


(1) 需要 对冲 的风 险资 产 与股指 期货 标的 指数 风险 收益特 征存 在明 显差 异;


(2) 因未 知因 素导 致股 指 期货合 约到 期时 基差 严重 偏离正 常水 平;


(3)因 存在基 差风险 ,在 进行股指 期货 合约展 期的 过程中, 基金 财产可 能会 承担股 指 期货合 约之 间的 价差 向不 利方向 变动 而导 致的 展期 风险。 3 、杠 杆风 险 因股指 期货 采用 保证 金交 易而存 在杠 杆, 基金 财产 可能因 此产 生更 大的 收益 波动。 4 、到 期日 风险 股指期 货 合 约到 期时 , 基 金财产 如持 有未 平仓 合约 , 中金 所将 按照 交割 结算 价将基金 财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1 产持有 的合 约进 行现 金交 割,基金 财 产将 无法 继续 持有到 期合 约, 具有 到期 日风险 。 5 、对 手方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股指 期货 时, 会尽 力选择 资信 状况 优良 、 风 险控制 能力 强的期 货公 司作 为经 纪商 , 但不 能杜 绝在 极端 情况 下, 所 选择 的期 货公 司在 交易过 程中 存在 违法、 违规 经营 行为 或破 产清算 导致 基金 财产 遭受 损失。 6 、盯 市结 算风 险


股指期 货采 取保 证金 交易 , 保证金 账户 实行 当日 无负 债结算 制度 , 对资 金管 理要 求较高 。 假如市 场走 势对 本基 金财 产不利 , 期货 经纪 公司 会按 照期货 经纪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追加 保证 金, 以使基金 财 产能 继续 持有 未平仓 合约 。 如出现 极端 行情 , 市 场持 续 向不利 方向 波动 导致 期货 保证金 不足 , 又 未能 在规 定时间 内补 足, 按规 定保 证金账 户将 被强 制平仓 ,甚 至已 缴付 的所 有保证 金都 不能 弥补 损失 ,从而 导致 超出 预期 的损 失。 7 、平 仓风 险 在某些 市场 情况 下, 基金 财产可 能会 难以 或无 法将 持有的 未平 仓合 约平 仓, 例如 , 这 种 情况可 能在 市场 达到 涨跌 停板时 出现 。 出 现这 类情 况, 基 金财 产缴 付的 所有 保证金 有可 能无 法弥补 全部 损失 ,委 托人 还必须 承担 由此 导致 的全 部损失 。


期货经 纪公 司或 其客 户保 证金不 足, 又未 能在 规定 的时间 内补 足, 或因 其他 原因导 致中 金所对 期货 经纪 公司 的经 纪账户 强行 平仓 ,基金 财 产可能 因被 连带 强行 平仓 而遭受 损失 。 8 、连 带风 险


为基金 财产 进行 结算 的结 算会员 或该 结算 会员 下的 其他投 资者 出现 保证 金不 足、 又未 能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 , 或 因其他 原因 导致 中金 所对 该结算 会员 下的 经纪 账户 强行平 仓时 , 基 金财产 的资 产可 能因 被连 带强行 平仓 而遭 受损 失。 9 、基 金资 产投 资特 定投 资 对象的 其他 风险


如期货 经纪 公司 违反 法律 法规或 中金 所交 易、 结算 等规则 , 可 能会 导致 基金 财产受 到损 失。


由于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的变化 、中 金所交 易规 则的修改 、紧 急措施 的出 台等原因 , 基金财 产持 有的 未平 仓合 约可能 无法 继续 持有 ,基 金财产 必须 承担 由此 导致 的损失 (八)其他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2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3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决议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并应报 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决议生 效后按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规 定在 指定媒 介公告 。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下列任 一情 形均 应作 为《 基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组 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4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流 通性 受到 限制 、结 算保证 金相 关规定 等客 观因 素, 清算 期限可 相应 延长 。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5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 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认 真阅读 并遵 守《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 、 《业务 规则》 以及基 金管 理人按 照 规定就 本基 金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6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 择、更 换为本 基金 提供销售 、销 售支付 、份 额登记、 估值 、投资 顾问 、法律 、 会计等 服务的 基金服 务机 构并确 定相关 费率, 对基 金服务 机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督 和处理 ;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1)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 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所 产生 的权 利;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证 券经 纪商、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并 确定 有关的 费率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业 务规 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7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 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 泄露 ,因 向审 计、 法律等 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 的情况 除外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8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满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应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或 注销证 券账 户、资金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9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或注 销基 金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等投 资所 需的其 他账 户,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或有 权 机关另 有要 求外 ,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因向 审计、 法律 等外 部专业 顾问 提供 的情 况除 外;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 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依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 定向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支付 基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0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一) 召开 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外 ,当出现 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 的,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代表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1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且对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调 整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设 置;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本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不设 日常 机构。 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 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2 5 、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至 少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 发布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送达 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 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审议事项 的 表 决意见 以书 面形式 在 收取表决 意 见截 止时间 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统 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统计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 若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本条 第 1 款第 (2) 项、 第 2 款第 (3)项 规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4 会, 到会 者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份额 总数 的三 分之 一 (含 三分之 一 )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本部 分 “ ( 一) 召开事 由” 中所 述应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决定 的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计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分 之一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先 由召集 人在 收取 会议 审议 事项书 面表 决意 见截 止日 期前至 少 提前 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的 收取 表决 意见 表决 截止日 期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证 机关 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5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投 资者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人士 共同担 任计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计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计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计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人士 在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以 公 证 。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拒派 代 表 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6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该表决 通过 之日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计 票完 成且 计票 结果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决议 通过 条件 之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后 应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时 , 必须将 公证 书全文 、 公证 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报监 管机 关并 提前 公告后 ,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 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可以 进行收益 分配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 配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 额可供 分配 利润 的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 面 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7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前提 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基 金收 益分 配原则 和 支付方 式进 行调 整,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或仲 裁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因 投资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而产生 的各 项合 理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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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次月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令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 可抗 力等, 支付日 期顺延 。费 用自动 扣划后,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 系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次月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令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 可抗 力等, 支付日 期顺延 。费 用自动 扣划后,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 系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中第 3 -10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支付 给管 理人 、 托 管人的 各项 费用 均为 含税 价格, 具体 税率 适用 中国 税务主 管机 关的规 定。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9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精选 个股 和严 格的风 险控 制, 追求 基金 长期 资 产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国内 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 包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国内 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 内 地与 香港 股票 市场交 易互 联互 通机 制下 允许买 卖的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市 股票 ( 以 下简称 “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 ) 、 债 券 (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 次 级债 、 可转 换债 券 (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可 交换公 司债券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债 券回 购、 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 权 证、 股 指期 货、 现金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 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其中 投资 于港股 通 标的股 票的 比例 占股 票资 产的 0-50%。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 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股指 期货 、 权 证及 其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限制, 以变 更后 的比 例为 准, 本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将做 相应 调整 。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自 上而 下” 的方式 进行 大类 资产 配置 , 根据 对宏 观经 济、 市场 面、 政 策面 等因素 进行 定量 与定 性相 结合的 分析 研究 , 确 定组 合中股 票 、 债 券、 货币 市 场工具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比 例。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政 策因 素、 宏观因 素、 估值 因素 、 市 场因素 四方 面指 标, 在本 合同约 定的 投资比 例范 围内 制定 并适 时调整 国内 A 股 和香 港( 港股通 标的 )两 地股 票配 置比例 及投 资 策略。 香港 市场 是机 构投 资者主 导的 开放 型股 票市 场, 大 部分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的估 值相 对 A 股都有 明显优 势,价 值投 资策略 在港股 更容易 取得 长期回 报。同 时由于 国际 资金流 动频繁, 香港市 场短 期波 动幅 度较 大, 在资 金外 流、 市场 受 到冲击 、 估值 大幅向 下偏 离的时 候增 加港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0 股仓位 更容 易获 得超 额回 报。 本 基金 将结 合国 内经 济和相 关行 业发 展前 景、A 股和 港股 对投 资者的 相对 吸引 力、 主流 投资者 市场 行为 、 公 司基 本面 、 国 际可 比公司 估值 水平等 影响 港 股 投资的 主要 因素 来决 定对 港股权 重配 置和 个股 选择 。 本基金 对境 内股 票及 港股 通标的 股票 的 选择, 采用 “ 自上 而下” 和 “自 下而 上” 相 结合, 精选行 业和 个股 的策 略。 以公司 行业 研究 员的基 本分 析为 基础 , 同 时 结合数 量化 的系 统选 股方 法, 精 选价 值被 低估 的投 资 品种。 (1) 行业投 资策 略 : 本基 金将 在考虑 行业 生命 周期 、 景 气程度 、 估值 水平以 及股 票市场 行业 轮 动 规律的 基础 上决 定行 业的 配置, 同时 本基 金将 根据 宏观经 济和 证券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 及 时对 行业配 置进 行动 态调 整; (2) 个 股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主要采 用价 值型 策略 , 将 采用 “ 自下 而 上” 的 方式 , 结 合定 量、 定性分 析, 考察 和筛 选具 有综合 比较 优势 的个 股作 为投资 标的 。 对 价值、 成长 、收 益三 类股 票,本 基金 设定 不同 的估 值指标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债 券投 资方 面, 通过深 入分 析宏 观经 济数 据、 货 币政 策和 利率 变化 趋势以 及不 同类属 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 动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 以久期 控制 和结 构分 布策 略为主 , 以收 益 率曲线 策略 、利 差策 略等 为辅, 构造 能够 提供 稳定 收益的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 具组合 。 4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进 行信 用评 级控 制, 通过 对投 资单 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券的比 例限 制, 严格 控制 风险, 对投 资单 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而引 起组 合整 体的利 率风 险敞 口和信 用风 险敞 口变 化进 行风险 评估 , 并充 分考 虑单 只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资产 流动 性 造成的 影响 ,通 过信 用研 究和流 动性 管理 后, 决定 投资品 种。 基金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审 慎原则, 制定 严格的 投资 决策流程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信用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以防 范信用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 5 、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衍 生品 投资 将严 格遵守 证监 会及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约束 , 合 理利 用股 指期货 、 权 证等衍 生工 具 , 利用 数量 方法发 掘可 能的 套利 机会 。 投 资原 则为 有利于 基金 资产增 值 , 控 制 下跌风 险, 实现 保值 和锁 定收益 。 1 、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证 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平 , 根据 权证的 高杠 杆性 、 有 限损 失 性、灵 活性等 特性, 通过 限量投 资、趋 势投资 、优 化组合 、获利 等投资 策略 进行权 证投资。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权 证资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与 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1 属选择 ,谨 慎进 行投 资, 追求较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2 、股 指期 货投 资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投资 将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本基金 将在 风险可 控的前 提下, 本着 谨慎原 则,参 与股指 期货 的投资 ,以管 理投资 组合 的系统 性风险, 改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 套 期保 值将 主要采 用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 本 基金 在 进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通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结 合股指 期货 的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 水平。


基金管 理人 针对 股指 期货 交易制 订严 格的 授权 管理 制度和 投资 决策 流程 , 确保 研究分 析 、 投资决 策、 交易 执行 及风 险控制 各环 节的 独立 运作 ,并明 确相 关岗 位职 责。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宏 观经 济、 提前偿 还率 、 资 产池 结构 及资产 池资 产所 在行 业景 气变化 等因 素的研 究 , 预 测资产 池未 来现金 流变 化 ; 研究 标的 证券 发 行条 款 , 预测 提前 偿还率 变化 对 标 的证券 的久 期与 收益 率的 影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对标 的证 券收 益率 的影 响。 综 合运 用久 期管理 、 收益 率曲 线、 个券 选择和 把握 市场 交易 机会 等积极 策略 ,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情 况下 , 通过信 用研 究和 流动 性管 理, 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的收 益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以 期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7 、风 险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将借 鉴国 外风 险管 理的成 功经 验如 Barra 多 因子模 型、 风险 预算 模型 等,并 结 合公司 现有 的风 险管 理流 程, 在各 个投 资环节 中来 识别 、 度 量和 控制投 资风 险, 并通 过调 整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结构 ,来 优化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匹配 。 具 体而 言,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策略 的风 险控 制上 , 由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及宏 观策 略研究 小组 进行监 控 ; 在 个股投 资的 风险控 制上 , 本基金 将严 格遵守 公司 的内 部规 章制 度, 控制 单一 个 股投资 风险 。 8 、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决策 程 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本 基金的 投资 将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基金 的有关 规定。 ? 宏观经 济和 上市 公司 的基 本面数 据。 ? 投资对象 的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险的 匹配 关系。 本基 金将在承 受适 度风险 的范 围内, 选择预 期收 益大 于预 期风 险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2 (2) 投资 决策 程序 ?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部 通过 内部独 立研 究, 并借 鉴其 他研究 机构 的研 究成 果, 形成宏 观、 政 策、 投资 策略、 行业 和上市 公司 等分 析报 告, 为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提 供决 策 依据。 ?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定 期和 不定 期召 开会 议, 根据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和 对市 场的判 断决 定本 计划 的总 体投资 策略 , 审核 并批 准基 金经理 提出 的资 产配 置方 案或重 大投 资 决定。 ? 在既定 的投 资目 标与 原则 下, 根 据分 析师 基本 面研 究成果 以及 定量 投资 模型 , 由基 金经理 选择 符合 投资 策略 的品种 进行 投资 。 ? 独立的 交易 执行 : 本 基金 管理人 通过 严格 的交 易制 度和实 时的 一线 监控 功能 , 保证 基金经 理的 投资 指令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 效地执 行。 ? 动态的 组合 管理 : 基 金经 理将跟 踪证 券市 场和 上市 公司的 发展 变化 , 结 合本 基金的 现金流 量情 况 , 以及 组合 风险和 流动 性的 评估 结果 ,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动 态的 调整 , 使 之不 断 得到优 化。 基金管 理人 的风 险管 理部 根据市 场变 化对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进行 风险 评估 与监 控, 并授 权 风险控 制小 组进 行日 常跟 踪, 出 具风 险分 析报 告。 基 金管理 人的 合规 部对 本基 金投资 过程 进 行日常 监督 。 ( 四 )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股 票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 产 的 80% ,其中 投资于港 股通 标的股 票的 比例占 股 票资产 的0-50% ; (2)本 基金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3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回 购的 期限 不得 超过 1 年, 到期 不得 展期 ;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应 当符 合下 列投 资限制 : ①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②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③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④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 ⑤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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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9)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本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除第 (2) 、 (12)、( 19)、( 20) 项)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5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 二)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3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 本基金合 同所 述投资 比例 、投资限 制、 组合限 制、 禁止行 为 等作出 强制 性调 整的 , 本 基金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的 规定 执行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修 改或 调整 涉及 本基 金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限制 、 组合 限制 、 禁 止行 为等, 且该等 调整 或 修改属 于非 强制 性的 , 则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或 修改 后的 规定 执行 , 而无 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决 定, 但基 金管 理人在 执行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或修 改后的 规定 前 , 应 向投 资者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并 向监 管机关 报告 或 备案或 变更 注册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45% + 恒 生指 数收 益率 ×45% + 中债 综合 财富 指数 收益 率 ×10% 沪深 300 指 数是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编 制的 包含 上海 、深圳 两 个 证券 交易 所流 动性好 、 规模最 大 的300 只A 股为 样本的 成分 股指 数, 是目 前中国 证券 市场 中市 值覆 盖率高 、代 表 性强、 流动 性好 , 同 时公 信力较 好的 股票 指数 , 适 合作为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的 比较基 准。 恒生 指数是 由恒 生指 数服 务有 限公司 编制 ,以 香港 股票 市场中 的 50 家上 市股 票 为成分 股样 本, 以 其 发 行 量 为权 数 的 加 权平 均 股 价 指 数, 是 反 映 香港 股 市 价 幅 趋势 最 有 影 响的 一 种 股 价指 数。 中 债综 合财 富指 数为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编制 并发 布。 该指 数的样 本券 包括 了商业 银行 债券 、 央 行票 据、 证 券公 司债 、 证 券公 司短期 融资 券、 政策 性银 行债券 、 地 方企 业债、 中 期票 据、 记 账式 国债、 国 际机 构债 券、 非 银行金 融机 构债、 短期 融 资券、 中央企 业 债等债 券, 综合 反映 了债 券市场 整体 价格 和回 报情 况。 该 指数 以债 券托 管量 市值作 为样 本券 的权重 因子 , 每 日计 算债 券市场 整体 表现 , 是 目前 市场上 较为 权威 的反 映债 券市场 整体 走势 的基准 指数 之一 ,适 合作 为本基 金债 券部 分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如果相 关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而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 债 券型基 金和 货币市 场基 金 。 本 基金 将投 资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 将 承担 汇率风 险以 及因 投资 环境 、 投资标 的、 市场制 度、 交易 规则 差异 等带来 的境 外市 场的 风险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相关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6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 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股指 期货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本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采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 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5)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债 券,对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应对 市场报 价进 行调整 , 确认 计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于 不 存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况 下,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7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7 、估值 计算中 涉及港 币对 人民币汇 率的 ,将依 据下 列信息提 供机 构所提 供的 汇率为 基 准:当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人 民币 与港 币的 中间 价。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以 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10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作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负 责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四) 估值 程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8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该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9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 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5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估值方 法第 8 项进 行估 值 时,所 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由于 证券/期 货交 易所 、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 家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规 则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 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 场或外 汇市 场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 营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基金 估值 ; 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不经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决议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并应报 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决议生 效后按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规 定在 指定媒 介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下列任 一情 形均 应作 为《 基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1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组 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流 通性 受到 限制 、结 算保证 金相 关规定 等客 观因 素, 清算 期限可 相应 延长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2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各 方当 事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 协商 、 调 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 按照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 诉 方承担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 有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各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 受 中国 法律 (为本 合同 之目 的, 不包 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门 特别行 政区 和台湾 地区 法律 )管 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是 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 基 金与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1 、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签章 并在募 集结 束后经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并经 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认 后生 效。 2 、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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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十 九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A.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 上海 ) 自 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国 金中 心二 期53 层09-1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成立时 间: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 胡勇 钦 B.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 业拆 借业 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4 服务;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 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投资 于国内 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包含 中小 板、创 业板 及其 他国内 依 法发行 上 市的股 票) ,内 地与 香港 股 票市场 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 下允许 买卖 的香 港联 合交 易所上 市股 票 (以下 简称 “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 、债 券(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债 、可 转 换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可交 换公 司债 券、 央 行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 中期票 据、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 回购、 同业 存单 、银 行存 款、权 证、 股 指期货 、现 金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股 票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其中 投资 于港 股通标 的股 票的 比例 占股 票资产 的 0- 5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5%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股指期 货、 权证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 合法 律法规 和监 管 机构的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限制, 以变 更后 的比 例为 准,本 基 金的投 资比 例将 做相 应调 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5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 )股 票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 的80% ,其 中投 资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的比 例占股 票 资产 的0-50% ; 2 )本 基金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由 基金托 管 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不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过该 权 证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由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1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回 购的 期限 不得 超过 1 年, 到期 不得 展期 ; 16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应当 符合 下列 投资 限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6 ①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②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③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格式 与时 限向 交易 所报告 所 交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④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 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⑤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17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8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且 由基 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30% ;


19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 合本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0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1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除 第2)、 12)、 19)、 20 )项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 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7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 资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 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 金合同 所述 投资 比例 、投 资限制 、组 合限 制、 禁止 行为等 作 出强制 性调 整的 ,本 基金 应当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的 规定 执行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 门修改 或调 整涉 及本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投 资限 制、 组合限 制、 禁止 行为 等, 且该等 调整 或 修改属 于非 强制 性的 ,则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 按照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 门调整 或修 改后 的规 定执 行,而 无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决定 ,但 基金 管理人 在执 行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或修改 后的 规定 前, 应向 投资者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并向监 管机 关 报 告或 备案 或变 更注 册。


本基金 根据 上述 约定 调整 投资范 围、 投资 限制 等的 ,须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方 可 纳入基 金托 管人 投资 监督 范围。 4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以下 约 定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投资 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托管 人按 以下 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期 或 不定 期对 银 行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名 单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对手 时 须提前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后, 对名单 进行 更 新。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确 认调整 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单 生效 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8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 易,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 约定的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确 定交 易 方式,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3)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市场 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防 范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在与 核 心交易 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由于 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 应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责 任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 的名 单,审 核交 易 对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5 、关 于银 行存 款投 资。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的 支付能 力 等 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银行 名单 为中 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本 基金投 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的 银行 存 款出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 基金管 理人 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后 ,可 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情 况对 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单 进行 调 整。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责 任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 的名 单,审 核核 心存 款银 行是 否在名 单内 列 明。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应 遵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 由《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 受限证 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9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金投 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准 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上述资 料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个 工作 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发 行价格 、锁 定期 ,基 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 格、 总成 本、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已 持有流 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资 金划 付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上 述信 息 的真实 、完 整, 并应 至少 于拟执 行投 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日 将上 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关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 知》规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并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有 关书 面 信息。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 风险的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在 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理 人风 险 管理部 门就 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否则,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监 督职 责,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 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有关 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合 理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0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的 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托 管 人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该 投 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 托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合理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规 要求 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 期 货交易 账户 及其他 投资 所 需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根据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1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A.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 、期 货交易 账户 及其他 投 资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应 予以 必要协 助, 托管 人在 已履 行及时 通知 义务 的情况 下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B.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协议的 约定 , 将认 购资 金划 入基金 管理 人在 具有 托管 资格的 商 业银行 开设 的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管 理 。 基金 募集期 满,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 立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2 C.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 。 该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 专户 的管理 应符 合《人民 币银 行结算 账户 管理办法 》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 构 的其他 规定 。











D .基 金证 券账 户 与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 券账户 。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E.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F.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3 G.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H.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的 重 大 合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由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通过 专人送 达、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方式 将合 同原 件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合 同原件 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部 门 15 年 以上。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份 以 上 的正 本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加 盖 授 权业 务 章 的 合同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A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除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份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4 位 , 小 数点 后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基 金合同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 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并以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 按 规定予 以公 布。 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会 计责任 方,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4 外予以 公布 。 法 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B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股指 期货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 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所 上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的固 定收 益品种 (本 合同另有 规定 的除外)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③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 照每 日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 ⑤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债券 ,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应 以活 跃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代 表计 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 本应 对市 场报 价进 行调 整, 确认 计量 日的公 允价 值; 对于 不存 在 市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况 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5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合约,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估 值计 算 中涉及 港币 对人民币 汇率 的,将 依据 下列信息 提供 机构所 提供 的汇率 为 基准: 当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的 人民 币与 港币 的中 间价。 (8)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 时,本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采 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作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负 责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6 月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6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登 记机构 的保 存期 限自 基金 账户销 户之 日起 不得 少 于20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基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益 登记 日、 每年6 月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 内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北 京,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的 并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力 。除非 仲裁 裁决另 有规定,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为本协 议之 目的 , 不 包括 香港特 别行 政区 、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 和 台湾地 区法 律) 。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A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应 当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本 协议约 定事项 如 与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相 冲突的 ,应以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为准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之 一的 ,本 托管协 议终 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7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B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组 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流 通性 受到 限制 、结 算保证 金相 关规定 等客 观因 素, 清算 期限可 相应 延长 。 7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8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8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C.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D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并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的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 送开户 确认 书和 交易 对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在每 年 第 1-3 季度结束 后向定 制纸 质对 账单且在 季度内 有交 易的 投资者 寄 送季度对 账单 ,在每 年第 4 季度 结束后 向定制 纸质 对账单且 季度 内有交 易或 最后一个 交易 日仍持 有份 额的 投资 者寄 送年度 对账 单 ; 每 月向 定制 电子对 账单 服务 的份 额持 有人发 送电 子 对 账单 。 3 、由于 投资者 提供的 邮寄 地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错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递差 错 、 通 讯故障 、 延 误等原 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法 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收 取对账 单的投 资者 ,敬请 及时通 过本公 司网 站,或 拨打本 公司客 服热 线查询 、核对、 变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服 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销售 渠道定 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 额。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规 则另 行 公告。


(三)手机短信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可通 过 拨 打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0-8800 (免 长途 话费) 、(010)85712266 , 也可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四)在线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www.jsfund.cn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账户 信息 查询 和基金 信 息查询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0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 文件、 业绩 报告 及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等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个人 和机构 投资 者的 网上 直销 交易业 务。 个人 和机 构 投 资者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 办理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账户 资料 修改、 交易 密 码修改 、交 易申 请查 询和 账户资 料查 询等 各类 业务 。 (五)咨询服务 1、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交易 情况 、基 金账 户余 额、基 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话 :400-600-8800( 免长途 话费 ) 、 (010)85712266 ,传 真: (010)65182266 。 2、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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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无。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3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嘉实 互 融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的批 复文 件。 2、《 嘉 实互 融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嘉 实互 融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