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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恒利债券(LOF)C(164510)

国富恒利债券(LOF)C: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 海富 兰克林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以 通讯方 式召 开富兰 克林 国海恒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公 告 
 
一 、会 议基本 情况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提 高产 品的 市场 竞争 力,根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和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富兰 克林国海恒 利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 人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基金管 理人 ”或 “本 公司 ”)决 定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本基金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会 议召 开的具 体安 排如 下: 
1、会 议召 开方 式: 通讯 方 式。 
2、会 议投 票表 决起 止时 间 :自 2018 年 11 月 26 日起 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 17 :00 止
(送达 时间 以本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表决 票时 间为 准) 。 
3、会 议计 票日 :2018 年 12 月 18 日


4、会 议通 讯表 决票 的寄 达 地点:


收件人: 国 海富 兰克 林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客 户服 务部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国金 中 心 2 期 9 层


联系电 话: 4007004518 (免 国内长 途话 费) 、 95105680 ( 免国内 长途 话费 ) 、 021-38789555 邮政编 码:200120


传真:021-68883069 请在信封表面注 明:“富 兰克林国海恒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表决 专用 ”。 二 、会 议审议 事项 《关于富兰克林 国海恒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调整基金管理费及基金 托管费费率相 关事 项的 议案 》( 见附件 一) 。 上述议案的 说明 请参见《 富兰克林国海恒 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调 整基金管 理费 及 基金 托管 费费 率 方 案说明 书 》 (附 件四 )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为 2018 年 11 月 23 日, 即 2018 年 11 月 23 日 在本 基 金登记 机构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登记 在册 的本 基金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均有权 参加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表决。 四 、表 决票的 填写 和寄交 方式 1、 本次 会议 表决 票见 附件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从 相关报 纸上 剪裁 、 复印 附 件二或 登 录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www.ftsfund.com )下载并 打 印表决 票。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按 照表决 票的 要求 填写 相关 内容, 其中 :


(1) 个人 投资 者自 行投 票 的, 需 在表 决票 上签 字, 并提供 本人 身份 证件 (包 括使用 的 身份证 或其 他能 够表 明其 身份的 有效 证件 或证 明) 正反面 复印 件;


(2 ) 机 构投 资者 自行 投票 的, 需在 表决 票上 加盖 本 单位公 章 (或 基金 管理 人 认可的 其 他印章 ,下 同) ,并 提供 加盖公 章的 营业 执照 复印 件(事 业单 位、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单位 可 使用加 盖公 章的 有权 部门 的批文 、开 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复 印件 等)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自行投 票的 ,需 在表 决票 上加盖 本机 构公 章( 如有 )或由 授权 代 表 在表 决票 上签字 (如 无 公章) ,并 提供 该授 权代 表的有 效身 份证 件正 反面 复印件 ,该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所签 署 的授权 委托 书或 者证 明该 授权代 表有 权代 表该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签署 表决 票的其 他证 明 文件, 以及 该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的 营业 执照 、商 业登记 证或 者其 他有 效注 册登记 证明 复 印件和 取得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资格 的证 明文 件的 复印件 ; (3 ) 个 人投 资者 委托 他人 投票的 , 应由 代理 人在 表 决票上 签字 或盖 章 , 并 提 供个人 投 资者身 份证 件( 包括 使用 的身份 证或 其他 能够 表明 其身份 的有 效证 件或 证明 )正反 面复 印 件,以 及填 妥的 授权 委托 书原件 (可 参照 附件 三) 。如 代 理人 为个 人, 还需 提供代 理人 的 身份证 件( 包括 使用 的身 份证或 其他 能够 表明 其身 份的有 效证 件或 证明 )正 反面复 印件 ; 如代理 人为 机构 ,还 需提 供代理 人的 加盖 公章 的营 业执照 复印 件(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 其他单 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 的有权 部门 的批 文、 开户 证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4 ) 机 构投 资者 委托 他人 投票的 , 应由 代理 人在 表 决票上 签字 或盖 章 , 并 提 供机构 投 资者的 加盖 公章 的营 业执 照复印 件( 事业 单位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单 位可 使用 加盖公 章的 有 权部门 的批 文、 开户 证明 或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以及填 妥的 授权 委托 书原 件(参 照附 件 三)。 如代 理人 为个 人, 还需提 供代 理人 的身 份证 件(包 括使 用的 身份 证或 其他能 够表 明 其身份 的有 效证 件或 证明 )正反 面复 印件 ;如 代理 人为机 构, 还需 提供 代理 人的加 盖公 章 的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 位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 有权 部门的 批文 、 开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委 托他 人投 票的 ,应 由代理 人在 表 决票上 签字 或盖 章, 并提 供该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营业 执照 、商 业登 记证 或者其 他有 效 注册登 记证 明复 印件 ,以 及取得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资格 的证 明文 件的 复印 件,以 及填 妥 的授权 委托 书原 件。 如代 理人为 个人 ,还 需提 供代 理人的 身份 证件 (包 括使 用的身 份证 或 其他能 够表 明其 身份 的有 效证件 或证 明) 正反 面复 印件; 如代 理人 为机 构, 还需提 供代 理 人的加 盖公 章的 营业 执照 复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章 的有 权 部门的 批文 、开 户证 明或 登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5) 以上 各项 中的 公章 、 批文、 开户 证明 及登 记证 书,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认可 为准。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需 将填 妥的 表决 票和 所需的 相关 文件 自 2018 年 11 月 26 日 起, 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 17 : 00 以 前 (送 达时 间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表决 票时间 为准 ) 通过专 人送 交或 邮寄 的方 式送达 至本 基金 管理 人办 公地址 ,并 请 在 信封 表面 注明: “富 兰 克林国 海恒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 决专 用” 。


本基金 管理 人办 公地 址及 联系方 式如 下:


基金管 理人 :国 海富 兰克 林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国金 中 心 2 期 9 层


收件人 :客 户服 务部 联系电 话: 4007004518 (免 国内长 途话 费) 、 95105680 ( 免国内 长途 话费 ) 、 021-38789555 邮政编 码 :200120 传真:021-68883069 五 、计 票


1、 本次 通讯 会议 的计 票方 式为 : 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中国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效 力。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 权。 3、表 决票 效力 的认 定如 下 :


(1 ) 表 决票 填写 完整 清晰 , 所 提供 文件 符合 本公 告 规定 , 且 在规 定时 间之 前 送达基 金 管理人 的, 为有 效表 决票 ;有效 表决 票按 表决 意见 计入相 应的 表决 结果 ,其 所代表 的基 金 份额计 入参 加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2) 如表 决票 上的 表决 意 见未选 、多 选或 无法 辨认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 但其他 各项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视 为弃 权表 决, 计入有 效表 决票 ,并 按“ 弃权” 计入 对 应的表 决结 果, 其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计入 参加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3 ) 如 表决 票上 的签 字或 盖章部 分填 写不 完整 、 不 清晰的 , 或未 能提 供有 效 证明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 或代 理人 经有效 授权 的证 明文 件的 ,或未 能在 规定 时间 之前 送达基 金管 理 人的, 均为 无效 表决 票; 无效表 决票 不计 入参 加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的基 金份 额 总数。


(4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重复 提交表 决票 的 , 如 各表 决 票表决 意见 相同 , 则视 为 同一表 决 票; 如 各表 决票 表决 意见 不相同 , 则 按如 下原 则处 理: ①送 达时 间不 是同 一 天的, 以最 后 送达的 填写 有效 的表 决票 为准 , 先 送达 的表 决票 视 为被撤 回 ; ②送 达时 间为 同一天 的 , 视 为在同 一表 决票 上做 出了 不同表 决意 见, 计入 弃权 表决票 ; ③送 达时 间按 如 下原则 确定 : 专人送 达的 以实 际递 交时 间为准 ,邮 寄的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的 时间 为准 。 六 、决 议生效 条件 1、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含 50%) ;


2、 《 关于 富兰 克林 国海恒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调整 基金 管理费 及基 金托 管 费率相 关事 项的 议案 》应 当由提 交有 效表 决票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以上( 含 50%) 通 过; 3、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具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公 告的规 定, 并与 注册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4、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本基 金管 理人 自通过 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效 。 七 、二 次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及 二次 授权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需要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和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 的基金 份额 达到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含 50%) 方 可举行 。如 果本 次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不符 合前 述要 求而不 能成 功召 开, 根据 现行有 效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规定 时间 内( 即本 次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 个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相同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 当有 代表 基金份 额 达 到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三 分之 一)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 。 重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时 ,除 非授 权文 件另 有载明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授权期 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做出的 各类 授权 依然 有效 ,但如 果授 权方 式发 生变 化或者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重 新做 出授 权, 则以最 新方 式或 最新 授权 为准, 详细 说明 见届 时发 布的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 八 、本 次大会 相关 机构 1、召 集人 :国 海富 兰克 林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联系人 : 客户 服务 部 联系电 话: 4007004518 (免 国内长 途话 费) 、 95105680 ( 免国内 长途 话费 ) 、 021-38789555 传真: 021-68883069 网址: www.ftsfund.com 电子邮 件:service@ftsfund.com 2、监 督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3、公 证机 关: 上海 市东 方 公证处


联系人 : 林奇 联系电 话:021-62154848 ,021-62178903 4、见 证律 师事 务所 :北 京 大成( 上海 )律 师事 务所 联系人 :华 涛 联系电 话:021-3872 2416 九 、重 要提示 1、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表决 票时 , 充分 考虑 邮 寄在途 时间 , 确保 表 决 票 于表决 截 止时间 前送 达。 2、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有关 公告 可通 过本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查阅 , 投 资者 如有任 何 疑问, 可致 电本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电 话 4007004518 、95105680 、021-38789555 咨 询。 3、本 基金 将于 《关 于以 通 讯方式 召开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公 告》 刊登 当日 (2018 年 11 月 17 日) 开市 起至 当日 10:30 止停 牌, 并将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计票 日 (2018 年 12 月 18 日 ) 开 市起 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生效 公告 日 10:30 止停 牌 。 敬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关 注本 基金 停牌 期间 的流动 性风 险 。 4、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发 布本 公告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 就 本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相关 情况 做必要 说明 ,请 予以 留意 。 5、本 公告 的有 关内 容由 国 海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负 责解 释。


国海富 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17 日 附件一:《关 于富兰克林 国海恒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调整基金管理费及基金 托 管费费 率相 关事 项的 议案 》 附件二:《富 兰克林国海 恒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 决 票》 附件三 :《 授权 委托 书》 (样本 ) 附件四:《富 兰克林国海 恒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调整基金管理费及基金托管 费 费率方 案说 明书 》


附 件一 : 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恒 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调整基金管理费及基金 托管费费 率相关事项的议案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提 高产 品的 市场 竞争 力,根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和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协 商一致 ,提议 召 开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调整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的基金管 理费及 基金 托管 费费 率。 《富兰克林国海 恒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调整基金管理费 及基金托 管费费率 方案说 明书 》见 附件 四。 为实施富兰克林 国海恒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调整基金管理费及基金 托管费 费率事 宜, 提议 授权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本次 调整 费率 有关具 体事 宜, 包括 但不 限于可 以在 不 涉 及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 关 系 变化 或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 实质 性 不利 影 响 的前 提下根 据 《 富 兰克 林国 海 恒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及 基金托 管费 率方案 说明 书 》 对 富兰 克 林国海 恒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等 法律文 件进 行必要 的修 改和 补充 。 以上议 案, 请予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国 海富 兰克 林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8 年 11 月 17 日


附 件二 :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讯表 决票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 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 营业执照):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调整基 金管理费及基金托管 费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日 说明: 1、 请就 审议 事项 表示 “ 同 意” 、 “反 对” 或 “ 弃权 ” , 并在 相应 栏内 画 “√ ” , 同一 议案只 能表 示一 项意 见; 表决意 见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基金 账户 下全 部基 金份额 的表 决 意见。 2、 “基 金账 号” , 仅 指持 有本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账号 , 同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拥 有多个 此 类账户 且需 要按 照不 同账 户持有 基金 份额 分别 行使 表决权 的, 应当 填写 基金 账号; 其他 情 况可不 必填 写。 此处 空白 、多填 、错 填、 无法 识别 等情况 的, 将被 默认 为代 表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 本基 金所 有份额 。 3、 表决 意见 未选 、 多选 或 无法辨 认 、 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表 决票 均视 为投 票人放 弃 表决权 利, 其所 持全 部基 金份额 的表 决结 果均 计为 “弃权 ”。 4 、 本表 决票 可从 本基 金 管理 人 网站 (www.ftsfund.com ) 下 载 、 从报 纸上 剪裁、 复 印 或按此 格式 打印 。


附件 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 委托














先 生/女 士或





























代 表本 人 ( 或本 机构) 参 加投票 截止 日 为 2018 年 12 月 17 日 的、 以通 讯方 式 召开的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 行使所有议案 的表决权。 表决意见以 受 托人的 表决 意见 为准 。 若在法定时间内 就同一议 案重新召开富兰 克林国海 恒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除 本人( 或本 机构 )重 新作 出授权 外,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授 权期间 本人 (或 本机 构) 做出的 各类 授权 依然 有效 。


委托人 姓名 或名 称( 签字/ 盖章) :


委托人 证件 号码 (身 份证 件/ 营业 执照 ): 委托人 基金 账号 :


受托人 (代 理人 )姓 名或 名称( 签字/ 盖章 ): 受托人 证件 号码 (身 份证 件/ 营业 执照 ): 委托日 期:











附注: 1、此授权 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和/ 或盖章后 均 为有效 。 2、 “基 金账 号” , 仅 指持 有本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账号 , 同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拥 有多个 此 类账户 且需 要按 照不 同账 户持有 基金 份额 分别 行使 表决权 的, 应当 填写 基金 账号; 其他 情 况可不 必填 写。 此处 空白 、多填 、错 填、 无法 识 别 等情况 的, 将被 默认 为代 表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 本基 金所 有份额 。 3、受 托人 的表 决意 见代 表 委托人 本基 金账 户下 全部 基金份 额的 表决 意见 。


附 件四 :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调 整基金管理费 及基金 托管 费费率 方案说 明书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以下简称 “ 本基 金” ) 系由 于 2014 年 3 月 10 日成 立的 富兰 克 林国海 恒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于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 时直接 转换 形成 , 国 海富 兰 克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管 理人 ” ) 为本 基金 的 管理人 , 本基 金托 管人 为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本 基金托 管人 ”) 。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提 高产 品的 市场 竞争 力,根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和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协 商一致 ,提 议调 整本 基金 的基金 管理 费及 基金 托管 费费率 , 将 本基 金的 管理 费 年费 率由 原 来的 0.70% 调整 为 0.30% , 基金 托 管费 年费 率由 原来 的 0.20% 调 整为 0.10% , 并 对本基 金 法 律文件 的相 应内 容进 行修 订 。


本次会 议应 当经 过参 加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之 一 以上( 含二 分之 一) 通过 方为有 效, 故本 次基 金合 同修改 方案 存在 无法 获得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表决 通过 的可 能。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自 通过之 日 起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一、基 金合 同修 改的 内容 将“ 十九 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中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的“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和“2、 基金 托 管 人的 托管费 ”由 原来 的: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7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70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 修改为: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30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 二、主 要风 险及 相关 措施 说明 1、持 有人 大会 不能 正常 召 开的风 险 为预防 持有 人权 益登 记日 前,已 落实 参会 的持 有人 持有份 额较 大幅 度变 动造 成的持 有 人大会 无法 正常 召开 产生 的风险 ,我 公司 将扩 大投 资者联 络范 围, 除了 重点 联络机 构投 资 者以外 ,将 持有 份额 较多 的个人 投资 者也 作为 重点 沟通对 象, 争取 尽可 能多 的投资 者参 加 持有人 大会 ,并 在持 有人 大会权 益登 记日 以前 持续 保持与 主要 持有 人的 沟通 ,确保 持有 人 大会的 顺利 召开 。 2、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及基 金 托管费 费率 议案 被持 有人 大会否 决的 风险 在方案 公告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将 面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征询 意见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必 要 情况下 ,推 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开 时间 ,或 更改其 他会 务安 排。 如果 调整基 金管 理 费及基 金托 管费 费率 议案 未获得 持有 人大 会批 准,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有关 规定 重新向 持有 人 大会提 交新 的议 案。 三、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及基 金托管 费费 率符 合有 关规 定的说 明 1、 本次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及 基金托 管费 费率 符合 基金 法对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有 关规定 ,故 基金 管理 人拟 通过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及基金 托管 费 费率事 宜。 2.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次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及 基 金 托 管 费 费 率 事 宜出具 了无 异议 的函 。 3、 本次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及 基金托 管费 费率 事项 尚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批准, 基 金合同 修订 事宜 自持 有人 大会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在 持有 人大 会表决 通过 之 日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四、基 金管 理人 联系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若对 本方 案的内 容有 任何 意见 和建 议, 欢迎 及时 反馈 给本 基金 管理人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投资 者的反 馈意 见, 进一 步完 善本方 案。 本方 案若 有任 何修改 ,将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正式 召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国 海富 兰克 林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联系电 话: 4007004518 (免 国内长 途话 费) 、 95105680 ( 免国内 长途 话费 ) 、 021-38789555 传真: 021-68883069 网址: www.ftsfun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