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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恒利(164509)

国富恒利: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 以通讯方式召 开富兰克林 国海恒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公告 
 
一、 会议基本情况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提高产品 的市场竞 争力 ,根据《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
资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和富兰克 林国海恒 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 ”)的有关规定,富兰克林 国海恒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 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基金 管理人” 或“本公 司” )决定以通 讯方式召 开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 议召开的 具体安排 如下: 
1、会议召开 方式:通 讯方式。 
2、会议投票 表决起止 时间:自 2018 年 11 月 26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 17:00 止
(送达时间 以本基金 管理人收 到表决票 时间为准 )。 
3、会议计票 日:2018 年 12 月 18 日


4、会议通讯 表决票的 寄达地点 :


收件人:国 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客户 服务 部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国 金中心 2 期 9 层


联系电话: 4007004518 ( 免国内长 途话费) 、 95105680 ( 免国内长途 话费) 、 021-38789555 邮政编码:200120


传真:021-6888306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富兰克 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 专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调整基金管理费及基金托管 费费率相关事 项的议案 》(见附 件一)。 上述议案的 说明请参见《 富兰 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LOF )调整基金管 理费 及基金 托管费费 率 方案说 明书 》( 附件四) 三、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本次大会的 权益登记 日为 2018 年 11 月 23 日, 即 2018 年 11 月 23 日在本基 金登记 机构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登 记在册的 本基 金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 人均有权 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并表决 。 四、 表决票的填写 和寄交方式 1、 本次会 议表决票 见附件二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从相 关报纸上剪 裁、 复 印附件二 或登 录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ftsfund.com )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当按照表 决票的要 求填写 相关 内容,其中 :


(1) 个 人投资者 自行投票 的, 需在表决 票上签字 , 并 提供本人身 份证件 (包括使 用的 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 )正 反面复印件 ;


(2) 机构 投资者自 行投票的 , 需在 表决票上 加盖本单 位公章 ( 或基金管 理人认可 的其 他印章,下 同),并 提供加盖 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 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 体或其他 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 文、开户 证明或登 记证 书复印件等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 决票上加 盖本机构 公章(如 有) 或由授权代 表在表决 票上签字 (如无 公章),并 提供该授 权代表的 有效身份 证件正反 面复 印件,该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所签署 的授权委托 书或者证 明该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该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签署表 决票的其 他证明 文件,以及 该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的营 业执照、 商业 登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 注册登记 证明复 印件和取得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资格的 证明文件 的复 印件; (3) 个人 投资者委 托他人投 票的, 应由代理 人在表决 票上签字或 盖章, 并提供个 人投 资者身份证 件(包括 使用的身 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 明其 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 明)正反 面复印 件,以及填 妥的授权 委托书原 件(可参 照附件三 )。 如 代理人为 个人,还 需提供代 理人的 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 的身份证 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 身份 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 正反面复 印件; 如代理人为 机构,还 需提供代 理人的加 盖公章的 营业 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 位、社会 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 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 批文、开 户证 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 等); (4) 机构 投资者委 托他人投 票的, 应由代理 人在表决 票上签字或 盖章, 并提供机 构投 资者的加盖 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 印件(事 业单位、 社会 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 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 证明或登 记证书复 印件等) ,以 及填妥的授 权委托书 原件(参 照附件 三)。如代 理人为个 人, 还需 提供代理 人的身份 证件 (包括使用 的身份证 或其他能 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 证明)正 反面复印 件;如代 理人 为机构,还 需提供代 理人的加 盖公章 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 体或其他 单位 可使用加盖 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 批文、 开户证明或 登记证书 复印件等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 者委托他人 投票的, 应由代理 人在表 决票上签字 或盖章, 并提供该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的 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 证或者其 他有效 注册登记证 明复印件 ,以及取 得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资格的证明 文件的复 印件,以 及填妥 的授权委托 书原件。 如代理人 为个人, 还需提供 代理 人的身份证 件(包括 使 用的身 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 )正反面 复印 件;如代理 人为机构 ,还需提 供代理 人的加盖公 章的营业 执照复印 件(事业 单位、社 会团 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 加盖公章 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 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 件等); (5)以上各 项中的公 章、批文 、开户证 明及登 记证 书,以基金 管理人的 认可为准 。 3、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需将填妥 的表决 票和 所需的相关 文件自 2018 年 11 月 26 日起, 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 17: 00 以 前 (送达 时 间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表决票时 间为准) 通过专人送 交或邮寄 的方式送 达至本基 金管理人 办公 地址,并请 在信封表 面注明: “富兰 克林国海恒 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表决专用 ”。


本基金管理 人办公地 址及联系 方式如下 :


基金管理人 :国海富 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8 号国金中 心 2 期 9 层


收件人:客 户服务部 联系电话: 4007004518 ( 免国内长 途话费) 、 95105680 ( 免国内长途 话费) 、 021-38789555 邮政编码:200120 传真:021-68883069 五、 计票


1、 本次通 讯会议的 计票方式 为: 由 本基金管 理人授权 的两名监督 员在基金 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授权代 表的监督 下 , 在 2 个 工 作日内计票 ,并由公 证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 证。基金 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 力。 2、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份基 金份额享 有一票 表决 权。 3、表决票效 力的认定 如下:


(1) 表决 票填写完 整清晰 , 所提供 文件符合 本公告规 定, 且在 规定时间 之前送达 基金 管理人的, 为有效表 决票;有 效表决票 按表决意 见计 入相应的表 决结果, 其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计入参 加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表决的基 金份 额总数。


(2)如表决 票上的表 决意见未 选、多选 或无法 辨认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 但其他各项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视为 弃权表决 ,计 入有效表决 票,并按 “弃权” 计入对 应的表决结 果,其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计 入参加本 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 决的基金 份额总 数。 (3) 如表 决票上的 签字或盖 章部分填 写不完整 、 不清 晰的, 或 未能提供 有效证明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身份或代 理人经有 效授权的 证明文件 的, 或未能在规 定时间之 前送达基 金管理 人的,均为 无效表决 票;无效 表决票不 计入参加 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表决的基 金份额 总数。


(4) 基金 份额持有 人重复提 交表决票 的, 如 各表决票 表决意见相 同, 则 视为同一 表 决 票; 如各 表决票表 决意见不 相同 , 则按如 下原则处 理 : ①送 达时间不 是同一天 的, 以最后 送达的填写 有效的表 决票为准 , 先送 达的表决 票视为 被撤回; ②送达时 间为同一 天的, 视 为在同一表 决票上做 出了不同 表决意见 ,计入弃 权表 决票; ③送 达时间按 如下原则 确定: 专人送达的 以实际递 交时间为 准,邮寄 的以基金 管理 人收到的时 间为准。 六、 决议生效条件 1、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 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2、 《关 于富兰克 林国海恒 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调整基 金管理费 及基金托 管 费率相关事 项的议案 》应当由 提交有效 表决票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 3、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交的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 证和受托 出具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 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和 本公告的 规定,并 与注册登 记机 构记录相符 ; 4、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本基 金管理人 自 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 日起 生效。 七、 二次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及二次 授权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基 金合 同》的规定 ,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需要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和授 权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达到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方可 举行。如 果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不符合前 述要求而 不能成功 召开,根 据现 行有效 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基金管理 人可在规 定时间内 (即本次 公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 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 内)就相 同事项重 新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 表基金份 额 达到权 益登记日 基 金总份额三 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 之一) 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面意 见。 重新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时,除非 授权文件 另有 载明,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授权期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做出 的各类授 权依然有 效, 但如果授权 方式发生 变化或者 基金份 额持有人重 新做出授 权,则以 最新方式 或最新授 权为 准,详细说 明见届时 发布的重 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通知。 八、 本次大会相关 机构 1、召集人: 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联系人: 客 户服务部 联系电话: 4007004518 ( 免国内长 途话费) 、 95105680 ( 免国内长途 话费) 、 021-38789555 传真: 021-68883069 网址: www.ftsfund.com 电子邮件:service@ftsfund.com 2、监督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3、公证机关 :上海市 东方公证 处


联系人: 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021-62178903 4、见证律师 事务所: 北京大成 (上海) 律师事 务所 联系人:华 涛 联系电话:021-3872 2416 九、 重要提示 1、 请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 表决票时 , 充分 考虑邮寄 在途时间 , 确保表 决票于表 决截 止时间前送 达。 2、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有 关公告可 通过本基 金管 理人网站查 阅, 投资者 如有任何 疑问,可致 电本基金 管理人客 户服务电 话 4007004518 、95105680 、021-38789555 咨询。 3、本基金 将 于本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计票日 (2018 年 12 月 18 日 )开市 起至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公告 日 10:30 止 停 牌。敬 请 基金份额持 有人关注 本基金停 牌期间 的流动性风 险。 4、 基金管理 人将在发 布本公告 后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 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就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相关 情况做必 要说明, 请予以留 意。 5、本公告的 有关内容 由国海富 兰克林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负责解 释。


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8 年 11 月 17 日 附件一:《关于富兰克林国 海恒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调整基金管理费及基金托 管费费率相 关事项的 议案》 附件二:《富兰克林国海恒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 票》 附件三:《 授权委托 书》(样 本) 附件四:《富兰克林国海恒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调整基金管理费及基金托管费 费率方案说 明书》


附件 一: 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调整基金管理费及基金托管费费 率相关事项的议案 富兰克林国 海恒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 份额持有人 :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提高产品 的市场竞 争力 ,根据《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 资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和富兰克 林国海恒 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协 商一致, 提 议召开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调整富兰克 林国海恒 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 的基金 管理费及 基金托管 费费率。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调 整基金管理费 及基金托管费费 率 方案说明书 》见 附件 四。 为实施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调整基金管理费及基金托管 费 费率事宜, 提 议授权基 金管理人 办理本次 调整费率 有 关具体事宜, 包括但不 限于可以 在不 涉 及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 关系变 化或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根据 《 富兰 克林国海 恒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调整基金管理 费及基 金托管费 率方案说明 书》 对 富兰克 林国海恒 利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进 行必要的修 改和补充 。 以上议案, 请予审议 。 基金管理人 :国海富 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17 日


附件 二: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富兰克林国 海恒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 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姓 名/名 称: 证件 号码 (身 份证 件/营 业执 照) : 基金 账号 :


审议 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 于富 兰克 林国 海恒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及基 金托 管 费费 率相 关事 项的 议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受 托人 (代 理人 )签 名或 盖章















































日 说明: 1、 请就审议事 项表示 “ 同意” 、 “反 对” 或 “弃权” , 并在相应栏 内画 “√” , 同一 议案只能表 示一项意 见;表决 意见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本基金账 户下全部 基金份额 的表决 意见。 2、 “ 基金账号 ” , 仅指持 有本基金 份额的基 金账号 , 同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拥有多个 此 类账户且需 要按照不 同账户持 有基金份 额分别行 使表 决权的,应 当填写基 金账号; 其他情 况可不必填 写。此处 空白、多 填、错填 、无法识 别等 情况的,将 被默认为 代表此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有的本基 金所有份 额 。 3、 表决意 见未选 、 多选或 无法辨认 、 模糊 不清或相 互 矛盾的表决 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 弃 表决权利, 其所持全 部基金份 额的表决 结果均计 为“ 弃权”。 4 、本表决 票可从本 基金管理 人网站(www.ftsfund.com ) 下 载 、从报纸 上剪裁、 复印 或按此格式 打印。


附件 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 女士或





























代表 本人 (或 本机构) 参 加投票截止 日为 2018 年 12 月 17 日的、 以 通讯方式 召 开的富兰克 林国海恒 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 全权行 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 意见以受 托人的表决 意见为准 。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 新召开富兰克林国海 恒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除本人 (或本机 构)重新 作出 授权外,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授 权期间本人 (或本机 构)做出 的各类授 权依然有 效。


委托人姓名 或名称( 签字/ 盖章) :


委托人证件 号码(身 份证件/ 营业 执照): 委托人基金 账号:


受托人(代 理人)姓 名或名称 (签字/ 盖章 ): 受托人证件 号码(身 份证件/ 营业 执照): 委托日期: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和/ 或盖章后均 为有效。 2、 “ 基金账号 ” , 仅指持 有本基金 份额的基 金账号 , 同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拥有多个 此 类账户且需 要按照不 同账户持 有基金份 额分别行 使表 决权的,应 当填写基 金账号; 其他情 况可不必填 写。此处 空白、多 填、错填 、无法识 别等 情况的,将 被默认为 代表此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有的本基 金所有份 额。 3、受托人的 表决意见 代表委托 人本基金 账户下 全部 基金份额的 表决意见 。


附件 四: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调整基金管理费 及基金托管费 费率 方案说 明书 富兰克林国 海恒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 系由 于 2014 年 3 月 10 日 成立的富 兰克林国 海恒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根 据基金合 同的约 定于基 金合同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时直 接转换形 成, 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本 基金管理人” ) 为 本基金的 管理人, 本 基金托 管人为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 称 “本 基金托管人 ”)。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提高产品 的市场竞 争力 ,根据《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 资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和富兰克 林国海恒 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协 商一致,提 议调整本 基金的基 金管理费 及基金托 管费 费率, 将本 基金的管 理费 年费 率由原 来的 0.70% 调整为 0.30% , 基金 托管费年 费率由原 来 的 0.20% 调整为 0.10% , 并对本 基金法 律文件的相 应内容进 行修订 。


本次会议应 当经过参 加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 一 以上(含二 分之一) 通过方为 有效,故 本次基金 合同 修改方案存 在无法获 得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 通过的可 能。 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 表决通过 之日 起生效。基 金管理人 自通过之 日 起五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一、基金合 同修改的 内容 将“ 十九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中 “ (二)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的 “1 、基 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和“2、基 金托管人 的托 管费”由原 来的: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70% 年费 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 H =E× 0.7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按 月支 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 指令,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0% 的 年 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按 月支 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 ” 修改为: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30% 年费 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 H =E× 0.3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按 月支 付,由基 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 指令,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10% 年费 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按 月支 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 ” 二、主要风 险及相关 措施说明 1、持有人大 会不能正 常召开的 风险 为预防持有 人权益登 记日前, 已落实参 会的持有 人持 有份额较大 幅度变动 造成的持 有 人大会无法 正常召开 产生的风 险,我公 司将扩大 投资 者联络范围 ,除了重 点联络机 构投资 者以外,将 持有份额 较多的个 人投资者 也作为重 点沟 通对象,争 取尽可能 多的投资 者参加 持有人大会 ,并在持 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 日以前持 续保 持与主要持 有人的沟 通,确保 持有人 大会的顺利 召开。 2、调整基金 管理费及 基金托管 费费率议 案被持 有人 大会否决的 风险 在方案公告 之前,基 金管理人 将面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征询意见。 基金管理 人可在必 要 情况下,推 迟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时间, 或更 改其他会务 安排。如 果调整基 金管理 费及基金托 管费费率 议案未获 得持有人 大会批准 ,基 金管理人按 照有关规 定重新向 持有人 大会提交新 的议案。 三、调整基 金管理费 及基金托 管费费率 符合有关 规定 的说明 1、 本次调整基 金管理费 及基金托 管费费率 符合基金 法 对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有 关规定,故 基金管理 人拟通过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调整 基金管理 费及基金 托管费 费率事宜。 2. 本 基 金托 管 人中 国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对 本 次调 整基 金 管 理费 及 基金 托 管 费费 率 事 宜出具了无 异议的函 。 3、 本次调整 基金管理 费及基金 托管费费 率事项尚 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批准, 基 金合同修订 事宜自持 有人大会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管理人 在持有人 大会表决 通过之 日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四、基金管 理人联系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若对 本方案的 内容有任 何意见和 建议 , 欢迎及时反馈 给本基金 管理人。 本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投资者的 反馈意见 ,进一步 完善 本方案。本 方案若有 任何修改 ,将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正式召开 前及时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国海富 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联系电话: 4007004518 ( 免国内长 途话费) 、 95105680 ( 免国内长途 话费) 、 021-38789555 传真: 021-68883069 网址: www.ftsfun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