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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增裕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006508)

国联安增裕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国 联 安 增 裕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纯 债 债 券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不 向 个人 投 资 者 公 开 销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一 八年 十一 月


2 【重要 提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8 年 9 月 21 日 证 监 许 可 [2018]1534 号文准予 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没 有 风险。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前 景 等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或 者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最低 收益;因基金份额价格 存在波动, 亦 不 保 证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能 全 数 取回 其 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 自 主 判 断 基金 的 投资价值,对 投 资 本 基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策 , 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 但 同时 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 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 信用风险, 由 于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基 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 基金 运 作 工 程 中 产 生 的 操作 风 险 及 合 规 性 风 险 , 以及 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 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 较低收益的产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的规模 一般小额零散,主要 通过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综 合 电子 平 台 、 综 合 协 议 交 易平 台 或 证券公司进行转让 ,难 以 进 行 更 广 泛 估 值 和询 价 , 因 此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实 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 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资 产净 3 值产生影响。同时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流动性可 能比较匮乏,因此可能 面临 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以 及由流动性较差变现成 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 损的 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所面临 的风险包括流 动 性 风 险、 保 证 金 管 理 风 险 、 价差 风 险 、 杠 杆 风 险 、 展期 风 险和 CTD 券(最便宜可交割债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发生变化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决 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资产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行 负 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 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九、基金的投资 ................................................................................................ 46 十、基金的财产 ................................................................................................ 5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6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十六、风险揭示 ................................................................................................ 74 十七、基金终止与清算 .................................................................................... 78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5 二十二、备查文件 .......................................................................................... 116


6 一 、绪 言 《 国联安增裕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动性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国联安 增 裕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增裕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关 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 人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 说明 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 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7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联 安增裕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国联安增裕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联安增 裕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国联安增裕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国联安增裕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 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 修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法> 等七 部法 律的 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8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和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 9 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 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 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 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 证监 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 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10 38. 发起式基金: 指按照 《运作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 集,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 金经 理(指基金管理人员 工中 依 法 具 有 基 金 经 理 资格 者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基 金 的基金经理,下同)等 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 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 投资 基金 39.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40.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 股东、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1.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开放期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 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基金份额折算: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 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基 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 相应调整。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本 基金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就折 算方案、折算时间等内 容进 行公告 47.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 11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8. 元:指人民币元 49.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0.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 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保 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1.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 用的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包括该日)一年 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 封闭 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一年的期间, 如果 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 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 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 束之 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 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 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 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 ,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 次日 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 相应顺延,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 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7. 开放期: 指 自封闭期结 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五至二 12 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 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 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 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 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 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 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 》暂 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58.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59.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 客观事件


13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 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黄娜娜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基金管理人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 、董事长,华宝信托投 资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联 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华宝投资有限公 司总 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华宝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并 曾担任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现任太平洋资产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总经理,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长。 孟朝霞女士,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 14 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Jiachen Fu ( 付 佳 晨 ) 女 士 ,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学 士 。2007 年起进入金 融行业,历任安联集团 董事会事务主任、安联 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 展主 管兼创始人、忠利保险 公司内部顾问、戴姆勒 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 融及 监控部成员、美国克赖 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 及销售部学员。现任安 联资 产管理公司驻中国业务董事兼业务拓 展总监、管理董事会成员。 杨一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 品公司副总裁助理、中 国太平洋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 管理 中心副总经理,太平洋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 、风 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 审计部总经理等职务。 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 Eugen Loeffler 先生, 董事, 经济与政治学博士。2017年3月底退休前, 担任安联投资管理新加坡公司行政总裁/投资总监, 负责监督安联亚 洲保险 实体的投资管理事务。1990 年起进入金融行业 ,他历任安 联 全 球 投 资韩 国 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主管、 安联全球投资亚太区投资总监、 安联苏黎世公 司投资总监、安联苏黎 世房地产及安联资产管 理苏黎世公司行政总裁 、安 联投资管理公司环球股 票团队主管、安联全球 投资韩国公司主席及行 政总 裁、安联人寿韩国公司 投资总监、安联资产管 理香港办事处投资总监 兼主 管、安联资产管理欧洲 股票研究部主管、安联 慕尼黑总部财务部工作 (股 票/长期参与计划投资管理) 。 贝多广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学位。曾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 分校和纽约联邦储备银 行担任客座研究员,并 曾先后任职于中国财政 部、 中国证监会、中金公司 和美国摩根大通。贝先 生曾出版多项专著,获 得过 孙冶方经济学论文奖, 主持过国家社会科学基 金重点项目研究。近年 来关 注普惠金融,并主持相 关课题研究。贝先生现 任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 惠金 融研究院院长、财政金融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岳志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 野村证券国际金融部中国部负责人, 野村国际 (香港) 中国投行部总 经理、 15 野村中国区首席执行官, 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 全球合伙人等职。 现任正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 胡斌先生, 独立董事,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 工商管理硕士(MBA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管 理 工 程博 士 。 历 任 纽 约 银 行 梅隆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担 任Standish Mellon 量 化 分 析 师 、 公 司 副 总 裁 ,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2007 年11 月起,担任梅隆资产管理中 国区负责人。2010 年7月起, 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执 行官 (总经理) 。 现任 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总 经理。 2、监事会成员 段黎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平安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务 分析主管、中国平安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财 务企划部项目负责人、 平安集团财务上海分部 预算管理室主任、财务 管理 室主任,平安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 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 务。 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Uwe Michel 先 生 , 监 事 , 法 律 硕 士 。 历 任 慕 尼 黑Allianz SE 亚洲业务 部主管、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 主 席及日 本全国主管、德国慕尼黑Group OPEX 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现任慕尼黑 Allianz SE业务部H5投资与亚洲主管。 刘涓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监。 朱敏菲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人力综 合部资深行政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 、董事长,华宝信托投 资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联 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华宝投资有限公 司总 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华宝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并 曾担任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现任太平洋资产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 总 经 理 , 国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 事 16 长。 孟朝霞女士,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 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东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 1 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先后担任交易部总 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 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 理和华宝兴业先进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 国内 投资部总经理职务。2009 年 6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 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投资总监等职务。现 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并兼任国 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联安新 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 业务部、上海联合财务 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 经理、经理、营运负责 人兼 内部审计师、公司副总 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 经理 助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华先生,督察长,硕士学位。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广东 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 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 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 发展 部总经理、广州鼎源投 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 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 估有 限公司董事长、天一证 券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 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及监事、新疆前海联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等 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蔡蓓蕾女士,副总经理,博士学位。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 与营销部副总经理兼零 售部副总经理、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 总监、泰康资产管理公 司公募事业部市场业务 负责人等职。现任国联 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4、基金经理 沈丹女士,硕士研究生 。2010年8月至2015年2 月在中国人保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交易 员;2015 年3 月至2017 年2 月在江苏常熟农村 商业银 17 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2017年3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 任基金经理助理。2017 年8月起任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 鑫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8 月至2018 年6 月 兼 任 国联 安 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9月至2018年11月兼任国联安 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3月转 型为国联安 安稳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7年9月起兼任 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7月起兼任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基金经理。 郑海峰先生, 硕士研究生。2006年11 月至2011年8月担任北方之星数码 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金融研发部固定收益分析师,2011年8月至2013 年12月 担任包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全球金融部债券交 易员,2014 年2 月至2017 年9 月担任东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 固定收益投资部投资经 理。 2017 年9 月 加 入 国 联 安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8 年2 月 起 任 国 联 安 信心 增 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 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 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 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 益部 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组成。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常务副总经理)权益投委会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杨子江(研究部总经理)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 、常务副总经理)固收投委会主席 欧阳健(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养老金及FOF投资部(筹)负责人) 杨子江(研究部总经理)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18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 , 对 所 管 理的 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19 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 期 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20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 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两 个 方 面。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 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 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 进各 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 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 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 措施 21 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 公司。具体来说,必须 达到 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 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 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 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22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 的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公司必须依据自 身经营特点设 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 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一线岗位为 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 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 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 方式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建 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 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 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 制衡。 3) 建立以督察长、 监 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 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 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 防线。公司督察长、风 险管 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 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2) 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 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 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 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 的操 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 相互 牵制。 (3) 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在明 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 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 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 相互 配合、相互制约、相互 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 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度、 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 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 各岗位、各部门、各机 构的 目标管理。 (4) 公司必须真 实、 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 监督职能,健全会计、 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 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 度, 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 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 23 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 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 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 员的 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 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 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 点, 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 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 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 重要区域遇 到 断 电 、 失火 等 非 常 情 况 时 , 应 急应 变 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 预定功能 发 挥 作 用 , 以确 保 公 司 的 正 常 经 营 不会 受 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 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 存在 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 性 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 务制 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 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监察稽 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4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 甲25号中国光大 中 心 成立日期:1992年6 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 】75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闻学 电话:(010 ) 63636363 传真:(010 )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张金良先生,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处长、副总经 理兼任IT 蓝 图 实 施 办 公 室 主 任 、 总 经 理 , 中 国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行 长 、 党 委 书记, 中国银行副行长 、 党委委员。 现任中国 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执行董事、 党委委员,兼任中国光大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 分行副行长。现任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7 年12月31日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 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 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 汇安 多策略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等共93 只 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管基金资产规模2014.52 亿元 。 同时 , 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 划 、 专 户 理财 、 企 业年金 基 金 、QDII 、 银行 理财 、 保 险 债权 投 资 计划等 资 25 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 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 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 的保 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 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 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 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 业务 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 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 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 稳健 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 预防性原则。 树立 “预防为主” 的管理 理念, 从风险发生的源头 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 及时性原则。 建 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 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 独立性原则。 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 行机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 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 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 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 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 类业 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 督、管理和协调,建立 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 制。 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 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 制约 体制。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 设立了风险管理处, 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 、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与 托 管 业 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严 格 遵 照 《基金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信息披露办法》、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 ,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规定》、《中 国光 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 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 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将风 26 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 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 制和 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 为主线,在重要岗位( 基金清算、基金核算、 监督 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 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 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 以保 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 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 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 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 式方 法,对基金投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 监督;同时,对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 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 为,及时以书面或电话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27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业明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黄娜娜


网址: www.cpicfunds.com (2 )其他销售 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业明 联系人:黄娜娜


电话:021-3899286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28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 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 场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 隆广场 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 张楠 29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 于 2018 年 9 月 21 日 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18]1534 号文 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 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以开放期和封 闭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 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包括该日)一 年的期间。本基金的首 个封 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一年的期间 ,如 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 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 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 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 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 首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一年的期 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 的次 日为非工作日的 , 封 闭期 相 应 顺 延 , 以 此 类 推。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不 办理 申 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 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 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 明。 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 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 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 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 放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 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30 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目 前 , 本基 金 不 向 个 人 投 资 者 公开 销 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 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公 开发售之日或者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孰晚日起不少于 3 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100 万 0.50% 100 万≤M <300 万 0.30% 300 万≤M <500 万 0.1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基 金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1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 元和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 认购利息分别为 2 元和 2,000 元,则两笔认 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认购份额 计算如下:


认购 1 : 认购金额 10,000 元, 认购利息 2 元,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50% 。 净认购金额=10,000/ (1+0.50% )=9,950.25 (元)


认购费用=10,000-9,950.25=49.75 (元) 认购份额=(9,950.25+2 )/1.00=9,952.25 (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基 金 份 额 , 对 应 的 认 购 费 率 为 0.50% ,假定该笔认购 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2 元,则可得到 9,952.25 份基金 份额。 认购 2 :认购金额 1,000 万元,认购利息 2,000 元,对应的认购费用 为 1,000 元。 认购费用=1,000 (元 )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9,999,000+2,000 )/1.00=10,001,0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 元 , 假 定 该 笔 认 购 费 用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2,000 元 , 则 可 得 到 10,001,000.00 份基金 份额。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 认购时间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 售情 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 、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 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 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 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 基金 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 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 续。在发售期间,基 金投 资 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 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 销售机构填写认购申请 书, 32 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 不允许撤销; (3 )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 、认购的限制 在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 购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 ( 含认购 费) ; 追加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含认购费) 。 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通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 基金 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机构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十)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募集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


33 七 、基 金 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 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 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 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 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 构 为 基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应 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 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 延续 基 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 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34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35 八 、基 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 市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 市场、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开放期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 本基金进入 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 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 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 )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期 限原 则上为五至二十个工作 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具体 事宜见《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如在开放 期 内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 据基 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 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 的时 间要求。 在每个开放期前,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 时间及期限。


36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在开 放期 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 人在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后提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换 申 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 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 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 后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 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 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和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37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从 基金托管账户划出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本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申 请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 记机 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 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 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 (含申购费 ) ,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通过直销 机构申 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 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申购费),已 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 述 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同时 赎回份额 必须 是整数 份 额。 投资 人全 额赎回 时 不受 上述限制。 3 、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 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被确认,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 留的 38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 、 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购 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100 万 0.60% 100 万≤M <300 万 0.40% 300 万≤M <500 万 0.2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在同一 开放 期内 申购 后又 赎回的 份额 1.50% 持有一 个或 一个 以上 封闭 期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9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 动 。在 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 机制适用的具体情形、 处理 原则及操作规范遵循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1 : 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 元和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则 两笔申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基 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金额 1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 0.60% 。 净申购金额=10,000/ (1+0.60% )= 9,940.36 (元)


申购费用=10,000- 9,940.36= 59.64 (元) 申购份额=9,940.36/1.1200=8,875.3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基 金 份 额 ,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率 为 0.60%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可得到 8,875.32 份基 40 金份额。 申购 2 :申购金额 1,00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9,999,000/1.1200=8,927,678.5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可得到 8,927,678.57 份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2 : 某投资者在 同一 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 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 则投资 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 ×1.1200=11,200.00 (元 ) 赎回费用=11,200.00 ×1.50%=168.00 (元 ) 赎回金额=11,200.00-168=11,032.00 (元) 即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 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 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200 元 , 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032.0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 41 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 收市后计算,并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公 告。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证 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 停 基 金 估值 并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申 购 申请的措施。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7、个人投资者申购;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 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42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 停 基 金 估值 并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 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 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3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 全部 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基 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 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基金 总份额的 20% ,其余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 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 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 ,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以下一开放日 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 础 计 算 赎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对 于该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 上 述比例的部分,基金 管 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1 )全 额赎回" 或"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约定方 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并办理。如延 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 的,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 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 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 原开 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 回业务。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44 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 公 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 转换 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 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 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 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 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 额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45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即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 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 前提 下,基金份额净值折算 调整为 1.0000 元,基 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 整。基金管理人将在基 金份额折算前就折算方 案、折算时间等内容进 行公 告。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 结与 解冻。 (十八 )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 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 充和 调整并提前公告。


46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政府机 构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次级 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 纯债 部 分 、 债 券 回 购 、 银行 存 款 ( 协 议 存 款 、 通知 存 款以及定期存款) 、 同 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始 前 1 个月、开放期以及开 放期结束后 1 个月,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 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金 一 倍的现金;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47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 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决定 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 个债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 和日常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1) 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 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2) 数量策略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 对市场预期 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 行风险测算;研究员对 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提供 研究 支持;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 开会议,依据上述报告 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 意见;如遇重大事项, 投资 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 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 投资组合方案设计;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参考上述报告, 制定资产配置、类属配 置和个债配置和调整计 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 建和 日常管理; 5)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 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各 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7) 基金经理进行投资 组合的实施, 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单个 券种投资比例,交易指 令传达到交易部;交易 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 定交易策略,通过交易 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 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到基 金经理; 8) 投资组合评价。 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 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 ,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 警; 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 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 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 和赎 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策略


48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封闭期内,本基金通过宏观周期研究、行业周期研究、公司研究相结 合,通过定量分析增强 组合策略操作的方法, 确定资产在基础配置、 行业 配置、公司配置结构上 的比例。本基金充分发 挥基金管 理 人 长 期 积 累的 行 业、公司研究成果,利 用自主开发的信用分析 系统,深入挖掘价值被 低估 的标的券种, 以尽量获取最大化的信用溢价。 本基金采用的投资策略包括: 期限结构策略、行业配置策略、息差策略、个券挖掘策略等。 首先,本组合宏观周期研究的基础上,决定整体组合的久期、杠杆率 策略。 一方面,本基金将分析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M2 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 ,并关注国家财政、 税收、货币、汇率政策 和其它证券市场政策等 。另一方面,本基金将 对债 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 变化进行深入细致分析 ,从而对 市 场 走 势 和 波动 特 征进行判断。在此基础 上,确定资产在非信用 类固定收益类证券(现 金、 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 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 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 例, 整体组合的久期范围以及杠杆率水平。 其次,本组合将在期限结构策略、行业轮动策略的基础上获得债券市 场整体回报率,通过息差策略、个券挖掘策略获得超额收益。 1、期限结构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 对各 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 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 参考基准指数 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 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 收益。具体来看,又分 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 乘策 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 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 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 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 进而 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 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 适 用于收益率曲线较陡时 ;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 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 收益 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 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 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 动; 49 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 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别 于收益率曲线,适用于 收益 率曲线水平移动。 2、行业配置策略 债券市场所涉及行业众多,同样宏观周期背景下不同行业的景气度的 发生,本基金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 分散化投资: 发行人涉及众多行业, 本组合将保持在各行业配置 比例上的分散化结构, 避免过度集中配置在产 业链高度相关的上中下 游行 业。 (2)行业投资:本组合将依据对下一阶段各行业景气度特征的研判, 确定在下一阶段在各行 业的配置比例,卖出景 气度降低行业的债券, 提前 布局景气度提升行业的债券。 3、个券挖掘策略 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业周期特征、公司基本 面风险特征基础上制定 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 甄别具有估值优势、基 本面 改善的公司, 采 取 高 度分 散 策 略 , 重 点 布 局 优势 债 券 , 争 取 提 高 组 合超 额 收益空间。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质上为公司债,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将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品种进行 筛选过滤,重点分析发 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 争地位、治理结构、盈 利能 力、偿债能力、现金流 水平等诸多因素,给予 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 用数 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 债券进行打分和投资价 值评估,选择发行主体 资质 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 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 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 析的 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 产品的质量和构成、利 率风险、信用风险、流 动性 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 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 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 资价 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 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 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 高本 50 基金的收益。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 约,通过对债券交易市 场和 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结合 国 债 期 货 的 定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的 估值 水 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 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 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 保值 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 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 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 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 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 申购 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 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 险的 目的。 7、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信 用利差是信用产品相对 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 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 源。 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 的影响,一方面为债券 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 平均 信用利差水平,另一方 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 状况。信用债市场整体 的信 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 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 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券 的利 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一方面,本基金 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 策、 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 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 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 化趋 势;另一方面,本基金 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 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 ,即 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 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 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 面, 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 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 提下 , 将 主 要 投 资 于 高 流动 性 的 投 资 品 种 , 防 范流 动 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为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始 前 1 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 后 1 个月, 51 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低 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 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7)本 基金 持有的 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 封闭期内, 本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 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 )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52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 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 2)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 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2) 、( 9)、( 12)、( 13)项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期间,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 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 后的 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53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 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 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是以 200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期,基 点为 100 点,并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起发布 。中债 综合指数的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 交 易 所 市 场 等 ) 、 不 同发 行 主 体 ( 政 府 、 企 业 等)和期限(长期、 中期、 短期等) ,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中债综 合指数收益率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 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 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或本 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原 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 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4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 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 较低收益的产品。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相关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相关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55 十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6 十 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的债 券(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 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57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债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 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 估值 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 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 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 二级 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 率没有发 生 大 的 变 动 的情 况 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国债期货合约按照估值当日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 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 此 , 就与 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 58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 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 责赔 付。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 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 损 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59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担 ; 由 于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当 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 误 负 责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60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 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 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 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重新 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 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应当暂停估值 ;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 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 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7 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61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2 十 二、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0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履行适 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 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 关业 务规则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63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64 十 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 诉 讼 费 和 仲 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理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30% 年 费 率 计 提。 管 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66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7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68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 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 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 、承 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69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 金份 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 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 东持 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7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71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基金估值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 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 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 风险 的影响。


72 十 一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况 ,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 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 二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 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73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74 十 六、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 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而产生波动,使基金运 作客 观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 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 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 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 增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 来的利率风险 互 为 消 长。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 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 前较 少的收益率 。


(二)信用风险


75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 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 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 的风险,另外,信用风 险也 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 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 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 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 的投 资收益水平。同时,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 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制 度 是否健全,能否有效 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 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 理人 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 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 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同 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 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 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 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 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部分 延 期赎回。同时,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 基金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 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 办理 赎回申请的措施。 (3)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 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 照法 律法规及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 , 谨 慎 选 取 延 期 办 理巨 额 赎 回 申 请 、 暂 停 接受 赎 76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作为 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 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 严格 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 行监测和评估。在实际 运用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 能受 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 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操作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或 者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差错 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 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 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 构、销售机构、证券交 易所 及其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在增加预期收益的同时可能会增加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规 模一般较小,主要通 过固 定 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 综 合协议交易平台 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 难以 进 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 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估值价格可能与实际 变现 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偏 差而对本基金资产净值 产生影响。同时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 匮乏,因此可能面临较 高的流动性风险 。 目 前主 要 是非上市公司发行私募 债券,发行人可得信息 较少,对信用风险评价 的难 度更高。基金管 理 人 虽会 通 过 建 立 系 统 的 信 用评 级 体 系 对 信 用 风 险 进行 研 究分析,仍可能使 本基金承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2、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77 本基金投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的 风 险 包 括 : (1 ) 与基 础 资 产 相 关 的 风 险 , 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 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 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 关的 风险; (2 ) 与 资 产 支 持证 券 相 关 的 风 险 , 主 要包 括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信 用增 级 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 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 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 险、 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 证券相关的风险 ; (3 )其 他风险 , 主 要 包 括 政策 风 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3、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所面临 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 、 保证金管理风险 、 价差 风 险 、 杠 杆 风 险 、 展期 风 险和 CTD 券(最便宜可交割债券) 对应的 国债品种发生变化的风险。 4、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 本基 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 特定机构投资者赎回可 能会 导致现有的中小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八)其他风险 1、 因本基金公司业务 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风险管理 和 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 行,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78 十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79 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0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81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 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 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 规 定决 定基 金 收益 的分 配 方案 ;


82 (11 ) 在 《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绝 或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回 申 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股 东权 利 ,为 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 纪商 、 期货 经 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 关基 金 认购 、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3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照 《 基 金法 》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 履行 信 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 及时 向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的 会计 账 册、 报表 、 记录 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 时, 及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履行 自 己的 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 托第 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 方处 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 84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 85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 照《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 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 》 规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基 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86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7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 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88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89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影 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 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 比例的, 召 集 人 可 以 在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月 以 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 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90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 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 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含三分之一)以 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 接出 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3 ) 项 中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 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 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91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 人 , 然 后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92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 前终 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 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 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93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 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 更的,基金 管 理 人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可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合同 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94 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95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 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 裁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96 十九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 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批准及 同意的其他业务 2、基名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成立日期:1992 年6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 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 人民 97 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央行票 据、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 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 证券、次级债、 可 分 离交 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协 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 定期存款)、同业存单 、货 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 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始 前 1 个月、开放期以及开 放期结束后 1 个月,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 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5%;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 的现金;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为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始 前 1 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 后 1 个月, 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98 (2)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但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 符 合 投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开 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 )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9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 持有 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30%; 2)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 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 (12) 、 (13) 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期间,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 后的 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 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全 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 100 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 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 行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管 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 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 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 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 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 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 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 要临 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 101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 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和责 任。 五)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银行定期存 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 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 投资 比例、存款期限等 方 面的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基 于 审 慎 原 则 评 估 存 款银 行 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 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 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 成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开立定期 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 账户 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 名一致,本着便于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 监督 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 尽量选择托管账户所在 地的分支机构。对于跨 行定 期存款投资,管理人必 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 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 权利 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 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 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 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 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 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 到期归还或提前支 取 的所 有 款 项 必 须 划 至 托 管专 户 ( 明 确 户 名 、 开 户行 、 账号等),不得划入其 他任何账户”。并依照 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 交接 流程予以明确。对于跨 行存款,管理人需提前 与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 议及 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 。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 存款证实书由存款行保 管或 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 的依据,存单交接原则 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 的方 式。 特殊情况下, 采用基金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 。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 的利率政策风险、存款 行的 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任, 并指定专人在核实 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 负责印鉴卡与存 款 证 实书 等 凭 证 的 监 交 或 交 接, 以 确 保 与 托 管 人 所 交接 凭 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托管人对投资 后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 之外 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 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托管 业务 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102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 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将 在 发现 后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 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 或书 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 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人 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 或 者 违 反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即 通 知基金管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 证 券账 户 103 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 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 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管 理 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人 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104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 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 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 基金管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基 金 托 管 人 为 本 基 金 开立 的 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国联安增裕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账户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西坝河支行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 专户, 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 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05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 极协助。结算备付 金 、交 收 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立、使用的,若无相 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 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 管人 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 券市 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 场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 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设和 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 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 106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 人委 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 露协 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 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 后及 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 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 107 布,基金托管人对该结果不承认任何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的债券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 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 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 收益 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 荐估 108 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 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 与二 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 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 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国债期货合约按照估值当日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 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 责赔 付。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09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第(7 ) 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 值错误,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2.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 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 基金 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者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 金 额 , 基 金 管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对 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 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 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 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110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 金额等),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 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 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在 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 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双 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 处理 原则。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 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应当暂停估值 ;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 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111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符时,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 查出原因,进行调整, 直至 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 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 便于基金托管 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托管 人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 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 保管 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 资料时,基金管理人应 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 延误 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 管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112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13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登 记 服 务 ,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 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 、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 每季度结束后20个 工 作 日 内 , 客 户 服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 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 年度结束后的20个 工 作 日 内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向所有在册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 送最近一季度基金 账 户状况对帐单。 2 、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 等。 ( 三 )客户服务中心 1 、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 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 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114 2 、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 台。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cpicfunds.com 客服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


3 、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 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 四 )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 务 , 持 有 相 应 借 记 卡 的 基 金 投资者满足相关条件下, 可以直接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cpicfunds.com)办理开户手续,并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和转换等业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 的 优 惠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 入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将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 况,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 敬请基金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 五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邮件 (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 ) 、 网 上 留 言 、 书 信 等 主 要 投 诉 受 理渠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 建 议 , 客 户 服 务 人 员 会 及 时 地 进 行处理。 ( 六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 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招募说明书。


115 二十 一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投资者 按 上 述 方 式所 获 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16 二十 二 、备 查文 件 1 、 中国证监会准予 国联安增裕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注册的 文件 2 、 《 国联 安 增 裕一 年 定期 开 放 纯 债债 券 型 发起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3 、 《 国联 安 增 裕一 年 定期 开 放 纯 债债 券 型 发起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处 ,基金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 联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二 〇一 八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