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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增裕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006508)

国联安增裕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联安增裕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国联安增裕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的募 集已经
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9 月 21 日 证监许可[2018]1534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是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 金。本基金 的 运作方式为 契 约型开放式 。 本基金以定 期 开放方式运 作 ,即以
开放期和封闭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3. 本基金管理 人 为国联安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 基金管理人 ” 或“本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本基金基金代码为:006508。 
5. 本基金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 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
长、缩短或者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 本基金募 集对 象为符合法 律 法规规定的 可 投资于证券 投 资基金的个 人 投资者、机 构 投资者、合 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 发 起资金 提供 方 以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 允许购 买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其 他投资 人。 目 前,本基
金不向 个人 投 资者公 开销 售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 资 证券投资
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 其 他组织 ;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 者指符 合《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 投资管 理办 法 》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7.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 元人民币, 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
自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不少于 3 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8.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 认购费) 。 
9.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10.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
超过 50% ,且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每个投资者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不得非
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2.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 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 不存在任何法律上、 合约上或其他障
碍。 
13.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14. 本公告仅对 “国联安增裕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
明。投 资者 欲 了解“ 国联 安 增裕一 年定 期 开放纯 债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 详细情 况, 请 详细阅读
刊登在 2018 年 11 月 16 日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上的 《国联安增裕一年定期开放纯
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5.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picfunds.com ) 上。 投资者亦 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6.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17. 风险提示: 
基金管 理人 依 照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 管理和 运用 基 金财产 ,但 不 保证投 资本 基 金一定盈
利,也 不保 证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最 低收 益 ;因基 金份 额 价格存 在波 动 ,亦不 保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能全数取
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 投资 于 证券市 场, 基 金净值 会因 为 证券市 场波 动 等因素 产生 波 动。投 资者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需全面
认识本 基金 产 品的风 险收 益 特征和 产品 特 性,充 分考 虑 自身的 风险 承 受能力 ,理 性 判断市 场, 自 主判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 ,对投 资本 基 金的意 愿、 时 机、数 量等 投 资行为 作出 独 立决策 ,并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 险。投资
者根据 所持 有 份额享 受基 金 的收益 ,但 同 时也需 承担 相 应的投 资风 险 。投资 本基 金 可能遇 到的 风 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 在 基金管 理实 施 过程中 产生 的 基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 债券引 发的 信 用风险 ,由 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连续 大 量赎回 基金 产 生的流 动性 风 险,基 金运 作 过程中 产生 的 操作风 险及 合 规性风 险, 以 及本基金
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 为债 券 型基金 ,预 期 收益和 预期 风 险高于 货币 市 场基金 ,但 低 于混合 型基 金 、股票 型基 金 ,属于较
低风险较低收益的产品。 
本基金 的投 资 范围包 括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的规 模 一般小 额零 散 ,主要 通过 固 定收益证
券综合 电子 平 台、综 合协 议 交易平 台或 证 券公司 进行 转 让,难 以进 行 更广泛 估值 和 询价, 因此 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的估 值 价格可 能与 实 际变现 的市 场 价格有 一定 的 偏差而 对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产 生影响 。同 时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流 动 性可能 比较 匮 乏,因 此可 能 面临较 高的 流 动性风 险, 以 及由流 动性 较 差变现 成本 较 高而使基
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
本基金 不向 个 人投资 者公 开 销售。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除 外。本 基金 特 定机构 投资 者 赎回可能
会导致现有的中小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者 在认 购 或申购 本基 金 前应认 真阅 读 本基金 的招 募 说明书 和基 金 合同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 况与基 金资 产 净值变 化引 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投资者
自行负责。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国联安 增裕 一 年定期 开放 纯 债债券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简 称 :国联 安增 裕 一年定 开债 券 发起式,
基金代码:006508) 
2、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开放期和封闭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 封闭 期 指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 包括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或 自每一 开放 期 结束之 日次 日 起(包括
该日) 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一年的期间,
如果封 闭期 到 期日的 次日 为 非工作 日的 , 封闭期 相应 顺 延。首 个封 闭 期结束 之后 第 一个工 作日 起 (包括该
日)进 入首 个 开放期 ,第 二 个封闭 期为 首 个开放 期结 束 之日次 日起 ( 包括该 日) 一 年的期 间, 如 果封闭期
到期日 的次 日 为非工 作日 的 ,封闭 期相 应 顺延, 以此 类 推。本 基金 封 闭期内 不办 理 申购与 赎回 业 务,也不
上市交易。 
本基金 开放 期 指自封 闭期 结 束之日 后第 一 个工作 日起 ( 含该日 )五 至 二十个 工作 日 ,具体 期间 由 基金管理人在上 一个 封 闭期结 束前 公 告说明 。开 放 期内, 本基 金 采取开 放运 作 模式, 投资 人 可办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业 务,开 放期 未 赎回的 份额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 个封闭 期。 如 在开放 期内 发 生不可 抗力 或 其他情形
致使基 金无 法 按时开 放或 需 依据基 金合 同 暂停申 购与 赎 回业务 的, 开 放期时 间顺 延 ,直到 满足 开 放期的时
间要求。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6、基金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回报。 
7、发行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可投 资 于证券 投资 基 金的个 人投 资 者、机 构投 资 者、合 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 、 发起资金
提供方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 买证券 投资 基 金的其 他投 资 人。目 前, 本 基金不 向个 人 投资者公
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且发 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不低于 三年 。 其中发 起资 金 指用于 认购 发 起式基 金且 来 源于基 金管 理 人股东 资金 、 基金管 理人 固 有资金、
基金管 理人 高 级管理 人员 或 基金经 理等 人 员的资 金。 本 基金发 起资 金 的认购 情况 见 基金管 理人 届 时发布的
公告。 
9、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公开发售,详见“七、本次发售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10、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成立 
2018 年 11 月 20 日, 本基金向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其他 投资 人 同时发 售。 基 金募集 期如 需 调整, 基金 管 理人将 及时 公 告,并且
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人民币,
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 基金备 案条 件 的,自 基金 管 理人办 理完 毕 基金备 案手 续 并取得 中国 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金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金 合 同不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在 收 到中国 证监 会 确认文 件的 次 日对基 金合 同 生效事宜
予以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 基金募 集期 间 募集的 资金 存 入专门 账户 , 在基金 募集 行 为结束 前, 任 何人不得
动用。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全额缴款的方式。 
2、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100 万 0.50%


100 万≤M <300 万 0.30%


300 万≤M <500 万 0.1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 重复 认 购,须 按每 次 认购所 对应 的 费率档 次分 别 计费。 基金 认 购费用 不列 入 基金财 产, 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投 资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认购 利息分别为 2,000 元, 则投资者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 认购金额 1,000 万元,认购利息 2,000 元,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 元。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9,999,000+2,000 )/1.00=10,001,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认购 本基金,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 元,假定 该笔认购产生的利息为 2000 元, 则可得到 10,001,000.00 份基金 份额。 4、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 期内 , 投资者 可多 次 认购基 金份 额 ,对单 一投 资 者在认 购期 间 累计认 购份 额 不设上 限。 通 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 购费) 。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6、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7、缴款方式: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 一个机构投资者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 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2、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3、直销机构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4、机构投资者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20 日 9:00 至 17:00。 (二)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 法人 营业执 照副 本 复印件 (附 有 最新年 检记 录) ,事业 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 它组织 则需 提 供民政 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附有最新年检记录)并加盖公章; (3)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法人及业务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附有有效期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印鉴卡一式两份; (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9)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经办人章; (10) 《传真委托协议书》 ; (11)专业投资者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12)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并加盖公章。 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2、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柜台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复印件。 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可提供规定的资料将开户与认购一起办理。 (三)缴款方式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 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的认购业务办理时间内, 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基金管理人在工商银 行开立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 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号:1001190729013312233 交换号:001021907(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20304018(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2290019077 投资者 若未 按 上述办 法划 付 认购款 项, 造 成认购 无效 的 ,国联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及直销 专户 的 开户银行 不承担任何责任。 2、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确认无效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四)投资者提示 1 、请机构投资 者尽早向直销 机构索取开户 和认购申请表 。投资者也可 从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的网站 (www.cpicfunds.com)下 载直销 业务申请 表格 ,但必须 在办 理业务时 保证 提交的材 料与 下载文件 中所 要求的 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咨询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 四、清算与交割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 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基金认购专户中,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登记机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发售结束后对基金份额进行登记。 五、退款 1、 机构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进行认购, 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的指定银 行账户划出。 2、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 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并在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人民币, 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 基金备 案条 件 的,自 基金 管 理人办 理完 毕 基金备 案手 续 并取得 中国 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金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金 合 同不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在 收 到中国 证监 会 确认文 件的 次 日对基 金合 同 生效事宜 予以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 基金募 集期 间 募集的 资金 存 入专门 账户 , 在基金 募集 行 为结束 前, 任 何人不得 动用。 七、本次发售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联系电话: (021)38992888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光大 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 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时间:1992 年 6 月 1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3、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黄娜娜 公司网址:www.cpicfunds.com 募集期 间, 客 户可以 通过 本 基金管 理人 客 户服务 中心 电 话进行 发售 相 关事宜 的问 询 、开放 式基 金 的投资咨 询及投诉、查询汇入资金的到账情况等。 4、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联系人:黄娜娜 电话:021-38992857 5、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6、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 广场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 恒隆广场 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