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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泰和(000595)

嘉实泰和: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嘉 实 泰和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 示 嘉实泰 和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由 泰和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来 。 依据 2014 年 3 月 14 日中 国证监 会《 关于 泰和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备 案的 回函 》( 基金部 函 [2014]148 号 ) 以 及泰和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泰和 证券 投 资基金 由封 闭 式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 调整存 续期 限 、 终 止上 市 、 调 整投 资目 标、 范围 和 策略 、 修 订基 金 合同 , 并 更名 为 “嘉 实泰 和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2014 年4 月 4 日起 , 由 《泰和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修订 而 成的 《 嘉 实泰 和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原 《 泰和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同 日起失 效。 本招募 说明 书是 对原 《 嘉 实泰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 的 定期 更 新, 原招 募 说明书 与本 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的 , 以本 招募 说明 书 为准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但 并不 表明 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的 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 风险包 括 : 因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 定风险 等等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高于 债券 型 基金及 货币 市场 基金 。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 基 金之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全面 认识 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性 , 并充 分考 虑自 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性 判 断市场 , 谨慎 做 出投资 决策 。 本基金 按 照1.00 元 初始 面 值开展 集中 申购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基 金份额 净 值可能 低 于1.00 元 。本 基 金是由 泰和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来的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 在集 中 申购期 结束 后将 进行 基金 份额折 算。 通过 份额 折算 使得基 金份 额净 值调 整 为1.000 元以 后 , 未改变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既不 会降 低基 金投 资风险 ,也 不会 提高 基金 投资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集中 申购或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责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2018 年 10 月 4 日 (特 别事 项注 明除 外)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未 经审 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 管理 人............................................................................................................................. 9 四、 基金 托管 人........................................................................................................................... 18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22 六、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 52 七、 基金 的存 续........................................................................................................................... 53 八、 基金 的集 中申 购 ................................................................................................................... 54 九、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 回 ....................................................................................................... 57 十、 基金 转换 .............................................................................................................................. 67 十一、 基 金的 投资....................................................................................................................... 72 十二、 基 金的 业绩....................................................................................................................... 82 十三、 基 金的 财产....................................................................................................................... 83 十四、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84 十五、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89 十六、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91 十七、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93 十八、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94 十九、 风 险揭 示........................................................................................................................... 98 二十、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02 二十一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 摘要 ................................................................................................. 106 二十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 121 二十三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服 务 ......................................................................................... 137 二十四 、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39 二十五 、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39 二十六 、 备查 文件..................................................................................................................... 14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嘉实 泰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称 “招 募说 明书 ” 或 “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照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及 《嘉 实泰 和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基金 管理 人解释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 ) 备案 。 基 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招募 说明 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 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嘉 实 泰和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泰 和基 金: 指泰 和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封 闭式 3 、基 金管 理人 :指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4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5 、基 金合 同 或 《基 金合 同 》 :指 《 嘉 实泰 和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本 基金 合同 由《 泰和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修订而 成 6 、托管 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嘉 实泰 和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本 托管 协议由 《 泰 和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修订 而成 。 7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嘉实 泰和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8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嘉实 泰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集中 申购 期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9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 《基 金法》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1、 《销 售办 法》 : 指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 修订 12、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运作 办法 》: 指2004 年6 月 29 日 由中 国证 监会公 布, 于 2004 年7 月 1 日 起实 施并 于2014 年7 月7 日 修 订的《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中 国证 监 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5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7、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0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21、 投资 者: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4、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5、直 销机 构: 指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6、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7、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8、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29、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30 、 《业 务规 则》 : 指 《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 规 范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者共 同遵 守 31、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2、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业 务导 致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33、 基金 转型 : 指 对包 括 泰和证 券投 资 基 金由 封闭 式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调整存 续期 限,终 止 上 市, 调整 投资 目标、 范围 和策 略, 修订 基金合 同, 并更 名为“ 嘉 实 泰和 混 合型 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券投资 基金” 等 一系 列事 项 的统称 34、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本 《 嘉 实泰 和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起始日 , 本 基金合 同自 泰和 证券 投资 基金终 止上 市之 日起 生效 , 原 《泰和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 自 同 一日起 失效 35、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6、 集 中申 购期 : 指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仅 开放 申购 、 不开 放赎 回的 一段 时间 , 最长 不得 超过3 个月 37、 存 续期 : 指 自 《泰和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至本 《 嘉 实泰 和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终止 且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之日 止的不 定期 期 限 38、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9、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的开 放时 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有 效申请 的 工作日 40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41、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者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2、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3、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者 根据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5、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6、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7、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8、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9、元 :指 人民 币元 50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1、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2、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3、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4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5、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6、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7、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 法抗拒 、 无 法避 免且 在本 基金合 同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 用、 没 收、 恐 怖袭击 、 传 染病传 播、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本 概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心 二 期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 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 亚洲 ) 有限 公司30% , 立信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30%。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文批 准, 于1999 年 3 月25 日 成立, 是中 国第 一批 基金 管理公 司之 一 , 是中 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地上 海, 总部 设在北 京并设 深 圳 、 成 都 、 杭 州 、 青 岛 、 南京 、 福 州、 广州 、 北京 怀柔 、 武 汉 分公 司 。 公 司 获得首 批全 国社 保基 金、 企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QDII 资格 和特 定资 产管 理业 务资格 。 2 、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 2018 年11 月 3 日,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1 只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145 只 开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 具 体包 括 嘉 实元和 、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合 、 嘉 实增 长混合 、 嘉实 稳健混合 、 嘉实 债券 、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合 、 嘉实 优质 企业 混合 、 嘉 实货币 、 嘉实 沪深300ETF 联接 (LOF ) 、 嘉实超 短债 债券、 嘉实 主 题 混合 、 嘉实 策略 混合、 嘉实海 外中 国股 票 (QDII ) 混合、 嘉实 研 究精选 混合 、 嘉 实多 元债 券 、 嘉实 量化 阿尔 法混 合、 嘉 实回报 混合 、 嘉 实基 本 面 50 指数 (LOF)、 嘉实稳 固收 益债 券、 嘉 实 价值优 势混 合、 嘉 实 H 股 指数 (QDII ) 、 嘉实 主题 新动力 混合、 嘉 实多利 分级 债券 、 嘉 实领 先成长 混合 、 嘉 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 嘉 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联 接、 嘉 实黄 金 (QDII-FOF-LOF) 、 嘉 实信 用债 券、 嘉 实周期 优选 混合 、 嘉 实安 心货币 、 嘉 实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中创400ETF、嘉 实中 创 400ETF 联接、 嘉实 沪深300ETF 、 嘉 实优 化红 利混 合、 嘉实全 球房 地 产(QDII ) 、 嘉 实理 财宝7 天债 券、 嘉 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债券、 嘉实 纯债 债券、 嘉实中 证中 期 企业债 指数 (LOF ) 、嘉 实 中证 500ETF 、 嘉实 增强 信 用定期 债券 、嘉 实中 证500ETF 联接 、 嘉实中 证中 期国 债ETF 、 嘉 实中证 金边 中期 国 债 ETF 联接、 嘉实 丰益 纯债 定期 债券、 嘉实 研 究阿尔 法股 票、 嘉实 如意 宝定期 债券 、 嘉 实美 国成 长股票 (QDII ) 、 嘉 实丰 益 策略定 期债 券、 嘉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债 券 、 嘉实新 兴市 场债 券 、 嘉 实 绝对收 益策 略定 期混 合 、 嘉实 宝 A/B、嘉 实活期 宝 货 币、 嘉 实1 个 月理财 债券 、嘉 实活 钱包 货币、 嘉实 泰和 混合 、嘉 实薪金 宝货 币 、 嘉实对 冲套 利定 期混 合、 嘉实中 证主 要消 费ETF 、 嘉实中 证医 药卫 生 ETF 、 嘉实中 证金 融地 产ETF 、嘉 实3 个月 理财 债券 A/E 、 嘉实 医疗 保健 股票、 嘉实 新兴 产业 股票 、嘉实 新收 益混 合、 嘉 实沪 深300 指 数研 究增强 、 嘉 实逆 向策 略股 票、 嘉 实企 业变 革股 票、 嘉 实新消 费股 票、 嘉实全 球互 联网 股票 、 嘉 实先进 制造 股票 、 嘉 实事 件驱动 股票 、 嘉 实快 线货 币、 嘉 实新 机遇 混合发 起式 、 嘉 实低 价策 略股票 、 嘉 实中 证金 融地 产 ETF 联接 、 嘉 实新 起点 混合、 嘉实 腾讯 自选股 大数 据策 略股 票、 嘉实 环 保低 碳股 票、 嘉实 创新成 长混 合、 嘉实 智能 汽车股 票、 嘉实 新财富 混合 、嘉 实新 起航 混合、 嘉实 稳瑞 纯债 债券 、嘉实 稳祥 纯债 债券 、 嘉 实新常 态混 合 、 嘉实新 优选 混合 、 嘉 实新 趋势混 合、 嘉实 新思 路混 合、 嘉 实沪 港深 精选 股票、 嘉实稳 盛债 券、 嘉实稳 鑫纯 债债 券、 嘉实 安益混 合、 嘉实 文体 娱乐 股票、 嘉实 稳泽 纯债 债券 、 嘉实 惠泽 混合 (LOF ) 、 嘉 实成 长增 强混 合、 嘉 实策 略优 选混 合、 嘉实主 题增 强混 合、 嘉实 优势成 长混 合、 嘉实研 究增 强混 合、 嘉实 稳荣债 券、 嘉实 农业 产业 股票、 嘉实 价值 增强 混 合 、 嘉实 新添 瑞混 合、 嘉 实现 金宝 货币 、 嘉 实增益 宝货 币、 嘉实 物流 产业股 票 、 嘉实 丰安 6 个 月定期 债券 、 嘉 实稳元 纯债 债券 、 嘉 实稳 熙纯债 债券 、 嘉 实新 能源 新材料 股票 、 嘉 实新 添华 定期混 合、 嘉实 丰和灵 活配 置混 合、 嘉实 定 期宝 6 个月 理财 债券 、 嘉 实 沪港深 回报 混合 、 嘉 实现 金 添利货 币 、 嘉实原 油 (QDII-LOF ) 、嘉实前 沿科 技沪 港深 股票 、 嘉实 稳宏 债券、 嘉实 中 关村 A 股 ETF 、 嘉实稳 华纯 债债 券、 嘉实 6 个月 理财 债券 、 嘉 实稳 怡 债券、 嘉实 富时 中国 A50ETF 联接、 嘉 实富时 中 国 A50ETF 、 嘉实 中小企 业量 化活 力灵 活配 置混合 、 嘉 实新 添泽 定期 混合、 嘉实 创 业板 ETF 、 嘉实 合润 双债 两年期 定期 债券 、 嘉实 新 添 丰定 期混 合 、 嘉 实新 添 辉定期 混合、嘉 实领航 资产 配置 混合 (FOF ) 、嘉实价值 精选 股票 、 嘉实医 药健 康股 票、 嘉实 润泽量 化定 期 混合、 嘉实 核心 优势 股票 、 嘉实 润和 量化 定期 混合 、 嘉实 金融 精选 股票 、 嘉 实新添 荣定 期混 合 、 嘉 实致 兴定 期纯 债债 券 、 嘉 实战 略配 售混 合 、 嘉 实瑞享 定期 混合 、 嘉 实新 添康定 期混 合 、 嘉实资 源精 选股 票 。 其中 嘉实增 长混合 、 嘉实 稳健 混合 和 嘉实 债券 属于 嘉实 理财通 系列 基金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 还 管理 多个全 国社 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 特定 客户 资产 投资 组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牛成立 先生 , 联 席董 事长 , 经济 学硕 士, 中共 党员。 曾任中 国人 民银 行非 银行 金融机 构 监管司 副处长 、处长 ;中 国银行 厦门分 行党委 委员 、副行 长(挂 职) ; 中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 委员会 (下 称银 监会 )非 银行金 融机 构监 管部 处长 ;银监 会新 疆监 管局 党委 委员、 副局 长 ; 银监会 银行 监管 四部 副主 任; 银监 会黑 龙江监 管局 党委书 记 、 局 长; 银监 会 融资性 担保 业务 工作部 (融 资性 担保 业务 监 管部际 联席 会议 办公 室) 主 任; 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党委委 员、 总裁 。 现 任中 诚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 长, 兼任 中国 信托业 保障 基金有 限责 任 公 司董事 。 赵学军 先生 , 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经济 学博 士。 曾 就职 于天津 通信 广播 公司 电视 设计所 、 外经贸 部中 国仪 器进 出口 总公司 、 北京 商品交 易所 、 天 津纺 织原 材料交 易所 、 商 鼎期 货经 纪 有限公 司、 北京 证券 有限 公司、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2017 年 12 月 起任公 司董 事长 。 朱蕾女 士, 董事 , 硕 士研 究生, 中共 党员 。 曾 任保 监会财 会部 资金 运用 处主 任科员 ; 国 都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部高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秘 兼发 展战 略官; 现任 中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助 理兼国 际业 务部 总经 理; 兼任中 诚国 际资 本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深圳 前海中 诚股 权投 资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 理。 高峰先 生, 董事 , 美 国籍, 美国纽 约州 立大 学石 溪分 校博士 。 曾 任所 罗门 兄弟 公司利 息 衍生品 副总 裁, 美国 友邦 金融产 品集 团结 构产 品部 副总裁 。 自 1996 年加 入德 意志银 行以 来, 曾任德 意志 银行 ( 纽约 、 香 港、 新加 坡) 董事 、 全 球市 场部中 国区 主管 、 上海 分 行行长 , 2008 年至今 任德 意志 银行 (中 国)有 限公 司行 长、 德意 志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 经理 。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 , 董事 , 英国籍 , 南 安普 顿 大学学 士学 位。 曾 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 询顾 问,JP Morgan 固定 收益 亚太 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 定收益 亚太 区 CFO 、COO ,德 意志 银行 资产与 财富 管理 全球 首席 运营官 。2008 年 至今 任德 意志银 行资 产 管理全 球首 席运 营官 。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 。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 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至 今, 任 北京 德 恒有限 责任 公 司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事 ,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化 学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世界银行 顾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限 公司 副总裁 ,万 盟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今 任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 中 共党员 , 法 学 博 士, 清华 大学法 学院 教授 、 清 华大 学商法 研究 中心副 主任 、 《 清华 法学》 副主编 ,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中国 商法 ” 丛 书编 辑咨 询委员 会成 员。 曾兼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第一 、 二 届并 购重 组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现兼 任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上市公 司协 会独 立董 事委 员会首 任主 任。 王瑞华 先生, 独立 董事, 管理学 博士, 会计 学教 授 , 注册会 计师 , 中共 党员 。 曾任中 央 财经大 学财 务会 计教 研室 主任、 研究 生部 副主 任。2012 年 12 月起 担任 中央 财 经大学 商学 院 院长 兼 MBA 教育 中心 主 任。 张树忠 先生 , 监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高级 经济 师, 中共党 员。 曾任 华 夏 证券 公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研 究发 展部 总经理 ; 光 大证 券公 司总 裁助理 、 北 方总 部总 经理、 资产管 理总 监; 光大保 德信 基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副总 经理 ; 大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人 保资 产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首 席投 资执行 官 ; 中 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党 委副 书记 。现 任中 诚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总 裁 , 兼任中 诚资 本管 理( 北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穆群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任 西安 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安 信 息产业 (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至今 任立 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 为 国 浩律师 集团 (北 京)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 7 月至今 , 就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经雷先 生, 总经 理, 金融 学、 会 计学 专业 本科 学历 , 工商 管理 学学 士学 位, 特许金 融分 析师(CFA)。 1998 年到 2008 年在 美国 国际集 团(AIG )国 际投 资公 司美 国纽 约总部 担任 研 究投资 工作 。2008 年到 2013 年 历任 友邦 保险 中国 区 资产管 理中 心副 总监 , 首 席投资 总监 及 资产管理 中心 负责人 。2013 年 10 月至 今就职 于嘉 实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董事总 经理 (MD) 、机 构投 资和 固定 收 益业务 首席 投资 官 ;2018 年 3 月 起任 公司 总经 理 。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7 月 于中国 银行 海外 行管 理部 任副处 长。 199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年7 月至 1999 年3 月任 博 时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1999 年3 月至 今任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司 副 总 经理 。 王炜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 法学 硕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 华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邵健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研究 生。 历任 国泰 证券 行业研 究员 , 国 泰君 安证 券行业 研究 部副经 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总经 理助理 。 李松林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 历任 国元 证券深 圳证 券部 信息 总监 , 南方 证券 金通证 券部 总经 理助 理, 南方基 金运 作部 副总 监,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2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归凯先 生 , 硕 士研 究生 ,12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 曾 任 国都证 券研 究所 研究 员 、 投资经 理。 2014 年5 月加 入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机 构投 资部投 资经 理一 职。2018 年 7 月 18 日至 今任嘉实 稳 健混 合基金 经理 。2016 年 3 月 10 日至 今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2014 年11 月 26 日至 2016 年3 月 10 日 ,王 汉博 先 生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4 年4 月4 日至 2014 年12 月 30 日, 张弢 先生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3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股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成 员包括 :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股票投 资业 务联 席 CIO 邵 健先生 , 公司总 经理 经雷 先生 , 各 策略组 投资 总监 陈少 平女 士、 邵 秋涛 先生、 张金 涛先 生、 胡 涛先 生、 谭丽女 士, 人工 智能 投资 部负责 人张 自力 先生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相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 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上述禁 止行 为的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 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 效经 营, 保 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意 见》 并结 合公 司具 体情况 , 公 司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 基 本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部 分组 成。 公司 内 部控制 大纲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是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的纲 要和 总 揽。 基 本管理 制度 包括 投 资管理 、 信息 披露、 信息 技术管 理、 公 司财 务 管 理 、 基金会 计、 人 力资源 管理、 资料 档案 管 理、 业 绩评估 考核、 监察 稽核、 风 险控 制、 紧 急应 变等制 度。 部 门 业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组 织 结构体 现职 责明 确、 相互 制 约的 原则 ,各 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 成本 效益 原则 :运 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 公司 董事 会对 公司 建 立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总 监及 资深 基金 经理 组成, 负 责指导 权益 类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确定 基本 的投 资策 略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3)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为 公 司风险 管理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由 公司 总经 理、 督察 长及相 关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 督察 长积 极对 公司 各 项制度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 性及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 监察 稽核 部: 公司 管 理层重 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并保 证监 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 业务 部门 :部 门负 责 人为所 在部 门的 风险 控制 第一责 任人 ,对 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 岗位 员工 :公 司努 力 树立内 控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 技 术上 量化 风险 ” , 积 极吸收 或采 用先 进的 风险 控制技 术 和手段 ,进 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管 理。 (1)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人 治 理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 公司 设置 的组 织结 构 ,充分 体现 职责 明确 、相 互制约 的原 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权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 公司 建立 有效 的人 力 资源管 理制 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 制, 确保 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 公司 建立 科学 严密 的 风险评 估体 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 险进 行识 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标 准和程 序, 确保 授权 制度 的贯彻 执行 ;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 或取消 授权 。 (7) 建立 完善 的基 金财 务 核算与 基金 资产 估值 系统 和资产 分离 制度 ,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有资 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状 况。 (8)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 岗 位分离 制度 ,明 确划 分各 岗位职 责, 投资 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要 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投资 、研 究、 交易 、IT 等重 要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 建立 和维 护信 息管 理 系统, 严格 信息 管理 ,保 证客户 资料 等信 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 变 措施 , 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 重影 响社 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 案 妥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 业 务的 合法合 规性 核查 。 由监 察稽 核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 点明细 , 按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 进行部 门自 查 、 监察 部核 查, 确保 公司 各项制 度 、 业务符 合有 关法 律、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 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风 险点, 界定 风险 责任 人, 设计内 部风 险点 自我 评估 表, 对 风险 点进 行评 估和 分析, 并由 监察 稽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 的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有 关高级 管 理人员 的同 时, 向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和 公司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基金 管理 人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 制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 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8年6月 末, 本集 团 资产总 额228,051.82 亿元 ,较上 年末 增加6,807.99 亿元, 增幅 3.08%。 上半 年, 本 集团 盈 利平稳 增长 , 利 润总 额较 上 年同期 增加93.27 亿 元至1,814.20 亿元 , 增幅5.42% ;净 利润 较上 年 同期增 加84.56 亿元 至1,474.65 亿 元, 增幅6.08% 。





2017 年, 本集 团先 后 荣获 香港 《 亚 洲货 币》 “2017 年 中国 最佳 银行 ”, 美国《 环球 金 融》 “2017 最 佳转型 银行 ” 、新加 坡《 亚洲 银行 家》 “2017 年中 国最 佳数 字银 行 ” 、 “2017 年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中国最 佳大 型零 售银 行奖 ” 、 《 银行 家》 “2017 最 佳金 融创新 奖 ” 及 中国 银行 业 协会 “年 度最 具社会 责任 金融 机构 ” 等 多项重 要奖 项 。 本 集团 在 英国 《银 行家 》 “2017 全球 银行 1000 强” 中列 第2 位 ;在 美国 《财 富》 “2017 年世 界500 强 排行榜 ”中 列 第 28 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综 合与 合规管 理处 、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 资产市 场处、 理财 信托 股 权市场 处、QFII托管 处、 养老金 托管 处、 清 算处、 核算处、 跨境 托 管运营 处 、 监 督稽核 处等10 个职 能处 室, 在安 徽合 肥 设有托 管运 营中 心, 在上 海设有 托管 运 营中心上 海分 中心, 共有 员工315 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部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 其 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 龚毅,资 产托 管业务 部资 深经理( 专业 技术一 级) , 曾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北 京市分 行 国际部 、 营业 部并担 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贷 业务 和集团 客户 业务 等工 作, 具有丰 富的 客 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资深经理 (专 业技术 一级) ,曾就职 于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会 计 部,长 期从 事托 管业 务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 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 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8 年二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银行已 托 管857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 中 国 建设银 行先 后9 次获 得 《 全球托 管人 》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行 ” 、4 次 获得 《 财资 》 “ 中国 最佳 次 托管银 行” 、连 续5 年获 得 中债登 “优 秀资 产托 管机 构 ” 等 奖项 , 并在2016 年被 《 环球 金融 》 评为 中国 市场 唯一 一家 “ 最佳 托管 银行 ”、在 2017 年 荣 获 《 亚 洲银行 家》 “ 最 佳托 管系 统 实施奖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 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统” ,严 格按照 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一 代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 对 各基金 投资 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况 进 行监控 ,如 发现 投资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提 示,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如 有必 要将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五、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万豪 中 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2 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 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 6 号 华润大 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 1366 号 万象 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37 号信合 广 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 电话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ltd.com 客服电 话 95588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8 号凯 晨世 贸中 心东 座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http://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网址 http://www.ccb.cn 客服电 话 95533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 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http://www.citic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58 (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联系人 高天、 虞谷 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9)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A 座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057 客服电 话 95580 (10)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 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http://www.bosc.cn 客服电 话 95594 (11)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http://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 95501 (12)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月 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http://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13)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 6 号 3 号楼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 0532-68602127 传真 0532-68629939 网址 http://www.qdccb.com/ 客服电 话 96588( 青岛) 、 4006696588( 全国) (14) 徽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学民 联系人 顾伟平 电话 0551-65898103 传真 0551-62667684 网址 http://www.hs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15) 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江苏 银 行总部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95319 (16)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住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河东 区海 河东 路 218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东 区海 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17)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3038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 30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 话 961200( 深圳) (18) 乌鲁木 齐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天山 区新 华北 路 8 号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天山 区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黎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http://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96518 (19)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烟台市 芝罘 区海 港 路 25 号 注册地 址 烟台市 芝罘 区海 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 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 话 4008-311-777 (20) 天津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友 谊 路 15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友 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宗唐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网址 http://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 话 4006-960296 (21) 河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石家庄 市平 安北 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注册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129999 (22)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http://www.jnbank.com.cn 客服电 话 96005 (23) 江苏昆 山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昆山 市前 进东 路 8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昆山 市前 进东 路 8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哲清 联系人 黄怡 电话 0512-57379810 传真 0512-57370750 网址 http://www.ksrcb.cn/ 客服电 话 0512-96079 (24) 成都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武侯 区科 华中 路 88 号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武侯 区 科 华中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 028-85315412 传真 028-85190961 网址 http://www.cdrcb.com 客服电 话 95392 (25)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http://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0512-96067 (26) 威海市 商 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威海 市宝 泉 路 9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威海 市宝 泉 路 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 0631-5215726 网址 http://www.whccb.com/ 客服电 话 4000096636 (27) 福建海 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六一 北 路 158 号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六一 北 路 158 号 法定代 表人 苏素华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http://www.fjhx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939999 (28)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泉州市 丰泽 区云 鹿 路 3 号 注册地 址 泉州市 丰泽 区云 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王 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312 (29) 锦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 68 号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http://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696178 (30) 华融湘 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芙蓉 南路一 段 828 号 鑫远 杰座 大厦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芙蓉 南路一 段 828 号 鑫远 杰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永宏 联系人 杨舟 电话 0731-89828900 网址 http://www.hrxjbank.com.cn 客服电 话 0731-96599 (31) 浙江乐 清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乐清市 城南 街道 伯乐 西 路 99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乐清 市城 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http://www.yq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32) 贵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贵州省 贵阳 市云 岩区 中华 北路 77 号 注册地 址 贵州省 贵阳 市云 岩区 中华 北路 77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宗权 联系人 黎荣荣 电话 18092299120 传真 0851-86851953 网址 http://www.bankgy.cn 客服电 话 4001196033 (33)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西壮 族自 治区 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注册地 址 广西壮 族自 治区 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传真 0773-3851691 网址 http://www.guilin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96299 (34) 江苏紫 金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381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381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张小军 联系人 游丹 电话 025-88866645 传真 025-88866724 网址 http://www.zjrcbank.com/ 客服电 话 96008 (35) 浙江杭 州余 杭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 街道南 大 街 72 号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临 平南 大 街 7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来熤标 联系人 蔡亮 电话 0571-86209980 传真 0571-86137150 网址 http://www.yhrcb.com/ 客服电 话 96596/4008896596 (36)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西城 区 新街 口外 大 街 28 号院 C 座 505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txsec.com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37)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飞 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38)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街 道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 8 楼 801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街 道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3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 宛 平南 路 88 号金座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 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77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 95021 (40)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https://www.howbuy.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41)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267 号 陆家 嘴金 融服 务广 场 二期 11 层 注册地 址 浦东新 区高 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42)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古荡 街道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文二 西 路 1 号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http://www.5i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43)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苑 路 15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苑 路 15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44)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注册地 址 中国上 海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http://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 话 400-921-7755 (45)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八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中心 办公 楼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46)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西城 区民 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民 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http://www.5irich.com 客服电 话 400-6262-818 (47)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北京)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48)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008800-884131 网址 http://www.snjijin.com/ 客服电 话 95177 (49) 众升财 富(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http://www.w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6-9988 (50)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富街 道深 南中 路 4026 号 田面 城市 大 厦 18 层 b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富街 道深 南中 路 4026 号 田面 城市 大 厦 18 层 b 法定代 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http://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877899 (51) 通华财 富(上海)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新金 桥 路 28 号 新金 桥大 厦 5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同 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马刚 联系人 褚志朋 电话 021-60818730 传真 021-60818187 网址 http://www.tonghua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6-95156 (52)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路 甲 19 号嘉 盛中 心 3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北京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宏达 北 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陈霞 电话 15249236571 传真 010-59313586 网址 http://www.cht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980-61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3)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密云 县兴 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密云 区兴 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 表人 于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 010-56075718 传真 010-67767615 网址 http://www.zhixin-inv.com 客服电 话 400-680-2123 (54) 北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浦项 中心 B 座 19 层 注 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六层 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http://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236060 (55) 上海大 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20219988-37492 传真 021-20219923 网址 https://www.wg.com.cn/ 客服电 话 021-20292031 (56) 北京加 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3 号通泰 大 厦 C 座 709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11 号 7 层 703 室 法定代 表人 曲阳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http://www.bzfunds.com 客服电 话 010-68292745 (57) 济安财 富(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 7 号北 京财 富中 心 A 座 4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网址 http://www.jianfortune.com 客服电 话 400-673-7010 (58)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长宁 区福 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富 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网址 http://www.66zichan.com 客服电 话 400-166-6788 (59) 上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黄 河 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客服电 话 400-820-2819 (60)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昆 明 路 518 号北 美广 场 A1002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崇明 县长 兴镇 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 和经 济 发展区 ) 法定代 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网址 http://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05-369 (61) 上海中 正达 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服电 话 400-6767-523 (62)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郑毓栋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68-1176 (63)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http://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64)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现 代五 项馆 2105 室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现 代五 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客服电 话 400-928-2266 (65)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珠海市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珠海市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http://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66) 中证金 牛(北京) 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 外大 街甲 1 号环 球财 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丰台 区东 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 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http://www.jnlc.com 客服电 话 010-59336512 (67) 中民财 富基 金销 售(上海)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老 太平 弄 88 号 A 、B 单元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网址 http://www.cmiwm.com/ 客服电 话 400-876-5716 (68)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3 号通泰 大 厦 B 座 8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东 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 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 话 400-817-5666 (69)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南 京西 路 768 号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http://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70)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71)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层至 二十六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72)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73)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5 楼、18 楼、19 楼、 36 楼、38 楼、39 楼、41 楼、42 楼、43 楼和 44 楼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黄 埔区 中新 广州知 识城 腾飞 一 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http://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74)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北京 市朝 阳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75)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2-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83574807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76)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http://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77)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世纪 商贸 广 场 45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33388214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客服电 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78)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79)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深圳)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80) 中信证 券(山东) 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 楼第 20 层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http://www.zxwt.com.cn 客服电 话 95548 (81)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13 、15 、16、18 、19、20、21 、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胡芷境 电话 0755-88320851 传真 0755-8202653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82)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东路 268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83)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19 号东 方证 券大 厦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孔亚楠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84)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 华 远 华 中 心 4 、5 号楼 3701-3717 注册地 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 华 远 华 中 心 4 、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 表人 施华 联系人 丁敏 电话 (010)5935599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 话 95571 (85)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http://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86)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 定代 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http://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87)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住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http://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88)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长春市 生态 大 街 6666 号 注册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网址 http://www.nesc.cn 客服电 话 95360 (89)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 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http://www.hazq.com 客服电 话 95318 (90)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天 国际 财富 中 心 26-28 层 注册地 址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 段 80 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静 电话 (0731)84403347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http://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95317 (91)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成都市 高新 区天 府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高 新区 天府 二街 198 号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高 新区 天府 二街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电话 (010)52723273 传真 (028)86150040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客服电 话 95584 (92)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 新 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琦 联系人 王怀春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网址 http://www.swhysc.com/index.jsp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93)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市 市中 区经 七 路 86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http://www.zts.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94)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1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招 商银行 大 厦 40 -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95)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9 、16-20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 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电 话 95358 (96)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中 大道 1619 号南 昌 国际金 融大 厦 A 栋 41 层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中 大道 1619 号南 昌 国际金 融大 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晓峰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http://www.scstock.com/index.html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97)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温 泉街 道五 四路 157 号 7-8 层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温 泉街 道五 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98)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客服电 话 400 910 1166 (99)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 55 号 广播 电视 新 闻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和 三、 四层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 55 号 广播 电视 新 闻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和 三、 四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网址 http://www.lxsec.com 客服电 话 95564 (100)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联系人 杨洪飞 电话 0755-83007323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http://www.vsun.com 客服电 话 4000-188-688 (101) 宏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锦江 区人 民南 路二 段十八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http://www.hx818.com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102)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755-83217421 网址 http://www.citicsf.com 客服电 话 400-990-8826 (103) 东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25 、 27 、 29 号 、 上 海市 浦 东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 厦 8 楼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25、27、29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网址 http://www.qh168.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4008888588 (104)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特 8 号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http://www.cjsc.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105)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 8 号 西南证 券大 厦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庆轩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212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106)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注册地 址 长沙市 天心 区湘 府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 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1)38784580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 http://www.xcsc.com 客服电 话 95351 (107)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 18 号电 信 广场 36 、37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 18 、19 楼全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108)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 A 座 16 层--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766 传真 (010)85127917 网址 http://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109)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梅 山 路 18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梅 山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78 (110)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 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 8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http://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111)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西塔 楼 21 层 注册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国 际贸 易中 心东 塔楼 法 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112)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6 、10 、12 、15 、1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http://www.dxzq.net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113)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30 (114)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95321 (115)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住所 南京市 江东 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电话 (025)58519523 传真 (025)83369725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86 (116)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四川 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务 大 厦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 336 号华 旭国际 大 厦 6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四 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网址 http://www.shzq.com 客服电 话 (021)962518 、 4008918918 (117)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网址 http://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95399 (118)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小 店区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12 、13 层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http://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119)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无锡市 金融 一 街 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70 (120)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 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五 星 路 201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五 星 路 20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121)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8 (122)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壮 族自 治区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国海 大厦 注册地 址 广西壮 族自 治区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71-5530903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3 (全 国) (123)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注册地址 广东东 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28 (124)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省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注册地 址 河南省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李 昐昐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http://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95377 (125)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 网址 http://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126)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 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400-888-8588 (127) 中银国 际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上 海市 浦东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宁敏 联系人 王炜哲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 http://www.bocifunds.com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128)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赛 罕区 敕勒川 大街 东方 君座 D 座 光大银 行办 公楼 14-18 楼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赛 罕区 敕勒川 大街 东方 君座 D 座 光大银 行办 公楼 14-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熊丽 电话 (0471 )4972675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客服电 话 4001966188 (129) 国盛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 司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西 湖区 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电话 (0791)86281305 传真 (0791)86281305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130)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海口市 南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 厦 4 楼 注册地 址 海口市 南宝 路3 6号 证券 大厦4 楼 法定代 表 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http://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131)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 29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杨 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 刘熠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2)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信托 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注册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 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 (029)87416168 传真 (029)87406710 网址 http://www.west95582.com 客服电 话 95582 (133)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 心 21 楼 注册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 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范坤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http://www.hlzq.com 客服电 话 95368 (134) 财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市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 际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注册地 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法定代 表人 陆建强 联系人 陶志华 电话 0571 - 87789160 传真 0571-87818329 网址 http://www.ctsec.com 客服电 话 (0571)96336 、 962336( 上海 地区) (135)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中 心 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灿辉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http://www.shhxzq.com/ 客服电 话 68777877 (136)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032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137)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15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于军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138)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B 座 15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科 技中 一路 西华强 高新 发展 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29 (139) 国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路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呼 和浩 特市 武川县 腾飞 大 道 1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董晶姗 电话 (010)83991737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http://www.grzq.com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140)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哈尔滨 市松 北区 创新 三 路 833 号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 6号 法定代 表人 赵洪波 联系人 周俊 电话 0451-85863726 传真 0451-82337279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141)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成 证大 厦 16 楼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 鹏 电话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10 (142)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路 盘古大 观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40 层-43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姜志军 联系人 齐冬妮 电话 (010)5935580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e5618.com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43)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144) 长城国 瑞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厦门市 莲前 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十 七楼 办公地 址 厦门市 思明 区深 田 路 46 号 深田国 际大 厦 20 楼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思明 区莲 前西 路 2 号莲富 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联系人 林丹 电话 (0592)2079259 传真 (0592)2079602 网址 https://www.gwgsc.com/ 客服电 话 400-0099-886 (145)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32 楼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32 楼( 陆家 嘴商 务广场 )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健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http://www.ajzq.com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146)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朝 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 国人保 寿险 大 厦 1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http://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98-4999 (147) 财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自强 路 35 号庄家 金融 大 厦 24 层 注册地 址 石家庄 市自 强 路 35 号 法定代 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 马辉 电话 0311—66006342 传真 0311—66006201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客服电 话 河 北 省 内:95363; 河北 省外:0311-95363 (148)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武 昌区 中南 路 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四 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岑妹妹 电话 027-87617017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http://www.tfzq.com 客服电 话 4008005000 (149)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 路赛 格科技 园四 栋 10 层 1006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 路赛 格科技 园四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马勇 联系人 文雯 电 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网址 http://www.xinlande.com.cn 客服电 话 400-118-1166 (150) 蚂蚁(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 街道文 一西 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法定代 表人 祖国明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151)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网址 http://www.hcjijin.com/ 客服电 话 400-619-9059 (152)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四环 西 路 58 号 理想 国际 大厦 906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四环 西 路 58 号 理想 国际 大厦 906 室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 010-62676405 传真 010-62676582 网址 http://www.xincai.com 客服电 话 010-62675369 (153)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浦 东新 区福 山路 33 号 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福 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网址 https://www.520fund.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1-0203 (154) 凤凰金 信(银川)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宁夏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湾 中心商 务区 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 办公 房 注册地 址 宁夏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湾 中央商 务区 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 公用 房 法定代 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 话 400-810-55919 (155)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东风 东路 康宁街 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东风 东路 东、康 宁街 北 6 号楼 6 楼 602、603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 裴小龙 电话 0371-85518395 4000-555-671 传真 0371-85518397 网址 HGCCPB.COM (156) 北京肯 特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http://fund.jd.com 客服电 话 010-89188462 (157)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www.ncfjj.com 客服电 话 4000-618-518 (二)基金登记机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中国上 海浦 东南 路256 号 华夏银 行大 厦 14 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张兰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张兰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湖 滨 路202 号领展 企业 广场 二座 普华 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张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嘉实泰 和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由 泰和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来。 泰和证 券投 资基 金成 立 于1999 年4 月 8 日, 基金 总 份额 为 20 亿份 ,存 续期15 年, 于 1999 年4 月20 日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基 金发起 人为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北京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吉林 省信托 投资 公司 、 中 煤信 托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 基金 管理 人为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人 为中 国建 设银 行。 2014 年2 月27 日, 泰和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以现 场方 式召 开, 大会讨 论 通过了 《 关于 泰和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 内 容包 括 泰 和证 券 投资 基 金由 封闭 式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调整存 续期 限, 终止 上市 , 调整 投资 目标 、 范 围和 策略以 及修 订基 金合同 等。 基金 管理 人已 就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提请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于2014 年3 月14 日生 效 。 依 据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金 管理人 向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申请 基金 终止 上市, 原 《 泰和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失效 , 《 嘉实泰 和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同时生 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的存续 (一)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泰和证 券投 资基 金终 止上 市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向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申请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 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取 得终 止 上市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之 后 , 将 投资 人权益 数据 转登 记到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的 注册 登记 系统 , 进 行投资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初始登 记, 并进 行基 金份 额更名 以及 必要 的信息 变更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 一)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 自2014 年4 月8 日至 2014 年4 月28 日 开放 集中申 购, 期间 不开 放赎 回,称 为 “ 集中 申购 期 ”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销 售情况 适当 延长 或缩 短集 中申购 期, 但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 二)销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 ( 三)销售场所 投资人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 理本基 金的 集中 申 购 。 本 基金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 单见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 四)集中申购安排 1 、集 中申 购时 间: 2014 年4 月8 日至2014 年 4 月 28 日。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以 各 销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2 、集 中申 购的 原则 : (1) 投资 人在 参加 集中 申 购前,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全额 缴款 ;


(2) 投资 人在 集中 申购 期 内可以 多次 申购 基金 份额 ,但已 受理 的集 中申 购申 请不允 许 撤销, 集中 申购 费率 按每 笔申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3) 集中 申购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申购 规模 没有 上限限 制;


(4) 销售 网点 (包 括直 销 机构和 代销 机构 )受 理集 中申购 申请 并不 表示 对该 申请已 经 成功的 确认 ,而 仅代 表销 售网点 确实 收到 了集 中申 购申请 。


3 、集 中申 购价 格: 本基 金 份额的 集中 申购 价格 为 1.00 元。 4 、集 中申购 申请 确 认: 对于 T 日 交易 时间 内 受 理的 集中申 购 申 请, 登记 机构 将在 T+1 日 就申 请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但对 申请 有效 性的 确认 仅代表 确认 接受 了投 资人 的集中 申购 申 请,集 中申 购的 最终 份额 由注册 登记 机构 在集 中申 购期结 束后 确认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 、集 中申 购期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限 制 (1) 投资 人集中 申 购基 金 份额,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备足 申购 款项 ; (2) 在集 中申 购期 内, 投 资者通 过代 销机 构或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上直 销首次 集 中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5,00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投资 者 通过直 销中 心柜 台首 次集 中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20 ,00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最 低限 额 为人民 币1,000 元; (3) 集中 申购 期内 ,投 资 人可多 次集中 申 购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已 受理 的集中 申购 申 请不允 许撤 销。 6 、基 金集中 申 购费 用及 计 算公式 表: 本基金的集中申 购 费 率结构表 集中申 购 金 额(M ) 集中申 购费率 M <50 万元 1.2% 50 万元 ≤ M <200 万元 0.9% 2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集中 申购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如下 :


当集中 申购 费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净集中 申购 金额=集 中申 购 金额/ (1 + 集中 申购 费率 )


集中申 购费 用= 集中 申购 金 额-净 集中 申购 金额


集中申 购份 额= (净 集中 申 购金额 +集 中申 购款 项利 息)/1.00 元 当集中 申购 费适 用 固 定费 用 时: 集中申 购费 用= 固定 费用 净集中 申购 金额=集 中申 购 金额- 集中 申购 费用 集中申 购份 额= (净 集中 申 购金额 +集 中申 购款 项利 息)/1.00 元 集中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由此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取得的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例:某 投资 者在 集中 申购 期投 资 30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集中 申购 期产 生利 息为 30 元 ,其 对应 的集 中申 购费 率为 1.2% ,则 其可 得到 的 基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净集中 申购 金额 =300,000/ (1+1.20% )=296,442.69 元 集中申 购费 用=300,000 -296,442.69 =3,557.31 元 集中申 购份 额= (296,442.69+30 )/1.00 =296,472.69 份 即投资 者在 集中 申购 期投 资 30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 假 设集中 申购 期产 生利 息 为30 元,可 得到296,472.69 份 基金 份 额。 7 、集 中申 购申 请确 认 对于T 日交 易时 间内 受理 的集中 申购 申请 , 登记 机构 将在 T+1 日 就申 请的 有效 性进行 确 认。 但 对申 请有 效性 的确 认仅代 表确 实接 受了 投资 人的集 中申 购申 请, 集中 申购申 请的 成功 确认应 以登 记机 构在 本基 金集中 申购 结束 后的 登记 确认结 果为 准 。 投 资者 应在 基金集 中申 购 期结束 后到 各销 售网 点或 以其规 定的 其他 合法 方式 查询最 终确 认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及 代销 机 构不承 担对 确认 结果 的通 知义务 ,投 资人 本人 应主 动查询 集中 申购 申请 的确 认结果。


8 、集 中申 购期 利息 的处 理 方式 集中申 购款 项在 集中 申购 期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有 , 利 息转份 额以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9 、原 泰和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份 额折 算


集中申 购期 结束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 10 日内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集中 申购 款项的 验 资。 验资 结束 日为原 泰和 基金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 基 金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份额 折算 , 使 得折 算 后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00 元, 再根 据折 算后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原 泰和 证券 投资 基金持 有人 应 获得的 基金 份额 并由 登记 机构进 行登 记确 认。 验资 结果将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份额折 算后 , 基 金份 额总 额与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数额 将发 生调 整。 份 额折 算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权 益无实 质性 影响 。


基金管 理人 将就 集中 申购 的份额 确认 情况 、基 金份 额折算 结果 进行 公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 赎回 集中申 购结 束后 , 本 基金 可暂停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 暂 停期 间不超 过 3 个月 。 暂 停 申购、 赎回 期间 结束 后, 本基金 将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 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若 基 金管 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者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二)申购和赎回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三)申购和赎回的 开始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可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正 常交易 日,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时 除 外。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变 更登 记完成 后将 开始 办理 集中 申购, 暂不 开放 赎回, 集中 申购期 不 超过3 个月 。 集 中申 购期 结束后 , 本 基金 可暂 停办 理申购 和赎 回。 暂停 期间 结束后 , 本 基金 将开放 申购 、赎 回。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收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四)申购与赎回 的 原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购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申购 的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 请 成立,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 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遇 证券 交易所 或交 易 市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故 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故 障或 其它 非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理 流程 时, 赎回 款项 顺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划出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或本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时 ,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T+ 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 T+ 2 日 后及 时(包 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 赎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请 。 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对于 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时查 询。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效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资 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六)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或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首 次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 币1 元 ,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1 元 ; 投 资者通 过直 销中 心柜 台首 次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20,000 元 ,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 元 。但 若有 代销 机构特 别约 定 首次申 购单 笔及 追加 单笔 最低限 额并 已经 发布 临时 公告, 则以 该等 公告 为准。 投资者 将当 期 分配的 基金 收益 转购 基金 份额或 采用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限 制。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单笔 赎回 不得 少 于1 份 (如 该帐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余 额不足 1 份, 则 必 须一次 性赎 回基 金全 部份 额) ; 若 某笔 赎回 将导 致 投资者 在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余 额不 足 1 份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剩余 基金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但 若有 代销机 构特 别约 定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并已 经发 布临 时公告 ,则 以该 等公 告为 准。 3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4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调整 对申 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七)申购、赎回的 费率 1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 购金额 递减 ,即 申购 金额 越大, 所适 用的 申购 费率 越低。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前端 申购 费率按 照申 购金 额递 减, 即申购 金额 越大 , 所 适用 的申购 费率 越低。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 如下: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50 万元 1.5% 50 万 元≤M <200 万元 1.2%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8%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本基 金业 务实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 其 申购费 率不 按申 购金 额分 档, 统 一优 惠为 申购 金额 的 0.6 %, 但中 国银 行长 城 借记卡 、 中 国 农业银 行借 记卡 持卡 人, 申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优 惠按照 相关 公告 规定 的费 率执行 ; 机 构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资者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 本基 金, 其 申购 费率 不 按 申购 金额分 档, 统一 优惠为 申购 金额 的0.6 % 。优惠 后费 率如 果低 于 0.6 %, 则按0.6 %执 行。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相关 公告 规定 的相 应申 购费率 低 于0.6% 时 ,按 实 际费率 收取 申购 费。 个人 投资者 于本 公 司网上 直销 系统 通过 汇款 方式申 购本 基金 的 , 前 端申 购费率 按照 相关 公告 规定 的优惠 费率 执 行。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注:2013 年 4 月 9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了《 关于 网上直 销开 通基 金后 端收 费模式 并 实施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自 2013 年 4 月 12 日起 , 在本公 司基 金 网 上直 销系 统开通 旗下 部分 基金产 品的后 端收费 模式 (包括 申购、 定期定 额投 资、基 金转换 等业务 ) 、并 对通过 本公司 基金网 上直 销系 统交 易的 后端收 费进 行费 率优 惠 。 本 公司直 销中 心柜 台和 代销 机构暂 不开 通 后端收 费模 式。2014 年 9 月 2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 发 布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 开通后 端收 费基 金产 品的 公告》 , 自 2014 年9 月5 日 起, 本基 金开 通网 上直 销后 端收费 模式 , 并执行 上述 优惠 费率 和业 务规则 。具 体请 参见 嘉实 基金网 站刊 载的 公告 。 2 、本 基金 对基 金份 额收 取 赎回费 ,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费 率按照 持有 时间 递减 ,即 相关基 金份 额持 有时 间越 长,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越 低。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1.5% 的赎回 费, 对持 续持 有期 大于等 于 7 天少 于 30 日 的 投资人 收 取 0.75% 的 赎回 费,并 将上 述 赎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大于 等 于30 天 少于 90 天 的投 资人 收取 0.5% 的赎 回费, 并将 赎回 费总 额 的75%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 持有期 大于 等 于90 天少 于180 天的 投 资人收 取0.5% 的赎 回费, 并将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于 等 于 180 天少 于365 天的 投资 人收 取 0.5% 的 赎回 费, 将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于 等 于365 天少 于 730 天的 投资 人收 取0.25% 的 赎回费 ,将 赎回 费总 额 的25% 计 入基 金 财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基 金终 止上市 前持 有的 原泰 和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 有期限 自 《嘉实 泰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计 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过 集中 申购 和日常 申购 所得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自 注册 登记 机构确 认登 记之 日起 计算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具体 如下 : 持有期 限(T ) 赎回费 率 T<7 天 1.5% 7 天≤T<30 天 0.75% 30 天≤T <365 天 0.50% 365 天≤T <730 天 0.25% T≥730 天 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费 率 如发生 变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 登公告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基 金赎 回 费 率。 (八)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 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①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②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 资 5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 ,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 =46915.31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5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5 元, 则其可 得 到46915.31 份 基 金份额 。 (2) 基金 份数 的计 算保 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舍 去部分 所 代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资产 。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 份额 赎 回” 方 式, 赎 回价 格以T 日 的基金 份 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1) 当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赎 回费用 (2) 赎回 金额 保留 至小 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 计入基 金财 产 例二: 假定 三笔 赎回 申请 的赎回 基金 份额 均 为 10,000 份, 但持 有时 间长 短不 同, 其 中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假设 数, 那么各 笔赎 回负 担的 赎回 费用和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1.100 1.200 1.300 持有时 间H 180 天 400 天 800 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0.5% 0.25% 0 赎回总 额 (元 ,d=a ×b)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 (e=c ×d ) 55 30 0 赎回金 额(f=d-e) 10,945.00 11,970.00 13,000.00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发 行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行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保 留在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享 有或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 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根 据市 场情 况,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产 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因 基金 收益 分配 、或 基 金投资 组合 内某 个或 某些 证券即 将上 市或 进行 权益 分派等 原 因,使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短 期内继 续接 受申 购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的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8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3 、5 、6、8、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 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3 项所 述情形 , 按基 金合同 的 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 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十一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 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额 赎 回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1) 接受 全额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若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部 分延 期赎 回并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10% 的前提 下 , 如 出现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前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30% 的 赎回 申请 ( “大 额赎 回 申请 人 ” )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按 照优 先确 认其 他赎 回申请 人 ( “ 小 额赎回 申请 人” )赎 回申 请 的原则 ,对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按照 以下 原则 办理 :如 小额赎 回申 请 人的赎 回申 请在 当日 被全 部确认 , 则在 仍可 接受 赎回 申请的 范围 内对 大额 赎回 申请人 的赎 回 申请按 比例 (单 个大 额赎 回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量/ 当 日大额 赎回 申请 总量 )确 认,对 大额 赎 回申请 人未 予确 认的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如 小额 赎回 申请人 的赎 回申 请在 当日 不能被 全部 确 认, 则 按照 单个 小额 赎回 申请人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当 日小额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认其 当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受理的 赎回 申请 量, 对当 日全部 未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含小 额赎 回 申 请人 的其 余赎回 申请 与大 额赎回 申请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 延 期办 理。 延期 办 理的具 体程 序 , 按照 本条 规定的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的方 式办 理;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延期办 理的 事宜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 公 告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 限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交 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1 个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三 )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若 暂停 时间 超过1 日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 最 迟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也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 公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时 间 , 届 时不 再另 行发布 重新 开 放的公 告。 基金的 (十四 ) 基金 的非 交易过户 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 理继 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 生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公 益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与其他业务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其他 基金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的 业 务规则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转换 基金转 换是 基金 管理 人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种服务 ,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只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同 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另一 只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基金转 换的 开始 办理 时间 : 自 2014 年7 月3 日起 。 (二) 适用 基金 转换 的基 金范围 与本基 金开 通转 换业 务的 嘉实旗 下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包括: 嘉实 成长 收益 混合 A 、 嘉实 稳 健混合 、 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实债 券、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混 合、 嘉实 主题 精选 混合、 嘉实 策略 增长混 合 、 嘉 实货 币A/B 、 嘉实超 短债 、 嘉实 优质 企 业混合 、 嘉实 研究 精选 混 合、 嘉实 多元 债券 A/B、 嘉实 回报 混合 、嘉实 价值 优势 混合 、嘉 实稳固 收益 债券 、嘉 实量 化阿尔 法混 合 、 嘉实主 题新 动力 混合 、嘉 实深证 基本 面120ETF 联接 A 、 嘉实 领先 成长 混合 、嘉实 信用 债券 A/C 、 嘉实 周期优 选混 合、 嘉实安 心货 币 A/B、 嘉实 中 创 400ETF 联接A、 嘉 实优 化红利 混合 、 嘉实纯 债债 券A/C 、 嘉实 中 证 500ETF 联接A、 嘉实 研 究阿尔 法股 票 、 嘉实 绝对 收益策 略定 期 混合、 嘉实 丰益 纯债 债券 、 嘉实 医疗 保健 股票 、 嘉 实新兴 产业 股票 、 嘉 实新 收益混 合、 嘉实 沪深300 指 数研 究增 强、 嘉实逆 向策 略股 票、 嘉实 企业变 革股 票、 嘉实 对冲 套利定 期混 合 、 嘉实新 消费 股票 、 嘉实 先 进制造 股票 、 嘉实 如意 宝 定期债 券 A/C 、 嘉 实事 件 驱动股 票 、 嘉 实 沪深300ETF 联接(LOF)A、 嘉实基 本 面50 指数(LOF)A 、 嘉实 中证 中期 企 业 债指 数 (LOF )A/C 、 嘉实中 证金 融地 产ETF 联接 A、 嘉实 快线 货币A、 嘉 实低价 策略 股票 、嘉 实环 保低碳 股票 、 嘉实腾 讯自 选股 大数 据策 略股票 、 嘉实 智能汽 车股 票、 嘉实 创新 成长混 合 、 嘉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债 券A、 嘉实 增强 收益 定期债 券 A 、嘉 实新 趋势 混合、 嘉实 沪港 深精 选股 票、嘉 实文 体娱 乐股 票A/C 、嘉 实稳 祥纯 债债 券 A/C 、嘉 实成 长增 强混合 、嘉 实优 势成 长混 合、嘉 实研 究增 强混合 、嘉 实农 业产 业股 票、嘉 实物 流产 业股 票A/C 、嘉 实新 能源 新材 料股 票A/C 、嘉 实沪 港深回 报混 合、 嘉实 丰和 灵活配 置混 合、 嘉实 前沿 科 技沪 港深 股票 、嘉 实富 时A50ETF 联接 A、嘉 实稳 宏债 券A/C 、 嘉 实中小 企业 量化 活力 灵活 配置混 合 、 嘉实 稳华 纯债 债券、 嘉实 价 值精选 股票 、 嘉实 医药 健 康股 票 A/C 、 嘉实 新添 丰定 期开放 混合 、 嘉实 新添 华 定期开 放混 合、 嘉实核 心优 势股 票 、 嘉实 惠泽混 合(LOF )、 嘉实 金 融精选 股 票 A/C 、嘉 实新 添泽定 期开 放 混合、 嘉实 增益 宝货 币、 嘉实新 添辉 定期 开放 混合 。 ( 三) 、基 金转 换费 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 1、通 过代 销机 构办 理基 金 转换业 务( “前 端转 前端 ”的模 式) 转出 基金有赎回费 用的, 收取该 基金的赎回 费 用。从低申 购费用基金向 高申购费用 基金 转换时, 每次收 取申购 补差 费用; 从高申 购费用 基金 向低申 购费用 基金转 换时, 不收取 申购补 差费用 。申 购补 差费 用按 照转换 金额 对应 的转 出基 金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差额进 行 补 差 。 2、通 过直 销( 直销 柜台 及 网上直 销)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 “前 端转 前端 ”的 模式)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的,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 从 0 申购 费用 基金 向非 0 申 购费用 基 金转换 时, 每次 按照 非 0 申 购费用 基金 申购 费用 收取 申购补 差费 ; 非 0 申购 费 用基金 互转 时, 不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 通过网 上直 销办 理转 换业 务的, 转入 基金 适用 的申 购 费率比 照该 基金 网上 直销 相应优 惠 费率执 行。 3、通 过网 上直 销系 统办 理 基金转 换业 务( “后 端转 后端” 模式 ) (1) 若转 出基 金有 赎回 费 ,则仅 收取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2) 若转 出基 金无 赎回 费 ,则不 收取 转换 费用 。 4、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方 式 基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计 算公 式如 下: 转出基 金金 额= 转出 份额 × 转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转出 基 金金额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 出 基 金 申 购费 用= ( 转出基 金 金 额- 转 出基 金 赎 回费用 ) × 转 出 基金 申 购 费率÷ (1+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转 入 基 金 申 购费 用= ( 转出基 金 金 额- 转 出基 金 赎 回费用 ) × 转 入 基金 申 购 费率÷ (1+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 申购补 差费 用=MAX (0, 转 入基金 申购 费用-转 出基 金 申购费 用)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用+申 购补 差费 用 净转入 金额=转 出基 金金 额-转换 费用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的,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收 取的赎 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例 不 得低于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比例 下限 以及 该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基金 转换费 率 , 调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应 及时公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交 易等 ) 或 在特 定时 间段等 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 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的 投资 者调 低基 金转 换费率 。 注: 嘉实 安心 货币 、 嘉 实 中证中 期企 业债 指数 (LOF ) 、 嘉 实信 用债 券 、 嘉 实新 趋势灵 活 配置混 合、 嘉实 超短 债、 嘉实多 元收 益债 券、 嘉实 周期优 选混 合、 嘉实 逆向 策略股 票、 嘉实 快线货 币基 金A 、 嘉实 货 币、 嘉实 新兴 产业 股票 、 嘉实稳 华纯 债债 券 、 嘉 实 债券 、 嘉 实增 益 宝货币 、 嘉 实纯 债债 券有 单日单 个基 金账 户的 累计 申购 ( 转入 ) 限 制, 嘉 实 增长混 合、 嘉实 服务增 值行 业混 合暂 停申 购和转 入业 务, 具体 请参 见嘉实 基金 网站 刊载 的相 关公告 。 定 期开 放类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无法 转换。 ( 四) 其他 与转 换相 关的 事项 (1) 基金 转换 的时 间: 投 资者需 在转 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均 有交 易的 当日 ,方 可办理 基 金转换 业务 。 (2)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① 采用 份额 转换 原则 ,即 基金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② 当日 的转 换申 请可 以在 当日交 易结 束时 间前 撤销 ,在当 日的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得 撤 销; ③ 基金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转 换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 ④ 投资 者可 在任 一同 时销 售拟转 出基 金及 转入 基金 的销售 机构 处办 理基 金转 换。 基金 转 换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进 行。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必 须都 是该销 售机 构代 理的 同一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在同 一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处注 册的 基金 ; ⑤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更 改上 述原 则 , 但 应在 新的原 则 实施前 在至 少一 种 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3)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①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投资者 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时,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可 用的转 出基 金份 额余 额。 ②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在规 定的 基金业 务办 理时 间段 内收 到基金 转换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金 转 换的申 请日 (T 日 ) , 并 在 T+1 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投资 者可 在T+2 日 及之 后查 询成交 情况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时 , 由 本基 金转 换到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开放 式基 金时 , 最 低转 出份额 为 1 份基金 份额 。 但 若有 代销 机构特 别约 定 最 低转 出份 额 并已 经发 布临 时公 告, 则以该 等公 告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有 关限 制并 及时 公告 。 (5)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减 少 转出基 金 份额、 增加 转入 基金 份额 的权益 登记 手续 。一 般情 况下, 投资 者 自T+2 日 起 有权赎 回转 入 部分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于 开始 实施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6)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本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优 先级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 决定 全额 转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 且对 于本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的 比例确 认; 但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 部分 转出 申请 的情况 下, 对未 确认 的转 换申请 将不 予顺 延。 (7)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①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暂 停或 拒绝 基金投 资者 的转 入申 请: (a)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b)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c)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d)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笔或 某些 转入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e) 根据 市场 情况 ,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 他 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况; (f) 因基 金收 益分 配、 或 基金投 资组 合内 某个 或某 些证券 即将 上市 或进 行权 益分派 等 原因, 使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短期内 继续 接受 转入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已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的。 (g)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者某 些转入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h)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转入 申请的 措施 。 (i)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②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 转出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转出 款项 : (a)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支 付转 出款 项; (b)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c)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d)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e)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转出 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转出 申 请的 措施。 (f)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③如发 生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明 书》 或本 公告 中未 予载明 的事 项, 但基 金管 理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需 要暂 停接 受基 金转换 申请 的 , 应 当报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投资者 到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办理 本基 金转 换业务 时 , 其 相关 具体 办理 规定以 各 代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分享中 国改 革与 发展 成果 , 密 切跟 踪中 国经济 发展 背景下 产业 转移 、 格 局变 迁、 主题 带 动和企 业成 长的 投资 机会 ,谋求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定 增值 。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 股票 (包 括创业 板、 中小 板股 票 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发行 的股 票 ) , 债券 ( 国债、 金融 债、 企 业 (公 司) 债、 次级 债、 可 转换债 券 (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等)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股指 期货 、 权证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30%-95%;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基金 保留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股指期 货、 权证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 合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 ( 三)投资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参考 公司 股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形成 的大 类资产 配置 建议 , 综合 考虑 宏观经 济 因素、 资本 市场 因素 、 主 要大类 资产 的相 对估 值等 因素,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合 理确 定本 基 金在 股票 、 债券 、 现 金 等各类 资产 类别 的投 资比 例, 并根 据宏 观经济 形势 和市场 时机 的变 化适时 进行 动态 调整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将重 点关 注 中观 因素 带来 的投 资线 索并防 范组 合风 险 , 精 选 具 有可持 续 增长潜 力的 优势 个股 。 基 于中观 因素 与个 股因 素相 结合的 个股 精选 是本 基金 的主要 投资 策 略。 本 基金 将从 持续 性、 有 效性和 市场 认知 程度 三个 方面综 合分 析判 断中 观因 素转化 为投 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机会的 可能 性, 并在 此基 础上深 入挖 掘个 股投 资价 值。 (1) 中观 因素 主要 可以 归 纳为以 下四 个方 面的 线索 : a 、宏 观经 济结 果 : 宏观 经 济变化 会对 中观 层面 产生 深远影 响, 在不 同的 宏观 环境下 , 各个行 业的 生命 特征 和表 现不同 。 本基 金将结 合宏 观经济 数据 ( 如通胀 水平 、 经 济增 长速 度 等) , 政 策导 向和 市场 投 资情绪 对宏 观经 济周 期进 行前瞻 性判 断 , 进而 根据 不同经 济周 期进 行行业 配置 与调 整。 b 、产 业变 迁 : 产业 转移 和 技术发 展是 导致 产业 变迁 的两大 动力 ,本 基金 通过 深入研 究 国际国 内产 业转 移路 径以 及技术 发展 升级 带来 的行 业和区 域性 投资 机会 , 优选 处于上 升周 期 的产业 。 c 、 行 业格 局 : 长期 来看 , 行业的 系统 性周 期变 化将 会对行 业格 局变 化产 生系 统性影 响, 而短期 来看 , 行 业格 局利 益的重 新分 配将 会对 行业 产生结 构性 影响 和机 会, 本基金 通过 紧密 跟踪影 响行 业格 局利 益分 配调整 的驱 动因 素和 事件 ,提前 捕捉 行业 格局 变化 带来的 投资 机 会 。 d 、 主 题驱 动: 本基 金同 时 关注影 响行 业/ 区域 的主 题 性投资 机会 , 通过综 合考 量主题 驱 动的上 中下 游行 业机 会, 以及行 业/ 区域 与主 题的 相 关程度 和反 应速 度, 提前 布局主 题受 益 行业/ 区域 。 (2) 个股 因素 主要 可以 归 纳为以 下几 个方 面的 指标 : a 、盈 利模 式 : 通过 综合 考 量企业 利润 来源 、核 心竞 争力、 渠道 影响 力、 客户 忠诚度 、 创新能 力等 分析 判断 企业 是否具 备稳 健或 领先 的盈 利模式 。 b 、管 理层 能力 :通 过综 合 考量企 业管 理团 队的 稳定 性、专 业程 度以 及所 倡导 的企业 文 化等分 析判 断企 业管 理层 是否具 备带 领企 业积 极健 康发展 的能 力 。 c 、公 司战 略 : 通过 综合 考 量企业 战略 定位 、发 展规 划、经 营策 略和 执行 力等 分析判 断 企业是 否具 备清 晰的 发展 目标和 明确 的实 现手 段 。 d 、财 务报 表健 康程 度 : 通 过综合 考量 企业 资产 负债 情况、 利润 结构 分解 和现 金流情 况 等分析 判断 企业 财务 状况 是否与 其战 略发 展相 匹配 。 e 、体 外或 有资 产: 通过 综 合考量 企业 的行 业地 位、 兼并收 购能 力等 分析 判断 企业扩 大 产能实 现跳 跃式 发展 的可 能性。 (3) 中观 因素 与个 股因 素 相结合 本基金 遵循 “宏 观推 导中 观, 中 观指 导微 观” 的动 态投资 逻辑 , 通 过 结 合中 观因素 与个 股因素 确定 优势 个股 , 并 根据组 合风 险特 征、 资产 配置策 略的 变化 等进 行 股 票投资 组合 的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建与调 整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债 券投 资方 面, 通过深 入分 析宏 观经 济数 据、 货 币政 策和 利率 变化 趋势以 及不 同类属 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 动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 以久期 控制 和结 构分 布策 略为主 , 以收 益 率曲线 策略 、利 差策 略等 为辅, 构造 能够 提供 稳定 收益的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 具组合 。 4 、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衍 生品 投资 将严 格遵守 证监 会及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约束 , 合 理利 用股 指期货 、 权 证等衍 生工 具 , 利用 数量 方法发 掘可 能的 套利 机会 。 投 资原 则为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增 值 , 控 制 下跌风 险, 实现 保值 和锁 定收益 。 5 、风 险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将借 鉴国 外风 险管 理的成 功经 验 如Barra 多 因子模 型、 风险 预算 模型 等, 并 结合 公司现 有的 风险 管理 流程 , 在 各个 投资 环节中 来识 别、 度量 和控 制投资 风险 , 并 通过 调整 投 资组合 的风 险结 构, 来优 化基金 的风 险收 益匹 配。 具体而 言,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策略 的风 险控 制上 , 由 股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及宏 观策略 研究 小组进 行监 控; 在行 业配 置策略 的风 险控 制上 , 风 险管理 部除 了监 控本 基金 的行业 偏离 风险 外, 也 会根 据不 同市 场情 况监控 本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如大中 小盘 等的 偏离 风险 并及时 预警 。 在 个股投 资的 风险 控制 上, 本基金 将严 格遵 守公 司的 内部规 章制 度, 控制 单一 个股投 资 风 险 。 未来 , 根 据市 场情况 , 基 金可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 投资策 略 ,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中公 告。 ( 四)投资决策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 本基 金的 投资将 严格 遵守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的 有 关规定 。


(2) 宏观 经济 和上 市公 司的基 本面 数据 。


(3 ) 投 资对 象的 预期 收益 和预期 风险 的匹 配关 系 。 本 基金将 在承 受适 度风 险的 范围内 , 选择预 期收 益大 于预 期风 险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2 、投 资决 策程 序


(1) 公司 研究 部通 过内 部独 立 研究 , 并 借鉴 其他 研究机 构的 研究 成果 , 形 成宏观 、 政 策、 投资 策略 、 行 业和 上 市公司 等分 析报 告, 为股 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提 供决 策依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据。


(2)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期 和不 定期 召开 会议 , 根据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和 对市场 的判 断决定 本计 划的 总体 投资 策略, 审核 并批 准基 金经 理提出 的资 产配 置方 案或 重大投 资 决 定 。


(3) 在 既定 的投资 目标 与原则 下 , 根 据分析 师基 本面研 究成 果以 及定 量投 资模型 , 由 基金经 理选 择符 合投 资策 略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4) 独 立的 交易执 行 :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严 格的 交易制 度和 实时 的一 线监 控功能 , 保 证基金 经理 的 投 资指 令在 合法、 合规 的前 提下 得到 高效地 执行 。


(5) 动 态的 组合管 理 : 基金经 理将 跟踪 证券 市场 和上市 公司 的发 展变 化, 结合本 基金 的现金 流量 情况 , 以 及组 合风险 和流 动性 的评 估结 果,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动态 的调整 , 使之 不 断得到 优化 。


(6) 风险 管理 部根 据市 场 变化对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风险 评估 与监 控, 并授 权风险 控 制小组 进行 日常 跟踪 ,出 具风险 分析 报告 。监 察稽 核部对 本基 金投 资过 程进 行日常 监督 。 ( 五)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6)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30% ~95% 。 (7)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资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14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15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10% 。 (16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18)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 轧差 计算)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的 95 %。 (19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0)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 中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2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 通 股票 的 30% 。 (22)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本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3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24) 若本 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新品 种的 , 相 关比例 参照 基金合 同及 监管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执行 。 (25)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开户 、清 算、估 值 、 交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除第 (11) 、 (20 ) 、 (22 ) 、 (23 ) 项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 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符合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的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定,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本 基金 按照调 整后 的规 定执 行。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70% + 上 证国债 指数×30% 。 如果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变 更或停 止沪 深 300 指 数或 上 证国 债指 数的 编制 及发 布、 或沪 深 300 指 数或 上证 国债 指数 由其他 指数 替代 、 或由 于 指数编 制方 法发 生重 大变 更等原 因导 致沪 深300 指数 或上 证国 债指 数不宜 继续 作为 基准 指数 , 或市 场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 适合 投资 的指数 推出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变 更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高 于债 券型基 金及 货 币市 场基 金, 属于 中高 收益/ 风险 特征 的基 金。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 和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本基金 为混 合 型 基金 ,风 险与 收 益高 于债 券 型 基金 与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股 票 型基金, 属于较 高风 险、 较高 收益 的品种 。 ( 九)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 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2018 年 10 月 23 日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9 月30 日 (“ 报告期 末” ) , 本 报告 所列 财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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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895,635,123.03 90.71 其中: 股票


895,635,123.03 90.7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57,468,034.00 5.82 其中: 债券


57,468,034.00 5.8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1,898,326.96 3.23 8


其他资 产


2,336,551.05 0.24 9


合计


987,338,035.0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59,574,084.00 6.09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14,661,336.77 52.59 D


电力、 热力 、燃 气 及水生 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84,955,202.00 8.6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 邮政业


24,352,344.22 2.4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 信息技 术服 务业


105,403,629.24 10.77 J


金融业


22,294,976.76 2.28 K


房地产 业


101,011.00 0.0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 务业


73,055,369.04 7.47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 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 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 业


11,237,170.00 1.1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S


综合


- - 合计


895,635,123.03 91.52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300012


华测检 测


12,509,481 73,055,369.04 7.47 2


000998


隆平高 科


3,789,700 59,574,084.00 6.09 3


002179


中航光 电


1,343,909 59,131,996.00 6.04 4


600872


中炬高 新


1,758,690 57,333,294.00 5.86 5


300124


汇川技 术


2,007,004 55,594,010.80 5.68 6


601933


永辉超 市


6,485,300 52,855,195.00 5.40 7


600519


贵州茅 台


66,300 48,399,000.00 4.95 8


300003


乐普医 疗


1,349,300 40,951,255.00 4.18 9


300285


国瓷材 料


2,174,640 40,448,304.00 4.13 10


000661


长春高 新


161,176 38,198,712.00 3.9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7,468,034.00 5.8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7,468,034.00 5.8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7,468,034.00 5.8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70413


17 农发 13


500,000 50,085,000.00 5.12 2


018005


国开 1701


73,390 7,383,034.00 0.75 注: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仅 持有上 述 2 支债 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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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在 本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58,380.9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931,928.08 5


应收申 购款


146,242.0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36,551.05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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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 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4 月 4 日( 合同 生 效日 ) 至 2014 年 12 月31 日 22.73% 0.96% 42.84% 0.85% -20.11% 0.11% 2015 年 55.97% 1.63% 7.44% 1.74% 48.53% -0.11% 2016 年 -0.69% 0.94% -6.63% 0.98% 5.94% -0.04% 2017 年 26.98% 0.95% 15.14% 0.45% 11.84% 0.50% 2018 年 上 半年 -7.76% 1.44% -8.28% 0.81% 0.52% 0.63%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 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变 动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 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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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图:嘉 实泰 和混 合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2014 年4 月4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注:1 :本 基金 转型 日期 为 2014 年4 月4 日。


2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明书 的约 定, 本基 金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6 个月 内为建 仓期 , 建仓期 结束 时本 基金 的各 项投资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十二 ( 二) 投 资范 围和 ( 四) 投 资限 制) 的有关 约定 。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 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服务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以其 自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二)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 担任 本 基金 的会计 责任 方 。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 本 息、 应收款 项、 股指 期货 、 其 他 投资 等资 产 及负 债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估值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估 值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估 值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第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 投资者 自身 原因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 该差错 遭受 损失 当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 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 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 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 仅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方 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 原因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原因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生 的有 关 费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差 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 机构进 行 更正。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3)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 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如 出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 紧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4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暂停基 金估 值;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 他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估 值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估 值方法 进行 估值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等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 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十五、 基金的收 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 金 登记 机构 可将投 资者 的现 金红利 按分 红权 益再 投资 日 (具 体以 届时 的基 金分 红公告 为准 )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转 为基 金份 额。 3 、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每 次 每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 于收益 分 配基准 日 每 份基 金份 额 可 供分配 利润 的 10%。 4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为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按分 红权 益再 投资日 (具 体以 届时 的基 金分红 公告 为准 )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6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7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遵守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 登 记机 构可 对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进 行调整 ,并 及时 公告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五) 收 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 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具 体方 案的规 定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十六、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包 括: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包括但 不限 于经 手费 、印 花税、 证管 费、 过户 费、 手续费 、 券商佣 金、 融资 融券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基 金上 市初 费及 年费 ( 如有) 。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允 许的 前提下 , 本 基金 可以 从基 金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具 体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 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 拨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费 用自动 扣划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现 数据 不符 ,应 及时 联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 拨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费 用自动 扣划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现 数据 不符 ,应 及时 联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十七、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保留 完整 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 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 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基 金的 信 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所 披露信 息的 真实性 、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相 关法 律法 规关于 信息 披露的 规定 发 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按 规定 将应 予披 露的基 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时 间内 通 过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以 下简 称“ 指 定报 刊” )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集 中申 购期开 始 3 日前 ,将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 上。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公告 的 15 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前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按照 规定 将基 金合 同、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三) 集中 申购 期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就集 中申 购期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集 中申 购期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并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 日登载 于 指 定媒 体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1 、集 中申 购期 开始 之前 , 基金管 理人 将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 值。 2 、自 集中 申购 期开 始之 日 起,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3 、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 、基 金定 期报 告应 当按 有 关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 风险分 析等 。 7 、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8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七)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 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27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8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9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 八)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股指 期 货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投 资目 标等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六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后 , 将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所 在地 、 基金托 管人 所在地 , 供公 众 查阅。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十九、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 购买 力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 技 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 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 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投资者 可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正 常交易 日,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时除 外。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1) 投资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 股 指期货 、 权 证等 。 上 述资 产均存 在规 范的 交易 场所 , 运作 时间 长, 市场 透明 度较高 , 运 作方 式规范 , 历史 流动性 状况 良好 , 正 常情 况下能 够及 时满足 基金 变现 需求 , 保 证基金 按时 应 对 赎回要 求。 极端 市场 情况 下, 上 述资 产可 能出 现流 动性不 足, 导致 基金 资产 无法变 现, 从而 影响投 资者 按时 收到 赎回 款项 。 根 据过 往经验 统计 , 绝 大部 分时 间上述 资产 流动性 充裕 , 流 动性风 险可 控, 当遇 到极 端市场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会按 照基 金合 同及 相关 法律法 规要 求 , 及时启 动流 动性 风险 应对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 (2) 投资 行业 的流 动性 风 险 股票投 资方 面 , 本 基金 通过 深入研 究国 际国 内产 业转 移路径 以及 技术 发展 升级 带来的 行 业和区 域性 投资 机会 , 优 选处于 上升 周期 的产 业。 通过紧 密跟 踪影 响行 业格 局利益 分配 调整 的驱动 因素 和事 件, 提前 捕捉行 业格 局变 化带 来的 投资机 会。 本基 金同 时关 注影响 行业/区 域的主 题性 投资 机会 ,通 过综合 考量 主题 驱动 的上 中下游 行业 机会 ,以 及行 业/区 域与 主题 的相关 程度 和反 应速 度, 提前布 局主 题受 益行 业/ 区 域。 债券投 资方 面 , 本基 金在 债券投 资方 面 , 通过 深入 分析宏 观经 济数 据、 货币 政策和 利 率 变化趋 势以 及不 同类 属的 收益率 水平 、 流 动性 和信 用风险 等因 素, 以久 期控 制和结 构分 布策 略为主 , 以收 益率曲 线策 略、 利差 策略 等为辅 , 构 造能够 提供 稳定 收益 的债 券和货 币市 场工 具组合 。 因此本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的 行业 配置 较为 灵活 , 在综合 考虑 宏观 因素 及行 业基本 面 的前提 下进 行配 置, 不以 投资于 某单 一行 业为 投资 目标 , 行 业分 散度较 高 , 受到单 一行 业流 动性风 险的 影响 较小 。 (3)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 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针对 流动 性较 低资 产的投 资进 行了 严格 的限 制, 以 降低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 。 本基金 绝大 部分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 7 个 工作 日可 变现 资产, 包括 可在 交易 所、 银 行间市 场 正常交 易的 股票 、 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及同业 存单 ,7 个工 作日 内 到期或 可支 取 的逆回 购、 银行 存款,7 个 工作日 内能 够确 认收 到的 各类应 收款 项等 , 上 述资 产流动 性情 况 良好。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当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采 用以下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以 控制 因巨额 赎回 可能 产生 的流 动性风 险: (1) 部分 延期 赎回 ,并 对 当日申 请赎 回的 份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30% 的单 个 赎回申 请人 部分 延期 办理 ; (2) 暂停 赎回 ;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1)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措施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存在 不能 及 时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2) 若本 基金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有 可能 采取部 分延 期赎 回或 暂停 赎回的 措 施以应 对巨 额赎 回, 具体 措施请 见基 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书 中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部 分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 因 此在 巨额 赎回情 形发 生时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存 在不能 及时 赎 回 基金份 额的 风险 。 (3) 本 基金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人 , 收取1.5% 的 赎回 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赎 回费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操作或技术风 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误 、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基 金资产 主要 投资 于股 票市 场与债 券市 场 , 因此 股市 、 债 市的 变 化将影 响到 基金 业绩 表现 。 本 基金 虽然 按照风 险收 益配比 原则 , 实行动 态的 资产配 置 , 但 并 不能完 全抵 御市 场整 体下 跌风险 , 基 金净 值 表 现因 此会可 能受 到影 响。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发挥 专业研 究优 势 , 加强 对市 场、 上市 公司 基本面 和固 定收益 类产 品的 深入 研究 , 持 续优 化组 合 配置, 以控 制特 定风 险。 此外, 由于 本基 金还 可以 投资其 它品 种, 这些 品种 的价格 也可 能因 市场中 的各 类变 化而 出现 一定幅 度的 波动 , 产生 特定 的风险 , 并影 响到 整体 基金 的投资 收 益 。 (八)其它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 合并 1 、基 金合 并概 述 本基金 的存 续期 间, 如发 生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可 以决定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合 并: (1) 连续3 个 月平 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100 人的; (2) 连续3 个 月平 均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 基金合 并的 方式 包括 但不 限于本 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 吸收合 并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 新的基 金等 方式 。 本 基金 吸收合 并其 他基 金时 , 其 他基金 终止 , 本 基金存 续;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吸 收合 并时 , 其 他基 金存续 , 本 基金 终止 ;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的 基金 时,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均 终止 。 2 、基 金合 并的 实施 方案 (1) 基金 合并 公告 ①基金 管理 人应 就本 基金 合并事 宜, 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进行 公告 , 向 投资人 披露 合并后 基金 的法 律文 件, 明确实 施安 排 , 说明 对现 有持有 人的 影响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或 更新基 金申 请材 料。 ②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 并实 施前至 少提 前二 十个 工作 日就基 金合 并相 关事 宜进 行提示 性 公告。 ③为了 保障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合 并实 施前 的合 理时 间内暂 停 本基金 的日 常申 购或 转换 转入业 务。 (2) 基金 合并 业务 的规 则 ①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有 关基 金合并 的公 告中 , 说明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的处 理方 式及 基金合 并 操作的 具体 起止 时间 , 并 提示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基金 合并 前的 指定 期限 内 (该 期限 不少 于二十 个工 作日 ,具 体期 限在公 告中 列明 ,以 下简 称指定 期限 )可 行使 选择 权。 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指定 期限内 可行 使的 选择 权包 括: a. 赎回 其持 有的 本基 金份 额; b. 将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可接 受转 换转 入的 其他 基金 份 额 ; c. 继续 持有 合并 后的 基金 份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d.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的 其他选 择权 。 ③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就其 持有的 本基 金全 部或 部 分 基金份 额选 择行 使上 述任 一一项 选 择权。 ④除以 下⑤ 所述 情形 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指定 期限 内因行 使选 择权 而赎 回或 转换转 出 本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管理 人免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或转 换时 应支 付的 赎回 费或转 换费 (包 括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和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补 差, 下同) 等交 易费 用。 ⑤在指 定期 限内 , 本 基金 可以开 放申 购及/或 转换 转 入业务 , 但 对该 等申 购及/ 或转换 转 入的份 额, 如其 在指 定期 限内再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的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不 予免 除相应 的赎 回费 或转换 费等 交易 费用 。 ⑥指定 期限 届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没 有做 出选 择的 , 视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继续 持有 基金合 并后 的基 金份 额。 3 、基 金合 并导 致本 基金 终 止并清 算时 ,由 此产 生的 清算费 用由 本基 金财 产承 担。 4 、基 金合 并后 的投 资管 理 本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的,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将 按本基 金合 同约 定保 持不 变。 本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合 并的,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将按照 其他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执 行。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 新基金 的,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策略、 投资 范围 、投 资限 制、投 资管 理程 序等 执行 。 5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应就 基金 合并 事宜 协商 一致, 并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具 体实施 ,且 无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批 准。 (二)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变更 内容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的 ,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同 意。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变更内 容无需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 议的 , 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 按照规 定进 行公 告。 ( 三)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本基 金合 同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 合并或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基 金的 。 4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5 、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及相 关的 中介 服务 机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发布 相关 公告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立 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5)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6) 制作 清算 报告 。 (7)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8)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9)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0)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11)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 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五 )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合并 或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为新 基金 引起 本基 金基金 合 同终止 的, 本基 金财 产应 清理、 估价 , 但 可根 据届 时有效 的相 关规 定, 基金 财产不 予变 现和 分配 。 本 基金 的债权 债务 由合并 后的 基金 享有 和承 担。 本基 金清 算的其 他事 项按照 《 基金 合 同》的 相关 约定 执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 基金合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 他 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转 让或 申请 赎回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 他 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义务 为 :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业 务规 则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交 纳基 金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用 。 5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 服 务机 构 、 其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9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为: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2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国 证监 会 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销 售 基 金份 额。 4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业 务 规则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 整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理 费率 之外 的相 关 费 率结构 和收 费 方式。 6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选 择、 更换 登记 机构 , 获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对 登记 机构 的代 理行 为进行 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10 )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代理 协 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 其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 并确 定相 关服 务费 率、费 用 。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的 义务 为: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为: 1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 6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的 义务 为: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及其 他相关 账户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9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 除。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具 有 平等 的投 票 权。 2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单独 或合计 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有基金 份 额10% 以上 (含10% ,下 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提议 时,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或本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 2 )转 换 基 金运 作方 式( 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4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法律 法规 , 或中 国证 监 会,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 5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法律 法规 , 或中 国证 监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6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7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8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同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 尽管 有前 述约 定, 但 如属于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后修改 基金 合同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主动 要求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基 金托 管费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以 及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变更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4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5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以 及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 增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置 。 6 )基 金管 理人 、登 记机 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 业务 规则 》, 该业 务规则 包 括但不 限于 有关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 收益分 配、 非交 易过 户等 。 7 )在 未来 条件 允许 的情 况 下,安 排本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事宜 。 8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9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10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11 )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情况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 )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定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情 形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3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 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召集 人( 以下 简称“召集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至少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代 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效力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及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的 其他 方式 开会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证明 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 表 决效 力。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 前提下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纸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纸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①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 效凭 证 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50% )。 ② 到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并按 规定 进行公 告。 ②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 (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 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④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有效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 的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 以 上( 含 50% )。 ⑤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授 权委托 证明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3 )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 第 1 )款之 ① 或上述 第 2 ) 款 之 ④ 约定 的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 额50%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有 代 表1/3 以上 ( 含1/3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参加 ,方可 召开 。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公布监 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 提 案 , 经 讨论 后进行 表决 , 经合法 执业 的律师 见证 后 形 成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 额50% 以上 多数 (不 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代表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主 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 或单 位 名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量 、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 的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机 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 议。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7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上 (含50%)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2)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般 决议 的 方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本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终止基 金合 同 、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人士 共同 担任 计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人士 共同 担任 计 票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未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 自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 计 票人。 2 )计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 计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计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的生 效、 公 告 、备 案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自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召集人 应当 按照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按照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信息 披露 规则在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定媒体 公告 。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上述 1 至 9 中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 件、 议事 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 的,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后 ,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后 ,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 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并 (1) 基金 合并 概述 本基金 的存 续期 间, 如发 生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可 以决定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合 并: 1 )连 续3 个月 平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100 人 的; 2 )连 续3 个月 平均 基金 资 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基金合 并的 方式 包括 但不 限于本 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 吸收合 并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 新的基 金等 方式 。 本 基金 吸收合 并其 他基 金时 , 其 他基金 终止 , 本 基金存 续;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吸 收合 并时 , 其 他基 金存续 , 本 基金 终止 ;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的 基金 时,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均 终止 。 (2) 基金 合并 的实 施方 案 1 )基 金合 并公 告 ①基金 管理 人应 就本 基金 合并事 宜, 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进行 公告 , 向 投资人 披露 合并后 基金 的法 律文 件, 明确实 施安 排 , 说明 对现 有持有 人的 影响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或 更新基 金申 请 材 料。 ②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 并实 施前至 少提 前二 十个 工作 日就基 金合 并相 关事 宜进 行提示 性 公告。 ③为了 保障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合 并实 施前 的合 理时 间内暂 停 本基金 的日 常申 购或 转换 转入业 务。 2 )基 金合 并业 务的 规则 ①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有 关基 金合并 的公 告中 , 说明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的处 理方 式及 基金合 并 操作的 具体 起止 时间 , 并 提示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基金 合并 前的 指定 期限 内 (该 期限 不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于二十 个工 作日 ,具 体期 限在公 告中 列明 ,以 下简 称指定 期限 )可 行使 选择 权。 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指定 期限内 可行 使的 选择 权包 括: a. 赎回 其 持 有的 本基 金份 额; b. 将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可接 受转 换转 入的 其他 基金 份 额 ; c. 继续 持有 合并 后的 基金 份额; d.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的 其他选 择权 。 ③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就其 持有的 本基 金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选 择行 使上 述任 一一项 选 择权。 ④除以 下⑤ 所述 情形 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指定 期限 内因行 使选 择权 而赎 回或 转换转 出 本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管理 人免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或转 换时 应支 付的 赎回 费或转 换费 (包 括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和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补 差, 下同) 等交 易费 用。 ⑤在指 定期 限内 , 本 基金 可以开 放申 购及/或 转换 转 入业务 , 但 对该 等申 购及/ 或转换 转 入的份 额, 如其 在指 定期 限内再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的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不 予免 除相应 的赎 回费 或转换 费等 交易 费用 。 ⑥指定 期限 届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没 有做 出选 择的 , 视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继续 持有 基金合 并后 的基 金份 额。 (3) 基金 合并 导致 本基 金 终止并 清算 时, 由此 产生 的清算 费用 由本 基金 财产 承担。 (4) 基金 合并 后的 投资 管 理 本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的,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将 按本基 金合 同约 定保 持不 变。 本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合 并的,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将按照 其他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执 行。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 合 并为 新基金 的,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策略、 投资 范围 、投 资限 制、投 资管 理程 序等 执行 。 5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应就 基金 合并 事宜 协商 一致, 并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具 体实施 ,且 无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批 准。 2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变更 内容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的 ,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同 意。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变更内 容无需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 议的 , 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 按照规 定进 行公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本基 金合 同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务 。 (3)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 吸 收合并 或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为新 基金 的。 (4)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5)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4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 财产 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相关 的中 介服 务机 构组 成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发 布相 关公 告。 2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成立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基 金财 产。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5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6 )制 作清 算报 告。 7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8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9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0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 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5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 合并或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基 金引 起本 基金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 本 基金 财产 应清 理、 估 价, 但可 根据 届时 有效的 相关 规定 , 基 金财 产不予 变现 和分 配。 本 基金 的债 权债 务由 合 并后的 基金 享有 和承 担。 本 基金清 算的 其他 事项 按照 《 基金合 同》 的相关 约定 执行 。 ( 四)争议 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 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二十二、 基金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8 号 上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层09-1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学 军 设立日 期: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5215588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创业 板、 中小 板股 票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发行 的股 票) , 债券 ( 国债、 金融 债、 企 业 (公 司) 债、 次级 债、 可 转换债 券 (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等)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股指 期货 、 权证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30%-95%;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基金保 留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股 指期货 、权 证 及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4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30% ~95% 。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证券规 模 的10 %。 8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基 金资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经基金 管理 人 和托管 人协 商, 可对 以上 比例进 行 调 整; 因流 通受 限证券 价格 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控制的 因素 导致 上述 比例 被动超 标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停止 主动 买 入流通 受限 证券 并在 流通 受限期 结束 后卖 出流 通受 限证券 。 12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10% 。 13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4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的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15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95 %。 16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仓 )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17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8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在 本基金 托管 人处 托管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在本 基金 托 管人处 托管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 通股票 的30% 。 19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本 款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 2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1 ) 若 本基 金投 资于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新 品种 的, 相关 比例参 照基 金合同 及监 管机 构的 有关 规定执 行。 22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开户 、清 算、估 值 、 交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除 第 (8)、 (17) 、 (19) 、 (20 ) 项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运用基 金 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符合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的规 定,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及行业 标准 的 、 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 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进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的 ,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因交 易对 手违 约给基 金资 产造 成损 失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违约 方进行 追偿 ; 违约方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内未 进行赔 偿或 赔偿 不足 以弥 补基金 资产 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相应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 行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 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 券须为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行股 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 本 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限 于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登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的 落 实和 协 调, 并确 保基 金托管 人能 够正常 查询 。 因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 成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本基 金资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及因 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 影响本 基金 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全的责 任及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 制订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批 准。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 金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处 理 并承担 相应 责任 。 对本 基金 因投资 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风 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金 出现 损失 致使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损 失。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投 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交 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 料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发行 人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4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 股 票后 两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媒体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本和 账面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 )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 )在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管 理工作 方面 有关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建立 与完善 情 况。 3 )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 )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7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9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0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未 执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3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 金合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基 金财 产, 如有 特殊 情况双 方 可另行 协商 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本 基金 的 任何资 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依 据中 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据 完成 场内 交易 交收 、 托管 资产 开户 银行扣 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等 费用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 财产。 2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3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金、 交易 保证 金等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4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 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机 构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 户和资 金结 算账户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5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户 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 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6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深 圳分 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办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7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个 交 易日闭 市后 , 基金资 产 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交 易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交易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股指 期货 其它 投资等 资产 及负债 。 (2) 估值 方法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A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 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B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C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D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A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B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C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的 会计 责任方 , 负 责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意见的 , 按照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估 值方 法进行 估值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3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当 发生净 值计 算 错误时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 管理 人 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2)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人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3)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 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3)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由于 证券 、 期 货交 易所 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等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 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 果行 业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4 、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 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人 的 利益 , 已 决定 延迟估 值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时; (4)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 (5)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5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7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 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8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编制 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或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除 外。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修 改与终 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基金 托管 协议应 按照 规定 报中 国证 监会。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终 止事 项。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相关 的中 介服 务机 构组 成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发 布相 关公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立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基 金财 产。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5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6 )制 作清 算报 告。 7 )聘 请会 计师 事 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8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9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0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11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的 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本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合 并或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新 基金 引起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终 止的, 本基 金财 产应 清理、 估价, 但可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相关 规定 , 基 金财 产不 予变现 和分 配。 本基金 的债 权债 务由 合并 后的基 金享 有和 承担 。 本基 金清算 的其 他事 项参 照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相关 约定 执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资料寄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 的1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寄 送开户 确认 书和 交易 对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年 第 1-3 季度结 束后 向定 制纸 质对 账单且 在季 度内 有交 易的 投资者 寄 送季度 对账 单 , 在 每年 第 4 季度结 束后 向定 制纸 质对 账单且 季度 内有 交易 或最 后一个 交易 日 仍持有 份额 的投 资者 寄送 年度对 账单 ; 每月 向定 制电 子对帐 单服 务的 份额 持有 人发送 电子 对 帐单。 3 、由 于投 资者 提供 的邮 寄 地址、 手机 号码 、电 子邮 箱不详 、错 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递差 错 、 通 讯故障 、 延 误等原 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法 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收 取对 账单 的投 资者 ,敬请 及时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或 拨打 本公 司客 服热 线查询 、核 对 、 变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服 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销售 渠道 定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 公 告 。 (三)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定 制净 值短 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 话400-600-8800 (免 长途 电 话费 ) 、(010)85712266 , 也可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四)在线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jsfund.cn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还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 账 户 信 息查 询和 基金 信 息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 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个人 和机构 投资 者的 网上 直销 交易业 务 。 个 人和 机构 投资 者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www.jsfund.cn 可 以办 理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分红 方式 修改、 账户资 料修 改、交 易密 码修 改、 交易 申请查 询和 账户 资料 查询 等各类 业务 。 (五)咨询服务 1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交易 情况 、基 金账 户余 额、基 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电 话费 ) 、 (010)85712266 ,传 真: (010)65182266 。 2 、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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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8 年4 月4 日至 2018 年 10 月4 日 ,本 基金 的 临时报 告刊 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 日期 备注 1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投 资 韵 达 股 份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的 公告 2018 年 4 月 21 日 含本基 金 2 关 于 增 加 青 岛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构并 开展 定投 及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2018 年 5 月 7 日 含本基 金 3 关于增 加腾 安基 金销 售 ( 深圳) 有限 公司 为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8 年 5 月 28 日 含本基 金 4 关 于 增 加 中 信 期 货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构并 开展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8 年 7 月 16 日 含本基 金 5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基金 直销 柜台 申购 、 赎 回、 转 换数 量限 制的公 告 2018 年 7 月 18 日 含本基 金 6 关 于 增 加 四 川 天 府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销机 构并 开展 定投 及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2018 年 8 月 24 日 含本基 金 7 关 于 增 加 恒 天 明 泽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构并 开展 定投 、 转换 业 务及参 加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2018 年 9 月 14 日 含本基 金 二十五、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 提供的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 备查文件 ( 一) 备查文 件 1 、经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 泰 和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的文 件 2 、《 嘉实 泰和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 、《 嘉实 泰和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4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5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 二) 备查文 件的 存放地 点和 投资者 查阅 方式 1 、 存 放地 点: 《 基金 合同 》 、 《 托管 协议 》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 其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2 、查 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8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