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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臻利A(006631)

鑫元臻利: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鑫元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鑫元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于 2018 年【6 】月
【15 】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986】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
资
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
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
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
基
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
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
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
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鑫元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鑫元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鑫元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
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鑫元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鑫元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鑫元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鑫
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
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
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
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
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
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6、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
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
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
产
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的过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
整
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1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炎
设立日期:2013 年 8 月 29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11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肖炎先生,董事长。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曾在中国农业银行任
职,历任南京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常州分行党委书记兼行长。
徐益民先生,董事。南京大学商学院 EMBA,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
记。历任国营第七七二厂财务处会计、企管处干事、四分厂会计、劳资处干事、十八分厂
副厂
长、财务处副处长、处长、副总会计师兼处长,南京(新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会计
财处处
长,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副总会计师,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兼任
党委书
记。
张乐赛先生,董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
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南京银行债券交易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
定收益
部总监、同时兼任诺安基金债券型、保本型、货币型基金的基金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常
务副总经理。
焦世经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文学学士,现任中信泰富(南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扬州太安砖瓦厂及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外援助局工作,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秘书、办公室副主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国投资银行南
京分行行长及
党委书记、总行副行长及党委书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
书记、
中信泰富(南京)投资有限公司南京事业部总经理。
安国俊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财政学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研
究
员、硕士生导师。历任财政部主任科员、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
王艳女士,独立董事。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深圳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教授。
历
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职员,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业调研主任
科员
等。
2、监事会成员
潘瑞荣先生,监事长。硕士研究生,现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总经理。历任南京
市财政局企业财务管理处主任科员,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财务会计处副处长,南京市商业银
行会计
结算部总经理等。
陆阳俊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历任南
化
集团建设公司财务处会计,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主管、副经理、经理等。
马一飞女士,职工监事。上海师范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
部
人事主管。曾任职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纽银梅
隆西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王博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
部
财务主管。曾担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浦发银行金桥支行职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肖炎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晓燕女士,督察长。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普
华
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高级经理,上
投摩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现兼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监事。
李雁女士,副总经理。东南大学动力工程学士。曾任职于南京信联证券计划财务部,历任
南
京城市合作银行资金交易及结算员,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部门经理、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
现兼
任市场营销部总监。
王辉先生,副总经理。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金融机
构
管理方面的工作,南京证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世纪证券上海营业部总经理及上海营销
中心总
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兼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宇先生,副总经理。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 EMBA 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
程
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电脑中心高级项目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监
事会成员,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美芹女士,学历:工商管理、应用金融硕士研究生。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
资
格。从业经历:1997 年 7 月至 2001 年 9 月,任职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2002 年 3 月至2005 年 12 月,担任北京麦特诺亚咨询有限公司项目部项目主管,2007 年 2 月至 2015 年
6 月,先后
担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部副经理、理财顾问部副总监、专户投资总监等职务,
2015 年 6
月加入鑫元基金担任专户投资经理,2016 年 8 月 5 日起担任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原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 14 日起担任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0 月
25 日起担任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赵慧,学历:经济学专业,硕士。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从业经历:
2010
年 7 月任职于北京汇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2011 年 4 月起在南京银行金融市
场部资产
管理部和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投资交易中心担任债券交易员,有丰富的银行间市场交易经
验。
2014 年 6 月加入鑫元基金,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16 年 1 月 13 日起担任鑫元兴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原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2 日起
担任鑫元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9 日起担任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6
年 6 月 3 日起担任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 13 日起担
任鑫元裕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 17 日起担任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
理,2016 年 10 月 27 日起担任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2 日起担任
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13 日起担任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原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17 日起担
任鑫元添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13 日起担任鑫元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22 日起担任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8 年 4 月 19 日起担任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8
年 5 月 25 日起担任鑫元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 11 日起担
任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 13 日起担任鑫
元鑫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行业轮动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范性文件、基
金
合同与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各项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管理与决策。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如下: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
王海燕女士:固定收益部总监兼首席固收投资官、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
经理
丁玥女士:权益投研部总监兼首席权益投资官、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
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价
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
核心资产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注:主要人员情况更新至披露日。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
关
的信息披露事项,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 》、《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
行为的
发生。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
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
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
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
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