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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澳银先进智造股票(006257)

信达澳银先进智造股票: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信达澳银先进智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信达澳银先进智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7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18】1171 号文准予注册公开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
投
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
融工
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
投资所
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
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认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
险,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
用
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
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
私募
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
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
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
来的风
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
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将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
地
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
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
识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
慎做出
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
值
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
基金份
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27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2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52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53第十二部分、基金收益与分配 59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6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71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5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7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1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1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3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 134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
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信达澳银先进智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信达澳银先进智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和基金交易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委托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
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但是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信达澳银先进
智造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达澳银先进智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信达澳银先进智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达澳银先进智造股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信达澳银先进智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信达澳银先进智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
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
受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若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
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
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
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
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
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
产
的价值总和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的过程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
调
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相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
交
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
何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
怖袭
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期货交易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
止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
计算
机病毒攻击及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T1 座第 8 层
和第 9
层
邮政编码:518054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071 号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9091
联系人:郑妍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
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股本结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54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54% ;康联首域集团有
限
公司(Colonial First State Group Limited)出资 46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4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
于帆先生,董事长,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1987 年 7 月至 1988 年 10 月任化工部管理干
部学
院经济系法学教师,198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6 月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部门副总经理、
部门总经
理,1999 年 6 月至 2000 年 9 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管理部高级经理,2000 年
9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07 年 9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2011 年 10 月至 2013 年
8 月任中国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投融资业务部总经理,2013 年 8 月至今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
理。2014 年 9 月 16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施普敦(Michael Stapleton)先生,副董事长,澳大利亚墨尔本 Monash 大学经济学学士。
1996 年至 1998 年担任 JP 摩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澳大利亚)机构客户经理,1998 年加入
康联首
域投资有限公司机构业务开发部门,负责澳大利亚机构客户销售和关系管理,2002 年加入
首域投
资国际(伦敦),历任机构销售总监、机构业务开发主管,2009 年 6 月起担任首域投资有
限公司
(香港)亚洲及日本区域董事总经理。
于建伟先生,董事,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专业学士,东北财经大学 EMBA。30 年证券从
业
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89 年至 1996 年在中国建
设银行信
托投资公司工作,历任证券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资产中介部负责人;
1996 年至
2000 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赤峰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至
2004 年任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洼路营业部总经理;2004 年至 2008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部总
经理;2008 年至 2013 年 5 月任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 年 7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2013 年 8 月 9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潘广建先生,英国伯明翰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德勤会计师事
务
所稽核部、香港期货交易所监察部。1997 年起历任山一证券分析员、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
监察委
员会助理经理、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经理、景顺亚洲业务发展经理、景顺长城基
金管理
公司财务总监、AXA 国卫市场部助理总经理、银联信托有限公司市场及产品部主管。潘广
建先生
于 2007 年 5 月起任首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中国业务开发董事並于同年兼任信达澳银基
金管理
公司监事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自 2016 年 5 月 14 日起, 潘广建先生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
公司董事。
孙志新先生,独立董事,山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学学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
总
行人事教育部副处长,总行教育部副主任,总行监察室主任,广东省分行党组副书记、副
行长,
广西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总行个人业务
管理委
员会副主任,总行党校(高级研修院)常务副校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
部
长),总行工会常务副主席,总行监事会监事,于 2011 年 1 月退休。
刘颂兴先生,独立董事,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 W.I.Carr(远东)有限公司投
资
分析师,霸菱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投资经理,纽约摩根担保信托公司
Intl 投资管理
副经理,景顺亚洲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汇丰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2005 年 5 月起改
组为汇
丰卓誉投资管理公司)股票董事,中银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新鸿基地产有限
公司企
业策划总经理,中国平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股票投资董事,中国国
际金融
(香港)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董事,Seekers Advisors(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投
资总
监。2012 年 6 月 19 日起担任广发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刘治海先生,独立董事,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大立法咨询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历任江苏省盐城市政法干校教师,首都经贸大学经济系讲师,自
1993 年2 月起担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5 年 5 月 8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执行监事:郑妍女士,中国农业大学管理学硕士,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监。2007 年 5 月加入
信达澳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户服务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总监助理。自
2015 年
1 月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于建伟先生,总经理,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专业学士,东北财经大学 EMBA。30 年证券
从
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89 年至 1996 年在中国
建设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历任证券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资产中介部负责人;
1996 年
至 2000 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赤峰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至
2004 年任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洼路营业部总经理;2004 年至 2008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营销
经纪总部
总经理;2008 年至 2013 年 5 月任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 年 7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3 年 8 月 9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
黄晖女士,督察长,中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加拿大 Concordia University 经济学硕士。
21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99 年
起历任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市场部副总监、规划发展部副总监、机构理财部总
监等职
务,其间两次借调到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工作,参与养老基金重组、首批开放式基金评审等
工作。
2000-2001 年参与英国政府“中国金融人才培训计划”(FIST 项目),任职于东方汇理证券
公司
(伦敦)。2005 年 8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于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2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
基
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驻
武汉证
券交易中心交易员、计划财务部会计、深圳证券营业部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中国信
达信托
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计财部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副
总经
理、机构管理总部业务监控部经理兼清算中心经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资金管理总
部总经理兼客户资金存管中心总经理等职务。2005 年 10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财务总
监、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王咏辉先生,总经理助理,英国牛津大学工程专业本科和牛津大学计算机专业硕士,20 年
证
券、基金从业经验。 曾任伦敦摩根大通(JPMorgan)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分析员、高级分析
师,
汇丰投资基金管理公司(HSBC)高级分析师,伦敦巴克莱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
部门
负责人,巴克莱资本公司(Barclays Capital)部门负责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公司
(Manulife
Teda)国际投资部负责人、量化投资与金融工程部负责人、基金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量
化及衍生品投资部总经理、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兼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等职
务。2017 年 10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分管权益投资总部、
智能量化
与资产配置总部。王咏辉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英国基金经理从业资格(IMC),英国
IET 颁发
的特许工程师(CEng)认证资格。
阳先伟先生,总经理助理,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本科和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16 年证
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民生证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债券研究员,国海证券有限公司高
级经
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资管八部总经理。2018 年 8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任总经理助理,分管固定收益总部。
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冯明远先生:浙江大学工学硕士。2010 年 9 月,任平安证券综合
研究所研究员,2014 年 1 月加
入信达澳银基金公司,任研究咨询部研究员,信达澳银领先增长混合基金及信达澳银转型
创新股
票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信达澳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0 月 19 日起至今)
、信达
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27 日起至今)。
3、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
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由 6 名成员组成,设主席 1 名,委员 5 名。名单如下:
主席:于建伟,总经理
委员:
王咏辉,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
曾国富,公募投资总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孔学峰,公募投资总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邹运,投委会秘书,基金经理助理
刘涛,产品创新部总监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8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
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
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
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
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
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信达
澳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
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
成的系
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
制
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
全
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
执行。(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
产、自有
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
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
漏
洞。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
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
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
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
识贯穿
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执行监事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联
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
互
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
和管理
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
书
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③公
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
检查和反馈。
(6 )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岗位
要
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
和
化解风险。
(8 )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①确保股东会、董事会、执行监事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
权
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价,
对
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托资
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 )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
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
法。
③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③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
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
程
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
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
规
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 )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
关
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审议批准。(6)公
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虑金融
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
律风险
和运行风险。
(7 )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销售
行
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8 )制定详细的注册登记工作流程,建立注册登记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度,
建
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
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 )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 )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出
现
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 )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
统
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
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
技术系
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 )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
保
系统安全运行。
(15 )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
明
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 )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份
验
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
技术人
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
操作系
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 )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
地
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
定期查
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18)信息
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
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
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
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 )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岗
位
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 )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
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 )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
载
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 )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
点
的价值。
(24 )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产
的
安全。
(25 )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 )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
票
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 )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
经
纪律。
(28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
察
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
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
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稽
核
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
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
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
项
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
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
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
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
2018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28,051.82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 亿元,增幅 3.08%。
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93.27 亿元至 1,814.20 亿元,增
幅
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 亿元至 1,474.65 亿元,增幅 6.08%。
2017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环球金
融》“2017 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 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
“2017 年
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 最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
度最具
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7 全球银行 1000 强”
中列第
2 位;在美国《财富》“2017 年世界 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 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
产
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
运营
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
心上海
分中心,共有员工 315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
进行内
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
经
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
年托管
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
际
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
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战
略
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外
机
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
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
中
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
资产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
行托管
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
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券
投资基
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
设银行
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 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
管银
行”、连续 5 年获得中债登“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
为中国
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
本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
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
控合规
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
管理严
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
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
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
开
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
管理人
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
供的基
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
取与开
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
监
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
促其纠
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
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
举
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T1 座第 8 层
和第 9
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话:0755-82858168/83077068
传真:0755-83077038
联系人:王丽燕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54
2、代销机构
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
上
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T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6151
联系人:刘玉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昌华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高鹤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7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18 】1171 号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股票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
体募
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
或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延长募集时间,但募集
期限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本基金不设规模上限。
七、募集方式及场所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名单及销售机构和网点
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或增减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关规
定
及时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
构
的相关公告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
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
理时
间。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
构
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 )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
基
金份额;
(3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
网点或
以其提供的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
4、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如本基金单个投资
人
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
变相规
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
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的限制进行调整,具体限制请参见相关
公
告。(3)认购最低限额
1)本基金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具体按照基金管
理
人和代销机构的约定为准,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本基金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
万元;
3)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不
受
上述限制,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
人
应于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网站”)公告。
5、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
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1.2%
50 万元≤M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注:M 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
产
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
录为准。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净
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
可得
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6.42
份基金份额。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
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则
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依照《信息
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业务
办
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
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
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提
交
申购申请,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
份
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
回、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支
付。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
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
款项本
金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也不得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2、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
人民币 1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
规定为准。投资人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追加申购的
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 万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暂不受
前述限
制,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
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具体申购金额限制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时,可以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的最低
份
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若某投资者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或某笔赎回导致
该持有人
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 10 份,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如因红利再投资、
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的情况,不受此限 ,但再
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4、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 10 份。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
整
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
案;
7、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并
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
50 万元≤M <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6%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M 为申购金额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资产。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
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T <7 日 1.5%7 ≤ T <30 日 0.75 %
30 日≤ T <1 年 0.5%
1 年≤ T <2 年 0.25%
T ≥ 2 年 0
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
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
基金份额
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
续费。注:3 个月指 90 天,6 个月指 180 天,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
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383.07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2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5%=52.50 元
赎回金额=10,500-52.50=10,447.5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20 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47.50 元。
3、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
金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作。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
上
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
购比例
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
当日申
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
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
的基金
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
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 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 )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按
前述条款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据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将不再另
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
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
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
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
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
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
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
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业
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挖掘中国经济结构转型、产业升级大背景下,先进智造主题相关行业的投资机
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
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允许
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
(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
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
票
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50%;投资于先进智造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非
现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将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
地
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
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并对投资组
合进行动态调
整。由于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核心投资策略为股票精选策略,同时辅以资产配置策略优
化投资
组合的风险收益,提升投资组合回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上将分析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对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
风
险以及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通过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和战术
资产配
置策略的有机结合,及时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优化
投资组
合。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做出相应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1、先进智造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先进智造是基于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与先进制造技术的深度融合,贯穿于设
计、生产、管理、服务等制造活动的各个环节,具有自感知、自学习、自决策、自执行、
自适应
等功能的新型生产方式。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两类企业:一是运用智能技术崛起的新兴制造类企业,其技术应用于智
能
装备(机器人、数控机床、服务机器人、其他自动化装备等)、工业互联网(机器视觉、
传感
器、RFID、工业以太网等)、工业软件(ERP/MES/DCS 等)、3D 打印以及将上述环节有机
结合
的自动化系统集成,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中具有先进核心技术、新产品创新能力、高附加
值产品
和国际竞争力的企业。主要涉及机械、汽车、航空、船舶、电子信息、新能源、医疗设备
等行
业;二是运用智能技术和高端装备,由传统制造业向智能化升级的企业,包括运用上述技
术使其
产品智能化、装备智能化、生产方式智能化、管理智能化和服务智能化等企业。主要涉及
化工、
轻工、家电、冶金、建材、食品、纺织、物流等行业。
本基金将对主题所涉及相关产业发展进行密切跟踪。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相关上市
公
司的范围也会发生相应改变,届时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主题概念和投资范围的
认定。
2、行业配置策略
先进智造主题相关的各个行业由于所处的商业周期不同,面临的上下游市场环境也各不相
同,其相关行业表现也并非完全同步。本基金将综合考虑经济周期、国家政策、社会经济结构、
行业特性以及市场短期事件等方面因素,在不同行业之间进行资产配置。
3、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将坚持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与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相
结
合的策略,积极优选 A 股和港股通标的股票当中具有明显估值优势且质地优良的股票。
在定性方面,主要考察:
(1 )公司的核心业务竞争力、市场地位、经营管理能力、人才竞争优势等;(2 )公司治
理结构:包括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公司组织框架、信息透明度等角度;
(3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受政策的扶持程度、公司发展方向、核心产品发展前景、公司规模
增
长及经营效益、公司在同业中的地位,核心产品的竞争力等因素。
在定量方面,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等方面的研究,考察
净
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
润
(EV/EBIT)、自由现金流贴现(DCF)、市值与未来市场空间对比等一系列估值指标,给
出股
票综合评级,从中选择估值水平相对合理的公司。
通过上述定量与定性分析,对于 A、H 两地同时上市的公司,本基金将优选折价明显的股
票标
的;对于非 A、H 两地同时上市的公司,本基金将从行业的角度来比较公司的估值,在同
一行业内
精选出折价明显、估值具备优势的港股通标的股票;对于仅在港股上市,而在 A 股属于稀
缺行业
的个股,本基金将选择经营指标优于全市场平均水平且估值处于合理区间的港股通标的股
票。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将坚持价值投资理念,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
化
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
为主,
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流动性较差、信息披露不公开、风险收益水平较高等特点,因
此
对该类信用产品的投资主要遵循精选个券、总量控制、分散投资、长期持有的原则。对个
券投资
前主要采取与股票投资相似的公司分析方式,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发
展前
景、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作出综合评价,从而选择收益率水平与信用风险匹配,
利差
对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构成合理补偿的个券进行投资。投资以后以高于普通信用债的频度对发
行人的情况进行密切跟踪,包括且不限于对发行人进行电话和实地调研,与受托人、投行、
评级
机构等中介机构进行信息沟通等等,以保持对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变化情况的了解。
对于
组合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暴露,根据本基金的类属配置策略、个券的投资价值和流动性
管理要
求,进行总量控制、分散投资,降低流动性和信用风险。
(五)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作为有效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工具。本基金在
投
资权证时,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
证的非
理性定价,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为稳健的当期收益。
(六)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
资
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参与
股
指期货投资,管理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1、时机选择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市场情绪、市场估值指标等的研究分析,判断是否需要
对
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及选择套期保值的期货合约。
2、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需进行套期保值的投资组合的 beta 值的计算,在考虑期货合约基差、流动性
等
因素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作为套期保值工具,并根据数量模型计算所需的期货
合约头
寸。本基金将对投资组合的 beta 值进行跟踪,动态调整期货合约的头寸。
3、展期策略
当套期保值的时间较长时,需要对股指期货合约进行展期。本基金在跟踪不同交割日期期
货
合约价差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及期货合约进行展期。
4、保证金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数量化模型,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投资组合及期货合约的波动性等参数计
算
所需的结算准备金,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
规
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七)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
价值并
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为股票资
产的 0%-50%;投资于先进智造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
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
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8 )本基金持有股指期货时,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期货开户、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
除上述第(2)、(12 )、(16)、(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
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
监
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的调整或修改对本基金的
效力并
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
改后的
组合限制政策执行。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制政
策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
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2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编制合理、
透
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与权威性,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可以作为
本基金 A
股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2、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
计
算,能够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本基金投资港股范围为港股通资
格的普
通股,可以将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作为本基金港股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3、中证综合债指数由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剩余期限 1 个月以上的国债、
金
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及企业短期融资券构成,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
金融
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
作为本
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若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
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
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
险(在
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
流动性
风险)等。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
利
益。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权证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
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
政策
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品种,下同)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3 )对在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
适当
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
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
很少的
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
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
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
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
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估值计算中涉及到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基金估
值
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
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
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
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
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
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错
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
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
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
错
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
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
错
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
更
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3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
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
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
行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
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
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
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3 、《基金合同》生
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
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
投
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
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
定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
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
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
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产
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十)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需按规定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
用
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后两个
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
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
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相关情况。
(十三)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或
者以 XBRL 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
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
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
而
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
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进
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率曲线没有如预
期
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
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品
公
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存在不确定性。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财
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
其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
可能出
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
免。
二、信用风险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
导致基金财产
损失。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
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
不
断波动,若由于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
迫在不
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因此股市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
绩
表现。本基金虽然按照风险收益配比原则,实行动态的资产配置,但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
整体下
跌风险,基金净值表现因此会可能受到影响。
2、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额
度
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
完毕
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3、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
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
净额换
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
资面临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4、境外市场的风险
(1 )本基金的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
进
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
调整,
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
常的申
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
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1)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估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
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2)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
地
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
性风
险。
3)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
港
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境内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
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
市的,
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
所取得
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4)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
对
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
截止日
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以上所述因素
可能会
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
险
与法律风险。
6、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
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
性风
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
企业私
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7、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
风
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
流动性
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
一价格
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
资产支
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
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
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6 、其他风险。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
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设立日期: 200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071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72666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
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
交
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
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
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
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14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
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
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
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按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
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 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
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
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
费方
式、或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
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
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
意见寄
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
管人不
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
载
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
公告载
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
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
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合法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
决。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
合
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
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
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
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
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
出席会
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
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
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
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
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
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
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
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
投
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
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
行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
作日。(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挖掘中国经济结构转型、产业升级大背景下,先进智造主题相关行业的投资机
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
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允许
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
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其中,港股通标的股
票
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50%;投资于先进智造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非
现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将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
地
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
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
整。由于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核心投资策略为股票精选策略,同时辅以资产配置策略优
化投资
组合的风险收益,提升投资组合回报。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上将分析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对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
风
险以及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通过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和战术
资产配
置策略的有机结合,及时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优化
投资组
合。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做出相应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1 )先进智造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先进智造是基于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与先进制造技术的深度融合,贯穿于设
计、生产、管理、服务等制造活动的各个环节,具有自感知、自学习、自决策、自执行、自适应
等功能的新型生产方式。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两类企业:一是运用智能技术崛起的新兴制造类企业,其技术应用于智
能
装备(机器人、数控机床、服务机器人、其他自动化装备等)、工业互联网(机器视觉、
传感
器、RFID、工业以太网等)、工业软件(ERP/MES/DCS 等)、3D 打印以及将上述环节有机
结合
的自动化系统集成,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中具有先进核心技术、新产品创新能力、高附加
值产品
和国际竞争力的企业。主要涉及机械、汽车、航空、船舶、电子信息、新能源、医疗设备
等行
业;二是运用智能技术和高端装备,由传统制造业向智能化升级的企业,包括运用上述技
术使其
产品智能化、装备智能化、生产方式智能化、管理智能化和服务智能化等企业。主要涉及
化工、
轻工、家电、冶金、建材、食品、纺织、物流等行业。
本基金将对主题所涉及相关产业发展进行密切跟踪。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相关上市
公
司的范围也会发生相应改变,届时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主题概念和投资范围的
认定。
(2 )行业配置策略
先进智造主题相关的各个行业由于所处的商业周期不同,面临的上下游市场环境也各不相
同,其相关行业表现也并非完全同步。本基金将综合考虑经济周期、国家政策、社会经济
结构、
行业特性以及市场短期事件等方面因素,在不同行业之间进行资产配置。
(3 )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将坚持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与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相
结
合的策略,积极优选 A 股和港股通标的股票当中具有明显估值优势且质地优良的股票。
在定性方面,主要考察:
(1 )公司的核心业务竞争力、市场地位、经营管理能力、人才竞争优势等;
(2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公司组织框架、信息透明度等角度;(3 )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受政策的扶持程度、公司发展方向、核心产品发展前景、公司规模增
长及经营效益、公司在同业中的地位,核心产品的竞争力等因素。
在定量方面,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等方面的研究,考察
净
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
润
(EV/EBIT)、自由现金流贴现(DCF)、市值与未来市场空间对比等一系列估值指标,给
出股
票综合评级,从中选择估值水平相对合理的公司。
通过上述定量与定性分析,对于 A、H 两地同时上市的公司,本基金将优选折价明显的股
票标的;对于非 A、H 两地同时上市的公司,本基金将从行业的角度来比较公司的估值,在同
一行业内
精选出折价明显、估值具备优势的港股通标的股票;对于仅在港股上市,而在 A 股属于稀
缺行业
的个股,本基金将选择经营指标优于全市场平均水平且估值处于合理区间的港股通标的股
票。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将坚持价值投资理念,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
化
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
为主,
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流动性较差、信息披露不公开、风险收益水平较高等特点,因
此
对该类信用产品的投资主要遵循精选个券、总量控制、分散投资、长期持有的原则。对个
券投资
前主要采取与股票投资相似的公司分析方式,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发
展前
景、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作出综合评价,从而选择收益率水平与信用风险匹配,
利差
对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构成合理补偿的个券进行投资。投资以后以高于普通信用债的频
度对发
行人的情况进行密切跟踪,包括且不限于对发行人进行电话和实地调研,与受托人、投行、
评级
机构等中介机构进行信息沟通等等,以保持对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变化情况的了解。
对于
组合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暴露,根据本基金的类属配置策略、个券的投资价值和流动性
管理要
求,进行总量控制、分散投资,降低流动性和信用风险。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作为有效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工具。本基金在
投
资权证时,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
证的非
理性定价,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为稳健的当期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
资
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参与
股
指期货投资,管理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1 )时机选择策略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市场情绪、市场估值指标等的研究分
析,判断是否需要对
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及选择套期保值的期货合约。
(2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需进行套期保值的投资组合的 beta 值的计算,在考虑期货合约基差、流动性
等
因素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作为套期保值工具,并根据数量模型计算所需的期货
合约头
寸。本基金将对投资组合的 beta 值进行跟踪,动态调整期货合约的头寸。
(3 )展期策略
当套期保值的时间较长时,需要对股指期货合约进行展期。本基金在跟踪不同交割日期期
货
合约价差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及期货合约进行展期。
(4 )保证金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数量化模型,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投资组合及期货合约的波动性等参数计
算
所需的结算准备金,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
规
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
价值并
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为股票资
产
的 0%-50%;投资于先进智造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
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
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8 )本基金持有股指期货时,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19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期货开户、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
除上述第(2)、(12 )、(16)、(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
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
监
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的调整或修改对本基金的
效力并
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
改后的
组合限制政策执行。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制政
策前,
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
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2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编制合理、
透
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与权威性,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可以作为
本基金 A
股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2、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
计
算,能够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本基金投资港股范围为港股通资
格的普
通股,可以将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作为本基金港股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3、中证综合债指数由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剩余期限 1 个月以上的国债、
金
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及企业短期融资券构成,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
金融
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
作为本
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若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
转交
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
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在
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
流动性
风险)等。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
利
益。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权证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
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
政策
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品种,下同)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
适当
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
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
很少的
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
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
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
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
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估值计算中涉及到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基金估
值
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
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
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
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
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错
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
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
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
错
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
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
错
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
更
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
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
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
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
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
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均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
业场所查阅。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
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T1 座第 8 层
和第 9
层
邮政编码:518054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071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
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
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
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允许
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
(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
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
票
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50%;投资于先进智造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非
现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将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
地
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
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
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
的
0%-50%;投资于先进智造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
合
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其他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
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其他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
持
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本基金持有股指期货时,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期货开户、清算、
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9、14 、18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
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
监
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的调整或修改对本基金的
效力并
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
改后的组合限制政策执行,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制政
策前,
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
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与交易
对手发
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
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及损
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
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
金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
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
风险等
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
资额度
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
资有锁
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
实
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
管问
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
影响本
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
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
性困难
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
的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
烈变动
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
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
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
有
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
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
情
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
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
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
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
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
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
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
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
协
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
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
行或交
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账户
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
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
资金存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
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规
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动。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
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
账
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
营
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
基金管
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
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账户注销时,在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下,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确认
主
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另一方提供配合的,另一方应予以配合。6.若
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
立、使
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
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本基金从事符合法律法规
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
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
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
保管的
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
限制除
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
以加密
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
合同的
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
传
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
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权证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
值。
(3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
行债、
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品种,下同)的估值: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
当性,
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
市
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
少的情
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
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
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 估值计算中涉及到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基
金
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
公平性。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
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
说明
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
净
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
份额
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
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
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
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
对
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
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
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
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
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
则
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
计
算结果为准。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
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
保
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
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
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
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
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
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
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
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
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
市
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服务内容
1、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构配备安全、
完
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
户和基
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2、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且不收取任何
申
购费用。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以另行公告为准。
4、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金投资者多
样
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5、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网上交易服务。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提供更
多
类型的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6、理财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通过纸质信函、电邮、短信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免费的对账通
知
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需要主动定制对账通知服务的方式,基金管理人将按基金份
额持有
人需求提供相应的对账服务。基金管理人还定期或不定期提供丰富的理财资讯服务,组织
理财讲
堂,由基金经理或研究员担任讲师,为投资者介绍理财知识、市场热点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多样化服务模式,包括客服热线、网站查询、网站在线客服、留言板,实
行
工作日人工服务、7×24 小时自助服务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沟通,
参与基金
管理人举办的各种互动活动。基金管理人也将妥善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建议或投诉。
二、联系方式
1、信达澳银公司客服电话:400-8888-118/0755-83160160/83077039(传真)
2、信达澳银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3、信达澳银直销中心电话:0755-82858168/83077068/83077038(传真)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
的
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
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
免
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信达澳银先进智造股票型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信达澳银先进智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三、《信达澳银先进智造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