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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星元价值优选混合(006567)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混合: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
为;(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
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
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
运作基金财产;(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
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
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
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场
外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
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
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人自依据
《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 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
其
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金
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
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
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
务规
则;
(6 )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
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寄交的
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
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
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
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
决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
式
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
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
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
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
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和
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
体
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
作日。(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
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
对一致的数据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
对一致的数据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
率等相关费率。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
国
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未规定基金管理人有代扣代缴
义务
的,基金管理人不进行代扣代缴。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紧密跟踪中国经济发展方向和周期变动特征,挖掘各个行业具有领先指标和发展
潜力的上市公司,分享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成果,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
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
据、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
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待履行相应程序后,以变更
后
的规定为准。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以基于宏观、政策及市场分析的综合研究为主,由基金经理和研究员组成的
投
研团队及时跟踪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宏观经济政策动向,重点关注包括 GDP 增速、固定资
产投资
增速、上市公司整体盈利情况、通胀率和利率等宏观指标的变化趋势,在深入分析和充分
论证的
基础上评估宏观经济运行及政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方向和力度。在具体操作中我们将综合
分析大
类资产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特征及其变化方向,将基金资产动态配置在股票和债券等大类资
产之
间,同时兼顾动态资产配置中的风险控制和成本控制。本基金通过资产配置策略,在股市
系统性
上涨阶段抓住权益类资产的收益机会,在股市系统性下跌阶段利用固定收益类资产及其他
金融工
具保持货币购买力,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股票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通过财务数据的定量分析筛选可选标的以提升
选
股效率,再通过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竞争格局、竞争优势、盈利模式等定性分析精选个股,
深入
研究、多方验证、持续跟踪,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可观收益。在选择个股时,主
要关注两类标的,一是估值具有足够安全边际、竞争优势明确的白马股,
二是估值合理具有明确成长性的成长股。
选股思路为:中长期研究基于产业政策、需求趋势、供需力量边际贡献、行业壁垒、商业
模
式与技术变迁等因素对行业竞争格局演变的影响选出细分子行业,然后比较子行业内上市
公司战
略、产品、渠道、资源与能力等方面的优势,评判拟投资企业的行业竞争地位以及业绩驱
动因
素,最后运用主营业务收入、EBITDA、净利润等预期增长率指标,结合公司营运指标(如
固定资
产周转率等)以及经营杠杆指标(如权益乘数等),对公司盈利的持续增长前景进行综合
评价。
投资价值评估是根据一系列历史和预期的财务指标,结合定性考虑,分析公司盈利稳定性
和可持
续性,判断相对投资价值,主要指标包括:EV/EBITDA、EV/Sales、 P/E 、P/B 、P/RNAV、股
息率、ROE 、经营利润率和净利润率等。
本基金投资股票时,根据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评估系统性风险,根据个股估值水平(中证
800
指数的市净率 P/B)决定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当中证 800 指数的市净率 P/B 位于历史
90 分位及以
上时,股票总仓位为 0-40% ;当中证 800 指数的市净率 P/B 位于历史 90 分位以下和历史
75 分位及以
上时,股票总仓位为 20%至 60%;当中证 800 指数的市净率 P/B 位于历史 75 分位以下和历
史 25 分位
以上时,股票总仓位为 35%至 80%;当中证 800 指数的市净率 P/B 位于历史 25 分位及以下
时,股票
总仓位为 50% 至 95% 。
3、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品种主要有国债、公司债、企业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金融工具。此类资产的投
资
目标是获得稳定的收益。
(1 )在债券投资方面,管理人将以宏观形势及利率分析为基础,依据国家经济发展规划量
化
核心基准参照指标和辅助参考指标,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实施情况,以及国际金融
市场基
准利率水平及变化情况,预测未来基准利率水平变化趋势与幅度,进行定量评价。
(2 )在可转换债券投资方面,管理人将积极参与发行条款较好、申购收益较高、公司基本
面
优秀的可转债的一级市场申购,上市后根据个券的具体情况做出持有或卖出的决策;同时,管理人将
综合运用多种可转债投资策略进行二级市场投资操作,重点选择信用风险可控、债券溢价率
较低或
转债对应的标的股票行业基本面好、估值合理的低转股溢价转债投资,力争在承担较小风
险的前
提下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
和
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
模并进
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
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
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
最长期
限均不得超过 365 天,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6)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0 )、(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
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告方式(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进
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
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
去
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
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
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调整对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
的估值
方法,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
平性。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
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
错
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
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
错
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及注册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
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
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
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
协
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上海市的上海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各
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
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