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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新能源汽车(002256)

金信新能源汽车: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金 信 新 能 源 汽车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发 起 式 
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 人: 金 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重 要提 示 
金 信 新 能 源 汽 车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经 2016 年 3 月 8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2016]447 号 文 注 册 募 集 。 本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016 年 4 月 1 日正
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 和收益 及市 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是一种长期投 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
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 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 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 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
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 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 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
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 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投资对
象或对手方违约引发的信 用风险,投资对象流动性 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债 券型基金与货币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 于 较 高 风 险 、 较 高 收 益 的 品 种 。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 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 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基 金 经 理 等 人 员 的 资 金 。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金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人 民 币 , 且 持 有 认 购 份 额 的 期 限 自 基 金 公 开 发 售 之 日 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孰 晚 日 不 少 于 3
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 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 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
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但 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对 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 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
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和 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 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 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
认购人均自行承担 投资风 险。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 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满
3 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 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 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
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基 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 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
金 合 同 应 当 自 动 终 止 。 因 此 , 投 资 人 将 面 临 基 金 合 同 可 能 终 止 的 不 确 定 性 风 险 。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
件。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的 业 绩 表 现 。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有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 未 经 审 计 ) 截 止 日 为2018 年6 月30 日。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目录 
重要提示 .............................................................................. 1 
目录 .................................................................................. 1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5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2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16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24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24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25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 32 
十 、 基 金 的 财 产 ....................................................................... 41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42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46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47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48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48 
十 六 、 风 险 揭 示 ....................................................................... 53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56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57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69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82 
二 十 一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83 
二 十 二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83 
二 十 三 、 备 查 文 件 ..................................................................... 83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1 
一、 绪言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 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 本招募说明
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 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 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金信 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 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 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 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 设计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的任何文件或
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 件。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二 、释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金 信 新 能 源 汽 车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金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4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金 信 新 能 源 汽 车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 金 信 新 能 源 汽 车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6 、招募说明书:指《 金 信新 能 源 汽 车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 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2 
公告》 ;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 
9 、 《 基 金 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五次 会议 通
过,2012 年 12 月28 日第 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 ,并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关 于 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 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1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1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1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 同 年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 布 、 同 年 10 月1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14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15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16 、基金合同当事 人: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17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19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 办法》 (包括其不
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 
20 、 发 起 资 金 : 指 用 于 认 购 发 起 式 基 金 且 来 源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股 东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资
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 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 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
可 能 不 限 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同 时 也 可 以 包 括 基 金 经 理 之 外 公 司 投 研 人 员 , 下 同 ) 等 人 员 的 资
金。 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的金 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 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 于三
年; 
21 、发起式基金: 指符合 《运作办法》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 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 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 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
限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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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起资金提供 方:指 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 金且 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
少 于 三 年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股 东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基 金 经 理 等 人 员 ; 
23 、投资人:指个 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 
2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25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 
26 、 销 售 机 构 : 指 金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7 、登记业务:指 基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 
28 、登记机构:指 办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金信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金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29 、基金账户:指 登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 
30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 
31 、基金合同生效 日: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 
32 、基金合同终止 日: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 
33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3 个月 ; 
34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 
35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相 关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 
36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 
37 、T+n 日 : 指 自T 日起第 n 个 工 作 日( 不 包 含T 日) ; 
38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 
39 、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 
40 、《业务规则》 :指《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 
41 、认购:指在基 金募集 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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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申购:指基金 合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 
43 、赎回:指基金 合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 
44 、基金转换: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 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 
45 、转托管: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的操作 ; 
46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 
48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 
49 、基金收益:指 基金投 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5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52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 
54 、流动性受限资 产:指 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 
55 、摆动定价机制 :指开 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 购赎 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并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 
56、指定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介; 
57 、不可抗力:指 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 能避免且 在本基金合 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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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恐怖袭击、传染病传
播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情 况 
( 一 ) 名 称 : 金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二 )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司) 
( 三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6001 号 太 平 金 融 大 厦1502 
( 四 ) 法 定 代 表 人 : 殷 克 胜 
( 五 )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六 ) 注 册 资 本 : 壹 亿 元 
( 六 ) 设 立 日 期 :2015 年7 月3 日 
( 八 ) 电 话 :0755-82510235 
( 九 ) 传 真 :0755-82510305


( 十 )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66-2866 ( 十 一 ) 联 系 人 : 陈 瑾 ( 十二 )管理基金情况: 目前公司旗下管理 多只公 募基金: 包括 金信新能源 汽车灵活配置混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金 信 转 型 创 新 成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金 信 智 能 中 国 2025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金 信 量化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金 信深圳成长灵活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金信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金信多策略 精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 、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和 金 信 民 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十三) 股 权 结 构 : 股 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深圳市 卓越 创业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 34% 安徽国 元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31% 深圳市 巨财 汇投 资有 限公 司 28.5% 殷克胜 6.5% 合计 100% 二、 基 金管理人主要 人员情况 ( 一 ) 董 事 、 监 事 及 高 管 人 员 介 绍 1 、 董事 张彦先生, 董 事 长 , 中 共党 员 , 工商管理专业研究 生,20 余年资本市场从业经验 , 曾任安徽经 济干部管理学院研究室主 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 有限公司副经理、经理、 副总经理,安徽国元信 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裁,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裁、监事长,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6 公 司 总 裁 , 安 徽 国 元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现 任 安 徽 国 元 金 融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殷克 胜先生 ,董 事 ,中共党员 ,经济学博 士,20 余年资 本市场从业 经验 。曾任鹏 华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深 圳 前 海 金 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现 任 金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王德先生,董事,曾任中 信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 产品经理、上海浦发发展 银行深圳分行南山 支行综合部经理、深圳市 不动产融资担保股份有限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 卓越 金控集团有限公司 主 任 助 理 。 宋思颖女士,董事,现任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历任北京普天太 力通讯公司市场部 主 管 、 搜 狐 公 司 公 关 总 监 、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品 牌 电 商 部 总 监 、 金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鲁炜先生 , 独 立董 事 ,中国 科 技大 学 管 理科 学与 工程 专 业 博士 ,曾任 安徽蚌 埠手表厂 副科长、 安 徽 蚌 埠 职 工 大 学 教 师 、 安 徽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讲 师 , 现 任 中 国 科 技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统 计 金 融 学 副 教 授 。 王苏生先生,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国际金融法法学 博士,民主党派 成员,10 余 年资本市场从业 经验, 曾任 君安证券项目 经理、特区证券营业部经 理、英大证券营业部经理 、 中瑞创业基金公司总 经理,现任 南 方 科 技 大 学 教授、 深 圳 市 公 共 管 理 学 会 会 长 。 李 常 青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厦 门 大 学 会 计 学 博 士 ,1993 年 7 月 加 入 厦 门 大 学 工 作 , 先 后 曾 在 管 理 学 院 工 商 管 理 教 育 中 心 、 管 理 学 院 财 务 学 系 担 任 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 授 、 教 授 等 职 务 , 并 从 1999 年起 兼 任 工 商 管 理 教 育 中 心 副 主 任 、 主 任 、 财 务 学 系 主 任 ,2018 年 起 兼 任 高 级 经 理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 。 2 、 监事 吕才志先生,监事,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学 士 ,10 余 年审计从业经验, 曾任中 国南玻集 团股份 有 限公司 审计 项目 经理 ,现 任卓越 置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审计 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朱 斌 先 生 , 监 事 , 中 共 党 员 , 武 汉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近 10 年 信 息 技 术 从 业 经 验 , 曾 任 恒 生 电 子股份 有限 公司 高级 软件 开发工 程师 、前海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信息 技术部 总监 助理, 现任金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运 作保 障部总 监。 3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殷克 胜先生, 总 经理 ,中共党 员,经济学 博士,20 余年 资本市场从 业经验。曾任 鹏华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 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深圳前海金鹰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 现 任 金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事 、 总 经 理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宋思颖女士,副总经理, 学士。历任北京普天太力 通讯公司市场部主管、搜 狐公司公关总监、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品 牌 电 商 部 总 监 、 金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邵若昊先生,副总经理, 硕士。历任长江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业 务主管、闽发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国 债部副 经理、长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监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机构部总监助理、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 务总监、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机构业务总监、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7 嘉 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段卓立先生,督察长, 法 律硕士,历任北汽福田汽 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文秘、信达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员 、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法 务 合 规 专 员 、 前 海 开 源 资 产 管 理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 二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杨 仁 眉 先 生 ,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博 士 。2012 年5 月 起 历 任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助 理 研 究 员 、 研 究 员 、 投 资 主 办 人 、 金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人 员 。2018 年 4 月 至 今 任 金 信 量 化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8 年 5 月 至 今 任 金 信 智 能 中 国 2025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8 年8 月 至 今 任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 刘 榕 俊 先 生 ,2016 年4 月至 2018 年8 月 任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三 ) 本 公 司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姓 名 和 职 务 如 下 : 殷 克 胜 先 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 公 司 总 经 理 。 刘 榕 俊 先 生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基 金 经 理 。 周 余 先 生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上述人员 之 间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三、基 金管 理人的 职责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一)依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二)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三)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四)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五)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六)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七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八)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九)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十)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十一)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十二)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8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十三)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十四)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十五)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十 六)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十七)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十八)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十九)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二十)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二十 一)监督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二十二)当基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 担 责 任 ; ( 二 十 三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二十四) 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期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 二 十 五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二 十 六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二 十 七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 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的 行 为 发 生 。 (二)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发 生 :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9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得 将 基 金 资 产 用 于 以 下 投 资 或 活 动 : 1 、 承 销 证 券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五、基 金经 理承诺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 二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三)不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 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 四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六、基 金管 理人的 内部 控制 ( 一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概 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 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 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从而 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 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 控 制 措 施 的 总 称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等 组 成 。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 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 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基金会 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 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 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 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 守 则 等 的 具 体 说 明 。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10 ( 二 ) 内 部 控 制 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 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运 作 环 节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 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 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 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 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 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 三 ) 主 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 制度、公司财务会 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 统 控 制 。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 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 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基金财务 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 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 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 产 盘 点 制 度 、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财 务 交 接 制 度 等 。 2 、 风 险 管 理 控 制 制 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机构设置、风险 控 制 的 程 序 、 风 险 控 制 的 具 体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等 部 分 组 成 。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 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信 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 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 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 制度等程序性风险管理 制度。 3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 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 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督 察 长 由 总 经 理 提 名 , 董 事 会 聘 任 , 并 经 全 体 独 立 董 事 同 意 。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 监察稽 核工作。除应当回 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 充分的知情权和独 立 的 调 查 权 。 督 察 长 根 据 履 行 职 责 的 需 要 , 有 权 参 加 或 者 列 席 公 司 董 事 会 以 及 公 司 业 务 、 投 资 决 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 、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 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 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 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 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 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 合 规 情 况 及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 规 定 了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及 内 部 各 岗 位 的 职 责 和 工 作 流 程 。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 核管理办法、内 部稽核工 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 的建立,检查公司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11 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 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 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 制 制 度 、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规 章 的 情 况 。 ( 四 )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 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 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 严密有效的多级风 险 防 范 体 系 : 1 、 一 级 风 险 防 范 一 级 风 险 防 范 是 指 在 公 司 董 事 会 层 面 对 公 司 的 风 险 进 行 的 预 防 和 控 制 。 董事会下设 审计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 ,负责公司内部 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 的审计工作。对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 理和基金业务运作 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 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 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研 究、分析和评估,并提 出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和 建 议 , 保 证 公 司 的 规 范 健 康 发 展 。 审 计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的 基 本 职 能 为 : (1 ) 协 助 董 事 会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和 制 度 体 系 。 (2 ) 审查、评价公司基金 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 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 等各项内部控制制 度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 (3 ) 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 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 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 部 门 规 章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遵 守 和 执 行 情 况 , 并 出 具 评 估 意 见 或 改 正 方 案 。 (4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听 取 公 司 主 要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关 于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的 汇 报 。 (5 ) 检 查 和 评 价 公 司 各 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6 ) 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 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 ,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的 有 效 性 , 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7 ) 检 查 公 司 会 计 政 策 、 财 务 状 况 和 财 务 报 告 程 序 , 与 外 部 审 计 机 构 进 行 交 流 。 (8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考 核 。 (9 ) 董 事 会 安 排 的 其 他 事 项 。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 为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 责,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 审 计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的 授 权 进 行 工 作 。 2 、 二 级 风 险 防 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 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 行的预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 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 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 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 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 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 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 性的目的。其在风险控 制 中 主 要 职 责 为 : (1 ) 研 究 并 确 立 公 司 的 基 金 投 资 理 念 和 投 资 方 向 ; (2 ) 决 定 基 金 资 产 在 现 金 、 债 券 和 股 票 中 的 分 配 比 例 ; (3 ) 审 核 基 金 经 理 提 出 的 投 资 组 合 方 案 , 对 其 运 作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和 控 制 ; (4 ) 批 准 基 金 经 理 拟 订 的 投 资 原 则 , 对 基 金 经 理 做 出 投 资 授 权 ;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12 (5 ) 对 超 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执 行 委 员 及 基 金 经 理 权 限 的 投 资 项 目 作 出 决 定 。 监察稽核部在 督察长 的领 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 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 岗位、各部门、各 机 构 、 各 项 业 务 中 的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 其 在 风 险 控 制 中 主 要 职 责 是 : (1 ) 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 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 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 事前防范和事后审 查方案; (2 ) 就 各 部 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及 建 议 职 能 ; (3 ) 调 查 公 司 内 部 的 违 规 案 件 , 协 助 监 管 机 构 处 理 相 关 事 宜 ; (4 ) 对 基 金 运 作 和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与 稽 核 , 并 向 总 经 理 汇 报 。 3 、 三 级 风 险 防 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 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 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 经 营 计 划 、 业 务 规 则 及 本 部 门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部 门 的 工 作 流 程 及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达 到 : (1 ) 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 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 易、资金、电脑系统、重 要空白支票、业务 用 章 接 触 的 岗 位 , 实 行 双 人 负 责 ; 属 于 单 人 、 单 岗 处 理 的 业 务 , 强 化 后 续 的 监 督 机 制 ; (2 ) 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 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 重要业务凭据顺畅 传 递 的 渠 道 , 各 部 门 和 岗 位 分 别 在 自 己 的 授 权 范 围 内 承 担 各 自 的 职 责 , 将 风 险 控 制 在 最 小 范 围 内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合 规 控 制 声 明 书 1 、 本 公 司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2 、 本 公 司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 称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招 商 银 行 ” ) 设 立 日 期 :1987年4 月8 日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7088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7088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注 册 资 本 :252.20亿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行 长 : 田 惠 宇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 产 托 管 部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 张 燕 二 、发 展概况 招商 银行成立于1987 年4月8 日,是我国 第一家完全 由企业 法人持股的 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 设 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 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 资扩股,并于2002年3 月 成功 地 发 行 了15亿A 股,4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13 月9日在 上交所挂 牌(股票代 码:600036 ), 是国内第 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 标准上 市的公司 。2006 年9 月又成功发行了22 亿H 股,9月22 日在香 港联交所挂牌 交易(股票代码:3968 ),10 月5日行 使H股超 额配 售 , 共发 行 了24.2 亿H 股。 截 至2018年3月31 日, 本集 团 总 资产62,522.38 亿 元人 民 币 ,高 级 法下 资 本 充 足 率15.51%, 权 重 法 下 资 本 充 足 率12.79% 。 2002 年8 月 , 招 商 银 行 成 立 基 金 托 管 部 ;2005 年8 月 , 经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更 名 为 资 产 托 管 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5 个职能处室,现有 员工81 人。2002 年11 月,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 中国证监会 批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资格, 成为 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 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4 月, 正 式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招 商 银 行 作 为 托 管 业 务 资 质 最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受 托 投 资 管 理 托 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QFII )、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 者托管(QDII )、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托管、保险资 金托管、 企业年 金 基 金 托 管 等 业 务 资 格 。 招 商 银 行 确 立 “ 因 势 而 变 、 先 您 所 想 ” 的 托 管 理 念 和 “ 财 富 所 托 、 信 守 承 诺 ” 的 托 管 核 心 价 值,独创“6S 托管银行” 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 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 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 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 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 效分析报告,开办国 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 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 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 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 基 金赎 回 资 金T+1 到 账 、 第 一 只境 外 银 行QDII 基金 、 第 一只 红 利ETF 基金 、 第 一 只 “1+N ” 基 金 专户 理 财 、 第 一 家 大 小 非 解 禁 资 产 、 第 一 单TOT 保 管 , 实 现 从 单 一 托 管 服 务 商 向 全 面 投 资 者 服 务 机 构 的 转 变 , 得 到 了 同 业 认 可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持 续 稳 健 发 展 , 社 会 影 响 力 不 断 提 升, 四 度 蝉 联 获 《 财 资 》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专 业 银 行 ” 。2016 年6 月 招 商 银 行 荣 膺 《 财 资 》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奖 ” , 成 为 国 内 唯 一 获 奖 项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 托 管 通 ” 获 得 国 内 《 银 行 家 》2016 中 国 金 融 创 新 “ 十 佳 金 融 产 品 创 新 奖 ” ;7 月 荣膺2016 年 中 国 资 产 管 理 【 金 贝 奖 】 “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银 行 ” ;2017 年6 月 再 度 荣 膺 《 财 资 》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奖 ”, “ 全 功 能 网 上 托 管 银 行2.0 ” 荣 获 《 银 行 家 》2017 中 国 金 融 创 新 “ 十 佳 金 融 产 品 创 新 奖 ” ;8 月 荣 膺 国 际 财 经 权 威 媒 体 《 亚 洲 银 行 家 》 “ 中 国 年 度 托 管 银 行 奖 ” ,2018 年1 月获 得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7 年 度 优 秀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 奖 项 , 同 月 招 商 银 行 “ 托 管 大 数 据 平 台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 荣 获2016-2017 年 度 银 监 会 系 统 “ 金 点 子 ” 方 案 一 等 奖 , 以 及 中 央 金 融 团 工 委 、 全 国 金 融 青 联 第 五 届 “ 双 提 升 ” 金 点 子 方 案 二 等 奖 ;3 月 招 商 银 行 荣 获 公 募 基 金 20 年 “ 最 佳 基 金 托 管 银 行 ” 奖 。 三 、主 要人员 情况 李 建 红 先 生 , 董 事 长 、 非 执 行 董 事 ,2014 年 7 月 起 担 任 招 商 银 行 董 事 、 董 事 长 。 英 国 东 伦 敦 大 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 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 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 商 局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主 席 、 招 商 局 能 源 运 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中 国 国 际 海 运 集 装 箱 (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 本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董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14 事 长 。 曾 任 中 国 远 洋 运 输 ( 集 团 ) 总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总 经 济 师 、 副 总 裁 , 招 商 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田 惠 宇 先 生 , 行 长 、 执 行 董 事 ,2013 年 5 月 起 担 任 招商银行 行 长 、 执 行 董 事 。 美 国 哥 伦 比 亚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 行长、 中国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副 行 长 、 深 圳 市 分 行 行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零 售 业 务 总 监 兼 北 京 市 分 行 行 长 。 王良先生,副行长 ,货币 银行学硕士,高级 经济师 。1991 年至 1995 年 , 在 中 国 科 技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工 作 ;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展 览 路 支 行 、 东 三 环 支 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风 险 控 制 部 总 经 理 ;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 , 历 任 北 京 分 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 , 任 北 京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副 行 长 ( 主 持 工 作 ) ;2008 年6 月至 2012 年6 月 , 任 北 京 分 行 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2012 年6 月至 2013 年11 月 ,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行 长 助 理 兼 北 京 分 行 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行 长 助 理 ; 2015 年1 月 起 担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副 行 长 ;2016 年11 月起兼任 招 商 银 行 董 事 会 秘 书 。 姜然 女士,招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 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 。 先 后 供 职 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黑 龙 江 省 分 行 , 华 商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 从 事 信 贷 管 理 、 托 管 工 作 。2002 年 9 月 加 盟 招 商 银 行 至 今 ,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等 职 。 是 国 内 首 家 推 出 的 网 上 托 管 银 行 的 主 要 设 计 、 开 发 者 之 一 , 具 有 20 余 年 银 行 信 贷 及 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 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 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 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 研 究 和 丰 富 的 实 务 经 验 。 四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截至2018 年3 月 31 日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累 计 托 管364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 五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 营思想 和经 营理 念; 形成 科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执 行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防范 和化解 经营 风险 ,确 保 托管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和托 管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建立 有利于 查错 防弊 、堵 塞漏 洞、消 除隐 患, 保证 业 务稳健 运行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确 保托 管业 务信 息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 不断改 进和 各项 业务 制度 、流程 的不 断完 善。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 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稽核 监察 室在 总 经理室 直接 领导 下, 独立 于部门 内其 他业 务室 和托 管分部 、分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主管 部门 ,对 各岗 位、各 业务 室、 各分 部、 各项业 务中 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施 监督 ,及 时发 现内 部控制 缺陷 ,提 出整 改 方案, 跟踪 整改 情况 。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15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督 制衡 的形 式 和方式 视业 务的 风险 程度 决定。 (三) 内部 控制 原则 1、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 应 覆盖 各项 业务 过程 和操 作环节 、覆 盖所 有室 和岗 位,并 由全 部人 员参与 。 2、审 慎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 的核心 是有 效防 范各 种风 险,托 管组 织体 系的 构成 、内部 管理 制度 的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 险、 审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应当 体现“ 内控 优先 ”的 要求 。 3、独 立性 原则 。各 室、 各 岗位职 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不 同托 管资 产之 间、 托管资 产和 自有 资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部 控制的 检查 、评 价部 门应 当独立 于内 部控 制的 建立 和执行 部门 ,稽 核监 察 室应保 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性 ,负 责对 部门 内部 控制工 作进 行评 价和 检查 。 4、有 效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 应当具 有高 度的 权威 性, 任何人 不得 拥有 不受 内部 控制约 束的 权 利,内 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 应当能 够得 到及 时的 反馈 和纠正 。 5、适 应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 应适应 我行 托管 业务 风险 管理的 需要 ,并 能随 着托 管业务 经营 战 略、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 行修订 和完 善。 6、防 火墙 原则 。 业 务营 运 、稽核 监察 等相 关室 ,应 当在制 度上 和人 员上 适当 分离, 办公 网和 业务网 分离 ,部 门业 务网 和全行 业务 网分 离, 以达 到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 要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 应当在 全面 控制 的基 础上 ,关注 重要 托管 业务 事项 和高风 险领 域。 8、制 衡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 应当在 托管 组织 体系 、机 构设置 及权 责分 配、 业务 流程等 方面 形成 相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 时兼顾 运营 效率 。 (四) 内部 控制 措施 1、完 善的 制度 建设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从资 产托 管业务 操作 流程 、会 计核 算、资 金清 算、 岗位管 理、 档案 管理 和信 息管理 等方 面制 定一 系列 规章制 度, 保证 资产 托管 业务科 学化 、制 度化 、 规范化 运作 。 2、经 营风 险控 制。 招商 银 行资产 托管 部制 定托 管项 目审批 、资 金清 算与 会计 核算双 人双 岗、 大额资 金专 人跟 踪、 凭证 管理等 一系 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有效 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 务信 息风 险控 制。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在 数 据 传输和 保存 方面 有严 格的 加密和 备份 措 施,采 用加 密、 直连 方式 传输数 据, 数据 执行 异地 实时备 份, 所有 的业 务信 息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 方 能进行 访问 。 4、客 户资 料风 险控 制。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对 业务 办理过 程中 形成 的客 户资 料,视 同会 计资 料保管 。客 户资 料不 得泄 露,有 关人 员如 需调 用, 须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 批, 并做好 调用 登记 。 5、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 。招商 银行 对信 息技 术系 统管理 实行 双人 双岗 双责 、机 房 24 小时 值 班并设 置门 禁管 理、 电脑 密码设 置及 权限 管理 、业 务网和 办公 网、 托管 业务 网与全 行业 务网 双分 离 制度, 与外 部业 务机 构实 行防火 墙保 护, 对信 息技 术系统 采取 两地 三中 心的 应急备 份管 理措 施等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16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 力资 源控 制。 招商 银 行资产 托管 部通 过建 立良 好的企 业文 化和 员工 培训 、激励 机制 、加 强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 立人 才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 备机 制,有 效的 进行 人力 资源 管理。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等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比 例、 投资组 合等 情况 的合 法 性、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在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金 清 算 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投 资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支付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对违 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的 指 令拒绝 执行 ,并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整改 的时 限应 符合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允 许的 调整期 限。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 售机构 (一) 直 销 机构 名称 : 金信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办公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6001 号 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2 法定 代 表人 : 殷 克 胜 成立 时 间:2015 年 7 月 3 日 电话 :0755-82510235 传真 :0755-82510305 联系 人 :陈瑾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866-2866 网站 :www.jxfunds.com.cn ( 二 ) 代 销 机 构 1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17 联系方 式:020-87555888 客服电 话:9557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2、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 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方 式:0755-82558103 客服电 话:95517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3、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 二西 路 1 号 元茂 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凌 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方 式:0571-88911818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4、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潘 世友 联系方 式:021-5450999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5、 上 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王 之光 联系人:宁 博宇 联系方 式:021-20665952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6、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顾 凌 联系方 式:010-60838995 客服电 话:95548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1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7、 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联系方 式:0532-85022026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8、 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联系方 式:010-60833754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9、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C 座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方 式:010-66568292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0 、深 圳市 金斧 子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技园 中区 科苑 路 15 号科 兴科 学园B 栋3 单元 1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技园 中区 科苑 路 15 号科 兴科 学园B 栋3 单元 7 层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 刘 昕霞 联系方 式: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 话:400-930-0660 公司网 址:www.jfzinv.com 11 、武 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一 期) 第 7 栋23 层1 号、 4 号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19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徐 淼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公司网 址:www.buyfunds.cn 12 、上 海攀 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广中西 路 1207 号 3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田 为奇 联系人 :吴 云强 联系方 式:021-6888931 客服电 话:021-68889082 公司网 址:www.pytz.cn 13 、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刘 阳坤 联系方 式:86-021-50583533 客服电 话:400-067-6266 公司网 址:www.leadfund.com.cn 14 、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联系人 :江 卉 联系方 式:010-89189288 客服电 话:95118 公司网 址:http://fund.jd.com/ 15 、上 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孙 骏 联系方 式:021-51327185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公司网 址:www.520fund.com.cn 16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层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20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李 春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7 、天 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人 :邵 玉磊 联系方 式:18511290872 客服电 话:010-59013842 公司网 址:www.wanjiawealth.com 18 、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姜 奕竹 联系方 式:0411-88891212 19 、华 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柳 梧新 区察 古大 道 1-1 号君 泰国 际B 栋一 层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联系人 :胡 倩 联系方 式:0755-83255199 公司网 址:www.chinalin.com 20 、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潘园 公 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 经 济发展 区)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吴 鸿飞 联系方 式:021-65370077-268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21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21 联系人 :邱 湘湘 联系方 式:020-89629099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22 、海 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8 号 402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毛 林 联系方 式:021-80133597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公司网 址:www.fundhaiyin.com 23 、大 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区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 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姚 杨 联系人 :孟 召社 联系方 式:15621569619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公司网 址:www.dtfunds.com 24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王 诗玙 联系方 式:021-20613999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25 、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黄 祎 联系方 式:021-63333389 客服电 话:400-643-3389 公司网 址:www.vstonewealth.com 26 、北 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22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联系人 :王 丽敏 联系方 式:010-85932810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公司网 址:www.tdyhfund.com 27 、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余 翼飞 联系方 式:021-8035874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28 、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联系方 式:010-61840688 29 、江 苏汇 林保 大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高 淳区 经济开 发区 古檀 大 道 47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中山北 路 105 号 中环 国 际1413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言林 联系人 :李 跃 联系电 话:025-56663409 、17612154686 传真:025-56663409 客服电 话:025-56663409 网址:www.huilinbd.com 30 、上 海大 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 表 人 :申 健 联系人 :宋 楠 联系电 话:021-20292031 传真:020-20219923 客服电 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23 31 、蚂 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祝 红艳 联系电 话:0571-22908051 传真:0571-2290599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2 、申万 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联系电 话:021-33388229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3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 王 怀春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并 另行 公告 。 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名称 : 金信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 司) 法定 代 表人 : 殷 克 胜 成立 时 间:2015 年 7 月 3 日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24 电话 :0755-82510235 传真 :0755-82510305 联系人 :陈瑾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866-2866 三 、律 师事务 所 与 经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海 华永 泰律 师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浦东 东方 路 69 号裕景 国际 商务 广 场 A 座15 层 负责人 :颜 学海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经办律 师: 张兰 、 梁 丽金 联系人 :张 兰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6714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联系人 :陈 薇瑶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等 有 关法律 、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募集。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 会2016 年3 月8 日证监 许可[2016]447 号文注 册公 开募 集。 募集 期自 2016 年3 月 17 日至 2016 年 3 月 25 日止 ,共 募集 有 效认 购份 额 31,122,709.37 ,利 息结 转 份额 7,435.39 ,合 计 31,130,144.76 份基 金份 额, 募集户 数 为 76 户。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 金 合同 于2016 年4 月1 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 理 本基金 。 二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满 三年 之日 的对应 日 , 若基 金规 模低 于 2 亿 元的 ,本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无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决定 即可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的程 序进 行清 算, 并不得 通过 召开 基金 份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25 额持有 人大 会延 续基 金合 同期限 。 基金合 同生 效三 年后 继续 存续的 ,连 续二 十个 工作 日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满 百人 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五千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六 十个 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 并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二、 申 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及时 间 ( 一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基金管理人 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 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 新的证券/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二)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本 基 金 已 于2016 年6 月8 日 开 放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一)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二)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三)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四)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决 定 本 基 金 的 总 规 模 限 额 和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最 高 限 额。 ( 六 ) 本 基 金 暂 不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2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 一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二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 立;基金份额登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遇证券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划 出。 ( 三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 下,本基 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生 效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 (四 ) 如 未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对 上 述 内 容 另 有 规 定 , 从 其 规 定 。 投资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 一 ) 申 请 申 购 基 金 的 金 额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或 金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 投 资 者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柜 台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1000 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 收益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或采用定期定额 投资 计划时,不受最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 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 的 除 外 。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27 ( 二 )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的 份 额 单 笔 赎 回 不 得 少 于 100 份 ( 如 该 帐 户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余 额 不 足 100 份 , 则 必 须 一 次 性 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 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 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 不足 100 份时,基金管 理 人 有 权 将 投 资 者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剩 余 基 金 份 额 一 次 性 全 部 赎 回 。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四)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相 关 公 告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费用 (一) 本 基金 的申 购 费 用 本基 金 在申 购 时 收 取 申 购 费用 , 投资 者可 以 多 次 申 购本基 金, 认购 费 率 按 每 笔申购申 请单 独 计 算 。 本基 金 份额 对 通 过 直 销 柜 台/代 销机 构 申 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 除 此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者 实 施 差别 的 申 购费 率 。 具 体如 下: 1、申 购 费率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0% 100 万 元( 含) -250 万元 1.00% 25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60% 500 万 元( 含) 以上 按笔收 取, 每笔 1000 元 注:上 述申 购费 率适 用于 除通过 本公 司直 销柜 台/ 代 销机构 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以外的 其他 投资 者。部 分代 销机 构如 实行 优惠费 率, 请投 资者 参见 代销机 构公 告。 2、特 定申 购费 率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0.375% 100 万 元( 含) -250 万元 0.25% 25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15% 500 万 元以 上( 含) 按笔收 取, 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 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代销机构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的 养 老 金 客 户 , 包 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 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 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 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 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 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 年金养老金产品。如未来 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本 公 司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可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者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 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28 (二) 本 基 金 的赎 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 费 的 100%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天 ( 含 ) 但 少 于 90 天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的 7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长 于 90 天 ( 含)但 少于 180 天 的基金 份额所 收取的赎 回费 的 50% 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长 于 180 天 (含)的基金份额所收取 的赎回费 的 25%计入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如 下 : 注 : 赎 回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的 计 算 , 以 该 份 额 初 始 登 记 日 开 始 计 算 (三)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 况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可以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对 基 金 投 资 者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 七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的 计算 (一)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1 + 申 购 费 率 ) ( 注 : 对 于500 万 元 ( 含 ) 以 上 的 申 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固 定 申 购 费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如: 某 投 资者 投 资 ( 非 养 老金 客 户 )100,000 元 申 购本 基 金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率为 1.5% ,若 申 购当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净 申 购 金 额 =100,000/ (1 +1.5% )=98,522.17 元 申 购 费 用 =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 购 份 额 =98,522.17/1.015=97,066.18 份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二)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数 ×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持续持 有期 (天 ) 赎回费 率 1-6 1.5% 7-29 0.75% 30-179 0.5% 180-365 0.1% 366 及 以上 0%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29 赎 回 手 续 费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手 续 费 例 如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50,000 份 , 持 有 期 为 85 天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5% ,若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50 元 , 则 其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如 下 : 赎 回 总 金 额 = 5 0 , 0 0 0 ×1.150 =57,500 元 赎 回 手 续 费 = 5 7 , 5 0 0 × 0 . 5 % =287.50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57,500 -287.50 =57,212.50 元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 一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二)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 购 申 请 。 (三)证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四) 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五)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 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 金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七)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50% , 或 者 可 能 导 致 投 资 者 变 相 规 避 前 述50% 比 例 要 求 的 情 形 时 。 (八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 九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6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 绝或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一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30 (二)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三)证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四)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五)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 (六 )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七)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第( 四)项除外)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 四)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 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 总 份 额 的10%,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二)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若本 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的,在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赎 回申请的情 形 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分, 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 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31 上述比例的部分,根据前 述“(1 )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 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延期 部分如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 (三)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 期 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上刊登 公告。 十 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三)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 于 2 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 指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 或 赎回的 开放 日公 告最 近 一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四)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 2 周 至少 重 复刊登 暂停 公 告 1 次。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 指定媒 体连 续刊 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 二、 基金的 转换 本 基 金 目 前 暂 未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十 三、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 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或 按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的 方 式 执 行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 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32 十 四、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十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本 基 金 目 前 暂 未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十 六、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及质 押转让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 押或 转让 业务, 并制 定相 应 的业务 规则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监 会认 可 的交易 场所 或者 交易 方式 进行份 额转 让的 申请 并由 登记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过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 拟受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将 提前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 基金份 额转 让业 务。 十 七、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 反相 关法律 法规 、不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产 生不 利影 响的前 提下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安 排 进 行 补 充 和 调 整 并 提 前 公 告 。 九 、基 金的投 资管 理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 金主要投资受益于新 能源汽车主题的上市公司 股票,采用积极主动的分 散化投资策略,在 严 密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力 求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获 取 超 过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收 益 。 二 、投 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含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次级债、 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可转债 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 换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为:股票 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 为 0% ~95% ;其中 投资于新 能源汽车 主题 相关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 例不 高 于 3%;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类资产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33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 其 中 , 现 金 类 资 产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研究优势,运用 科学严谨、规范化的资产 配置方法,灵活配 置 新 能 源 汽 车 主 题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谋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长 。 ( 一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 将根据 宏观经济环境,主 要包括 GDP 增长率、工业增加值 、CPI 、PPI、市场 利率变化、进出口数据变 化、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 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 场资金的供求关系及其 变化、财政政策、货币政 策、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 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 策等指标,并通过战略 资产配置策略和战术资产配置策略的有机 结 合,及时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 各 类 资 产 上 的 投 资 比 例 ,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 优 化 投 资 收 益 。 (二)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将主要投 资于新能源汽车行业相关 的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家 政策引导、技术进 步 等 因 素 的 推 动 下 , 新 能 源 汽 车 行 业 正 在 从 行 业 导 入 期 进 入 成 长 期 的 阶 段 ; 同 时 , 随 着 特 斯 拉 (Tesla ) 等 国 外 新 能 源 汽 车 企 业 的 成 功 , 新 能 源 汽 车 未 来 发 展 的 产 业 路 径 逐 渐 清 晰 , 综 合 以 上 分 析,本基金管理人预计该 行业在未来将会呈现出快 速发展的态势。本基金管 理将通过基本面分析, 结合国内外行业发展的不 同驱动因素,投资受益于 国际产业链分工及技术进 步的新能源汽车上市公 司 股 票 , 力 求 为 投 资 人 带 来 稳 定 的 资 本 增 值。 1 、 新 能 源 汽 车 股票 的 定 义 新能源汽车股票是受益于 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的上 市公司股票,与新能源汽 车上下游产业链相 关的 A 股上市公司都可以 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从目前定义来看,新能源汽车指的是采用非常规 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 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 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 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 新 技 术 、 新 结 构 的 汽 车 。 2 、 新 能 源 汽 车 主 题 股 票 池 的 构 建 根据研究界定,新能源汽 车产业链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主要分布在下述几个细 分行业:1 )以动力 供应为主的上游行业,主 要集中在锂电池材料行业 ,包括正极材料、负极材 料、电解液、隔膜等子 行业;2 )以动力输出和控 制过程为主的中游行业,主要集中在新能源汽车电机及配件、电机控制系 统、电池管理系统及配件等子行业;3 ) 以 市 场 需 求为 拉 动 的 下 游 行 业 , 主 要 集 中 在 新 能 源 客 车 、 新 能源轿车等子行业。如果 未来由于技术进步、政策 变化等原因导致本基金新 能源汽车主题上市公司 相 关 业 务 的 覆 盖 范 围 发 生 变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适 时 对 相 关 定 义 和 股 票 池 构 建 标 准 进 行 补 充 和 修 订, 并 履行 适当 程序 。 3 、 新 能 源 汽 车 主 题 细 分 行 业 的 配 置 在初步构建新能源汽车主 题股票池之后,本基金将 深入研究产业链细分子行 业的行业空间、产 业 政 策 、 技 术 壁 垒 、 商 业 模 式 等 因 素 , 并 结 合 估 值 水 平 , 适 时 调 整 各 子 领 域 的 配 置 比 例 。 4 、 精 选 个 股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34 在新能源汽车主题细分行 业配置完成后,本基金将 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方法挖掘 优 质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并 抓 住 产 业 周 期 的 发 展 及 技 术 进 步 带 来 的 投 资 机 会 , 构 建 并 优 化 投 资 组 合 。 本 基 金 将 会 依 据 以 下 标 准 自 下 而 上 选 择 个 股 : 第一,根据公司的市场竞 争能力、技术领先程度、 产业链受益程度等标准选 择相关的优质上市 公司;第二:根据公司的 自主创新能力、商业模式 构建能力、行业拓展能力 选择成长能力突出的上 市公司;第三:根据公司 的股权结构、管理层激励 程度、信息披露等角度综 合 考量,选择治理能力 较 好 的 上 市 公 司 。 公 司 基 本 面 及 估 值 分 析 : 通过分析公司技术研发能 力、商业模式、产品研发 、成本控制等经营管理能 力,判断公司的核 心价值和成长能力;通过 分析公司的市盈增长比率 (PEG)、市盈率(P/E )、 市 净 率 (P/B)、企业 价值/ 息 税 前 利 润 (EV/EBIT ) 、 自 由 现 金 流 贴 现 (DCF ) 等 估 值 指 标 , 确 定 公 司 的 股 票 投 资 价 值 。 5 、 风 险 控 制 风险控制是投资过程中需 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本基 金将会从两个方面进行把 握,努力使得投资 收益达到合约界定的目标 收益。首先:选择真正受 益于行业发展的投资标的 ,股价的驱动因 素来自 于自身的盈利增长,同时 具有较强的安全边际。其 次,综合考虑宏观经济、 证券市场走势、市场风 格 等 因 素 , 通 过 仓 位 控 制 , 降 低 投 资 收 益 的 波 动 性 。 (三)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 健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 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 ,以实现在一定程 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 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 流动性。本基金将根据当 前宏观经济形势、金融 市场环境,通过有效的投 资组合体现债券市场战略 投资与战术投资的结合, 并积极运用基于债券研 究的各种投资分析技术, 寻找有利的市场投资机会 。通过债券品种的动态配 置与优化配比,动态调 整固定收益证 券组合的久 期、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 市场的投资比重,并相应 调整不同债券品种间的 配 比 , 在 较 低 风 险 条 件 下 获 得 稳 定 投 资 收 益 。 (四)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受多 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 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 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违约率等。本 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 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 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 模 型 , 评 估 其 内 在 价 值 。 ( 五 ) 衍 生 品 投 资 策 略 1 、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 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 货。套期保值将主 要 采 用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 合 约 。 本基金在进行 股指期货投 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 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并结合股指期 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 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 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 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 品 种 选 择 , 谨 慎 进 行 投 资 , 以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的 整 体 风 险 。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35 2 、 权 证 投 资 策 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 工具。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 证标的证券基本面 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 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 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 特 性 , 通 过 限 量 投 资 、 趋 势 投 资 、 优 化 组 合 、 获 利 等 投 资 策 略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 证资产 的收益性、流动性 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与类属 选 择 , 谨 慎 进 行 投 资 , 追 求 较 稳 定 的 当 期 收 益 。 (六) 投资 程序 严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可以 保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 执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 生, 投 资程序 包括 以下 几个部 分。 1、研 究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研究 依托 公司整 体的 研究 平台 ,同 时整合 了外 部信 息以 及券 商等外 部研 究力 量 的研究 成果 。公 司研 究员 按行业 分工 ,负 责对 各行 业以及 行业 内个 股进 行跟 踪研究 。在 财务 指标 分 析、实 地调 研和 价值 评估 的基础 上, 研究 员对 所研 究的股 票、 行业 提交 投资 建议报 告, 供投 资决 策 参考。 固定 收益 相关 人员 公司还 设有 固定 收益 部, 专门负 责债 券投 资研 究。 2、资 产配 置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判断 一段 时间内 证券 市场 的基 本走 势,决 定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债券 等资 产类 别 间的分 配比 例范 围。 基金 经理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 定的资 产配 置比 例范 围内 ,决定 基金 的具 体资 产 配置。 3、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在 研究 员的 研究 基础上 ,结 合自 身的 研究 判断, 决定 具体 的投 资品 种并决 定买 卖时 机。 4、交 易执 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5、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公司金 融工 程风 险管 理部 定期和 不定 期对 基金 进行 风险和 绩效 评估 ,并 提供 相关报 告。 绩效 评 估能够 确认 组合 是否 实现 了投资 预期 、组 合收 益的 来源及 投资 策略 成功 与否 ,基金 经理 可以 据以 检 讨投资 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合 。 6、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经 理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 发展变 化, 结合 基金 申购 和赎回 的现 金流 量 情况, 以及 组合 风险 与绩 效评估 的结 果,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监控 和调 整, 使之 不断得 到优 化。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环境 变化和 实际 需要 对上 述投 资管理 程序 做出 调整 ,并 在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中 公告 。 四 、投 资限制 ( 一 ) 组 合 限 制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36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 比例为 0%~95% ; 其 中 投资 于 新 能 源 汽 车 主 题 相 关的 股 票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金 资 产 的80% ;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15%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30%;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比例限制的,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3 %;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10%;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5 %; 1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1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20%; 13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14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10%; 15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于 信 用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16 、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本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7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8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37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19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140% ; 2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其 中,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个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21 、如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与 基金 托管 人 在托管 协议 中明 确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基 金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 投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法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险 ;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 第2 、7 、15 、18 项 之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 定。期 间,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如 本基 金增 加投 资品 种,投 资限 制以 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为 准 。 (二)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 承 销 证 券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38 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五 、业 绩 比 较 基准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中 证 新 能 源 汽 车 指 数 收 益 率 × 5 0 % + 中 证 综 合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 5 0 % 本 基 金 是 以 新 能 源 汽 车 为 投 资 主 题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 中 证 新 能 源 汽 车 指 数 由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 将 新 能 源 汽 车 相 关 产 业 链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包 括 锂 电 池 、 驱 动 电 机 、 电 控 系 统 、 充 电 桩 、 新 能 源 整 车 等 纳 入 新 能 源 汽 车 主 题 ,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捕 捉 和 分 享 该 行 业 发展 的 机 会 。 此 外 , 中 证 综 合 债 券 指 数 是 综 合 反 映 银 行 间 和 交 易 所 市 场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央 票 及 短 融 整 体 走 势 的 跨 市 场 债 券 指 数 。 因 此 , 以 “ 中 证 新 能 源 汽 车 指 数 收 益 率 ×50%+ 中 证 综 合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 5 0 % ” 为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能 够 较 好 反 应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及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或 者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协 商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并 按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以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该 等 变 更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 是 以 新 能 源 汽 车 为 投 资 主 题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及 预 期 风 险 水 平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或 债权 人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 一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二)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八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2018 年6 月30 日 ( 未 经 审 计 ) 。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39 (一)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3,944,262.50 90.53 其中: 股票 23,944,262.50 90.53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505,700.00 5.69 其中: 债券 1,505,700.00 5.6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 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61,887.88 3.64 8 其他资 产 37,601.80 0.14 9 合计 26,449,452.18 100.00 (二)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8,886,262.50 71.8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5,058,000.00 19.25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3,944,262.50 91.11 (三)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港 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港 股通股 票。 (四)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002415 海康威 视 70,250 2,608,382.50 9.92 2 300015 爱尔眼 科 80,000 2,583,200.00 9.83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40 3 600276 恒瑞医 药 33,000 2,500,080.00 9.51 4 300347 泰格医 药 40,000 2,474,800.00 9.42 5 000333 美的集 团 47,000 2,454,340.00 9.34 6 600887 伊利股 份 86,400 2,410,560.00 9.17 7 300124 汇川技 术 72,000 2,363,040.00 8.99 8 002032 苏泊尔 45,100 2,322,650.00 8.84 9 002008 大族激 光 35,000 1,861,650.00 7.08 10 300003 乐普医 疗 42,000 1,540,560.00 5.86 (五 )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505,700.00 5.7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505,700.00 5.73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505,700.00 5.73 (六)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018005 国开1701 15,000 1,505,700.00 5.73 注:本 基金 报告 期末 仅持 有上述 债券 。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八)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九)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权 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十)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十一 )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十二 )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没 有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41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1,069.90 2 应收证 券清 算 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3,536.40 5 应收申 购款 2,995.5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7,601.80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 分项 之和 与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九 、基 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阶段 份额净 值收益 率(1 ) 份额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2 )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4) (1) -(3) (2)-(4) 2016.4.1-2016.12.31 -1.50% 0.88% -1.35% 0.77% -0.15% 0.11% 2017.1.1-2017.12.31 0.20% 1.01% 2.29% 0.68% -2.09% 0.33% 2018.1.1-2018.6.30 -13.07% 1.54% -5.54% 0.95% -7.53% 0.59% 2016.4.1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2018.6.30 -14.20% 1.11% -4.69% 0.77% -9.51% 0.34% 注:本 基金 的 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证 新能 源汽 车指 数收益 率 × 50%+ 中证 综合 债指数 收益 率 ×50% 。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及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 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 、期 货账 户以及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42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 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 得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 债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 金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 销。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露 基 金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 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股指 期货 合约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负债 。 三 、估 值 方法 (一)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证 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净 价估 值, 具体估 值机 构由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另行 协商 约定; 3、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值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 价格; 4、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43 值。 (二)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2、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三)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四) 同一 证券 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证券 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五)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当 日无结 算价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六)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方 法估 值。 (七)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规 定 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查 明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 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 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 值 程序 (一)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 计 算,精 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按规 定公 告。 (二)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五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44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一)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 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估 值错 误遭 受 损失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系 统 故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二)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承 担;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 生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 偿责任 ;若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 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仅对 估值 错误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估 值错误 责任 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 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4、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三)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 因,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 错误 的责任 方; 2、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偿 损失 ; 4、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 记机构 进行 更 正,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四)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 如下 : 1、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45 案;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3、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 行赔偿 :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双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按 基金 管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财产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2)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 的赔偿 金额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 错程 度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3)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对 ,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为 避免 不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信息 错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进 而导 致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4、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双方 当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进行 协商 。 六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一)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业 时; (二)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三)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值 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 四)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资 人的 利益 , 决定延 迟估 值; ( 五)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 予以公 布。 八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一)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二) 由于 不可 抗力 ,或 证券交 易所 、期 货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机构 及存 款银 行等第 三方 机构 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或国 家会 计政策 变更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非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原因 ,基 金管 理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46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一)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每 次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配 利润 的10% , 若基 金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二)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 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减 去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四)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五)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 收 益分配 原则 进行 调整 并履 行适当 程序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本基金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等详见 届时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公 告。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 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六、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利 小 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47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 执行 。 十三 、 基金 的 费 用 与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仲裁 费;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六)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七)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八)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户维 护费 用; (九)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一致的 财务 数据 ,自 动在 次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按 照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付 ,基 金管 理人 无 需再出 具资 金划 拨指 令。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二) 基金 托 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一致的 财务 数据 ,自 动在 次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按 照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付 ,基 金管 理人 无 需再出 具资 金划 拨指 令。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上述 “ 一、 基金 费 用 的种 类中 第3-9 项 费用 ”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从 基金 财 产中支 付。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48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四)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不 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其 他扣 缴义务 人按 照国 家 有关税 收征 收的 规定 代扣 代缴。 十 四、 基金 的 会 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一)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 (二)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年 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 会计年 度按 如下 原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三)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记 账单 位; (四)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会 计制 度; (五)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核 算; (六)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计 核算 ,按 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七)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以 书面 方式 确 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一)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独 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二)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 (三)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须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需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信 息披露 办法 》、基 金 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披 露的 规定发 生变 化时, 本基 金从其 最 新 规定 。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49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一)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二)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三)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损 失; (四)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机 构; (五)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或 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恭 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六)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 务关系 ,明 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及 具体 程序 ,说 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说 明基金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 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15 日前 向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3、 基金 托管 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 等活 动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 律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50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的 当 日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指 定报 刊休刊 ,则 顺延 至 法定节 假日 后首 个出 报日 。下同 ) 在 指定 媒介 上登 载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 份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价 格的 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年结 束之 日 起9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 年 度 报告 正 文登 载 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上。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结 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 告, 并 将季 度 报 告 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合 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不编 制 当期 季度 报 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 报 告。 基金 定 期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 所 在 地 中国 证监 会 派 出机 构 备 案 。报 备应 当 采 用电 子 文 本 或书 面报 告 方 式。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流 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比 例达到 或超 过本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 信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 的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51 (七) 临 时 报 告 本基 金 发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应当 在2 日 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 书 , 予 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披 露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 构备 案 。 前款 所 称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能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 价 格 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 事 件: 1、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召开; 2、 终 止基 金 合 同 ; 3、 转 换基 金 运 作 方 式; 4、 更 换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 5、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的 法 定名 称、 住 所 发 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 人 股 东 及其出资比 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 期 延 长 ; 8、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 其 他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 门 负 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董 事在一年内 变 更超 过百 分 之 五 十 ; 10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 的 主 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 变 动 超 过百分 之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 金财 产、 基 金 托 管 业务 的诉讼 或 者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受 到监 管部 门 的 调 查 ; 13 、基 金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政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 、重 大关 联 交 易 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 分 配 事 项; 16 、管 理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计 提 标准 、计 提 方 式 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达 基 金份 额净 值 百 分 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 销 售 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 登 记 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 22 、本 基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及 其 收费 方式 发 生 变 更 ; 23 、本 基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延 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受 赎 回 申 请 ; 25 、本 基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申请 后重 新 接 受 申 购、赎 回; 26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事 项 。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52 (八)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 续 期 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 介 中 出 现 的或 者 在市 场上 流 传 的 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 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 对该 消 息进 行公 开 澄 清, 并将 有 关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十)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包 括投 资政 策、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 揭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等。 (十一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文 件中 披 露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情 况。 (十二 )发 起资 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 金年 度报 告、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针 对 发起资 金部 分分 别披 露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等 投资管 理人 员以 及基 金 管理人 股东 持有 基金 的份 额、期 限及 期间 的变 动情 况。 (十三 ) 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者超 过 20%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中 披露 报告 期内出 现单 一投 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比例 达到 或者超 过 20% 的 情况 。 (十 四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其 他信 息 。 六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15 年。 七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本 信息 的情形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53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 ( 一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 二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 三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 四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况; ( 五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情 况 。 八、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九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对信 息披露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十 六、 风 险揭 示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发起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其 面 临 的 投 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 一 、市 场 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波 动 , 将 对 本 基 金 资 产 产 生 潜 在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 ( 一 ) 政 策 风 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而 产 生 风 险 。 ( 二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将 对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影 响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 三 ) 利 率 风 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基 金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 ( 四 ) 购 买 力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使 基 金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 五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市 场 、 技 术 、 竞 争 、 管 理 、 财 务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54 发 生 变 化 , 从 而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变 化 。 二 、信 用 风险 信 用 风 险 指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或 债 务 人 无 法 按 照 约 定 交 割 资 产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风 险 , 主 要 指 违 约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信 用 风 险 分 析 主 要 针 对 债 券 资 产 , 具 体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 一 ) 债 券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无 法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引 起 的 损 失 ; (二) 交 易 对 手 出 现 违 约 或 违 规 投 资 操 作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 三 、流 动 性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指 金 融 资 产 变 现 的 难 易 程 度 。 一 些 情 况 下 , 市 场 无 法 有 效 执 行 交 易 头 寸 需 要 , 将 使 得 金 融 资 产 无 法 在 价 格 平 稳 变 动 的 基 础 上 被 购 入 或 者 卖 出 。 本 基 金 面 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来 自 两 个 方 面: ( 一 ) 大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属 于 发 起 式 混 合 型 基 金 ,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 有 发 生 集 中 大 额 赎 回 的 可 能 性 。 集 中 大 额 赎 回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难 度 加 剧 , 从 而 产 生 流 动 性 风 险 ; 甚 至 可 能 由 于 大 额 出 售 个 券 引 致 个 券 价 格 出 现 大 幅 波 动 , 从 而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产 生 影 响 。 (二) 特 殊 的 市 场 情 形 : 在 特 殊 市 场 情 形 下 , 如 市 场 资 金 紧 张 时 , 市 场 整 体 流 动 性 降 低 , 将 可 能 导 致 个 券 的 变 现 能 力 减 弱 , 从 而 产 生 流 动 性 风 险 。 四 、操 作 或技 术风险 操 作 或 技 术 风 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操作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 易 错 误 、IT 系 统 故 障 等 风 险 。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登 记 机 构 、 代 销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等 。 五 、模 型 风险 模 型 风 险 指 投 资 估 值 模 型 的 参 数 错 误 或 模 型 运 用 不 当 带 来 的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风 险 。 在 利 用 定 价 模 型 对 金 融 资 产 , 尤 其 是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进 行 定 价 的 过 程 中 , 容 易 出 现 模 型 风 险 。 六、 合 规性风 险 合 规 性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的 风 险 。 七、通 货膨 胀风险 通 货 膨 胀 风 险 指 物 价 水 平 上 升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收 益 率 在 剔 除 通 货 膨 胀 因 素 影 响 后 降 低 的 风 险 。 在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通 货 膨 胀 风 险 也 表 现 为 物 价 水 平 上 升 导 致 中 、 短 期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或 者 回 购 交 易 的 实 际 收 益 率 远 低 于 名 义 收 益 率 的 情 况 。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55 八、本 基金 特有的 风险 (一) 本 基 金 是 混 合 型 基 金 , 基 金 资 产 主 要 投 资 于 股 票 市 场 与 债 券 市 场 , 因 此 股 市 、 债 市 的 变 化 将 影 响 到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 本 基 金 虽 然 按 照 风 险 收 益 配 比 原 则 , 实 行 动 态 的 资 产 配 置 , 但 并 不 能 完 全 抵 御 市 场 整 体 下 跌 风 险 , 基 金 净 值 表 现 因 此 会 可 能 受 到 影 响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发 挥 专 业 研 究 优 势 , 加 强 对 市 场 、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和 固 定 收 益 类 产 品 的 深 入 研 究 , 持 续 优 化 组 合 配 置 , 以 控 制 特 定 风险。 (二) 本 基 金 为 发 起 式 基 金 , 本 基 金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对 本 基 金 的 发 起 认 购 , 并 不 代 表 对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或 收 益 的 任 何 判 断 、 预 测 、 推 荐 和 保 证 , 发 起 资 金 也 并 不 用 于 对 投 资 人 投 资 亏 损 的 补 偿 , 投 资 人 及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人 均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本 基 金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满3 年 后 ,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将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继 续 持 有 , 届 时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有 可 能 赎 回 认 购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 另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三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 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2 亿 元 , 基 金 合 同 自 动 终 止 。 因 此 , 投 资 人 将 面 临 基 金 合 同 可 能 终 止 的 不 确 定 性 风 险 。 (三)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 股 指 期 货 作 为 一 种 金 融 衍 生 品 , 主 要 存 在 以 下 风 险 : 1 、 市场 风 险 : 是 指 由 于 股 指 期 货 价 格 变 动 而 给 投 资 者 带 来 的 风 险 。 2 、 流 动 性 风 险 : 是 指 由 于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无 法 及 时 变 现 所 带 来 的 风 险 。 3 、 基 差 风 险 : 是 指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格 和 标 的 指 数 价 格 之 间 的 价 格 差 的 波 动 所 造 成 的 风 险 。 4 、 保 证 金 风 险 : 是 指 由 于 无 法 及 时 筹 措 资 金 满 足 建 立 或 者 维 持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头 寸 所 要 求 的 保 证 金 而 带 来 的 风 险 。 5 、 杠 杆 风 险 : 因 股 指 期 货 采 用 保 证 金 交 易 而 存 在 杠 杆 , 基 金 财 产 可 能 因 此 产 生 更 大 的 收 益 波 动。 6 、 信 用 风 险 : 是 指 期 货 经 纪 公 司 违 约 而 产 生 损 失 的 风 险 。 7 、 操 作 风 险 : 是 指 由 于 内 部 流 程 的 不 完 善 , 业 务 人 员 出 现 差 错 或 者 疏 漏 , 或 者 系 统 出 现 故 障 等 原 因 造 成 损 失 的 风 险 。 (四)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类 证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信 用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等 。 信 用 风 险 是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之 债 务 人 出 现 违 约 , 或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由 于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证 券 价 格 下 降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利 率 风 险 是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收 益 率 和 价 格 的 变 动 , 一 般 而 言 , 如 果 市 场 利 率 上 升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将 面 临 价 格 下 降 、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 而 如 果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利 息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将 面 临 下 降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受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场 规 模 及 交 易 活 跃 程 度 的 影 响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可 能 无 法 在 同 一 价 格 水 平 上 进 行 较 大 数 量 的 买 入 或 卖 出 , 存 在 一 定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是 债 务 人 可 能 会 由 于 利 率 变 化 等 原 因 进 行 提 前 偿 付 , 从 而 使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再 投 资 风险。 九、不 可抗 力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的 出 现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56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也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受 损 。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一)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二、基 金合 同的终 止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四)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 一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 二)基金 财产清算 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清算 小 组成 员 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三)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四)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57 (五)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不 超 过6 个 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 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证监会报备 解 决 方 案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基 金 财 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六、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 产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件 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 存15 年以上 。 十 八、 基金 合 同 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或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58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 策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 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担任 基 金 登 记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获 得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费用; (10)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2 ) 依照法律法 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 使股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1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4 ) 选择、更换 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 券、期货证券经纪商 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5 ) 在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 易 过 户 等 的 业 务 规 则 ; (16)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59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 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0)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13)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17 ) 确保需要向 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 或资 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0 )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60 (22 ) 当基金管理 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4 ) 基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 备案 条件,基金 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人; (25)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6)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 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 户 等 投资 所 需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证 券 等 交易资金清 算;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 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4 )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及 《 托 管 协 议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61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0 )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1)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15 年 以 上 ; (12)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 依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1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20 )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21)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组 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表有 权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一) 召 开 事 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 除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另 有 规 定 外 , 应当 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62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2) 对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3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 整 本 基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费 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 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范围内,且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基金交易、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规 则 ; (7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并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8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二)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除 法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开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63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三)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 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 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关 允 许的其他方 式召开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64 1 、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 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 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50% (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方 可 召 开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50% (含 50%); 参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低于 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 1/3 以上(含 1/3 ) 基 金 总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 (4)上述第(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5 )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 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 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 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 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65 会 的 程 序 进 行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 具 体 方 式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 (五)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1 )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 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 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 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关联性。大会召 集人对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 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 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 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 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 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2 、 议 事 程 序 (1 ) 现 场 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 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 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上(含 50%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 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 项。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66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 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 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七 ) 计票 1 、 现 场 开 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 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 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67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 表 决 结 果 。 若监督员经通知但拒绝到 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 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八)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 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 、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 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二)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1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三)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 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68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不超过6 个月 。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 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证监会报备 解 决 方 案 。 (四) 清 算 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六)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 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 非 仲 裁 裁 决 另 有 决 定 , 仲 裁 费 用 败 诉 方 承 担 。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69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合 同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不 包 括 香 港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 区 ) 法 律 管 辖 。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查阅。 十 九、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 金 管理 人 名称 : 金信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住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 务秘书 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1 号 太平 金融 大 厦 15 层 02 单元 邮政编 码:518038 法定 代 表人 : 殷 克 胜 成立 时 间:2015 年 7 月 3 日 批准 设 立机 关 : 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 设 立文 号 : 证 监基 金 字[2015]1315 号 组织 形 式: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资 本: 人 民 币 一 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 范 围: 基金 募 集 、 基 金销售 、 资 产 管 理 以及 中 国 证监 会许 可 的其 他 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 代 表人 :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 期 间: 持 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发 行金 融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70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同业 拆借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外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 汇汇款 ;外 币兑 换; 国 际结算 ; 结 汇、 售汇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担 保; 发行 和代 理 发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和 代客 外汇 买卖 ;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 证业 务;离 岸金 融业 务。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比例 、 投资限 制、 关联 方交 易等 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 先或定 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 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含 国债 、央 行 票据、 金融 债、 次级 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可 转债 及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可 交换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 资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 ~95% ; 其中 投资 于新能 源汽 车主 题 相关的 股票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 的80% ;权 证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高 于 3%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类 资产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2、本 基金 各类 品种 的投 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为: (1)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0% ~95% ; 其中 投资于 新能 源汽 车主 题相 关的股 票不 低于 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71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 部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本基 金的 基金 总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其 中,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个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7) 如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本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 例,根 据比 例进 行投 资;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 定。期 间,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3、本 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72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者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4、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 有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 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 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5、如 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 策等对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进行 变更 的,本 基金 可相 应调 整禁 止行为 和投 资比 例限 制规 定,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 金不受 上述 限制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 条 件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据 以对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监 督。 对于 不符 合规 定的银 行存 款,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拒绝 执行 ,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本 基金 的存 款银 行应 是 具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 格、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或合 格境 外基金 投资 人托 管人 资格 的商业 银行 。 2. 单只 基金 投资 定期 存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根据 协议 可 提前支 取且 没有 利 息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不受 此限制 ;存 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银行 存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0% ;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制定或 修改 新的 定期 存款 投资政 策, 基金 公司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相 应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 的规 定。 3、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本 基 金存款 银行 的评 估与 研究 ,建立 健全 银行 定期 存款 的业务 流程 、岗 位职责 、风 险控 制措 施和 监察稽 核制 度, 切实 防范 有关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对本 基金 银行 定期 存 款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审 查、复 核相 关协 议、 账户 资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 实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 履行托 管职 责。 (1)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信用风 险。 信用 风险 主要 包括存 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涉 及到 存 款 银行 选择方 面的 风险 。因 选择 存款银 行不 当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责任 。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73 (2)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流动性 风险 ,并 承担 因控 制不力 而造 成的 损失 。流 动性风 险主 要包 括基金 管理 人要 求全 部提 前支取 、部 分提 前支 取或 到期支 取而 存款 银行 未能 及时兑 付的 风险 、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不 能满 足基 金正常 结算 业务 的风 险、 因全部 提前 支取 或部 分提 前支取 而涉 及的 利息 损 失影响 估值 等涉 及到 基金 流动性 方面 的风 险。 (3) 基金 管理 人须 加强 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建 设。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员工 的个 人行为 导致 基金 财产受 到损 失的 ,需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4)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银 行 存款时 ,应 就相 关事 宜在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中予 以披 露,进 行风 险揭 示。 (5)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三)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的 签订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与资 金划 付、账 目核 对、 到 期兑付 、提 前支 取和 文件 保管 1、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协 议 的签订 (1)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符 合 资格的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其 授权分 行签 订《 基金 存款 业务总 体合 作协 议》( 以下 简称 《总 体合 作协议 》) ,确 定《 存 款 协议书 》的 格式 范本 。《 总体合 作协 议》 和《 存 款协议 书》 的格 式范 本由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共同商 定。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明 确存 款证 实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 凭证 的办理 方式 、邮 寄地址 、联 系人 和联 系电 话,以 及存 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效 凭证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后 ,存 款余 额的 确 认及兑 付办 法等 。 (3) 由存 款银 行指 定的 存 放存款 的分 支机 构( 以下 简称“ 存款 分支 机构 ”) 寄送或 上门 交付 存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 款凭证 的, 基金 托管 人可 向存款 分支 机构 的上 级行 发出存 款余 额询 证函 , 存款分 支机 构及 其上 级行 应予配 合。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规 定, 基金 存放到 期或 提前 兑付 的资 金应全 部划 转到 指定的 基金 托管 账户 ,并 在《存 款协 议书 》写 明账 户名称 和账 号, 未划 入指 定账户 的, 由存 款银 行 承担一 切责 任。 (5)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相 关 法规对 《总 体合 作协 议》 和《存 款协 议书 》的 内容 进行复 核, 审查 存款银 行资 格等 。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规 定, 在存 期内, 如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预留 印鉴 发生 变更, 管理 人应 及时 书面 通知存 款行 ,书 面通 知应 加盖基 金托 管人 预留 印鉴 。存款 分支 机构 应及 时 就变更 事项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具正 式书 面确认 书。 变更 通知 的送 达方式 同开 户手 续。 在 存期内 ,存 款分 支机 构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指 定联 系人 变更, 应及 时加 盖公 章书 面通知 对方 。 (7)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规 定, 因定 期存款 产生 的存 单不 得被 质押或 以任 何方 式被抵 押, 不得 用于 转让 和背书 。 2、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时 的 账户开 设与 管理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74 (1)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总体 合作 协议》 、《 存款 协议 书》 等,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授权 分行 指定 的分支 机构 开立 银行 账 户。 (2)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时的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3、存 款投 资指 令的 发送 与 执行 (1)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投 资 指令应 采用 加密 传真 方式 或双方 约定 的其 他方 式。 存款投 资指 令包 括存 款资 金划拨 指令 、提 前支 取存 款指令 等。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存款投 资指 令。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依 约定 程序 发出的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否 认其 效力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投 资指 令时, 应为 基金 托管 人执 行投资 指令 留出 执行 指令 所必需 的时 间。 投 资指令 传输 不及 时、 未能 留出足 够的 划款 时间 ,导 致资金 未能 及时 到账 所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2) 投资 指令 的确 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 商定指 令发 送和 接收 方式 。投资 指令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后, 基金 托管 人应 指定 专人立 即审 慎验 证有 关 内容及 印鉴 和签 名的 表面 一致性 。 (3) 投资 指令 的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验证 投资 指令 后,应 及时 执行 。 若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致使 资金未 能及 时到 账或 者投 资指令 执行 差错 所造 成的 损失由 基金 托管 人 承担。 若基金 托管 人未 能执 行或 仅可部 分执 行投 资指 令( 无论因 基金 托管 人原 因还 是基金 管理 人原 因),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电话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4、资 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及 到期兑 付 (1) 资金 划拨 基金管 理人 的划 拨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审 核无 误后 应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存 款资金 只能 存放 于 存款银 行总 行或 者其 授权 分行指 定的 分支 机构 。 (2)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领取 存款银 行分 支机 构应 为基 金开具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效存 款凭 证名 称, 该存 款证实 书为 基金 托 管人存 款确 认或 到期 提款 的有效 凭证 。资 金到 账当 日,由 存款 银行 分支 机构 指定的 会计 主管 传真 一 份存款 证实 书复 印件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电话 确认 收妥 后,用 特快 专递 将存 款证 实书原 件寄 送基 金托 管 人指定 联系 人; 若开 户行 代为保 管存 单的 ,由 存款 行分支 机构 指定 会计 主管 传真一 份存 款证 实书复 印件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 确认收 妥。 (3)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的遗 失补 办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75 存款证 实书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的 ,由 基金 托管 人向 存款银 行提 出补 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督 促 存款银 行尽 快补 办存 款证 实书或 基金 托管 人兑 付时 可作为 兑付 依据 的存 款证 明文件 ,并 按以 上 (2) 的方 式特 快专 递给 托 管人。 (4) 账目 核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定期存 款行 应配 合基 金托 管人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对“ 存款 证实 书” 的询 证,并 在询 证函 上 加盖定 期存 款行 公章 寄送 至基金 托管 人指 定联 系人 。 (5) 到期 兑付 基金 管 理人 提前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通过 特快 专递 将存 款证实 书原 件或 其他 存款 证明原 件寄 给存 款 银行分 支机 构指 定的 会计 主管。 存款 行未 收到 存款 证实书 原件 的,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电话 询问 。存 款 到期前 基金 管理 人与 存款 行确认 存款 证实 书收 到并 于到期 日兑 付存 款本 息事 宜。 基金托 管人 在存 款到 期日 未收到 存款 本息 或存 款本 息金额 不符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与存 款行 接 洽存款 到账 时间 及利 息补 付事宜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接洽结 果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收 妥存 款 本息的 当日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存款证 实书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的 ,存 款行 应立 即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原 存款 证实 书 复印件 上加 盖公 章并 出具 相关证 明文 件后 ,与 存款 行指定 会计 主管 电话 确认 后,存 款行 分支 机构 应 在到期 日将 存款 本息 划至 指定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 如果存 款到 期日 为法 定节 假日, 存款 行顺 延至 到期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支付 ,存 款行需 按当 期利 率 和实际 延期 天数 支付 延期 利息。 5、提 前支 取 如果在 存款 期限 内, 由于 基金规 模发 生缩 减的 原因 或者出 于流 动性 管理 的需 要等原 因, 经向 存 款行说 明理 由,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提前 支取 全部 或部 分资金 ,但 应继 续按 原有 利率计 提利 息, 因提 前 支取导 致的 利息 损失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行 签订 的 《存 款协 议书 》执 行。 6、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相 关文件 保管 (1) 基金 资金 存入 存款 银 行当日 ,存 款行 分支 机构 开具存 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证 ,同 时传真 复印 件给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并 寄送 原件给 基金 托管 人代 为保 管;若 存款 行代 为保 管 存单原 件, 存款 行传 真复 印件给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2)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 效存款 凭证 原件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在 选择存 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的行 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 内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 项 未能 在10 个工 作日 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 纠正或 拒绝 结算 ,若 基金 管理人 拒不 执行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76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并 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 式。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 确 保及时 将更 新后 的交 易对 手名单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否则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交 易对 手。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交 易。 在基 金 存续期 间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交 易对 手名 单, 但应 将调整 结果 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日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新名 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 理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易 前 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 决 因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 造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若未 履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 理人确 定的 时间 内仍 未 承担违 约责 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责 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 易对手 追偿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五)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受 限证 券有 关 问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1、本 协议 所称 的流 通受 限 证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且 限于 由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 和存 管的, 并 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证券 。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不 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保 证金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基金不 得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2、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 度。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基 金 管理人 还应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 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保 证 基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 作日内 ,以 书面 或其 他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77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 上述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积 极有 效的 措 施,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效 解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 题。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或 市场发 生剧 烈变 动等 原 因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 转困 难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提供足 额现 金确 保基 金的 支付结 算,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对本 基金 因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3、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发 行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会 批准文 件、 发行 证券 数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 , 基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格 、总成 本、 应划 付的 认购 款、资 金划 付时 间等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 息的真 实、 完整 ,并 应至 少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作 日将 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 基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审 核。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致 使 托 管人 无法 审核认 购指 令而 影 响认购 款项 划拨 的, 基金 托管人 免于 承担 责任 。 4、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议 》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行 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 以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 定,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采 取合 理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违法 、违 规以 及违 反《 基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的投 资指 令不 予执 行,并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不予 纠正或 已代 表基 金签 署合 同不得 不执 行时 ,基 金 托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媒介 披露 所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名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以 及总 成本 和账 面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锁 定期 等信 息。 (六)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认 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务 的风 险, 本 着审慎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进行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业务 ,并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基 金参 考份 额净值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 面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回复 基金 托 管人, 对于 收到 的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 金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78 业务执 行核 查。 包括 但不 限于: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提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 等。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 正,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托 管人 在履 行其通 知义 务后 ,予 以免 责。 (十一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无 故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三 )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包括 但不 限于: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的书面 提示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 改正, 或就 基金 管理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的 任何 资产 。不 属于 基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 制下的 资产 及实 物证 券等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灭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 产生 的责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79 任。 6、对 于因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 产生的 应收 财产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 有 关 当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基金 管理人 未及 时催 收给 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 人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7、基 金托 管人 对因 为基 金 管理人 投资 产生 的存 放或 存管在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的基 金资 产, 或交由 期货 公司 或证 券公 司负责 清算 交收 的基 金资 产(包 括但 不限 于期 货保 证金账 户内 的资 金、 期 货合约 等) 及其 收益 ;由 于该等 机构 或该 机构 会员 单位等 本协 议当 事人 外第 三方的 欺诈 、疏 忽、 过 失或破 产等 原因 给基 金资 产造成 的损 失等 不承 担 责 任。 8、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开 立“ 基金 募集 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并 管理 。 2、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 基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基金资 金账 户, 同时 在规 定时间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3、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等事 宜。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资 金账 户( 也可 称为 “托管 账 户”)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托 管账户 名称 应为 “× × 基金( 产品 名称 )” ,预 留印鉴 为托 管人 印章 。 2、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 活动。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 户。 2、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80 金管理 人负 责。 4、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 以积极 协助 。结 算备 付金 、结算 互保 基金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使 用的 ,按 有关 规定 开立、 使用 并管 理;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比照 上述 关 于 账户 开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 定,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投资 需 要按照 规定 开立 期货 保证 金账户 及期 货交 易编 码等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定 开立 期货 结算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完 成上 述账户 开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以 书面 形式 将期 货 公司提 供的 期货 保证 金账 户的初 始资 金密 码和 保证 金监控 中心 的登 录用 户名 及密码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资 金密 码和 保证 金监 控中心 登录 密码 重置 由管 理人进 行, 重置 后务 必及 时通知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开户 过程 中相 互配 合,并 提供 所需 资料 。管 理人保 证所 提供 的 账户开 户材 料的 真实 性和 有效性 ,且 在相 关资 料变 更后及 时将 变更 的资 料提 供给托 管人 。 2、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协商后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3、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 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按约 定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 或 存入银 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物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实 物证 券等 有价 凭证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上述 存放 机构 及基 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 控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应 保证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署 后及 时将 重大 合 同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因基 金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 真件与 事后 送达 的合 同原 件不一 致所 造成 的后 果,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81 合同终 止 后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公章 的合同 复印 件, 未 经双方 协商 一致 ,合 同原 件不得 转移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的 合同 复印件 与基 金管 理人 留 存原件 不一 致的 ,以 复印 件为准 。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基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按 规定 公告 。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发送 基金 托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意 见的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进行估 值。 (三)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处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及保 管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分 别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存 期不 少 于15 年。 如 不能妥 善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得 无 故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 证其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按 照华 南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深 圳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各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82 地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处理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 、账 单服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账 户查询 系统 查阅 对账 单。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网 站、 电话 等方 式向 本基金 管理 人定 制对 账单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对 账单 定制情 况, 向账 单期 内发 生交易 或账 单期 末仍 持有 本公司 旗下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发送 对账单 ,但 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未详 实填 写或 未及 时更新 相关 信息 (包 括 姓名、 手机 号码 、电 子邮 箱、邮 寄地 址、 邮政 编码 等) 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无 法 送 出 的 除 外。 二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服 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投资 者 可以通 过销 售渠 道定 期定 额申购 基金 份额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的有 关规 则另 行公告 。 本基金 目前 暂未 开通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三、 客 户服务 中心 (Call Center ) 电 话服 务 (一)24 小时 自动 语音 应 答服务 ,为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净值 查询 、基 金账 户查 询、基 金信 息查 询 等服务 。 (二) 工作 时间 由专 门客 服人员 为投 资者 提供 全面 业务咨 询( 包括 公司 信息 、基金 信息 、基 金 投资指 南等 )及 投诉 受理 等服务 。 四 、在 线服务 通过本 公司网站 www.jxfunds.com.cn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还 可获 得如 下服 务: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83 (一) 查询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账户 信息 查询 和基金 信息 查询 (二) 信息 资讯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文 件、 业 绩报告 及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等 资料 。 五 、咨 询服务 (一)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基 金账 户余额 、基 金产 品 与服务 等信 息, 可拨 打基 金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66-2866 以及 电 话(0755)82510315,传 真:(0755 )82510305 。 (二) 网站 和电 子信 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x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jxfunds.com.cn 如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 您/贵 机构 无法 理解 的内 容 ,请通 过上 述方 式联 系基 金管理 人。 请确 保投资 前, 您/ 贵机 构已 经 全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无。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住所 ,投 资 者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一 、备 查文件 目录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金 信新能 源汽 车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 2、《 金信 新能 源汽 车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3、《 金信 新能 源汽 车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4、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它 文件 二 、存 放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 托 管人 处。 三 、查 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 复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84 制件或 复印 件。 金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