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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聚丰纯债(006472)

海富通聚丰纯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海富通聚丰 纯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 人:海 富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上 海浦东发 展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二零一八 年十一 月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8 年8 月10 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8 】1297 号
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
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
有风险, 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是根据相关法
律法 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
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
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由此可能给基
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
示 ”章节。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
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理 人 ..................................................... 10 
四、 基金托管 人 ..................................................... 20 
五、 相关服务 机构 ................................................... 26 
六、 基金的募 集 ..................................................... 28 
七、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32 
八、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 33 
九、 基金的投 资 ..................................................... 44 
十、 基金的财 产 ..................................................... 51 
十一、 基金资产 的估值 ............................................... 52 
十二、 基金的收 益分配 ............................................... 58 
十三、 基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60 
十四、 基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62 
十五、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63 
十六、 风险揭示 ..................................................... 69 
十七、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75 
十八、 基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77 
十九、 基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94 
二十、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 111 
二十一、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14 
二十二、 招募说明 书的存 放及查 阅 方式 ................................ 115 
二十三、 备查文件 .................................................. 116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言 
《海富通聚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定》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 海富
通 聚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海富通聚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海富通聚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海富通聚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海富通 聚丰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海富通 聚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海富通聚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月8日颁布、 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 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13、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 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 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 且开通转换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 金额及申购 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 申购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 易的债券等 56、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三、 基金管理人





( 一)基 金管 理人概 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法国巴黎 资产管理BE 控股公司 49%。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张 文伟 先生 , 董事长,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铁道支 行行长、 紫荆山支行行长、 私人金融处处长, 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 海通证券投 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3 年 5 月 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 志强 先生 , 董事, 总 经理, 硕士。 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助理、 南 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兼董事会秘书, 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 投资总监、 副总经理 , 华宝兴 业资产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董事 长。2017 年 6 月加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总经理。2018 年3 月至 2018 年7 月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2018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杨 明先 生 , 董事, 管理 学学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新余支行科员, 交通银行 新余支行办公室科员、 证券业务部负责人、 证券业务部副主任、 证券业务部主任,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新余营业部总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筹备负 责人、 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党 委组织部部长。 吴 淑琨 先生 , 董事, 管 理学博士。 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 所长助理、 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 企业及私人客户 服务部副总主持、 企业金融部总经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 经理。 Ligia Torres (陶 乐斯 ) 女士 , 董事, 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 双硕士学位, 曾任职 于东 方汇理 银行 、渣打 银行 和欧洲 联合 银行,1996 年 加入法 国巴黎 银行 集团工作,2010 年 3 月至2013 年6 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 执行官,2010 年10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 年7 月 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 Alexandre Werno( 韦 历山)先生, 董事,金融 硕士学位。2007 年9 月至2013 年 4 月 在 法 国 兴 业 投 资 银 行 全 球 市 场 部 任 执 行 董 事 、 中 国 业 务 开 发 负 责 人 职 务;2013 年 5 月至 2017 年 11 月先后任华 宝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 顾问、常务副总经理职务;2017 年11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亚太区战略合作总监。 郑 国汉 先生 , 独立董事 , 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 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 经济系副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及系 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岭南大学校长。 Marc Bayot ( 巴约特 ) 先 生 , 独立董事, 比利 时籍, 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 布鲁 塞尔大 学金 融学荣 誉教 授,EFAMA (欧洲 基金 和资产 管理 协会) 和比 利时基金公会名誉主席 ,INVESTPROTECT 公司 (布鲁塞尔) 董事总经 理、Degroof 资产管理 (布鲁塞尔) 独立董事,现任 Pioneer 投资公司 (米兰, 都 柏林, 卢森 堡)独立董事、Fundconnect 独立董事长和法国巴黎银行 B Flexible SICAV 独 立董事。 杨 国平 先生, 独立董事 ,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 书记、 代书记,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 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记, 现任大众交通 (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 张 馨先 生 , 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金系教授及博士生导 师、副院长兼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院长。2011 年1 月至今退休。 杨 仓兵 先生 ,监事长, 管理学学士。历任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计财科副科长, 安徽示康药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干部、 经理, 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干 部、 计划资金部资金科科长、 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助理、 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 上 海海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自2015 年10 月至今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 Bruno Weil (魏 海诺 ) 先 生 , 监事, 法国籍, 博士。 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 责人、 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 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 亚洲金 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 零售部中国代表、 南京银行副行长。 现任法国巴黎银 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涛先生,监事,博士 ,CFA。先 后就 职于上 投摩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摩 根资产管理 (英国) 有限公司。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 年 11 月加入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与创新总监。2015 年 12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奚 万荣 先生 , 督察长 , 经济学硕士, 中国注 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历任 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总经理助理。2015 年7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5 年7 月至2018 年7 月兼任 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8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富 诚海富通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陶 网雄 先生 , 副总经理 , 硕士。 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 上海 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3 年4 月至2006 年4 月任公司财务 部负责人, 2006 年 4 月起任财务 总监。2013 年 4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2018 年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何 树方 先生 , 副总经理 , 博士。 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 魁 北克蒙 特利尔 大学 研究 助理( 兼职) ,魁 北克 公共退 休金管 理投 资公 司分析 师、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 年 6 月加 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14 年11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何谦 先 生, 硕士。 历任 平安银行资金交 易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 易员,2014 年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海富通货币基金经理助理。 2016 年 5 月至 2017 年 10 月任海富通双利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起兼任海 富通纯债债券、海富通双福分级债券及海富通货币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起兼 任海富通集利债券基金经理。2017 年8 月起兼任海富通添益货币基金经理。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何谦先生,简历如上。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 任志强, 总经理 ; 胡光涛, 总经理助理 ; 王智 慧, 总经理助理; 孙海 忠, 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杜晓海, 量化投资 部总监 ;王金 祥, 研究 部总监 ;陈轶 平, 固定 收益投 资副总 监; 赵赫 ,年金 权益 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 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 则该 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资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9) 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0)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 便为自 己 、代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任 何其 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 任职 期间知 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要 设 立 相 对 独 立 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位, 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 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 并协助和配合督 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 行稽核和检查;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的 核 心 是 有 效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 任 何 制 度 的 建 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 有 效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是 所 有 员 工 严 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 及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立 应 与 现 代 科 技 的 应 用 相 结 合 , 充 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订 应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营战略、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 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 定 量 与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建 立 完 备 内 部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 使 内 部 控 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 司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 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2 )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合 规 性 制 度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 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部门业务规章是 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 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 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 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 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 通 过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性制度和稽 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 完整、 相互制约、 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 保障公司 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 审计及风险 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 由 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 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 公司各业务 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 全面把握风险点, 将风险管理责任落 实到人, 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 防范、 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 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 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 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监 管规定、 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识别、 防范和及时杜绝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 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 以 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 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 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 基金会计、 信息披露、 行政管理、 电脑系统等 公司所 有部门和工作环节, 对公司自身经营、 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性、 合规性、 合理性和 有效性进行监督、 评价、 报告和建议, 从而保 护公司客户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 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 场的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 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 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司主营 业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 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 业务;外 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 结汇、 售汇; 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 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 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 各项业务发展 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 客户资产托管处、 内控管理处、 、 业 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 资金信托保管、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 全球资产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基金专户理财托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 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 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 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 男,1956 年出生, 研究生学历, 博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职称。 曾任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控股)公司总经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 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代总裁; 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 上 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 司总经理; 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现任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伦敦金 融城中国事务顾问委员会委员,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理事会成员、 国际顾问委员会 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 男,1965年出 生, 硕士研究生, 高级 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 市金融服务 办主任助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财务总监, 上海国盛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现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 男,1966年出 生, 硕士研究生, 经济 师。 历任工商银行总行教育 部主任科员, 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 处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 企 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兼资产托管部、 企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 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7年12 月3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2817.65 亿元,比去年末增长53.08%。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二十九只,分别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 国泰金龙债券基金、 天治财富增长基金、 广发小盘成 长基金、 汇添富货币基金、 长信金利趋势基金、 嘉实优质企业基金、 国联安货币 基金、银华永泰债券型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基金(LOF)、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安丰18个月基金(LOF)、易 方达裕丰回报基金年、 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 中信 建投稳信债券基金、 华富恒财分级债 券基金、 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 工银目标 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 国 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基金、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博时产业债纯债基 金、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 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 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 天弘新 价值混合基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REITs封闭式基金、华富健康文娱 基金、国寿安保稳定回报基金、国寿安保稳健回报基金、国投瑞银新成长基金、 金鹰改革红利基金、 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 国联安鑫 禧基金、 国联安鑫悦基 金、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 国联安安稳保本基金、 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 银华远景债券基金、 华富诚 鑫灵活配置基金、 富安达长盈保本基金、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基金、 工银瑞信恒享 纯债基金、 长信利发债券基金、 博时景发纯债基金、 国泰添益混合基金、 鑫元得 利债券型基金、 中银尊享半年定开基金、 鹏华兴盛定期开放基金、 华富元鑫灵活 配置基金、 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 博时富发纯债基金、 博时利发纯债基金、 银河君信混合基金、 鹏华兴锐定期开放基金、 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基金、 景顺长 城景颐盛利债券基金、 兴业启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工银瑞信瑞盈18 个月定开债 券基金、 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 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 中加丰享纯债债 券基金、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基金、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广发汇瑞一年定 开债券基金、 国联安鑫盛混合基金、 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 鹏华普泰债券基金、 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 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 金、 兴业裕华债券基金、 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 国泰景益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 华福长富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中欧骏泰货币基 金、 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 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汇安 嘉源纯债债券基金、 国泰普益混合基金、 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 鑫元合丰纯债债 券基金、 博时鑫惠混合基金、 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开债券基金、 国泰润利纯债基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金、 华富天益货币基金、 汇安丰华混合基金、 汇安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汇安 丰恒混合基金、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中证500 指数基金、 南方和利定开债券基金、 鹏华丰康债券基金、 兴业安润货币基金、 兴 业瑞丰6个月定开债券基金、兴业裕丰债券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银河犇 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长安鑫富领先 混合基金、 长盛盛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万 家现金增利货币基金、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工业4.0主题沪港深精选混合基 金、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基金、 万家天添宝货币基金、 长安鑫垚主题轮动混合基 金、 中欧瑾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 混合基金、 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 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 基金、 永赢永益债券基金、 博时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南方安福混合基金、 中 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 中金价值轮动灵活 配置混合基金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 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 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总行风险监控 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 操作风险 管控工作。 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 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 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 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 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 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 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 岗位及人员。 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 合规经 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先行、 全员化风险控制 的风险管理理念,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 业务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岗位、 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各 项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 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 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 建立完备有效的 应急方案, 定期组织灾备演练,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 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 利用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 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 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 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 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 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 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 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 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运作, 维护基金投 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 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 人工监督的方法。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 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 不定 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 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纠正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 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 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 )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暴潇菡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2 、其他 销售 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电话:021-38650980 传真:021-38650777-980 联系人:吴磊 三、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 、陈颖华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都晓燕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都晓燕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8年8月10日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 【2018】1297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一 、基 金名称


海富通 聚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 金类型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 、募 集对象 与募 集期


本 基 金 募 集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五 、募 集场所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可通过 直 销 机 构 和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本 基 金 。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六 、基 金份额 的类 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及规则进行调整、 调整费率水平、 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七 、基 金的发售 面 值、认 购价 格和认 购费 用


1、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 本基金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 金额 (M ) 认购 费率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40%


M<100 万元 0.60%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登记机构根据单 笔 认 购 的 实 际 确 认 金 额 确 定 每 次 认 购 所 适 用 的 费 率 并 分 别 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当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时,认购费用=固定金额认购费)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10,000 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0%。假定 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1+认购费率) =10,000×0.60 %/ (1+ 0.60%)=59.64元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 费用=10,000 -59.64=9,940.36元 认购份额=(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利 息)/ 基 金 份 额 发售面 值 = (9,940.36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5.00 )/1.00=9,945.36 份 即 : 该 投 资 者 投 资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假 定 该 笔 认 购 金 额 产 生 利 息5.00 元 ,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9,945.36 份。 八 、投 资人 对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1 、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 投 资 人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请 详 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可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已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得 撤 销。


3、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 请 。 认 购 申请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认购利 息折算的基金份额 采 用 四舍五入精确到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认购限制


本基金单笔认购最低金额 为 10 元, 销 售 机 构 在 此 最 低 金 额 之 上 另 有 约 定 的,从其约定。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 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认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 部分拒绝该等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 确认为准 。 九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何 人不 得动用 。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 集期届满 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 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 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并终 止,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 赎 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 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 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 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 本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销 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基础之上另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 3、单 个投 资人累 计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受 限制 ,但本 基金 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 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 4、当 接受 申购申 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 份。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因赎回、 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 份时, 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全部赎回处理。 6、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 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回 费用 1、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 由投 资人承担, 不列入 基金 资产,用于 基金的 市场 推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 本基金的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金 额 逐 级 递 减 ,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单 笔 申 购 的 实 际确认金额确定 每笔 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 购金 额(M ) 申 购费 率 M ≥500 万元 按 笔收 取,1000 元/ 笔 200 万元≤M<500 万元 0.4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60% M <100 万元 0.80% 3、本 基金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 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后, 赎回费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 产 , 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 有期 (Y) 赎 回费 率 Y<7 日 1.50% 7 日≤Y<1 年 0.10% 1 年≤Y<2 年 0.05% Y ≥2 年 0%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 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5、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 6、当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 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购 费,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 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 申购费率为0.80% ,假设申购 当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 ×0.80%/(1+0.80%)=39.68 元 净申购金额=5,000-39.68=4,960.32 元 申购份额=4,960.32/1.1280=4,397.45 份 即: 该投资者投资5,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 元 ,则投资者可获得 4,397.45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1 年后(未满 2 年)决 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 元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赎回费用=11,480.00×0.05%=5.74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11,474.26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1 年后(未满 2 年)赎 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74.26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登记 1、基 金投 资人提 出的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之 前可以 撤销。 2、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人T 日赎 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 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 记机构 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 定的基 金总 规模 、单 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单 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基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6、9项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 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进行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 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 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 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额30%的赎回申请(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 (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 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 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 认, 则对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的规则;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3) 暂停赎回: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 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 依据相关规定 进行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 间为1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 根据实际 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 十三 、 基金转 换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开通转 换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 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六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金额, 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 解冻 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九、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力争实现高于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债券 (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次级债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的 纯债部 分 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货 币市 场工具、 同业存单、 银 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 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 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 、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在此约束 下,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 金融货币政策、 供求因素、 估值因 素、 市场行 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 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 踪,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 2、债券类属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等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 置。 本基金根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据各品种的流动性、 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 类属配 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利差的扩大及收窄分析, 增持相对低估、 价格将上升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债券投资主要采取利率策略、 信用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以及杠杆策略, 力 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主要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判断, 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以 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从而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 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 当 预测利率上升时, 适当 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 适当延 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信用策略 信用策略主要是根据不同信用等级资产的相对价值, 确定资产在不同债券类 属之间的配置, 并通过对债券的信用分析, 确定信用债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 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宏观经济周期及市场供求两方面的影响较大, 因此本 基金一方面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及相关市场的变化, 判断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 另 方面将分析债券市场的市场容量、 市场形势预期、 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 利差曲线 的影响,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 本基金主要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信用水平变化、 违约风险及 理论信用利差等。 本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着力分析信用 券的实际信用风险,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另外,评级体现将从动态的角度, 分析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状况、 盈利能力、 现金流、 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 进而 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的变化。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 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 布 方式, 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 通过合理期限安排, 在长期、 中期 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 在保持组合一定流动性的同时, 可以从长期、 中期、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利。 (4)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本基金将对回购利 率与债券收益率、 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 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 从而确定 是否进行杠杆操作。 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 动性风险。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相比,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普 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着力分 析个券的实际信用风险, 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 增加基金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 将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 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企业性质、 所处 行业 、 资产负债状况、 盈利能力、 现金流、 经 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 进而预测信 用水平的变化趋势, 决定投资策略。 在流动性风险控制, 本基金会将重点放在一 级市场, 并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 严格防范 流动性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策略 对于包 括资 产抵 押贷款 支持证 券(ABS ) 、住房 抵押贷 款支 持证券 (MBS )等 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因素, 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 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四 、投 资决策 和程 序 1、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投资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 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定期或 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师、 交易员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 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 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 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 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投资部门负责人 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 大投资进行审 查批准; 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 制定各 组合资产和行业配置的偏差度指标。 (3)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定期不定期召开 部门例会,基金经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见的基 础上, 确立公司对市场、 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 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进行 资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 (5) 基金经理在投资 部门负责人 授权下, 根据 部门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 配置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 在充分听取策略分 析师宏观配置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 师的债券配置意见 的基础上 , 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行业配置; 之后, 在债券分 析师设定的债券池内, 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 构建基金 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 风险管理部 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 事中、 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风险管理部 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 五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0)、(13)、(14)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 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 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是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的 综 合 反 映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和 沪 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 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 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 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 价基准。 该指 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 能 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 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是通过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 来获取的收益,力争获取相对稳健的绝对回报,追求委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若未来 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 或者 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 发布,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相关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十、 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 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挂牌转 让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和私 募债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 牌转 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 行间市 场未 上市, 且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未提 供估 值价格 的固 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当 本基 金发生 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 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如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损失的,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 、估 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进行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 则。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4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十二、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 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可对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和支付方式 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据相关规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十三、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 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H=E×0.1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9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 误后, 自产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余额不 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十四、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 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信 息披露 办 法 》、 《流动 性规 定》、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 息 披露 的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从 其最 新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的 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 结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XBRL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 停估值的 ;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十六、 风险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有: ( 一) 市 场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 策 风 险 。 因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 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 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 上市公司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 样化来分散 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避免。 特别地, 如果上市公司涉嫌财务 操纵、 内幕交易、 关联 交易等情形, 或被监管部门处罚, 将严重损害持有人利益。 5.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 二) 信 用风 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 票据的发行人违约, 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 或交易 对手违约时, 将直接导致资产的损失, 产生信用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信用风险包 括: (1 ) 违约风险: 债券或票据发行人不能按时履行其偿付本息和利息的义务, 或回购交易中融 资方违约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违约风险;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2 ) 降 级 风 险 : 由 于 债 券 或 票 据 发 行 人 的 基 本 面 发 生 不 利 变 化 , 导 致 其 财 务状况恶化、 偿债能力降低等原因, 信用评级机构调低债券及发行人信用等级的 风险,从而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 ) 信 用 利 差 风 险 : 信 用 利 差 风 险 是 指 信 用 类 债 券 当 前 的 价 格 不 合 理 , 没 有真实反映发行人的信用利差水平, 并由此导致的预期信用利差放大从而债券价 格下跌的风险; (4 ) 交 易 对 手 风 险 : 在 债 券 、 票 据 、 债 券 回 购 或 协 议 存 款 的 交 易 过 程 中 , 由于交易对手方不能足额按时交割, 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 的 证券或价款而产生损失, 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 对投资收益产生影 响。 ( 三) 管 理风 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 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 四) 流 动性 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 合中的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 使 证 券 交 易 的 执 行 难 度 提 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 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 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 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 五) 巨 额赎 回的风 险 本基金在开放日可能出现巨额赎回, 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出现延期赎回 或暂停赎回的风险。 ( 六) 操 作和 技术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 如 越 权 交 易 、 内 幕 交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 七)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八) 模 型风 险 指在估计资产价值、 市 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了 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 九) 收 益率 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债券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 风险。 本基 金投资 涉及债券收益率曲线策略, 由于久期等指标对利率风险的衡量是建立在收益率曲 线只发生平行位移的前提下,但收益率曲线可能会发生扭曲或蝶形等非平行变 化, 并导致久期等指标无法全面反映利率风险的真实水平。 久期相同的货币市场 工具组合若期限结构配置不同, 则其收益率水平在收益率曲线发生非平行位移时 会产生较大的差异。 ( 十) 杠 杆放 大 风险 本基金或采用杠杆操作、 息差放大的投资策略,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操作风险均会相应增加, 特别是, 当收益率的实际走势与预期走势相反 的情况下, 市场出现融资的成本高于买入的债券的收益 率, 杠杆放大从而导致委 托资产净值出现较大的损失。 ( 十一 ) 资 产支 持证券 风险 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品种, 由于 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 机构投资人发行, 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 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 因此,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 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 ( 十二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风 险 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是根 据相关法 律法 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 易 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 十三 )流动 性风 险评估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开放 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因此, 投资者 可能面临基金暂停申购及赎回的风 险。 此外,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 基 金持有人还可能面临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风险。


(2) 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 基 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 导致赎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 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 现冲击成本较高,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债券 (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次级债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的 纯债部 分 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货 币市 场工具、 同业存单、 银 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 定) 。 本 基金不 投资于 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投资 于 可转 换债券 (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的 纯债部 分除 外 ) 、可交 换债 券。 本 基金对 债券 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总体 来看 , 利率债 和高 信用评级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 情况相对较好, 低信用评级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情况 相对较差; 但由于市场利率环境的变化, 发行主体信用资质的恶化等各方面原因 也可能导致部分 信用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面临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 如果 市场短时间内资金面发生较大变化, 而组合本身杠杆比率较高且所投资的标的流 动性情况较差; 或基金面临较大比例赎回, 则可能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 投资收益。 根据《 流动 性规定 》 , 基金管 理人 需根据 基金 投资人 结构 调整基 金投 资组合 的流动性及变现情况,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监控投资组合流动性风险指标, 及时调整组合持仓结构, 严格 控制组合杠杆比率,限制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等。 (3) 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30%的 赎回申 请( 简 称“大 额赎回 申请 人”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延 期办 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 下,优 先确 认其 他赎回 申请人 (简 称“ 小额赎 回申请 人” )的 赎回申 请: 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 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 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 认, 则对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 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的规则;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海富通 聚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如果出现 流动性风 险, 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在确保 投资 者得到 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暂停估值、 收 取短期赎回费、 摆动定价等, 作为 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 可能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 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 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当实 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或增加赎回成本。 ( 十四)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特 征表 述与销 售机 构基金 风险 评价可 能不 一 致的 风险 本基金法 律文件投 资章 节有关风 险收益特 征的 表述是基 于投资范 围、 投资比 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 销售机构 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十 五 )其他 风险 1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控 制 度 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可 能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运 行 ,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 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其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十七、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 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期限不少于15年。 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十八、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 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与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利;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 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等 投资所 需 的其 他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 资所需 的其他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及 《 托管协议》 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协议》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及 《托管协议》 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 规 和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且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 费方 式或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以 及 在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


(6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以 及 在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集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 定 之 日 起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依据有关规定 进行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 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期限不少于15 年。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仲裁 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 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十九、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 称“管理人”)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200120 )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2003]48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650999 ( 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 称“托管人”)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 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二、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债券 ( 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次级债、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 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合同》 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 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 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 资的投 资工具。 (2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 a)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对 债券 的投资 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本 基金持 有现 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b)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 金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投资比 例合计 不低于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5)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 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 之日起开始。 c)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第 2)、10)、13)、14) 项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 前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 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如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双方均 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 单发送给对方。 关联交易名单变更的, 发生变更的一方应及时发送对方, 经对方 确认后, 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基金托管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关 联方名单 为限, 进行监 督。如果 基金托 管人在 运作中严 格遵循 了监督 流程,基金 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6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加 强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风 险 的 评 估 与 研 究 , 严 格 测 算 与 控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 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 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过程中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 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7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中期 票据的 监督责 任仅限 于依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除此外, 无其它监 督责任。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 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 理人须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 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 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及其他运 作违反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 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 。 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 所需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 责任。 (二) 募集资金 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 账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 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 管专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基金托管人 收到有效认购资金 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 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 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 关要求, 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 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 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除因 本基金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 金管理 暂行条例》 、 《人民币 利率管理规定》 、 《利 率管理暂行规定》 、 《 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 立结算备 付金账 户,基 金托管人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 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 业务规则执行。 (五) 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 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而需要 开立的其 它账户 ,可以 根据《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七)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 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 就本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 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 确存款的类型、 期限、 利率、 金额、 账号、 对 账方式、 支取方式、 账 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 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司 、银行 间市场 清算所股 份有限 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 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 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 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 应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 基金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二)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约定。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 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估值错误处理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 告;当发 生净值 计算错 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2. 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 担任,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2 )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各自收取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 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 )由 于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信 息错误 (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申 购或赎 回金额 等),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致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仍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 业另有 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 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 处理原则。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 报告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的保 管 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保管期限为自 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目前 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 期限为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 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送交基 金托管 人,文 件方式可 以采用 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 并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 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 适用法 律及 争议解 决方 式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并需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 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 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财 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6 )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二十、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一 、资 料 发送 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发送相关资料, 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发送相关资料。 1. 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 查阅 对账单: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账 户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查 阅 对账单。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网 站 、 电 话 等 方 式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制 定 期 电子对账单, 每月度、 季度、 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客户服务 中心向选择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 服热线索 取纸 质对账 单 ,亦 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不定期的法律法规宣传、市场评论,产品推荐等。





二 、 红利 再投 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 于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基 金转 换服务 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四、 定 期定 额计划 定期定额计划包含定期定额申购(或称定期定额投资) 、定期定额转换和定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期定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计划的 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 定期定 额转换或定期定额赎回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计划的有关规则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查询。 五、 在 线服 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 微信及APP 的在线客服、 客服信箱, 投资人可 以实现 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 各种帮助。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公司动态、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 投资人可以根据各 自的使用习惯自行查询或定制。


基金管理人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 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 账单发送 方式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六、 资 讯服 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互联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七、 投诉 和 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 在线客服、 书信、 电子邮 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 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 建议。 八 、网 上开户 与交 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平台,投资者可登陆海富通基金网站 (www.hftfund.com ) 、海富通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海富通基金 APP 实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现网上开 户和交 易(包 括认购、 申购、 定期定 额计划、 转换、 赎回等 ) ,并获得 申购费率和部分转换费率优惠。 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建设 银行、 中国银行、 光大 银行、 平安银行、 兴业 银行、 浦发银行、 中信 银行 、 上海 银行 等银行的借记卡及天天盈等账户, 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 金管理人将依据业务发展状况, 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银行卡种, 并以公告形 式告知投资者 。 九 、 如 本招 募说明 书存在 任何 您/贵 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 , 请通 过上述 方式 联 系基 金管理 人。 请确保 投资 前,您/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予以公告 。 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二十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投资人也可以直接 登录基 金管 理人的 网 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 阅。 上述备 查的 文件其 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 一致。 海富通 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二十三、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对海富通聚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准予注册的 文件 (2) 《 海富通聚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 海富通聚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法律意见书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如需了解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