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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新策略A(001670)

长城新策略: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在《证券日报》及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ccfund.com.cn) 发布了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公告》 ,并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城新策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
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 )的 有关规 定, 长 城新策 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 称“本 基金 ” ) 的基金 管理 人 长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基 金 管理人 ” ) 经与 本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托管人” ) 协商一致,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关于终止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 自 2018 年 11 月 14 日起 至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7:00 止 (以本公告指定的 表决票 收件 人 收到表 决票 时 间为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 其代理 人可 通 过专人 送交 或 邮寄方 式送 达 至以下地 址的下述收件人。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收件人:丁青松、卢润川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7 楼 1706/1708


联系电话:0755-83024185/0755-83024187


邮政编码:51804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8-666 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见附件一) 。


上述议案的说明内容详见 《< 关于终止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 的说明》 (附件四)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 11 月 14 日,即在 2018 年 11 月 14 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 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 、本次会 议表决票见附 件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从 相关报纸上剪 裁、复印或登 录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 (www.ccfund.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 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 (以下合称 “公章” ) , 并提供 加盖 公 章的企 业法 人 营业执 照复 印 件(事 业单 位 、社会 团体 或 其他单 位可 使 用加盖 公章 的 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 (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 上签字 (如无公章) ,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 权委托 书或 者 证明该 授权 代 表有权 代表 该 合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签署 表 决票的 其他 证 明文件 ,以 及 该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的营业 执照 、 商业登 记证 或 者其他 有效 注 册登记 证明 复 印件和 取得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 资者资格 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 个人 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详见附件三) 。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 反面复 印件 ; 如代理 人为 机 构,还 需提 供 代理人 的加 盖 公章的 企业 法 人营业 执照 复 印件( 事业 单 位、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5) 机构 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 的企业 法人 营 业执照 复印 件 (事业 单位 、 社会团 体或 其 他单位 可使 用 加盖公 章的 有 权部门 的批 文 、开户证 明或登 记证 书 复印件 等) ,以 及填妥 的授 权 委托书 原件 ( 详见附 件三 ) 。 如代理 人为 个 人,还 需提 供 代理人 的身份 证件 正 反面复 印件 ; 如代理 人为 机 构,还 需提 供 代理人 的加 盖 公章的 企业 法 人营业 执照 复 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6)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的 营 业执照 、商 业 登记证 或者 其 他有效 注册 登 记证明 复印 件 ,以及 取得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 资者资格 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详见附件三) 。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复印 件; 如 代理人 为机 构 ,还需 提供 代 理人的 加盖 公 章的企 业法 人 营业执 照复 印 件(事 业单 位 、社会团 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7)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 证 明 及 登 记 证 书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认 可 为 准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在前述会议投票表决 起止时 间内 ( 以本公 告指 定 的表决 票收 件 人收到 表决 票 时间为 准) 通 过专人 送交 或 邮寄方 式送 达 至以下地 址的下述收件人:


公证机关: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收件人:丁青松、卢润川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7 楼 1706/1708


联系电话:0755-83024185/0755-83024187


邮政编码:51804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五、计票


1、 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 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托管 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表决 票填写完整清晰, 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 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公证 机关 的 ,为有 效表 决 票;有 效表 决 票按表 决意 见 计入相 应的 表 决结果 ,其 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 如表决意见未填、 多填、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 符合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视 为 弃权表 决, 其 所代表 的基 金 份额计 入参 加 本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表 决的基金 份额总数。


(3) 如表 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 不清晰的, 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 或代理 人经 有 效授权 的证 明 文件的 ,或 未 能在规 定时 间 之内送 达基 金 管理人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的 , 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 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 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 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视为弃权表决票, 但计入出具 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邮寄的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 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2 、 《 关于 终止长 城新 策 略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有关事 项的 议 案》须 经参 加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 、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事项 ,本 基 金管理 人自 通 过之日 起五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 据《 基 金法》 和《 长 城新策 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本 次持 有 人大会需 要本人 直接 出 具表决 意见 或 授权他 人代 表 出具表 决意 见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所 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 召开, 本基 金 管理人 可在 规 定时间 内就 同 一议案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重 新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时 ,除 非 授权文 件另 有 载明, 本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授 权期 间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作出 的各 类 授权依然 有效, 但如 果 授权方 式发 生 变化或 者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重 新作出 授权 , 则以最 新方 式 或最新 授权 为 准,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0 层


联系电话:0755-2398233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址:www.ccfund.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 、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相 关公 告 可通过 本公 司 网站(www.ccfund.com.cn )查 阅,投 资者 如 有任 何疑问,可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8-666 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 《关于终止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 《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样本)


附件四: 《< 关于终止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的说明》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14 日


附件一:


关于终止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 据市 场 环境变 化, 为 保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根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 )的 有关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中 信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协商 一 致,提 议终 止 《基金合 同》 。


《基金合同》 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四 《< 关于终止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的说明》 。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12 日


附件二:


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号) :


基金账户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18 年 月 日


说明:


1、 请就审议事项表示 “同意” 、 “反对” 或 “弃权” , 并在相应栏内画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 一种且 只能 选 择一种 表决 意 见。表 决意 见 未填、 多填 、 表决意 见模 糊 不清、 无法 辨 认或意 愿无 法 判断或相 互矛盾 ,但 其 他各项 符合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视为 弃权 表 决,其 所代 表 的基金 份额 计 入参加 本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表 决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如 表决 票 上的签 字或 盖 章部分 填写 不 完整、 不清 晰 的,或 未能 提 供有效证 明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身 份或 代 理人经 有效 授 权的证 明文 件 的,或 未能 在 规定时 间之 内 送达基 金管 理 人委托的 公证机关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 应 当填写 基金 账 户号, 其他 情 况可不 必填 写 。此处 空白 、 多填、 错填 、 无法识 别等 情 况的, 将被 默 认为代表 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全部份额。


3 、本 表决 票中“ 证件 号 码” ,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 、申购 本基 金 时所使 用的 证 件号码 或该 证 件号码 的更新。


4、 本表决票可从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fund.com.cn ) 下载、 从报纸上剪裁、 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 (或本机构) 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12 日的以 通讯 方式召 开的 长 城新策 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并代 为 全权行 使对 所 有议案的 表决权 。授 权 有效期 自签 署 日起至 本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会 议结 束 之日止 。表 决 意见以 受托 人 的表决意 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 长城 新 策略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在规 定 时间内 重新 召 开审议 相同 议 案的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 盖章) :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 盖章) :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


委托日期:2018 年 月 日


附注:


1、 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 所做授权。


2 、本 授权 委托书 中“ 证 件号码 ” ,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认购、 申购 本 基金时 所使 用 的证件 号码 或 该证件 号码的更新。


3、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终止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长城新策略”或“本基金” )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成立, 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市场环境变化, 为更好地满 足投资者需求,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和 《长城 新策 略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 )的 有关规 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 《关于终 止长 城新策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合同有 关事 项 的议案 》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2、基金财产清算


(1) 通过 《关于终止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起, 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 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出的份 额申 购 、赎回 、定 投 、转换 申请 。 本基金 进入 清 算程序 后, 停 止收取 基金 管 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 织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并在中 国证 监 会的监 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组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 成。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 聘用必 要的 工 作人员 。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职责: 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若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则本基金可能需要进行二次清算。


(5)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 是指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在 进 行基金 清算 过 程中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基 金 财产清 算的 分 配方案 ,将 基 金财产 清算 后 的全部 剩余 资 产扣除 基金 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过 程 中的有 关重 大 事项须 及时 公 告;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并由 律师 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3、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 法》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 终止基 金合 同 需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本 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属于 特 别决议 ,经 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或其代 理人 ) 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可行性


为 了保 障 长城新 策略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顺 利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成立了工 作小组 ,筹 备 、执行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相 关 事宜。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律师 事 务所、 公证 机 关、投资 者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生效 并公 告 之日起 ,本 基 金即进 入清 算 程序。 本基 金 将根据 《基 金 合同》中 有关基 金财 产 清算的 规定 , 成立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 组成员 由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 作人员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依法 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本 基金 的 管理人 、托 管 人已就 财产 清 算的有 关事 项 进行了 充分 沟 通和细 致准 备 ,技术 可行 。 清算报告 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基金合同终止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 提议 终 止《基 金合 同 》并确 定具 体 方案之 前, 基 金管理 人已 同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进行 了沟 通 ,认真听 取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意见 , 拟定议 案综 合 考虑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要 求。议 案公 告 后,基 金管 理 人还将再 次征询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意 见 。如有 必要 , 基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意见 , 对基金 合同 终 止方案进 行适当 的修 订 ,并重 新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必 要情 况 下,预 留出 足 够的时 间, 以 做二次 召开 或 推迟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 果本 终 止方案 未获 得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批准 , 基金管 理人 计 划在规 定时 间 内,按 照有 关 规定重新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


2、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 本基 金 关于以 通讯 方 式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事项 及《 关 于终止 长城 新 策略灵 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公告后, 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通过 《 关于终 止长 城 新策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合同有 关事 项 的议案 》的 持 有人大会 决议生 效并 公 告之日 前,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仍需 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的方式进 行。 如 果发生 了巨 额 赎回或 可以 暂 停赎回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 仍然可 以根 据 基金当 时的 资 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同时, 基金管理人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 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在 全部 基 金份额 均被 赎 回的情 形下 , 本基金 仍将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生 效并公 告之 日 起,进入 财产清 算程 序 。同时 ,在 全 部基金 份额 均 被赎回 的情 形 下,所 有清 算 费用将 由基 金 管理人 代为 支 付,避免 了基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