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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服务(070006)

嘉实服务: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基金管 理人: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 要提 示 (一)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或基 金 ” )经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于2004 年2月17 日 《 关于同 意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 证券 投资 基金 设立 的批 复》 ( 证监 基金 字 〔2004 〕16 号) 核准 公开 发售。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2004 年4 月1日 正式 生效 。本基 金类 型为 契 约型开 放式 。 (二) 本招 募说 明书 是对 原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定期 更新 ,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一致 的, 以本 招募 说明书 为准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 准,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 险。 (三)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四)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申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五)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六)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日为2018年10月1 日(特别事项注明除 外 ) , 有关 财务数 据和净 值表 现 截 止日 为2018 年9月30日 (未 经审计 )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5 六、基 金的 募集 ................................................................................................................................... 45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6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7 九、基 金的 转换 ................................................................................................................................... 53 十、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 57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59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66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68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8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1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2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4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4 十九、 基 金 的风 险揭 示 ....................................................................................................................... 77 二十、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81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2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1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7 二十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 98 二十五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 99 二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0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目 录 ..................................................................................................................... 100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其配 套法 规、其他法律法规和 《 嘉 实服务增值行 业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嘉实 服务增值行业证券投 资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 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要 事项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 漏,并对其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管理运 作并 交易。本招募说明书 由嘉 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 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出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 并按照《证券投资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 、释 义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意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简 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词语或 简称 含义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金 合同 指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对 其 不时作 出的 修订 和补 充 3. 招募 说明 书 指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每 六个 月 的 更 新 4.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5. 中国 银监 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6 .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7 . 《证 券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8. 《合 同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9. 《信 托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信托 法》 10.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指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8月31 日颁布 、 同年10 月1 日实 施 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 修 订 11.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 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2.基 金管 理人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3.基 金托 管人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4.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人基 金账 户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 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15.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注 册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16.发 售公 告


指《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证 券投资 基金 发售 公告 》 17.投 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18.个 人投 资者 指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可以 投资 于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投 资者 19.机 构投 资者 指在中 国境 内合 法注 册登 记或经 有权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和 有效 存续 并 依法可 以投 资本 基金 的企 业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 体或其 它组 织以 及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20.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 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合法 设立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 国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据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22.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 达到 成立 条件 后, 基金管 理人 宣告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日期 23.工 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若无特 殊说 明基 金 合同中 以 “ 日” 为 时间 计算 单位时 皆指 “ 工 作日 ” 24.元

















指人民 币元 25. 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26.申 购 指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27.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购 回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28.转 托管


指投资 者将 其所 持有 的某 一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 号指定 到另 一交 易 账号进 行交 易的 行为 29.投 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资产进 行投 资时 ,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 金 划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 指令 30.代 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 资格的 机构 31.销 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32.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33.指 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互 联网网 站 34.基 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注 册登 记机 构 办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5.开 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36.T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 的日 期 37.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38.基 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 息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39.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投 资 等 的价值 总和 4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41.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 变 现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 期日在10个 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定 期 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票 、流 通受 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 发行 人 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 转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42.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过 程 43.法 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司 法 解释 、 部 门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等 44.不 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法 克服 、 无 法避 免且 在 基金合 同由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签 署之 日后发 生的 , 使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无法 全部 或 部 分履行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 变化、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 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场所 非正 常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心 二 期53 层09-11 单 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 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德意 志资 产管 理( 亚洲 )有限 公司 30% ,立 信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 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文批 准,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 立,是中国第一批 基金管 理公司之一 ,是中 外合资 基金管理公司 。公 司注册 地上海,总部在 北 京 并设 深圳、成都 、杭州 、青岛 、福州、 南 京、广 州 、北京怀柔、武 汉 分公 司 。公司获得首 批 全国社 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投资管 理人 、QDII 资格 和 特定资 产管 理业 务资格 。 2、 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 2018 年10 月 30 日,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1 只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145 只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 具 体包 括 嘉 实 元和 、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合 、 嘉 实增 长混合 、 嘉实 稳 健 混合 、 嘉实 债券、 嘉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合 、 嘉实优 质企 业混合 、 嘉实 货币、 嘉实 沪深 300ETF 联接 (LOF) 、嘉 实 超短债 债券 、 嘉实 主题 混合 、 嘉实 策略 混合 、 嘉 实 海外中国 股票 混合 (QDII ) 、 嘉 实研 究精 选 混 合 、嘉 实多 元债 券 、 嘉实 量化阿 尔法 混合 、嘉 实回 报混合 、嘉 实基 本 面 50 指数(LOF ) 、 嘉实 价值优 势混合 、 嘉实 稳固 收益债 券、 嘉 实 H 股 指数 (QDII-LOF ) 、 嘉实 主题 新动力 混合 、嘉 实 多利分 级债 券 、 嘉 实领 先 成长混合、 嘉 实深 证基 本 面 120ETF 、 嘉实 深证 基 本面 120ETF 联 接、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嘉实黄金(QDII-FOF-LOF ) 、 嘉 实 信 用 债 券 、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创 400ETF 、 嘉实 中创 400ETF 联接 、嘉 实沪 深 300ETF 、嘉 实优 化红 利混合 、 嘉实全 球房 地产 (QDII )、嘉实理 财宝 7 天债券 、嘉 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债券 、嘉 实纯 债债 券、 嘉实中 证中 期企 业 债指数 (LOF ) 、 嘉实 中证 500ETF 、 嘉实 增强 信用 定 期债券 、 嘉 实中 证 500ETF 联接 、 嘉实 中 证中期 国 债 ETF 、 嘉实 中 证金边 中期 国 债 ETF 联接 、 嘉 实丰 益纯 债定 期债 券 、 嘉 实研 究阿 尔法 股票 、 嘉 实如 意宝 定期 债 券、 嘉实 美国 成长 股票 (QDII ) 、 嘉实 丰益 策略 定期 债 券、 嘉实 丰益 信 用定期 债券 、嘉实 新兴 市 场双币 分级 债券、 嘉实 绝 对收益 策略 定期混 合、 嘉 实宝 A/B 、 嘉实 活 期宝货 币、 嘉 实 1 个月 理 财债券 、嘉 实活 钱包 货币 、嘉实 泰和 混合 、嘉 实薪 金宝货 币 、 嘉实 对 冲套利 定期 开放 混合 、 嘉 实中证 医药 卫 生 ETF 、 嘉 实 中证主 要消 费 ETF 、 嘉实 中 证金融 地 产 ETF 、 嘉实3 个月 理财 债券 、 嘉 实医疗 保健 股票 、 嘉实 新 兴产业 股票 、 嘉实 新收 益 混合 、 嘉 实沪 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 实逆向 策略股票、嘉实企 业变革 股票 、嘉实新消费 股票基 金、嘉实全球互 联 网股票 、嘉实先进 制造股 票 、嘉实事件驱动 股票、 嘉实快线 货币、嘉 实新机 遇混合发起式、 嘉 实低价 策略 股票 、嘉 实中 证金融 地产 ETF 联接 、 嘉 实新起 点混 合、 嘉实 腾讯 自选股 大数 据策 略 股票、嘉实环保低 碳股票 、嘉实创新成长混 合、嘉 实智能汽车股票、 嘉实新 财富混合、嘉实 新 起航混合、嘉实稳 瑞纯债 债券、嘉实稳祥纯 债债券 、嘉实新常态混合 、嘉实 新优选混合 、嘉实 新趋势混合 、嘉实 新思路 混合 、嘉实沪港深 精选股 票、嘉实稳盛债券 、嘉实 稳鑫纯债债券、 嘉 实安益混合、嘉实 文体娱 乐股票、嘉实稳泽 纯债债 券、嘉实惠泽混合 (LOF ) 、嘉实成长增强 混 合、嘉实策略优选 混合、 嘉实主题增强混合 、嘉实 研究增强混合、嘉 实优势 成长混合、嘉实 稳 荣债券、嘉实农业 产业股 票、嘉实价值增强 混合、 嘉实新添瑞混合、 嘉实现 金宝货币、嘉实 增 益宝货 币、 嘉实 物流 产业 股票、 嘉实 丰安 6 个月 定 期债券 、嘉 实稳 元纯 债债 券、嘉 实稳 熙纯 债 债券、嘉实新能源 新材料 股票、嘉实新添华 定期混 合、嘉实丰和灵活 配置混 合、嘉实定期 宝 6 个月理 财债 券 、 嘉 实沪 港 深回报 混合 、 嘉实 现金 添 利货币 、 嘉实 原油 (QDII-LOF ) 、 嘉 实前 沿科 技沪港 深股 票 、 嘉实 稳宏 债券 、 嘉实 中关 村 A 股 ETF 、嘉 实稳 华纯 债债 券、 嘉实 6 个月 理财 债 券 、 嘉实 稳怡 债券 、 嘉实 富时中 国 A50ETF 联接、 嘉实富 时中 国A50ETF、 嘉 实中小 企业 量化 活 力灵活配置混合 、 嘉实创 业板 ETF 、嘉 实新添泽定 期混合、 嘉实合润 双债两 年期定期债券、嘉 实新添 丰定 期混 合 、 嘉实 新添辉 定期 混合 、 嘉 实领 航资产 配置 混合 (FOF ) 、 嘉实价 值精 选股 票、 嘉实医药健康股票 、嘉实 润泽量化定期混合 、 嘉实 核心优势股票、 嘉 实润和 量化定期混合、 嘉 实金融精选股票 、 嘉实新 添荣定期混合 、 嘉 实致兴 定期纯债债券 、嘉 实战略 配售混合 、嘉实 瑞 享定期混合、嘉实 新添康 定期混合 、嘉实资 源精选 股票 。其中嘉实增 长 混合 、嘉实稳健 混合 和 嘉实债券属于嘉实 理财通 系列基金 。同时, 管理 多 个全国社保基金 、 企业年 金 、特定客户资 产 投资组 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牛成立 先生 , 联席 董事 长 , 经 济学 硕士 , 中 共党 员 。 曾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非 银 行金融 机构 监 管司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 银行厦 门分 行党 委委 员、 副行长 (挂 职) ;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下 称银 监会 )非 银行 金融机 构监 管部 处长 ;银 监会新 疆监 管局 党委 委员 、副局 长; 银监 会 银行监 管四 部副 主任 ; 银 监会黑 龙江 监管 局党 委书 记、 局 长; 银 监会 融资 性担 保业务 工作 部 ( 融 资性担 保业 务监 管部 际联 席会议 办公 室) 主任 ;中 诚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委员、 总裁 。现 任 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兼 任中 国信托 业保 障基 金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 ,党 委书记,经济学博士 。曾 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 公司 电视设计所、 外经贸部中国仪器 进出口 总公司、北京商品 交易所 、天津纺织原材料 交易所 、商鼎期货经纪 有 限公司 、北 京证 券有 限公 司、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2017 年 12 月 起任 公司董 事长 。 朱蕾女 士, 董 事, 硕 士研 究生, 中 共党 员。 曾 任保 监会财 会部 资金 运用 处主 任科员 ; 国 都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部 高级经 理;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秘兼 发展 战略 官;现 任中 诚信 托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国际业 务部 总经 理; 兼任 中诚国 际资 本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深圳 前海 中 诚股权 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总 经理 。 高峰先生,董事,美 国籍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 石溪 分校博士。曾任所罗 门兄 弟公司利息衍 生品副 总裁 ,美 国友 邦金 融产品 集团 结构 产品 部副 总裁。 自 1996 年 加入 德 意志银 行以 来, 曾 任德意 志银 行 (纽 约、 香 港、 新加 坡) 董事 、 全 球 市场部 中国 区主 管 、 上 海 分行行 长 ,2008 年 至今任 德意 志银 行( 中国 )有限 公司 行长 、德 意志 银行集 团中 国区 总经 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 生, 董 事, 英国 籍, 南安 普 顿大学 学士 学位 。 曾 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 询顾 问,JP Morgan 固定 收益 亚太 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收 益亚 太区 CFO 、COO ,德意 志银 行 资产与 财富 管理全 球首 席 运营官 。2008 年至今 任 德意志 银行 资产管 理全球 首席 运营 官。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任 海问 证券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1994 年至 今, 任北 京德 恒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 ,美 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 院国 际金融专业博士。曾 任职 于中国建设银 行辽宁分行。曾任 中国银 行总行国际金融研 究所助 理研究员,美国化 学银行 分析师,美国世 界 银行顾 问, 中国 南方 证券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万 盟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今 任万 盟并 购集团 董事 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 ,中 共党员,法学博士, 清华 大学法学院教授、清 华大 学商法研究中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 心副主 任、 《 清华 法学》 副 主编,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 中 国商法 ” 丛书 编辑 咨询 委员 会成员。 曾兼 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第一、二届并购重 组审核 委员会委员,现兼 任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委 员会委 员、 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独 立董 事委 员会 首任 主任。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 事, 管理学博士,会计学 教授 ,注册会计师,中共 党员 。曾任中央财 经大学 财务 会计 教研 室主 任、研 究生 部副 主任 。2012 年 12 月 起担 任中 央财 经 大学商 学院 院长 兼 MBA 教育 中心 主任 。 张树忠先生,监事长 ,经 济学博士,高级经济 师, 中共党员。曾任华夏 证券 公司投资银行 部总经理、研究发 展部总 经理;光大证券公 司总裁 助理、北方总部总 经理、 资产管理总监; 光 大保德信基金管理 公司董 事、副总经理;大 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总经理;大成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长,中 国人保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首席 投资执 行官;中诚信托 有 限责任公司副董事 长、党 委副书记。现任中 诚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党委 副书记 、总裁,兼任中 诚 资本管 理( 北京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穆群先生,监事,经 济师 ,硕士研究生。曾任 西安 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 信息产业(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龚康先 生 , 监 事 , 中 共党 员, 博士 研究 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人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 源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 监。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就职 于首 钢集 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为 国浩律 师集 团( 北京 )事 务所证 券部 律师 。2008 年 7 月 至今 ,就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经雷先生,总经理, 金融 学、会计学专业本科 学历 ,工商管理学学士学 位, 特许金融分析 师(CFA)。 1998 年到 2008 年 在美 国国 际集 团 (AIG ) 国际 投资 公司 美国 纽 约总部 担任 研究 投 资工作 。2008 年到 2013 年历任 友邦 保险 中国 区资 产管理 中心 副总 监 , 首 席 投资总 监及 资产 管 理中心 负责 人。2013 年 10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董事 总经理 (MD ) 、机 构投资 和固 定收 益业 务首 席投资 官;2018 年 3 月 起 任公司 总经 理。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 任职于 中办 警卫 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 于 中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长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 任博 时 基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1999 年 3 月至 今任 职于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 司副总 经理 。 王炜女士,督察长, 中共 党员 ,法学硕士。曾 就职 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 院、 北京市陆通联 合律师事务 所、北 京市智 浩律师事务所、新 华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曾 任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 法律部 总监 。 邵健先生,副总经理 ,硕 士研究生。 历任国泰 证券 行业研究员,国泰君 安证 券行业研究部 副经理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经理 、总 经理 助理。 李松林先生, 副总经 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 国元 证券深圳证券部信息 总监 ,南方证券金 通证券 部总 经理 助理 ,南 方基金 运作 部副 总监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2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李帅,9年 证券 从业经 验。2009年7月 加入 嘉实 基金, 先后负 责A 股汽 车行 业、 海 外市场 投 资 品、A 股机 械行 业研究 , 历 任周期 组组 长、 基金 经理 助理。 曾在 中信 产业 基金 任制造 业高 级研 究 员。 2015 年7 月27 日至 今任 嘉实低 价策 略股 票 基 金经 理。 2017 年11 月23 日至 今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2) 历任 基金 经理 2004 年 4 月 1 日 至 2006 年 12 月 21 日徐轶 先 生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2005 年 6 月 10 日至 2007 年 4 月 16 日孙林 先 生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6 年12 月 22 日至 2008 年 3 月19 日党 开宇 女士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 2010 年6 月7 日 至2015 年3 月12 日 陈勤 先生 任本 基金 基金经 理 , 2015 年3 月 12 日至2017 年 11 月23 日焦 云女 士 任 本基金 基金经理 。 3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股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成 员包括 :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 股票投 资业 务联 席 CIO 邵 健先生 , 公司 总经理经雷先生, 各策略 组投资总监陈少平 女士、 邵秋涛先生、张金 涛先生 、胡涛先生、谭 丽 女士, 人工 智能 投资 部负 责人张 自力 先生 。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 基金 管理 人严 格遵 守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按 照招 募说 明 书 列明 的 投资目 标 、 策 略及限 制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资 。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3 、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事 违反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并 建立 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1) 基金 之间 相互 投资 ; (2) 基金 管理 人以 基金 的 名义使 用不 属于 基金 名下 的资金 买卖 证券 ; (3) 基金 管理 人从 事任 何 形式的 证券 承销 或者 从事 除国家 债券 以外 的其 他证 券自营 业 务 ; (4) 基金 管理 人从 事资 金 拆借业 务; (5)动 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基金 投资 ; (6)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7)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8)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9)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 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10)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与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管 理人有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11) 中国 证监 会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4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行为: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人员 的合 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收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序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4)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15)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16)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承担 损失 ; (17)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 取不当 利益 ;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 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 理风 险、经营风险以及操 作风 险,确保基金 财务和 公司 财务 以及 其他 信息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从 而最大 程度 地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本公司建立了科学 合理、 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 部控制制度。内部 控制制 度是公司为实现 内 部控制目标而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制、管理 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的总 称。它由内部控 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 对公 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 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对各 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 总揽和指导,包括 内控目 标、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包 括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风险 管理控制制度、投 资管理 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 息 披露制度、信息技 术管理 制度、资料档案管 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等。 部 门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对 各部门 的主要职责、岗位 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 守 则等 进 行了 具体 规定 。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 涵盖 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执行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 相 互制 约原 则: 组织 结构体 现职 责明 确、 相互 制约的 原则 , 各 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操作相 互独 立。 (5) 成本 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以 合理 的 控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 公 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 董 事会下 设审 计 与合规委员会,负 责检查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的合法 合规性及内控制度 的执行 情况,充分发挥 独 立董事 监督 职能 ,保 护投 资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 (2) 股票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公司 副总 经理、 总监 及资 深基 金经 理组成 , 负 责 指导权 益类 基金 资产 的运 作、确 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 和投资 组合 的原 则 。 (3 )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为公 司风险 管理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由公 司总 经理 、 督察 长以及 部门 总 监组成 ,负 责全 面评 估公 司经营 管理 过程 中的 各项 风险, 并提 出防 范化 解措 施。 (4) 督 察长 积极 对公 司各 项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 性及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进 行 监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 期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执 行情 况。 (5 ) 监 察稽 核部 : 公司 管 理层重 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并 保证 监察 稽核 部 的独立 性和 权 威性,配备了充足 合格的 监察稽核人员,明 确监察 稽核部门及其各岗 位的职 责和工作流程、 组 织纪律。监察稽核 部具体 负责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合规性及公 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 况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 ) 业 务部 门 : 部 门负 责 人为所 在部 门的 风险 控制 第一责 任人 , 对本 部门 业 务范围 内的 风 险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 务。 (7) 岗位 员工 :公 司 努 力 树立内 控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识 ,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 控文化 氛围,保证全体员 工及时 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 规章制度,使风 险 意识贯穿到公司各 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 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 范围内 承担相应的内控 责 任,并 负有 对岗 位工 作中 发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 险问 题及时 报告 、反 馈的 义务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 、技术 上量 化风 险 ” ,积 极 吸收或 采用 先进 的风 险控 制技术 和手 段,进 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





(1)公司逐步健 全法 人治理结构,充 分 发挥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 能,严禁不正当 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2)公司设置的 组织 结构,充分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 则,各部 门均有明确的授 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 立。公 司逐步建立决策科 学、运 营规范、管理高效 的运行 机制,包括民主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 管理议 事规则,高效、严 谨的业 务执行系统,以及 健全、 有效的内部监督 和 反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 递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内 控防 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 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 书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 权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督 制衡 ;


(4)公司建立有 效的 人力资源管理制 度,健全 激励约束机制, 确保公司 人员具备与岗位 要 求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 业胜任 能力 。


(5 ) 公 司建 立科 学严 密的风 险评 估体 系 , 对 公 司内外 部风 险进 行识 别 、 评估和 分析 , 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 和履 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 公司授权标准 和程序 ,确 保授 权 制 度的 贯彻执 行;


② 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员 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使 相应 的职 责;


③ 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获授权 的部门 和人员建立有效的 评价和 反馈机制,对已不 适用的 授权应及时修改 或 取消授 权。


(7 ) 建立 完善 的基 金 财务核 算与 基金 资产 估值 系统和 资产 分离 制度 , 基 金资产 与公 司自 有 资产、其他委托资 产以及 不同基金的资产之 间实行 独立运作,分别核 算,及 时、准确和完整 地 反映基 金财 产的 状况 。


(8) 建立 科学 、严 格 的岗位 分离 制度 ,明 确划 分各岗 位职 责, 投资 和交 易、交 易和 清算 、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 计等重 要岗位不得有人员 的重叠 。投资、研究、交 易、IT 等重要业务部门 和 岗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 建立 和维 护信 息 管理系 统, 严格 信息 管理 ,保证 客户 资料 等信 息安 全、真 实和 完整 。 积极维护信息沟通 渠道的 畅通,建立清晰的 报告系 统,各级领导、部 门及员 工均有明确的报 告 途径。


(10)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标准,加强 基金销 售管理,规范基金 宣传推 介,不得有不正 当 销售行 为和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 (11)制订切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措施,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和程序,对发 生严 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可能 引起 系统性 风险 、严 重影 响 社 会稳定 的突 发事 件, 按照 预案妥 善处 理。 (12) 公司 建立 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 进行持 续的 监督 ,保 证内 部控制 制度 落实 ;定 期评 价内部 控制 的有 效性 并适 时改进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由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细 , 按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 进行 部 门自 查 、 监 察部 核 查, 确保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务符 合有 关法 律、 行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行 业监管 规则 。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的 持续监督。由监察稽 核部 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 共同识别风险 点,界定风险责任 人,设 计内部风险点 自我 评 估表 ,对风险点进行评 估和分 析, 并由监察稽 核 部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 的执 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 在重 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 规行 为,在告知总经理和 其他 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 中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 富的银 行 、 证 券、基金、信托从 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 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 员工具有硕 士以 上 学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给 客 户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 外 分行开 展托 管业 务 。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 行,中国银行拥有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一对多、一对一 ) 、社 保 基金、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 构、券商资产管 理计划、信托计划 、企业 年金、银行理财产 品、股 权基金、私募基金 、资金 托管等门类齐全 、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 务体系 。在国内,中国银 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风 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 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服 务, 是国 内领 先的 大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8 年9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679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642 只, QDII 基金 37 只 , 覆盖 了股 票型 、 债 券型 、 混合 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 、FOF 等多 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足 了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 理财需 求, 基金 托管 规模 位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 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 国银 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 的组 成部分,秉承 中国银行风险控制 理念, 坚持“规范运作、 稳健经 营”的原则。中国 银行托 管业务部风险控 制 工作贯穿业务各环 节,通 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 度建设 、内外部 检查及 审 计等措 施强 化托 管业 务全 员、全 面、 全程 的风 险管 控。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 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 国际 主流 内控审 阅准 则的 无 保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2017 年, 中 国银 行继 续获 得 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 则的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 银行托管业务内控 制度完 善,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 有效保证托管资 产 的安全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 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 绝执行,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 告。基金托管人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及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 理机构 报告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万豪 中 心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 2 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 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6 号 华润大 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电话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 1366 号 万象 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37 号信合 广 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联系人 徐莉莉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 办 公 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ltd.com 客服电 话 95588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8 号凯 晨世 贸中 心东 座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http://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网址 http://www.ccb.cn 客服电 话 95533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http://www.citic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58 (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高天、 虞谷 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9)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154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卞晸煜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http://www.cib.com.cn 客服电 话 95561 (10)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http://www.95595.com.cn 客服电 话 95595 (11)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民生 银行 大厦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12)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A 座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057 客服电 话 95580 (13)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 17 号 首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 17 号 首层 法定代 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 (010 )66223587 传真 (010 )66226045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 话 95526 (14)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http://www.hxb.com.cn http://www.95577.com.cn 客服电 话 95577 (15)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http://www.bosc.cn 客服电 话 95594 (16)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越秀 区东 风东 路 713 号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越秀 区东 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明生 联系人 詹全鑫 、张 扬眉 电话 (020 )38322256 传真 (020 )87310955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客服电 话 800-830-8003 、 400-830-8003 (17)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http://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 95501 (18)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东 路 345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东 路 345 号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客服电 话 96528 ,962528 上海 、 北京地 区 (19)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中 融碧 玉蓝 天大 厦 15-20 、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 16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http://www.srcb.com 客服电 话 (021)962999 (20)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月 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http://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21)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 6 号 3 号楼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 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 0532-68602127 传真 0532-68629939 网址 http://www.qdccb.com/ 客服电 话 96588( 青岛) 、 4006696588( 全国) (22) 徽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学民 联系人 顾伟平 电话 0551-65898103 传真 0551-62667684 网址 http://www.hs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23)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 唐燕 电话 (0571 )87659056 传真 (0571 )87659554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27 (24)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 路 21 号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 路 21 号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法定代 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25)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下城 区庆 春 路 46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下 城区 庆春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26) 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玄武 区中 山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白 下区 太平 南路 532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昇荣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 )86775044 传真 (025 )86775376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400 (27) 临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临沂 市沂 蒙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临沂 市兰 山区 北京 路 37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临沂 市兰 山区 北京 路 37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进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http://www.lsbchina.com 客服电 话 400-699-6588 (28)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温州市 车站 大道 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市 车站 大 道 196 号 注册地 址 温州市 车站 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网址 http://www.wzbank.cn/ 客服电 话 (0577 )96699 (29)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江苏 银 行总部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95319 (30)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河东 区海 河东 路 218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东 区海 河东 路 218 号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法定代 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31)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3038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 30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 话 961200( 深圳) (32) 洛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与 通济街 交叉 口 注册地 址 河南省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法定代 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1869 网址 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 话 (0379 )96699 (33) 乌鲁木 齐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天山 区新 华北 路 8 号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天山 区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黎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http://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96518 (34)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烟台市 芝罘 区海 港 路 25 号 注册地 址 烟台市 芝罘 区海 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 话 4008-311-777 (35)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大 街 160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http://www.hrbb.com.cn 客服电 话 95537 (36) 浙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法定代 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张 予多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电话 (0571)87117616 传真 (0571)87117607 网址 http://www.czcb.com.cn/ 客服电 话 (0571)96527 、 4008096527 (37)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 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 真 0769-2286628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38) 天津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友 谊 路 15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友 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宗唐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网址 http://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 话 4006-960296 (39) 河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石家庄 市平 安北 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注册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129999 (40)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http://www.jnbank.com.cn 客服电 话 96005 (41) 江苏昆 山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昆山 市前 进东 路 8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昆山 市前 进东 路 8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哲清 联系人 黄怡 电话 0512-57379810 传真 0512-57370750 网址 http://www.ksrcb.cn/ 客服电 话 0512-96079 (42) 吉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东 南湖 大 路 1817 号 注册地 址 经济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宝祥 联系人 孟明 电话 0431-84992680 传真 0431-84992649 网址 http://www.jlbank.com.cn/publish/portal0/ 客服电 话 4008896666 (43)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http://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0512-96067 (44) 杭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市 建国 中 路 99 号杭 州 联合银 行大 楼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上城 区建 国中 路 99 号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上城 区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87923324 传真 0571 —87923214 网址 http://www.urcb.com 客服电 话 96592 (45) 威海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威海 市宝 泉 路 9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威海 市宝 泉 路 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 0631-5215726 网址 http://www.whccb.com/ 客服电 话 4000096636 (46) 福建海 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六一 北 路 158 号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六一 北 路 158 号 法定代 表人 苏素华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http://www.fjhx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939999 (47) 浙江绍 兴瑞 丰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绍兴 市柯 桥区 柯桥 笛扬 路 1363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绍兴 市柯 桥区 柯桥 笛扬 路 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http://www.borf.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48) 浙江温 州龙 湾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温州市 龙湾 区永 中街 道永 宁西 路 555 号 注册地 址 温州市 龙湾 区永 中街 道永 宁西 路 5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少云 联系人 胡俊杰 电话 0577-86923223 传真 0577-86982650 网址 http://www.lwrcb.com/ 客服电 话 4008296596 (49) 广东南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佛山 市南 海区 桂城 南海大 道 北 26 号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佛山 市南 海区 桂城 南海大 道 北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宜心 联系人 廖雪 电话 0757-86329832 传真 0757-86266631 网址 http://www.nanhaibank.com/ 客服电 话 96138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50)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泉州市 丰泽 区云 鹿 路 3 号 注册地 址 泉州市 丰泽 区云 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王 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312 (51) 锦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 68 号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http://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696178 (52) 华融湘 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芙蓉 南路一 段 828 号 鑫远 杰座 大厦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芙蓉 南路一 段 828 号 鑫远 杰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永宏 联系人 杨舟 电话 0731-89828900 网址 http://www.hrxjbank.com.cn 客服电 话 0731-96599 (53) 浙江乐 清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乐清市 城南 街道 伯乐 西 路 99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乐清 市城 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http://www.yq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54)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西壮 族自 治区 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注册地 址 广西壮 族自 治区 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传真 0773-3851691 网址 http://www.guilin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96299 (55) 浙江杭 州余 杭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 街道南 大 街 72 号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临 平南 大 街 7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来熤标 联系人 蔡亮 电话 0571-86209980 传真 0571-86137150 网址 http://www.yhrcb.com/ 客服电 话 96596/4008896596 (56)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西城区 新街 口外 大 街 28 号院 C 座 505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 010-66045518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网址 txsec.com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57)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外泛 利大厦 1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外大 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 8610-65884788 网址 http://www.hexun.com/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58)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飞 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59)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街 道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 8 楼 801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街 道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60)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宛 平南 路 88 号金座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 汇 区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 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77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 95021 (61)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https://www.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62)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267 号 陆家 嘴金 融服 务广 场 二期 11 层 注册地 址 浦东新 区高 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63)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古荡 街道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文二 西 路 1 号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顺平 联 系人 林海明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http://www.5i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64)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苑 路 15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苑 路 15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65)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注册地 址 中国上 海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http://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 话 400-921-7755 (66)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八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心 办公 楼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67)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西城 区民 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民 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http://www.5irich.com 客服电 话 400-6262-818 (68)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北京)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69)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008800-884131 网址 http://www.snjijin.com/ 客服电 话 95177 (70) 众升财 富(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http://www.w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6-9988 (71)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富街 道深 南中 路 4026 号 田面 城市 大 厦 18 层 b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富街 道深 南中 路 4026 号 田面 城市 大 厦 18 层 b 法定代 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http://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877899 (72) 通华财 富(上海)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新金 桥 路 28 号 新金 桥大 厦 5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同 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马刚 联系人 褚志朋 电话 021-60818730 传真 021-60818187 网址 http://www.tonghua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6-95156 (73)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路 甲 19 号嘉 盛中 心 3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北京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宏达 北 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陈霞 电话 15249236571 传真 010-59313586 网址 http://www.cht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74)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密云 县兴 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密云 区兴 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 表人 于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 010-56075718 传真 010-67767615 网址 http://www.zhixin-inv.com 客服电 话 400-680-2123 (75) 北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浦项 中心 B 座 1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六层 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http://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236060 (76) 上海大 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20219988-37492 传真 021-20219923 网址 https://www.wg.com.cn/ 客服电 话 021-20292031 (77) 北京加 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3 号通泰 大 厦 C 座 709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11 号 7 层 703 室 法定代 表人 曲阳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http://www.bzfunds.com 客服电 话 010-68292745 (78) 济安财 富(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 7 号北 京财 富中 心 A 座 4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网址 http://www.jianfortune.com 客服电 话 400-673-7010 (79)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长宁 区福 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富 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网址 http://www.66zichan.com 客服电 话 400-166-6788 (80) 上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黄 河 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客服电 话 400-820-2819 (81)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昆 明 路 518 号北 美广 场 A1002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崇明 县长 兴镇 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 和 经 济发 展区) 法定代 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网址 http://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05-369 (82) 上海中 正达 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 服电 话 400-6767-523 (83)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郑毓栋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68-1176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84)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http://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85)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现 代五 项馆 2105 室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现 代五 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客服电 话 400-928-2266 (86)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珠海市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注册地 址 珠海市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http://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87) 中证金 牛(北京) 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 外大 街甲 1 号环 球财 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丰台 区东 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 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http://www.jnlc.com 客服电 话 010-59336512 (88) 中民财 富基 金销 售(上海)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老 太平 弄 88 号 A 、B 单元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网址 http://www.cmiwm.com/ 客服电 话 400-876-5716 (89)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3 号通泰 大 厦 B 座 8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东 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 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 话 400-817-5666 (90)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南 京西 路 768 号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http://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91)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92)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93)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9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 场 5 楼、18 楼、19 楼、36 楼、38 楼、39 楼、41 楼、42 楼、43 楼和 44 楼 注 册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黄 埔区 中新 广州知 识城 腾飞 一 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http://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95)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北京 市朝 阳区亮 马桥 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96)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2-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2-6 层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法定代 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83574807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97)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http://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98)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世纪 商贸 广 场 45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33388214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客服电 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99)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100)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深圳)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101) 中信证 券(山东) 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 楼第 20 层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http://www.zxwt.com.cn 客服电 话 95548 (102)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19 、20 、21 、22 、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座 4 层、18-21 层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胡芷境 电话 0755-88320851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103)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104)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19 号东 方证 券大 厦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孔亚楠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105)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江 中路二 段 36 号 华远 华中 心 4、 5 号楼 3701-3717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江 中路二 段 36 号 华远 华中 心 4、 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 表人 施华 联系人 丁敏 电话 (010)5935599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 话 95571 (106)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http://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107)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http://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108)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http://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109)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长春市 生态 大 街 6666 号 注册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网址 http://www.nesc.cn 客服电 话 95360 (110)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http://www.hazq.com 客服电 话 95318 (111)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天 国际 财富 中 心 26-28 层 注册地 址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 段 80 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静 电话 (0731)84403347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http://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95317 (112)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成都市 高新 区天 府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高 新区 天府 二街 198 号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高 新区 天府 二街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电话 (010)52723273 传真 (028)86150040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客服电 话 95584 (113)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 新市区 ) 北京 南 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琦 联系人 王怀春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网址 http://www.swhysc.com/index.jsp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114)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市 市中 区经 七 路 86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http://www.zts.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115)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1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招 商银行 大 厦 40 -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116)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9 、16-20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 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电 话 95358 (117)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栋 41 层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晓峰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http://www.scstock.com/index.html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118)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温 泉街 道五 四路 157 号 7-8 层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温 泉街 道五 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119)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客服电 话 400 910 1166 (120)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 55 号 广播 电视 新 闻中心 西面 一层 大 堂和三 、四 层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 55 号 广播 电视 新 闻中心 西面 一层 大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堂和三 、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网址 http://www.lxsec.com 客服电 话 95564 (121)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联系人 杨洪飞 电话 0755-83007323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http://www.vsun.com 客服电 话 4000-188-688 (122) 宏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锦江 区人 民南 路二 段十八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http://www.hx818.com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123)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755-83217421 网址 http://www.citicsf.com 客服电 话 400-990-8826 (124) 东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25 、 27、 29 号、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 厦 8 楼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25、27、29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网址 http://www.qh168.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4008888588 (125)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特 8 号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http://www.cjsc.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126)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 8 号 西南证 券大 厦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庆轩 联系人 张煜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212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127)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注册地 址 长沙市 天心 区湘 府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 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1)38784580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 http://www.xcsc.com 客服电 话 95351 (128)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 18 号电 信 广场 36 、37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注 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 18 、19 楼全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129)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 A 座 16 层--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766 传真 (010)85127917 网址 http://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130)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梅 山 路 1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梅 山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78 (131)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 8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http://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132)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西塔 楼 21 层 注册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国 际贸 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133)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6 、10 、12 、15 、1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http://www.dxzq.net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134)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30 (135)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95321 (136)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江东 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电话 (025)58519523 传真 (025)83369725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86 (137)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四川 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务 大 厦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 336 号华 旭国际 大 厦 6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四 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网址 http://www.shzq.com 客服电 话 (021)962518 、 4008918918 (138)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网址 http://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95399 (139)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住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小 店区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12 、13 层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http://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140)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无锡市 金融 一 街 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70 (141)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 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五 星 路 201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五 星 路 20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142)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143)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壮 族自 治区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国海 大厦 注册地 址 广西壮 族自 治区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71-5530903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3 (全 国) (144)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注册地 址 广东东 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28 (145)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省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注册地 址 河南省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李 昐昐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http://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95377 (146)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 网址 http://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147)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400-888-8588 (148) 中银国 际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上 海市 浦东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宁敏 联系人 王炜哲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 http://www.bocifunds.com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149)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市 赛 罕 区 敕 勒 川 大 街 东 方 君 座 D 座 光 大 银 行 办 公 楼 14-18 楼 注册地 址 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市 赛 罕 区 敕 勒 川 大 街 东 方 君 座 D 座 光 大 银 行 办 公 楼 14-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熊丽 电话 (0471 )4972675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客服电 话 4001966188 (150)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西 湖区 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电话 (0791)86281305 传真 (0791)86281305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151)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海口市 南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 厦 4 楼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注册地 址 海口市 南宝 路3 6号 证券 大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http://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152)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 29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杨 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153)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信托 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注册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 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 (029)87416168 传真 (029)87406710 网址 http://www.west95582.com 客服电 话 95582 (154)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 心 21 楼 注册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 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范坤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http://www.hlzq.com 客服电 话 95368 (155) 财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市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 际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注册地 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法定代 表人 陆建强 联系人 陶志华 电话 0571 - 87789160 传真 0571-87818329 网址 http://www.ctsec.com 客服电 话 (0571)96336 、 962336( 上海 地区) (156)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中 心 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灿辉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http://www.shhxzq.com/ 客服电 话 68777877 (157)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032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158)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15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于军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159) 中山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B 座 15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科 技中 一路 西华强 高新 发展 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29 (160) 国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路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呼 和浩 特市 武川县 腾飞 大 道 1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董晶姗 电话 (010)83991737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http://www.grzq.com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161)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哈尔滨 市松 北区 创新 三 路 833 号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 6号 法定代 表人 赵洪波 联系人 周俊 电话 0451-85863726 传真 0451-82337279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162)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成 证大 厦 16 楼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 鹏 电话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10 (163)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路 盘古大 观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40 层-43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法定代 表人 姜志军 联系人 齐冬妮 电话 (010)5935580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e5618.com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164)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165) 长城国 瑞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厦门市 莲前 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十 七楼 办公地 址 厦门市 思明 区深 田 路 46 号 深田国 际大 厦 20 楼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思明 区莲 前西 路 2 号莲富 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联系人 林丹 电话 (0592)2079259 传真 (0592)2079602 网址 https://www.gwgsc.com/ 客服电 话 400-0099-886 (166)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32 楼( 陆家 嘴商 务广场 )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健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http://www.ajzq.com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167)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朝 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 国人保 寿险 大 厦 1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http://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98-4999 (168)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武 昌区 中南 路 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岑妹妹 电话 027-87617017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http://www.tfzq.com 客服电 话 4008005000 (169)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 路赛 格科技 园四 栋 10 层 1006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 路赛 格科技 园四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马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网址 http://www.xinlande.com.cn 客服电 话 400-118-1166 (170) 蚂蚁(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 街道文 一西 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法定代 表人 祖国明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171)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网址 http://www.hcjijin.com/ 客服电 话 400-619-9059 (172)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四环 西 路 58 号 理想 国际 大厦 906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四环 西 路 58 号 理想 国际 大厦 906 室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62676405 传真 010-62676582 网址 http://www.xincai.com 客服电 话 010-62675369 (173)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浦 东新 区福 山路 33 号 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福 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网址 https://www.520fund.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1-0203 (174) 凤凰金 信(银川)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宁夏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湾 中心商 务区 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 办公 房 注册地 址 宁夏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湾 中央商 务区 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 公用 房 法定代 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 话 400-810-55919 (175)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东风 东路 康宁街 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东风 东路 东、康 宁街 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 裴小龙 电话 0371-85518395 4000-555-671 传真 0371-85518397 网址 HGCCPB.COM (176) 北京肯 特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http://fund.jd.com 客服电 话 010-89188462 (177)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www.ncfjj.com 客服电 话 4000-618-518 (二)注册登记机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于 2004 年 2 月 17 日 《关 于同 意 嘉 实服 务 增值行 业 证 券投资 基金 设立 的批 复》 (证监 基金 字〔2004 〕16 号)核 准公 开发 售。 (二)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 定期


(三) 基金 类型 :契 约型 开放式


(四) 募集 方式 名称 国浩律 师集 团( 北京 )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 路38 号 泰康 金融 大厦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 )65890661 传真 (010 )65176801 经 办 律 师 黄伟民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黄浦区 湖滨路 202 号 领展 企 业广 场二 座普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张勇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在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和基金 代销 网点 同时 面向 个人投 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发 售本 基金 。


(五) 募集 期限 2004 年2 月23 日至2004 年3 月29 日。 (六) 募集 对象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法 律法规 禁止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者 除外 ) 及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七) 募集 场所 本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 (八) 基金 的面 值、 认购 价格及 计算 公式 、认 购费 用 1. 基 金份 额面 值:1.00 元人民 币


2. 基 金认 购价 格= 基金 份 额面值 +认 购费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计 算方法 如下 : (1) 认购 费用 =认 购金 额 ×认购 费率 (2)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金 额-认 购费 用 (3) 认购 份额 = ( 净认 购 金额 +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面值 认购费 用以 元为 单位 ,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 后两位 以后 舍去 ; 认购 份 数保留 至 0.01 基金份额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舍 去, 舍去 部分 计入 基金资 产。 4. 认购 费费 用 档次 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0% 1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8% 500 万 元( 含) 以上 不高 于0.6% (九) 投资 者认 购原 则 1.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认 购的金 额。 2.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 可多 次认购 基金 份额 ,每 次认 购金额 不得 低 于1000 元。 (十)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募集资金利息在全部 认购 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 认购 金额中,折合成基金 份额 ,归投资者所 有。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4 年4 月1 日 起正 式生 效 , 自 该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内 , 有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20个 工作 日达不 到100 人,或连续20个工 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人 民币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 时向中国证监 会 报告,说明出现上 述情况 的原因以及 解决方 案。存 续期间内,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连续60个工 作日达 不到100 人, 或 连续60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人 民币5000 万元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宣 布 本基金 终止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办理 。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 办理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 办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本 基金 已于2004 年7月1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2. 开 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等基 金业 务的 开放 日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的交易 日。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投资者 在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办理时 间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者转 换申请 的, 其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公 告。 (三)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 金的 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 理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2.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时,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 持有人账户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行 处理 ,即 先确 认的 份额先 赎回 ,后 确认 的份 额后赎 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 时间 前撤销,在当日的交 易时 间结束后不得 撤销;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新的原 则实 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提出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于受 理基 金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申请 之日起3个 工作 日内, 对申 请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 3. 申购 与赎 回款 项支 付的 方式与 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 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 购不成功或无 效款 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 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 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不超过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 划往赎回人银行 账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处 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元,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币1元; 投资 者通 过直销 中心 柜台 首次 申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 民币20,00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1 元 。 但若 有代 销机 构特 别约 定首次 申购 单笔 及 追加单 笔最 低限 额并 已经 发布临 时公 告, 则以 该等 公告为 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 基金 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 采用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 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 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 额不 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单笔赎回不 得少于1 份(如该帐户在该 销售机 构托管的基金余额 不足1份 ,则必须一 次性赎回基金全 部份额 ) ; 若某笔赎回将导 致投资者 在销售机构托管 的基金余 额不足1份时, 基 金管理人有权将投 资者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剩余 基 金份额一次性全部 赎回。 但若有代销机构 特 别约定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并已经 发布 临时 公告 ,则 以该等 公告 为准 。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 柜台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 份 (如该帐户在该销售 机构 托管的基金余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额不足1000 份, 则必 须一 次性赎 回基 金全 部份 额) ; 若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 在销售 机构 托管 的 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投资者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 的剩余 基金份额一次性 全 部赎回 。 3.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 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 购 等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 4.在不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的情况下,基 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对 以上限制进行 调整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最迟在 调整 生效 前3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但本基 金 申 购金 额 在 500 (含) 万元 以上 ,适 用绝 对数额 的申 购费 金额 (每 笔 1000 元) , 即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基金份 数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的 资 产计入 基金 资产 。 例1:某投资者提出申购请 求,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 元、100万元、500 万元,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1.200 元。 申购 份数计 算如 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三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 1,000,000 5,0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 1.5% 1.2% 每笔1000 元 申购费 用(C=A -D ) 14.78 11,857.71 1,000 净申购 金额 〔D=A/(1+B ) 〕 985.22 988,142.29 4,999,000 申购份 额 (=D/1.200) ) 821.01 823,451.90 4,165,833.33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用 例2 : 假 定三 笔赎 回申 请的 赎回份 额均 为10,000 份 , 但持有 时间 长短 不同 , 其 中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假 设数 ,那 么各 笔赎 回负担 的赎 回费 用和 获得 的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1.10 1.30 1.40 持有时 间 100 天 366天 731 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0.5% 0.25%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 (E=C ×D ) 55 32.5 0 赎回金 额(F=D-E) 10,945 12,967.5 14,000 3.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 式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计 算公 式为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基金 份 额的余 额数 量 (七)本基金的申购 费与 赎回费 1. 本基金的申购费按 申购 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 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 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费率 表如下 : 档次 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1.2% 500 万 元( 含) 以上 每笔1000 元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 金管 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 统申 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 购 费 率优惠,其申 购费率不按申购金 额分档 ,统一优惠为申购 金额的 0.6%,但中国银 行长城借 记卡、中国农 业 银行借记卡持卡人 ,申购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优惠按 照相关公告规定的 费率执 行;机构投资者 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直 销网上 交易系统申购本基 金,其 申购费率不按申购 金额分 档,统一优惠为 申 购金额 的0.6 % 。 优 惠后 费率如 果低 于 0.6 % , 则 按 0.6 %执 行。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相 关公 告 规 定的相 应申 购费 率低 于 0.6% 时, 按实 际费 率收 取申 购费。 个人 投资 者于 本公 司网上 直销 系统 通 过汇 款 方式 申购 本基 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按照 相关 公告规 定的 优惠 费率 执行 。 注:2013年4月9日 , 本基 金管理人发布了《关 于网 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 收费 模式并实施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 , 自2013 年4月12 日 起 , 在 本公 司基 金网上 直销 系统 开通 旗下 部分基 金产 品的 后 端收费模式(包括 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基 金转换 等业务)、并对通 过本公 司基金网上直销 系 统交易的后端收费 进行费 率优惠。本公司直 销中心 柜台和代销机构暂 不开通 后端收费模式。 具 体请参 见嘉 实基 金网 站刊 载的公 告。 2. 赎回 费根 据赎 回时 间实 行递减 收费 ,费 率表 如下 : 档次 费率 少于7 天 1.5% 7 天( 含) -1年 0.5%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1 年( 含) -2年 0.25% 2 年( 含) 以上 0 3.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申 购人承 担, 用于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基金 的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其中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续 持有 期大 于等 于7 日 的投资 者, 在扣 除必 要的 手续费 后, 赎回 费余 额不 得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百分 之二 十五 ,并 归入 基金财 产。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最高 不超过3%。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和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 理人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费 率如发 生变更,基金管理 人最迟 须于新的费率开 始 实施前3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5 、 在遵 守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 划。 (八)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 资者办 理增 加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T+2日起有权赎 回该部分 基金。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 功后,注册登记机 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 扣除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 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 施前3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 受申 购、暂停赎回或延 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1.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接受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3)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例 达 到或者 超过50% ,或 者变 相 规避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4)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的 措施;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划 给投 资者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除下 列情 形外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它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 (4)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 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接受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 支付; 如暂时不能支付时 ,将按 每个赎回申请人已 被接受 的赎回申请量占 已 接受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 ,其余 部分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相 应的处理办法在 后 续开放 日予 以兑 付。 3. 发生《基金合同》 或《 招募说明书》中未予 载明 的事项,但基金管理 人有 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 赎回申请的, 报经 中国证 监会批准后可以暂 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 赎 回申请 。 4.基金暂停申购、赎 回,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 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 公告。 暂停 期间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1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 露媒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公 告 最 新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日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两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 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 次;当连续暂停时 间超过 两个月时,可对重 复刊登 暂停公告的频率进 行调整 。暂停结束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 露媒 体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日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十)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1 ) 接 受全 额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程序执 行。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 或 认 为兑付 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进行的 资产变 现可能使基金份额 净值发 生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10 %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 额;未受理部分 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 选择将当日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销者外,延 迟至下 一开放日办理。 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 回申请 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将以 该下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 期赎 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 基 金 总 份 额10% 的 前 提 下 , 如 出 现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前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30% 的 赎 回 申 请 ( “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优 先确认 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 “ 小额赎 回申 请人 ” ) 赎回申请的原则, 对当日 的赎回申请按照以 下原则 办理:如小额赎回 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在当 日 被全部确认,则在 仍可接 受赎回申请的范围 内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 按比例(单个大 额 赎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量/ 当日大 额赎 回申 请总 量) 确认,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未予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延期办理;如小 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 不能被全部确认, 则按照 单个小额赎回申 请 人的赎回申请量占 当日小 额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 确认 其当日受理的 赎回申 请量,对当日全 部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其 余赎回 申请与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 延 期办理。延期办理 的具体 程序,按照本条规 定的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的方式 办理;同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对延 期办 理的 事宜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3 个工作 日内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并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 日以 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 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 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 应 当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九 、基 金的转 换 (一)基金间转换 基金间 转换 是指 投资 者在 本基金 存续 期间 要求 将其 持有的 本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二)基金转换申请 人的 范围 任 何基 金的 持有 人均 可以 申 请和 办理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开 放式基 金 之 间的 基 金转换 业务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三)基金转换受理 场所 投 资者 可在 任一 同时 代理拟 转出 基金 及转 入目 标基金 销售 的销 售机 构处 办理基 金转 换。 基 金转换 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进行 。 (四)基金转换业务 办 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2004 年6月28日开始 推出 基金 的转 换业 务。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转 换 业务的 时间 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 目 前 业务办 理时 间为 当日9:30 至15 :00 , 如 各销 售机构办理时间有 所不同 ,以各销售机构的 规定为 准,但不得晚于当 日15 :00 。基金管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适当 调整 业务办 理时 间。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或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其 它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进行 相 应的调 整并 公告 。 (五)适用基金转换 的基 金范围 与本基金开通转换业 务的 嘉实旗下其他开放式 基金 包括:嘉实成长收益 混合 A、嘉实稳健 混合、嘉实增长混 合、嘉 实债券、嘉实主题 精选混 合、嘉实策略增长 混合、 嘉实货币 A/B 、嘉 实超短债、嘉实优 质企业 混合、嘉实研究精 选混合 、嘉实多元债券 A/B、嘉 实回报混合、嘉 实 价值优势混合、嘉 实稳固 收益债券、嘉实量 化阿尔 法混合、嘉实主题 新动力 混合、嘉实深证 基 本面 120ETF 联接 A、 嘉实 领先成 长混 合、 嘉实 信用 债券 A/C 、 嘉实 周期 优选 混合、 嘉实 安心 货 币A/B 、 嘉实 中创400ETF 联接A 、 嘉实 优化 红利 混 合、 嘉实 纯债 债券A/C 、 嘉实中 证 500ETF 联 接A 、 嘉 实研 究阿 尔法 股 票、 嘉实 绝对 收益 策略 定 期混合 、 嘉实 泰和 混合 、 嘉实丰 益 纯 债债 券、 嘉实医 疗保 健股 票、 嘉实 新兴产 业股 票、 嘉实 新收 益混合 、嘉 实沪 深 300 指 数研究 增强 、嘉 实 逆向策略股票、嘉 实企业 变革股票、嘉实对 冲套利 定期混合、嘉实新 消费股 票、嘉实先进制 造 股票 、 嘉 实如 意宝 定期 债 券 A/C 、 嘉实 事件 驱动 股 票、 嘉实 沪深300ETF 联接(LOF)A 、 嘉实 基本 面50 指数(LOF)A、 嘉实 中 证中期 企业 债指 数 (LOF )A/C、 嘉实 中证 金融 地产 ETF 联接 A、 嘉实 快线货币 A 、嘉实 低价策 略股票、嘉实环保 低碳股 票、嘉实腾讯自选 股大数 据策略股票、嘉 实 智能汽 车股 票、 嘉实 创新 成长混 合、 嘉实 丰益 信用 定期债 券 A 、 嘉 实 增 强收 益 定期债 券 A 、 嘉 实 新趋势 混合 、 嘉 实沪 港深 精选股 票、 嘉实 文体 娱乐 股票 A/C 、 嘉实 稳祥 纯债 债 券 A/C 、 嘉 实成 长 增强混 合 、 嘉 实优 势成 长 混合 、 嘉 实研 究增 强混 合、 嘉实农 业产 业股 票 、 嘉 实 物流产 业股 票 A/C 、 嘉实新能源新材料 股票 A/C 、嘉实沪港深回报混 合、 嘉实丰和灵活配置 混合、 嘉实前沿科技 沪 港深股 票 、 嘉 实富 时A50ETF 联接A 、 嘉 实稳 宏债 券 A/C 、 嘉实 中小 企业 量化 活力 灵活配 置混 合 、 嘉实稳华纯债债券 、嘉实 价值精选股票、嘉 实医药 健康股票 A/C 、嘉实新添 丰定期开放混合 、 嘉实新 添华 定期 开放 混合 、 嘉实 核心 优势 股票、 嘉 实惠泽 混合(LOF) 、 嘉 实 金融精 选股 票 A/C 、 嘉实新 添泽 定期 开放 混合 、嘉实 增益 宝货 币、 嘉实 新添辉 定期 开放 混合 。 (六)基金转换费用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本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 1、通 过代 销机 构办 理基 金 转换业 务( “前 端转 前端 ”的模 式)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的,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 从 低申购 费用 基金 向高 申购 费用基 金转 换 时,每 次收 取申 购补 差费 用 ;从高 申购 费用 基金 向低 申购费 用基 金转 换时,不 收 取申购 补差 费用 。 申购补 差费 用按 照转 换金 额对应 的转 出基 金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用 差额 进行 补差。 2、通 过直 销( 直销 柜台 及 网上直 销 )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 “前 端转 前端 ” 的 模式)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的,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 从 0 申购 费用 基金 向非 0 申 购费用 基金 转 换时, 每次 按照 非 0 申购 费 用基金 申购 费用 收取 申购 补差费 ; 非 0 申 购费 用基 金互转 时, 不收 取 申购补 差费 用。 通过网 上直 销办 理转 换业 务的, 转入 基金 适用 的申 购费率 比照 该基 金网 上直 销相应 优惠 费 率执行 。 3、通 过网 上直 销系 统办 理 基金转 换业 务( “后 端转 后端” 模式 ) (1) 若转 出基 金有 赎回 费 ,则仅 收取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2) 若转 出基 金无 赎回 费 ,则不 收取 转换 费用 。 4、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方 式 基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计 算公 式如 下: 转出基 金金 额= 转出 份额 × 转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转出 基 金金额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出基金申购 费用=(转出 基金金额-转出基 金赎回费 用)×转出基 金申购费率 ÷(1+转出 基金申 购费 率) 转入基金申购 费用=(转出 基金金额-转出基 金赎回费 用)×转入基 金申购费率 ÷(1+转入 基金申 购费 率) 申购补 差费 用=MAX (0, 转 入基金 申购 费用-转 出基 金 申购费 用)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用+申 购补 差费 用 净转入 金额=转 出基 金金 额-转换 费用 转入份 额= 净 转 入金 额/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 的, 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 金财 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转 出基 金的基金合同 及招募 说明 书的 相关 约定 。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基金 转换费率,调 整后的 基金 转换 费率 应及 时公告 。 注:嘉实安心货币、 嘉实 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LOF ) 、嘉实 信用债券、嘉 实新 趋势灵活配 置混合、嘉实超短 债、嘉 实多元收益债券、 嘉实周 期优选混合、嘉实 逆向策 略股票、嘉实快 线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货币基 金A 、 嘉 实货 币、 嘉实新 兴产 业股 票、 嘉实 稳华纯 债债 券、 嘉实 债券 、 嘉实 增益 宝货 币、 嘉实纯债债券有 单 日单个 基金账户的累计申 购(转 入)限制,嘉实增 长混合 、嘉实服务增值 行 业混合暂停申购和 转入业 务,具体请参见嘉 实基金 网站刊载的相关公 告。定 期开放类基金在 封 闭期内 无法 转换 。 (七)基金转换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构 规定 的手 续, 在开 放日的 交易 时间 段 内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在基 金转换 的受 理时 间段 内收 到基金 转换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金 转换 申请 日 (T 日) , 并在T+1 工 作日 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资 者可 在T+2 工作 日及 之后到 其提 出基 金转换 申请 的网 点进 行成 交查询 。 (八)基金转换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时 , 由本 基金 转 换到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开放 式基 金时 , 最低 转 出份额 为1 份基 金份额 。但 若有 销售 机构 特别约 定最 低转 出份 额并 已经发 布临 时公 告, 则以 该等公 告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并及 时公告 。 ( 九)基金转换的注 册登 记 1 、 基 金投 资者 提出 的基 金 转换申 请 , 在 当日 交易 时 间结束 前可 以撤 销 , 交 易 时间结 束后 即 不得撤 销。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 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办理 相关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 三个 工作 日予 以公告 。 ( 十)拒绝或暂停基 金转 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 换申请 : ①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②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③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某 笔 转换会 有损 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④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 转入 申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比 例达 到 或 者 超过50% ,或 者变 相规 避50% 集 中 度的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拒 绝 或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转入申 请 ; ⑤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 延 缓支付 转出 款项 或 暂 停接 受基金 转入 转出 申请 的措 施; ⑥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发 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募说 明书 》 中 未予 载明 的事项 ,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理 由认 为 需要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转换申 请的 ,应 当报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3 、暂 停基 金转 换, 基金 管 理人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上 公告 。 暂停期 间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1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 放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体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日但少 于两 周 , 暂 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1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信息 披露 媒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基金 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4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公 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暂 停结 束基 金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 露媒 体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日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冻 结与 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 不采用申 购、赎回等基金交易 方式 ,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 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 金账户 转移到另一投资者 基金账 户的行为,包括继 承、捐 赠、遗赠 、自愿 离 婚、分家析产、国 有资产 无偿划转、机构合 并或分 立、资产售卖、机 构清算 、企业破产清算 、 强制执 行 , 及 注册 登记 机 构认可 的其 它行 为 。 无 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 合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 机构 投资者 。其 中: 1. “继承 ” 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死 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或 受遗赠 人继 承 。 2. “ 捐赠 ”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 具 有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 会团 体。 3. “遗赠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立遗 嘱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赠 给法 定继 承人 以外 的其他 人; 4. “ 自愿离婚 ” 指原属 夫妻共同财产的 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 方 名下的 部分 或全 部基 金份 额划转 至另 一方 名下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5. “ 分家析产 ” 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 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 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 名 下划转 至其 他家 庭成 员名 下的行 为; 6. “ 国有资产无 偿划转 ” 指因管理体制 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 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 国 有资产 的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国有产 权主 体之 间的 无偿 转移; 7. “ 机 构合 并或 分立 ” 指因 机构的 合并 或分 立而 导致 的基金 份额 的划 转; 8. “ 资产售卖 ” 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 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 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 给 另一企 业 的 交易 , 在 这种 交易中 , 前 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随 其他 经营 性资 产一 同转让 给后 者, 由 后者一 并支 付对 价; 9. “ 机 构清 算 ” 是 指机 构因 组织文 件规 定的 期限 届满 或出现 其他 解散 事由 , 或 因其权 力机 关 作出解 散决 议 , 或 依法 被 责令关 闭或 撤销 而导 致解 散, 或 因其 他原 因解 散 , 从而进 入清 算程 序 (破产 清算 程序 除外 ) , 清 算组 ( 或类 似组 织, 下同 ) 将该 机构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分配 给该 机构 的 债权人 以清 偿债 务 , 或将 清偿债 务后 的剩 余财 产中 的基金 份额 分配 给机 构的 股东 、 成 员 、 出 资 者或开 办人 ; 10.“ 企业破产清算 ” 是指一企业法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 产法(试行) 》或《中 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 第十九章的有关规 定被宣 告破产,清算组依 法将破 产企业持有的基 金 份额直 接分 配给 该破 产企 业的债 权人 所导 致的 基金 份额的 划转 ; 11.“ 强 制 执 行 ” 是 指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据 生 效 的 法 律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并直 接向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统 一申 请办 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 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二个 月内办理;申请人按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 (二)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网 点) 时, 应办理 已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基金 份额转 托管 可分 一步 或两 步完成 ,具 体按 各销 售机 构要求 办理 。对 于 有效的 基金 转托 管申 请, 基金份 额将 在办 理转 托管 手续后 转入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网点 ) 。 (三)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冻。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律 转为 基金 份额 并冻 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 确规 定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 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 位的 质押业务,并 制定公 布并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争资本本金安全 和流 动性前提下超过业绩 基准 ,在追求长期稳定增 长的 同时不放弃短 期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限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主 要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 券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它金融 工具。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 ,本基金资产配 置 的比例范围是:股票资 产25%-95%;债券 资产0%-7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其中, 基 金投资 于服 务业 股票 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股 票资 产的80% 。 (三)投资理念 积极投 资, 分享 以服 务业 (第三 产业 )为 代表 的经 济领域 快速 增长 带来 的潜 在收益 。 (四)投资策略 1. 大类 资产 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 在全面评估 证券市场现阶 段的系统性 风险和预测证 券市场中长 期预期收益 率 的基础 上 , 制 订本 基金 资 产在股 票 、 债 券和 现金 等 大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 调 整原则 和调 整范 围。 2. 行业 选择 本基金 所投 资对 象主 要定 位于服 务业 , 而 这里 的服 务业是 一个 大行 业概 念, 其中包 含很 多 一般意义上的行业 ,需要 对行业进行选择。 本基金 在行业选择上综合 考虑多 方面的因素,择 优 而选。 本基金 将加 强对 我国 经济 政策、 产业 动态 以及 行业 基本面 的研 判, 跟踪 各行 业发展 动态 , 对行业择优而投, 即投资 于那些相关因素已 出现积 极变化、景气程度 增加, 但股票市场反应 滞 后的行业,并根据 行业的 基本面变化以及股 票市场 行业指数表现,实 施积极 的行业轮换,不 断 寻找新 的行 业投 资机 会, 实现 “ 资本 增值 ” 目标 。 策略实 施的 主要 流程 如下 : 第一,对服务业上市 公司 进行准确有效的子行 业分 类,这是行业基本面 研究 的基础。嘉实 基金在 证监 会及 天相 行业 分类标 准的 基础 上 , 结 合 党的 《十 六大 报告 》 , 以 第 三产业 的概 念将 一 般意义上的行业向 上组合 确定本基金所投资 的服 务 业包含以下子行业 :交通 运输仓储业、批 发 和零售贸易业、房 地产业 、金融业、电气水 的生产 和供应业、社会服 务业、 信息技术业、传 播 与文化 产业 等。 第 二,对 服务业 内各子 行业 进行感 应度分 析,即 行业 发展受 国民经 济发展 的拉 动作用 的大 小 分析。 前面的行 业分析表 明,未来 的五到 十年,我 国服务业 将随着 国民经济 的持续增 长而 获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得 良好的 发展前景 。通过感 应度分析 ,可以 将服务业 各子行业 按照感 应度大小 排序,在 同等 条 件 下,感 应度大的 行业受到 国民经济 发展的 拉动作用 较大,从 而在基 金投资过 程中将受 到更 多 的关注 。感 应度 分析 可以 为子行 业的 选择 提供 长期 的指导 。 第 三,对 服务业 内各子 行业 进行最 终需求 的诱发 关系 分析, 即最终 需求对 服务 业内各 子行 业 的诱发 作用。最 终需求包 括三个方 面:最 终消费、 资本形成 和出口 ,本基金 通过对我 国最 终 需 求各个 方面的分 析比较, 发现短期 内增长 潜力最大 的最终需 求,从 而通过诱 发关系分 析的 结 果来指 导子 行业 的选 择。 第 四,对 各子行 业进行 行业 景气和 市场表 现综合 研究 。研究 员通过 嘉实研 究平 台中的 行业 评 级系统 ,采取自 上而下的 研究方法 ,以细 分行业作 为最终研 究对象 ,开展以 下两方面 研究 工 作 :一是 以行业相 对增长率 为核心的 行业景 气趋势研 究,行业 预期增 长速度作 为绝对指 标虽 然 重要 , 但更 重要 的是 行业 预期增 长相 对行 业历 史增 长趋势 (是 加快 、 放 缓还 是持平 ) , 相对 速 度 比 绝对速 度更有 意义, 那些 高于GDP 增 长速度 的行业 并不一 定就有 投资机 会, 相反, 低于GDP 增 长速度 的行业并 非没有投 资机会; 另一方 面是对股 票市场是 否合理 反映行业 基本面变 化做 出 判 断,对 于行业基 本面出现 的变化, 市场可 能已经合 理反映, 也可能 低估或高 估,市场 对积 极 因素的 低估 和对 消极 因素 的高估 可以 带来 投资 机会 。 本 基金在 以上研 究的基 础上 ,综合 考虑以 上各个 因素 ,对行 业进行 优选并 积极 轮换, 以尽 享服务 行业 的增 长机 会。 3. 股票 选择 在确定具体的行业投 资比 例后,本基金进一步 对行 业内的上市公司进行 选择 。在选择行业 内的上市公司时, 本基金 结合各行业的特点 ,确定 不同的选股标准, 据此选 定各行业内具有 核 心竞争 优势 的企 业。 这类 企业具 有如 下一 些特 点: (1 ) 企业 即将 或已 经经 历 了一段 快速 成长 期 , 步 入 稳定发 展阶 段 , 企 业具 备 较强的 抗风 险 能力, 已经或即将成为行业的龙 头、优势企业,企业经营 在相对稳健的同时能够保 持一定的 持 续成长 能力 ;


(2) 企业 市场 竞争 能力 强 , 盈 利能 力稳 定, 主营 业 务利润 率和 预期 主营 业务 收入增 长率 居 于业内 前列 ;


(3 ) 对于 属于 新型 服务 业 的企业 , 重点 考察 其主 营 业务收 入增 长情 况 , 纳 入 投资组 合的 企 业,其 主营 业务 收入 增长 率应处 于行 业前 列; (4 ) 对于 属于 传统 服务 业 的企业 , 重点 考察 其主 营 业务利 润在 全行 业内 所占 的比例 , 即考 察企业 盈利能力。纳入投资组合 的企业,其盈利能力应处 于行业前列。其次,企业 的管理团 队 比较稳 定, 能够 持续 有效 地运作 ; (5) 企 业在 服务 提供 、 产 品开发 、 技 术进 步方 面具 有相当 的竞 争优 势, 有良 好的市 场知 名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度和较 好的 品牌 效应 。 基于以 上对 所投 资对 象的 基本认 识 , 本 基金 在个 股 选择时 , 主要 采取 “以 价 值指标 为基 础、 在价值 基础 上求 成长 ”的 价值增 长策 略(GARP )确 定具体 选股 标 准 。主 要选 股标准 如下 : (1) 较高 的 BP 值。BP 值 是通常 所谓 的市 净率 的倒 数, 是国 际上 通用 的衡 量 企业股 票价 值 的指标 ,本 基金 选股 时, 首先以 较高 的 BP 值 为标 准 筛选出 价值 型股 票; (2) 较 高的 主营 业务 收入 增长率 。 本 基金 在具 有价 值的企 业中 通过 较高 的主 营业务 收入 增 长率选 择具 有成 长潜 力的 企业; (3) 较强 的核 心竞 争力 。 企业在 战略 规划 、管 理水 平、关 键技 术、 服务 品牌 、主导 产品 、 人力资 源等 方面 具备 竞争 优势, 在竞 争的 过程 中能 保持高 水平 的盈 利能 力; (4 ) 较 高的 客户 满意 度 。 由于服 务业 的非 产品 性特 点, 客户 满意 度对 一个 企 业的发 展至 关 重 要, 一家 企业 要作 为本 基金长 期投 资的 对象 ,必 须具备 较高 的客 户满 意度 ; (5 ) 良 好的 品牌 和商 誉 。 品牌和 商誉 是服 务业 企业 未来规 模扩 张的 基础 , 本 基金将 选择 已 经形成 了品 牌和 商誉 或致 力于营 建品 牌和 商誉 的企 业。 通过核心竞争力、客 户满 意度及品牌和商誉等 定性 指标可以对通过前两 个定 量指标选择的 价值成 长股 进行 修正 ,从 而使本 基金 的个 股选 择更 加有效 。 4. 债券 选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国债 、 金 融债和 企业 债 (包 括可 转 债) , 以 分散 风险 以及 调节 投资于 股票 可 能带来 的收 益波 动, 使得 基金收 益表 现更 加稳 定, 同时满 足基 金资 产对 流动 性的要 求。 本基金在进行债券投 资时 ,重点分析利率走势 和发 行人的基本面情况, 综合 考虑利率变动 对不同债券品种的 影响、 各品种的收益率水 平、期 限结构、信用风险 大小、 市场流动性因素 ; 另一方 面考 虑宏 观经 济数 据,包 括通 货膨 胀率 、商 品价格 和GDP 增 长等 因素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投资基 准指 数= 沪深300 ×80%+中 债总 指数 ×20% (六)投资程序 1. 研究部通过内部独 立研 究,并借鉴其他研究 机构 的研究成果,形成宏 观、 政策、投资策 略、行 业和 上市 公司 等分 析报告 ,为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基 金经 理小 组提 供决 策依据 。 2.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 的指 导下,基金经理小组 和 资 产配置委员会综合对 国内 外宏观经济、 货币环境、证券市 场发展 趋势等要素的分析 判断,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提出 下一阶段本基金 投 资组合中股票、债 券、现 金的配置比例。并 制订基 金在其他重要股票 资产类 别上的具体配置 计 划。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 金 的总体 投资 策略 ,审 核并 批准基 金经 理小 组提 出的 资产配 置方 案或 重大 投资 决定。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4.基金 经理 小组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所做 的决 议 , 参考研 究部 和其 他研 究机 构的研 究报 告, 选择具 体的 投资 目标 ,构 建投资 组合 。 5.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下达给集中交 易室,交易主管在复核投资指令合法合规的基础上 , 将指令 分发 给交 易员 执行 。保证 决策 和执 行权 利的 分离。 6.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并授权风险控制 小 组进行 日常 跟踪 ,出 具风 险分析 报告 。监 察稽 核部 对基金 投资 过程 进行 日常 监督。 7. 基金经理小组将跟 踪证 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 发展 变化,结合基金申购 和赎 回导致的现金 流量变 化情 况, 以及 组合 风险和 流动 性的 评估 结果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动 态调 整。 8.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 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 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 资程序 作出 调整 。 (七)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的 股票,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30% ; 4.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本款所规 定 比例限 制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6.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除第4 、5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 致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禁止行为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2. 本基 金不 得将 基金 资产 用于抵 押、 担保 ; 3. 本基 金不 得从 事证 券信 用交易 ; 4. 本基 金不 得进 行房 地产 投资; 5. 本基 金不 得从 事可 能使 基金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6. 本 基金 不得 向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7. 本 基金 不得 买卖 与其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8. 本基 金不 得从 事法 律法 规及监 管机 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其 他行 为。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 1.不谋 求对 所投 资企 业的 控股或 者进 行直 接管 理; 2.所有 参与 均在 合法 合规 的前提 下维 护基 金投 资者 利益并 谋求 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和增 值。 (十)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2018 年 10 月23 日复核 了本 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 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 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8年9月30日( “报 告期末 ” ) , 本 报告 所列 财务数 据未 经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399,986,366.53 92.66 其中: 股票


1,399,986,366.53 92.6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80,056,000.00 5.30 其中: 债券


80,056,000.00 5.3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 的买入 返售 金融 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 付金合 计


27,503,108.22 1.82 8


其他资 产


3,339,557.21 0.22 9


合计


1,510,885,031.9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60,672,459.44 30.5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 及水生 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05,248,530.70 6.9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 邮政业


38,973,428.49 2.5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20,247,833.25 1.34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 信息技 术服 务业


173,404,461.49 11.51 J


金融业


378,112,299.04 25.09 K


房地产 业


104,920,000.00 6.9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58,719,102.12 3.9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 务业


48,944,252.00 3.25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 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 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0,744,000.00 0.71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99,986,366.53 92.90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1,500,068 102,754,658.00 6.82 2


600036


招商银 行


3,000,040 92,071,227.60 6.11 3


600887


伊利股 份


3,000,000 77,040,000.00 5.11 4


601336


新华保 险


1,500,028 75,721,413.44 5.02 5


603345


安井食 品


1,499,868 59,724,743.76 3.96 6


002027


分众传 媒


6,900,012 58,719,102.12 3.90 7


601939


建设银 行


7,500,000 54,300,000.00 3.60 8


601601


中国太 保


1,500,000 53,265,000.00 3.53 9


600809


山西汾 酒


1,000,000 47,290,000.00 3.14 10


300036


超图软 件


1,999,902 44,297,829.30 2.9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80,056,000.00 5.31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80,056,000.00 5.31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0,056,000.00 5.3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70211


17 国开 11


800,000 80,056,000.00 5.31 注: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仅 持有上 述 1 支债 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是否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 (1)2018 年5 月 4 日, 中国银 行保 险监 督管 理委 员会发 布行 政处 罚信 息公 开表( 银监 罚 决字 〔2018 〕1 号) , 对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内控 管理严 重违 反审 慎经 营规 则, 违规 批量 转让 以个人 为借 款主 体的 不良 贷款等 违规 事实 , 于2018 年 2 月 12 日作 出行 政处 罚 决定, 罚款6570 万元, 没收 违法 所 得3.024 万元 ,罚 没合 计6573.024 万元 。 本基金 投资 于 “ 招商 银行 (600036 ) ” 的决 策程 序说 明: 基 于对 招商 银行 基本 面研究 以及 二 级市场 的判 断, 本基 金投 资于“ 招商 银行 ”股 票的 决策流 程, 符合 公司 投资 管理制 度的 相关 规 定。 (2)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中, 其他 九名 证券发 行主 体无 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55,727.8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908,704.42 5


应收申 购款


75,124.9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339,557.21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04 年4 月1 日至 2004 年12 月31 日 -6.60% 0.65% -24.11% 1.10% 17.51% -0.45% 2005 年 -1.82% 0.97% -6.56% 1.14% 4.74% -0.17% 2006 年 130.79% 1.30% 83.30% 1.13% 47.49% 0.17% 2007 年 125.61% 1.94% 122.38% 1.82% 3.23% 0.12% 2008 年 -47.30% 2.12% -53.34% 2.42% 6.04% -0.30% 2009 年 77.01% 1.73% 80.22% 1.63% -3.21% 0.10% 2010 年 17.87% 1.29% -1.77% 1.25% 19.64% 0.04% 2011 年 -20.99% 1.10% -22.33% 1.07% 1.34% 0.03% 2012 年 5.23% 1.09% 5.38% 1.06% -0.15% 0.03% 2013 年 20.60% 1.25% 2.75% 1.07% 17.85% 0.18% 2014 年 19.19% 1.18% 38.95% 0.89% -19.76% 0.29%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2015 年 37.83% 2.85% 16.79% 1.98% 21.04% 0.87% 2016 年 -18.55% 1.90% -8.54% 1.12% -10.01% 0.78% 2017 年 2.91% 0.88% 16.89% 0.51% -13.98% 0.37% 2018 年 上 半年 -16.87% 1.18% -9.47% 0.92% -7.40% 0.26% 2018 年1 月1 日 至 9 月 30 日 -19.51% 1.29% -10.69% 0.98% -8.82% 0.31% 2.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变 动的 比较 图: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 合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2004 年4 月1 日至 2018 年9 月 30 日) 注: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6 个月 内为 建仓 期。 建仓 期结束 时本 基金 的 各项投 资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第十 八条 ( (二) 投资 范 围和 (六)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的 约定 : (1)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本基 金资产 配置 的比 例范 围: 股票资 产 25%-95 %; 债券 资产 0%-70% ; 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 中, 基 金投 资 于服务 业股 票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股 票资 产 的80%。( 2) 持有 一家 公司 的 股票,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3 ) 本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4)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 成





本基金 基金资产总值 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投资等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包括 银行存 款账 户、 证券 交易 清算备 付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国 债托管 账户,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本 基金 资产 的账 户由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有关 规定开 设,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构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资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资产 账户 严格 分 开、相 互独 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与 处分 1 、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入基 金财 产。 3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 于 其清 算财产 。 4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开 放 式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 定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估值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 股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 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 的收盘 价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且处 于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的有 关规 定确 定 公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净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 应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 日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 日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按 有交 易的 最近 交易 日所采 用的 净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4 )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5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按估 值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未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 采 用上 述1-4项 规定 的 方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 方法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在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 市场报 价 、 流 动性 、 收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的 基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6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完 成估 值 后,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 式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 间、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基 金估值 和公 告净 值 ; 4 、中 国证 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公 布。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 理 1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 (含 第四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或 超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5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理 。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注: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基金 管理 公司 及证 券投 资基金 执行 <企 业会 计准 则>的 通知 》 (证监 会计字[2006]23 号) 和2007 年9月28日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 关于 调整 旗下 证券 投资基 金估 值方 法 和会计 政策 的公 告 》 ,更 新 以上基 金资 产 估 值部 分的 内容。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 投资 所得红利、股息、债 券利 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 其他收 入。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等项 目后的 余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 现金 方式或再投资方式, 投资 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 利或 者将现金红利 按红利发放日前一 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未 选择分红方式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分红 方式 为现金 红利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2.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3. 基金 当期 收益 先 弥 补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如果 基金 当期 出现 亏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按照 有关规 定执 行; 7.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少 一次 ,成 立不 满 3 个月 , 收 益可不 分配 ;年 度分 配在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4 个 月内完 成。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 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 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 内容 。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 管人核实后确定,在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 人公告 。 (四)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 再投 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 费用 ;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则 可从分红现金 中提取一定的数额 或者比 例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作业 手续费,如收取该 项费用 ,具体提取标准 和 方法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规定 。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获现金红利不 足支付 前述银行转账等手 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 动将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现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 金份 额。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1.5 %÷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5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0.25%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5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人 。 (3)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其 他费用 主要包 括证 券交 易费 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信 息披露 费用 、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费 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与 基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该等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其 他有 关法 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2 、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1) 申购 费 本基金 申购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和收 取方 式详 见 “ 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章。 (2) 赎回 费 本基金 赎回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和收 取方 式详 见 “ 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章。 (3) 转换 费 本基金 转换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和收 取方 式详 见 “ 基 金的 转换 ” 一 章。 (4) 销售 服务 费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从 基金 财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用于基 金的 持 续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3 、其 他费 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 入的其 他费 用根 据相 关法 律及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列支。 (二)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三)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公告; 此项 调整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四)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 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每 年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2.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记 账单 位。





3. 会计 制度 按国 家有 关的会 计制 度执 行。





4.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核 算。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 为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也 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从 业资 格的独立的会 计师事 务所 担任 基金 会计 ,但该 会计 师事 务所 不能 同时从 事本 基金 的审 计业 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 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 等机构对基金进 行 年度审 计。





2.会计 师事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会计师,应 事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同意,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经 基金 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 人) 同意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在5 个工作 日内 公 告 。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中国 证监 会颁 布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及其 它有关 规定 进行 。应 予披 露的信 息将 通 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全 国性 报 刊(以 下简 称指 定报 刊)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一)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1)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 基金 合同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5) 基金 募集 情况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7)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8)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9)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0) 临时 报告 ; (1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重 大人事 变动 ; (13)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4) 澄清 公告 ; (15)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二)基金募集信息 披露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2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45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公 告 的15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三)基金运作信息 披露 1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起90日 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 计。 4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5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个 工作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6 .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7.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风 险 分析等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8.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他 投 资者 的 权益 ,基 金管 理人 至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产品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9 . 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重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 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 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开放 式基 金开 始办 理申购 、赎 回; (22)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 赎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23) 开放 式基 金发 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24) 开放 式基 金连 续发 生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25) 开放 式基 金暂 停接 受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申 购、 赎回 ;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30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开 时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持 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 9 . 在基 金合 同期 限内,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 公 开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 行 政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 根据需 要在 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3 . 招 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 发售机 构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4 .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十 九、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 的风 险 1. 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 种因 素的影响而引起的 波 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 潜在 风险,主要包 括: (1) 政策 风险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 管政 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 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 定的影 响, 可能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 运行 的影响,而经济运行 具有 周期性的特点,而宏 观经 济运行状况将 对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响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产生影 响。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 导致 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 的价 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 基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4) 行业 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服 务业 上市公司的股票,有 可能 出现服务业整体表现 弱于 市场的情形, 从而导 致基 金收 益低 于市 场平均 水平 。 (5)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受多 种因素影响,如市场 、技 术、竞争、管理、财 务因 素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 导致基 金投 资收 益变 化。 (6) 购买 力风 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 使基 金资产保值增值,如 果发 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 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2. 信用 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 生交 收违约,或者基金所 投资 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 约 、 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 或者 上市 公司 信息 披露不 真实 、不 完整 ,都 可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和 收益变 化。 3. 流动 性风 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 对投 资者的赎回,如果基 金资 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 金, 或者变现为现 金时使资金净值产 生不利 的影响,都会影响 基金运 作和收益水平。尤 其是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 ,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 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 仓位调 整的困难,导致流 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 金 份额净 值。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 申购 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 开放 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 日。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投资者在本基金合 同约定 办理时间之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者转 换申请的,其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公 告。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2 、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1) 投资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 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等。 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 的交 易场所,运作 时间长,市场透明 度较高 ,运作方式规范 , 历史流 动性状况良好,正 常情况 下能够及时满足 基 金变现需求,保证 基金按 时应对赎回要求。 极端市 场情况下,上述资 产可能 出现流动性不足 , 导致基金资产无法 变现, 从而影响投资者按 时收到 赎回款项。根据过 往经验 统计,绝大部分 时 间上述资产流动性 充裕, 流动性风险可控, 当遇到 极端市场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会按照基金 合 同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及时启 动流 动性 风险 应对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 (2) 投资 行业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服务 业 股票, 基金 投资 于服 务业 股票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股 票资产 的80% 。 本基金将加强对我 国经济 政策、产业 动态以 及行业 基本面的研判,跟 踪各行 业发展动态,对 行 业择优而投,即投 资于那 些相关因素已出现 积极变 化、景气程度增加 ,但股 票市场反应滞后 的 行业,并根据行业 的基本 面变化以及股票市 场行业 指数表现,实施积 极的行 业轮换,不断寻 找 新的行 业投 资机 会, 实现 “资本 增值 ”目 标。 本基金投资行业集中 度高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 投资 标的流动性充足能够 及时 满足投资者的 赎回需 求 , 但 在极 端市 场情 况下可 能出 现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的情形,届时 基金管 理人会按照基金 合 同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及时启 动流 动性 风险 应对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 (3)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 低资 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 的限 制,以降低基金的流 动性 风险:本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5% 。 本基金 绝大 部分 基金 资产 投资于7个 工作 日可 变现 资 产, 包 括可 在交 易所、 银行 间市场 正常 交易的 股票 、 债 券、 非金 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 具及 同业 存单, 7个 工作 日内 到期 或 可支取 的逆 回购 、 银行存 款,7个 工作 日内 能 够确认 收到 的各 类应 收款 项等, 上述 资产 流动 性情 况良好 。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措施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能采 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 理措 施,以控制因 巨额赎 回可 能产 生的 流动 性风险 : (1)部分延期赎回, 并对 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 超过 前一日基金总份额30% 的单 个赎回申请 人部分 延期 办理 ; (2) 暂停 赎回 ;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 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赎回 申请的 措施。基金份额持 有人存 在不能及时赎回 基 金份额 的风 险。 (2) 若 本基 金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有 可能 采取部 分延 期赎 回或 暂停 赎回的 措施 以 应对巨额赎回,具 体措施 请见基金合同及招 募说明 书中“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部分“巨 额 赎回的 处理 方式 ” 。 因 此在 巨额赎 回情 形发 生时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存 在不 能及 时赎回 基金 份额 的 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 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 取1.5% 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 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赎 回费 在投 资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4.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 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 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 经济形 势和证券市场判断 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全 、投资 操作出现失误, 都 会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基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水 平对 基金收 益水 平也 存在 影响 。 5.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或 者导致 投资者的利益受到 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 来自基 金管理人、注册 登 记机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6.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7. 其他 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 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 竞争 、代销机构违约、托 管人 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 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 须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销售外,本 基金 还通过中国银行 等代 销机 构代理销售, 但是,基金并不是 代销机 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 经代销机构担保或 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 能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保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二 十、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终 止: 1. 存续 期间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 60 个工 作 日达不 到 100 人 ,或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基 金管 理人 宣布 本基 金终止 ; 2. 基金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终 止; 3.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本基 金的管理 人, 而无其他适当 的基金 管理 机构 承接 其权 利及义 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 人, 而无其他适当 的基金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权 利及义 务; 6.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7.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进行 清算 。 (二)基金的清算 1. 基金 清算 小组 (1) 自基 金终 止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 金清 算小组 ,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在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 基金资 产之前,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按照 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资 产安 全的职 责。 (2 )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定的 选 定的具 有证 券 从业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 以及 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 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 金资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清 算小组 可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清算 程序 (1) 基金 终止 后,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基金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5)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6)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分 配 。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 算小 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 清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资产 中支付 。 4. 基 金清 算剩 余财 产的 分 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 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 后如 有余额,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清算结 果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于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后3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6.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利与义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 按《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 行使表 决 权 ; (2) 按《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取得 基金 收益 ; (3) 监督 基金 经营 情况 , 查询或 获取 公开 的基 金业 务及财 务状 况的 资料 ; (4)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 额 ; (5) 在不 同的 基金 直销 或 代销机 构之 间转 托管 ; (6) 获取 基金 清算 后的 剩 余资产 ; (7)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本 《 基金 合同 》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 制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履行 其义 务; (8) 依照 本合 同的 规定 ,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9)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及 时依 据法 律法 规、 本 《 基金 合同 》 以及 依据本 《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 他法 律文 件行使 权利 、履 行义 务; (10)法律、法规、 本《 基金合同》以及依据 本《 基金合同》制定的其 他法 律文件规定的 其他权 利。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 承担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用 ;





(3) 以其 对基 金的 投 资额为 限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终 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5)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诚 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 谨慎 、 有 效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2 ) 根 据本 《基 金合 同 》 的规定 , 制订 并公 布有 关 基金募 集 、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托 管、 非交易 过户 、冻 结、 质押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3) 根据 本 《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获得 基金 管理 费, 收取或 委托 收取 投资 者认 购费、 申购 费、 赎回费 及其 他事 先公 告的 合理费 用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基金管理人违背管理 职责 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 当对 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 自己 受到的损失, 以其自 有财 产承 担; (4) 根据 本《 基金 合同 》 规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6)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7) 依 据本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本 《 基 金合同》或国家有 关法律 规定,并对基金资 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造成重 大损失的,应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 构,并有权提议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 决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或采 取其它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8) 选择、 更换 基金 代销 机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作为或 不作 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 本 《 基金 合同 》 或基 金销售 代理 协议 , 基金管理人应行使 法律法 规、本《基金合同 》或基 金销售代理协议赋 予、给 予、规定的基金 管 理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 救济措 施, 以保 护基 金资 产的安 全和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9)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10)以基金的名义 依法 为基金进行融资,并 以相 应基金财产履行偿还 融资 和支付 利息的 义务; (11) 依据 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2) 依据 本《 基金 合同 》 ,代表 基金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 (13)法律、法规、 本《 基金合同》以及依据 本《 基金合同》制订的其 他法 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14)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3)配备 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资产 ; (4) 不谋 求 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5)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资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产相互 独立 ,保 证不 同基 金在资 产运 作、 财务 管理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6)除依据《暂行 办法 》 、 《试点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委 托其他人运 作基金 资产 ;





(7)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依法进 行的 监督 ;





(8) 按照 规定 计算 并 公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9 )严 格按照《暂 行 办法》 、 《 试点办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 报 告义务 ;





(10)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不泄露基金投 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除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1)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2) 依据 《 暂行 办法 》 、 《试 点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3)负责基金注册 登记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合 同,办理或委 托其他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的 注册登 记业 务;





(14) 按照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受理 申购和赎回申请,及 时、 足额支付赎回和 分 红款项 ;





(15) 保管 基金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 记录15年 以上;





(16)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7)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破产或者 由接 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18)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19) 基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0)确保向基金投 资人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 料在 规定时间内发出;保 证投 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公 开资 料, 并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21)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22) 负责 为基 金聘 请注 册会计 师和 律师 ;





(23)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 基金的 资产 ; (2) 依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如 认为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了 《 基金合 同 》 的 有关 规定 ,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 ,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人的 利益 。 除 非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规 定,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行 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6) 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 违法、 违规 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7)法律、法规 、 《基 金 合同》以及依据本 《基金 合同》制定的其他 法律文 件所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基金 托管 人将 遵守 《 信托法 》 、 《暂 行办 法》 、 《 试点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最大利益处理基金 事务; 基金托管人保证恪 尽职守 ,依照诚实信用 、 勤勉尽 责的 原则 ,谨 慎、 有效地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资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 员,负 责基金资产托管事 宜;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监 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资 产 托管的 部门 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事 先控 制和 事后 监督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3)购置并保持对于 基金 资产的托管所必要 的设备 和设施(包括硬件 和软件 ) ,并对设备 和设施 进行 维修 、维 护和 更换, 以保 持设 备和 设施 的正常 运行 ; (4 )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确保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资 产 与基金 托管 人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保证 其托管的基金资产 与其托 管的其他基金资产 相互独 立;对不同的基 金 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 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5)除依据《信托 法 》 、 《 暂行办法 》 、 《试点办 法 》 、 本《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基金托管 人违反 此义务,利用基金 资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 方 谋取利 益, 所得 利益 归于 基金资 产,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任何基 金资产转为其自有 财产, 违背此款规定的, 将承担 相应的责任,包 括 但不限 于恢 复所 涉及 的基 金资产 的原 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6)除依据《信托 法 》 、 《 暂行办法 》 、 《试点办 法 》 、 本《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资产 ; (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 为 基金 设立 证券 账户 、 银 行存 款账 户等 基金 资 产账户 , 负责 基金 投资 于 证券的 清算 交 割,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并 负责 办理 基金 名下的 资金 往来 ; (9 ) 对 基金 商业 秘密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投 资者 进 行基金 交易 有关 情况 负有 保密义 务 , 不 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 意向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投资者的相关情 况及资料 等;除 《信托法 》 、 《暂行办法 》 、 《试点 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 前 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 露;但因遵守和服 从司法 机构、中国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机构的判决 、 裁决、 决定 、命 令而 作出 的披露 不应 视为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保 密义 务; (10)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本基 金的 单位 基金 资产 净值; (11)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机 构; (12) 负责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基 金转 换的 资金保 管和 清算 ; (13)采取适当、合 理的 措施, 使基金份额的 认购 、申购、赎回和基金 转换 等事项符合本 《基金 合同 》等 有关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14)采取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基金投资和 融资 条件、及使基金管理 人用 以计算开放式 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 回和基金转换的方 法符合 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 规 定; (15)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法、 违规 的, 不 予执 行,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16)在定期报告内 出具 基金托管人意见,说 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本《基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执行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行 为,还 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7) 保存 基金 会计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有 关基 金托 管事务 的完 整记 录等15 年 以上; (18)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9)依据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 应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 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 项; (20)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1)面临解散、依 法被 撤销、破产或者由接 管人 接管其资产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2) 基金 管理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向 基 金 管理人 追偿 ; (23)因过错导致基 金资 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 管职 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 不当 对第三人所负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债务或 者自 己受 到的 损失 ,应以 其自 有财 产承 担, 其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5)法律、法规、 本《 基金合同》和依据本 《基 金合同》制定的其他 法律 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义 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修改 基金 合同 或提 前 终止基 金合 同, 但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变更 基金 类型 或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但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3)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5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 的除外 ; (6)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 合并;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





2 .以 下情 况不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5)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 形。 3. 召集 方式 : (1 )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 定。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并 确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4)代 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 的,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 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前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通 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 召开 前30天,在至少一种 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得 就未经公告的事项 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投票 委托 书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6) 如采 用通 讯表 决方 式 ,则载 明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 (7) 其他 需要 说明 的事项。





5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和通 讯方式开会。现场开 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或通过 授权委 托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代表 应 当出席;通讯方式 开会指 按照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 以通讯的书面方式 进行表 决。会议的召开 方 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 基金管理人更换或 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和提前终 止 基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 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①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② 经 核对 , 有 代表50% 以 上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 )在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通 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①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下一 个工作 日内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②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50% 以上 ; ④ 直 接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它 代表 , 同 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和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授权委托书 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⑤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 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6 .议 事程 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召集人宣读提 案,经 讨论后依照本条第7款 和第8款的有关约 定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在 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依照 本条 第7 款和 第8款的 有关 约定 进行 表决 。





7. 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决 议: ①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2/3 以 上通 过。 ②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50% 以上 通过 。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提前终止基 金合 同应当以特别决 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采 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决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 项 表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行 表决 。 8. 计票 (1) 现场 开会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为召集人的授 权代 表,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 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中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②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①由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两 名计票员在监督员监 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 对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份 额持有人为召集 人, 则由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任 监督员;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 由基金管理人的授 权代表 任监督员;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均 未指派 授权 代表 任监 督员 ,则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推举 代表 任监 督员 。 ②由大 会召 集人 聘请 的公 证机关 的工 作人 员进 行计 票。





9. 生效 与公 告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照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的有关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表 决 通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2)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 异议意见之日起 生 效。生效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法 律约束力。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决定。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五)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本 基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终 止: 1. 存续 期间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 60 个工 作 日达不 到 100 人 ,或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 币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 宣 布本基 金终 止; 2. 基金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终 止; 3. 因重 大违 法行 为, 基金 被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 人, 而无其他适当 的基金 管理 机构 承接 其权 利及义 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 人, 而无其他适当 的托管 机构 承接 其权 利及 义务; 6.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7.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其他 情况 。 本基金合同终止后, 须按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对 基金进行清算。中国 证监 会对清算结果 批准并 予以 公告 后本 基金 合同终 止。 (六)争议解决方式 1. 本《 基金 合同 》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2. 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之间因本《基金合 同》 产生的或与本《基金 合同 》有关的争议 可首先 通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 自一方 书面 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之 日 起 60 日内 如果 争 议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则任何一 方有权 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提交 仲裁时该会的届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3.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 《基 金合 同》 的其 他部 分 应当由 本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继续 履行 。 (七)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销售代 理人 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可以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基金 合同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也可直 接登 录基 金 管理人 的网 站 (www.jsfund.cn ) 进行 查阅 。 本 基金 合同的 正本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的住所 。 二 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的当 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二 期53 层09-1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注册资 本: 1.5亿元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 中外 合资 ) 营业期 限: 持续经 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玖佰 肆拾 叁亿 捌仟柒 佰柒 拾玖 万壹 仟贰 佰肆拾 壹元 整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 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 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 同业拆借;提供 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 险箱 服务 ; 居 民 储 蓄业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汇款;国际结 算;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 票据的 承兑和贴现;外汇 借款; 外汇担保;结汇 、 售汇;发行和代理 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 ; 自营外 汇买 卖 ; 代 客外 汇 买卖 ; 外 汇信 用卡 的发 行 和代理 国外 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 咨询、见证业务; 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国 际贵金 属买卖;海外分支 机构经 营与当地法律许 可 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 地区的分行依据当 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 地货币;经批准 的 其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股份有 限公 司 营业期 限: 持续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 基 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 》 、 《试 点 办法》 、 《 基金合同》和 有 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托管 人应对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资产的 投资对 象、基金资产的投 资组合 比例、基金资产的 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 算、基金管理人报 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托 管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基 金 收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1)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暂 行办 法》 、 《试 点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和 有关 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 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暂行办 法》 、 《试 点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可以 拒绝 执行 ,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3)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 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 会报告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4)如基金托管人认 为基 金管理人的作为或 不作为 违反了法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本托 管协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有 权利 并有 义务 行 使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或本托管协 议赋予 、给予、规定的基 金托管 人的任何及所有权 利和救 济措施,以保护 基 金资产的安全和基 金投资 者的利益,包括但 不限于 就更换基金管理人 事宜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代表 基金 对因 基金 管理人 的过 错造 成的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向基 金管 理人 索赔。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 》 、 《试 点 办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 就基金托管人 是否及时执行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是否 将基金 资产和自有资产分 账管理 、是否擅自动用 基 金资产、是否按时 将分配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收益 划入分红派息账户 等事项 ,对基金托管人 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1) 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 金托管 人保 管的 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 未对基金资产实行 分账管 理、擅自挪用基金 资产、 因基金托管人的过 错导致 基金资产灭失、 减 损、或处于危险状 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 以书面 的方式要求基金托 管人予 以纠正和 采取必 要 的补救 措施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的行 为违 反 《暂 行 办法》 、 《 试点 办法》 、 《 基 金合同 》 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对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在 限期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基 金托管人的作为或 不作为 违反了法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本托 管协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有 权利 并有 义务 行 使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或本托管协 议赋予 、给予、规定的基 金管理 人的任何及所有权 利和救 济措施,以保护 基 金资产的安全和基 金投资 者的利益,包括但 不限于 就更换基金托管人 事宜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代表 基金 对因 基金 托管人 的过 错造 成的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向基 金托 管人 索赔。 3.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对方 依照本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核查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 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 对方 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 或经监督方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监督方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资产的保 管 1 、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责任 ,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金 托管人 将遵 守 《 信托 法》 、 《 暂行办 法》 、 《试点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最大利益 处理基金事务。 基 金托管 人保 证恪 尽职 守, 依照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 谨 慎、 有效 的持 有并保 管基 金资 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设 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 的专职人员,负责 基金资 产托 管事宜;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监控制度 , 对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的部 门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 控制和 事后 监督 ,防 范和 减少风 险。 (3)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购置 并保持 对于 基金 资产 的托 管所必 要的 设备 和设 施 ( 包括硬 件和 软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件) ,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进 行 维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 持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 (4)除依据《信托 法 》 、 《 暂行办法 》 、 《试点办 法 》 、 本《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基金托管 人违反 此义务,利用基金 资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 方 谋取利益,所得利 益归于 该基金资产;基金 托管人 不得将基金资产转 为其固 有财产,不得将 固 有资产与基金资产 进行交 易,或将不同基金 资产进 行相互交易;违背 此款规 定的,将承担相 应 的责任 ,包 括但 不限 于恢 复相关 基金 资产 的原 状、 承担赔 偿责 任。 (5) 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将基 金资产 与自 有资 产严 格分 开, 将 基金 资产 与其 托管 的其他 基金 资 产严格分开;基金 托管人 应当为基金设立独 立的账 户,建立独立的账 簿,与 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 托管业 务实行严格的分账 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名册 登记、账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具有 实质 的独 立性 。 (6)除依据《信托 法 》 、 《 暂行办法 》 、 《试点办 法 》 、 本《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资产 ; (7) 基金 托管 人应安 全、 完整地 保管 基金 资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产 。 2. 基金 成立 时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 基金 发起人宣布停止募集 时, 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 募集 的资金存入其 指定的相应验资专 户;由 基金发起人聘请具 有从事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进行 验 资,并分别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2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 师 签字有 效。 3.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 开 设和 管理。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本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 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包括 但不限 于投资、支付赎 回 金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 取申购 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 )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 基金的 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 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的 管理 应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票据法 》 、 《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法》 、 《现 金 管理 条例 》 、 《中国 人民银 行利率管理的有 关规定 》 、 《关于大额现金 支付管理 的通知 》 、 《支付 结 算办法 》以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4.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金 , 以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责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 ) 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 未经另 一方同意擅自转让 本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 何 证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 人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在 内的全 部基金在证券交易 所进行 证券投资所涉及 的 资金结算业务。结 算备付 金、结算互保基金 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 执行。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可 以根 据当时 市场 的通 行做 法办 理, 而 不限 于 上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 的规定 。 (5 ) 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及 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 的,若 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 人应当比照并遵守 上述关 于账户开设、使 用 的规定 。 5. 国债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 金成 立后,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 的交易资格,并代 表基金 进行交易;基金托 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开设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债券和资 金的清 算。在上述手续 办 理完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向银 行监 管部 门进 行报备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协 议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协议 副本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6 .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 人存 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 库, 但要 与非本基金的其 他实 物证券分开保 管;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代保管库 。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 理。 7. 与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托管 人、基金管理 人保管。除本协议 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时应保证 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 (四)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是 指计算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 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资 产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 结束后计算得出 当 日的该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加 密传真 方式发送给相应的 基金托 管人。该基金托 管 人应在收到上述传 真后马 上对净值计算结果 进行复 核,并在盖章后以 加密传 真方式将复核结 果 传送给相应的基金 管理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的复核 结果与相应的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存在 差 异, 且 双方 经协 商未 能达 成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其 对基 金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相应的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将 相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每月最后一 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均由基金管 理人和 托管人负责分别保 管,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相关 信息 。 (六)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基 金托管 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友 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 一方书 面提出协商解决争 议之日 起60日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 方式解决的,则 任 何一方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北京分会,根据 提交仲 裁时该会的仲裁 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 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提交 仲裁的争议之外 , 各方当 事人 仍应 履行 本协 议的其 他规 定。 争议 处理 期间,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 地履行 《 基金 合同 》 和 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 改和 终止 1. 本协 议双 方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 效。 2.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或《 基金 合同 》 终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暂 行办法 》 、 《 试点 办法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二 十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 务,并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 服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 单


首 次基金 交易 (除 基 金开户 外其 他交易 类型 ) 后15 个 工作 日内 向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寄送 开户 确认书 和交 易对 帐单 。 2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第1-3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 季 度对账 单 , 在 每年 第4季 度 结束后 向定 制纸 质对 账单 且季度 内有 交易 或最 后一 个交易 日仍 持有 份 额的投 资者 寄送 年度 对账 单;每 月向 定制 电子 对帐 单服务 的份 额持 有人 发送 电子对 帐单 。 3 、 由 于投 资者 提供 的邮 寄 地址 、 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 箱不详 、 错误 、 未 及时 变 更或邮 局投 递 差错、通讯故障、 延误等 原因有可能造成对 账单无 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 述原因无法正常 收 取对账单的投资者 ,敬请 及时通过本公司网 站,或 拨打本公司客服热 线查询 、核对、变更您 的 预留联 系方 式。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 将所 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 将其所 获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免收 申购费 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投资者可与中国银行 等代 销机构 就本基金申请 开办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约 定每期固定申 购金额 。 ( 四) 手机短信服务 基 金管理人向定制净 值短 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 基金 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 通过 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800 (免长途电 话 费) 、(010)85712266 ,也 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五)在线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客 户还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所有嘉实开放式基金 的持 有人均可通过公 司网 站实 现基金交易查询、账 户信 息查询和基金 信息查 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 可以利用 基金管理人 网站 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 人各 类信息,包括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的 法律 文件 、业 绩报 告及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最新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 金管理 人网站,通过直销 网上交 易办理认购/申购、赎 回、 转换、定期定 额申购 、定 期定 额赎 回、 定期定 额转 换、 查询 等业 务。具 体参 见相 关公 告。 (六) 咨询 服务 1 、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如果 想了 解 本 基金 有关 申购与 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 金账户 余额 、 基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 可拨打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全 国统 一客 服电 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电 话费 ) 、(010)85712266 , 或传 真: (010 )65182266 。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二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 更换 1 、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的 条件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须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1)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 ;





(2) 基金 托管 人有 充 分理由 认为 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符合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





(3) 代表 基金 总份 额50%以 上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退任; (4) 中国 证监 会有 充分 理 由认为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继 续履行 基金 管理 职责 。 基金管 理人 辞任 ,但 新的 管理人 确定 之前 ,其 仍须 履行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2.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1) 提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提名 。 (2 ) 决 议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对更 换原 基金 管理 人形成 决议 , 该决 议需 经 代表每 只基 金 50% 以 上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通 过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还 需对 被提 名的基 金管 理人 形成决 议。 (3 ) 批 准 :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经中 国证 监会 审查 批准 方可继 任 , 原 任基 金管 理 人经中 国证 监 会批准 方可 退任 。 (4)公告:基金管理 人更 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监会批准后5 个工 作日 内公告。如 果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同时更换,中国 证监会 不指定且没有中国 证监会 认可的机构进行 公 告时,代表10%以 上基金 份额的并且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按本《 基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金合同 》规 定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5 ) 交 接 : 原 基金 管理 人 应作出 处理 基金 事务 的报 告, 并向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办理基 金事 务 的移交 手续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基金资 产 总 值和 净值 。 (6) 基金 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后, 如果 更换 后的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 应 按其要 求替 换 或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 金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或商 号字样 。 (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 1.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的 条件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批 准, 须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1)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 ;





(2) 基金 管理 人有 充 分理由 认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符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3) 代表 基金 总份 额50%以 上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退任 ; (4) 银行 监管 机构 有充 分 理由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继续履 行基 金托 管职 责。 基金托 管人 辞任 的, 在新 的托管 人确 定之 前, 其仍 须履行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责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名 。 (2)决议:基金持有 人大 会对更换原基金托管 人形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 代表 每只基金5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通过。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对被 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 决 议。 (3 ) 批 准 :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经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监 管机构 审查 批准 方可 继任 , 原 任基 金托 管人经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机 构批 准方 可退 任。 (4)公告:基金托管 人更 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 批准后5个工 作日内公告。如果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同时更 换,中国证监会不 指定, 且没有中国证监 会 认可的机构进行公 告时, 代表10%以上基金 份额的 并且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有 权按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5 ) 交 接 : 原 基金 托管 人 应作出 处理 基金 事务 的报 告, 并与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进行基 金资 产 移交手 续;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总 值和 净值 。 二 十五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 日, 本基 金 刊 登于《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的 临时 报告 如下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关于旗 下基 金投 资韵 达股 份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2018 年4 月21 日 含本基金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的公告 2 关于增 加腾 安基 金销 售 ( 深圳)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8 年5 月28 日 含本基金 3 关于增 加中 信期 货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 并开展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8 年7 月16 日 含本基金 4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部分 基 金直销 柜台 申购 、 赎 回、 转换数 量限 制的 公告 2018 年7 月18 日 含本基金 5 关于增 加四 川天 府银 行为 嘉实旗 下基 金代 销 机构并 开展 定投 及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2018 年8 月24 日 含本基金 6 关于增 加恒 天明 泽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 并开展 定投 、 转换 业务 及 参加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8 年9 月14 日 含本基金 二 十六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 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 营业场所,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 十七 、备查 文件 目录 (一) 中 国 证监 会批 准嘉 实服务 增值 行业 证券 投资 基金设 立的 文件 (二)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三)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备查文 件存 放地 点为 基金 管理人 或/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 住所; 投资 者如 需了 解详 细的信 息, 可 向基金 管理 人或/及 基金 托 管人申 请查 阅。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8 年11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