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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稳恒混合A(001845)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国寿安保稳 恒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国 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重要 提示】 
 
国寿安保稳 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由国寿安保 稳定回
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根据 2015 年 7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 以 下简 称 “ 中 国 证监 会 ” ) 《关 于准 予 国寿安 保 稳 定回 报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注册的批 复》 (证监 许 可【2015】1760 号 ) 注册进行 募集 。 经中 国 证监会 2017
年 2 月 21 日 《关于准予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 可【2017 】254 号) , 国寿安 保稳定 回报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变更注册
为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
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和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等权益
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 资券、 政府
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 资产支持证券 、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 债券、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等)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 本 基金持
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从预期风险收益方面看, 本基金的预期风险收益水平
相应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的
投资品种。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对较差的中小企业, 其经营状况稳定性较低、 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 信用风险
高于大中型企业; 同时由于其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 提高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
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 其违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 极端情况下会给投
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 谨慎做
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9 月 29 日生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 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
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28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7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7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3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36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7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38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49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63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64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65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 70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72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75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76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83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85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87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3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服务 ........................................................... 119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它应披 露事 项 ........................................................................... 121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23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查 文件 ....................................................................................... 124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国 寿 安保 稳 恒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 ( 以下 简 称 “ 招 募 说明 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 、 《公 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 风险规定》 ” ) 以及 《国寿安保稳 恒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稳 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指 《国寿安保稳 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国寿安 保稳 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国寿安 保稳 恒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国 寿安保 稳 恒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国寿安保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 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A 类基金份额: 指 在投资人认 (申) 购、 赎回时, 收取认 (申) 购费和 赎回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且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的基金份额 42、C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 (申) 购时, 不收取认 (申) 购费 , 而是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 份额 43、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4、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 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 及其他媒介 56、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设立 日期:2013 年 10 月 29 日 注册资本:12.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联系人:耿馨雅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司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3]1308 号 文 核 准 设 立 。 公 司 股 东 为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持 有 股 份 85.03% ;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 (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持 有股份 14.97%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军辉先生, 董事长, 博士。 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总经 理 助理兼投资部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助理、 副总裁、 党委委员, 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书记。 现任中国人 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投资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陆家嘴贸易有限公司董事 。 宋子洲先生,董事,本科。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副总经理, 并曾在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国外贸运输 (集团) 公司工作。 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裁、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副会长、 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 左季庆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 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并担任中国交易商协会债券专家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叶蕾女士, 董事, 硕士。 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 现 任澳大利亚安保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罗琦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曾任武汉造船专用设备厂助理经济师, 华中科 技大学管理学院讲师、 博士后,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 现任武 汉大学经 济与管 理学院 金融系教 授、博 士生导 师、副系 主任, 《经济 评论》副主 编,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武汉大学资产经营公司独立董事, 南昌农商银行独立董事,深圳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杨金观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 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 会计学院党 总支书记兼副院长;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周黎安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 现任北 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杨建海先生 ,监事长,本科。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 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 公司办公室总务处处长,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 室副主任 、监审 部副总 经理(主 持工作 ) ,中 国人寿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纪委副书 记、 股东代表监事、 监 审部总经理。 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 张彬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助理经理、 经理、 高级经理及部门负责人;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规管理 部总经 理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 马胜强先生, 监事, 硕 士。 曾任中国人 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助理、 业务主办;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助理。 3、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左季庆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申梦玉先生, 督察长, 硕士。 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基金投资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 部副总监,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风险管 理及合 规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现 任国寿 安保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石伟先生, 资产配置总监, 学士。 曾任兴全基金公司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兼 固收总监 、中国 人 寿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固定收 益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现任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总监及投资管理二部总经理。 张琦先生, 股票投资总监, 硕士。 曾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基 金经理助理;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 股票投资部总监及 基金经理。 董瑞倩女士,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硕士。 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 户投资部基金经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息收益部副总经理、 执行总经 理;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及基 金经理。 王文英女士, 总经理助理, 硕士。 曾任 中国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经理,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综合管理部 总经理。 王福新先生, 总经理助理, 博士后。 曾任中国海洋大学教师、 大公国际资信 评估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 站研究员,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高级主管、 投资管理部评估分 析处经理、 人民币投资管理处高级经理、 委托投资管理一处资深经理; 现任国寿 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大朋先生,总经理 助理,硕士 MBA 。曾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 务总部总经理、上海丰佳集团罗马尼亚 EVERFRESH 公司总经理、 深圳特区证 券分析师。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闻先生, 硕士。 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 固 定收益部副总裁, 2014 年 9 月加入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 2015 年 10 月起任国寿 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起 任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起任 国寿安保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7 年 2 月起任国寿安保稳荣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国寿安保尊裕优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起任国寿安保安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起任国寿安保稳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2017 年 12 月起任国寿安保稳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 。 董瑞倩女士 :2015 年 9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3 日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左季庆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石伟先生: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资产配置总监、 投资管理二部总经理。 张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 董瑞倩女士: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投资管理部总 经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 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将严格 遵守基金 合同, 按照招 募说明书 列明的 投资目 标、投 资策略及投资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 (7 )违 法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 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内部控制原 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行。 (3 )独立性原则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 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司制定内 部控制制度原则 (1 )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规定。 (2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的 各个环 节,不 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 慎性原 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 以审慎 经营、防 范和化 解风险 为出发 点。 (4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的制 定随着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调整和 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 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 、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全体职工必 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 司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5 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 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 )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 只有先确立了目标, 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 确定风险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 要的一部分。 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 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 )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公司各业务部门、 分 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 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 公司与控股股 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 隔离,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 保证账簿分设, 会计核算独立。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 隔离, 不得提供有关投资、 研究等非公开信息和资料, 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 禁 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 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 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 在 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 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 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 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各 岗位人员各司其职、 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 限制越权、 穿插、 代理等行 为, 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 各岗位相互监督; 包括货币、 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 务相分离, 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 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 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 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 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6 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 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 基金投资、 交易、 研 究、 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 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强调中央交易 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级保密性, 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 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 施;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保密守则和监督 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 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建立危机处理机 制和程序。 (4 )信息与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 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按照每日、 每周、 每月、 每 季度等不同的时间、 频次进行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 告。 (5 )内部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 长和独立的合规管理部和 监察稽核 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 )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 均需经 合规管理 部进行合 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 合规管理 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基 金合同 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合规管理 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 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 合规建 议和咨询及 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 合规方面的培训。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7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 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同 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 提供保险箱业 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 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 汇拆借; 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 询、 见证 业 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 (021 )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 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 客户资产托管处、 内控管理处、 业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8 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 职能处室。 目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 资金信托保管、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 全球资产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基金专户理财托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 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 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 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 男,1956 年 出生,研 究生 学历, 博 士学位, 高级 经济师 职 称。曾 任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 (控股) 公司总经理;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 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代总裁; 上海 久事公司总经理;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 司总经理; 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现任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伦敦金 融城中国事务顾问委员会委员,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理事会成员、 国际顾问委员会 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 男,1965 年 出生,硕 士研 究生, 高 级经济师 。曾 任上海 浦 东发展 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 市金融服务 办主任助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财务总监, 上海国盛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孔建,男 ,1968 年出 生,博士 研究 生。历 任 工商银行 山东 省分行 计 划处科 员、 副主任科员, 国际业务部、 工商信贷处科长, 资金营运处副处长,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书记、 行长。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党支部书记、 资产托管 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8 年 9 月 30 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3319.68 亿元,比去年末增加 17.82% 。托管证券投资 基金共一 百三十四只, 分别为国泰 金龙行业精选基金、 国泰金龙债券基金、 天治财富增长基金、 广发小盘成长基金、 汇添富货币基金、 长信金利趋势基金、 嘉实优质企业基金、 国联安货币基金、 长 信 利 众 债券 基 金(LOF ) 、 华 富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中海 策 略精 选 灵 活 配 置混合基金、 博时安丰 18 个月基金 (LOF ) 、 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 鹏华丰泰定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9 期开放基金、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 中信建投稳信债券基金、 华富恒财定开 债券基金、 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 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北信瑞丰 宜投宝货币基金、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 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基金 、 华富国 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 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 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 天弘新 价值混合基金、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 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 华 富健康文娱 基金、国寿安保稳定回报基金、金鹰改革红利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 国联安鑫禧基金、 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 鑫元汇利 债券型基 金、南 方转型 驱动灵活 配置基 金、银 华远景债 券基金 、 、富 安达长盈灵 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 长信利发 债券基 金、博 时景发纯 债基金 、 、鑫 元得利债 券型基 金、中 银尊享半年 定开基金、 鹏华兴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元鑫灵活配置基金、 东 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 博时富发纯债基金、 博时利发纯债基金、 银河君信混 合基金、 汇添富 保鑫保 本混合基 金、 、 兴业启 元一年定 开债券 基金、 工银瑞信瑞 盈 18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 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 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基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广发汇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 南 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 招商兴福 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兴业裕华债券基金、 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 国 泰景益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华福长富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中欧骏泰货币基金、 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 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汇安 嘉源纯债债券基金、 国泰普益混合基金、 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 鑫元合丰纯债债 券基金、 博时鑫惠混合基金、 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开债券基金、 国泰润利纯债基 金、 华富天益货币基金、 汇安丰华混合基金、 汇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 汇安丰恒混合基金、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 长城中证 500 指数基金、 南方和利定开债券基金、 鹏华丰康债券基金、 兴业安润 货币基金、 兴业瑞丰 6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 兴业裕丰债券基金、 易方达瑞弘混合 基金、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 万家现金增利货币 基金、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富腾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工业 4.0 主题沪港深精选混合基金、 民生加银鑫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0 顺债券型基金、 万家天添宝货币基金、 长安鑫垚主题轮动混合基金、 中欧瑾泰灵 活配置混合基金、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 泰康 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 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基金、 永赢永益 债券基金 、 、南 方安福 混合基金 、中银 证券聚 瑞混合基 金、太 平改革 红利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基金、 中金价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富荣富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国联安 安稳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前海开 源景鑫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沪港深多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 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盛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恒悦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安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泽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 悦纯债债券型基金、 新疆前海联合泳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永赢盈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保诚稳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上海 浦东发 展银行 内部控制 目标为 :确保 经营活动 中严格 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法规、 监管部 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 思想。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确保业务活动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上海 浦东发 展银行 内部控制 组织架 构为: 总行法律 合规部 是全行 内部控 制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总 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 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 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 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 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 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 执行、 监督全过程, 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 操作环节, 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 岗位及人员。 内部控制以防范风 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1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先行、 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 业务岗 位、 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岗 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 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 定期组织灾备演练,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 全安全监控系统, 利用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 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4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 (6 )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 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 管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 )资 产托管 部 设置 核算监督 岗位, 配备相 应的业务 人员, 在授权 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运作, 维 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在 日常运 作中, 凡可量化 的监督 指标, 由核算监 督岗通 过托管 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2 (3 )对 非量化 指标、 投资指令 、管理 人提供 的各种报 表和报 告等, 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监 督结果, 采取定 期和不 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 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违 规违法 操作,以 电话、 邮件、 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纠正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 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 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 )针 对中国 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 对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 况的检 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3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军辉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12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孙瑶 ( 2 )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 )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4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5 网址:www.cs.ecitic.com (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陈炽华 电话:0755-82047857 传真:0755-82835785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9 )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6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湖北省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或 4008-888-999 (1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1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转 6161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7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3 )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邵海霞 电话:010-66568124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 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1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8 (16 )华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张曼 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17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中 国(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 纪 大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灿辉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818 网址:shhxzq.com (1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518048)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755-82435367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stock.pingan.com (1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9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 李若晨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2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1)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6810307 传真:010-5681062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2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0 传真:62020088-8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2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薇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 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2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1 (2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 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 www.hexun.com (27)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1 幢 A20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里宝盛南路 1 号院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硕 电话:010-88312877-8002 传真:010-88312885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8)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内 6-C 号地 3 号楼 2 层 2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 5 号曙光大厦 C 座 1 层


法定代表人:洪少猛


联系人:刘丽 电话:010-58276726 传真:010-58276998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5800 网址:www.5ilicai.cn (2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2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徐超逸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0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31)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站:www.66liantai.com (3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3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33)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徐江 电话:0411-88891212-119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041-1001 公司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34)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牛亚楠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站:www.hongdianfund.com (35)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 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4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36)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3 号安联大厦 715 室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张苗苗 电话:010-85965200 传真:010-877232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9580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37)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 择其他符合要 求的销售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12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军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966 联系人:干晓树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5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范新紫 经办注册会计师:辜虹、 吴军、范新紫 、张小东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6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7 月 22 日 《关于准予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5】1760 号)注册进行募集。 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A 类份额募集期从 2015 年 9 月 10 日至 2015 年 9 月 24 日止, 共募集 208,853,713.72 份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95 户。 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自 2016 年 1 月 4 日起新增 C 类份额, C 类份额不设募集期。 经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2 月 21 日 《关于准予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7 】254 号) , 国寿安保稳定 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 期限为不定期。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7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9 月 29 日生效。 二、基金的变更注册 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2 月 21 日 《关于准予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7 】254 号) , 国寿安保稳定 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 息披露程序后, 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约定清算,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8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5、本基 金份额 分为多 个类别, 适用不 同的申 购费或销 售服务 费,投 资者在 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9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照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 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遇证券交易所 、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 (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 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0 1、投资 者通过 销售机 构和直销 网上交 易系统 首次申购 和追加 申购的 最低金 额均为 10 元;通过基 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进行申购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人民币 50,000 元 (含申购费) , 单笔追加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 (含申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 者将当 期分配 的基金收 益转为 基金份 额时,不 受最低 申购金 额的限 制。 3、投资 者可多 次申购 ,对单 个 投资者 累计持 有基金份 额的比 例或数 量不设 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 (网点) 的某一交 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但各销 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赎回 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划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 金份额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 和赎回费,不收取申购费。 1、A 类份额 (1 )A 类份额的申 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5% ,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0%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1 100 万≤M <500 万 0.40% 500 万≤M <1000 万 0.20% M≥ 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M 为申 购金 额。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开户并申购本基金,享受申购费率 1 折优 惠, 具体详见 2018 年 4 月 17 日刊登的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 展直销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投资人在 开放 期内可 以 多次申购 基金 份额, 申 购费按照 当天合 并后 金 额对 应的费率进行计算。 (2 )A 类份额的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赎回 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持有期限 费率 Y <7 日 1.50% 7 日≤Y <30 日 0.75% 30 日≤Y <180 日 0.50% Y ≥ 18 0 日 0% 注:Y 为 持有 期限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 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A 类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 2、C 类份额 (1 )C 类份额的申购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 )C 类份额的赎回费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2 本基金 C 类份额赎回费率 最高不超过 1.5% ,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 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费率 N <7 日 1.50% 7 日≤N <30 日 0.50% N ≥ 30 日 0% 注:N 为持有期限 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C 类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 ,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相关 手续后 ,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 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 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情况 下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3 例: 某投资者投资1万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0.80% , 假设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37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1+0.80%) = 9,920.63 元 申购费用 =10,000-9,920.63 = 79.37 元 申购份额 =9,920.63/1.137


= 8,725.27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137 ,则其可得到8,725.27份的基金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128,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10,000/1.128 = 8865.25 份 即: 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128,则其可得到8865.25份的申购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采用 “ 份额赎回 ” 方式 , 赎回 价格以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对应份额类别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1: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份额 1 万份, 持有时间为 2 个月,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0.50%=6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12,437.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 类份额1万份, 持有时 间为2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437.50元。 例 2: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 类份额 1 万份, 持有时间为 2 个月,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47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4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47=12,470.00 元 赎回费用=12,470.00× 0= 0 元 净赎回金额=12,470.00-0 =12,47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C 类份额1万份, 持有时间为2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47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470.00元。 3、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申购 的有效份 额为净 申购金 额除以 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赎回 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乘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会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5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8、9 项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发 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6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当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且存在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 前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份额 20% 以上 的 赎 回申请情 形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对超出 的部分 赎回申请进 行延期办 理。如 基金管 理人对于 其超过 基金总 份额 20% 以上部 分的 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基金管理人接受的该持有人的有效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 “ (1 ) 全额赎回” 或 “ (2 ) 部 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7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延期 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8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9 第九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深入分析,采用主动的投资管理策 略, 把握不同时期各金融市场的收益水平, 在约定的投资比例下, 配置股票、 债 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资产, 在有效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 为投资人获取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和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中小企业私 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债券回 购、 银行存款 、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将该品种纳入投资范围,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若未规定须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的,基金管理人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 要求有变更的, 本基金将及时对其做出相应调 整,并以调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注重将定性资产配置和定量资产配置进行有机的结 合, 根据经济情景、 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等因素, 确定不同阶段基金资产中股 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追求绝对收益, 回 避市场风险。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0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优选行业中的绩优股票。 本基金将通过全球视 野选择在行业中具备竞争优势、成长性良好和估值合理的股票。在价值取向上, 采用合适的股票估值模型与分析系统选股模型, 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行业股票, 构造投资组合。 本基金认为, 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 并结合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和 实地调查研究,最后通过横向和纵向比较估值分析,可筛选出那些获利能力强、 成长性高、 财务健康、 核心竞争优势明显、 公司治理完善的上市公司。 具体策略 如下: 1)行业精选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精选策略建立在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产业政策分析、 行 业景气 度分析、 行业生命周期分析和行业竞争结构分析的基础上, 通过定性评价和行业 估值模型分别筛选出在短、 中、 长期内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行业。 根据各行业所 处生命周期、 行业竞争结构、 行业景气度变动趋 势等因素, 对各行业的相对投资 价值进行动态跟踪分析, 挑选优势行业和景气行业, 使资产配置在优选行业间轮 动。在此基础上,通过专业人员深入调研和分析,实现对行业个股的精选。 2)个股精选策略 ①个股定量分析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首先剔除 A 股市场中 ST 、*ST 及公司认为的其他风险高的 股票品种, 在此基础上, 重点考察盈利能力、 估值水平等指标, 并根据这些指标 进行打分、排序和筛选,从而建立本基金的股票备选库。 其 中 盈利 能 力指 标包 括但 不 限于 资 产收 益率(ROE) 、 总 资 产报 酬率(ROA) 、 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 主营业务利润同比增长 率, 估值水平包括但不限于市 盈率(P/E) 、市净率(P/B) 、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例(PEG) 。 ②个股定性分析策略 本基金将从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 运营状况、 公司管理水平和治理结构、 核 心竞争力等几个方面对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定性分析, 以进行投资组合的构 建。 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 关注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特征、 行业景气度和行业集 中度等, 同时关注公司在所处行业中的地位, 关注公司是否在生产、 技术、 市场 等方面具备行业领先地位,及其是否在所在行业地位具有较大的上升空间。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1 运营状况: 关注公司是否治理结构完善、 股东和管理层结 构稳定、 各项财务 指标状况稳定良好, 公司具备清晰的发展战略, 并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 内控有 力。 公司管理水平和治理结构: 关注公司是否具有诚信、 优秀的公司管理层和良 好的治理结构。 是否具有诚信、 优秀的公司管理层, 是为公司不断制定和调整发 展战略, 把握正确的发展方向, 保证企业资源实现最优配置的基础和前提, 而良 好的治理结构能促使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 协调发展, 提高决策效率, 使得公司 管理能使以企业规模扩张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实现长期的战略发展。


核心竞争力: 分析公司现有核心竞争力, 判断公司在现有规模、 资源、 技术、 品牌、 产品服务和创新等方面是否具备竞争对手长期内难于复制的优势, 在此基 础上, 关注公司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包括公司主营产品 或服务是否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 是否具备成本优势, 体系和团队是否具备较强 的执行能力、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等。 ③估值分析 对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筛选出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前的估值分析, 主要 包括横向比较分析和纵向比较分析。 横向比较分析指对市场中同类企业的估值水 平进行横向比较, 纵向比较分析指对拟投资上市公司的历史业绩和发展趋势进行 纵向比较。 3、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期限结构 策略、 证券选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对债券市场、 债券 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固定收益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 势,判断证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 收益率水平、 利息支付方式、 利息税务处理、 附加选择权价值、 类属资产收益差 异、 市场偏好以及流动性等因素, 采取积极投资策略,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 进行最优化配置 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2 )期限结构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货币政策, 而投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2 资者的期限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定影响。 对收益率 曲线的分析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定性方法为: 在对经济周期和货币政 策分析下, 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可能变化给予一个方向判断; 定量方法为: 参考收 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同时结合未来的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 好,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做出判断。 在对于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和变动幅度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结合情景分析结 果,提出可能 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 )证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 财务状况等信息对债 券发行人主体进行评级, 在此基础上, 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 (主要是债 券担保状况)对债券进行评级。根据信用债的评级,给予相应的信用风险溢价, 与市场上的信用利差进行对比,发倔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4 )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 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结 合起来, 管理人将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 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 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 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 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5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 具有抵御下行风 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面优良、 具有较高上 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 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6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首先, 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 研究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 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 以确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 并投资具 有 积极因素的行业, 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 其次,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 的经营管理、 发展前景、 公司治理、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 最后, 结合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票面利率、 剩余期限、 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 综合评价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 置。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3 (7 )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 支持 证券(ABS ) 、住房抵 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等在 内的资产支持证券, 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 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 面因素, 并辅助采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8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控制风险需求, 本基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因素,适当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投资作为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提高基金投资收益的辅助手段。 管理人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确定权证的合理价值,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 型、价差策略等,追求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性。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将以风险管理为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本基金管 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国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波动性、 流动 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 (全价) 指 数收益率× 75%+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 25% 。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中国债券市场 总体走势的代表性指数。 该指 数的样本券覆盖我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成 份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券、 短期融资券等几乎所有债券种 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于 2005 年 4 月 8 日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 沪深 300 指数 编制的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 并能够作为投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4 资业绩的评价标准,为指数化投资和指数衍生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条件。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根据本基金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比例配置和策略 特点设置, 能够准确反映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征, 便于管理人合理衡量比较本基金 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如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发布基准利率, 或者有 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 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 从预 期风险 收益方面看,本基金的预期风险收益水平相应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 中高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 六、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投资决策依据与投资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 )宏 观和微 观经济 运行环境 、政策 指向、 行业增长 速度等 可能的 影响因 素; (3 )投资研究团队对于企业和证券基础分析的报告和投资建议; (4 )可投资品种的预期收益、风险状况等。 (二)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 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 审定基金季度资产配置和调 整计划; 审定基金季度投 资报告; 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理负责资 产配置、个股和个券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1、基金 经理通 过基本 面和量化 分析方 法确定 大类资产 配置比 例,并 提交投 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确定整体投资战略; 3、 权益资产投资方面, 股票研究员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构建股票备选库、 精选库, 对拟投资对象进行实地调研和持续跟踪, 提供个股决 策支持;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方面, 固定收益研究员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5 研究成果, 形成利率走势和流动性状况预测、 券种配置建议等, 提供个券决策支 持; 4、基金 经理根 据投资 决策委员 会的投 资战略 ,结合研 究员的 研究报 告和投 资建议, 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 包括大类资产配置、 个股个券选择和配 置、杠杆策略、流动性策略等投资方案; 5、投资 决策委 员会根 据基金经 理提交 的方案 进行论证 分析, 并形成 决策纪 要; 6、基金 经理根 据决策 纪要,构 造具体 的投资 组合及操 作方案 ,交由 交易管 理部执行; 7、交易管理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理; 8、基金 绩效评 估与风 险管理小 组重点 控制基 金投资组 合的市 场风险 和流动 性风险, 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 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 评估意见和改进 方案。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6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延展; (14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5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7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2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4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11 ) 、 (14 ) 、 (22) 、 (23 ) 项另有约定 外, 因证券 或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8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基金的投资 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9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报告期间为 2018 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本报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0,736,421.90 1.24 其中:股票


10,736,421.90 1.2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92,845,600.00 80.32 其中:债券


692,845,600.00 80.3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44,867,897.30 16.79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1,799,337.84 0.21 8 其他资产


12,368,324.30 1.43 9 合计





862,617,581.3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142,343.90 0.84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562,414.00 0.18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2,031,664.00 0.2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 -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0 理业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736,421.90 1.26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300408 三环集团 86,501 2,032,773.50 0.24 2 601288 农业银行 590,600 2,031,664.00 0.24 3 600521 华海药业 73,160 1,952,640.40 0.23 4 002737 葵花药业 84,700 1,832,061.00 0.21 5 600335 国机汽车 149,800 1,562,414.00 0.18 6 600031 三一重工 147,700 1,324,869.00 0.15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40,489,600.00 16.4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40,489,600.00 16.43 4 企业债券 73,398,000.00 8.5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80,733,000.00 32.82 6 中期票据 198,225,000.00 23.18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92,845,600.00 81.00 5、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1 (%) 1 180205 18 国开05 500,000 52,435,000.00 6.13 2 180204 18 国开04 400,000 41,004,000.00 4.79 3 101564030 15 蚌埠投资 MTN001 400,000 40,340,000.00 4.72 4 101800703 18 电网 MTN001 400,000 40,148,000.00 4.69 5 011800325 18 晋煤 SCP004 400,000 40,144,000.00 4.69 6、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合约。 11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 告期内 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 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 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债券名称:18 晋路桥 SCP001) 子公司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000755 )2018 年5 月25 日发布公告 称 “公司 于2018 年4 月19 日收到中国证监 会山西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 (2 )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 投资超 出基金合 同规定 备选股 票库之 外的股票。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2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37,609.7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015,062.4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115,652.1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368,324.3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0335 国机汽车 1,562,414.00 0.18 公告重大事项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3 第十部 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比较: 国寿安保稳 恒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8/1/1-2018/6/30 -0.09% 0.18% -1.68% 0.29% 1.59% -0.11% 2017/1/1-2017/12/31 5.27% 0.08% 2.47% 0.17% 2.80% -0.09% 2016/1/1-2016/12/31 1.29% 0.07% -3.71% 0.36% 5.00% -0.29% 2015/9/29-2015/12/31 1.10% 0.12% 5.24% 0.41% -4.14% -0.29% 2015/9/29-2018/6/30 7.70% 0.11% 2.10% 0.30% 5.60% -0.19% 国寿安保稳 恒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8/1/1-2018/6/30 -0.09% 0.18% -1.68% 0.33% 1.59% -0.15% 2017/1/1-2017/12/31 5.14% 0.08% 2.47% 0.17% 2.67% -0.09% 2016/1/14-2016/12/31 4.06% 0.18% -0.07% 0.32% 4.13% -0.14% 2016/1/14-2018/6/30 9.31% 0.14% 0.68% 0.26% 8.63% -0.12% 注:本基金C 类份额作为新增加份额自2016 年1 月4 日起开放申赎业务,于 2016 年1 月14日正式发生申购业务,因此相关财务指标自2016年1月14日起计算。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4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5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国债期货 合约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 本部分 第三条 另有规定 的有价 证券外 ,交易所 上市的 其他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不含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和私募债)按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实行净价交易的可交换债券按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在 交易所 市场挂 牌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 募债,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让 的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6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证券公司短期交易公司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7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各类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A 类或 C 类的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8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9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及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款有关估值方法约定的第 9 项条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 、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及 其 登 记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0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 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5、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 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2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基金的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和期货 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8%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3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10%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 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 费率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4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5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6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7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8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9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0 时; 27、 新增或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十)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并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的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投资短期债券 的情况。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 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业务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1 (十四)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业务的投资情况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2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3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与投资组合管理直接相关的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可以使用数量化指标加以度量及控制, 而操作风险可以 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加以管理。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 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通货膨胀风险。 (1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宏观政策 (例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 发生 重大变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特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 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 险。 (3 )利率风险 本基金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为基金投资的重要部分,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在利率波 动时, 本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5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4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 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因此将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 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基金 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5、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投资政策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该类基金资产配置目标和投资策略 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并且可能因出现阶段性的资产错配或策略偏差而 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2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对较差的中小企业, 其经营状 况稳定性较低、 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 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 同时由 于其 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 提高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 其违约 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6、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代理 商或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5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6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7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商 或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8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 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9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0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证券 账户 、 期货账 户 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期 货 账户 等投资 者所需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1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2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 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和登记 机构的 相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3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地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的 报酬标 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 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并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4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 变更或 增加收 费方式 、新增 及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 ) 本基金存续期间,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终止清算;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基金合 同规定 、并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5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6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 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7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 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8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 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 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0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 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1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2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3 第二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12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军辉 成立时间:2013 年 10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 号 注册资本:12.8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4009-258-258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路一路 12 号 办公 地址:上海市中山东路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 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4 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 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托管业务; 专项委托资金托管业务; 中比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 务;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 境内证券 投资托管业 务;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 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 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 缴代理业务; 网上银行业务; 网上支付税费业务; 产业 (创业) 投 资 基金托管业 务; 网上银行 (外汇) 结售付汇业务;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保险资产托管业务; 保险资本金存款行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和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中小企业私 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债券回 购、 银行存款 、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将该品种纳入投资范围,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若未规定须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的,基金管理人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5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 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 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6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延展;


14)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 基金 持有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B.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C.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D.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E.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7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 比例限制: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B.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C,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D.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 券(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 证、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2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 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8 托管人对 上述 指标的 监督义务 ,仅 限于监 督 由基金管 理人 管理且 由 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产品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 11 ) 、 14 ) 、 22) 、 23 ) 项外, 因证券 或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基金托 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5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 之日起 开始。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 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9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 基金关 联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5、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 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0 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 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 (包 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进行评估。 对于基金 投资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应制 订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 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 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 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基 金管理 人应至少 于执行 投资指 令之前 两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 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1 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 托管人 应按照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 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中期票 据的监 督责任 仅限于 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 (一) 款第 2 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除此 外, 无其它监督责任。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 理人须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 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 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等 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2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要 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 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3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 何 财产( 托管人主 动扣收 的汇划 费除外) 。 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为托管 的基金 财产开 设资金账 户、证 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基 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 。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4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基金托管人收到 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 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 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及托管行 的相关要求, 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 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 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除因 本基金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 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5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 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而需要 开立的其 它账户 ,可以 根据《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 基金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 《关于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 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 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 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 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 确存款的类型、 期限、 利率、 金额、 账号、 对 账方式、 支取方式、 账 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6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在基 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 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 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类别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 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程序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7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送交基 金托管 人,文 件方式可 以采用 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 并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 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并需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8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二)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9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电话 查询最新公告信息、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账户余额、 历史交易申请与确认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的 9:00~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客户服务传真:010-50850777 二、 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gsfunds.com.cn ) 通过 “ 在 线客服 ” 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微信( 国寿安保基金,微信号 gsfunds )“ 在线 客服 ” 栏目进 行业务咨询或留言。 在线客服提供基金产品信息查询、 基金业务咨询、 服务投诉 和建议等服务。


在线咨询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 9:00~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三、 资讯服务 1、网站 资讯查 询: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通过基 金管理人 网站获 取基 金 和基金 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账户信息、 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 热点问 题等。 公司网址:www.gs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gsfunds.com.cn 2、资讯 信息定 制: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以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 和 客服 电话提 交信息定制申请。 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 基金份额净值、 交易确认、 对账单服务 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四、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语音留言、 人工电话、 书信、 电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0 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或 提 出 建 议。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 提出建议。 五、资料寄送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 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 申购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一般情况下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 或不定期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六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客户 服务电话或其他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招募说明书。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1 第二十 二部分


其它应披 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日报》 及公司 网站 2018-08-27 2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日报》 及公司 网站 2018-08-24 3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证券日报》 及公司 网站 2018-07-20 4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参加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申购、 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日报》 及公司 网站 2018-06-01 5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证券日报》 及公司 网站 2018-05-10 6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倾心回馈” 基金定投优 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及公司 网站 2018-05-04 7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证券日报》 及公司 网站 2018-04-20 8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 整旗下部分基金赎回费的公告 《证券日报》 及公司 网站 2018-03-30 9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 订公司旗下权益类基金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的公告 《证券日报》 及公司 网站 2018-03-29 10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日报》 及公司 网站 2018-03-27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2 11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在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日报》 及公司 网站 2018-02-07 12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第一创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及公司 网站 2018-01-22 13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告 《证券日报》 及公司 网站 2018-01-20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3 第二十 三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gsfunds.com.cn ) 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4 第二十 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国寿安保稳 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国寿安保稳 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国寿安保稳 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 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国寿安保稳 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