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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基金(160416)

石油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 标 普全球 石油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第2 号) 
 
 
 
 
 
 
 
 
基金 管理 人: 华 安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中国 建设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八 年 十一 月


重要提示 华安 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9 月 15 日《 关于核准 华安 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 )募集的批复 》 (证 监许 可[2011]1475 号)核准。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2 年 3 月 29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 海外 证券 市场 ,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所 投资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 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 投资 者应 全面 了解 本基 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 特性 ,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 承受能力, 从而获取基金投资收益, 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主要 分为 四类, 一是 本基金特有风险; 二是与指数相关的 风险 , 包括 指数 的授 权、 编制 、 差错 风 险,金融模型 风险 和跟踪误差风险 ; 三 是境外投资风险 ; 四是 开放式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包括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 等。 投资有风险, 投资 者在 申购基金 前请 认真阅读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 等基 金法 律 文件 ,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产 状况 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涉 及与 基 金托 管人 相关 的基 金 信息 已经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除 特别 说明 外,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8 年9 月29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8 年6月30日。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风险揭示................................................................................................................... 7 四、基金的投资 ............................................................................................................. 14 五、基金的业绩 ............................................................................................................. 27 六、基金管理人 ............................................................................................................. 28 七、基金的募集 ............................................................................................................. 38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40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42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十二、基金的财产.......................................................................................................... 59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60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73 十八、基金托管人.......................................................................................................... 77 十九、境外托管人.......................................................................................................... 80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 8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6 二十三、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107 二十四、招 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9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0 二十六、备查文件......................................................................................................... 115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以 下简 称《 试行 办法 》 ) 、 《 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以 下简 称 《通 知》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以 下 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 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 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安 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 本招募说明书、招 募说明 书 : 指《 华安 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基金合同 : 指《华安 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华安 标 普全 球 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 协议 》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华安 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外汇局 :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 布、 自同 年 7 月 5 日起 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 》 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自同 年 10 月 1 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 负责本 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 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 由基金 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 境外 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 提供证 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 合管 理等 服务 并取 得收 入的 境外 金融 机 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 交收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 交 易确认、清算和 交收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名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 投资 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 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 者的合 称 ;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 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 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 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 业务 ;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 得超过 3 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 金管 理 人向 中国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等 业务的工作日 ;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 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要求 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 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 登记机 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 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 或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 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申 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 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 资方式 ; 巨额赎回 :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 换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 的余 额)超 过上 一日 基 金总 份额的 10% 的情形;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 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 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利用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上 市交易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注册 登记系统: 指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 放 式基 金 登记 结 算 系 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 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 进行投 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 直销机构: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心及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及 交易场所,分别简称“ 场外” 和“场内” ;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其 持有 的 、 由该 注册 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 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 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 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 人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 申 请的 工作日 ;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 含T 日) ;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 利润 :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 收款 项 以及其他 资产 的价值总和 ;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 份额净值 : 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数 ;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 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 施的 法律 、 行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 决定、决议、通知等 ;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克服 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使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 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自然 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恐怖 袭击 、传 染病 传播 、 法 律法 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 暂停或 停止交易 、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等。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三 、风 险 揭示 (一)本基金特 有的 风险 1、油价波动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石油行业股票, 业绩表现受国际油价波动影响较大。 由于石油是一种 特殊的国际性战略商品, 国际石油市场上垄断与竞争并存, 影响石油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自 然和行业因素(投资、炼油能力、库存等) 、经济因素以及政治因素等等。影响因素的多样 性和变动性造成了油价的剧烈波动。 石油市场的国际性、 多样性以及商品的特殊地位, 使得 石油衍生市场吸引了大量投机者参与其中。 投机资本的盛行增加了石油市场风险, 对冲基金 频繁 的做 多、 做空 加上 巨大 的金 融杠 杆效 应造 成石 油价 格走 势可 能会 偏离 供求 关系 , 进而 进 一步加大 油价的波动。 油价 的大 幅波 动致 使石 油 行业 上市 公司 的股 价 经常 会随 着公 司盈 利 预期 的变 化而 出现 较大幅度的波动,进而影响基金净值的表现。


2、地缘政治风险 石油具有独特的地缘政治属性。世界石油工业历经近 150 年的发展,到 20 世纪末形成 了从西北非经中东、 中亚到西伯利亚和远东的石油储产区域和以北美、 西欧、 东亚为主的世 界石油消费区域, 这种特殊的地缘分布结构决定了国际石油市场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 长期以来, 以最大石油消费国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与以世界最大石油输出国中东产油国 家之间 供需关系错位和失衡 , 控制与反控制的矛盾突出 , 导致国际政治与安全形势中出现诸 多不 确定 性, 可能 破坏 原有 的世 界油 价协 调稳 定机 制, 进而 派生 出局 势动 荡不 定的 一系 列不 稳定 因素 。 这些 不稳 定因 素使 主要 产油 国的 石油 出口 受到 影响 , 供需 矛盾 加剧 , 给国 际石 油 市场进而石油企业的生产运营带来风险。 而且, 这种不确定性还可能进一步催生国际石油市 场上的投机行为,使市场风险进一步加大。 3、汇率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全球范围内的石油企业股票。 由于原油贸易以美元作为计价货币, 美 元相对人民币的持续走弱将对本基金的业绩造成不利影响。但是,自 1973 年以来国际原油 价格就与美元走势呈现较强的负相 关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上述汇率风险。 4、石油行业风险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石油股票的价值受到石油行业所特有的风险因素影响。 主要有: 石油勘探复杂度的提高 所带来的新增储量不足所带来的估值风险;炼油能力与市场需求不匹配所带来的经营风险; 生产安全造成的人员、 环境、 法律制裁等运营风险; 以及退税返还、 合资权益、 红利政策等 财务风险等其他风险因素。 5、新兴市场风险 本基金持有一定比重的在发 达国家上市的新兴 市场大型石油企业 的存托凭证(ADR, GDR) 。 该类 企业 的销 售和 利润 来源 主要 在新 兴市 场, 持有 这类 股票 也使 本基 金间 接承 担新 兴 市场投资 所可能承担的政治稳定性、法律健全性、市场机制、证券交易、汇率波动等风险。 6、存托凭证风险 本基金持有一定比重的在发 达国家上市的新兴 市场大型石油企业 的存托凭证(ADR, GDR) 。 存托 凭证 的价 格受 到其 所代 表的 新兴 市场 挂牌 基础 证券 价格 以及 当前 转换 汇率 的影 响 之外 , 还受 到该 存托 凭证 的流 动性 、 存托 凭证 所在 国的 需求 等因 素影 响 。 此外 , 新兴 市场 通 常会对外资投资比例设置限制, 达到限制后, 由于存托机构无法在当地市场购买基础证券股 票,会导致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的价格差异出现波动。 7、上市交易及外汇额度限制引致的特殊风险 (1)基金合同生效 3 个月后,在相关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在上市交易期间, 如继续接受申购 , 可能导致 本基金规模 突破国家外 汇局批准的外汇额度,本基金将暂停申购,由此可能导致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2)当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期间出现了较高的折溢价率,折溢价率可能因 国家外汇局批准基金管理人新增外汇额度以及本基金恢复申购业务而大幅缩小, 亦可能导致 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3)本基金二级市场收盘价折溢价率可能因石油价格波动等市场因素发生较大变动。 ( 二 ) 与指数 相 关的 风险 1、指数的授权、编制、差错风险 指数的授权、编制、差错风 险 是 指 标 的 指 数 提供 商 Standard & Poor's Financial Services LLC 依据合作协议的相关条款停止编制发布标的指数或取消对本基金使用标的指 数的授权,以及标的指数在编制发布和调整过程中发生人为或系统性差错 的风险 。 当标的指数提供商 Standard & Poor's Financial Services LLC 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发布 或取 消对 本 基金 使用 标的 指数 的 授权 等非 因 本基 金管 理 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无 法继 续使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用标的指数的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依据 具体 情况 分析拟采用的标的指数变更方案是否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由此决 定是否采用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决定标的指数变更事宜。 2、 金融模型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指数基金的管理会借用一定的金融模型来进行投资决策。 然而任何 金融模型都是建立在一定理论假设的基础之上, 理论假设是对现实情况的高度抽象, 这使得 金融模型在实际运用当中可能会产生偏差。 此外, 在实际运作中, 可能因市场结构、 投资者 行为模式等条件发生变动, 导致有关模型出现重大 偏离 的问 题, 从而 引起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风 险。


3、跟踪误差风险


指数基金的跟踪误差是指指数基金的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偏差。 在跟踪指数的 过程 中, 跟踪 误差 来源 主要 有: 实际 组合 与标 准指 数组 合构 成的 差异 , 指数 成分股 分红 、 配 股、 增发 , 指数成分股 的调整以及上述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成本、 基 金的管理费、 申购赎回带 来的调整成本等。 ( 三 ) 境外投资 风险 1、海外 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全球石油行业 的股票或存托凭证, 因此 不同国家和 地区所处的 不 同产业景气循环周期位置 、 实施 的不 同宏 观经 济政 策 (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 产业 政策 、 地 区发展政策等) ,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 海外 证券市场 的市场机制、运行规律、波 动性以及 对于 特定 事件 、 特有 的政 治因 素、 法律 法规 、 市场 状况 、 经济 发展 趋势 的 反应 较国 内 A 股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 , 可能 存在市场流动性不足 、 价格波动大、 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 利率变动等风险。 比如, 美国 、 英国 、 香港 等 证券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 没有 涨跌幅上下 限的 规定 , 因此 每日 价格涨跌 空间相对较大 , 市场 波动 性高 。 所有这些因素 加上时间和空间 的差异使得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比国内市场风险更难控制。 2、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 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 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包括预扣税, 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 受到 一定 影响 。 各国 、 地区 的税 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可能 发生 变化 , 或者 进行 具有追溯力的修 订, 所以 本基金 可能须向该等国家 或地区 缴纳 基金 销售 、 估值 或者 出售 投资 当日 并未 预计 到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的额外税项。 3、会计制度风险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 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 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 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 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 从 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4、法律 及管制 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 适用 不同 法律 法 规的 原因 ,可 能基 金 的某 些投 资 行为 在部 分国 家/ 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或者由于税制、 破产制度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 给交 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此外, 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 还可能会 采取某些管制措施, 如资本或外汇管制、 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 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 收等 , 造成 相应 的财 产受 损、 交易 延误 等相 关风 险,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以 及基 金资 产带 来不 利 影响。 5、交易结算风险


国际结算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的差异 可能 造成划付款项的延误和错划, 进而影响 到投资者 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资产的安全。 ( 四 ) 开放式 基 金投 资 的 一 般风 险 1、流动性风险 评估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本基 金面 临的 证券 市场 流 动性 风险 主要 表现 在 几个 方面 :基 金资 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 金, 或变 现成 本很 高 , 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 人大额赎回的风险;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 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 素的 影响 , 在某 些时 期成 交活 跃, 流动 性非 常好 , 而在 另一 些时 期, 则可 能成 交稀 少, 流动 性差 。 在市 场流 动性 相对 不足 时, 交易 变现 都有 可能 因 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变现成本, 对本基 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 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个股 或个券 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 这种情况的 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 或 者买 入卖出行为对个股 或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 或 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 或 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3)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章节。 (4)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 基金 合同 约定 : “本 基金 投资 于标 普全 球石 油指 数成 分股 、 备选 成分 股, 与石 油行 业 相关的公募基金、 上市交易型基金、 固定收益类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 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 ” 其中 , 投资 于 “标 普全 球石 油 指数 成分 股、 备选 成分 股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从投资范围和所处的行业上看, 基金资产及该类股票 的流动性良好; 2) 从投 资限 制上 看, 基金 合同 约定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本基 金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比 例设 置符 合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5)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流动性风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延期办理;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 措施 ,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十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中 “ (九 ) 巨额 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 的相关内容。 对于场内赎回申请,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办理。 (6)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 措施 , 详见 招 募说 明书 “十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中 “ (十 一 ) 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的相关内容。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延期办理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 (九)巨额赎回 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 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本基 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因此利率风险相对较低 。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一般 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 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 收益 率的变化都会 影响 债券的价格, 从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 因而债信风险相对较低。 衍生品有一定的交易对 手信用风险,可通过严格筛选交易对手来控制。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 高 级专业人才流动等风险。 如果收益资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其所 发行的股票价格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收益资产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 虽 然收益资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的交易。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 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 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 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 非正常损益。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6、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 例如 资产 配置 、 类属 配置 因市 场原 因不 能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 不能 达到 预期 收益 目 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7、技术风险 当计 算机 系统 、 通信 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致 基金 日常 的赎 回 无法 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 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8、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通常是 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 等 相关业务处理中, 由于客观 原因 ,非主观故意造成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9、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 在管 理现 金头 寸时 , 有可 能存 在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 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 险 。 此外 , 本基 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人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10、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赎回而不断变化, 若是因为 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 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而且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被迫抛售 证券 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11、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有 遭受 损失 的风 险, 以及 证券 市场 、 基金 管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 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影响基金的正常 申购和 赎回 。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四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基金,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 力求实现基 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普全球石油指数成分股、 备选成分股, 与 石油行业 相关的公募基金、 上 市交 易型 基金 、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产 品 或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投资 于标 普 全球 石 油指 数成 分 股、 备 选成 分股 的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80%;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固定收益类证券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理念 本基 金遵 循指 数化 投资 理 念, 通过 跟踪 标普 全 球石 油指 数投 资于 全 球石 油行 业上 市公 司,分享全球经济和油价波动过程中的投资机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标普全球石油指数成 分股构成及其权重等指标为基础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 本 基金根据成分股或备选成分股的可投资性、 流动性、 行业代表性以及所在市场进入限制等进 行筛 选, 主要 投资 于美 国、 英国 、 法国 、 意大 利、 加拿 大、 澳大 利亚 和香 港等 发达 市场 。 这 些市场所涵盖的成分股总流通市值占标的指数的90% 以上,并且集中了全球规模最大的石油 上市公司和成长性良好的新兴市场国家的大型石油企业。 本基金还可能将一定比例的基金资 产投资于与石油行业相关的公募基金、 上市交易型基金, 以优化投资组合的建立, 达到节约 交易成本和有效追踪标的指数表现的目的。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为控制投资组合相对标 的指 数的 偏离 , 本基 金选 择以 “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 作为 投资 组合管理的主要标准, 控制基金相对指数的偏离风险。 基金经理定期检验投资组合与比较基 准的跟踪偏离度, 适时调整投资组合, 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范围内。 本基金力求控制基金 组合收益与业绩基准收益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 ,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过6% (以美元资产计价) 。当本基金运作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本基金可能会将测算基础转为代表 相同风险度的周或月跟踪偏离度,具体变化将另行公告。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和跟踪误差的计算方法如下: 跟踪偏离度(Tracking Difference )采用基金组合收益与业绩基准收益之差来衡量, 计算公式如下: Bt Pt t R R TD ? ? 其中 Pt R 和 Bt R 分别为 t 日基金组合收益和和业绩基准收益。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TD 为跟踪偏离度 t TD 的绝对值的样本均值,计算方法为: n R R TD n t Bt Pt ? ? ? ? 1 其中 n 为观测日个数。 跟踪 误差 (Tracking Error ) 采用 跟踪 偏离 度的 波动 性来 衡量 , 年化 跟踪 误差 计算 公式 如下: ? ? 250 1 1 2 ? ? ? ? ? n TD TE n t t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 准 标普全球石油净总收益指数收益率 (S&P Global Oil Index Net Total Return)


标普全球石油指数(S&P Global Oil Index )由全球最大的120家满足特定 可投资性条 件的石油和天然气行业上市公司组成, 旨在跟踪全球涉及油气勘探、 冶炼和生产业务的公司。 该指数成分股取自于标准普尔全球BMI指数,其中不包括优先股。为确保可投资性,指数成 分股必须在发达市场上市, 并且满足截至参考日的3个月日平均交易额不低于500 万美元的条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件。 该指 数使 用调 整后 的市 值加 权方 法。 市值 权重 将按 照流 通市 值进 行调 整。 该指 数每 年调 整一次,具体为每年8 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后。与业绩比较基准比较时,我们将采取相 同的计价货币,以准确的体现基金收益特征。 如果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 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普全球石油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上出 现其他更合适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 慎性 原则 , 在充 分考 虑持 有人 利益 及履 行适 当程 序的 前提 下, 更换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和投 资 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相应变更业绩比较基准,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 七 ) 投 资 决 策 依据 和 决 策 程序 1、决策依据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 的前提; (2)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 、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等因素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依据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 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宏观研究员、策略研究 员、股票研究员和数量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 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1)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基 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以及重大投资方案。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部 负责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执行交易指令。 (2)资产配置阶段 基金经理在研究平台的支持下, 对不同类别的大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状况作出判断。 宏观 研究员提供宏观经济分析, 策略研究员提供策略建议, 股票研究员 提供行业和个股配置建议, 数量研究员结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控制要求提供资产配置的定量分析。 基金经理结合 自己的分析判断和研究员的投资建议, 根据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定 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 报告,并做出投资决议。 (3)组合构建阶段 研究员负责构建股票的备选库。 基金经理在其中选择投资品种, 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 操作方案,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 (4) 交易执行阶段 由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 集中交易部合法、 合规地执行交易指令,对 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 异常 情况 , 负有 监控 、 报告 的职 责。 集中 交易 部确 保将 无法 自行 处置 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及时反馈。 (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 风险评估 报告帮助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的来源。 绩效分析 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 风险管理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报告, 并及时反馈结果给基金经 理。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可报告 风险控制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 整上述投资决策程序。 如果 聘请 、 更换 境外 投资 顾问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在遵 循上 述投 资策 略的 前提 下, 对其 投资决策程序进行适当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九)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 。 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 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 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4、本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 (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 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本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约定。 若基金超过上述1-5 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 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如果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规定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 一旦 买方 违约 , 本 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 本 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 一旦 卖方 违约 , 本 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十 一 ) 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 产的 50% 。 本 项 比 例 限 制计 算 , 基 金 因参 与 正 回 购 交易 而 持 有 的担 保 物 、 现 金 不得 计 入 基金、集合计划 总资 产 。 (十 二 )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 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相应调整禁 止行为和投 资限制规定。 (十 三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行 使 所 投 资 证券 产 生 权 利 的处 理 原 则 及方 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 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 四) 基金 的 融 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 、 法规 和监管部门的 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 五 ) 基 金 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 、 法规 和监管部门的 有关规定进行融券。 在进行交易清算时, 以不 卖空为基础进行融券。 ( 十 六 )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投资者的受托人,将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行使 本基金所持 有 股票 的投 票权 。 在投 票时 , 基金 管理 人将 本着 投资 者利 益最 大化 的原 则, 按照 增加 股东 利 益、提高股东发言权的原则进行投票。 2、基金管理人将保留代理投票的文件至少三年以上。 3、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托管人 或其委托机构 进行代理投票。国外的 公司 治理 标准 、 法律 或监 管要 求和 披露 实务 操作 与中 国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存 在差 异。 当 需要对基金投资的注册地在中国以外的公司发行的和没有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投票 权的股票投票时,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 海外 市场上适用的不同的法律法规, 决定如何行使 表决权。 4、在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中,就基金组合内公司的股份行使投票权的股东可能被限制 在股东大 会召开日期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对股票进行交易。 由于此类交易限制会妨碍组合管理 且可能导致基金的流动性受损, 如果存在此类限制, 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代理投票 权。 此外 , 某些 中国 以外 的法 域要 求投 票的 股东 就不 同的 基金 披露 当前 的持 股情 况, 如果 存 在此类披露要求,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投票权,以保护基金持有信息。 5、基金管理人将保留投票权的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其中包括: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1)基金作为证券持有人收到的有报告义务的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材料; (2)发行人的名称; (3)组合证券的代码; (4)会议日期; (5)会议上需投票的事项的简要描述; (6)需投票的事项是否由发行人、其管理层或其他人或公司提出; (7)基金是否对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8)基金如何就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9)基金的投票是赞成还是反对发行人的管理层的提议。 ( 十七 ) 证 券 交 易管 理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我们选择能够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服务、 交易服务和清算支持, 具有良好声誉和财务状况 的国内外经纪商。具体标准如下: (1) 内部 管理 规范 、 严谨 ; 具备 健全 的内 控制 度 , 并能 满足 基金 运作 高度 保密 的要 求; (2)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 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 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服务; (3)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 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4)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 选取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商进 行合作,并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对经纪商交易量进行分配和调整。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和与经纪商签订的协议,按照市场惯例确定佣金费率, 我们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佣金是基金持有人的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尽可 能降 低交 易成 本。 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 十八 ) 投资的 风险 管 理 本基金风险管理的 原则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由于 各地 区、 各资 产类 别的 市场行 情不断变化以及开放式基金现金流的个性化需求, 本 基金 建立起一套 动态 的投资风险 管理程 序,做到事前管理、事中调整和事后评估。 事前管理 是指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资产配置比例决策的基础上, 根据 市场 预测 数据 , 以及投资者现金需求的分析报告及申购赎回模型, 结合现有基金组合的风险监控 指标 , 评估 未来 一段 时间 内基 金在 大类 资产 配置 、 地域 配 置、 个股 个券 选择 等方 面的 操作 空 间。 事中调整 是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事前管理的基础上, 对 投资组合的各项风险指标进行实 时监控, 根据风险指标所处的区域给予基金经理以不同的风险警示 。 事后评估 是指定期对投 资组合的各项风险监控指标 进行 评估 , 撰写 评估 报告 , 对 投资 组合的 操作 提出维持 或修正建 议,为投资组合下一步的调整及跟踪业绩比较基准偏离风险的控制提供量化决策依据。 本基金 适时 分析基金与业绩比较基准表现的偏离, 计算跟踪误差 , 并对 跟踪 误差 进行 归 因分析。 跟踪误差 的计算方法详见本章第四节“投资策略”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风险控制指标的 变化 , 制定 相应 的策 略, 在 跟踪标的指数的同时,有 效控制组合风险,持续优化投资组合信息比率,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风险调整后回报。 (十九)基金投资 组合报告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 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 年6月30 日。 2、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2.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1 权益投资 231,361,891.65 87.17 其中: 普通股 202,581,187.58 76.33 存托凭证 28,780,704.07 10.84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105,868.83 0.04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105,868.83 0.04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2,765,020.87 8.58 8 其他各项资产 11,175,125.56 4.21 9 合计 265,407,906.91 100.00 2.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美国 133,922,379.91 54.37 英国 30,430,581.41 12.35 加拿大 26,346,388.79 10.70 法国 11,904,647.49 4.83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中国香港 11,493,414.06 4.67 意大利 7,645,694.96 3.10 澳大利亚 5,967,497.19 2.42 西班牙 3,651,287.84 1.48 合计 231,361,891.65 93.93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 合 2.3.1 指数投资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231,361,891.65 93.93 合计 231,361,891.65 93.93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2.3.2 积极投资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组合 无。 2.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2.4.1 指数投资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权益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 ( 英 文) 公 司名称 (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国 家(地 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EXXON MOBIL CORP 艾克森美 孚石油 XOM US 纽约交 易所 美国 38,500 21,074,565.74 8.56 2 CHEVRON CORP 雪佛龙德 士古 CVX US 纽约交 易所 美国 20,700 17,316,310.48 7.03 3 TOTAL SA 道达尔 FP FP 法国交 易所 法国 29,800 11,904,647.49 4.83 4 SCHLUMBERGER LTD 斯伦贝谢 SLB US 纽约交 易所 美国 17,432 7,731,278.49 3.14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5 CONOCOPHILLIP S 康菲石油 COP US 纽约交 易所 美国 15,700 7,232,168.76 2.94 6 CNOOC LTD 中国海洋 石油 883 HK 香港交 易所 中国香港 596,200 6,805,965.22 2.76 7 EOG RESOURCES INC EOG 资源 EOG US 纽约交 易所 美国 7,400 6,092,446.18 2.47 8 ENI SPA 埃尼集团 ENI IM 意大利 交易所 意大利 45,400 5,525,396.06 2.24 9 OCCIDENTAL PETROLEUM CORP 西方石油 OXY US 纽约交 易所 美国 9,300 5,149,196.92 2.09 10 ENBRIDGE INC 安桥公司 ENB CN 加拿大 交易所 加拿大 21,212 4,979,536.09 2.02 2.4.2 积极投资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益投资明细 无。 2.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2.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2.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2.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序号 衍生品类别 衍生品名称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权证 REPSOL SA 105,868.83 0.04 2.9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2.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2.10.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也 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2.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015,702.83 3 应收股利 429,844.66 4 应收利息 1,648.91 5 应收申购款 647,886.84 6 其他应收款 7,080,042.32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175,125.56 注:其他应收款为在途结汇款。 2.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2.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2.10.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2.10.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 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无。


























石油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五、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 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截至时间2018年6 月30 日) 。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8-1-1 至 2018-6-30 9.48% 1.06% 10.15% 1.08% -0.67% -0.02% 2017-1-1 至 2017-12-31 -4.29% 0.72% -1.62% 0.77% -2.67% -0.05% 2016-1-1 至 2016-12-31 31.24% 1.34% 38.03% 1.47% -6.79% -0.13% 2015-1-1 至 2015-12-31 -15.57% 1.54% -17.62% 1.67% 2.05% -0.13% 2014-1-1 至 2014-12-31 -15.37% 0.85% -14.86% 1.01% -0.51% -0.16% 2013-1-1 至 2013-12-31 9.08% 0.71% 11.12% 0.75% -2.04% -0.04% 2012-3-29 (基金成立 日)至 2012-12-31 4.14% 0.86% -2.84% 1.11% 6.98% -0.25%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石油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六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 -32 层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 年6月4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6、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 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 系电 话: (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 情况等。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1)董事会 朱学 华先 生, 本科 学历 。 历任 武警 上海 警卫 局首 长处 副团 职参 谋, 上海 财政 证券 有限 公 司党总支副书记 ,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 副董 事长 、 副总 经理 、 工会 主席 , 兼任 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 董事长、 法定 代表人。 童威 先生 , 博士 研究 生学 历。 历任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发展 中心 总经 理, 上海 国 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 , 上海 国际 集团 有限 公司 战略 发展 总部 总经 理兼 董事 会办 公室 主任 ,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邱平 先生 , 本科 学历 , 高级 政工 师职 称。 历任 上海 红星 轴承 总厂 党委 书记 , 上海 东 风机 械 (集 团) 公司 总裁 助理 、 副总 裁, 上海 全光 网络 科技 股份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 赛事 商务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 东浩 工艺 品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上海 国盛 集团 科教 投资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 书记 、 总裁 、 董事 , 上海 建筑 材料 (集 团) 总公 司党 委 书记 、 董事 长 (法 定代 表人 ) 、 总裁 。 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总裁。 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 现任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 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上海锦江国 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锦江麦德龙现 购自运有限公司董事、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 景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史带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 华先 生, 大学 学历 ,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上海 市审 计局 基建 处科 员、 副主 任科 员、 处 长助理、副处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处长,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 处处长,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务总监,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副 总裁、财务总监。 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临港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聂小 刚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三部 助理 业务 董事 、 企业融资总部助理业务董事、总裁办公室主管、总裁办公室副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 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 董事会秘书处主任、 上市办公室主任 、 国泰 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总经理等职务。 现任国 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及直投业务委员 会副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总裁、战略管理部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 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夏大 慰先 生, 研究 生学 历, 教授 。 现任 上海 国家 会计 学院 学术 委员 会主 任、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中国 工业 经济 学会 副会 长, 财政 部会 计准 则委 员会 咨询 专家 , 财政 部企 业内 部控 制 标准委员会委员, 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 兼职 教授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原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兼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长。 许诺先生,研究生学历。曾任 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McLagan )公司中国 区负 责人 。 现任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高 级总 监, 华安 资产 管理 (香 港 ) 有限 公 司董事。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 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 华先 生, 本科 学历 ,19 年证 券、 基金 从业 经验 。 历任 武警 上海 警卫 局首 长处 副团 职 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副总 经理 、 工会 主席 , 兼任 海际 大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 事长 。 现任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 先生 , 博士 研究 生学 历,17 年证 券、 基金 从业 经验 。 历任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 究发展中心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上投摩根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会办公 室主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薛珍 女士 ,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17 年证 券、 基金 从业 经验 。 曾任 华东 政法 大学 副教 授, 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 处处 长。 现任 华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翁启 森先 生,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24 年金 融、 证券 、 基金 行业 从业 经验 。 历任 台湾 富邦 银 行资 深领 组, 台湾JP摩根证券投资经理, 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 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球投资部总监、 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 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姚国 平先 生,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14 年金 融、 基金 行业 从业 经验 。 历任 香港 恒生 银行 上海 分行 交易 员,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区 域销 售经 理,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业务部助理总监、 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 媛女 士,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19 年金 融、 基金 行业 从业 经验 。 历任 广发 银行 客户 经理 , 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 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倪斌 先生 , 硕士 研究 生,8 年基金行业从业经历。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2010 年7月加入华安基金,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数量分析师 、基金 经理助理。2018 年9月起同时担任华安CES 港股通精选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 其联接基金、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华 安国 际龙 头(DAX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华安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徐宜宜先生,自2012 年3月29日至2018 年9月28日 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国际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 童威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 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助理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公司 目前 共有 员工 361 人 (不 含香 港公 司) , 其中 57.9% 具有硕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士及以上学位,91.7% 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 验。 所有 上述 人员 在最 近三 年内 均未 受到 所在 单位 及有 关管 理部 门的 处罚 。 公司 业务 由投 资 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的 职 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 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 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也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 资产 、 自有 资产 、 其他 资产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 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 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 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 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 向公司总经理负责。 主要职责 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 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 性监督检查,对督察 长负责。


(6)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设定和更新,对于违反指标体 系的投资进行监控和风险评估。 (7)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各部门的 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风险控制。 各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 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 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 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 致力 于从 公司 文化 、 组织 结构 、 管理 制度 等方 面营 造良 好的 控制 环境 氛围 , 使风 险意 识贯 穿到 公 司各 个部 门、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业 务环 节。 逐步 完善 了公 司治 理结 构、 加强 了公 司内 部合 规控 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 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 测试检查, 发现风 险, 将风 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 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业务规则在制定、 修订的过程中, 也得到了一贯的实施 。 主要 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及 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 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 职责明 确, 对不 相容 的职 务、 岗位 分离 设置 , 使不 同的 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和牵 制的 第二 道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 后续 部门 及岗 位 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 信息 披露 制度 、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 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 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计核算与基 金会计核算在 业务 规范 、 人员 岗位 和办 公区 域上 严格 分开 。 公司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设 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复核、 对账制度; 凭证、 资料管理制度; 会计账务的组 织和 处理 制度 。 运用 会计 核算 与账 务系 统, 准确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采取 科学 、 明确 的资 产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 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 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 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 保证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 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 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 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 对控制环境、 控制活 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 保证制 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的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持续的检查 , 并提 出 改进意见和建议。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 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七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 年9月15 日证监许可【2011 】1475 号文批准设立。 本基金自2012 年2 月27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2 年3 月23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528,753,887.81 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304,794.30 元人民币。募集资金已于 2012 年3月29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7,396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1.00 元人民币计 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528,753,887.81 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304,794.30 份基 金份 额。 两项 合计 共529,058,682.11 份基 金份 额, 已全 部计 入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 归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 本公 司基 金从 业人 员认 购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总额为423,987.27 (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8% 。 按照 有关 法律 规定 ,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律 师费 、 会计 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不从 基 金资产中支付。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八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的 有关 规定 , 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12 年3月2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九 、基金 份额 的 上 市与 交 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 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 时间 根据 有关 规定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具备 上市 条件 , 已于2012 年5 月2日起在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2 年4 月25 日发布的《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 。 ( 三 ) 上 市 交 易 的规 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最近一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及其更新及其他有关规定。 ( 四 )上市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 五 ) 上 市 交 易 的行 情 揭 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T-2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六 ) 上 市 交 易 的停 复 牌 与 暂停 、 恢 复 上 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与暂停、 恢复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执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本基金应暂停上市: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 个工作日低于2 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 应立即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 七 ) 终 止 上 市 交易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 八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九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 功能,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履行 适当的程序后 增加相应功能 。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十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和赎回 (一)申购 和 赎 回场 所 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 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网点和会 员单位的名单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二十、相关服务机构”中“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及其 联系人 ”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 和 赎 回的 开 放 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纽约证券交易所、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伦敦交易所和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如果 基金投资的标的指数的成分股比例发生变化,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也随之发生变化。 场 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 9:30-11:30 和 13:00-15:00 ;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 间由基 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 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申请, 但 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 赎回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 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2012 年 5 月 2 日起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场内申 购与赎回业务,于 2012 年4 月 25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且基金管理人或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 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 即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 当日 各证券市场收市后计算 的 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人民币)为基 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 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场 外认 购、 申购 确认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亦即 对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 回, 认购 、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 场内赎回 采用固定费率; 4、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 账户; 5、投资 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规则 有新 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的 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交赎回申请时须在销售机构(网点)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无效。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下,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在 T+2 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可 在 T+3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金 销售 机构 申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因投资者 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 式,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的 数额 和 金额 限制 1、 本基金场外申购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 (含 申购 费, 下同 ) , 追加 申购 的单 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 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代销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 者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机构 (网 点) 单个 交 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 ,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赎 回时 需同时全部赎回 。 4、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 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 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基 于投 资 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 基金 管理 人、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与 赎回费用 1、申购费 率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 场外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 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0≤M<100 万 1.2% 100万元≤M<300万元 0.8% 300万元≤M<500万元 0.4% M≥500万元 每笔1000 元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1)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 场外 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 ,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7天以内 (不含7 天 ) 1.50% 7 天至 一年(不含一年) 0.5% 一年至两 年(不含两年) 0.25% 两年(含两年)以上 0 注: 一年指365 天,两年为730 天,依此类推。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 0.5% ,但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 的 赎回费 。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 请人 承担 ,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 其中,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者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 等义务。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应在 调 整实施 日 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经代 销机 构同 意后 ,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 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场外 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或, 申购费用 =固定申购费金额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 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五: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 在场外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1.2%,假 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 ×1.2%/(1+1.2%)=1,185.77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85.77 =98,814.23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 =97,353.92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 万元 在场外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 元,则可得到 97,353.92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 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 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计算结果 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六: 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60 天后 在场外 赎回,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0×1.015 =101,500 元 赎回费用= 101,500×0.5%=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 -507.50=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 份额 60 天后 在场外 赎回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2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 计算 。 其中 , 通过 场外 方式 进行 申购 的,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 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 金账户。 例七 : 如例 五, 某投 资者 通过 场外 申购 10 万元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为 1.2% , 假定 申购 当 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1.015 元 , 则其 可 得到 的 申 购份 额 为 97,353.92 份 , 申 购费 用 为 1,185.77 元。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 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 为 97,353 份,不足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7,353 ×1.015 =98,813.30 元 退款金额=100,000 -98,813.30 -1185.77 =0.93 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以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来计 算, 赎回 金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 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 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投资人 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 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 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 T+3 日(包括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九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 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对于场内赎回申请,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赎 回申 请超 过上 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以内(含 2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 2 日)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申 购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 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 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 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 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11、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除第 4、 10 项情形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 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 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 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 ) 暂 停 赎 回或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 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 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 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已成功确认 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 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2 个或2 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十 二 ) 暂 停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告 和 重 新 开 放申 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 1 个估 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 估值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由 同一 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 基 金 的非 交 易 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 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 基 金 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 管理 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 办理 转托 管的 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 制或 其它 合理 原 因, 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也可 以直 接申 请场 内赎 回。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 申请 场外 赎回 。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有关规定。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场外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投资人不能跨系统转托管到场内。 (3)本基金处于募集期内、权益分派期间或处于质押、冻结状态时,不得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 (4)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深证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十 六 )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 资 人在 办理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划 时可 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但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 基 金 份 额的 冻 结 和 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账户 或是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按照 法律 法规 、 监管 规章 以及 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决 定是 否冻 结。 当基 金份 额处 于冻 结状 态 时,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 其他 机构 有权 拒绝 该 部分 基金 份 额的赎 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十 一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与基金运作 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 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 基金 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 2、基金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8%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 ×0.2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 金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与 标的 指数 许可 方所 签 订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 议中 所规 定的 指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年费 率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计 。 计算 方法 如下 :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H=E×A÷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A 为“标普全球石油指数”指数使用许可费率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及其后的 12 个月为第一个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周期, 随后的 12 个月为第二个指数许可费的支付周期,依此类推。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按支付周期支付。 若一个支付周期累计计提指数使用费金额 / 该支付周期 最后 一日 (如 为节 假日 取最 近一 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小于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 则基 金于该支付周期最后一日补提指数使用费至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 在每个支付 周期 到期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指数 使用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支付周期结束日起 15 个自然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 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 率计算指数 使用 费。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按照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的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进 行公 告, 此项 调 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二 ) 与 基 金 销 售有 关 的 费 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申 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2、赎回费用 本基金 赎回 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3、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用于基金的 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 三 )其他费用 1、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2、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以及其他为基金利益而产生的中介 机构费用; 5、基 金的 证 券交 易费 用及 在 境外 市场 的 交易 、清 算、 登 记、 开户 等 实际 发生 的费 用 (out-of-pocket fees ); 6、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7、标的指数数据提供费; 8、基金上市年费; 9、与基金财产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税务代理费等; 10、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具体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中载明; 11、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支付 ,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 的费用 ,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 产总 值 中扣除。 ( 四 ) 不 列 入 基 金费 用 的 项 目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基金 合同生效前 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 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 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 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 非代 扣代 缴的 税收, 基金 管理 人应 聘请 税 收顾 问对 相关 投资 市 场的 税收 情况 给予 意见 和建 议。 境外 托管 银行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示 具体 协调 基金 在海 外税 务的 申报 、 缴 纳及 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 责。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十 二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 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基金 基金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 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可以以基金名 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 保证上述账户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财产 独立,并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其他托 管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管 费以 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 相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 有资 产 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和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十三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基金、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和 负债。 (二)估值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个开放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 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时间点为 T+1 日完成 T 日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 基金等),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 公允 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该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的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于 非上 市债 券, 参照 信息 提供 商提 供主 要做 市商 或其 他权 威价 格提 供机 构 的报 价进 行估 值, 如果 仍无 法取 得, 则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从其 经纪 商处 取得 , 并通 过书 面方 式及 时 通知托管人。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权证可以 在交 易所 交易 , 则按 照 1 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配股权证, 如果股票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公布的估值日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 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衍生工具等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 交易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 市交 易的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林吉特等六种主要货币对 人民 币汇 率的 , 将依 据下 列信 息提 供机 构所 提供 的汇 率为 基准 : 当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或其 授权 机构 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彭博伦敦时 间 16 :00 报价数据为准。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 1-7 中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四)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的处 理方式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无 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人追偿,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的损 失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 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小于 基金 份额 净值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 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 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 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 不做追溯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净值的确认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 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 在本 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 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 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暂停估值与 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交易中心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 停交易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 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十 四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 可 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数。 (三) 收 益 分 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可将投资 人 的现金红利按 分红 实施 日 (具 体以 届时 的基 金分 红公 告为 准) 的单 位净 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 4、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的 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人不能选择其 他的 分红 方式 , 具体 收益 分配 程序 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 分 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 分 配 的时 间 和 程 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 收益 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可将投资 人 的现金红利按 分红实 施日 (具 体以 届时 的基 金分 红公 告为 准) 的单 位净 值 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 。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十 五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 的 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 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 的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十六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 将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 书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报 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 金 份 额 上市 交 易 公 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3 个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 将在 每个开放 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指定媒体 , 披露 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将 基 金资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 和网站上。 ( 六 )定期报告 基金 定期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有 关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4、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 件中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七 ) 临 时 报 告 与公 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机 构备 案。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此处 所称 重大 事件 , 是指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更换或撤消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 27、 基金 运作 期间 如遇 投资 顾问 主要 负责 人员 变动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该 事件 有可 能对 基 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8、基金份额的拆分; 29、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3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1、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 )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 十 )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信 息 ( 十 一 ) 信 息 披 露文 件 的 存 放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 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投资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复印件。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 投资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十 七、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 财 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 变更 1、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 基金合同 ,但因基金规模低于 5000 万元而终止基金合同除外 ;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 适用 的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 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 (4)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 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 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 合同 终止 ,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 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十 八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 银行 ,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 2018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28,051.82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 亿元,增 幅 3.08% 。 上半 年, 本集 团盈 利平 稳增 长, 利润 总额 较上 年同 期增 加 93.27 亿元至 1,814.20 亿元,增幅 5.42%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 亿元 至 1,474.65 亿元,增 幅 6.08% 。 2017 年, 本集 团先 后荣 获香 港 《亚 洲货 币》 “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 , 美国 《环球金 融》 “2017 最佳 转型 银行 ” 、 新加 坡 《亚 洲银 行家 》 “2017 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 、 “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 《银行家》 “2017 最佳金融创新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 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 等多项重要奖项。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2017 全球银行 1000 强”中列第 2 位;在美国《财富》“2017 年世 界 500 强排 行榜 ”中 列 第 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 基金市场处、 证 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 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 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15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南通 分行 、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 信 贷经 营部 任职 , 并在 总行 公司 业务 部、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职 务。 其拥 有 八年托管从业经历, 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资 深经 理 (专 业技 术一 级)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 行 国际 部、 营业 部并 担任 副行 长, 长期 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 莲,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资 深经 理 (专 业技 术一 级)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 客户 部, 长期 从事 客户 服务 、 信贷 业务 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原玎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 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 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 管人 的各 项职 责, 切实 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 品种 不断 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投 资基 金、 社保 基金 、 保险 资金 、 基本 养老 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 业务 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 次获 得 《财 资》 “中 国最 佳次 托管 银行 ” 、 连续 5 年获 得中 债登 “优 秀资 产托 管机 构” 等奖 项, 并在 2016 年被 《环 球金 融》 评为 中国 市场 唯一 一家 “最佳托管银行” 、 在 2017 年荣获 《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 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 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 音像 监控 ;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 防止 泄密 ;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其 配套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监督 所托 管基 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 发的 “新 一代 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 行监 控, 如发 现投 资异 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 提示 ,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情况 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 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十 九 、境 外托 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道富银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注册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办公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法定代表人:Joseph L. Hooley


成立时间:1891 年 4 月 13 日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截止到 2018 年6 月 30 日) 所有 者权 益 (Shareholders ’ Equity ) : 225.71 亿美元


(二)托管资产规模、国际信用评级和托管业务


道富银行的全球 托管业务由美国道富集团全资拥有。 道富银行始创于 1891 年,自 1924 年成为美国第一个共同基金的托管人后,道富银行已成为一家具有领导地位的国际托管银 行。截至 2018 年6 月 30 日,托管和行政管理资产总额已达到 33.867 万亿美元,一级资本 比率为 15.7 % 。道富银行长期存款信用评级为 AA-(标准普尓)及 Aa1 (穆迪投资)。道富 银行在全球 30 多个国家或地区设有办事处,截至 2018 年3 月 31 日道富拥有3 万7 千名富 有经验的员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托管服务, 包括全球托管、 基金会计 、 绩效评估、 投资纲 领监察报告、外汇交易、证 券出借、基金转换管理、受托人和注册登记等服务。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 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 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二十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及其 联系人 1、 场外直销 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 层 电话: (021 )38969973 传真 : (021 )58406138 联系人: 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 : (010 )57635999 传真 : (010 )66214061 联系人:刘雯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8 号高德置地夏广场D 座 504 单元 电话 : (020 )38082891


传真 : (020 )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 35 号旺座现代城H 座 2503 电话 : (029 )87651812 传真 : (029 )87651820 联系人: 赵安平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 1211K-1212L 电话 : (028 )85268583 传真 :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晓帆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E 座 2103 室 电话 : (024 )22522733 传真 :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传真 电话 : (021 )33626962 联系人: 谢伯恩 2、 场外 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客户服务电话: (021 )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 :bank.pingan.com (13)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秀仑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 )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5)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客户服务电话: (0991 )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95551/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95553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网址:www.htsec.com (2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 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 )96250500 网址:www.swhysc.com (2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ewww.com.cn (2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4008888788 网站:www.ebscn.com (2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网址: www.shzq.com


(25)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 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 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2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晓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8)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普陀区 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9 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9)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0)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 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com (31)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于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32)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4 层、18-21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 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3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邮编:200120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网址:www.cnhbstock.com (3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 )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36)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7)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38)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 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3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户 服务 电话:95548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网址:www.zxwt.com.cn (4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4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 202 室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 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43)诺亚正行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4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网址: www.e-rich.com.cn


(4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47)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武汉保利广场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8 )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4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6 层、26 层、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 )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9)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5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 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51)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16楼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16楼B单元 法定代表人: 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52)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8 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53)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54)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1号A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55)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1333 号14楼09单元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客服电话:400-866-6618 网址: www.lu.com (5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7、10、18、19、35、36、38、39-44 楼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5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 16-20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电话:4008866338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5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 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59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 室, 501 室, 502 室, 1103 室, 1601-1615 室,1701-1716 室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60)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 号楼1层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 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03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6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 1 号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电话:020-89629021


传真号码:020-89629011 (62)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号码:0769-22866282 (63)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 www.ifastps.com.cn (64)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客户服务 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65)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962000 、0512-962000 或前往常熟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 网址:www.csrcbank.com


(66)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 222507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传真:010-61840699 (67)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站:https://8.gw.com.cn (68)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中水大厦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中水大厦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号码: 010-88067526 (69)华金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 3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 30 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1357 (7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号码:010-62680827 (7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 楼 法定代表人:易峥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7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73)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电话:021-20538888 传真号码:021-20538999 (74)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电话:010-62062880 传真号码:010-82057741 (75)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 www.qh168.com.cn (76)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公司网站:www.hebbank.com (77)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财富中心A 座 46 层 济安财富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 (济安财富官网)


400-071-6766(腾讯财经)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78)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79) 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80)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电 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8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82)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83)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84)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 期 ) 第七 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 陶捷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85)钱滚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158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8 层 法定代表人: 许欣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联系 电话 : (021 )68609600 传真 号码 : (021 )33830351 (86)中民财富 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 山南路 100 号 0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电话: 021-33355333 传真号码:021-33355288 (87)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88)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www.new-rand.cn/ (8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90)江苏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 电话 : (0519 )96005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index.html (9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www.new-rand.cn/ (92)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93) 上海通华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客户服务电话:021-61766900 网址: www.tonghuafund.cn (94) 上海万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95)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588 网址:www.puyifund.com/ (96)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程刚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电话:400-100-3391


网址:http://www.dianyingfund.com/ (9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9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99)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琼 法定代表人:林琼 办公地址:上海徐汇区桂平路 391 号B 座 19 层 客服电话:021-60907378 网址:http://www.youyufund.com/ (10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 镇路 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 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101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客服热线: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02 )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A 座 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 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03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104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 网站:www.harvestwm.cn


(105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福建海峡银行 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福建海峡银行 法定代表人: 苏素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893-9999 公司网站:www.fjhxbank.com (106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楼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3、场内代销机构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 ) 。 (二)注册登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西城区 太平桥 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 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 : (010)59378835 传真 : (010)59378839 联系人: 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 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 (021)31358666 传真 : (021)31358716 联系人:王利民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 所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 厦 5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联系 电话 : (021)23238888 传真 : (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会计师:单峰、魏佳亮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一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 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 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三 、 对基 金投资 人的 服务 本公司 承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 并将 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 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 )投资人对账单 服务 本公 司在 每个 自然 年度 结 束后20 个 工作 日内 向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寄送 纸质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 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 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获得业务 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 )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 “在线客服” 在线就基金投 资、 交易 操作 中的 各种 问题 进 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 (四 )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制电子对账 单及资讯服务 等各类 信息服务 。 (五 )投诉受理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服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在 受理投诉后2 个工作日内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业务规则》 的规定 , 本公 司可 向个 人投 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 七)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 热线:40088-50099 (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021 )33626962 公司 网址:www.huaan.com.cn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 上海 市四平路1398 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 :200092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客户服 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 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 四 、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 及查 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二 十五 、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1. 最近 三年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高 级管 理 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 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媒介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3.29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标普全球 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因境外主要 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 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3.29 3


华安基金关于 参加中国银行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4.11 4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浙商银行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4.13 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鑫鼎盛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4.14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唐鼎耀华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 证券报》 2018.04.20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和公司网站 7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018 年第1 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4.21 8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号) 公司网站 2018.05.11 9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1 号)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5.11 1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 增加钜派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5.18 1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标普全球 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因境外主要 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投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5.23 1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钜派钰茂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延后代销部分基金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5.23 13


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苏宁基金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6.08 1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 平台汇付天天盈渠道关闭基金支付服务的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8.06.11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公告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1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 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6.15 1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海峡银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6.26 1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嘉实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6.26 1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电子直销平台 延长 “微 钱宝 ” 账户 交易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6.27 1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 平台调整微钱宝快速取现服务 限额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6.27 2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标普全球 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因境外主要 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投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6.29 2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中经北证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2018.07.03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和公司网站 2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挖财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7.18 23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018 年第2 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7.18 24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上海证券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7.25 25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网站 2018.08.24 26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8.24 2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标普全球 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因境外主要 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 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8.29 28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9.08 2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 平台延长工 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8.09.14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30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广发证券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9.20 3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电子直销平台 延长 “微 钱宝 ” 账户 交易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9.28 32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 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9.29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二十六、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八 年十一 月十三 日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1 附件 一: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 财 产 ;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 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有关规定, 选择、更换或撤消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机 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册 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其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 监督和检查; (12)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3)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2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于 谨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确保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发送的交易数据符合 《基金法》 、 《试行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保证该数据真实、 准确、 完整 , 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其 他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试行 办法》规定的 有关条件; (7)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 (8)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始终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 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 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 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 始终按照 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政策、 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 , 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 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 (9)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 资; (10) 确保 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试 行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 有关投资 范围和 比例限制的规定 , 确定 清晰 、 可执 行的 投 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并在规定时间内, 对超范围、 超比例的投资进 行调整, 并承担相应的责 任; (11) 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法》、 《试 行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并保 证该 数据 的真 实、 准确 和完 整, 因数 据原 因 造成基金财产或其他当事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12) 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 卖证 券的 , 应当 严格 履行 受信 责任 , 并按 照有 关规 定 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3 (13) 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4) 进行 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5) 如需在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 登记基金财产, 应严格审查, 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6) 严格 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 选取 投资业绩 标准 ; (17)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试行办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9)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1)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 确保 及时 、 足 额支付 赎回款项 ; (22)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3)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4) 及时复核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公司 行为信息; (25) 严格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试行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6)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试行 办法 》 和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2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8) 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30) 以基 金管 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3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2) 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错、疏忽、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4 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33)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4)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35)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6)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3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8)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40)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2)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 基金管理人; (6)根 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 的行为,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5 (3)除依据 《基金法》、 《 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4)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 施监督,如发 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5)安全保 管存放于托管人处的 基金财产, 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 基金管理人 ,确保 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 、境外 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9)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10) 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委托 的境 外 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12) 每月结束后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基金 境外投资情况,并 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3) 安全保管 可以承担保管责任的 基金资产,开设 或委托开设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4) 办理 基金 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5) 保存 基金 的资金汇 出、 汇入 、 兑换 、 收汇 、 付汇 、 资金 往来 、 委托 及成 交记 录等 相 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1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 试行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1)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6 (22)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3)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 (24)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 对直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6) 选择的境外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7)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 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境外托管人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过错、 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 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 责任 ; (2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0)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3) 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4)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 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并 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 托管人按照变更后的相 关规定履行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7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相 关规则及规定;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所 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基金 管理人的其他代理人以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 有所改变。 (五 ) 若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上述 各项 权利 义务 与不 时修 订或 新颁 布实 施的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规定冲突的,以修订后或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为准。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 票权。 (二)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8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但因基金规模低于5000 万元而终止基金合同除外 ;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因 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 除外 ;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 回费率;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 出新业务或服务;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 召集人和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9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 简称 “召 集人 ”)负责选择 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10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 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 及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如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 表出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 金托管人更 换 、提前 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 有效 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 同及 会议 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与基 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注册 登 记资 料相 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11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 人在 监 督人 和公 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 取和 统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④本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 ⑤直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代理 人提 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 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表决。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 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 会议 通知 前 就召 开事 由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 决定 。 如将 其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12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 ,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30 日及时 公告 。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6)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上的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至少35 日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 日前公告。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 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 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 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13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 、 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 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主 持人 可自 行选 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14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 布重新清 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 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章第 ( 二) 条所规定的第(1 )- (9)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章第(二)条所 规定 的第 (10)、 (11 ) 项召 开事 由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 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 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15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 基金合同 ,但因基金规模低于5000 万元而终止基金合同除外 ;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 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 适用 的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因 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 除外 ;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 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 (4)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 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 自生效之日起2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 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产 、撤 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 任基 金管 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16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产 、撤 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 任基 金托 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 合同 终止 ,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17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 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 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1 附件 二 :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中心二期31 -3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中心二期31 -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李勍 成立时间:1998 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09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 长期 贷款 ;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 兑与 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2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标普全球石油指数成分股、 备选成分股, 与石油行业相关的公募基金、 上 市交 易型 基金 、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产 品 或金 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标普全球石油指数成分股、 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投资 于现 金、 银行 存款 、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为了便于本基金所投资相关基金的清算和托管业务, 本基金投资范围中所涉及的非场内 交易的基金仅通过本基金境外托管人认可的交易系统购买。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银行 应当 是中 资商 业银 行在 境外 设立 的 分行 或在 最近 一个 会 计年 度达 到 中国 证监 会 认可 的信 用评 级机 构 评级 的境 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非流 动性 资产 是指 法律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3 或基 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但持 有货 币市 场基 金 不受此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若基金超过上述(1)-(4) 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 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七条第 九款 第 (1) 至第 (8) 项及 第(11) 至第 (12 ) 项的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 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7、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 金管理人承担。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 情节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4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试行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挠 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并按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 清算 时, 不得 将托 管证 券及 其收 益归 入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理 解现 金于 存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5 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 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 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 议的规定。 (二)基金 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试 行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供境内资金划拨 使用 。 基金 托管 人可 委托 境外 托管 人开 立资 金账 户 (境 外) , 境外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托 管人 的 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 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 开立和管理证券账户。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 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境 外托管 代理人存放于其保管库。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6 承担保管责任。 (七 ) 基金 财产 投资 境内 银行 存款 的保 管责 任 (注 : 本条 款适 用于 投资 境内 银行 存款 的 产品)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 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 支付 能力 等 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 方面 的风 险 。因 选择 存 款银 行不 当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 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 的风 险、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不能 满足 基金 正常 结算 业务 的风 险、 因全 部提 前支 取或 部分 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行为导 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进行 风险揭示。 基金托管人负 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2、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总行(本基金托管人除外) 或其授权 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 如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 则应与其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如将 资金存放于其授权分行书面指定的分支机构, 则存款银行总行应出具承诺函确认对存款承担 偿付 义务 , 承诺 函中 需明 确定 期存 款的 金额 、 期限 、 利率 、 具体 存款 银行 名称 等与 基金 定期 存款有重要关系的事项, 并由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 不限于以 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并加盖本基金公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账户名称 为基金名称。 (2)协议须约定存款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起止时间,存款银行经办行名 称、地址及进款账户。 (3) 协议 须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经办 行名 称、 地址 和账 户, 且本 基金 账户 为唯 一回 款账 户。 (4)资金汇划须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存款银行经办行须满足基金托管人的查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7 询要求,在查复内容中须明确资金到账时间、金额、所入账户名称、账号。 (5)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存款银行经办行须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实时查询定期存款余额 的途径 并确保查询。 (6)未支取存款受损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7)如办理定期存款凭证挂失,须由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授权的人员持授 权委托书共同办理。 (8)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银行须提供部分提前支取时的支付保证承 诺和利息计付等具体安排。 3、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 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 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 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 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单独申请存款凭证挂失。 4、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后, 基金管理人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时, 需提前发送投资指令到基金托管人处,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 序。 如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支取 或部 分提 前支 取定 期存 款,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补 足已 提取 资金 部分 的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5、本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 尽 量选择基金托管人营业地址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 原件 。上 述 重大 合同 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15 年。 基金 管理 人与 期货 经纪 商签 订的 有关 金融 衍生 产品 的合 同, 应该 发送 复印 件给 基金 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保存完整的基 金档案资料。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8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个开放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 的非开放 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时间点为T+1 日完成T 日估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 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9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该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一 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④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信息提供商提供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 的报价 进行 估值 , 如果 仍无 法取 得, 则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从其 经纪 商处 取得 , 并通 过书 面方 式及 时通 知托管人。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 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权证可 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1 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配股权证,如果股 票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 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公布的估值日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 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衍生工具等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 市交易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 市交 易的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①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 港币、 日元、 欧元、 英镑、 林吉特等六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 率的 , 将依 据下 列信 息提 供机 构所 提供 的汇 率为 基准 : 当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或其 授权 机构 公布 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②其他 货币 采 用美 元作 为 中间 货币 进行 换算 , 与美 元的 汇率 则以 估 值日 彭博 伦敦 时间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10 16 :00报价数据为准。 (7)税收 对于 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1-7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无 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人追偿,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的损 失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11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 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 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 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直 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 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 时,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发 现日 对 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不 做 追溯 处理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 错达 到或 超 过基 金 份 额净 值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12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 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 由于时差、 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 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 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本基金管理人和 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 交易中心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交易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 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记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13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 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 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14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七、托 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 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 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基金 合同 终止 ,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15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