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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安泰短债债券A(006387)

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宝盈安泰短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基金管 理人:宝盈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八年十一月?
目录?
一、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 、义务1?
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
三、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14?
四、基 金费用与税收15?
五、基 金的投资17?
六、基 金资产净值20?
七、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21?
八、争 议的处理23?
九、基 金合同存放地和投 资人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式23?
一、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 、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即视 为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同一类 别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1、根 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 让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资 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 构和 其他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或
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权利。?
2、根 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
(2 )了 解所 投资基 金产 品,了解 自身 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资 价值 ,自主做 出投 资决策, 自 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 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 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承担基 金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基金合 同》当事人合法权 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何原因获 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法 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 管人,如 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有 关
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 时,提名新的基金 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对基金销 售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担任 基金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 决定基金收益的分 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 回、 转换、非交易过 户、质押等
的业务 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权利。?
2、根 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购、赎 回 和 登
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监 察与 稽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 财产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
不得委 托第三人运作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 份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 文 件
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投资意向 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17 )确 保需要 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 各项文 件或资 料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
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 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 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 理时, 应当对第三 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但因第三
方原因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而基金 管理人首先承担了 责任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有
权向第 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 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全部 募集 费
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 运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法 律法规行 为 , 对
基金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及投资所需其 他账户 ,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等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 时,提名新的基金 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权利。?
2、根 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的 专 职 人
员,负 责基金财产托管事 宜;?
(3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监 察与 稽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安 全,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 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 账户,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 托管协 议》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投资所 需其他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 议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 《托管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 外,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予以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向 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除 外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
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 )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15 年 以上,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登记机构 处接收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 , 并通 知基金管理
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 同》 及《托管协议》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
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设日常机构 。?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外,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或提高销售服 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序;?(10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和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除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以外 的其他应由基金承 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 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且 对现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的前提下 , 调 整
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销售服 务费率、变更收费 方式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的设置、对 基金份额分
类方法 及规则进行调整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5 )对 《基 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权 利
义务关 系发生重大变化 ;?
(6 )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且 对现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的前提下 , 基 金
管理人 、销售机构、登记 机构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收益分配 、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
的规则 ;?
(7) 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可推出新业务 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 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 基金托管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 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
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而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6、基 金份额持有人会议 的召集人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前30 日, 依据有关规定进行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
知应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 的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知 中说 明本次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如 召 集 人
为基金 托管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 开,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现 场开 会时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 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 可 以进行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
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持
有的登 记资料相符 ;?
(2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 额不 少于本基 金 在 权
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 (含二分之 一) 。 若到会者 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 后、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一(含三 分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召集 人通 知的非现 场方 式在表决 截 止 日
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或系统。通讯 开会应以召集人通 知的非现场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 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公布 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 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 人) 到指定地 点 对 表
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
取表决 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 )本 人直 接出具 表决 意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的 基金 份额不小 于 在 权
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 (含二分之 一) ; 若本人直 接出 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 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 决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 同时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3 、在法 律法 规和监 管机 关允许的 情况 下,经会 议通 知载明, 本基 金亦可采 用网 络、电话 等其 他非现场 方 式 或
者以非 现场方式与现场方 式结合的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
序进行 。?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的, 授权 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 网络 、 电话 、 短信或 其他方式,
具体方 式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 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关系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重大 事项, 如 《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 定终 止 《基 金 合同》 、更 换 基
金管理 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 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 的通知后,对原有 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 对未事先公告的议 事内容进行表决 。?
2、议 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的方式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第七条规定 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读
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表,在基 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 人授权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如果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
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应当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 签名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的情况下,首 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每份 基金份额有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决议和特 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 权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 分 之
二) 通过方 可 做出。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 终止 《 基金合同》 、 本 基 金与其他 基
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采取 记名方式进行投票 表决。?
采取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 定的表决意见视为 有效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 案内并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开审议 、 逐项表决。?
在上述 规则的前提下,具 体规则以召集人发 布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为准 。?
(七) 计票?
1、现 场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持 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异 议, 可以在宣 布表 决结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 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 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 主持人应当
当场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 ,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 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的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 基金托管人
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起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事由、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
法规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 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
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益
指基金 利润减去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 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 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
供分配 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
2 、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红 利再 投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 将现金红 利 自 动
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且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 额分别选择不同的 分红方式 ;
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后 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减去 每单位基 金 份 额
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4、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可供分配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
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 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 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 在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分配利润计算截 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
足以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
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 ,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四、基 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基 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销 售服务费;?
4 、 《基 金合同》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的信息披 露费用;?
5 、 《基 金合同》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的会计师 费 、律师费、仲裁 费和诉讼费;?
6、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用;?
7、基 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8、基 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9、基 金的开户费用、账 户维护费用;?
10、 基金的业绩基准使 用费(若有) ;?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 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
H =E ×0.30%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
管人按 照与基金管理人协 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初五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
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费 用自动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现数据不 符,及时联
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
2、基 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
H =E ×0.10%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
管人按 照与基金管理人协 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初五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 决。?
3、销 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30%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将专
门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 。?
本基金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 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30%÷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 额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 无误后,基
金托管 人按照与基金管理 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初五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登 记机构,由登记机 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
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
上述 “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中第4 -11 项 费用,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处理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
3 、 《基 金合同》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4、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过程中涉及的 各纳税主体, 其纳 税义务按国家税收 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 关税收,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 家有关税收征收的 规定代扣代缴 。?
五、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重点投资短债主题 证券,在追求本金 安全和保持基金资 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实现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 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主要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金融债、公 开发行的次
级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 府债、企业债、公 司债、中小企业私 募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 包括 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 通知存 款等) 、 同业存单、 资
产支持 证券、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 定。?
本基金 不参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 资产投资, 也不投资于可转 换债券 (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
交换债 券。?
基金投 资组合比例为:本 基金投资于债券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其 中投资于短债主题 证券的比例
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持有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或对投资比 例要求有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做 出相应调整 。?
本基金 所指的短债主题证 券是指剩余期限不 超过 1 年( 含) 的债券资产,主要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国债 、
金融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 债、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企业债 、公司债、中小企 业私募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 、资产支 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
(三) 投资限制?
1、组 合限制?
基金的 投资组合应遵循以 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 , 其 中投资于短债主题 证券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 ;?
(2)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 , 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 ;?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
(7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资产 支 持 证
券合计 规模的10% ;?
(8) 本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 内予以全部 卖出 ;?
(9)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 证券市场波动 、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在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 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1 )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 )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3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 述第 (2 ) 、 (8 ) 、 (9 ) 、 (13 )项外 ,因证 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内,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规对上述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须提前公告。?
2、禁 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基金财 产不得用于下列投 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 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 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或变更上述 禁止性规定,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或按变更后的规 定执行,不需另行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六、基 金资产净值?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购买的 各类有价证券及票 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资产所形
成的价 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基金负 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方式?
《基金 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七、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 项的,应 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效 后两 个工作日 内 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
4、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况。?(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动 。?
4、基 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 基金合同》终止情 形出现时,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清理和确 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 行分配。?
5、基 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为 6 个月,但因本 基金所持证券的流 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 ,清 算期限相应
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优
先从基 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 个 工 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有关 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15 年以 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八) 基金合并?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的程序进行 。?
八、争 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同意,因《基 金合同》而产生的 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任
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各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除 非仲裁裁决另有决 定,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间,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
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
《基金 合同》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 目的,在此不包括 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 律 )管辖。?
九、基 金合同存放地和投 资人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式?
《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文件。?
1 、 《基 金合同》经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双方盖章以及双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或签章并 在募集结束
后经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后生 效。?
2 、 《基 金合同》的有效期 自其生效之日起至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
3 、 《基 金合同》自生效之 日起对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内的《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
人具有 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
4 、 《基 金合同》正本一式 三份,除上报有关 监管机构一式一份 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一份,每份
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
5 、 《基 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宝盈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11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