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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银泰(150103)

银河银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1月)查看PDF公告

 
 
银河银 泰理财分红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重要提 示 



银河 银泰 理财分 红 证券投资 基金 经中国 证 监会证监 基金 字[2004]12 号文批 准发起设立,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4 年3 月3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18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为准。








银泰 理财 分红 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


目录 重要提示 ........................................................................................................................ 0 第一节 绪





...................................................................................................... 2 第二节 释





...................................................................................................... 2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0 第七节 基金的投资


................................................................................................ 66 第八节 基金的业绩


................................................................................................ 77 第九节 基金的财产


................................................................................................ 79 第十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0 第十一节 基金的收益分配 ..................................................................................... 85 第十二节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6 第十三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9 第十四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0 第十五节 风险揭示 ................................................................................................. 93 第十六节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99 第十七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0 第十八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4 第十九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3 第二十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4 第二十一 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错误!未 定义书签。 第二十二 节 备查文件


...........................................................................................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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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等有关 法规及《 银河银泰 理财分 红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基金合同签字方对其的合法修订; 招募说明书: 指 《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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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指 《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 新)》,是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 新的文件;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的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法》 : 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指2004年6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4年8月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指2011年6月9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1年10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 商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取 得和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的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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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用以记录各 自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直销机构: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代为办理销售服务 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年满18周 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 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元: 指人民币元;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 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 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合同达到生效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告基金 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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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日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 + 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权益登记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届时在持有人名册上所载明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享有 相应的权利; 除息日: 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分红方案中确定的将红利从基 金净资产中扣除的日期; 认购: 指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单个开放日针对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 金总份额的10%时,为该基金的巨额赎回。单个开 放日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加 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再扣除当日发生 的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 申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 基金转换: 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指基金管理人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表示持有 人对基金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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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从事的其 他投资等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其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与负债的价值,用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单位资产净值的过程;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 素, 包括但不限于: 相 关法律、 法规或规章的变更; 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 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 争或动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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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3、设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4、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5、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6、电话:021-38568888 7、联系人:罗琼


8、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 MBA 。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8 年至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工作, 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 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 科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 年 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 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 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 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2016 年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董事范永武先生, 中共党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厦门大学 会计学博士, 哥伦比亚大学硕士, 持有注册会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 证书。18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1999 年7 月至2014 年1 月任职于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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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并购监管二处处长等职务;2014 年1 月至2015 年1 月, 担任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11 月,担任中信并购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王志强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2006 年 3 月被选举为 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第三届董事会、 第四届董事会连任。 历任上 海机电 (集团) 公司科 长、 处长、 总会计师, 上海久事公司计财部副总, 上海市 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 副总会计师等职。 现任上海市城市建 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大学本科学历。2006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第三届董事会、 第四届董事会连任。 曾任职于湖南人造 板厂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广电总公司、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现任深圳市 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付华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 年 3 月被选举 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历任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投资主管, 首 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助理, 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 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陆地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7 年 2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历任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 中国银河 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机构部副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北京安外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中 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部董事长秘书, 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股权管理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企业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17 年 2 月被 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厂技术 员、 大港油田局办公室科员、 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员, 现任中石油集团公司资 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 年 6 月被 选举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第二届、 第三届、 第四届董事会 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 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 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 现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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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 律师 。2015 年11 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 国家经济 委员会外事局干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会国际部干部, 日本野村证券 株式会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 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 现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 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 心主任。 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 中国 银监会外聘专家、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 中国国际金融 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师。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 历任 中国人 民银行 国家外汇 管理局 办公室 副主任、主 任; 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主任;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 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李立生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 所助理研究员, 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发展部副经理, 中国银河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副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 员,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 基金管理部总监、 基金经理、 金融工程 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朱洪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华 融信托投资公司华东分部总经理、 远东房地产公司总经理; 银河证券上海总部党 委书记、 总经理、 公司 纪检委员; 亚洲证券 ( 银河证券党委派任) 总 裁、 党委书 记; 银河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等职, 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监事赵斌先生,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11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 银河证券 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范永武先生, 中共党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厦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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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计学博士, 哥伦比亚大学硕士, 持有注册会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 格证书。 18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 1999 年7 月至2014 年1 月任职于中国证监会, 担任并购监管二处处长等职务;2014 年1 月至2015 年1 月, 担任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11 月,担任中信并购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7 年12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 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路 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 和平路营业部副总经理,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 尔滨和平路营业部总经理、 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总 裁办公 室秘书处 副处长 、处长 、 (党委 办公室 )副主 任,中国银 河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总 裁办公室 (党委 办公室 )副主任 (主持 工作) ,期间任北 京证券业 协会秘 书长( 兼),中 国银河 金融控 股有限责 任公司 战略发 展部执行总 经理,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 中共党员, 研究生学历, 硕士学位。 持有中国注册会计 师、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 证书, 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 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审、 财务、 资产 评估等工作。 2007 年加入 银河基 金 ,先后任 监察部 监察稽 核(内审)、财 务部总 监 、综合管理 部总监。 2、基金经理 张杨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CFA,14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于上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从事宏观经济及股票策略研究工作。 2008 年 9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监助理、 基金经理。2011 年10 月起担任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起担任银河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起担任银河大国智造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李立生 先生,2004年3 月至2005 年3月 ;王彤 京先生 ,2005年3月至2006年11 月; 李昇先生,2005年12月至2007年1月; 徐小勇先生,2008年8月至201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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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风华女士,2007年1月至2012年1月;张杨先生,2011年10月至今;杨琪女士, 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 。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范永武先生,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 南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战略规划部总监吴磊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监韩晶先生,股 票投资部副总监张杨先生,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神玉飞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 募集本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按照 招募说明 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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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 管理人 严格遵 守《证券 法》 、 《证券 投 资基金法 》 、 《 信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不同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该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 业务; (4)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5)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6)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7) 以基金财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8)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 将基金财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 (10)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 管理人 将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督促 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 对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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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被代理人、 被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内控架构体系、 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定 位管理系统等。 其中, 内控架构体系分成员工自律、 各部门内设风险经理的监督 和检查、 总经理领导下的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 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及督 察长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等四个层次; 与此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个多层 次的管理制度体系来加强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公司章程、内部控制指引、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管理暂行办法与业务手册等五个层次; 风险定位管理系统则 是在分析公司业务和流程中的风险点、 评估风险的大小和等级、 针对潜在风险点 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基础上形成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内 外市场形势的变化,对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进行及时的修整和完善。 基金管理人据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 业务操作程序与风险控制措施,从 而进一步防范风险, 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 1. 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专门设立了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并下设督察长 办公室作为其常设机构, 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指导公司监察部 的日常工作。 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 每季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 分 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如发现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督察长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2. 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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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财务管理与基金会计核算严格区分。 公司财务管理主要通 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策、 制度和准则, 如实、 准确地反映公司各项业务活 动及成本开支情况。 与此同时,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基金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 岗位工作手册, 根据全面性、 独立性、 相互制约等原则针对各个风险点建立起了 严密的基金会计控制系统。 3.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行为、 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提高 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为此,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化、 标准化的聘用、 培训、 考评、 晋升 及淘汰制度 体系,提高员工业务与道德素质,努力塑造出业内一流的员工队伍。 4. 投资控制制度 (1) 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 定资产配置比例, 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 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 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室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2) 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小组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 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 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3) 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 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 时进行预警。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 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 动预警,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小组反馈预警情况; (4) 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 投资限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 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一定比例等) 。 基金经理小组构建组合时不 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 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5) 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小组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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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 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6) 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 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制) 。 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基金经理小 组及监察稽核的双重监控:基金经理小组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 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5. 会计控制制度 (1) 具有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操作及控制规程,确保 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2)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双人复核制度以及与 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3)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 头寸管理制度; (4)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6. 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 数据传输与 网络安全管理、 软硬件的维护、 数据的备份、 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 危机处理 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 、 基金托 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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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郭明 二 、 主要人 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平均年 龄 33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 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 基金托 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 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 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 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 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 至2018 年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74只。自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 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 体评选的6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 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 托管人的职责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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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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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2005、2007、2009、2010、2011 、2012、2013、2014、2015 、2016、 2017共十一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 审阅, 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 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 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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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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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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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内部风险控制始 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 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和有关 基金法规 的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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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网址: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徐佳晶、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院A-F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 (010)56086900 传真: (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90-108 号光华大厦西座三楼(邮编: 510620) 电话: (020)37602205 传真: (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206 号三层 电话: (0451)82812867 传真: (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01 号3 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 (邮编:210019) 电话: (025)84671299 传真: (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6F (邮编:518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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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755)82707511 传真: (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 www.ccb.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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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0)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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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2)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 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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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1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 www.gf.com.cn (1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朱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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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19)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主楼17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2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2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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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zts.com.cn (2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 32 层、36 层、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孔亚楠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2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欣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2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宁金彪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2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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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26)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2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2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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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9)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8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 www.scstock.com (31)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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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lzq.com (3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钱欢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 www.hazq.com. (3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3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3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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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 号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米硕 电话: (0551)68167601 传真: (0551)622077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95578 网址: www.gyzq.com.cn (3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3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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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3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0)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777723 联系人:汪明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4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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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591)887841150 联系人:王虹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 www.hfzq.com.cn (4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肖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com.cn





(44)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45)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 501、 502、 1103、 1601-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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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716 法定代表: 沈继宁 电话:(0571)87789160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陶志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4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 号华远华中心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盘古大观40 层 法人代表:高利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联系人:程博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20 层经纪业务管理部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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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468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49)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8 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5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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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网址:www.nesc.cn (53)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5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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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 53686888


传真:(021) 53686100-7008,(021) 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5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 (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5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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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5080566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 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59)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盘古大观40-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程博怡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网址:www.e5618.com (6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 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61)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 号 法人代表:步国旬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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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njzq.com.cn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浦东新区峨山路613 号6 幢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 www.huaan.com.cn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南大道35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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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 号保利广场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8)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 号高地中心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566 网址: www.pyfund.cn (9)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网址: www.wy-fund.com (1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企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cn (1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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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2)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3)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 号五栋大楼C 座702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4)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或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15)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 座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16)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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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网址:www.niuji.net (17)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北京财富中心A 座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 网址:www.pjfortune.com (1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 号中达广场201 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9)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大厦1307 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00500 网址: www.rffund.com (20)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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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 弄2 号楼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91fund.com.cn (2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 号 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2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 号北美广场A 栋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4)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25)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 号15 层办公楼一座15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9355 网址:www.kstreasure.com (26)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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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厦门市思明鹭江道2 号第一广场15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0-777 网址: www.xds.com.cn (27)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28)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 区4 楼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29)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1 号楼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30)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6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6-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31)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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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12 网址:www.jnlc.com (32)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33)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一期)第七 幢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户服务电话:(027)87006003 网址:www.buyfunds.cn (34)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12 号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3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 号嘉盛中心30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3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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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站:www.fundzone.cn (37)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站:www.jincheng-fund.com (38)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 号楼1119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1-500-882 网站:www.lanmao.com (39)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 座二层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 号鹏润大厦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网站:www.gomefund.com (40)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 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站:www.keynesasset.com (41)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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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43)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44)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 号4 层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网址:jr.jd.com (45)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46)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025-6569 网址:www.wacaijijin.com (47)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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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48)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0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公司网站:www.cmiwm.com (49)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50)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51)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 号楼 1 层南部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客户服务电话:400-855-7333 网址:www.jhjfund.com (52)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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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登记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立达 电话:021-38568888 传真:021-38568970 联系人:刘晓彬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 张兰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


石静筠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第六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一) 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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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网址: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赵冉、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 6 号院 A-F 座三 层( 邮编:100045) 电话: (010)56086900 传真: (010)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90-108 号光华 大厦西座三楼(邮编: 510620) 电话: (020)37602205 传真: (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206 号三层 电话: (0451)82812867 传真: (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01 号3 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 (邮编:210019) 电话: (025)84671299 传真: (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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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6F (邮编:518046) 电话: (0755)82707511 传真: (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二)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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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9、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31、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33、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3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3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3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40、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4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5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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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5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9、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第三方独立销售机构: 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8、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9、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2、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3、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4、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15、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6、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7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9、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20、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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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4、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5、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6、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27、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8、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9、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0、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31、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2、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3、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4、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3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7、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38、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39、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0、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1、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42、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公司 43、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4、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5、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6、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47、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8、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49、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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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1、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交易所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实施日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刊登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 格。 本基金已 于2004 年4月5 日开始办 理日 常申购 , 于2004年6 月10 日开始 办理赎 回、转换业务。 三、申购限制 1.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 包含申购费用) ,追加投资 金额最低为 10 元(包含申购费用)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 基金管理 人保 留规定 单 个投资者 累计 持有基 金 份额上限 的权 利,必 要 时 予以实施。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各项限制。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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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应当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 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在销售机构保留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视同无效,不予成交。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 请,正常情况下,本基 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 日 内为投 资者 对该 交易 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在T +2 日 后( 包括 该日 ) 投资者 可向 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全额到帐, 则相关申购不 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的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于T 日 提交后,基金管理人将 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 规定将 赎回款项在T+7 日内划 往赎回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相关款项的支付 办法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基金申购份数的计算 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一: 某投资者申购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10,000 元, 假定T 日该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为1.1000 元,计算过程如下: 由于本基金采用后端收费方式,申购时不需交纳申购费 申购份数=10,000/1.1000=9,090.9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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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需交纳后端认购/ 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 最小值 (认购/ 申购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赎回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费率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后 端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 说明: 后收申购费的计算基数将按现值 (按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计 算) 和拟赎回基金份额的购入成本两者中的较低金额计算。 当市值上升比最初购 入成本高时,投资者按购入成本计算申购费,不需支付升值部分的后收申购费, 如果市值下降,按较低的市值计算申购费,不需支付减值部分的后收申购费。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认购基金份额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 用,并分别在半年后、一年半后赎回 10,000 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 为 1.020、1.150 元,各笔赎回扣除的后端认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份数(A)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面值(B) 1.000 1.0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C) 1.020 1.150 赎回总额(D=A×C) 10,200 11,500 适用后端认购费率(E) 0.80% 0.5% 后端认购费(F=A×min(B,C)×E) 80 50 适用赎回费率(G) 0.6% 0.3% 赎回费(H=G×D) 61.2 34.5 赎回金额(I=D-F-H) 10,058.8 11,415.5 例三: 假定某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该投资 人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并分别在半年后、一年半后赎回 10,000 份,赎回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100、 1.300 元, 各 笔赎回扣除的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 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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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1 赎回2 赎回份数(A) 10,000 10,000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1.2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C) 1.100 1.300 赎回总额(D=A×C) 11,000 13,0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E) 1.0% 0.6% 后端申购费(F=A×min(B,C)×E) 110 72 适用赎回费率(G) 0.6% 0.3% 赎回费(H=G×D) 66 39 赎回金额(I=D-F-H) 10,824 12,889 3. 申购份额 、余 额的处 理 方式:申 购的 有效份 额 为按实际 确认 的申购 金 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四舍五入。 4.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 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四舍五 入。 本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 舍五入。 5. 各基金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在 T 日当日收市后 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是: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当日基金总份额。 六、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在满足一定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针对基金的 申购申请。 2、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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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 时;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5)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 施; (6) 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 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7)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行为; (8)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 员支持等条件不具备; (9)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发生上述 (1)、( 2)、( 5)、( 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在满足一定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针对基金的 赎回申请。 2、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部分或全部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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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4)基金 连续 两个开 放日以上 发生巨 额赎回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必 要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 (5)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或 注册登记 机构的 技术保 障或人 员支持等条件不具备; (6)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 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支付的, 可支付部分按每 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 放日予以支付。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3、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暂停 基金的 赎回, 基金管理 人应立 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 及时在 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针对某个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为该基金的巨额赎回。 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 是指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加 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 再扣除当日发生的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及基金 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申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对该基金巨额赎回的处理不影响其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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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接受全 额赎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兑 付 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兑 付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发生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其余部分延迟 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下一个 开放日的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 并以此类推, 直 到申请份额 全部赎回为止。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 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基金 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 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 直至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至全部赎回为止。 如 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 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3. 当发生巨 额赎 回并部 分 延期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并应当尽快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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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果某个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则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时,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以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 但不 得超 过正常支 付时间 以外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 在至少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九、其他 (一)基金的转换 1、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 是指投资者 将 其持有基金的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基金 的份额。 2、基金的转换开始日和业务办理时间 (1) “未知价” 原则, 即基 金份额间的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 人在本 基金存 续 期的适当 时候 , 可以 开始 办理基金 间的转 换, 具体 业务办 理 时间在 基金转换 开始公告 中列明 。基金管 理人最迟 应于转 换开始前3个 工作 日在至 少 一种指定 媒体上 公告。 3、基金的转换原则 (2) 投资者的转换申请须以份额申请提出, 指明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名 称。 (3) 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 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 于 100 份基金份额。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 原则,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间转换的计算 基金份额间的转换按照转换申请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 转换金额=转换份数×T 日转出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转换份额=(转换金额—转换费用)/ T 日转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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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基金转换申请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减 少转出 基金权益、 增加转入基金权益的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 回转入部分 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对上述基 金转换 的业务 规则及注 册登记 时间进 行调整, 最迟应 于调整 生效前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参与对巨额赎回的认定。 因此, 在某 个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 出现基金转换, 对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视同赎回处理, 采用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 ) 接受全额转换: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和转 换申请时, 按照上述的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全额满足投资者的基金转换 申请。 (2) 接受部分转换: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没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和 转换申请时, 可以按部分比例满足基金转换申请, 该比例与满足赎回 的比例保持一致。 没有满足的基金转换申请作无效处理, 不能自动顺 延至以后的工作日。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1) 在满足一定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针对某个 基金的基金转换申请。 对个别基金的上述处理不影响其他基金的正常 转换。 (2)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 基金转换申请: (i ) 不可抗力; (ii) 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iii ) 某基金连续两个 开放 (iv ) 基金管理人 认为某 基金 继续接受申 购可能 对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日以上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必要暂停 接受该基 金份额 的转出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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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因此 (v) 基金管理人 认为会 有损 于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权益的 基金转换 行为; 暂停接受 该基金 份额的 转入申请 ; (vi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售机 构或注 册登 记机构的技 术保障或 人员支持等条件不具备; (vii )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规定或 经中 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3) 发生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须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报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8、暂停基金转换公告和重新开放基金转换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基金转换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 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 管理人最 迟应提 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指 定媒体上 连续刊 登重新 开放基金转 换的公告。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的非交易过户申请仅限于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以及 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情况。 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或其他个人、 组织; 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的 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强 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2、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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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到直销网点须符合最 低数额限制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在进行转托管 时, 可以将 其托管在某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 办理转托管业务的持有人需 在拟转托管转入的销售机构登记并开立基金的交易账户后, 在原销售机构办理转 托管转出手续, 相关的基金份额将在过户登记确认后自动转入持有人指定的销售 机构。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固定渠道,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具 体办理方法和地点参照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以及相关业务公 告。 第七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追求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方向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 股 票、 央行票据、 回购等金融工具, 以及未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金 融工具。 其中, 债券投资包括国债、 金融债、 信用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 (包 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多因素分析框架, 从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因素、 微观因素、 市场 因素、 资金供求因素等五个方面对市场的投资机会和风险进行综合研判, 适度把 握市场时机, 合理配置股票、 债券和现金等各类资产间的投资比例, 确定风格资 产、行业资产的投资比例布局。 在遵循多因素分析框架的评估程序的同时, 本基金将运用优化的固定比例组 合保险机制(CPPI), 根据基金净值的损益情况,动态设定一个相对安全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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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占基金净值的上限比例,以实现控制股票投资风险暴露的目的。 根据本基金的固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上限比例的确定公 式为: 放大倍数 × ( 当年 最 大投资损 失控制 目标+ 当年债券 和现金 组合的 预期收 益率)。 其中, 放大倍数根据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实证分析结果来确定。 在基金合同生 效之初,本基金设定初始的当年最大投资损失控制目标为 3% 。基金在正常情况 下,投资损失控制目标设置规则如下: 如果上年度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0 时: 当年最大投资损失控制目标=上年度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3% 如果上年度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0 时: 当年最大投资损失控制目标=3% 以上股票投资上限比例将定期计算,每月由数量分析小组提交跟踪分析报 告。 在每季度末,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根据市场和基金年内累计净值收益情况, 做 出是否修正股票投资上限比例的决定。 如果基金在该季度期内的累计净值出现明 显增长, 则股票投资的上限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如果基金在该季度期内的累计净 值出现明显下降,则股票投资的上限比例将适当降低。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投资风险控制计划的指导下, 获取股票市场投资的较高收益。 本 基金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股票选择, 主要投资于经评估或 预期认为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价值型股票和成长型股票, 同时兼顾较高的流动 性要求。 本基金对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评估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 法。 定性分析主要考虑企业的基本素质、 行业地位、 发展战略、 盈利模式、 竞争 优势、 财务状况、 增长潜力等因素。 定量评估主要参考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性净 现金流量、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指标。 在经过上述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估筛选后,对入选股票的价值被低估的程度、 未来增长潜力、 风险以及市场流动性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评估, 精选个股, 构建股 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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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金融市场环境及利率走势的综合判断, 在控制利 率风险、 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基础上, 通过类属配置、 久期调整、 收益率 曲线策略等构建债券投资组合,为投资者获得长期稳定的回报。 (四)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1、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 委员会 为基金 投资的最 高决策 机构, 主要职责 是确定 资产配 置政策、 审批重大投资决定等。 基金经理 的主要 职责是 根据投资 决策委 员会的 授权,在 其权限 范围负 责所管理 基金的日 常投资 组合管 理工作, 并具体 落实投 资决策委 员会关 于该基 金的投资管 理的决议。 2、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3) 处理好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匹配关系, 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 与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 3、交易机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五)投资程序 1、投资分析和研究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研究部, 从宏观经济形势、 行业发展趋势、 证券市场热点 及上市公司基本情况等多个角度综合分析, 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进行研究, 制定 投资策略建议和投资建议。 研究部负责对符合限制规定的拟投资对象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经过评级、 估值、特征分析和风险评判等,通过严格的筛选程序,汇总编制成基础股票库。 在此基础上, 针对本基金的特点, 考虑市场价格与合理价格的偏离程度、 拟投资 对象的收益与风险特性、 市场流动性等因素, 在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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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对象建立本基金的备选股票库,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做出调整。 2、制定资产配置策略与比例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宏观研究、 行业研究和市场研究等结果, 考虑市场运行 的周期因素,对投资策略和投资建议进行仔细讨论并确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 略, 规定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 现金等金融工具的配置比例 (或范围) 以及行 业投资的比例(或范围) ,授权基金经理负责具体实施。 3、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小组在授权的范围内,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比例或 范围等, 从备选股票库、 债券品种中选择投资对象构建投资组合, 并负责进行投 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中央交易室。 中央 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风险管理与组合的调整 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 监察 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 数量分析小组定期对基金投资业绩进行评估和风险 分析, 并通过监察部呈报给公司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督察员办公室、 投 资决策委员会、 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 在监察部和数量分析小组提供的风险分析 和评估报告的基础上, 基金经理定期回顾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与风险来源, 根据 市场变化和投资阶段成果定期反思有关各项因素, 并关注股票评级和备选股票库 等的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前述投资过程不断进行周期检讨及优化调整, 在维护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长期的资本增值和适度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组合


1、 本基金投资 组合在 遵守法律、法规、中 国 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 规 定的投资限 制的同时,还将遵守 基 金管理人内设监察部 所 制定的投资对象限制 。


2、 本基金的投资组 合 遵循下列比例规定:


(1) 本基金持有一 家 公司的股票,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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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基金与由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3) 投资于股票、 债 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 产总值的80%,


(4) 投资于国债的 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的2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 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 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 通股票的1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 股票的30%; (7) 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 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 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的因素致 使 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 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 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 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 围保持一致; (9) 遵守法律、法规或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 例 限制。


在本基金成立后六个 月 内,达到上述比例限 制 及基金合同中规定的 本 基金投资组 合 的比例范围。除上述第 (7)、(8)项外 ,因 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 等原因导致的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 合理期限内调整基金 的 投资组合, 以 符合上述规定。法律 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 时,从其规定。


五、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或 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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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有关规定,由 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 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六、业绩比较标准 上证A 股指数×40%+中证全债指数×55%+金融同业存款利率×5%。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 使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 本投资组合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876,272,845.57 73.03 其中:股票


876,272,845.57 73.0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53,398,902.40 21.12 其中:债券


253,398,902.40 21.12 资产支持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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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64,067,038.87 5.34 8 其他资产


6,110,837.35 0.51 9 合计





1,199,849,624.19





100.00


1.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1.2.1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 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03,912,336.19 51.85 D 电力、热 力、 燃气 及水生 产和 供应业 71,559.85 0.0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49,821,156.00 4.2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78,747,176.42 6.76 I 信息传输 、软 件和 信息技 术服 务业 4,121,548.00 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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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金融业 71,232,602.90 6.12 K 房地产业 4,493,147.37 0.3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487,626.14 0.1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62,385,692.70 5.36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76,272,845.57 75.23


1.2.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 港股通投 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1.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304 洋河股份 657,646 86,546,213.60 7.43 2 600519 贵州茅台 90,000 65,831,400.00 5.65 3 600763 通策医疗 1,281,810 62,385,692.70 5.36 4 600754 锦江股份 1,611,704 59,568,579.84 5.11 5 600867 通化东宝 2,475,319 59,333,396.43 5.09 6 603589 口子窖 922,728 56,701,635.60 4.87 7 600298 安琪酵母 1,505,830 53,728,014.40 4.61 8 603883 老百姓 599,100 49,821,156.00 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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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300408 三环集团 1,628,833 38,277,575.50 3.29 10 000333 美的集团 708,300 36,987,426.00 3.18





1.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82,819,902.40 15.6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0,579,000.00 6.0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0,579,000.00 6.0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53,398,902.40 21.75


1.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 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10107 21 国债 ⑺ 808,590 82,637,898.00 7.09 2 019303 13 国债 03 500,020 50,112,004.40 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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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70024 17 附息 国债24 500,000 50,070,000.00 4.30 4 130229 13 国开 29 300,000 30,015,000.00 2.58 5 018002 国开 1302 200,000 20,300,000.00 1.74





1.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 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未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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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未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1.10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 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2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 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3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1.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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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21,760.3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233,877.04 5 应收申购款 155,200.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110,837.35


1.11.4 报告期末 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 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 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1.6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 述部分 无。 第八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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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有关业绩数据经 托管人复核,但未经审计。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 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4.03.30-2004.12.31 -9.01% 0.50% -11.68% 0.54% 2.67% -0.04% 2005.01.01-2005.12.31 0.85% 0.96% 3.53% 0.55% -2.68% 0.41% 2006.01.01-2006.12.31 106.47% 1.18% 41.90% 0.54% 64.57% 0.64% 2007.01.01-2007.12.31 118.78% 1.89% 32.18% 0.88% 86.6% 1.01% 2008.01.01-2008.12.31 -45.57% 1.86% -29.40% 1.14% -16.17% 0.72% 2009.01.01-2009.12.31 51.60% 1.42% 28.03% 0.76% 23.57% 0.65% 2010.01.01-2010.12.31 18.51% 1.24% -4.47% 0.57% 22.98% 0.67% 2011.01.01-2011.12.31 -15.40% 0.92% -7.02% 0.47% -8.38% 0.45% 2012.01.01-2012.12.31 3.83% 1.03% 3.85% 0.44% -0.02% 0.59% 2013.01.01-2013.12.31 22.32% 1.25% -1.43% 0.47% 23.75% 0.78% 2014.01.01-2014.12.31 13.97% 1.17% 25.03% 0.47% -11.06% 0.70% 2015.01.01-2015.12.31 57.51% 3.00% 9.23% 0.99% 48.28% 2.01% 2016.01.01-2016.12.31 -19.78% 2.52% -5.26% 1.01% -14.52% 1.51% 2017.01.01-2017.12.31 17.39% 0.85% 2.52% 0.22% 14.87% 0.63% 2018.01.01-2018.06.30 -11.57% 1.22% -3.39% 0.43% -8.18% 0.79%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535.98% 1.48% 84.65% 0.66% 451.33% 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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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04 年3 月30 日本基金成立, 根据 《银 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金应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止本报告期末, 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第九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及从事的其他投资等形 成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的账户 基金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和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账户相独立。 基金专 用账户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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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 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财 产的管 理、 运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解 散、被 依法 撤消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 以书面 形式加 密传真至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 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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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 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不 再存在 活跃市 场,且其 潜在估 值调整 对前一 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 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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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从配 股除权 日起到配 股确认 日止, 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 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 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当估值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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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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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据 法院判 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错 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 估值的情形 1、与本 基金投 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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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应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 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一节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的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该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则: (1)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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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4) 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在符合上述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如果已经实现收益, 则本基金可进行多次分红; (6)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3、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4、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和公告: 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5、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 益分配 采用红 利再投资 方式免 收再投 资的费用 ;采用 现金分 红方式,则 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一定的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 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分红公告中规定。 (2)收 益分配 时发生 的银行转 账等手 续费用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承担;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 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 额。 第十二节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 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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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信息披露费; 6、会计师、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 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的年 费率计 提。基 金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 逐日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 金托管 人于次 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节假日、 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 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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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费用 基金运作费用中其他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 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期间采用后端收费方式, 即投资者在赎回时交纳申购费用。 申 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主要用于本系列基金的宣传推广、 市场 营销等相关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计算公式如下: 后端申购 费用= 赎回份 额×最小 值(认 购/申 购日基金 份额资 产净值 ,赎回 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 1.0% 1 年以上 2 年以内(含 2 年) 0.6% 2 年以上 3 年以内(含 3 年) 0.3% 满 3 年以上 0 以上的一年按 365 天计算。 说明: 后收申购费的计算基数将按现值 (按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计 算) 和拟赎回基金份额的购入成本两者中的较低金额计算。 当市值上升比最初购 入成本高时,投资者按购入成本计算申购费,不需支付升值部分的后收申购费, 如果市值下降,按较低的市值计算申购费,不需支付减值部分的后收申购费。 2、 赎回费 基金持有人在办理赎回时须交纳赎回费, 实际所收取的赎回费中 40% 为注册 登记费,归注册登记机构所有;其余部分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赎回费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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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6% 1 年以上 2 年以内(含 2 年) 0.3% 2 年以上 3 年以内(含 3 年) 0.1% 满 3 年以上 0 以上的一年按365天计算。 3、 转换费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规定具体参见转换开始公告。转换费用归基金管理人所 有。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相关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 最新的费率将 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中列示。 如调整费率, 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 率生效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针对特定的投资者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三、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履行 纳税义务。 第十三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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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报表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独 立的、 具有证 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 先征得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须经 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在2 个工作日内公告。 第十四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公开募 集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办理 。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将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 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 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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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募说明书(更新)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是 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内容包括: 1. 基金简介; 2. 最近一次公开披露的投资组合; 3. 基金经营业绩; 4. 基金的重要变更事项; 5.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更新)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四、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本基金的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资产净值公告等。 1. 年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年结束 之 日起九十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半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 束之日起 六十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3. 季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 束之日起 十五 个工作 日 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净值公 告: 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 资者的 权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定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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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收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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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 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招募说明书摘要、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相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 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 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制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五节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主要指由于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 政治、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进而引起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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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策风险。因国 家宏观经济发展政策、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 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的风险。 (2 )利率风险。市场 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 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 动。如 果市场利率上升, 本基金持有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 本金损失的风险; 如果市场 利率下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 )收益率曲线风险 。当短期、中长期债券 的相对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基 金资产的债券组合收益可能会下降。 (4 )利差风险。如果 国债、金融债等投资品 种与比较基准的利差出 现不利 方向上的扩大, 对国债、 金融债等品种的超额持有将导致基金资产收益低于基准 收益。 (5 )市场供需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 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 政策、 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等发生变化, 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市场可供 投资的证券数量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 最终影响证券市场的供需关系, 造成基金 资产投资收益的变化。 (6 )购买力风险。基 金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率 有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 ,从而 导致投资者持有本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力下降。 (7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 变化,各行业和上市公 司的盈 利水平呈现周期性变化, 影响到行业板块和个股的二级市场走势, 进而影响基金 收益。 (8 )上市公司经营风 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 况可能受到经营决策、 技术更 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 人才流动等多种因素影响,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并可 能出现损失。 2、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基金资产的投资品种不能迅 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的风险和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 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 行情、 投资人行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不同时期的证券交易活跃度不同, 流动性 也不同。 当基金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的时候, 增加或减少证券投资, 产生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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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波动, 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 (2) 投资者大额赎回。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 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 股 票、 央行票据、 回购等金融工具, 以及未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金 融工具。 其中, 债券投资包括国债、 金融债、 信用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 (包 含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 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 运作时间长, 市场透 明度较高, 运作方式规范, 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 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 变现需求, 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 极端市场情况下, 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 动性不足, 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 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 据过往 数据统计, 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 流动性风险可控, 当遇到极端市 场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及时启动流动性风 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多因素分析框架, 从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因素、 微观因素、 市场 因素、 资金供求因素等五个方面对市场的投资机会和风险进行综合研判, 适度把 握市场时机, 合理配置股票、 债券和现金等各类资产间的投资比例, 确定风格资 产、行业资产的投资比例布局。 在遵循多因素分析框架的评估程序的同时, 本基金将运用优化的固定比例组 合保险机制 (CPPI) , 根据基金净值的损益情况, 动态设定一个相对安全的股票 组合占基金净值的上限比例,以实现控制股票投资风险暴露的目的。


根据本基金的固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上限比例的确定公 式为:


放大倍数 x ( 当年最大 投资损失控制目标+当年债券和现金组合的预期收益 率)。 其中, 放大倍数根据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实证分析结果来确定。 在基金成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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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本基金设定初始的当年最大投资损失控制目标为3%。 基金在正常情况下, 投 资损失控制目标设置规则如下:


① 如果上年度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0时:


当年最大投资损失控制目标=上年度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3%


② 如果上年度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0时:


当年最大投资损失控制目标=3%


以上股票投资上限比例将定期计算,每月由数量分析小组提交跟踪分析报 告。 在每季度末,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根据市场和基金年内累计净值收益情况, 做 出是否修正股票投资上限比例的决定。 如果基金在该季度期内的累计净值出现明 显增长, 则股票投资的上限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如果基金在该季度期内的累计净 值出现明显下降,则股票投资的上限比例将适当降低。 2)股票投资 本基金将在投资风险控制计划的指导下, 获取股票市场投资的较高收益。 本 基金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股票选择, 主要投资于经评估或 预期认为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价值型股票和成长型股票, 同时兼顾较高的流动 性要求。 本基金对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评估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 法。 定性分析主要考虑企业的基本素质、 行业地位、 发展战略、 盈利模式、 竞争 优势、 财务状况、 增长潜力等因素。 定量评估主要参考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性净 现金流量、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指标。


在经过上述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估筛选后,对入选股票的价值被低估的程度、 未来增长潜力、 风险以及市场流动性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评估, 精选个股, 构建股 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 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金融市场环境及利率走势的综合判断, 在控制利 率风险、 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基础上, 通过类属配置、 久期调整、 收益率 曲线策略等构建债券投资组合,为投资者获得长期稳定的回报。 综上所述,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面的 前提下进行配置, 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 行业分散度较高, 受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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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 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 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 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 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开放式运作, 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 可对 资产进行必要的变现, 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巨额赎回。 同时将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 限结构等方式, 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 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 尽量减小 基金净值的波动。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金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前述单个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 章。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 前一 估值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 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 本基金 发生了 巨额赎回 ,基金 管理人 有可能采 取延期 办理的 措施以 应对巨额赎回, 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部分“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 因此在 巨额赎 回情形发 生时, 基金份 额持有人存 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 ,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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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由于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完全等因素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都可能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一定的影响。 5、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或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 诈、 交易 错误 、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此 外,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各 种交 易行 为、后 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导致投资者 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 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了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7、巨额赎回风险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基金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 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情 况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8、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2 )证券市场、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 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 正常工 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2)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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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 理人 直接办 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 金还通过 其他 代销机 构 代 理销售, 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 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六节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终止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 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 或连 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 基金终止; 2、 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自基金终止日, 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 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的清算 (一)基金清算小组 1、 基金清算小组: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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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清算程序 1、 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的剩余资产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 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规定期限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七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本节内容摘自《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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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按本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认购、 申购、 赎回并在 规定的 时间取 得有效 申请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3)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5)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因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销 售机构 、基金注 册与过 户登记 人的过 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8)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 本《基 金合同 》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资产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独立 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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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3) 销售基金份额并获得基金申购(认购)费用; (4)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 依据本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择、 委托、 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 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如认为 基金销售 代理人 违反本 《基金合 同》 、 基金销 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9) 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 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 前提 下,制订和 调整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除托管费以外的其它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2)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权 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3)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认 购、申 购和赎 回业 务或 委托其 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进 行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或委 托其它 机构 代理 该项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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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资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固有资 产相互独 立,保 证不同 基金在资产 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 依据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 《基金合同》 及 其它有关规定, 不得将其固有财产 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 金资产, 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不得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8) 依据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 《基金合同》 及 其它有关规定,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 依法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严格按照 《证券 投资基金法》 、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 编 制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告,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其它信息披露事项;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法规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2) 按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3) 按《证券投资基金法》 、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支付赎回款项;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证券投资 基金法 》 、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 并编 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保存基金资 产管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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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它相关资料;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者 由接管 人接 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过错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时,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过错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1) 因基金托管 人过错 造成 基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利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 投资 者造成损失 的应先 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 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24)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账 户分别设帐 、进行 基金 会计核算, 编制财务 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25)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 (2)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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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4) 设立专 门的 资产 托管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依据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以本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开立基 金托 管专 户和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以本 基金托管人及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帐户, 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 乙类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并负 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11) 采取适当、 合理 的措施, 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 回等事 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监会; (15)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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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 款项自基金托管专户划出;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 组, 参与基金资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时,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过错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 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 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6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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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变 更本基金 份额的 申购费 率、赎 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它情 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另有 规定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开会时间、 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 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 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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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 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通知 1、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 应当至 少提前三 十日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通过授权 委托书 委派其 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 议的召 开方式 由召集人 确定。 但决定 基金管理 人更换 、基金 托管人 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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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当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 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 具 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 时间(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后) 和地点,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 含当日) 未达到上述要求,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 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后),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 事内容 仅限于 本基金合 同第四 部分“ 一、召开 事由” 中所指 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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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持 有权益 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 10%或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 时提案( 临时提 案只适 用于现场 方式开 会) , 临时提案 最迟应 当在大 会召开日前 1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 日公告; (4)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 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 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 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 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 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 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 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 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 日公告。 否则, 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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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 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 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2)所 规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须经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 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更换、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 通讯开 会方式 的表决,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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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并 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如 果大会 主持人 对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可 以对所 投票数 进行重 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 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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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 或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 理人的 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 管人的 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终止的程序 基金终止后,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基 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 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对投资者按上 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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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完全一致。 第十八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本节内容摘自《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 号中建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6878 传真: (010)66106904 联系人:庄为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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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 存款、贷款、同业拆借 业务;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 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0 年 10 月14 日)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 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 财务顾问服 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 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 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 保;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 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 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 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 《证券 投资基金法 》、《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本 协议和 有关证 券法规的 规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 资对象 、基金资产 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 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本 协议或 有关证 券法规规 定的行 为,应 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 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 《证券 投资基金法 》、《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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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就 基金托管 人是否 及时执 行基金管理 人的划款指令、 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 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 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 导致基金资产灭失、 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 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 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本 协议或 有关证券 法规的 规定,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有 义务配 合和协 助对方依 照本协 议对基 金业务 执行监督、 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 基金 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 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 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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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 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 (认) 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发起 人在银行 开设的 “银河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基金 专户” 。 基金设 立募集 期满,由基 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 (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 资完成, 基金发起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 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 付。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 基 金托管人 的名 义在其 营 业机构开 设基 金托管 专 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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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 的通知》 、 《支付结算 办法》以及中国银监会的其他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六)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 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查 询及资金的清算。 2 、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使用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或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托管人对由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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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合同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签署。 合同原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上 市流通 的股票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a)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增发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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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 未上市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 收益率曲 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配股 权证, 从配股 除权日起 到配股 确认日 止,按估 值日市 价高于 配股价 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 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管 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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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相关各 方当事人参照通行做法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基金季报每季公布一次, 应按证监会的 《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法办法》 要求公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 个月公告 一次, 于截止 日后的 45 日内公 告。 半年报在 会计年 度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日内立即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5 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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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 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 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 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 人负责制定。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 议相关 各方当 事人经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报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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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基金托管人解 散、依法被撤销、破产 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 更换基 金托管人; (3 )因基金管理人解 散、依法被撤销、破产 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 更换基 金管理人; (4 )发生《证券投资基金法》 、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第十九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立并倡导“以客户为中心” 的服 务理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至上” 的企业价值观, 致力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完善的理财服务解决方 案和卓越的服务体验实践。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服务过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 造价值,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业和优质的理财服务体验。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需求、业务发展和技术变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共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主要利用两个公共接触点: 网 址和呼叫中心(Call Center )来提供公共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性化需 求与隐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采用服务定制的方式以及通过专业的理财顾问团队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持续完善服务。 主 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文件或纸质 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将现金收益转换基金份额申购的服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 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 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基金管理人将支 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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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呼叫中心及网站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账户查询的缺 省密码为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 (若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包含特殊 字符或中文, 该位字符以 “0” 替换) 。 为了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安全和隐 私权不受侵犯,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 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呼 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820-0860 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改基金查询 密码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以通 过电 话和网站 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400-820-0860)自动语 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账户余 额、 交易等信息的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以得到 各种网 上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 “鼠来宝” 网上基金平台可以进行 自助开户、基金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进 行服务定制。 (五)投诉和建议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呼叫中 心人工座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 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二十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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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如下: 1、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年度报告(2018.3.30) 2、银河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基 金所持 有股票估 值调整 的提示 性公告 (2018.4.20) 3、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1 季度报告(2018.4.23) 4、银河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基 金所持 有股票因 长期停 牌变更 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8.5.2) 5、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5.12) 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8.6.20) 7、银河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基 金所持 有股票因 长期停 牌变更 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 8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休假由他人代为履职的公告 (2018.7.5) 9、银河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基 金所持 有股票因 长期停 牌变更 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8.7.6) 10、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2 季度报告(2018.7.18) 1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民商基金销售 (上海) 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8.8.24) 12、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半年报(2018.8.28) 1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经 理的公告(2018.8.31) 14、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8.31) 15、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 定投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9.3) 1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 定投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9.10) 17、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2018.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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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 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二 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及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供公众免费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