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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工业革命(001103)

前海工业革命: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前海开源工业革命 4.0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 第2 号) 
 
 
 
 
 
 
 
 
 
 
基 金管理 人:前海 开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 人: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截 止日:2018 年9 月 27 日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2015 年2 月17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下发 的证 监许 可[2015]290 号文 注 册 募集 ,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5 年3 月 27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 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性, 充分考 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但 不限 于 : 市 场风 险 、 信 用风 险 、 管理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 合 规性 风险 、 股指 期货 投资风 险 、 本 基金 特有 的 风险 、 本 法律 文 件风险 收益 特征 表述 与销 售机构 基金 风险 评价 可能 不一致 的风 险 及 其他 风险 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管 理人提 醒投资人 基金投资 的 “买 者自负 ” 原则 , 在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8 年 9 月 27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 2018 年 6 月30 日( 未经 审计)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 基金的募集 ............................................................ 4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46 九、基金的投资 ............................................................ 54 十、基金的财产 ............................................................ 6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66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 配 ...................................................... 7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4 十六、风险揭示 ............................................................ 79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8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8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21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2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25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26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以及 《 前 海开 源 工 业革 命 4.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编写 。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 了 前海 开源 工业革 命 4.0 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或“基金 ” )的 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 资决策 有关的必 要 事 项,投 资人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 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前 海 开源工 业革 命4.0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前海 开源 工业 革命 4.0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本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前 海开 源工 业革 命 4.0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前海 开 源工业 革 命 4.0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前海 开源 工业 革命 4.0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 并经2012 年 12 月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 ,并 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 二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港口法>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及颁 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 年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起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1 日起 施行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 包括其 不时修订 )及相 关 法律法规 规定, 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 民币资 金进行境 内 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21、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4、 销售 机构 :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5、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7、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9、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业务 规则》 : 指《前 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39、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2、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5、巨额 赎回:指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基金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8、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2、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介 53、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54、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 行股票、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名 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住 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路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秘 书 有限公 司) 3、设 立日 期:2013 年1 月23 日 4、法 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5、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2 ]1751 号


6、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7、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深南 大 道7006 号 万科 富 春东方 大 厦22 楼 8、电 话:0755-88601888





传 真:0755-83181169 9、联 系人 : 傅 成斌 10、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11、存 续期 限: 持续 经 营 12、 股 权结 构: 开源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出 资 25% , 北 京市中 盛金 期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出 资25% ,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出 资 25% , 深 圳市和 合投 信资 产管 理合 伙企业(有限 合伙) 出资25%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王兆华 先生 ,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 国工商 银行 西安 市开 发区 支行副 行长 、 分行 信贷 处 处长 , 华 夏证 券西 安营 业 部总经 理 、 华 夏 证券济南 管理总部 党委书 记兼总经 理、华夏 证券总 裁助理兼 重庆分公 司党委 书记、总 经理 , 华夏证 券总 裁助 理 , 开 源 证券董 事长 、 总经 理 、 董 事 ,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龚方雄 先生 , 荣誉 董事 长 , 宾 夕法 尼亚 大学 沃顿 商 学院金 融经 济学 博士 。 国 籍: 中国 香 港。 曾任 纽约 联邦 储备 银 行经济 学家 , 美国 银行 首 席策略 师 、 全 球货 币及 利 率市场 策略 部联 席主管 , 摩根 大通 中国 区 研究部 主管 、 首席 市场 策 略师 、 首 席大 中华 区经 济 学家 、 中 国综 合 公司( 企业 )投 融资 主席 。2009 年 9 月 起担 任摩 根 大通亚 太区 董事 总经 理、 中国投 资银 行 主席。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荣 誉董 事长 。 王宏远 先生 , 联席 董事 长 , 西安交 通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美国哥 伦比 亚大 学公 共管 理硕士 , 国籍 : 中 国。 曾任 深圳 特 区证券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投资 总监 、 副 总经理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首席 投资 官 、 自 营 负责人 ,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联席董 事长 。 朱永强 先生 , 执行 董事 长 , 硕 士研 究生 , 国籍 : 中 国。 历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电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工程部 总经 理 、 技 术总 监 , 网 上交 易部 总经 理; 北 京世纪 飞虎 信息 技术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华 泰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助 理 、 副 总裁 ; 中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 业务 发展管 理委 员 会董事 总经 理 ;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 业务 线业务 总监 , 兼任 经纪 管理 总部总 经理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长。 蔡颖女 士 , 董 事、 公司 总 经理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 南方 证券 广 州分公 司营 业部电 脑部 主管 、 经纪 业 务部主 管 、 电 子商 务部 副 经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 南方 区域 总部 高 级经理 ,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华 南营 销中 心 ( 广州 ) 副总经 理、 广州分 公司 总经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公司 总经 理, 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周芊先 生 , 董 事 , 北 京大 学 DBA , 国籍 : 中国 。 曾任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中信证 券产 品委 员会 委员 、 中信金 石不 动产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经 理 , 信 保股 权投 资基金 董事 、 全国工 商联 商业 地产 专家 委员会 委员 、 中房 协养 老 地产专 委会 副主 任委 员 。 现任 北 京中 联国 新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范镭先 生 , 董 事, 本科 学 历, 国籍 : 中 国。 曾任 职 中国建 设银 行武 汉分 行 、 华安保 险北 京分公 司、 交通 银行 天津 分行、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向松祚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教授 , 高 级经 济师 , 国 籍 : 中 国。 著名 经济 学家 、 国际金 融战 略专家 , 中国 人民 大学 博 士, 美国 哥伦 比亚 大学 国 际关系 学院 国际 事务 硕 士 , 英 国剑 桥大 学 经济系 和嘉 丁管 理学 院访 问学者 。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 学财政 金融 学院 教授 、 国 际货币 研究 所理 事兼副 所长 、 美国 约翰 霍 普金斯 大学 应用 经济 研究 所高级 顾问 、 国际 货币 金 融机构 官方 论坛 (OMFIF )顾问委 员会副主 席、世界经 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 ) 国际货 币体系改 革 分论坛 咨询 顾问,曾 任中 国 农业银 行首 席经 济学 家。 申嫦娥女 士,独立 董事, 博士,教 授,博士 生导师 ,中国注 册会计师 (非执 业会员) , 国家税 务总 局特 邀监 察员 (2003-2010 )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西安 交通 大学 助 教、 讲师 、 副 教 授,北 京师 范大 学副 教授 、教授 。 Mr Shujie Yao ( 姚树 洁先 生) , 独立 董事 ,教 授, 国 籍:英 国。 英国 诺丁 汉大 学当代 中 国学学 院院 长 、 教 授 , 西 安交通 大学 特聘 讲座 教授 、 重 庆大 学 、 华 南师 范大 学、 华南 农业 大 学、 华中 农业 大学 、 渭 南 师范学 院等 大学 的特 聘教 授、 海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 院荣誉 院长 ; 英 国皇家 经济 学会 会员 、 英 国中国 经济 协会 会员 、 美 国比较 经济 学协 会会 员 、 美国经 济协 会会 员 ; 全 英 专业 团 体 联合 会副 主 席 ; 《 经济 研 究 》 、 《西安 交 通 大 学学 报 社 科版 》 、 《 当 代 中 国》 (英文 ) 等科 学杂 志的 编 委。 曾任 华南 热带 农业 大 学助理 教授 , 英国 牛津 大 学研究 员 , 英 国 朴茨 茅 斯大 学教 授、 主任 ,英国 伦敦 米德 尔塞 克思 大学教 授、 系主 任。 周新生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学 博士 学位 , 经济 学 教授 。 国 籍: 中国 。 历 任 陕西财 经学 院助教 、 讲师 、 副 教授 、 教授 、 工 业经 济系 副主 任 、 研 究生 部主 任、MBA 中 心主任 、 院长 助 理;曾 任陕 西省 审计 厅副 厅长、 任长 安银 行监 事长 ;2007 年 7 月 至今 任民 建 陕西省 委员 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副主委 。 曾任 第十 二届 全 国政协 委员 , 中国 工业 经 济学会 副会 长 , 中 共陕 西 省委政 策研 究室 特聘研 究员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骆新都 女士 , 监 事会 主席, 经济学 硕士 , 经 济师, 国籍 : 中国。 曾任 民政 部外 事处 处长 、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 监事 会主 席。 现 任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孔令国 先生 , 监事 , 美国 密苏里 大学 圣路 易斯 分校 MBA , 国 籍: 中国 。 曾任 职 深圳市 公 安局罗 湖分 局、 中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部、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专户 投资部 , 现 任江苏 联发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及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 任福利 先生 , 监事 , 大 学 本科学 历 , 国 籍: 中国 。 曾任职 中国 建设 银行 辽宁 省分行 、 泰 达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运 营部 、 方正 富邦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运营 部, 现任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务部 总监 。


刘彤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曾任 职汉唐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资 源 经 理、 海王 生物 股份 有限 公 司人事 行政 经理 、 顺丰 速 运集团 员工 关系 总监 、 英 大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主管 及银 泰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 运营总 监 、 总 裁助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执行总 监。 3、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王兆华 先生 ,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 国工商 银行 西安 市开 发区 支行副 行长 、 分行 信贷 处 处长 , 华 夏证 券西 安营 业 部总经 理 、 华 夏 证券济南 管理总部 党委书 记兼总经 理、华夏 证券总 裁助理兼 重庆分公 司党委 书 记、总 经理 , 华夏证 券总 裁助 理 , 开 源 证券董 事长 、 总经 理 、 董 事 ,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蔡颖女 士 , 董 事、 公司 总 经理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 南方 证券 广 州分公 司营 业部电 脑部 主管 、 经纪 业 务部主 管 、 电 子商 务部 副 经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 南方 区域 总部 高 级经理 ,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华 南营 销中 心 ( 广州 ) 副总经 理、 广州分 公司 总经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公司 总经 理, 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傅成斌 先生 , 督察 长 , 硕 士研究 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深 圳分 行科技 部 软 件 开发 工程 师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 监助理 、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监 、 执 行总 监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前海 开源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邱杰先生 ,经济学 硕士, 国籍:中 国。历任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 究部行 业研究员 、 中小盘 股票 研究 员 、 制 造 业组组 长 ; 建 信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现任 前 海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联 席投资 总监 , 前海 开源 股 息率 100 强 等权 重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金经理 、 前海 开源 再融 资 主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前 海开 源 清洁能 源主 题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前 海开 源 恒远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前海 开源 祥和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前海 开源 港股 通股 息率 50 强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 海 开源工 业革 命 4.0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和前 海 开源价 值成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邱 杰先 生具 备基 金从 业资格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情 况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荣誉 主席 朱永强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席王 厚琼 ,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联 席主 席曲扬 , 联席 投资 总监 赵 雪芹 、 丁 骏、 邱杰 、 史 程 , 首 席经 济学 家杨 德龙 , 执行投 资总 监王 霞、谢 屹,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秘书 肖立 强 。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募 集、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 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 《销 售办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 法规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 防 止 违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8 ) 违 反证 券交 易所 业务 规则 , 利 用对 敲 、 倒 仓等 非法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 扰乱市 场 秩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提 高 自 己; (10)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法 、有效 经 营,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科 学 、 严密、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1)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 当包 括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各级 人 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 有 效性 原则 。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应当 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 资 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 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6)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 具有 前瞻 性, 并且 必须 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 针、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 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相 应的 修 改和完 善。 3、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完 备、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公 司制 度体 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 度构成 。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 分为四 个层 面 : 第 一个 层 面是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 , 它是公 司制 定各 项规章 制度 的纲 要和 总揽 ; 第 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 管理制 度 , 包 括风 险控 制 制度 、 投 资管 理 制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司财务 制度 、 资料档 案制 度 、 业 绩评 估 考核制 度和 紧急 应变 制度 ; 第 三个 层面 是部 门业 务 规章 , 是 在基 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 上, 对各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岗 位设 置、岗 位责 任、 操作 守则 等的具体 说明 ; 第四个 层面 是业 务操 作手 册,是 各项 具体 业务 和管 理工作 的运 行办 法, 是对 业务各个 细节 、 流程进 行的 描述 和约 束 。 它们的 制订 、 修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 循相 应的 程 序, 每一 层面 的 内容不 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相 违背 。 公司 重视 对 制度的 持续 检验 , 结合 业 务的发 展 、 法 规 及监管 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不断 检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 备性、有 效性 。 (2) 内部 控制 组织 架构 1)董 事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2)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负责 批准 公司 风险 管理系 统 文件 , 即 负责 确保 每一 个 部门都 有合 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评定 和监 控该 部门 的 风险 , 负 责批 准 每一个 部门 的风 险级 别。 负责解 决重 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监 察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提交 风险管 理 报告和 风险 管理 建议 。 4)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并为 每一 个部门 的 风险管 理系 统的 发展 提供 协助 , 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 管理和 控制 的环 境中 实现 业务目 标 , 负 责 建立和 完善 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制 度与 流程 。 5)金 融工 程部 金融工 程部 负责 公司 投资 管理风 险、 信用 风险 、市 场风险 等日 常风 险管 理工 作,组 织 实施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与 绩效分 析工 作, 确保 公司 各类投 资风 险得 到良 好监 督与控 制。 6)业 务部 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负 责履行 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程 序,负 责本 部门 的风 险管 理系统 的开 发、 执行 和维 护,用于 识别 、 监控和 降低 风险 。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股 东会 、董 事会、 监事 会和 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健 全公 司 逐级授 权制 度 , 确 保公 司 各项规 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 各 项经 营业 务 和管理 程序 必须 遵从 管理 层制定 的操 作规 程, 经办 人 员的每 一项 工作 必须 是 在 业务授 权范 围 内进行 。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 授权必 须采 取书 面形 式 , 授权书 应当 明确 授权 内容 和时效 。 公司 授 权要适 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 部门和 人员 应建 立有 效的 评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已 不 适用的 授权 应及 时修改 或取 消授 权。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客 观,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业务 流程 , 形成 科学 、 有效的 研究 方法 ; 建立 投 资产品 备选 库制 度 , 研 究 部门根 据投 资产 品的特 征 , 在 充分 研究 的 基础上 建立 和维 护备 选库 。 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 保 持 畅通的 交流 渠道 ;建 立研 究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不 断提高 研究 水平 。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范原 则和 效率 性原 则制 定合理 的 决策程 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 应有明 确的 投资 授权 制度 , 并 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 应的约 束制 度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考核制 度 。 建 立严 格的 投 资禁止 和投 资限 制制 度 , 保证基 金投 资的 合法 合规 性。 建立 投资 风 险评估 与管 理制 度 , 将 重 点投资 限制 在规 定的 风险 权限额 度内 ; 对于 投资 结 果建立 科学 的投 资管理 业绩 评价 体系 。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投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 反馈系 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交 易部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公 平 的 交易 分配制 度 , 确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 进行反 馈 、 核 对和 存档 保 管; 同时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并 根据风 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 系 统, 对于 不同 基金 、 不 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整 、 及时 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司设 立 了信息 披露 负责 人 , 并 建 立了相 应的 程序 进行 信息 的收集 、 组织 、 审 核和 发 布工作 , 以此 加 强对信 息的 审查 核对 , 使 所公布 的信 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 息披露 的检 查和 评价, 对存 在的 问题 及时 提出改 进办 法。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经 董事 会聘任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董事 会授 权 , 督 察长 可 以列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独 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 价、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公 司内 部 控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公 司 明确了 监察 稽核 部及 内部 各岗位 的具 体职 责 , 严 格 制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 作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促 使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规范 运行 。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任 ; (2)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基 金管 理 人 承诺 根据 市场变 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 度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 联合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8 年 6 月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额 228,051.82 亿 元, 较上年 末增 加 6,807.99 亿 元, 增 幅3.08% 。 上 半年 , 本 集团 盈利平 稳增 长 , 利 润总 额 较上年 同期 增 加93.27 亿 元至 1,814.20 亿元, 增 幅5.42% ; 净利 润较上 年同 期增 加 84.56 亿元 至1,474.65 亿 元, 增 幅 6.08% 。 2017 年, 本集 团先 后荣 获 香港 《亚 洲货 币》 “2017 年 中国最 佳银 行” , 美国 《环 球金融 》 “2017 最 佳转 型银 行” 、 新加坡 《亚 洲银 行家》 “2017 年 中国 最佳 数字 银行” 、 “2017 年中 国 最佳大 型零 售银 行奖 ” 、 《 银行家 》 “2017 最佳 金融 创新奖 ” 及 中国 银行 业协 会 “年 度最 具社 会责任 金融 机构 ”等 多项 重要奖 项。 本集 团在 英国 《银行 家》 “2017 全球 银 行 1000 强” 中 列第2 位; 在美 国《 财富 》 “2017 年 世界500 强排 行 榜”中 列 第 28 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与 合规管 理处 、 基金 市场 处 、 证 券保 险 资产市场 处、理财 信托股 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 养老金托 管处、清 算处、 核算处、 跨境 托管运 营处 、监 督稽 核处 等 10 个职 能处 室, 在安 徽 合肥设 有托 管运 营中 心, 在上海 设有 托 管运营 中心 上海 分中 心, 共有员 工 315 余人 。 自 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 外部会 计师 事 务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审 计,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纪伟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 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 总 行计 划 财 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 并 在总 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资 托管 业 务部 、 授 信审 批部 担任 领 导职务 。 其拥 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龚毅,资 产托管业 务部资 深经理( 专业技术 一级) ,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 银行北 京市分 行 国际部 、 营业 部并 担任 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 和集团 客户 业务 等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资产托管 业务部 资深经理 (专业技 术一级) ,曾就职 于中国建 设银行 总行会 计 部,长 期从 事托 管业 务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产托管 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就职 于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投资 部、委 托代理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 从事 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 管理 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 长期从 事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 国 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 过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 保 险资 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8 年 二季 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857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国 建设 银行 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 赢 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国 建设银 行先 后 9 次获 得 《 全球托 管人 》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行 ” 、4 次 获得《 财资 》 “ 中国 最佳 次 托 管银 行” 、连续 5 年获 得 中债登 “优 秀资 产托 管机 构”等 奖项 , 并在 2016 年 被《 环球 金融 》评为 中国 市场 唯一 一家 “最佳 托管 银行 ” 、 在 2017 年 荣获 《亚 洲银行 家》 “最 佳托 管系 统 实施奖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 严 格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 运行 ,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及时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 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 保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闭管 理 , 实 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新一代 托管应 用监督子 系统” , 严格按照 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 同规定, 对 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 在 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每工 作日按时 通过新 一代托管 应用监督 子系统 ,对各基 金投资运 作比例 控制等 情 况进行 监控 , 如发 现投 资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 管理 人 进行风 险提 示 , 与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情 况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常 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通过 技术或非 技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求 基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如 有必 要将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直销 柜台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10 层 联系人 : 胥 阿南 电话: (0755 )83181190 传真: (0755 )83180622 (2)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电子 直销 交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微信公 众号 :qhkyfund 2、代 销机 构: 代码 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信息 1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 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服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3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富 卓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300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4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于 杨 电话:(021)20835779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5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福 建省 厦门 市思 明区鹭 江 道 2 号 厦门 第一广 场西 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6 江苏汇 林保 大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江苏汇 林保 大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地址 : 江 苏省 南京 市鼓 楼区 中山北 路 105 号 中环 国际 1413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言林 客服电 话:025-56663409 网址:www.huilinbd.com 7 上海挖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挖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 上 海浦 东新 区杨 高南 路 799 号陆 家嘴 世纪 金融广 场 3 号楼 5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客服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8 大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大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 贵 州省 贵阳 市南 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富 中国际 广 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荻 客服电 话:0851-88235678 网址:http://www.urainf.com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9 喜鹊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喜鹊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 1513 室 办公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 1513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皓 客服电 话:0891-6177483 传真:010-88371180 网址:http://www.xiquefund.com/ 10 上海有 鱼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有 鱼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浦东 大 道 2123 号3 层 3E-2655 室


法定代 表人 :林 琼 客服电 话:400-7676-298 网址:www.youyufund.com 11 民商基 金销 售( 上海 )有 限公司 民商基 金销 售( 上海 )有 限公司 地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张杨 路 707 号生 命人 寿大 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贲 惠琴 客服电 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12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 虹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杨浦 区昆 明路 508 号 北美 广场 B 座12F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徐 诚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3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地址 : 深 圳市 罗湖 区梨 园 路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4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 南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15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6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余 杭区仓 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徐 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7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8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 文二西 路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翠 柏路 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9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 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20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宝山 区蕴 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21 中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中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光 华 路 14 号1 幢 11 层 1103 号 法定代 表人 :朱 剑林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22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心 办公 楼二 期 53 层5312-15 单元 法人姓 名: 赵学 军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公司网 站:www.harvestwm.cn 23 乾道盈 泰基 金销 售 (北 京 ) 有限公 司 乾道盈 泰基 金销 售( 北京 )有限 公司 地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德 胜门 外大街 合生 财富 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客服电 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24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白 纸坊东 街 2 号经 济日 报社 A 综合 楼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李 婷婷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25 宜信普 泽 (北 京 ) 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宜信普 泽(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 国路 88 号楼 soho 现 代城 C 座 18 层1809 法人代 表: 戎兵 客服热 线:400-609-9200 网站:www.yixinfund.com 26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苏宁 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27 北京格 上富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北京格 上富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北 路 19 号楼710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联系人 :张 林 电话:010-8559-4745 客服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28 众升财 富 (北 京 ) 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众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望 京浦项 中 心 A 座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29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李 皓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30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 纪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 纪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 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31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 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马 鹏程 电话:010-57756084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32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室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熊 小满 电话:13466546744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3 深圳盈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深圳盈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莲 花街 道商报 东路 英龙 商务 大厦 8 楼 A-1(811-812 ) 法定代 表人 :苗 宏升 客服电 话:4007-903-688 网址:http://www.fundying.com/ 34 北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北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怀柔 区九 渡河镇 黄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朝 外大街 甲 6 号万 通中 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曲 哲伦 电话:010-58170820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35 一路财 富 (北 京 ) 信 息科 技 有限公 司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车 公庄大 街 9 号五 栋大 楼 C 座 702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36 北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高 静 电话:010-59158282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37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 外大 街19 号A 座1505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38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 自 由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 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4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毛 林






































联系电 话:021-80133597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公司网 站:www.fundhaiyin.com 39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 盛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于 龙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公司网 站:www.zhixin-inv.com 40 北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北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六 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浦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王 英俊 电话:4006236060 传真:82055860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网站:www.niuniufund.com 41 上海大 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上海大 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杨高 南路 428 号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客服电 话:021-20292031 网址:8.gw.com.cn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42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理 想 国际大 厦 9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理 想 国际大 厦 906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43 北京加 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加 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车 公庄大 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车 公庄大 街 4 号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李 美 电话:010-68292745 传真:010-68292964 客服电 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44 济安财 富 (北 京 ) 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济安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路 7 号北 京财 富中 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客服电 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45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明路 1500 号万 得大 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46 凤凰金 信 (银 川 ) 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 凤凰金 信( 银川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 技 产业 园 18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电话:010-58160168 客服电 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47 扬州国 信嘉 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扬州国 信嘉 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地址: 广陵 产业 园创 业 路7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浩 客服电 话:4000216088 网址:www.gxjlcn.com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48 深圳市 锦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深圳市 锦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区 前湾 一路 鲤鱼 门街1 号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管理局 综合 办公 楼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新 世界 中 心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学东 联系人 :柯 冬植 电话:0755-88914685 客服电 话:400-071-9888 网址:www.ananjj.cn 49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 自 由贸易 试验 区富 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长宁 区福 泉北 路 518 号8 号楼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0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 连 ) 有限公 司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地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李 春光 电话:18640999991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51 上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宜山 路 700 号 普天 信息 产业 园 2 期 C5 栋 汇付 天下 总部 大 楼2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皛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52 北京坤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坤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 北 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8 号 中粮 广场 B 座501 法定代 表人 :李 雪松 客服电 话:400-818-5585 网址:http://www.kunyuanfund.com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53 北京微 动利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微 动利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石景 山区 古城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富中 心 341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石景 山区 古城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富中 心 341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联系人 :何 鹏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服电 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54 北京富 国大 通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北京富 国大 通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公司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 定路 5 号院 3 号 楼中 建财富 国际 中 心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宝峰 客服电 话:010-50916833


400-088-0088 网址:www.fuguowealth.com 55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昆 明 路 518 号北美 广 场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56 深圳前 海京 西票 号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深圳前 海京 西票 号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 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罗湖 区 和平路 鸿隆 世纪 广 场 B 座 211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宏 联系人 :张 媛媛 电话:0755-66606451 客服电 话:400-800-8668 网址:www.ph6.com 57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育 场北 路 甲 2 号 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育 场北 路甲 2 号 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陈 铭洲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58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福 田街道 金田 路中 洲大 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南 七 道 12 号惠 恒 集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马 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fujiwealth.cn 59 武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武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湖 北省 武汉 市江 汉区武 汉中 央商 务区 泛海国 际 SOHO 城( 一期 ) 第7 栋 23 层 1 号、4 号 办公地 址 : 湖 北省 武汉 市江 汉区武 汉中 央商 务区 泛海国 际 SOHO 城( 一期 ) 第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陆 锋 电话:027-83863772 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60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学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1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南 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359 号国 睿大 厦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 文广 大 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62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 -3491 办公地 址 : 广 州市 海珠 区琶 洲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 际广场 南 塔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吴 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3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河南 自贸 试验 区郑 州片区 (郑 东) 东 风东 路东、 康宁 街 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王 璇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网址:http://www.hgccpb.com 64 奕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奕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 1 号 A 栋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南山 区海 德三道 航天 科技 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 健 办公电 话:075589460500 传真号 码:07552167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5 北京懒 猫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北京懒 猫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 楼安联 大 厦 715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客服电 话:400-6677098 网址:http://www.lanmao.com 66 深圳市 小牛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 司 深圳市 小牛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地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彩田 路瀚 森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 客服热 线:400-669-5666 网址:http://www.xiaoniuxcf.com/ 67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4 层 401-15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联系人 :江 卉 客服电 话:95118 ( 个人 业 务)、400-088-8816 (企业 业务 ) 网址:http://fund.jd.com/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68 北京电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电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 (京 广中 心)1 号楼 36 层3603 室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 8 号 富华 大厦 F 座 12 层B 室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张 旭 电话:010-56176118 传真:010-56176117 客服电 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69 大连网 金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大连网 金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体 坛 路 22 号诺 德 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樊 怀东 客服电 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70 中民财 富基 金销 售 (上 海 ) 有限公 司 中民财 富基 金销 售( 上海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联系人 :黄 鹏 电话:021-33355333 传真:021-63353736 网址:www.cmiwm.com 客服电 话:400-876-5716 71 上海云 湾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云 湾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新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200127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锦 康 路308 号6 号楼 6 层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电话: (021 )20538888 传真: (021 )20538999 联系人 :江 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72 深圳市 金斧 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深圳市 金斧 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南山 区粤 海街道 科技 园中 区科 苑路 15 号 科兴 科学 园B 栋 3 单元 11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南山 区粤 海街道 科苑 路科 兴科 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昕霞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 话:400-930-0660 网址:www.jfzinv.com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73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 北 京市 朝阳 区阜 通 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74 深圳市 华融 金融 服务 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华融 金融 服务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滨河 路 5022 号 联合 广 场 A 座裙楼 A30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滨河 路 5022 号 联合 广 场 A 座裙楼 A302 法定代 表人 :喻 天柱 联系人 :王 攀峰 电话:0755-83191351 传真:0755-82945664 客服电 话:400-600-0583 网址:www.hrjijin.com 75 深圳前 海凯 恩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深圳前 海凯 恩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 1 号 A 栋201 室 (入 驻前 海商 务秘书 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19 号金 润 大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联系人 :廖 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服电 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76 深圳市 前海 排排 网基 金销 售有限 责任公 司 深圳市 前海 排排 网基 金销 售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 1 号 A 栋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强 路 4001 号 深圳 市 世纪工 艺品 文化 市 场 313 栋 E-403 法定代 表人 :李 春瑜 客服电 话:400-680-3928 网址:www.simuwang.com 77 天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天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A 座五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客服电 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78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磊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3754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9 中衍期 货有 限公 司 中衍期 货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四 环中 路 82 号金 长安 大 厦 B 座 7 层 法人代 表: 马宏 波 客服电 话:4006881117 网址:www.cdfco.com.cn 80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 自 由贸易 试验 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朱 雅崴 电话:(021)38676767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81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张 颢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2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电 话:0755-82960167 联系人 : 黄 婵君 客服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83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 信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84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 业大 厦 C 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5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6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 )33389888 传真: (021 )33388224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客服电 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87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88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 厦 35 楼、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 厦 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89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客服电 话:95355 、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90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91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92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 南 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93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94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 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95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96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97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 报业大 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 报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胡 永君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98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联系人 :何 耀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99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梁 微 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100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大 同市 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 山 西省 太原 市长 治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 (0351 )4130322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101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102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合 肥市 政务 文化 新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 合 肥市 蜀山 区南 二环 路 959 号财 智中 心华安 证 券 B1 座 0327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103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桂林 市辅 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 国海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82047857 传真:(0755)82835785 客服电 话:95563 电话委 托: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104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 广 东省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一 号金 源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 )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105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 江 苏省 常州 延陵 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06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 四 川省 成都 市高 新区 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服电 话:95584 网站:www.hx168.com.cn 107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联系人 :唐 岚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08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09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兰 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 路 638 号财 富大 厦 办公地 址 : 兰 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 路 638 号财 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邓 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 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110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秦 朗 电话:(010)85679888-6035 传真:(010)85679535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11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客服电 话:4001-099-918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112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 话:95532 ,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113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南山 区科 技中一 路西 华强 高新 发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益 田 路 6013 号江苏 大 厦 B 座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刘 军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14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 州广播 电视 新闻 中心 三、 四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 2002 号中 广 核大厦 北 楼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 为 0755-83331195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115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16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992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17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三 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118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中 国人保 寿险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119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湖 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路 2 号高 科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杨 晨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120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会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 际金融 中 心 A 座 大连 期货 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 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会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 际金融 中 心 A 座 大连 期货 大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红光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82826601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121 开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开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西 安市 高新 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B 座 5 层 办公地 址 : 西 安市 高新 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服电 话:95325 ,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122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华 强北 路圣 廷苑 酒店 B 座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客户电 话: 400-620-6868


公司网 站: www.lczq.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联系人 :任 福利 电话: (0755 )83180910 传真: (0755 )83181121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广东 信达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1 号 太平 金融 大 厦 12 楼 负责人 :麻 云燕 经办律 师: 杨扬 、 胡 云云 电话: (0755 )88265288 传真: (0755 )88265537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瑞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中 路 16 号院2 号楼 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永定门 西滨 河 路 8 号院 7 号楼中 海地 产广 场西 塔 5-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剑涛 联系人 : 郭 红霞 经办会 计师 : 张 富根 、郭 红霞 电话: (010 )88095588 传真: (010 )88091199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经 中 国证监 会 2015 年 2 月 17 日证监 许可[2015]290 号文 注册 募集 。 募 集期 自 2015 年 3 月 9 日 至 2015 年 3 月 25 日 , 共 募 集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4,616,953,545.83 份 , 利 息 结 转 份 额 1,150,551.95 份, 合计 4,618,104,097.78 份 ,募 集 户数 为 48,784 户。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混 合型 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限 为不定 期。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合同 于2015 年3 月27 日 正 式生 效 。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 本 基金 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 电子 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另行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本基金 已 于2015 年5 月14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赎 回业 务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优先 ”原则, 基金管 理人在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务时, 如果 发生 申购 、赎 回损害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应 当及 时暂 停申 购、 赎回业 务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递 交赎回 申请,赎 回成立; 基金份 额登记机 构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接收 到 申请 。 申 购的 确认 以登 记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 投 资人 应及 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否则 ,由 此产 生的投 资人 任何 损失 由投 资人自 行承 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 限制 1、 本 基金 对单 个投 资人 不设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 , 但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同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 投资 人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柜台 申购 本基 金的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 万元 (含 申购费) 。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人的 电子直销 交易系 统 和代销 机构申购 本基金 的单笔最 低 限 额为人民 币 10 元(含 申 购费) 。各 销售机 构对最低 申购限额 及交易级 差有其 他规定的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3、 投资 人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柜台 追加 申购 本基 金的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 万元 (含 申购费) 。 投资人 通过代销 机构、基 金管理人 电子直 销交易系 统 追加申 购 本基 金 最低金 额 为 人民 币10 元 ( 含申 购费) ,具体 申购 金额 以各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为准 。 4、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份 额 时,可申 请将其持 有的部 分或全部 基金份额 赎回 , 但每笔 最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低赎回 份额 不得 低 于 10 份; 账 户最 低余 额为10 份基 金份额 , 若某 笔赎 回将 导 致投资 人在 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单 只基 金份 额余额 不足 10 份时 ,该 笔 赎回业 务应 包括 账户 内全 部基金 份额 , 否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剩余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赎回。 5、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6、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2、申 购费 率 (1) 本基 金对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直 销柜 台申 购的 投资 人实施 差别 的申 购费 率 。 1)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柜 台申 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额 M( 万 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50


0.15% 50 ≤ M <250 0.10% 250 ≤ M <500


0.06% M ≥500 每笔 1,000 元 2)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电子直 销交 易系 统 申 购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额M(万元) (含申购费) 电子直销 交易系统支 付渠 道申购费率 交通 银行 汇付天下 天天盈 通联 支付 招商 银行 农业 银行 工商 银行 建设 银行 M <50 0.60% 1.05% 1.20% 50≤ M <250 0.60% 0.70% 0.80% 250≤ M <500 0.60% M ≥500 每笔1,000 元 (2) 投资 人通 过代 销机 构 申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 M( 万 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50


1.50%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50 ≤ M <250 1.00% 250 ≤ M <500 0.60% M ≥500 每笔 1,000 元 注: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 直销 柜台 和电子 直销 交易 系统 申购 本基 金实 行优 惠费率 , 详 见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部分 代销机 构如 实行 优惠 费率 ,请投 资人 参见 代销 机构 公告。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 有多笔 申购 ,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记 等 各项费 用。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如: 某投 资人 在某 代销 机构网 点投资 8 万元 申购 本基金 份额 , 对 应费 率为1.50%,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8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80,000/ (1 +1.50%)=78,817.73 元 申购费 用=80,000 -78,817.73 =1182.27 元 申购份 额=78,817.73/1.080 =72979.38 份





即 :投 资人 投 资 8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份 额,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80 元 ,则 其可得 到72979.38 份基 金 份额。 4、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持有时间 D(天) 赎回费率 D<7 1.50% 7 ≤ D <30 0.75% 30 ≤ D <366 0.50% 366 ≤ D <731 0.25% D≥731 0% 投资者可将 其持有 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 回。对 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 资人收取 1.50% 的赎 回费 , 对持 续持 有期大 于等 于 7 天少 于 30 日的投 资人 收 取0.75% 的 赎回费 , 并将 上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大于 等于 30 天少 于 90 天 的投 资人收 取 0.5% 的赎回 费, 并将 赎回 费总 额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续 持有 期大 于等 于 90 天少 于 180 天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的投资 人收 取0.5% 的赎 回 费, 并将 赎回 费总 额的50% 计入基 金财 产 ; 对 持续 持 有期大 于等 于 180 天 少于366 天的 投资 人收 取 0.5% 的 赎回 费, 将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计 入基 金财产 ; 对持 续 持有 期 大于 等于366 天少 于 731 天的 投资 人收 取 0.25% 的 赎回 费, 将赎 回费 总 额的 25%计入 基金财 产。 5、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计 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如: 某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 持有 时间 为300 天,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5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088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 =1 0,00 0×1 .088=10,880 元 赎回费 用=10,880 ×0 .50%=54.40 元 净赎回 金额=10,880-54.40=10,825.6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 持有 期限 为 300 天, 假设 赎回 当日 本基金 份 额净值 是 1.088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0,825.60 元。 6、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7、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 电 子直 销 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 资人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而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5、6、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 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确 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赎 回申 请。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接受赎 回申请将 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 。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 (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 ,对 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 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 部分, 基金管 理 人可以对 其进行延 期办理 。对于当 日未延期 办理的 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未 延期 办理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未延 期办 理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 的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延 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含 2 周),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 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2 个月 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调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一)基金转换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基金管 理人 已于2015 年5 月14 日开 通本 基金 与基 金 管理人 旗下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 务, 具体 内容 详见2015 年5 月 11 日 在指 定媒介 上 发 布的 《 前 海开 源工 业革 命 4.0 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日常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定投业 务的 公告 》。 (十二)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三)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四)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2015 年5 月14 日开 通本 基金 的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具体 内容 详 见2015 年 5 月 11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 发布的 《 前 海开 源工 业革 命 4.0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开 放日常 申购 、赎 回、 转换 及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十五)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精选 投资 于与工 业革 命 4.0 相 关的 优质证 券, 在合 理控 制风 险 并保持 基 金资产 良好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稳 定增 值。 工业革 命4.0 , 即以 智能 制 造为主 导的 第四 次工 业革 命, 旨在 通过 移动 互联 网、 云计算 、 物联网、大数据等新 一代 信息技术在制造业的 集成 应用,将制造业推向 智能 化。工业革命 4.0 将 带来 制造 业技 术、 产品、 工艺 、 服 务的 全方 位创新 , 不 断催 生和 孕育 出新技 术、 新 业 态和新 模式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和 上市 交 易的国 债 、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券 、 企业 债券 、 公 司 债券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 资券 、 次 级债 券 、 政 府支 持机构 债 、 政 府支 持债 券 、 地 方政 府债 、 可转 换债 券及其 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 ( 包括 协议 存 款、 定期 存款 及 其他银 行存 款 ) 、 货币 市 场工具 、 权证 、 股 指期 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 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95% , 投 资于 与工业 革 命4.0 主题 相关 证券 的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 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限 制并 遵守相 关 期货交 易所 的业 务规 则。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主 要有 以下五 方面 内容 : 1、大 类资 产配 置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中 , 本 基 金综合 运用 定性 和定 量的 分析手 段 , 在 对宏 观经 济 因素进 行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 , 判断 宏 观经济 周期 所处 阶段 。 本 基金将 依据 经济 周期 理论 , 结 合对 证券 市 场的系 统性 风险 以及 未来 一段时 期内 各大 类资 产风 险和预 期收 益率 的评 估, 制 定本基 金在 股 票、债 券、 现金 等大 类资 产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本基金 通过 对股 票等 权益 类、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和 现金资 产分 布的 实时 监控 , 根 据经 济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运行周 期变 动 、 市 场利 率 变化 、 市 场估 值、 证券 市 场变化 等因 素以 及基 金的 风险评 估进 行灵 活调整 。 在各 类资 产中 , 根据其 参与 市场 基本 要素 的变动 , 调整 各类 资产 在 基金投 资组 合中 的比例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工业革 命4.0 , 即以 智能 制 造为主 导的 第四 次工 业革 命, 旨在 通过 移动 互联 网、 云计算 、 物联网、大数据等新 一代 信息技术在制造业的 集成 应用,将制造业推向 智能 化。工业革命 4.0 将 带来 制造 业技 术、 产品、 工艺 、 服 务的 全方 位创新 , 不 断催 生和 孕育 出新技 术、 新 业 态和新 模式。 本基金 所称 的工 业革 命 4.0 主题 相关 股票 是指 上市 公司中 属于 计算 机 、 通 信 、 电 子、 机 械设备 、家 用电 器、 汽车 和轻工 制造 行业 的股 票。 本基金 采用 申银 万国 行业 分类标 准。 申银万 国行 业分 类标 准是 面向投 资管 理的 行业 分类 标准, 在应 用此 标准 划分 上 市公司 行 业归属 时遵 循上 市公 司股 票的行 业属 性 , 划 入能 反 映行业 表现 特性 的相 应类 别。 上市 公司 收 入与利 润的 行业 来源 结构 是划分 行业 分类 时考 虑的 最重要 指标 , 同时 结合 以 下信息 ( 包括 但 不限于 )进 行综 合评 判: 市场看 法与 投资 习惯 、公 司未来 发展 规划 、控 股公 司背景 等。 如果申 银万 国行 业分 类发 生调整 , 行业 分 类 方法 发 生变更 , 申银 万国 停止 发 布行业 分类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更适 当的行业划分标准,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对工业革命 4.0 主 题相 关股 票的 界定 方法进 行调 整并 及时 公告 。 本基金 将精 选有 良好 增值 潜力的 、 与 工业 革命 4.0 主 题相关 的上 市公 司股 票构 建股票 投 资组合 。 工业 革命4.0 主 题相关 股票 投资 策略 将从 定性和 定量 两方 面入 手 , 定性方 面主 要考 察上市 公司 所属 行业 发展 前景 、 行 业地 位 、 竞 争优 势、 管理 团队 、 创新 能力 等多种 因素 ; 定 量方面 考量 公司 估值 、 资 产质量 及财 务状 况 , 比 较 分析各 优质 上市 公司 的估 值、 成长 及财 务 指标, 优先 选择 具有 相对 比 较优 势的 公司 作为 最终 股票投 资对 象。 3、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债券 投资 策略 方面 , 本 基金将 以工 业革 命 4.0 主 题相关 债券 为主 线 , 在 综 合研究 的基 础上实 施积 极主 动的 组合 管理, 采用 宏观 环境 分析 和 微观市 场定 价分 析两 个方 面进行 债券 资 产的投 资 。 在宏 观环 境分 析 方面 , 结 合对宏 观经 济 、 市 场利率 、 债券供 求等 因素 的 综合分 析, 根据交 易所 市场 与银 行间 市场类 属资 产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定期 对投 资组 合类 属 资产进 行优 化 配置和 调整 ,确 定不 同类 属资产 的最 优权 重。 在微观 市场 定价 分析 方面 , 本 基金 以中 长期 利率 趋 势分析 为基 础 , 结 合经 济 趋势 、 货 币 政策及不 同债券品 种的 收 益率水平 、流动性 和信用 风险等因 素,重点 选择那 些流动性 较好 、 风险水 平合 理 、 到 期收 益 率与信 用质 量相 对较 高的 债券品 种 。 具 体投 资策 略 有收益 率曲 线策 略、骑 乘策 略、 息差 策略 等积极 投资 策略 。 4、权 证投 资策 略 在权证 投资 方面 , 本基 金 根据权 证对 应公 司基 本面 研究成 果确 定权 证的 合理 估值 , 发 现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市场对 股票 权证 的非 理性 定价 ; 利 用权 证衍 生工 具 的特性 , 通过 权证 与证 券 的组合 投资 , 来 达到改 善组 合风 险收 益特 征的目 的。 5、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 对证券市场总体 行 情 的 判断 和 组 合 风险收 益分 析的 基础 上 。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宏观 经济 因素 、 政 策及 法规 因素 和资 本市场 因素 , 结合定 性和 定量 方法 , 确 定投资 时机 。 基金 管理 人 将结合 股票 投资 的总 体规 模,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限定 和要 求, 确定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的 投资比 例。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运 用股 指 期货对 冲系 统性风 险 、 对 冲特 殊情 况下 的流动 性风 险 , 如 大额 申购 赎回等 ; 利用 金融 衍生 品的 杠杆作 用 , 以达到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的目 的。 基金管 理人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前将 建立 股指 期货 投资决 策部 门或 小组 , 负 责 股指期 货 的投资 管 理的相关 事项, 同时针对 股指期货 投资管 理制定投 资决策流 程和风 险控制等 制度 , 并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后执 行。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时, 基金 管理 人期 货投 资 管理遵 从其 最新 规定 , 以 符合上 述法 律法规 和监 管要 求的 变化 。 (四)投资决策依据 及程 序 1、决 策依 据 以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公司章 程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为决策 依据 , 并以 维护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作 为最 高准 则。 2、决 策程 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 整体投 资战 略。 (2)研究 部根据自 身以及 其他研究 机构的研 究成果 ,构建股 票备选库 、精选 库,对 拟 投资对 象进 行持 续跟 踪调 研,并 提供 个股 、债 券决 策支持 。 (3)基金 经理根据 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投资战 略,设 计和调整 投资组合 。设计 和调整 投 资组合 需要 考虑 的基 本因 素包括 : 每日 基金 申购 和 赎回净 现金 流量 ; 基金 合 同的投 资限 制和 比例限 制; 研究 员的 投资 建议; 基金 经理 的独 立判 断;绩 效与 风险 评估 小组 的建议 等。


(4)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对 基 金经理 提交 的方 案进 行论 证分析 ,并 形成 决策 纪要 。 (5) 根据 决策 纪要, 基金 经理小 组构 造具 体的 投资 组合及 操作 方案 , 交 由交易部 执行。 (6) 交易 部 按 有关 交易 规 则执行 ,并 将有 关信 息反 馈基金 经理 。 (7)基金 绩效评估 岗及风 险管理岗 定期进行 基金绩 效评估, 并向投资 决策委 员会提 交 综合评 估意 见和 改进 方案 。 (8)风险 控制委员 会对识 别、防范 、控制基 金运作 各个环节 的风险全 面负责 ,尤其 重 点关注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状况 ; 基 金绩 效评 估岗 及 风险管 理岗 重点 控制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市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场风险 和流 动性 风险 。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70% +中 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 ×30% 。 业绩比 较基 准选 择理 由: 沪深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公司 编制 发布 、 表征A 股市场 走势 的权 威指 数 。 该指数 是由 上海和 深圳 证券 市场 中选 取 300 只A 股作 为样 本编 制而成 的成 份股 指数 。 其 样 本覆盖 了沪 深 市场六 成左 右的 市值 , 具 有良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 本 基金选 择该 指数 来衡 量股 票投资 部分 的绩 效。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 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 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 债券市场 的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 该 指 数的样 本由 银行 间市 场和 沪深交 易所 市场 的国 债 、 金融债 券及 企业 债券组 成 , 中 证指 数公 司 每日计 算并 发布 中证 全债 的收盘 指数 及相 应的 债券 属性指 标 。 该 指 数的一 个重 要特 点在 于对 异常价 格和 无价 情况 下使 用了模 型价 , 能 更为 真实 地 反映债 券的 实 际价值 和收 益率 特征 。本 基金选 择该 指数 来衡 量债 券投资 部分 的绩 效。 根据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比 例约 束, 设定 本基 金 的基准 为沪 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70%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30% ,该 基准 能客 观衡 量本 基金的 投资 绩效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 本 基金 管 理人协 商基 金托 管人后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以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但 不需 要 召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中高 风险 收益 的投 资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 益水平 高于 货币型 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 ( 七)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 投资于 与工 业革 命 4.0 主 题相关 证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2)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据 比例 进 行投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 风 险和操 作风 险 等 各种风 险; (16)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17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9 ) 本 基金 投资 单只 中 期票据 的额 度不 得超 过其 发行总 额度 的 10% , 并 且不 得超过 基 金净值 的10% ; (2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21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22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本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按 照中 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式 与 时限向 交易 所 报告所 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应 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23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算 ) 比 例为0-95% ; (24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5)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 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管 理制度和 投资决 策流程。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产 投资证券 衍生品 种的具体 比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 基金 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清算 、 估 值、 交割 等 事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除上述第 (2)、(12)、 (17)、 (18)项 外, 因 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 中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 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 行使股东权利及债 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 独立行 使 股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 九)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 ( 十)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 合报告 等 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未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88,886,812.42 15.79 其中: 股票 88,886,812.42 15.79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14,445,225.10 38.10 其中: 债券 214,445,225.10 38.1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20,000,000.00 39.0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6,839,520.71 6.54 8 其他资 产 2,716,388.65 0.48 9 合计 562,887,946.8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7,937,512.42 12.11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5,326,800.00 0.95 G 交通运 输 、 仓 储和 邮政 业 3,713,500.00 0.6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11,909,000.00 2.1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 修 理和 其他 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8,886,812.42 15.84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 港股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通过 港股通 机制 投资 港股 。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1 603008 喜临门 831,966 16,456,287.48 2.93 2 000921 海信科 龙 1,071,400 11,099,704.00 1.98 3 002327 富安娜 750,000 8,130,000.00 1.45 4 603839 安正时 尚 349,920 6,337,051.20 1.13 5 002179 中航光 电 161,227 6,287,853.00 1.12 6 601155 新城控 股 200,000 6,194,000.00 1.10 7 002025 航天电 器 247,953 5,727,714.30 1.02 8 001979 招商蛇 口 300,000 5,715,000.00 1.02 9 002035 华帝股 份 220,000 5,374,600.00 0.96 10 000963 华东医 药 110,400 5,326,800.00 0.9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98,596,000.10 35.39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5,849,225.00 2.8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5,849,225.00 2.82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14,445,225.10 38.2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89921 18贴现 国债21 1,500,000 148,950,000.0 0 26.54 2 189923 18贴现 国债23 500,000 49,645,000.00 8.85 3 018002 国开1302 156,150 15,849,225.00 2.82 4 019571 17国债17 10 1,000.10 0.00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以 上债 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没有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 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35,924.5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823,445.3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74,272.28 5 应收申 购款 482,746.4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716,388.65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前海开 源 工 业革 命4.0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3.27-2015.12.31 -2.30% 0.51% -0.80% 1.85% -1.50% -1.34% 2016.1.1-2016.12.31 1.23% 1.56% -7.02% 0.98% 8.25% 0.58% 2017.1.1-2017.12.31 27.20% 1.02% 14.79% 0.45% 12.41% 0.57% 2018.1.1-2018.6.30 -2.04% 0.49% -7.88% 0.81% 5.84% -0.32% 2015.3.27-2018.6.30 23.23% 1.08% -2.15% 1.12% 25.38% -0.04% 注: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为: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70% +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 益率×30%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或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估值 净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净 价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交易 所市场实 行全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全价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估 值 全价减 去其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或 第三方 估值 机 构未提 供估 值全 价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全 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估值 全价减 去其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以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 4、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5、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 “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 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 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5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 计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误 的,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3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若投 资者 选择 红 利再投 资方 式进 行收 益分 配, 收益 的计 算以 权益 登 记日当 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E×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托 管人 根据 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 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托 管 人 根据 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 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中第 3 -9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等相关 费率 。 降低 基金 管 理费率 、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依照 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公告 。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 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 基金合 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收到中 国证监会 确认备案 文件的 次日在指 定 媒介上 登载《 基金合同 》 生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 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 予以 公 告。 10、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信息披 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股指 期货 , 需 按照 法规 要求 在季 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 交易情 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 并 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 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招募说明 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十 六、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 : 市场风 险 、 信 用风 险 、 管 理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 操 作和技 术风 险、 合规 性风 险、 股指 期 货投资 风险 、 本基 金特 有 的风险 、 本法 律文 件风 险 收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机 构基 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一 致的 风险 及其 他风 险 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而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主要 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业政 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 致市 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 术更新 、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5、通 货膨 胀风 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 如 果发 生 通货膨 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6、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 一的 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7、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二)信用风险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 拒 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等情况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分析 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 的投资 收益 水平 。 同时 , 基金管 理人 的 投 资管理 制度 、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制度 是否 健全 , 能否 有效防 范道 德风 险和 其他 合规性 风险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水平 等, 也会 对基 金的 风险收 益水 平造 成影 响。 (四)流动性风险 1、我国证 券市场作 为新兴 转轨市场 ,市场整 体流动 性风险较 高。基金 投资组 合中的 股 票和债 券会 因各 种原 因面 临较高 的流 动性 风险 , 使 证券交 易的 执行 难度 提高 , 买 入成 本或 变 现成本 增加 。 此外 , 基 金 投资者 的赎 回需 求可 能造 成基金 仓位 调整 和资 产变 现困难 , 加剧 流 动性风 险。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股 原则 的基 础上 , 通 过一 系 列风险 控制 指标 加强 对流 动性风 险的 跟踪 、 防范 和 控制 , 但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 保证完 全避 免此 类风险 。 2、本 基金 主要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方法 说明 (1)在申 购、赎回 安排方 面,本基 金将加强 对开放 式基金申 购环节的 管理, 合理控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集中 度 , 审慎确 认大 额申 购申 请 , 在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取 设 定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或基 金单 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 切 实保 护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本基 金拟投资 市场主 要为证券 交易所、 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等流 动性较 好的规 范 型交易场 所,主要 投资对 象为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 、 债券和货 币市场工 具等) , 同时本基 金基于分 散投资 的原则在 行业和个 券方面 未有高集 中 度 的特征 ,综 合评 估在 正常 市场环 境下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险 适中 。 (3)在本 基金出现 巨额赎 回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 资产组 合状况 或 巨额赎 回份 额占 比情 况决 定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同时 , 如本 基金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在单个 开放 日申 请赎 回基 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一 定比例 以上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实 施延 期 办理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具 体内容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八章 。 (4)本基 金可能实 施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 以更好地 应对流动 性风险 。基金 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 平 对待的 前提 下 , 可 依照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综 合运 用各 类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 对 赎回申 请等 进行 适度 调整 , 作 为特 定情 形 下基金管 理人流 动性风险 管理的辅 助措施 ,包括但 不限于:1 )延期 办理巨 额 赎回申请 ;2)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3 )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4) 收取 短期赎 回费 , 本基 金对 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7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低于1.5% 的赎回 费;5) 暂停基金 估值,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本 基金 将暂 停基 金估值 。 当基金 管理 人实 施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时 , 可能 对 投资者 具有 一定 的潜 在影 响, 包括 但 不限于不 能申购本 产品、 赎回申请 不能确认 或者赎 回款项延 迟到账、 如持有 期限少于7 日会 产生较 高的 赎回 费造 成收 益损失 等 。 提 示投 资者 了解 自身的 流动 性偏 好 、 合 理做 好投资 安 排 。 (五)操作和技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 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 在 开放 式基 金的 后 台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 构、证 券交 易所 和证 券登 记结算 机构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 七)股指期货投资 风险 1、基差风 险。标的 股票指 数价格与 股指期货 价格之 间的价差 被称为基 差。在 股指期 货 交易中 因基 差波 动的 不确 定性而 导致 的风 险被 称为 基差风 险; 2、合约品 种差异造 成的风 险。合约 品种差异 造成的 风险,是 指类似的 合约品 种,在 相 同因素 的影 响下 , 价格 变 动不同 。 表现 为两 种情 况 :A. 价格 变动 的方 向相 反 ;B. 价格 变动 的 幅度不 同 。 类 似合 约品 种 的价格 , 在相 同因 素作 用 下变动 幅度 上的 差异 , 也 构成了 合约 品种 差异的 风险 ; 3、标的物 风险。股 指期货 交易中, 标的物风 险是由 于投资组 合与股指 期货的 标的指 数 的结构 不完 全一 致, 导致 投资组 合特 定风 险无 法完 全锁定 所带 来的 风险 ; 4、衍生品 模型风险 。本基 金在构建 股指期货 组合时 ,可能借 助模型进 行期货 合约的 选 择。 由于 模型 设计 、 资 本 市场的 剧烈 波动 或不 可抗 力, 按模 型结 果调 整股 指 期货合 约或 者持 仓比例 也可 能将 给本 基金 的收益 带来 影响 。 (八)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 金,本 基金股票投 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范围 为0%~95% , 在 投资策略 上采用定 性和定量 相结合 的方法, 主要投资 于 工业 革命4.0主 题相关 行业证 券 。因此, 本基 金受股 票系 统性 风险 影响 较大 , 可 能面 临较 大的 投 资风险 ; 此外 , 本 基金 主 要投资 于 工 业革 命4.0 主题 相关 行业 证券, 因此本 基 金 在获 取 工 业革 命4.0 主题 相关 行业 证券 投 资收益 的同 时 , 须承受证 券波动带 来的行 业风险。 当 工业革 命4.0 主 题相关行 业证券表 现较差 时,本基 金的 净值增 长 率 可能 低于 主要 投资对 象为 非 工 业革 命4.0 主题相 关行 业证 券的 基金 。 (九)其他风险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1、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风险管理 和内控制 度等方 面不完 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2、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现, 可能严 重影响证 券市场运 行,导 致基金 资 产损失 ; 4、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十) 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 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 基金 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 险 本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 于投资 范围 、 投资 比例 、 证 券市场 普 遍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 述, 代表 了一 般市 场情 况 下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 特征 。 销 售机 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 险评 价, 不 同的 销 售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也 不同, 因此 销售 机构 的风 险 等级评 价与 法律 文件 中风 险收益 特征 的 表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投资 人 在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 照销 售机构 的要 求完 成风 险承 受能力 与产 品 风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十 七、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自生效 后方可执 行,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基金转换运作 方式 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应当 按照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程序进 行 。 实施方 案若 未在 基金 合同 中明确 约定 , 应当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提前 发布 提示 性通 知 , 明确有 关实 施安 排 , 说 明 对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影响以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享 有的 选择 权, 并 在实施 前预 留至 少二 十个 开放日 或者 交易 日供 基金 持有人 做出 选 择 。 ( 三)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四)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 六)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七)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八)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2)了解 所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自 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 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 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以 及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 以下 情况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 不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 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须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行 使投 票权 提供 便利。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 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如果参 加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持有人的 基金份 额低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50% ,则召 集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三个 月 后、六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有代 表三 分 之一以 上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参加 ,方 可召 开。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应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或法 律法规 增加 新的 持有 人大 会机制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行 修改 、 调整或 补充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3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若投 资者 选择 红 利再投 资方 式进 行收 益分 配, 收益 的计 算以 权益 登 记日当 日收 市 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 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E×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托 管人 根据 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 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托 管人 根据 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管理 人 无 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 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中第 3 -9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等相关 费率 。 降低 基金 管 理费率 、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依照 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 范围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和 上市 交 易的国 债 、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券 、 企业 债券 、 公 司 债券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 资券 、 次 级债 券 、 政 府支 持机构 债 、 政 府支 持债 券 、 地 方政 府债 、 可转 换债 券及其 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 ( 包括 协议 存 款、 定期 存款 及 其他银 行存 款 ) 、 货币 市 场工具 、 权证 、 股 指期 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 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95% , 投 资于 与工业 革 命4.0 主题 相关 证券 的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 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限 制并 遵守相 关 期货交 易所 的业 务规 则 。 (二)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 投资于 与工 业革 命 4.0 主 题相关 证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2)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据 比例 进 行投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 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16)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 开 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17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9 ) 本 基金 投资 单只 中 期票据 的额 度不 得超 过其 发行总 额度 的 10% , 并 且不 得超过 基 金净值 的10% ; (2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21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22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本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按 照中 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式 与 时限向 交易 所 报告所 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应 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23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算 ) 比 例为0-95% ; (24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5)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管 理制度和 投资决 策流程。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产 投资证券 衍生品 种的具体 比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 基金 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清算 、 估 值、 交割 等 事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除上述第 (2)、(12)、 (17)、 (18)项 外, 因 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 中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 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规定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 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六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或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估值 净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净 价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交易 所市场实 行全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全价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估 值 全价减 去其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或 第三方 估值 机 构未提 供估 值全 价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全 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估值 全价减 去其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估 值 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 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以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4、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 日 结算 价估 值。 5、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 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估 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5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 计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误 的,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七 、基金合同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 行,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 (二) 基金 转换 运作 方式 或者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基金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应当 按照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程序进 行 。 实施方 案若 未在 基金 合同 中明确 约定 , 应当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提前 发布 提示 性通 知 , 明确有 关实 施安 排 , 说 明 对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影响以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享 有的 选择 权, 并 在实施 前预 留至 少二 十个 开放日 或者 交易 日供 基金 持有人 做出 选 择 。 (三)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五)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 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 根 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的 地点 为 北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并对 各方 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22 楼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成立日 期:2013 年1 月 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2 ]17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一)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 《 基 金合同 》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 以 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 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 基金 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 义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和 上市 交 易的国 债 、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券 、 企业 债券 、 公 司 债券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 资券 、 次 级债 券 、 政 府支 持机构 债 、 政 府支 持债 券 、 地 方政 府债 、 可转 换债 券及其 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 ( 包括 协议 存 款、 定期 存款 及 其他银 行存 款 ) 、 货币 市 场工具 、 权证 、 股 指期 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95% , 投 资于 与工业 革 命4.0 主题 相关 证券 的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 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限 制并 遵守相 关 期货交 易所 的业 务规 则。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 投 资 于与工 业革 命4.0 主 题相 关证券 的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2.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3.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基 金托管 人对 本条 款的 监督 义务仅 限于 其托 管的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基 金; 5.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 基金托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人对本 条款 的监 督义 务仅 限于其 托管 的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基金 ; 7.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8.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9.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基金托 管 人对本条 款的监督 义务仅 限于其托 管的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 12.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5. 本基金 持有的 所有流通 受限证券, 其公允 价值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 16. 本基金 投资单 只中期票 据的额度不 得超过 其发行 总额度的 10%, 并且不得 超过基 金 净值 的10% ; 1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基 金 以 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15%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 的30% ; 18. 本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该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9.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0.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 终,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21.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 终,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22.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 终,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20% ; 本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照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求 的内 容 、 格 式与 时 限向交 易所 报 告所交 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约 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的 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23.本基金 所持有 的股票 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比例 为0-95% ; 24.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内 交易(不包 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25.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140% ; 2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管 理制度和 投资决 策流程。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产 投资证券 衍生品 种的具体 比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 基金 托 管人 、 期 货公 司三 方一 同 就股指 期货 开户、 清算 、估 值、 交收 等事宜 另行 签署 协议 。 除上述 第2 、12 、18 、19 项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本 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交 易。基金 管理人 可以每半 年对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及结算 方式进行 更新 , 新名单确 定前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 行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仍 应按照 协议进行 结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明 确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 订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 开发 行 股票网 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 消息或 其他 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购 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 基金 不 投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 明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 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及因 受限 证券 存管 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 应 制订 流动 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受 限证 券需 要解 决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 调、 基 金流 动 性 困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 解决措 施 , 以 及有 关异 常 情况的 处置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首 次投 资流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通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 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 投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保 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公 开发行股 票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面价 值 , 以 及总 成本 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本基金有 关投资受 限证券 比例如违 反有关限 制规定 ,在合理 期限内未 能进行 及时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基 金投资受 限证券 管理工作 方面有关 制度、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的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 面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九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 十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 有重 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 本 协议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 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 金 合同 》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 管基金 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 况双方 可另 行协商 解决 。 基金 托管 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 不得自 行运 用 、 处 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不 包含基金 托管人 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结算数 据完成 场内交易 交收 、 托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 算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外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认购 款项应 存于 基金 认购 专用 账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管 理人委 托的 登记 机构 开立 并管理 。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 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 集到的 属于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本 基金 开立 的基 金银行 账户 , 同时 在规 定 时间内 ,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由参 加 验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由本 基金 财产承 担, 于证 券账 户开 立 次月第 七个 工作 日由 基金 托管人 从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中直 接扣收 ; 若 因基 金银 行存 款 余额不 足导 致证 券账 户开 户费无 法扣 收 , 基金托 管人 顺延 至次 月第 七个工 作日 进行 扣收 ; 证 券账户 开立 后连 续六 个月 内, 因本 基金 银 行存款 余额 持 续 不足 导致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无法 扣收 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先 行 支付基 金托 管 人垫付 的开 户费 用。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按有 关 规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 述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在 银行 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 债券 托管账 户 , 持 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 户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在本托 管协议 订立日 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符 合法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时 ,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 管理人 协助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 也 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 的代保 管库,保 管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持有 。 实 物证券 、 银行 定期 存款 证 实书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双 方约 定办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 际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由 于基金 托管 人 的过错 而导 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 管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将重 大 合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 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 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 闭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 负债 。 2.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估值净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净价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所 市场实 行全价 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全 价或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估值全 价减去 其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或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 未提供 估值 全价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全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估 值全 价减去 其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股票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以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 (4)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5)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 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出具加 盖公 章 的书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 的第(5)项进 行 估值时,所 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错 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当发 生净 值 计算错 误时 ,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处理 ,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 偿 。 2.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 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 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 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 金份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 各 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 (3)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由于基 金管理 人提供 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 额等) ,进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3.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 其他不 可 抗力原 因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 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 造成的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免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5.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 者监管部 门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 业另有 通行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基 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制 作 相关账 册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若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 日核 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 错 账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基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金财 务报表 后,进行 独立的复 核。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的编 制;在 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60 日内 完 成基金 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 完成基 金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 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足 两个 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 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20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要求 或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资料 送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月 。 6.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1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一 系列 的客 户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投资人 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短信、邮件信 息发 送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的信息 定制 服务 , 基 金投 资 人可根 据 需要,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 或官 方网 站订 制、 修改或 取消 该服 务。 1、手机短 信服务可 提供的 定制内容 包括基金 周末净 值、基金 交易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2、电子邮 件服务可 提供的 定制内容 包括基金 周末净 值、基金 交易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3、除发送 基金投资 人定制 的上述信 息外,基 金管理 人会不定 期向留有 手机号 码和电 子 邮箱地 址的 基金 投资 人 , 发送节 日及 生日 问候 、 产 品推广 等信 息 。 若 基金 投 资人不 需要 接收 到该类 信息 ,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客服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4、手机短 信依托于 外部通 讯服务商 发送,电 子邮件 通过互联 网进行信 息传送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服 务规 则发 送相 关信息 ,但 不对 信息 的送 达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 二)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 金产 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 :00-17 :00 ) 为基 金投资 人提 供服 务 , 客 服 热线服 务 内容包 括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信 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客服热 线:4001-666-998


( 三)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电 子查 询系 统 (网 上 查询系 统和 微信 查询 系统 ) 完 成基 金 账户的 查询 业务 。 官方网 站:www.qhkyfund.com 官方微 信号 :qhkyfund ( 四)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以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服 热线 或以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 方式 , 对基 金 管理人 和 销售网 点 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对于工作 日期间受 理的投 诉,以“ 及时回复 ”为处 理原则, 对于不能 及时回 复的投诉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2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3 个工 作日之 内对 基金 投资 人的 投诉做 出回 复。 对于 非工 作 日提出 的投 诉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顺延 到 下1 个工 作日 进行 回复 。 客服邮 箱:service@qhkyfund.com ( 五)电子直销交易 系统 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 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 、 微 信 交易 系 统 和 APP 交易 系统 ) 进行开 户 与交易。 适用业务 范围包 括:基金 账户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 账户资 料变 更、 分红 方式 变更、 信息 查询 等业 务。 电子直 销交 易业 务规 则以 公告为 准 。 ( 六)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将利 用直 销网 点或 其 他销 售网 点为 基金 投资人 提供 定期 投资 的服 务。 通 过 定 期投资 计划 , 基金 投资 人 可以通 过相 关渠 道 , 定 期 申购基 金份 额 。 定 期投 资 计划业 务规 则以 公告为 准。 (七) 如本招 募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 解 的内容, 请通 过以上方式 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 前, 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 本招募说明书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3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前 海开源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本 公司” )的 从业人员 在前海 开源资 产 管理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 “前海开 源资管公 司”或 “子公司” )兼任 董事、监 事及领薪 情 况 如下:


本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蔡颖 女士兼 任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董事 长;


本公司 督察 长傅 成斌 先生 兼任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董 事; 本公司 汤力 女士 兼任 前海 开源资 管公 司监 事;


上述人 员均 不在 前海 开源 资管公 司领 薪。 本公 司除 上 述人员 以外 未有 从业 人员 在前海 开 源资管 公司 兼任 职务 的情 况。 (二)2018 年3 月 27 日至 2018 年9 月27 日 披露 的公告 : 2018-09-25 前 海开 源工 业 革命 4.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第 二次 收益 分配公 告 2018-09-25 关 于前 海开 源 工业革 命 4.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限 制大 额申购 、定 期 定额投 资及 转换 转入 业务 的公告 2018-09-13 前海开 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在中 国国际 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 开 通定投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9-03 前海开 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在东 海证券 开通定 投业务并参 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8-27 前 海开 源工 业 革命 4.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8 年半 年 度报告 2018-08-27 前 海开 源工 业 革命 4.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8 年半 年 度报告 摘要 2018-07-30 前海开 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 汇林保 大为代 销机构及开 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7-23 前海开 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 上海大 智慧为 代销机构并 开 通定投 业务 和 参 与其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7-19 前 海开 源工 业 革命 4.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8 年第2 季度报 告 2018-07-16 前海开 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 东海证 券为代 销机构并开 通 转换业 务和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8-07-06 前海开 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 大连网 金为代 销机构及开 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6-27 前海开 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 民商基 金为代 销机构及开 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6-26 关 于前 海开 源 工业革 命 4.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限 制大 额申购 、定 期 定额投 资及 转换 转入 业务 的公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4 2018-06-26 前 海开 源工 业 革命 4.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第 一次 收益 分配公 告 2018-05-31 前海开 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在新 兰德开 通定投 和转换业务 并 参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5-21 前海开 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 招商证 券为代 销机构及开 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5-10 前 海开 源工 业 革命 4.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摘 要 (2018 年第 1 号) 2018-05-09 前 海开 源工 业 革命 4.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变 更基 金经 理的公 告 2018-05-08 前海开 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 和耕传 承为代 销机构及开 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5-08 前海开 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 坤元基 金为代 销机构及开 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4-23 前 海开 源工 业 革命 4.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第1 季度报 告 2018-04-20 前海开 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 华西证 券为代 销机构及开 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4-13 前海开 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 盈信基 金为代 销机构及开 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4-12 前海开 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 联储证 券为代 销机构及开 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4-11 前海开 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 基煜基 金为代 销机构 并开 通 转换业 务和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8-03-30 前海开 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 恒宇天 泽为代 销机构及开 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3-29 前 海开 源工 业 革命 4.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7 年年 度 报告 2018-03-29 前 海开 源工 业 革命 4.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7 年年 度 报告摘 要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5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等 的办 公 场所 , 投 资 人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在合 理时间 内获 取本 招募 说明 书复制 件或 复 印件, 但应 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投资 人也 可以 直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招募说明书 (更新)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前 海开源 工业 革命 4.0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 件 2、 《前 海开 源 工 业革 命 4.0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3、 《前 海开 源 工 业革 命 4.0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4、法 律意 见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 1、存 放地 点 :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2、查 阅方 式 : 投资 人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二〇一八 年十一月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