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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盈泽债券A(003009)

中融盈泽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 页 共 145 页 



中融 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 中 融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2 页 共 145 页 重要提示 中融 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 基金 ” ) 募集的准予注 册文件名 称为: 《 关于准 予中融 盈泽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注册的 批复》 (证监 许可〔2016〕 1418 号) ,注册日期为:2016年6月24日。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更 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 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 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 , 包括: 因政治、 经 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 特定 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 中等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产品,其 长 期平均 预 期风险 与预期 收益高于 货币市 场基金 ,低于混 合型基 金和股 票型基金 。 投资人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 露文件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一般小 额零散, 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 行转让, 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 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 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 同时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匮乏, 因此可能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由流动性 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基金管理 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3 页 共 145 页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9月26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 (未经审计) 。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4 页 共 145 页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11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21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4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51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55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56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66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75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78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79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84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86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和审 计 ................................................................... 89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90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96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101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103 第 二十 部分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19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40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42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44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45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5 页 共 145 页 第一部分


绪 言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以及 《中融 盈泽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 本基 金管理人 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6 页 共 145 页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 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中 融 盈泽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 基 金合 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 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中融 盈泽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或本 招 募说明书 :指 《中融 盈泽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指《中 融 盈泽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7 页 共 145 页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投资者: 指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中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8 页 共 145 页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销售服务费: 指从 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2. 基金份额类别: 指 根据认/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 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 有不同 43.A 类基金份额或 A 类份额: 指在投资人认/ 申购时收取认/ 申购费用、 赎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9 页 共 145 页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4. C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而不收取认/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5.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 的 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50.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0 页 共 145 页 57.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1 页 共 145 页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概况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东风南路 3 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 C 座 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裁 杨凯 成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1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51% , 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4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56517000 传真 (010)56517001 联系人 肖佳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 裁、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 董事长, 法 学硕士。1998 年 7 月至 2013 年 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 作期间, 先后在培训中心、 机构监管部、 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 2013 年 5 月加 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督察长、总经理,自 2015 年 2 月起至 今任公司董事长。 杨凯先生, 总裁, 工商 管理硕士。 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 振远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产品工程师、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部总监、 研究部总监、 基金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 9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0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裁。 刘洋先生, 董事, 毕业 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 工商管理博士。 曾任职于中国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2 页 共 145 页 工商银行 黑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 中植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中植金智科 技投资有 限公司 、中植 企业集团 有限公 司。现 任中融国 际信托 有限公 司董事长 。


李骥先生, 独立董事, 1989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 获学士学位。 曾任职 西安飞机工业公司法律顾问、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投资与市场研究所办公室主任、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现任中农科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国华先生, 独立董事, 2002 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 获博士学位, 并拥有香港科技大学硕士学位以及北京大学学士学位。 任职于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 学院,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董志勇先生, 独立董事, 2004 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 获经济学博士 学位, 并拥有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 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经济学院教授。 (2 )基金管理人监事 卓越女士, 监事, 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 取得经济学硕士学 位。曾任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2017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职于法律合规部。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杨凯先生, 总裁, 工商 管理硕士。 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 、 振远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产品工程师、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部总监、 研究部总监、 基金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 9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0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裁。 向祖荣先生, 督察长, 法学博士。 曾任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 上市公司 协会。2014 年8月加入 中融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自2014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曹健先生, 副总裁, 工 商管理硕士, 注册税务师。 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 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财务负 责人。2013 年5 月加入 中融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公 司首 席财务 官 ,自2014年 12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易海波先生, 副总裁, 企业管理硕士。 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 中心金融工程研究员、 理财投资部量化投资经理、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16 年11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3 页 共 145 页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11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王启道先生, 副总裁, 管理学学士。 曾任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 源部培训师、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 投资三处经理助理。2016 年4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3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倩女士, 中国国籍, 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 学士学历, 具 有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 从业年限11年。 2007年7 月至2014年7月曾任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交易管 理部交 易员,固 定收益 部基金 经理助理 。2014年7月 加入中融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 现任本基金 (2017年7月起至今) 、 中 融货币市 场基 金(2014 年10月起 至今 ) 、 中 融 日日盈交 易型 货币市 场 基金(2015 年11 月至2017年6月) (2018年6月起至今) 、 中 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5年10月起至今) 、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8月起至今) 、 中融恒泰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2016 年12 月起至今 ) 、中 融增鑫 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2月起至今) 、 中融盈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7月至2017 年10 月) 、 中融睿丰 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7 年7月 起至2018 年6月) 、 中融恒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8月起至今) 、 中融 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017年8 月起至今) 、 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7年8月 起至今) 、中融 聚商3 个 月定期开 放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2018 年3月 起至 今) 、中 融季季 红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2018 年3 月起至今 ) 、中 融鑫起 点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8年9月 起至今) 、中 融聚安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9月起至今) 的基金经 理 。 王玥女士, 中国国籍, 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香港大学金融学硕士。 具备基 金从业资 格,证 券从业 年限8年。2010年7月至2013年7月 曾就职 于中 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任高级经理。 2013年8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固收投 资部基金经理。 现任本基金 (2018年6 月起至今) 、 中融增鑫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12 月至2017年2 月) 、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2015 年2 月至2017年2月) (2017 年9月起 至今) 、中融 新 机遇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015年7 月至2017 年2 月) (2017 年9月 起至今 ) 、中融新 动力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2015 年7 月至2017年2月) 、中融 鑫回报灵活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4 页 共 145 页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 、 中融鑫思路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1月至2017 年2 月) 、 中融融信 双盈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7年9 月起至 今) 、 中融融裕 双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2017 年9 月起至今 ) 、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9月起至今) 、 中融强国制造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9月起至今) 、 中融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7 年9月 起至 今) 、中 融恒信 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2018 年6 月 起至 今) 、中 融季季 红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2018年6月起 至今) 、中融睿祥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6月起至今) 、 中融睿丰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6月至2018年6月) 、 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0-1年中 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7月起至今) 、 中融上海清算所银 行间1-3 年 高 等 级 信 用债 指 数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2018 年7 月 起 至今 ) 、 中 融 上 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7 月起至 今 ) 、 中 融 上 海 清 算 所 银 行 间3-5 年 中 高 等 级 信 用 债 指 数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8年7月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2017 年3月至2017 年8月





秦娟女士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主席总裁杨凯先生; 常设委员董事总经理黄震 先生和风险管理部李晓伟先生; 一般委员副总裁易海波先生、 董事总经理孔学兵 先生、 量化投资部赵菲先生、 董事总经理田刚先生、 国际业务部付世伟先生、 权 益投资部吴刚先生、固收投资部罗杰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 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 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 业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 投资分析 、决 策,以 专 业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5 页 共 145 页 5.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 控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 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使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 格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6 页 共 145 页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不 能 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基金 法 》 、 《销 售办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 职务便 利 获取的未 公开 信息、 利 用该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 人承诺 加 强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 操守,督 促和 约束员 工 遵守 国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7 页 共 145 页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合同 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 露在 任职期 间 知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 的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 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 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本着勤勉 谨慎 的原则 为 基金 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者牟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公 司风险管 理必 须覆盖 公 司的所有 部门 和岗位 , 渗透 各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8 页 共 145 页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设立独 立的 法律合 规 部、风险 管理 部,两 部 门保 持 独立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 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3 )相 互制 约原则 : 公司及各 部门 在内部 组 织结构的 设计 上要形 成 一种 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 定量相 结 合原则: 建立 完备的 风 险管理指 标体 系,使 风 险管 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 要性 原则: 公 司的发展 必须 建立在 风 险控制完 善和 稳固的 基 础上 ,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法律 合规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具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1 )董 事会 :负责 监 督检查公 司的 合法合 规 运营、内 部控 制、风 险 管理 ,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3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负责指 导基 金财产 的 运作、制 定本 基金的 资 产配 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 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分为内控和风险管理2个专业小组, 其中, 内 控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内控机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 业务流程) 建 设等内部 管理方 面的事 项;风险 管理小 组主要 负责研究 制订公 司业务 风险政策, 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5 )法 律合 规部: 负 责公司的 法律 事务和 监 察工作, 定期 或不定 期 对公 司 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风 险管 理部: 通 过投资交 易系 统的风 控 参数设置 ,保 证各投 资 组合 的 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9 页 共 145 页 (7 )业 务部 门:风 险 管理是每 一个 业务部 门 最首要的 责任 。各部 门 的部 门 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 ,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 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8 )岗 位员 工:公 司 努力树立 内控 优先和 风 险管理理 念, 培养全 体 员工 的 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 司规章 制度, 使风险意 识贯穿 到公司 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 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 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分别制 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法律合规部落实具体 监察稽核工作, 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 检查、 评价公 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揭示公司内 部控制及基金运作中的合规及运营 风险; 检查、 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和完备性, 监督、 检查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 立、 健全内 控 体系,完 善内 控制度 。 公司建立 、健 全了内 控 结构 ,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 )建 立相 互分离 、 相互制衡 的内 控机制 。 公司建立 、健 全了各 项 制度 ,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 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 立、 健全岗 位 责任制。 公司 建立、 健 全了岗位 责任 制,使 每 个员 工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20 页 共 145 页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 )建 立风 险分类 、 识别、评 估、 报告、 提 示程序。 公司 建立了 内 控及 风 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 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 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21 页 共 145 页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 〕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 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 长期贷款 ;办 理国内 外 结算 ;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 (成立 于2007 年3月6 日)于2012 年1 月21日依 法整体 变更为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 负债、 机构、 业 务和人员, 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 邮政储蓄 银行有 限责任 公司在有 关具有 法律效 力的合同 或协议 中的权 利、义务, 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 “ 三农 ” 、 服务中小企业 、 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 发挥邮政网络 优势, 强化内部控制, 合规稳健经营, 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 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22 页 共 145 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 下设资产托管处、 产品 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 运营管理处等处室。 现有员工22人, 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 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90% 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 具备丰富的 托管服务经验 。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 管银行。2012 年 7 月 19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 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 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 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 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 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 健全的内控体系、 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 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 全面的 托管服务, 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 好评。 截至2018年9月30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80只。 至今,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已形 成涵盖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公司 特定客 户资产 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银行 理财产 品(本外 币) 、 私募基 金、证券 公司资 产管理 计划、保险 资金、 保 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 托管规模达40579.12 亿元 。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 控制处室, 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23 页 共 145 页 托管业务 部具 备系统 、 完善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立了管 理制 度、控 制 制度 、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 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 止泄密 ;业务 实现自动 化操作 ,防止 人为事故 的发生 ,技术 系统完整、 独立 。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 范围、 投资组 合等情况 进行监 督,对 违法违规 行为及 时予以 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 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指 标 进 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 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管 理 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 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24 页 共 145 页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 3 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 C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16 电话:010-56517002 、010-56517003 传真:010-64345889 、010-84568832


邮箱:zhixiao@zrfunds.com.cn


联系人: 赵琦、巩京博 网址:www.zrfunds.com.cn (2 )中融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 移动客户端交易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 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 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2)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电话:0755-23902400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25 页 共 145 页 联系人:赖君伟 客服电话:40018-40028 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26 页 共 145 页 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1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27 页 共 145 页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 座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010-88321967


联系人:王婧 客服电话:95397 1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13)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联系人:周志茹 客服电话:95584/4008-888-818 1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电话:023-63786633 联系人:张煜 客服电话:95355 1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28 页 共 145 页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钱达琛 客服电话:021-33389888 16)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联系人:孙燕波 客服电话:95390 1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021-38637436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95511 1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服电话:95562 1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83252182


联系人:唐静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29 页 共 145 页 客服电话:95321 2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95579 2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2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电话:010-65051166-1753 联系人:任敏 客服电话:010- 65051166 23)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电话:028-86199041 联系人:杨磊 客服电话:4008-366-366 2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 单元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30 页 共 145 页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2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联系人:蔡霆 客服电话:400-651-5988 26)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2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电话:021-22169999 联系人: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28)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 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31 页 共 145 页 电话:021-63898427 联系人:徐璐 客服电话:400-820-5999 2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


30)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电话:010-8418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3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电话:010-85127999 联系人:韩秀萍 客服电话:95376 32)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22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李荣


电话: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32 页 共 145 页 33)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34)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12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联系人:薛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35)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 座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8286026 联系人:甘蕾


客服电话:95322 36)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 号保利广场A 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7017 联系人:岑妹妹 客服电话:95391 / 400-800-5000 3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楼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33 页 共 145 页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95358 3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客服电话:400-6666-888 39)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电话:010-56075718 联系人:吴鹏 客服电话:4006-802-123 40)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 号A 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41)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 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949 联系人:殷雯 客服电话:010-58170761 4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 座23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34 页 共 145 页 客服电话:400-8980-618 43)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 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 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400-876-9988 4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4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 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46)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 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4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幢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B 座6层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35 页 共 145 页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4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 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49)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5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51) 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B 座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B 座501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 电话:010-85264506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400-818-5585 52)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 层1103号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36 页 共 145 页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A 座8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客服电话:95162 、400-8888-160 53)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 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54)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 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021-33323999 联系人:陈云卉 客服电话:400-820-2819 55)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56)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客服电话:400-618-0707 57)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37 页 共 145 页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姚杨 客服电话:400-928-2266 58)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3层34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客服电话:010-52609656 5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 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电话:010-83363101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400-166-1188 6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23 联系人:苗明 客服电话:400-820-2899 61)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客服电话:400-643-3389 62)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38 页 共 145 页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 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0 联系人:陈广浩 客服电话:400-684-0500 63)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地 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联系人:吴翠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6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联系人:李露平 客服电话:400-818-8000 65)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4 联系人:黄敏嫦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39 页 共 145 页 66)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1111 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服电话:4008109580 67)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8028 联系人:段京璐 客服电话:400-001-1566 6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33 69)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35层01B 、02、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电话:0755-83999907-815 联系人:马力佳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70)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 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71)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40 页 共 145 页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电话:021-20530224 联系人:江辉 客服电话:400-820-1515 72)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 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服电话:400-118-1188 73)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号楼36层3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 座12层B 室 法定代表人:曲馨月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100-3391 74)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55号岗厦皇庭中心8楼DE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0755-82880158 联系人:廖嘉琦 客服电话:400-804-8688 75) 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41 页 共 145 页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1088号南园枫叶大厦15层15K 室 法定代表人:杨艳平 电话:0755-86575665 联系人:李军 客服电话:0755-86575665 76)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联系人:徐江 客服电话:400-0411-001 7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电话:400-799-1888 7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E 世界财富中心A 座11 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E 世界财富中心A 座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79)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科 技 园 中 区 科 苑 路15 号 科 兴 科 学 园B 栋3 单元 11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科 技 园 中 区 科 苑 路15号 科 兴 科 学 园B 栋3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42 页 共 145 页 单元7层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29330513 联系人:刘昕霞 客服电话:400-9302-888 80)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95118 81) 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4层办公楼二座414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 座12层B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电话:010-51455516 联系人:周雯 客服电话:400-829-1218 82)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 (中 心商务区) 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010-59013842 联系人:王芳芳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83)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188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43 页 共 145 页 联系人:印强明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8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85)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崇明县 长 兴镇路 潘园公 路1800 号2号楼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的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209 联系人:俞申莉 客服电话:400-820-5369 86)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810-5919 87)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88)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811-812 )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 南山1910小区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电话:0411-66661322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44 页 共 145 页 联系人:王清臣 客服电话:4007-903-688 89)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电话:18500501595 联系人:宋子琪 客服电话:400-088-8080 90)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戚晓强 客服电话:400-159-9288 91)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 (一期) 第7栋 23 层1号、4号 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武 汉 中 央 商 务 区 泛 海 国 际SOHO 城 ( 一 期 ) 第7栋23 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027-9899 92)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 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 座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010-59287105 联系人:许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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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45 页 共 145 页 93)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 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电话:010-85594745 联系人:张林 客服电话:400-066-8586 94)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95)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96)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 座16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97)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服电话:400-876-5716 98) 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46 页 共 145 页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时代财富大厦第49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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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 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服电话:4006997719 100)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客服电话:95156 101) 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 座601 办公地址:辽宁 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 座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陈巧玲 客服电话:400-003-5811 102)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103)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93 联系人:徐英 客服电话:4008-909-998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47 页 共 145 页 104) 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 栋2单元5层17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业西路CCDI 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成 电话:0851-85407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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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 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 世纪大 道8号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 楼二 期 53 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 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010-85097570 联系人:余永键 客服电话:400-021-8850 107)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电话:010-52858244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400-6099-200 108)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48 页 共 145 页 住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郑东) 东风东路东、 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 603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国际电子城360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旋 联系人:董亚芳 客服电话:4000-555-671 109)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童筱爽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110)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 号 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111)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11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1301- 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13718246886/010-60834022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 113)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 、29号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49 页 共 145 页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电话:021-68757102 联系人:李天雨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114) 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颜如意


电话:0731-84409106 、0731-84409130 联系人:马科、王霞


客服电话:4006-365-058 115) 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丽丰大厦20层、29层04单元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丽丰大厦20层、29层04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祖芳 电话:0755-23887950 联系人:黄韵钰 客服电话:400-628-0888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 3 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 C 座 4、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电话:010-56517000 传真:010-56517001


联系人: 黎峰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50 页 共 145 页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陆奇 四、 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健、江嘉炜 联系人: 杨伟平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51 页 共 145 页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一、 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 定,已 于2016年6月24 日 获得中 国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16〕1418号 文 ,完成 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 金份额分为A 、 C 两类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 申 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 购费用、 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 类基 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而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基 金 份 额和C 类 基 金份 额 分别 设 置代 码 。 由 于基 金 费用 的不 同 ,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本 基 金 在 募集 期 开放A类和C 类基 金 份额 的 认购 , 投 资 人可 自 行选 择认 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 认/ 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金额限制及规则,无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开始 调整之日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募集期限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52 页 共 145 页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2016年12月23日至2017 年3月22日。 七、募集 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 具体规定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十、 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 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 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 则由各销售 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十一 、认购的数额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 付认购款项,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网上 交易平台 认购本 基金时 ,首次单 笔最低 认购金 额为100元 人民币 ,单 笔追加认购 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 得低于10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十二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投 资人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需缴纳的认购费用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 本基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53 页 共 145 页 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两 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 基 金份额 单 笔金 额 认购 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0% 100 万元(含)-200 万元 0.3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1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C 类 基 金份额 0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间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若投资人重 复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时, 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三 、认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基金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入 ,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的A 类 基金份 额, 则其 所对 应 的认购 费率为0.60% 。 假定该 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元, 则其可得到的A 类 基金份额计算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54 页 共 145 页 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0.60%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 (9,940.36+5 )/1.00=9,945.36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的A 类 基金份 额, 假定 该笔 认 购金额 产生利息5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 其所获得的A 类基金份额为9,945.36份。 十四 、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 认购方法 投资人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 申请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 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五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六 、募集期内 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55 页 共 145 页 第七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基 金合 同已于2017 年3月27 日 生效, 自 该日起本 基金 管理人 正 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 后,连 续20个工作 日出 现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56 页 共 145 页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是指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的 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7年4月13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 的 该 类别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照 投 资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 后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告。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57 页 共 145 页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T+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 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 、 赎回 申请及申购 、 赎回 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58 页 共 145 页 五、 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单 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已在直 销机构有认/ 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 者不受首 次申购 最低金 额的限制 ;通过 基金管 理人网上 交易平 台申购 本基金时, 每次最低 申购金 额为100 元人民 币。其 他销售 机构每个 基金账 户单笔 申购最低金 额为10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规 定单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 的基金份 额上 限,具 体 规定 请 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 律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 回 份额 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费用和用途 1. 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 类和C 类两类不同的类别。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 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适用固定金额费 率的申购除外) ; 投资者申购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 基 金份额 单笔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 率 100 万元以下 0.80% 100 万元(含)-200 万元 0.4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C 类 基 金份额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59 页 共 145 页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 基 金份额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Y <7 日 1.50% 7 日≤Y <30 日 0.10% Y≥30 日 0 C 类 基 金份额 Y <7 日 1.50% 7 日≤Y <30 日 0.10% Y≥30 日 0 (注:Y :持有时间)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A 类基金份 额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对 于C 类 份 额 持 有 期 少 于30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将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 3.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 照基金合 同的 相关规 定 调整申购 、赎 回费率 或 调整 收 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 不违反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 根 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用 采用前端 收费 模式( 即 申购基金 时缴 纳申购 费 ) , 投 资人 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60 页 共 145 页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15元,则可得到的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0%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15=43,133.19份 即: 投资者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 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15元,则其可得到43,133.19份A 类 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 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赎回金额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10,000份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期20 天 ,赎 回 适用费 率为0.10% ,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 元, 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10%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11.48 =11,468.52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 日A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68.52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的 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61 页 共 145 页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 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 在T+1日为 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 投资人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 赎回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 在T+1日为 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 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 调整 , 但不得实 质影响 投资人 的合法权 益,并 最迟于 开始实施 前3个 工作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 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 回:当 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 付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 请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回 :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 难或 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62 页 共 145 页 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 )若 本基 金发生 巨 额赎回, 在单 个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超过 前一开 放 日基 金 总份额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具体 措施如下: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 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可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 (含20% ) 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起, 按上述 (1)、 (2)方 式处理 。对于 上述因延 期办理 而未能 赎回部分 ,投资 人可在 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者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 下一开放日,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在3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 况,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4. 接受 某笔 或某些 申 购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 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 到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63 页 共 145 页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或 发生其 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形 。 6. 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 记机构的 异常 情况导 致 基金销售 系统 、基金 登 记系 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 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 接 受 某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申 请 后 导 致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50% 的。 10、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 、3、5 、6、8、10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 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 继续 接受赎 回 申请将损 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时 ,基 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64 页 共 145 页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未 支付部 分可延 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申 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 理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1日 但少于2周, 暂 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2个 工作 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4.如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2周 ,暂停 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每2周至 少刊登暂 停公告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 整。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2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介上 连续刊 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公 告, 并公 告最近1个工 作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份额的转让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65 页 共 145 页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 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 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 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 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 行规 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66 页 共 145 页 第九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在注重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 积极主动调整投资组合, 追求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并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债、央 行票据 、金融 债券、地 方政府 债、企 业债券、 公司债 券、短 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次级 债、可 转换公 司债券( 含可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可交换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 、 债券回购 、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存 款) 、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资 产支持 证券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权益类品种的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产的20% (包括因通过发行、 行权、 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形成的股票等权 益类资产 ) ;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1.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 利率走势、 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和信用风 险变化 等因素 ,并结合 各种债 券类资 产在特定 经济形 势下的 估值水平、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特征, 在符合本基金相关投资比例的前提下, 决定组合的久 期水平、 期限结 构和类 属配置, 并在此 基础之 上实施积 极的债 券投资 组合管理, 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1 )利率预期策略 债券积极投资策略的关键是对未来利率走向的预测。 通过对利率的科学预测 和对债券投资组合久期的正确把握,可以提高投资收益。 久期越长, 利率变动所引起价格变化越大, 久期越短, 利率变动所引起的价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67 页 共 145 页 格变化越小。 如果预计利率会下跌, 债券价格会上涨, 则应该加大长久期债券的 比例, 以实现收益的最大化。 相反, 如果预计 利率会上涨, 债券价格会下跌, 则 应该增加组合中久期较短债券的比例,以尽可能减少利率上涨带来的损失。 (2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是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建立或改变组合 期限结构。 要运用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必须先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方向, 然 后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构建组合的期限机构。 (3 )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一种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债券投资 管理策略。 该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相对较高的债券, 随着 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 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 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来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4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 会对信用 债券的 利差水 平产生重 要影响 ,因此 ,一方面 ,本基 金将从 经济周期、 国家政策、 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 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 化趋势; 另一方面, 本 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 外部信用评级为辅, 即采 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 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 以确定企 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具体而言, 本基金 的信用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债券趋势 判断、信用利差分析、持有期收益情景模拟和信用债券精选策略四个方面。 (5 )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的投资将基于三个方面的分析: 数量为主的价值分析、 债股 性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 力求选择债券价值有一定支撑、 安全 性和流动性较好,并且发行人 成长性良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2.股票投资策略 注重趋势研究, 发挥市场时机选择能力, 充分分享股票市场的收益; 重点关 注改革方向的行业和个股, 通过选择流动性高、 风险低、 具备中期上涨潜力的股 票进行分散化组合投资, 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集中性风险, 保证股票组合的稳定性 和收益性。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68 页 共 145 页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 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 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 行业、 经营情 况、 以及债 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 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 并通过久期控制 和调整、适度 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 产 支持 证券 主要 包括资 产 抵押 贷款 支持 证券(ABS ) 、住 房抵 押贷款 支 持 证券 (MBS ) 等证券品种。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 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 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以价值分析 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适当参与。 四、 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投资决策分为政策层面和操作层面两个层面:


1. 政策层次的投资决策: 公司负责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是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所管理的资产的长期投资战略和投资方向, 制订重 大投资决策。 2.操作 层次 的投资 决 策:在制 定的 投资战 略 和投资限 制框 架内, 基 金经 理 或投资经理可以自行选择证券、 确定入市时间和投资组合。 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 决定的投资, 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必须将实施情况定期向业务负责人、 首席投资 官汇报。 在实施过程中, 如需对投资方案进行重大修改, 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必 须及时做出书面说明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待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方能实 施。 五、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69 页 共 145 页 (1 )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权益类品种的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包括因通过发行、 行权、 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形成的股 票等权益类资产) ; (2 )本 基金 持有 现 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的 比例合 计 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50% ; (8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70 页 共 145 页 (16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本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8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 、 (12) 、 (18) 、 (19)项 以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71 页 共 145 页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不受 上述规 定的限制 或按调 整后的 规定执行。 六、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 80%+ 沪深300指数 收益率× 20% 本基金选择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 债综合财富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和维护。 该指数的样本券 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 央行票据、 证券公司债、 证券公司银行债券、 地方企业债、 中期票据、 记账式国债、 国际机构债券、 非银 行金融机构债、 短期融资券、 中央 企业债等债券, 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 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 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 本基金选择沪深300指数收益率作为股票投资部分 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 场60% 左 右 的 市 值 , 具有 良 好 的 市 场 代 表 性 和可 投 资 性。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中等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产品, 其长期平均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国 家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 立行使相 关权 利,保 护 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72 页 共 145 页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 过关 联交易 为 自身、雇 员、 授权代 理 人或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 的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 性承担 个别及 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 基 金 托管人 中 国邮政储 蓄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 规定 , 于2018年10月2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 合报 告所载 数 据截至2018 年6 月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04,832,662.30 67.67 其中:债券 304,832,662.30 67.6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41,615,976.45 31.44 8 其他资产 4,003,905.97 0.89 9 合计 450,452,544.7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前 十名股 票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73 页 共 145 页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1 国家债券 2,123,212.30 0.6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4,555,500.00 10.5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4,555,500.00 10.51 4 企业债券 10,850,650.00 3.3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81,999,400.00 55.37 6 中期票据 75,303,900.00 22.91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04,832,662.30 92.73 5、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前 五名债 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比例 (%) 1 041800167 18 海宁城 投 CP001 300,000 29,889,000.00 9.09 2 101459032 14 云南公 开 MTN001 200,000 20,290,000.00 6.17 3 101752007 17 兖矿 MT N002 200,000 20,068,000.00 6.10 4 041800119 18 大同煤 矿 CP001 200,000 20,060,000.00 6.10 5 011800056 18 万宝 SC P001 200,000 20,058,000.00 6.10 6、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前 十名资 产 支持 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前 五名贵 金 属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前 五名权 证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74 页 共 145 页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未发现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者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景。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过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25,401.1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753,176.84 5 应收申购款 225,328.01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003,905.97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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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业绩数据截至2018 年6月30日。 本基金合 同生 效日为2017 年3月27 日 ,基金 合 同生效以 来基 金投资 业 绩与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融盈泽债券 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 3 月 27 日) -2017 年 6 月 30 日 0.89% 0.01% 1.29% 0.15% -0.40% -0.14%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45% 0.01% 2.26% 0.14% -0.81% -0.13%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15.41% 1.15% 0.41% 0.23% 15.00% 0.92% 中融盈泽债券 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 2017 年 3 月 27 日)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1.02% 0.02% 1.29% 0.15% -0.27% -0.13% 2017 年 7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 1 日 1.40% 0.01% 2.26% 0.14% -0.86% -0.13% 2018 年 1 月 1 日 15.35% 1.14% 0.41% 0.23% 14.94% 0.91%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76 页 共 145 页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77 页 共 145 页 注: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招 募说明书 的约 定,本 基 金自合同 生效 日起6 个 月内 为 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78 页 共 145 页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 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 托管资金专门 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 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抵消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 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债务 不得相 互 抵消 。非因基 金财产 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79 页 共 145 页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 的固定 收益品种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价格数据估值 ,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 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 易所 上市未 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固定收 益 品种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 去 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 易所 上市不 存 在活跃市 场的 非固定 收 益类有价 证券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 转增股 、 配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 所挂 牌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80 页 共 145 页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 开发行 未 上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 开发行 有 明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 持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 企业 私募债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 债券 同时在 两 个或两个 以上 市场交 易 的,按债 券所 处的市 场 分别 估 值。 6.持有 的银 行定期 存 款或通知 存款 以本金 列 示,按协 议或 合同利 率 逐日 确 认利息收入。 7.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 按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 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 估值程序 1.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按照每 个工 作日闭 市 后,该类 基金 资产净 值 除以 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均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81 页 共 145 页 后 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并按规定公告。 如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个 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位) 发 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登记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82 页 共 145 页 (3 )因 估值 错误而 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 有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 不当 得 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 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 明估 值错误 发 生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 估值 错误造 成 的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 方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的方法 ,需 要修改 登 记机构 交 易数 据的, 由 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0%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83 页 共 145 页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 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7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 据错 误 等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84 页 共 145 页 第十三部分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 金利润 减去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式分两种 :现 金分红 与 红利再投 资, 投资者 可 选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 收益 分配后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不能 低 于面值 , 即基 金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的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减去每单 位 该类 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 低于面值 ; 3.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 可能 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 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时间不超过15 个 工 作 日 。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85 页 共 145 页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登记机 构可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 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86 页 共 145 页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 类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 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87 页 共 145 页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份 额 不 收取销 售 服 务 费,C 类 基 金份 额 的 销 售服 务 费率 为年 费 率 0.30% 。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3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以 双方认 可的方 式于次月 首日 起5个工 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 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 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4-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 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 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 得列 入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88 页 共 145 页 行。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89 页 共 145 页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和 审计 一、基 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 的会计 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首 次募集 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 日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 行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 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充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 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90 页 共 145 页 第十六 部 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各 项 权利、义 务关 系,明 确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91 页 共 145 页 (2 )招 募说 明书应 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 金投资者 决策 的全部 事 项, 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 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务 等内容。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 在每6 个月结束之 日起45日内 ,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托 管协 议是界 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 人在基金 财产 保管及 基 金运 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 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 理 人在基金 份额 发售的3 日前 ,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以及 其 他媒 介 ,分 别 披 露开 放 日的A 类份 额 和C 类 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 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92 页 共 145 页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 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不编制当 期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 露的第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 有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 当在2日 内编 制临时 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93 页 共 145 页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 事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 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 和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0%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94 页 共 145 页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披露 (1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 息。 (2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基金季 度报 告、半 年 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 期报 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 当按照 相 关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以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95 页 共 145 页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96 页 共 145 页 第十七部分


风险 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对于本基金来说, 巨额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 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 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 证 。 基金 管 理人 提 醒投 资 人 基金 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 决 策后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申购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 按1.00元面 值购 买基金 份额以后 ,有 可能面 临 基金份额 净值 跌破1.00 元、从而遭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97 页 共 145 页 受损失的风险。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包括: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 )政 策风 险。因 国 家宏观政 策( 如货币 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 政 策、 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险 。 随着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 变化,证 券市 场的收 益 水平 也 呈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 )通 货膨 胀风险 。 如果发生 通货 膨胀, 基 金投资于 证券 所获得 的 收益 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再 投资 风险。 再 投资风险 反映 了利率 下 降对固定 收益 证券利 息 收入 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 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 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 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98 页 共 145 页 6、合规风险 合规 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 为债券 型基金 ,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 基金资 产的 80% ,该 类债券 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 债券的投资收益会 受到宏观经济、 政府产业政策、 货币政策、 市 场需求变化、 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 响, 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 于预期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 活跃,潜 在较大 流动性 风险。当 发债主 体信用 质量恶化 时,受 市场流 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 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券 , 主要 包括 资产 抵押贷 款 支持 证券 (ABS ) 、 住 房 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 等证券品种, 是一 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 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 同, 资产 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 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 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 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所面临的风险 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 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 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 八部分的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者分散度较高, 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集中度不存在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 机构投资者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 基金管理人将审慎确认大 额申购和 大额赎 回,强 化对本基 金巨额 赎回的 事前监测 、事中 管控与 事后评估, 保证不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99 页 共 145 页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债、央 行票据 、金融 债券、地 方政府 债、企 业债券、 公司债 券、短 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次级 债、可 转换公 司债券( 含可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可交换公司债券、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等)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存 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资 产支持 证券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权益类品种的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产的 20% (包 括因通过发行、 行权、 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形成的股票等权 益类资产 ) ;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以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为 主。 投资标的流动性属性是重要的投资依据, 通过对各类金融工具进行流动性分 类管理,分散安排各类资产到期时间分布,有效保障基金流动性安全。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的相关要求,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流动性风险 管理, 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尽量避免或减小因发生流动性风险而 导致的投 资者损 失,最 大程度的 降低巨 额赎回 情形下的 可能出 现的流 动性风险。 4、实 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当难以应对巨额赎回时, 将在特定情形下运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具体包括 但不限于: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 )收取短期赎回费; (5 )暂停基金估值; 针对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业务程序, 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00 页 共 145 页 同时,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 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 尽 可能的避 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 将对投资者可 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01 页 共 145 页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涉 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 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变 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自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并 自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之日 起30 个工作 日 内成 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02 页 共 145 页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 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03 页 共 145 页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 管理 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批准 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 规定 监督基 金 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更换基 金 销售机构 ,对 基金销 售 机构的相 关行 为进行 监 督和 处 理;


(9 )担 任或 委托其 他 符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登 记机构办 理基 金登记 业 务并 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 相关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04 页 共 145 页 (16 )在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制 订 和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用 、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 运用 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 专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 措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 购、申购 、赎 回和注 销 价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05 页 共 145 页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加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06 页 共 145 页 (1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 金 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约 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 律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 批准 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 如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 反基 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 托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 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 开设基 金 财产的托 管资 金专门 账 户、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 需其 他 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审查基 金 管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07 页 共 145 页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 管理人按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 义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08 页 共 145 页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派 代 表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 机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 (2 )了 解所 投资基 金 产品,了 解自 身风险 承 受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 的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 的有 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09 页 共 145 页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根据本基金的运 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 止基 金合同 , 法律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 另有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 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 整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酬 标 准或调高 销售 服务费 , 但法 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 在对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销 售服务费、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10 页 共 145 页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的 修 改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 修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在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的前 提下 且在对 现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无实 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 登记机 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在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会 允许 的范围 内 且对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其他 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 基金 管 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11 页 共 145 页 5.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 议的召集 人负 责选择 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应于 会 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 定 媒介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 托证明 的 内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 限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 并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 由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 议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 理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到指定 地 点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 等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12 页 共 145 页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 以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 明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议 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受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经 核对 ,汇总 到 会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 、6个 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 讯 开 会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将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 以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止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 集人 按基金 合 同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具 书 面意见 或 授权 他人代 表 出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13 页 共 145 页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 律法 规和监 管 机关允许 的情 况下, 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 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五)议 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 系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重大 事 项,如基 金合 同的重 大 修改 、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14 页 共 145 页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 作日内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由召 集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 一)通 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第2项所 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 议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 人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15 页 共 145 页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 即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 持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持 人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 果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 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 程应由 公 证机关予 以公 证,基 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起5日 内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日 起2日 内 在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如 果采 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 程 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16 页 共 145 页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 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涉 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变 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自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并 自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17 页 共 145 页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 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18 页 共 145 页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19 页 共 145 页 第 二十部分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东风南路3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 座4层、5层 邮政编码:100016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时间:2013 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66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壹拾壹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 其他业 务 。 ( 依法须经 批准的 项目, 经相关部 门批准 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 动) 电话:010-56517000 传真:010-56517001 联系人:肖佳琦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20 页 共 145 页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 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 长期贷款 ;办 理国内 外 结算 ;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债、央 行票据 、金融 债券、地 方政府 债、企 业债券、 公司债 券、短 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次级 债、可 转换公 司债券( 含可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可交换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 、 债券回购 、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存 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资 产支持 证券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 以将其 纳入投 资范围, 其投资 比例遵 循届时有 效法律 法规或 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权益类品种的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产的20% (包括因通过发行、 行权、 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形成的股票等权 益类资产 ) ;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 ; 权 益 类 品种 的 比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21 页 共 145 页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包括因通过发行、 行权、 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形成的股 票等权益类资产) ; (2 )本 基金 持有 现 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的 比例合 计 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4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 过该 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7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的0.50% ; (8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 )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 为BBB 以上( 含BBB)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16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22 页 共 145 页 (17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18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 、 (12) 、 (18) 、 (19) 条以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6个 月 内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 例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 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23 页 共 145 页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不受 上述规 定的限制 或按调 整后的 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 人依 照相关 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 托 管协议约 定履 行了监 督 职责 ,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单及其更新,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 面性。 基金 管理人有 责任保 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 关联交 易名单, 并负责 及时更 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 后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发 送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于2个工 作日内进行 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相关交易必须事前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 法律法 规予以 披露。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在运作中 严格依 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24 页 共 145 页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 托管 人依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 金 管理 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 对手所 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名单 后2个 工作日内电 话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应向 基金托 管人说 明理由, 在与交 易对手 发生交易 前2个 工作日 内与基金托 管人确认 ,基金 托管人 于1个工 作日内 向基金 管理人电 话确认 ,新名 单自基金托 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基金管理人仍 不撤销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因 交易对 手不履 行合同造 成的 基 金财产 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责任, 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25 页 共 145 页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 定交易方式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应 当与 存款银 行 建立定期 对账 机制, 确 保基 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 托管人应 根据 相关规 定 ,就本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另 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 划 拨、 账目核 对、到期 兑付、 文件保 管以及存 款证实 书的开 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 托管 人应加 强 对基金银 行存 款业务 的 监督与核 查, 严格审 查 、复 核 相关协议 、账户 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 证实书 等有关文 件,切 实履行 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 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26 页 共 145 页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 ,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 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 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 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 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 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 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27 页 共 145 页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 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 托管人 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 如基金 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无 正当理 由,拒 绝、阻挠 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28 页 共 145 页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 反馈、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基 金管理 人并改正。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管 理人发 出回函, 说明违 规原因 ,并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 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 人应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 金管理人 的正 当指令 , 不得 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 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规 定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 账户、证 券账 户等投 资 所需 账 户。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29 页 共 145 页 4.基金 托管 人对所 托 管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 设置账户 ,与 基金托 管 人的 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按 照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基 金 合同 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 因为 基金投 资 产生的应 收资 产和基 金 认购、申 购过 程中产 生 的应 收 资产,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 期信息的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人 不得 委托第 三 人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募 集 的资金应 存于 基金管 理 人开设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在 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 将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 募集 期满或 基 金提前结 束募 集时, 募 集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 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资金当日 出具相 关证明 文件,基 金管理 人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 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 集期限 届 满,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条 件, 由基金 管 理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 托管 人应以 本 基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 构开设本 基金 的银行 账 户,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30 页 共 145 页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 展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中 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上海 分公 司、深 圳 分公 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账 户名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命名规则为准开立。 2.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 展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托管 人以自 身 法人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 立结 算 备付金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 立和证券 账户 卡的保 管 由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 国证 监会或 其 他监管机 构在 本托管 协 议生效日 之后 允许基 金 从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 开设、 使用 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 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31 页 共 145 页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要 而 开立的其 他账 户,可 以 根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关 规 定对相关 账户 的开立 和 管理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 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登记结 算机构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 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的数 值。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32 页 共 145 页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均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 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每 个工作 日 计算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 误后 ,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 份额净值 计算 和基金 会 计核 算 的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 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价格数据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 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 所上 市未实 行 净价交易 的固 定收益 品 种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33 页 共 145 页 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4)交易 所上 市不存 在 活跃市场 的非 固定收 益 类有价证 券 , 采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 按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挂牌 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 值;该日 无交易 的,以 最近一日 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 公开 发行有 明 确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 股票在交 易所 上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银 行间债 券 市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 支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 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 一债 券同时 在 两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 易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 场分 别 估值。 (5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 可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持 有的 银行定 期 存款或通 知存 款以本 金 列示,按 协议 或合同 利 率逐 日 确认利息收入。 (7 )如 有确 凿证据 表 明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 不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 值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34 页 共 145 页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第2条估值方法第 (7) 款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 因,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35 页 共 145 页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而 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 有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误 发 生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 估值 错误造 成 的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 方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 金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36 页 共 145 页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 制,基 金管理 人应于每 月终了 后5工 作日内完 成;招 募说明 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 每6个 月更新 并公告一 次,于 该等期 间届满后45 日内 公告。 季度报告应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合 同生效不 足2个 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 后应在3个工作 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 后7个 工作日内 完成复 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37 页 共 145 页 后45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 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须 分别妥 善 保管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 日、每 年6月30 日、12 月31日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 每年6 月30 日和 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 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15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38 页 共 145 页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 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39 页 共 145 页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40 页 共 145 页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 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 电子邮件、 邮寄信件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意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 主动通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 交易确认通知、 纸质账单寄送失败通知、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 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各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开通了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 持有人 账户信息查询。 客服专员在工作 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 最新公告、 各基金产品介绍、 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人 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直销 业务表单下载。 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表格 。 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 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 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 基金管理人推出 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 、 客服邮箱 定制 各类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 通过电子邮件、 短信等方式 提供交 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 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 可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 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 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持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41 页 共 145 页 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 可通过语音留言、 发送电子邮件、 客服热线等方式 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 人将采用限期 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 以加 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010-56517299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zrfunds.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s@zrfunds.com.cn 九、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联系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42 页 共 145 页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18 年03月27 日至2018年9月26日, 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 《证券日报》 。 序号 临 时报 告名称 披 露日 期 备注 1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并调整赎回费率的公告 2018-03-31


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4-02 含本基金 3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为销售机 构的公告 2018-05-11 含本基金 4 关于期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 定投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8-05-21 含本基金 5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 构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6-04 含本基金 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济安财富 (北京)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 构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6-07 含本基金 7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 中 兴 通 讯 ” 股 票 估 值 方 法调整的公告 2018-06-09


8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6-11 含本基金 9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公告 2018-06-12


10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公告 2018-06-14


11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直销电子交易平台汇款交易的公告 2018-06-19


12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公告 2018-06-20


13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8-06-21


14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一次分红公告 2018-06-22


15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电子交易平台临时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8-06-23


16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公告 2018-06-27


17 关于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等五家机构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6-28


1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6-29 含本基金 19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电子交易平台临时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8-07-14


20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电子交易平台临时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8-07-21


2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 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7-24 含本基金 2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7-25 含本基金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43 页 共 145 页 23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 永 泰 能 源 ” 股 票 估 值 方 法调整的公告 2018-07-25


24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电子交易平台临时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8-07-25


25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为销售机 构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7-30 含本基金 26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民商基金销售 (上海) 有限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8-13 含本基金 27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电子交易平台临时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8-08-15


28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8-22 含本基金 29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8-27 含本基金 30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8-28 含本基金 31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8-30 含本基金 32 关于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 转换转入、 定期定 额投资的公告 2018-09-07


33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通定投业务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10 含本基金 34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二次分红公告 2018-09-11


35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 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12 含本基金 3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 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13 含本基金 37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泰期货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9-27 含本基金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44 页 共 145 页


第二十三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 。 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 件 或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在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45 页 共 145 页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 《中融盈泽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融盈泽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关于申请募集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 金投 资人 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