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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债券(161902)

万家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万家增强收 益债 券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802


万 家 增 强 收 益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万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 〇一 八年 十一 月

































































万家增强收 益债 券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80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 会 2004 年6 月14 日 《关 于同意 天同 保本 增 值证券 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批 复》 (证 监基金 字[2004]86 号 )公 开募集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04 年 9 月28 日正 式生 效。 经 中国 证监 会2007 年8 月24 日 《 关于 核准 万家 保 本增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有 关变 更基 金类 别决 议的批 复》 ( 证 监基 金字[2007]243 号文 ) 核准 。自 2007 年 9 月 29 日起 , 本基 金由 保本 基 金转型 为债 券型 基金 , 基 金名称 由 “万 家保 本增 值 证券投 资基 金” 变更为 “万 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自 2007 年9 月29 日起, 由 《 万家保 本增 值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修订而 成的《 万家增 强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 。 2018 年3 月24 日, 基 金管 理人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 管理规定 》( 〔2017 〕12 号)的要 求对 基金合 同的 部分内容 进行 了修订, 修 订后的法 律文 件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 起正式 生效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 中国证 监会 审核同意, 但中 国 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 募 集的 核 准, 不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的 价 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 质性 判断、 推荐 或保 证, 也不 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有 风险,投 资者 投资 于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8 年 9 月 29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8 年6 月30 日。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 10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 19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 构 ..................... 22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和 基 金 合同 生 效 ......... 34 第七部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35 第八部分





基金 的 投 资 ...................... 45 第九部分





基金 的 业 绩 ...................... 59 第十部分





基金 的 财 产 ...................... 6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 益 与 分配 .............. 70 第十三部分





基 金 的 融 资 、 融券 .............. 72 第十四部分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 73 第十五部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 7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1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84 第十九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 87 第二十部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 101 第二十一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 11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2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4 第二十三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1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15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5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 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 露管理办法》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流动 性 风险管理规定》 ” )等有 关 法律法规以及《 万家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万家 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 风险、费率等 与投资 者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必 要事 项, 投资 者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 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 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 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 者欲了解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6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万家 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本基金由万家 保本 增值证券投资 基金修 改基 金合 同而 成 2. 基金 管理 人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万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或 本基 金托 管人: 指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 :指《 万家增强收益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本 基金 合同 由《 万家 保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 订而 成 5.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 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万 家增强收益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本托 管协议由《万家 保 本增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修订 而成 6. 招募说明书:指《 万家 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 说明书是基金 向社会 公开 发售 时对 基金 情况进 行说 明的 法律 文件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每 6 个 月更新 1 次,并 于 每6 个 月结 束之 日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 新 内容截 至 每6 个 月的 最 后1 日 7.万家 保本 基金 :指 万家 保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8. 法律法规: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 方性法规、地 方政府 规章 及其 他规 范性 文件及 对该 等法 律法 规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9. 《 基金 法 》 :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 过, 经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 第30 次会 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1 日起 实施 , 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 第十 二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 年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 : 指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7 14.中 国: 指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就 本基 金合 同而 言, 不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门特 别行 政 区和台 湾地 区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或 其地 方派出 机构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 人:指受 基金合同约束,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 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个 人投 资者 : 指 符合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自 然 人 19.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合 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在中 国依 法注 册登记 并存 续 或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 机构 20.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 及其 他现 实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可投资 于中 国境 内证 券市 场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1.基金 投资 者 :指 个人 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的合 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招募说 明书 和 基 金合 同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投资 者 23.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 的认购 、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 资等业 务 24.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5.直 销机 构: 指万家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6.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7.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8.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 登记 、 存 管、 过户 、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 基金 投资 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29.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万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或 接受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30.基 金账 户 : 指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基金 投资 者开 立的 、 记 录其 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1.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基金 投资 者开 立的 、 记录 基金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 基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2.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 万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起始日 , 本 基 金合同自万家保本 增值证 券投资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 期到期日的次日生 效,原 《万家保本增值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自 同一日 起失 效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8 33.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按照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程 序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5 .集中申购期:指 本基 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 申购 、不开放赎回的一段 时间 ,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36.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7.日 :指 公历 日 38.月 :指 公历 月 39.T 日: 指销 售机 构 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基金 投资 者 有 效申请 工作 日 40.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41.开 放日 :指 销售 机构 为 基金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42.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3.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间,基金 投资 者 申请 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44.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 内,基金 投资 者 申请 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45.赎 回: 指 在 基金 存续 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卖出 基金份 额的 行 为 46.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 在 本基金 的基 金 份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行 为 47.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 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变更 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 机 构的操 作 48.巨额赎回:本 基金单个 开放日,基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 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 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10% 时 49.元 :指 人民 币元 50.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 存款利 息 、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51.基 金资 产总 值 : 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 购款及 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2.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 净资 产 值 53.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 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的数 值 54.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过 程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9 55.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 于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同 或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理价 格予 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 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 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56.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7.不 可抗 力 : 指 本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 不能 克服 , 且在 本 基金合 同由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签 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 部分履行本基金 合 同的任何事件,包 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 灾、政府征用、 没 收、法 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证 券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10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一) 名称 :万 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二) 住所 :中 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浦 电 路360 号8 层 (名 义楼 层9 层) (三) 办公 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浦 电路 360 号 8 层 (名 义楼 层 9 层) (四) 法定 代表 人: 方一 天 (五) 总经 理: 经晓 云 (六) 成立 日期 :2002 年8 月 23 日 (七) 批准 设立 机关 及批 准设立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基 金字 【2002 】44 号


(八) 经营 范围 :基 金募 集、基 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和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九)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司 (十) 注册 资本 :1 亿元 人民币 (十一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十二 )联 系人 :兰 剑 (十三 )电 话:021-38909626











传 真:021-38909627 公司股 权结 构为 :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 新疆国 际实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40% 山东省 国有 资产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 11% 目前管 理六 十一 只开 放式 基金, 分别 为万 家 18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万 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万 家行 业 优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万 家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 万家 和谐增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万家双引擎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万家精选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万家 稳健 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万家中 证红 利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万 家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万家 新机 遇价 值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万 家 信用恒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万家日日薪 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强 化收益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上证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新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 双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 现金宝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 基金、万家瑞丰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万家瑞兴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 品质生活灵活配 置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11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 家瑞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 新兴蓝 筹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瑞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万家颐达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颐 和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万家 恒瑞 18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万 家年 年 恒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万家鑫 安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万 家鑫璟纯债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沪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家 家享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家瑞盈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年年 恒荣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 瑞 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瑞富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万家鑫稳纯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 家瑞 隆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恒 景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万家鑫丰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鑫享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万家现金增利 货 币市场基金、万家 消费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 万家宏观择时多策 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万 家鑫 瑞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玖盛纯 债 9 个 月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万家天添宝货 币市场 基金、万家量化睿 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万家安弘纯债 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家瑞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臻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万家瑞尧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 家裕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万家成长优选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万家瑞舜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 经济新动能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潜力 价值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量 化 同顺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 新机遇龙头企业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 家鑫悦纯债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及万 家智 造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一)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成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 大学 本科,学士学位,先 后在 上海财政证券公司、 中国 证监会系统、 上证所 信息 网络 有限 公司 任职,2014 年10 月加 入万 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4 年 12 月 起任 公 司董事 ,2015 年2 月至 2016 年7 月 起任 公司 总经 理 ,2015 年7 月 起任 公司 董 事长 。 董事马永春先生,政 治经 济学硕士学位,曾任 新疆 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 室科 长,新疆通宝 投资有限公司总 经 理,新 疆对外经贸集团总 经理, 新疆天山股份有限 公司董 事,新疆国际实 业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兼 总经理 。现 为新 疆国 际实 业股份 有限 公司 高级 顾问 。 董事袁西存先生,中 共党 员,研究生,工商管 理学 硕士,曾任莱钢集团 财务 部科长,副部 长,齐 鲁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董事经 晓云 女士 ,中 国民 主建国 会会 员, 研究 生, 工商管 理学 硕士 ,曾 任上 海财政 证券 公 司市场 管理 部经 理, 上海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经 纪管 理总部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6 年7月 加入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任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12 独立董 事黄 磊先 生, 中国 民主建 国会 成员 ,经 济学 博士, 教授 ,曾 任贵 州财 经学院 财政 金 融系教 师、 山东 财经 大学 金融学 院院 长、 山东 省政 协常委 ,现 任山 东财 经大 学资本 市场 研究 中 心主任 、山 东金 融产 业优 化与区 域管 理协 同创 新中 心副主 任、 山东 省人 大常 委、山 东省 人大 财 经委员 会委 员、 教育 部高 校金融 类专 业教 学指 导委 员会委 员。 独立董 事张 伏波 先生 ,经 济学博 士, 曾任 上海 申佳 船厂科 员、 浙江 省经 济建 设投资 公司 副 经理、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兴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上 海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海证 期货有 限 公 司董 事长 、 亚 太资源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现 任玖源 化工 (集 团) 有限公 司董 事局 副主 席。


独立董 事朱 小能 先生 ,中 共党员 ,哲 学博 士, 教授 。曾任 华东 理工 大学 商学 院讲师 、中 央 财经大 学中 国金 融发 展研 究院硕 士生 导师 、副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上海 财经 大学金 融学 院副 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现 任上 海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二) 基金 管理 人监 事会 成员 监事会主席李润起先 生, 硕士学位,经济师。 曾任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文 艺路营业部客 户主管、公司投行 部项目 经理,新疆国际实 业股份 有限公司证券事务 代表, 董事会秘书兼副 总 经理, 现任 新疆 国际 实业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监事张 浩先 生, 中共 党员 ,管理 学博 士, 先后 任职 于山东 东银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山东 省 国有资 产控 股有 限公 司、 巨能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巨 能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监事李丽女士,中共 党员 ,硕士,中级讲师, 先后 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 济南 分行、济南卓 越外语 学校 、 山东 中医 药 大学 。2008 年 3 月 起加 入 本公司 , 曾任 公司 综合 管 理部总 监 , 现 任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监事陈 广益 先生 , 硕 士学 位, 先 后任 职于 苏州 对外 贸易公 司、 兴业 全球 管理 有限公 司。2005 年3 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 经理 助理 、 基 金运 营部总 监 、 交易 部总 监 。 监事尹丽曼女士,中 共党 员,硕士,先后任职 于申 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 、东 海期货有限责 任公司 、 万家 共赢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 2017 年4 月 起 加入本 公司 , 现任 公司 综合 管理部 副总 监 。 (三)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员


董事长 :方 一天 先生 (简 介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员 ) 总经理 : 经 晓云 女士 (简 介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员 ) 副总经 理: 李杰 先生 ,硕 士研究 生。1994 年至 2003 年任职 于国 泰君 安证 券 ,从事 行政 管 理、机 构客 户开 发等 工作 ;2003 年至 2007 年任 职 于兴安 证券 ,从 事营 销管 理工作 ;2007 年至 2011 年任 职于 齐鲁 证券, 任营业 部高 级经 理、 总经 理等职 。2011 年 加入 本公 司, 曾 任综 合管 理 部总监 、总 经理 助理 ,2013 年4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13 副总经理:黄海先生 ,硕 士研究生。先后在上 海德 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上 海申银万国证 券研究 所有 限公 司、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银 国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 任项 目经 理 、 研究员 、 投资 经理 、 投资 总 监等职 务。 2015 年4 月 进 入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投资 总监 职务 , 负责公 司投 资管 理工 作,2017 年4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副总经理:沈芳女士 ,经 济学博士。历任东亚 银行 上海经济研究中心主 任, 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部高级 经理,长江养老 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大客户 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汇 添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战 略发展部总监,华 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筹备 组副组 长、拟任公司副 总 经理, 中保 保险 资产 登记 交易系 统有 限公 司运 营管 理委员 会副 主任 等职 。2018 年 7 月加 入万 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督察长:兰剑先生, 法学 硕士,律师、注册会 计师 ,曾在江苏淮安知源 律师 事务所、上海 和华利 盛律 师事 务所 从事 律师工 作,2005 年 10 月 进入万 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作 ,2015 年 4 月起 任 公司 督察 长。 (四)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简 历


现任基 金经 理: 苏谋东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复旦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CFA 。2008 年 7 月 进入 宝钢 集团财 务有 限公司 , 从事 固定 收益 投 资研究 工作 , 担任 投资 经 理职务 。2013 年3 月加 入 万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现任公司万 家强化 收益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信 用恒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 万家 颐和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万 家恒 景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万家 瑞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鑫 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 家现金增利货币 市 场基金、万家安弘 纯债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家瑞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万 家鑫璟纯债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万家瑞富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万家瑞舜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 家颐达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瑞祥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 万家 鑫悦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万 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李文宾 , 2010 年7 月至 2014 年4 月 在中 银国 际 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担 任 研究员 职务 。 2014 年 5 月至 2015 年11 月在华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工作 ,担 任研 究员 职务 。2015 年 11 月进 入我公司工作,现 任万家 瑞兴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双 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瑞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新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万家精选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 增强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万家成长优 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万家新机 遇价值 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智 造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万 家经 济 新 动能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周潜玮 ,2006 年 7 月至 2016 年 8 月, 曾任 上海 银 行金融 市场 部债 券交 易员 、债券 交易 副 主管等 职 ;2016 年9 月 加 入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固 定收 益部 投资 经 理。 现任 万家 恒瑞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14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万 家家 享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年 年恒 荣定 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万家年年恒祥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 家鑫璟纯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双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 家瑞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万 家 瑞和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瑞 丰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万家家裕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万家鑫享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万 家 鑫稳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历任基 金经 理: 肖侃宁 、李 源海 :本 基金 成立日 至 2005 年5 月 李源海 、孙 海波 :2005 年5 月至2005 年 10 月 孙海波 :2005 年10 月至2006 年2 月 路志刚 :2006 年2 月至 2008 年9 月 张旭伟 :2007 年5 月至 2010 年8 月 朱颖:2010 年8 月至 2011 年 11 月 李泽祥 :2011 年6 月至 2012 年8 月 孙驰:2011 年3 月至 2015 年 10 月 高翰昆 :2015 年10 月至2018 年8 月 孙远慧 :2017 年4 月至 2018 年8 月 (五)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1) 权益 与组 合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主


任 :方 一天 副主任 :黄 海 委


员 :李 杰、 莫海 波、 苏谋东 、徐 朝贞 、陈 旭、 李文宾 、高 源 方一天 先生 ,董 事长 。 黄海先 生, 副总 经理 、投 资总监 。 李杰先生 , 副总 经理 。 莫海波 先生 ,总 经理 助理 、投资 研究 部总 监、 基金 经理。 苏谋东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 徐朝贞 先生 ,国 际业 务部 总监, 组合 投资 部总 监, 基金经 理。 陈旭先 生, 量化 投资 部副 总监, 基金 经理 。 李文宾 先生 ,基 金经 理。 高源女 士, 基金 经理 。 (2)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15 主


任 :方 一天 委


员 :陈 广益 、莫 海波 、苏谋 东 方一天 先生 ,董 事长 。 陈广益 先生 ,总 经理 助理 、基金 运营 部总 监、 交易 部总监 。 莫海波 先生 ,总 经理 助理 、投资 研究 部总 监、 基金 经理。 苏谋东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 (六)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亲 属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取得基 金代 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二)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三)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四)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五)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六)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七)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八)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九) 依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十)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十一)以基金管理 人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 为;


(十二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 (十三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 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 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 法 规、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二) 本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严格遵 守 《 证券法 》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及有关 法律法规,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 的 发生: 1. 将其 固 有 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16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行为 。 (三)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强化 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 送的 资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 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 关法 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 定,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 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手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场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己 ; 10.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 发展; 11.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 券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 中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 欺诈成 分; 13.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14.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 未公开 信息 、 利 用该 信息 从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的 交 易活动 ; 15.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四)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最大 利 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者谋 取利 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 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 面、 审慎、适时”的要求 ,为 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 方向 、投资策略以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17 及基金组织方式和 运作方 式,坚持基金运作 “安全 性、流动性、效益 性”相 统一的经营理念 , 公司内 部风 险控 制必 须遵 循以下 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 风险 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 的不 同决策和管理层次, 贯穿 于各项业务过 程和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盖 所有的 部门 、工 作岗 位和 风险点 ,不 能存 在制 度上 的盲点 。 2. 有效性原则。各种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 合国 家和监管部门的法 律 、法 规及规章,必 须具有高度的权威 性,成 为全体员工严格遵 守的行 动指南;任何人不 得拥有 超越制度或违反 规 章的权 力。 公司 的经 营运 作要真 正做 到有 章必 循, 违章必 究。 3. 独立性原则。公司 各机 构、部门和岗位职责 应当 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固有 财产、 基金财 产及其他 财产 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各 项制 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 的业 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 工作 岗位之间的相 互制约、相互制衡 的原则 ,监察稽核部门具 有其独 立性,必须与执行 部门分 开,业务操作人 员 与控制人员必须适 当分开 ,并向不同的管理 人员负 责;在存在管理人 员职责 交叉的情况下, 要 为 负责 监控 的人 员提 供可 以直接 向最 高管 理层 报告 的渠道 。 5. 多重风险监管原则 。公 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 风险 ,做好事前风险控制 ,建 立了多重风险 监控架构。即由各 机构及 业务职能部门进行 自我风 险控制的第一层级 的控制 ;由监察稽核部 门 及风险 控制 委员 会组 成的 公司监 察系 统的 第二 层级 的风险 控制 。 6.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原则 。形成一套比较完备 的制 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 系, 使风险控制工 作更具 科学 性和 可操 作性 。 (二) 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 严格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 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 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 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 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 完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 稳定、 健康 发展 。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和 其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及 时。 (三) 内部 控制 的防 线体 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 织的 风险控制, 公司设立 “ 权 责统一、严密有效 、 顺序 递进 ”的四道 内控防 线: 1. 建立一线岗位的第 一道 内控防线。属于单人 、单 岗处理业务的,必须 有相 应的后续监督 机制, 各岗位应当 职责明 确,有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各岗 位人员 在上岗前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 建立相关部门、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监督 制约 的工 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 控防 线。 建立重要 业务处 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制 度, 明确 业务 文件 签字的 授权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18 3. 成立独立的风险控 制部 门,从而形成第三道 内控 防线。 公司督察长 和 内部 监察稽核部门 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 执行 情况 ,各职能部门 、岗位 的业务执行情况 实 施 严格 的检 查和 反馈 。 4.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 会定 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 整体 运营情况进行检查, 并提 出指导性的意 见,形 成第 四道 内控 防线 。 (四)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环境 风险 控制 (1) 制度 风险 —— 对于 公 司组织 结构 不清 晰、 制度 不健全 带来 的风 险控 制; (2) 道德 风险 ―― 由于 职 员个人 利益 冲突 带来 的风 险控制 。 2. 业务 风险 控制


(1) 前台 业务 风险 的控 制 ; (2) 后台 业务 风险 的控 制 。 (五)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合规 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内 部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 化和公 司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19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贺 倩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 经国务 院批 准 , 中国农 业银 行整 体改 制为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 依法成 立。 中国 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承继 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业务、机 构网点 和员工。中国农 业 银行网点遍布中国 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 辐射范围最广,服 务领域 最广,服务对象 最 多,业务功能齐全 的大型 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 外,中国农业银行 同样通 过自己的努力赢 得 了良好 的信 誉, 每年 位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 之列。 作为 一家 城乡 并举 、联通 国际 、功 能 齐备的大型国有 商 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 贯秉承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 经 营、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 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 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 力打 造“伴你成长” 服 务品牌,依托覆盖 全国的 分支机构、庞大的 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 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 户 提供优 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客 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 第一 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 内商 业银行,经验丰富, 服务 优质,业绩突 出,2004 年 被英 国 《 全球 托管人 》 评 为中 国 “ 最佳 托管银 行 ” 。2007 年 中国 农业银 行通 过了 美 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自 2010 年起 中国农 业银 行连 续 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 控标 准(ISAE3402 )认证 ,表 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 对中 国农业银行托管 服 务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内 部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中国 农业 银行 着力 加强能 力建 设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20 品牌声 誉进 一步 提升 , 在2010 年首 届“‘ 金 牌理 财 ’TOP1 0 颁 奖盛 典 ” 中成 绩 突出 , 获 “ 最佳 托管银 行 ” 奖 。2010 年再 次荣获 《 首席 财务 官》 杂 志颁发 的 “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 。2012 年 荣获 第十届 中国 财经 风云 榜 “ 最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 称号 ;2013 年至 2016 年连 续 荣获上 海清 算所 授 予的 “托管银行优 秀奖 ”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授予的 “ 优秀托 管机构奖 ”称号 ; 2015 年、2016 年荣 获中 国银行 业协 会授 予的 “养 老金业 务最 佳发 展奖 ”称号 ;2018 年 荣获 中 国基金 报授 予的 公募 基 金20 年 “最 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 奖。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立 , 2014 年更名 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 设综 合管理部、业务管 理部、 客户一部、客 户 二部、客户三部、 客户四 部、风险合规部、 产品研 发与信息技术部、 营运一 部、营运二部、 市 场营销 部、 内控 监管 部、 账户管 理部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防 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系 统。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近 240 名, 其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 家30 余 名, 服 务团 队 成员专 业水 平高 、 业务 素 质好 、 服 务能 力强 , 高级 管理层 均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 从业经 验和 高级 技 术职称 ,精 通国 内外 证券 市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到 2018 年 6 月 30 日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共425 只。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 管业 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 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 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 , 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农业银行风险管 理委 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 业银 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 控制 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 工作进行监督和评 价。托 管业务部专门设置 了风险 管理处,配备了 专 职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 职权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中国农业银行具备系 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 以保证 托管业务的规范操 作和顺 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 业资格;业务管 理 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授权工 作实行 集中控制,业务印 章按规 程保管、存放、 使 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 约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 务操 作区专 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 人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 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 为事故的发生, 技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21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法》、《运 作办 法》、基金合同、托 管协 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 种输入 监控系统,每日登 录监控 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并通过 基 金资金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 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 书 面警 示。 对 本基 金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管 理 人进行 提示 ; 3 、 书 面报 告。 对 投资 比例 超标、 清算 资金 透支 以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 书面 提示 有 关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22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一) 直销 机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万 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本公 司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电 路360 号8 层( 名义 楼层9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电 路 360 号8 层( 名义 楼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方 一天 联系人 :亓翡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0800 ;95538 转 6 网址:http://www.wjasset.com/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认购、 申购 及赎 回等 业务, 具体 交 易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 公告。 网上交 易网 址:https://trade.wjasset.com/ (二) 代销 机构 (1)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服电 话:95533 ( 或拨 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 公司网 站:www.ccb.com (4)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客户 服务 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5)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95580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23 公司网 站: www.psbc.com (6)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电话:010 -65541405 传真:010 -65541281


客服电 话: 95558 公司网 址:http://www.citicib.com.cn (7)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842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http://www.bankcomm.com (8)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 www.cmbchina.com (9)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客服电 话:95511-3 公司网 址:www.bank.pingan.com (10)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电话: (021 )5262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公司网 址: www.cib.com.cn (11)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95577 ( 或拨 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





公 司网 站:www.hxb.com.cn (14)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电话:0531-81283728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24 传真:0531-81283735 客服电 话:95538





公 司网 址: www.qlzq.com.cn (15)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电话:010-66568613,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 话:(010)68016655 公司网 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 -62152814 客服电 话:4008 -888 -666 公司网 址:http://www.gtja.com (17)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免 长途 费) ; (010 )851305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免长 途费 ) 公司网 站: 中信 建投 证券 网


www.csc108.com (18)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客 服电 话: 400-8866-567





公 司网 址:http://www.avicsec.com


(19)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电话: (8621 )63325888 客服电 话:021-962506 公司网 址:http://www.dfzq.com.cn (20) 西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电话: :(023) 63786397


传真: (023)63786312 客服电 话:023-63786240 公司网 址:http://www.swsc.com.cn


(21)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0 )87555888 转各 营业 网 点(无 专门 的客 户服 务电 话)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2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 )87555305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22)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电话:010-85252664 传真:010-85252655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公司网 址: www.mszq.com


(23 )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电 话:0755-83516094








传 真:0755-83516199








公 司网 站:http://www.cc168.com.cn (24)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25)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021 )95553 或 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htsec.com (27)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热 线:400-666-1618





网址:http://www.i618.com.cn/ (2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咨询电 话: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29)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热 线: 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0)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 服电 话:96326( 福 建省外 请先 拨 0591)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26





网 址:www.gfhfzq.com.cn (31)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 址:www.txsec.com (32)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服电 话:021-3892990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3)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统一客 服电 话:95558





公 司网 站地 址:http://www.citics.com (34)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5) 五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6)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服电 话: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37)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8)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9)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40)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客服电 话: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41)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27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288 网址:www.dwjq.com.cn (42) 国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9839 网址: www.grzq.com (43)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44)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5) 诺亚 正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6)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7)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www. ehowbuy.com (48)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49)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50)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51)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28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52)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licaike.hexun.com (53)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客服热 线: 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54)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2 公司网 站:http://www.china-invs.cn/ (55)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228


公司网 站: www.jyzq.cn (56) 万银 财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热 线:400-808-0069 公司网 站:www.wy-fund.com (57)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热 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8)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网址:fund.qianjing.com (59) 上海 汇付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2819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60)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4008896312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29 网址:www.qzccbank.com (61)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服电 话:0731-4403319 网址:www.cfzq.com (62)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63) 上海 联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021-52822063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64)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5)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电话 :021 -68634518-8631 传真 :021 -68865938 (66)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电话 :021 -68419974 传真 :021 -68419867 (67) 一路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8)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http://fund.10jqka.com.cn (69)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30 (70)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71)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660 -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72)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2267982 网址:www.dtfortune.com (73)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4)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www.new-rand.cn/ (75) 奕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76) 浙江 金观 诚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7)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78) 深圳 富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79)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31 客服电 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80)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81)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网址:www.htsc.com.cn (82)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83)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84) 北京 广源 达信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85)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86)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87)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88) 北京 懒猫 金融 信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00-882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32 网址:http:// www.lanmao.com (89) 北京 肯特 瑞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个人业 务:95118 企业业 务:4000888816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90)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91)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蛋卷基 金官 网:https://danjuanapp.com (92)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010-59013895 网址: www.wanjiawealth.com (93) 济安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673-7010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94) 民商 基金 销售 (上 海)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021-50206003 网址: www.msftec.com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有关 法 律 、 法规 的要求 ,选择 其 他符合要 求的机 构代理 销 售本基金 ,并 及时公 告。 二、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电话:010 -58598888 传真:010 -58598824 三、会 计师 事务 所 名称: 立信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33 住所: 中国 上海 市南 京东 路 61 号新 黄浦 金融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南 京东 路 61 号新 黄浦 金融 大厦四 楼 联系电 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联系人 :徐 冬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斌、 徐冬、 詹阳 四、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 大成 (上 海 ) 律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中心 银城 中 路501 号15、16 层 电话: (021 )3872 2416 联系人 :华 涛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34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和 基金合同生效 万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为 万家 保本 增值 证券投 资基 金修 改基 金合 同后的 延续 。 万家保本增值证券投 资基 金(以下简称“万家 保本 基金”) 原名天同保 本增 值证券投资基 金, 根 据中 国证监 会2004 年6 月14 日 《关 于同 意天 同保本 增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设立的 批复 》 ( 证 监基金字[2004]86 号)和《关于天同保本 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 间的确认函》(基金部 函 [2004]49 号) 的核 准进 行募 集 。 基 金合 同 于2004 年9 月28 日 生效 。 募 集规 模 为2,193,790,610.57 份基金 份额 。 万家保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 人为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托管人为中国农 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担 保人 为国 家开 发投 资公司 。万 家保 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为 3 年 ,即2007 年 9 月 28 日 为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2007 年 8 月 15 日, 万 家 保本 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以 通讯 方式 表决 通过 了 万家 保本 增 值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修改 议案,内容包 括 调整 投资目标、投资理 念、投 资范围和策略, 取 消保证 担保 , 修改 基金 合同 相关内 容和 更名 为万 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等一 系列 事 项 。 经 中国 证监 会 2007 年 8 月 24 日证 监基 金字[2007]243 号 文核 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生效。依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 万家保 本增值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修改为《 万 家增强收益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 类别变更为债券型 基金, 取消保证担保, 调 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 围和 策略, 同时 基金 更名 为 “ 万家增 强收 益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 《 万 家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于 2007 年 9 月29 日起 生效 。 本 基 金 自 2007 年 11 月 1 日 至 11 月 16 日 进 行 了 集 中 申购, 有 效 净 集 中 申 购 金 额 为 242,944,327.33 元人 民币 。集中 申购 结束 后, 本基 金管理 人 于 11 月 21 日按 照 1:1.068726189 的比例 对集 中申 购前 原有 基金份 额进 行了 拆分 , 拆 分后 ,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000 元 。 按 照 拆分后 每份 基金 份额 面 值1.0000 元 人民 币计 算, 集 中申购 有效 净申 购资 金及 其产生 的利 息结 转 的基金 份额 共 计243,082,455.76 份。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35 第七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 心及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 (具体的代销 机构请参看本招募 说明书 第五部分“相关服 务机构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 代 销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销 售机构 可以 酌情 增加 或减 少其销 售网 点、 变 更 营业 场所。 当条件成熟时,投资 者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 指定 的代销机构以电话、 传真 或网上等形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另行 公告 。 二.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开放时 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基金投资者 在开放日 申请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业 务办理 时间参见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或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相关 公告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 但 应 在 实 施 日前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规的 要求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现已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公告暂 停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换 。 投资 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申购 的数 额限 制 (1)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的 直 销机构 及代 销机 构申 购时 ,原则 上 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 为 500 元, 实际操 作中 ,各 销售 机构 可根据 自己 的情 况调 整申 购金额 限制 。 (2)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 单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基金 份额暂 不设 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2.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本基金 暂不 设定 单笔 最低 赎回份 额。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36 3. 在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基金 份额最 低数 量限 制


本基金暂不设定基金 份额 最低持有余额限制。 实际 操作中,各销售机构 可根 据自己的情况 调整该 数量 限制 。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 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 公告。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 况,调整上述 第 1 至 3 项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在调 整生效 日 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价”原则, 即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基 金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序 赎回 ;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予 以公 告。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基金投资 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 基金投资者 在提交申 购申 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 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金 投资 者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而不予 成交 。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日 内为 投 资者对 该交 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在T +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投资 者 可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 成交 情况。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 。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代销机 构将 基金投资者已 缴付的 申购款项本金退 还 给投资 者。 基金投 资者 T 日赎 回申 请 成功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基 金销 售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37 机构 在T+7 日 ( 包括 该日)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的 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六.申 购与 赎回 的费 用、 数 额和价 格 1.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2.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0%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计 入 基金财 产。 本基金 对持 续持 有期 不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不收 取赎 回费用 。 3.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 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低于 柜台交易方式 的基金 转换 费率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基 金投资 者定期和不定期地 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 活动期间,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按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对基 金投资 者适 当调 整基 金转 换费率 。 5.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1 )申 购份 额、 余 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 应的费用(若有)后,以 申 请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采 用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2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 照 四 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 (2)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 投资 者申 购 万 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 额10,000 元, 假 定 T 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1000 元 ,计 算 过程如 下: 申购份 额=10,000/1.1000 =9,090.91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1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000 元 , 可 得 到 9,090.91 份基 金份 额。 (3)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38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开放日 赎回 本基 金10,000 份基金 份额 , 持有 时间 为5 天 ,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1.50%, 假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5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 =1 0,00 0×1 .0500=10,500 元 赎回费 用 =1 0,50 0×1.50%=157.50 元 净赎回 金额=10,500-157.50=10,342.50 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 为 5 天 , 假设 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5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净赎回 金额 为 10,342.50 元。 6.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 式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份 额 总数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T+1 日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七.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1.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成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自动 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并 办理 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在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在 T+1 日 自动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扣 除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 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 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日 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和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或 注册 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 或人 员支持等不充 分 ;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基金 管理 人认为会损害 已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申购 ;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 额数的比例达 到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或 者有 可能 导致 投资者 变相 规避 前 述50% 比 例 要求 的情 形时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39 7.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 请被 确认成功,使本基金 总规 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 本基金总规模 上限时;或使本基 金单日 申购金额或净申购 比例超 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当日 申购金额或净申 购 比例上限时;或该 投资者 累计持有的份额超 过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的 份额上 限 时;或该投资 者 当日申购金额超过 单个投 资者单日申购金额 上限时 ;或该投资者单笔 申购金 额超过单个投资 者 单笔申 购金 额上 限时 ;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 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措 施 ; 9.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 、3 、4、5、8、9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 站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 基 金投资者 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 者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和 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 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措 施。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 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已接受的赎 回申 请,基金管理 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 续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 额,若 出现 上述 第 3 项 所 述情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投 资 者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40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 超过前一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基金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序 执 行。 (2)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付 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10 %的 前提 下 ,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若 进行 上述 延 期办理,对于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 申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50% 以上的部分 , 基金管理人有权进 行延期 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 非自 动延期办理 的赎回 申 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非 自动延期办理的 赎 回申请 量占 非自动延期办 理的 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 额; 基金投资 者未 能赎回 部分,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 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 日 未获赎回的部分申 请将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 并 以该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 如 基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 择,投 资 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基金 管 理人的公司网站或 代销机 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向中国 证监会 和 基金管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并 通过 邮寄、 或传 真或 者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在 3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连续 2 日 以上(含 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20 个工 作日 ,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进 行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 案,并 依照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媒 体 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第 2 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41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 工作 日 在指定 媒体 和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 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基金 转换 目前本基金在本公司 直销 中心、直销网上交易 和直 销电话委托 等渠道开 通与 万家旗下各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可转 换基金 的名 称及 具体 转换 规则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 在代销渠道,在同一 注册 登记机构登记(中登 上海 TA和中登深圳TA 不属 于同一注册登 记机构 ) , 由同 一销 售机 构 销售的 、 使 用同 一个 交易 账户的 由本 公司 管理 的基 金可以 互相 转换 。 开通转 换的 具体 代销 机构 名称和 在该 机构 开通 的可 转换基 金的 名称 ,参 见基 金管理 人公 告。 Ⅰ、基 金转 换费 用及 基金 转换份 额 本公司 所有 基金 间转 换费 用的计 算规 则统 一如 下: 1 、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加 上转 出与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补 差两 部分构 成, 具 体收取情况视每次 转换时 两只基金的申购费 差异情 况和转出基金的赎 回费而 定。基金转换费 用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1 ) 基 金转 换申 购补 差费 :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 转出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的 差额 收取 补差费 。 转出 基金金额所对应的 转出 基 金申购费率低于转 入基金 的申购费率的,补 差费率 为转入基金的申 购 费率和转出基金的 申购费 率之差额;转出基 金金额 所对应的转出基金 申购费 率高于转入基金 的 申购费 率的 ,补 差费 为零 。 (2)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按 转出基 金正 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率 收取 费用 。 2 、 本公 司对 通过 直销 网上 交易和 电话 委托 进行 的基 金转换 申购 补差 费实 施优 惠, 详情 如 下 : (1) 由 零申 购费 率基 金转 换为非 零申 购费 率基 金时 , 申购 补差 费率 为转 入基 金标准 申购 费 率的四 折 。 但 转入 基金 标 准申购 费率 高 于0.6% 时 , 优惠后 申购 补差 费率 不低 于0.6% ; 转入 基金 标准申 购费 率低 于0.6% 时 ,申购 补差 费率 按转 入基 金标准 申购 费率 执行 。 (2) 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低 于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时, 按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优 惠费 率 之差的 四折 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3)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高 于或等 于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时, 申购 费补 差为 零。 3 、基 金转 换的 计算 公式





A=[B ×C×(1-D)/(1+H)+G]/E





F=B ×C ×D





J=[B ×C×(1-D)/(1+H)]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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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





A 为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C 为转 换当 日转 出基金 份额 净值 ;





D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的赎 回费 率;





E 为转 换当 日转 入基金 份额 净值 ;





F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的赎 回费 ;





G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对应 的未 支付 收益 (仅 限转出 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时) ;





H 为申 购补 差费 率,当 转出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时, 则 H=0 ;





J 为申 购补 差费 。 特别提示:由万家 180、 万家优选、万家和谐 (前 端)、万家引擎转入 万家 精选、万家红 利、 万家 稳增A 时 , 如 果 投资者 的转 出金 额 在 500 万 ( 含) 至 1000 万之 间, 在收取 基金 转换 的 申购补 差费 时, 将直 接按 照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收取 , 不再 扣减 申购 原基 金时 已缴纳 的 1000 元申 购费。 具体转入份额以注册 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转 入份 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 入保 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转换费用的计算 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Ⅱ、转 换业 务规 则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转 换的 两只基 金必 须都 是由 同一 销售机 构销 售的 、 使 用同 一个交 易账 户 的、 且由 本公 司管 理的 基 金。 若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不 在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登记 (中 登上 海 TA 和中 登深 圳TA 不属 于同 一注 册 登记机 构) , 则应 在提 交转 换申请 之前 在对 应销 售机 构的同 一交 易账 户下开 立转 入基 金所 在的 注册登 记机 构对 应的 基金 账户。 特别提示:若通过本 公司 直销中心、直销网上 交易 和直销电话委托发起 基金 转换申请,如 果转出基金份额对 应的交 易账号没有关联上 转入基 金所需的基金账户 ,系统 会自动增开基金 账 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无需 另外提 交开 户申 请。 2 、 单笔 基金 转换 的最 低申 请份额 为 500 份 , 单 笔转 换申请 不受 转入 基金 最低 申购数 额和 转 出基金 最低 赎回 数额 限制 。 3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 单位 进行申请。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理基金转换业 务时,转 出方的基 金 必须处于可赎回状 态,转 入方的基金必须处 于可申 购状态。如果涉及 转换的 基金有一只不处 于 开放日 ,基 金转 换申 请处 理为失 败。 4 、 基金 转换 采取 未知 价法 , 即 以申 请受 理当 日各 转 出、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础 进 行计算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43 5 、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 人将 在 T+1 日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T 日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申请 进行 有 效性确 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转换 基金 成功 的,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日 办理 转 出基金 的权 益扣 除 以及转 入基 金的 权益 登记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向 销售 机构查 询基 金转 换 业务的 确认 情况 ,并 有权 转换或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6 、 单 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 份额及 基金 转换 中净 转出 申请份 额之 和超 过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 10%的情况 ,为巨额赎 回。发生巨额赎回 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资产 组合情况,决定 全 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 对于基金转出和基 金赎回 (除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当日转出 或赎回 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50% 以上 的部分 的外 ) ,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 认。在转出申请 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将不 予以 顺延。 7 、 转换 后,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期 自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登记于 注册 登记 系统 之日 起开始 计 算 。 8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全额或 部分 转出 其持 有的 万 家货 币基 金余 额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自 动按比例结转账户 当前累 计未付收益。若账 户当前 累计未付收益为负 时,该 收益将一并计入 转 入基金 份额 。 9 、 转 换业 务遵 循 “先 进先 出” 的业 务规 则, 即首 先 转换持 有时 间最 长的 基金 份额 , 如 果转 换申请 当日 ,同 时有 赎回 申请的 情况 下, 则遵 循先 赎回后 转换 的处 理原 则。 Ⅲ、本公司可以根据 市场 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 业务 规则及有关限制,但 最迟 应在调整生效 前3 日 至少 在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在特 定情 况下不采用申购、赎 回等 基金交易方式,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将某 一基金 账户的基金 份额全 部或部分直接划转 至另一 账户,包括强制执 行、继 承、捐赠或经注 册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形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 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投资 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 必须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到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的柜台 办理 。


投资者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应 按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交纳 过户 费用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 、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转 托管 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 统性 能限制或其它 合理原 因, 可以 暂停 该业 务或者 拒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转 托管 申请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44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确 定。投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自 行约定 每期扣款金额, 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规定 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 划最低 申购 金额 。 新增加的开通定期定 额投 资的代销机构,基金 管理 人将随时进行公告, 具体 可到基金管理 人网站 查询 。 十六、 其他 情形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 基金份额的冻 结手续 、冻 结方 式按 照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办理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45 第八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满足 基金 资产 良好 流动 性的前 提下 ,谋 求基 金资 产的稳 健增值 。 二.投 资理 念 把握价 值发 现过 程 , 谋求 价值最 优实 现 。 三.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 现 金、 短 期金 融工 具 、 资产 支持 证券、 权证、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中期 票据、 银行 存款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 含可 转换 债券)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资 于 股票等 权益 类证 券的 比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的20% ,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现 金类 资产不 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根据未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相 关政 策的 变动 , 本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相应调 整上 述投 资比 例并 投资于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产 品。 四.投 资策 略 (一)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在构 建债 券投 资组 合时合 理评 估收 益性 、 流 动性和 信用 风险 , 追 求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定 增值 。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债 券投 资策略 , 自上 而下 地进 行投 资管理 。 通过 定性 分析 和定 量分析 , 形成对 短期 利率 变化 方向 的预测 ; 在此 基础之 上 , 确定组 合久 期和 类别 资产 配置比 例 ; 以 此 为框架 , 通过 把握收 益率 曲线形 变和 无风 险套 利机 会来进 行品 种选 择。 针对 可转换 债券 、 含 权债券 、 资产 证券化 品种 及其它 固定 收益 类衍 生品 种, 本 基 金区 别对待 , 制 定专门 的投 资策 略。 1. 利率 预期 策略 利率变 化是 影响 债券 价格 的最重 要的 因素 , 利 率预 期策略 是本 基金 的基 本投 资策略 。 通 过对宏 观经济. 金融 政策、 市场供 需、市 场结构 变化 等因素 的分析 ,采用 定性 分析与 定量分 析相结 合的 方法 ,形 成对 未来利 率走 势的 判断 ,并 依此调 整组 合久 期和 资产 配置比 例。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46 2. 久期 控制 策略 在利率 变化 方向 判断 的基 础上 , 确 定恰 当的久 期目 标, 合理 控制 利率风 险 。 在预期 利率 整体上 升时 ,降 低组 合的 平均久 期; 在预 期利 率整 体下降 时, 提高 组合 的平 均久期 。 3. 类别 资产 配置 策略 不同类 型的 债券 在收 益率 、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上存 在差异 , 债 券资 产有 必要 配置于 不同 类型的 债券 品种 以及 在不 同市场 上进 行配 置, 以寻 求收益 性、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补 偿间 的最 佳平衡 点。 本基金 将综 合信 用分 析、 流动性 分析 、 税 收及 市场 结构等 因素 分析 的结 果来 决定投 资组 合的类 别资 产配 置策 略。 4. 债券 品种 选择 策略 在 上述 债券 投资 策略 的 基 础上 , 本 基金 对个券 进行 定价 , 充 分评 估其到 期收 益率 、 流 动 性溢价 、 信 用风 险补 偿、 税收、 含权 等因 素, 选择 那些定 价合 理或 价值 被低 估的债 券进 行投 资。 具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的债券,将 是本 基金 债券 投 资重点 关注 的对 象: (1) 符合 前述 投资 策略 ; (2) 短期 内价 值被 低估 的 品种; (3) 具有 套利 空间 的品 种 ; (4) 符合 风险 管理 指标 ; (5) 双边 报价 债券 品种 ; (6) 市场 流动 性高 的债 券 品种。 5. 套利 策略 市场波 动可 能导 致噪 声交 易、 非理 性交 易甚至 错误 交易 , 使 套利 机会出 现 。 套利策 略包 括跨市 场回 购套 利、 跨市 场债券 套利 、结 合远 期的 债券跨 期限 套利 、可 转债 套利等 。 6.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品 种投资 策略 资产抵 押贷 款支 持证 券(ABS) 、 住 房抵 押贷 款支 持证 券(MBS) 等 在内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 其 定价受 多种因 素影响 , 包 括市场 利率、 发行条 款、 支持资 产 的构 成及质 量、 提前偿 还率等 。 本基金 将深入 分析上 述基 本面因 素 ,运 用数量 化定 价模型 ,对资 产支持 证券 进行合 理定价 , 合理控 制风 险, 把握 投资 机会。 7.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47 可转换债 券 ( 含可分 离转 债) 兼具 权益 类证券 与固 定收益类 证券 的特性, 具有 抵御下 行 风险、 分享 股票 价格 上涨 收益的 特点 。 本 基金 在对 可转换 债券 条款 和发 行债 券公司 基本 面进 行深入 分析 研究 的基 础上 , 利用 可转 换债 券定 价模 型进行 估值 分析 , 投 资具 有较高 安全 边际 和良好 流动 性的 可转 换公 司债券 ,获 取稳 健的 投资 回报。


8.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运 用类 别资 产配置 、 久期 管理 、 收 益 率曲线 、 个券 选择和 利差 定价管 理等 策略, 在严 格遵 守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基 础上 ,进 行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 本基金 将特 别注 重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和 流动性 管理 , 本着 风险 调整 后收益 最 大化的 原则 , 确 定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类资 产的 合理 配置比 例, 保证 本金 相对 安全和 资产 流动 性, 以期 获得 长期稳 定收 益。 在投 资决 策过程 中 , 将评估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流动 性对 基金 资产流 动性 的影 响, 分散 投资 , 确 保所 投资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具 有适 当的 流动性 ; 同时 密 切关注 影响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价 值的 因素 ,并 进行 相应 的 投资 操作 。 本基金 将对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进 行深 入研 究, 由债 券研究 员根 据公 司内 部 《 信用债 券库 管理办 法 》 对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信用 风险 和投 资价 值进行 分析 并给 予内 部信 用评分 和投 资 评级。 本基 金可 投资 于内 部评级 界定 为可 配置 类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对于 内部评 级界 定为 风险规 避类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禁 止进 行投 资。 (二) 股票 投资 策略 1. 新股 申购 策略 本基金将 研究 首次发 行(IPO) 股票及 增发 新股的 上市 公司基本 面因 素,根 据股 票市场 整 体定价 水平 , 估计新 股上 市交易 的合 理价 格, 同时 参考一 级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 从而 制定 相 应的新 股申 购策 略。 本基 金对于 通过 参与 新股 认购 所获得 的股 票, 将根 据其 市场价 格相 对于 其合理 内在 价值 的高 低, 确定继 续持 有或 者卖 出。 2. 股票 二级 市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股票 二级 市场 的投 资对象 主要 为相 对价 值被 低估的 成长 型股 票 , 通 过长 期持有 分 享高成长 性所带 来的收 益 。具体应 用 GARP (Growth at Reasonable Price ) 选股法进 行股 票选择 。 GARP 选 股法 重视股 票投资 价值与成 长潜 力的平 衡, 既规避投 资标 的价格 高企 的风险 , 又具备 高速 成长 的优 势。 应用 GARP 选 股法 选择 出的 股票, 会有 潜在 的两 个收 益渠道 :没 有 考虑成 长潜 力下 , 价 值回 归 中的 投资 收益 ; 成 长潜 力释放 带来 的价 值增 长, 从而可 以在 承 担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48 较低风 险的 情况 下实 现较 高回报 。本 基金 个股 选择 将主要 关注 以下 因素 : (1)成 长性 因素 在成长 性因 素中 , 除 了关 注业绩 增长 速度 之外 , 业 绩增长 质量 同样 重要 。 具体 在财 务 指 标方面 , 我们 将重 点关 注 公司 的 i ) 过去 3 年每 股 收益复 合增 长率 ;ii ) 过 去 3 年 主营 业务 收入增 长率 ;iii )ROE *(1-红利 支付 率);iv) 现金 流指标 。 在 定性 分析 方面 , 我们 将考 察 公司的 核心竞 争能力 、内 部管理 和外部 经营环 境等 因素。 只有那 些业绩 增长 具有合 理基础 、 且 在未 来能 够持 续的 公司 , 才符 合本 基金 的选 择标 准。 (2)估 值因 素 在估值 分析 中 , 本 基金 重点 关注市 盈率(P/E) 和 市净 率(P/B) 指标 , 并与 其业 绩增 长结合 , 计算PEG 指 标。PEG 指 标综 合了股 票的 未来 成长 潜力 以及当 前估 值水 平, 能够 反映目 前的 股 票价格 相对 于股 票的 成长 潜力是 否存 在高 估 。 对 于 PEG 指 标小 于1 或低 于行 业 平均水 平的 股 票,将 构成 本基 金的 核心 股票 库 。 (三)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 作为 控制投资风险和在有 效控 制风险前期下提高基 金投 资组合收 益的辅 助手 段。 本基 金的 权证投 资策 略包 括: 1. 根据 权证 对应 公司 基本 面研究 成果 确定 权证 的合 理 估值 , 发现 市场 对股 票权 证的非 理 性定价 ; 2. 在产 品定 价时 , 主要 采用 市场公 认的 多种 期权 定价 模型以 及研 究人 员对 包括 对应公 司 基本面 等不 同变 量的 预测 对权证 确定 合理 定价 ; 3. 利用权 证衍 生工具 的特 性,本基 金通 过权证 与证 券的组合 投资, 来达到 改善 组合风 险 收益特 征的 目的 ; 4. 本基 金投 资权 证策 略包 括但不 限于 杠杆 交易 策略 、 看跌保 护组 合策 略 、 获 利保 护策略 、 买入跨 式投 资策 略等 等。 (四) 其他 金融 衍生 产品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跟 踪国 内各 种金融 衍生 产品 的动 向, 一旦有 新的 产品 推出 市场 , 将在 届时 相应法 律法 规的 框架 内, 制订符 合本 基金 投资 目 标 的投资 策略 , 同 时结 合对 金融衍 生产 品的 研究, 在充 分考 虑金 融衍 生产品 风险 和收 益特 征的 前提下 ,谨 慎进 行投 资 。 五.投 资决 策 (一) 决策 依据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49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监 管规定 和基金 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宏观 经济 、 微观经 济运 行状况 , 货币 政策和 财政 政策执 行状 况 , 货币 市场 和证券 市 场 运行状 况; 3. 投研 团队 提供 的宏 观经 济分析 报告 、 策略分 析报告 、 固定 收益 类债券 分析 报告 、 定 量 分析报告 、 风险 测算 报告 等 。 (二) 决策 程序 1. 基金 经理 拟定 基金 总体 投资计 划 基金总 体投 资计 划的 拟定 , 由基 金经 理根 据公 司投 研团队 撰写 的宏 观经 济报 告、 债 券研 究报告 、行 业及 上市 公司 分析报 告、 策略 研究 报告 等拟定 。 该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包括 资产配 置方 案 ( 即投 资组 合中股 票、 债券 和现 金类 资产的 配置 比例) 、债 券组 合久 期等 。 如果基 金经理 认 为影 响市场 的因 素产 生了 重大 变化 , 还可以 临时 提出 新的 总体 投资计 划 , 并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 2. 投资 决策 会委 员会 审议 决定基 金总 体投 资计 划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公司 投研团 队撰 写的 宏观 经济 、 行 业、 上市 公司 分析 报 告、 策略 研 究报告 、 债券 研究报 告 、 基金经 理拟 定的 基金 总体 投资计 划 、 监 察稽核 部门 提供的 风险 分析 报告和 绩效 评估 报告 等, 审议并 决定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3. 基金 经理 执行 基金 总体 投资计 划, 并构 建具 体的 投资组 合 (1) 基金 经理 严格 执行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确 定的 资产 配置方 案; (2)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基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确定 的资 产配 置方 案内 , 通过 对市 场估 值水 平的 分析, 结合 公司投 研团 队对 行业 景气 度、 行业 发展 趋势的 研究 , 充 分权 衡行 业集中 度 、 资产流 动性 等多 种因素 对投 资组 合风 险收 益水平 的影 响, 审慎 精选, 在本基 金核 心股 票库 的范 围内构 建本 基 金的股 票组 合。 (3) 构建 债券 投资 组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确 定的 债券 组合 久期 , 以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债券 投资原 则 , 构建债 券投 资组 合。 4. 投资 指令 的下 达与 执行 及反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组 合方 案制订 具体 的操 作计 划 , 并 以投资 指令 的形 式下 达至 集中交 易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50 室。 集 中交 易室 依据 投资 指令具 体执 行股 票和 债券 买卖操 作 , 并将 指令 的执 行情况 反馈 给基 金经理 并提 供建 议 , 以便 基金经 理及 时调 整交 易策 略。 5. 投资 组合 监控 与评 估 监察稽 核部 门对 基金 总体 投资计 划 的 执行 进行 日常 监督和 实时 风险 控制 , 并定 期或不 定 期的提 供风险 分析报 告。 公司 风 险控制 委员会 根据 市场变 化对基 金投资 组合 进行风 险评估 , 提出风 险防 范措 施 。 监察稽 核部 门 定 期对 基金 投资组 合进 行投 资绩 效评 估 , 研究 在一 段时 期内 基金 投资组 合 的变化 及由 此带 来的 收益 与损失 , 并对 基金 业绩 进行 有效分 解 , 以 便能 更好 地评 估资产 配置 、 个股选 择各 自对 基金 业绩 的贡献 度 , 并对 基金 经风 险调整 后的 业绩 进行 评估 ,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提供 绩效 评估 报告 。 6.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进 行调 整 基金经 理根 据证 券市 场变 化、 基金 申购 、 赎 回现 金 流情况 , 以及 风险监 控和 风险评 估结 果 、绩 效评 估报 告 对 组合 进行动 态调 整。 六.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原 为新华 雷曼 中国 综合 债券 指数。 新华雷 曼中 国综 合债 券指 数 后更 名为 新华 巴克 莱资 本中国 综合 债券 指数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自 2009 年 4 月 1 日起, 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由“ 新 华巴克 莱资 本中 国综 合债 券指数 ”, 变更 为“ 中证 全债指 数” 。 若未来 市场 发生 变化 导致 此业绩 比较 基准 不再 适用 或有更 加适 合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根据 市场 发展 状况及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策略 , 调整 本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 业绩基 准的 变更 须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在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股票 型和 混合 型基 金, 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八.建 仓期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 。 九.投 资组 合限 制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51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得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4. 本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基 金 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20%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 9.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10.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比例的 规定 ; 11.基金 投资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流 通受 限证券 ,限 于由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 和存 管的 , 并 可在 证券 交易 所或 全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的证 券。 但不 得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确 的证 券, 也不 得预 付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12.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3.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金以 及处 于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30% ; 14.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52 述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5.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6.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除上述 第8 、14 、15 项外 , 因证 券市 场变 化、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比例 或者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调整完 毕。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禁止 以下 投资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将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基金 合同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十一.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行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的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和 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2. 不谋 求 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53 当利益 。 十二、 投资 组合 公告 万家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中的 财务指 标、 收益表 现和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6 月30 日, 本 报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21,507,353.40 15.95 其中: 股票


21,507,353.40 15.95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03,539,932.20 76.81 其中: 债券


103,539,932.20 76.8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623,636.30 1.20 8 其他资 产


8,135,982.19 6.04 9 合计





134,806,904.09





100.00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54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572,112.00 0.48 C 制造业 16,717,293.88 13.92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735,873.52 1.4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 务业 2,482,074.00 2.0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 修 理和 其他 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1,507,353.40 17.91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55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603799 华友钴 业 46,700 4,551,849.0 0 3.79 2 002384 东山精 密 119,100 2,858,400.0 0 2.38 3 300024 机器人 118,300 2,058,420.0 0 1.71 4 300159 新研股 份 264,761 1,874,507.8 8 1.56 5 603636 南威软 件 211,400 1,858,206.0 0 1.55 6 300073 当升科 技 45,400 1,546,324.0 0 1.29 7 002747 埃斯顿 91,700 1,281,966.0 0 1.07 8 600029 南方航 空 108,494 916,774.30 0.76 9 600115 东方航 空 123,731 819,099.22 0.68 1 0 000066 中国长 城 113,300 805,563.00 0.67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1,579,166.00 9.64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2,920,331.00 35.74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5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2,920,331.00 35.74 4 企业债 券 20,867,647.40 17.3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9,833,000.00 8.19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8,561,787.80 7.13 8 同业存 单 9,778,000.00 8.14 9 其他 - - 1 0 合计 103,539,932.20 86.2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 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70215 17 国 开15 200,000 19,884,000.0 0 16.56 2 122564 PR 椒 江债 187,470 10,569,558.6 0 8.80 3 170208 17 国 开08 100,000 10,006,000.0 0 8.33 4 10166900 9 16 海 纳川 MTN001 100,000 9,833,000.00 8.19 5 11189383 7 18 江 苏江南 农 村商业 银 行CD025 100,000 9,778,000.00 8.14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57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 金合 同, 本基 金暂 不 可投资 于国 债期 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报告 期内,本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不 存在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的,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也 不存 在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10.2.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在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 的 股票。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29,619.1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281,360.53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5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479,946.30 5 应收申 购款 45,056.2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135,982.19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14 林洋转 债 1,492,569.60 1.24 2 110032 三一转 债 1,189,350.60 0.99 3 120001 16 以岭 EB 903,397.60 0.75 4 123002 国祯转 债 528,892.00 0.44 5 113015 隆基转 债 398,140.80 0.33 6 113011 光大转 债 349,091.20 0.29 7 128019 久立 转2 304,758.30 0.25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公 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603636 南威软 件 1,858,206. 00 1.55 重大事 项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59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8 年6 月30 日。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 低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1 、本 报告 期净 值增 长率 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列 表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1 ) 净 值增 长率 标准差 (2 )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收 益 率 (3)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标 准 差 (4) (1)-(3) (2)-(4) 2018 年上 半年 -1.71% 0.37% 4.35% 0.08% -6.06% 0.29% 2017 年


1.60% 0.16% -0.34% 0.06% 1.94% 0.10% 2016 年 0.27% 0.18% 2.00% 0.09% -1.73% 0.09% 2015 年 8.20% 0.31% 8.74% 0.08% -0.54% 0.23% 2014 年 22.75% 0.29% 10.82% 0.09% 11.93% 0.20% 2013 年 2.13%





0.10%





-1.07%





0.10%





3.20%





0.00% 2012 年 9.49% 0.12% 3.52% 0.07% 5.97% 0.05% 2011 年 -0.47% 0.21% 5.88% 0.13% -6.35% 0.08% 2010 年 2.32% 0.33% 3.10% 0.10% -0.78% 0.23% 2009 年 8.50% 0.33% 0.75% 0.09% 7.75% 0.24% 2008 年 7.86% 0.22% 9.32% 0.08% -1.46% 0.14% 2007 年 18.90% 0.46% 3.07% 0.05% 15.83% 0.41% 2006 年 17.75% 0.32% 2.73% 0.01% 15.02% 0.31% 2005 年 6.55% 0.09% 2.59% 0.00% 3.96% 0.09% 基金成 立 0.69% 0.07% 0.62% 0.00% 0.07% 0.07%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60 日至2004 年12 月 31 日 基金成 立 日至2018 年6 月30 日 166.22% 0.27% 71.98% 0.08% 94.24% 0.19% 注:1 、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证全 债指 数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2004 年 9 月28 日至 2018 年6 月30 日) 注:本 基金 成立于2004 年9 月 28 日,于2007 年9 月29 日转 型为 债券 型基 金, 转型后 建 仓期为 半年,建 仓期 结束时 各项资 产配置 比例符 合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要 求。 报告期 末各项 资产配 置比 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要 求。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61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62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净资产 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财 产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银行存 款账 户 , 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 算资金 的 结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和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以 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63 第十一部 分





基 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 值目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 准 确、 真 实 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 工作 日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和负债 。 四.估 值方 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 (1)上 市流通 股票按 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①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 方式 发行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 上市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 价估 值 ; ②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 首次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 股票的 市价 估值 ; ④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锁定 期内 按下 列方式 估值 : 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 取得 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 所上 市交易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应采 用在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作 为估 值日 该非公 开发 行 股票的 价值 。 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 取得 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 所上 市交易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按 照下 列公式 确定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价 值: FV=C+(P-C) ×(D l-Dr)/Dl 其中;FV 为估 值日 该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的价 值; C 为该 股票 的初 始取 得成 本;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64 P 为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的 同 一 股票 的市 价; Dl 为 该股 票锁 定期 所含 的 交易天 数; Dr 为 估值 日剩 余锁 定期 , 即估 值日 至锁 定期 结束 所含 的 交易 天数 (不 含估 值日 当 天) 。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2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注: 2008 年9 月 16 日 , 基 金管理 人发 布 《关 于调 整 旗下基 金估 值原 则的 公告 》 ,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 起, 对本 基金 持有的 长期 停牌 股票 等没 有市价 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将根据 “中 国 证监会 《 关于 进一 步规 范证 券投资 基金 估值 业务 的指 导意见 》 ” 规 定的 原则 确定 其公允 价值 , 并参考 《中国 证券业 协会 基金估 值小组 关于停 牌股 票估值 的参考 方法》 中的 “ 指数 收益法 ” 进行估 值, 指数 选用 证券 交易所 公开 发布 的行 业分 类指数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券 估值 方法 : (1)证 券交易 所 上市 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 净价估 值, 估值日没 有交 易的, 按最 近交易 日 的收盘 净价 估值 ; (2)证 券交易 所 以大 宗交 易方式转 让的 资产支 持证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行 后续 计量 ; (3)未 上市债 券 ,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银 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5)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4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4)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6)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证 估值 办法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65 (1)配 股权证 ,从配 股除 权日起到 配股 确认日 止, 若收盘价 高于 配股价 ,则 按收盘 价 和配股 价的 差额 进行 估值 ;若收 盘价 等于 或低 于配 股价, 则估 值为 零; (2) 认沽/ 认 购 权 证的 估 值: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到 卖 出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市 交 易的 认沽/ 认购 权 证投资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该 权证 投资的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未 上市交 易的认沽/认购 权证 投资,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交易所 停止 交易等 非流 通 权 证,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权 , 以 及停 止交 易,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3)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 进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 (1) - (2)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他 有价 证券 按国 家有 关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估 值程 序 基金的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 用 于公 开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 式报送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间与 程序 进行 复核 ; 如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 则 签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 进 行。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 总 数的数 值 , 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资产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基金 管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开放 式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照 其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66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时 ;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者的利 益 , 决定延 迟估 值 时 ; 4.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评 估 基金资 产 时 ;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6.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估 值错 误的 确认 与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 基金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损 方”) 按 下述 “差 错 处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基金 投资 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 可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 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67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的行为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 偿,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的 行为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并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产 生的 有 关 费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 从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 有 责任 的当 事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和 遭受 的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 资产净 值 0.2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68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告 中 国证监 会 ; 当 发生净 值计 算错误 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处 理 , 由 此 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应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偿 ,基金 管理 人按差 错情形 ,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


1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2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且造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基 金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其中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50%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50%; 3 )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 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 4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


(3)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注 册登记机 构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 做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69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4)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5) 项或权 证 估值方 法的 第(2)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本基金 管理 人和本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本 基金 管理 人和 本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本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70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一.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1. 买卖 证券 差价 ; 2.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 银行 存款 利息 ; 4.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基 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一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基金 份额 面 值; 3.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基金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4.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6 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 收益 的 50% ; 5. 本基 金收 益 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基 金投 资者 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 情调 整以上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于变 更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 原则 、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1.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公 告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71 2. 在分 配方 案公 布后(依 据 具体方 案的 规定), 基金 管 理人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1.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 如 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 付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 或者 低于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数 额 , 注 册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份 额。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72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融 资、融券 若法律 法规 允许 ,本 基金 可依法 进行 融资 、融 券。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73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费 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息 披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与 基金 有关 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9.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 准和支 付方 式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0.70%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0.20%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74 ( 三)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 基 金的 营销 费用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费 等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年费 率 为0.40% ,计 算方 法如 下: 基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 提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 指令于 次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销 售人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四) 上述( 一) 中4 到9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五)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本基 金不 收取 认购 、申 购费; 2. 本 基金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 低 于 1.50%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 金 财产。 本基 金对 持续 持有 期不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不 收取赎 回费 用。 3.基金 转换 费 在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可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 具体 转换 费用 及计 算方 法等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另行 规定 并公 告。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四.费 率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降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 照有 关规 定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五.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75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 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 及 基金 托管 人分别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3.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务 所, 经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理 人) 同意 后可 以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后 的2 日内 公告。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76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信息 披露办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四.本基 金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文 文本 的,基 金信 息披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额 发 售3 日 前 ,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 同、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 者 决策的全 部事 项,说 明基 金认购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77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 告 的15 日前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2)基金 合同是 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 说 明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 者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 文 件 。 (3)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管 及基 金运作 监督 等活动 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2.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 定 媒体 和 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 登载 基 金 合 同生效 公告 。 4. 基金 开始 申购 、赎 回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公告 。 5.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 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7.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 。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78 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组 合 资产情 况及 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等 。 8.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中 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前 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79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 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销售 代理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 登 记结 算 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 申请 ;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申请 ; (25)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6)发 生涉 及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9.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0.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情况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 应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 登载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投 资情况 公告, 披露所 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的 名称 、数量 、期限 、 收益率 等信 息。 1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 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80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体 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体 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81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示 本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管理中 将采 用审 慎的 原则 以规避 投资 风险 , 同时 也提 醒投资 者 注意以 下几 方面 的投 资风 险。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引 起的波 动, 将对 基金 收益 水平产 生潜 在风 险, 主要 包括: 1.政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行 业政 策、地 区发 展政策等 ) 和证券 市场 监管 政策 发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生 风险 。 2.经济 周期 风险 。 证 券市 场受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影响 , 而 经济 运行 具有周 期性 的特点 , 而 宏观经 济运 行状 况将 对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 响,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影响。 虽然 本基 金可以 通过 资产 配置 来降 低这种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3.利率 风险 。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和 债券回 购 , 其 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和 货币市 场供 求状 况的 影响 。 4.上市公 司经 营风险 。上 市公司的 经营 状况受 多种 因素影响 ,如 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二.流 动性 风险 1 、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为 债券 型基金 ,可 投资的资 产包 括股票 、债 券、货币 市场 工具等 ,一 般情况下 , 这些资 产市 场流 动性 较好 。 但本基 金投 资于 上述 资产 时, 仍 存在 以下 流动 性风 险: 一 是基 金管 理人 建仓 而进行 组合 调整时 , 可 能由 于特 定投 资标的 流动 性相 对不 足而 无法按 预期 的价 格将 股票 、 债券 或其 他资 产买进 或卖 出 ; 二是 为应 付投资 者的 赎回 , 基 金被 迫以不 适当 的价 格卖 出股 票、 债券 或其 他 资产。 两者 均可 能使 基金 净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2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当基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 产组 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82 部分延 期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 如出 现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 对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当 本基 金发 生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50%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对 该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超出 该比 例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具 体情 形、 程 序见 招募 说明书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之 “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投 资者 面临无 法全 部赎 回或 无法 及时获 得赎 回资 金的 风险 。 在本 基金 暂停或 延期 办理 投资 者赎 回申请 的情 况下 , 投资 者未 能赎回 的基 金份 额还 将面 临净值 波动的 风险。 3 、除巨 额赎回 情形外 实施 备用的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的情形 、程 序及对 投资 者的潜 在 影响 除巨额赎 回情 形外, 本基 金备用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包括但 不限 于暂停 接受 赎回申请 、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收取 短期赎 回费 、暂 停基 金估 值以及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措施。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等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见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之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和 处理 ” 的 相关 规定 。 若本 基金 暂停 赎回申 请, 投资 者在 暂停 赎回期 间将 无法 赎回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若本 基金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赎 回款 支付 时间 将后 延,可 能对 投资 者的 资金 安排带 来不 利影 响。 短期赎 回费 适用 于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 费率不 低 于 1.5% 。 短期 赎 回费由 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短 期赎 回费 的收 取将使 得投 资者 在持 续持 有期限 少 于7 日 时会 承担 较高的 赎回费 。 暂停基金 估值 的情形 、程 序见招募 说明 书“基 金资 产的估值 ”之 “ 暂停 估值 的情形 ” 的相关 规定 。 若本基 金暂 停基金 估值 , 一方面 投资 者将无 法知 晓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另 一方面 基金 将暂 停接 受申 购赎回 申请 ,将 导致 投资 者无法 申购 或赎 回本 基金 。 三.信 用风 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四.运营 风险 1.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的收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83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本基 金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 2.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 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基金 资产 损失 , 例 如, 越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误 等。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利益 受到影 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自 基金 管 理公司 、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 3. 法律 风险 基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4. 道德 风险 道德风 险是 指基 金管 理公 司及其 人员 故意 违背 行业 公约、 职业 道德、 公司 管理 制度或 个 人承诺 ,而 给基 金管 理公 司带来 损失 的可 能性 。 5.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财 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机 构违 约、 基金 托 管人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受 损。 五.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基 金, 主要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产 品, 如果 债券 市场出 现整 体下跌 , 本 基金的 净值 表现 将受 到影 响。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84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同 的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下列涉及到基 金 合同 内容 变 更 的事项应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经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事 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提 高销 售服 务费 率; (9)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或 变更收费 方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 并 经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之日 起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上 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效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85 后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公 告。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职 责终 止 , 而在6 个月 内 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接 的 ; 3. 基金 托管 人 人 职责 终止 ,而 在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4.基金 合并 ; 5.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 下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产 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86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 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3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期 限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期限 为 6 个月。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87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基金投资 者 自依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完 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 签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代销 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缴 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 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88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处 获得 的不当 得 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2)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4)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前提 下, 制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决 定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 费和 管理费 之外 的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对于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 基金 当事 人 的利益 ;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 、赎回 和 转换 申请 ; (7)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注册 登记机构 ,并 对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代 理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选 择、更 换代 销 机构 ,并依据 销售 代理协 议和 有关法律 法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2)根 据国 家有关 规定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前提 下,以基 金的 名义依 法为 基金融资 、 融券; (13)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89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由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注册 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 别管 理,分 别记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90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7)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 三)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 金 财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于基金 管理 人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对基 金 财产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91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管理 ,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 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年 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出 具意 见,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少于 15 年 ;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18)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履 行其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19)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规 定建 立并 保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0)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1)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92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2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 拥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 二)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提 高销 售服 务费 率; (9)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或 变更收费 方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93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以上含 本数 , 下 同)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下简 称 “ 召 集人 ”)负责 选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94 (6)授权 委托书 的内 容要求(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 限等)、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达意见 的寄 交 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经核 对、汇 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 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以 上; 2)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凭证和 受托 出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 等 文件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25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95 个工作 日后)和 地点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 告 ; 2)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 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参 加收 取和统 计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表 , 同时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受 托 出 席 会 议者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和 授 权 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事 内容为 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事 由所 涉及的 内容 以及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时 提案应当 在大 会召开 日前 35 日提 交召集 人。 召集人 对于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日 前 30 日公告 。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与 临时 提案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3)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提案(包括 临时提 案)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则 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96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 益 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 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规定 程序宣布 会议 议事程 序及 注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 50% 以 上 多数 选 举 产 生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应 当制 作出席 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地址 、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等事 项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2 日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97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 过 方 为 有效 , 除 下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提前 终止 基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 八)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或 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出 席大 会 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及 表决 结果 。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会 议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98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 计票,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监督 计票 的, 不 影响 计票 效力及 表决 结果 。 但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至少提 前两 个工 作日 通知 召集人 , 由 召集 人邀请 无直 接利 害关 系的 第三方 担任 监督 计票 人员 。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 并在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决定 。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自生 效之 日起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和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公告 。 4.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文 、 公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与终 止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下列涉及到基 金 合同 内容 变 更 的事项应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经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事 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99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提 高销 售服 务费 率; (9)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或 变更收费 方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 并 经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之日 起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上 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效 后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职 责终 止 , 而在6 个月 内 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接 的 ; 3. 基金 托管 人 人 职责 终止 ,而 在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4.基金 合并 ; 5.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100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国 法律 并从其 解释 。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基金 投资 者 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 构和注 册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 基 金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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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电 路 360 号8 层( 名义 楼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方 一天 联系人 :兰 剑 电话:021 -38619810 传真:021 -38619888 成立时 间:2002 年8 月 23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2 】4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102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 汇兑业 务;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汇 汇款 ; 外汇 借款; 发行、 代理 发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 卖; 外 币兑 换; 外 汇担 保 ;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企业、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证 券公 司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托 管业务 ; 产 业投 资基 金托 管 业务;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内证 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代理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 电 话银 行、 手机银 行、 网上 银行 业务 ; 金融 衍生 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 现 金、 短期 金融 工具、 资产支 持证 券、 权证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类 资产 (含可 转换 债券) 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投 资于股 票 等权益 类证 券的 比例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20% ,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其 中 ,现金 类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未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相 关政 策的 变动 , 本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相应调 整上 述投 资比 例并 投资于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产 品。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融 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103 2.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得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20%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9.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10.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比例的 规定 ; 11.基金 投资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流 通受 限证券 ,限 于由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 和存 管的 , 并 可在 证券 交易 所或 全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的证 券。 但不 得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确 的证 券, 也不 得预 付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12.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3.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开放 式基 金(包 括开 放式基 金 以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基金 )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1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 由本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4.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述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104 15.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6.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除上述 第8 、14 、15 项外 , 因证 券市 场变 化、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比例 或者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调整完 毕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与 本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单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 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基 金托 管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交 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 名单进 行更 新, 如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 应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 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成 的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任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五)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 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发 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六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 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105 规 、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规定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七)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八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106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当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如 果 基金财 产 ( 包括 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损 坏、 灭 失的 , 应由该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 二)基 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 应 负责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设 本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支 付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 的 活动 。 4.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 三)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107 理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托管人 以自 身法人 名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备 付金账户 ,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 使用 的, 按有 关规定 开设 、 使 用并 管理 ;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比照 并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 四)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商 议后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开 立。 新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108 原件。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 间及程 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净资产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产。 国家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理 人应 在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后 ,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六.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方 法上意见 不一 致且协 商不 成时的 处 理原则 和程 序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开放 式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照 其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日 、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编 制,由 基金 管理人审 核并 提交基 金托 管人保管 。 基金托 管人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任 意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109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国 法律 并从 其解释 。 九.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110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投资 交 易确认 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投资记录 。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应根 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 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 要求 提交成交 确认单 。 基金代 销机 构应 根据 在其 网点进 行交 易的 投资 者的 要求提 交成 交确 认单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记 录查询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 查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对 账单寄 送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对账 单包括 季度 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单 。 万家 基金 公司 已全 面开通 了 电子账 单服 务。 主要 有电 子邮件 账单 (季 度) 和短 信账单 (月 度) 两类 ,均 免费发 送。 四.信 息订 制服 务 投资者可 以通过 本基金 管 理人网站 (www.wjasset.com )、客 户服务 中心提 交 信息订 制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电 子邮件 或手 机短 信定 期发 送所订 制的 信息 。可 订制 的内容 如下 : 1 、电 子邮 件: 电子 邮件 对 账单、 每 日 净值 播报 等。 2 、手机 短信: 短信对 账单 、账户交 易确 认、基 金交 易确认、 所有 基金周 末净 值、持 有 基金周 末净 值、 生日 祝福 等。 五.资 讯服 务 (一) 客户 服务 电话 投资者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话 可通过 自动 语音 或人 工座 席获得 基金 信息 查询 、 账户 信息查 询 、 传真对 账单 、建 议投 诉等 全面的 服务 。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转6 、4008880800 ;021 -68644599 客户服 务传 真:021 -38909798 (二) 公司 网站 基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地址 :www.wjasset.com


基金管 理人 的电 子信 箱:callcenter@wjasset.com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111 投资人也可登录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在" 客户服务"->"网上客服"->" 客户 留 言" 栏目 中, 直 接提出 有关 本基 金的 问题 和建议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www.wjasset.com) 查 阅和 下载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为投 资人 提供了 账户 查询 、 基 金信 息查询 、 投诉 建议等 服务 栏目 , 力 争 为投资 人提 供全 方位 的专 业服务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112


第二十 二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1 、2018 年 3 月 30 日 ,我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发 布 《万 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年 度 报告摘 要 》 。 2 、2018 年 4 月 23 日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发 布 《万 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第1 季度报 告 》 。 3 、2018 年 5 月 12 日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发 布《 万 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摘 要(2018 年第 1 号) 》。 4 、2018 年 6 月 21 日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发 布《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新 增济 安财 富为 万家 基金销 售机 构并 开通 定投 及转换 业务 的 公告》。 5 、2018 年 6 月 26 日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发 布《 万 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民商基 金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6 、2018 年 7 月 13 日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发 布《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暂 停浙 江金 观诚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办 理旗 下基 金相关 销售 业 务的公 告》。 7 、2018 年 7 月 19 日 ,本 公司在 《 中 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发 布《 万 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第2 季度报 告》。 8 、2018 年 8 月 15 日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发 布《 万 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 更公告 》。 9 、2018 年 8 月 28 日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发 布《 万 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半 年 度报告 摘要 》。 10 、2018 年9 月18 日, 本公司 在 《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发 布《 万 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 更公告 》。 11、2018 年 10 月 24 日, 本公司 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 发布《 万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8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113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114 第二十 三部分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构 和注 册 登 记机 构 的办 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 投 资者 可在营业 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但 应以 正本 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02 115 第二十 四部分





备查文 件 一.万 家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公 告 二.中国 证监会 《关于 核准 万家保本 增值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有 关变更 基 金类别 决议 的批 复》( 证 监 基金字[2007]243 号) 三.《 万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四.《 万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五.法 律意 见书 ; 六.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七.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八.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备查文 件存 放地 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处。 投资者 查阅 备查 文件 的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 间免 费查阅 ,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8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