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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上清所短融债券(006481)

海富通上清所短融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海富通 上 海 清算所中 高 等级短期 融 资券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海 富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杭州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二零一八 年十一 月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8 年9 月6 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8 】1460 号文
准予注册募集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 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
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等等。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
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
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属于指数基金, 采用分层抽样复制策略, 跟
踪上海 清算所中高等级 短期融资券指数, 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债
券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理 人 ..................................................... 10 
四、 基金托管 人 ..................................................... 20 
五、 相关服务 机构 ................................................... 23 
六、 基金的募 集 ..................................................... 25 
七、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29 
八、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 30 
九、 基金的投 资 ..................................................... 40 
十、 基金的财 产 ..................................................... 47 
十一、 基金资产 的估值 ............................................... 48 
十二、 基金的收 益分配 ............................................... 53 
十三、 基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55 
十四、 基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58 
十五、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59 
十六、 风险揭示 ..................................................... 65 
十七、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71 
十八、 基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73 
十九、 基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89 
二十、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 106 
二十一、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08 
二十二、 招募说明 书的存 放及查 阅 方式 ................................ 109 
二十三、 备查文件 .................................................. 110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言 
《海富通上海清算所中高等级短期融资 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定 》 ”) 及其他
有关规定以及《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高等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海富通上海清算所中高等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海富通上海清算所中高等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海富通上海清算所中高等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海富通 上海清 算所中高等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高等级短期融资 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海富通上海清算所中高等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月8日颁布、 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 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三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标的指数: 指上海清算所中高等级 短期融资券指数 5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 、 《流动性规定》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 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3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4、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法国巴黎 资产管理BE 控股公司 49%。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张 文伟 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铁道支 行行长、 紫荆山支行行长、 私人金融处处长, 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 海通证券投 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3 年 5 月 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 志强 先生, 董事, 总 经理, 硕士。 曾任南方证券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助理、 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兼董事会秘书, 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 投资总监、 副总经理 , 华宝兴 业资产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董事 长。2017 年 6 月加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总经理。2018 年3 月至 2018 年7 月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2018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杨 明先 生, 董事, 管理 学学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新余支行科员, 交通银行 新余支行办公室科员、 证券业务部负责人、 证券业务部副主任、 证券业务部主任,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新余营业部总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筹备负 责人、 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党 委组织部部长。 吴 淑琨 先生 , 董事, 管 理学博士。 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 所长助理、 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 企业及私人客户 服务部副总主持、 企业金融部总经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 经 理。 Ligia Torres (陶 乐斯) 女士 , 董事, 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 双硕士学位, 曾任职 于东 方汇理 银行 、渣打 银行 和欧洲 联合 银行,1996 年 加入法 国巴黎 银行 集团工作,2010 年 3 月至2013 年6 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 执行官,2010 年10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 年7 月 至今任法国巴黎 资产 管理公司亚太区CEO。 Alexandre Werno( 韦 历山)先生, 董事,金融 硕士学位。2007 年9 月至2013 年 4 月 在 法 国 兴 业 投 资 银 行 全 球 市 场 部 任 执 行 董 事 、 中 国 业 务 开 发 负 责 人 职 务;2013 年 5 月至 2017 年 11 月先后任华 宝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 顾问、常务副总经理职务;2017 年11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亚太区战略合作总监。 郑 国汉 先生, 独立董事 , 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 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 经济系副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及系 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岭南大学校长。 Marc Bayot ( 巴约特 ) 先 生 , 独立董事, 比利 时籍, 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 布鲁 塞尔大 学金 融学荣 誉教 授,EFAMA (欧洲 基金 和 资产 管理 协会) 和比 利时基金公会名誉主席,INVESTPROTECT 公司 (布鲁塞尔) 董事总经 理、Degroof 资产管理 (布鲁塞尔) 独立董事,现任 Pioneer 投资公司 (米兰, 都 柏林, 卢森 堡)独立董事、Fundconnect 独立董事长和法国巴黎银行 B Flexible SICAV 独 立董事。 杨 国平 先生, 独立董事 ,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 书记、 代书记,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 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记, 现任大众交通 (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 (集 团)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 馨先 生 , 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金系教授及博士生导 师、副院长兼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院长。2011 年1 月至今退休。 杨 仓兵 先生 ,监事长, 管理学学士。历任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计财科副科长, 安徽示康药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干部、 经理, 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干 部、 计划资金部资金科科长、 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助理、 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 上 海海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自2015 年10 月至今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总部 总经理。 Bruno Weil (魏 海诺) 先 生 , 监事, 法国籍, 博士。 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 责人、 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 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 亚洲金 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 零售部中国代表、 南京银行副行长。 现任法国巴黎银 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涛先生,监事,博士 ,CFA。先 后就 职于上 投摩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摩 根资产管理 (英国) 有限公司。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 年 11 月加入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与创新总监。2015 年 12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奚 万荣 先生 , 督察长 , 经济学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历任 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总经理助理。2015 年7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5 年7 月至2018 年7 月兼任 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8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富 诚海富通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陶 网雄 先生 , 副总经理 , 硕士。 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 上海 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3 年4 月至2006 年4 月任公司财务 部负责人, 2006 年 4 月起任财务 总监。2013 年 4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2018 年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何 树方 先生 , 副总经理 , 博士。 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 魁 北克蒙 特利尔 大学 研究 助理( 兼职) ,魁 北克 公共退 休金管 理投 资公 司分析 师、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 年 6 月加 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14 年11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陈 轶 平 先 生 , 博士,CFA 。历任 Mariner Investment Group LLC 数量 金 融 分析师、瑞银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交易组合研究支持部副董事, 2011 年10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债券投资经理、 基金经理、 现 金管理部副总监、债券基金部总监,现任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2013 年 8 月起 任海富通货币基金经理。2014 年8 月起兼任海富通季季增利理财债券基金经理。 2014 年 11 月起兼任海 富通上证可质押 城投债 ETF 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起兼 任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至 2017 年 9 月兼任 海富通稳进 增利债券(LOF)基金经理。2016 年4 月起兼任海富通一年定开债券基金经理。 2016 年 7 月起兼任海 富通富祥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起兼任 海富通瑞丰一 年定开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至 2017 年 11 月兼任海富通瑞 益债券基金经 理。2016 年11 月起兼任海富通美元债 (QDII ) 基金经理。2017 年1 月起兼任海 富通上证周期产业债 ETF 基金经理。2017 年 2 月起兼任海富通瑞利债券基金经 理。2017 年3 月至2018 年6 月兼任海富通富源债券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起兼 任海富通瑞 合纯债基金经理。 2017 年5 月起兼任海富通富睿混合基金经理。 2017 年7 月起兼任海富通欣悦混合、 海富通瑞福一年定开债券、 海富通瑞 祥一年定开 债券基金经理。2018 年4 月起兼任海富通 恒丰定开债券基金经理。2018 年10 月 起任海富通上证10 年期地方政府债ETF 基金经理。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陈 轶平先生,简历如上。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 任志强, 总经理 ; 胡光涛, 总经理助理 ; 王智 慧, 总经理助理; 孙海 忠, 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杜晓海, 量化投资 部总监 ;王金 祥, 研究 部总监 ;陈轶 平, 固定 收益投 资副总 监; 赵赫 ,年金 权益 投 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 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 则该 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5 )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9) 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0)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 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3) 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1) 依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 便为自 己 、代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任 何其 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 任职 期间知 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要 设 立 相 对 独 立 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位, 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 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 并协助和配合督 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的 核 心 是 有 效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 任 何 制 度 的 建 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 有 效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是 所 有 员 工 严 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 及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立 应 与 现 代 科 技 的 应 用 相 结 合 , 充 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订 应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营战略、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 定 量 与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建 立 完 备 内 部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 使 内 部 控 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8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 司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 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 成。 (1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合 规 性 制 度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 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 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 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 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 通过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性制度和稽 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 完整、 相 互制约、 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 保障公司 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 审计及风险管理 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 由 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 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 公司各业务 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 全面把握风险点, 将风险管理责任落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实到人, 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 防范、 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 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 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的 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 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监 管规定、 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识别、 防范和及时杜绝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 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 以 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 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 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 基金会计、 信息披露、 行政管理、 电脑系统等 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 对公司自身经营、 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 、 合规性、 合理性和 有效性进行监督、 评价、 报告和建议, 从而保 护公司客户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 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 场的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杭州银行” )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成立时间:1996 年9 月2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6.6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37 号 二、 基金托管人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情况 杭州银行自 2014 年 3 月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核准, 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证监许可[2014]337 号) 。 目前, 杭州银行已全面开展了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公司资管产品、 证券公司资管产 品、 信托计划、 商业 银行理财产品、 期货公司资管产品、 私募投资基金等各类资 产托管业务。 截至2018 年5 月, 资产托管业务余额 10813.75 亿元, 客户数量接近 300 家, 托管资产种类丰富, 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理财资金、 股权投资基金等。 杭州银 行已托管了易方达裕如混合基金、 天弘弘运宝货币 A 基金、 天弘弘运宝货币 B 基 金、 博时裕利纯债基金、 浙商惠丰债券型基金、 浙商惠享债券型基金、 海富通瑞 丰债券型基金等 17 只公募基金。目前正在与多家基金管理公司洽谈公募基金托 管合作。 三、 基金托管人资产托管部情况介绍 1、资产托管业务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杭州银行于 2012 年 12 月成立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项目组,并于 2013 年 3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月由董事会同意在总行正式设立资产托管部, 专门负责全行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 内的各类资产托管业务的业务运行和管理工作,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3 月由董事 会同意在总行正式设立资产托 管部, 专门负责全行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各类资产托管业务的业务运行和管 理工作,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目前资产托管部在职员工 29 名。其中设总经理 1 人,负责全面组织 和协调 资产托管部的相关工作。 设总经理助理一人, 分管托管运营工作。 资产托管部根 据岗位职责分成3 个团队: 市场营销团队、 风控监督团队和运营团队。 从事资金 清算、估值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业务的执业人员 27 人。 2014 年 3 月 17 日,杭 州银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合批复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目前可以开展公募基金托管、 银行理财 托管、 基金公司专户产品托管、 基金子公司专户/专项产品托管、 证券公司定向/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信托计划保管、私募基金托管等多项业务。 2、托管业务技术系统 杭州银行采购了业内广泛使用的深圳赢时胜公司开发的托管业务系统, 具有 完善的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和信息披露等功能,具备良好的安全性、 稳定性、开放性和可扩展性。 3、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情况 杭州银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了从董事会、 经营层到操作 层, 覆盖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资产托管部 也牢固树立风险意识,采取各种必要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1)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系统运维、 估值核算、 资金清算、 投资监督和内部稽 核监控等重要岗 位、 人员严格分开, 估值核算、 资金清算、 投资监督等能接触到 基金交易数据的岗位人员进行物理分离。 (2)建立健全授权管理体系 制 定 了 《 杭 州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授 权 管 理 办 法 》 , 将 授 权 管 理 贯 穿 于资产托管业务的始终,各岗位业务人员均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职责。 (3)建立完备的备份机制 资产托管的业务数据及其他重要数据每日进行安全备份,定期将数据完整、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真实、 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 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 保存期限至少 20 年。资产托管部关键岗位人员也采用双人备份制度。 (4)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措施 制定了《杭州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应 急 处 理 管 理 办 法 》 , 并 针 对 托 管 业务备份、 信息系统及资金清算等业务制定了专门的应急预案, 对于各类突发事 件、紧急事件或故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5)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 制 定 了 《 杭 州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保 密 管 理 办 法 》 , 资 产 托 管 部 配 备 独 立 的门禁系统, 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资产托管部办公区域, 能接触到基金交易数 据的岗位人员进行物理分离, 并采用电话录音、 监控录像、 信息加密传递技术等 手段来实现风险控制。 (6)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机制 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控岗, 直接对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负责, 独立对各岗位、 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反馈, 以确保我行资产托管各项业务合法合规、 安全有 效,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暴潇菡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2 、其 他销售 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电话:021-38650980 传真:021-38650777-980 联系人:吴磊 三、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 、陈颖华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都晓燕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都晓燕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 规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经2018年9月6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1460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一 、基 金名称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高等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 金类型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 金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 金的标 的指 数 上海 清算所中高等级 短期融资券 指数 五、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六 、募 集方式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或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 其 他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 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七 、募 集对象 与募 集期


本 基 金 募 集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八 、募 集场所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可通过 销售机构 认购本基金。发售渠道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 九 、基 金的最 低募 集份额 总额 和募集 金额 总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 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 、基 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 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 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十 一、 投资人 对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1.认购时间安排: 具 体 发 售 方 案 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为 准 , 发 售 和 购 买 事 宜 请 仔 细 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2.认购原则: (1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 投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允 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 ) 认购期 间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对单 个投 资人 的累计 认购规 模和 比例 设置上 限。 3.认购限额: 本基金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 销售机构在 此最低金额之上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 但如本基金单 个投 资人累 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 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 确认为准 。 4.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规定。 5.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 (已开立 海富 通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 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十 二、 基金的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 金额 (M ) 认购 费率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20% M<100 万元 0.40% 十 三、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单 笔 认 购 的 实 际 确 认 金 额 确 定 每 次 认 购 所 适 用 的 费 率 并 分别 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当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时,认购费用=固定金额认购费)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 购 费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认 购 份 额 以 四 舍 五 入 方式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 投 资 人 在 认 购 期 内 投 资 7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费 率 为 0.40% ,假设7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9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 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1+认购费率) =700,000×0.40%/ (1+ 0.40 %)=2,788.84 元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 费用=700,000 -2,788.84=697,211.16元 认购份额=( 净 认 购 金 额+ 认购利息)/ 基 金 份 额 发售面值=(697,211.16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90.00)/1.00=697,301.1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7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有效认购款在认购期内获得 的利 息,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697,301.16 份。 十 四、 认购的 确认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 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 有效 性进行确认,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成功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 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 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 五、 募集期 利息 的处理 方式 投 资 人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归 投 资 人 所 有 。 基 金 合同 生效后,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 计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其 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有效认 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 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十 六、 募集资 金的 管理 本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款 项 存 入 募 集 账 户 , 任 何 人 不 得动 用。 认购期结束后, 由 登记机构计算投 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 应在10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 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 报送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 赎 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 本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基础之上另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 3、单 个投 资人累 计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受 限制 。 但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 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 4 、 当接 受申 购申请 对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5、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 份。 基金份额 持有人因赎回、 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 份时, 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全部赎回处理。 6、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 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回 费用 1、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 由投 资人承担, 不列入 基金 资产,用于 基金的 市场 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 2 、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 按 照 申 购 金 额 逐 级 递 减 ,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单 笔 申 购 的 实 际确认金额确定 每笔 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 申 购金额 (M ) 申 购费率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0%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100 万元≤M<200 万元 0.20% M<100 万元 0.40% 3、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30 日但少于3 个月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总额 的50%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份 额持 有期(Y) 赎 回费 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20% 30 日≤Y<180日 0.10% Y≥180日 0%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 适当调低申 购费率。 6、当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 额。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 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6,000 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40% ,假设 申购当日本基金 基金 份额净值为1.06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6,000 ×0.40%/(1+0.40%)=23.90 元 净申购金额=6,000-23.90=5976.10 元 申购份额=5976.10/1.0600=5,637.83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6,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 5,637.83 份本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 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 赎回费 赎回费、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持有时间为 60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 假设赎回当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1480=11,48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 ×0.10%=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 -11.48=11,468.52 元 即: 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60 天后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是1.14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登记 1、基 金投 资人提 出的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之 前可以 撤销。 2、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人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 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 记机构 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 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个投资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6、9、10项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 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 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30%的赎回申请( 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 (简称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 若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 予以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 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 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 予全部确 认, 则对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 大额赎回申请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适用 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的 规则;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3) 暂停赎回: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三、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 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五、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 六、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七、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八、 基金份 额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九、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力争本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25% ,年化跟踪误差 不超过 3% 。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 其他短期融资券 和超短期融资券、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次级债、 央行票 据、中 期票 据 、 地方政 府债 等 ) 、 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建仓完成后,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其中 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 、投 资策略 (一)分层抽样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将采用分层抽样复制法对 标的指数进行跟踪。 分层抽样复制法指的是采用一定的抽样方法从构成指数的成份债券中抽取 若干成份券构成用于复制指数跟踪组合的方法。 采 取该方法可以在控制跟踪误差 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了组合维护及再平衡的所需的费用。 本基金将首先通过对标的指数中各成份债券的信用评级、 历史流动性及收益 率等进行分析, 初步选择流动性较好的成份券作为备选, 其次将通过对标的指数 按照久期、 剩余期限、 信用等级、 到期收益率以及债券发行主体等进行分层抽样,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以使构建组合与标的指数在以上特征上尽可能相似, 达到复制标的指数、 降低交 易成本的目的。 由于采用抽样复制, 本基金组合中的个券只数、 权重与标的指数可能存在差 异。 此外本基金在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 可通过风险可控的积极管理获得超额 收 益,以弥补基金费用等管理成本,控制与标的指数的偏离度。 (二)替代性策略 当由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因法规规定 等其他原因, 导致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 选成份券无法满足投资需求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外寻找 其 他债券构建 替代组合 ,对指数进行跟踪复制。 替代组合的构建将 以债券流动性为约束条件, 按照与被替代债券久期 相近、 信用评级相似 、 到期收益率及剩余期限基本匹配为主要 原则, 控制替代组合与被 替代债券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三) 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非成份券的债券, 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 收益率曲线策略、 类 属配 置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另外,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适当运用杠杆策略, 通过债券回购融入资金,然后买入收益率更高的债券以获得收益。 (1) 久期 管理策 略是 根据对 宏观 经济环 境、 利率水 平预 期等因 素, 确定组 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 (2) 收益 率曲线 策略 是指在 确定 组合久 期以 后,根 据收 益率曲 线的 形态特 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 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 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 种的配置比例。 (3) 类属 配置包 括现 金、不 同类 型固定 收益 品种之 间的 配置。 在确 定组合 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 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 收益性以 及信用风险等确 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 成和质量等因素, 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基础上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 四 、投 资决策 和程 序 1 、决策依据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的决策依据。 2 、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 应对决策、 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 项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负责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 调整决策以及 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决策。 3 、投资程序 研究支持、 投资决策、 组合构建、 交易执行、 投资绩效评估及组合维护等流 程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 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 )研 究支 持: 研 究 团队 依 托基金 管理 人整 体研究 平台, 整合 外部 信息以 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 开展指数跟踪、 流动性分析、 误差及其归因 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 的重要依据。 (2 )投 资决 策:投 资 决策委 员会依 据 研 究团 队 提供 的研究 报告 ,定 期或遇 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定相关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 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 合构 建:根 据 标的指 数情况 ,结 合研 究支持 ,基金 经理 以抽 样复制 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及成份债券权重的方法构建组合。 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 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 )交易执行: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投 资绩 效评估 : 风险管 理部 定 期和 不定 期对基 金进行 投资 绩效 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组合误差的来源 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视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 组合维护: 基金 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 结合成份债券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 对 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 、投 资限制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标 的指数 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 金持有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 ,不受前述限制; (4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 投资的,不受前述限制; (5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1)本基金的 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40% ;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 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9)、(12) 、 (13)项 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 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者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 、标 的指数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 上海清算所中高等级 短期融资券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 代 (单纯更名除 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 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 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 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 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 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 ,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上海清算所中高等级 短期融资券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 率 (税后)×5%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上 海 清 算 所 中高等级短 期 融 资 券 指 数 成 份 债 券 和 备 选 成 份 债 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此 外,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选用 以 上业绩 比较基 准可 以有 效评估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业绩, 反映 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上海清算所中 高 等 级 短期融资券指数 系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发管理的中国信用债指数 , 其成份券为在银行间市场流通的、 剩余期限 7 天以上、 主体评级AA+级以上 、 无信用展望负面 、 无降级记录 的短期融资券和 超短期融资 券 。 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 相应更换基金名称和业绩比较基准, 并在报中国证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属于指数基金, 采用分层抽样复制策略 , 跟踪上海清算所 中高等级短 期融资券 指数, 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债券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 征相似。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十、 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选 取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 约定;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2、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 、当本 基金 发生大 额 申购或 赎回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如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损失的,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 、估 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 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4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交易 场所 及其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十二、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 益 分配 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或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十三、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仲裁费 和 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在 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 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划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在 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 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划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3、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许可使用 协 议 中 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12 个月的,免收指数许可使用费 ;此后指数许可 使用费 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成立一年后 的下一季度 (自然季度) 起, 指数许可 使用费收取下限为 每季度(自然季度)4万元,即不足4万元时按照4万元收取。基金成立 满一年之 日所在季度,当季指数许可 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季指数许可使用 费=max(40000元×基金当季存续天数÷当季天数,当季 累计计提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10个工作日内、 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 支付 ,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 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 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十四、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的 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信 息披露 办 法 》、 《流动 性 规 定》、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的 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 结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 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进行 估值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 或者XBRL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十六、 风险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 ) 通 货 膨 胀 风 险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 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 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 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或债券应付 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 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模型风险 指在估计资产价值、 市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了 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8、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 交易、 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 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销售机构等。 9、不可抗力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和销 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 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10、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 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 本 基 金 时 需 按 照 销 售 机 构 的 要 求 完 成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与 产 品 风 险 之 间的匹配检验。 11、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 、国 家税 务总 局 财政[2016]140 号《 关 于明确 金融 房地 产开 发 教育 辅助服 务等增 值税 政策 的通知 》第四 条规 定: “资管 产品运 营过 程中 发生的 增值 税应税 行为, 以资 管产 品管理 人为增 值税 纳税 人。 ” 鉴于基 金合 同中 基金管 理人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的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 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 税应税的, 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 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投 资税费成本。 二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1 、标 的指 数回报 与债券 市场 平均回 报偏 离的风 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债券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债券的平均回报率与 整个债券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 、标 的指 数波动 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债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 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 、基 金投 资组合 回报与 标的 指数回 报偏 离的风 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 于标 的指数 调 整成份 债券或 变更 编制 方法, 使本基 金在 相应 的组合 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由 于标 的指数 成 份债券 在标的 指数 中的 权重发 生变化 ,使 本基 金在相 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由 于标 的指数 是 每天将 利息进 行再 投资 的,而 组合债 券利 息收 入只在 卖券时和债券付息时才收到利息部分的现金, 然后才可能进行这部分资金的再投 资, 因此在利息再投资方面可能会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 从而产 生跟踪偏离度。 另外, 指数成份债券在付息时, 根据法规, 持有人需 缴纳利息税, 因此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将低于票面 利息金额, 相应的, 利息再投资 收益也较全 额票面利息降低, 该两方面差异也进一步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和 加大跟踪误差偏离度。 (4 )由 于成 份债券 流 动性差 等原因 使本 基金 无法及 时调整 投资 组合 或承担 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 )由 于基 金投资 过 程中的 证券交 易成 本, 以及基 金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等费 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 )在 本基 金指数 化 投资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能力 ,例 如跟 踪指数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的水平、 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 而影响本基 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 )其 他因 素产生 的 偏离。 基金投 资组 合中 个别债 券的持 有比 例与 标的指 数中该债券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 数跟踪成本较大; 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 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 、标 的指 数变更 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 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 本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 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 本。


5 、资 产支 持证券 风险 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品种, 由于 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 机构投资人发行, 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 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 因此,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 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 6 、流 动性 风险评 估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 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 普通债券 指数基金,以开放方式运作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 ——上海清算所 中高等级短期融资券 指数成份 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同 时,也可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其他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次级债、 央 行票据、 中期票据 、 地 方 政府债等) 、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总体来看, 该标的指数 指数系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管理的中国信用债指数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其成份券为在银行间市场流通的、 剩余期限 7 天以上、 主体评级AA+ 级以上、 无 信用展望负面 、 无降级记录 的短期融资券 和超短期融资券 , 样本数1000 只左右, 流动性情况较好。 在其他可投资标的中, 利率债和高信用评级 银行存款、 同业存 单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情况相对较好, 低信用评级次级债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情 况相对较差; 但由于市场利率环境的变化, 发行主体信用资质的恶化等各方面原 因也可能导致部分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面临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 根据《 流动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 需根据基金投资人结构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的流动性及变现情况,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监控投资组合流动性风险指标, 及时调整组合持仓结构, 严格 控制组合杠杆比率,限制 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等。 (3) 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将在充 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 上, 审慎接受、 确认赎回申请。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30% 的赎回申请( 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 )情 形下, 基金管理人 可以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 (简称 “小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额赎回 申请人 ” ) 的赎 回申请 ;若小 额赎 回申 请人的 赎回申 请在 当日 予以全 部确 认, 则基金管理人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 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在 当日 未予 全部确 认,则 对未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含 小额 赎回申 请人 的其余赎回申请和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 办理的赎回 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则; 同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延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 实施备用的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 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暂停估值、 收取短期赎 回费、 摆动定价等,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同 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 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时, 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 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或增加赎回成本。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十七、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 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十八、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 债权人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 资金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向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协议》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及 《托管协议》 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变更收 费方式 ,调低赎 回费率 或除基 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5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调整基金 收益的 分配原 则和支 付方式; (7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 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上海 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 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查阅。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十九、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200120 )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 号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650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成立时间:1996 年 9 月 2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6.6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37 号 电话:0571-86475536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联系人:董婷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 从 事银行卡服务;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 汇存、 贷款;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 其他短期融资券 和超短期融资券、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次级债、 央行票据 、中期 票据 、 地方政府 债 等)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建仓完成后,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 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投资 组合遵 循以下 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标的指数 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 ,不受前述限制;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 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的 10%;完 全按 照有关指数 的构成 比例 进行证券投 资的 ,不受前述限制;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 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 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1)本基金的 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40% ;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第 (2 ) 、 (9 ) 、( 12 ) 、 (13)项 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 事后 监督: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5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名单应事先提供于基金托 管人,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 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 、基金托 管人 依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 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 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 明。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三)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及其他运 作违反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 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投资的合规性负责, 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关联关系等外部 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4 、基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 对于因基 金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产 生 的应收财 产, 应由基 金 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 所 开立的 专用 账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资报告 。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 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 “ 资产托管专户 ” )的 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 本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 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 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予以协助, 提供开户所需的相关材料 。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开设和证券交易资金的 交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通过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 的 证券 交 易 资 金 备付 金 账户 进 行 本基 金 证券 交易资金 清算 交收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清算所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 管理人保管,基金 托管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 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 深 圳 分 公司 或 票据 营 业中 心 的 代保 管 库。 实 物证 券 的 购 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 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对于 无法取得二 份以上的原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规定予以公布。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选 取估值 日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 定; 3 )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 )当本 基金 发 生大 额申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 )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提 供 错 误 信 息 的 当 事 人 一 方 负 责 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 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 告编制并公告。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半年 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登记机构的保管期 限自基金账户销户 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 有 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适 用法律 及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 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的有关规定) 法律管辖。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 书面变更。 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须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在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 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三)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四)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一 、资 料 发送 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发送相关资料, 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发送相关资料。 1. 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 查阅 对账单: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账 户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查 阅 对账单。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网 站 、 电 话 等 方 式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制定期 电子对账单, 每月度、 季度、 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客户服务 中心向选择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 服热线索 取纸 质对账 单 ,亦 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不定期的法律法规宣传、市场评论,产品推荐等。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 于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在 线服 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 微信及APP 的在线客服、 客服信箱, 投资人可 以实现 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公司动态、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 投资人可以根据各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自的使用习惯自行查询或定制。


基金管理人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 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 账单发送 方式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四、 资 讯服 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 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互联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五、 投诉 和 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 在线客服、 书信、 电子邮 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 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 建议。


六 、网 上开户 与交 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平台,投资者可登陆海富通基金网站 (www.hftfund.com ) 、海富通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海富通基金 APP 实 现网上开 户和交 易(包 括认购、 申购、 定期定 额计划、 转换、 赎回等 ) ,并获得 申购费率和部分转换费率优惠。 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建设 银行、 工商银行、 光大 银行、 平安银行、 兴业 银行、 浦发银行、 中信 银行、 上海 银行等银行的借记卡及天天盈等账户, 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 金管理人将依据业务发展状况, 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 银行卡种, 并以公告形 式告知投资者。 七 、 如 本招 募说明 书存在 任何 您/贵 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 , 请通 过上述 方式 联 系基 金管理 人。 请确保 投资 前,您/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予以公告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投资人也可以直接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的 网 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 阅。 上述备 查的 文件其 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海富通 上海清算所中 高等 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三、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对海富通上海清算所中高等级短期融资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准予注册的文件 (2) 《 海富通上海清算所中高等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 海富通上海清算所中高等级短期融资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法律意见书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 投资人如需了解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