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消费B(150048)

消费B: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银 华 消 费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银华 消 费主 题分级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第2 号)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银 华 消 费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下简 称 “中 国证 监会 ” ) 于 2011 年 8 月 1 日 证监 许可 【2011 】1205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9 月 28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人 购买 基金 ,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 , 也不 是替 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 投资人 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 投资人 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 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 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 性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 、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如 投资 风险、 上市交易风险 、 杠杆机制风险、折/溢 价交易风险、 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份额折算风险 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当 单个 开放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日 基金 总 份额 (包 括 银华消 费份额、 消费 A 消费A 份额、 消费 B 份额)的 10% 时, 投资人 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 部基金份额。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投资人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了解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 人提醒 投资人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 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 代销机构名单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8 年 9 月 28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 截止日为 2018 年9 月 30 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 为 2018 年 3 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41 七、基金的募集 ............................................................................................................. 44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九、 消费 A 份额与 消费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46 十、银华消费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7 十一、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60 十二、基金的投资 .......................................................................................................... 62 十三、基金的业绩 .......................................................................................................... 72 十四、基金的财产 .......................................................................................................... 73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74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0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1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 83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9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90 二十一、风险揭示 .......................................................................................................... 9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9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2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3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4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5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6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07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8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2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一、绪言 《银华 消费主题 分级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 下简 称“ 本 招募 说 明书 ” )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银华 消费 主题 分级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 等与 投 资人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 招募 说明 书 由银 华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限公司 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 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 同。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 指银华消费主题分级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银华 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银华 消费 主题 分级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订之《 银华 消费 主题 分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指《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银华 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 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 法解 释、 行政规章 以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5 日修订通过、2011 年 10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 主体 , 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不包括台湾地区、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香港 、 澳门) 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 社会 团体 或 其他组织 19.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 取得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 银华 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 : 指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 基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 交易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27.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28.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 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深圳 证券 账户 : 投资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 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 完毕 , 清算 结果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期间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35.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 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 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 工作日 37.T+n 日 :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8.开放日 : 指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 :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 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 施的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 及销售 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1.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 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 行为 44.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 所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 务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47.银华消费 份额 : 本基 金的 基础 份额 。 投资 人在 场外 认/申购的银华 消费 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 拆; 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银华 消费 份额 将自 动进 行基 金份 额分 离; 投资 人在 场内 申购 的银 华 消费 份额,可选 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48.消费 A 份额:银华 消费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 自动 分离 或 选择 分拆 的 稳健收益 类基金份额 , 即指更名前的“银华瑞吉份额”,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1 月 9 日发布公告将原银华瑞吉份额更名为消费 A 份额 49.消费 B 份额:银华 消费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 自动 分离 或 选择 分拆 的 积极收益 类基金份额 , 即指更名前的“银华瑞祥份额” ,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1 月 9 日发布公告将原银华瑞祥份额更名 为消费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B 份额 50.消费 A 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 消费A 份额而言,指 1.00 元 51.巨额赎回 :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银华 消费 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 日 基金 总份额(包括 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 消费B 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52.流动性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元 : 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 现的 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及票据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 其他 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价值 57.银华消费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 程 59.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0.日/天: 指 公历日 61.月: 指公历月 62.场外 :指 不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而通 过自 身的 柜台 或者 其他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份额 认 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63.场内 :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 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4.注册登记系统 :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 通过 场外 销售 机构 认 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5.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通过 场内 会 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66.上市交易 : 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消费 A 份额 、 消费B 份 额的行为 67.《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 银华 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之银华 瑞吉 份额 和 消费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68.系统内转托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登记 的行为 69.跨系统转托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 登记 的行为 70.自动分离 :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 5 份银华 消费 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 :4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消费 A 份额 和4 份消费B 份额的行为 71.配对 转换 : 指本 基金 的银 华 消费 份额与 消费 A 份额、 消费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 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72.分拆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每 5 份银华 消费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 换成 1 份 消费A 份额与4 份消费B 份额的行为 73.合并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每 1 份消费A 份额与4 份 消费B 份额申 请转换成 5 份银华 消费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74.消费 A 份额 约定 年 基准收益率 : 消费A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 一年期 定期存 款利率+4%” , 同期银行人民币 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 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4% ” 。但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承 诺或保证 消费 A 份额持有人的该 等收益, 如在 某一会计年度内 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消费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 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 的风险 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75.消费 A 份额累计 约定 应得收益: 消费A 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 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76.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 避免 、无法 克服 的任何事件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5月28日 批 准 设立 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设立 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5 月 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 号文)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222 亿元人民币,公司的 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出 资比 例 44.10% ) 、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比 例 26.10% ) 、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比例 18.90% ) 、山 西海 鑫实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出资 比例 0.90% ) 、杭 州银 华聚 义投 资合 伙企 业( 有限 合 伙) (出 资比 例 3.57% ) 、杭 州银 华致 信投 资合 伙企 业( 有限 合伙 ) (出 资比 例 3.20% )及杭州银华汇玥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 3.22% ) 。公 司的 主要 业务 是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及中 国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 年 8 月 9 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 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 会” 、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 “薪 酬与 提名 委 员会 ” 、 “审 计委 员会 ”四 个专 业委 员会 ,有 针对 性地 研究 公司 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 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 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 4 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 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 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 理一部、投资管 理二部、投资 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养 老金投资部、FOF 投资 管理 部、 研究 部、 市场 营销 部、 机构 业 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 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 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 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 、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 、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内 部审计部等 25 个职 能部 门, 并设 有北 京分 公司 、 青岛 分公 司和 上海 分公 司。 此外 , 公司 设立 投资 决策 委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 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 A 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 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策及基金中基 金投资决 策”五个专门委员 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 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 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 讲师,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 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 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 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董 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 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 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 行业委员会委 员、重庆市证券期 货业协会会长。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 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 会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绿 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退役士 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 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北汽福田汽车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 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 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 经理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总裁、党委书记,第一 创业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董 事、 总裁 。现 任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第一 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 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 公司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 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副主任、长春市副市长、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 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 员,重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 处长,重庆证监局上 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 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 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公 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直 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重庆股份转让中 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 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西 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 王立 新先 生: 董事 , 总经 理, 经济 学博 士 , 中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行业 最早 的从 业者 , 已从 业 20 年。 他 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 是中国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 。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 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 EMBA 。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 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 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 经 理、 银华 财富 资本 管理 (北 京) 有限公司董事长。 此外, 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 香山论坛发起理事、 秘书长、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 鉴》副主编、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 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 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 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 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 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 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 现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 主任 , 研究 生院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政府 特殊 津贴 享受 者, 人力 资源 和社 会保 障部 咨询 专家 委员 会委 员, 保监 会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 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 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 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 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 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 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 (教育)工作者,中国注册 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 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 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 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 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 梅女 士: 独立 董事 , 法律 硕士 , 律师 。 曾任 职于 司法 部中 国法 律事 务中 心(后更 名为信利律师事 务所), 并历 任北 京市 共和 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 现任 北京 天达 共和 律师 事务 所管 理合 伙人 、 金融 部负 责人 , 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 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 政部所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 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 理、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 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 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中 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 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 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第 29 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 ,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五届理事 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监事会主席,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 EMBA 。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支持部 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 、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规 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 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2 李军先生:监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四川 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证 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高级客户经理、总 经理助理、业务总监,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 总经理。此外,还曾先后担任 重庆 市国 有资 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统计 评价 处(企业监管三处) 副处长、企业 管理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二处处长、企业 管理三处处长,并曾兼任重 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 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 务负责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 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 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 大酒店财务部主 管, 北京 赛 特饭 店财 务部 主管 、主 任、 经 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 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 经理、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 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 )及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 金经 理和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职务 。现 任公 司 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 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 监、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 证 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1 年起 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 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清华大学法律硕士、英国剑桥 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 济学博士(金融学专业)学 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 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处 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 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 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 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 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 公司、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财 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 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薄官辉先生:硕士学位。2004 年 7 月至2006 年 5 月任职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任研究 员,从事农业、食品饮料行业研究。2006 年6 月至 2009 年5 月,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 任高 级研 究员 , 从事 农业 、 食品 饮料 行业 研究 。2009 年 6 月至 今, 任职 于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3 历任研究部行业研究员、研究主管、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投资管理二部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4 月 29 日起担任银华中国梦30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自2016 年11 月7 日起兼任 银华高端制造业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8 年6 月 15 日起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杨靖 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 2011 年9 月 28 日至 2012 年4 月 13 日。 王琦先生,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 2012 年3 月 27 日至 2012 年 12 月3 日。 韩广哲先生,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 2012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7 日。 马君女士,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 2013 年 12 月 16 日至 2015 年7 月 16 日。 周思聪女士,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 2014 年1 月 13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3 日。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倪明、董岚枫、肖侃宁、周可彦、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 ,先 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 部工作,曾任银华保 本增值证券 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 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优质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 管理一部总监、投资经理及 A 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 年至 2005 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 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 年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 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保本增 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 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及投资 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 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 作,历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 券基 金助 理、 行业 研究 员、 股票 基金 助理 等职 , 并曾 任大 成创 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职务 。 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 任投 资管 理一 部副 总监 兼基 金经 理。 曾任 银华 内需 精选 混合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4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经理 。 现任 银华 核心 价值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领先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和银华稳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 年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 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 经理,天同(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天同 180 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 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投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 。2016 年 8 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总经理助理。 周可彦先生,硕士学位。历任中国银河证 券有限公司研究员,申万巴 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 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 级分析师,曾担任嘉实泰和价值 封闭式基金基金经理职务,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经理,天弘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曾 担任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3 年8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银 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和谐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瑞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及银华瑞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李晓 星先 生, 硕士 学位 ,2006 年 8 月至 2011 年2 月任职于 ABB (中 国) 有限 公司 , 历任 运营 发展 部 运营顾问、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等职务。2011 年 3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 、 基金经理助理职务,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基金 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优 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 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 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 财产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5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 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 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 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6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依法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 银华消费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 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 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7 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 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 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 列行为的发生: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 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 以上投票权的 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 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4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 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8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 险主 要包 括 市场 风险 、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合 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 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 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 括以下内容: (1) 建立 风险 管理 环境 。 具体 包括 制定 风险 管理 战略 、 目标 , 设置 相应 的组 织机 构, 配备 相应 的人 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 度量 风险 。 评估 风险 水平 的高 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 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 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 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 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 风险 。 将风 险水 平与 既定 的标 准相 对比 , 对于 那些 级别 较低 的风 险, 则承 担它 , 但需 加以 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 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 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 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 报告 与咨 询。 建立 风险 管理 的报 告系 统, 使公 司股 东、 公司 董事 会、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及监 管 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A.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 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9 B.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C.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 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 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 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 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 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 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 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 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 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 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A.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风 险控制委员 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 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 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 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 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 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 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 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 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 会 报告。 B.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 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 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 管理人员。 C.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 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 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 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 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0 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 、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D.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 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 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E.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 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 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 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 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 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A.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B.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C.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1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 北京。本 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8 年6 月末 ,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228,051.82 亿元 , 较上 年末 增加6,807.99 亿元 , 增幅3.08%。 上半 年, 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93.27 亿元至1,814.20 亿元,增幅5.42%;净利润较上年 同期增加84.56 亿元至1,474.65 亿元,增幅6.08% 。





2017 年,本集团先后 荣获香港《亚洲货币》 “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 ” ,美国《环球金融》 “2017 最 佳转 型银 行” 、 新加 坡 《亚 洲银 行家 》 “2017 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 、 “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 《银 行家 》 “2017 最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 “2017 全球银行 1000 强”中列第 2 位;在美国《财富》 “2017 年世界 500 强排 行榜”中列第 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 托管 处、 清算 处、 核算 处、 跨 境托 管运 营处 、监 督稽 核处 等 10个职 能处 室, 在安 徽合 肥设 有托 管运 营中 心, 在上 海设 有托 管运 营中 心上 海分 中心 , 共有 员工315余人。 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 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 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2 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 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 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 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 、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 。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 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资 深经 理 ( 专业 技术 一级 )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业 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 莲,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资 深经 理 (专 业技 术一 级)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长期 从事 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 平,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投资 部、 委托 代理 部、 战略 客户 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 业 务部 ,长 期从 事海 外机 构及 海 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 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 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 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 (R)QDII 、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得 了业 内的 高度 认同 。 中国 建设 银行 先后 9 次获得 《全 球托 管人 》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 行” 、4 次获得 《财 资》 “中 国最 佳次 托管 银行 ” 、连 续 5 年获得 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等奖 项, 并 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 最佳托管银行 ” 、在 2017 年 荣获《亚洲银行家》 “最佳托管 系统 实施 奖” 。 二、基金托 管人 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 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3 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 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 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 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 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 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 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 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 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其 配套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监督 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利用 自行 开发 的 “新 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 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 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 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 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 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 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 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 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 大移动应用市场下 载“银华生利宝 ”手 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 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 购手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 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5 法定代表人 彭纯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 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客服电话 95528 网 址 www.spdb.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4)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6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服电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17)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 - 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8)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客服电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19)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客服电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20)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湖滨北路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 http://www.xmccb.com 2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7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22)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 号大连国际 金 融中 心A 座- 大连期货 大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23)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2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25) 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26)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7)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华外馆斜街甲1 号泰利明苑写字楼A座二区4层 法定代表人 张宝荣 客服电话 400-88-95593 网址 www.gkzq.com.cn 2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2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有限公司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8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 成国 际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0) 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31)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话 95390 网址 www.hrsec.com.cn 32)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3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34) 开源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B 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35)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36)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B 座26 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网址 www.lczq.com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9 3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38)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www.grzq.com 39)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4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4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4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43)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4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0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45)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4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48) 中天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95346 网址 www.iztzq.com 49)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5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5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5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1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53)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 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5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 安联大厦35 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55) 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 、 501 、 502 、 1103 、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话 95336 ;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5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5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服电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58) 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 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5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2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6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61) 东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 可园南路 一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6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6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6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6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66) 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6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3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 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6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69)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zq.com 70)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7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7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7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74)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4 7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76)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7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78) 华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法定代表人 林立 客服电话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热 线 400-188-3888 网址 www.chinalin.com 7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8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81)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5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82) 南京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83) 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84)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8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8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87)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网址 www.csco.com.cn 88)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唐昌田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8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6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90)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91)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92)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宏 客服电话 400-911-2233 网址 www.xzsec.com 9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94)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 www.xcsc.com 9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9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97)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7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 中路 交 界处 荣 超商 务 中心A栋第18层-21 层 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98)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99) 中山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100)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01)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10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0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 3C座9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4) 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8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105) 北京钱景财富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6 层 616 室 联系人 博乐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0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07)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 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08) 深圳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109)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 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1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1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 景国际B座16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9 11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113)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1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广场B座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话 400-821 -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15)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1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117) 北京 肯特瑞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院A 座4 层A428 室 联系人 江卉 客服电话 4000988511 网址 keterui.jd.com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定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 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2)场内代销机构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0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二)注册登记机 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徐一文 电话 010-50938888,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 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 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马剑英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马剑英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1 六、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与 净值计算 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 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华 消费 主题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 “银华 消费 份额 ” ) 、银 华 消 费主题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即 “ 消费 A 份额 ” ) 与银 华 消费主题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 极收益类份额(即“ 消费 B 份额 ” ) 。其 中, 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4 的比 例不变。 (二) 基金份额的 自动 分离 与分拆 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 本基金将 投资人在场内 认购的 全部银华 消费 份额 按照 1:4 的比例 自动分离为 预期 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 消费 A 份额 和消费B 份额 。 根据 消费 A 份额 和 消费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比例, 消费 A 份额 在场内 基金 初始 总份额中 的份额占比为 20%, 消费 B 份额 在场内 基金 初始 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80% ,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合并 运作。 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银华消费份额按 1∶4 的比例 分拆 成消费A 份额 和 消费B 份额 ; 投资 人也可按 1∶4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 消费A 份额 和 消费B 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银华消费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 银华 消费 份额 设置 单独 的基 金代 码, 只可 以进 行场 内与 场外 的申 购和 赎回 ,但 不 上市交易。 消费 A 份额 与 消费 B 份额 交易代码不同 ,只可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可单独进行申 购或赎回 。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银华 消费 份额 。场 外申 购 的银华 消费 份额 不进 行分 拆, 投资 人可 将其 持 有的场外银华 消费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 消费 A 份额 和消费 B 份额后上市交易。投 资人可按 1:4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 消费A 份额 和消费B 份额合并为 场内 银华 消费 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 定期份额折算 ,还是不定期份额折 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 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 “ 十七 、基 金份 额折 算” ) ,其 所产 生的 银华 消费 份额 不进 行自 动分 离。 投资 人可 选 择将 上述 折算 产生 的银 华 消费 份 额按 1 :4 的比例分拆为 消费A 份额和 消费B 份额。 (三) 消费 A 份额 和 消费 B 份额的 参考 净值计算 规则 基于 消费 A 份额和 消费 B 份额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 消费 A 份 额和 消费 B 份额 具有不同的 参考 净值计算规则 。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参考 净值计算规则对 消费 A 份额和 消费 B 份额分别进行 参考净值计算,每 5 份银华消费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消费 A 份额和4 份 消费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消费 A 份额为 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 基金份额,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2 确保 消费 A 份额 的本金及 消费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消费 B 份额为 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 金份额 , 本基金在优先 确保 消费 A 份额 的本金及 累计约定 应得收益 后 ,将 剩余净资产 计为 消费 B 份额的 净资产 。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消费 A 份额 和 消费B 份额 的 参考 净值计算 规则如下: 1.消费 A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4% ” ,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 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 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 款基准利率+4%”。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 消费 A 份额和 消费 B 份额进行 参考 净值计算。 在进行 消费 A 份额 和 消费 B 份 额各自的 参考 净值计算时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 确保 消费 A 份额 的本金及 消费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之后的剩余净资产 计为 消费 B 份额的净资产。 消费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 消费 A 份额 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 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 消费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 每 5 份银华消费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 份消费A 份额和4 份 消费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消费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 某一会计年度内 本 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消费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 失本金的风 险 。 (四)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 消费 A 份额 和消费 B 份额的 参考 净值计算 规则 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 公告 T 日银华消费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及 消费A 份额和 消费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1.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 银华消费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 总 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总数 为 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和银华消费份额 的份 额数之和。 2.消费 A 份额和 消费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N t R NAV ) 1 ( A ? ? 消费 8 . 0 2 . 0 A A 消费 银华消费 消费 NAV NAV NAV ? ? ? 其中: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3 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 自年初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 日,自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下一日至T 日}; 银华消费 NAV 为估值日每份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消费 NAV 为估值日每份 消费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B 消费 NAV 为估值日每份 消费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R 为当年 消费 A 份额约定 年基准收益率。 银华消费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以及 消费 A 份额和 消费 B 份额 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4 七、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8 月1 日 证监许可 【2011 】1205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9 月 22 日结束募集,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508,705,414.04 份,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3,913 户。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五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期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5 八 、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已 于 2011 年 9 月 28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 并提 出解 决 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6 九、 消费 A 份额与 消费B 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 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 消费 A 份额与 消费B 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 地点 本基金 消费 A 份额与 消费B 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 时间 本基金 消费A 份额与 消费B 份额 于2011 年10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 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银华 消费 份额所分离的 消费 A 份额与 消费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 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 参考 净值; 2.消费 A 份额与 消费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消费 A 份额与 消费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消费 A 份额与 消费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消费 A 份额与 消费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 费用 消费 A 份额与 消费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 行情揭示 消费 A 份额与 消费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 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 消费 A、 消费 B 基金份额的 参考 净值 。 (七)上市交易的 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 上市 消费 A 份额与 消费 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 整的, 基金合同 相 应予 以修 改,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7 十 、 银华 消费 份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本基金的 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 ; 本基金 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 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银华 消费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 场所 银华 消费 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人办理银华 消费 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 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 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 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 银华 消费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银华 消费 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 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 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 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 银华 消费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 务。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参见本 招募说明书“ 五 、相 关服 务 机构 ”部 分相 关内 容及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 销机构办理银华消费份额申 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银华消费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与赎回 的账户 投资人 办理 银华 消费 份额申购、赎回应使 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 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 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 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相关 业务 公告 ) 。 (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银华 消费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 场内 业务 办理 时间 为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在基金合 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8 交易日申请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 、 赎回 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间 本基金自 2011 年 10 月 26 日起开始办理 银华消费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业务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银华 消费 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银 华 消费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持有份 额的份额登记日期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银华 消费 份额 的场 内申 购 、赎 回业 务时 ,需 遵守 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 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 ( 六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据 销售机构规定的 程序 ,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 在提交申购 银华 消 费份额 申请 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资人 在提交 银 华消费 份额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 销售 机构(网点)须 持有足够的 银华 消费份额 可用 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 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9 在 T+2 日 后( 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 (包 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 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与赎回的 登记结算 (1) 投资 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 算手续。 (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对上 述登 记结 算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本基 金 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 七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投资人 通过场内或场外办理 银华 消费 份 额申 购时 ,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 网点 及网 上直 销交 易系 统每 个 基金账户首笔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每笔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 。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 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 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银华 消费 份额 场外 赎回 时, 每笔 赎回 申请 的最 低份 额为 1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有人办理 银华 消费 份额 场内 赎回 时, 每笔 赎回 申请 的最 低份 额为 10 份基 金份 额, 同时 赎回 份额 必 须是整数份额,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人将场外申购的 银华 消费 份额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 为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 制。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0 4.本基金不对单个 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 银华 消费 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银华消费份额 的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八)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最高为 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 示: 申购费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 50 万元≤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自2013 年1月25日起 , 本基 金在 直销 业务 中对 于养 老金 客户 的前 端收 费模 式实 施特 定申 购费 率, 具体 如下表所示: 特定申购费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特定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45% 50 万元≤M<100 万元 0.36% 100 万元≤M<200 万元 0.3%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8%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1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 1.50% ,随 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 1.50% ,其余持有期限的投资人收取 固定 的场内 赎回费率 0.5% 。具 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Y ) 费率 Y<7 天 1.50% 7 天≤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 Y≥2 年 0 场内赎回费 Y<7 天 1.50% Y≥7 天 0.5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本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 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具体如下表所示: 特定赎回费 持有期限(Y ) 特定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 <1 年 0.125% 1 年≤Y <2 年 0.0625% Y≥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 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投 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 由 提出申购申请并成 功确 认的 投资人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银华消费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 回金 额的 5% , 但对 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 回费 。银 华消 费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申 购份 额具 体的 计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2 算方法、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 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 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 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 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 九 )申购 份额 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本基金 银华 消费 份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 银华 消费 份额 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不足 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 返还至投资人 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银华 消费 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 6,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银华消费份额,其对应的场内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 银华消费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6,000/ (1+1.5%)=5,911.33 元 申购费用=6,000 -5,911.33=88.67 元 申购份额=5,911.33/1.060 =5,576 份( 截位 保留至整数位) 即:投资人投资 6,000 元从场内申购银华消费份额,假设申购当日银华消费份额净值为 1.060 元, 则其可得到 5,576 份银华消费份额。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3 例二: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银华消费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 6,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银华消费份额,其对应的场外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 银华消费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 (1+1.5%)=5,911.33 元 申购费用=6,000 -5,911.33=88.67 元 申购份额=5,911.33/1.060 =5,576.73 份 即: 投资人 投资 6,000 元申购银华消费份额,假设申购当日银华消费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其可 得到 5,576.73 份银华消费份额。 2.本基金 银华 消费 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 银华 消费 份额赎回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赎回金额均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 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银华 消费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 投资人通过场内赎回 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银华 消费 份额 10,000 份, 持有时间为一年,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 =57.4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57.4=11,422.60 元 即: 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 持有 10,000 份 银华 消费 份额 一年后赎回 , 假设 赎回 当日 银华消费 份额净 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例四:银华 消费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 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 某投资人赎回银华消费份额 10,000 份 ,持有时间为 一年 三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4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28.70 元 净赎回金 额=11,480 -28.70 =11,451.30 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银 华消 费份 额 一 年 三个月 后赎 回, 假设 赎 回当 日银 华消 费份 额净 值是 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 ( 十 )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 登记 的原 则。 场外 认购 或申 购的 银华 消费 份额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 内认购、申购的银华 消费 份 额或 上市 交易 买入 的 消费 A 、消 费 B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 消费 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消费 A 份额和 消费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 场内赎回,但可按 1:4 比例申请合并为银华 消费 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银华 消费 基金 份额 既可 以直 接 申请 场外 赎 回, 也可 以在 办理 跨系 统转 托 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 :4 比例分离为消费 A 份额和 消费 B 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 一)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5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3、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全 部 或部 分拒 绝的 ,被 拒绝 的申 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二 ) 暂停 赎回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正常运作 。 2.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银华消费份额 的赎回申请的措施。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 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 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 以支 付。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并在 至少 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银华 消费 份 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 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三 )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内 的银 华消 费份 额净 赎回 申请(赎回 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超过 前一 开放 日 的基 金总 份 额(包括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 消费B 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6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消费 B 份额 ) 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 以选 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银 华消费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应业务规则 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 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 在本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包括银 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 ,下同 )的 20% 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 部分(不含 20%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延期 办理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银华消费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 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 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部分(含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回的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 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 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7 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银 华消费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转换中转 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 暂停 赎回 :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银 华 消费份额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 当在 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四)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银华消费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 银华消费份额 净值 。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 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刊登公告的频率调整为一月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银华消费 份额净值。 (十五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 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银 华消费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六 ) 基金 转托 管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8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 办理 银华 消费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银华 消费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 办理 银华 消费 份额场内赎回或 消费 A 份额和 消费 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银 华 消费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银华 消费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 (十七)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 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 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 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 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 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 上述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 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八) 基金的 冻 结与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冻 结 的基 金份 额 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 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9 (十 九)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如遇法律法规及注册登记机构、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 上述 (十七) 、 (十 八) 和 (十 九) 项规则等可相应进行 调整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0 十一、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 )份 额配 对转 换是 指本 基金 的银 华 消费 份额与 消费A份额、 消费B份额 之间 的配 对转 换, 包括 以 下两种方式的配对 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五 份银华 消费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 消费 A 份额与 四 份消费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 消费 A 份额与 四份 消费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五 份银华 消费 份 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基金 投 资者 应当 在 份 额 配对 转换 业 务办 理机 构的 营 业场 所或 按 其提 供的 其他 方 式办 理份 额配 对转 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会对具备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资格的证券公司名单进行更新, 投资者可登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 (www.chinaclear.cn ) 查询 最新 名单 , 本公 司对 该名 单的更新不再另行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1 年 10 月 21 日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 ,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 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 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 消费 A 份额和 消费B 份额的银华 消费 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5 的整 数 倍。 3.申请合并为银华 消费 份额的 消费 A 份额与 消费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为整 数且 满足 1:4 的配比关系 。 4.银华 消费 份额 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 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银 华 消费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1 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 情况 对上 述规 定作 出调 整, 并在 正式 实施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 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 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办理 机构 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份 额配 对 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 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 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 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2 十二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大消费行业中具有持续 增长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以分享中国经济增长与结构转 型带来的投资机会,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 其中 投资 于 大消费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 权证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3%; 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三 )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将优先考 虑对于股票类资产的配置, 在采取精选策略构造股票组合 的基础上,将剩余资产配置于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等大类资产 上。 2.股票投资策略 (1)对大消费行业的界定 根据消费行业的属性, 本基金 将可 直接 面 对下 游终 端消 费者 的行 业定 义为 消费 品行 业。 基于 这样 的 定义,大消费行业分类在申万行业分类的标 准上,共划分为三类:即必 需消费品、可选消费品和其他消 费品。其中,必需消费品和可选消费品两种 分类都是基于目前申万行业 二级分类的已有消费品行业的划 分形成的。同时,我公司在对消费品行业深 刻理解的基础上,认为有一 些行业虽然目前尚未被官方划入 消费品行业,但是其属性已经基本具备消费 品的行业属性,即可直接面 对下游终端消费品的行业,我们 也将这类公司划入 我们的消费品行业选择中 ,且将其定义为其他消费品 行业。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下列 子行业定义为大消费行业: 第一组 可选 消费组 餐饮 旅游 、 纺织 服装 、 家用 电器 、 商业 贸易 、 信息服务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3 第二组 必需 消费组 农林牧渔、食品饮料、医药生物 第三组 其他 消费组 消费 电子 、 建筑 装饰 、 消费 轻工 、 航空 、 消 费制造、消费金融服务、乘用车 (2)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 我国经济从投资拉动转向消费拉动是大势 所趋。在这一过程中,我国 居民收入水平持续提高,各个 消费子行业均受益于居民消费升级的大趋势 。本基金将对经济转型过程 及其带来的消费结构 的变化趋势 进行跟踪分析,不断发掘各个行业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将分别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大消费行业的各个子行业进行分析: 1)生命周期分析:根据大消费行业各个子 行业以及对应的企业所处的 不同阶段(创业期、成长期、 成熟期和衰退期) , 对企业进行盈利性分析, 挑选出处于成长期, 预期营业收入及利润能够超过行业平均 水平从而能够推动业绩稳定持续成长的个股。 2)政策支持分析: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财 政税收政策、货币政策等变 化,分析各项政策对消费行业 各子行业的影响,超配受益于国家政策较大的子行业,低配受益国家政策影响较小的子行业。 (3)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 1)定性分析:根据对大消费各个子行业的 发展情况和盈利状况的判断 ,从基本面角度对未来几年内 相关子行业内的上市公司能够带来的投资回报进行分析。 2) 定量 分析 : 在精 选消 费行 业股 票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采 用以 下方 法分 析其 估值 水平 : 市盈 率法 (P/E)、 市净 率法 (P/B ) 、 市销 率法 (P/S ) 、 市盈 率- 长期 成长 法 (PEG ) 、 企业 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 、 企业 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 (EV/EBITDA ) 、 自由 现金 流贴 现模 型 (FCFF 、FCFE ) 或股 利贴 现模 型 (DDM) 等。通过估值水平分析,发掘出价值被低估或估值合理的股票。 3)投资价值综合评价:根据基本面的具体 变化和估值的变化,对消费 行业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 综合评价,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且估值水平合理的上市公司。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久期调整策略、类属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套 利策略、个券精选策略和可转 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等,以兼顾投资组合的收益性与流动性。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 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 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4 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 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 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固定收 益类资产之间的比例进行适 时、动态的分配和调整,确定 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 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交易所和银行间等市场的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 变化和市场规模情况,相机 调整不同市场中固定收益类资产 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固 定收益类资产信用利差水平 的变化 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 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 收益性等因素,采取定量分 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 种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 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 期债券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 变化时差异较大。一般情况下,在债券收益率曲线变陡时,采取子弹型策略(bullet strategy )组合表 现较好,在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平时,采取哑铃型策略(barbell strategy )组合表现较好。 (4)骑乘策略 在预期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较为平稳的情 况 下,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 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 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 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到期收 益率将下降,基金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5)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在综 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 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 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 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 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 估值,重点选择较高到期收益率、价值被低 估、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 期权和债权突出、属于创新品种 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的个券。 (6)可转换 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 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 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 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 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 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 ,并且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 优良、具有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 前景、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 ,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5 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 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 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 的相 对价 值, 通过 对标 的转 债股 性与 债性 的合 理定 价, 力求 选择 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 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 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 还率 、违约率 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 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 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 估其内在价值。 (四)投资决策依 据和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 券市场政策; (4)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决策程序 本基金先通过研究平台由研究员精选出一 篮子大消费行业股票,重点 配置具备长期增长潜力的大消 费行业上市公司,再由基金经理采取等权重 化投资方法构建股票投资组 合,并根据定期分析和评估结果 阶段性调整。 (1)主动选股 本基金依托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平台,通过 专业化分工、深度研究、持 续跟踪,由研究员精选出具有 长期竞争力和投资价值的大消费行业上市公 司作为投资标的,精选出一 篮子可供投资的股票库。对于选 入股票库的股票,将采取买入并持有的策略 ,原则上如无特 殊事 件将 每 季度 调整 一次 股票 库, 以降 低换 手率,分享复利回报。 (2)等权重化配置 公司的量化投资部门将对该股票库的全部 股票实施等权重化配置来构 建股票投资组合。等权重化配 置有助于最大程度分享小企业成长为大企业 带来的投资机遇,同时通过 交易规则约束,能够降低频繁交 易带来的成本。 (五) 业绩 比较 基 准 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80%+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 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6 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 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此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 收益 特 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 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 收益的基金产品。从本基金 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消 费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消费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 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 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60%-95% ,其 中投 资 于大 消费 行业 上市 公司 股票 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品种除外;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7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本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17)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 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 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 除上述第(12)、( 13)、( 14)、( 17 ) 项外 ,因证券 或期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8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八)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九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十)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 载数据截至 2018 年9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4,652,933.20 83.22 其中:股票 24,652,933.20 83.2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 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814,115.16 16.25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9 8 其他资产 155,058.25 0.52 9 合计 29,622,106.61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市值占总资产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8,590,898.20 63.87 D 电力 、 热力 、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4,726,859.00 16.2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 传输 、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1,335,176.00 4.5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 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4,652,933.20 84.69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 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2832 比音勒芬 73,910 2,439,030.00 8.38 2 600519 贵州茅台 2,900 2,117,000.00 7.27 3 603808 歌力思 117,600 2,058,000.00 7.07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0 4 002035 华帝股份 176,100 1,833,201.00 6.30 5 002032 苏泊尔 33,528 1,809,841.44 6.22 6 600887 伊利股份 52,900 1,358,472.00 4.67 7 603866 桃李面包 23,200 1,357,200.00 4.66 8 600859 王府井 82,500 1,353,000.00 4.65 9 601601 中国太保 37,600 1,335,176.00 4.59 10 002419 天虹股份 117,600 1,326,528.00 4.56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 注 11.1 本基 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 不存 在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11.2 本基 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情形 。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3,576.5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94.61 5 应收申购款 30,487.05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5,058.25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2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1 年 9 月 28 日 (基 金 合同 生效 日)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8.30% 0 .54% -7.69% 1.04% -0.61% -0.50% 2012 年 3.29% 1.06% 1.43% 1.02% 1.86% 0.04% 2013 年 22.41% 1.43% 5.75% 1.03% 16.66% 0.40% 2014 年 13.64% 1.32% 15.32% 0.94% -1.68% 0.38% 2015 年 21.33% 3.09% 21.08% 1.96% 0.25% 1.13% 2016 年 -28.83% 1.70% -4.16% 1.19% -24.67% 0.51% 2017 年 22.66% 0.83% 38.10% 0.79% -15.44% 0.04%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23.86% 1.53% -3.39% 1.25% -20.47% 0.28%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15.57% 1.38% -6.87% 1.30% -8.70% 0.08% 2011 年 9 月 28 日 (基 金 合同 生效 日)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10.29% 1.68% 64.64% 1.21% -74.93% 0.47%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3 十 四、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 及其 他 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 行存 款账 户 ,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 资金 的结 算备 付 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 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 金 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 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产 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4 十 五、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 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 二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 所上 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 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5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 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和负债 。 ( 四 )估值程序 1. 银华消费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 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银华消费 基金份额净值 和消费 A 、消费 B 份额参考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后,将 银华消 费基金份额净值 和 消费 A、 消费 B 份额参考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 消费 A 份额 和消费 B 份额的 参考 净值计算 规则 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 公告 T 日银华消费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及消费A 份额和 消费B 份额的 参考 净值: 1.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 银华消费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 总 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总数 为 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和银华消费份额 的份 额数之和。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6 2.消费 A 份额和 消费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计算 N t R NAV ) 1 ( A ? ? 消费 8 . 0 2 . 0 A B 消费 银华消费 消费 NAV NAV NAV ? ? ? 其中: 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 自年初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 日,自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下一日至T 日}; 银华消费 NAV 为估值日每份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消费 NAV 为估值日每份 消费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B 消费 NAV 为估值日每份 消费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R 为当年 消费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银华消费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以及 消费 A 份额和 消费 B 份额 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六 )估值 错误 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 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 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 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 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 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 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7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 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错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 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 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 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 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 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 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8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 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与消费 B 份额任一类别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与 消费 B 份额 任一类别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 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 前述 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 迟估值;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在上 述第4项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当 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赎 回申 请的 措 施。 ( 八 )基金 净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9 ( 九 )特殊 情况 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 错误 ,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0 十 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 他收入(含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 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 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银华 消费 份额、 消费 A 份额、 消费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1 十 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7.基金的 证券交易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上述 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律 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 划付 指令 ,经 基金 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5%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 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 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 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 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基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基金税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3 十 八、 基金份额折算 (一) 定期 份额 折 算 在消费 A 份额、银华 消费 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 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 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 。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消费 A 份额、银华消费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 算一次 。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消费 A 份额 和 消费 B 份额按照 基金 合同“四、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对 消费 A 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5 份银华消费份额将按 1 份 消费 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 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消费 A 份额 和 消费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 :4 的比例。 对于 消费 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 消费 A 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2 月 31 日份额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银华消费份额分配给 消费 A 份额持有人。银华消费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5 份银华 消费份额将按 1 份 消费 A 份额 获得新增银华消费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银华消费份 额的分配;持有场内银华消 费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 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银华消费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消费 A 份额和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 个 会计年度 第一个工作日 为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 日, 本基金将 对 消费 A 份额 和银华消费份额进行应 得收益的 定期 份额折算 。 每 个 会计年度 第一个工作日进行 消费 A 份额上一年度应得收益的 定期 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 下: 8 . 0 2 . 0 A B 消费 银 华 消 费 消费 NAV NAV NAV ? ? ? 1.消费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 后消费 A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 前 消费A 份额的份额数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4 ? ? 前 银华消费 前 银华消费 后 银华消费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消 费 资 产 净 值 折 算 前 银 华 消 费 份 额 的 NUM NUM NAV ? ? 5 1.000 - A - 消费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消费份额的份额数 = 后 前 消费 银华消费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消 费 NAV NUM 1.000 - A A ? 【 消费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消费份额的折算比例 = ? ? 后 银华消费 资产净值 每份银华瑞吉份额期末 NAV 1.000 - 】 其中: 后 银 华 消 费 NAV :定期份额折算 后银华消费份额净值 前 银 华 消 费 NUM : 定期份额折算 前银华消费份额的 份额数 前 消费 A NUM :定期份额折算 前消费 A 份额的份额数 2.消费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消费 B 份额 参考 净值及其份额数。 3.银华消费份额 ? ? 前 银华消费 前 银华消费 后 银华消费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消 费 资 产 净 值 折 算 前 银 华 消 费 份 额 的 NUM NUM NAV ? ? 5 1.000 - A - 银华消费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消费份额= 后 银华消费 前 银华消费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消费 NAV NUM 000 . 1 - A 5 ? 【银华消费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消费份额的折算比例 = 后 银华消费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消 费 NAV ? 5 000 . 1 - A 】 定期份额折算 后银华消费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 前银 华消 费份 额的 份额 数 + 银华 消费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银华消费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后 银 华 消 费 NAV :定期份额折算 后银华消费份额净值 前 银 华 消 费 NUM : 定期份额折算 前银华消费份额的份额数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 银华 消费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消费 A 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5 (4) 举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 第 2 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银华 消费 份额当天折算前 资产 净值为 7,458,000,000 元 。当天 场外 银华 消费 份额、 场内 银华 消费 份额、 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 的份额数分别为 50 亿 份、5 亿份、30 亿 份 、120 亿 份。前一个会计年度末 每份消费 A 份额 资产 净值 为 1.058000000 元,且未进行 收益分配 。 ①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消费 A 份额和 银华 消费 份额,即 30 亿份和 55 亿份。 ②消费 A 份额持有人 折算后持有 消费 A 份额 的份额数=折算前 消费A 份额 的份额数=30 亿份 ? ? 前 银华消费 前 银华消费 后 银华消费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消 费 资 产 净 值 折 算 前 银 华 消 费 份 额 的 NUM NUM NAV ? ? 5 1.000 - A - = [7,458,000,000 -(1.058000000-1.000)/5×5,500,000,000]/5,500,000,000 = 1.344 元 新增的场内银华消费份额的份额数 = 后 前 消费 银华消费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消 费 NAV NUM 1.000 - A A ? = 3,000,000,000 ×(1.058000000-1.000)/1.344 = 129,464,285.71 份 消费 A 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 银华 消费 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 产,因此新增 银华 消费 份额为 129,464,285 份;持有的 消费A 份额为 30 亿份。 ③银华 消费 份额持有人 新增的场外银华消费份额 = 后 银华消费 前 银华消费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消费 NAV NUM 000 . 1 - A 5 ? = 5,000,000,000/5 × (1.058000000-1.000)/1.344 = 43,154,761.90 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外 银华消费 份额的份额 数=定期份额折算前 场外 银华 消费 份额的份额 数+ 新增的 场 外银华 消费 份额 = 5,000,000,000+43,154,761.90 = 5,043,154,761.90 份 新增的 场 内 银 华 消 费 份 额 = 后 银华消费 前 银华消费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消费 NAV NUM 000 . 1 - A 5 ? = 500,000,000/5 × (1.058000000-1.000)/1.344 = 4,315,476 份 银华消费场内份额 新增份额折算成银华消费场内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 产,因此 ,银华消费份额持有人 新增 的场内 银华消费份额为 4,315,476 份。 银华 消费 份额 持有 人 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场内 银华消费 份额 的份 额 数=定 期份 额折 算前场内 银华 消费 份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6 额的份额 数+ 新增的 场内 银华 消费 份额 = 500,000,000+4,315,476 = 504,315,476 份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 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暂停 消费 A 份额 与消费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银华消费份额的申购或赎回 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 结果 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月发生基金合 同约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的 情形后,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而不再进行 定期份额折算 。 (二) 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 定期份额折算 外,本基金还将在银华消费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小于等于 0.350 元时进行不定 期份额折算。具体规则如下: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银华消费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小于等于 0.35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消费 A 份额、 消费B 份额、银华消费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银华消费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小于等于 0.350 元后, 本基金将 分别 对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和 银华消费份额 进行 份额折算 , 份额折算 后本基金 将确保 消费 A 份额和 消费B 份额的比例为 1:4 ,份额折 算后 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和 消费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均 调整为1 元。 当银华消费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小于等于 0.350 元后, 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银华消费份额三 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消费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 消费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消费B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7 000 . 1 B B B 前 消费 前 消费 后 消费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消费 B NUM :份额折算后 消费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消费 B NUM :份额折算前 消费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消费B NAV :份额折算前 消费 B 份额 参考 净值 (2) 消费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 消费 A 份额与 消费B 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1:4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 消费 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消费 A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银华消费份额 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 消费 A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消费A 份额与新增场内银华消费份额。 4 B A 后 消费 后 消费 NUM NUM ? 000 . 1 000 . 1 - A A A ? ? ? 后 消费 前 消费 前 消费 新 增 场 内 银 华 消 费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消费 A NUM :份额折算后 消费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消费 B NUM :份额折算后 消费 B 份额的份额数 新 增 场 内 银 华 消 费 NUM : 份额 折算 前 消费 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场内银华消费份额的份额数 前 消费 A NUM :份额折算前 消费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消费A NAV :份额折算前 消费 A 份额 参考净值 (3)银华消费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银华消费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银华消费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000 . 1 前 银华消费 前 银华消费 后 银华消费 NAV NUM NUM ?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8 其中: 后 银 华 消 费 NUM :份额折算后银华消费份额的份额数 前 银 华 消 费 NUM :份额折算前银华消费份额的份额数 前 银 华 消 费 NAV :份额折算前银华消费份额净值 银华 消费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 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银华消费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 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 位为 1 份) ,小 数点 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归基金所有 。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 银华 消费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消费 A 份额净值 、 消费 B 份 额净值 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举例: 某投资人 持有 银华 消费 份额 、 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 各 10,000 份, 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日, 三类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 折算 后, 银华 消费 份额 、 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三类基金份额 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 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银华 消费 份额 0.34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3,400 份银华 消费 份额 消费 A 份额 1.02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700 份消费 A 份额+ 新增 8,500 份 银华 消费 份额 的场内份额 消费 B 份额 0.17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700 份消费 B 份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 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消费 A 份额与 消费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银华消费份额的申购或赎回 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 结果 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9 十 九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基金 的会 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 有关 规定 编制 基 金会计报表 ;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 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告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 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0 二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按 规定 将 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事项 在 规定 时间 内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 性报 刊(以 下简 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编制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 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 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1 日。 ( 二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1 ( 三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 定报 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 《上 市交 易 公告 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消费 A 份额、 消费B 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 前, 将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登 载在 指定媒体上。 ( 六 )基金 资产 净 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消费 A 份额和 消费 B 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银华消费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消费 A 份额和 消费B 份额各自的 参考 净值 ; 2. 在 消费A 份额和 消费B 份额两 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本基金开始办理 银华消费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银华消 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消费 A 份额和 消费B 份额各自的 参考 净值和 参考 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 银华消费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消费 A 份额和 消费 B 份额各自的 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 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消费 A 份额和 消 费 B 份额各自的 参考 净值和 参考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七 )银华 消费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八 )基金 年度 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2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包括银华消费份额、消费 A 份 额、消费 B 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九 )临时 报告 与 公告 在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 发生 如下 可能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权益 或者 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件 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编制 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 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 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3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到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与 消费B 份额任一类别 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 、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银华消费份额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消费 A 份额、 消费B 份额上市交易; 30.消费 A 份额、 消费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3.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十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 依 法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 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 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信息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4 (十 三)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 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5 二十 一 、 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投 资人 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 也可能亏损。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大消费行业中具有持续增长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同时适度参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 。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价格因 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以 及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潜在的损失。影响证券价格 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 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股权分置改革与非流通 股流通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受到宏观 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 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 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和债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相应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水平,并会影响 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走势变 化,导致证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基金所持有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 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 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 开发、人员素质等多种因素都 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 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就 有可能下跌,或者可用于分配的利润将会减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 率下降时,本基金以债券等固定收 益类资产所得的利息收入进 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 低的收益率。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利息 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 率上升所带来的风险互为消长。 7.国际竞争风险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6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 我国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必将面临来自国际市场上具有同类技术、 提供同类产品的企业的激烈竞争,部分上市 公司可能会由于这种竞争而 导致业绩下滑,造成其股票价格 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 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 识、技能、经验、判断、决 策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 判断,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 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 (三)流动性风险 1.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 品种的流动性不佳、交易量 不足,将会导致证券交易的执 行难度提高,例如该投资品种的 买入 成本 提 高, 或者 不能 迅速 、低 成本 地变 现, 从而 对基 金财 产造 成不 利的影响。 2.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 金规模将随着基金 投资人 对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而不 断 波动。若由于基金 出现巨额 赎回 ,导 致本 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或 被迫 在不 适当 的价 格大 量抛 售证 券,将会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而带来的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 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 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 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 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 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 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 机构 、 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 1.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 混合 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较 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此外, 作为 行业基金,在获取消费行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7 业收益的同时, 也必须 须承担单一 行业带来的风险。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1) 上市交易风险 消费 A 与 消费 B 份额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 资人 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 消费 A 份额与 消费 B 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 消费 A 份额与 消费B 份额产生 流动性风险。 (2) 杠杆机制风险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消费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消费 B 份额 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 消费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 消费 B 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 银华 消费 份额和 消费 A 份 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即 消费 B 份额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 折/溢价交易风险 消 费 A 份额与 消费 B 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 份额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 消费 A 份额和消费 B 份额的折/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4) 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 银华 消费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小于等于 0.350 元时, 本基金将进行份 额不定期 份额折算。原 消费 A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 银华 消费 份额,因此原 消费 A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份额折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 投资人 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 舍去 , 舍去部分 所代表的资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内 份额 进行 份额 折算 时计 算结 果保 留至 整数 位 (最 小单 位为 1 份) , 小数 点以后 的 部分 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 计入基金财产 。因此, 在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由于 尾差 处理 而可能给 投资人 带来损失 。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 消费 A 份额或 消费 B 份额的一部分 投资人 可能面 临的风险。由 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 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颁发的基金代 销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 司才可以允许 投资人 赎回 基 金份 额。 因此 ,如 果 投资人 通过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8 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 消费 A 份额或 消费 B 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 银 华消费 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此风险需要引起 投资人 注意, 投资人 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 消费 A 份额或 消费 B 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 银华 消费 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 基金份额。 (6)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 银华消费 份额、 消费 A 份额和 消费 B 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办理 银华 消费 份额与 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可能改变 消费 A 份额和 消费 B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 投资人 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 银华消费 份额、 消费 A 份额和 消费B 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每个会计年度(除成立当年外)的第一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本基金 银 华消费 份额和 消费 A 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人可通 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 资回报,但是,投资人通过 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 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 资人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 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 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 七 )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 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 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 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公司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离 职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 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 运作产生影响。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9 二十 二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 适用 的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 (4)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 设 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金 管理 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 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8)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于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 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他 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1 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与 消费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 据此由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与 消费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2 二十 三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3 二十 四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4 二十 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 系列的服务 ,并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 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 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 语音电话、 手机网站等途径自 助查询账户情况。 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 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包括 微信 、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 红利按 除息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 三 )咨 询、 查询 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 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 请在知晓基金账 号后,及时登 录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 6-18 位数 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 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 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 四 )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理 (或投资顾问) 交流服务。


( 五 )电 子交 易与 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 六 )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任 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 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 保投资前,您/贵 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 说明 书。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5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6 二十 七 、招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 代 销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投资 人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 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7 二十 八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 银华 消费主题分级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 《 银华 消费主题分级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 银华 消费主题分级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 4.关于 申请 募集 银华 消费主题分级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 5.基金管 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 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及 其余 备查 文件 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人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8 附件 一 :基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 利 、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义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 财产 ;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 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 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其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和检查; 11. 选择 、 更换 律师 、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9 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 财产; 5. 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依法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银华消费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 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资料;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0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 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本基 金合 同或 有关 法律法规 规 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 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1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 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权利 、义务 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银华 消费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 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2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3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 金合 同,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 增 加新的收费方式; (5)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金 管理 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自行召集 。 3.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 消费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 消费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4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 消费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持有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 消费B 份额各 自份额 10%以上 (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 简 称“ 召集 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就未公告事项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5 表决结果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 不派 代表出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1)对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统计显示,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 对应 的银 华消 费份 额、 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不少 于本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 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 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 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监 督人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如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 消费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 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6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 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 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 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 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 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 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A 份额、 消费 B 份额 各自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 行修 改, 应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 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 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其 授权 代表 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 银华消 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 消费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多数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7 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 证号 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后 第2 个工 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 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 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 、 表决方式、程序 1.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 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银华 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的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的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涉及更换 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8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 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 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 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 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 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如 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 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 基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9 (4)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 适用 的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 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 (4)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 在不 提高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适 用的 费率 的前 提下 , 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金 管理 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 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8)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 (9)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于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 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他 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20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 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21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分别计算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与 消费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 据此由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与 消费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 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 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 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 商、调解解决的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 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 得 基金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 在地,供公众查阅。 投资者 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 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附件 二 : 托管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 ]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 长期 贷款 ;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 兑与 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之 间的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 如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4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60%-95%,其中投资于大消费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中国 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本基金 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在 本基 金托 管人 处托 管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14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5)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9)、( 10)、( 11)、( 15)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十 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 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规 禁止 基金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提 醒基 金 管理 人采 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 交易 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 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易 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 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 及损 失。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 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 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限 于可 由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 调,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 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 ,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 场发 生剧 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对本 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 致使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投 资前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并保 证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有关 资料 如有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 调整 后的 资 料。 上述 书面 资料 包括 但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 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 及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 面通 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 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 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0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 基金 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 国证 监 会或 其他 监 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 订立 日之 后允 许基 金 从事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 上述 关于 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1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重 大合 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 度审 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 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按照 《基金合同》 载明的关于银华消 费份额 净值计算 规则 及 消费 A 份额和 消费 B 份额的 参考 净值计算 规则 分别计算以上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及参考净 值 , 计算 结果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 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 )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2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 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 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