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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H股(160717)

恒生H股: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LOF)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嘉实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重 要 提示 
(一)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中国证
监会 2010 年 4 月 19 日 《 关于核准 嘉实恒 生中国 企业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募集 的批复 》 ( 证
监许可 [ 2010 ] 479 号文 )和2010年8 月17日《关于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
安排的确认 函》 (基金部 函[2010]496 号) 的 核准 进行 募集。 本基金 基金合同 于2010年9月30日 正式生
效。本基金 类型为契 约型开放 式。 
(二)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QDII- LOF) 招募说明书 》的
定期更新, 原 招募说明 书与本招 募说明书 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 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 人保证本 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 , 但中 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 准,
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 断或 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 
(三)本基金属于指数基金,采用被动管理方法 ,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
元发售, 基金 份额净值 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 生 波动, 基金份 额净值有 可能低于 初始面值。 投资
者根据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享受 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 相 应的投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中的 风险包括: 汇率
风险、 区 域风险等 特别投资 风险; 基金所投 资的股票 、 债券 、 衍生品 等各种投 资工具的 相关风险 ; 由
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连 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 性风 险等。 本 基金属于 采用被动 指数化操 作的股票 型
基金, 其预期 的风险和 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 基金、 债 券 基金、 混合型 基金, 为证 券投资基 金中的 较高风
险、 较高收益 品种。 同时 , 本基金 为海外证 券投资基 金, 除了需要 承担与国 内证券投 资基金类 似的市
场波动风险 之外, 本基 金还面临 汇率风险、 香港市场 风险等海外 市场投资 所面临的 特别投资 风险。 投
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之 前, 请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 明书和基金 合同, 全面认 识本基金 的风险 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 性,并充 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 出投资决 策。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四)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 表现。 
(五) 基金管 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六) 本 招募说明 书所载 内容截止 日为2018 年9 月30 日 (特别 事项注明 除外) , 有关 财务数据 和净
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8 年6 月30 日(未经审计) 。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风险揭示 ................................................................................................................................................... 7 四、基金的投资 ............................................................................................................................................. 12 五、基金的业绩 ............................................................................................................................................. 23 六、基金管理人 ............................................................................................................................................. 24 七、基金的募集 ............................................................................................................................................. 34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5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6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 、冻结、质押 等业务 ................................................................. 46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7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60 十九、基金托管人 ......................................................................................................................................... 63 二十、境外资产托管人 ................................................................................................................................. 66 二十一、相关服务机构 ................................................................................................................................. 6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2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7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4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5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6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16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招募 说明 书 5-1 一、 绪言 《嘉实恒生 中国企业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QDII - LOF )招募说明 书》 (以下 简称“本 招募说明 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合 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 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 (以下 简称 “ 《 试行办法 》 ” )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 及 其他 有关规定以 及 《嘉 实恒生中 国企业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 - LOF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 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 本基 金是根据 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 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 或 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 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 基 金合同 是规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 系的基本 法律文件 。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成 为基金 合同的当事 人。 基金投 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 额, 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 当事 人, 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 的承认和接 受。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 ,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二、 释义 在本基金合 同中,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或简 称具有如下 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嘉实恒生 中国企业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QDII - LOF )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 同 指 《嘉实恒生中 国企业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 - LOF)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嘉实恒 生中国企业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 - 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恒 生中国企 业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QDII - LOF) 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嘉实恒 生中国企 业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QDII - LOF) 份额发售 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 力 的决定、 决议、通知 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 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于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自 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信息披露 办法》 指中国证监 会于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自 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 公 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及 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 布,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并于 2014 年 7 月 7 日修订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 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 自 同年 7 月 5 日起实施 的 《合格 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 行办法 》 及发布 机 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 布实施的 《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开放 式基金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 业 务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发布 实施 的《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市开放 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 务实 施细则》 及 代销机构业 务规则等 相关业务 规则和实 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会 国家外汇局 指国家外汇 管理局或 其授权的 代表机构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 投资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 在 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人、事业 法人、社 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 者、 机 构投资者 、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合 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 投资 人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管理 人或代销 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 , 发售 基金份 额, 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 、 转换 、 非交 易过户、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 和代销机 构 直销机构 指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 管理人委 托代为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机构 。 其中可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必 须 是 具有基金代 销业务资 格、 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 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基金销售网 点 指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 心及代销 机构的代 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算和 结算业务 ,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 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 基金 销售业务的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 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放 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 构 指 办理 注册登 记业务 的机 构。基 金的 注册登 记机构 为嘉 实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记业务的 机构。 本基金 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条件 , 接受基 金托管人 委托, 负责本基金 境外资产托 管业务的 境外金融 机构; 境外托 管人由基 金托管人选 择、更换和 撤消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账户, 记 录在该账 户下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 登记人的注 册登 记系统 基金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 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 条件 ,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 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 间, 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 资人申购、 赎 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 金接受申 购、赎回 或其他交 易的时间 段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 行为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 现 金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 约定每 期扣款 日、 扣款 金 额及扣款方 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式 基金销售 指对基金申 购、赎回 、转换等 业务( 不包括交 易)的统称 场内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内的会 员单位进 行基金份 额认 购、申购、 赎回以及上 市交易的 场所 场外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外的销 售机构进 行基金份 额认 购、 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 证券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证 券 的账户, 包括人民 币普通股 票账户和 证券投资 基金账 户, 记录 在 该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开放式基金 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账户, 记 录在该账 户下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 登记人的注 册登记系统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申 购、 赎回 、 转换 及转托管 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 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证券登记系 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金注册登 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 式基金注 册登 记系统, 又 简称为 TA 系统 系统内转托 管 指投资者将托管在某场内代销机 构( 或营业网点) 的基 金份额转托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 管到其他场内代销机构( 或其他营业 网点) ,或将托管 在基金管理 人 或 某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到 其 他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或 基金管理人 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 管 指 投 资 者 将 托 管 在 某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到 基 金 管 理人或某场 外代销机 构, 或将托管 在基金管 理人或某 场外代销机 构的基金份 额转托管 到某场内 代销机构 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 基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 余额) 超 过 上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 股息 、 债券利 息、 买 卖证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 银行存 款本息 、 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定的条件 , 申请 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 某一 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 基金份额净 值 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标的指数 恒生中国企 业指数 及 其未来可 能发生的 变更 指数使用许 可协议 恒生中国企 业指数 指 数使用许 可协议(Licence Agreement relating to Hang Seng China Enterprises Index) 及其未来可能发 生的变更 上市交易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其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 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 无法预见 、 无法 抗拒、 无法避免 且在本基金 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签署 之日后发 生的, 使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 部分履行 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 事件 , 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 、 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 袭击、 传染病传 播、 法 律法规变 化、 突发 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 证券 交易所非 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 易 嘉实恒 生中国企业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 – LOF ) 三、 风险揭示 (一)投资 于本基金 的主要风 险 本基金将主 要面临以 下风险, 其中部分 或全部 风险因 素可能对基 金份额净 值、 收益 率、 和 /或 实现投资目 标的能力 造成影响 。 1 、全球投资 的特殊风 险 (1)汇率风 险 本基金以人 民币募集 和计价, 经 过换汇后 投资于香 港 市场主要以 港币计价 的金融工 具。 港币目 前与美元采 取联系汇 率制, 美元 相对于人 民币的汇 率 变化将会影 响港币对 人民币的 汇率, 进而 影响 本基金以人 民币计价 的基金资 产价值, 从而导致 基金 资产面临潜 在风险。 (2)香港市 场风险 香港证券市 场整体表 现受到香 港本地经 济运行情 况、 货币/ 财政政策 、产业政 策、税法 、汇率、 交易规则、 结算、 托管以及 其他运作 风险等多 种因素 的影响, 上 述因素的 波动和变 化可能会 使基金 资产面临潜在风 险。此外,投 资香港市场 的成本、波 动性也可能高于 国内A 股市场,存在一 定的市 场风险。 (3)法律和 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适 用不同法 律法规的 原因, 可能导 致本基金 的某些投资 行为受到 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 常 执行,从而 使得基金 资产面临 损失的可 能性。 基金所投资 的香港市 场因政治 局势变化 ( 如罢工、 暴 动、 战争等) 或法令的 变动, 可能 导致市 场的较大波 动, 从而 给本基金 的投资收 益 造成 直接或 间接的影响 。 此外 , 香港市 场也可能 面临会不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 时采取某些 管制措施 , 如资 本或外 汇管制 、 对公司 或 行业的国有 化、 没 收资产以 及征收 高额税收 等, 从而对基金 收益以及 基金资产 带来不利 影响。 (4)会计制 度风险 由于香港对 上市公司 日常经营 活动的会 计处理 、 财务 报表披露等 会计核算 标准的规 定存在一 定 差异, 可能 导致基金 经理对公 司盈利能 力、 投 资价值 的判断产生 偏差, 从 而给本基 金投资带 来潜在 风险。 (5)税务风 险 由于香港与 内地在税 务方面的 法律法规 存在一定 差异 , 当投资香港市 场时, 香港 特区政府 可能 会要求基金 就股息、 利息、 资本利得 等收益 向 当地税 务机构缴纳 税金, 该 行为会使 基金收益 受到一 定影响。 此外, 香港市 场的税收 规定可能 发生变化 , 或者实施具 有追溯力 的修订 , 从而导 致基金向 该国家/ 地区缴 纳在基金 销售、估 值或者出 售投资当 日 并未预计的 额外税项 。 2 、投资工具 的相关风 险 (1)股票 股票投资风 险主要包 括: 中国 大陆以及 香港特 区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产业政策 等的变化 对证 券市场产生 一定的影 响, 导致 市场价格 水平波 动的风 险; 中国宏 观经济运 行周期性 波动, 对香港股 票市场的收 益水平产 生影响的 风险; 香港 市场挂牌 交 易的上市公 司经营状 况受多种 因素影响, 如市 场、技术、 竞争、管 理、财务 等都会导 致公司盈 利发 生变化,从 而导致股 票价格变 动的风险 。 (2)债券 债券投资风 险主要包 括: 市场 利率水平 变化导 致债券 价格变化的 风险; 债 券市场不 同期限 、 不 同类属债券 之间的利 差变动导 致相应期 限和类属 债券 价格变化的 风险; 债券 发行人出 现违约、 拒 绝 支付到期本 息,或由 于债券发 行人信用 质量下降 导致 债券价格下 降的风险 。 (3)衍生品 由于金融衍 生产品具 有杠杆效 应, 价格 波动较 为剧烈 , 在市场面 临突发事 件时, 可能会导 致投 资亏损高于 初始投资 金额, 从而对基 金收益带 来不利 影响。 此 外, 衍 生品的 交易可能 不够活跃 , 在 市场变化时 ,可能 因 无法及时 找到交易 对手或交 易对 手方压低报 价,导致 基金资产 的额外损 失。 (4)正回购/ 逆回购 在回购交易 中, 交易对 手方可能 因财务状 况或其它 原 因不能履行 付款或结 算的义务, 从而对基 金资产价值 造成不利 影响。 (5)证券借 贷 作为证券借 出方, 如果交易 对手方 (即证 券借入方 ) 违约, 则 基金可能 面临到期 无法获得 证券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 借贷收入甚 至借出证 券无法归 还的风险 ,从而导 致基 金资产发生 损失。 3 、本基金投 资的一般 风险 (1 )标的指 数的风险 ① 标的指数 回报与股 票市场平 均回报偏 离的风 险


标的指数并 不能完全 代表整个 股票市场 。 标 的指数成 份股的平 均 回报率与 整个股票 市场的平 均 回报率可能 存在偏离 。


②标的指数 变更的风 险


尽管可能性 很小, 但根据基 金合同 规定, 如出现变 更 标的指数的 情形, 本基金将 变更标 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 指数的投 资政策将 会改变, 投 资组合将 随 之调整, 基金的 收益风 险特征将 与新的标 的指 数保持一致 ,投资者 须承担此 项调整带 来的风险 与成 本。


③ 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 险


标的指数成 份股的价 格可能受 到政治因 素、 经 济因素 、 上市公司 经营状况 、 投资 者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 响而波动 ,导致指 数波动, 从而 使基金收益 水平发生 变化,产 生风险。


(2) 基 金净值增 长 率与业 绩比较基 准偏离的 风险 跟踪误差反 映的是投 资组合与 业绩比较 基准之间 的偏 离程度, 是控制投 资组合与 基准之间 相对 风险的重要 指标, 跟踪 误差的大 小是衡量 指数化投 资 成功与否的 关键。 本基 金的目标 是将日平 均跟 踪误差控制在0.3% 以内,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4% 。以 下原因可能会影响到基 金的跟踪误差扩 大,与 业绩基准产 生偏离: ①由于标的 指数调整 成份股或 变更编制 方法 , 使本基 金在相应的 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 踪偏离度 与 跟踪误差。 ②由于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发生配 股、 增发等 行为导致 成 份股在标的 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 变化, 使本 基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 跟踪 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 。 ③成份股派 发现金红 利、 新股市 值配售收 益将导致 基 金收益率超 过标的指 数收益率, 产生正的 跟踪偏离度 。 ④由于成份 股停牌 、 摘牌或 流动性差 等原因 使本基金 无法及时调 整投资组 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 而 产生跟踪偏 离度和跟 踪误差。 ⑤由于基金 投资过程 中的证券 交易成本, 以及基金 管 理费和托管 费的存在, 使基金投 资组合与 标的指数产 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 踪误差。 ⑥在本基金 指数化投 资过程中 , 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能 力, 例如 跟踪指数 的水平 、 技术 手段、 买 入卖出的时 机选择等 ,都会对 本基金的 收益产生 影响 ,从而影响 本基金对 标的指数 的跟踪程 度。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 ⑦其他因素 产生的偏 离。 如因受 到最低买 入股数的 限 制, 基金投资组 合中个 别股票的 持有比例 与标的指数 中该股票 的权重可 能不完全 相同; 因缺 乏 卖空、 对冲机制 及其他 工具造成 的指数跟 踪成 本较大; 因 基金申购 与赎回带 来的现金 变动; 因指数 发布机构指 数编制错 误等, 由 此产生跟 踪偏离 度与跟踪误 差。 (3) 基 金交易价 格与份额 净值发生 偏离的风 险 本基金在证 券交易所 的交易价 格可能不 同于份额 净值 , 从而产生折价 或者溢 价的情况, 虽 然基 金的份额净 值反映基 金投资组 合的资产 状况, 但是 交 易价格受到 很多因素 的影响, 比 如中国的 经济 情况、 投资人对于 中国股市 的信 心以 及本基金 的供需情 况等 。 (4)管理风 险 指基金经理 对基金的 操作导致 的风险 。 在操作 过程中 , 基金管 理人可能 限于知识 、 技 术、 经 验 等因素而影 响其对相 关信息、 经 济形势和 证券价格 走 势的判断, 构造 的指数 业绩表现 不一定持 续优 于标的指数 的表现。 (5)流动性 风险 在市场或者 个股流动 性不足的 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 可 能无法迅速、 低 成本地调 整基金投 资组合, 从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 不利影响 。 由于开放式 基金的特 殊要求, 本 基金必须 保持一定 的 现金比例以 应付赎回 要求, 在管 理现金头 寸时,有可 能存在现 金不足的 风险或现 金过多所 导致 的收益下降 风险。 1 )本基金的 申购、赎 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 具体办 理时间为深 圳证券交 易所和香 港交易所 同 时开放交易 的工作日 。 场内申 购、 赎回 业务的开 放时 间为9:30-11:30 和13:00-15:00 ; 场外 申购、 赎 回 业务的开放 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 与销售机 构约定, 具 体 业务办理时 间以销售 机构公布 时间为准,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 金合 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 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 情况, 基 金 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 应 的 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2 )拟投资市 场及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 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 股、备选 股、同一 标 的指数的ETF ,以及依法 发行或上 市的其 他股票、 固定 收益类证 券、 现金、 短期金 融工具、 同 一标的指数 的股指期 货、 权证和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经考察恒 生 中国企业指 数的成份 股数量、 日 均成交量 以及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 日均成交金 额,该指 数将具有 充足的流 动性可满 足本 基金投资的 要求;本 基金在组 合构建过 程中 , 将根据开放 日申购和 赎回情况 , 决定投 资具体 金融工 具的时间和 方式 , 如 有因受成 份股停牌 、 成份 股流动性不 足或其它 一些影响 指数复制 的市场因 素的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场 情况, 结合 经 验判断, 对 股票组合 管理进行 适当变通 和调整 , 以期 在规定的风 险承受限 度之内, 尽量缩小 跟踪误 差。 因此 , 本基 金拟投 资市场及 资产的流 动性良好 。 根据过往经 验统计 , 绝大部 分时间上 述资产流 动性充裕, 流动性风 险可控 , 当遇到 极端市场 情况时 , 基金管理 人会按照 基金合同 及相关法 律法规 要求,及时 启动流动 性风险应 对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 者的合法权 益。 3 )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 施 若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 前一开放日 的基金 总份额的10% ,即 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 赎回。 当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能采 用 以下流动性 风险管理 措施, 以控 制因巨额 赎回可能产 生的流动 性风险: ? 部分延期赎回,并 对当日申请 赎回的份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30% 的 单个赎回申 请人 部分延期办 理; ? 暂停赎回; ?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措施。 4 )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的情 形、程 序及 对投资者的 潜在影响 :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 产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 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 回申请的 措施。基 金份 额持有人存 在不能及 时赎回基 金份额的 风险 。 ? 若本基金发 生了巨额 赎回, 基金管 理人有 可能采取 部分延期赎 回或暂停 赎回的措 施以应对 巨 额赎回, 具体措施 请见基金 合同中 “基金 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部分及招 募说明书 中 “ 基金份额 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因 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 在不能及时 赎回基金 份 额的风 险。 ?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 财产。赎回 费在投资 者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6)操作或 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 过程中 , 因内 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 反 操作规程等 原因可能 引致风险 , 例如 , 越 权违规交 易 、 会计部 门欺诈 、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 险。 在开放式基 金的各种 交易行为 或者后台 运作中 , 可能 因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 易 的正常进行 或者导致 投资者的 利益受到 影响。 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 来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境 外资产 托管 人、注册 登记机构 、销售机 构、证券 交易 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 构等等。 (7)不可抗 力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 素的出现 , 将会 严重影 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 的 损失。金融 市场危机 、行业竞 争、代理 机构违约 等超 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 风险 , 可能导致基 金或者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受损。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 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 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不 是代销机构 的存款或 负债, 也没 有 经代销 机构担保 或 者背书, 代销机 构并不 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 金安 全。 四、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本基金进行 被动式指 数化投资, 通过严格 的投资纪 律 约束和数量 化的风险 管理手段, 力争控制 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 业绩比较基准 之间的日平均跟 踪误差小于0.3% ,年跟踪误差不超 过4% ,以 实现对恒生 中国企业 指数的有 效跟踪, 给投资者 提供 一个投资恒 生中国企 业指数的 有效投资 工具 。 (二)投资 理念 本基金以拟 合、 跟踪 恒生中国 企业指数 为原则 , 进行 被动式指数 化投资, 力求获得 该指数所 代 表的在香港 证券市场 上市交易 的H 股 平均收益 率, 为投 资者提供投 资恒生中 国企业指 数的有效 工具。 (三)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 标的指数 成份股、 备选股、 同一标的 指 数的ETF 、以及依法发行 或上市的 其他股 票、 固定收益 类证券、 现金、 短期 金融工 具、 同一标 的指数的股 指期货、 权 证和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如果 法律法规 或 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以 将其纳入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成 份股及备 选股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90% ; 权 证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 化等因素 导致本基 金投资组 合不 符合上述规 定的, 基金管理 人将在合 理期 限内调整至 符合上述 规定。法 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四)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为 被 动式 指 数基 金, 按 照成 份 股在 恒生 中 国企 业 指数 中 的基 准 权重 构建 指 数化 投 资组 合。 当预 期成份股 发生调整 和成份股 发生配股 、 增 发 、 分红等 行为时 , 以及 因基金的 申购和赎 回对 本基金跟踪 标的指数 的效果可 能带来影 响时, 基金 经 理会对投资 组合进行 适当调整, 以使跟踪 误差 控制在限定 的范围之 内。 本基金可以投 资于同一 标的指数的ETF ,基金管理人 可在香港恒生 国企指数 成份股和 同一标的 指数的ETF 之间选择较 优的方式 实施组合 构建,以 达 到节约成本 和更好地 跟踪标的 指数的目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 效后6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 1 、资产配置 策略 作为被动式 指数基金, 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 恒生中国 企 业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 成份股。 本 基金将根 据市场的实 际情况, 投资于金 融衍生产 品,以保 证对 标的指数的 有效跟踪 。 2 、股票组合 构建 (1)股票投 资原则: 本基金原则 上通过指 数复制法 进行被动 式指数化 投资 , 根据恒 生中国企 业指数成 份股 的基 准权 重构造股票 指数化投 资组合。 (2)股票组 合构建方 法: 本基金原则 上采用指 数复制法 , 按照 成份股 在基准指 数恒生中国 企业指数 中的基准 权重构建 股 票投资组合。 如有(a) 因 受股票 停牌的限 制、 股票流 动 性等其他市 场因素,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依 指数 权重购买某 成份股, 或(b) 预期标 的指数 的成份股 即将 调整, 或(c) 其他影 响指数复 制的因素 , 基金 经 理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 , 结合经 验判断 , 对本基 金资产 进行适当调 整, 以期 在规定的 风险承受 限度之 内,获得更 接近基准 指数的收 益率。 (3) 本基金 投资ETF 主要基于以 下策略: (a ) 根据ETF 的折溢价 情 况, 在标的 指数成份 股和ETF 之间选择较优的方式实施组合构建; (b)根据ETF 折 溢价情况,参与ETF 套利,以增加基金投资收 益; (c )日常基金申购赎 回通过ETF 构造投资组合 , 以避免申购赎回 而导致的成份 股频繁交易 所带 来的交易成 本和交易 冲击。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 (4)金融衍 生产品投 资 本基金部分 投资于金 融衍生产 品,以降 低跟踪成 本和 提高投资管 理效率。 本基金将以 投资组合 避险或有 效管理为 目标, 在基 金 风险承受能 力许可的 范围内, 本 着谨慎原 则,适度参 与金融衍 生产品投 资。投资 策略主要 包括 :利用汇率 衍生产品 ,以降低 基金汇率 风险 ; 利用指数衍 生产品 , 以应对申 购赎回对 基金跟踪 效果 的影响和提 高投资管 理效率; 等等。 此外,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的前提 下,本基 金还 可进行证券 借贷交易 、回购交 易等投资 , 以增加投资 收益。 未 来, 随 着全球证 券市场投 资工具 的发展和丰 富, 基金 可相应调 整和更新 相关投 资策略,并 按照相关 规定发布 临时公告 。 (五)投资 管理体制 本基金投资 实行投资 决策委员 会领导下 的基金经 理负 责制 1 、投资决策 委员会 负责本基金 的整体战 略和原则 审定; 审定 基金季度 投 资检讨报告; 决 定基金禁 止的投资 事项等。 2 、定量策略 小组 跟踪并研究 标的指数 资料信息 , 计算标 的指数 的成份 股基准权重 、 预测成 份股调整 清单, 为本 基 金 投资 管理 提 供基 础数 据 支持 ;根 据基 金 投资 组合 与 标的 指数 的 权重 差异 提 出投 资组 合调 整 建 议;定期提 供基金风 险控制报 告和绩效 评估报告 ;基 金经理提出 的其他技 术需求支 持。 3 、基金经理 在定量策略 小组的技 术支持下 ,负责基 金投资组 合的 构建与日常 管理。 (六)投资 程序 1 、投资分析 定量策略小 组根据标 的指数的 相关资料 和数据, 利 用 数量模型进 行历史模 拟和风险 测算; 行业 分析师对标 的指数成 份股的基 本面情况 进行实时 跟踪 , 对基本 面恶化的 上市公司 提供及时 的风险 分 析报告,在 此基础上 形成投资 组合调整 建议 在投资组合 调整建议 的基础上, 基金经理 结合本基 金 的投资总体 目标和原 则, 以及本 基金投资 组合状况, 确定投资 组合调整 方案。 投资决策委 员会定期 召开会议 ,审定基 金经理提 交的 投资检讨报 告,并提 出指导性 意见。 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指导性 意见, 在基 金 经理的权限 内管理投 资组合。 对 超出基金 经理权限的 投资指令 须报投资 决策委员 会审议批 准。 2 、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取 自上而下 的资产配 置策略, 首 先确定基 金 资产在不同 资产类别 之间的配 置比例, 然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 后再分别确 定下一层 次股票资 产和现金 资产的配 置。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成 份股及备 选股投资 比例不 低 于基 金资产的90% ; 权 证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 化等因素 导致本基 金投资组 合不 符合上述规 定的, 基金管理 人将在合 理期 限内调整至 符合上述 规定。法 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为尽可能降 低本基金 的跟踪误 差, 本 基金在 保证应对 基金赎回和 日常投资 管理所必 须的流动 性 需求的前提 下,将尽 量降低现 金资产的 持有比例 。 3 、组合构建 在股票资产 配置上, 本基金首 先按照基 准指数 的行业 权重, 确定 各行业 的 资产配置 比例, 然后 按照行业内 各个股的 成份股权 重, 确定 各个股 的资产 配置比例。 对于因股 票停牌 、 流动性 和其他因 素而无法投 资的个股, 本基金将 尽量用本 行业的个 股 或个股组合 进行替代, 以保证各 行业的资 产配 置比例和基 准指数的 行业权重 保持一致 。 如有(a) 因受 股票停牌的 限制、 股 票流动性 等其他市 场因素, 使基金管理 人人无法 依指数权 重购买某 成份股, 或(b) 预期标的指 数的成份 股即将调 整, 或(c) 其他影 响指数复制 的因素 , 基金经 理可以根 据市场情 况, 结 合经验判断 , 对本 基金资产 进行适当 调整 , 以 期在规定的 风险承受 限度之内 ,获得更 接近基准 指数 的 收益率。 4 、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在 定量策略 小组和行 业分析师 报告的基 础上 , 结合市场情况 和本基 金的风险 状况, 进 行投资组合 的日常管 理,向基 金交易部 下达投资 指令 。 基金交易部 执行投资 指令的同 时对交易 执行情况 进行 监控, 并 将最终的 完成情况 及时向基 金经 理汇报。 基金经理交 易结果进 行评估并 形成报告 。 5 、风险绩效 评估 本基金的投 资评价指 标有两个: 跟踪误差 和累计偏 差 。 跟踪误差衡量 本基金 与标的指 数的拟合 偏离程度, 力争 控制本基 金的净值 增长率与 基准指数 增长率之间 的日平均 跟踪误差 小于0.3% , 年跟 踪误差不超过4% ; 累计偏差 是指衡量期 间内本基 金 相对于标的指 数的累计收 益率,在 相同跟踪误 差水平的情 况下,累 计偏差的 正收益比 负收益好 。 6 、投资组合 调整 本基金以拟 合基准指 数为基本 原则, 股票指 数化投资 组合将根据 基准指数 成份股及 其权重的 变 动而进行相 应调整。 同时, 本基金还 将根据法 律法规 中的投资比 例限制、 基金合同 中的资产 配置比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 例约定、 申购赎回 情况 、 新股等 因素, 对股票指 数化 投资组合进 行适当调 整, 以 保证基金 对基准指 数的有效跟 踪。 (七)标的 指数与业 绩比较基 准 本基金标的 指数是恒 生中国企 业指数。 本基金的业 绩基准为 :人民币/ 港 币汇率× 恒生中国 企 业指数 恒生中 国企 业指数, 简 称 “国企指 数” 或 “H 股指数” , 是由香港的 恒生指数 有限公司 编制和发 布的,以所有在 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H 股公司为 选 股范畴。指数是 以位列综合市 值排名首40 位股 份 所 组成 之成 份 股而 计算 得 出的 加权 平均 股 价指 数。 该 指数 的编 制 目标 是反 映 在香 港股 票市 场 上 市、 具有代表性 的中国H 股企业 股票价格 变动的概 貌 和运行状况, 并 能够作为 投资业绩 的评价标 准, 为指数化投 资及指数 衍生产品 创新提供 基础条件 。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于1994 年8月由恒生指数公司推出 ,现在包括40只市值最大及成交最活跃并 以H 股形式 在香港上 市的中国 企业表 现。 指 数以2000 年1月3日 为基日, 基点为2000 点, 每季检 讨及调整一 次。 指数 采用流通 市值加权 法 计算, 为避免个 别成分股 比重过高, 经 流通调整 后, 每只成分股 的比重上 限将定为10% 。 每只 成分 股的已发行 股份数量 只计算H 股部份 已发行股 份数量 。 如果恒生中 国企业指 数被停止 编制及发 布, 或恒生 中 国企业指数 由其他指 数替代 (单 纯更名除 外)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恒生中国 企业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 上出现其他 更合适投 资的指数 作为本基 金的标的 指数 , 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 据审慎性 原则, 在充 分 考虑持有人 利益的前 提下, 依 据 市场代 表性、 流动性 、 与原指数 的相关性 等诸多因 素选择确 定新的 标的指数, 并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更换 本基金的 标的 指数和投资 对象。


(八)风 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属于 采用被动 指数化操 作的股票 型基金, 其 预 期的风险和 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 基金、 债券 基金、 混合型 基金, 为 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 较高风险 、 较高收益品 种。 同时, 本基金为 海外证券 投资 基金, 除了 需要承担 与国内证 券投资基 金类似 的市场 波动风险之 外, 本基 金还面临 汇率风险 、 香港 市场风险等 海外市场 投资所面 临的特别 投资风险 。 (九)投资 限制 1 、组合投资 比例限制 (1)本基 金持有同 一家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20% ,其中 银行应当 是中资商 业 银 行 在境 外设 立 的分 行或 在 最近 一个 会计 年 度达 到中 国 证监 会认 可 的信 用评 级 机构 评级 的境 外 银 行,但在基 金托管账 户的存款 不受此限 制。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7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 区证券市场 挂牌交易 的证券资 产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其中持 有任一国 家或地区 市场的 证 券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3% 。 (3)本基 金持有非 流动性资 产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其中 ,非流动 性资产是 指 法律或基金 合同规定 的流通受 限证券以 及中国 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 资产。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 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20% 。 (5)本基 金投资组 合中成份 股及备选 股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90% ;权证市 值不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 的3% ; (6) 现金及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5% ,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7) 本基 金的金融 衍生品全 部敞口 不得高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100% , 所有参与 交易的对 手方 ( 中 资商业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不低 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 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交 易对手方 应 当至少 每个 工作日对交 易进行估 值, 并且基 金可在任 何时候以 公 允价值终止 交易。 任一 交易对手 方的市值 计价 敞口不得超 过基金、 集合计划 资产净值 的20%。 (8)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 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 品支付的初 始费用的 总额不得 高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 (9)为应付 赎回、交 易清算等 临时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 (10) 本基 金持有境 外基金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但持有货 币市场基 金不 受此限制。 (11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除第(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 合基金合 同约定的 上述投资 比例规定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30 个工作日 内进行调 整。 对于因基金 份额拆分 、 大比 例分红等 集中持 续营销活 动引起的基 金净资产 规模在10 个工作日 内 增加10 亿元 以上的情 形, 而导致 证券投资 比例低于 基 金合同约定 的, 基金管 理人同基 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并及时 书面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后,可 将调整时 限从30个工作日 延长到3个 月。 2 、禁止行为 除中 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外,基 金不得有 下列行为 : (1)购买不 动产。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8 (2)购买房 地产抵押 按揭。 (3)购买贵 重金属或 代表贵重 金属的凭 证。 (4)购买实 物商品。 (5)除应付 赎回、交 易清算等 临时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 (6)利用融 资购买证 券,但投 资金融衍 生品除 外。 (7)参与未 持有基础 资产的卖 空交易。 (8)从事证 券承销业 务。 (9)不公平 对待不同 客户或不 同投资组 合。 (10)不得 购买证券 用于控制 或影响发 行该证券 的机 构或其管理 层。 (11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 改或 变更,致使本款前述1、2 项约定的投 资限制和禁 止行为被 修改或取 消的, 基金 管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序 后, 本基金 可相应调 整投资限 制和 禁止行为规 定,不需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十)代理 投票 基金管理人 应作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代 理人, 行使 所 投资股票的 投票权。 基 金管理人 将本着维 护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 ,勤勉尽 职地代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行使投票 权。在履 行代理投 票职责过 程中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操 作需要, 委 托境外资 产托管人 或 其他专业机 构提供代 理投票的 建议、 协助 完成 代理投票的 程序等, 基金管理 人应对代 理机构的 行为 进行必要的 监督,并 承担相应 责任 。 (十一)证 券交易管 理 1 、经纪商选 择标准 (1)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 最佳价格成交,可靠、诚信、及时成交, 具备充分流 动性,交 易差错少 等 ; (2)研究支持服务: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 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服务, 包括举办推 介会、拜 访公司、 及时沟通 市场情况 、承 接专项研究 、协助交 易评价等 ; (3)财务实 力:净资 产、总市 值、受托 资产等 指标 处于行业前 列,或具 有明显的 安全边际 ; (4)后台便利性和可靠性:交易和清算支持多种方 案 ,软件再开发的能力 强,系统稳定 安全 等; (5)组织框架和业务构 成: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 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 调动整体资 源,为基 金投资赢 取机会; (6)其他有 利于基金 持有人利 益的商业 合作考 虑。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9 2 、交易量分 配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上 述标准对 经纪商进 行综合考 察, 选取最适合 基金投资 业务的经 纪商合作 , 并根据综合 考察结果 分配基金 在各个经 纪商的交 易量 。 3 、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经 纪商提供 的服务内 容和服务 质量 ,按照最佳 市场惯例 原则确定 佣金费率 。 交易佣金如 有折扣或 返还,应 归入基金 资产。 (十二) 基 金投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 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 及连 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于 2018 年 7 月16 日 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 净值表现 和投资组 合报告等 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 载、误导 性陈 述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8 年6月30 日( “报 告期末 ”) ,本报告 所列财务 数据未经 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96,586,362.58 93.78 其中:普通 股


296,586,362.58 93.78








优先 股


-


-











存托 凭证


- -








房地 产信托凭 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 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 具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 合计


15,841,900.36 5.01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 8


其他资产


3,843,228.07 1.22 9


合计


316,271,491.01 100.00 注:通过沪 港通交易 机制投资 的港股公 允价值为1,030,516.91 元 ,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为 0.33% ;通过 深港通交 易机制投 资的港股 公允价 值为 687,050.62 元 ,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为 0.22% 。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 的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中国香港


296,586,362.58 94.63 合计


296,586,362.58 94.63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 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非必需消费 品


10,751,158.93 3.43 必需消费品


1,464,043.15 0.47 能源


40,856,116.77 13.04 金融


179,017,042.20 57.12 医疗保健


6,508,394.76 2.08 工业


11,001,308.39 3.51 信息技术


13,911,335.48 4.44 原材料


5,178,741.75 1.65 房地产


5,372,005.56 1.71 电信服务


16,087,831.86 5.13 公用事业


6,438,383.73 2.05 合计


296,586,362.58 94.63 注:本基金 持有的股 票及存托 凭证采用 全球行业 分类 标准(GICS )进行行 业分类。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 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积极 投资股票 及存托凭 证。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1) 报 告期末指 数投资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 名股票 及存托凭 证投资 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 名称 (中 文)


证券代 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Ping An Insurance 中国 平安


2318 HK


香港证 券交易 中国 香港


544,000 33,114,270.08 10.57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1 Group C o of


C hina Ltd





2


Industrial & Comme rcial


B ank of C hina Ltd


工商 银行


1398 HK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6,435,000 31,846,795.70 10.16 3


Bank of China Ltd


中国 银行


3988 HK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8,783,000 28,805,245.00 9.19 4


China Pet roleum &


Chemic al Corp


中国 石化


386 H K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2,821,600 16,676,025.63 5.32 5


China Lif e Insuran ce Co Lt d


中国 人寿


2628 HK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823,000 14,050,893.83 4.48 6


Tencent H oldings L td


腾讯 控股


700 H K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41,900 13,911,335.48 4.44 7


PetroChina Co Ltd


中国 石油


857 H K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2,334,000 11,747,738.54 3.75 8


China Mob ile Ltd


中国 移动


941 H K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197,000 11,576,521.79 3.69 9


China Mer chants Ba nk Co Lt d


招商 银行


3968 HK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431,850 10,540,484.68 3.36 10


Agricultur al Bank of China


Ltd


农业 银行


1288 HK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3,059,000 9,465,087.44 3.02 注: (1) 根 据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本基 金为被动 式指数基金 , 投资 组合中成 份股及备 选股投 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90% 。(2)本 表所使用 的证 券代码为彭 博代码。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 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积极 投资股票 及存托凭 证。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2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 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 资组合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债券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债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金融 衍生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基金 。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声明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 体本期是否出 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 )2018 年5 月4 日, 中 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 理委员 会发布行政 处罚信息 公开表 (银监罚 决字 〔2018 〕1 号 ),对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内控 管理 严重违反审 慎经营规 则,违规 批量转让 以个 人为借款主 体的不良 贷款等违 规事实, 于 2018 年 2 月 12 日作出 行政处罚 决定,罚 款 6570 万元, 没收违法所 得 3.024 万元,罚 没合计 6573.024 万元 。 本基金投资于 “招商银行 (3968.HK ) ”的决策程序说明:本基金投资目标为 紧密 跟踪业绩 比较基准, 追求跟踪 偏离度及 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招 商银行为标 的指数的 成份股, 本基金投 资于 “招商银行 ”股票的 决策流程 ,符合公 司投资管 理制 度的相关规 定。


(2 )报告期 内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 中,其 他九 名证券发行 主体无被 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 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 (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中, 没有超出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 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3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488,179.70 3


应收股利


3,184,850.65 4


应收利息


1,548.99 5


应收申购款


168,648.7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843,228.0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 券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 况的说明


①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报告期末, 本基金指 数投资的 前十名股 票中不存 在流 通受限情况 。


②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积极 投资股票 及存托凭 证。


五、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 守、诚实 信用、谨 慎勤勉的 原 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 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投资 者在 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 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2010 年12 月31 日 -9.96% 0.98% 0.71% 1.39% -10.67% -0.41% 2011 年 -23.03% 1.86% -25.41% 1.95% 2.38% -0.09% 2012 年 15.44% 1.22% 15.11% 1.30% 0.33% -0.08% 2013 年 -6.00% 1.30% -8.29% 1.39% 2.29% -0.09% 2014 年 14.88% 1.11% 11.18% 1.18% 3.70% -0.07% 2015 年 -19.79% 1.63% -14.39% 1.79% -5.40% -0.16% 2016 年 3.56% 1.32% 3.83% 1.42% -0.27% -0.10% 2017 年 16.78% 0.92% 16.47% 0.96% 0.31% -0.04% 2018 年上半 年 -5.23% 1.33% -4.62% 1.43% -0.61% -0.10%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4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 变动及其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图: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增 长率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的 历史走势对 比图 (2010 年9 月30 日至 2018 年6 月 30 日) 注:按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的约定, 本基金自 基金 合同生效日 起 6 个月 内为建仓 期。建仓 期结 束时本基金 的各项投 资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十四 (二 )投资范围 和(六)1 、组合投 资比例限 制) 的有关约定 。 六、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8号上 海国金中 心二期53层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北大街8 号华润大 厦8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3月25 日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5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 限责任公 司40% , 德意志 资产管理 (亚洲 )有限公司30% , 立信投资有 限责任公 司3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 日 成立,是 中国第一批 基金管理 公司之一 , 是中外 合资基 金管理 公司。 公司 注册地上 海, 总 部设在北 京并设深 圳、 成都 、 杭 州、 青岛 、 福州 、 南京 、 广 州 、 北京怀 柔、 武汉 分公司 。 公 司获得首 批全国社 保基金、 企业年金投 资管理人 、QDII 资格和特 定资产管 理业务 资格。


2.管理资产情 况


截止 2018 年10 月 29 日, 基金管理 人共管理1 只封闭 式证券投资 基金、145 只开 放式证券 投 资基金,具 体包括嘉 实元和、 嘉实成长 收益混合 、嘉 实增长混合 、嘉实稳 健混合、 嘉实债券 、嘉 实服务增值 行业混合 、嘉实优 质企业混 合、嘉实 货币 、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LOF) 、嘉实超 短 债债券、 嘉 实主题混 合、嘉实 策略混合 、嘉实海 外中 国股票(QDII )混合 、嘉实研 究精选混 合、 嘉实多元债 券 、 嘉实量化 阿尔法混 合、 嘉实回报 混合 、嘉实基 本面 50 指数 (LOF ) 、 嘉实价值 优 势混合 、 嘉实稳 固收益债 券、嘉 实 H 股指数 (QDII-LOF ) 、嘉 实主题新 动力混合 、嘉 实多利分 级 债券 、嘉实 领先成长 混合、嘉 实深证基 本面 120ETF 、嘉实深证 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黄金 (QDII-FOF-LOF ) 、嘉 实信用债 券 、嘉实 周期优选 混 合、嘉实安 心货币、 嘉实中创 400ETF 、嘉 实中创 400ETF 联接 、嘉实沪深 300ETF 、嘉实优化 红利混合、 嘉实全球 房地产(QDII )、嘉实 理财宝 7 天 债券、 嘉实 增强收益 定期债券 、 嘉实纯 债 债券、 嘉实 中 证中期企 业债指数 (LOF ) 、 嘉 实中证 500ETF 、嘉实增强信用定 期债券、 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嘉实中证中 期国债 ETF 、嘉 实中证金边 中期国债 ETF 联接、 嘉 实丰益纯 债定期 债 券、 嘉实研究阿 尔法股票、 嘉实如意 宝定期 债券、嘉实美 国成长股 票(QDII ) 、嘉实 丰益策略定 期债券、嘉实 丰益信用 定期债券 、嘉实新兴 市场债券、 嘉实绝对 收益策略 定期混合 、嘉实 宝 A/B 、嘉实活期 宝货币、 嘉实 1 个月理 财债券、 嘉实活钱包 货币、嘉 实泰和混 合、嘉实 薪金宝货 币、 嘉实对冲套 利定期混 合、嘉实 中证主要 消费 ETF 、嘉实中证医药卫 生 ETF 、嘉实中证 金 融地产 ETF 、嘉实 3 个月 理财债券 、嘉实 医疗保健 股 票、嘉实新 兴产业股 票、嘉实 新收益混 合、嘉实 沪深 300 指数研究 增强、嘉 实逆向策 略股票、 嘉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6 实企业变革 股票、嘉 实新消费 股票、嘉 实全球互 联网 股票、嘉实 先进制造 股票 、嘉 实事件驱 动股 票、嘉实快 线货币、 嘉实新机 遇混合发 起式、嘉 实低 价策略股票 、嘉实中 证金融地 产 ETF 联接 、 嘉实新起点 混合、嘉 实腾讯自 选股大数 据策略股 票、 嘉实环保低 碳股票、 嘉实创新 成长混合 、嘉 实智能汽车 股票、嘉 实新起航 混合、嘉 实新财富 混合 、嘉实稳祥 纯债债券 、嘉实稳 瑞纯债债 券、 嘉实新常态 混合、嘉 实新优选 混合、嘉 实新趋 势 混合 、嘉实新思 路混合、 嘉实沪港 深精选股 票、 嘉实稳盛债 券、嘉实 稳鑫纯债 债券、嘉 实安益混 合、 嘉实文体娱 乐股票、 嘉实稳泽 纯债债券 、嘉 实惠泽混合 (LOF) 、 嘉实成长 增强混合 、 嘉实策 略优 选混合、嘉 实主题增 强混合、 嘉实优势 成长 混合、嘉实 研究增强 混合、嘉 实稳荣债 券、嘉实 农业 产业股票、 嘉实价值 增强混 合 、嘉实新 添瑞 混合、嘉实 现金宝货 币、嘉实 增益宝货 币、嘉实 物流 产业股票、 嘉实丰安 6 个月定期 债券、嘉 实 稳元纯债债 券、嘉实 稳熙纯债 债券、嘉 实新能源 新材 料股票、嘉 实新添华 定期混合 、嘉实丰 和灵 活配置混合 、嘉实定 期宝 6 个月 理财债券 、嘉实沪 港 深回报混合 、嘉实现 金添利货 币、 嘉实 原油 (QDII-LOF) 、 嘉实前沿 科技沪港 深股票、 嘉 实稳宏债 券、 嘉实中关 村 A 股 ETF、 嘉实稳华 纯债债 券、嘉实 6 个月 理财债券 、嘉实稳 怡债券、 嘉实富时 中国 A50ETF 联接 、嘉实富 时中国 A50ETF 、 嘉实中小企 业量化活 力灵活配 置混合、 嘉实创业 板 ETF 、嘉实新 添泽定期 混合、嘉 实合润双 债两 年期定期债 券、嘉实 新添丰定 期混合、 嘉实新添 辉定 期混合、嘉 实领航资 产配置混 合(FOF) 、嘉 实价值精选 股票、嘉 实医药健 康股票、 嘉实润泽 量化 定期混合、 嘉实核心 优势股票 、嘉实润 和量 化定期混合 、嘉实金 融精选股票 、嘉实 新添荣定 期混 合 、嘉实致 兴定期纯 债债券、 嘉实战略 配售 混合、嘉实 瑞享定期 混合 、嘉 实新添康 定期混合 、嘉 实资源精选 股票 。其 中嘉实增 长混合、 嘉实 稳健混合和 嘉实债券 属于嘉实 理财通系 列基金 。 同时 ,管理多个 全国社保 基金、企 业年金、 特定 客户资产投 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 监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本情 况 牛成立先生 ,联席董 事长,经 济学硕士 ,中共党 员。 曾任中国人 民银行非 银行金融 机构监管 司副处长、 处长; 中国银行 厦门分行 党委委员、 副 行 长 (挂职) ; 中国银 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下 称银监会) 非银行金 融机构监 管部处长 ;银监会 新疆 监管局党委 委员、副 局长;银 监会银行 监管 四部副主任 ;银监会 黑龙江监 管局党委 书记、局 长; 银监会融资 性担保业 务工作部 (融资性 担保 业务监管部 际联席会 议办公室 )主任; 中诚信托 有限 责任公司党 委委员、 总裁。现 任中诚信 托有 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 、董事长 ,兼任中 国信托业 保障 基金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 赵学军先生 ,董事长 ,党委书 记,经济 学博士。 曾就 职于天津通 信广播公 司电视设 计所、外 经贸部中国 仪器进出 口总公司 、北京商 品交易所 、天 津纺织原材 料交易所 、商鼎期 货经纪有 限公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7 司、北京证 券有限公 司、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 实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 理,2017 年 12 月 起任公司 董事 长 。 朱蕾女士, 董事,硕 士研究生 ,中共党 员。曾任 保监 会财会部资 金运用处 主任科员 ;国都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研究 部高级经 理;中欧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董秘兼 发展战略 官;现任 中诚信托 有限 责任公司总 裁助理兼 国际业务 部总经理 ;兼任中 诚国 际资本有限 公司总经 理、深圳 前海中诚 股权 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总经理 。 高峰先生, 董事,美 国籍,美 国纽约州 立大学石 溪分 校博士。曾 任所罗门 兄弟公司 利息衍生 品副总裁 , 美国友 邦金融产 品集团结 构产品部 副 总裁 。 自 1996 年加入德 意志银行 以来, 曾任德意 志银行 (纽约、 香港、 新 加坡) 董事、 全 球市场部 中 国区主管、 上海 分行行长,2008 年至今 任德 意志银行( 中国)有 限公司行 长、德意 志银行集 团中 国区总经理 。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 董事 , 英国籍 , 南安 普顿 大学学士学 位。 曾 任 Sena Consulting 公 司咨询顾问, JP Morgan 固定收益亚太区 CFO 、 COO , JP Morgan Chase 固定收益亚太区 CFO 、 COO , 德 意志银 行资产与 财富管 理全球 首席运 营官。2008 年 至今任 德意志银 行资产 管理全 球 首席 运营 官。 韩家乐先生 , 董事 。 1990 年 毕业于清 华大学 经济管理 学院, 硕士 研究生 。 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任海 问证券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总 经理; 1994 年 至今, 任北 京德恒有 限责任公 司总经 理; 2001 年 11 月至今, 任立信投 资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长。 王巍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福 特姆大学 文理学院 国际 金融专业博 士。曾任 职于中国 建设银行 辽宁分行。 曾任中国 银行总行 国际金融 研究所助 理研 究员,美国 化学银行 分析师, 美国世界 银行 顾问, 中国南方 证券有限 公司副总 裁, 万盟投 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长。2004 至 今任万盟 并购集 团 董事长。 汤欣 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 员,法学 博士,清 华大 学法学院教 授、清华 大学商法 研究中心 副主任、 《清华 法学》 副主编, 汤姆森路 透集团 “中国 商法” 丛书编辑 咨询委员 会成员。 曾 兼任中 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第一、 二届并购 重组审核 委员 会委员,现 兼任上海 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 员会 委员、中国 上市公司 协会独立 董事委员 会首任主 任。 王瑞华先生 ,独立董 事,管理 学博士, 会计学教 授, 注册会计师 ,中共党 员。曾任 中央财经 大学财务会 计教研室 主任、 研究 生部副主 任。 2012 年 12 月起担任中 央财经大 学商学 院院长兼 MBA 教育中心主 任。 张树忠先生 ,监事长 ,经济学 博士 ,高 级经济师 ,中 共党员。曾 任华夏证 券公司投 资银行部 总经理、研 究发展部 总经理; 光大证券 公司总裁 助理 、北方总部 总经理、 资产管理 总监;光 大保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8 德信基金管 理公司董 事、副总 经理;大 通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副总 经理、总 经理;大 成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 人保资产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副总 裁、首席投 资执行官 ;中诚信 托有限责 任公 司副董事长、 党委副书 记。 现任中 诚信托有 限责任公 司党委副书 记、 总裁, 兼任 中诚资 本管理 (北 京)有限公 司董事长 。 穆群先生, 监事, 经济师, 硕士 研究生。 曾 任西安电 子科技大学 助教, 长安信 息产业 (集 团)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 秘 书,北 京德恒有 限责任公 司财 务主管。2001 年 11 月 至今任立 信投资有 限 公司财务总 监。 龚康先生, 监事, 中共党员, 博士研究 生。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 于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人 力资源部, 历任人力 资源高级 经理、副 总监、总 监。 曾宪政先生 ,监事, 法学硕士 。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 于首钢集 团,2003 年 10 月 至 2008 年 6 月 ,为国浩 律师集团 (北京) 事务所证 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 ,就职于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 稽核部、 法律部, 现任法律 部总 监。 经雷先生, 总经理, 金融学、 会计学专 业本科学 历, 工商管理学 学士学 位 ,特许金 融分析师 (CFA)。 1998 年到 2008 年在美 国国际集 团 (AIG ) 国 际投资公司 美国纽约 总部担任 研究投资 工作。 2008 年到 2013 年历任 友邦保险 中国区资 产管理中 心 副总监,首 席投资总 监及资产 管理中心 负责 人。2013 年10 月至今就 职于嘉实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 历任董事总经 理 (MD ) 、 机 构投资和 固定收 益业务首席 投资官;2018 年3 月起任公 司总经理 。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经 济师。1981 年6 月至1996 年10 月任职 于 中 办 警 卫局 。1996 年11 月至1998 年7 月 于 中 国银 行 海 外 行管 理 部 任副 处 长 。1998 年7 月至 1999 年3 月 任博时基 金管理公 司总经理 助理。1999 年3 月至今 任职于嘉 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 任督察员和 公司副总 经理。


王炜 女士, 督 察长, 中 共党员 , 法 学 硕士。 曾就职于 中国政法大 学法学院、 北京市陆 通联合律 师事务所、 北京市智 浩律师事 务所、 新华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 曾 任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法 律部总 监。 邵健先生 , 副总经 理, 硕士研究 生。 历 任国泰证 券行 业研究员 , 国泰君 安证券行 业研究部 副经 理,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 金经理、 总经理助 理。 李松林先生 , 副总 经理 , 工商管 理硕士 。 历任 国 元证 券深圳证券 部信息总 监, 南 方证券金 通证 券部总经理 助理,南 方基金运 作部副总 监,嘉实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助理。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 (1)现任基 金经理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9 陈正宪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职于中国台湾 台育证券、中国台湾保诚投信。2008 年6 月加入嘉实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先后任 职于产 品管理 部、 指数投 资部, 现任指数 投资部执 行总监及 基金经理。 硕士研究 生,具有 基金从业 资格,中 国台 湾籍。2016 年1月5日 至今任嘉 实沪深300ETF 、 嘉实沪深300ETF 联接 (LOF) 、 嘉 实中证500ETF 及其 联 接、 嘉实 黄金 (QDII-FOF-LOF)基 金经理,2016 年3月24 日至今任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嘉实中 创400ETF 及其联接基金经理,2017 年6月7日至 今任嘉实中关村A股ETF基金经理,2017年6月29日至 今任嘉实富时中国A50ETF 联接基金经理,2017 年7 月3日 至 今任 嘉 实富 时中 国A50ETF 基金 经 理,2017 年7 月15 日 至今 任嘉 实 创业 板ETF 基 金经 理 。 2016 年1月5 日至今任 本基金基 金经理。 何如女士, 硕 士研究生, 12 年证券 从业经历。 曾任职于IA 克莱灵顿投 资管理公 司(IA-Clarington Investments Inc ) 、富 兰克林 坦普顿 投资管 理公司(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s Corp.) 。 2007 年6月加 入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 产品管理 部 高级产品经 理职位, 负 责指数产 品及ETF创新 产品的设计与开发、指数研究及产品管理工作;2012 年9月加入指数投资部,先后担任基金经理助 理、基金经理职位,现任指数投资部执行副总监及 基 金经理 。2014年5月9日至2016年3 月24日任嘉 实中创400ETF 、 嘉实中 创400ETF 联接基金 经理。2016 年1月5 日至2017 年12 月26日任 嘉实深证 基本面 120ETF 、 嘉实深 证基本 面120ETF 联接基金 经理。2014 年6月13 日至 今任嘉实 中证主要 消费ETF 基金经 理,2014 年6月13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医药卫生ETF基金 经理,2014年6月20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金融地 产ETF 基金经 理,2015 年8月6日至 今任嘉实 中证金融 地 产ETF 联接基 金经理,2016 年1月5 日任嘉实 沪 深300ETF 、嘉实沪深300ETF 联接(LOF) 、嘉实黄金(QDII-FOF-LOF ) 、嘉实基本面50指数(LOF)、 嘉实中证500ETF、嘉实中证500ETF 联接基金经理。2017 年6 月29日至今任嘉实富时 中国A50ETF联接 基金经理,2017年7月3日至今任嘉实富时中国A50ETF 基金经理,2017年7 月14 日至今任嘉实创业板 ETF基金经理 。2016 年1月5日至 今任本基 金基金 经理 。 (2)历任基 金经理: 张宏民先生 自2010年9 月30日至2013年1 月25 日任 本基 金基金经理 。 杨阳先生自2013 年1 月25日至2014 年3月11 日任本 基金 基金经理。 杨宇先生自2013 年2 月6日至2016 年1月5 日任本基 金基 金经理。





3 、 海外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海外投资决 策 委员会 的成员包 括:嘉实 国 际行政 总裁James Sun ,嘉实 国际首席 投资官 Thomas Kwan , 资深基金 经理Yi Qian Jiang 、June Chua 、Yannan Chenye 、Winnie Wong 、Robert Chen , 风险管理部 总监 Patrick Chan 。 上述人员之 间均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0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赎 回、转换 和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份 额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 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有 关法律、 法规 、 规章、 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规定的 行为发生 。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 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下列 行为 发生: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 其他行 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 范,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 不得将基 金财 产用于以下 投资或活 动: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1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禁 止的其他 活动。 4 、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 不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密 、 尚未 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 基 金投资 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 司规范运 作, 有效 地防范和 化解管 理风险 、 经营风险 以及操作 风险, 确保基金 财务 和公司财务 以及其他 信息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 而最 大程度地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 本公司 建立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密 、 运行高 效的内部 控制制 度。 内部控 制制度是 公司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标 而建立的一 系列组织 机制、 管理方法 、 操 作程序与 控 制措施的总 称。 它 由内部控 制大纲 、 基本 管理 制度、部门 业务规章 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 制大纲是 对公司章 程规定的 内控原则 的细 化和展开 , 是对各 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 总揽 和指导, 包括 内控目标 、 内控原 则、 控制 环境、 内控 措施等内容。 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 包括内部 会计 控制制度、 风险 管理控制 制度、 投资管 理制度、 监 察 稽核制度、 基金 会计制度、 信 息披露制 度、 信 息技术管理 制度、 资 料档案管 理制度 、 业绩评 估考核 制度和紧急 应变制度 等。 部门 业务规章 是在基 本管理制度 的基础上 ,对各部 门的主要 职责、岗 位设 置、岗位责 任、操作 守则等进 行了具体 规定 。 2. 内部控制的 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反 馈等各个 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2 执行;


(3)独立性 原则: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 岗位在 职能 上必须保持 相对独立 ;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 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 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 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 部控制效 果。 3 、 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 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 合规委员会, 负 责检查 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 的合法合 规 性及内控制 度的执行 情况, 充分 发挥独立 董事 监督职能, 保护投资 者利益和 公司合法 权益。


(2) 海外业 务投资决 策委员会 由公司海 外业务首 席投 资官以及嘉 实国际行 政总裁、 固 定收益 投资总监 、 高级基 金经理 、 风险 管理经理 组成 , 负责 指导 QDII 类 基金资产 的运作 、 确定 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 的最高决策机 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以及部门总监 组成,负责 全面评估 公司经营 管理过程 中的各项 风险 ,并提出防 范化解措 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 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察、稽核, 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 事会报告 公司内部 控制 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 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 配备 了充足合 格的监察 稽核人 员, 明 确监察稽 核 部门及其各 岗位的职 责和工作 流程 、 组织纪 律。 监察稽核部 具体负责 公司各项 制度、 业务的 合法合规 性及公司内 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 情况的监 察稽核 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 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 负有管控及 时报告的 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 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 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 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司 各个部门 、 各个岗 位和各个 环节。 员工在 其岗位职责 范围内承 担相应的 内控责任 , 并负 有对岗位工 作中发现 的风险隐 患或风险 问题及时 报告 、反馈的义 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公司确立 “ 制度上 控制风险 、技术上 量化风险 ” , 积极 吸收 或采用 先进的风 险控制技 术和手段 , 进行内部控 制和风险 管理。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3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 交易、利益 输送和内 部人控制 现象的发 生,保护 投资 者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 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 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 操作相互独 立。 公司逐步 建立决策 科学、 运营 规 范、 管理高效的 运行机制, 包 括民主、 透 明的 决策程序和 管理议事 规则,高 效、严谨 的业务执 行系 统,以及健 全、有效 的内部监 督和反馈 系统 。


(3)公司设 立了顺序 递进、权 责统一、 严密 有 效的 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 详细的岗 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 程 , 各岗位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 方式承诺遵 守,在授 权范围内 承担责任 ;


②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 和信息沟 通制度, 相关 部门和岗位 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 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 相适应的职 业操守和 专业胜任 能力。


(5) 公司 建立科 学严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司内 外 部风险进行 识别、 评估和分 析, 及时防 范和化解风 险。


(6)授权控 制应当贯 穿于公司 经营活动 的始终 ,授 权控制的主 要内容包 括:


① 股东会、 董事会 、 监事会 和管理层 充分了解 和履行 各自的职权 , 建立健 全公司授 权标准和 程 序,确保授 权制度的 贯彻执行 ;


②公司各部 门、分公 司及员工 在规定授 权范围内 行使 相应的职责 ;


③重大业务 授权采取 书面形式 ,授权书 应当明确 授权 内容和时效 。


④对已获授 权的部门 和人员建 立有效的 评价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的 授权应及 时修改或 取消 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 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 产、 其他 委托资产 以及不同 基金的资 产之间实 行独立 运作, 分 别核算 , 及时 、 准确 和完整地 反映基 金财产的状 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 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 金会计和公 司会计等 重要岗位 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 投 资、 研究、 交易、IT 等重要业务部 门和岗 位进 行物理隔离 。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 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积 极维护信息 沟通渠道 的畅通, 建立清晰 的报告系 统, 各级领导、 部门及员 工均有明 确的报告 途径 。


(10) 建 立和完善 客户服务 标准 , 加强基 金销售管 理 , 规范基 金宣传推 介, 不得有不 正当销售 行为和不正 当竞争行 为。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4 (11 ) 制订切实有 效的应急 应变措施, 建 立危机 处 理 机制和程序, 对 发生严重 影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可能引起 系统性风 险、严重 影响社会 稳定 的突发事件 ,按照预 案妥善处 理。


(12) 公司 建立健全 内部监控 制度, 督察长 、 监察稽 核部对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进 行 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 部控制制 度落实; 定期评价 内部 控制的有效 性并适时 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 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细, 按 照查核项目 和查核程 序进行部 门自查 、 监察部 核查 , 确保公司各 项制度 、 业务符 合有关法 律、 行政 法规、部门 规章及行 业监管规 则。


②对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的持续 监督。 由 监察稽核 部组 织相关业务 部门、岗 位共同识 别风险点 , 界定风险责 任人, 设 计内部风 险点自我 评估表 , 对风 险点进行评 估和分析 , 并由监 察稽核部 监督风 险控制措施 的执行, 及时防范 和化解风 险。


③督察长发 现公司存 在重大风 险或者有 违法违规 行为 , 在告知 总经理和 其他有关 高级管理 人员 的同时,向 董事会、 中国证监 会和公司 所在地中 国证 监会派出机 构报告。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的 声明


(1)本公司 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2)本公司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 和公司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控制体 系和内部 控制制度 。 七、 基金的募集 ( 一)基金 发售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 售。本基金发售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4 月19日 《关于核准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募集的批复 》 (证监 许可[ 2010] 479 号文) 核准募集。 (二)基金 的运作方 式和类型 :上市契 约型开放 式。 本基金为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三)基金 存续期间 :不定期 。 (四)基金 份额的募 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 场内和场 外两种方 式发售。 本基金的场 外认购通 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中心 、 基金 管理人网上 直销以及 基金代销 机构的代 销 网点进行。 本基金的场 内认购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内具有相 应业 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进 行。 (五)发售 期限:2010 年8月30 日至2010 年9月21 日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5 (六) 发 售对象 : 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个 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及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 投资者。 (七)募集 目标:本 基金募集 期内的募 集上限为 30 亿元人民币 。 (八)募集 币种:人 民币 (九)认购 安排


认购时间 :2010年8 月30日至 2010年9 月21日 八、 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基金 合同自 2010 年 9 月 30 日起正 式生效, 自 该日起本基 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 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 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 连续20 个工 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说明出 现上 述情况的原 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 。 九、 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 (一)上市 交易的地 点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二)上市 交易的时 间:2010 年10月28 日 ( 三)基金 份额的上 市 本基金份额 的上市规 则遵循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 规则》 及 《 业务规则 》 的相 关 规定。 (三)基金 份额的交 易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上 市交易需 遵照 《深圳 证 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 、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开 放式 基金业务规 则》等有 关规定。 (四)上市 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遵循《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规 则》及《业 务规则》 的相关规 定。 (五)上市 交易的行 情揭示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6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 行 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 统T 日揭示 T-1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六)上市 交易的停 复牌 、暂 停上市、 恢复上 市和 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 复牌、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 市按 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相关业务 规则执行 。 (七)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及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 规定内容 进 行调整的, 本基金合 同相应予 以修改 , 并按照 新规定 执行, 且此 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十、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 转换 本基金为上 市契约型 开放式基 金, 投资 者可以 通过上 市交易、 场 外申购赎 回、 场 内申购赎 回三 种方式,实 现基金份 额的日常 交易。 办理本基金 份 额场内 申购、 赎回业务 应遵守 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的有关业务 规则。 若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 深 圳证券交易 所或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对场内申 购、赎回 业务规则 有新的规 定,将按 新规 定执行。 (一) 申购 和赎回场 所 投资者可使 用深圳证 券账户, 通过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 场内 申购 、 赎回业 务, 场 内代 销机构 包括 深圳证券 交易所内 具有相应 业务资格 的会 员单位 。 投 资 者还 可 使用 开 放式 基金 账 户, 通 过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委 托 的代 销机 构 办理 场外 申 购、赎回业 务。 投资者应当 在基金管 理人和场 内、 场外代 销机构办 理 基金申购、 赎回 业务的 营业场所 或按基金 管理人和场 内、场外 代销机构 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 金的申购和 赎回。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 机构,并 予以 公告。 ( 二) 基金销售 对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及合 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者。 (三)申购 与赎回的 账户 1 、场外申购 与赎回的 账户 投资者通过 场外申购 、赎回应 使用开放 式基金账 户。 2 、场内申购 与赎回的 账户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7 投资者通过 场内申购 、赎回应 使用证券 账户。 (四) 申购 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 放日为深 圳证券交 易所 和香 港交易所 同时 开放交易的 工作日。 场 内申购、 赎回 业务 的开放时间 为9:30-11:30 和13:00-15:00; 场外 申购、 赎 回业务的开 放时间由 基金管理 人与销售 机构约 定,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以销售 机构公布 时间为准 。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 更 或其他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 日前依照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 转换。 投 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 外的日 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 、 赎 回或转换申 请的, 其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次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 的价 格。 2. 申购、赎回 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0 年10月28日起办 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 。 本基金的开 放日为深 圳证券交 易所和香 港交易所 同时 开放交易的 工作日。 场 内申购、 赎回 业务 的开放时间 为9:30-11:30 和13:00-15:00 , 直销机构 申 购、 赎回业务的 开放时间 为9:30-15:00 ; 场外 (代销机构 ) 申购 、 赎回业 务的开放 时间由基 金管理 人与 代销 机 构约定,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以 代销 机构公布时 间为准。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 转换。 投 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 、 赎 回或转换申 请的, 其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次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 的价 格。 ( 五) 申 购与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 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各证 券市场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 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同时,场内申购 和赎回 申报单位应 以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规定为 准 ; 3. 场外 赎回遵 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 投 资人份 额 确认的先后 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4. 投资者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本 基金的 场内申购、赎 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 证券 交易所的相 关业务规 则。 5. 当日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当日开 放时间结 束前 撤销, 在当日的 开放时间 结束后不 得撤销; 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按有关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8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 六) 申 购与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 的申请 方式 对于场外申 购和赎回, 投资人必 须根据场外 销售机 构 规定的程序, 在 开放日 的业务办 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 请。 对于场内申 购和赎 回, 基金投资 者需遵循 深圳证券 交 易所场内申 购赎回相 关业务规 则, 在开放 日的交易时 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金 ,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须 持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 余额,否 则所提交 的申购、 赎回 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 申请, 正常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 在T+1日对基金投资 者申购 、 赎回申 请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 应在T+2 日(包括该日)后 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 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 否则, 如因申请 未得到基 金管理 人或注册登 记机构的 确认 而造 成的损失 , 由投 资者自行承 担。 业务办理单 位对申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业 务办理单 位确实接 收到 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 认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或基 金管 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业务 规 则, 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公告。 3. 申购和赎回 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 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 不成功或 无效,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代销机构 将投 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 项本金 退 回投资者 账户 。 投 资人T 日赎 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 管理人 将通 过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及其相 关基金 销售机 构在T +10 日内 (包括该 日) 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账户 。 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 , 款 项的支付 办法 参照本基金 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 ( 七) 申 购和赎回 的 数额限 制 1 .申请申购 基金的金 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 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 元 ; 投 资 者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柜 台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20,000 元, 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 民币1元 。 但若 有代销机构 特别约定 首次申购 单笔及追 加单笔 最低限额并 已经发布 临时公告, 则以该等 公告为准。 投资者将当 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 转购基金 份额或 采用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时,不 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 限制 。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9 投资者可多 次申购, 对单个投 资者累计 持有份 额不设 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 定除外。 当接受申购 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 潜在 重大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设 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 限、 拒绝大 额申购 、 暂停基 金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规 定请 参见相关公 告。 2. 申请赎回基 金的份 额 投资者单笔 赎回不得 少于1份 (如 该帐户在 该销售机 构 托管的基金 余额不足1 份, 则必 须 一次性 赎回基金全 部份额) ; 若 某笔赎回 将导致投 资者在销 售 机构托管的 基金余额 不足1份时, 基金管理 人 有权将投资 者在该销 售机构托 管的剩余 基金份额 一次 性全部赎回 。 但若 有代销机 构特别约 定单笔 赎 回最低份额并 已经发布临 时公告, 则以该等公 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况,调 整对申购 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制 ,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调整 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媒体上刊 登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 八) 申 购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1. 基金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T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T 日计算, 并 在T+1 日内公告 。 本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4位 , 小 数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 如 遇特殊情 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 可 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2. 本基金的 申 购费用 由投资人 承担, 不列入基 金财产 ,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 销售 、 登 记结算 等各 项费用。 投资者在 申购本基 金时需交 纳前 端申购费, 费率按申 购金额递 减,具体 如下 :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5% 50万元≤M <200 万元 1.2%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8% M ≥500 万元 单笔1000元 个人投资者 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 直销网上 交易系统 申购 本基金业务 实行申购 费率 优惠 , 其申 购费 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 ,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 卡持卡人, 申购 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优惠按 照相关公 告 规定的费率 执行; 机构 投资者通 过本基金 管理 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 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 优惠后费率 如果低于0.6 %, 则按0.6%执 行。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 相关公告 规定的相 应申购费 率低于 0.6% 时,按 实际费率 收取申购 费。个人 投资者于 本公 司网上直销 系统通过 汇款方式 申购本基 金的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0 前端申购费 率按照相 关公告规 定的优惠 费率执行 。 注:2013年4月9日 , 本基金 管理人发 布了 《 关于网上 直销开通基 金后端收 费模式并 实施费率 优 惠的公告》,自2013 年4月12 日起,在本公司基金网 上直销系统开通旗下部分基金产品的后端收费 模式 (包括申 购、 定期 定额投资、 基金转 换等业务) 、 并对通过本 公司基金 网上直销 系统交易 的后 端收费进行 费率优惠。 本公司直 销中心柜 台和代销 机 构暂不开通 后端收费 模式。 具体 请参见嘉 实基 金网站刊载 的公告。 3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少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除 此之外的赎 回费中不 低于 赎回 费总额的25% 应 归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 登记 结算 费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 通过场内赎回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 资者收取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除此之 外的赎回 费率统一 为0.5%。 通过场外赎 回基金份 额, 以 基金登记 系统确认 份额的 顺序, 按 照 “先 进先出 ” 的原 则适用赎 回 费率。场外 具体赎回 费率如下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M <7 天 1.50% 7天≤M <365 天 0.50% 365 天≤M <730 天 0.25% M ≥730天 0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 方式( 如网上 交易等) 等进 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 按相 关监管部 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 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 回费率。 6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 受其它币种 的申购、 赎回,并 提前公告。 ( 九) 申 购份额与 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 法 1 .场外申购 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 计算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1 (1)场外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 :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1 +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例如, 某投资 者投资5,000 元申 购本基金 , 对应费 率为1.2% , 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1.1280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 =5,000/ (1+1.2% )=4,940.71 元 申购费用=5,000 -4,940.71 =59.29元 申购份数=4,940.71/1.1280 =4,380.06 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 元,则可得到 4,380.06 份基 金份额。 (2)场外基 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 : 采用“份额 赎回”方 式,赎回 金额以T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 用 例如: 假定三 笔赎回申 请的赎回 份额均为10,000 份 , 但持有时间 长短不同, 其中基金 份额净值 为假设数, 那么各 笔 赎回负担 的赎回费 用和获得 的赎 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4 赎回份额( 份,A )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 值(元,B ) 1.1000 1.1000 1.3000 1.4000 持有时间 5天 100天 366天 731天 适用赎回费 率(C ) 1.50% 0.5% 0.25% 0% 赎回总额 (元 , D=A ×B ) 11,000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E=C ×D ) 165 55 32.5 0 赎回金额(F=D-E ) 10835 10,945 12,967.5 14,000 (3)场外申 购份额、 余额的处 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 以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计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2 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 产 。 (4)场外赎 回金额的 处理方式 : 赎回金额按 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来计算 ,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2 .场内申购 份 额与赎 回金额的 计算 (1)场内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1 +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申 购 份额 计 算结 果 保留 到整 数 位, 整 数位 后小 数 部分 的 份额 对 应的 资 金返 还至 投 资者 资 金账 户。 例如: 某投资者 通过场 内投资10,000 元申 购本基金, 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1.2% , 假设 申购当日 基 金份额净值 为1.0250 元,则其 申购手续 费、可得 到的 申购份额及 返还的资 金余额为 : 净申购金额 =10,000/ (1 +1.2% )=9,881.42 元 申购手续费 =10,000 -9,881.42 =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250 =9,640.41 份 因场内申购 份额保留 至整数份 , 故投 资者申购 所得份 额为9,640 份 , 整数 位后小数 部分的申 购份 额对应的资 金返还给 投资者。 具体计算 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 金额=9,640 ×1.0250=9,881.00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81.00 -118.58 =0.42 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 元,则其可 得到基金份 额9,640 份 ,退款0.42 元。 (2)场内基 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 赎回”方 式,赎回 价格以T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费用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3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 产。 场内赎回适 用固定赎 回费率, 与份额持 有期限无 关。 例如: 某投资者 从场内 赎回本基 金10,000 份基金份 额 , 赎回费率为0.5% ,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1480 元, 则其可得 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0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57.40 =11,422.60 元 即:投资者从 深圳证券交 易所场内赎 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 为1.1480 元, 则可得 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11,422.60 元。 3 .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 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 外 的基金份额 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T 日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基金份额净 值为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 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 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 后第5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对当日 基金资产 估值后, 将 基 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T+1 日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布。 ( 十) 拒 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时。 5. 因基金收益分 配、或基 金投资组合 内某个或 某些证 券进行权益分 派等原因, 使基金管理 人认 为短期内继 续接受申 购可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


6. 个别投资者的 申购、赎 回过于频繁 ,导致基 金的交 易费用和变现 成本增加, 或使得基金 管理 人无法顺利 实施投资 策略,继 续接受其 申购可能 对其 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产生 损害;


7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 8. 基金投资 所处的香 港证券市 场休市时 。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4 9. 深圳证券 交易所、 注册登记 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 无法 办理申购业 务的; 10.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 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 接受 基金申购申 请的措施 。


11. 基金 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 有可能 导致 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达 到或 者超过50% ,或者 变相规避50% 集 中度的情 形时。 12.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 除本款 第4、第6、第11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 务的办理。 ( 十一)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 两个以 上开放 日 发生巨额 赎回。 4. 发生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5. 基金投资所 处的香 港证券市 场休市时 。 6. 深圳证券交 易所、 注册登记 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 无法 办理申购业 务的;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 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8.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接 受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 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付, 应 将可支 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 未 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 付, 并 以后续开 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 金额。 若 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延 期支付 最长不 得超过20个 工作日, 并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投 资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 分予以撤销。 在 暂停赎 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并予 以公告。 ( 十二)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 认定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5 若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 前一开放日 的基金 总份额的10% ,即 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 赎回。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 延 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 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赎 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 回 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 成较 大波动时 ,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的前 提下,可 对其 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 , 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 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 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 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 放 日继续赎回 , 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 选择取 消赎回的 ,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 延期 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额 ,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 , 投 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 若 基 金发 生 巨额 赎 回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部 分延 期 赎回 并 在当 日 接受 赎 回比 例不 低 于上 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10% 的前提下,如出现 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30% 的赎回申 请( “大额赎 回申请人 ”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 照优 先确认其他 赎回申请 人( “小额 赎回申请 人” ) 赎回申请的 原则, 对当 日的赎回 申请按照 以下原则 办 理: 如小额赎回 申请人 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 被全 部确认, 则在仍 可接受 赎回申请 的范围内 对大额赎 回 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按 比例 (单个 大额赎回 申请 人的赎回申 请量/ 当日大 额赎回申 请总量) 确认,对 大 额赎回申请 人未予确 认的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如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 在当日不 能被全部 确认 , 则按照 单个小额 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 申请量 占 当日小额赎 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 确认其 当日受 理的赎 回申请量, 对当日全 部未确认 的赎回申 请 (含 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其 余赎回申 请与大额 赎回申请 人的 全部赎回申 请) 延期办 理。 延期办理 的具体 程 序, 按照本 条规定的 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的方 式办理 ; 同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 延期办理 的事宜在 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 (3) 暂停赎回:连续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 接受基 金的赎回 申 请; 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但 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 并 应当在指 定媒体上进 行公告。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6 3. 巨额赎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3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公告。 ( 十三) 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和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 期限 内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 为1日, 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 新开放 日 , 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1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 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暂停结 束, 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 管理人 应提前2 日在 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1个 开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 4.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2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 人 应每2周至少 刊登暂停 公告1次。 当连续暂 停时间超过 两个月时 , 可对重 复刊登暂 停公告 的频率 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 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2日在指 定媒体上 连续刊登 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最近1 个 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 十四) 基金转 换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 及本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 定 的转换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 据相 关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 并提 前 告知基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机构 及其他相 关机 构。 十一 、基金份额的 转托管、非 交易过户、 冻结、质 押等业务 本基金的份 额采用分 系统登记 的原则 。 场外 认购或申 购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 持 有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 下; 场内认 购、 申购或 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金 份额登 记 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持有 人证券账户 下。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中的基金 份 额既可以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也 可以 直接申请场 内赎回。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中的基 金份 额可申请场 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 托管包括 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 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7 间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 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2) 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在变更办理 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 售机构 (网 点)时,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 内转 托管 。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 会员单位( 席位)时 ,可办理 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 系统 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 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 规定以及 基金 代销机构的 业务规则 。 2 、跨系统转 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 行为。 (2)本基金 跨系统转 托管的具 体业务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 规定办理 。 注册登记机 构可依据 其业务规 则, 受 理基金份 额的非 交易过户 、 冻结与 解冻 、 质押等 业务, 并 收取一定的 手 续费用 。 十二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 金费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 费; 2.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 费; 3.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 指数许可 使用费; 4.基金财产拨 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5.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 基金信息 披露费用 ; 6.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 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8.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 用; 9 .外汇兑换 交易的相 关费用; 10.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 允许的前 提下, 本基金可 以从基 金财产中计 提销售服 务费, 具 体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在 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 公告中载 明; 11.依法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费用 。 ( 二) 上述基金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 规定。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8 ( 三) 基 金费用计 提方法、 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0.75%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 指令, 经 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 ,支付日 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0.25%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 指令, 经 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 ,支付日 期顺延。 3.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 指数许可 使用费 本 基 金按 照 基金 管 理人 与标 的 指数 许 可方 所签 订 的指 数 使用 许 可协 议 中所 规定 的 指数 许 可使 用费计提方 法计提指 数许可使 用费。 其中,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许 可使用固 定费是为 获取使用 指 数开发基金 的权利而 支付的费 用, 不列入 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指 数许可使 用费从基 金 财产中列支 , 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及 指数许 可使用 费年费率每 日计提, 逐日累计 。 计算 方法 如下: 在每个自然 日:


H =E× A÷ 当年实 际天数


H 为每个自 然日应计 提的指数 使用费 ,币种为 人民币


A 为 “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从 合同生效至2010 年12 月31 日该费率等于 0.02%; 从2011 年1月1 日 以后该费 率 等于0.04% E 为前一自 然日基金 资产净值


若一个会计 年度累计 计提指数 使用费金 额 / 当年最 后 一日 (如为节 假日取最 近一日) 中 国人民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9 银行或其授 权机构公 布的汇率 中间价小 于指数使 用许 可协议规定 的费用下 限, 则 基金于年 末最 后一日补提 指数使用 费至指数 使用许可 协议规定 的费 用下限。


指数使用费 每日计提 , 按季支 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指数使 用费划付 指令, 经 基 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季度首日 起15个自 然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人根据 指数使用 许可协议 所规定的 方式支付 给标 的指数许可 方。 若遇法定 节假日 、 休 息日, 支付日期顺 延。


如果指数许 可使用费 的计算方 法和费率 等发生调 整, 本基金将采 用调整后 的方法或 费率计算 指 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按照《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 体进行公 告。 4.除管理费和托 管费之外 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 根据其他有关 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 ,按 费用支出金 额支付, 列入或摊 入当期基 金费用。 ( 四) 不 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以及 处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 等不列入 基金 费用。基金 合同生效 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 露费 、 律师费和会 计师费以 及其他费 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 ( 五)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根 据基金发展情况调 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 日2日前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公告。 ( 六) 基 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和基金 投资所在 地的法律 法规 规定,履行 纳税义务 。 基金份额持 有人根据 中国法律 法规规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除因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疏忽、 故意 行为导致 的 基金在税收 方面造成 的损失外,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责任。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 金资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 券、 银行 存 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 款以及其 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 二) 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 三) 基 金财产的 账户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0 根据投资所 在地规定 及境外托 管人的相 关要求, 基 金 托管人、 境外托 管人可 以以基金 名义或托 管人名义开 立证券账 户和现金 账户, 保证 上述账户 与 基金托管人 及境外托 管人的财 产独立, 并 与基 金托管人及 境外托管 人的其他 托管账户 相独立 。 ( 四) 基 金财产的 处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固有 财产, 并由基金托 管人和/ 或境 外托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 基金财产 归入其 固有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 收益归 入基金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可以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收 取管理费 、 托管 费以及 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 的费用。 基金财产 的债权 、 不得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金 财产的 债权债务 , 不得相 互抵销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以其 自有资产 承担法律 责任,其 债权人不 得对 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押 和其他权 利。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散 、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 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 财产。 除依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试行办 法》 和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 务,不得 对基 金财产强制 执行。 十四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 对象 基金所持有 的金融资 产和金融 负债。 (二)估值 时间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个工作 日对当日 基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三)估值 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 估值。 (2)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①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等 方式发行 的股票 , 按估值日 在交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 收 盘价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以 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 值; ② 首次公开 发行且未 上市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 下, 按 成本计量 ; 首 次公开发 行且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 票, 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 按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1 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 估值。 ③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按 估值技术 确定 的公允价值 估值。 2. 债券估值方 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 的收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以 最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证券交易 所市场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 估值日 没有交 易 的,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所含 的最近交 易日 债券应收利 息后得到 的净价估 值。 (2)对于非 上市债券 ,参照主 要做市商 或其他 权威 价格提供机 构的报价 进行估值 。 3. 衍生品估值 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 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4. 存托凭证估 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 存托凭证 按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最近 交易 日的收盘价 估值。 5. 基金估值方 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2)其他基 金按最近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 6 .非流动性 资产或暂 停交易的 证券估值 方法 对于未上市 流通、 或流通受 限、 或暂停交 易的证券 , 应参照上述 估值原则 进行估值 。 如果 上述 估值方法不 能客观反 映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7. 汇率 本基金外币 资产价值 计算中, 所 涉及人民 币对美 元、 港币、 英镑、 欧元、 日元 的汇率应 当以 基 金 估 值日 中国 人 民银 行或 其 授权 机构 公布 的 人民 币汇 率 为准 。涉 及 到其 它币 种 与人 民币 之间 的 汇 率,参照数 据服务商 提供的当 日各种货 币兑美元 折算 率采用套算 的方法进 行折算。 8. 税收 对于按照中 国法律法 规和基金 投资所在 地的法律 法规 规定应交纳 的各项税 金, 本 基金将按 权责 发生制原则 进行估值 ; 对于 因税收规 定调整 或其他原 因导致基金 实际交纳 税金与估 算的应交 税金有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2 差异的,基 金将在相 关税金调 整日或实 际支付日 进行 相应的估值 调整。 9.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款第1-8 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 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人认 为按本款第1 -7项规 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 值; 10.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三)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1. 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 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 或注册 登记机构 、 或 代销机构 、 或投 资 人自身的过 错造成差 错,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 的 , 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 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 失的 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则 ” 给予赔 偿 并承担相关 责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报 差错 、 数据传输差 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系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的差 错 ,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 、 无 法避 免、无法抗 拒,则属 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 不可抗力 原因 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不 对其他当 事人承担 赔偿责任 , 但 因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仍应负 有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 2. 差错处理原 则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基 金投资人 造成的损 失应由基 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协 商共同承 担, 基 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对 不 应由其 承担的责 任, 有 权根据 过错原则, 向过错人 追偿,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将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 已发生 ,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 差错 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 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差错 发生的费 用由差错 责任方承 担; 由于差 错 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 人造 成的损失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若 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 极 协调, 并且有协 助义务 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 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 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 人应当承 担 相应赔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差 错已得到 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 错的有关直 接当事人 负责,不 对第三方 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 负 责, 如果 由 于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 返还 或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 造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损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3 失, 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 经获 得的 不 当得 利返 还 的总 和超 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 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责任 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 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 对账务进行 更正调整 ,不做追 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如果 因基金托 管 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 理人和托 管 人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 的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向差错 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 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 据法院判 决、 仲 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 责任, 则 基金管理 人有权 向出现过错 的当事人 进行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 偿或 补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 损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 差错处理程 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 错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任方 ;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 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其中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差错小 于基金份 额净值0.5% 时 ,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 在发现日 对账务进 行更正 调整, 不 做追溯处 理; 基 金份额 净值计算 差错达到 或 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0.5% 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 告、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 的更正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 4 .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工 作日计算 当 日基金 净 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 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 管理人。 5. 特殊情况 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4 值错误处理 。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 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 的应交税金 有差异的 ,相关估 值调整不 作为基金 资产 估值错误处 理。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 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 查, 但未 能发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基金 资 产 估值错误, 本基 金管理 人和本基 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 偿责任。 但基金 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 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四)暂停 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涉 及的主 要证券交 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停市时;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它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 已决 定延迟估值 ; 4. 如出现基金管 理人认为 属于紧急事 故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出 售或无法评 估基 金资产的; 5.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 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基金 估值; 6.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十五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 基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 益后 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 配利 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基金 未 分配 利 润与 未 分配 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 孰低 数。 ( 三)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0次,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 于该次可 供分配利 润的20% ,若《 基金合 同》生效不 满3个月可 不进行收 益分配;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5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对于场外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 额进行再投 资; 若投资 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 认 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选 择采取红 利再投资 形 式的, 分红资金 将按除 息日基金 份额净值 转成 相应基金份 额; 场内认购、 申购 和上市 交易的基 金份额的 分红方式 为 现金分红, 投资 者不能 选择其他 的分红方 式, 具体 权益分配 程序等有 关事项遵 循深圳 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规 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 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 四) 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 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 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 配时 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容 。 ( 五) 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 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分配 利 润计算截至 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 日。 ( 六) 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 利小 于一定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 时 ,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有 权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现金红利按 除息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转为 基金份额 。 十六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 金的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人 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公 历每年的1 月1日至12月31日 ,如果基金募 集所在的会 计年度, 基金合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6 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 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 年度; 3. 本基金的会 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 币元为记账 单位; 4. 会计制度执 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 建账、 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理人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 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 会计 报表; 7. 基金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 认。 ( 二) 基 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年 度财 务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会计师 事务所及 其 注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 , 经基金 托管人( 或基金 管理人) 同意,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可以更 换。 就更换会 计 师事务所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十七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 《基 金法》 、 《试行 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其他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当依法披 露基金信 息, 并保证 所披露信 息的 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其他基 金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按规 定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 事项 在规 定 时间 内通 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 体披露。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资 业绩进 行预测; 3. 违 规承诺收 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 诋毁其他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7 5. 登载任何自 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 6. 中国证监会 禁止的 其他行为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中 文文本。 如 同时采用 外 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 的,以中 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可以 人民币、 美元、 港币等主 要外汇币 种计算 并披露净值 及相关信 息。 涉及 币种之间 转 换的,应当 披露汇率 数据来源 ,并保持 一致性。 如果 出现改变, 应当予以 披露并说 明改变的 理由 。 人 民 币对 主要 外 汇的 汇 率 应 当以 报告 期末 最 后一 个估 值 日中 国人 民 银行 或其 授 权机 构公 布的 人 民 币汇率中间 价为准。 本基金除特 别说明外 ,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招募 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 《 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编制并在 基金份额 发售的3 日 前, 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 更 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 上, 将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上。 基 金管理 人将在公告 的15日 前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更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 容提供书 面说明。 更 新 后的招募说 明书公告 内容的截 止日为每6 个月的 最后1 日。 (二)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三)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金法 》 、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 编制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 登载 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四)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 合同生 效 的次日在 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公告中将 说明基金 募集情况 。 (五) 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3 个 工作日,将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 载在指定 报刊 和网站上。 (六)基金 资产净值 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 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公告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8 1.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生效 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个 开放日后 的下1个工 作日, 通过 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 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工 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上述工作日后的下1个工作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七)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率, 并 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 制前述 信息资料。 (八)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基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 登载 于网站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报告需 经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 方可披露 。 2.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 起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 日起15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 度报 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4. 基金 合同生 效不足2 个月的 , 本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 基金定期报告 应当在公 开披露的第 二个工作 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和书 面报告两 种方式。 6.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 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 分析 等。


7.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 定期报 告 “影 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产 品的特有 风险, 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8.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9 (九)临时 报告与公 告 在 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 发生 如下 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权 益 或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产 生 重大 影 响的 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 备案: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开 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 同; 3.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更换 或撤消境 外托 管人;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人 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期 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 门负 责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50% ; 10.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 业务 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30% ; 11. 更换境外托管 人; 12. 涉及基金 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的 诉讼 ; 13.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 门的调查 ; 14.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 、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 基 金托管 人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 15.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 16.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 17. 管理费、 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 标准、计 提方式和 费率 发生变更; 18.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 值0.5% ; 19.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 务所; 20. 基金变更 、增加或 减少代销 机构; 21. 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 22. 基金开始 办理申购 、赎回; 23. 基金申购 、赎回费 率及其收 费方式发 生变更; 24. 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并延期支 付;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0 25. 基金连续 发生巨额 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26. 基金暂停 接受申购 、赎回申 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 、赎 回; 27. 基金份额 的拆分; 28. 本基金接 受其它币 种的申购 、赎回; 29 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 服务; 30. 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赎回事 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 投资 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


31.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 (十)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本基金的交 易管理、 交 易佣金返 还安排、 代理投票 政 策、 流程、 记 录等文档, 应当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办公 地址,投 资者可免 费查阅。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招募说明 书或更新 后的招募 说 明书、 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 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临时公 告、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季 度报告和 基金份额净 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 在编制完 成后, 将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 所在地 、 基金托 管人所在 地、 有 关销售机构 及其网点 , 供公 众查阅 。 投资 者在 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件的 复制 件或复印件 。 投资者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十八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一) 基 金合同的 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 内容对基 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基金合 同变更的 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同意。 (1) 终 止基金合 同; (2)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3) 变 更基金类 别; (4) 变 更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投 资策略 (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5) 变 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 (6) 更 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 (7) 提 高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 但根据适 用的相关规 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1 (8) 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9) 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 他 事项; (10)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情 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 公布,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 调 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 由基金承 担 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变更 、 调整 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 、 赎回费 率或收费 方式; (3)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 数使用许可协议调整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 (4)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管理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代 销机构在 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 围 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 换、收益 分配 、非 交易过 户、转托 管等业务 的规则; (5)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 变化; (7)除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 2. 关于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 见后生效 执行,并 自生效之 日起2日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公告 。 ( 二) 本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 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因解散 、 破产、 撤销等事 由, 不 能继续 担任基金管 理人的职 务, 而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当的基 金管理公 司承接其 原有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 因解散 、 破产、 撤销等事 由, 不 能继续 担任基金托 管人的职 务, 而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当的托 管机构承 接其原有 权利义务 ; 4.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况 。 ( 三) 基 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组 (1) 基 金合同终 止时,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 算。 (2) 基 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2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 配。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依法 进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 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有 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 财产清算 程序主要包 括: (1) 基 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 (2) 基 金合同终 止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统 一接管基 金 财产; (3) 对 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 基金财产 进 行估价 和变现; (5) 聘 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 (6) 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审计 ; (7) 将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8) 参 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民事诉 讼; (9) 公 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 (10) 对 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 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 金财产清算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 付清算费 用; (2) 交 纳所欠税 款; (3) 清 偿基金债 务; (4) 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 行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 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 5.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清算过 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公告 。 6.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3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年 以上 十九 、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 托管人情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 家国内领 先 、国际知名 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 银行,总 部设在北京 。 本行于 2005 年10 月在 香港联 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 上市(股票 代码 601939) 。





2018 年6 月末 , 本集团 资产总额228,051.82 亿元 , 较上年末增 加6,807.99 亿元 , 增幅3.08%。上 半年, 本 集团盈利 平稳增长 , 利 润总额较 上年同期 增 加93.27 亿元 至1,814.20 亿元 , 增幅5.42%;净 利润较上年 同期增加84.56 亿元 至1,474.65 亿元 ,增 幅6.08% 。





2017 年, 本集团先 后 荣获香 港 《亚洲货币 》 “2017 年中国最佳 银行 ”, 美 国 《环球金融 》 “2017 最佳转型银 行 ”、 新加坡 《亚洲 银行家 》 “20 17 年中 国最佳数字 银行 ” 、 “201 7 年中国 最佳大型 零售银行奖 ”、 《银行 家》 “20 17 最佳 金融创新 奖 ” 及中国银行 业协会 “ 年度最具 社会责任 金融 机构 ” 等多 项重要奖 项。本集 团在英国 《银行家 》 “ 2017 全球银行 1000 强”中 列第 2 位;在 美 国《财富》 “2017 年 世界 500 强排行榜 ”中列第28 名。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 业务部, 下设综 合与合 规管理处、 基金市场 处、 证 券保险资 产市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4 场处、 理 财信托股 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 养老 金托 管处、 清 算处、 核算处 、 跨境 托管运营 处、 监 督稽核处等10 个职能 处室,在 安徽合 肥 设有托管 运营 中心,在上 海设有托 管运营中 心上海分 中心 , 共有员工315 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 管部连续 聘请外部 会计师事务 所对托管 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 审计, 并已经成为 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 手段。 2、主要人员 情况 纪伟,资产 托管业务 部总经理 ,曾先后 在中国建 设银 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 划财务部 、信贷经 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 公司业务 部、投资 托管业务 部、 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 职务。其 拥有八年 托管 从业经历, 熟悉各项 托管业务 ,具有丰 富的客户 服务 和业务管理 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 业务部资 深经理 (专业 技术一级 ) , 曾 就职于中国 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 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 任副行长 ,长期从 事信贷业 务和集团 客户 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 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 务管 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 业务部资 深经理 (专业 技术一级 ) , 曾就职于中 国建设银 行总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 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 务和 业务管理经 验。 郑绍平,资 产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 投资部、 委托代理 部、战略 客户部,长 期从事客 户服务、 信贷业务 管理等工 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原玎,资产 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 理,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总行国 际业务部 ,长期从 事海外机 构及海外业 务管理、 境内外汇 业务管 理 、国外金 融机 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 作,具有 丰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务管 理经验。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中国建设 银行一直 秉持“以 客户为中 心”的经营 理念,不 断加强风 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 ,严 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 职责,切 实维护资 产持 有人的合法 权益,为 资产委托 人提供高 质量的托 管服 务。经过多 年稳步发 展,中国 建设银行 托管 资产规模不 断扩大, 托管业务 品种不断 增加,已 形成 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 金、 基本养老个 人账户、(R)QFII 、(R)QDII 、企业年 金等 产品在内的 托管业务 体系 ,是 目前国内 托管 业务品种最 齐全的商 业银行之 一。 截至 2018 年二 季度 末, 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 管 857 只 证券投资 基 金。中国建 设银行专 业高效的 托管服务 能力和业 务水 平,赢得了 业内的高 度认同。 中国建设 银行 先后 9 次获得《 全球托管 人》 “中 国最佳托 管银行” 、4 次获得 《财资》 “ 中国最佳 次托管银 行” 、 连续 5 年获 得 中债登 “优秀 资产托 管机构 ” 等奖项 , 并在 2016 年 被 《 环球金融 》 评 为中国市 场唯 一一家 “最 佳托管银 行 ”、在2017 年荣 获《亚 洲银 行家》 “最佳 托管系统 实施奖” 。 (二)基金 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5 1 、内部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建设银 行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托 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 行业监管 规章和本 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严格 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 行,保证 基金财产 的安 全完整,确 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及 时,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负责 全行 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对 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 作进行检 查指导。 资产托管 业务部配 备了 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 合规 工作,具有 独立行使 内控合规 工作职权 和能力。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资产托管业 务部具备 系统、完 善的制 度 控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控制 制度、岗 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 保证托管 业务的规 范操作和 顺利 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 ;业务管 理严 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 作实行集 中控 制,业务印 章按规程 保管、存 放、使用 ,账 户资料严格 保管,制 约机制严 格有效; 业务操作 区专 门设置,封 闭管理, 实施音像 监控;业 务信 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 负责,防 止泄密; 业务实现 自动 化操作,防 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 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 法》及其 配套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利 用自行开 发的 “新 一代托管 应用监督 子系统” , 严格按 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管 理人运 作基金的投 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 合等情况 进行 监督。在日 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 所提供的 基金 清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 中,对基 金管理人 发送的投 资指 令、基金管 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 开支 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 日按时通 过新一代 托管应用 监督子系 统, 对各基金投 资运作比 例控制等 情况进行 监控,如发 现投资异 常情况, 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 风险 提示,与基 金管理人 进行情况 核实,督 促其 纠正,如有 重大异常 事项 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2)收到基 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 令后,对 指令要 素等 内容进行核 查。 (3)通过技 术或非技 术手段发 现基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书 面要求基 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 或 举证,如有 必要将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6 二十 、境外资产托 管人 (一)


境 外托管人 的基本情 况


名称:道富 银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注册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办公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法定代表人 :Joseph L. Hooley


成立时间:1891 年 4 月13 日 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 ( 截止到 2018 年6 月 30 日 ) 所有 者权益 (Shareholders ’ Equity ): 225.71 亿美元


(二)


托 管资产规 模、国际 信用评级 和托管 业务





道富银行 的全球托 管业务由 美国道富 集团全 资拥 有。 道富银行 始创于 1891 年, 自1924 年 成为 美国第一个 共同基金 的托管人 后, 道 富银行 已成为一 家具有领导 地位的国 际托管银 行。 截 至 2018 年6 月 30 日 ,托管和 行政管理 资产总额 已达到 33.867 万亿美元, 一级资 本比率为 15.7 % 。道 富 银行长期存 款信用评 级为 AA- (标准 普尓 ) 及 Aa1 (穆 迪投资) 。 道富银 行在全球30 多个 国家或地 区设有办事 处,截至 2018 年3 月 31 日道 富拥有 3 万7 千名富有经 验的员工 为客户 提供全方 位的 托管服务, 包括全球 托管、基 金会计、 绩效评估 、投 资纲领监察 报告、外 汇交易、 证券出借 、基 金转换管理 、受托人 和注册登 记等服务 。


(三)


境外托管 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 受托财产 ;


2、计算境 外 受托资产 的资产净 值;


3、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 定,及时 办理受托 资产的 清算 、交割事宜 ;


4、 按照相 关合同的 约定和所 适用国家 、 地区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开设受托 资产的资 金账户以 及证券 账户;


5、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 定,提供 与受托资 产业务 活动 有关的会计 记录、交 易信息;


6、保存受托 资产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以 及其 他相关资料 ;


7、其他由基 金托管人 委托其履 行的职责 。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7 二十 一、相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南大街 7 号万豪中 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直销中 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8 号 上海国金 中心 2 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成 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 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 海国际中 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深 圳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6001 号太 平金融大 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青 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 区山东路6 号华润 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66777766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杭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 区四季青 街道钱江 路 1366 号 万象城2 幢1001A 室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8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福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 区五四路137 号信 合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 区中山东 路 288 号 新世纪广 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66671118 传真 (025)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州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西 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 场外代销 机构 (1)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ltd.com 客服电话 95588 (2)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 贸中心 东座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99 (3)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9 网址 http://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4)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网址 http://www.ccb.cn 客服电话 95533 (5)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 95559 (6)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 9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http://www.citicbank.com 客服电话 95558 (7)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 东一路 1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 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高天、虞谷 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客服电话 95528 (8)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光 大中 心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光 大中 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http://www.95595.com.cn 客服电话 95595 (9)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 街 2 号民 生银行大 厦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客服电话 95568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0 (10 ) 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22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http://www.hxb.com.cn http://www.95577.com.cn 客服电话 95577 (11 )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深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发展 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http://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3 或 95501 (12 )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宁波市鄞州 区宁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省宁波 市鄞州区 宁东路 345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 市鄞州区 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客服电话 96528,962528 上海、 北京地区 (13 ) 上海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8 号 中融碧玉 蓝天大厦 15-20 、22-2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8 号 16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http://www.srcb.com 客服电话 (021)962999 (14 ) 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 唐燕 电话 (0571 )87659056 传真 (0571)87659554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客服电话 95527 (15 ) 东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东莞市城区 运河东一 路 193 号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1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体育路 21 号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16 ) 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杭州市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下城 区庆春路 46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下城区 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17 ) 温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温州市车站 大道华海 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 大道 196 号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 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88995217 网址 http://www.wzbank.cn/ 客服电话 (0577)96699 (18 ) 江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中华 路 26 号江 苏银行总 部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中华路 26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 95319 (19 ) 乌鲁木齐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齐市 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市天山 区新华北 路 8 号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市天山 区新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http://www.uccb.com.cn 客服电话 (0991)96518 (20 ) 江苏江南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 市和平中 路 413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 市和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http://www.jnbank.com.cn 客服电话 96005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2 (21 ) 泉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 区云鹿路 3 号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 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王 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312 (22 ) 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朝阳门 外泛利大 厦 10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朝外大 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 8610-65884788 网址 http://www.hexun.com/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23 ) 诺亚正行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 区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 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24 ) 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笋岗街 道梨园路 物资控股 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笋岗街 道梨园路 物资控股 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25 )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宛平南 路 88 号金 座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77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95021 (26 )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https://www.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27 )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3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东方 路 1267 号 陆家嘴金 融服务 广场 二期 11 层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28 ) 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西湖区 古荡街道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 西路 1 号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http://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29 ) 北京展恒基 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安苑路 15 号邮电 新闻大 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安苑路 15 号邮电 新闻大厦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30 ) 上海利得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宝山区 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http://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31 ) 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八号 国金中心 二期 53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 中心办公楼 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32 ) 北京创金启 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 西城区民 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http://www.5irich.com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33 ) 宜信普泽投 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4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34 ) 南京苏宁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 区苏宁大 道 1-5 号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 区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008800-884131 网址 http://www.snjijin.com/ 客服电话 95177 (35 )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http://www.w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36 ) 深圳腾元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华富街 道深南中 路 4026 号 田面城 市大 厦 18 层 b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华富街 道深南中 路 4026 号 田面城 市大 厦 18 层 b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http://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37 ) 北京广源达 信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望京东 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 中心 B 座 19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新街口 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 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http://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38 ) 上海大 智慧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20219988-37492 传真 021-20219923 网址 https://www.wg.com.cn/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39 ) 济安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7 号 北京财富 中心 A 座 4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5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网址 http://www.jian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40 ) 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 区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网址 http://www.66zichan.com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41 ) 上海汇付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 南路 100 号金外滩 国际广场 1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42 ) 北京虹点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工人体 育场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工人体 育场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郑毓栋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43 )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http://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44 ) 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珠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http://www.yingmi.cn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45 ) 中民财富基 金销售( 上海)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老太平 弄 88 号 A 、B 单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6 网址 http://www.cmiwm.com/ 客服电话 400-876-5716 (46 ) 中欧钱滚滚 基金销售( 上海) 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333 号 729S 室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 路 333 号 729S 室 法定代表人 许欣 联系人 屠帅颖 电话 021-68609600 网址 http://www.qiangungun.com 客服电话 400-700-9700 (47 ) 上海华夏财 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厦 B 座 8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 区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48 )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 新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南京西 路 768 号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http://www.gtj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49 )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 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内大 街 188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65183880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50 )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 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罗湖区 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层至二 十六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客服电话 95536 (51 )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7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52 )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天河区 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 5 楼、18 楼、19 楼、36 楼、38 楼、39 楼、41 楼、42 楼、43 楼和 44 楼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 市黄埔区 中新广州 知识城腾 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 http://www.gf.com.cn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业 网点 (53 )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 区亮马桥 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中信证 券大厦; 北京 市朝阳 区亮马桥 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 场(二期 )北 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54 )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2-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83574807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55 )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淮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 路 689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http://www.htsec.com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 各城市营 业网点咨询 电话 (56 )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 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长乐路 989 号世 纪商贸广 场 45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33388214 传真 021-33388224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8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57 )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58 )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江东中 路 2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江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圳)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客服电话 95597 (59 )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 青岛市崂山 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 融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 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 融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 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网址 http://www.zxwt.com.cn 客服电话 95548 (60 ) 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与福中路 交界处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03 、05、11 、12 、13、15 、16、18 、19、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 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与福中路 交界处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胡芷境 电话 0755-88320851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61 )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 市湖东路 268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 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2 (62 ) 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9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36 层、39 层、40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孔亚楠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客服电话 95503 (63 )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湖南长沙芙 蓉中路二 段华侨国 际 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 市天心区 湘江中路 二段 36 号 华远华 中心 4 、5 号楼 3701-3717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 市天心区 湘江中路 二段 36 号 华远华 中心 4 、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 施华 联系人 丁敏 电话 (010)5935599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话 95571 (64 ) 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http://www.cgws.com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65 )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 150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刘晨、李芳 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网址 http://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66 ) 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新 城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 融中 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 融中心主 塔 19 层、20 层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 融中心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http://www.gzs.com.cn 客服电话 (020)961303 (67 )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 大街 6666 号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 市生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0 网址 http://www.nesc.cn 客服电话 95360 (68 )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政务文 化新区天 鹅湖路 198 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政务文 化新区天 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http://www.hazq.com 客服电话 95318 (69 ) 财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湖南省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财 富中心 26-28 层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静 电话 (0731)84403347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http://www.cfzq.com 客服电话 95317 (70 ) 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成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高新区 天府二街 198 号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高新区 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电话 (010)52723273 传真 (028)86150040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客服电话 95584 (71 ) 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 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路 358 号大 成 国际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市文艺 路 233 号 宏源大厦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新市 区)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琦 联系人 王怀春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网址 http://www.swhysc.com/index.jsp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72 )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 市市中区 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 86 号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 市市中区 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http://www.zts.com.cn/ 客服电话 95538 (73 ) 世纪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1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41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招商银 行大厦 40 -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74 )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 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福华一 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9、16-20 楼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福华一 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 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电话 95358 (75 )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住所 南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 市红谷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融大 厦 A 栋 41 层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 市红谷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晓峰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网址 http://www.scstock.com/index.html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76 ) 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福州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 区温泉街 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注册地址 福州市鼓楼 区温泉街 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0591 )96326 (77 ) 联讯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 闻中心西面一层大 堂和三、四 层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 闻中心西面一层大 堂和三、四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网址 http://www.lxsec.com 客服电 话 95564 (78 ) 宏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人民 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注册地址 成都市锦江 区人民南 路二段十 八号川信 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2 网址 http://www.hx818.com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79 ) 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北 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注册地址 广 东 省 深 圳市 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755-83217421 网址 http://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80 ) 东海期货有 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 市延陵西 路 23、25 、27 、29 号、上 海市 浦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 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 市延陵西 路 23、25 、27 、29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网址 http://www.qh168.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81 )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 市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 市江汉区 新华路特 8 号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 市江汉区 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网址 http://www.cjsc.com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82 )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重庆市江北 区桥北苑 8 号西南 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 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212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83 ) 湘财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湖南省长沙 市天心区 湘府中路 198 号新 南城商务 中心 A 栋 11 楼 注册地址 长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城商 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1)38784580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 http://www.xcsc.com 客服电话 95351 (84 ) 万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市中山 二路 18 号 电信广 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 F 座 18 、19 楼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3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 路 11 号 18 、19 楼全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85 ) 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 层--18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766 传真 (010)85127917 网址 http://www.mszq.com/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86 )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天津经济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 区宾水西 道 8 号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http://www.bhzq.com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87 ) 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太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际贸 易中心西 塔楼 21 层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88 ) 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大 厦)6 、10 、12 、15 、1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大 厦)12 、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网址 http://www.dxzq.net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89 ) 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苏州工业园 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 工业园区 星阳街 5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 工业园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客服电话 95330 (90 )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4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 95321 (91 ) 南京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江东 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江东中 路 389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江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电话 (025)58519523 传真 (025)83369725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86 (92 )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四川 中路 213 号久事商 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 中路 336 号华旭国 际大厦 6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网址 http://www.shzq.com 客服电话 (021)962518 、 4008918918 (93 )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北三环 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北三环 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网址 http://www.xsdzq.cn 客服电话 95399 (94 )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大同市城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 市小店区 长治路 111 号山 西世贸中 心 A 座 12、13 层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 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4130322 网址 http://dtsbc.com.cn/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95 ) 国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无锡市金融 一街 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 市金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客服电话 95570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5 (96 ) 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 市杭大路 1 号黄龙 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五星路 201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 (0571 )967777 (97 )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 中心区金 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 —8 (98 )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注册地址 广东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客服电话 95328 (99 ) 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郑州市郑东 新区商务 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 市郑东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州 市郑东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李 昐昐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http://www.ccnew.com 客服电话 95377 (100 )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 区东直门 南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直门 南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厦 9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直门 南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 网址 http://www.guodu.com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101 ) 东海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江苏省常州 市延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 层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 市延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6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102 ) 中银国际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 浦东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 王炜哲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 http://www.boci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103 ) 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 君座 D 座光大银行办公楼 14-18 楼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 君座 D 座光大银行办公楼 14-18 楼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熊丽 电话 (0471 )4972675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104 ) 国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 市北京西 路 88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 市北京西 路 88 号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 市西湖区 北京西路 88 号( 江信国际 金融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电话 (0791)86281305 传真 (0791)86281305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105 ) 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海南省海口 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 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 海口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厦 4 楼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 路36号 证券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http://www.jyzq.cn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106 ) 德邦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普陀 区曹阳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国际 中心 2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 区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107 ) 西部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7 住所 陕西省西安 市东新街 232 号信 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 市新城区 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 市新城区 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 (029)87416168 传真 (029)87406710 网址 http://www.west95582.com 客服电话 95582 (108 ) 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 市城关区 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财富中 心 21 楼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 市城关区 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财富中 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范坤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网址 http://www.hlzq.com 客服电话 95368 (109 ) 财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杭州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商 务中心 办公地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 杭 大 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联系人 陶志华 电话 0571 - 87789160 传真 0571-87818329 网址 http://www.ctsec.com 客服电话 (0571)96336 、 962336( 上 海地区) (110 ) 上海华信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心 9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灿辉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http://www.shhxzq.com/ 客服电话 68777877 (111 )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032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112 ) 瑞银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 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 融中心 12 、15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 融中心 12 层、15 层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8 法定代表人 钱于军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113 ) 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 B 座 15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 区科技中 一路西华 强高新发 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客服电话 95329 (114 ) 国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呼和浩特市 新城区锡 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呼和浩特市 新城区锡 林南路 18 路 注册 地址 内蒙古自治 区呼和浩 特市武川 县腾飞大 道 1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董晶姗 电话 (010)83991737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http://www.grzq.com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115 )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松 北区创新 三路 833 号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香 坊区赣水 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赵洪波 联系人 周俊 电话 0451-85863726 传真 0451-82337279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116 )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青羊区 东城根上 街 95 号成 证大厦 16 楼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青羊区 东城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 鹏 电话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10 (117 ) 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盘古 大观 A 座 4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40 层-43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姜志军 联系人 齐冬妮 电话 (010)5935580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e5618.com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118 )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00 号环球金 融中心 57 层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9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119 ) 长城国瑞证 券有限公 司 住所 厦门市莲前 西路 2 号 莲富大厦 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 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 国际大 厦 20 楼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 区莲前西 路 2 号莲 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 林丹 电话 (0592)2079259 传真 (0592)2079602 网址 https://www.gwgsc.com/ 客服电话 400-0099-886 (120 ) 爱建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600 号 32 楼 (陆家嘴 商务 广场)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 祝健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http://www.ajzq.com 客服电话 (021)63340678 (121 ) 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门 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 保寿险大 厦 18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http://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 400-898-4999 (122 ) 天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 市武昌区 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 市东湖新 技术开发 区关东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岑妹妹 电话 027-87617017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http://www.tfzq.com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123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 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科技 园四栋 10 层 1006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科技 园四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 文雯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0 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网址 http://www.xinlande.com.cn 客服电话 400-118-1166 (124 )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杨 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5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杨 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 、02 、03 室 法定代表人 冷飞 联系人 李娟 电话 021-50810687 传真 021-58300279 网址 http://www.wacaijijin.com 客服电话 021-50810673 (125 ) 蚂蚁( 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 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 区仓前街道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126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网址 http://www.hcjijin.com/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127 )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上海)浦东 新区福山路 33 号 9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1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网址 https://www.520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28 ) 凤凰金信( 银川) 基 金销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阅海湾中心商 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办公房 注册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阅海湾中央商 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话 400-810-55919 (129 )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http://fund.jd.com 客服电话 010-89188462 (130 )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www.ncfjj.com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3 、 场内代销 机构 指具有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 并经深圳 证券交 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认可的深 圳 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具体名 单详见深 圳证券交 易所 网站(www.szse.cn) 。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2 ( 二) 注 册登记机 构 (三)律师 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二十 二、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的权 利 、义务 1 、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2)依照基 金合同获 得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 (3)发售基 金份额; (4)依照有 关规定行 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 于证券 所产 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的 规则, 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决定 和调整基 金的除调 高托管 费率和管理 费率之外 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 名称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联系人 朱立元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名称 国浩律师集 团(北京 )事务所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北路38 号泰康 金融大厦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 )6589 0688 传真 (010 )6517 6800 经办律师 黄伟民、陈 周 名称 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 事务所 ( 特殊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 路 202 号领展企业 广场二座普 华 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 薛竞 、张勇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3 (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消证券经纪代 理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 ;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 ,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 形, 应及 时呈报中 国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及相关当 事人的利 益; (8)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 购和赎回申 请; (9)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 券; (10) 自 行担任或 选择 、 更换注 册登记机 构, 获 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 并对注 册登记机 构的 代理行为进 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11 ) 选择、 更 换代销机 构, 并依 据销售代 理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 规, 对其 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 督 和检查; (12)选择 、更换律 师、审计 师、证券 经纪商或 其他 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 (13)在基 金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新的 基金托管 人; (14)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5)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 、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于谨慎 的原则,控 制基金资 产的 流动 性风险, 保证基金 资产 正常运作;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 产; (5)确保管理人发送的交易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托管人 的财产损失 ,基金管 理人应负 责协调解 决; (6)承担受 信责任, 在挑选、 委托投资 顾问过 程中 ,履行尽职 调查义务 ; (7)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始终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 合理的依据 提出投资 建议, 寻 求基金的 最佳交 易执行 , 公平客观 对待所有 客户, 始终按照 基金的投 资目标、 策略 、 政策、 指 引和限制 实施投 资决定, 按 照法律规定 披露涉及 利益冲突 的重要事 实, 尊 重客户信息 的机密性 ;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4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9)确保基 金投资于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金融产 品或 工具;严格 按照《基 金法》 、 《 试行办法》 、 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 法规有关 投资范围 和比例限 制的 规定, 确定清晰、 可执行的 投资范围 和投资 比 例,并在规 定时间内 ,对超范 围、超比 例的投资 进行 调整,并承 担相应的 责任; (10) 确 保基金 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的基 金认购 、 申购和 赎回数据 符合 《基金法》 、 《试 行 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并保 证该数 据的 真实、准确 和完整; (11 ) 委托境外证 券服务机 构代理买 卖证券的, 应 当 严格履行受 信责任, 并按 照有关规 定对投 资交易的流 程、信息 披露、记 录保存进 行管理。 (12) 与 境外证券 服务机构 之间的证 券交易和 研究服 务安排, 应当严格 按照 《试行办 法》 第 三 十条规定的 原则进行 ; (13)进行 境外证券 投资,应 当遵守当 地监管机 构、 交易所的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14) 如需在 托管人选 择的机构 之外保管 、 登记基 金 财产, 应严格 审查, 保证 基金财产 的安全, 以及相关资 产收益准 确、按时 归入基金 财产; (15) 依照法律 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 使 股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不 谋求对上 市公司的 控股 和直接管理 ; (16)除依据《基金法》 、 《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17)依法 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18)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19) 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 购、 申 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20) 按 规定受理 申购和赎 回申请 , 严格 控制基金 投 资产品的流 动性风险 , 确保 及时 、 足额支 付赎回款项 ; (21)进行 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22)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报 告; (23)严格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试行 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24)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不 得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 《 试行办法 》 和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5 (25)按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 益; (26)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27)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28)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29)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30) 授 权投资顾 问负责投 资决策的 , 应 当在协议 中 明确投资顾 问由于本 身差错 、 疏忽 、 未履 行职责等原 因而导致 财产受损 时应当承 担相应责 任。 (31) 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32)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 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33)按规 定要求注 册登记机 构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资 料; (34) 面 临解散 、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 (3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36)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当 事人利 益的 活动; (37)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义务。 3 、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依基金 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 入; (2)选择、 更换负责 境外资产 托管业务 的境外 托管 人;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 (4)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保 管基金 资产 ; (5)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任基 金管理 人;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 ,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及 时呈报 中国证监 会,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及相 关当事人 的利益; (7)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8)按规定 取得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资 料; (9)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4 、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6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 事宜; (2)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3) 除依据 《 基金法》 、 《试行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4)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 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 资指令或资 金汇出入 违法、违 规,应当 及时向中 国证 监会、国家 外汇局报 告; (5)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 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 收入; (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确保基 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目标和限 制进行管 理;


(7 ) 按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执行 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 、 交割事 宜;


(8)确 保基金的 份额净值 按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方法 进行计算 ;


(9)确 保基金按 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申 购、认购 、赎回等 日常交易 ;


(10) 确保基金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确 定并实施收 益分配方 案;


(11 ) 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基 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 管人或其 委托的境 外托管 人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承担安 全保管责 任。


(12)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 关规定进行 国际收支 申报;


(13) 安全保管 基金资产 ,开设或 委托开设 资金 账户和证券 账户; (14)办理 基金的有 关结汇、 售汇、收 汇、付汇 和人 民币资金 结 算业务;





(15 ) 保存基 金的资金 汇出 、 汇入 、 兑换 、 收汇 、 付汇 、 资金往 来、 委托及成 交记录等 相关资 料,其保存 的时间应 当不少于20 年;





(16)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 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 关凭证; (17)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 试行办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18) 对 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 各重 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行为 , 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 的措施; (19)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7 (20)办理 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 (21)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22)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23)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24) 按 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25)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应承 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6)选择 的境外托 管人,应 符合《试 行办法》 第十 九条的规定 ; (27) 对基 金的境外 财产, 可授权境 外托管人 代为履 行其承担的 受托人职 责。 境外 托管人在 履 行职责过程 中,因本 身过错、 疏忽等原 因而导致 基金 财产受损的 ,托管人 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 。 (28)基金 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为基 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29)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30)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 理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3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32)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 益的 活动; (33)保存 与基金托 管人职责 相关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3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和国家 外汇局 根据审慎 监管原则规 定的其他 职责以及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义 务。 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造 成基金托 管人无法 正常履行 上述 义务,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责任, 并对 造成 的基金财产 损失承担 相关赔偿 责任。 如适用的法 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 不再要求 托管人履 行上 述职责的 , 托管人 按照变更 后的相关 规定 履行职责。 5 、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8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 (9)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10)每份 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 益。 6 、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1)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相关规 则及规定; (3)交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所规定的 费用; (4)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5)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的活 动; (6)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7) 返还 在基金交 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代销机构、 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处获得 的不当得 利; (8)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本基金合同 当事各方 的权利义 务以本基 金合同为 依据 ,不因基金 财产账户 名称而有 所改变。 若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上述 各项 权 利义 务 与不 时修 订 或新 颁 布实 施 的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冲突的,以 修订后或 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规定为准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 投票权。 2 、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经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 以 上( 含10% , 下同)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 基金管理 人收 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同) 提议 时, 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①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②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③ 变更基金 类别 (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9 ④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 (基 金合 同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 外) ; ⑤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⑥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⑦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 以及赎 回 费率 , 但法律法 规要求 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⑧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⑨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⑩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形 。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①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 的费用; ② 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变更基 金的 申购费率或 收费方式 、调低赎 回费率; ③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与标 的指 数 许可 方 所签 订的 指 数使 用 许可 协 议调 整 本基 金的 指 数许 可 使用 费; ④ 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⑤ 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 , 基金管 理人、 注册登记 机构、 代销机构在 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有 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 换、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的 规则; ⑥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规定的情 况下,接 受其它币 种的 申购、赎回 ; ⑦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 改; ⑧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⑨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⑩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3 、 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① 除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基 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 集或者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②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 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 基 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 基金托 管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 召集。 ③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应当向 基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0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 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 ④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 至少提前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⑤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 , 不得阻碍、 干扰。 4 、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召集人 必须于 会议召开日 前30天在 指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通知须至 少载明以 下内容: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出席 方式; 会议拟审议 的主要事 项; 会议形式; 议事程序;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 登记日;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表决方式;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电话;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和 必须履行 的手续; 召集人需要 通知的其 他事项。 ② 采用通讯 方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 下, 由召集 人 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 体通 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 系 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③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1 行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 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的,不影 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 5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① 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和 通讯 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 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通过授权 委托 书委派其代 理人出席 , 现场 开会时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派代表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通讯方式开 会指按照 本基金合 同的相关 规定以通 讯的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 ②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条件 a. 现场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1) 对到会 者在权益 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 额的统计 显示, 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 额应占权 益 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50%以上( 含50% , 下同) ; 2) 到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身 份证明及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代理 人身份证 明、 委托 人持有基 金 份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 续完备 , 到会 者出具的 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 理人 持有的注册 登记资料 相符。 b. 通讯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1) 召集人 按本基金 合同规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2个工 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基金托 管人或/ 和基金管 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 监督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3) 召 集 人 在 监督 人 和 公 证机 关 的 监 督 下按 照 会 议 通知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和 统 计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书面表决 意见,如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经 通知 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4) 本 人 直 接 出具 书 面 意 见或 授 权 他 人 代表 出 具 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 表 的基 金 份 额 占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50% 以上 ; 5) 直 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受 托 代 表他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的 代 理 人 提 交的 持 有 基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2 金份额的凭 证、 授权 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 与注册登 记机构 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 上述的条 件, 则召集 人可另行 确 定并公告重 新表决的 时间, 且确 定有 权出 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 记日应保 持不 变。 6 、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① 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事由所 涉及的内 容。 ②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 益登 记日本基金 总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可以 在大 会 召集 人发 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 开事 由向 大 会召 集人 提 交需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 议表决的提 案。 ③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大 会召集人 应当 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 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及 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职权范 围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 求的 , 不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如果召 集人决定 不 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 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案 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 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 需征得原 提案人同 意; 原 提案人 不同意变更 的, 大会 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 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并 按照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 议。 ④ 单 独或 合 并持 有 权利 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10% 以 上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提交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 月。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 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 通知 后, 如果需要对 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 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30 日及时 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 公告日 期有30 日的 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①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 会主持人 按照规定 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 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主持 人宣读提 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 业的律师 见证后形 成大会 决议。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3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代 表主持。 基金管理 人为召 集人的 , 其授权代 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 情况下 , 由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授权代 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以 所 代 表的 基 金 份额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产 生 一 名 代表 作 为 该 次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名册。签 名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持有 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 数 量、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等事项 。 ②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 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 个工作日在 公证机关 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 全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 决议。 如监督人 经通知 但 拒绝到场监 督,则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 有效 。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议 事内 容进行表决 。 7 、 决议形成 的条件、 表决方式 、程序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每 一基金份 额享有平 等的 表决权。 (2).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分为一 般决议和 特别 决议: ①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 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 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②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议 须经 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方为有 效;涉及更 换基金管理 人、更换 基金 托管人、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提前终 止基金合 同等重大事 项必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 有效。 (3).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并 予以公告 。 (4).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时,除 非在计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 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 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 为弃权 表 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 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5).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采 取记名方 式进行投 票表 决。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 逐项表 决。 8 、 计票 (1).现场开 会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4 1) 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推 举 两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授 权的一名 监 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未出席, 则大会主 持人可自 行选 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 。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 行清点 ,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大会 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异议, 可以对 投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 ;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 行重新清点, 而 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 对大会主持 人宣布的 表决结果 有异议, 其 有权 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 新清点, 大 会主持人 应 当立即重新 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 点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一次 。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 派出的授 权 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 过程 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 经通知但 拒绝到场 监督 , 则大会召集 人可自行 授权3名监 票人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9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 的公告 时间、方 式 (1)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 过的一般 决议和特 别决 议, 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 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章 第( 二) 条所 规定的第(1)-(8) 项召开事由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 二) 条所规定 的第(9) 、(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 意见后方 可执 行。 (2).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 约束力。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3)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自生 效之日起2日内 在指定媒体 公告。 如 果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 , 必须将 公 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 证员姓名 等一同 公告。 10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三)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 、义 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基 金合同变 更的内容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同意 。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5 1) 终止基 金合同; 2)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3) 变更基 金类别; 4) 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 (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 外) ; 5) 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6) 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7) 提高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但根据适 用的相关规 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 的其他 事项; 10)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 。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 公布,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其 他应由基 金承担 的费用; 2)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 基金的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 式; 3 )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 使用许可协议调整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 4 ) 在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 赎回费 率 ; 5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 、 申购、赎 回、转换 、收益分 配、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的 规则; 6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 7 ) 对 《基金合 同》 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 《基金合 同》 当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8 )除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形。 (2).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 应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 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 议意见后 生效执行 ,并自生 效之 日起2日内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公告。 2 、 本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因解 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 职务, 而在6个月内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6 无其他适当 的基金管 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 权利义务 ; (3) 基金托 管人因解 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职务, 而在6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 的托管机 构承接其 原有权利 义务; (4)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 况。 3 、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财 产清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止时 , 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组, 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 法 进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有 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 财产清算 程序主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止后 ,发布基 金财产清 算公告; 2) 基金合 同终止时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统一接 管基金 财产;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理和 确 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价和变 现; 5) 聘请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审计; 7) 将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财产 有关的民 事诉讼; 9) 公布基 金财产清 算结果; 10) 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 配。 (3)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 金财产清算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4)基金财 产按下列 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 算费用;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7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 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清算过 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公告 。 (6)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年 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 履行 和解释或 与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 基 金合同当 事人应尽 量 通过协商 、 调解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不能 通过协商 、 调解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 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对 各方当事 人均 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 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 守各自的 职责 , 继续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 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 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 , 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住所, 供 投资者查 阅, 基 金合同条 款及 内容应以基 金合同正 本为准。 投 资者也可 在支付一 定 工本费后获 得本基金 合同复印 件或复制 件, 但 应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 准 。 二十 三、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 基金管理 人 名称:嘉实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53 层09-11 单元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北大 街8号华润 大厦8层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 : 赵学军


成立日期:1999 年3 月25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金 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中 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及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2 、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简称:中 国建设银 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款; 发 放短期、 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与 贴 现; 发行 金融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理兑 付、 承 销政府 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债券 ; 从事 同业拆 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 汇; 从事银 行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 险业 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 ;经中国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等 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 标的指数 成份股、 备选股、 同一标的 指 数的ETF 、以及依法发行 或上市的 其他股 票、 固定收益 类证券、 现金、 短期 金融工 具、 同一标 的指数的股 指期货、 权 证和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如果 法律法规 或 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9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以 将其纳入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成 份股及备 选股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90% ; 权 证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 化等因素 导致本基 金投资组 合不 符合上述规 定的, 基金管理 人将在合 理期 限内调整至 符合上述 规定。法 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2 、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 融资 比例进行 监督。 基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 监督: ① 本基金持 有同一家 银行的存 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20% , 银行应 当是中资 商业银行 在境 外设立的分 行或在最 近一个会 计年度达 到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 评级的境 外银行 , 但在 基 金托管账户 的存款不 受此限制 。 ② 本 基金 持 有与 中 国证 监会 签 署双 边 监 管 合作 谅 解备 忘 录国 家 或地 区 以外 的其 他 国家 或 地区 证券市场挂 牌交易的 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0% , 其中持有 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 场的证 券 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 。 ③ 本基金持 有非流动 性资产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非流动 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 基金 合同规定的 流通受限 证券以及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 资产。 ④本基金投 资组合中 成份股及 备选股投 资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的90% ; 权证市值 不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3% ; ⑤ 现金及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⑥ 本基金持 有境外基 金的市值 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但持 有货币市 场基金不 受此 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若基金超过 上述投资 比例限制, 除第⑤项 外, 应当在 超过比例后30 个工作 日内采用 合理的商 业措施 减仓以符合 投资比例 限制要求 。 对于因基金 份额拆分 、 大比 例分红等 集中持 续营销活 动引起的基 金净资产 规模在10 个工作日 内 增加10 亿元 以上的情 形, 而导致 证券投资 比例低于 基 金合同约定 的, 基金管 理人同基 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并及时 书面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后,可 将调整时 限从30个工作日 延长到3个 月。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 金 投 资禁 止行 为 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 事后 监督 方 式对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 监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0 督。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 定 、 基金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 查。 5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 定,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 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查 。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 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 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并 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 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 监会。 6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 。 对基金 托管人发 出的书面 提示, 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 正, 或就 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的 要求需向 中国 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 项,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 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7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 应当 立即通知 基 金管理人 , 由此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8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 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基金 管 理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据本 托管 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 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1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 收、相关 信息 披露和监 督 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 为。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试行办法》 、基金合 同、 本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 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改正 。 在上述 规定期限 内,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1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 括 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 核查 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 管理人并改 正。 3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 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基金 托 管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据本 协议 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延 、 欺诈 等手段妨 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 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① 基金财产 应保管于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 托管人委 托或 同意存放的 机构处 ②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固有 财产。 ③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④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⑤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⑥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 照基金合 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 并按指令 进行结算, 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 可另行协 商解决。 ⑦ 基金托管 人在因依 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清盘或 破产等原 因进行终 止清算时 , 不得将托管 证券及其 收益归入 其清算财 产;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理解 现金于存 入现金账 户时构 成基金托 管 人、 境外托 管人的等 额债务, 除 非法律法 规及撤销或 清盘程序 明文许可 该等现金 不归于 清算财产外 ,该等现 金归入清 算财产并 不构成基 金托 管人违反托 管协议的 规定。 2 、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 验资 ①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该 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 理。 ②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 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额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人 数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试行办 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 全部 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 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 户, 同时在 规 定时间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国注 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 有效。 ③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 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 等事宜。 3 、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① 基金托管 人可以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 机构开立 基金 的银行账户 , 并根 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 合规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2 的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 金 托管人保管 和供境内 资金划拨 使用。 基金 托管 人可委托境 外托管人 开立资金 账户 (境外) , 境外托管 人根据基金 托管人的 指令办理 境外资金 收付。 ②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 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 动。 4 、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委托境外 托管人在 境外,根 据当地市 场法 律法规规定 ,开立和 管理证券 账户。


5 、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①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 可以 根据投资 所在国家或 地区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 定,由基金 托管人或 其委托机 构负责开 立。 ② 投资所在 国家或地 区法律法 规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 管理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办 理。 6 、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境外 有关实物 证券、 银行存 款定期存 单等有价凭 证由基金 托管人委 托境外托 管 代 理 人存 放于 其 保管 库。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 金托 管人 以 外机 构实 际 有效 控制 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 责 任。 7 、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签署,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的 、 与 基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原 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 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 , 基金 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 同,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 原件。上 述重大合 同的保管 期限 为基金合同 终止后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与完成的 时间及 程序 (1)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精确 到0.0001 元 ,小 数点后第五 位四舍五 入。国家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2)复核程 序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工 作日计算 当日 基金 净 值 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 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 管理人,T+1 日 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 以公布。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3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 的,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由基金登 记结算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 制和 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 别保管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存期不 少于15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则按 相关法规 承担责任 。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 基金管 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 故拒绝或延 误提供, 并保证其 的真实性 、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 应遵 守保密义务 。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 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 形 (1)基金合 同终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 止事项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应通 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 市, 按照中国 国际经 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裁决是终局 的, 对当 事人均有 约束力 ,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双 方当事人 应恪守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 各自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维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4 二十 四、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是主要的 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 人将 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 化,增加 或变 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如 下: (一)资料 寄送 1 、场外投资 者 每 次交易结 束后, 可在T+2 工作日 (包括 该日) 后通过 销售机构的 网点查询 和打印确 认单; 首次 基金交易 ( 除基金开 户外其他 交易类型 ) 后15 个工作 日内 , 基金 管理人 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 交易 对帐单; 同 时基金管 理人将在 每年第1-3 季度结 束后 向定制纸质 对账单且 在季度内 有交易的 投资者 寄送季度对 账单,在 每年第4季 度结束后 向定制 纸质 对账单且季 度内有交 易或最后 一个交易 日仍持 有份额的投 资者寄送 年度对账 单;每月 向定制电 子对 帐单服务的 份额持有 人发送电 子对帐单 。 由于投资者 提供的邮 寄地址、 手机号码 、电子邮 箱不 详、错误、 未及时变 更或邮局 投递差错 、 通讯故障、 延误 等原因 有可能造 成对账单 无法按时 或 准确送达。 因上 述原因 无法正常 收取对账 单的 投资者,敬 请及时通 过本公司 网站,或 拨打本公 司客 服热线查询 、核对、 变更您的 预留联系 方式 。 2 、场内投资 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T+1 工作日后 到交易网点进行 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注 册登记机构和 基 金管理人不 寄送场内 投资者的 对账单, 投资者可 随时 到交易网点 打印或通 过交易网 点提供的 自助 、 电话、网上 服务手段 查询。 (二)红利 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 持有人选 择将基金 收益以基 金份额形 式进 行分配,该 持有人当 期分配所 得的 红利将按照 除息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本基 金份 额,并免收 费用。 (三)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投 资 者可 与 中国 银 行等 代销 机 构办 理 本基 金 定 期 定额 投 资的 服 务 , 具 体请 参见 相 应的 基 金公 告。 (四)手机 短信服务 基 金管理人 向 定制净 值短信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 基金 净值 (场 外基金净 值) 短 信服务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以拨打 客户服务 电话400-600-8800 (免 长途话费 ) 或 (010)85712266 , 也 可通过基 金 管理人网站 定制短信 服务。 (五)网站 服务 通过本公司 网站,基 金份额持 有人还可 获得如下 服务 :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5 1 、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均可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 址实现基 金交 易查 询、账 户信息查 询和基金 信息查询 。 2 、信息资讯 服务 投资者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利用基金 管理人网 址获 取基金和基 金管理人 的各类信 息, 包 括基 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 报告及基 金管理人 最新动态 等资 料。 3 、网上交易 服务 投资者可登 录本基金 管理人网 站, 通 过直销 网上交易 办理认购/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定期定额 申 购、定期定 额赎回、 定期定额 转换、查 询等业务 。具 体参见相关 公告。 (六)咨询 服务 1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 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基 金管理人 全国统一 客服电话: 400-600-8800 (免长 途话费) 或( 010 ) 85712266 , 传真: (010 )65182266 。 2 、网站和电 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 五、其他应披 露事项 自2018年3月30 日至2018 年9 月30 日, 本 基金的 临时报 告刊登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 日期 备注 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 H 股指数 (QDII-LOF )2018 年 5 月 22 日暂 停申购 、赎 回及定投业 务公告 2018 年 5 月 18 日 2 关 于 增 加 上 海挖 财 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 司 为 旗下 基 金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18 年 5 月 25 日 含本基金 3 关 于 增 加 腾 安基 金 销 售( 深 圳 )有 限 公 司为 旗 下基金代销 机构的公 告 2018 年 5 月 28 日 含本基金 4 关 于 增 加 中 欧钱 滚 滚 为嘉 实 旗 下基 金 代 销机 构 并开展定投 、转换业 务及参加 费率优惠 的公告 2018 年 6 月 21 日 含本基金 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 H 股指数 (QDII-LOF )2018 年 7 月 2 日暂停 申购、 赎回 及定投业务 公告 2018 年 6 月 28 日


6 关 于 增 加 中 信期 货 为 嘉实 旗 下 基金 代 销 机构 并 2018 年 7 月 16 日 含本基金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6 开展定 投业 务的公告 7 嘉 实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 调 整旗 下 部 分基 金 直销柜台申 购、赎回 、转换数 量限制的 公告 2018 年 7 月 18 日 含本基金 8 嘉 实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LOF )2018 年半年 度报告更 正公告 2018 年 8 月 30 日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 H 股指数 (QDII-LOF )2018 年 9 月 25 日暂 停申购 、赎 回及定投业 务的公告 2018 年 9 月 20 日


二十 六、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 代销机构的 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 所, 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内 取得 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 复印件。









































































































































二十 七、备查文件





1. 中国证 监会核 准嘉实恒 生中国企 业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QDII - LOF )募集的文件 2. 《嘉实恒生 中国企 业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QDII - LOF )基金合同》 3. 《嘉实恒生 中国企 业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QDII - LOF )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 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 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18年11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