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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惠泽(160722)

嘉实惠泽: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 管理人: 嘉实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托管人: 中国 工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重 要 提示 嘉实惠泽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LOF)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关 于准予 嘉实惠泽定增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的批 复》 ( 证监许可[2016]1632 号) 文注册 募集。 本 基金基金 合同于2016 年9 月29 日正式生效, 自 该日起本基 金管理人 开始管理 本基金。 根据本基金基金 合同约定 , 嘉实惠泽定增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封闭期自 2016 年9月29 日至2018 年3 月29日止。 自 2018 年3 月30日 起 , 嘉实惠泽定 增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基 金名称变更 为 “ 嘉实惠泽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 金” )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真实、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 , 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 保证,也 不表 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 风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 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 资 本基金前, 需 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 和 产品特性, 充 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判断 市场, 对 投资本基 金的意愿 、 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 立决策。 投资人根 据所持有份额享 受基金的收 益,但同时 也需承担相 应 的投资风险。基 金投资中的 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 济、 社会等环 境因素变 化对证券 价格 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 个 别证 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 险, 由于基 金 份额持 有人连续 大 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 ,本 基金的特定 风险等。 本基金是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其 预期收益 和风险水 平高于债券 型基金产 品和货币 市场 基金、 低于股 票型基金 产品, 属 于中高风 险、 中高 预 期收益的基 金产品。 基 金净值会 因为证 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 基 金份额享受 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 相应的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 投资风险。 投 资者应当 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 或代销机 构 购买和赎回 基金。 本基 金在募集 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 并不改变基 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投资 者按1.00 元面 值购买基金 份额以后, 有可能面临 基金份额 净值跌破1.000 元、 从而遭 受损 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 理 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 保证本基 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及其 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 未来业绩 表现。 本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 资者基金 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 则, 在做出投 资决策后 , 基金运 营 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投资者 自行 负担。 本 招 募说 明书 已 经本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 本 招募 说明书 所 载内 容截 止 日为2018 年9 月29 日 (特别事 项注明 除外) ,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8 年6 月30 日 (未经审计)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 理人 ............................................................................................................................. 10 四、基金托 管人 ............................................................................................................................. 20 五、相关服 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 募集 ............................................................................................................................. 41 七、基金合 同的生效 ..................................................................................................................... 45 八、 基金的 上市交易 ..................................................................................................................... 46 九、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 47 十、基金的 投资 ............................................................................................................................. 63 十一、基金 的业绩 ......................................................................................................................... 75 十二、基金 的财产 ......................................................................................................................... 76 十三、基金 资产的估 值 ................................................................................................................. 77 十四、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 82 十五、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84 十六、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 86 十七、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87 十八、风险 揭示 ............................................................................................................................. 93 十九、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98 二十、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 100 二十一、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 114 二十二、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 132 二十三、其 他应披露 事项 ........................................................................................................... 134 二十四、招 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35 二十五、备 查文件 ....................................................................................................................... 13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4 一、绪言 《 嘉实惠泽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以下简 称 “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 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编报 规则 第 5 号<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与格 式>》 等 有关法律法 规 以及 《 嘉实惠泽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 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 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合同当事人 之间基本 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 件, 其他与本 基金相关的 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 的任何文 件或表述, 均 以基金合 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包 括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 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 合 同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为 必要条件。 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 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 同。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5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 书中,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或简 称具有如下 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嘉实惠泽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 2、基金管理 人:指嘉 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基金 合同》 : 指 《 嘉实惠 泽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 嘉实惠 泽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 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 的 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嘉实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嘉实惠泽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 公布实施 的法律 、 行 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 决议、 通知等, 以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 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 15 日 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 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 、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6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6 、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约 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7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8 、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9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 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 集的 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 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0 、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2 、 基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 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转 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 资等 业务。 23 、 销售机构 : 指嘉实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 订 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机构 , 以及可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会员 单位。 24 、 登记 业务: 指基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 开放 式 基金账户和/ 或 深圳证券账 户 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 理发放红 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等 25 、 登记机构: 指办 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26 、开放式基金 账户: 指投 资人通过场 外销售机构 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的开放 式基金账 户、 用于记 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 户: 指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 易所 人民币普通 股票账户 (即 A 股 账户)或 证券投资 基金 账户 27 、 基金交 易账户 :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 记录 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 户 28 、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7 29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完 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0 、 基金募集 期: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4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封闭期 :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包 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至 18 个月 (含第 18 个月 )后对应 日(遇非 工作日顺 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的期间, 如该日不 存在对应 日期的, 则延后 至下一工 作日。 本基金 封闭期内 不办 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 但投 资人可在 本基 金上市交易 后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转让 基金份额。 封 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 36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7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8 、 《业务规 则》 : 指深 圳证券交 易所、 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嘉 实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 则 39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 为 42 、 上市交 易:指投 资人通过 场内会员 单位以集 中竞 价的方式买 卖基金份 额的行为 43 、 场外: 指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外的 销售 机构进行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 场所。 通过 该等场所 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 、 申购、 赎回 也称为场 外认购、 场外申 购、场外赎 回 44 、 场内: 指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内具有相 应业务资 格的会员单 位利用 交 易所开放 式基 金 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 申 购、 赎回和上 市交 易等业务的 场所。 通过该 等场所办 理基 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 、赎回也 称为场内 认购、场 内申 购、场内赎 回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8 45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基金 合同和基 金 管 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6 、 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 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转 托管包括 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 转托管 47 、 系统内转 托管: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登 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 销售 机构(网点 )之间或 证券登记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48 、 跨系统转 托管: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登记 结算 系统 和证券登 记系 统 之间进行 转 托管 的 行为 49 、登记结 算系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 算系统 50 、证券登 记系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 记系统 51 、场外份 额:指登 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 下的基金 份额 52 、场内份 额:指登 记在证券 登记系统 下的基金 份额 53 、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指投资 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 构 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申 购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5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 上基 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55 、元:指 人民币元 56 、 基金收益: 指基 金投资所 得红利、 股 息、 债券利息 、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 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57 、 基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 资 产的价值总 和 58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9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60 、 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现的 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 (含 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 、停 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9 61 、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62 、 指定媒介: 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 介 63 、不可抗 力:指基 金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 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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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基 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北大街8 号华润 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 限责任公 司 40% , 德 意志资 产管理 (亚 洲 ) 有限公司 30% , 立信 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 3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经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 于1999 年3 月 25 日 成立, 是中国 第一批基 金管理公 司之一 , 是中外合 资 基金管理公 司。 公司注 册地上海 , 总部 设在北京并设 深圳、 成都 、 杭州、 青岛、 南京、 福州 、 广州 、 北京怀柔 、 武汉 分公司 。 公司 获得首批全 国社保基 金、企业 年金投资 管理人 、QDII 资格 和特定 资产管理 业务资格 。 2、 管理基金 情况 截止 2018 年10 月 28 日, 基金 管理人共 管理 1 只封 闭式证券投 资基金、145 只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 金, 具体包 括嘉实 元和、 嘉实 成长收益 混 合、 嘉实增长 混合、 嘉 实稳健混 合、 嘉 实债券、 嘉实 服务增值 行业混合 、 嘉实优 质企业混 合、 嘉实货币、 嘉 实沪 深300 ETF 联接 (LOF)、 嘉实超短债债券 、嘉实主题 混合、嘉实 策略混合、 嘉 实海外中国混合 (QDII) 、嘉 实研究精 选混合 、 嘉实多 元债券 、 嘉实 量化阿尔 法混合 、 嘉实 回 报混合 、 嘉实基 本面 50 指 数 (LOF)、 嘉实价值优 势混合、 嘉 实稳固收 益债券、 嘉实 H 股 指 数 (QDII-LOF ) 、 嘉实主 题新动力 混合、 嘉实多利分 级债券、 嘉实 领先成长 混合、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嘉 实深证基 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黄金 (QDII-FOF-LOF ) 、嘉 实信用债券 、 嘉实周期优选混 合、嘉 实安心 货币、嘉 实中创 400ETF 、 嘉实 中创 400ETF 联接 、 嘉实沪 深 300ETF 、 嘉实 优化红利 混合、 嘉 实全球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1 房地产 (QDII ) 、 嘉实 理财宝 7 天债券、 嘉实增强 收 益定期债券、 嘉实纯债 债券、 嘉 实中证 中期企业债指数 (LOF) 、嘉实 中证 500ETF 、嘉实增 强信用定期债券 、嘉实中证 500ETF 联 接、嘉实中证中 期国债 ETF 、嘉实中证 金边中期国 债 ETF 联接、嘉 实丰益纯债定 期债券、 嘉实研究阿 尔法 股票、嘉实 如意宝定期 债券、嘉实 美 国成长股票(QDII ) 、嘉实丰 益策略定 期债券、 嘉实 丰益信用 定期债券 、 嘉实新 兴市场债 券 、 嘉实绝对收 益策略定 期混合、 嘉实宝 A/B 、 嘉实活 期宝货币 、 嘉实 1 个月理财 债券、 嘉 实 活钱包货币、 嘉实泰和 混合、 嘉 实薪金 宝货币、 嘉 实对冲套 利定期 开放混合 、 嘉实中 证医药 卫生 ETF、 嘉实中证 主要消 费 ETF、嘉 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嘉实 3 个月理财 债券、嘉实 医疗保健股票、 嘉实新兴产 业股票、嘉 实新收益混合、 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 增强、嘉实 逆向策略股票、 嘉实企业变 革股票、嘉 实新消费股 票基 金、 嘉 实全球互 联网股 票、 嘉实先 进 制造股票、 嘉 实事件驱 动股票、 嘉实机 构快线货币、嘉 实新机遇混 合发起式、 嘉实低价策 略 股票、嘉实中证 金融地产 ETF 联接、 嘉实新起点 灵活配置 混合、 嘉实腾 讯自选股 大数据股 票、 嘉实环保低 碳股票、 嘉实 创新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智能汽 车股票、嘉 实新起航灵 活 配置混合、嘉实 新财富灵活 配置混合、 嘉实稳祥纯 债债券、 嘉实 稳瑞纯债 债券、 嘉实新 常态 灵活配置混 合、 嘉实新趋 势灵活配 置混 合、 嘉实新优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嘉实新思 路灵活配 置 混合、 嘉实沪 港深精选 股票、 嘉 实稳盛 债券 、 嘉实稳 鑫纯债债 券、 嘉实 安益混合 、 嘉实 文 体 娱乐股票、 嘉 实稳泽纯 债债券、 嘉实惠 泽混合 (LOF) 、 嘉实成 长增强混 合、 嘉实 策略优选 混 合、 嘉实主题 增强混合 、 嘉实研 究增强 混合、 嘉实优 势成长混 合、 嘉实 稳荣债券 、 嘉实农 业 产业股票、 嘉 实价值增 强混合、 嘉实新 添瑞混合、 嘉 实现金宝 货币、 嘉 实增益宝 货币、 嘉 实 物流产业股 票、 嘉实丰 安 6 个月 定期债 券、 嘉实稳元 纯债债券 、 嘉实新 能源新材 料股票、 嘉 实稳熙纯债 债券、 嘉实 丰和混 合、 嘉实 新添华定期 混合、 嘉 实定期 宝 6 个月 理财债券 、 嘉实 沪港深回报 混合、 嘉 实现金 添利货币 、 嘉实原油 、 嘉实前沿 科技沪 港深股票 、 嘉实稳 宏债券 、 嘉实中关 村 A 股 ETF 、 嘉 实稳华纯 债 债券、 嘉实6 个月 理财债券 、 嘉实稳 怡债券、 嘉 实富时 中国A50ETF 联接 、 嘉实富 时中国A50ETF 、 嘉实中小企 业量化活 力灵活配 置混合、 嘉实创业 板 ETF 、 嘉实新添 泽定期混 合、 嘉实合 润双 债 两年 期定期 债券、 嘉实 新添丰 定期混 合、 嘉实新 添辉 定期 混合 、 嘉实领 航资 产配置 混合 (FOF) 、嘉实价 值精选股票 、嘉实医药 健康股票、 嘉 实润泽量化定期 混合 、 嘉实 核心优势股 票、 嘉实润和 量化定期 混合、 嘉 实金融精 选股票 、 嘉 实新添荣定 期混合 、 嘉 实致兴定 期纯债 债券 、 嘉实战略 配售混合 、 嘉实瑞享定 期混合、 嘉 实 新添康定期混合 、嘉实资源 精选股票 。 其中嘉实增长混 合、嘉实稳 健混合、嘉 实债券 3 只 开放式基金属于 嘉实理财通 系列基金 。 同时,管理 多个全国 社保基金 、企业年 金、特定 客户 资产基金投 资组合。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2 (二)主要 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 监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本情 况 牛成立先生, 联席董事 长, 经济 学硕士, 中共党员。 曾任中国人 民银行非 银行金融 机构 监管司副处长、 处长;中国 银行厦门分 行党委委员 、 副行长(挂职) ; 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会(下称银 监会)非银 行金融机构 监管部处长 ; 银监会新疆监管 局党委委员 、副局长; 银监会银行 监管四部 副主任; 银监 会黑龙江 监管局党 委书记、 局长; 银监 会融资性 担保业务 工作部 (融 资性担保 业务监管 部际联席 会议办 公室) 主 任; 中诚信 托有限责 任公司党 委委员、 总裁。 现任中诚 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 董 事长 , 兼任中国信托 业保障基 金有限责 任公 司董事。 赵学军先生, 董事长, 党 委 书记, 经济学博 士。 曾就职 于天津通信 广播公司 电视设计 所、 外经贸部中 国仪器进 出口总公 司、 北京商品 交易所、 天津纺织原 材料交易 所、 商鼎期货 经纪 有限公司、 北 京证券有 限公司、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 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总 经理 ,2017 年 12 月起 任公司董事 长 。 朱蕾女士, 董 事, 硕士 研究生, 中共党员 。 曾任保 监 会财会部资 金运用处 主任科员 ; 国 都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部高 级经理; 中 欧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董 秘兼发展 战略官; 现 任中诚 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总 裁助理兼 国际业务 部总经理; 兼 任中诚国际 资本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深圳 前海中诚股 权投资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总 经理 。 高峰先生, 董 事, 美国 籍, 美国 纽约州立 大学石溪 分 校博士。 曾任 所罗门兄 弟公司利 息 衍生品副总 裁, 美国友 邦金融产 品集团结 构产品部 副 总裁。 自 1996 年加入德 意志银行 以来, 曾任德意志 银行 (纽 约、 香港 、 新加 坡) 董事 、 全球市 场部中国区 主管、 上 海分行行 长,2008 年至今任德 意志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 行长、德 意志 银行集团中 国区总经 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 生 , 董 事 , 英 国 籍 , 南 安 普 顿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 曾 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 顾问,JP Morgan 固定 收益亚太 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收 益亚太区 CFO 、COO,德 意志银 行资产与 财富管理 全球 首席运营官 。2008 年至 今任德 意志银 行资产管理 全球首席 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 ,董事。1990 年毕业于 清华大学 经济管理 学院,硕士 研究生。1990 年2 月 至 2000 年5 月任海问 证券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总 经理 ;1994 年 至今 , 任北京 德恒有限 责任公 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 ,任立信 投资有限 责任 公司董事长 。 王巍先生, 独立 董事, 美国福 特姆大学 文理学院 国际 金融专业博 士。 曾任职于 中国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曾任中国 银行总行 国际金融 研究所助 理研究员, 美国 化学银行 分析师, 美国 世界银行顾问, 中国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 副总裁,万盟 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2004 至今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3 任万盟并购 集团董事 长。 汤欣先生, 独 立董事, 中共党员 , 法学博 士, 清华 大 学法学院教 授、 清华大 学商法 研究 中心副主任、 《 清华法 学》 副主编, 汤姆森路 透集团 “ 中国商法 ” 丛书编辑 咨询委员 会成员。 曾兼任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第一、 二 届并购重 组 审核委员会 委员, 现兼 任上海证 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 会委员、 中国上市 公司协会 独立董事 委员 会首任主任 。 王瑞华先生 , 独立 董事, 管理学博 士, 会 计学教授 , 注册会计师 , 中共 党员。 曾任中央 财经大学财 务会计教 研室主任 、 研究 生部副主 任。2012 年 12 月起 担任中央 财经大学 商学院 院长兼 MBA 教育中心 主任。 张树忠先生, 监事长, 经济学博 士, 高级 经济师, 中 共党员。 曾任 华夏证券 公司投 资银 行部总经理、 研究发展 部总经理 ; 光大证 券公司总 裁助 理、 北方总部 总经理、 资 产管理 总监; 光大保德信 基金管理 公司董事、 副总经 理; 大通证 券 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 总经理 ; 大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中国人 保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 裁、 首席投资 执行官; 中诚 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副 董事长 、党委副书 记。现任中 诚 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副书 记、总裁, 兼任中诚资 本管理( 北京)有 限公司董 事长。 穆群先生, 监事, 经 济师, 硕士 研究生。 曾任 西安电子 科技大学助 教, 长安信息 产业 (集 团)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会秘书, 北京德恒 有限责任 公 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今 任立信 投资有限公 司财务总 监。 龚康先生, 监事,中 共党员, 博士研究 生。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 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 源部,历 任人力资 源高级经 理、副总 监、 总监。 曾宪政先生 ,监事, 法学硕士 。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10 月就职于首 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2008 年 6 月, 为国浩律 师集团 ( 北京) 事 务 所证券部律 师。2008 年 7 月至 今, 就职 于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 稽核部、 法律部, 现任 法律部总监 。 经雷先生, 总 经理, 金 融学、 会 计学专业 本科学历 , 工商管理学 学士学位, 特许金 融分 析师(CFA)。 1998 年到 2008 年 在美国国 际集团(AIG )国际投资 公司美国 纽约总部 担任研 究投资工作 。2008 年到2013 年历任 友邦保险 中国区 资产管理中 心副总监 , 首席 投资总监 及 资产管理中 心负责人。 2013 年10 月至今就 职于嘉实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 董事总经 理 (MD)、 机构投资和 固定收益 业务首席 投资官 ;2018 年 3 月起 任公司总经 理 。 宋振茹女士 ,副总经 理,中共 党员,硕 士研究生 ,经 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于中 办警卫局 。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7 月于 中国银行海 外行管理 部任副处 长。 1998 年 7 月至1999 年3 月 任博时基 金管理公 司总经 理助 理。1999 年 3 月至今任 职于嘉实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督 察员和公 司副总经 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4 王炜女士, 督 察长, 中 共党员, 法学硕士 。 曾就职 于 中国政法大 学法学院、 北京市 陆通 联 合律师事 务所、 北京市 智浩律师 事务所、 新华 保险 股份有限公 司。 曾任嘉实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法律部 总监。 邵健先生, 副 总经理, 硕士研究 生。 历任 国泰证券 行 业研究员, 国 泰君安证 券行业研 究 部副经理, 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经理、总 经理 助理。 李松林先生, 副总经 理, 工商管理 硕士。 历任国 元证 券深圳证券 部信息总 监, 南方证券 金通证券部 总经理助 理,南方 基金运作 部副总监 ,嘉 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 理。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 金经理 肖觅先生, 管理 学 硕士,9年 证券从业 经历。2009年7 月加入嘉实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职 于研究部, 先后 任钢铁行 业、 交通运输 行业研究 员等 职位。2016年12 月29日至 今任嘉实 物流 产业股票基 金经理,2018 年3 月9日至今 任本基金 基金 经理。 (2)历任基 金经理 柏重波先生 ,2016 年 9 月 29 日至 2018 年 3 月 20 日。 3、 股票投资 决策委员 会 股票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成员包 括: 公司副 总经理兼 股 票投资业务 联席 CIO 邵健先生, 公 司总经理经雷先 生,各策略 组投资总监 陈少平女士 、 邵秋涛先生、张 金涛先生、 胡涛先生、 谭丽女士, 人工智能 投资部负 责人张自 力先生。 4、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转 换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资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 值, 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 金资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5 10 、保存基 金资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有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职责 。 (四)基金 管理人的 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 定,建 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 施, 防止违反 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 有关 规定的行为 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遵 守《中华人 民 共和国证 券法》、《基金 法》及有关 法律法 规,建立健 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 下列行为发 生: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资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资 产; (3)利用基 金资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 其他行 为。 3、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 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不得 将基 金资产用于 以下投资 或活动: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5)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6)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调整上述 禁止行为 的,本基 金不 受上述限制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 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信息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6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资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 控制, 防范 和化解 风险, 促进 公司诚信 、 合法、 有效经 营, 保障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根 据 《证券 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 内部控制 指 导意见》 并结 合公司具 体情况, 公司已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体 系和内部 控制制度 。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由 内部控制 大纲 、 基本管 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 章等部分 组成。 公司内 部控制大纲 是对公司 章程规定 的内控原 则的细化 和展 开, 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 的纲要和 总揽。 基本管理制 度包括投 资管理、 信息披露、 信息技术 管 理、 公司财务 管理、 基 金会计、 人力资 源管理、 资料档案 管理、 业绩评估 考核、 监察稽核 、 风险控制 、 紧急应 变等制度 。 部门 业务 规章是对各 部门的主 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 任、 操作守则等 具体说明 。 2、内部控制 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包括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并涵 盖到决策、 执行、监 督、反馈 等各个环 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段 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 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 原则: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 岗位在 职能 上必须保持 相对独立 ; (4)相互制约原 则:组织结 构体现职责 明确、相互 制约的原则,各 部门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作 相互独立 。 (5)成本效益原 则:运用科 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 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3、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 对公司建立 内部控制系 统和维持其 有效性承担最终 责任。董事 会下设 审计与合规 委员会, 负 责检查公 司内部管 理制度的 合 法合规性及 内控制度 的执行情 况, 充分 发挥独立董 事监督职 能,保护 投资者利 益和公司 合法 权益。 (2)股票投资决 策委员会为 公司投资管 理的最高决 策机构,由首席 投资官(股 票)、 总经理、 副总 经理、 总 监及资深 基金经理 组成 , 负 责 指导基金资 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 的投资 策略和投资 组合的原 则。 (3)风险控制委 员会为公司 风险管理的 最高决策机 构,由公司总经 理、督察长 及相关 总监组成, 负责全面 评估公司 经营管理 过程中的 各项 风险,并提 出防范化 解措施。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7 (4)督察长积极 对公司各项 制度、业务 的合法合规 性及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 进行监察、 稽核,定 期和不定 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 司内 部控制执行 情况。 (5)监察稽核部 :公司管理 层重视和支 持监察稽核 工作,并保证监 察稽核部的 独立性 和权威性, 配 备了充足 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 员, 明确监 察稽核部门 及其各岗 位的职责 和工作流 程、 组织纪律。 监察 稽核部具 体负责公 司各项制 度、 业务的合法 合规性及 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 的监察稽 核工作。 (6)业务部门: 部门负责人 为所在部门 的风险控制 第一责任人,对 本部门业务 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 管控及时 报告的义 务。 (7)岗位员工: 公司努力树 立内控优先 和风险管理 理念,培养全体 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 厚的 内控文 化氛围,保 证全体员工 及 时了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 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 各个岗 位和各个 环 节。 员工在其 岗位职责 范围内承 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 ,并负有 对岗位工 作中发现 的风险隐 患或 风险问题及 时报告、 反馈的义 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公司确立 “制 度上控制 风险、 技 术上量化 风险” , 积 极吸收或采 用先进的 风险控制 技术 和手段,进 行内部控 制和风险 管理。 (1)公司逐 步健全法 人治理结 构,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 能,严禁 不正 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 送和内部 人控制现 象的发生 ,保 护投资者利 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 (2)公司设置的 组织结构, 充分体现职 责明确、相 互制约的原则, 各部门均有 明确的 授权分工, 操 作相互独 立。 公司 逐步建立 决策科学 、 运营规范、 管 理高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透明的 决策程序 和管理 议事规则, 高效、 严 谨 的业务执行 系统, 以及 健全、 有 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 馈系统。 (3)公司设 立了顺序 递进、权 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 确,有详细 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 上岗前均应 知悉 并以书面方 式承诺遵 守,在授 权范围内 承担责任 ; ②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 和信息沟 通制度, 相关 部门和岗位 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 (4)公司建立有 效的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 约束机制,确保 公司人员具 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 应的职业 操守和专 业胜任能 力。 (5)公司建立科 学严密的风 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 外部风险进行识 别、评估和 分析, 及时防范和 化解风险 。 (6)授权控 制应当贯 穿于公司 经营活动 的始终 ,授 权控制的主 要内容包 括: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8 ①股东会、 董事 会、 监事会和 管理层充 分了解和 履行 各自的职权, 建 立健全公 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 ,确保授 权制度的 贯彻执行 ; ②公司各部 门、分公 司及员工 在规定授 权范围内 行使 相应的职责 ; ③重大业务 授权采取 书面形式 ,授权书 应当明确 授权 内容和时效 ; ④对已获授 权的部门 和人员建 立有效的 评价和反 馈机 制, 对已不适用 的授权应 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 权。 (7)建立完善的 基金财务核 算与基金资 产估值系统 和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 与公司 自有资产、 其 他委托资 产以及不 同基金 的资产之 间实 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 及时、 准确和 完整地反映 基金资产 的状况。 (8)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 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 岗位职责,投资 和交易、交 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 公司会计等 重要岗位不 得有人员的 重 叠。投资、研究 、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 位进行物 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 信息管理系 统,严格信 息管理,保 证客户资料等信 息安全、真 实和完 整。 积极维护 信息沟通 渠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的报 告 系统, 各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均 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 (10 ) 建立和 完善客户 服务标准 , 加强基 金销售管 理 , 规范基金宣 传推介, 不得有不 正 当销售行为 和不正当 竞争行为 。 (11 ) 制订切实 有效的应 急应变措 施, 建立危机 处理 机制和程序, 对 发生严重 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 可 能引起系 统性风险 、 严重 影响社会 稳定的突发 事件, 按 照预案妥 善处理 。 (12 ) 公司建立 健全内部 监控制度, 督 察长、 监察稽 核部对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持续 的监督, 保证内部 控制制度 落实;定 期评 价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 并适时改 进。 ①对公司各 项制度、 业 务的合法 合规性核 查。 由监察 稽核部设计 各部门监 察稽核点 明 细, 按照查核 项目和查 核程序进 行部门 自查、 监察 部 核查, 确保公 司各项制 度、 业务 符合有 关法律、行 政法规、 部门规章 及行业监 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的持续 监督。 由监 察稽核部 组 织相关业务 部门、 岗位 共同识别 风险点, 界定 风险责任 人, 设计 内部风险 点自我评 估 表, 对风险点 进行评估 和分析, 并由监 察稽核 部监 督风险控 制措施的 执行,及 时防范和 化解 风险; ③督察长发 现公司存 在重大风 险或者有 违法违规 行为 , 在告知总经理 和其他有 关高级 管理人员的 同时,向 董事会、 中国证监 会和公司 所在 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报告。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的 声明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9 (1)基金管 理人承诺 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2)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市 场变化和基 金管理人发 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体系和 内部控 制制度。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至2018 年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212 人 , 平 均 年 龄33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2018 年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874 只 。 自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五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6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1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2005、 2007、 2009 、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措施 最 权 威 的ISAE3402 审 阅 ,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充 分 表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完 整 性 原 则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优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2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执行部门。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高 层 检 查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控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控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3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其 中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六 个 月 开始。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或 有 关 基 金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4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 (1)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南大街 7 号万豪中 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直销中 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8 号 上海国金 中心 2 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成 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 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 海国际中 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深 圳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6001 号太 平金融大 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青 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 区山东 路6 号华润 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66777997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杭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 区四季青 街道钱江 路 1366 号 万象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6 (7)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福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 区五四路137 号信合 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 区中山东 路 288 号 新世纪广 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66671118 传真 (025)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广州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西 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办公地 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ltd.com 客服电话 95588 (2)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http://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3)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网址 http://www.ccb.cn 客服电话 95533 (4)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188 号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7 注册地址 上海市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 95559 (5)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 9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http://www.citicbank.com 客服电话 95558 (6)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 号 A 座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057 客服电话 95580 (7) 上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16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http://www.bosc.cn 客服电话 95594 (8)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深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发展 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http://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3 或 95501 (9) 上海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8 号 中融碧玉 蓝天大厦 15-20 、22-2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8 号 16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http://www.srcb.com 客服电话 (021)962999 (10) 江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中华 路 26 号江 苏银行总 部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中华路 26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中华路 26 号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8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 95319 (11) 乌鲁木齐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齐市 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市天山 区新华北 路 8 号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市天山 区新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http://www.uccb.com.cn 客服电话 (0991)96518 (12) 东莞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东莞市东城 区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商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 市东城区 鸿福东路 2 号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 市东城区 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13) 河北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石家庄市平 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 庄市平安 北大街 28 号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 庄市平安 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14) 江苏江南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 市和平中 路 413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 市和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http://www.jnbank.com.cn 客服电话 96005 (15) 泉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 区云鹿路 3 号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 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王 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312 (16) 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西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 28 号院 C 座 505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9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txsec.com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17) 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笋岗街 道梨园路 物资控股 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笋岗街 道梨园路 物资控股 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18)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宛平南 路 88 号金 座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77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95021 (19)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https://www.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20)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东方 路 1267 号 陆家嘴金 融服务 广场 二期 11 层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21) 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西湖区 古荡街道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 西路 1 号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http://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22) 北京展恒基 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安苑路 15 号邮电 新闻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安苑路 15 号邮电 新闻大厦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0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23) 上海利得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宝山区 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http://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24) 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八号 国金中心 二期 53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世纪大 道 8 号上海国 金 中心办公楼 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25) 北京创金启 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 西城区民 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http://www.5irich.com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26)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http://www.w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27) 深圳腾元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华富街 道深南中 路 4026 号 田面城 市大 厦 18 层 b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华富街 道深南中 路 4026 号 田面城 市大 厦 18 层 b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http://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28) 北京恒天明 泽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北路甲 19 号嘉盛中 心 30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 经济技术 开发区宏 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陈霞 电话 15249236571 传真 010-59313586 网址 http://www.cht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1 (29) 济安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7 号 北京财富 中心 A 座 4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网址 http://www.jian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30) 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 区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网址 http://www.66zichan.com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31) 上海汇付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 南路 100 号金外滩 国际广场 1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32)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http://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33) 大泰金石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 区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奥体 中心现代 五项 馆 2105 室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 区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奥体 中心现代 五项 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34) 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珠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http://www.yingmi.cn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35)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宣武门 外大街甲 1 号环球 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2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 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http://www.jnlc.com 客服电话 010-59336512 (36) 中民财富基 金销售( 上海)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老太平 弄 88 号 A 、B 单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网址 http://www.cmiwm.com/ 客服电话 400-876-5716 (37) 上海华夏财 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厦 B 座 8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 区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38)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 新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南京西 路 768 号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http://www.gtj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39)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 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内大 街 188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65183880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40)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十六层至二十六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客服电话 95536 (41)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3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42)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天河区 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 5 楼、18 楼、19 楼、 36 楼、38 楼、39 楼、41 楼、42 楼、43 楼和 44 楼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 市黄埔区 中新广州 知识城腾 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 http://www.gf.com.cn 客服电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地 营 业网点 (43)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 区亮马桥 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桥 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 场(二期 )北 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44)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2-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83574807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45)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淮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 路 689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http://www.htsec.com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 营业网点咨 询电话 (46)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 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长乐路 989 号世 纪商贸广 场 45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4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33388214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47)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48)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江东中 路 2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江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圳)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客服电话 95597 (49)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 青岛市崂山 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 融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 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 融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 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网址 http://www.zxwt.com.cn 客服电话 95548 (50) 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与福中路 交界处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03 、05、11 、12 、13 、15、16 、18 、19、20 、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 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与福中路 交界处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胡芷境 电话 0755-88320851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51) 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http://www.cgws.com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5 (52)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 150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刘晨、李芳 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网址 http://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53) 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新 城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 融中 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 融中心主 塔 19 层、20 层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 融中心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http://www.gzs.com.cn 客服电话 (020)961303 (54) 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 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路 358 号大 成 国际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市文艺 路 233 号 宏源大厦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琦 联系人 王怀春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网址 http://www.swhysc.com/index.jsp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55)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 市市中区 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 86 号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 市市中区 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http://www.zts.com.cn/ 客服电话 95538 (56)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 区福华一 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福华一 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9、16-20 楼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福华一 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 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电话 95358 (57) 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建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6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客服电话 400 910 1166 (58) 联讯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 市惠城区 江北东江 三路 55 号广播电 视新 闻中心西面 一层 大堂和三、 四层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 市惠城区 江北东江 三路 55 号广播电 视新 闻中心西面 一层 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网址 http://www.lxsec.com 客服电话 95564 (59) 宏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人民 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注册地址 成都市锦江 区人民南 路二段十 八号川信 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http://www.hx818.com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60)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 市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 市江汉区 新华路特 8 号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 市江汉区 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网址 http://www.cjsc.com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61)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天津经济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 区宾水西 道 8 号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http://www.bhzq.com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62) 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苏州工业园 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 工业园区 星阳街 5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 工业园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客服电话 95330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7 (63)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 95321 (64)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四川 中路 213 号久事商 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 中路 336 号华旭国 际大厦 6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网址 http://www.shzq.com 客服电话 (021)962518 、 4008918918 (65)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 中心区金 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 —8 (66)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注册地址 广东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客服电话 95328 (67) 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郑州市郑东 新区商务 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 市郑东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州 市郑东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李 昐昐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http://www.ccnew.com 客服电话 95377 (68)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 区东直门 南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直门 南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厦 9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直门 南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静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8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 网址 http://www.guodu.com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69) 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江苏省常州 市延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 层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 市延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70) 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海南省海口 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 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 海口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厦 4 楼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 路36号 证券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http://www.jyzq.cn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71) 西部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陕西省西安 市东新街 232 号信 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 市新城区 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 市新城区 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 (029)87416168 传真 (029)87406710 网址 http://www.west95582.com 客服电话 95582 (72) 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 市城关区 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财富中 心 21 楼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 市城关区 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财富中 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范坤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网址 http://www.hlzq.com 客服电话 95368 (73) 国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呼和浩特市 新城区锡 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呼和浩特市 新城区锡 林南路 18 路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 区呼和浩 特市武川 县腾飞大 道 1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董晶姗 电话 (010)83991737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http://www.grzq.com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74)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青羊区 东城根上 街 95 号成 证大厦 16 楼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青羊区 东城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 鹏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9 电话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10 (75) 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门 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 保寿险大 厦 18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http://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 400-898-4999 (76) 天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 市武昌区 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 市东湖新 技术开发 区关东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岑妹妹 电话 027-87617017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http://www.tfzq.com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77) 北京新浪仓 石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北四环 西路 58 号 理想国际 大厦 906 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北四环 西路 58 号 理想国际 大厦 906 室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62676405 传真 010-62676582 网址 http://www.xincai.com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78) 上海万得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 )浦东新 区福山路 33 号 9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网址 https://www.520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79) 凤凰金信( 银川)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宁夏银川市 金凤区阅 海湾中心 商务区万 寿路 142 号 14 层办公房 注册地址 宁夏银川市 金凤区阅 海湾中央 商务区万 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 房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话 400-810-55919 (80) 北京肯特瑞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中关村 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中关村 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40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http://fund.jd.com 客服电话 010-89188462 (二)登记 机构 (三)出具 法律意见 书的律师 事务所 (四)审计 基金财产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联系人 刘玉生 电话 (010 )58598907 传真 (010 )66213961 名称 上海源泰 律 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 南路 256 号华夏银 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 )51150298-827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 范佳 斐 名称 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 薛竞 、 张勇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41 六、基金的募集 ( 一 ) 基金 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 集申请已 经中国证 监会 2016 年 7 月 19 日 证监许可[2016]1632 号文 注 册 。 ( 二 ) 基金 类型和存 续期间 1、基金的类 别: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基金的运 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 务, 但投资人 可在本基金 上市交易 后通过深 圳证 券交易所转 让基金份 额; 封闭期届 满后, 本基金 转换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并更 名为嘉实 惠泽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投资人可 在基 金的开放日 办理申购 和赎回业 务。 本基金的封闭期 是指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包 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至 18 个月(含第 18 个月)后 对应日( 遇非工作 日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 日)的期 间,如该 日不存在 对应日期的 ,则延后 至下一工 作日。 3、基金存续 期限:不 定期 ( 三 ) 基金 份额的募 集期限、 募集方式 及场所、 募集 对象、募集 目标 1 、募集期限 :2016 年9月5 日至2016年9 月23日。 2、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 场内和场 外两种方 式发售。 场 外将通过 基 金销售机构 ( 包括基金 管理人的 直 销柜台及其 他销售机 构, 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 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 公开发 售。 场内将通 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内 具有 基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经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和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认 可的会员 单位发售 。 通过场外认 购的基金 份额登记 在登记结 算系统基 金份 额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 账户下; 通过 场内认购的 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 券登记系 统基金份 额持 有人深圳证 券账户下 。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 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4、募集规模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42 本基金的募 集份额总 额应不少 于 2 亿份 ,募集金 额总 额应不少于2 亿元人 民币。 (四)基金 的初始面 值 、认购 费用 、认 购价格及 计算 公式 1、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 初始面值发 售。 2、认购费用 募集期内投 资人可多 次认购本 基金,认 购费用按 每笔 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 (1)本基金 场外认购 采用金额 认购的方 式,认 购费 率如下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本基金 场内认购 采用份额 认购方法 ,本基 金的 场内认购费 率由销售 机构参照 场外 认购费率执 行。 基金认 购费用不 列入基 金财产, 主 要 用于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 项费用。 3、基金认购 份额的计 算 (1)场外认 购份额的 计算 1)认购费用 适用比例 费率时, 认购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1+认 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 购金额- 净认购金 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 额+认购 期间的利 息)/基 金份 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 为固定金 额时,认 购份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用= 固 定认购费 用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固定认 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 额+认购 期间的利 息)/基 金份 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 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 入方法, 保 留至小数 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 基 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资产所 有。 例:某投资 人投资 50,000.00 元场外 认购本基 金,认 购费率为 1.2%, 假定募集 期产生 的利息为 10.50 元, 则可认购 基金份额 的份额为 : 净认购金额=50,000.00/ (1 +1.2%)=49,407.11 元 认购费用=50,000.00-49,407.11=592.89 元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43 认购份额= (49,407.11 +10.50 )/1.00=49,417.61 份 即: 该投资人投 资 50,000.00 元认 购本基金, 募 集期 产生的利息 为 10.50 元, 如果选择 场外认购, 可得 49,417.61 份 基金份额 。 (2)场内认 购金额和 利息折算 份额的计 算 本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为人民币1.00 元, 挂牌价 格为 人民币 1.00 元/份。 1)认购费用 适用比例 费率时, 认购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净认购金额= 挂牌价格 × 认购份 额 认购费用= 挂 牌价格 × 认购份额 ×认购费 率 认购金额= 净 认购金额+认购费 用 利息折算的 份额=认购 期间的利 息/挂牌 价格 认购份额总 额=认购 份额+利 息折算的 份额 2)认购费用 为固定金 额时,认 购份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净认购金额= 挂牌价格 × 认购份 额 认购金额= 净 认购金额+认购费 用 利息折算的 份额=认购 期间的利 息/挂牌 价格 认购份额总 额=认购 份额+利 息折算的 份额 场内认购份 额及 利息 折算的份 额采用截 位法保留 至整 数位,余额 计入基金 资产。 例: 某投资人 场内认购 本基金 50,000 份 , 认购费 率 为 1.2%, 假定 募集期 产生的利 息为 10.50 元,则 认购金 额和利息 折算份额 为: 净认购金额 = 1.00×50 ,000=50, 000.00 元 认购费用=1. 00×50,0 00.00×1.2%=600.00 元 认购金额=50,000.00+600.00=50,600.00 元 利息折算的 份额=10.50/1.00=10 份 认购份额总 额=50,000+10=50,010 份 即:投资人 场内认 购 50,000 份 基金份额 ,需缴纳 认 购金额 50,600.00 元, 若募集期 产 生的利息为 10.50 元, 利息折算 的份额截 位保留至 整 数位为 10 份, 其余 0.50 份对应 金额计 入基金财产 ,最后该 投资人实 际的认购 份额为 50,010 份。 ( 五 ) 认购 安排 1、认购时间 安排 投资人认购 本基金份 额的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由基 金管 理人和其他 销售机构 确定, 请参见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44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 其他销售 机构的相 关公 告。 2、投资人认 购本基金 份额应提 交的文件 和办理 的手 续 投 资人 认购本 基金 所应 提交的 文件 和具体 办理 手续 详见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或 基金代销机 构的相关 业务办理 规则。 (六)募集 期利息的 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相应的 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息转 份额的数 量以登记 机构的记 录为准。 (七) 基金募 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 应当存入 专门账户, 在 基金募集结 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 用。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4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 正式生效。 自 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 本 基金管理 人 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 ( 二 ) 基金 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 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形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定 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连 续 60 个 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 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 方案, 如转换 运作方式、 与 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 同等,并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46 八、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有关 规定, 申 请本基金上 市交易。 本基 金上市交 易后,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系统中的 份额可直 接在深圳 证 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登 记在登记 结算系 统中的基金 份额可通 过办理跨 系统转托 管业务将 基金 份额转托管 在证券登 记系统中 后, 再上 市交易。 ( 一 )上市 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 二 )上市 交易的时 间 2018 年 3 月 30 日 ( 三 )上市 交易的规 则 本基金基金 份额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上 市交易需 遵守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规则》 、 《深 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 市规则》 等有关规 定。 (四)上市 交易的停 复牌、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 和终 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 关规定执 行。 (五)上市 交易的费 用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的 费用按照 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 关规 定办理。 (六) 相关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 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 规定 内容进行调 整的, 基金合 同相应予 以修改, 且此 项修 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若深 圳证券交易 所、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增 加 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 功能, 本基 金管理 人可以在履 行适当的 程序后增 加相应功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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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九、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购 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本基金场 外申购和赎 回场所为 基金管理 人的 直销网点及 各场外销 售机构的 基金销售 网点, 场内申 购和赎回场 所为深圳 证券交易 所内具有 相应业务资 格的会员 单位, 具体的 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 金投资者 应当 在 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 供的 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 ( 二 ) 申购 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 封闭期、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在封闭 期间投资 人不能 申购、 赎回或 转换基金 份额, 但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系统下的基 金份额的持 有人可在本 基金上市交 易 后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转让 基金份额。 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 下的基金 份额通过 办理跨系 统转 托管业务将 基金份额 转至场内 后, 通过 深圳证券交 易所转让 基金份额 。 本基金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 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 间,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 介上公 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封闭期 届满并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 (LOF ) 之日起不 超过 30 天 开始办 理 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 基金管理人 自封闭期 届满并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 (LOF ) 之日起不 超过 30 天 开始办 理 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金管 理人应在 申购、 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投资 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 提 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 请 且登记 机构确 认接收 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 三 ) 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48 1、 “未知价 ”原 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 ” 原 则,即申 购 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场外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即 按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 回 ; 5、投资者通过场 外申购、赎 回应使用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的开 放式基 金账户, 通过 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 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 证券账户( 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 户或证券 投资基金 账户 ) ; 6、本基金的 场内 申购、赎回 等业务,按 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 则执行。 若相 关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申购、 赎回业务 等规则有 新的 规定,按新 规定执行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 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上公 告。 ( 四 ) 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必须 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投 资人交付款 项,申购 成立。 投资人赎回 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T +7 日(包括 该 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 赎回时,款 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 处理 。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情况 下, 本基 金登记机 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投资人 向销售机构 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 投 资人向销 售 机构递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本基金 登记机构 确 认申购或 赎回的, 申 购或赎 回生效。T 日提 交的有效 申请, 投资 人 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 申购 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 (无利息 ) 退还给 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 定 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49 到申请。 申购 、 赎回的 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 为 准。 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 况, 投资 者应及 时查询。 4、如未来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对上述内 容另有 规定 ,从其规定 。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本基 金登记机 构可根据 相 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 间 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 理人将于 开始实施 前按照有 关规 定予以公告 。 ( 五 ) 申购 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 的限制 投 资者 通过代 销机 构或 嘉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 首次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 币 1 元, 追加 申购单笔 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1 元; 投资 者通过直销 中心柜台 首次申购 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 币 20,000 元,追加 申购单笔 最低限额 为 人民币 1 元。 但若有代 销机构特 别约定 首次申购单 笔及追加 单笔最低 限额并已 经发布临 时公 告,则以该 等公告为 准。 通 过具 有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且 符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有关 风险 控制要 求的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会员单位 场内申购 基金的, 参照深圳 证券交易 所相 关规定办理 。 对于场内申 购及持有 场内基金 份额的数 量限制, 深圳 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 务规则另 有规定的 ,从其最 新规 定办理。 2、赎回份额 的限制 投资者单笔 赎回不得 少于1 份 (如该 帐户在该 销售机构 托管的基金 余额不足1 份, 则必须 一次性赎回 基金全部 份额) ; 若某 笔赎回将 导致投资 者 在销售机构 托管的基 金余额不 足1份时, 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投 资者在该 销售机构 托管的剩 余基 金份额一次 性全部赎 回。 但若有代 销机 构特别约定 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 并已经发 布临时公 告, 则以该等公 告为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 基金份额 场内赎回 时,参照 深圳 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 办理。 对于场内赎 回及持有 场内基金 份额的数 量限制, 深圳 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 务规则另 有规定的 ,从其最 新规 定办理。 3、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 资人累计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上限 进行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 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具体 规定请参 见相关公 告。 5、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50 ( 六 )申购 和赎回的 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 ,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由投资 者承担,不 列入基 金财产, 主 要 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 记等各项费 用。 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份额 时, 需交纳申 购费用, 费率按申 购金额递 减。 投资 者 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 计算。 (1)场外申 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 份 额采用 前端收费 模式收取 基金申购 费用 。投资者的 申购费 率 见下表: 申购金额M (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 <200 万元 1.0%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个人投资者 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 直销网上 交易系统 申购 本基金业务 实行申购 费率优惠, 其 申购费率不 按申购金 额分档, 统一优惠 为申购金 额的 0.6 %,但中 国银行长 城借记卡 、中国 农业银行借 记卡持卡 人, 申购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优 惠 按照相关公 告规定的 费率执行; 机构投 资者通过本 基金管理 人直销网 上交易系 统申购本 基金 , 其申购费率 不按申购 金额分档, 统一 优惠为申购 金额的 0.6 %。优 惠后费率 如果低 于 0.6% ,则按 0.6 %执行。 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 相关公告规 定的相应 申购费率 低于 0.6% 时 ,按实际 费率收取申 购费。 个 人投资者 于本公司 网上直销系 统通过汇 款方式 申 购本基金 的, 前端申购 费率按照相 关公告规 定的优惠 费率执 行 。 (2)场内申 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 内申购费 率由销售 机构参照 场外申购 费率 执行。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 外赎回费 率不高于1.50% , 随基金 份额持 有期限的增 加而递减 : 对持 有期少 于 30 日 (不含)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所 收取赎回 费用全 额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有 期在 30 日以 上 (含) 且少于 90 日 (不含)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所 收 取赎回费用 总额的 75% 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有期 在 90 日以上 (含)且 少于 180 日 (不含)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收取赎回 费用总额 的 50%计 入基金财 产;对持 续持有 期 180 日以 上(含 )的投资者 所收取赎 回费用总 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 产 ;其余 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 续费。 本基金的场 内赎回费 率 随基金 份额持有 期限的增 加而 递减 , 赎回费用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 具体赎回费 率如下表 所示: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51 场外赎回费 申请份额持 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7 1.50% 7≤ N <30 0.75% 30 ≤ N <365 0.50% 365 ≤ N <730 0.25% 730 ≤ N 0% 场内赎回费 申请份额持 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7 1.50% 7≤N 0.50% 从场内转托 管至场外 的基金份 额, 从场外 赎回时, 其 持有期限从 转托管转 入确认日 开始 计算。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的情 形下, 确 定赎回费用 归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 未计 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 费。 3、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4、 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 计划,定 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 活动 。 5、 办理基金 份额 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应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业 务规则。 若相 关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场内申 购、 赎回业务 规则有新 的规定, 基金合 同相应予 以修改, 并按 照新规定执 行,且此 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七)申购 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 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 算方式:申 购的有效份 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 ,以申请当 日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 算。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申购 份额的计 算方式如 下: 当申购费用 适用比例 费率时, 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申购当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52 当申购费用 为固定金 额时,申 购份数的 计算方法 如下 :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场内申购份 额数保留 到整数位 ,不足 1 份 部分对应 的 申购资金返 还至投资 人资金账 户, 场外申购份 额数 按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2 位 ,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 担。 例 1:某 投资者投 资 100,000 元通过 场外申购 基金份 额 ,其对应 申购费率 为 1.50%,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628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申购份额 计算如下 :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1.50%)=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6280 =60,517.30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通过场 外申购 基 金份额 , 假设 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1.6280 元,则可得 到 60,517.30 份基 金份额 。 例 2:某 投资者投 资 100,000 元通过 场内申购 基金份 额 ,对应费 率为 1.50%,假 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628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1.50%)=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6280 =60,517 份(保留 至整 数位) 实际净申购 金额=60,517 ×1.6280=98,521.68 元 退款金额=100,000 -98,521.68-1477.83 =0.49 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通过场 内申购 基 金份额 , 假设 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1.6280 元,则可得 到 60,517 份基金份 额 ,同时 应得退 款 0.490 元。 2、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赎 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 赎 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 计算 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至小 数点 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具 体计算公式 为: 赎回金额=赎回 基金份 额 份数×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 用 例: 某投资人持 有本基金50,000.00 份场外 基金份额 , 持有5 个月时 决定赎回, 假 设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53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1.2500 元 ,则其获 得的赎 回金 额计算如下 : 赎回金额=50 ,000.00 ×1.2500=62,500.00 元 赎回费用=62 ,500.00 ×0.5%=312.50 元 净赎回金额=62,500.00-312.50=62,187.50 元 即投资人赎 回本基金50,000.00 份场外 基金份额 , 持 有 5 个月, 假 设赎回当 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1.2500 元,则其 获得的净 赎回金额 为 62,187.50 元 。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保留 至小数点 后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T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在 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八)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本基金转为 开放式运 作以后, 发 生下列情 况 之一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的情 况。 3、证券、期货 交 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 5、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或登记机构 的技术保障等异 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 售系统或基 金注册登 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 系统无法 正常 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 中度的 情形 时。 8、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的 措施。 9、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5 、6 、8、9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 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无 利 息) 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54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九)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本基金转为 开放式运 作以后, 发 生下列情 形 之一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的情 况。 3、证券、期货 交 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 接受某笔 或某些赎 回申请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6、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的措 施。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 (第 4、5 项除外)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 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 足额 支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 付, 对于场外 赎回申请, 应 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 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 付 。 若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 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场外申请 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 销。 对于场 内赎回申 请, 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 办理。 在暂 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并公告。 (十)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55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 全部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 基金 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 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 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赎回 份额 ;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 续 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 ,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若 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部 分延 期赎 回并 在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 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10%的前 提下, 如出现 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超过前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3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 申请人 ” )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优 先确认其他 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 回申请人 ”) 赎回申请 的原则, 对当 日的 赎回申请按 照以下原 则办理: 如小 额赎 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 在当日被 全部确认, 则 在仍可接 受赎回申请 的范围内 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按比 例(单个大 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 请 量/ 当日大额赎回 申请总量) 确认,对 大额赎回申 请人未予 确认的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如小 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 申请在当 日不能被 全部确认, 则 按照单个 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 量 占当日小额 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 例, 确认 其当日受理 的赎回申 请量, 对当 日全部未 确认的赎 回 申请 (含小额 赎回申请 人的其余 赎回申 请与大额赎 回申请人 的全部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延 期办理的具 体程序, 按照 本条规定 的延 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的 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公告。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场内 赎回申请 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机 构的有关 业务规则 办 理 。 (3)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发 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在指 定媒介 上 进行公告 。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指定 媒介上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56 刊登公告。 (十一)暂 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3、若暂停时 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信 息披露办法 》自行确 定公告 的 增加 次数 ,但基金管 理人须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最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 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或根据实 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 中 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 届时 可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 告 。 (十二)基 金转换 本基金开放 办理本基 金 与嘉实 中证中期 企业债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LOF )A/C 、 嘉实沪 深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LOF )A 和 嘉实中 证锐联基 本面50 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A 的场外份额之 间的日常 转换业 务。 本基金在嘉 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直销渠 道 ( 仅限于直 销柜台及网 上直销 ) 开放 办理 本基 金与本公司 旗下管理 的以下基 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 嘉 实货币A/B 、 嘉实超短债债 券、 嘉实多 元债券A/B 、嘉实安心货币A/B 、嘉实快线货币A 、嘉 实信用债券A/C 、嘉实纯债债券A/C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A/C 、嘉实债 券、 嘉实稳宏债券A/C 、嘉实稳华纯债 债券、 嘉实成长 收益混合A、嘉 实增长 混合 、 嘉实 稳 健混合 、 嘉实服 务增值行 业混合 、 嘉实 优质企业混合、 嘉实主题混 合、嘉实策 略混合、嘉 实 研究精选混合、 嘉实量化阿 尔法混合、 嘉实回报混 合、 嘉实价 值优势混 合、 嘉实 主题新动 力 混合、 嘉实领 先成长混 合、 嘉实 周期优 选混合、嘉实优 化红利混合 、嘉实研究 阿尔法股票 、 嘉实泰和混合、 嘉实沪深300 指数研究 增强、 嘉实医 疗保健股 票、 嘉实 新兴产业 股票、 嘉 实 新收益混合、 嘉实逆向 策略股 票、 嘉实 企业变革股 票、 嘉实先 进制造股 票、 嘉实 新消费股 票 、 嘉实事件驱 动股票、 嘉实低价 策略股 票、 嘉实环保 低碳股票 、 嘉实腾 讯自选股 大数据策 略 股票、 嘉实智 能汽车股 票、 嘉实 创新成 长混合、 嘉实新趋 势混合 、 嘉实沪 港深精选 股票、 嘉 实文体娱乐 股票A/C 、 嘉实成长 增强混 合、嘉实优势成 长混合、嘉实 研究增强混 合、嘉实农 业产业股票、 嘉实 物流产业股 票A/C 、 嘉实新能源 新材料股 票A/C 、 嘉实沪港深回报 混合、 嘉实丰和灵 活配置混 合、 嘉实前 沿科技 沪港 深股票、 嘉 实中小企 业量化活 力灵活配 置混合、 嘉实价值精 选股票、 嘉实 医药健康 股票 A/C 、 嘉实核心优势股 票、 嘉 实深证基 本面120ETF 联接A 、 嘉实中创400ETF 联接A 、 嘉实中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57 证500ETF 联接A 、 嘉实中 证金融地 产ETF 联接A 、 嘉实 富时中国A50ETF 联接A 、 嘉实金 融精 选股票A/C 、嘉实新添泽 定期开放 混合、 嘉 实新添辉 定期开放混 合 。 1、基金转换 费用 (1)本基金 与 嘉实中 证锐联基 本面50 指 数证券投 资 基金(LOF )A 、嘉实沪深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LOF ) A 、 嘉实中 证中期企业 债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A/C 类场外基金份额之间 互相转换 时, 基金 转换费率 采用 “赎回费 + 申 购费率补 差” 算法, 计算公式如 下: 净转入金额 = B ×C ×(1 -D)/ (1+G ) 转换补差费 用 = [B ×C ×(1 -D)/ (1+G )] ×G 转入份额 = 净转入 金额 / E 其中, B 为转 出的基金 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 日转出 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 值; D 为转出 基金的对 应赎回费 率; G 为对应 的申购补 差费率, 当 转出基金 的申购费 率 ≥ 转入基金 的申购费 率时, 则申购补差 费率G 为零; 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 入基金的 基金份 额净值。 (2)通过直 销(直销 柜台及网 上直销) 办理基 金转 换业务( “前 端转前端 ”的模式 )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 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从0 申购费用基金向非0 申购费 用基 金转换时,每 次按照非0 申购费 用基金申 购费用收 取申 购补差费; 非0 申购费用 基金互转 时, 不收取申购 补差费用 。 通过网上直 销办理转 换业务的, 转 入基金适 用的申购 费率比照该 基金网上 直销相应 优惠 费率执行。 基金转换份 额的计算 方式如下 : 转出基金金 额= 转出 份额×转 出基金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金赎 回费用= 转出基金 金额×转 出基金赎 回费 率 转换费用= 转出基金 赎回费用+ 申购 补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 转出基 金金额- 转换费 用 转入份额= 净转入金 额/ 转入基 金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其中:① 若 转出基金 为0申购 费用基金 ,则申购 补差 费用= 转入 基金申购 费用,即 : 申购补差费 用= ( 转出基 金金额- 转出基金 赎回费 用) × 转入基金申 购费率÷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58 转入基金申 购费率) ② 若转出基 金为非0 申购费用 基金,则 申购补差 费用=0 转出基金有 赎回费用 的, 收取的赎 回费归入 基金财产 的比例不得 低于转出 基金的基 金合 同及招募说 明书的相 关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市场情况调 整基金转换 费率, 调整后 的基 金转换费 率应及时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计划, 针 对以特定 交易方式 (如 网上交易 等) 或在特定时 间段等进 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 活 动期间,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对促销 活动范 围内的投资 者调低基 金转换费 率。 注: 嘉实安心 货币、 嘉 实中证中 期企业债 指数 (LOF ) 、 嘉实信用债 券、 嘉实 新趋势灵 活 配置混合、 嘉 实超短债 、 嘉实多 元收益债 券、 嘉实 周 期优选混合、 嘉实逆向 策略股 票、 嘉实 快线货币基 金 A 、 嘉实货 币、 嘉实 新兴产业 股票、 嘉 实稳华纯债 债 券、 嘉实 债券、 嘉实 纯债 债券有单日 单个基金 账户的累 计申购 ( 转入) 限制 , 嘉实增长混 合、 嘉实服 务增值行 业混合 暂停申购和 转入业务, 具体请参 见嘉实基 金网站刊 载 的相关公告。 定期开放 类基金在 封闭期 内无法转换 。 2、 其他与转 换相关的 事项 (1)基金转换的时间:投资 者需在转出基金和 转入 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 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 。 (2)基金转 换的原则 : ①采用份额 转换原则 ,即基金 转换以份 额申请; ②当日的转 换申请可 以在当日 交易结束 时间前撤 销, 在当日的交 易时间结 束后不得 撤销; ③基金转换 价格以申 请转换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 计算; ④投资者可 在任一同 时销售拟 转出基金 及转入基 金的 销售机构处 办理基金 转换。 基 金转换只能 在同一销 售机构进 行。 转换的 两只基 金必 须都是该销 售机构代 理的同一 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在同 一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处注册 的基 金; ⑤基金管理 人可在不 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 情况 下更改上述 原则, 但应 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公告 。 (3)基金转 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 的申请方 式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59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代销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开 放日的业 务办理 时间提出转 换的申请 。 投资者提交 基金转换 申请时, 账户中必 须有足够 可用 的转出基金 份额余额 。 ②基金转换 申请的确 认 基 金 管理 人应 以在 规定 的基 金业 务 办理 时间 段内 收到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基 金转换的申请日(T 日) ,并在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 日及 之后查询成 交情况。 (4)基金转 换的数额 限制 基金转换时, 投资者通 过 销售机 构 由本基 金转换 到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开放式基 金时, 最低转出份额为1 份基金份额 。 但若有代 销机构特别 约定单 笔转换份 额最低限额 并已经发布 临时公告, 则以该等 公告为准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或调整 上述基金 转换 的有关限制 并及时公 告。 (5)基金转 换的注册 登记 投资者申请 基金转换 成功后,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T +1日为投资者 办理减少 转出基金 份 额、增加转入 基金份额 的权益登 记手续。 一般情况下 ,投资者自T +2 日起 有权赎回 转入部 分的基金份 额。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 对 上述注册 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 整, 并于开始 实施前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 公告。 (6)基金转 换与巨额 赎回 当发生巨额 赎回时 , 本基 金转出与 基金赎回 具有相同 的优先级 ,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情 况, 决定全额 转出或部 分转出, 并且 对于 本基金转出 和基金赎 回, 将采取相 同的 比例确认; 但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部分 转出申请 的 情况下, 对未 确认的转 换申请将 不予顺 延。 (7)拒绝或 暂停基金 转换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①发生下列 情况 之一 时,基金 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 停接 受投资人的 转入申请 : (a )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b) 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 (c )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 资产净值; (d ) 接受某笔或某些 转入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60 (e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 对 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情 形 ; (f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 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 统或基金 注册登记 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 统无 法正常运行 ; (g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 转入 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 额 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 , 或者变相 规避50% 集中 度 的情形时 ; (h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 接受基金 转入申请 的措施 ; (i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②发生下列 情形 之一 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 的转出申 请或者延 缓支付转 出款项: (a )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付转 出款项 ; (b) 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 的 情况 ; (c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d )连续两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 额赎回 ; (e )接受某笔或 某些 转出 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 (f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 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 支付 转出 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 金转 出 申请的措 施 ; (g )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③基金转换 业务的解 释权归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据市 场情况在 不 违背有 关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之前提下 调整上述 转换的收费 方式、 费率水平 、 业务 规则及有关 限制, 但应在 调整生效 前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 代销机构的销 售网点办理 本基金转换 业务时,其相关 具体办理规 定 以各代销机 构的规定 为准。 (十三 )基 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 允许且条 件具备的 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可 受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 证监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61 会 认可 的交易 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 进行份 额转 让的申 请并 由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份 额的过 户登 记。 基金管理人 拟受理基 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根据基金 管理 人公告的业 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 务。 ( 十 四 )基 金的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公益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 司法 机构 依 据生效 司法 文书和 协助执 行通 知 书要 求登 记机 构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 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 按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 收费。 ( 十 五 )基 金的转托 管 1、系统内转 托管 系 统内 转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销售机 构 (网点)之 间或证券 登记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位( 交易 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转 托管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 办理。 处于募集期 内的基金 份额不能 办理系统 内转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 相关规定,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 收取转托 管费。 2、跨系统转 托管 跨 系统 转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登记 结算系 统和 证券 登记系 统 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跨 系统 转托管 的具 体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相 关 规定办理。 处 于募集期 内的基金 份额不能 办理跨系 统 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 相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收取转 托管费。 ( 十 六 )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62 ( 十 七 )基 金的冻结 、解冻 与 质押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 法规允许 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 金份额的 质押 业务或其他 基金业务, 基 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 业务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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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十、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 目标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 定向增发 的证券, 基 金 管理人在严 格控制风 险的前提 下, 通过对定向 增发证券 投资价值 的深入分 析, 力争基 金 资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转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LOF)后, 本基金主要 在对公司股 票投资价值 的长期跟踪和深 入分析的基 础上,挖掘 和把握公司 基本面改 变所带来 的阶段性 投资机会 ,力 争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 定增值。 ( 二 )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等 金融工具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具体包 括: 股票 ( 包含主板 、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上市的股票) , 债券(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公 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可交 换公司债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 据、中小企 业私募债等) 、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 现金、 同业存 单、权证、 股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在封闭期 , 本基金 投资组合 中股票投 资比例为 基金资 产的 0%-100% , 其 中非公开 发行股 票资产占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80% , 在封闭 期内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 指期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保证 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交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转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后本 基金 投资 范围不变, 投资组 合中股票 投资 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 0%-95%, 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以后 , 本基金保留的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股指期货 、权证及 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 资比 例符合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构的 规定。 ( 三 ) 投资 策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从 宏观面、 政策 面、 基本面和 资金面等 四个 角度进行综 合分析, 在控 制风险的 前提下, 合理 确定本基 金在股票 、 债券、 现金等各 类 资产类别的 投资比例, 并根据宏 观经济 形势和市场 时机的变 化适时进 行动态调 整。 2、股票投资 策略 (1)定增参 与策略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64 在本基金的 封闭期, 基金管理 人将主要 采取一级 市场 参与定向增 发策略: 1)精选策略:以 价值投资理 念和方法分 析拟参与定 增项目的内在价 值。首先, 采用竞 争优势和价 值链分析 方法, 对企业 所在的产 业结构与 发展、 企业的竞 争策略和 措施、 募投项 目的质量、 募投 项目是否 与公司发 展具有协 同效应等 进行深入调 研; 其次, 用财务 和运营等 相关数据如投资 回报率(ROIC ) 、税息折 旧及摊销前 利润(EBITDA ) 等表征主营 业务健康状 况的系列指 标进行企 业盈利能 力和发展 前景的评 估。 2)成本策略:在 价值精选的 基础上,严 格执行成本 控制和安全边际 法则。通过 内在价 值比较和市 场相对价 值比较确 定安全边 际。 对于内在 价值相较于 市场相对 价值具有 一定的差 距时,相应 地,本基 金在参与 此定增项 目时将要 求较 高的折价比 例。 3)价值跟踪策略 :基金管理 人将密切跟 踪投资项目 的基本面情况, 动态评估企 业投资 价值,及时 调整未来 售出时的 目标价。 4) 售出策略: 对于解除 锁定的 增发股份, 基金管理 人 将基于市场 环境、 公司 估值水平\ 同类行业估 值水平、 公 司近期的 经营管理 状况等作 出 是否售出的 判断。 项目 退出策略 更注重 本金和盈利 的安全。 基于以上定 向增发策 略, 结合当 前政策的 变化, 基金 管理人采取 相对灵活 的参与方 法获 取超额收益 。 (2)行业配 置与个股 选择 策略 本基金转型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 主要 采用 积 极的行业配 置与个股 选择的投 资 策略。 在行业配置方面,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以下五个方面 因 素,进行股票资产在各行业间的 配置: 1) 行业潜在空间:判断行业未来发展规模是 否巨大 。本基金将重点配置具有巨大潜 在增长空间 的行业。 2) 行业竞争结构:判断行业竞争格局是否清 晰,投 资回报率是否稳定。由于各细分 行业内部的 竞争格局 不同, 行业 利润率存 在较大差 异。 本基金将 重 点投资行 业进入壁 垒较高、 利润率稳定 或保持增 长的行业 股票。 3) 行业增长的节奏:判断行业爆发时点以及 成长可 持续性。行业增长节奏的不同以 及成长的持 续性将影 响整个投 资收益。 对 基金投资 而 言, 选择成长 持续性时 间长以及 在提前 介入在行业 高速增长 的前期可 以获取较 好的投资 收益 。 4) 潜在的风险:识别行业发展的不确定性; 本基金 将重点选择行业发展趋势良好稳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65 定,潜在风 险低的行 业。 5) 标的的 可达性: 判断优秀 的行业是 否存在可 供投 资的优质的 上市公司 。 在个股选择 层面, 本基 金将采取 “自下而 上” 的方 式 , 依靠定量与 定性相结 合的方法 进 行个股精选。 基 金经理将 结合定量 指标以及 定性指标 的基本结论 选择具有 竞争优势 且估值具 有吸引力的股票 ,组建并动 态调整本基 金股票库。 基 金经理将按照本 基金的投资 决策程序, 审慎精选, 权衡 风险收益 特征后, 根据 市场波动 情况 构建股票组 合并进行 动态调整。 定 量的 方法主要基于考 核其量化指 标,包括: 市净率(P/B ) 、市盈率(P/E) 、动态市盈 率(PEG)、 主营业务收 入增长率 、 净 利润增长 率等 , 并强调 绝对 估值 (DCF ,DDM ,NAV 等 ) 与相 对估值 (P/B、P/E、P/CF 、PEG 、EV/EBITDA 等)的结合 。 定性指标主要包括 考核指标 战 略定位、 公司经营团 队能力、 治理 结构完善 程度、 研发效 率及 研发转换率、 核 心技术或 商业模式 等多 重指标。 基金 通过一系 列的定性 指标来判 断公司的 核 心价值与成 长能力, 选 择具有良 好经营 状况的上市 公司股票 。3、债券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 券投资方 面, 通过深 入分析宏 观经济数 据 、 货币政策和 利率变化 趋势以及 不 同类属的收 益率水平、 流 动性和信 用风险等 因素, 以 久期控制和 结构分布 策略为主, 以 收益 率曲线策略 、利差策 略等为辅 ,构造能 够提供稳 定收 益的债券和 货币市场 工具组合 。 4、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 过对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进行 信用评级 控制 , 通过对投资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比例限 制, 严格控 制风险, 对 投资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而 引起组合 整体的利 率风险敞 口和信用风 险敞口变 化进行风 险评估, 并充 分考虑单 只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对基金资 产流动性 造成的影响 ,通过信 用研究和 流动性管 理后,决 定投 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审慎 原则,制定严格 的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和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险 处置预 案, 以防 范信用风险 、 流动性 风险等各 种风险 。 5、衍生品投 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 生品投资 将严格遵 守证监会 及相关法 律法 规的约束, 合 理利用股 指期货、 权 证等衍生工 具, 利用数量 方法发掘 可能的套 利机会。 投资原则为 有利于基 金资产增 值, 控制 下跌风险, 实现保值 和锁定收 益。 (1)权证投 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 金辅助性 投资工具。 在进行权 证投资时, 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对 权证标的 证券 基本面的研 究, 并结合权 证定价模 型寻求其 合理估值 水平, 根据权证 的高杠杆 性、 有限损失 性、灵活性等特 性,通过限 量投资、趋 势投资、优 化 组合、获利等投 资策略进行 权证投资。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66 基金管理人 将充分考 虑权证资 产的收益 性、 流动性及 风险性特征, 通 过资产配 置、 品种与类 属选择,谨 慎进行投 资,追求 较稳定的 当期收益 。 (2)股指期 货投资 本基金参与 股指期货 投资将根 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 以 套期保值为 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 在 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本着谨 慎原则,参 与股指期货 的 投资,以管理投 资组合的系 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 风险收益 特性。 套期保 值将主要 采用流动 性好、 交易活跃 的期货合 约。 本基金在 进行股指期 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 证券市场 和期货市 场 运行趋势的 研究, 并结 合股指期 货的定 价模型寻求 其合理的 估值水平 。


基金管理人 针对股指 期货交易 制订严格 的授权管 理制 度和投资决 策流程, 确保 研究分析 、 投资决策 、 交易执行 及风险控 制各环节 的独立运 作, 并明确相关 岗位职责 。 6、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通 过宏观经 济、 提前偿 还率、 资产 池结构及 资产池资产 所在行业 景气变化 等因 素的研究, 预测 资产池未 来现金流 变化; 研究标 的证 券发行条款, 预 测提前偿 还率变化 对标 的证券的久 期与收益 率的影响, 同时密切 关注流动 性 对标的证券 收益率的 影响。 综合 运用久 期管理、 收 益率曲线 、 个券 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 易机会等 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 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 究和流动 性管理, 选 择风险调 整后的收 益 高的品种进 行投资, 以 期获得长 期稳定 收益。 7、风险管理 策略 本 基金将借 鉴国外风 险管理的 成功经验 如 Barra 多因 子模型、 风险 预算模型 等, 并结合 公司现有的 风险管理 流程, 在各个 投资环节 中来识别 、 度量和控制投 资风险, 并通 过调整投 资组合的风 险结构, 来优化基 金的风险 收益匹配 。 具体而言, 在 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 的风险控 制上, 由投 资决策委员 会及宏观 策略研究 小组 进行监控; 在个 股投资的 风险控制 上, 本基金将 严格 遵守公司的 内部规章 制度, 控制单 一个 股投资风险 。 8. 投资决策 依据和决 策程序


(1)投资决 策依据


?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 投资将严 格遵守国 家 有关法律、 法 规和基 金的有关规 定。


? 宏观经济和 上市公司 的基本面 数据。


? 投资对象的 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 险的匹配 关系。 本基金 将在承受适 度风险的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67 范围内,选 择预期收 益大于预 期风险的 品种进行 投资 。


(2)投资决 策程序


? 公司研究部 通过内部 独立研究, 并借鉴其 他研究机 构 的研究成果, 形成宏 观、政策、投资策略、行业和上市公司 等分析报告, 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 理提供决策 依据。


? 投资决策委 员会定期 和不定期 召开会议, 根 据本基金 投资目标和 对市场的 判断决定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 并批准基金经 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 大投资决定 。


? 在既定的投 资目标与 原则下, 根据 分析师基 本面研究 成果以及定 量投资模 型,由基金 经理选择 符合投资 策略的品 种进行投 资。


? 独立的交易 执行: 本基金 管理人通 过严格的 交易制度 和实时的一 线监控功 能,保证基 金经理的 投资指令 在合法、 合规的前 提下 得到高效地 执行。


? 动态的组合 管理: 基金 经理将跟 踪证券市 场和上市 公 司的发展变 化, 结合 本基金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 和流动性的评 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 态的调整, 使之不断 得到优化 。 风险管理部 根据市场 变化对本 基金投资 组合进行 风险 评估与监控, 并 授权风险 控制小组 进行日常跟 踪,出具 风险分析 报 告。监 察稽核部 对本 基金投资过 程进行日 常监督。 ( 四 ) 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在封闭期 ,本基金 投资组 合中股票 投资比例 为 基金资产的 0%-100% ,其中非 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占 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 ; 转成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后,本基 金投资组合 中股票投 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 的 0%-95% ; (2)转成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 )后,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 等 ; 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 不受上 述 5%比 例限制 ; 在封 闭期内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 股指期 货 合约 需缴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 。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 超 过 该证 券 的 10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68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 本 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 )封闭期内 ,本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0% ; 转成上市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本基金 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15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回购 最长期 限为 1 年 ,到期后 不得展期 ; (16 )本基 金若参与 股指期货 交易,应 当符合下 列投 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 约价值 ,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②转成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本基 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 在封闭期,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期货 合约价 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0% ; 其中 ,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式回 购)等; ③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 市值 的 20%。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69 本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 照中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要求 的内 容、 格式与时限 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 卖出期货 合约情况 、交易目 的及对应 的证 券资产情况 等; ④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 出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金合 同》关于 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 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17 ) 本基金 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 其市值 不 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封 闭期内,本 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到期日 不得 超过封闭期 结束之日 ; (18 ) 转成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 (19 )转成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 符合本款 所规定比 例限 制的, 本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0 )转成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21 )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第(2)、( 12) 、 (19)、( 20) 项外, 因证 券、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 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70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依照 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 遵 循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 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 照市 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 关交易必 须事 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 3、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对基 金合同所述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组合 限制、禁止 行为等 作出强制性 调整的, 本 基金应当 按照法律 法规或监 管 部门的规定 执行;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修改或调 整涉及本 基金的投 资比例、 投资限制、 组 合限制、 禁止 行为等, 且该等调 整或修 改属于非强 制性的, 则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后, 可按 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调 整或修改后 的规定执 行, 而无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审议决定, 但 基金管理 人在执行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 门调整或 修改后的 规定前, 应向 投资者履 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向 监管机关 报告或备 案。 ( 五 ) 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50%+ 中债综合指 数收益率*50% 。 沪深300 指 数是上海 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 所共 同推出的沪 深两市指 数, 该指数编 制合理、 透明 , 有一定 的市场覆 盖、 抗操 纵性强, 并 且有较高的 知名度和 市场影响 力。 中 债 综合指数由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编制, 样 本债券涵盖 的范围全 面, 具有广 泛的市 场代表性, 能 够较好的 反映中国 债券市场 总体价格 水 平和变动趋 势。 综合考 虑到本基 金大类 资产的配置 情况和指 数的代表 性, 本基金选 择沪深 300 指数和中 债 综合指 数的平均 加权作为 本基金的 投 资业绩比 较基准。 如果相关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 者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 本基 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 ,而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六 ) 风险 收益特征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71 本基金是混 合型基金, 其 预期收益 及风险水 平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债 券型基金, 低 于股 票型基金, 属于中高 预期风险 、中高预 期收益的 基金 品种。 (七)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相关权 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2、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相关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3、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4、不通过关联交 易为自身、 雇员、授权 代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 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基金 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 ( 九) 基金投资 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 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复 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 告 等内容, 保证 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 报告期末” ) ,本报 告所列 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83,460,302.70 38.52 其中:股票


283,460,302.70 38.5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72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 付金合计


166,502,680.38 22.63 8


其他资产


285,903,851.80 38.85 9


合计


735,866,834.8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7,916,247.92 21.97 D


电力、热力 、燃气 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71,559.85 0.0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 邮政业


26,457,083.00 3.68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 务业


4,490,889.30 0.62 J


金融业


55,498,333.00 7.72 K


房地产业


15,492,230.15 2.16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23,533,959.48 3.27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 务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83,460,302.70 39.43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300195


长荣股份


3,336,344 35,774,114.86 4.98 2


600660


福耀玻璃


974,600 25,056,966.00 3.49 3


601336


新华保险


374,400 16,054,272.00 2.23 4


000932


华菱钢铁


1,722,000 14,637,000.00 2.04 5


600036


招商银行


531,900 14,063,436.00 1.9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73 6


600282


南钢股份


3,173,000 14,024,660.00 1.95 7


002468


申通快递


813,600 13,953,240.00 1.94 8


600782


新钢股份


2,450,300 13,672,674.00 1.90 9


600885


宏发股份


436,430 13,057,985.60 1.82 10


603569


长久物流


812,416 11,601,300.48 1.6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债券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债券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 贵金属 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贵金 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 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报告期内, 本基金未 参与股指 期货交易 。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报告期内, 本基金未 参与国债 期货交易 。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 体本期是否出 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的情形。 (1 )2018 年 5 月 4 日, 中国银 行保险监 督管理委 员 会发布行政 处罚信息 公开表( 银监 罚决字〔2018 〕1 号) ,对招 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内 控管理严重违反 审慎经营规 则,违规批 量转让以 个 人为借款 主体的不 良贷款等 违规事实 ,于2018 年2 月12 日 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 罚款 6570 万 元,没收 违法所 得 3.024 万 元,罚 没合 计 6573.024 万元。 本基金投资 于 “招商银 行 (600036 ) ” 的 决策程序 说 明: 基于对招 商银行基 本面研究 以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74 及二级市场 的判断, 本 基金投资 于 “招商 银行” 股 票 的决策流程, 符合公司 投资管理 制度的 相关规定。 (2 ) 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证券 中, 其他九 名 证券发行主 体无被监 管部门立 案调 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 (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中, 没有超出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 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58,323.67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285,546,686.8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167.10 5


应收申购款


999.3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11,009.01 8


其他


- 9


合计


285,903,851.8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 券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 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


说明


1


300195


长荣股份 30,170,677.60 4.20 非公开发行 流通 受限


注: 基金可作 为特定投 资者, 认 购由中国 证监会 《 上 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 的 非公开发行 股份,所 认购的股 份自发行 结束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得 转让。 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 定》及《 深圳/上 海证 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 则》 ,本基 金持有 的上 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 份,自股 份解除限 售之日起 12 个月内, 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 减持的 数量 不得超过其 持有该次 非公开发 行股份数 量的 50%;采 取集中 竞价交易 方式的, 在任意连 续 90 日内,减持 股份的总 数不得超 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 1% ; 采取 大宗交易 方式的, 在 任意连 续 90 日内, 减持 股份的总 数不得超 过公司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75 股份总数的 2% 。


十 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1. 本报告期基 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 及其与同 期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 2016 年9 月29 日) 起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0.25% 0.07% 0.52% 0.38% -0.77% -0.31% 2017 年 4.15% 0.27% 10.62% 0.32% -6.47% -0.05% 2018 年 上半年 -4.25% 0.43% -4.68% 0.57% 0.43% -0.14%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基金累计净 值增长率变 动及其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


图: 嘉实惠 泽混合(LOF )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增 长率 与 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的 历史走势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76 对比图 (2016 年 9 月 29 日至 2018 年6 月30 日) 注: 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的约 定, 本基金自 基金 合同生效日 起 6 个月 内为建仓 期, 建仓 期结束时本 基金的各 项投资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十三 (二) 投资范围 和 (四 ) 投资 限制) 的 有关约定。


十 二、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款以及其 他投 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 ( 二 )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 三 ) 基金 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 范性文件 为本基金 开立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 、 期 货账 户 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 户。 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 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 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相 独立。 ( 四 ) 基金 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 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 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77 十 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 估值 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 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 二 )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 证、 债券 和银行存 款本息、 应 收款项、 股指 期货、 其 它投资等 资 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 生影 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让 的固定收 益品种 (本 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 采 用估值 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 品种对应 的估值净 价估 值, 具体估值机 构由基金 管理人与 托管 人另行协商 约定。 (3)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可转 换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估 值; 如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78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应区分如下 情况 处 理: (1)对银行间市 场上不含权 的固定收益 品种,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 价。 (2)对银行间市 场上含权的 固定收益品 种,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 净价或推 荐估值净 价。 对于含 投资人回 售 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 回 售登记期 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 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 应的 价格进行估 值。 (3)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 券,在发行 利率与 二级市场利 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 率 没有发生大 的变动的 情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 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 进行估值, 估 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 ,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6、 中小企业私募 债,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7、持有的银 行定期存 款或通知 存款以本 金列示 ,按 相应利率逐 日计提利 息。 8、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 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 , 并担任 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 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79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 五 位四 舍五 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对外公 布。 ( 五 ) 估值 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 及时性。 当 基 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 过程 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 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 按 下述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错 、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 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80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 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通知基金托 管人, 并同 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5、特殊情况 的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按基金合 同约定 的估 值方法 第8 项 进行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或 由于证券交 易所 、期货 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等,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减轻 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 六 ) 暂停 估值的情 形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81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 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 七 ) 基金 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 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82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 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 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 二 )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封闭期内 , 本 基金的收益 分配每年 不得少于 一 次,且年度收益 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基金 年度可供分配 利润的 90% 。 本基金转换 为嘉实惠泽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后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 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次基 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 低于 收益分配基 准日可供 分配利润的 25% ; 若《基金合 同》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 配; 2、 封闭期内 , 本基金 的收益分 配方式为 现金分红 ; 本 基金转为嘉 实惠泽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后, 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的 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方式为现 金分红或红 利再投资, 登记在证 券登记系 统的基金 份额收益 分配 方式为现金 分红; 3、 基金 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 即基 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 四 ) 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 五 ) 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 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83 ( 六 ) 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 续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 计算方法, 依照《业 务规则》 执行。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8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诉讼或 仲裁费;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期货 交易费用 ; 7、基金的银行 汇划费 用; 8、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 9、 账户开户 费用、账 户维护费 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 提 ,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双 方核对后 , 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 或不可 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 支付 的 , 顺延至 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 提 ,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双 方核对后, 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遇法定 节假日、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85 休息日 或不 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 ,顺延至 最近 可支付日支 付 。 上述“ (一 )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3-10 项 费用 ”,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86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金 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 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87 十 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 二 ) 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 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 三 ) 本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 四 ) 本基金公 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 五 ) 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I)基金招 募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说 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 律文件。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88 2、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金投资 、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 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 册后, 基金 管理人在 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 介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II )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介和网 站上。 (III) 《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登 载 《基金合同 》 生效公告。 (IV )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告 书 基 金份 额获准 在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告 书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V)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1)封闭期 内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上 市交易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 基金上市交 易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个交 易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 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 (2)转化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89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 (VI )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VII)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 金半 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和网 站上。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 式。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 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 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 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 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IIX)临时 报告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90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 业务、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或仲裁 ;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 、 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 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91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 办理;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27 、 中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 事项。 (IX )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介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X)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 , 应 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机构 备案,并 予以公告 。 (XI ) 投资 资产支持 证券的信 息 本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 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 支持 证券总额、 资 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 和 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 明细。 基 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 支持 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 金净 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 细。 (XII)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露 股 指期货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 情 况、 风险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股 指期货 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 投资 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显著位 置披 露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 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对基金总 体 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 基 金管理人 应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名称、 数 量、 期 限、 收 益率等信 息, 并 在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告 、 年度 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 招 募说明书( 更新)等 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 投资情况。 ( 六 ) 信息 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 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92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 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 信 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 介披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 于指定媒 介 披露信息, 并 且 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 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 后,应当分 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 八 ) 暂停 或延迟信 息披露的 情形 当出现下述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暂停 或延迟披露 基金信息 :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 3、法律法规 规定、中 国证监会 或《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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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因受各 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 起的波动, 将 对本基金资 产产生潜 在风险, 主 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 政策、 产业政 策等国家 政策的变 化对 证券市场产 生一定的 影响, 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 ,影响基 金收益而 产生风险 。 2、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 国民经济 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 行具有周 期 性的特点。 宏 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 对 证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 产生影响 ,从而产 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波动会 导致股票 市场及债 券市场的 价格 和收益率的 变动, 同时直 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 水平。基 金投资于 货币市场 工具 ,收益水平 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 影响。 4、购买力风 险 本基金投资 的目的是 使基金资 产保值增 值, 如果发 生 通货膨胀, 基 金投资于 证券所获 得 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 ,从而影 响基金资 产的 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影响, 如市场、 技 术 、 竞 争、 管理 、 财务等 都会导致 公 司盈利发生 变化,从 而导致基 金投资收 益变化。 (二)信用 风险 指基金在交 易过程发 生交收违 约, 或者基 金所投资 其 他基金份额 所投资的 债券违约, 导 致基金资产 损失。 (三)流动 性风险 本基金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 )后 ,基金规模 将随着基金投资 者对基金份 额的申 购和赎回而 不断波动。 基 金投资者 的连续大 量赎回可 能使基金资 产难以按 照预先期 望的价格 变现, 而导致 基金的投 资组合流 动性不足; 或者投资 组合持有的 证券由于 外部环境 影响或基 本面发生重 大变化而 导致流动 性降低, 造成基金 资产 变现的损失 ,从而产 生流动性 风险。 1、本基金的 申购、赎 回安排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封闭 期间投资 人不能申 购、 赎回 或转换基金 份额, 但登记 在证券登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94 记系统下的 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 可在本基 金上市交 易后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转让基金 份额。 登 记在登记结 算系统下 的基金份 额通过办 理跨系统 转托 管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 至场内后, 通 过深 圳证券交易 所转让基 金份额。 本基金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 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 间,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公 告。2、 拟投 资市场、行 业及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评估 (1)投资市 场的流动 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 债 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 、 银行存款、 现 金、 同业存 单、 权 证、 股指期货 等。 上述 资产均存 在规范的 交易场所 , 运作时间长, 市场透明 度较高, 运作方 式规范, 历史流 动性状况 良好, 正常情 况下能够 及时 满足基金变 现需求, 保证 基金按时 应对 赎回要求。 极 端市场情 况下, 上 述资产可 能出现流 动 性不足, 导致 基金资产 无法变现 , 从而 影响投资者 按时收到 赎回款项。 根 据过往经 验统计, 绝大部分时 间上述资 产流动性 充裕, 流 动性风险可控, 当遇到极端 市场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 会按照基金合同 及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及时启动流 动性风险 应对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合 法权益。 (2)投资行 业的流动 性风险 股票投资方 面, 本基金 将综合考 虑以下五 个方面因 素, 进行股票资 产在各行 业间的配 置: 1 )行业潜在空间 :判断行业 未来发展规 模是否巨大 。本基金将重点 配置具有巨 大潜在增长 空间的行业。2 ) 行业竞争结 构:判断行 业竞争格局 是否清晰,投资 回报率是否 稳定。由于 各细分行业 内部的竞 争格局不 同, 行业利 润率存在 较 大差异。 本基 金将重点 投资行业 进入壁 垒较高、利润率 稳定或保持 增长的行业 股票。3)行 业增长的节奏: 判断行业爆 发时点以及 成长可持续 性。 行业增 长节奏的 不同以及 成长的持 续 性将影响整 个投资收 益。 对基金 投资而 言, 选择成长持 续性时间 长以及在 提前介入 在行业高 速增长的前 期可以获 取较好的 投资收益 。 4 )潜在的风险: 识别行业发 展的不确定 性;本基金 将重点选择行业 发展趋势良 好稳定,潜 在风险低的 行业。 5) 标 的的可达 性: 判断优 秀的行业 是否存在可 供投资的 优质的上 市公司 。 债券投资方 面, 本基金在 债券投资 方面, 通过深 入分 析宏观经济 数据、 货币政 策和利率 变化趋势以 及不同类 属的收益 率水平、 流 动性和信 用 风险等因素, 以久期控 制和结构 分布策 略为主, 以 收益 率曲线策 略、 利差策略 等为辅, 构造 能够提供稳 定收益的 债券和货 币市场工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95 具组合。 因此本基金 在投资运 作过程中 的行业配 置较为灵 活, 在综合考虑 宏观因素 及行业基 本面 的前提下进 行配置, 不以 投资于某 单一行业 为投资目 标, 行业分散度 较高, 受到单 一行业流 动性风险的 影响较小 。 (3)投资资 产的流动 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 流动性较 低资产的 投资进行 了严格的 限制 , 以降低基金 的流动性 风险: 本基 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15% 。 本基金绝大部分 基金资产投 资于7个工作 日可变现资 产,包括可在交 易所、银行 间市场 正常交 易的股票 、债券、非 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 及 同业存单,7个工 作日内到期 或可支取 的逆回购、银行 存款,7 个工 作日内能够 确认收到的 各类应收款项等 ,上述资产 流动性情况 良好。 3、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 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10%,即 认为是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当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能采 用 以下流动性 风险管理 措施, 以控 制 因巨额赎回 可能产生 的流动 性 风险: (1) 部分延期 赎回, 并 对当日申 请赎回的 份额超过 前 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30% 的单个 赎 回申请人部 分延期办 理; (2)暂停赎 回; (3)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措 施。 4、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的情 形、程 序及 对投资者的 潜在影响 (1)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 申请 的措施。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存在不能 及时 赎回基金份 额的风险 。 (2)若本基金发 生 了巨额赎 回,基金管 理人有可能 采取部分延期赎 回或暂停赎 回的措 施以应对巨 额赎回, 具体 措施请见 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 明书中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部分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因 此在巨额赎 回情形发生 时,基金份额持 有人存在不 能及时赎回 基金份额的 风险。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96 (3) 本基金对持 续持有期 少于7日 的投资人, 收 取1.5% 的赎回费, 并将 上述赎回 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 产。赎回 费在投资 者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 (四)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管理 人对经济 形 势和证券市 场等判断 有误、 获取 的 信息不全等 影响基金 的收益水 平。 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 水平、 管理手 段和管理 技术等对 基金收 益水平存在 影响。 (五)操作 或技术风 险 指相关当事 人在业务 各环节操 作过程中, 因 内部控制 存在缺陷或 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 作失 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 引致的风 险, 例如, 越权违规 交 易、 会计部门 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 在开放式基 金的各种 交易行为 或者后台 运作中, 可能 因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 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 行或者导致 投资者的利 益受到影响 。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 金 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 、证券交 易所、证 券登记结 算机 构等等。 (六)合规 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 定 , 或者基金投 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 合 同有关规定 的风险。 (七)本基 金特有的 风险 1、折价风险 在本基金封 闭期内 , 持有 人只能通 过证券市 场二级市 场交易卖出 基金份额 变现 。 在证券 市场持续下 跌、 基金二 级市场交 易不活跃 等情形下, 有可能出现 基金份额 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 低于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即 基金折价 交易,从 而影 响持有人收 益或产生 损失 2、投资定向 增发股票 风险 在本基金封 闭期内 , 本基 金以参与 投资定向 增 发股票 为主要投资 目标, 公募基 金参与定 向增发, 如果估 值日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的初始取得 成本低于 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的同一 股票的市 价, 将按照 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 会 有关规定确 定股票公 允价值, 本 基金基 金净值可能 由于估值 方法的原 因偏离所 持有股票 的收 盘价所对应 的净值, 投资 者在二级 市场 交易或受限 申购赎回 时,需考 虑该估值 方式对基 金净 值的影响。 3、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是指中小微 型企业在 中国境内 以非 公开方式发 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 定期限还 本付息的 公 司债券, 其发 行人是非 上市中小 微企业,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97 发行方式为 面向特定 对象的私 募发行。 因 此,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较传统企 业债的信 用风险及 流动性风险 更大,从 而增加了 本基金整 体的债券 投资 风险。 4、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 的风险 投资于股指 期货需承 受市场风 险、 信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操作风 险和法律 风险等。 由 于股指期货 通常具有 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 比标的工 具 更为剧烈, 有 时候比投 资标的资 产要承 担更高的风 险。 并且由 于股指期 货定价复 杂, 不适当 的 估值有可能 使基金资 产面临损 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 用保证金 交易制度, 由 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 杠杆性, 当出现 不利行情 时, 股价指数 微小的变动 就可能 会 使投资者 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 股 指期货采用 每日无负 债结算制 度, 如果 没有在规定 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 金,按规 定将被强 制平 仓,可能给 投资带来 损失。 (八)其他 风险 主要是由某 些不可抗 力因素, 如战争、 自然灾害 等造 成的基金财 产损失的 风险。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9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一 )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或变更 注册 。 2、 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自决议通过之 日起 生效, 并应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按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 二 )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 三 ) 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成立后 ,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一接管 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 计;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99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因本基 金所持证 券流通性受 到限制、 结算保证 金相 关规定等客 观因素, 清算期限 可相应延 长 。 ( 四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 五 ) 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 六 ) 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 公告。 ( 七 ) 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 八 ) 基金 合并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应当 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 的程 序进行。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00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权 利与义务 A、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与义 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份 额, 即成为 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以 在 《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 遵守《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明书》 、 《业务规则》以 及基金管理 人按照 规定就本基 金发布的 相关公告 ;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交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01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B、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资金;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更换 为本基金提 供销售、销 售支付、份 额登记、估值、 投资顾问、 法律、 会计等服务 的基金服 务机构并 决定相关 费率,对 基金 服务机构的 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 记 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 资所产生的 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证券 经纪商、 期货经纪 商或其他 为 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 机构, 并决 定 有关的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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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16 ) 在 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 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 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严格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03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 组 织并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 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应将 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 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 认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C、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04 (4)根据相关市 场规则,为 基金开设证 券账户、期 货交易账户、资 金账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 基 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及 期货交易账户等 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 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及 时办理清 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05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 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 表决。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 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 的投票 权 。 A、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外,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 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5)调整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本基金 合同 另有约定的 除外;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 单 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06 (12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 终止基 金上市, 但 因本基金 不再具备 上市条件 而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 的除 外;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有关 规定,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 下, 以下情 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协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2)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赎回费 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 (3)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4)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5)调整本 基金份额 类别的设 置; (6)按照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 B、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不设日常 机构。除法 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托管 人 自行召集, 并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以基金 管理人收 到 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 计算, 下同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有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07 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配合。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C、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集人 应于会议 召开前 至少 30 日, 在指 定媒介发 布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 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D、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08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 式或 法律法 规及 监管 机关允 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进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会议 召集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公布会 议通知 后 , 在 2 个 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统 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 经通知不参 加统计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 明 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 知公布前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3、在不与法律法 规冲突的前 提下,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 他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采 用书面、 网 络、 电话 、 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 具 体方式由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09 会议召集人 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 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 人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的 ,授权方式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 式,具体 方式在会 议通知中 列明 。 5、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所持 有的有效 基金份额 低于 本条第 1 款 第 (2) 项、 第 2 款第 (3)项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到会者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 少于在权 益登记日 基 金份额总数 的三分之 一 (含三分 之一) 。 E、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本部分“ 一、召开 事由”中 所述应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决 定的事 项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 式下,首先 由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列第 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计 票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 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 和 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选 举产生一 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或 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 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至 少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 部有效表决, 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 议。 F、表决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10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 二) 通过 方可做出 。 除基金 合 同另有约定 外,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投资 者视为有 效出 席的投资者, 表 面符合会 议通知规 定的 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 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 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 表 决, 但应当 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G、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人士共同 担任计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 担任计票 人。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不 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 力。 (2)计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计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 以公证, 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11 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人 士在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 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 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 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 果。 H、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该表决通过 之日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计票完 成且计票 结果符合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 定的决议通 过条件之 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应按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 、 公证机 构、 公 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 力。 I、 本部 分关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 、 召 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决条 件等规定 , 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 规或监管 规则的部 分, 如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 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 的 , 基金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 报监管机关 并提前公 告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 调整,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A、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或变更 注册。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自决议通 过之日起 生效, 并应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 按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规 定在 指定媒介公 告。 B、 《基金合 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12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C、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立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 计;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因本基 金所持证 券流通性受 到限制、 结算保证 金相 关规定等客 观因素, 清算期限 可相应延 长。 D、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E、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F、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 报中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13 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 公告。 G、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H 、基金合 并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应当 按照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程 序进行。 (四)争议 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 各方当 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 调 解解决。 协商、 调 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 对仲裁 各方 当事人均具 有约束力。 仲 裁费用由 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各方当 事人应恪 守各自 的职责, 继 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 同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 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 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 六份, 除 上报有关 监管机构 一 式二份外,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各持有二 份,每份 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 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14 二十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 协议当事 人 A、基金管理 人 名称:嘉实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 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 赵学军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 中国证 监会基 金 字【1999】5 号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 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 司 (中外 合资)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 理及中国 证监会许 可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胡 勇钦 B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 易会满 电话:(010 )66105799 传真:(010 )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 设立文号: 国务院《关 于中国人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 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 人民币存 款、 贷款、 同业 拆借业务; 国 内外结算; 办理 票据承兑、 贴 现、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15 转贴现、 各类汇 兑业务; 代 理资金清 算;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 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 代理承销、代理 兑付政府债 券;代收代 付业务;代 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 算业务(银 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 务; 代理政 策性银行 、 外国政 府和国际 金 融机构贷款 业务; 保管 箱服务; 发行金 融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基金 、 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 企 业年金 受托管理 服务; 年 金账户管 理服务 ; 开放式 基金的注 册登记 、 认购、 申 购和赎回 业务; 资信调查 、 咨 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 人财务顾 问服务 ; 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 外 汇贷款; 外币兑换 ; 出口 托收及进 口代收 ; 外汇票 据 承兑和贴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担保 ; 发 行、 代理发行 、 买卖或 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 价 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 买卖; 外 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 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行业务; 办 理结汇、 售 汇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A、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对 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本基金投资 于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等 金 融工具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具体包 括: 股票 ( 包含主板 、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公 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可交 换公司债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 据、中小企 业私募债等) 、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现金、同业存 单、权证、 股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如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 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 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在封闭期 , 本基金 投资组合 中股票投 资比例为 基金资 产的 0%-100% , 其 中非公开 发行股 票资产占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80% , 在封闭 期内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 指期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保证 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交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转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16 (LOF) 后本 基金 投资 范围不变, 投资组 合中股票 投资 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 0%-95%, 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以后 , 本基金保留的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股指期货 、权证及 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 资比 例符合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构的 规定。 因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 化等因素 导致投资 组合不符 合上 述规定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以符合上 述比例限 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2) 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


1 )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0%-100% ,其中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 ;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本 基金投资组 合中股票 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 0%-95% ;


2 )转成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后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在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 受上述 5 %比 例 限制; 在封闭 期内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 证金一倍 的现金。 3)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由 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 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由 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 基金 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 过该权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 别)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且由 本基金 托管人托 管的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10%; 12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 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17 内予以全部 卖出; 13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 封闭期内, 本基金资 产总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0% ; 转成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后,本基 金资产总 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40% ; 15 )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回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到 期后不得 展期; 16 )本基金 若参与股 指期货交 易,应当 符合下列 投资 限制 ①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的 买入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② 转成上市 开放式基 金 (LOF)后 , 本 基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在封闭期,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 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其 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券) 、权 证、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不含质押 式回购) 等; 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不 含质押式 回购)等 ; ③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 市值 的 20%。 ④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 出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合 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 同》关于 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 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17 ) 本基金 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封闭 期内, 本基金 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到 期日不得 超 过封闭期结 束之日; 除 投资资产 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和检查 自本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18 )转成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后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 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 市 公 司 可流 通 股 票的 30%; 19 )转成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后 ,本基金主 动投 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 规定比例 限制 的, 本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18 受限资产的 投资; 20 )转成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后 ,本基金与 私募 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3)法规允 许的基金 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 除第(2) 、 (12 ) 、 (19) 、 (20 )项外 , 由于 证券 、期 货市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 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 内, 但基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以 达到规定的 投资比例 限制要求 。 法律 法 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 可预见资 产规模大 幅变动的 情况 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 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 基金可能 变动规模 和公司应 对措 施,便于托 管人实施 交易监督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对本基金 合同所述 投资比例、 投 资限制、 组合限 制、 禁止行为 等作 出强制性调 整的, 本基 金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 门的规定执 行;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 修改或调整 涉及本基 金的投资 比例、 投 资限制、 组 合 限制、 禁止行 为等, 且 该等调整 或修改 属于非强制 性的, 则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协商一 致 后, 可按照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调整或 修改后的规 定执行, 而 无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决定, 但基金 管理人在 执行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门调 整或修改 后的规定 前,应向 投资者履 行信 息披露义务 并向监管 机关报告 或备案 。 4、基金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1)基金托管人 按以下方式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交 易对手资信 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 监督。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19 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 名单, 并按照审慎 的风险控 制原则在 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 到该名单。 基 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 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 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 减少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时须 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 认收到后, 对名 单进行更 新。 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 开 始生效, 新名 单生效前 已与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仍 应按照协 议进 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 银行 间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基金 管理人仍 执 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 责任,发 生此种情 形时,基 金托管人 有权 报告中国证 监会。 (2)基金托 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 行间市场进 行现券买卖 和回购交易 时 ,需按交易对 手名单中约 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 易。 如果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方 式进行交 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 重新确定 交易方式 , 经提醒后仍 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的,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责 任。 (3)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的 核心交易对 手为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银 行、中 国建设银行、 中 国农业银 行和交通 银行, 基金管 理人 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 以根据当 时的 市场情况调 整核心交 易对手名 单。 基金管 理人有责 任 防范 交易对 手的资信 风险, 在与 核心交 易对手以外 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 易时, 由于交 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 的损失先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其后有权要 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 赔偿。 基金 托管人的 监 督责任仅限 于根据已 提供的名 单, 审核 交易对手是 否在名单 内列明。 5、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 信用等级、 存款 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 银行选择 方面的风 险。 本基金核 心存款银 行名单为中 国工商银 行、 中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 银行和交 通银行, 本 基金投资 除核心存款 银行以外 的银行存 款出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风险 而造成的 损失时, 先 由基金管 理 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 要求相关 责任人 进行赔偿。 基 金管理人 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对 于核心存 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责任仅限 于根据已 提 供的名单, 审 核核心存 款银行是 否在名 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监督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20 (1)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 (2)流通受限证 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 时 明确一定期 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 上 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首 次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 的有关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票, 基 金管理人 还应提供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批 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上述 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 和投 资比例控制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 核。 基金托 管 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 他双方认 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 (4)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前,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 息, 包括但不 限于拟发 行证券主 体的中国 证监会批准 文件、 发行证 券数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受限证 券市值占 资产净值 的比例、 资 金划付时 间 等。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 上述信息 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 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 令前两个 工作日将 上 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 托 管人, 保 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5)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关 于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 知》 规定, 对基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法律 法规进行 监督 ,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有关书 面信 息。 基金托管 人认为上 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 金出现风 险 的, 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 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 面说 明, 并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 理部 门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 具的风险 评估报告 等备 查资料的权 利。 否则, 基 金托管人 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 令。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 产 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 任 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 应及时 上 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 则不承 担任何责 任。 如果 基金托管 人 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 风险,基 金托管 人 应承担连 带责任。 B、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21 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 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 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 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C、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及其他 运作 违反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管协议 有关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 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 下一个工 作日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式 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 合理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管理人 赔偿因其 违反《基 金合 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 受的损失 。 对于依据交 易程序尚 未成交的 且基金托 管人在交 易前 能够监控的 投资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该投资 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 规定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对于必须于 估值完成 后方可获 知的监控 指标或依 据交 易程序已经 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 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 令违反法 律法规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合 理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 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 合提供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度等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 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基 金托管人 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 金托管人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期货交 易账户及 其他投资 所需 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根据 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 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 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22 同》 、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 面 形式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回函。 在 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并 予协助配 合。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 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 因此所遭 受的 损失。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 括 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 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 金管理人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 财产保管 A、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期货 交易账户 及 其他 投 资所需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账 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 (申)购、 基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的 应收财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 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 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 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应予 以必要协助 ,但对此 不承担责 任。 B、募集资金 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 按 销售协议 的约定, 将认 购资金划 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 托管资格 的商 业银行开设 的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 金认购专 户。 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 理。 基金 募集期满, 募 集的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 证 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 行验资,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23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 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 集的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 立的资产托 管专户中 ,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资金当 日出 具 确认文件 。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 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 退 款事宜。 C、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 设资 产托管专户, 保 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 。 该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 一 切货币收支 活动, 均需 通过基金 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 专户进行 。 资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 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资 产托 管专户 的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银 行结 算账户 管理 办法 》 、 《现金 管理暂 行条 例》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 定》 、 《利率管 理暂行规 定》 、 《支 付结算办法》 以 及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的其他规定 。 D、基金证券 账户与证 券交易资 金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 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 设证券账 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 金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清算 。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 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出 借 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E、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 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 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 金进行交 易; 基金托 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设银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 自营 账户, 并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基金的 债券 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 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一起负责 为基金对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回 购主协 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保存副 本。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24 F、其他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从 事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时, 如 果涉及相 关账户的 开 设和使用, 由 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 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 立 有关账户。 该 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管 理。 G、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银行 定期存 款存 单等有价凭 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其中 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或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 银 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 司或票据 营 业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 物证券的 购买和 转让, 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办理。 属 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 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 效控制或 保管的证 券不 承担保管责 任。 H、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理 人在合同 签署后 5 个工作日 内通过专 人 送达、 挂号邮 寄等安全 方式将合 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合同原件 应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各自文件 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 上的正本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 的合 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 协商或未 在合同约 定范围内 ,合 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A、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的时间和 程序 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 该计算日 基金份额 总份额后 的数值。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估 值原则应 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用于 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25 算当日的基 金份额资 产净值并 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 发送 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 人对净值 计算 结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 布。 基金管理人 为本基金 的会计责 任方, 就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 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如 有新增事 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B、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 券、 权证 和银行存 款本息、 应 收款项、 股指 期货、 其 它投资等 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为 : (1)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或 证 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 以最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② 交易所上市交 易或挂牌转 让的固定收 益品种(本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 ,采用估 值日 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 种对应的 估值净价 估值 , 具体估值机 构 由基金管 理人与托 管人 另行协商约 定。 ③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可 转换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 息得到的净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 利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 的 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 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26 ①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 ②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 券和权证, 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在 交 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 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 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 (3)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① 对银行间 市场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益品 种, 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 日的 估值净价。 ② 对银行间 市场上含 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 选 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 的唯 一估值净价 或推荐估 值净价。 对于 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 固定收益品 种, 回售登记 期截止日 (含 当日)后未 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 价格 进行估值。 ③ 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 市, 且第三 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 值价格的债 券, 在发行 利率与二 级 市场利率不 存在明显 差异、未 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变 动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 (4)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合 约,一般以 估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 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 ,采 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 估值。 (6)中小企业私 募债,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7)持有的 银行定期 存款或通 知存款以 本金列 示, 按相应利率 逐日计提 利息。 (8)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 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 C、估值差错 处理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成 损失 的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约定 的估 值差 错处理 原 则进行处理 。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27 及时性。 当 基 金份额 净 值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 行为 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 责 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予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错 、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 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 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28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通知 基 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通 知 基金托管 人, 并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5、特殊情况 的处理 (1)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按基金合 同约定 的估 值方法 第 8 项 进行估值 时,所造 成 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或 由于证券交 易所、期货 交易所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等,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减轻 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D、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应 按照相关各 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 和会计处理 原则, 分别独 立地设置、 登 录和保管 本基 金的全套账 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 账册 定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 资 产的安全 。 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 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 相关各方 的账目存 在不符的,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相关 各方平行 登录的账 册记录完 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 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 错账 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 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 E、基金定期 报告的编 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度 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29 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六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 人对招募 说明书更 新一 次并 登载在 网站上, 并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人在 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季度报 告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 后 60 日 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 制并公告 ;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90 日 内完 成年度报告 编制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月度报告 ,在月度 报 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 加盖公章 后, 以加密传真 方式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3 个工作 日内进行 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7 个工作日内 完成季 度报告, 在 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 托 管人在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人 在 30 日内完成半 年度报告 ,在半年 报完成 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后 30 日 内进行复 核,并将 复核 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人 在 45 日内完 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 报告完成 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 相关各方 的报表存 在 不符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应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相关 各方认可 的 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 核 对无误后 , 基金 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盖 业务 印鉴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部 门公 章的复 核意 见书, 相关各 方各自留 存一份。 如 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 照其编制 的 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务 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 或年度报 告 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 相 应的复核确 认书,以 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在 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 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F、暂停估值 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 值;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30 (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包 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 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权益 登记日、 每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目前相关 规则分别 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保 管方式可 以采 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 。登记机 构的保存 期限自基 金账 户销户之日 起不得少 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交 下列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其 中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 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金重 要事项日 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 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定期刻 成光盘备 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七)争议 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 而产生的 或与本协 议 有关的一切 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 可 以解决的, 应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 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 北京,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相关 各方 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相关 各方当事 人应恪守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 协议的变 更与终止 A、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的内容进 行变更。 变更后 的托管协 议, 其内 容不得与 《基 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 基金托 管 协议的变更 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本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31 协议约定事项如 与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相 冲突的,应以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为准 。 B、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 况之一的 ,本托管 协议终止 :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有其 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有其 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规定或《 基金合 同》 规定的终止 事项。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32 二十 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并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 化,增加 或变更服 务项目。 主要服务 内容 如下: (一)资料 寄送 1、开户确认 书和交易 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 易(除基 金开户外 其他交易 类型)后 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寄 送开户确认 书和交易 对账单。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 年第 1-3 季 度结束后向 定制纸质对 账单且在季度内 有交易的投资 者寄 送季度对账 单, 在每年第4 季度结 束后向定 制纸质对 账单且季度 内有交易 或最后一 个交易日 仍持有份额 的投资者 寄送年度 对账单; 每月 向定制电 子对帐 单服 务的份额 持有人发 送电子对 帐单。 3、由于投资者提 供的邮寄地 址、手机号 码、电子邮 箱不详、错误、 未及时变更 或邮局 投递差错、 通讯 故障、 延误等 原因有可 能造成对 账单 无法按时或 准确送达。 因 上述原因 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 的投资者, 敬请及时通 过本公司网 站 ,或拨打本公司 客服热线查 询、核对、 变更您的预 留联系方 式。 (二)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通过销 售机构为 投资者提 供定期定 额投 资服务。通 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 投资者可以 通过销售 渠道定期 定额申购 基金份额 。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的有 关规则另 行公告 。 (三)手机 短信服务 基 金管理人 向 定制净 值短信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基 金 净值短信 服务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通过 拨打 客户服务 电话400-600-8800 (免 长途话费 ) 、(010)85712266 , 也 可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定制 短信服务 。 (四)在线 服务 通过本公司 网站www.jsfund.cn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还 可获得如下 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均可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 站实现基 金交 易查询、 账户信 息查询和 基金信息 查询。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33 2、信息资讯 服务 投资者可以 利用基金 管理人网 站获取基 金和基金 管理 人的各类信 息, 包括基金 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 告及基金 管理人最 新动态等 资料。 3、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 人已开通 个人和机 构投资者 的网上直 销交 易业务。 个人和 机构投资 者 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 站 www.jsfund.cn 可以办理 基金认购 、 申 购、 赎回、 账 户资料修 改、 交易 密码修 改、交易申 请查询和 账户资料 查询等各 类业务。 (五)咨询 服务 1、 投资者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如果 想了解申 购与赎回 的 交易情况、 基金 账户余额、 基 金产 品与服务等 信息,可 拨打基金 管理人全 国统一客 服电 话:400-600-8800 ( 免长途话 费) 、 (010)85712266 ,传真 : (010 )65182266 。 2、网站和电 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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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8 年 3 月29 日至 2018 年9 月29 日 ,本基金 的 临时报告刊 登于《中 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序号 临时报告名 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关于嘉实惠泽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开放日 常申购、赎 回、转换及 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8 年 4 月 25 日


2 关于增加腾安基金 销售(深圳) 有限公司 为旗下基金代销机 构的公告 2018 年 5 月 28 日 含本基金 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调整 旗下部分 基金直销柜台申购 、赎回、转换 数量限制 的公告 2018 年 7 月 18 日 含本基金 4 关于增加恒天明泽 为嘉实旗下基 金代销机 构并开展定投、转 换业务及参加 费率优惠 的公告 2018 年 9 月 14 日 含本基金 5 关于增加中民财富 为嘉实旗下基 金代销机 构并开展定投业务 及参加费率优 惠的公告 2018 年 9 月 26 日 含本基金 6 关于增加和耕传承 为嘉实沪港深 回报混合 等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机构的公告 2018 年 9 月 27 日 含本基金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35 二十 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公 布后, 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 机构的住 所, 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 投资者在 支付工本 费后,可 在合 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 件复印件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36 二十 五 、备查文件 ( 一)备查 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 会准予嘉 实惠泽定 增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注册 募集 的 批复 文 件。 2、《 嘉实惠 泽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基金合同》 。 3、《 嘉实惠 泽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 二)存放 地点 备查文件存 放于基金 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 管人处 。 ( 三)查阅 方式 投资者可在 营业时间 免费查阅 备查文件。 在支付工 本 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内 取得备查 文 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1 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