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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现金宝E(000678)

华宝现金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 
 
 
华宝现金 宝 货币 市 场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 提示 】 






本 基金 根 据 2005 年 2 月 18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 关于 同意 华宝 现金 宝货币 市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批复》( 证监 基金字 [2005 ]23 号) 和 《关 于 华宝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募集时 间安 排的 确认 函》( 基金部 函[2005 ]43 号) 的 核准, 进行 募集 。基 金合 同于 2005 年 3 月 31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 华宝现金 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投 资人 购 买本货 币市 场基 金并 不等 于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 本 基金管 理公 司 不保证 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 人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 财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金 管理 人 ..................................................................................................................... 7 四、 基金 托管 人 ................................................................................................................... 14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18 六、 基金 的募 集 ................................................................................................................... 46 七、 基金 合同 生效 ............................................................................................................... 47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 回 ............................................................................................... 48 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基 金转 换 ........................................................................... 55 十、 基金 的投 资 ................................................................................................................... 59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66 十二、 基金 财产 ..................................................................................................................... 70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71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73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 ................................................................................................................. 75 十六、 基金 税收 ..................................................................................................................... 78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9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0 十九、 风 险 揭示 ..................................................................................................................... 84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87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9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102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7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9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0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11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本 招募 说明书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 《货币 市场 基金 管理 暂行 规定》 (以 下简 称 “ 《暂 行 规定》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 《 流动性 规定 》 ” )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及 《 华宝 现金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编写 。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 策略 、 风 险、 费率等 与投 资 人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 项,投 资人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本基 金管理 人解 释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出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招募说 明书 : 指《 华宝现 金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 每 6 个 月更新 一次, 并于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后 的 45 日 内公 告, 更新内 容截至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宝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合 同:











指《 华宝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及其 任何 有 效的 修订和 补充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华宝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暂行 规定 》 : 指《货 币市 场基 金管 理暂 行规定 》 ; 《流动 性规 定》 : 指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但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特殊 情形或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中国证 监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 行” )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内 容 包括投 资人基 金账 户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 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 算 、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 华 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华 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及代 销机 构;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基金 认购 、申 购 、 赎回、 基金转 换等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根据 基金 合同 合法 取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 合 格的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满 18 周岁 ,合 法持 有现时 有效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居 民身份 证、 军人 证件 等有 效身份 证件 的中 国公 民, 以及其 他可以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合格的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可 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的境 外机 构; 投资人 或基 金投 资人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的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合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2005 年3 月31 日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程 序终 止基 金合 同的日 期; 基金募 集期 限: 指2005 年2 月28 日至 2005 年3 月 25 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的 不定期 期限 ;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工作日 : 指货币 市场 工具 主要 交易 市场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日 期;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有效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具体 时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认购: 指投资 人在 本基 金募 集期 内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投资 人在 本基 金存 续期 内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购回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的 业 务 规 则 在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份额间 的转 换行 为;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同 一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所持 基金 份额 托管 机构 变更的 操作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卖 货币 市场 工具 差价 、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 当前未 结转 份额 :

















指投 资人 交易 账户 中 尚未结 转的 收益 或损 失所 对应的 份额 ; 份额总 余额 : 简 称 “ 总 余 额 ” , 指 投 资 人 交 易 账 户 中 的 份 额 与 当 前 未 结 转份额 之和 ; 每万份 基金 日收 益:














指按 照相 关法 规计 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收 益; 基金七 日 年 化收 益率 (% ) :


指以 最近 七日 (含 节 假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化 收益率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货币 市场工 具、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金 应收的 申购 款项 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收益 的过 程; 销售与 服务 费:




















也称 为持 续营 销和 服务费 用,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营 销广告 费、 促销 活动 费、 持有人 服务费 等, 本基 金对 各 类 基金份 额按 照不 同的 费率 计提销 售与服 务费 ,该 笔费 用从 基金财 产中 扣除 ; 基金份 额 类别 :




















指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人在销 售机构 保留 的基金 份额类别 ,对 投 资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不 同 的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与 服 务 费; 本 基金 各基 金份 额类别 单独 公布 每万 份基 金日 收益和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金份 额的升 级:

















指 当投资 人在 销售 机构保 留的某 类 基 金份额 达到上 一级基 金份额 类别 最低 份额 限制 时,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将 投 资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保 留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升 级 成 上 一 级 基金份 额类别 ; 基金份 额的降 级:

















指 当投资 人 在 销售 机构保 留的某 类 基 金份额 不能满 足该 类 基金份 额最 低份 额限 制时 ,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投 资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保 留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降 级 成 满 足 最 低 份额限 制的 下一 级基 金份 额 类别 ; A 类 基金 份额 :




















指通 过代 销机 构办 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 按照 0.25% 年 费率 计提销 售与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B 类 基金 份额:




















指通 过代 销机 构办 理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 按照 0.01% 年 费率 计提销 售与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E 类 基金 份额 :























指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和 公司 指定 的电 子交 易 平台 办理 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按 照 0.01% 年费 率计 提销 售与 服务 费的 基金份 额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体; 元: 指人民 币币 值单 位元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法 解释、 部门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合同 当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知等 ;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 法克 服、 无法 避免 且在基 金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协 议的 任何 事件, 包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 灾害 、战 争、 骚 乱、 火灾 、政 府征 用 、没 收 、 法律变 化 、突 发停 电或 其 他突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场所 、 货 币市场 工具 主要 交易 场所 非正常 暂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 黄小 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 方股 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 持有49% 的 股份 。 (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会 成员 孔祥清 先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 高级 会计 师。 曾任 宝钢 计 财部资 金处 主办 、 主 管、 副 处长, 宝钢集 团财 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宝武 钢铁 集团 有限公 司产 业金 融党 工委 副 书记 、纪 委书 记, 法兴 华宝汽 车租 赁( 上海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华宝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华 宝都 鼎 ( 上海) 融资 租赁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太平 洋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HUANG Xiaoyi Helen (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 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析 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务 总监 。2003 年 5 月 加入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先 后担 任 公司营 运总 监、 董事 会秘 书、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Michael Martin 先生 , 董 事,博 士。 曾 任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 律 师助理 ; 第一波士 顿银行 董事总 经 理;瑞银 证券董 事总经 理 ;Brooklyn NY Holdings 总裁;现 任美 国华平 投资 集团 全球 执行 委员会 成员 、 全 球金 融行 业负责 人、 董事 总经 理, 美国 Financial Engines 董 事、 加拿 大 DBRS 董事 、美 国Mariner Finance 董事 。 周朗 朗先 生 , 董事, 本科 。 曾任 瑞士 信贷 第一 波士 顿 (加 拿大 ) 分 析师; 花旗 银行 ( 香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港) 投 资银 行部 分析 师; 现任美 国华 平集 团中 国金 融行业 负责 人、 董事 总经 理, 华 融资 产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上 海灿谷 投资 管理 咨询 服务 有限公 司 董 事。 胡光先 生 ,独 立董 事,硕 士。曾任 美国 俄亥俄 州舒 士克曼律 师事 务所律 师、 飞利浦 电 子中国 集团 法律 顾问 、 上 海市邦 信阳 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 现 任上 海胡光 律师 事务所 主任 、 首 席合伙 人。 尉安宁 先生 , 独立 董事, 博士。曾 任宁 夏广播 电视 大学讲师 ,中 国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 究所助 理研 究员 , 世 界银 行农业 经济 学家 , 荷 兰合 作银行 东北 亚区 食品 农业 研究主 管 , 新 希 望集团常 务副 总裁, 比利 时富通银 行中 国区 CEO 兼 上海分行 行长 ,山东 亚太 中慧集团 董事 长。现 任上 海谷 旺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陈志宏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合伙 人, 苏黎 世金 融服 务 集团中 国区 董事 长, 华彬 国 际投资 (集 团) 有限 公司 高级顾 问。 2 、监 事会 成员 朱莉丽 女士 , 监 事, 硕士 。 曾就 职于 美林 投资 银行 部、 德 意志 银行 投资 银行 部; 现 任美 国华平 集团 执行 董事 。 杨莹女 士 , 监事, 本科。 曾在三 九集 团、 中国 平安 保险 (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 司、 永 亨银 行(中 国) 有限 公司 、中 国民生 银行 工作 ,现 任华 宝投资 有限 公司 风控 合规 部总经 理。 贺桂先 先生 , 监 事, 本科。 曾任华 宝信 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华 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营 运副 总监兼 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兼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 王波先 生 , 监事 , 硕 士。 曾 任上海 证券 报记 者; 现任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互 金业务 总 监兼互 金策 划部 总经 理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孔祥清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 部任职 。2002 年加入 华宝 基金公 司参 与公司的 筹建 工作, 先后 担任公司 清算 登记部 总经 理、 营运 副总 监、营 运总 监, 现任 华宝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欧江洪 先生 ,副 总经 理, 本科。 曾任 宝钢 集团 财务 部主办 ,宝 钢 集 团成 本管 理处主 管 , 宝钢集团 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 主管/ 高级秘书,宝钢集团 办公厅秘书室主任,华宝 投资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行 政人事 部总 经理 、 董 事会 秘书 , 宝 钢金 融系统 党委 组织部 部长 、 党 委办公 室主 任。 现任 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李慧勇 先生 , 副总经 理 , 硕士 。 曾 在上 海申银 万国 证券研 究所 有限 公司 担任 董事总 经理 / 所长助理/ 研 究 执 行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首 席 分 析 师 的 职 务 。 现 任 华 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刘月华 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工作 。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高文庆 ,硕 士。2010 年 5 月加入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先后 担任 助理 风险 分析师 、 助理产 品经 理、 信用 分析 师、高 级信 用分 析师 、基 金经理 助理 等职 务。2017 年 3 月起 任华 宝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华宝新 起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陈昕, 经济 学学 士。2003 年7 月 加入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先后 在清 算登 记 部、 交 易 部、固 定收 益部 从事 固定 收益产 品相 关的 估值 、交 易、投 资工 作, 现任 固定 收益部 总经 理 。 2011 年 11 月 起任 华宝 现 金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 6 月至2014 年 2 月任 华宝 中 证短融 50 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 12 月起 任华 宝现金 添益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 理。 现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历 任基金 经理 : 王旭巍 先生 , 任 职时 间 为2005 年3 月至 2007 年2 月。 曾丽琼 女士 ,任 职期 间 为2007 年2 月至 2010 年6 月。 华志贵 先生 ,任 职期 间 为2010 年6 月至 2011 年 11 月。 3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李慧勇 先生 ,公 司副 总经 理。


陈昕先 生 , 固 定收益 部总 经理 、 华 宝现 金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华宝 现金添 益交 易型货 币 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


李栋梁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 副总经 理、 华宝 宝康 债券 投资基 金、 华宝 增强 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华宝 宝鑫 纯 债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宝 可转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华 宝新 起点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宝 新飞 跃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宝 新优 享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依法募 集本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 金 管 理人 将遵 守《 基金 法 》 、 《 证券 法 》 、 《 运作办 法 》 、 《 销售 办 法》 、 《信息 披 露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违 规 行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律 、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 本着谨 慎 的 原则 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牟 取最大 利益 ; (2 ) 不 利用 职 务之 便 为自己 、 代 理人 、 代表 人 、受雇 人 或 任何 其 他第 三 人牟取 不 当 利益; (3 ) 不 泄漏 在 任职 期 间知悉 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 的商业 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 开的基 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 操作 风 险、合 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事 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1 )搭 建风 险管 理环 境 。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置 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建立清 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道 、 配备 适当 的人 力 资源 、 开 发适 用的 技术 支 持系统 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 分 析风 险 。检 查 存在的 控 制 措施 , 分析 风 险发生 的 可 能性 及 其引 起 的后果 并 将 风险归 类。 (4 )度 量风 险 。评 估风 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按 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的 严重 程 度分别 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定量的 方法 则是 设 计 一些 风险指 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5 ) 处 理风 险 。将 风 险水平 与 既 定的 标 准相 对 比,对 于 那 些级 别 较低 、 在公司 所 定 标准范 围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对 宽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期 监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标 准; 而 对较为 严重 的风 险, 则制 定适当 的控 制措 施; 对于 一些后 果可 能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除 了 严格控 制以 外, 还准 备了 相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 (6 ) 监 视与 检 查。 对 已有的 风 险 管理 系 统进 行 实时监 视 , 并定 期 评价 其 管理绩 效 , 在必要 时结 合新 的需 求加 以改变 。 (7 ) 报 告与 咨 询。 建 立风险 管 理 的报 告 系统 , 使公司 股 东 、公 司 董事 会 、公司 高 级 管理人 员及 监管 部门 及时 而有效 地了 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况 ,并 寻求 咨询 意见 。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岗 位 ,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 学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 程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 维护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 和岗位 ,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固 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财 产、 其 他资产 分离 运作 ,独 立进 行。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部 门 和岗 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约, 并 通过 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管 理、 交易 、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 研究 、市 场营 销 等相关 部 门,应 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当 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须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 作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司 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 规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 规定 ,并 在此基 础上 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惯 例制 订。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 一位员 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审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 慎经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经 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 行相应 的修 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 职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 位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 理措施 、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 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立 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快 速反 应 机制。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 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制 、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保 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制 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 察长 由 公司 总 经理 提名 , 董事 会 聘任 , 并 应当 经全 体独 立 董事同 意 。 督察长 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的 相 关专门 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存 在问 题时 ,应 当及 时告知 公司 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负 责人 , 提出处 理意 见和 整改 建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的 制定 和落实 ;公 司总 经理 对存 在问题 不整 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求 的, 督察长 应当 向公 司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及 相关 派出 机构报 告。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 所赋 予的 权限 内 ,按 照所规 定 的程序 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负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健 全性 、合 理性 ;负 责调查 、 评价公 司有 关部 门执 行公 司各项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评价各 项内 控制 度执 行的 有效 性 ,对 内 控制度 的缺 失提 出补 充建 议;进 行日 常风 险监 控工 作;协 助评 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况 ;负责 包括基 金经 理离 任审 查在 内的各 项内 部审 计事 务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四 、 基 金 托 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 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8 年 6 月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228,051.82 亿 元, 较上年 末增 加 6,807.99 亿 元,增 幅3.08% 。 上半 年, 本集 团 盈利平 稳增 长 , 利润 总额 较上年 同期 增 加 93.27 亿 元至 1,814.20 亿元, 增 幅5.42% ; 净利 润较上 年同 期增 加 84.56 亿元 至1,474.65 亿 元, 增 幅 6.08% 。 2017 年 ,本 集团 先后 荣获 香港《 亚洲 货币 》“2017 年中国 最佳 银行 ”, 美国 《环球 金 融》 “2017 最佳 转型 银行 ” 、 新 加坡 《亚 洲银 行家 》 “2017 年 中国 最佳 数字 银 行” 、 “2017 年中国 最佳 大型 零售 银行 奖” 、 《 银行 家》 “2017 最佳金 融创 新奖 ” 及 中国 银行业 协会 “年 度 最具 社会 责任 金融 机构 ” 等多 项重 要奖 项。 本 集团 在英国 《银 行家》 “2017 全 球银 行 1000 强”中 列 第2 位 ;在 美国 《财富 》“2017 年 世界 500 强排 行榜 ”中 列第28 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综 合与 合规管 理处 、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 资产市场 处、 理财信 托股 权市场处 、QFII 托 管处、 养老金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算处、 跨境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托管运 营处 、监 督稽 核处 等 10 个 职能 处室 ,在 安徽 合肥设 有托 管运 营中 心, 在上海 设有 托 管运营 中心 上海 分中 心, 共有员 工 315 余 人。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会 计师 事 务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 计,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 其 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资 深经理 (专 业技 术一 级) , 曾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北 京市分 行 国际部 、 营业 部并担 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贷 业务 和集团 客户 业务 等工 作, 具有丰 富的 客 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资深经 理 ( 专业 技术 一级 )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总行 会计 部,长 期从 事托 管业 务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8 年二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857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国 建设银 行先 后 9 次 获得 《 全球托 管人 》“ 中国 最佳 托管银 行” 、4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次获得 《财 资》 “中 国最 佳次托 管银 行” 、 连续5 年获得 中债 登 “ 优秀 资产 托管机 构” 等奖 项, 并 在2016 年 被 《环 球 金融》 评为中 国市 场唯 一 一家 “最 佳托 管银 行” 、 在 2017 年 荣获 《亚洲 银行 家》 “最 佳托 管系统 实施 奖”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 新一 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一 代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 对 各基金 投资 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况 进 行监控 ,如 发现 投资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提 示,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 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如 有必 要将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五、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本基 金A 类和 B 类基 金份 额仅在 代销 机构 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 。 本基 金E 类 基金 份额 仅通 过本公 司直 销中 心 ( 包括 直销柜 台、 直销e 网 金) 及 公司 指定 的电子 交易 平台 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 。


1 、本 基金E 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售机 构 : (1) 本公 司 直 销柜 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 台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 球 金融 中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 本公 司直销 e 网金 本公司 直销 e 网金 网 址:www.fs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5588 、021-38924558 (3) 深圳 前海 微众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南山区 沙河 西 路1819 号 深 圳湾科 技生 态 园7 栋A 座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前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顾 敏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99-8800 公司网 址:www.webank.com (4)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428 号1 号楼10-11 层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联系人 :裘 爱萍 联系电 话:021-20219966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20219931 公司网 址: https://8.gw.com.cn/ (5)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电 话:15910450297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18518 公司网 址:https://danjuanapp.com/ (6)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联系电 话:400-700-966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7)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联系电 话:400-920-002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20-0022 公司网 址:www.licaike.com (8)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7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66-1188 公司网 址:http://8.jrj.com.cn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9) 北京 肯特 瑞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2 号 4 层 401-1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988511 公司网 址:http://kenterui.jd.com (10)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11)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776-123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12) 南京 苏 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77 公司网 址:www.snjijin.com (13)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联系电 话:400-1818-18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14)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联系人 :张 丽琼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电 话:4008-773-77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15) 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50810673 公司网 址: www.wacaijijin.com (16)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0203 (17)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 股 置地 大 厦8 楼80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2、 本 基金 A 类、B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机构 :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邮编:100005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 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邮编:100818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联系人 :陈 洪源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邮编: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公司网 址:www.ccb.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邮编:200120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联系人 :曹 榕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编: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6)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福州 市湖 东路 154 号 注册地 址: 中国 福州 市湖 东路 154 号 邮编:350003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1 公司网 址:www.cib.com.cn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西绒线 胡 同 28 号天 安国 际 办公楼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邮编:100031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王 志刚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8)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注册地 址: 中国 天津 市河 东区海 河东 路 218 号 邮编:300012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星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41 公司网 址:www.cbhb.com.cn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9)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东风 东 路713 号 邮编:510080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30-8003 公司网 址:www.cgbchina.com.cn (10)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 行大厦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邮编:100005 法定代 表人 :李 民吉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11)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邮编:210001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客户服 务电 话 :96098 ,40086-96098 公司网 址:www.jsbchina.cn (12)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5047 号 邮编:518001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戴 青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11-3 公司网 址:www.bank.pingan.com (13)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邮编:200002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联系人 :胡 子豪 传真:021-6116216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14) 深圳 前海 微众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南山区 沙河 西 路1819 号 深 圳湾科 技生 态 园7 栋 A 座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前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法定代 表 人 :顾 敏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99-8800 公司网 址:www.webank.com (15)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邮编:100010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王 晓琳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公司网 址:www.citicbank.com (16)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号楼 9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邮编:518026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4008-001-00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17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17)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奥体 中心 北侧)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星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ewww.com.cn (18)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楼 邮编:518034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19)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邮编:430015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20)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武 晓春 联系人 :刘 熠 联系电 话:95353 传真:86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21)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8F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邮编:518000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 李 晓伟 传真:0755-2583870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58 公司网 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2)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邮编:130118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400-600-0686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60 公司网 址:www.nesc.cn (23)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东 方国 际金 融广 场 2 号楼 21-29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邮编:200010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王 欣 联系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03 公司网 址:www.dfzq.com.cn (24)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95531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25)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星阳 街 5 号 邮编:215021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传真:0512-6293852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30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26)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夏 锐 传 真:010-6655524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993、95309 公司网 址:www.dxzq.net.cn (27)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40F-43F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利 联系人 :程 博怡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1 公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28)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3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联系人 :李 晓皙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29)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马 梦洁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30)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内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邮编:100007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李 弢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31)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钟 伟镇 联系电 话:400-888-6628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32)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楼至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3)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777 或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34)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李 楠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 市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35)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赛 罕区敕 勒川 大街 东方 君 座D 座-14F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赛 罕区敕 勒川 大街 东方 君 座D 座-14F 邮编:010010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熊 丽 联系电 话:400-196-618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96-6188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36)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 高新区 (新 市区 ) 北 京南 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20 楼2005 室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 高新区 (新 市区 ) 北 京南 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20 楼2005 室 邮编:830002 法定代 表人 :李 琦 联系人 :陈 飙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37)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邮编:230081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联系人 :范 超 传真:0551-6516167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38)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邮编:200120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39) 华福 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招 商 银行上 海大 厦 18-19 层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传真:021-20655196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47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40)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88 号华 泰证 券一 号楼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邮编:210019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马 艺卿 传真:021-8338725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41)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松北 区创新 三 路 833 号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邮编:150028 法定代 表人 :赵 宏波 联系人 :姜 志伟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2288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42)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2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邮编:100005 法定代 表 人 :冯 鹤年 联系人 :韩 秀萍 联系电 话:400-619-8888 传真:010-8512791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76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43)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40F-43F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志军 联系人 :程 博怡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9-5618 公司网 址:www.e5618.com (44)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之江 联系人 :周 驰 联系电 话:95511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11-8 公司网 址:www.stock.pingan.com (45)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韩 笑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46)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47)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0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编:200031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陈 飙 联系电 话:95523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3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48)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邮编:400023 法定代 表人 :廖 庆轩 联系人 :周 青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49)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甲127 号大 成大 厦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张 晓辰 传真:010-6308134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0)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联系人 : ( 公邮 )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2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51)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2-6 层 邮编: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95551 传真:010-8357480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 或95551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5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0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95565 传真:0755-8294322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53)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2 号 中航 资 本大 厦 35 层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邮编:100102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峰 联系人 :王 紫雯 传真:010-5956263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54)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毕 明建 联系人 :吕 卓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10-116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 (55)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66 号 东亚 银 行金融 大 厦 18 层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秦 雨晴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56)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第 0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联系人 :胡 芷境 联系电 话:9553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2 或400-600-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57)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内大 街 2 号 凯恒 中 心 B 座1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联系电 话:400-888-810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7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58)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90-8826 公司网 址 :www.citicsf.com (59)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邮编:100026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王 一通 联系电 话:400-889-554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60)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1 号 楼 2001 邮编:266000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48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61) 中银 国际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1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银城 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邮编:200120 法定代 表人 :宁 敏 联系人 :许 慧琳 联系电 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208888 公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62)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电 话:15910450297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18518 公司网 址:https://danjuanapp.com/ (63)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联系电 话:400-700-966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64)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联系电 话:400-920-002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20-0022 公司网 址:www.licaike.com (65)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7-5666 (66)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5369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67)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7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66-1188 公司网 址:http://8.jrj.com.cn (68) 北京 肯特 瑞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988511 公司网 址:http://kenterui.jd.com (69) 上海 联泰 资 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466-788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70)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71)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776-123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72)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C 栋 2 楼 联系电 话:400-820-002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821 -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73)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77 公司网 址:www.snjijin.com (74)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10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10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联系人 :杨 苗苗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877-899 公司网 址:www.tenyuanfund.com (75)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联系电 话:400-1818-18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76)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联系人 :张 丽琼 联系电 话:4008-773-77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77) 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50810673 公司网 址: www.wacaijijin.com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78)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0203 (79)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 关村软 件园 二 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62675369 公司网 址:www.xincai.com (80) 宜信 普泽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99-20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81)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82)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联系电 话:400-600-003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0030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83)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801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选择 其他 机构代 理销 售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 华 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同上 )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 四) 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 勇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张勇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字【2005 】23 号 《关 于同意华宝 现 金宝货 币市 场证券 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核准 (核准 日 期 2005 年 2 月 18 日) ,由 基金 管理 人 依 照《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集 , 募 集期 从 2005 年 2 月 28 日至 2005 年 3 月 25 日, 募集 结果为 :


基金名称 认购份额(份) 认购资金利息折成的 基金份额(份) 总认购份额(份) 有效认购户数 (户) 现金宝A,B 2,313,988,355.58 456,091.95 2,314,444,447.53 23,839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七、 基 金 合 同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5 年 3 月 31 日正式 生 效。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 并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表 决。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八、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基金 份额 申购 和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的场 所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 体办 法另 行公 告。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是 指 为投资 人办 理基 金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的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日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他 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 、申 购、 赎 回 开始 日 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于2005 年 4 月 7 日 开始办 理日 常申 购业 务。 本基金 于2005 年 4 月 8 日 开始办 理日常 赎 回业 务。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或 者 转换 。 投 资人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回 或者转 换申 请的 , 视同 下次 开 放时 间提 交的 申请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固 定申 购和 赎回 价格 的 原则,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价格固 定 为 1 元;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和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当 日的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基金 交易 时间 内撤销 , 在 当日 的基 金交 易时间 后 不得撤 销; 4 、 投 资人 在全 部赎 回本 基 金份额 时 , 将 自动 结转 当 前未结 转份 额 ; 投 资人 部 分赎回 本 基金份 额时 ,剩 余的 基金 份额需 足以 弥补 其当 前未 结转份 额为 负值 时的 损益 ; 5 、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以 书 面或经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的 其他方 式进 行; 6 、 基 金管 理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应 最迟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 金投 资人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交 易时间 段内 提 出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申 请赎回 时, 其 在销售 机构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在基 金申购 、赎 回的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收到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 日 (T 日) , 并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资 人可 在 T+2 工 作日及 之后 到其 提出 申购 与赎回 申请 的基 金销 售网 点进行 成交 查询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若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不 成 功或无 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资 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金 退还 给 投资人 。 投资 人 T 日的 赎回 申请 成 功后, 赎回 款按 有关 规定 在 T +2 日内 划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银 行账户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及 基金 份额 的升 级和 降级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人 通过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购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单笔最 低金 额 为 500 元人 民币, 追 加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500 元 人民币 。 投资人 通过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购本基金 B 类 基金 份额 的最低 金额 为 500 万元 人 民币, 追 加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 500 元人民 币 。 已 有认 购基 金记 录的投 资人 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 制。 投资人 通过 本公 司直销 中 心(包 括直 销柜 台、 直销 e 网金) 首次 申购 本基 金 E 类基 金 份额 的 最低 金额 为 0.01 元 人民币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0.01 元人 民币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况 ,调 整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投资 人将 当期 分配的 基金 收 益转购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最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投 资人 可多 次 申 购, 对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人申 购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施,切 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 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按照 份额 进行 赎回 ,申 请赎回 份额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本基 金 B 类 基金 份额 单笔 赎回 份 额不得 低 于 100 份 ,本 基 金 E 类基 金份 额 单笔赎 回份 额不 得低 于 0.01 份。 3 、在 销售 机构 保留 的各 类 基金份 额数 量限 制及 基金 份额的 升级 和降 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 保留 的 A 类 基金 份额余 额 不足 500 份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回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保留的 E 类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0.01 份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回 。 投资人 在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A 类基 金份 额超 过 500 万 份(包 含 500 万份 )时 , 本基金 的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 该销售 机构 持有的 A 类 基 金份额 升级 为 B 类 基金 份 额,并 将其 未 结转份 额结 转 成 B 类基 金 份额。 投资人 在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B 类 基金 份额 最低 余额 为 500 万 份 ( 包含 500 万份) , 否则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在 该销 售机 构持 有的 B 类基 金份 额降 级为 A 类 基金份 额, 并 将其未 结转 份额 结转 成 A 类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上述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但应 最迟 在调 整生 效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予以 公告 。 (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 份额 和价 格 1 、申 购数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份 额及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本 基金 的申 购份 额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除以 一元确 定, 保留 至 0.01 份;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本基 金的 赎回 金额 按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一 元 计算 并 保留 到 0.01 元。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 申购华宝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申购金 额 100,000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NA V ) 1.00 元 (保 持为 面值 1 元) ; 申购费 用 0 元( 无申 购费 用) ;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净申购 金 额 100,000 元; 申购份 额 100,000 份。 3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 1 万份 华宝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份 额 10,000 份; 基金份 额净 值(NA V )1.00 元( 保持 为面 值 1 元) ; 赎回费 用 0 元( 无赎 回费 用) ; 赎回金 额 10,000 元。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 2 、货 币市 场工 具主 要交 易 场所在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3 、 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 4 、 基 金财 产规 模过 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可 能对 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5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该 笔 申购 会 有损 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 6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 模、单 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 投资 人单日 或 单笔申 购金 额上 限的 ;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 相规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 出 现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将 上述申 购申 请全 部或 部分 确认失 败; 8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基 金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基 金投 资人。 发生 基 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为 需要 暂 停基金 份额 申购 时, 应当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经 备案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理。 (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 1 、 不 可抗 力; 2 、货 币市 场工 具主 要交 易 场所在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 3 、 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发生 巨 额赎回 ; 4 、 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5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按 时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 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但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 20 个 工作 日。 发 生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书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暂 停 基金份 额赎 回时 , 应 当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批准;经 批准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在指 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赎 回公 告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 理 。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前 一日的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该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 回或部 分顺 延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 ) 部分 顺延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该 基金的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 不低于 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的前 提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在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以上 的 赎回申请 情形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按照以 下规 则实 施延 期办 理赎回 申请 : 若 发生 巨额 赎回, 存在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以上( “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 赎 回申请 人 ( “普通 赎回 申请 人” ) 利益 的原则 , 优 先确 认普通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在当 日 可 接 受 赎 回 的范 围 内 对 普通 赎 回 申 请 人的 赎 回 申 请予 以 全 部 确 认或 按 单 个 账户 赎 回 申 请量 占普通 赎回 申请 人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确 认 ; 在 普通 赎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全 部确认 且当 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 内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请 按比 例确 认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延期 部分 如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 除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明 确作 出不参 加顺 延下 一个开 放日 赎回 的表 示外 , 自动 转为 下一 个开 放日 赎回处 理。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 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 并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 投资人 在提 出赎 回申 请时 可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3 个工作 日 内通过 指定 媒体 、 基金 管理 人的公 司网 站或 代销 机构 的网点 刊登 公告 , 并说 明有 关处理 方 法 。 (3 ) 连续 两日 以上 (含 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停 接 受该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 十)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 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 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应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2 、 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为 一日, 第二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 3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一日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1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 4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两 周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 可将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调 整为 每月一 次 。 暂 停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九、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转 换 ( 一)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 销售的 本 公司管 理的 基金 。 其 他销 售机构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具 体办理 时间 、 流 程以 销售 机构及 其网 点的 安排和 规定 为准 。 (二)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 销售的 本 公司管 理的 基金 。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 时间 投资人 可以 在基 金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段申 请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与基金 申 购、赎 回业 务办 理时 间一 致。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宝康消 费品 基金 、 宝 康灵 活配置 基金 、 多策略 增长 基金转 换 成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转 换费率 为 0.4% , 其中 转换 费的 25 % 计入 转出 基金 财 产, 其 余用 于注 册登 记等 费用。 宝康 债 券基金 转换 成现 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转换 费率 0.25% ,其 中转 换费的 25 % 计 入转出 基金 财 产, 其 余用 于注 册登 记等 费用。 动力 组合 基金 、 收 益增长 基金 、 先 进成 长基 金 、 行 业精 选基 金 、 大盘 精选 基金 、 增强 收益 债 A/B 、 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接 基金 、 中证 100 指数 基金 ( 前 端收费 ) 、 新 兴产业 基金 、 可转 债基金 、 上 证 180 成长ETF 联 接基 金、 医 药 生物基 金 、 资 源 优选基 金 、 服务 优选 基金 、创新 优选 基金 、生 态中 国基金 、量 化对 冲基 金、 高端制 造基 金 、 品质生 活基 金 、 稳健 回报 基金、 事件 驱动 基金、 国策 导向基 金、 新价 值基 金、 万 物互联 基金 、 转型升 级基金 、 核心 优势 基金、 新活 力基 金 、 未来 主导产 业基 金、 沪 深300 指数增 强基 金 、 新起点 基金 、 新 飞跃 基金 、 智慧 产业 基金 、 第 三产 业基金 、 红 利基 金C 、 新 优 享基金 、 价 值 发现基 金 、 中证 500 增强 基金 转 入本 基金 , 转 换 费 率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所 对应 的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率 。 现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转换 成宝康 系列 基金 、 多 策略 基金: 投资 人持 有现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基金 份 额 90 个自 然日 以 上 (含 90 个 自然 日) 的 基 金份额 的转 换费 率为 转出 的基金 金额 申 购转入 基金 所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的 80 %。 持有 时间 少 于 90 个自 然日 的基 金份 额 的转换 费率 为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转 出 的 基 金 金额 申 购 转 入基 金 所 对 应 的申 购 费 率 。现 金 宝 货 币 市场 基 金 转 换成 动 力 组 合基 金、 收益 增长 基金 、 先进 成长基 金 、 行 业精 选基 金 、 大 盘精 选基金、 增 强收 益债 A/B 、 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 接基 金、 中证 100 指 数基 金 ( 前端 收费) 、 新 兴产 业基 金 、 可转债 基金、上 证180 成长 ETF 联接 基金 、医药 生物 基金 、资 源优 选基金 、服 务优 选基 金 、 创新优 选基 金 、 生态中 国基 金 、 量化 对冲 基金、 高端 制造 基金 、 品 质生活 基金 、 稳 健回 报基金 、 事 件驱 动基 金、 国 策导向 基金、 新价 值基金 、 万物 互联 基金 、 转型升 级基金 、 核 心优 势 基金 、 新 活力 基 金 、 未 来主 导产 业基 金、 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基金 、 新 起点基 金 、 新飞 跃基 金 、 智 慧产业 基金 、 第三产 业基 金 、 红 利基 金C、 新优 享基 金 、 价值 发现 基金 、 中 证500 增 强基 金 的转换 费率 为 转出的 基金 金额 申购 转入 基金所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


( 五) 基金 转换 公式 1 、基 金转 换公 式为 : 转出费 用= 转 出份 额 × 基金 份额净值 × 赎回 费率 转出总 金额= 转出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净转出 金额= 转出 总金 额- 转出费 用 净转入 金额= 净转 出金 额/ (1+ 补差 费率 ) ( 当转出 基金 金额 所对 应的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低 于转 入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补 差费 率= 转入 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 的申购费率;当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 入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补差 费率=0) 补差费= 净转 出金 额- 净转入金额 。 2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本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下可更 改上 述公式 ,但 应最迟 在 新的公 式适 用 前3 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六) 投资 人将 其他 基金 转换为 本基 金的 ,持 有本 基金的 时间 单独 计算 。 (七)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转换 时间 内提 出基金 转 换申请 。 2 、基金转换申请 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以收 到基 金转 换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 金转 换申请 日(T 日) , 并在 T+1 工作日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投 资人 可 在 T+2 工作 日及之 后到 其提 出基 金转 换申请 的网 点 进行成 交查 询。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则 对该 持有 人基 金账 户在该 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理 ,即 先确 认的 份额 先转换 ,后 确认 的份 额后 转换。 3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基金转 换遵 循 “ 份额 转换 ” 的原 则, 转换 申请 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从 宝康系 列基 金、 多 策略增 长基 金 、 动 力组合 基金、 收益 增长 基 金、 先进 成长 基金 、 行业 精选基金 、 大 盘 精选基 金、 中 证 100 指数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新 兴产业 基金 、可 转债 基金 、上 证 180 成 长 ETF 联接基金 、医 药生 物基金 、资 源优 选基 金 、 服务优 选基 金 、 创新 优选 基金、 生态 中 国基金 、 量化 对冲 基金、 高端制 造基 金、 品 质生 活 基金 、 稳 健回 报基金 、 事 件驱动 基金、 国 策导向 基金 、 新 价值 基金 、 万物 互联 基金 、 新 活力 基金 、 未来 主导 产业 基金 、 沪深300 指数 增强基 金、 新起 点基 金 、 新飞跃 基金 、 智 慧产 业基 金、 第 三产 业基 金、 红利 基金 C 、 新 优享 基金 、 价值 发现 基金 、 中 证 500 增强 基金 转出 , 单 笔转换 申请 份额 不得 低 于 1 份; 从现 金宝 A/B 转 出, 单笔 转换 申请 份 额不得 低 于 100 份; 从现 金宝 E 转出 , 单 笔转 换申 请份额 不得 低 于 10 份; 。 因 为转换 等非 赎回原 因导 致投 资人 在销 售机构 ( 网点 ) 保 留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少于 该基金 最低 保留 份额 数量 限制的 ,注 册登 记机 构不 作强制 赎回 处理 。 (八)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1 、基金 投资人 提出的 基金 转换申请 ,在 当日交 易时 间内可以 撤销 ,交易 时间 结束后 不 得撤销 。 2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转 换申 请进 行确 认 , 确认成 功 后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相关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除非 出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 不得 拒绝或 暂停 接受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 请: (1) 不可抗 力; (2) 货币市 场工 具主 要交 易场 所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3)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转换 ; (4)


暂停 估 值;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份额 不 变 。 2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3 、发生 基金合 同或招 募说 明书中未 予载 明的事 项, 但基金管 理人 有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 拒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转换 申请的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4 、暂停 基 金转 换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5 、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和转 份额 的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金 收益 情况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 ,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提 前 1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基金 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收 益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暂 停结 束 ,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日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收益 的情 况。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十、 基 金 的 投资 (一)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 对象、 理念 和策 略 1 、投 资目 标 保持本 金的 安全 性和 基金 财产的 流动 性, 追求 高于 比较基 准的 稳定 收益 。 2 、投 资理 念 积极投 资, 精细 管理。 在保 障基金 财产 安全 的前 提下 , 寻求流 动性 与收 益性 的最 佳平衡 。 3 、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货 币市场 工具 ,包 括现 金、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 银 行定期 存款 、 大额存 单、 剩余 期限 在三 百九十 七 天 以内 (含 三百 九十七 天 ) 的债 券 、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债 券 回 购、 中央 银行票 据 , 经中 国证 监会 、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货 币市 场 工 具。 4 、投 资策 略 (1 ) 研究 宏观 经济 指标 及 利率变 动趋 势, 确定 投资 组合平 均久 期。 (2 ) 在 满足 投资 组合 平均 久期的 条件 下 , 充 分考 虑 相关品 种的 收益 性 、 流 动 性、 信用 等级, 确定 组合 配置 。 (3 ) 利用 现代 金融 分析 方 法和工 具, 优化 组合 配置 效果, 实现 组合 增值 。 (4 ) 采用 均衡 分布 、滚 动 投资、 优化 期限 配置 等方 法,加 强流 动性 管理 。 (5 ) 实时 监控 各品 种利 率 变动, 捕捉 无风 险套 利机 会。 5 、业 绩比 较基 准 同期7 天通 知存 款利 率( 税后) :( 1 -利 息税 率) × 当期银 行7 天通 知 存 款利 率。 6 、风 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高流 动性 、低 风险 的品种 ,其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益 率都 低 于股票 、债 券和 混合 型基 金。 (二) 投资 程序


1、 公司研 究部 通过内 部独立 研究, 研究人 员根 据市场 公开披 露的信 息及 专业机 构提供 的研究 报告 , 对市场 利率 的预期 变动 进行 分析 ; 跟 踪、 监测 市场 上各类 金融 投资工 具的 收 益 率变动 ,并 据此 提出 投资 建议。


2、 在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指导 下,基 金经理 小组 综合对 国内外 宏观经 济、 货币政 策、货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币市场 发展 趋势 等要 素的 分析判 断,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提出 下 一 阶段 本基 金类属 资产 配置 比例。 3 、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定 期和 不定期 召开 会议 , 根 据基 金投资 目标 和对 市场 的判 断决定 本 基金的 总体 投资 策略 ,审 核并批 准基 金经 理小 组提 出的资 产配 置方 案或 重大 投资决 定。 4 、 基 金经 理小组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所做 的决 议, 参考本 公司 研究 部和 其他 研究机 构 的研究 报告 ,选 择具 体的 投资目 标, 构建 投资 组合 并负责 日常 基金 管理 。 5 、 设 置集 中交 易室 , 基金 经理将 投资 指令 下达 给集 中交易 室 , 交 易主 管在 复 核投资 指 令合法 合规 的基 础上 ,将 指令分 发给 交易 员执 行。 保证决 策和 执行 权利 的分 离。 6 、内 控审 计风 险管 理部 对 基金投 资过 程 进 行日 常监 督。 7 、 基 金经 理小组 将跟 踪货 币市场 的发 展变 化, 结合 基金申 购和 赎回 导致 的现 金流量 变 化情况 ,以 及组 合风 险和 流动性 的评 估结 果,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动态 调整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确 保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的 前 提下 有 权 根 据 环境 变 化 和 实际 需 要 对 上述 投资程 序作 出调 整。 ( 三) 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1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80 天; (2 ) 投资 于同 一公 司发 行 的短期 企业 债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3 ) 本基 金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 不得 超 过该证券的 10% ; (4 ) 存 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5 ) 本基 金的投 资组 合中 ,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在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20 %; (6 ) 本基 金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股东 进行 交易 , 不 得通过 交易 上的 安排 人为 降低剩 余 期限的 真实 天数 ; (7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8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9 ) 当 本基 金 前 1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50% 时 , 本基金 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不 得超 过120 天 ; 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 五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30% ; (10)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超 过 9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不得 超过 180 天; 投资组 合中 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五个 交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20% ; (11)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用评 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 发行的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10% , 其 中单一 机构 发行 的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2% 。 前 述金 融工 具包 括债 券、 银 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相关机 构作 为原 始权 益人 的资产 支持 证 券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品种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及 其发 行 的同业 存单 与债 券, 不得 超过该 商业 银行 最近 一个 季度末 净资 产 的10% ; (13)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限小 于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定期 存款利 率为 基准 利率 的浮 动利率 债券 ; (14)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规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 本基金 将在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六个 月内 完成建 仓。 由 于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的变化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超 过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内 ,但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2 、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违 规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2)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3)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债券 ; (4)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5) 承 销证 券; (6)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7)投 资于 股票 ; (8)投 资于 可转 换债 券; (9)投 资于 剩余 期限 超过397 天 的债 券; (10) 投 资于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以 下的 企业 债券 ; (11)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本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 的 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与同 业存 单的 , 应当经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批准 , 相关 交易 应当 事先 征得 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作 为重大 事项 履行 信息披 露程 序。 (四)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计算 方法 1 、投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计 算 公 式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 ? 其中: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 的资产 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 含 银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证 券清算 款) 、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定期 存款、 大额 存单、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的 债 券、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 一年) 的逆 回购、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 含一 年) 的 中 央银行 票据 、 中 国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年 )的 正回 购等 。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 (1 ) 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 限为 0 天 ; 证 券清 算款 的 剩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日 天数 计算 ; (2 ) 一 年以 内 ( 含一 年 ) 银行定 期存 款 、 大 额存 单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期 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3 ) 组合 中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是指 计算 日至 债券 到期 日为止 所剩 余的 天数 , 以 下情况 除 外: 允 许投 资的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一 个利 率调 整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 算; (4 ) 回购 ( 包括 正回 购和 逆回购 )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5 )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五) 基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为截 止 2018 年6 月30 日( “报告 期末 ”)的 数据, 本 报告中 所 列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2,029,905,985.26 61.07 其中: 债券 2,029,905,985.26 61.0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31,040,856.57 12.9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计 837,985,785.15 25.21 4 其他资 产 25,146,350.25 0.76 5 合计 3,324,078,977.23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额 5.8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 告 期 末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额 264,993,547.50 8.6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占 资 产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20% 。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 期限 1)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基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80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81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5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 120 天情 况说 明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未超 过 120 天。 2)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分 布比 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23.58


8.67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00 - 2 30 天( 含)-60 天 27.47 0.00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00 - 3 60 天( 含)-90 天 24.92 0.00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00 - 4 90 天( 含)-120 天 7.43 0.00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00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24.51 0.00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00 - 合计 107.92 8.67 4 、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240 天情 况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未超 过 240 天。 5 、报 告期 末按 券种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99,797,693.76 3.26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60,006,599.87 8.5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60,006,599.87 8.51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1,670,101,691.63 54.63 8 其他 - - 9 合计 2,029,905,985.26 66.40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6 、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 1 111782245 17 成 都农 商 银行 CD022 1,000,000 99,555,419.78 3.26 2 111898916 18 徽 商银 行 CD087 1,000,000 99,105,773.94 3.24 3 111893997 18 徽 商银 行 CD057 1,000,000 98,944,681.71 3.24 4 111894663 18 南 京银 行 CD054 1,000,000 98,873,037.79 3.23 5 111814046 18 江 苏银 行 CD046 1,000,000 97,918,281.60 3.20 6 111899442 18 厦 门国 际 银行 CD133 1,000,000 96,897,039.38 3.17 7 170410 17 农发 10 800,000 80,004,507.49 2.62 8 150418 15 农发 18 700,000 69,991,837.42 2.29 9 170017 17 附 息国 债 17 600,000 60,030,412.14 1.96 1 0 170207 17 国开 07 500,000 50,001,463.62 1.64 7 、 “ 影子 定价 ”与 “摊 余成本 法”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90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55%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工 作 日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的 简 单 平 均 值 0.0389%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 况说 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负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未达 到 0.25% 。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情 况说 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正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未达 到 0.5%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 基金估 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估 值对象 以买 入成本列 示, 按照票 面利 率或商 定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剩 余期 限内 按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每日计 提 收 益 。 (2) 现金 宝货 币基 金截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持 仓 前十名 证券 中 的 18 南 京银 行 CD054 (111894663 ) 发行 主体 南 京银行 (601009 )于 2018 年 1 月 30 日收 到江 苏银 监 局的处 罚决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定。因 其镇 江分 行违 规办 理票据 业务 违反 审慎 经营 原则, 对南 京银 行处 罚 款3230 万元 。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 上述 上市公 司进 行进 一步 了解 和分析 , 认为 上述 处分 不会 对公司 的 投资价 值构 成实 质性 影响 , 因此本 基金 管理 人对 上述 证券的 投资 判断 未发 生改 变。 报告 期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前 十 名 证 券的 其 余 九 名 证券 的 发 行 主体 没 有 被 监 管部 门 立 案 调查 或 在 本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9,011,434.27 4 应收申 购款 6,134,420.43 5 其他应 收款 495.55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5,146,350.25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本 基金 业绩 数据 为截 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 “ 报 告期 末 ”) 的数 据, 本报 告中 所 列数据 未经审 计。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1、 基金净 值表 现 本报告 期基 金净 值收 益率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较 阶段 基金级 别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 值收 益率标 准差 ②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50331~20051231 现金 宝A 1.5530% 0.0024% 1.3611% 0.0000% 0.1919% 0.0024% 现金 宝B 1.7372% 0.0024% 1.3611% 0.0000% 0.3761% 0.0024% 20060101~20061231 现金 宝A 1.7399% 0.0030% 1.8799% 0.0003% -0.1400% 0.0027% 现金 宝B 1.9851% 0.0030% 1.8799% 0.0003% 0.1052% 0.0027% 20070101~20071231 现金 宝A 3.1651% 0.0067% 2.7850% 0.0019% 0.3801% 0.0048% 现金 宝B 3.4128% 0.0067% 2.7850% 0.0019% 0.6278% 0.0048% 20080101~20081231 现金 宝A 3.1333% 0.0057% 2.7576% 0.0032% 0.3757% 0.0025% 现金 宝B 3.3805% 0.0057% 2.7576% 0.0032% 0.6229% 0.0025% 20090101~20091231 现金 宝A 1.1660% 0.0047% 1.3500% 0.0000% -0.1840% 0.0047% 现金 宝B 1.4096% 0.0047% 1.3500% 0.0000% 0.0596% 0.0047% 20100101~20101231 现金 宝A 1.6553% 0.0036% 1.3500% 0.0000% 0.3053% 0.0036% 现金 宝B 1.9003% 0.0036% 1.3500% 0.0000% 0.5503% 0.0036% 20110101~20111231 现金 宝A 3.8032% 0.0021% 1.4597% 0.0001% 2.3435% 0.0020% 现金 宝B 4.0521% 0.0021% 1.4597% 0.0001% 2.5924% 0.0020% 20120101~20121231 现金 宝A 4.0945% 0.0037% 1.4139% 0.0002% 2.6806% 0.0035% 现金 宝B 4.3444% 0.0037% 1.4139% 0.0002% 2.9305% 0.0035% 20130101~20131231 现金 宝A 4.0536% 0.0027% 1.3500% 0.0000% 2.7036% 0.0027% 现金 宝B 4.3037% 0.0027% 1.3500% 0.0000% 2.9537% 0.0027% 20140101~20141231 现金 宝A 4.5120% 0.0079% 1.3500% 0.0000% 3.1620% 0.0079% 现金 宝B 4.7635% 0.0079% 1.3500% 0.0000% 3.4135% 0.0079% 20150101~20151231 现金 宝A 3.3161% 0.0053% 1.3500% 0.0000% 1.9661% 0.0053% 现金 宝B 3.5646% 0.0053% 1.3500% 0.0000% 2.2146% 0.0053% 20160101~20161231 现金 宝A 2.4306% 0.0016% 1.3500% 0.0000% 1.0806% 0.0016% 现金 宝B 2.6767% 0.0016% 1.3500% 0.0000% 1.3267% 0.0016% 20170101~20171231 现金 宝A 3.7966% 0.0011% 1.3500% 0.0000% 2.4466% 0.0011% 现金 宝B 4.0458% 0.0011% 1.3500% 0.0000% 2.6958% 0.0011% 20180101-20180630 现金 宝A 2.0102% 0.0009% 0.6695% 0.0000% 1.3407% 0.0009% 现金 宝B 2.1318% 0.0009% 0.6695% 0.0000% 1.4623% 0.0009% 20050331~20180630 现金 宝A 48.8559% 0.0051% 21.7767% 0.0017% 27.0792% 0.0034% 现金 宝B 53.6678% 0.0051% 21.7767% 0.0017% 31.8911% 0.0034% 阶段 基金级 别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0714-20141231 现金 宝E 2.1196% 0.0110% 0.6325% 0.0000% 1.4871% 0.0110%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20150101-20151231 现金 宝E 3.5647% 0.0053% 1.3500% 0.0000% 2.2147% 0.0053% 20160101~20161231 现金 宝E 2.6769% 0.0016% 1.3500% 0.0000% 1.3269% 0.0016% 20170101~20171231 现金 宝E 4.0458% 0.0011% 1.3500% 0.0000% 2.6958% 0.0011% 20180101~20180630 现金 宝E 2.1319% 0.0009% 0.6695% 0.0000% 1.4624% 0.0009% 20140714~20180630 现金 宝E 15.3930% 0.0050% 5.3519% 0.0000% 10.0411% 0.0050%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收益 率与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历史 走势 对比 1、 华宝现 金宝 货 币 A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 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不超过六个月内完 成建 仓。截至 2005 年4 月7 日, 本基 金 已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完成 建仓。 2、 华宝现 金宝 货 币 B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本基 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不超 过六 个月 内完 成建仓 。截 至 2005 年4 月7 日, 本基 金 已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完成 建仓。 3、 华宝现 金宝 货 币 E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华宝现金宝 E 成 立于 2014 年 7 月 14 日, 本报 告中 其累计 净值 收益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 势对 比图的 数据 的计 算起 始日 期为 2014 年 7 月 14 日。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十二、基金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财 产包 括: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息; 2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3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4 、应 收申 购款 ; 5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6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其 他资 产。 基金资 产总 值为 上述 各项 财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财 产以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基金 专用 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名义 开立证 券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自 有 的资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与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托管 费以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行 。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财 产 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 并 为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工 作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值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和其 他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方法 1、 债 券 (包 括票 据) 采用 摊余成 本法 进行 估值 , 即 估值对 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票 面利 率或商 定利 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其 剩余期 限内 按实 际利 率法 进行摊 销, 每日 计提收 益。 本基 金不 采用 市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2、 债 券回 购按 成本 法估 值 。 3、 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款 以 本金列 示, 按商 定利 率逐 日计提 利息 。 4、 货币 市场 基金 存续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期 计算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组 合摊 余成本 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之 间的偏 离程 度 , 并 定期 测试 其他可 参考 公允 价值 指标 确定方 法的 有 效性 。 投 资组 合的 摊余 成本 与其他 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生 重大 偏离 的 (偏 离度 超过 0.5%), 应 按 其 他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对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差 额 确 认 为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 , 并 按其 他公允 价值 指标进 行后 续计 量。 如基 金份额 净值 恢复 至 1 元, 可恢复 使用 摊 余 成本法 估算 公允 价值 。


5、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规定 不 能 客观 反映 基金 资产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商议 后, 按最 能反 映基 金资产 公允 价值 的方 法估 值。 6、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返 回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资 产的 ; 4、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5、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差错处 理的 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 金收 益计 算出 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纠正 ,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2、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错 误 偏差达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并报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 理机构 备案 。 3、 因基 金收 益计 算错 误造 成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予以 赔偿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向 其他 责任 人进 行追 偿, 赔 偿仅 限于 差错 而导 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直接 损失 。 4、 基 金管 理人 具有 向当 事 人追偿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5、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6、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按本 条 有 关估 值方 法的 第 4、5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偏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银 行间 债券市场 及相 关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 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财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十 四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 资 所 得债券 和票 据利 息、 买卖 货 币市场 工具 差价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及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扣 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 在基 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等项 目后的余 额。 (二) 各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净收 益 本基金的当日基金收 益在 扣除管理费、托管费 以及 基金合同第十六章第 (一 )节第 4 至第 8 项费 用等 项目 以后 的余额 , 在 各 类 基金 份额 间按比 例分 配, 然后 分别 扣除各 类基 金份 额当日 应计 提的 销售 与服 务费, 形成 各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净收 益。 各 类基 金份 额按 照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相应 销售 与服 务费率 计提 。 (三) 收益 分配 1 、 基金收 益分 配遵 循国 家有 关法律 规定 。 2 、 收益分 配为 红利 再投 资, 并应当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自 基金 开放 日后 , 注 册 登记人 为投资 人计 算该 账户 当日 所产生 的收 益, 并计 入其 账户的 当前 未结 转份 额中 。 投资 人当 日收 益的精 度为 0.01 元, 小数 点 第三 位采 用去 尾的 方式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 再次分 配。 在 会计处 理上 本基 金分 配给 投资人 的收 益每 日结 转成 实收基 金。 3 、 每月将 投资 人账 户的 当前 未结转 份额 结转 为基 金份 额, 计入 该投 资人 账户 的本 基金 份额中 。 4 、 T 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不 享 有当日 基金 分配 权益 , 赎 回 的基金 份额 享有 当日 基金 分配 权益。 5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经一 个完 整的会 计月 度, 开始 结转 当前未 结转 份额 。 每 一基 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四) 基金 收益 公告 1 、 本基 金每 工作 日公 告前 一个工 作日 的每 万份 基金 日收益 和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 。 基金收 益公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核实后 确定 。 2 、 每 万份 基金 日收 益=[ 当日 该类 基金 净收 益/当日 该 类基金 发行 在外 的总 份额] ×10000 。 上述收 益采 用 四 舍五 入保 留小数 点后 四位 。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i R 为最近 第 i 公 历日 的每 万 份基金 收益 ,上 述收 益率 以四舍 五入 的方 式保 留至 小数点 后三位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每 月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 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并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法公 告。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用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费 用种 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销 售与 服务 费; (4)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5)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会 计 师费和 律师 费; (8)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2 、费 率水 平、 计提 标准 和 支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 0.33 %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费 划付 指 令,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在 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的基金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 0.1%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费 划付 指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与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 0.25% , B 类基 金份 额的 年费 率 为 0.01% , E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费率 为 0.01%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与服 务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 H =E ×R ÷ 当年 天数 H 为各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与服 务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 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该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与服务 费年 费率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对各 类 基金 份额 计提 的销 售与服 务费 年费 率, 但销 售与服 务费 年 费率最 高不 超 过 0.25%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开始 调整 之日 的 3 个 工作 日之 前至 少在一 种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媒 体 上 刊 登公 告 并 经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销 售 与服 务 费 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售 与服 务费 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4 ) 上述 (一 )中 4 到 8 项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率 或 销售与 服务 费率 。 降 低基 金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 率及销 售与 服务 费率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但 应报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前 三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的 认购 费用 :基 金 的认购 费 为 0。 2 、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基 金 的申购 费 为 0。 3 、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基 金 的赎回 费 为 0。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4 、基金 转换费 用: 宝 康消 费品基金 、宝 康 灵活 配置 基金、多 策略 增长基 金转 换现金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转换 费率 为 0.4% , 其 中转 换费 的 25 %计入 转出 基金 财产 , 其 余用于 注册 登 记等费 用 。 宝 康债 券基 金 转换成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转换 费 率 0.25% , 其中 转换费 的 25 % 计入转 出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注 册登 记等 费用 。 动 力组合 基金 、 收 益增 长基 金、 先 进成 长基 金 、行 业精 选基 金 、 大盘 精选基 金 、 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接基 金、 中证 100 指数基 金( 前 端收费 模式 ) 、 增强 收益 债 A/B 、 新 兴产 业基金 、 可转 债基金 、 上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基金 、 医药生 物基 金 、 资源 优选 基金 、 服务 优选 基金 、 创 新优选 基 金 、 生 态中 国基 金 、 量 化对 冲基 金、 高 端制造 基金、 品质 生活基 金 、 稳 健回 报基金 、 事件驱 动基 金、 国 策导 向基金、 新价 值 基金、 万物互 联基金 、 转 型升级 基金、 核心 优势 基金 、 新活 力基 金 、 未 来主 导产业 基金、 沪 深300 指数 增强 基金 、 新 起点基 金 、 新飞 跃基 金 、 智慧产 业基 金、 第三 产业 基金、 红利 基金 C、新 优享 基金 、价 值发 现 基金 、 中证 500 增 强基 金 转入本 基金 ,转 换费 率为 转出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时间 所对 应的 转出 基金赎 回费 率。 现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转换 成宝康 系列 基金 、 多 策略 基金: 投资 人持 有现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基金 份 额 90 个自 然日 以 上 (含 90 个 自然 日) 的 基 金份额 的转 换费 率为 转出 的基金 金额 申 购转入 基金 所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的 80 %。 持有 时间 少 于 90 个自 然日 的基 金份 额 的转换 费率 为 转 出 的 基 金 金额 申 购 转 入基 金 所 对 应 的申 购 费 率 。现 金 宝 货 币 市场 基 金 转 换成 动 力 组 合基 金、收 益增 长基 金、 先进 成长基 金、 行业 精选 基金 、大盘 精选 基金 、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 接基金 、 中证 100 指数 基 金 ( 前端 收费 模式 ) 、 增 强收益 债 A/B 、 新兴 产业 基金 、 可 转债 基 金 、上 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基金 、 医 药生 物基 金 、 资源优 选基 金 、 服务 优选 基金、 创新 优 选基金 、 生态 中国 基金 、 量化对 冲基 金、 高 端制 造 基金、 品 质生 活基 金 、 稳 健 回报 基金、事 件驱动 基金 、国 策导 向基 金、新 价值 基金 、万 物互 联基金 、转 型升 级基 金、 核心优 势基 金 、 新活力 基金 、 未 来主 导产 业基金 、 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基金 、 新 起点 基金 、 新 飞跃基 金 、 智慧 产业基 金 、 第 三产 业基 金 、 红 利基 金C 、 新优 享基 金 、 价 值发 现基 金 、 中 证500 增强 基金 的 转换费 率为 转出 的基 金金 额申购 转入 基金 所对 应的 申购费 率。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十六、基金税收





本 基金 及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十七、基金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基 金首 次募 集 的会计 年度 , 可以 并入 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4 、本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 记账本 位币 ,记 账单 位是 人民币 元; 5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6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7 、 基 金管 理人 保留 完整 的 会计帐 目 、 凭 证 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8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报 表等进 行核 对。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师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须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 托管人 (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后 在两日 内公 告。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进 行。 本基 金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至少 在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一)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容 的截 止日 为 每 6 个 月的最 后 一 日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 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照 《基 金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就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五) 基金 收益 公告 和基 金资产 净值 公告 : 1 、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将至 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 2 、 开放 申购/ 赎 回业 务后 , 每工作 日公 告一 次 , 公 告 前一个 工作 日每 万份 基金 日收益 及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 。 3 、 基金 管理 人 在 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公布 该交 易日 的 基 金资产 净 值。 4 、暂 停公 告每 万份 基金 日 收益和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的 情形 :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货 币市场 工具 主要 交易 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财产价 值时 ;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 金财 产的 ;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六) 定期 报告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季度 报告 。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起 九十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十五 个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4 、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投 资人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人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5 、 本 基金 应在年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中披 露报 告期 末基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有 人 的类别 、 持有份 额及 占总 份额 的比 例等信 息。 6 、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七)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发 生 如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额 的 价 格产 生 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3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变更; 4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5 、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6 、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7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以上 ; 8 、 基金 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 过 50% ; 10 、 基金所 投资 证券 的债 务人 出现可 能导 致不 能兑 付的 重大事 件; 11 、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2 、 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13 、 基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支付; 14 、 暂停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 15 、 本基金 连续 发 生 巨额 赎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16 、 暂停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结 束重新 开放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17 、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8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9 、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20 、 提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21 、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22 、 管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与 服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23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 0.5% ; 24 、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5 、 变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6 、 基金更 换 注 册登 记机 构 ; 27 、 发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8 、 其他重 大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和托 管协 议 、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和基金 份额 净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值公告 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后 , 将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代销机 构处 , 供 公众免 费 查 阅。 投资 人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十 九 、 风 险揭 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市 场风 险 货币市 场工 具价 格因 受各 种因素 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将 对本 基金 财产 产生 潜在风 险 , 主要包 括: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货币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可能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从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货币市 场受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影响 , 而 经济 运行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从而 对基 金收益 产生 影响。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货币市 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基 金投 资于 货币 市场工 具 ,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4) 购买 力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财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货币市 场工 具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膨 胀抵 消, 从而 影响 基金财 产的 保值 增值 。 2 、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 或 者发 行债 券公 司 信息披 露不 真实 、 不 完整, 都可能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和收益 变化 。 3、 诈 骗舞 弊风 险 诈骗舞 弊风 险是 由于 货币 市场某 一参 与主 体人 员或 客户的 不诚 实、 欺骗 及不 法 行为给 本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可能 性。 4 、份 额面 值与 影子 价格 偏 离风险 由于本 基金 采用 固定 净值 的计价 方法 , 当 市场 利率 出现大 的波 动, 基金 的份 额面值 与 影 子价格 之间 可能 会发 生比 较大的 偏离 , 基 金为 保持 份额面 值必 须缩 减份 额的 风险; 或者 不得 不放弃 份额 面值 ,从 而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带来 损失 。 5 、流 动性 风险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开放式 基金 要随 时应 对投 资人的 赎回 , 如 果基 金财 产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 金, 或者变 现为 现金时 使基 金净 值产 生不 利的影 响, 都会 影响 基金 运作和 收益 水平 。 尤 其是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 果基 金财 产变 现能 力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调整 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险 , 可 能影 响基金 份额 收益 。 6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7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人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 8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9 、投 资于 银行 定期 存款 的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定期 存款 时, 信 用风 险主 要包 括存 款银行 的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行的 支付 能力等 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面 的风 险 。 流 动性 风险 主要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全部提 前支 取 或部分 提前 支取 而存 款行 未能及 时兑 付的 风险 、 基金 投资定 期存 款不 能满 足基 金正常 结算 业 务的风 险 、 因 全部 提前 支取 或部分 提前 支取 而涉 及的 利息损 失影 响估 值等 涉及 到基金 流动 性 方面的 风险 。 10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 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人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代理销 售, 但是 , 基 金并 不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 保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构 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金 安全 。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基 金合同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但 出现 下列情 况时 , 可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后公 布,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2)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并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的; (3) 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 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 原因导致基 金 合同内 容必 须作 出相 应变 动的。 2 、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后生效 ,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并 在决 议生 效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 基金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受其 原有 权利 及义务 ;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受其 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4) 基金合 并、 撤销 ; (5)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 对基 金进 行清 算。清 算报 告 经注册 会计 师审 计 、 律 师事 务所确 认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公告 。 基金 合同 于公 告之日 终 止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 成 立基金 清算 小组 , 基金 清 算小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 基金清 算; (2 )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注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 的工 作 人 员 ; (3 )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清 算小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7 )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8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9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至(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3 个 工 作日内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及权 利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转 换和 登记 事宜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 产; 3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 调 整并 公布 有关 基 金募集 、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托 管、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4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获 得基金 管理 费, 及其 他约 定和法 定的 报酬 ; 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 但基金 合 同规定 应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批准 的, 从其 规定 ; 6)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销 售基金 份额 ; 7)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8)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金合 同 或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致 使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必 要时 应采 取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 9)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 选择 适当 的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 权依 照 《 销 售 办法 》 相 关规 定和 代销 协 议对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代 销机构 的行 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或 代销 协 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行使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或代 销协 议赋 予、 给 予 、 规定 的基金 管理 人的 任 何及所 有权 利和 救济 措施 , 包括 但不限 于 停止、 终止销 售代 理协 议 的执行 , 更换 代销 机构, 以保护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和 相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10 ) 自行 担任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 或 选择 、 更换 注册登 记 代理 机构 , 办理 基金注 册 与过 户登记 业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对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 基金 转换 申请 ; 12)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4) 法律 、 法 规 、 基 金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 申购 、 赎回和 登 记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以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 依 法 管理 和运 用 基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设 置相 应的 部门并 配备 足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其他 业 务或委 托合格 机 构代 为办 理; 6) 设置 相应 的部 门并 配备 足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基金 的注册 与过 户登 记工 作或 委托其 他 机构代 理该 项业 务 ; 7)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其 固有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管 理的不 同基 金 分 别管 理、 分别计 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8)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 益;不得 转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9)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10 ) 按规 定核 算 基金 收益、 计 算基 金资 产 净值 、每万 份 基金 日收 益 、基 金七日 年 化收 益率并 公告 ; 11 ) 采取 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使 计 算 基金 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 销价 格 的方法 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投资人 赎回 款项 ; 13)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4)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5)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6) 保 守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7 ) 依据 基金 合 同规 定制订 基 金收 益分 配 方案 ,并及 时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 益; 18)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或 配合基 金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9 )按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保存 基 金 财 务管 理 业务 活动的 记 录、 会计 账 册、 报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 20 ) 以基 金管 理 人名 义,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21 ) 于基 金合 同 终止 时,组 建 并参 加基 金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 22) 因违 反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致使 基金 财产 受到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合 法权益 的,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3 ) 基金 托管 人 因违 反基金 合 同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4 )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时按 规 定退 还所 募 集资 金本息 、 并承 担募 集 期间 依法产 生 的合 理费用 ; 25) 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义 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2 ) 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如认 为基 金管 理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或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 致 使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产生 重大损 失的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必要 时应 采取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人 的利益 ; 3 )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4 )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的 ,不 予执 行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5 )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以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定的 其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 分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 有关 规 定 开立 基金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 保守基 金的 商业 秘密,不 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 投资 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8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 各重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 保 存基 金托 管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和 其 他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依法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每 万份 基金 日收 益及 基金七 日年 化 收益率 ;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 任而免 除;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 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19 )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定的 其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按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取 得 基金收 益; 2 )依 法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运 作; 3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4 )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5 )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6 ) 按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就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7 )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8 ) 因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 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过 错导 致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损失的 求偿 权 ; 9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10 )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义务 1 )遵 守 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 2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转换 等事 宜涉 及的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 )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当 事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定; 6 ) 返 还持 有基 金份 额过 程 中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以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定的 其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的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2 、召 开事 由 (1)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 持有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下同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提 前终 止 基 金合 同;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议事 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7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8)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9)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10 )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 ) 以下 情况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费,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2 )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会 导致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3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定 。 (2 )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自 行召 集并 确 定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十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开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前 三十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 召开日 前 30 天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出 席方 式;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6) 、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 容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话 ;








9)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 准备的 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10 )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其 他事 项。





(2)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并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 意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5 、召 开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通 讯方 式开 会 。





2) 、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委 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场 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 照本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人 确定,但 决定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或 基金 托 管人的 更换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同 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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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条件 :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议 程:





1)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托 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 者出具 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未能 满足 上述 条件 的情 况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在 15 个 工作日 后) 和 地点, 但确 定有 权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变。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通讯 会议 方可 举行 :





1)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在 两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 份额应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4)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他 代 表, 同时 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与登 记注册机 构记录 相符 。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的 条 件,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 间( 至 少 应 在 15 个工 作日 后), 且 确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 议事 内容 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以 及召集 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或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会 召 集 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就 召 开 事 由 向大 会 召 集 人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时 提案 , 临 时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35 天提 交召 集人 。 召 集 人对于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开 日 前 30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天公告 。 3 )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交 的提 案( 包括临 时提 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案 进行 审核 : 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并 且不 超 出法律 、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定 。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 进行审 议。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 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 案进行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 议事 程序 1 )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主持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 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地址 、 持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等事 项。 2 )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二 天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 、表 决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 一 般决 议, 对 于一 般决 议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以上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2 ) 所 规定 的须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 通过 方 可作出 ;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提前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重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 进 行投 票表 决; (4 )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 符 合 会议通 知 规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无 效表决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 、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1 )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2 ) 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会 议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通 讯 方式 开会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在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基 金托 管 人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9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过 的一般决议和 特别决议,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 日起五 日内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者 出具 无 异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执 行生 效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两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但 出现 下列情 况时 , 可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后公 布,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2)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并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 3) 因为 当事 人名 称、 注册 地址 、 法 定代 表人 变更 , 当事人 分立 、 合并 等原 因 导致基 金合 同内容 必须 作出 相应 变动 的。 (2) 基金 合同 变更 后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备 案后五 日内 公告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内 容自公 告之 日起 生效 。 2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6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 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6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4) 基金 合并 、撤 销; 5)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2)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应 当按 照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进 行清 算。 清算报 告经 注册会 计师 审计 、律 师事 务所确 认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公告 ,基 金合 同于 公告之 日 终 止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 立 基金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7)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8)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至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3 个工 作 日内公 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 金 合 同 正本 一 式八 份, 除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 行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各持 两 份外,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各持 有两 份。每 份均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力 。








基金合同的文 本文件在编 制完成后,将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 代销机构 处,供 公众 免费 查阅 。投 资 人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投 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二 十 二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 19 号 组织形 式: 中外 合资 经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 围: 在中 国境 内从事 基金 管理 、发 起设 立基金 ;中 国证 券监 督委 员会( 以下 简 称“中 国证 监会 ” ) 批准 的 其他业 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与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对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基 金财产 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 所托 管的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所有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 基 金 管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的计 提和支 付等 行为 的合 规性 、合法 性等 事项 进行 监 督 和核查 。 (2)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上述事项 基金 管理 人的 行为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应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3)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上 述事 项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 及时执 行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投资 指令 、 妥 善保管 基金 的全 部资 产、 按时将 赎回 资金 和分 红收 益划入 专用 清算 账户、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擅 自动 用基 金财 产等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2)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的 行为 违反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应 及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 监 会 。 (3)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 人在业 务监 督、 核查 中的 配合、 协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依 照托管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核 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 据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 则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的财 产。 (2 )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规定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独立 。 (3 ) 除 证券 交易 清算 资金 外, 基金 托管 人未 经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不 得自 行 运用 、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商 。 (4 ) 对于 因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代 表基 金投资 人向 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 (5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设有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取 得基金 从业 资格 的专 职人 员达到 法 定人数 , 有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的 条件 , 有 安全 高效 的清算 、 交 割系 统,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安 全防 范设 施和 与基 金托管 业务 有关 的其 他设 施, 有 完善 的内 部稽 核监 控制度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6)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的“ 基金 募集 专户 ” 。 该账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 基金 募集期 满,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以基 金 名义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中, 同时 , 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 )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 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 退款事 宜。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人 分别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 深 圳分 公司为 基 金开立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的 证券 账户 。 (2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 设和管 理 (1 )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申 请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场进 行交 易。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代 理本 基金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2)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同时 代表 本基金 签订 全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 可 以根 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基金 名 义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 法律 、法 规等 有关 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的 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 相关规 定办 理。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重大 合同包 括基 金 合同、 托管 协议(及 其附 件)。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 复核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管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估 值结果 、 每 万份基 金日 收益和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 以书 面形 式报 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时 间、 程序 进行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 每 万份 基 金日收 益和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 结果 的准 确性和 及时 性。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负 责编制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益 登记 日 、 每月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由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负 责编 制。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 按国 家法律 法规 及证 券监 督管 理部门 的要 求 执行。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1 、 因 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 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 解 不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2 、争 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3 、本 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生 效, 须经证 监会 核准 的,经 其核 准后 生效 。





发 生以 下情 况, 托管 协议终 止:





1 、基 金或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财 产;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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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宝 基 金账户 的销 售机 构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 邮编 和电 子邮 箱地址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将 负责 寄送以 下资 料: 1 、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将 在每月 度结 束后的3 个工作 日内, 向已 经定制 了 电子 对账单 服务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电 子对 账单 。 如基 金持 有人 因特 殊原 因需要 获取 指定 期间 的纸 质对账 单, 可拨 打我公 司客 服电 话400-700-5588 ( 免长 途话 费) 、021-38924558 , 按 “0” 转人 工服务, 提供 姓名、 开户 证件 号码 或基 金账号 、 邮 寄地 址、 邮政 编码、 联系 电话 , 客 服人 员核对 信息 无误 后,为 基金 持有 人免 费邮 寄纸质 对账 单。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以说 明或 电子 形式向 投资 人寄 送基 金其 他信息 资料 。 3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 、定 义





本 基 金的 "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 划 " 是 指 投 资人 可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指定 的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请 , 约 定每 月扣款 时间 、 扣 款金 额, 由指 定的 销 售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资 金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和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长期 投资方 式。 投资 者在 办理 本业务 的同 时 , 仍然可 以进 行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2 、适 用投 资人 范围





本 基金 的 “定 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仅适 用于 个人 投资者 。





3 、办 理场 所 投资人 可在 部分 代销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A 类、B 类 基 金份额 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人可 在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包 括直 销柜 台、 直销e 网金 ) 及 公司 指定的 电子 交易平 台办 理本 基金E 类基 金份 额 的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 本公司 新增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办此 业务 时, 将另 行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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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办 理方 式





(1 )凡 申请办 理本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的投资人 须首 先开立 华宝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账 户, 具体 开户 程序请 遵循 本基 金销 售机 构规定 ; (2) 投资 人可 携带 本人 有 效身份 证件 、 本 人指 定资 金账户 卡到 本基 金指 定的 销售机 构 网点柜 面申 请办 理本 基金 的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 具体办 理程 序请 遵循 该销 售机构 的规 定 。 5、撤 销方 式 投 资 人 办理 “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的 撤 销, 须 按照销 售 机 构的 要 求携 带 相关材 料 到 指 定基金 销售 网点 柜面 提出 申请。 (三)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 基金投 资人 提供 与基 金经 理 ( 或投 资 顾问) 的在 线交 流服 务以 及网上 查询 服务 。目前 , 基金管 理 人 已经 开始 提供 网上交 易 服 务 。 ( 四) 资讯 服务 1 、 投 资人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 基 金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打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如 下电 话: 电话呼叫 中心:021 —38924558 (未 开通4007 电 话地 区) 、4007005588 , 该电 话可转 人 工座席 。 直销中 心电 话:021-50499588 -301 、302 、38505731、38505732 传真:021-50499663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 五)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 书信 、 电 子邮 件、 传真 等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资 人还 可以 通过 代销机 构的 服 务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二 十 四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 金 在指 定媒体 刊登 的公 告如 下: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2018/10/08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宝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收益 结转 的公 告 2018/09/21 华宝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2018 年 “ 国庆 节 ” 假 期前 暂停申 购 、 转 换转 入及 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2018/09/03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宝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收益 结转 的公 告 2018/08/24 华宝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2018 年半 年度 报告 (摘 要 ) 2018/08/24 华宝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2018 年半 年度 报告 2018/08/01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宝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收益 结转 的公 告 2018/07/18 华宝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2018 年第2 季 度报 告 2018/07/02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宝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收益 结转 的公 告 2018/07/01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2018/06/01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宝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收益 结转 的公 告 2018/05/09 华宝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05/09 华宝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摘要 2018/05/02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宝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收益 结转 的公 告 2018/04/23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宝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调整 大额 申购 (含 定投 及 转换转 入) 金额 上限 的公 告 2018/04/21 华宝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2018 年第1 季 度报 告 2018/04/02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宝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收益 结转 的公 告 2018/03/31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宝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调整 大额 申购 (含 定投 及 转换转 入) 金额 上限 的公 告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五、招募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二 十 六 、 备 查 文件 备查文 件包 括: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华宝 现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 二) 《华宝 现 金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华宝 现 金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华宝 现 金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业务 规则 》 ( 五) 法律 意见 书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和公 司章 程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 他文件 其中, 《 基 金合 同 》 和 《 基 金托管 协议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 其余备 查 文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投资 人可 在营 业时 间免 费到存 放地 点查 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查阅 或下载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 托 管 协议及 基金 的各种 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11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