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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分级(160620)

资源分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1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 业指数分 级 
证券投资 基金更 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 2012 年 3 月 19 日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 会下发的《 关于核准 鹏华中证 A 股 资 源产 业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监许 可〔2012〕358 号) 核准, 进行 募 集。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本基 金基金合 同已于 2012 年 9 月 27 日生效,基 金管理 人于该日 起正式开始 对基金财 产进行运 作管理。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 会 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市 场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 投 资 本基 金前, 应全 面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特 性, 充分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 场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但 不限于 :市 场风险 、管 理风险 、操 作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信用 风险 、本基 金特 有风险 (包 括作为指 数基 金的风 险、 作为 上市基 金的 风 险和作 为分 级基金的 风险)及 其他风险 ,等等。 本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 成 对本基金表 现的保证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管 理人提醒 投资 者基金 投资 的“ 买者自 负” 原 则 ,在 投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者 自 行承 担。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成 对本 基金表 现的 保证。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 前应认真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和《基金 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 书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26 日,有关 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 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未 经审计) 。 目


录 一、绪言 二、释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七、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八、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十二、基金的投资 十三、基金的业绩 十四、基金的财产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七、基金份额的折算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一、风险揭示 二十二、基金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清算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 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八、备查文件


一、 绪言 本 招募 说明 书依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 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等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鹏 华中证 A 股 资源 产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 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 金 ”或 “基金 ”) 的投 资目标 、策 略、风 险、 费率等与 投资 者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要 事项 , 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募 说明 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 基金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 集的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 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 金合 同 》 是 约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投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 《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 《基金合 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合 同》:《 鹏华中 证 A 股 资源产业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该 合同的任何 有效的修 订和补充 ; 2、中国:中华人民共 和国(仅为《 基金合同》目 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 别 行政区及台 湾地区) ; 3、法律法规 :中国现 时有效并 公布实施 的法律 、行 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 件; 4、《基金法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5、《销售办 法》:《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6、《运作办 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7、《信息披 露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8、《流动性 规定》: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性风 险 管理规 定》 9、元:中国 法定货币 人民币元 ; 10、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 同》所募集的鹏 华 中证 A 股资源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11、基金份 额:鹏华 资源份额 、鹏华资 源 A 份额 和/ 或鹏华资源B 份额; 12、鹏华资 源份额: 鹏华中证A 股资源 产业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之基础 份额; 13、鹏华资源 A 份额:鹏 华中证 A 股资 源产业指 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 A 份额 ,即低 风险且预期 收益相对 较低的稳 健收益类 份额; 14、鹏华资源 B 份额:鹏 华中证 A 股资 源产业指 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 B 份额 ,即高 风险且预期 收益相对 较高的积 极收益类 份额; 15、标的指 数:中证A 股资源 产业指数 ; 16、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 《鹏华中证 A 股 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 说明 书》, 即用 于公 开披露 本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 管人、 相关 服务 机构、 基金 份 额 的分 级、基 金的 募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基 金份额的 上市 交易、 鹏华 资源 份额的 申购 和 赎 回、 基金份 额的 配对 转换、 基金 份额的 登记 、基金份 额的 转托管 、基 金的 投资、 基金 的 业 绩、 基金的 财产 、基 金资产 的估 值、基 金收 益与分配 、基 金份额 的折 算、 基金的 费用 与 税 收、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风险 揭示 、基金 的终 止与清算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摘 要、基 金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其他应披 露事 项、招 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及查 阅 方 式、 备查文 件等 涉及 本基金 的信 息,供 基金 投资者选 择并 决定是 否提 出基 金认购 或申 购 申请的要约 邀请文件 ,及其定 期的更新 ; 17、托管协议: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签订的《 鹏 华中证 A 股资源产 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 18、发售公告:《鹏 华中证 A 股 资源产业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 19、中国证 监会: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20、银行监 管机构: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或其 他经国务院 授权的机 构; 21、基金管 理人: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2、基金托 管人: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2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相关 文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 资 者,按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同,可 区分为鹏华资 源份 额持有人、鹏华资 源 A 份额持有 人及 鹏华资源 B 份额持有 人; 24 、基 金代 销机 构: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代 销 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基 金销售 与服 务代理协 议,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发售、 申购 、 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 的代理机 构; 25、销售机 构: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代销 机构; 26、基金销 售网点: 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 金代 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 27 、场 外: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外的销 售机构 利用 其自 身柜 台或其 他交 易 系 统 办理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申 购和赎 回的 场所。通 过该 等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 申购和赎回 也称为场 外认购、 场外申购 和场外赎 回; 28 、场 内: 通过 具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会 员单 位利 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交 易 系统 办理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上市 交易 的场所 。通 过该 等场所 办理 基 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 、赎回也 称为场内 认购、场 内申 购、场内赎 回; 29 、注 册登 记业 务: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交 收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 账 户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 及基金 交易 确认、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等; 30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其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办理 基 金 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本基金 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31 、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系 统, 登 记 在该系统的 基金份额 也称为场 外份额; 32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登 记结 算 系 统,登记在 该系统的 基金份额 也称为场 内份 额; 33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根据 《基 金合 同》 享受权 利并 承 担 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 括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持有 人; 34、个人投 资者: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条件可以 投资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35 、机 构投 资者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国 合法注 册登 记 并 存续或经政 府有关部 门批准设 立的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和其他 组织; 36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办 法》 及 相 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可投资 于中 国境内 合法 募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中 国境 外 的基 金管 理机构 、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 以及其他 资产管理 机构; 37 、投 资者 :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 监 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的总称; 38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 人聘请法定 机构验资 并办理完 毕基金备 案手续, 获得 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 之日; 39、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起不 超过 3 个 月的 期限; 40、基金存 续期:《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合法存续 的不 定期之期间 ; 41、日/天: 公历日; 42、月:公 历月; 43、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易所 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日; 44、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理本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等 业务的工作 日; 45、T 日:申 购、赎 回或办理 其他基金 业务的申 请日 ; 46、T+n 日 :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 47、认购: 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行为 ; 48、发售: 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 ,销售机 构向投资 者销 售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 49 、上 市交 易: 基金投 资者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单 位以 集中 竞价 的方式 买卖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 50 、申 购: 基金 投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 规定的 手续, 向基 金管 理人 购 买基 金份 额 的 行为。本基 金的日常 申购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不超 过 3 个月的 时间开始 办理; 51 、赎 回: 基金 投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 规定的 手续, 向基 金管 理人 卖出基 金份 额 的 行为。本基 金的日常 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不超 过 3 个月的 时间开始 办理; 52 、巨 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 日, 鹏华 资源 份额净 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总数加 上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总 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 过上一日本 基金总份 额(包括 鹏华资源 份额、鹏 华资 源 A 份额、 鹏华资 源 B 份 额)的 10 % 时的情形; 53、配对转 换:鹏华 资源份额 与鹏华资源 A 份 额、鹏 华资源 B 份额之间 的转换, 包括 基金份额的 分拆和合 并; 54、分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 鹏华资源 份额 按照 2 份鹏华资源 份额对应 1 份 鹏华资源 A 份额与 1 份鹏华资 源 B 份额 的比例进 行转 换的行为; 55、合并: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 鹏华资源 A 份 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按照 1 份鹏 华资源 A 份 额与 1 份 鹏华资源B 份额对 应 2 份鹏 华资 源份额的比 例进行转 换的行为 ; 56 、折 算: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基 金资 产净值 不变的 前提 下,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照 一 定比例调整 鹏华资源 份额净值 、鹏华资 源 A 份 额参考 净值和/或鹏 华资源 B 份额参 考净值, 使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基金 份额相应 变化的行 为, 包括定期折 算和不定 期折算; 57、定期折 算:基金 管理人按 一定的周 期进行的 基金 份额折算; 58、不定期 折算:当 鹏华资源 份额净值 、鹏华资 源 A 份额参考净 值和/或鹏 华资源 B 份 额参考净值 满足一定 的条件时 ,基金管 理人进行 的基 金份额折算 ; 59 、基 金账 户: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给 投资 者开立 的用于 记录 投资 者持 有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开放式 基金份额 情况的账 户; 60 、交 易账 户: 各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记录 投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交 易 所引起的基 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61 、转 托管 :投 资者将 其持 有的 同一 基金 账户下 的基金 份额 从某 一交 易账户 转入 另 一 交易账户的 业务,包 括系统内 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 托管 ; 62 、系 统内 转托管 :投 资者 将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机 构( 网点 ) 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交易 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63 、跨 系统 转托 管:投 资者 将持 有的 鹏华 资源份 额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登 记结 算 系 统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64 、基 金转 换: 投资者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申请将 其所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任 一 开 放 式基 金(转 出基 金) 的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任何 其他开 放式 基 金(转入基 金)的基 金份额的 行为; 65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投 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扣款 日、 扣 款 金 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定 扣款 日在投资 者指 定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 66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法 以合 理 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 协 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银 行存 款)、 停牌 股票、流 通受 限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 行人债务 违 约无法 进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券等 67 、摆 动定 价机 制:指 当开 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申 购赎回 时, 通过 调整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的 市场 冲击成 本分 配给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从而 减少 对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 利影响, 确保投资 者的 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 对待 68 、基 金收 益: 基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证券 投资 收益 、证券 持有 期 间 的公允价值 变动、银 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 他收入; 69 、基 金资 产总 值:基 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及票 据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本 基金 应 收 款项以及其 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 值总和; 70、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资产 总值扣除 负债后的 净资 产值; 71、基金资 产估值: 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 72 、基 金份 额净 值:每 一份 基金 份额 所代 表的基 金资产 净值 ,按 基金 份额的 不同 , 可 区分为鹏华 资源份额 净值、鹏 华资源 A 份额净值 、鹏 华资源 B 份 额净值; 73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在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的 基础上 ,根 据《 基金 合同》 给定 的 计 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 额估算价值, 按基金份额的 不同 ,可区分为鹏华资 源 A 份额参考 净值、 鹏华资源 B 份额参 考净值。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是对 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 估算,并不代 表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获得 的 实际价 值; 74 、货 币市 场工 具:现 金;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大 额存单 ;剩 余 期 限 在三 百九十 七天 以内 (含三 百九 十七天 )的 债券;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债券 回 购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一年 )的 中央银 行票 据;中国 证监 会、中 国人 民银 行认可 的其 他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75、指定媒 体: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 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 76、不可抗 力:本合 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 如先 生, 董事 长,硕 士, 高级 会计 师, 国籍: 中国。 历任 中国 电子 器件公 司深 圳 公 司 副总 会计师 兼财 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 副总经理 、总 经理、 党委 书记 ,深圳 发展 银 行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 党委委 员、 副董事 长、 行长、党 委副 书记, 现任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 召明 先生 ,党 委书记 、董 事、 总裁 ,经 济学博 士,讲 师, 国籍 :中 国。历 任北 京 理 工 大学 管理与 经济 学院 讲师、 中国 兵器工 业总 公司主任 科员 、中国 证监 会处 长、南 方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中国 证监 会第六 、七 届发审委 委员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党委书记、 总裁。 孙 煜扬 先生 ,董 事,经 济学 博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贵 州省 政府 经济 体制改 革委 员 会 主 任科 员、中 共深 圳市 委政策 研究 室副处 长、 深圳证券 结算 公司常 务副 总经 理、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首任行 政总 监、 香港深 业( 集团) 有限 公司助理 总经 理、香 港深 业控 股有限 公司 副 总 经理 、中国 高新 技术 产业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 董事长兼 行政 总裁、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 裁,国信 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顾 问。 Massimo Mazzini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和 商 学 学 士 。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在 安 达 信 (Arthur Andersen MBA )从 事 风险 管理 和 资产 管 理工 作 , 历任 CA AIPG SGR 投 资总 监 、 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 席 执 行 官 和 投 资 总 监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AAM SGR ) 投 资 副 总 监 、 农 业 信 贷 另 类 投 资 集 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投 资 方 案 部 投 资 总 监 、Epsilon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Epsilon SGR ) 首席执行官,欧利 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首 席 执 行 官 和 总 经 理 。 现 任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 场及业务 发展总监 。 Andrea Vismara 先生,董事 ,法学学士,律 师,国 籍:意大利。曾 在意大 利多家律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 在法国农业信贷 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方汇理资 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 )法务部 、产品开发部 ,欧 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 理与 股权 部工 作, 现 在担 任意 大 利欧 利盛 资本 资产 管理 股 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事会 秘书兼任企 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 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企业服务 部总 经理。 周 中国 先生 ,董 事,会 计学 硕 士 ,高 级会 计师, 注册会 计师 ,国 籍: 中国。 历任 深 圳 华 为技 术有限 公司 定价 中心经 理助 理、国 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资金 财务 总部 业务经 理、 深 圳 金地 证券服 务部 财务 经理、 资金 财务总 部高 级经理、 总经 理助理 、副 总经 理、人 力资 源 总 部副 总经理 等职 务。 现任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财务 负责 人、资 金财 务总 部总经 理兼 人 力资源总部 总经理。


史 际春 先生 ,独 立董事 ,法 学博 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安徽 大学 讲师 、中国 人民 大 学 副 教授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学法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国务 院特殊 津贴 专家 ,兼任 中国 法 学会经济法 学研究会 副会长、 北京市人 大常委会 和法 制委员会委 员。 张 元先 生, 独立 董事, 大学 本科 ,国 籍: 中国。 曾任新 疆军 区干 事、 秘书、 编辑 , 甘 肃 省委 研究室 干事 、副 处长、 处长 、副主 任, 中央金融 工作 委员会 研究 室主 任,中 国银 监 会政策法规 部(研究 局)主任 (局长) 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 任中央国 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兼党委书 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监事长兼 党委副书 记。 高 臻女 士, 独立 董事, 工商 管理 硕士 ,国 籍:中 国。曾 任中 国进 出口 银行副 处长 , 负 责贷款管理和运营, 项目涉及制造 业、能源、电 信、 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 资顾 问有限公司 ,现任曼 达林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执行 合伙 人。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 俞先 生, 监事 会主席 ,研 究生 学历 ,国 籍:中 国。曾 在中 农信 公司 、正大 财务 公 司 工 作, 曾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监事 ,现任深 圳市 北融信 投资 发展 有限公 司董 事 长。 陈 冰女 士, 监事 ,本科 学历 ,国 籍: 中国 。曾任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资金 财务 部 会 计 、上 海营业 部财 务科 副科长 、资 金财务 部财 务科副经 理、 资金财 务部 资金 科经理 、资 金 财 务部 主任会 计师 兼科 经理、 资金 财务部 总经 理助理、 资金 财务总 部副 总经 理等, 现任 国 信证券 资金 财务总部 副总经理 兼资金运 营部总经 理、 融资融券部 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 生, 监 事, 工商 管 理学 士, 国籍: 意 大利 。 先后 在米 兰军 医 院出 纳部、税务师事务所 、菲亚特汽车 发动机和变速 器平 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 、圣保罗 IMI 资 产管理 SGR 企业 经管部、圣保罗 财富管理企业 管控 部工作、曾任欧利盛 资本资产管理 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 务 管理 和投资 经 理, 现 任欧 利 盛资 本资 产 管理 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 责人 。 于 丹女 士, 职工监 事, 法学 硕士, 国籍 :中 国。历 任北 京市 金杜(深圳) 律师事 务所 律 师;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 监察稽核部 法务主管 ,现任监 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 郝 文高 先生 ,职 工监事 ,大 专学 历, 国籍 :中国 。历任 深圳 奥尊 电脑 有限公 司证 券 基 金事业部副 经理、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 务部 总监;2011 年 7 月加盟鹏 华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现任登记 结算部总 经理。 刘?先生,职工监事, 管理学硕士, 国籍:中国。 历 任毕马威(中国)管 理顾问公司 咨 询顾问,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副总经 理 ;2014 年 10 月 加入鹏华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首席市 场官 兼市场 发展 部、 北京分 公司 总 经理。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 如先 生, 董事 长,硕 士, 高级 会计 师, 国籍: 中国。 历任 中国 电子 器件公 司深 圳 公 司 副总 会计师 兼财 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 副总经理 、总 经理、 党委 书记 ,深圳 发展 银 行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 党委委 员、 副董事 长、 行长、党 委副 书记, 现任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 召明 先生 ,党 委书记 、董 事、 总裁 ,经 济学博 士,讲 师, 国籍 :中 国。历 任北 京 理 工 大学 管理与 经济 学院 讲师、 中国 兵器工 业总 公司主任 科员 、中国 证监 会 处 长、南 方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中国 证监 会第六 、七 届发审委 委员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党委书记、 总裁。 高阳先生,党委副书 记、副总裁, 特许金融分析 师(CFA),经济学硕士 ,国籍:中国 。 历 任中 国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经 理, 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博 时价值 增长 基金 基金经 理、 固 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基金 裕泽基 金经 理、基 金裕 隆基金经 理、 股票投 资部 总经 理,现 任鹏 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 委副书记 、副总裁 。 邢 彪先 生, 副总 裁,工 商管 理硕 士、 法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中 国人民 大学 校 办 科 员, 中国证 监会 办公 厅副处 级秘 书,全 国社 保基金理 事会 证 券投 资部 处长 、股权 资产 部 (实业投资 部)副主 任,并 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 间 担任中国证 监会 第 16 届主板发 审委专 职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 鹏先 生, 副总 裁,经 济学 硕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法 律 部 监察 稽核经 理,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稽核部副 总经 理、监 察稽 核部 总经理 、职 工 监事、督察 长,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苏 波先 生, 副总 裁,管 理学 博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深 圳经 济特 区证 券公司 研究 所 副 所 长、 投资部 经理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渠 道服务二 部总 监助理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信 息 技术 部总 经理 助理,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 理、机 构理 财部 总经理 、职 工 监事,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 永杰 先生 ,纪 委书记 ,督 察长 ,法 学硕 士,国 籍:中 国。 历任 中共 中央办 公厅 秘 书 局 干部 ,中国 证监 会办 公厅新 闻处 干部、 秘书 处副处级 秘书 、发行 监管 部副 处长、 人事 教 育部副处长 、处长,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纪委 书记、督察 长。 韩 亚庆 先生 ,副 总经理 ,经 济学 硕士 。国 籍:中 国。历 任国 家开 发银 行资金 局主 任 科 员 ,全 国社保 基金 理事 会投资 部副 调研员 ,南 方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总 监, 现任 鹏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固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固定收 益部 总 经理。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崔俊杰先生 ,国籍中 国,管理 学硕士,10 年证 券基金 从业经验。2008 年 7 月加盟 鹏华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产品 规划 部产品 设计 师、量化 及衍 生品投 资部 量化 研究员 ,先 后 从事产品设 计、量化 研究工作 ,现任量 化及衍生 品投 资部副总经 理、基金 经理。2013 年 03 月担任鹏华 深证民营 ETF 基金基金 经理,2013 年 03 月担任鹏华 深证民营 ETF 联接基金 基 金经理,2013 年 03 月担 任鹏华上 证民企 50ETF 联 接 基金基金经 理,2013 年 03 月担任 鹏华 上证民企 50ETF 基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07 月至 2018 年 02 月担任鹏华沪深300ETF 基金基 金经理,2014 年 12 月担任 鹏华资源 分级基金 基金经 理,2014 年 12 月担 任鹏华 传媒分级 基 金基金经理 ,2015 年04 月担任 鹏华银行 分级基 金基 金经理,2015 年 08 月至2016 年 07 月 担任鹏华医 药分级基 金基金经 理,2016 年 07 月担任 鹏华医药指 数(LOF ) 基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11 月担任鹏华香港 银行指数 (LOF ) 基金基 金经理,2018 年 02 月至 2018 年 03 月 担任鹏华量 化先锋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 崔俊杰先 生具 备基金从业 资格。 本基金基金 经 理管理 的其他基 金情况: 2013 年03 月 担任鹏 华深证民 营 ETF 基 金基金经 理 2013 年03 月 担任鹏 华深证民 营 ETF 联 接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03 月 担任鹏 华上证民 企 50ETF 联接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03 月 担任鹏 华上证民 企 50ETF 基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07 月至 2018 年 02 月 担任鹏华 沪深 300ETF 基金基金经 理 2014 年12 月 担任鹏 华传媒分 级基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04 月 担任鹏 华银行分 级基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08 月至 2016 年 07 月 担任鹏华 医药分级 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07 月 担任鹏 华医药指 数(LOF) 基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11 月 担任鹏 华香港银 行指数(LOF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8 年02 月至 2018 年 03 月 担任鹏华 量化先锋 混合 基金基金经 理 本基金历任 的基金经 理: 2012 年09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杨靖先生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 委书记、 董事 、总裁。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 副书记、 副总 裁。 邢彪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韩亚庆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梁 浩先 生,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总经理 ,鹏华 新兴 产业 混合 、鹏华 研究 精 选 混合、鹏华 创新驱动 混合基金 经理。 赵强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资产 配置与基 金投 资部 FOF 投 资副总监 。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 募集、申 购、赎回 、配对转 换和登记 事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 金 份额参考净值,确定 鹏华资源份 额 申购、赎回 的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12、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 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 施,防止违 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 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托 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基 金管理人 制度进行 基金运作 投资外 ,直 接或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资;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所 业务 规则 ,利 用对 敲、倒 仓等非 法手 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 市 场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 取最大利益 ;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职责 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应当 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金管 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 节,不得留 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着 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基金管理人 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制 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主要负 责 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 控制战略和 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节合 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 查,组 织、 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监 察稽核部、公 司 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 开会议对各 类 风 险予 以充分 的评 估和 防范, 对业 务过程 中潜 在和存在 的风 险进行 通报 、讨 论,并 及时 采 取防范和控 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风险 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定 期不定期对 业 务 部门 内部控 制制 度执 行情况 和遵 循国家 法律 、法规及 其他 规定的 执行 情况 进行检 查, 并 适时提出整 改建议;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 理、全员风险 控 制”的理念,公司每 个员工均负 有 一 线风 险控制 职责 ,负 责把公 司的 风险控 制理 念和措施 落实 到每一 个业 务环 节当中 ,并 负 有把业务过 程中发现 的风险隐 患或风险 问题及时 进行 报告、反馈 的义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 全法人治理结 构,充分发挥 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力 争 从 源头 上杜绝 不正 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送 和内 部人控制 现象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者利 益和 公 司合法权益 ; (2)管理层牢固树立 了内控优先的 风险管理理念 , 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范 意 识 ,营 造浓厚 的风 险管理 文化 氛围, 保 证 全体员 工及时 了解 国家法 律法 规和公 司规 章制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3)公司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建立了 包括岗位自控 、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制衡 、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体系 及内部控制制 度 :自成立来,公司不 断完善内控 组 织 架构 、控制 程序 、控 制措施 以及 控制职 责,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体 系。 通过 不断地 对内 部 控制制度进 行修订和 更新,公 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不断 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 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公司建 立 了包括投资管理制 度 、基金会计 制 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核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等基 本管理 制度 以 及 包括 岗位设 置、 岗位 职责、 操作 流程手 册在 内的业务 流程 、规章 等, 从基 本管理 制度 和 业务流程上 进行风险 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 、相互制衡的 内控机制:公 司 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 严格的分离 制 度 ,实 现了基 金投 资与 交易、 交易 与清算 、公 司会计与 基金 会计等 业务 岗位 的分离 制度 , 形成了不同 岗位之间 的相互制 衡机制, 从岗位设 置上 减少和防范 操作及操 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 责任制:公司 通过健全岗位 责 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的 岗 位职责和风 险 管理责 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 统:公司通过 建立风险评估 、 预警、报告、控制以 及监督程序 , 并 经过 适当的 控制 流程 ,定期 或实 时对风 险进 行评估、 预警 、监督 ,从 而识 别、评 估和 预警 与公 司管理 及基 金运 作有关 的风 险,通 过明 晰的报告 渠道 ,对风 险问 题进 行层层 监督 、 管理、控制 ,使部门 和管理层 即时把握 风险状况 并及 时、快速作 出风险控 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 控制系统:公 司启用了恒生 交 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 的投资指标 监 控 系统 等计算 机辅 助控 制系统 ,对 投资比 例限 制、“禁 止买 入股票 名单 ”、 交叉交 易等 方 面进行电子 化控制, 有效地防 止了运作 风险和 操 守风 险; (10 ) 不断 强化 投资纪 律, 严格 实施 股票 库制度 :公司 不断 强化 投资 纪律, 加强 集 体 决 策机 制,各 基金 的行 业配置 比例 、基金 经理 个股授权 、基 准仓位 等由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决 定 。同 时,公 司建 立了 严格的 股票 库制度 、禁 止和限制 投资 股票制 度, 并由 研究小 组负 责 维 护, 所有股 票投 资必 须完全 从股 票库中 选择 。公司还 建立 了契约 风险 评估 制度, 定期 对 各基金遵守 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基金管理人确 知建立、实施和 维持内部控制 制 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 (2)基金管 理人承诺 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 诺根据市场变化 和公司发展不 断 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 内部控制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 明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截至2018 年6 月,中国 工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共有 员工212 人,平均 年龄33岁,95% 以上 员工拥有大 学本科以 上学历, 高管人员 均拥有研 究生 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 职称。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 陆托管服 务的先行 者,中国 工商银行 自1998 年在国内 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 以 来,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宗 旨,依靠 严密 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 系、规 范的管理模 式、先进 的营运系 统和专业 的服务团 队, 严格履行资 产托管人 职责,为 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 产管理机 构和企业 客户提供 安全 、高效、专 业的托管 服务,展 现优异 的市场形象 和影响力 。建立了 国内托管 银行中最 丰富 、最成熟的 产品线。 拥有包括 证券投 资 基金 、信托 资 产 、保 险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基本养 老保 险、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 、 QDII 资产、 股权投资 基金、证 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 理计 划、证券公 司定向资 产管理计 划、商 业银行信贷 资产证券 化、基金 公司特定 客户资产 管理 、QDII 专户 资产、ESCROW 等门 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 体系,同 时在国内 率先开展 绩效评估 、风 险管理等增 值服务, 可以为各 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 务。截至2018 年6月 ,中国 工商 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 基金874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 续十五年 获得香港 《亚洲 货币 》、英国《 全球托管 人》、香 港《财 资》、美国 《环球金 融》、内 地 《证券 时报》、 《上 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 权威财经 媒体评 选的61项最 佳托管银 行大奖; 是获得奖 项最多的 国内 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 务品质获 得国内 外金融领域 的持续认 可和广泛 好评。


(四)基金 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自成 立以来, 各项业务 飞速 发展,始终 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 业 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 绩的取得 ,是与资 产托管部 “一 手抓业务拓 展,一手 抓内控建 设”的 做法是分不 开的。资 产托管部 非常重视 改进和加 强内 部风险管理 工作,在 积极拓展 各项托 管业务的同 时,把加 强风险防 范和控制 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 化,完善 风险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 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 要工 作来 做。2005 、2007 、2009 、2010、2011 、2012 、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共十一 次顺利通 过评 估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 全措施最 权威的 ISAE3402 审 阅,获得 无保留意 见的控制 及有效性 报告 。充分表明 独立第三 方对我行 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 控制方面 的健全性 和有效性 的全 面认可,也证 明中国工 商银行托 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 能力已经 与国际大 型托管银 行接轨, 达到 国际先进水 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为年 度化、常 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 段。”


1、内部风险 控制目 标


保证业务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强化 和建立守 法经营、 规 范运作的经 营思想和 经营风格 ,形成一 个运作规 范化 、管理科学 化、监控 制度化的 内控体 系;防范和 化解经营 风险,保 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 完整 ;维护持有 人的权益 ;保障资 产托管 业务安全、 有效、稳 健运行。


2、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 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 控 合规 部、内 部审 计局)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险 控制处 及资 产托管 部各 业务处 室共 同组成 。 总行稽核监 察部门负 责制定全 行风险管 理政策, 对各 业务部门风 险控制工 作进行指 导、监 督。资产托 管部内部 设置专门 负责稽核 监察工作 的内 部风险控制 处,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总经 理的直接 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 业务的运行 独立行使 稽核监察 职权。 各业务处室 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 制措 施。


3、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合法性 原则。内 控制度应 当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 求,并贯 穿 于托管业务 经营管理 活动的始 终。


(2 )完整性 原则。托 管业务的 各项经营 管理活 动都 必须有相应 的规范程 序和监督 制 约 ;监 督制约 应渗 透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个 操作环 节, 覆盖所 有的 部门、 岗位 和人员 。


(3 )及时性 原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时 地记录; 按照“内 控 优先”的原 则,新设 机构或新 增业务品 种时,必 须做 到已建立相 关的规章 制度。


(4)审慎 性原则。 各项业务 经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 险,审慎经 营,保证 基金资产 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 整。


(5 ) 有 效性 原 则。 内 控制 度 应根 据 国家 政 策、 法 律及 经 营 管理 的 需要 适 时 修改 完 善, 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 执行,不 得有任何 空间、时 限及 人员的例外 。


(6 )独立性 原则。设 立专门履 行托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接 操作人员 和控制人 员 必须相对独 立,适当 分离;内 控制度的 检查、评 价部 门必须独立 于内控制 度的制定 和执行 部门。


4、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 实施


(1 )严格的 隔离制度 。资产托 管业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 明确的岗 位 职责、科学 的业务流 程、详细 的操作手 册、严格 的人 员行为规范 等一系列 规章制度 ,并采 取了良好的 防火墙隔 离制度, 能够确保 资产独立 、环 境独立、人 员独立、 业务制度 和管理 独立、网络 独立。


(2)高层检 查。主管 行领导与 部门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业 务政策和 策略的制 定 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 级部门及 时报告经 营管理情 况和 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 产托管部 在实现 内部控制目 标方面的 进展,并 根据检查 情况提 出 内部 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 管理部门 改进。


(3 )人事控 制。资产 托管部严 格落实岗 位责任 制, 建立“自控 防线”、 “互控防 线”、“监 控防线” 三道控制 防线,健 全绩效考 核和 激励机制, 树立“以 人为本” 的内控 文化,增强 员工的责 任心和荣 誉感,培 育团队精 神和 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 进行定期 、定向 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 训、签订 承诺书, 使员工树 立风 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4 ) 经 营控 制 。资 产 托管 部 通过 制 定计 划 、编 制 预算 等 方 法开 展 各种 业 务 营销 活 动、 处理各项事 务,从而 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 ,达 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


(5 ) 内 部风 险 管理 。 资产 托 管部 通 过稽 核 监察 、 风险 评 估 等方 式 加强 内 部 风险 管 理, 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业 务运作状 况进行检 查、监控 ,指 导业务部门 进行风险 识别、评 估,制 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 施,排查 风险隐患 。


(6)数据安 全控制。 我们通过 业务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传 真加密、 数据传输 线 路的冗余备 份、监控 设施的运 用和保障 等措施来 保障 数据安全。


(7 )应急准 备与响应 。资产托 管业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 基于数据 、 应用、操作 、环境四 个层面的 完备的灾 难恢复方 案, 并组织员工 定期演练 。为使演 练更加 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 部不断提 高演练标 准,从最 初的 按照预订时 间演练发 展到现在 的“随 机演练”。 从演练结 果看,资 产托管部 完全有能 力在 发生灾难的 情况下两 个小时内 恢复业 务。


5、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 险控制情 况


(1 )资产托 管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监 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 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 关法律规 章,全面 贯彻落实 全程 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 托管业务 健康、 稳定地发展 。


(2 )完善组 织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系 需要从上 至下每个 员 工的共同参 与,只有 这样,风 险控制制 度和措施 才会 全面、有效 。资产托 管部实施 全员风 险管理,将 风险控制 责任落实 到具体业 务部门和 业务 岗位,每位 员工对自 己岗位职 责范围 内的风险负 责,通过 建立纵向 双人制、 横向多部 门制 的内部组织 结构,形 成不同部 门、不 同岗位相互 制衡的组 织结构。


(3 )建立健 全规章制 度。资产 托管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 持把风险 防 范和控制的 理念和方 法融入岗 位职责、 制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 努力,资 产托管 部 已经 建立了 一整 套内 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岗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稽 核监 察制度 、 信息披露制 度等,覆 盖所有部 门和岗位 ,渗透各 项业 务过程,形 成各个业 务环节之 间的相 互制约机制 。


(4 )内 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 部工 作重 点 之一 ,保持 与 业务 发展 同 等地 位。 资产 托 管 业务 是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间 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成立 之日 起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作 ,一 直 将 建立 一个系 统、 高效 的风险 防范 和控制 体系 作为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和托 管 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新问 题、新 情况 不断出 现, 资产托管 部始 终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业 务发 展 同等重要的 位置,视 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生 命线 。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 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 资范 围和投 资对 象、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 、基金 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 查,其中对 基金的投 资比例的 监督和核 查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后六 个月开始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 律 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确认 。在 限期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 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 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 机构 (1)直销机 构 1)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2)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 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 圆圆 3)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上海 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 号花 旗集 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武汉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3305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广州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 樱 (2)银行销 售机构 1)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张?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东莞农村 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杨 亢 客户服务电 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陈 幸 客户服务电 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4)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严 峻 客户服务电 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5)江苏江南 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蒋 娇 客户服务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6)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王 菁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洛阳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洛阳 洛龙区开 元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 河南洛阳 洛龙区开 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李 亚洁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8)南京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玄武 区中山路28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玄武 区中山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荣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9)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张 莉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0)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唐 苑 客户服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1)上海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汤 征程 客户服务电 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2)厦门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湖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湖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刘 冬阳 客户服务电 话:400-858-8888 网址: www.xmccb.com 13)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4)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刘 秀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5)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王 未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6)中国民 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穆 婷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7)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联系人:邱 泽滨 客户服务电 话 :95599 网址:www.abcchina.cn 18)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 硕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证券公 司销售机 构 1)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蔡 霆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财富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28 层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80号 顺天国际 财富 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郭 静 客户服务电 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4)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 路 15 号嘉华国 际商务中心 201 、501 、502 、1103 、1601-1615 、 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 路 15 号嘉华国 际商务中心 201 、501 、502 、1103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陶 志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5)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金 夏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6)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7)大同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 同市城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 市小店 区长治路 世贸中心12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客户服务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8)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毛 诗莉 客户服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9)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安 岩岩 客户服务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0)东方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吴 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1)东莞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代) 联系人:李 荣 客户服务电 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12)方正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江中 路二段 36 号 华远华中心 4 、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盘 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丁 敏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3)光大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何 耀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4)广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北路 183 号大都 会广场 5 、7、8、17、18、19、38-44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黄 埔区中新 广州知识 城腾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客户服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5)广州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梁 微 客户服务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16)国海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 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 市滨湖路46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牛 孟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17)国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8)国联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金 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祁 昊 客户服务电 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19)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20)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1)海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赵 洋洋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2)恒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 市赛罕区 敕勒川大 街东方君 座 D 座-14F 办公地址: 呼和浩特 市赛罕区 敕勒川大 街东方君 座 D 座-14F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熊 丽 客户服务电 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23)华融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孙 燕波 客户服务电 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24)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 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客户服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5)华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6)华鑫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 A01、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客户服务电 话:95323/4001099918 (全 国 )/029-68918888 (西安 ) 网址:www.cfsc.com.cn 27)开源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袁 伟涛 客户服务电 话:95325/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28)联讯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惠州市江 北东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视 新闻 中心西面一 层大堂和 三、四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中路 2002 号中广 核大 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彭 莲 客户服务电 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29)民生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韩 秀萍 客户服务电 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30)平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联系人:周 一涵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1)上海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邵 珍珍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32)申万宏 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3)天风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2 号高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夏? 客户服务电 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34)五矿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联系人:马 国栋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5)西部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 城区东新 街 232 号 陕西信托 大厦 办公地址: 西安市新 城区东新 街 232 号 陕西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梁 承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36)西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联系人:周 青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96096/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37)湘财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李 欣 客户服务电 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38)新时代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田 芳芳 客户服务电 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39)信达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客户服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40)兴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长 柳路 36 号 兴业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乔 琳雪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41)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42)中国国 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代) 联系人:杨 涵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3)中国民 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 40-4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胡 创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4)中国银 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5)中国中 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客户服务电 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6)中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花 园石桥路66 号东亚 银行金 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7)中信建 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 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8)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郑 慧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9)中信证 券(山东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 龙翔广 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刘 晓明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zqsd.com.cn (4)期货公 司销售机 构 1)中信建投 期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站 大楼平 街 11-B,名 义层 11-A,8-B4 ,9- B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冠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刘 芸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中信期货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第三方 销售机构 1)北京蛋卷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戚 晓强 客户服务电 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2)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永伟 联系人:侯 仁凤 客户服务电 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3)北京汇成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熊 小满 客户服务电 话: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4)北京肯特 瑞财富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区亦庄 经济开发 区科创十 一街18 号院京东 总部 A 座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超 联系人:江 卉 客户服务电 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5)北京新浪 仓石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 淀区东北旺西路 中关村软件园 二 期(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 部 科研楼 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 淀区东北旺西路 中关村软件园 二 期(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 部 科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吴 翠 客户服务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6)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马 林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于 扬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8)蚂蚁(杭 州)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文一 西路 1218 号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路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客户服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南京苏宁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王 锋 客户服务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0)诺亚正 行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朱 了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1)上海长 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张 佳琳 客户服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websiteIII/html/index.html 12)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王 诗?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3)上海华 夏财富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东大 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一梅 联系人:仲 秋?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4)上海基 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长兴 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经 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488 号太平 金融 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吴 鸿飞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5)上海陆 金所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陈 铭洲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16)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7)上海万 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福山路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明路 1500 号万得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徐 亚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18)深圳市 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马令海 联系人:邓 洁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19)深圳众 禄基金销 售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街道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 地大厦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邓 爱萍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0)腾安基 金销售( 深圳)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高新 科技园科 技中一路 腾讯 大厦 11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刘明军 联系人:郑 骏锋 客户服务电 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21)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28 号 C 座 505 室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谭 磊 客户服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jjm.com.cn/ 22)众升财 富(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13 号楼A 座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浦项中心A 座 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李 艳 客户服务电 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23)珠海盈 米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 场南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 雯 联系人:黄 敏嫦 客户服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要求 ,根 据实情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构 代理 销 售 本基金或变 更上述销 售机构, 并及时公 告。 2、场内发售 机构 (1)本基金的场内发 售机构为具有 基金销售业务 资 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具 体名单可在 深交所网 站查询) 。 (2)本基金募集结束 前获得基金销 售资格的深交 所 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 基金的场内 发 售机构。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办公室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太 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负责人:赵 亦清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通力律师 事务所 住所:上海 市银城中 路 68 号 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 :俞卫锋 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 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 颖华 经办律师: 吕红、黎 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陆 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 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李丹 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 湖滨路 202 号普华 永道中心 11 楼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魏 佳亮


经办会计师 :许康玮 、陈熹 六、 基金份额的分 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鹏华中证 A 股 资 源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之 基 础 份 额 ( 以 下 简 称 “鹏华资源 份额”) 、鹏华中证 A 股 资源产业 指数分 级基金之 A 份额( 以下简称 “鹏华资 源 A 份额”)、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 业指数分 级基金 之 B 份额(以下 简称“鹏 华资源 B 份 额 ”) 。根据 对基 金财 产及收 益分 配的不 同安 排,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具 有不 同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鹏 华资 源份 额为 可以申 购、 赎回 但不 能上 市交易 的基金 份额 ,具 有与 标的指 数相 似 的 风险收益特 征。鹏华 资源 A 份额与鹏 华资源 B 份额 为可以上市 交易但不 能申购、 赎回的基 金份额,其中鹏华资 源 A 份额为 稳健收益类份 额, 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低的 风险 收益特征,鹏华资 源 B 份额为积 极收益类份额 ,具 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 相对较高的风 险收 益特征。 鹏华资源A 份额与鹏 华资源 B 份额的配 比始终保 持 1 :1 的比 率不 变。 (二)基金份额分级规则 1、基金份额 的发售 本 基金 通过 场外 和场内 两种 方式 公开 发售 。基金 份额发 售结 束后 ,场 外认购 的全 部 份 额将确认为 鹏华资源 份额;场 内认购的 份额将按 照 1 :1 的比例 确认为鹏 华资源 A 份额与 鹏 华资源 B 份 额。 2、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 回 本合同生效后,鹏华 资源份额接受 场外、场内申购 和 赎回,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 源 B 份额不 接受单独 申购、赎 回,只能 进行上市 交易 。 3、基金份额 的配对转 换 本合同生效 后,鹏华 资源份额 与鹏华资源 A 份 额、鹏 华资源 B 份额之间 可以按约 定的 规则进行场 内份额配 对转换, 包括基金 份额的分 拆和 合并两种转 换行为。 基金份额的分拆,指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有的鹏 华 资源份额按照 2 份 鹏华资源份额 对应 1 份鹏华资 源 A 份额与 1 份鹏华资源 B 份额的 比例进行转 换的行为 ;基金份 额的合并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 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 华 资源 B 份额按照 1 份鹏华资 源 A 份额 与 1 份鹏华 资源 B 份 额对应 2 份鹏华资 源份额的 比例 进行转换的 行为。 场 内份 额的 配对 转换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最新 业务规 则。 场 外 份额通过跨 系统转托 管至场内 后,方可 按照上述 规则 进行基金份 额配对转 换。 七、 基金份额的净 值计算 (一)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规则 根据对基金财产和收 益分配的不同 安排,鹏华资源 份 额、鹏华资源 A 份 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具有不 同的风 险收益特 性,体现 为不同的 净值 计算规则。 1、鹏华资源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净值计算日的 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 份额总数, 其 中基金份额 总数为鹏 华资源份 额、鹏华 资源 A 份 额、 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 额数之和 。 2、鹏华资 源 A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鹏华资 源 A 份 额的本金及 约定应得 收益之和 。鹏 华资源 A 份额的约 定应得收 益依据鹏 华资源 A 份额 的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 和截至净 值计算日 鹏华资源 A 份额应计 收益的天 数占当年 实际天数 的比 例确定。 除基金合同生 效日所 在年度外,鹏 华资源 A 份额 的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 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税后) +3%”,同 期银 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以当 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 年期 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 日所 在年度,鹏华资源 A 份额的年基 准收益率为“ 基金 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金 融机 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 基准利率(税 后)+3 %”。 年 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 行计算。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会 计 年 度 或 存 续 的 某 一 完 整 会 计 年 度 内 , 若 未 发 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 不定期份额折 算,则鹏华资 源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 应计收益的天 数按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至净 值计算 日或 该会计 年度 年初至净 值计 算日的 实际 天数 计算; 若发 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 不定期份额折 算,则鹏华资 源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 应计收益的天 数应 按照最近一 次该会计 年度内不 定期份额 折算日至 净值 计算日的实 际天数计 算。 3、每2 份鹏华资源 份额所对 应的基金 资产净值 等于1 份鹏华资源 A 份额与 1 份鹏华 资 源 B 份额所 对应的基 金资产净 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 或保证鹏华资 源 A 份额持有 人 的约定应得收益,如 在某一会计年 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 损失情况下, 鹏华资源 A 份额 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 法取得 约定应 得收 益甚至损失 本金的风 险。 (二)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份 额的 净值 计算 规则 依据以 下公式 在各 自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日 分别计算鹏 华资源份 额、鹏华 资源 A 份 额、鹏华 资源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 1、鹏华资源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设T 日为鹏 华资源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日, 则鹏 华资源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 是指 T 日收 市后基金资产总 值 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总数 为 T 日鹏华 资源份额 、鹏华资 源 A 份额 和鹏华资 源 B 份额的份额 数之和。 鹏华资源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 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T 日的鹏华 资源份额 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 +1 日公告 。如遇特 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2、鹏华资源A 份额与 鹏华资 源 B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设 T 日为鹏华资 源 A 份额与 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 金 份额净值计 算日,则 鹏华资源 A 份 额和鹏华资 源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 其中,N 为 T 日当 年实际天 数;t=min{ 自年初 至 T 日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T 日,自 最 近 一 次 会 计 年 度 内 份 额 折 算 日 至 T 日} ; 为 T 日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净 值 ; 为 T 日鹏华资源 A 份额净 值; 为 T 日鹏华资源 B 份额净 值;为 R 鹏 华资源 A 份额约定 年基准收 益率。 鹏华资源 A 份额 净值与鹏 华资源 B 份额 净值的计 算, 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8 位, 小数点 后第 9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的基础 上计算鹏 华资 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 额的基 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是对 相应 基金份额 价值 的一个 估算 ,并 不代表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可 获得的实 际价值。 设 T 日为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 华资源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日 ,则鹏华 资源 A 份额与鹏华 资源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参 考净值为 : 其中,N 为 T 日当 年实际天 数;t=min{ 自年初 至 T 日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T 日,自 最 近 一 次 会 计 年 度 内 份 额 折 算 日 至 T 日} ; 为 T 日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净 值 ; 为 T 日鹏华资源 A 份额参 考净值; 为 T 日鹏华资源 B 份 额参考净值 ;为 R 鹏 华资源 A 份额的约 定年基准 收益 率。 鹏华资源 A 份额 参考净值 与鹏华资源 B 份额参考 净值 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T 日的鹏 华资 源 A 份 额参考 净值与鹏 华资 源 B 份 额参 考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 T +1 日公告。 如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八、 基金的募集与 基金合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照《 基金法 》和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3 月 19 日 证监许可 〔2012〕358 号文核准募 集。募集 期有效认 购份 额 643,316,982.66 份 ,利息结 转份 额 68,561.87 份 ,合计 643,385,544.53 份 ,募 集户数 为 3,851 户。 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 式,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存续 期为不定期 。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2 年 9 月27 日正式生 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 。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 从其规定 。 九、 基金份额的上 市与交易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本 基金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上市 条件 的 情 况下,鹏华 资源 A 份额与 鹏华资源 B 份 额分别在 深 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与 交易。鹏 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 资源 B 份 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 账户下。 本章中,如 无特别说 明,本基 金或基金 份额特指 鹏华 资源 A 份额 与鹏华资 源 B 份额 。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上市交易时 间 2012 年10 月18 日。 上市交易份 额简称及 代码:资 源 A,基 金代码:150100 ;资源 B, 基金代码 :150101 在 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据法 律法规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刊 登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 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鹏华资源A 份额与 鹏华资 源 B 份额分 别采用 不同 的交易代码 上市交易 ; 2、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 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 3、本基金上 市交易的 其他规则 遵循《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规则 》及相关 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 规则 及有关规定 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挂 牌交 易, 交易 行情通 过行情 发布 系统 揭示 。行情 发布 系 统 同时揭示本 基金前一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 本 基金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上 市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相 关规 定 执 行。 (七)其他事项 相关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对 基金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关 规定 内 容 进 行调 整的,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 相应予 以修 改,且此 项修 改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并在本 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中列 示。 十、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鹏华 资源 份额 接受 投资者 的场外 、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场外 认 购 或 申购 的鹏华 资源 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深圳开 放式 基金 账户下 ;场 内 认购或申购 的鹏华资 源份额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 基金份额持 有人深圳 证券账户 下。 本 章中 ,如 无特 别说明 ,本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特指 鹏华资 源份 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特指鹏 华资源份额 净值。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 回场所 投 资者 办理 本基 金场外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场所为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和基 金管 理 人 委托的代销 机构的代 销网点。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 方 式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场外 申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机 构, 并 予以公告。 2、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2012 年10 月 19 日起 本基金的 每个开放 日开放日 常申 购、赎回、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日(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时除 外) , 投资者应当 在开放日 办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 回 或 者转 换。投 资者 在《 基金合 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的 价格。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或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际 情况 需要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 申 购、赎回时 间进行调 整,但此 项调整应 在实施日2 日 前在指定媒 体公告。 3、申购和赎 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 则 ,即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请 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 准进行计算 ; (2)“金额 申购、份 额赎回” 原则,即 申购以 金额 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 请; (3)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 则,即按照投 资 者认购、申购、转托 管时基金份 额 登记的先后 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4)当日的场外申购 与赎回申请可 以在基金管理 人 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场内申购 与 赎回申请可 以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 (5)场内申 购与赎回 业务遵循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 定; (6)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并在 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 实质利益的 前 提 下调 整上述 原则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新 规则 开始实施 前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 定在指定媒 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4、申购和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 赎回的申 请方式


基 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基 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在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向 基金 销 售 机构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 时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 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 (2)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确认 T 日规定时 间受理的 申请,正 常情况下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在 T +1 日 内为投资 者对该 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在 T +2 日 后(包括 该日) 投资者可向 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购 与赎回的 成交情况 并妥善行 使合 法权利。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 接 收到申购申 请。申购 的确认以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或基 金管理公司 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 赎回的款 项支付 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式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间 内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功 ,若 申 购 不成功或无 效,申购 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 账户,由 此产 生的利 息等 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 请成功后,基 金管理人将通过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 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 回款项划 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 账户。在 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 基金合同 》的有关 条款 处理。 5、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 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上交 易系统或代销 机 构场外申购本基金之 鹏华资源分 级 份额,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 1 元( 含申购费)。 通过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金之 鹏华 资源分级份 额,首次 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追 加申购 单笔最低金 额为 1 万元(通 过基金管 理人基金网 上交 易系 统申购本 基金暂不 受此限制 ); (2)各销售机构可 根据业务情况设 置高于或等于 本 公司设定的上述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 ,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 则规定的最低 单笔申购金额 高 于 1 元人民币,以 销售机构的规 定为准。 投资者办理 相关业务 时,请遵 循销售机 构的具体 业务 规定。 (3)本基金的单个交 易账户最低余 额为 0.01 份 基 金份额,若某笔赎回 将导致投资人 在销售机构 托管的单 只基金份 额余额不 足 0.01 份时 ,该笔赎回 业务应包 括账户内 全部基金 份额,否则 ,剩余部 分的基金 份额将被 强制赎回 。 (4)本基金 对单个投 资者累计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不设 限制; (5)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申 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 见相关公 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 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金 额 和 赎回 的份额 的数 量限 制,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生效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 定至少在一 家指定媒 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6、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 用 (1)申购费 用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 率最高不超过申 购金额的 1.20 %,且随投资者申购 金额的增加而 减少。投资 者可以多 次申购本 基金,申 购费率按 每笔 申购申请单 独计算。 本基金场外 申购费率 如下表: 申购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20% 100 万≤M <500 万 0.6% M ≥500 万


每笔 100 元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在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 金 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 用。 (2)赎回费 用 本基金的场 外赎回费 率随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期 限的 增加而减少 。 本基金场外 赎回费率 如下表(1 年为365 日): 持有 期 限 Y 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7 日≤Y <1 年 0.50% 1 年≤Y <2 年 0.25% Y ≥2 年 0.00%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 时 收取。本基金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 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 续持 有期不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归入基金财 产,其余 用于支付 市场推广 、 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合 同》的相关约 定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 人 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特 定地 域范围 、特 定行业、 特定 职业的 投资 者以 及以特 定交 易 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 话交易 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 活 动。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 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 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 估 值的 公平性 。具 体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范 遵循 相关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 自律规 则的 规 定。 7、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 (1)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 告。本基金基 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产。 (2)申购份 额的计算 基 金的 申购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 式, 申购 金额包 括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计算 公 式 如下: 1)当申购费 用适用比 例费率时 ,申购份 额的计 算方 法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 2)当申购费 用为固定 金额时, 申购份额 的计算 方法 为: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申购金 额-申购 费用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由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除 相应的 费用 后,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计算。 场外 申购 份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后两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 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例:某投资 者在场外 申购本基 金 50,000 元, 对应的 申购费率 为 1.20% 。 假设申购 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786 元,则 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1.20% )=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407.11 =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 /1.786 =27,663.56 份。 即,若该投 资者在场 外申购本 基金 50,000 元, 假设 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786 元, 则可得到基 金份额 27,663.56 份。 (3)赎回金 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采用“份 额赎回”方式 ,赎回价格 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 计算公式如 下: 赎回总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赎 回费用。 赎 回金 额为 实际 确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的 余 额 。场 外赎回 金额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 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赎 回本基金 100,000 份, 持有 时间为一年六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25% 。假设赎 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883 元 ,则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883 =188,300.00 元; 赎回费用=188,300.00 ×0.25 %=470.75 元; 净赎回金额 =188,300.00 -470.75 =187,829.25 元。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 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 ,持 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883 元, 则可得到187,829.25 元。 8、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 登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 册登 记手续,投 资者自 T +2 日(含 该日)后 有权赎 回该 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 册登 记 手续。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以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注 册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 公告。 9、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理 人不得暂 停或拒绝 基金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证券交 易场所在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导 致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无法 计算; (3)发生本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的情 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 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可 能对基金业 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 (5)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某笔 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 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比 例达到或者 超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 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 (8)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可 暂停 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 相应退还投资 者。 发生上述(1 )、(2 )、(3)、 (4)、(7)、(8) 项暂停申购情 形时,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并依照 有关 规 定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但 相关暂停 申购公告 另有 规定的从其 规定执行 )。 10、暂停赎 回或者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 理方 式 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拒绝 接受或 暂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或 者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 款项; (2)证券交 易场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发生本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的情 况; (4)因市场 剧烈波动 或其他原 因而出现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 放日巨额 赎回,导 致本 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 困难; (5)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 (6)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受 的赎 回 申 请 ,基 金管理 人将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的, 可延 期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按每 个 赎 回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申 请量 占已接 受赎 回申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未 支 付部分由基 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 定相应的 处理 办法在后续 开放日予 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4 )款的情形 时,对已接受 的 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 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公告 。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 暂停基金的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刊登暂 停赎回公 告。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依照 有关 规 定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但 相关暂停 赎回公告 另有 规定的从其 规定执行 )。 11、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 回的认定 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鹏 华资 源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总 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日 基 金总份额( 包括鹏华 资源份额 、鹏华资 源 A 份 额、鹏 华资源 B 份 额)的 10 %时, 即认为发 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 回的处理 方式 当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全 额赎 回 或 部分顺延赎 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资 者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 程 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者 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包括 鹏华资源 份额、鹏 华资 源 A 份额、 鹏华资 源 B 份 额)的 10 % 的 前提 下,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予 以办理 。对 于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 照 其申 请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比 例,确定 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 赎 回份 额;投 资者 未能 赎回部 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办理 部分 予 以 撤销 外,延 迟至 下一 个开放 日办 理,赎 回价 格为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依 照上述 规定 转 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有 赎回 优先权 ,并 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 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在当日存 在单个基金份 额 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 额 (包括鹏华 资 源份额 、鹏华资 源 A 份 额、鹏华 资源 B 份额)10%以 上的赎回 申请(“ 大额赎 回 申请 人”) 的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延期 办理赎回 申请 。对其 他赎 回申 请人( “小 额 赎回申请人”)和大 额赎回申请 人 10%以内的 赎回申 请在当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 或 “2)部分顺延赎回 ”的约定方式 办理,在仍可 接受 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 人超 过 10% 的赎 回申 请按 比例确 认。 对当 日未予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进行 延期办 理。 对于 未能赎 回 部 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赎回申 请将 与 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 金 额, 以此类 推。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 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4)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巨 额赎回并 顺延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 2 日内 通过指定 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站 或代 销机构 的网 点刊登公 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同时 以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 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并说 明有 关处理方法 。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 放日以上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 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 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 12、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为 一天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重 新开放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刊 登 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公布最 近一个开 放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超 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暂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在 2 个 工作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 体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并 在重新开 始 办理申购 或赎回的 开放日公 告最近一 个工 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超 过两 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刊 登暂 停 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至少 一家 指 定媒 体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公 告最 近 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13、基金的 转换 为 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未 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和 准备完 备的 情况 下, 投资者 可以 依 照 基 金管 理人的 有关 规定 选择在 本基 金和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进行 基金转 换。 基 金转换的数 额限制、 转换费 率 等具体规 定可以由 基金 管理人届时 另行规定 并公告。 14、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资 者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届时 发 布 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中确 定。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 回场所 投 资者 办理 本基 金场内 申购 业务 的场 所为 具有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且符 合深圳 证券 交 易 所 有关 风险控 制要 求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 位,办理 本基 金场内 赎回 业务 的场所 为具 有 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的 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位。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 方 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2、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自《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 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 办理,基金管 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的具体 日期前 2 日 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互联 网网 站(以下简 称“网站 ”)公告 。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为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时 除 外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办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深 圳证 券 交易所交易 时间。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 回 或 者转 换。投 资者 在《 基金合 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的 价格。 3、申购和赎 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请 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 准进行计算 ; (2)“金额 申购、份 额赎回” 原则,即 申购以 金额 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 场内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规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4)场内申 购与赎回 业务遵循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 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并在 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 前 提 下调 整上述 原则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新 规则 开始实施 前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 定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4、申购和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 赎回的申 请方式


基 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基 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在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向 基金 销 售 机构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 时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 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 (2)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确认 T 日规定时 间受理的 申请,正 常情况下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在 T +1 日 内为投资 者对该 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在 T +2 日 后(包括 该日) 投资者可向 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购 与赎回的 成交情况 并妥善行 使合 法权利。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 接 收到申购申 请。申购 的确认以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或基 金管理公司 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 赎回的款 项支付 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式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间 内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功 ,若 申 购 不成功或无 效,申购 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 账户,由 此产 生的利 息等 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 请成功后,基 金管理人将通过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 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 回款项划 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 账户。在 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 基金合同 》的有关 条款 处理。 5、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 限制 (1 )投 资者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申购 本基金 ,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50,000 元; (2)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申 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 见相关公 告; (3)基金管理人、深 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 规 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 述对申 购的 金额和 赎回 的份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 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至少在 一家 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6、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 用 (1)申购费 用 本基金的场 内申购费 率自 2015 年 9 月 21 日 起进行 调整,调整 后费率如 下表。投 资者 可以多次申 购本基金 ,申购费 率按每笔 申购申请 单独 计算。 基金场内申 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M <500 万 0 M≥500 万


按笔收取, 每笔 100 元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在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 金 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 用。 (2)赎回费 用 本基金的场 内赎回费 率随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期 限的 增加而减少 。 本基金场内 赎回费率 如下表: 持有期限 Y 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 Y ≥7 日 0.50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 时 收取。本基金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 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 续持 有期不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归入基金财 产,其余 用于支付 市场推广 、 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合 同》的相关约 定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 人 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特 定地 域范围 、特 定行业、 特定 职业的 投资 者以 及以特 定交 易 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 话交易 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的投 资 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 活 动。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 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 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 估 值的 公平性 。具 体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范 遵循 相关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 自律规 则的 规 定。 7、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 (1)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 告。本基金基 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产。 (2)申购份 额的计算 基 金的 申购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 式, 申购 金额包 括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计算 公 式 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由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除 相应的 费用 后,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计算。 场内 申购 份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整 数位,小 数部 分舍弃 ,对 应的 资金返 还至 投 资 者资 金账户 (返 还金 额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弃 , 余额计入基 金资产) 。 例:某投资者在场内申 购本基金 2,000,000 元 ,对 应的申购费率为 0%。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786 元, 则可得到 的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金额 =2,000,000 /(1 +0%)=2,000,000 元; 申购费用=2,000,000 -2,000,000 =0 元; 申购份额=2,000,000 /1.786 =1,119,820 份; 实际净申购 金额=1,119,820 ×1.786=1,999,998.52 元; 实际申购金 额=1,999,998.52 ×(1+0 %)=1,999,998.52 元; 实际申购费 用=0 元; 返还金额=2,000,000.00 -1,999,998.52 =1.48 元。 即 , 若 该 投 资 者 在 场 内 申 购 本 基 金 2,000,000 元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786 元,则 可得到 基金份额 1,119,820 份,申 购资 金返还 1.48 元。 (3)赎回金 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采用“份 额赎回”方式 ,赎回价格 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 计算公式如 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赎 回费用。 赎 回金 额为 实际 确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的 余 额 。场 内赎回 金额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 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例:某投资 者在场内 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 持有时 间为 1 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 率为 0.50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883 元 ,则 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金额=100,000 ×1.883 =188,300.00 元; 赎回费用=188,300.00 ×0.50 %=941.50 元; 净赎回金额 =188,300.00 -941.50 =187,358.50 元。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内 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883 元,则可得 到 187,358.50 元。 8、其他 有 关场 内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法、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巨 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基金 的转换 、定 期 定 额投 资计划 等内 容请 参见基 金合 同中关 于“ 基金份额 的场 外申购 与赎 回” 部分的 相关 规 定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 所、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有 关规 定,并据此 执行。 (三)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 托管包括 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 管。 1、系统内转 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 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 售 机 构( 网点) 之间 或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内 不同 会员单位 (交 易单元 )之 间进 行转托 管的 行 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在变更办理鹏华资 源份额赎回 业 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 )时,须 办理已持 有鹏华资 源份 额的系统 内 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鹏 华资源份额 场 内赎回或鹏 华资源 A 份额与 鹏华资源 B 份额 上市交 易的会员单 位(交易 单元)时 ,须办理 已持有基金 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 管。 2、跨系统转 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 鹏 华资源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 券 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2)场内份额跨系统 转托管至场外 后,持有期限 将 重新计算,赎回时按 变更后的持 有 期限计算适 用赎回费 率。 (3)鹏华资 源份额跨 系统转托 管的具体 业务按 照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相 关规定办 理。 3、基金管理人、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或深圳证券交 易 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 定作出调整 , 并在正式实 施前 2 日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公告。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资 者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届时 发 布 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中确 定。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 与解冻 本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质押 、冻 结与 解冻 等业务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基 金注 册 登 记机构等相 关机构的 规定办理 。 十一 、基金份额的 配对转换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为场 内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办理 基金 份额配 对转 换 。 基金份额的 配对转换 是指 鹏华 资源份额 与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 资源 B 份额之间 的转换, 包括基金份 额的分拆 与合并: 1、基金份额 的分拆,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持 有的 鹏华资源份 额按照 2 份鹏 华资源份 额对应 1 份 鹏华资源A 份额与1 份鹏华 资源 B 份 额的 比例进行转 换的行为 ; 2、基金份额 的合并,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持 有的 鹏华资源 A 份额与 鹏华资源 B 份额 按照 1 份鹏华资源 A 份额与 1 份鹏华资源 B 份额对 应 2 份鹏华资源份额的 比例进 行转换的 行为。 鹏 华资 源份 额的 场内份 额可 以直 接申 请分 拆与合 并,场 外份 额通 过跨 系统转 托管 至 场 内后方可申 请分拆与 合并。 (一)配对转换场所 基 金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的办 理机 构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或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相 关 公告。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配对 转换 业务 办理 机构 的营业 场所或 按办 理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 办 理 本基 金的份 额配 对转 换。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增减 该业务的 办理机构 ,并予以 公告。 (二)配对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2012 年10 月 18 日开 通了本基 金的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 。 基金份额的 配对转换 业务自鹏 华资源 A 份额 与鹏华资 源 B 份额上市交 易后不超过 6 个 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 应在开始办理 配对 转换业务的具体日期 前 2 日在至 少 一 家指定媒体 公告。 配 对转 换的 开放日 为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配对 转换 时除 外) , 投 资者 应当在 开放 日办 理配对 转换 业务。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或 另行 公 告。 若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要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配 对转换 业务 的 办 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 此项调整 应在实施 日 2 日前 在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 (三)配对转换的原则 1、配对转换 以份额申 请; 2、申请进行 分拆的鹏 华资源份 额的场内 份额数 必须 为偶数; 3、申请进行 合并的鹏 华资源 A 份额与 鹏华资 源 B 份 额必须同时 配对申请 ,且基金 份额 数必须为整 数且相等 ; 4、鹏华资源份额的场 外份额如需申 请进行分拆, 须 跨系统转托管为鹏华 资源份额的 场 内份额后方 可进行; 5、配对转换 应遵循届 时相关机 构发布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或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可视 情况 对上 述规 定作出 调整 , 并 在正式实施 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 (四)配对转换的程序 配对转换的 程序遵循 届时相关 机构发布 的相关业 务规 则,具体见 相关业务 公告。 (五)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配对转 换 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 情况无法办 理 该业务的情 形; 2、基金管理 人认为继 续接 受配 对转换可 能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3、法律法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规定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 基金份 额配 对 转 换公告。 在 暂停 配对 转换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该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照有 关 规 定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公告。 (六)配对转换费用 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 机构可对 该业务的 办理酌情 收取 一定的费用 ,具体见 相关业务 公 告。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 密跟 踪标 的指 数,追 求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最小化 ,力 争将 日均 跟踪偏 离度 控 制 在 0.35 %以 内,年跟 踪误差控 制在 4% 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为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备 选成 份 股 ( 含中 小板及 创业 板股 票)、 新股 (首次 发行 或增发等 )、 债券( 含货 币市 场工具 )和 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的比例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同时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调整 上述投 资范 围 , 或将新出现 的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品种 纳入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理念 投资中证A 股资源产 业指数, 分享资源 产业稀缺 价值 ,参与中国 经济高速 增长。 (四)标的指数 中证A 股资 源产业指 数 在出现以下 两种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将 通过适当 程序 更换标的指 数: 1、如果标的指数可能 存在的不合理 性导致其不能 很 好地反映沪深两市具 有资源产业 特 征 的公 司股票 的整 体走势 ,或 随着中 国证 券市场 的进一 步发 展和完 善, 未来出 现了 更合理 、 更 具代 表性的 反映 该类 股票走 势的 指数时 ,基 金管理人 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依法 变更 本 基 金的标的 指数。 2、当标的指数出现下 列问题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 依 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的原则 ,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依法变更 基金的标 的指数: (1)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停止向标 的 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 指数所需的 数 据、限制其 从交易所 取得数据 或处理数 据的权利 ; (2)标的指 数被上海 证券交易 所及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停止发布; (3)标的指 数由其他 指数替代 ; (4)标的指数供应商 停止编辑、计 算和公布标的 指 数点位或停止对基金 管理人的标 的 指数使用授 权; (5)标的指数由于指 数编制方法等 重大变更导致 该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 基金的标的 指 数; (6)存在针对标的指 数或标的指数 供应商的商业 纠 纷或法律诉讼,且此 类纠纷或诉 讼 可能对标的 指数或基 金管理人 使用标的 指数的能 力产 生重大不利 影响。 若 标的 指数 变更 涉及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略 的实质 性变 更, 则基 金管理 人应 就 变 更 标的 指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并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 若标 的指数 变更 对 基 金投 资无实 质性 影响 (包括 但不 限于标 的指 数供应商 变更 、指数 更名 等) ,则无 需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取 得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标 的指 数更 换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需要 替换或 删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 标的指 数相 关 的 商号或字样 。 (五)投资策略 本 基金 采用 被动 式指数 化投 资方 法, 按照 成份股 在标的 指数 中的 基准 权重构 建指 数 化 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 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 化进 行相应调整 。 当 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整 或成 份股 发生 配股 、增发 、分红 等行 为时 ,或 因基金 的申 购 和 赎 回等 对本基 金跟 踪标 的指数 的效 果可能 带来 影响时, 或因 某些特 殊情 况导 致流动 性不 足 时 ,或 其他原 因导 致无 法有效 复制 和跟踪 标的 指数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投 资组合 管理 进 行适当变通 和调整, 力求降低 跟踪误差 。 本 基金 力争 鹏华 资源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基 准之 间的 日均 跟踪偏 离度 不 超 过 0.35 %,年跟 踪误差不超过 4 %。如因指数 编制 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 导致跟踪偏离 度和 跟 踪误 差超过 上述 范围 ,基金 管理 人应采 取合 理措施避 免跟 踪偏离 度、 跟踪 误差进 一步 扩 大。 1、资产配置 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 指数的投资目 标,本基金将以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资产投 资 于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选 成份 股,并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2、股票投资 策略 (1)股票投 资组合的 构建 本 基金 在建 仓期 内,将 按照 标的 指数 各成 份股的 基准权 重对 其逐 步买 入,在 力求 跟 踪 误 差最 小化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可采 取适当 方法 ,以降低 买入 成本。 当遇 到成 份股停 牌、 流 动 性不 足等其 他市 场因 素而无 法依 指数权 重购 买某成份 股及 预期标 的指 数的 成份股 即将 调 整 或其 他影响 指数 复制 的因素 时, 本基金 可以 根据市场 情况 ,结合 研究 分析 ,对基 金财 产 进行适当调 整,以期 在规定的 风险承受 限度之内 ,尽 量缩小跟踪 误差。 (2)股票投 资组合的 调整 本 基金 所构 建的股 票投 资组 合将根 据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动而 进行 相应 调整 , 本 基金 还将根 据法 律法 规中的 投资 比例限 制 、 申购赎回 变动 情况、 新股 增发 因素等 变化 , 对 其进 行适时 调整 ,以 保证鹏 华资 源份额 净值 增长率与 标的 指数收 益率 间的 高度正 相关 和 跟 踪误 差最小 化。 基金 管理人 将对 成份股 的流 动性进行 分析 ,如发 现流 动性 欠佳的 个股 将 可 能采 用合理 方法 寻求 替代。 由于 受到各 项持 股比例限 制, 基金可 能不 能按 照成份 股权 重 持有成份股 ,基金将 会采用合 理方法寻 求替代。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 数的调整 规则和备 选股票的 预期,对 股票 投资组合及 时进行调 整。 2)不定期调 整 根 据指 数编 制规 则,当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因 增发、 送配等 股权 变动 而需 进行成 份股 权 重 新调整时, 本基金将 根 据各成 份股的权 重变化进 行相 应调整; 根据本基金 的申购和 赎回情况 ,对股票 投资组合 进行 调整,从而 有效跟踪 标的指数 ; 根 据法 律、 法规 规定, 成份 股在 标的 指数 中的权 重因其 它特 殊原 因发 生相应 变化 的 , 本基金可以 对投资组 合管理进 行适当变 通和调整 ,力 求降低跟踪 误差。 3、债券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可以 根据 流动性 管理 需要 ,选 取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进行配 置。 本 基 金 债券 投资组 合将 采用 自上而 下的 投资策 略, 根据宏观 经济 分析、 资金 面动 向分析 等判 断 未来利率变 化,并利 用债券定 价技术, 进行个券 选择 。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 或 者 与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投 资策 略,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范利益冲 突,相关 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 人的 同意,并履 行信息披 露义务。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2、投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 额 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 报 的股票数量 不得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的 总量; (2)本基金 不得违反 《基金合 同》关于 投资范 围和 投资比例的 约定; (3)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 符合前述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 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5)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规定的 其它投 资限 制。 《 基金 法》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基金的 上述 投资限制 相应变更 或不受上 述限制。 除 上述 第(3) 、(4)条 外, 由于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组 合不符 合上 述约定的 比例 不在限 制之 内, 但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标 准。法 律法 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监督 和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开始。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为: 中证A 股资 源产业指 数收益率 ×95%+ 银行活期 存款 利率(税后 )×5% 中证 A 股资源产业 指数从中证全 指指数样本股中 挑 选规模大、具有资源 产业特征的公 司 股票 组成样 本股 。根 据中证 行业 分类方 法, 该指数样 本股 主要属 于能 源行 业、原 材料 行 业 中的 多种金 属与 采矿 、贵重 金属 与矿石 、黄 金、铝等 子行 业,可 以综 合反 映沪深 两市 具 有资源产业 特征的公 司股票的 整体走势 ,同时为 投资 者提供新的 投资标的 。 标 的指 数发 生变 更时, 业绩 比较 基准 随之 发生变 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取得基 金托 管 人 同意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金 ,其 预期 的风 险与 收益高 于混合 型 基 金、 债券 型基金 与货 币 市 场 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金 中较 高预期 风险 、较高 预期收 益的 品种。 同时 本基金 为指 数基金 , 通 过跟 踪标的 指数 表现, 具有 与标的 指数 以及标 的指数 所代 表的公 司相 似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 类基金份额来 看,鹏华资源 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 额,具有低风 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 低的特征;鹏 华资源 B 份 额为 积极收益类份额,具 有高风险且预 期收 益相对较高 的特征。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 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 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于 2018 年7 月 13 日复 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 指标、净 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 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 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本报告中财 务资料未 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8 年 04 月 01 日 起至 06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11,840,641.89


92.43





其中:股票


211,840,641.89


92.4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 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 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 回购的买入 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 算备付金合 计


17,117,518.01


7.47


8


其他资产


227,777.53


0.10


9


合计


229,185,937.4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08,455,744.30


47.53


C


制造业


96,233,697.14


42.17


D


电力、热力 、燃 气及水生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4,017,775.72


1.76


G


交通运输、 仓储 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 和信息技术 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 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 共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 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2,789,184.00


1.22


合计


211,496,401.16


92.68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91,454.74


0.08


D


电力、热力 、燃 气及水生产 和供 应业


71,559.85


0.03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 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 和信息技术 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 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 共设施管理 业


81,226.14


0.04


O


居民服务、 修理 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44,240.73


0.15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 投资股票投资组 合


注: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02466


天齐锂业


106,690


5,290,757.10


2.32


2


600392


盛和资源


317,600


5,154,648.00


2.26


3


600028


中国石化


737,145


4,784,071.05


2.10


4


600673


东阳光科


456,880


4,719,570.40


2.07


5


603799


华友钴业


48,200


4,698,054.00


2.06


6


600348


阳泉煤业


655,330


4,685,609.50


2.05


7


601899


紫金矿业


1,277,147


4,610,500.67


2.02


8


601225


陕西煤业


556,421


4,573,780.62


2.00


9


600362


江西铜业


283,340


4,490,939.00


1.97


10


600688


上海石化


787,828


4,482,741.32


1.96


(2 )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


1


300747


锐科激光


1,543


123,995.48


0.05


2


601330


绿色动力


4,971


81,226.14


0.04


3


603650


彤程新材


2,376


50,988.96


0.02


4


603693


江苏新能


5,384


48,456.00


0.02


5


603706


东方环宇


1,765


23,103.85


0.0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注:无。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无。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注:无。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 策


无。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 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国债期 货投 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上海石化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证券 之一上海石化 的 发行人中国石化上海 石油化工股 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上海石化 )于 2018 年 1 月5 日 收到上海市 环境保护 局《行政 处罚决定 书》(2120180001 号)。主 要内容如下: 上 海市环 境保护局针对上海石 化超过大气污染 物 排 放标 准,违 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大气 污 染防 治法》第 十八 条的规 定的 行为 进行了 立案 调 查 、审 理,并 根据 上海 石化违 法行 为的事 实、 性质、情 节与 社会危 害程 度, 依据《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大气 污染 防治 法》第 九十 九条第 (二 )项的规 定, 对上海 石化 责令 立即停 止超 标 排放大气污 染物的行 为,并处 以 20 万元 整罚款 。





对 上述 股票 的投 资决策 程序 的说 明: 本基 金为指 数基金 ,为 更好 地跟 踪标的 指数 , 控 制跟踪误差,对该证 券的投资属于 按照指数成分 股的 权重进行配置,符合 指数基金的管 理规 定,该证券 的投资已 执行内部 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 程, 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 制度的规 定。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中 的其 它证 券本 期没有 发行主 体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的 、 或 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的证 券。








(2 )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证 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57,343.44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035.13


5


应收申购款


167,398.9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7,777.5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限 情况的说明


注:无。


(6)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限 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公 占基金资产 净 流通受限情 况





价值(元)


值比例(%)


说明


1


603693


江苏新能


48,456.00


0.02


新股锁定


2


603706


东方环宇


23,103.85


0.01


新股锁定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 仔细阅读本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以 来的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本报告 中所 列 财 务数据未经 审计):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12 年09 月27 日( 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2012 年12 月 31 日 0.00% 1.38% 5.48% 1.54% -5.48% -0.16% 2013 年01 月01 日至2013 年 12 月 31 日 -33.94% 1.52% -32.32% 1.54% -1.62% -0.02% 2014 年01 月01 日至2014 年 12 月 31 日 25.75% 1.46% 28.58% 1.45% -2.83% 0.01% 2015 年01 月01 日至2015 年 12 月 31 日 -4.39% 3.11% -5.83% 2.79% 1.44% 0.32% 2016 年01 月01 日至2016 年 12 月 31 日 1.05% 2.01% 0.00% 1.96% 1.05% 0.05% 2017 年01 月01 日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 15.66% 1.28% 13.39% 1.26% 2.27% 0.02% 2018 年01 月01 日至2018 年 09 月 30 日 -19.92% 1.42% -21.40% 1.45% 1.48% -0.03%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2018 年 09 月 30 日 -25.66% 1.90% -22.97% 1.82% -2.69% 0.08%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买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款 项以 及 其 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其构成主要 有: 1、银行存款 及其应计 利息; 2、结算备付 金及其应 计利息; 3、根据有关 规定缴纳 的保证金 及其应收 利息; 4、应收证券 交易清算 款; 5、应收申购 款; 6、股票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7、债券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和应 计利息; 8、权证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9、其他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10、其他资 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和 托管专 户用 于基 金的 资金结 算业 务 , 并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开立 基金 证券账户 、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行 间债 券 托 管账 户并报 中国 人民 银行备 案。 开立的 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代销机构和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 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代销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 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入其 固有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 因基 金财产 的管 理、运 用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的 财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和 基金代 销机 构以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消 ;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 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消 。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是 客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资 产是否 保值 、增 值, 依据经 基金 资 产 估 值后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而 计算 出的鹏 华资 源份额净 值, 是计算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价格 的 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营 业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 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 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 金管 理人完 成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以双 方认 可 的 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复 核无 误后,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送给 基金 管理人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 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 最 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3)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 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 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 一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 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性 。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根 据《 基金 法》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 基 金 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 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 外予以公布 。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 估值 或鹏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价错 误实 际发 生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纠正, 并采 取 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 估值错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 人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 估值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公 告,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因基 金估值 错误 给投资者 造成 损失的 ,应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 ,有权向 过错 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 理,本合 同的当事 人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或 代 理 销售 机构、 或投 资者 自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的 责任 人 应 当对 由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的 当事 人(“ 受损 方”)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责任 。 上 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差 错、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 错 、 系 统故 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错 等; 对于因 技术 原因引起 的差 错,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 拒,则属 不可抗力 ,按 照下述规定 执行。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成 投资 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或 被错误 处理 或造 成其 他差错 ,因 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 担赔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差错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 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 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由 于差 错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 差 错,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若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 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该当 事人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 。差 错 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认, 确保 差错已得到 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 损 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 仍 应 对差 错负责 ,如 果由 于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 事 人的 利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差 错 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 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 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 的差 额部分支付 给差错责 任方。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 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基 金 托 管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偿 ,如 果因基金 托管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除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 基金资产的 损失,并 拒绝进行 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进 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法规、《基 金 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错 的当 事人进 行追 索,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发 生的 费 用和遭受的 损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 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 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偏 差达到 0.5 %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估值 ; 4、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 7 项 进行估值 时,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 司或标的指数 供 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 他 不 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 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括鹏 华资源份 额、鹏华 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 额)不进 行收益分配 。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十七、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鹏华资源 A 份额 、鹏华资源份 额存续期内的每 个 会计年度(除基金合 同生效日所在 会计年度外 )第一个 工作日, 本基金将 按照以下 规则 进行基金的 定期份额 折算。 1、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 日 每个会计年 度第一个 工作日。 2、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鹏华资 源 A 份额 、鹏 华资源份额 。 3、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 次。 4、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鹏华资源 A 份额与 鹏华资源 B 份额 按照本合 同第四 部分“基金 份额的净 值计算” 进行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 算,对鹏 华资源 A 份额的应 得收 益进行定期 份额折算 。 在基金份额 折算前与 折算后, 鹏华资 源 A 份额 与鹏华 资源 B 份额 的份额 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对 于鹏华资源 A 份额的约 定应得收 益,即 鹏 华资源 A 份额每 个会计年 度 12 月 31 日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超出 1.000 元部 分,将折 算为场 内鹏华资源 份额分配 给鹏华资源 A 份 额持有人。 鹏华资源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 2 份鹏华资 源份额将按 1 份 鹏华资源 A 份 额获得 新 增鹏 华资源 份额 的分 配。持 有场 外鹏华 资源 份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算 方式 获 得 新增 场外鹏 华资 源份 额的分 配; 持有场 内鹏 华资源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按前 述折 算 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鹏 华资源份额的 分配。经过上 述份 额折算,鹏华资源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调 整为 1.000 元,鹏 华资源份 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将相应 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 工作日为基金 份额折算基准日 , 本基金将对鹏华资 源 A 份额和鹏 华资源份额 进行应得 收益的定 期份额折 算。有关 计算 公式如下: (1)鹏华资源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 算不改变 鹏华资源A 份额的 份额数, 即 其中, :定期份额 折算前鹏 华资源 A 份额的份 额数, :定期份额 折算后鹏 华资源 A 份额的份 额数。 因持有鹏华 资源 A 份 额而新增 的场内鹏 华资源份 额的 份额数为 其中, :定期份额 折算前鹏 华资源 A 份额的份 额数, :定期份额 折算前鹏 华资源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 值, :定期份额 折算前鹏 华资源份 额的份额 数, :定期份额 折算后鹏 华资源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计 算公式为 。 (2)鹏华资 源 B 份额 定期份额折 算不改变 鹏华资源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及其份 额数 ,即 (3)鹏华资 源份额 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资 源份 额的 份额 数等 于定期 折算前 鹏华 资源 份额 的份额 数与 新 增 的鹏华资源 份额的份 额数之和 ,即 鹏华资源份 额持有人 新增的鹏 华资源份 额数为 其中, :定期份额 折算前鹏 华资源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 值, :定期份额 折算前鹏 华资源份 额的份额 数, :定期份额 折算后鹏 华资源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计 算公式同上 。 5、定期份额 折算示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 第 2 个会计年 度第一个工作日 为 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鹏华资源份 额当天折算前资产净值 为 8,659,000,000 元。当天 场外鹏华资源份额、场 内鹏华资源份 额、 鹏华资源 A 份 额、鹏华 资源 B 份额 的份额数 分别 为 55 亿份、10 亿 份、20 亿份、20 亿 份。 前一个会计 年度末每 份鹏华资 源 A 份额 资产净值 为 1.065 元,且未 进行不 定期份额 折算。 定期份额折 算的对象 为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鹏华资 源 A 份额和鹏华 资源份额 ,即 20 亿份 和 65 亿份。 (1)鹏华资 源 A 份额 持有人 定期折算后 持有的鹏 华资源 A 份额为 , 定期份额折 算后鹏华 资源份额 的份额净 值为 , 因持有鹏华 资源 A 份 额而新增 的场内鹏 华资源份 额的 份额数为 。 鹏华资 源 A 份 额持有人 在定期折 算后总 共 持有 20 亿 份鹏华资 源 A 份额,基 金份额净 值 为 1.0000 元 ;新增持 有 100,000,000 份 鹏华资 源份 额,基金份 额净值为1.300 元。 (2)鹏华资 源份额持 有人 鹏华资源份 额持有人 新增的鹏 华资源份 额数为 , 鹏华资源份 额持有人 在定期折 算后持有 的鹏华资 源份 额为 。 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在 定期折算后总共持 有 6,662,500,000 份鹏华资源 份额,基金份 额净值为 1.300 元。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 以上 定期 份额 折算外 ,本 基金 还将 在以 下两种 情况进 行份 额折 算, 即当鹏 华资 源 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达到 2.000 元时 或当鹏华 资源 B 份 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跌至 0.250 元 时。 1、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 日 当达到不定 期折算条 件时,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 况确定折算 基准日。 2、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鹏华资 源份额、 鹏华 资源 A 份额 、鹏华资 源 B 份额 。 3、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当达到不定期折算条 件时,本基金 将分别对鹏华资 源 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 源 B 份额进行份 额折算, 份额折算 后本基金 将确保鹏 华资源 A 份额与 鹏华资源 B 份 额的比 例为 1:1, 份额折算 后鹏华 资源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鹏华资 源 A 份额 与鹏华资 源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均调整为1.000 元。 (1)当鹏华 资源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达 到 2.000 元 时,鹏华资 源份额、 鹏华资 源 A 份 额、鹏华资 源 B 份额 将按照如 下公式进 行份额折 算: 1)鹏华资源A 份额 ① 份额折算 前鹏华资 源 A 份 额的份额 数与份额 折算 后鹏华资源 A 份额 的份额数 相等, 即 其中,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资源A 份额的 份额数,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资源A 份额的 份额数。 ② 份额折算 前鹏华资 源 A 份 额持有人 在份额折 算后 将持有鹏华 资源 A 份额与新 增场内 鹏华资源份 额,且所 对应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不变。 鹏华资源A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 场内鹏华 资源份额 的份 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资源A 份额的 份额数,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资源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2)鹏华资源B 份额 ① 份额折算 前鹏华资 源 B 份额 的份额数 与份额 折算 后鹏华资源B 份额的 份额数相 等 其中,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资源B 份额的 份额数,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资源B 份额的 份额数。 ② 份额折算 前鹏华资 源 B 份 额持有人 在份额折 算后 将持有鹏华 资源 B 份额与新 增场内 鹏华资源份 额,且所 对应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不变。 鹏华资源B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 场内鹏华 资源份额 的份 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资源B 份额的 份额数,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资源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3)鹏华资源 份额 鹏 华资 源份 额持 有人份 额折 算前 后所 持有 的鹏华 资源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不变。 场外 鹏 华 资 源份 额持有 人份 额折 算后获 得新 增场外 鹏华 资源份额 ,场 内鹏华 资源 份额 持有人 份额 折 算后获得新 增场内鹏 华资源份 额。 鹏华资源份 额持有人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的鹏华资 源份 额的份额数 为


其中,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资源 份额的份 额数,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资源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资源 份额的份 额数。 (2)当鹏华 资源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跌 至 0.250 元时,鹏 华资源份 额、鹏 华资 源 A 份额、 鹏华资源B 份额将 按照如下 公式进行 份额 折算: 1)鹏华资源B 份额 份额折算前 后鹏华资 源 B 份额 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 净值 不变,即 其中,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资源B 份额的 份额数,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资源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资源B 份额的 份额数。 2)鹏华资源A 份额 ① 份额折算 后鹏华资 源 A 份额 与鹏华资 源 B 份 额的 份额数保持 1 :1 配比 ,即 其中,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资源A 份额的 份额数,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资源A 份额的 份额数,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资源B 份额的 份额数。 ② 份额折算 前鹏华资 源 A 的 持有人在 份额折算 后将 持有鹏华资 源 A 份 额与新增 场内鹏 华资源份额 ,且所对 应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不变。 鹏华资源A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 场内鹏华 资源份额 的份 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资源A 份额的 份额数,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资源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资源A 份额的 份额数。 3)鹏华资源 份额 鹏 华资 源份 额持 有人份 额折 算前 后所 持有 的鹏华 资源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不变。 场外 鹏 华 资 源份 额持有 人份 额折 算后获 得新 增场外 鹏华 资源份额 ,场 内鹏华 资源 份额 持有人 份额 折 算后获得新 增场内鹏 华资源份 额。 鹏华资源份 额持有人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的鹏华资 源份 额的份额数 为 其中,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资源 份额的份 额数,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资源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资源 份额的份 额数。 5、不定期份 额折算示 例 (1)鹏华资 源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 值达 到 2.000 元 设在本基金的不定期 份额折算日, 鹏华资源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值、鹏华资 源 A 份额与 鹏华资源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如下表所 示, 折算后,鹏华资源份 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鹏华资源 A 份额 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 值均调整为 1.000 元,则 各持有鹏 华 资源份额、 鹏华资 源 A 份额、鹏 华资 源 B 份额 10,000 份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基金份额 的 变化如下表 所示: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值/ 份 额参考净值 份额数 份额净值/份 额参考净值 份额数 鹏华资源份 额 2.036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360 份鹏 华资源份 额 鹏华资源 A 份额 1.02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 鹏华资 源 A 份额 +280 份鹏华 资源份 额 鹏华资源 B 份额 3.044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 鹏华资 源 B 份额 +20,440 份 鹏华资源 份额 (2)鹏华资 源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达到 0.250 元 设在本基金的不定期 份额折算日, 鹏华资源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值、鹏华资 源 A 份额与 鹏华资源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如下表所 示, 折算后,鹏华资源份 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鹏华资源 A 份额 、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 值均调整为 1.000 元,则 各持有鹏 华 资源份额、 鹏华资 源 A 份额、鹏 华资 源 B 份额 10,000 份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基金份额 的 变化如下表 所示: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值/ 份 额参考净值 份额数 份额净值/份 额参考净值 份额数 鹏华资源份 额 0.617 元 10,000 份 1.000 元 6,170 份鹏华 资源份 额 鹏华资源 A 份额 1.02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60 份鹏华 资源 A 份额 +8,220 份鹏 华资源 份额 鹏华资源 B 份额 0.206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60 份鹏华 资源 B 份额 (三)基金份额折算余额的处理方法 份 额折 算后 场外 基金份 额的 份额 数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 后 的 部分 舍弃, 余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场内基 金份 额的份额 数计 算结果 保留 到整 数位, 余额 的 处理方法按 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 或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 相关规则及 有关规定 执行。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 理 为 保证 基金 份额折 算期 间本 基金的 平稳 运作 ,届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 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 鹏华资源 A 份 额与鹏华资源 B 份 额的上市 交易、鹏 华资源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鹏 华资源 份 额与鹏华 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 额的份额 配对 转换等相关 业务,具 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 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 金份 额折 算结束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六)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 在某 一会 计年 度最后 一个 工作 日发 生《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本基 金不 定期份 额折 算 的 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本 着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原 则,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选择按 照定 期 份额折算的 规则或者 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 规则进行 份额 折算。 (七)其他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有权 调整 上述 规则 ,本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将相应 予以 修改 ,且此 项修 改无须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并 在本 基金更 新的 招 募说明书中 列示。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合 同》生效 后的标的 指数许可 使用费 ; 4、《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和诉讼 费;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基金的上 市费和年 费;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总值中 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 %年 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 H=E×1.00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 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2% 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2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 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 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支 付日期顺 延。 3、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 值 的 0.02%的年费率 计提。标的 指 数许可使用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0.02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季 季末 ,按季支付 (当季不 足 50,000 元 的,按 50,000 元 计算),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标的 指数许可 使用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季前 2 个 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 延。 标 的指 数供 应商 根据相 应指 数许 可协 议变 更标的 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率和 计算方 式时 , 基 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 规定最迟于新 的费率和计费 方式 实施日前 2 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 体公 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 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 于 验资费、会计 师和律 师费、信息 披 露费用等费 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 根据基 金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 金 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 费率等相 关费率。 调 高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托 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费 率等费 率,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销售 费率 等费率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 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法律依据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信 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时 间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 中 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联 网网 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 媒 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 露的信息资 料 。 (三)信息披露禁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信息披露形式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 。两种文 本发生歧 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基 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 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 合同》、基 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 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 特性、风 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等内 容。《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 起 45 日 内,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 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 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 各 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律文 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 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媒体上 。 3、《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4、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鹏华资源 A 份额与 鹏华资源 B 份额 获准在深 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 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登载于指定媒 体上。 5、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鹏华 资源 A 份额与鹏 华资 源 B 份额开始上市 交易前或 鹏华资 源 份额 开始办 理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鹏 华 资源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鹏 华资源 A 份额与鹏 华资 源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在鹏华资源 A 份额 与鹏华资源 B 份 额开始上 市交易 后或鹏华资 源份额开 始办理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鹏 华资源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鹏 华资源 A 份 额与 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鹏 华资 源 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鹏华资源 A 份额 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净值 、鹏 华资源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鹏华资源 A 份额 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 体上。 6、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鹏华资 源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 率,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 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 息资料。 7、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和 书面报告 两种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半年 度报 告和 年度 报告 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风 险 分 析等。 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包 括 鹏华资 源份 额 、 鹏华资源 A 份额、 鹏华资源 B 份额 )20%的情 形,为 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 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 应当 在基金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类 别、 报 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 比、报告 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 情况 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前 款所 称重 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 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动 超过 百 分 之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 处 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到百分 之零点五 ; (18)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0)更换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 (21)本基 金开始 办 理申购、 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4)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5)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6 ) 本基 金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27)基金 管理人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进 行估值; (28)本基 金开始办 理或暂停 接受份额 配对转换 申请 ; (29)本基 金暂停接 受份额配 对转换申 请后重新 接受 份额配对转 换; (30)本基 金进行基 金份额折 算或转换 ; (31)本基 金暂停上 市、恢复 上市或终 止上市; (32)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9、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期 限内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 对 基 金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10、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应当 依法 报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 人应 当至少提 前 40 日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 议形式、 审 议事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方式等 事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不 依法 履行信 息披 露义务的 ,召 集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11、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露 管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公 开披 露基 金信 息, 应当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 、鹏 华资 源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 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披 露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 公 共 媒体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 体不得 早于 指定媒体 披露 信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具 审计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以 供公 众 查 阅、复制。 二十一、风险揭示 本 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金 ,其 预期 的风 险与 收益高 于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金 与货 币 市 场 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金 中较 高预期 风险 、较高 预期收 益的 品种。 同时 本基金 为指 数基金 , 通 过跟 踪标的 指数 表现, 具有 与标的 指数 以及标 的指数 所代 表的公 司相 似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 类基金份额来 看,鹏华资源 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 额,具有低风 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 低的特征;鹏 华资源 B 份 额为 积极收益类份额,具 有高风险且预 期收 益相对较高 的特征。 本 基金 面临 的主 要风险 有市 场风 险、 管理 风险、 操作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信 用风 险 、 本 基金 特有风 险( 包括作 为指 数基金 的风 险、作 为上市 基金 的风险 和作 为分级 基金 的风险 ) 及其他风险 等。 (一)市场风险 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济 因素 、政 治因 素、 投资心 理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 导 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 ,产生风 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 政策发生 变化,导 致市场价 格波动而 产生 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随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基 金投资 于上 市 公 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 变化,从 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 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也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本 和利 润 , 基金收益水 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 的影响。 4、汇率风险 汇 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民 经济 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的 影响, 从而 导致 基金 所投资 的上 市 公 司业绩及其 股票价格 发生波动 ,使得基 金的收益 产生 变化。 5、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 市公 司的 经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力 、财 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发 生变 化。如果 基金 所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可 能下 跌, 或者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 收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 以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 非系统风 险,但不 能完 全规避。 6、购买力风 险 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 而导致货 币购买力 下降,从 而使 基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 。 (二)管理风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会 影响 其 对 信 息的 占有和 对经 济形 势、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从而 影 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本基 金 的 收益 水平与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管理 技术 等相关 性较 大。 因此本 基金 可 能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 因素而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三)操作风险 在 本基 金的 投资 、交易 、服 务与 后台 运作 等业务 过程中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统 的故 障 或 差 错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影 响。 这种风 险可 能来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证 券交 易 所、注册登 记机构及 销售代理 机构等。 (四)流动性风险 本 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金 ,在 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基金管 理人 都有 义务 接受投 资者 的 申 购 和赎 回。如 果基 金资 产不能 迅速 转变成 现金 ,或者变 现为 现金时 使资 金净 值产生 不利 的 影 响, 都会影 响基 金运 作和收 益水 平。尤 其是 在发生巨 额赎 回时, 如果 基金 资产变 现能 力 差,可能会 产生基金 仓位调整 的困难, 导致流动 性风 险,可能影 响基金份 额净值。 (1)拟投资 市场、行 业及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评 估 本 基金 是一 只股 票型基 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90%。 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 为中证 A 股资 源产业指数 ,该指数 从中证全 指指数样 本 股中 挑 选规 模大 、具 有资源 产业 特征的 公司 股票组成 样本 股。根 据中 证行 业分类 方法 , 该 指数 样本股 主要 属于 能源行 业、 原材料 行业 中的多种 金属 与采矿 、贵 重金 属与矿 石、 黄 金 、铝 等子行 业, 可以 综合反 映沪 深两市 具有 资源产业 特征 的公司 股票 的整 体走势 ,同 时 为 投资 者提供 新的 投资 标的。 标的 指数的 成份 股及其备 选成 份股一 般情 况下 具有较 好的 流 动性。 (2)实施备 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 情形、 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 响 开 放式 基金 要随 时应对 投资 人的 赎回 ,如 果基金 资产不 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或者 变 现 为 现金 时对基 金净 值产 生不利 的影 响,都 会影 响基金运 作和 收益水 平。 尤其 是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如 果基金资 产变现能 力差,可 能会产生 基金 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 致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将 根据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综合 运用 各 类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 对赎回 申请 等进行 适度 调整,作 为特 定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的辅助 措施 ,包 括但不 限于 延期办 理巨 额赎回申 请、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收 取短 期赎回 费、 暂停基 金估 值、摆 动定价 机制 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措施 。 基 金管 理人实 施前 述备 用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时,投资 者可 能面临 无法 及时 赎回、 无法 全 部赎回、或 申购/赎回 成本 相对 较高的风 险。 (3)巨额赎 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措施 基 金管 理人 已建立 内部 巨额 赎回应 对机 制, 对基金 巨额 赎回 情况 进行严 格的 事前 监测 、 事 中管 控与事 后评 估。 当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 需要根 据实 际情 况进行 流动 性 评 估, 确认是 否可 以接 受所有 赎回 申请。 当发 现现金类 资产 不足以 支付 赎回 款项时 ,需 充 分 评估 基金组 合资 产变 现能力 、投 资比例 变动 与基金单 位份 额净值 波动 的基 础上, 审慎 接 受 、确 认赎回 申请 ,切 实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决 定全 额赎回、 部分 顺延赎 回或 暂 停 赎回。 同时 , 如 本基 金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单 个开放 日申 请赎回基 金份 额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包括鹏华 资源份额 、鹏华资 源 A 份 额、鹏华 资源 B 份额)10%以 上的,基 金管理人 可对其 采取延期办 理赎回申 请的措施 。 (五)信用风险 基 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交 收违 约, 或者 基金 所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拒 绝支 付 到 期本息,都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 损失和收 益变化, 从而 产生风险。 (六)投资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作为指数 基金存在 的风险 (1)标的指 数回报与 股票市场 平均回报 偏离的 风险 标 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代 表整 个股 票市 场。 标的指 数成份 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整 个股 票 市 场的平均回 报率可能 存在偏离 。 (2)标的指 数波动的 风险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格 可能 受到 政治 因素 、经济 因素、 上市 公司 经营 状况、 投资 者 心 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波动, 导致 指数波动 ,从 而使基 金收 益水 平发生 变化 , 产生风险。 (3)标的指 数变更的 风险 尽 管可 能性 很小 ,但根 据《 基金 合同 》规 定,如 出现变 更标 的指 数的 情形, 本基 金 将 变 更标 的指数 。基 于原 标的指 数的 投资政 策将 会改变, 投资 组合将 随之 调整 ,基金 的收 益 风险特征将 与新的标 的指数保 持一致, 投资者 须 承担 此项调整带 来的风险 与成本。 (4)基金投 资组合回 报与标的 指数回报 偏离的 风险 以下因素可 能使基金 投资组合 的收益率 与标的指 数的 收益率发生 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 成份股或变更 编制方法,使 本 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 踪 偏离度与跟 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 致 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生 变 化,使本基 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 跟踪偏离 度和 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 利、新股市值 配售收益将导 致 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 指数收益率 , 产生正的跟 踪偏离度 ; 4)由于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 差等原 因使本 基 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担 冲 击成本而产 生跟踪偏 离度和跟 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 中的证券交易 成本,以及基 金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 在,使基金 投 资组合与标 的指数产 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 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 资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的管 理 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 术 手 段、 买入卖 出的 时机 选择等 ,都 会对本 基金 的收益产 生影 响,从 而影 响本 基金对 标的 指 数的跟踪程 度; 7)其他因素,如因受 到最低买入股 数的限制,基 金 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 的持有比例 与 标 的指 数中该 股票 的权 重可能 不完 全相同 ;因 缺乏卖空 、对 冲机制 及其 他工 具造成 的指 数 跟 踪成 本较大 ;因 基金 申购与 赎回 带来的 现金 变动;因 指数 发布机 构指 数编 制错误 等, 由 此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 跟踪误差 。 2、作为上市 基金存在 的风险 (1)暂停上 市或终止 上市的风 险 在《基金合 同》生效 且本基金 符合上市 交易条件 后, 鹏华资源 A 份额和 鹏华资源 B 份 额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市 交易 。由于 上市 期间可能 因信 息披露 导致 基金 停牌, 投资 者 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 基金,产生风 险;同时,可 能因 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 导致基金流动 性风 险;另外, 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鹏华资源 A 份 额和鹏 华资源 B 份额通过 份额配对 转换转为 鹏 华资 源份额 并转 托管 至场外 后 导 致场内 的基 金份额或 持有 人数不 满足 上市 条件时 ,本 基 金存在暂停 上市或终 止上市的 可能。 (2)基金份 额折溢价 的风险 本基金鹏华 资源 A 份额和鹏 华资源 B 份额在 证券交 易所的交易 价格可能 不同于基 金份 额 净值,从而 产生 折价或 者溢 价的情 况, 虽然 份额配 对转 换套 利机制 设计 已将基 金份 额折 溢 价的风险降 至较低水 平,但是该 制度不能 完全规 避该 风险的存在 。 3、作为分级 基金存在 的风险 (1)分级机 制风险 本 基金 为指 数基 金,通 过跟 踪标 的指 数表 现,具 有与标 的指 数以 及标 的指数 所代 表 的 公 司相 似的风 险收 益特 征。但 由于 本基金 存在 分拆的两 类基 金份额 ,分 级 机 制令两 类基 金 份 额具 有不同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从 而带来 不同 于跟踪标 的指 数的指 数基 金的 风险: 鹏华 资 源 A 份额为稳健收 益类份额 ,具有低 风险且预 期收益 相对较低的 特征;鹏 华资源 B 份额为 积极收益类 份额,具 有高风险 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 高的 特征。 (2)份额折 算风险 1)本基金份额折算时 ,投资者所持 基金份额可能 发 生变化,形成与之前 所持基金份 额 组合不同的 风险收益 特征,从 而产生风 险; 2)本基金份额折算时 ,场外份额数 保留至小数点 后 两位,场内份额数保 留至整数位 , 剩余部分舍 弃并计入 基金资产 。该尾差 处理原则 可能 给投资者带 来损失, 从而产生 风险 ; 3)当投资者通过不 具有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的深圳 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买 卖基金份额时 , 可能无法赎 回份额折 算后新增 的基金份 额,从而 产生 风险。 (3)配对转 换风险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本 基金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 办理鹏华资 源份额与 鹏华资源 A 份额 、鹏华资源 B 份额之间的 配对转换 。配对转 换业务的 办理可能改 变鹏华资源 A 份 额和鹏华 资源 B 份额的 市场供求关 系,影响 基金份额 的交易价 格,从而产 生风险; 该业务也 可能出现 暂停办理 或申 请无法确认 的情形, 从而产生 风险。 (七)其他风险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可 抗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证券 交易所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及销售 代理 机构 等机构 无法 正常工 作, 从而有影 响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按正常 时限 完 成的风险。 二十二、基金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 《基金合 同》的事 项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1)更换基 金管理人 ;


(2)更换基 金托管人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 的 除外; (5)变更基 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范围或策 略(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 (9)终止《 基金合同 》; (10)其他 可能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 响的事项。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同 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 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标的指 数更名或 调整指数 编制方法 ; (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 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 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 执 行,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 金合同》终止 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 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统 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算 后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 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 务后,分别计 算鹏 华资源份额、鹏华资 源 A 份额、 鹏华 资源 B 份额各自 的应计分 配比例, 并据此向 鹏华资源 份额、鹏华 资源 A 份额、 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 》 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 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 (9)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于: (1)遵守《 基金合同 》; (2)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3)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 原因,自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代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当得 利; (6)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管 理人的权 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 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 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 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 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委托、更 换基金代 销机构, 对基金 代销 机构的相关 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 并 获得《基金 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 在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转 换、 配对 转换、 折算 等业务 的规 则,决定 和调 整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托 管费 率 之外的基金 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 费方式; (13 ) 依照 法律 法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 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 (14)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 (15 )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16 ) 选择 、更 换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经 纪商 或 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 的 外部机构; (17)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如 认为基金代销 机构 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 务代 理 协议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确定鹏华 资源份额 申购、赎 回的 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露 及报 告 义 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 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时 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 基 金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 配 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或 资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 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 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金财 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 基 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 ,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 人 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 的 行 为承 担责任 ;但 因第 三方责 任导 致基金 财产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到损 失,而 基金 管 理人首先承 担了责任 的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向第 三方追偿;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 管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 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6 ) 建立 并保 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定期或 不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托 管人的权 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 财 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 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为 ,对 基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 圳 分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5)以基金 托管人名 义开立证 券交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 (6)以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 开 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 金 投资债券的 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 清算; (7)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8)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9)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 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保 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 人自有财 产以 及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 户,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名册 登 记、账户设 置、资金 划拨、账 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 证 券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 法》、《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 鹏华资源份 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 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 (11)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5 ) 按照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 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退任而免 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 金 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和规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共 同组 成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审议事 项应分别 由鹏华资 源份 额、鹏华资源 A 份 额、鹏华 资源 B 份 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独 立进行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在 其对应 的份 额 类别内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一、召开事 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 的 除外;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范围或策 略(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单独 或合计持 有鹏华资 源份额、 鹏华资源 A 份 额、鹏华资源 B 份 额各自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 同)就同 一事项 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 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 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标的指 数更名或 调整指数 编制方法; (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 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 他 情形。 二、会议召 集人及召 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 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 、 代表鹏 华资 源份 额、 鹏华 资源 A 份额 、鹏 华资源 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 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 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代表 鹏华资源 份额、鹏 华资源 A份额、鹏华 资源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 额 10%以 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托管 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表鹏 华资 源份 额、 鹏华 资源 A 份额 、鹏 华资源 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都不召集 的,单独 或合计代 表鹏华资 源份 额、鹏华资源 A 份 额、鹏华 资源 B 份 额各自基金 份额 10%以 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通知时 间、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议召 开 前 40 天,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 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 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 方式和会 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形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 议 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 方 式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 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 系人、书 面表决意 见寄交的 截止 时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 见 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 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 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但更 换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以 现场 开 会 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 现 场 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列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托管 人不派 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现场开会 同时 符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 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 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利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鹏 华 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 A 份额 、鹏华资源 B 份 额各自 基金份额不 少于在权 益登记日 鹏华资源 份额、鹏华 资源 A 份 额、鹏华 资源 B 份 额各自基 金份 额的 50%( 含 50 %) 。 2、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通 知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 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督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 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 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 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有 的鹏华资源 份额、鹏 华资源 A 份额、 鹏华资源 B 份 额各自基金 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 登记日鹏 华资源份额 、鹏华资 源 A 份额 、鹏华资 源 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额的 50 %(含50%); (4) 上述 第(3) 项中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代理人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 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书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记 注册 机构记 录相 符,并且 委托 人出具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 符合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 (5)会议通 知公布前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 有效出席 的投 资者; 表面 符合 法律法 规和 会 议 通知 规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即 视为 有效的 表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 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情 况下,经会议 通 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 人也可以 采 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或者 采用 网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 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 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 的其 他 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单独或 合并持有权益登 记 日鹏华资源份额、鹏 华资源 A 份 额、鹏华资 源 B 份 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以在 大会召集 人 发出 会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也 可以 在 会议通知发 出后向大 会召集人 提交临时 提案,临 时提 案应当在大 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提 交 召集人并由 召集人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通 知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日 30 天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召 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 的临 时提 案进行 审核 , 符 合条件的应 当在大会 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 召集 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 集人对于提案 涉及事项与基 金 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职 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 述 要求 的,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如果召集 人决 定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案 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说明 。 (2)程序性。大会召 集人可以对提 案涉及的程序 性 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提案进行分 拆 或 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做 出决定, 并按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 审议。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鹏 华资源份 额、鹏华 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 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 %(含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或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审议通过,就 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 间隔不少于 6 个 月。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除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知 后, 如果 需要 对原有 提案 进行 修改 , 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 决,并形 成大 会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 人授 权出席 会议 的代 表,在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其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 的鹏华资 源份额、 鹏华资源 A 份 额、鹏华资源 B 份 额各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 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出 席会 议人 员的 签名 册。签 名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 位 名 称)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等事 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 证机关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鹏华 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 资源 B 份额在其 对应 的份额类别 内有一票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 鹏华资 源份 额、鹏华资 源 A 份 额、鹏华 资源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 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鹏华 资源 份额、鹏华 资源 A 份额、 鹏华资源 B 份额 各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 可 做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基金 托管 人、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 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提 交符合 会议 通 知 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为 有效 出席的投 资者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书面 表 决 意见 视为有 效表 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 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 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 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 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在 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 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大 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 公布 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 表) 的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 结果。 八、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召集 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 日 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如果 采 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 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均 有约束力。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 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 《基金合 同》的事 项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1)更换基 金管理人 ;


(2)更换基 金托管人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 的 除外; (5)变更基 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范围或策 略(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 (9)终止《 基金合同 》; (10)其他 可能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 响的事项。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同 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 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标的指 数更名或 调整指数 编制方法 ; (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 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 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 执 行,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 公告。 二、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对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因 《基 金合 同》 而产 生的或 与《基 金合 同》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 如 经 友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应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的并 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 由败诉方承 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的办 公 场 所 和营 业场所 查阅 ;投 资者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基金合 同》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但内 容应 以 《基金合同 》正本为 准。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518048 )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6 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0,000,000 元 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关 于同意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业 的 批复》(证 监基字〔1998 〕31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010 )66105799 传真:(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 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 准设 立机 关和设 立文 号: 国务院 《关 于中 国人民 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 决定 》 (国发〔1983 〕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 营范 围: 办理 人民币 存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业 务;国 内外 结算 ;办 理票据 承兑 、 贴 现 、转 贴现、 各类 汇兑 业务; 代理 资金清 算; 提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 销售业 务; 代 理 发行 、代理 承销 、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 代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业 务( 银 证 转账 );保 险代 理业 务;代 理政 策性银 行、 外国政府 和国 际金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保管 箱 服 务; 发行金 融债 券; 买卖政 府债 券、金 融债 券;证券 投资 基金、 企业 年金 托管业 务; 企 业 年金 受托管 理服 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务 ;开 放式基金 的注 册登记 、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业 务 ;资 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 务; 贷款承 诺; 企业、个 人财 务顾问 服务 ;组 织或参 加银 团 贷 款; 外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进 口代 收;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外 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代 理发 行、买 卖或 代理买卖 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营 、 代 客外 汇买卖 ;外 汇金 融衍生 业务 ;银行 卡业 务;电话 银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 监督 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 、 投资对象进 行 监督。 本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中证 A 股资源产业 指数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 券 、 新 股 ( 首 次 发 行 或 增 发 等 )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 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中证 A 股 资源产业 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90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因 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化 等因 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符 合上述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合 理 的期限内调 整基金的 投资组合 ,以符合 上述比例 限定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本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并可 依据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 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 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


(a)本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 额 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 报 的股票数量 不得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的 总量; (b)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 符合前述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c)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 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 基金 法》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基金的上述 投资限制 相应变更 或不受上 述限制。 除 投资 资产 配置 外,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 起开始。 (3)法规允 许的基金 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 除 上述 第(b) 、(c)条 外, 由于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组 合不符 合上 述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以 达到规定 的投资 比例限制要 求。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 可预见资产规 模大幅变动的情 况 下,至少提前 2 个 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 基金可能 变动规模 和公司应 对措 施,便于托 管人实施 交易监督 。 (4)本基金 可以按照 国家的有 关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 (5)相关法 律、法规 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 行 为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 或 者 与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 标和投 资策 略,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范利益冲 突,相关 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 人的 同意,并履 行信息披 露义务。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 制 进行监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金 禁止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事 先 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与 本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加 盖公 章并书 面提 交, 并确保 所提 供的关 联交 易名单的 真实 性、完 整性 、全 面性。 基金 管 理 人有 责任保 管真 实、 完整、 全面 的关联 交易 名单,并 负责 及时更 新该 名单 。名单 变更 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 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 函确认已知名 单的 变 更。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联 交易 , 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的,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中 列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并 协助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该 关联 交 易 的发 生,若 基金 托管 人采取 必要 措 施后 仍无 法阻止关 联交 易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对于 交易所 场内 已成交 的违 规关联交 易,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法 律法 规 和交易所规 则的规定 进行结算 ,同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1)基金托管人按以 下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 行 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 控 制措施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业 标准 的银 行间 市场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 并 按照 审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在 该名 单中约 定各 交易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到该 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 或不定期对银 行间 市 场现 券及回 购交 易对 手的名 单进 行更新 ,名 单中增加 或减 少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手 时须 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申请,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 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 更新。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 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基 金管 理人仍执 行交 易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发生此 种情形时 ,托管人 有权 报告中国证 监会。 (2)基金托 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基 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市 场进 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交 易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中 约定 的 该 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进 行交易 。如 果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 约 定的 有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的 交易 方式进 行交 易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与 交 易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提 醒后仍 未改 正时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 易的核心交易 对 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 国 建设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可 以根 据 当 时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易 对手 名单。 基金 管理人有 责任 控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 在 与 核心 交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对 手进 行交易 时, 由于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先 由基 金 管 理人 承担, 其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 上 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 的损 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 。 6、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的 信用 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银 行的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行的 支付 能 力 等 涉及 到存款 银行 选择方 面的 风险。 本基 金核心 存款银 行名 单为中 国工 商银行 、中 国银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行 和交 通银行 ,本 基金投资 除核 心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 现 由于 存款银 行信 用风 险而造 成的 损失时 ,先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赔 偿, 之后 有权要 求相 关 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在运作 过程 中遵循上 述监 督流程 ,则 对于 由于存 款银 行 信 用风 险引起 的损 失,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可 以根 据 当时的市场 情况对于 核心存款 银行名单 进行调整 。 7、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应遵 守《关于规范 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紧 急 通 知》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 上述流动性受 限资产并不完 全 一致,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 行 管 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网下 配售 部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 未上 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 人 董 事会 批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 度。 基金投 资非 公 开 发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应 提供 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批 准的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上述 资 料应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额度 和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首 次执 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个 工作日 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至 基金 托 管 人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审 核。 基金托管 人应 在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个 工作 日 内,以书面 或其他双 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 收到上述 资料 。 (4)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基 金管理 人应向 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 的 有 关书 面信息 ,包 括但 不限于 拟发 行证券 主体 的中国证 监会 批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购 的数 量、价 格、 总成本、 总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已 持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产 净值 的比例 、资 金划付时 间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上 述信 息 的 真实 、完整 ,并 应至少 于拟 执行投 资指 令前两 个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至 基金 托管人 , 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5)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是 否遵守法律法 规 、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行 监督 ,并审 核基 金管理 人 提供 的有关 书面 信息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 风 险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补 充书 面说明 ,并 保留查看 基金 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就 基金 投 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评 估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权利 。否 则,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执 行 有 关指 令。因 拒绝 执行 该指令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 权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达成 一致 ,应及 时上报 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决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切实 履行 监督职 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没有 切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导致基金出 现风险, 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 连带责任 。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 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 行监督和核 查。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及 其他运 作违 反《 基金 法》、 《基 金 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 管 人发出 回函 , 进行解释或 举证。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管人 有义务要 求基金管 理人赔偿 因其违反 《基 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 者遭受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并 向中 国证监会报 告。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 规 和 其 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 金 托 管人 并改正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 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 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进行有 效监 督,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 告仍 不 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 托 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 户、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根据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 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 行为。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 本 托管 协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 函 。在 限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并予 协 助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 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 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 基金托管 人赔 偿基金因此 所遭受的 损失。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 管 理机构,同 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 的 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 基 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在规 定时 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 管理人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管 理人 进行有 效监 督,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 理 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 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置 账 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 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 )购、基金投 资过程中产生 的 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与 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日基 金财 产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不承担 责任。 (二)募集 资金的验 证 募 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销 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定 ,将认 购资 金划 入基 金注册 登记 机 构 开 设的 基金认 购专 户。 该账户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开立 并管 理。基 金募 集期 满,募 集的 基 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 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 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 字有效。 验资 完 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部资 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开 立的 资 产托管专户 中,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 当日出具 确认 文件。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 金合 同》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 办 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开 设资产 托管 专户 ,保 管基金 的银 行 存 款 。该 资产托 管专 户是 指基金 托管 人在集 中托 管模式下 ,代 表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级 结算 的专用 账户 。该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 支活动, 均需通过 基金托管 人的 资产托管专 户进行。 资 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 人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规定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银行 业 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 规定。 (四)基金 证券账户 与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 海 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 设证券账 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清算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 任何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基金 的 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 业 拆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基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托管自 营账 户,并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基 金 的债券的后 台匹配及 资金的清 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对 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 协 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保存副 本。 (六)其他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 其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时 ,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的开 设和 使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托 管 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开 立有 关账户 。该 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 用并管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有价 凭证的保 管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实 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其 中实 物 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 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 际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 人保管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 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在合同签署 后 5 个工作 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 邮寄等安全方 式将合 同原 件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件 保管 部 门 15 年以上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的时间和 程序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每一 份基 金 份 额 所代 表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管 理人按 照《 基金合同 》中 约定的 基金 份额 的净值 计算 规 则计算鹏华 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 A 份 额、鹏华 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并在基金 份额 净值计算的 基础上计 算鹏华资源 A 份 额与鹏华 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基金 份额 参 考净 值是对 相应 基金份 额价 值的一 个估 算,并 不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获得 的实 际价值 。 鹏华资源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 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鹏华 资源 A 份额参考 净值、 鹏华资源 B 份额参 考净值的 计算,均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鹏 华资源 A 份额净 值、鹏华 资源 B 份额 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 8 位 ,小数点 后第 9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 金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原 则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 资 基 金会 计核算 办法 》及 其他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交 易结 束 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并 以双方 认可 的方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 布。 根 据《 基金 法》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 基 金 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基 金的 会计责任 方是 基金管 理人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 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 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法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 关 的 会计 问题 , 本基 金的会 计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人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后 ,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为 : (1)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①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 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②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③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 应 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 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④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活 跃市 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交 易所 上 市 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 理: ①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 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 ②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所 上市 的 同 一 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持 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 采用估值技 术 确定公允价 值。 (5)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 估值的公平 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 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规定估值 。 (三)估值 差错处理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 对 不应 由 其 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 过错人追 偿。 当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已由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的, 由此造 成的 投资者 或基 金的损失 ,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 投资 者 或 基金 支付赔 偿金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赔偿 金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按照管理费 率和托管 费率的比 例各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 由 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的 信息 错误 ,另 一方 当事人 在采取 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后 仍不 能 发 现 该错 误,进 而导 致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计算 错误造 成投 资 者 或基 金的损 失, 以及 由此造 成以 后交易 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参 考 净 值计 算顺延 错误 而引起 的投 资者或 基金 的损失 ,由提 供错 误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偿 。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 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的 影响。 当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人 的计算 结果 不一 致时 ,相关 各方 应 本 着 勤勉 尽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核 对, 如果最 后仍 无法达成 一致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为 准对 外公布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以 及因该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起 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赔 偿责任, 基金托管 人不负赔 偿责 任。 (四)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应按 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同 一记 账 方 法 和会 计处理 原则 ,分 别独立 地设 置、登 录和 保管本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对相 关各方 各自 的 账 册定 期进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 金资产 的安全 。若 双方 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经 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的 账目 存在 不符 的,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时 查明 原 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登 录的 账册记 录完 全相符。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 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 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 为准。 (五)基金 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基 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分 别独立 编制 。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 于 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 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六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 人对招募 说明书更 新一 次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并 将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 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 编制并 公告;在会 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 60 日内 完成半年报 告编制并 公告;在 会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 内完成年度 报告编制 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 月度报表,并在 月 度报表完成当日,对 报表加盖业务 专用章后,以加密传 真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 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 3 个工作 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及时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 报 表, 并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 理人。基金 管理人 在 30 日 内完成半 年 度报表,并在半年报 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 后 30 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 在 45 日内完成 年度报表 , 并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 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 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后 45 日内 复 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程 中,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表 存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整 ,调 整以相 关各 方认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业 务印鉴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的 复 核 意见 书,相 关各 方各 自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 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 布公 告,基 金托 管 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会 计报 告、 半年 报告 或年度 报告复 核完 毕后 ,需 盖章确 认或 出 具 相应的复核 确认书, 以备有权 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 公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 金合 同 》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 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由 基金 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目 前相关 规则 分别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 可 以采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保 管期限为15 年。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下列 日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基金 合同 》 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 份额。其 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应于下月 前十个工 作 日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日 期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 后十个工 作日内提 交。 基 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形 式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备 份, 保 存 期限为 15 年。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 密义务。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妥 善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 按 有 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法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本 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除经 友好 协 商 可 以解 决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根据 该会 当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在 北京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的 并对 相关各方 均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 担。 争 议处 理期 间,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继续 忠实 、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的内 容进行 变更 。变 更后 的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备 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基金 合同》终 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的 服务。 以下 服务 内容 ,由基 金管 理 人 在 正常 情况下 向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实际业 务情 况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 和市场的变 化,不断 完善并增 加和修改 服务项目 。


一、营销创 新及网上 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 式的交 易服务。


在 营销 渠道 创新 方面, 本基 金管 理人 大力 发展基 金电子 商务 ,并 已开 通基金 网上 交 易 系统,投资者 可登陆本 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www.phfund.com ) ,更加 方便、快捷 地办理基 金 交易 及信息 查询 等已 开通的 各项 基金网 上交 易业务。 同时 ,投资 者可 关注 鹏华基 金官 方 微信账号(微信号:penghuajijin) ,快速实现净值查询 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 账 户查 询功能 和交 易功 能。基 金管 理人也 将不 断努力完 善现 有技术 系统 和销 售渠道 ,为 投 资者提供更 加多样化 的交易方 式和手段 。


二、信息定 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 6788-999;0755-82353668 )等渠道提交 信息定制申 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 人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信件、 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 为客 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信件定制的 内容 为 季度 纸质对 账单 ,手 机短信 可定 制的信 息包 括:月度 短信 账单、 公司 最新 公告、 持有 基 金 周末 净值等 ;邮 件定 制的信 息包 括:鹏 友会 周刊、电 子对 账单等 信息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 据业务发展 需要和实 际情况, 适时调整 发送的定 制信 息内容。


三、在线咨 询服务


投 资 者可 通过 在线 客服 、短 信 接收 平台 、鹏 华基 金官 方 微信 (微 信号 :penghuajijin ) 等网络通讯 工具进行 业务咨询 ,基金管 理人 7*24 小 时提供智能 机器人咨 询服务, 在工作时 间内有专人 在线提供 咨询服务 。


四、客户服 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 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时基 金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21:00 的坐 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 服务。


五、客户投 诉受理服 务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销售 机构 网点 柜台 、基金 管理人 设置 的投 诉专 线、呼 叫中 心 人 工热线、书 信、电子 邮件等渠 道,对基 金管理人 和销 售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 诉。


电 话、 电子 邮件 、书信 、网 络在 线是 主要 投诉受 理渠道 ,基 金管 理人 设专人 负责 管 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 )、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 构受理后 反馈给本 基金管理 人跟进处 理。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内容 与格式进 行披 露,并 至少 在一 种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2017 年年度 报告摘要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2018 年 3 月 29 日 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基金认/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3 月 3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万 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4 月4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额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4 月9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4 月 1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4 月 14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4 月 18 日 2018 年第一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4 月 2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4 月 24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4 月 27 日 鹏 华中 证 A 股 资源 产业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5 月9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单 笔 最 低 转 换 份 额 和 账 户 最 低 余 额 限 制 的 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5 月9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5 月9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证券时报》、《中国 2018 年 5 月 21与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额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请 投 资 者 及 时 更新身份证 件或者身 份证明文 件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5 月 2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5 月 29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5 月 3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请 非 自 然 人 客 户及时登记 受益所有 人信息的 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6 月1 日 鹏 华 基 金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单 笔 最 低 定 投金额限制 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6 月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6 月 12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票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6 月 15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6 月 16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6 月 2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6 月 22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变 更的提示 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6 月 22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包 括 定 投 、 转 换 、 转 入)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6 月 26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6 月 27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6 月 2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6 月 29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手续费率 优惠的公 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6 月 3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定投手续费 率优惠的 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6 月 3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7 月5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7 月6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7 月7 日 2018 年第二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7 月 1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7 月 24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7 月 2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8 月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2018 年8 月6 日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8 月 13 日 2018 年半年 度报告摘 要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8 月 27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9 月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9 月6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9 月7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9 月 12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9 月 22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8 年3 月 27 日至2018 年 9 月 26 日止。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法 律法 规,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代 销机 构等 的办公 场所 , 投 资 者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在支付 工本 费后在合 理时 间内获 取本 招募 说明书 复制 件 或 复印 件,但 应以 招募 说明书 正本 为准。 投资 者也可以 直接 登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进行 查 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二十八、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名录 1、《关于核 准鹏华中 证 A 股资 源产业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募 集的批复 》 2、《鹏华中 证 A 股资 源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鹏华中 证 A 股资 源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结算服 务协议》 3、《鹏华中 证 A 股资 源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关于鹏 华中证 A 股资源产 业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募集之 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 资者查 阅方式 1、存放地点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 ;其 余备 查文件 存放 在 基 金管理人处 。 2、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 营业时间 免费到存 放地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