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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合瑞定开债(005766)

平安大华合瑞定开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平 安 大华 合 瑞定 期 开放 债 券型 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1 期 
 
 
 
【本基 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销售】 
 
 
 
 
 
 
 
 
 
 
 
 
 
 
 
基金管 理人: 平安大华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 期:2018 年9 月 25 日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 【 重要 提示 】 1、本基 金根据2018年3 月7日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下 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 ) 《关于 准予 平安 大华合瑞 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变更注册 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8]403号) 进行募集。 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2018年3月26日正式生效。 2、基金 管理人 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完 整。本 招募说 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 有风险 ,投资 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 份额时应 认真阅 读基金 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 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 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 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5、 本基 金为债 券型基 金,预期 收益和 预期风 险高于货 币市场 基金, 但低于 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6、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主要包括 国债、 地方政 府债、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 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 募债、 资产 支持证券、 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协议 存款、 通 知存款 以及定 期存款等 其它银 行存款 ) 、同业 存单、 现金以 及法律法规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2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7、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 个 工 作 日 的 期 间 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 上述5%的限制。 8、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 本基金 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预示其 未来表 现,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1、 本基 金单 一投资 者 持有的基 金份 额可达 到 或者超过50% , 基金不 向个人 投资者 公开 销售。 本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1期) 所载内容截止日 期为2018年9 月25日, 其中投 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2018年6月30日。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于2018 年10 月16 日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2018年第1期)进行了复核。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3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4 第 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9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11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5 第二十三部分、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16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7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18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4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平安大 华合瑞 定期开 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招募说明书”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平 安 大 华 合 瑞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平安大华合瑞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平安大华合瑞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 基金 ” ) 是根据 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申 请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大华合瑞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平安 大华合 瑞定期开 放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平安大 华合瑞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指《 平安大华 合瑞定 期开放 债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平 安大华 合瑞定 期开放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6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试点办 法》 ( 包括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经中 国证监会批 准,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7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9、 《业 务规则 》 :指 《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发起式基金: 指符 合 《运作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1、 发起资金: 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 的金额不低于1,000 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基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8 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42、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43、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定期开放: 指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 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47、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含) 或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含) 至 3 个月 (含) 后对 应日的前一日止 (若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或 无该对 应日, 则顺延至 下一工 作日) 。本基金 在封闭 期内不 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8、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 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 办理申 购与赎 回业务。 本基金 每个开 放期 不少 于 1 个 工作 日且 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开 放期 的具体时 间以基 金管理 人届时公 告为准 。开放 期内,本基 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开放期未 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 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49、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9 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开放期 的单个 开放日 , 基金净 赎回申 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 额总数 5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0、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2、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0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1月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0,000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吴小红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 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3、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 、 基 金管理 人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 董事长, 博士, 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 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际部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1 安人寿总 公司人 事行政 部/培训 部总经 理、平 安保险集 团品牌 宣传部 总经理、平 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兼任深圳平安大 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 波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1971 年 生 , 中 国 香 港 。 曾 任R.J.Michalski Inc. (美国) 养老金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 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国)精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精算师、中 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中国平 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 董事, 硕士,1948 年生, 新加坡。 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师 ;新鸿 基证券 有限公司 执行董 事;DBS 唯高达 香港有 限公司 执行董事; 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副总经理 ;平安 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副董 事长/ 副总经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现 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杨玉萍女士, 董事, 学 士,1983年生。 曾于平 安数据科技 (深圳) 有 限公司 从事运营规划, 现任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理 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肖宇鹏先生, 董事, 学士,1970 年生。 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 董事, 硕士,1961年生, 加拿 大籍。 曾任职于澳新银 行、 渣 打银行、 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 任大华银行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银 行 (中国)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同时于香港上市公司 “数码通电讯集团有限公 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杰先生, 董事, 学士,1964 年生, 新加坡。 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 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历任新加坡政府 投 资公司 “特别投资部门” 首席投资员,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 国际 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李兆良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1965 年生。 曾 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华南液化 气船务公司远洋三副、 二副、 后加入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任总公司办公室法律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2 室主任、 总公司办公室主任助理、 高级法律顾问、 兼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总公 司保险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 总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 广东海信现代律师事 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现任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 李娟娟女士, 独立董事, 学士,1965年生。 曾 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 、 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 会计专业主任、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1963 年生。 曾 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员、 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 财务经理、 子公司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 深圳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 秘书长助理; 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 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1949 年生。 曾 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 理经理、 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 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 现任彩日本 料理私人有限 公司非执行董事、 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速美建筑集团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 监事长, 硕士,1967 年生。 曾任 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 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 平安银行 (原深圳发展银行) 营业 部柜员、 副主任、 支行会计部副主任、 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 总行零售银行部 综合室经理、 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 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 广东南粤银 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总 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惠州分行筹 建办主任、 分行行长、 总行稽核部总经理; 现 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 ,监 事,硕 士 ,1975 年生 ,新 加坡 。曾任职 于淡 马锡控 股 和旗下 的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 年 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 ,监 事,硕 士 ,1979 年生 。曾 任广 东溢达集 团研 发总监 助 理、侨 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李峥女士, 监事, 硕士 , 1985 年生。 曾任德勤 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 计主管,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岗。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3 (3 )公司高管 罗春风先生, 博士, 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 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 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总 公司人事 行政部/培训 部总经理 、平安 保险集 团品牌宣 传部总 经理、 平安人寿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 学士,1970年生。 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 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付强先生, 博士, 高级经济师,1969 年生。 曾任中国华润总公司进出口副科 长、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任高级研究员、申万巴黎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研究经理、 安信证券首席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产品总监、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年生, 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 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 新 加坡籍。 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 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 电子渠道负责人、 个 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 公司大中华 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 年生, 毕业于谢菲尔德大学, 金融硕士学位。 曾任上海赛宁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市场代表、 新加坡华侨银行产品 经理、 渣打银行产品主管、 宁波银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总行审计部副 总经理、 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 督察长, 学士,1969年生。 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 理, 龙华支行副行长、 龙岗支行副行长、 布吉支行行长、 深圳分 行信贷风控部总 经理、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 审批师、 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段玮婧女士,中山大学硕士。曾担任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 2016 年9 月 加入平 安大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投资 研究部 固定收 益组投资经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4 理。2017 年1月起担任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7-01-05 至今) 、 平安大 华金管家 货币 市场基 金 (2017-01-05至 今) 、 平安大华 合正 定期开 放 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2018-01-19至今 ) 、平 安大华合 瑞定 期开放 纯 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2018-03-26至今) 、平 安 大华合韵 定期 开放纯 债 债券型发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8-04-26 至 今 ) 、 平 安 大 华 短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8-05-16 至 今 ) 、 平 安 大 华 合 慧 定 期 开 放 纯 债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8-06-20 至 今 ) 、 平 安 大 华 合 丰 定 期 开 放 纯 债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8-07-16至今)基金经理。 余斌先生, 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 先后担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级 部分析师、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 项目经理、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信用研究员、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资本市场部高级副总 监。 2015年10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 现任平安 大华 惠享纯 债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7-10-16至今) 、平 安大华惠利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2017-10-16 至今) 、平安大 华惠 隆纯债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7-10-16 至 今) 、 平安 大华鼎 信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7-10-16至 今) 、 平安大华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10-16至今) 、 平安大华惠盈纯债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12-1至今) 、 平安大华合韵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 金(2018-05-16至今) 、平 安大 华合瑞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2018-05-16 至今) 、 平安 大华合 慧 定期开放 纯债 债券型 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2018-07-04至 今) 、平 安大 华合悦 定 期开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金 (2018-08-02 至 今 ) 、 平 安 大 华 合 丰 定 期 开 放 纯 债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8-08-09) 、平 安 大华惠 兴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8-08-22至今 )基 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总经理肖宇鹏先生, 权益投资中心投资董 事 总 经 理 李 化 松 先 生 , 衍 生 品 投 资 中 心 投 资 执 行 总 经 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研究中心研究执行总经理张晓泉先生、基金经理黄维先生。 肖宇鹏先 生, 学士,1970 年生。 曾任 职于中 国证监会 系统 、平安 大 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化松先生, 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曾先后担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5 研究所分析师、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权益投资中心投资董事总经理。 现担任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北京大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博士,约翰 霍普金斯大学博士后。 先后担任瑞士再保险自营交易部量化分析师、 花旗集团投 资银行高级副总裁、 瑞士银行投资银行交易量化总监、 德意志银行战略科技部量 化服务负责人。2014 年10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衍生品投资中 心投资执行总经理。 现任平 安大华深证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 沪深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 大华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晓泉先生, 清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 曾先后担任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员、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总监助理。2017 年10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研究中心研究 执行总经理。 黄维先生,北京大学微电子学硕士,2010 年 7 月起先后任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 员、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于 2016 年 5 月 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平安大华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6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7 19、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 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以下简 称“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 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以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 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8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 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9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则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5、基金经 理承诺 (1 )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敬业、 诚信和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 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20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必 须覆盖 公司的 所有部 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风 险,公 司组织 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 独立性原则: 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 效性原 则:各 种内部管 理制度 具有高 度的权威 性,应 是所有 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 规章的权力; (6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具有前 瞻性, 并且必须 随着公 司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 )防 火墙原 则:公 司基金资 产、自 有资产 、其他资 产的运 作应当 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估等部门和岗位,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 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 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21 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个层面是业 务操作手册, 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 是对业务各个 细节、 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 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 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22 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 集中交易室应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 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 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 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 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 。 根据公 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 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 行 情 况 , 董 事 会 对 督 察 长 的 报 告 进 行 审 议。 公司设立 法律合规 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 法律合规监察部 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 法律合规监察部 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 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23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 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24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概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层至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层至 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 年8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66.9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78 号 联系人:秦湘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招商证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 经过二十多年创业发展, 已成为拥有 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定为 A 类AA 级券商。 招商证券具有稳定的持续盈利能力、 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架构、 专业的 服务能力。 公司拥有多层次客户服务渠道, 在北京、 上海、 广州、 深 圳等城市拥 有222 家批准设立的证券营业部和 11 家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分公司,同时在香港 设有分支机构, 全资拥有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 招商期货有限公司、 招商致远 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参股 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公司 、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及证通股份有限公司 , 构建起国内国际业务一体化的综合证券服务平台。 招商证 券致力于“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打造中国最佳投资银行” 。公司将以卓越的金 融服务实现客户价值增长,推动证券行业进步,立志打造产品丰富、服务一流、 能力突出、品牌卓越的国际化金融机构,成为客户信赖、社会尊重、股东满意、 员工自豪的优秀金融企业。 2、主要人员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员工多人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 会计师事务所审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25 计经验,以及大型 IT 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经验,人员专业背景覆 盖了金融、 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 100%,高级管理人员均 拥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 可为各 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 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 设施, 稳定、 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 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招商证券托管部本着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除此之外, 招商证券于 2012 年10 月获得了证监会准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 管服务试点的正式批复,成为业内 首家可从事私募托管业务的券商,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业绩突出。截至 2017 年四季度,招商证券共托管 30 只公募基金。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 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面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公司内部 最高风险决策机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政策、 风险偏好、 容 忍度和经济资本等风险限额配置方案, 拥有公司重大风险业务和创新业务项目的 最终裁量权。 风险管理部、 法律合规部及稽核监察部为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稽核岗, 配备专职监察稽 核人员, 在托管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 务的运行独立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26 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招商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 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保持托管业务健全、 有效执行; 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 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 系统; 有独立的综合托管服务系统; 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 建立了严格 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 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 培养部门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 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27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 二、 登 记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张平 三、 律 师事务 所和 经办律 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 人:俞卫锋 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28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 8888 传真电话: (021 )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曹翠丽、陈怡 联系人:陈怡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29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 募 集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募 集本 基金, 并 于2018年3 月7 日经 中 国 证监会证 监许 可[2018]403号文准 予 募集注册 。 自2018年3月19 日至2018年3月23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509,999,000份,有效认购户数为2户。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30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 基 金合同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8 年3 月26 日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的, 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 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 终,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 (包括当天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中转入以及转 出的未确认份额) , 基金合同应当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 内,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31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含)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 (含) 至3 个月 ( 含) 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 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亦 不可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 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 开放期不少于 1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 取开放运作 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 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 下,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 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日的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 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32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 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 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期的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33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投资者通 过 其他 销售 机 构申购, 单个基 金 账户 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起点为 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 费) ,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 币 10 元(含申购费) 。 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 首次申购、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投资人需遵循销 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 50,000 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20,000 元(含申购费)。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34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 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5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 各销售机构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赎回的最低金额, 具体以销售机 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者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数量 限制, 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4、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 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 本基金 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申购费用应在投 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时收取。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表2: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35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 费。本 基金同 笔申购在 同一开 放期内 赎回的,收 取1.5% 的赎回费,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针对其他情形不收取赎回费率。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相关 规定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5、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自律规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七 、申 购 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 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 )若基金投资人申购 本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若基金投资人申购 本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 假定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 元, 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份额 40 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8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 基金 份额为: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36 净申购金额=400,000/ (1+0.80%)=396,825.40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825.40=3,174.60 元 申购份额=396,825.40/1.0560=375,781.6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基金份额375,781.63 份。 例 4: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 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60=5,680,871.21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600 万元申购 本基 金 份额 , 假定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基金份额5,680,871.21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5: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份额1 万份, 持有时间为三年, 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份额1 万份, 持有时间为三年,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 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以 及其他媒介, 披露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37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 拒 绝或暂 停接 受申购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申购。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 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 应顺延。 九 、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38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 付, 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回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按 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开放期 内单个 开放日内 的基金 份额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 一工作 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20%, 即认 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 。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缓支付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 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 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当 日 确 认 并 延缓支 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介及其他相关媒体上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39 予以公告。 (3 )部 分延期 赎回: 在开放期 内 ,当 基金出 现巨额赎 回时, 在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在当日接受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40%的前提下,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 有权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 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40% 以 上 而 被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的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 采取相应措施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 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 通知等方式) 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依 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一 、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40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十二 、 其他 1、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2、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 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3、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4、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5、基金份额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41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42 第 九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及谨慎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 本基金追求基 金产品的长期、持续增值,并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 融债、 次级债、 央行票 据、 企业债、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公 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 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 证券、 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 款) 、 同业存 单、现金 等货币 市场工 具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 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在封闭 期内 ,本基金不 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行业前景预测和发债主体公司研究的综合运 用, 主要采取利率策略、 信用策略、 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流动 性风险、 利率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固定收益投资 品种,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灵活应用组合久期配置策略、类属资产配置策略、个券选择策略、 息差策略、 现金头寸管理策略等, 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获得债 券市场的整体回报率及超额收益。 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43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债券、 现金各自的长期均衡比重, 依照本基金的特征和风 险偏好而确定。 本基金定位为债券型基金, 其资产配置以债券为主, 并不因市场 的中短期变化而改变。 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环境、 市场 估值水平、 风险水平以及市场情绪, 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资产配置调整, 以降低系 统性风险对基金收益的影响。 2、债券投资策略 (1 )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 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 当收 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 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 确保组合 收益超过基准收益。 根据操作, 具体包括跟踪 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 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在目标久期的执行过程中, 将特别注意对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类属资产 配置的管理,以使得组合的各种风险在控制范围之内。 (2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不同债券资产类品种收益与风险的估计和判断, 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 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 确定不同债券种类的配置比例。 主要决策依据包括未来的 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研究和预测, 利差变动情况、 市场容量、 信用等级情况和流 动性情况等。 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 判断各个债券类属的预期持有期回报, 在不 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 。 在类属资产配置层面上, 本基金根据市场和类属资产的信用水平, 在判断各 类属的利率期限结构与国债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利差水平基础上, 将市场 细分为交易所国债、 交易所企业债、 银行间国债、 银行间金融债等子市场。 结合 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 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 在目标久期管理的基础上, 运 用修正的 均值- 方差等 模型,定 期对投 资组合 类属资产 进行最 优化配 置和调整,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同时, 本基金针对债券市场所涉及行业在同样宏观周期背景下不同行业的景 气度的情 况,通 过分散 化投资和 行业预 判进行 ,具体表 现为:1)分 散化投资: 发行人涉及众多行业, 本组合将保持在各行业配置比例上的分散化结构, 避免过 度集中配 置在产 业链高 度相关的 上中下 游行业 。2)行 业投资 :本组 合将依据对 下一阶段各行业景气度特征的研判, 确定在下一阶段在各行业的配置比例, 卖出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44 景气度降低行业的债券,提前布局景气度提升行业的债券。 (3 )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正回购, 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 适当运用杠杆 息差方式来获取主动管理回报,选取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作为杠杆买入品种, 灵活控制杠杆组合仓位,降低组合波动率。 (4 )个券选择策略 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 在行业周期特征、 公司基本面风险 特征基础上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甄别具有估值优势、基本面改善的公司, 采取高度分散策略,重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提高组合超额收益空间。 1)信用债投资策略 在信用债的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经济周期、 发行主体内外部评级 和市场利差分析等判断, 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 值, 加强对企业债、 公司债等品种的投资, 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和管理, 获取 超额收益。 本基金还将利用目前的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的利差不同, 密切关注 两个市场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积极寻找跨市场中 现券和回购操作的套利机会。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本基金以持有到期, 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主要投 资策略, 同时, 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 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获得 较高收益。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 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 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 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 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 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蒙特卡罗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其内在 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 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守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45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对债券 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的 80%, 但在 每次开 放期开 始前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 此比例限制; (2 )在 开放期 内,本 基金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0%,且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46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当期的剩余封闭期; (12 )封 闭期 内基金 总 资产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 产的 200%, 开放 期内 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 开放期内,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0)、( 13) 、 (14) 项外,因 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 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47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 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 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 为债券投资人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 价基准。 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适合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 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 停止发布,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48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相关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 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投 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529,029,500.00 98.10 其中: 债券


499,029,500.00 92.54 资产支 持证 券


30,000,000.00 5.56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381,131.26 0.81 8 其他资 产


5,839,224.26 1.08 9 合计





539,249,855.52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49 1.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股票 。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02,081,500.00 77.4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05,205,500.00 39.54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96,948,000.00 18.68 9 其他 - - 10 合计 499,029,500.00 96.16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80203 18 国开 03 500,000 50,755,000.00 9.78 2 180304 18 进出 04 500,000 50,425,000.00 9.72 3 180208 18 国开 08 500,000 50,075,000.00 9.65 4 1620048 16 莱商 银 行二级 400,000 39,504,000.00 7.61 5 1720008 17 日照 银 行二级01 400,000 39,452,000.00 7.60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 细


序 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49585 花呗10A1 200,000 20,000,000.00 3.85 2 149614 借呗51A1 100,000 10,000,000.00 1.93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50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权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1.9.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投 资。 1.9.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1.10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0.1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 有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1.10.2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1.10.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839,224.26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51 9 合计 5,839,224.26


1.10.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0.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1.10.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52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 自基 金转 型以来 (2018 年 3 月 26 日 )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增长 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较 :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转型 起至 今 1.76% 0.06% 2.33% 0.10% -0.57% -0.04% 业绩比 较基 准: 中证 全债 指数收 益率 二 、 自 基金 合同转 型以来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 准收 益率变 动的 比较: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53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8 年3 月26 日 正式 生效, 截至 报告 期未 满一 年; 2、按照 本基金 的基 金合同 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六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截至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已完 成建 仓 。 建仓 结束时 各项 资产 配置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54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 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55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 价;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估值 日不存 在活跃 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 续 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3、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56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基金 投资同 业存单 ,按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估值 净价估 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 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进行 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57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58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59 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60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61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不受封闭期限 制);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据相关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62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63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 场地费、 会计师 费、律 师费和 公证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管 费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10% 的年 费率计 提。托 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6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65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 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66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 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67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 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 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68 金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 额、期限及 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69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采取相关措施 ;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70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的;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说明该基金单一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71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 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 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72 第十 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 要 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政 策(如 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政 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 运行的 周期性 变化,证 券市场 的收益 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 )通 货膨胀 风险。 如果发生 通货膨 胀,基 金投资于 证券所 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风险 反映了 利率下 降对固定 收益证 券利息 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 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 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 )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含)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 (含) 至3 个月 ( 含) 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 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 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 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73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1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 的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2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 为债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 债券 、 货币市场工具等, 一般情况下, 这 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 仅在开放运作期开放申购赎回。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上将充分考虑定期开放的运作特点, 通过合理配置资产的期限 结构以及在进入开放期前对资产进行必要变现等方式, 使得本基金在开放运作期 内主要持有高流动性的资产, 防范流动性风险。 一般情况下,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 流动性较好 。 但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 仍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 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 而进行组合调整时, 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 格将债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出; 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 基金被迫以不适当 的价格卖出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同时, 如 本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 例 以 上 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超过部分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中“十、 巨额赎 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 式”部分内容 。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 摆动定价、 暂停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 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 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检测和评估, 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74 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 纯债 债券型基金,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该类债 券 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 债券 的投资收益 会受到 宏观经济、 政府产业政策、 货币政策、 市场需求变化、 行业波动等因素的 影响, 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 券价格表现 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 因此,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 其 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少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在基金募集时, 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购 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管 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 续持有,届时 ,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另外, 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 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个开 放日日终,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 (包括当天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中转入 以及转出的未确认份额) , 基金合同应当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在基金成立三年后 的对应日 , 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75 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 上述情形下,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 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 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 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 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 ,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信用风险等风险 。 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 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 流动性风险指的是 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 出,存在 一定的 流动性 风险。 信用风 险指的 基金所投 资的 资 产支持 证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8、特定机构投资者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的募集情况,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由 于应对 特定机 构投资者 的连续 大量赎 回,基金 管理人 被迫抛 售持有 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或者 较大波动。 (2 )特 定机构 投资者 大额赎回 也可能 由于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精度不 高对剩 余份额的单位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3 )特 定机构 投资者 大量赎回 后,本 基金规 模可能过 小,导 致不利 于运用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实现投资目标,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9、本基 金法律 文件风 险收益特 征表述 与销售 机构基金 风险评 价可能 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 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76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 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 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 的匹配检验。 二 、声 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还 通过基 金 销售 机构销 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77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78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 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79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 受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80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81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82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证券 账户等 投资所 需的其 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 资所需 的其他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83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84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 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85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根据本基金的运 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 、召开事由 1、除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前 提下, 以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86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调 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基 金管理 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基 金推出 新业务或服务;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87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依据有关规 定 进行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88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89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 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90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9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 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92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 关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事由、召 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不受封闭期限 制)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 场地费、 会计师 费、律 师费和 公证费) ;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93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 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管 费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10% 的年 费率计 提。托 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 融债、 次级债、 央行票 据、 企业债、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公 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 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 证券、 可分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94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 款) 、 同业存 单、现金 等货币 市场工 具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 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在封闭 期内 ,本基金不 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二)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对债券 的 投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的 80%, 但在 每次开 放期开 始前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 此比例限制; (2 )在 开放期 内,本 基金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 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95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0%,且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当期的剩余封闭期; (12 )封 闭期 内基金 总 资产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 产的 200%, 开放 期内 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 开放期内,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0)、( 13) 、 (14) 项外,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 前公告。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96 (三)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 价;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估值 日不存 在活跃 市场时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97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 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 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基金 投资同 业存单 ,按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估值 净价估 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98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99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 际仲裁院, 按照 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00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01 第 二十 部分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1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 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层至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层至45 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 年 8 月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78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66.9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 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 证券承销与保荐; 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 融资融券; 证 券投资基金 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02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 资风格 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 融债、 次级债、 央行票 据、 企业债、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公 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 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 证券、 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 款) 、 同业存 单、现金 等货币 市场工 具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开 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对债券 的 投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的 80%, 但在 每次开 放期开 始前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 此比例限制; (2 )在 开放期 内,本 基金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03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0%,且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当期的剩余封闭期; (12 )封 闭期 内基金 总 资产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 产的 200%, 开放 期内 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 开放期内,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0)、( 13) 、 (14) 项外,因 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04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 前公告。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 15 条第(十 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 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和交易结算方式进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05 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 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 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 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 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 此遭受的损失。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规 定,应及 时以电 话提醒 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 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06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07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托管 资金专门 账户和 证券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 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 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 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 金管理 人在具有 托管资 格的商 业银行 开设的平 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 金募集 专户” 。 该账户 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08 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托管资金 专门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托 管 资 金 专 门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 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09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 间市场清 算所股 份有限 公司、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 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10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 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保 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 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 仲裁地点为深圳, 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11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12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 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 日, 本基金仍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 基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 清算。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13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同时, 基金 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对以下主要服务内容进行增加或 变更。 一 、网 上开户 与交 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 通过平安大华 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可以实现在线 开户交易。 平安大华 基金网址:www.fund.pingan.com 二 、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1、基金 管理人 在未收 到客户关 于需 要 寄送纸 质对账单 的明确 表示下 ,将发 送电子对账单。 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 通过平安大华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平安大华 客服邮箱定制纸质对账单寄送服务。 客户无需额外承担 纸质或电子对账单的服务 费用 2、由于 交易对 账单记 录信息属 于个人 隐私, 如果客户 选择邮 寄方式 ,请务 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并及时进行更新。 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 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 顺 丰 快 递 邮 寄 方 式 , 并 不 对 邮 寄 资 料 的 送 达 做 出 承 诺 和 保 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 任。 3、电子 邮件对 账单经 互联网传 送,可 能因邮 件服务器 解析 等 问题无 法正常 显示原发送内容, 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 因此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公 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 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 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 任。 4、根据 客户的 需求, 本基金管 理人可 提供如 资产证明 书等其 它形式 的账户 信息资料。 三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 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14 投资者开 通) 。 通过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投资 者可以通 过固定 的渠道 ,定期定额 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四 、网 络在线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 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平安大华基金 网站, 可享有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 修改查询 密码 等多项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 亦提供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 供投资人 查询。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五 、客 户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服 务 客户服务 中心自 动语音 系统提供7×24 小时交 易情况、 基金账 户余额 、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投资人 可以通过该客服中心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 信息定制和资料修改 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六 、投 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 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公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工 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七、如本 招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 您/贵 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 请 通过 上述 方式 联 系本 基金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理 解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15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 最近半年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 罚。 (三)2018 年 3 月26 日至2018 年9 月25 日发布的公告: 1、2018 年 3 月 27 日, 关于平安大华合瑞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公告 ; 2、2018 年 5 月 17 日, 关于平安大华合瑞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 3、2018 年 6 月 22 日, 关于平安大华合瑞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 4、2018 年 7 月 18 日, 平安大华合瑞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 5、2018 年 8 月 27 日, 平安大华合瑞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以及摘要 ; (四) 《 招募说 明书》 与本次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内容若 有不一 致之处 ,以本 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16 第 二十 三部分 、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部分 的说 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等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对2018 年3 月14 日公布的 《 平安大华合瑞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 容如下: 1、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重要提示”部分。 2、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 。 3、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四 、基金托管人” 。 4、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 。 5、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六、基金的募集” 。 6、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7、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九、基金的投资” 。 8、 根据最新资料,新增了“十、基金的业绩” 。 9、 根据最新资料,新增了“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 根据最新资料, 更新了 “二十 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十 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2、 根据最新情况, 更 新了 “二十三 、 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部分的 说明。 ”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17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18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查 文件 除第 (五 ) 项外, 以下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 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 平安大华合瑞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 集注册的文件 (二)《 平安大华合瑞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平安大华合瑞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 平安大华合瑞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