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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睿富债券(005298)

国开睿富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开泰富睿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 更新
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重要提示】 
国开泰富睿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经 2017 年 7 月 1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中国证 监会” )证监许可【2017】127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
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
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依基金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风
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绪言 
《国开泰富睿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
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开泰富睿富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开泰富睿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开泰富睿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国 开 泰 富 睿 富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开泰富睿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开泰富睿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国开泰
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 3 号 41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7 号五矿广场 C 座 10 层 
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郑文杰 
设立日期:2013 年 7 月 16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邓彬 
电话:010-59363299 
传真:010-59363298 
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850 号文 批准设立。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国
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6.7% ;国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33.3%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
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
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董事会办公室、综合管理部、市场部、固定
收益投资部、权益投资部、研究部、交易部、基金运营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法律合规部)、信
息技术部、财务部,共十二个职能部门。此外,公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郑文杰先生,董事长,金融硕士。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曾任职于国家开发银行业务
发展局、新疆分行、评审管理局、统计局及总参兵种部,长期在银行、证券等金融行业从事管理工作。 
张锡先生,董事,管理学硕士。台湾国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常年在台湾地区金融机构从
事基金投资和管理工作,经验丰富。 
孟天山先生,董事,金融博士。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曾在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和国家开发银
行从事投资和管理等工作,经验丰富。 
杨波先生,董事,管理学硕士。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曾任职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金融机构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拥有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 
江志平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台湾国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深副总经理,具有多年基金业务投
资和营销管理经验。 
刘建国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曾在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
财会局、人事局工作,长期从事银行资金管理、人事管理等相关工作。 
刘迎生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江川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长期从事金融服务和相关法律方
面的工作。 
李志辉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南开大学经济学院财金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
学会常务理事,长期从事金融研究工作。 
张景溢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 联亚光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长期从事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工作。 
2、监事会成员 
廖昶寰先生,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曾任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
开发银行广西省分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广西省分行等单位。拥有丰富的金融行业从业和管理经验。 
张雍川先生,监事,硕士。台湾国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具有多年投资管理经验,投资业
绩优良。 
李峰先生,监事,法学硕士。曾在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法律、金
融工作。现任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助理。 
李常艳女士,监事,会计学士。曾在中才会计师事务所、光大银行青岛分行、用友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从事审计、会计工作,现在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工作。 
3、高级管理人员 
郑文杰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波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岳斌女士,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法律部总经理、航空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稽核风控部副总经理及合规部总经理,曾就职于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及证券部。具有丰富
的合规管理经验。 
朱瑜女士,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在国家开发银行山
西省分行客户二处工作。具有丰富的金融行业管理经验。 
彭煜先生,总经理助理,管理学学士。曾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子公司总经理助理、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部区域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部分公司总经
理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业部市场部经理。具有丰富的市场和营销经验。 
何玄文先生,权益投资总监,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中信证券、乐正资本等公司,先后担任研究员、研究
主管、投资经理、权益投资主管、量化投资总监等职务,拥有丰富的研究及投资经验。 
马文祥先生,固收投资总监,经济学硕士。曾任长盛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公募投资总
监,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拥有丰富的研究及投资经验。 
4、基金经理 
王婷婷女士,现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开泰富开泰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曾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益民货币市场基
金、益民多利债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交易部副总经理;持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银行间市场
本币交易员资格、证券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成员: 
杨波先生,总经理。 
何玄文先生,投资总监。 
马文祥先生,投资总监。 
梁雪丹女士,研究部副总经理。 
王婷婷女士,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
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
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本基金管理人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
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所有业务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实现公
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 及 时 , 确 保 公 司 对 外 信 息 披 露 及 时 、 准 确 、
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 机构和各级岗位,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 涵盖决策 、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各机构、 部
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地对各部门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
估、检查和稽核。 
(4) 防火墙原则。 公司管理的基金财产、 公司固有财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 决
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6)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因 此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订 要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市场条件等外部环境的变化, 以及
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控制度体系,公司内控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
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面是公
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1) 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公司章程、 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是制定各
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 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 进行的
细化和展开,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总览和指导性文件,是公司经营运作和风险管理
的核心制度。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
控制措施的总称。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基金会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 
(4) 部门业务规章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 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
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的具体说明,将内部控制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和每道
程序。 
5、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部监控完善。 
(1)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等内容。 
(2) 风险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不能达到内部控制目标的可能性。 风险评估就是确定公司经营管理的哪些方面
会偏离内部控制的目标,其实质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 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公司目前制定了顺
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随业务发展持续完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
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建立重要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
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 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系统, 确保获得真实、 及时、 完整的经营信息, 并在内部进 行
沟通,每个员工应当清楚自己在内控中的职责,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了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5) 内部监控。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
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层层落实。 
6、内部控制构成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两个层次构成。宏观控制是公司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和经
营管理层从公司内控文化建设、治理机构设计、总体风险识别、内控制度完善等角度对整体经营活动的控
制;微观控制则是在宏观控制之下,在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领导下,由各级组织从业务控制和组织控制两个
相互交叉的方面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从业务的角度划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可分为前线业
务控制、中线业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从组织的角度来看,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公司各级组织的自我控制
和监督控制组成。公司内部组织包括总经理、业务部门总经理、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等多个层次。 
7、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1) 董事会层面下设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
的角度对内控制度和政策进行审议并检查其实施情况;审议公司监察稽核和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对公司
经营情况的审计结果进行了解和掌握。薪酬委员会的职责为拟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激励政策,批
准公司员工的薪酬激励政策和公司年度薪酬支出计划等与薪酬有关的重大事项。 
(2) 公司经营管理层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为确立公司所管理基
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计划、投资原则、投资目标、资产分配及投资组合的总体计划;审定基金投资组合方
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责为拟订风险基本管理制度,确定
具体风险控制指标和监控管理办法对公司证券投资和基金运作的过程和程序进行监控和评估,讨论重大决
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并就公司的风险状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3)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 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 (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 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稽核,保证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公司相关制度和章程, 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告。督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查档案资料,及时报告违规行
为或事件, 并有权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 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 堵塞漏洞。 
(4)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 通过事前防范、 事中监督与事后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
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和更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健全内部控制的作业流程。 
(5)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 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险特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 (6) 公司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部门规章制度、 操作流程
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8、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公司的前线业务、中线业务和后线业务均
采取了全面的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1) 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 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 投资授权制度、 归责原则、 风 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2) 交易执行控制: 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 公平交易制度、 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
和交易反馈系统、交易记录制度、特殊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等; 
3) 投资风险管理控制: 包括建立完善且与业务相称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 人员安排、 风险承受水平、 风
险度量及申报方法、买卖限额及持仓限额、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4) 市场营销业务控制: 包括建立渠道销售管理、 机构销售管理、 市场推广与媒体关系维护、 投资者服务 等
制度。 
(2)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1) 基金运营业务控制: 包括建立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间的隔离制度、 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流程、 产品账户
设立与核算、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与托管行的互相监督、信息披露规则等; 
2) 法律合规控制: 包括规定公司合法合规制度的检查和评估、 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核查、 施行合同管理和
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等; 
3) 监察稽核控制: 包括制定公司监察稽核制度、 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制定清楚的职权范围、 强化 内
部检查制度和报告制度,及时了解监管动态和要求等;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 统 管 理 规 章 、 手 册 和 风 控 制 度 、 建 立 信 息 安 全 、
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5) 危机处理控制: 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界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
责、紧急事件处理、系统备份、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6) 信息披露控制: 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 界定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设立专门的负责人、 界定 岗
位职责、禁止披露内幕信息、持续检查与评价制度等; 
7) 风险管理控制: 包括投资业绩归因分析、 投资组合绩效评估、 运作风险识别及评估及定期通报与汇报制
度等。 
(3)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1)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 包括建立公司财务、 基金财务互相独立、 凭证制度、 用印制度、 会计控制措施 、 账
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复核制度、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
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等; 
2)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入职和持续培训、绩效评估体系等。 
9、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如下包括: 
(1)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2)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3)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10、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时间:1993 年 0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959,696,778 元(注 1)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3】1519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沈仁康先生,浙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沈先生曾任浙江省青田县委常委、副
县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浙江省丽水市 副市长 ,期间兼任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
并同时担任浙江省丽水市 委常委; 浙江省丽水市委副书记, 期间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 浙江省衢州市委副 
书记、代市长、市长。 
徐仁艳先生, 浙商银行党委副书记、 执行董事、 行长。 研究生、 高级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徐先生曾任 中
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会计处财务科副科长、科长、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会计财务
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 12 家全国 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 在浙江省杭州市,是唯一一家
总部位于浙江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4 年 8 月 18 日 正式开业, 2016 年 3 月 30 日 在香港联交所上 市
(股份代号:2016)。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浙商银行已设立了 213 家分支机构, 实现了对长三角、 环
渤海、 珠三角以及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 2017 年 4 月 21 日, 首家 控股子公司-浙银租赁正式开业。
2018 年 4 月 10 日,首家境外分行—香港分行正式开业,国际化战略布局迈出实质性一步。 
开业以来,浙商银行立足浙江,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成长迅速、风控完善的优质
商业银行。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浙商 银行总资产 1.54 万亿元,客户存款余额 8,606 亿元,客户贷款
及垫款总额 6,729 亿元, 同比 分别增长 13.43%、 16.89%、 46.44%; 不良贷款率 1.15%。 在英国 《银行家》 (The 
Banker)杂志“2017 年全球银行 1000 强(Top 1000 World Banks 2017)” 榜单上, 按一级资本位列第 131 位, 较
上年上升 27 位 ; 按总资产位列第 109 位, 较上年上升 8 位。 中诚信国际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
等级 AAA 主体 信用评级。 
2017 年, 浙商 银行坚持“ 两最” 总目标, 加快推进业务转型, 资产规模持 续增长, 经营效率稳步提升, 资产
质量保持较优水平。2017 年 实现净利润 109.73 亿元, 增长 8.07%, 平均总资产收益率 0.76%, 平均权益回
报率 14.64%。 营业收入 342.64 亿元, 增长 1.81%, 其中: 利息净收入 243.91 亿元, 降幅 3.32%; 非利息净
收入 98.73 亿元,增长 17.19%。营业费用 111.83 亿元,增长 12.01%,成本 收入比 31.96%。计提资产减值
损失 93.74 亿元,降幅 8.79%。所得税费用 27.34 亿元,降幅 15.58%。 
注 1: 浙商银行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增发了 759,000,000 股 H 股 , 增发完成后注册资本将增加至 18,718,696,778
元,截至目前注册资本变更尚未获得中国银保监会的核准。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 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管理中心、 市场一部、 市场二部、
运营中心、 监督中心, 保证了托管业务前、 中、 后台的完整与独立。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资产托管部从
业人员共 39 名。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 运营方式以 及内部控制、 风险防范等各方
面发展的需要, 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业务管理、 操作规程、 基金会计核算、 清算管理 、
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及应急
处理等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能够有效地控制、防范托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
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 银监会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 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
[2013]1519 号。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 规章、 行政性规定、 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
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
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 3 号 41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7 号五矿广场 C 座 10 层 
法定代表人:郑文杰 
成立日期:2013 年 7 月 16 日 
联系人:邓彬 
电话:010-59363299 
传真:010-59363298 
(2)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上直销 
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cdbsfund.com 
交易网站:https://etrade.cdbsfund.com/etrade 
联系人:邓彬 
电话:010-59363299 
传真:010-59363298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电 话: 400-866-6618 
网址:www.lu.com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021-5450999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 花顺大楼 4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95105885 
网址:www.5ifund.com 
(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 ,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网址:fund.jd.com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站:www.dxzq.net 
(1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民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站:www.jiyufund.com.cn 
(14)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站:https://www.zhixin-inv.com 
(15)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电话:400-066-8586 
网站:www.igesafe.com 
(16)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普 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86-021-33323999 
网址:www.huifu.com 
(1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8)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 400-118-1188 
网址:http://www.66liantai.com 
(19)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 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 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姚杨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2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 美广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0-0025 
网址:www.noah-fund.com 
(21)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www.xinlande.com.cn 
(2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 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2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jjmmw.com ;www.zlfund.cn 
(24)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 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010-58170761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25)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证大五道口广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网址:https://www.cmiwm.com 
(2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电话:95177 
网站:www.snjijin.com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 3 号 41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7 号五矿广场 C 座 10 层 
法定代表人:郑文杰 
联系人:姚劼 
电话:010-59363299 
传真:010-5936329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程红粤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程红粤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7 月 18 日证监 许可【2017】127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认购业务。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
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18 年 11 月 12 日 起至 2018 年 12 月 14
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
说明书中“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中的“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的规定,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
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 
(2) 销售渠道: 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3) 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
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直销机构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含认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
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含认 购费)。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
情调整。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具体认购金额
限制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发售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2)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 认购总金额/ (1+ 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 2 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一: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 , 则其可
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0.6%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1.0000+5/1.0000=9,945.3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45.36
份基金份额。 
4、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公告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基金销售机构查询交易
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基金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6、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投资人应当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
或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的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 含申购费) , 追 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 费) ;
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
情调整。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时,具体申购金额限制以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为准。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0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基金份额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
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
全部赎回。 
4、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
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
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
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
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如有) , 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 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例二: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 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
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
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
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自动实施
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
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 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
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网站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
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适度承担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配置债券等金融工具,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通过适量投资股票力争获取增强型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
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债券)、金融债、央行票据、国债、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和债券回购,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和权证,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资产配置策略的基础上,通过债券投资策略构筑债券组合的平稳收益,通过积极的股票投资策
略追求基金资产的增强型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与跟踪中国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资本市场变动特征, 依据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考虑经济环境、政策取向、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等因素,采取“ 自上 而下” 的方法将基金资产在债券与股
票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动态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在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基础上,根据股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运行状况和收益预期,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基础上, 积极并适时适度的参与权益类资产配置, 把握市场时机力争为基金资产获取增强型回报。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 金融市场环境, 运用基于债券研究的各种投资分析技术, 进行个券精选。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认真研判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由此引致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密切跟踪 CPI 、PPI 、M2 、
M1 、 汇率等利率敏感指标, 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对未来中国债券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
并由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和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
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
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中
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
略。 (3)信用类债券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较高的收益,所以在个券的选择当中特别重视信用风险的评估
和防范。 
本基金对于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公司)债等信用类债券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
投资策略,通过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债券品种进行筛选过滤。 
(4)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并将融入的资金投资于信用债券,从而获取债券收益
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率)的套利价值。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换债券的投资采取基本面分析和量化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本基金管理人行业研究员对可转换
债券发行人的公司基本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对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进行充分论证。在对可转债的价值评
估方面,由于可转换债券内含权利价值,本基金将利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方法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
行估算,选择价值低估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
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
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
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4、股票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在资产配置策略的基础上,将采取行业配置与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运行情况、国内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政策取向,深入分析国民经济各行业
的发展现状及政策影响,并结合行业景气分析,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特别是国家重点扶植的行业进行重点
配置。 
2)个股精选策略 
上市公司持续的现金收益和盈利的稳定增长前景是股价上涨的长期内在推 动力。 本基金在个股选择中将坚
持价值投资理念,理性地分析中国证券市场的特点和运行规律,用产业投资眼光,采用长期投资战略,辅
以金融工程技术,发掘出价值被市场低估的,具有长期增长能力的公司的股票,买入并长期持有,将中国
经济长期增长的潜力最大程度地转化为投资人的长期稳定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为实现基金投资目标,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将在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并基于谨慎
原则适度进行权证投资。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 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 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 组
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0)、(12)-(14)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90%+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10% (暂定) 。 沪深 300 指
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于 2005 年 4 月 8 日联 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它的编制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 并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 沪深 300 指 数样本覆
盖了沪深市场 60%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可投资性。中债财富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
数值,同时考虑了利息再投资因素,这类指数在市场上应用最广泛,可用于作为被动型投资组合的跟踪标
的,也可作为主动型投资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总财富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不同品种、不同期限债券,
覆盖范围广,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本基金将在适度承担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配置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追求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值,通过适量投资权益类资产力争获取增强型回报。该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较好地反映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
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权证、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
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
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
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
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持有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
方”)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
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
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
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 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4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9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
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
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
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
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
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
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
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
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
投资收益。以 1 元发售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发售面值或 1 元附
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发售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
金投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
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和证券市场监管政
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
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
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
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
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
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
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
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
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
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
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
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
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债券)、金融债、央行票据、国债、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和债券回购,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和权证,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
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
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
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
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
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部分的赎回
申请,自动实施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
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
定价、暂停基金估值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
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
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同时,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和权证,如果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同时出现
下跌,本基金将不能完全抵御两个市场同时下跌的风险,基金净值将出现下降。 
(六)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本基金将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
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 上。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
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
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人的
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
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
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自 行
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等;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 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
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
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
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
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
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
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 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 3 号 41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7 号五矿广场 C 座 10 层 
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郑文杰 
成立日期:2013 年 7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85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057188267931 
传真:057188268688 
联系人:项星星 
成立时间:1993 年 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经营金融业务(范围详见中国银监会的批文)。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
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债券)、金融债、央行票据、国债、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和债券回购,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和权证,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0)、(12)-(14)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
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
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
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
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
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
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浙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
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
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浙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
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
时,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
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 监 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
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
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
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
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
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
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
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
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4、 对于因基金投资、 基金申 (认) 购过程 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
设的基金募集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 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
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
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账户进行。 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账户、支付结算、利率管理等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
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
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
则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合同复
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2、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
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
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
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
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持有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权证、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5、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6、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
方”)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 更
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
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
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7、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8、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
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
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
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 完成半年报告编制
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5 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 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 30 日内 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 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
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基金登记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保存期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
起不少于 20 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
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
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
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9、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0、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 上。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
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需要订阅或取消的投资者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中心(010-59363299)联系。 
(二)网上直销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服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
开户手续,并在本基金募集期间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在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后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可用于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
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010-59363299) 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dbsfund.com ) 进行咨询 、
查询。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cdb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cdbsfund.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四)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可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
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dbsfund.com)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国开泰富睿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国开泰富睿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开泰富睿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国开泰富睿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