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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中债1-3政金债指数A(006633)

博时中债1-3政金债指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11 月 1 日证监许可[2018]1776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
指数波动的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变更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市场 风
险、 合规性风险、 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指数基金, 其预期 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中低风险
/ 收益的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跟踪复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其风险收
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的风
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
引致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类型较为复杂, 涉及面
广, 具有放大性与可预防性等特征, 其风险主要包括由利率波动原因造成的市场
价格风险、 由宏观因素和政策因素变化而引起的系统风险、 由市场和资金流动性原因引起的流动性风险、 由交易制度不完善而引发的制度性风险以及由技术系统
故障及操作失误造成的技术系统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
目标, 本基金会少量投资于其他债券 (含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国债期货、 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 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在正常市场环
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在特殊市场条件下, 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
剧萎缩、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
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 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
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
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
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
响和损失。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 在建仓完成后, 本基金跟
踪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将根据资产规模、 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市
场流动性等情况, 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构建基金债券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
数成份债券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理性判断市场,自主、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
行负担。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及《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
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交易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和
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和
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和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实物券调拨指令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受理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 允
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 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56、A 类基 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 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类别 
57、C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类别 
58、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 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 批准设立。 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49% ; 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 份 25% ; 天 津港 (集团 ) 有限公司 , 持有股 份 6%; 上海 汇 华实业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12%; 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6%;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 2% 。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定基 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二十九个直属部门, 分别是: 权益投资总部、 固定收益总部 以及宏观策略部、 交易部、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 特定资产管理部、 多元资产管 理 部、年金投资部、绝对收益投资 部、产品规划部、营销服务部、客户服务中心、 市场部、养老金业务中心、战略客户部、机构- 上海、机构- 南方、券商业务部、 零售- 北京、 零售- 上海、 零售- 南方、 央企业务部、 互联网金融部、 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 信息技术部、 基金运作部、 风险管理部和监察 法 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权益投资总部下 设股票投资部 (含各投资风格小组) 、 研究部 。 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 组合管理。 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 投资策略、 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固定收益总 部下设现金管理组、 公募基金组、 专户组、 国际组和研究组, 分别负责各类固 定 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 市场部负责公司市场和销售管理、 销售组织、 目标和费用管理、 销售督导与营销 培训管理、公司零售渠道银行总 行管理与维护、推动金融同业业务合作与拓展、 国际业务的推动与协作等工作。 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 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 机构- 上海和机构- 南方分别主 要负责华东地区、 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 养老 金业务中心负责公司社保基金、 企业年金、基本养老金及职业年金的客户拓展、 销售与服务、 养老金研究与政策咨询、 养老金销售支持与中台运作协调、 相关信 息服务等工作。 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 零售- 北京、 零售- 上海、零售- 南方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央企业务部 负责招商局集团签约机构客户、 重要中央企业及其财务公司等客户的拓展、 合作 业务落地与服务等工作。 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划、 销售支持、 品牌传播、 对 外 媒体宣传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 交易 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 负责公司各类指数与量化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 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益类社保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多元资 产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基金中基金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 年金投资部负 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绝对收益投资部负 责公司绝对收益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 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 新产 品报批、 主管部门沟通维护、 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等工作。 互联网金融部 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 公司互联网金融的平台建设、 业务 拓展和客户运营, 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 客户服务中心 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 工作; 股东关系管理与董、 监事的联络、 沟通及服务; 基金行业政策、 公司治理 、 战略发展研究、 公司文化建设; 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 理; 政府公共关系管理; 党务工作; 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 办公室 负 责公司的行政后勤支持、 会议及文件管理、 外事活动管理、 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 等。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 培训发展、 薪酬福利、 绩效评估、 员工 沟 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 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 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 系统安 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 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 风险管 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 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监察法律部负责 对公司投资决策、 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 并向公司 管 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 沈阳分公司、 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 分别 负 责对驻京、 沪、 沈阳、 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 沪、 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 此外, 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 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人数为 569 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 89.5% 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光华先生,博士,董事长。历 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计划处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 党 委副书记, 广东发展银行行长、 党委副书记, 招商银行副行长、 执行董事、 副 董 事长、 党委副书记, 在招商银行任职期间曾兼任永隆银行副董事长、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董事长、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 江向阳先生, 董事。 2015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共党员, 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 清华大学金融媒体 EMBA。1986-1990 年就读于北京师 范大学信息与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 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 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 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际 金融博士学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历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党办副主任兼新闻办 (网信办) 主任;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 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 副专员; 中 国 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情报室干部。 苏敏女士,分别于 1990 年 7 月及 2002 年 12 月获得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学士学 位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苏女士分别于 1998 年 6 月、1999 年 6 月及 2008 年 6 月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予的注册会计师资格、中国资产评 估协会授予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及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的高级 会计师职称。苏女士拥有管理金融类公司及上市公司的经验,其经验包括:自 2015 年 9 月及 2015 年 12 月起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及董事; 自 2016 年 6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 600999; 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99)董事;自 2014 年 9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600036; 香港联交所上 市 公司, 股票代码:3968)董事。 自 2016 年 1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招商局资本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自 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招商局创新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自 2015 年 11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深圳招商启航互联网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自 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026;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1138)董事;自 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1866;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2866)董事;自 200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5 月担任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 联交所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3698)董事; 自 2008 年 3 月至 2011 年 9 月担任安 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543)董事。 苏女士亦拥有会计等相关管理经验, 其经验包括: 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8 月 担任中国海运 (集团) 总公司总会计师; 自 2007 年 5 月至 2011 年 4 月担任安徽 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并于 2010 年 11 月至 2011 年 4 月担任该公司副 总经理。 王金宝先生, 硕士, 董 事。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 作,任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 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投资部总经理、 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 部 总经理、 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 、 机构业 务董事总经 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 事会监事。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 事。 陈克庆先生,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1 年起历任世纪证券投资银行北京总 部副总经理,国信证券投行业务 部副总经理,华西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董事总经理。2014 年加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现任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 理。 方瓯华先生:硕士,中级经济师。2009 年起,加入交通银行,历任交行上海分 行市南支行、 大客户二部、 授信部、 宝山支行行长助理等职位, 主要负责营运 及 个人金融业务。2011 年起,调入交通银行投资部,担任高级经理,负责交行对 外战略投资及对下属子公司股权管理工作。2015 年,加入上海信利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 历任高级投资经理、 总经理、 董事等职, 同时兼 任 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整体运营。2018 年 9 月起,担任上海 盛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 顾立基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68 年至 1978 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 任共青团总支书记;1983 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 书、 主任;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总经理;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 际招商局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香港海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招 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8 年退休。 2008 年 2 月至今, 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09 年 6 月至今, 兼任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监事会主席; 2011 年 3 月至今, 兼任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 兼任德华安顾人 寿保险有限公司 (ECNL ) 董事;2013 年 6 月至今, 兼任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 年 11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 姜立军先生,1955 年生,会计师,工商管理硕士(MBA)。1974 年 12 月参加 工作,历任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财务处科员、中国- 坦桑尼亚联合海运服务公司 财务部经理、 日本中铃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 中远 ( 英国) 公司财务部经理、 香港益丰船务公司财务部经理、香港- 佛罗伦租箱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副总经 理、 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 (香港上市公司) 副总经理、 中远日本公司财务部长 和 营业副本部长、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等职。2002.8-2008.7,任中 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A 股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2008.8-2011.12,任 中远投资 (新加坡) 有限公司 (新加坡上市公司) 总裁、 董事会副主席、 中远控 股(新加坡)有限公司总裁;并任新加坡中资企业协会会长。2011.11-2015.12, 任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A+H 上 市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2.2-2015.12,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监事长、天津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 2014.9-2015.12,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赵如冰先生, 1956 年生,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研究生。 历任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工作助理工程师、 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葛洲坝二江电厂电气分厂主任、书记;1989.09—1991.10 任葛洲坝至上海正负 50 万伏超高压直 流输电换流站书记兼站长, 主持参加了我国第一条亚洲最大的直流输电工程的安 装调试和运行;1991.10—1995.12 任厂办公室主任兼外事办公室主任; 1995.12—1999.12,任华能南方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兼任中国华能集团 董事、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码 0037)副董事长、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深圳华能电讯有限公司董事长;2000.01-2004.07,华能 南方公司被国家电力公司重组后, 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 长城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董事; 2004.07-2009.03, 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党组书记、 总经理; 2009.12-2016.8,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 景顺长城资产管理 (深 圳) 公司董事长;2016.8- 至今, 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兼任西 南证券、百隆东方、威华股份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 珠海证券有限公司经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现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陈良生先生, 中央党校经济学硕士。1980 年至 2000 年就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巢湖 市支行及安徽省分行。2000 年起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历任合肥办事 处综合管理部部长、 福州办事处党委委员、 总经理、 福建省分公司党委书记、 总 经理。2017 年 4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协同部专职董监 事。2017 年 6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 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 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2012 年 5 月筹备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 2011 年 11 月至今任天津 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2013 年 3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 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 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现 任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 年金投资部总经理、 社保组合投资 经理、 高级投资经理、 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6 年 3 月 18 日至今 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员工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监事。1997 年 7 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2015 年 5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张光华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 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 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 电脑部副经理、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公司代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主管 IT 、运作、指数与量化投资等工作,博 时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及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 CFA, MBA , 副总经理。 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技上海投资公司、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 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 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 社保股票基金经 理、 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 经济学硕士, 副总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 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 经理助理、 债券组合经理、 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 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博时基金 (国际) 有 限公司董事、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徐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证 监会、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工作。2015 年 6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博时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 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 监察法律部总经理。 现任 公司督察长, 兼任博时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董事、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 董 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鹿先生, 硕士。 2010 年至 2016 年在国家开发银行工作。 2017 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投资经理。 现任博时富鑫纯债债券基金 (2018.7.16- 至今) 、 博时利发纯债债券基金 (2018.11.6- 至今) 、 博时汇享纯债债券基金 (2018.11.6- 至今)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邵凯、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春、王俊、过钧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简历同上。 李权胜先生, 硕士。1994 年至 1998 年在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学习, 获理学学 士学位。1998 年至 2001 年继续就读于北京大学,获理学硕士学位。2013 年至 2015 年就读清华大学- 香港中文大学金融 MBA 项目 ,获得香港中文大学 MBA 学位。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12 月在招商证券研发中心工作,任研究员;2003 年 12 月至 2006 年 2 月在银华基金工作,任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3 月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7 年 3 月起任研究部研究员兼任博时精选 股票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 2 月调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12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8.28-2014.12.26) 基金经理。 2016 年 7 月至 2018 年 1 月担任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6.7.25-2018.1.5)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开始担任博时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3.12.19- 至今) 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兼股票投资部总 经理,权益投资价值组负责人,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欧阳凡先生,硕士。2003 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兼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GARP 组负 责人、年金投资部总经理、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1993 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大 学、江南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投资经理、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FOF )基金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 金的基金经理。 现任首席宏观策略分析师兼宏观策略部总经理、 多元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 王俊先生,硕士。2008 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 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 研究部副总经理、 博时 国 企改革股票基金(2015.5.20-2016.6.8)、博时丝路主题股票基金 (2015.5.22-2016.6.8)、博时沪港深价值优选混合基金(2017.1.25-2018.3.14) 的基金经理。 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兼博时主题行业混合(LOF)基金 ( 2015.1.22- 至今) 、 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混合基金(2016.11.9- 至今)、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基 金(2016.11.9- 至今)、博时新兴消费主题混合基金(2017.6.5- 至今)的基金经 理。 过钧先生,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上海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德国德累斯顿银行 上海分行、美国 Lowes 食品有限公司、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华夏基金固定收益 部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博时稳定价值债 券投资基金 (2005.8.24-2010.8.4) 的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博时转债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11.24-2013.9.25) 、 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3.2.1-2014.4.2)、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1.8-2014.6.10) 、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9.13-2015.7.16)、 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6.24-2016.7.4) 、 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3.29-2018.2.6)、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8.1-2018.2.6)、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014.6.10-2018.4.23)、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10.24-2018.5.5)、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2.10-2018.5.21)、博时鑫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12.13-2018.6.16)、博时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1.10-2018.7.30)的基金经理。现任董事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总部公募基金 组投资总监、博时信用债券投资基金(2009.6.10- 至今)、博时新收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2.29- 至今)、博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6.3.29- 至今)、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9.6- 至 今)、博时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9.29- 至今)、博时新起点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10.17- 至今) 、 博时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7.2.10- 至今)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 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 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 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 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 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 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理层 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部负 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 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 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 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 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 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 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 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 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 及时将各自 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 对可能 出 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 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 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 所在,控制风险。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司主营业务主 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业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 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 汇;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 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 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 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 各项业务发展一 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 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 客户资产托管处、 内控管理处、 业务 保 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 资金信托保管、 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 全球资产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基金专户理财托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财产品 托管、 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 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 可满足多领域客户、 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男,1956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职称。曾任上 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 (控股) 公司总经理;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 上 海万国证券公司代总裁; 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总经理; 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现任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伦敦金融 城中国事务顾问委员会委员,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理事会成员、 国际顾问委员会委 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 市金融服务办主 任助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财务总监,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 公 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孔建,男,1968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科员、 副主任科员, 国际业务部、 工商信贷处科长, 资金营运处副处长,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 委书记、 行长。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党支部书记、 资产托管部 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8 年 9 月 30 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3319.68 亿 元,比去年末增加 17.82%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三十四只,分别为国泰金 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 基 金 、 天 治 财 富 增 长 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 汇添富货币基金、 长信金利趋势基金、 嘉实优质企业基金、 国联安货币基金、 长 信利众债券基金 (LOF ) 、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基金、博时安丰 18 个月基金(LOF )、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鹏华丰泰 定期开放基金、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 中信建投稳信债券基金、 华富恒财定 开债券基金、 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 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北信瑞 丰宜投宝货币基金、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 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基金、 华富 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 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 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 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 天弘新 价值混合基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华富健康文 娱基金、 国寿安保稳定回报基金、 金鹰改革红利基金、 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 国联安鑫禧基金、 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 鑫元汇利 债券型基金、 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 银华远景债券基金、 、 富 安达长盈灵 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 长信利发债券基金、 博时景发纯债基金、 、 鑫 元得利债券型基金、 中银尊享半年 定开基金、 鹏华兴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元鑫灵活配置基金、 东 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 博时富发纯债基金、 博时利发纯债基金、 银河君信混合基金、 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基金、 、 兴业启 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工银瑞信瑞 盈 18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 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 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长安泓 泽纯债债券基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广发汇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 南 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 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兴业裕华债券基金、 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 国 泰景益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易方 达瑞程混合基金、华福长富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中欧骏泰货币基金、 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 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汇安 嘉源纯债债券基金、 国泰普益混合基金、 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 鑫元合丰纯债债 券基金、 博时鑫惠混合基金、 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开债券基金、 国泰润利纯债基 金、 华富天益货币基金、 汇安丰华混合基金、 汇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 汇安丰恒混合基金、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 长城中证 500 指数基金、 南方和利定开债券基金、 鹏华丰康债券基金、 兴业安润 货币基金、 兴业瑞丰 6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 兴业裕丰债券基金、 易方达瑞弘混合 基金、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 万家现金增利货币 基金、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富腾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工业 4.0 主题沪港深精选混合基金、 民生加银鑫 顺债券型基金、 万家天添宝货币基金、 长安鑫垚主题轮动混合基金、 中欧瑾泰灵 活配置混合基金、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泰康 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 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基金、 永赢永益 债券基金、 、 南方安福混合基金、 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 灵 活配置混合基金、 中金价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富荣富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沪港深多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 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盛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恒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安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泽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 悦纯债债券型基金、 新疆前海联合泳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永赢盈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保诚稳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 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 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 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 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 体管理实施机构, 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 管业务的决策、 执行、 监督全过程, 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 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 岗位及人员。 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 合规经营为出发 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 内控优先” 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先行、 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 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 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 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 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 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 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 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 案, 定期组织灾备演练,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 安全监控系统, 利用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 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 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 查风险隐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依据 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 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 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运作, 维护基金投资人的 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 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 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 不定期报告 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 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纠正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基 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 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韩明亮,亓慧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568(免长途费)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电话:(010)65171166-2189 传真:(010)65187068 联系人: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沈兆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776 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名称 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即 “ 博 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决定将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 并相应修改 《基金合同》 。 在 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联接基金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和投资策略等条款, 基金合同内关于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收益分 配、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信息披露等条款均适用于转换后的基金。 此项调整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 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公 开发售。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基金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40% ,则其可得到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 (1+0.40% )=298804.78 元 认购费用=300,000-298804.78=1195.22 元 认购份额=(298804.78+30)/1.00 =298834.78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则其可得到 298834.78 份 A 类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 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 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限制 投资人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含认购费) , 详情 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 购金额不受限制。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 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开 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 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份额余额,则赎回申请成立,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 T 日的赎回申请经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确认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该申请。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 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和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 为 1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 首次申购和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投资人需遵 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余额为 10 份,若某笔 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 该类 别基金份额余额部分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赎回基金 份额时,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 若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将不受此限制,但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全部赎回。 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 自己的情况调整单笔赎回申请限制, 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投资者需遵循 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 减。具体如下表所示(1 个月指 30 日):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A 类 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1 个月指 30 日)。 对于持续持有 C 类基金份额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假定 T 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10 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60% ,该投资人可得到的 A 类基金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 +0.60%) =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160=97838.17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 净值为 1.0160 元,可得到 97,838.17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假设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0=94,339.62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 94,339.62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 万份, 持有时间为 2 个月,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 万份,持有时间为 2 个月,假设赎回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3、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该单个账户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 (被延期 赎回的赎回申请,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 (1) 全额赎回” 或“ (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 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 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 目标, 本基金会少量投资于其他债券 (含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国债期货、 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 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 按照成份 债券在中债 1-3 年政策 性金融债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追求标的指数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为宗旨, 在降低跟踪误差和控制流动 性风险的双重约束下构建指数化的投资组合。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 选成份债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二)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基金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 本基金将投资于流动性较好的 国债等债券, 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 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根据宏 观经济形势、 货币政策、 证券市场变化等分析判断未来利率变化, 结合债券定价 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1、完全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构建基金债券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及 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2、替代性策略 当成份债券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因法规规定本基金不能投资关联方债券等情况导 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备选成份债券 为主,并辅以非成份债券等金融工具来构建替代组合进行跟踪复制。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力争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进一步 扩大。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 本基金以持有到期, 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主要投资策略, 同时, 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 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获得较高收益。 (三)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 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 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 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达到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针对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具体政策框架下, 通过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结构及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 析和价值评估后选择风险调整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产支持 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 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 基金经理、 研究员、 交 易 员等各司其责,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宏观策略部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建议;研究部行业研究员为行 业研究与分析提供支持; 固定收益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 供依据; 3、固定收益部定期召开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个 券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投委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 评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7、 风险管理部通过行使风险管理职能, 测算、 分析和监控投资风险,根据风险限 额管理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8、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进行风险调整业绩评估,定期与基金经理讨论收益和 风险预算。 五、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标的指数成份 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13) 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市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10)、(15) 、(16) 项 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标的指数 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 该指数成分券包括在境 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 0.5 至 3 年(包含 0.5 和 3 年) 的政策性银行债,可作为投资该类债券的业绩基准和标的指数。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 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收益率+5%×银行 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 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 其他指数代替,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 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 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若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 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 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指数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低风险/ 收益的开放式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 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国债期货、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应当暂停估值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 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 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 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 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9、标的指数使用费; 10、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0.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 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0.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 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1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 方式,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 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4、标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指数发布机构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 指数发布机构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所适应的年度费率计提。 当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少于 10 亿元 (不包括 10 亿元) ,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4%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04%÷ 当年天数 当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少于 10 亿元、少于 20 亿元(包括 10 亿元,不包括 20 亿元) ,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 的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03%÷ 当年天数 当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少于 20 亿元 (包括 20 亿元) ,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5%÷ 当年天 数 以上计算公式中: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每季支付一次, 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 按照基金管理 人与指数发布机构确认的金额向 指数发布机构支付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 计算方式、 支付方式等发 生变更,本基金将按照变更后的 费率、支付方式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更新。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8、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律、法规执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 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 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 或 本金承担纳税义务。 因此, 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税负, 仍由本 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可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直接缴付, 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当年 12 月 31 日, 若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本基金的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 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情况。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 众查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 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 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 为 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 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 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 一定的风险。 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 其中, 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 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 或价款, 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 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 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 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 进行了放大, 即基 金 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 回购比例越高, 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 对基金净值造成 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 造成操作失误或基金管理人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 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 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 失。 3、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 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等) ,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 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 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 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 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即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 在差异, 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 增加基金投资 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2、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债券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债券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 债券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债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 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 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债券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 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由于标的指数是每天将利息进行再投资的,而组合债券利息收入只在卖券 时和债券付息时才收到利息部分 的现金,然后才可能进行这部分资金的再投资, 因此在利息再投资方面可能会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 从而产生跟 踪偏离度。 另外, 指数成份债券在付息时, 根据法规, 持有人需缴纳利息税, 因 此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将低于票面利息金额, 相应的, 利息再投资收益也较全额 票面利息降低, 该两方面差异也进一步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和加 大跟踪误差偏离度。 (4)由于成份债券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 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的 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 平、 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 影 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债券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 该债券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 踪成本较大; 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 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 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 基金 的投资组合随之调整, 基金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 投资人需承担投资组合 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6、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类型较为复杂, 涉及面广, 具有放大 性与可预防性等特征。 其风险主要有由利率波动原因造成的市场价格风险、 由宏 观因素和政策因素变化而引起的系统风险、 由市场和资金流动性原因引起的流动 性风险、 由交易制度不完善而引发的制度性风险以及由技术系统故障及操作失误 造成的技术系统风险等。 7、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 (ABS ) 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 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 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 资产支持证券 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 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 益的要求权, 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 风险、 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 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8、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 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 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 响和损失。 三、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 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 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 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 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 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 匹配检验。 五、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 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 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 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者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 率或者调低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根据指数发布机构对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调整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收 费标准、计费方式和支付方式等;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 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4)上述第 (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 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 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 (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 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 件等规定, 凡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 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 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 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注册资本:2.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





话:0755-83169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日期: 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93.52 亿元 经营期限: 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 督: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会少 量投资于其他债券 (含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地 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国债期货、 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 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资 工 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 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 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标的指数成份券 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 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2)中第 2)、10)、15)、16)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基金托管人 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 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 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确认后, 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基金托管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 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 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6.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 严格测算与控制投 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 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 对于基 金投资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 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如下所指“ 流通受限证券” 与本协议以及基金合同所指“ 流动性受限资产” 定义存 在不同。就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请参照基金合同的“ 第二部分: 释义” 部分。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 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 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有关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相关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如因流通受限证券的 登记存管不能保证基金托管人正常履行资产保管责任, 有关此项基金资产存管的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要 求,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使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若基金托管人此前已切实履 行监督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 求解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5) 相关法 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 协议相关规定对投资比例和投资 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导致 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理人须根据 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 据 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 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 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 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 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 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 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 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 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 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 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 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 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 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 求, 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 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 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预留印鉴由管理人刻制在托管账户开立前移 交托管人。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 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除因本基 金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 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 金管理暂行 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 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 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 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 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 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 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确存 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 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 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 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 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 对一致的并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约定对外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的约定。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三)估值错误处理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 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 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 在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对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收取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 购或赎回金额等) ,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 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 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 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盖公 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 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 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 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 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 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 保证其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 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并需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 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基金合同生效后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 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或 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 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纸质对账单 根据客户需要,博时基金向投资人提供纸质账单寄送服务。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 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 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 3、电子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 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自助订阅; 或发送“ 订 阅电子对账单” 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 ;也 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4、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 或邮局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 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或 拨打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 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 即可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 如 基金认/ 申购、定投、转换、赎回、赎回转申购及分红方式变更等。具体业务办 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2、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 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 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 在线客服” 功能进行在线咨询。也可以在 “ 您问我答” 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净值等 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手机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http://m.bosera.com ) 和博时 App 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 理财查询、 账户管理、 信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 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 综合服务: 1、 自助语音服务: 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 投资 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 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 密码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本公司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 基金的赎回、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 3、 人工电话服务: 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资料修改、 投诉受理 、 信息订制、账户诊断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 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 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