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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双鑫债券A(003680)

华润元大双鑫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 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华润元大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 年十一 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6 个月 更 新一次 , 并于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
内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 每6 个月 的最 后1 日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 【重要提示】 华润 元大润泰双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经 2016 年9 月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 2253 号准予 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 年3 月24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资 人 认购 ( 或 申 购 ) 本基 金 时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募 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等 信息 披 露 文件 , 全 面 认 识本 基 金 的风险 收 益 特 征和 产 品 特性, 并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力, 理 性 判 断市 场 , 自主判 断 基 金 的投 资 价 值, 谨慎 、 自主 做 出 投 资 决策 。 本 基金面 临 的 主 要风 险 是 市场风 险 、 流 动性 风 险 、信用 风 险 、 政 策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等。


本基金为 债券型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的中 低风险品种,预 期 风险 和 预 期收益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 投资于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并 不 代表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业 绩 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投 资 者基 金 投 资 的 “ 买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投 资者 作 出投 资 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24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6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主 要 为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的 金 融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央 行票 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金 融 债、企 业 债 、 公开 发 行 公司债 券 、 次 级债 、 可 转换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 分离 交 易 可转债 、 中 期 票据 、 短 期融资 券 、 超 短期 融 资 券、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 、 货 币 市 场 工具 、 国 债期货 、 国 内 依法 发 行 上市的 股 票 ( 包括 主 板 、中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权证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 会 允 许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 基 金 投 资 的其 他 金 融工具 , 在 正 常市 场 环 境下本 基 金 的 流动 性 风 险适中 。 在 特 殊 市 场 条 件 下, 如 证 券市场 的 成 交 量发 生 急 剧萎缩 、 基 金 发生 巨 额 赎回以 及 其 他 未 能 预 见 的 特殊 情 形 下,可 能 导 致 基金 资 产 变现困 难 或 变 现对 证 券 资产价 格 造 成 较 大 冲 击 , 发生 基 金 份额净 值 波 动 幅度 较 大 、无法 进 行 正 常赎 回 业 务、基 金 不 能 实 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4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6 九、基金的投资 ..................................................... 57 十、基金的业绩 ..................................................... 68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1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7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十七、风险揭示 ..................................................... 8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9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 12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5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6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 一 、绪 言 《 华润元大 润 泰双 鑫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 以 下简 称 “招 募 说 明书”或 “本 招 募 说明书 ” ) 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 券投 资 基 金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华润 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述 了 华润 元 大 润泰双鑫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投 资 目标 、 策 略 、 风 险 、费 率 等 与投资 者 投 资 决策 有 关 的全部 必 要 事 项, 投 资 者在作 出 投 资 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 据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 募集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有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基金 合 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 者 自依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明 其 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 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华润 元大润泰双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华润 元大润泰双 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华润元大 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华润 元大润泰双 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 , 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 届 全 国 人 民代 表 大 会常务 委 员 会 第十 四 次 会议《 全 国 人 民代 表 大 会常务 委 员 会 关 于修改< 中华 人 民 共和国 港 口 法>等 七 部法 律的 决 定 》 修改 的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有关 政 府 部 门批 准 设 立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 事业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国境 内 依 法 募集 的 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 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 资 人 : 指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购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其他投 资 人 的 合称 ( 以 下或称 “ 基 金 投 资者” 、 “投资者” ) 21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 销 售 机 构 :指 华 润元 大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以 及 符 合 《 销 售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的 其 他 条件, 取 得 基 金 销售业 务资格 并 与 基 金管 理 人 签订了 基 金 销 售 代理 服务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 登 记 业 务 :指 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过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账 户 的 建立和 管 理 、 基金 份 额 登记、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 登 记 机 构 :指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本 基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华 润 元大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 基 金 账 户 :指 登 记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 27 、 基 金 交 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 转托管 及定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 证监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完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29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 金 募 集 期: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的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登 记 方 面 的业 务 规 则,由 基 金 管 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 认 购 : 指 在基 金 募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申 购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 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赎 回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 42 、 转 托 管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金 额 及 扣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每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 资人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 购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换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5 、 销 售 服 务 费: 指 从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的 , 用于 本 基 金 市 场 推广 、 销售 以 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6 、 基 金 份 额 类别 : 指根 据 认 购 费 、 申购 费 、赎 回 费 、 销 售 服务 费 收取 方 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即 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 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证 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49 、 基 金 资 产 总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 指定媒介: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网 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54 、 不 可 抗 力 :指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克 服 的客 观 事 件 55 、 流 动 性 受 限资 产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碍 等 原因 无 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 新 股 及 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因发行 人 债 务 违约 无 法 进行转 让 或 交 易 的债券等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 座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邹新 成立时间:2013 年1 月17 日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永续经营 联系人: 林婷婷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746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51% 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9%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 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合规审核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三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 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四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 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督察长负责公司及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由公司 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公司经营层设 总经理业务办公会、产品审议委员会、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 风险管理委员会、金融科技委员会、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专户产品投资决策 委员会、固有资金投资运用管理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行使职权的议事决策机构。 公司按照不同业务职能,分为十 八个部门。其中投研条线包括权益投资部、指 数投资部、量化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资产配置部、专户投资部、研究部和交 易部八 个部门;市场条线包括市场部、华南营销中心、华东营销中心和华北营销中 心四个部门;运营条线包括信息技术部、运营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和财务部四个部 门;同时公司还设立了产品部和监察合规部,产品部具有战略引领地位,负责公司 产品的全流程管理,监察合规部独立于各业务部门,对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内部 管理等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独立监察。 截至到 2018 年9 月24 日,公司有员工90 人,其中57%的员工具有硕士及以 上学历,91%的员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财 务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邹新先生,董事长,博士学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城市金融 研究所副所长、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现任华 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厉放女士, 副董事长, 博士学历。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高级研究助理, 香港岭南大学社会科学院讲师,美国安泰国际保险公司亚太总部研究员,荷兰集团 亚太区研究中心主管,荷兰国际集团全球养老金服务企业资深顾问。现任元大证券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郭 庆 卫 先 生 , 董事 , 硕士 学 位 。 历 任 中国 人 民银 行 总 行 货 币 发行 司 干部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总 行 业 务经理 、 副 处 长、 处 长 、第三 届 监 事 会职 工 监 事,总 行 资 产 保 全 部 总 经 理助 理 , 深圳分 行 风 险 总监 ( 副 行长) , 总 行 资产 保 全 部副总 经 理 , 总 行 法 律 合 规部 副 总 经理; 中 国 民 生信 托 有 限公司 副 总 裁 ;四 川 省 国际信 托 投 资 公 司重组工作组组长。现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宗圣先生,董事,博士学历。历任泰国 WALL RESEARCH 投资策略分析师、宝 来证券研发部总经研究组组长、宝来证券集团总裁特别助理、总经理室主任、国际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 金融部副总经理,宝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PT AMCI Manajemen Investasi Indonesia 公司(简称AMII 资产管理 公 司 ) 董 事 (Commissioner ) 。 现 任 元 大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元大 资产管理公司(印度尼西亚)监事。 孙茂竹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历任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工人。现任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财务系教授、博士生 导师,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财信国兴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山东大汉建设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刘胤宏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学历。 历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律师。 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分所主任,深圳市格林赛特环保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南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事,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张 天 鷞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硕 士 学 历 。 历 任 化 学 银 行 (Chemical Bank )经理, 菲利普?莫里斯公司(Philip Morris Inc)经 理,中华开发公司经理,蓝筹管理顾 问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人 , 所 罗 门 兄 弟 (Salomon Brothers ) 副 总 裁 , 华 盛 顿 资 本 集 团 (Washington Capital Group )执行董事,瑞士联合银行集团(UBS )执行董事, 阿凡提公司(Avant! Corporation ) 首 席 财 务 官 ,Union Nature Inc. 负责人,瑞 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CSFB)董事总经理,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 任利统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富晶通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富堡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 和鑫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微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法人代表。 林瑞源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历任元大宝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服务代理部科 长,元大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行销部副总经理、投资 理财部副总经理、通路事业部资深副总经理,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通路事业 部资深副总经理。现任元大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通路业务督导资深副总经 理。 孙晔伟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吉林 省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东 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新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安信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深圳华 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卢伦女士, 监事, 硕士学历。 历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晨星 (深 圳)资讯有限公司股票研究部研究员,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资本副总监。 现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黄古彬先生,监事,硕士学历。历任 日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董,日盛 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宝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宝来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宝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宝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宝来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元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现任元大证券投资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汉 宇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上海) 董事, 财团法人元大文教 基金会董事。 曹建英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 历任深圳证券通信公司北京分公司行政管理岗,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电话银行中心行政管理岗,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 服务部坐席管理岗、信息技术部 电子商务岗、渠道管理部高级经理,深圳市融通资 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业务部副总经理。 现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 副总经理 。 廖 洁 女 士 , 监 事, 硕 士学 历 。 历 任 中 国银 行 深圳 市 分 行 金 融 机构 部 证券 岗 、 博 时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监 察 合 规 部法 律 顾 问。现 任 华 润 元大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监 察合规部 合规法务副总监 。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邹新先生,董事长。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孙晔伟先生,总经理。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仆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 历任宝钢集团及其下属各金融机构投资部门 投资经理、副总经理、固收总监,信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东 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固收总监、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 李东育先生,总经理助理,硕士学位。历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销售总监,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4 刘豫皓先生,督察长, 硕士学位。历任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 职员,审计署西安特派员办事处主任科员,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高级 审计 师,华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审计部助理总经理。现任深圳华润元大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俊杰先生, 基金经理, 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0 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 历 任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衍生产品部金融工程研究员、固定收益事业部高级经理、高 级债券研究员,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华润元大稳 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现 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和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刘宏毅先生,基金经理,复旦大学发展经济学硕士,9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历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宏观分析师,现任华润 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仆(副总经理、投研条线分管领导) 张俊杰(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基金经理) 刘宏毅(研究部负责人、基金经理) 李武群(指数投资部负责人、基金经理) 陈剑波(量化投资部负责人)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益;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5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 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6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 牟取利益;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则,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控制严 密,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由公司章程、 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专项制度和操作规范四个层次的制度系列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理 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 ) 保 证 公 司 经 营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自 觉 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效 益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7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等 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臵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 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 董 事 会 负 责 公 司 整 体 风 险 的 预 防 和 控 制 , 审 核 、 监 督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有效执行。 (2 ) 监 事 会 依 照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董 事 和 公 司 管 理 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 董 事 会 下 设 薪 酬 与 提 名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及 合 规 审 核 委 员 会 。 风 险控制委员会及合规审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风险控制及合 法合规性进行审议、监督和检查。 (4)公司设督察长,负责公司及其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 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是 负 责 协 助 总 经 理 统 揽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全 局 的 议 事 机 构 , 负责审议风控制度、流程,评价风险管理状况,为公司各环节风险的监测、评估与 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6 ) 公 司 设 独 立 的 监 察 合 规 部 , 负 责 对 公 司 的 基 金 运 作 、 内 部 管 理 、 系 统 实 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及风险控制,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履行检查、评价、 报告、建议职能,对总经理和督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7 )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部 门 的 作 业 流 程 及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内部控制的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 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报告制 度)、内部监控和法律法规指引。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8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 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了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 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 格授权、资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4)信息沟通(报告制度)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及清晰的报告系统,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 渠道, 公司全体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并处理。 公司的报告系统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按照不同的时间、频次进 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公司的执行体系报告路线是各业务人员向部门主管报告、 部门主管向总经理报 告、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的监督 体系报告路径是公司员工、各部门主管向监察合规部报告,监察合 规部向总经理、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合规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 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另外公司还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 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合规 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9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控制制度。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0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 债 、 业 务、 机 构 网点和 员 工 。 中国 农 业 银行网 点 遍 布 中国 城 乡 ,成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辐 射 范 围最广 , 服 务 领域 最 广 ,服务 对 象 最 多, 业 务 功能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行 之 一 。在海 外 , 中 国农 业 银 行同样 通 过 自 己的 努 力 赢得了 良 好 的 信 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 能 齐 备 的 大型 国 有 商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 银 行一贯 秉 承 以 客户 为 中 心的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健 经 营 、可持 续 发 展 ,立 足 县 域和城 市 两 大 市场 , 实 施差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造 “ 伴 你成长 ” 服 务 品牌 , 依 托覆盖 全 国 的 分支 机 构 、庞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化 的 金 融产品 , 致 力 为广 大 客 户提供 优 质 的 金融 服 务 ,与广 大 客 户 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中 国 第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务 的 国内 商 业 银 行 , 经验 丰 富, 服 务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1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 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自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 认 证 , 表 明了 独 立 公正第 三 方 对 中国 农 业 银行托 管 服 务 运作 流 程 的风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的 健全 有 效 性的全 面 认 可 。中 国 农 业银行 着 力 加 强能 力 建 设,品 牌 声 誉 进 一步提升,在2010 年 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 佳托管银行” 奖。 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 连 续 荣 获上 海 清 算所授 予 的 “ 托管 银 行 优秀奖 ” 和 中 央国 债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 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 的 “ 养 老 金 业 务最 佳 发展 奖 ” 称 号 ;2018 年荣 获 中 国 基 金 报授 予 的公 募 基 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 内设综合管理部、 业务 管 理 部 、 客户 一 部 、客户 二 部 、 客户 三 部 、客户 四 部 、 风险 合 规 部、产 品 研 发 与 信 息 技 术 部、 营 运 一部、 营 运 二 部、 市 场 营销部 、 内 控 监管 部 、 账户管 理 部 , 拥 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 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 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8 年 0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425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2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托管业 务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和 评 价 。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风 险 管 理 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 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 书 面 警 示 。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接 近 超 标 、 资 金 头 寸 不 足 等 问 题 , 以 书 面 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3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 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 (1)直销中心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邹新 成立时间:2013 年1 月17 日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联系人: 李洋逸冰 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2)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开 户 、 本 基 金 的 认 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 址:www.cryuantafund.com 。 2、其他销售 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李紫钰 公司电话:010-66060069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4 客服电话:955998 官方网站:www.abchina.com (2)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联系人:李阳 公司电话:400-880-0338 客服电话:400-880-0338 官方网站:www.crbank.com.cn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公司电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95565 官方网站:www.newone.com.cn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公司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官方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5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公司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官方网站:www.guosen.com.cn (6)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郭晶晶 公司电话:0512-62938521 客服电话:95330 官方网站:www.dwzq.com.cn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钟伟镇 公司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95521


官方网站:www.gtja.com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公司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话:400-888-8108、95587 官方网站:www.csc108.com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6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公司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官方网站:www.cs.ecitic.com (1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公司电话: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95548 官方网站:www.zxwt.com.cn (1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济南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济南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2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公司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官方网站:www.zts.com.cn (1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戴巧燕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7 公司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官方网站:www.ebscn.com (13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公司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95329 官方网站:www.zszq.com.cn (1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代) 联系人:杨涵宇 公司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官方网站:www.cicc.com.cn (1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室 -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 室-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公司电话:0755-23953913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官方网站:www.citicsf.com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8 (16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徐璐 公司电话:021-63898427 客服电话:400-820-5999 官方网站:www.shhxzq.com (1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公司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95523 、4008895523 官方网站:www.swhysc.com (1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公司电话:0991-230710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官方网站:www.hysec.com (19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6F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9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公司电话:0571-26888888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官方网站:www.fund123.cn (2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常艳琴 公司电话:021-20691869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官方网站:www.erichfund.com (2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公司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官方网站:www.1234567.com.cn (2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HALO 广场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公司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官方网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0 (2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公司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官方网站:www.ehowbuy.com (2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宁 公司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官方网站:www.5ifund.com 、www.10jqka.com.cn (25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公司电话:010-67000988 、010-68086927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官方网站:www.zcvc.com.cn (26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1 公司电话: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官方网站:www.noah-fund.com (27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342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公司电话:010-52609656 客服电话:400-188-5687 官方网站:www.buyforyou.com.cn (28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姚杨 联系人:孟召社 公司电话:021-20324091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官方网站:www.dtfunds.com (29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 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公司电话:010-56200948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官方网站:www.qianjing.com (30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01B、02、03 、04 单位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2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01B、02、03、04 单 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公司电话:0755-83999907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官方网站:www.fujiwealth.cn (3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公司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官方网站:www.leadfund.com.cn (3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公司电话:010-85657353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官方网站:licaike.hexun.com (33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公司电话:021-20665952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官方网站:www.lufunds.com (3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27 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公司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116-1188 官方网站:8.jrj.com.cn (35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A 座15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公司电话:95118 客服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官方网站:fund.jd.com (3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A 座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公司电话:010-56251471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官方网站:www.hcjijin.com (37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4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公司电话:0755-8946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官方网站:www.ifastps.com.cn (3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 湘 公司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官方网站:www.yingmi.cn (39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SOHO 嘉盛中心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陈霞 公司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官方网站:www.chtwm.com (40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3 单元 1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3 单元7 层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5 公司电话:0755-29330513 客服电话:400-930-0660 官方网站:www.jfzinv.com (41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陆佳慧 公司电话:021-50712782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官方网站:www.520fund.com.cn (4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公司电话:021-65370077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官方网站:www.jiyufund.com.cn (43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人:赵耶 公司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官方网站:www.snjijin.com (44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6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徐江 公司电话: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0411-001 官方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www.haojiyoujijin.com (45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杨徐霆 公司电话:021-60818249 客服电话:95156-5 官方网站:www.tonghuafund.com (46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公司电话:010-8806663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官方网站:www.amcfortune.com (47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 (中 心商务区) 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李明然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7 公司电话:010-59013842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官方网站:www.wanjiawealth.com (48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联系人:张萌 公司电话:010-58349088 客服电话:400-699-7719 官方网站:www.xiquefund.com (49 )天津市凤凰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 126 号动漫大厦 C 区209(TG 第123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 181 号世纪都会 1606-1607 法定代表人:谭智勇 联系人:杨雪研 公司电话:022-23297867 客服电话:022-23297867 官方网站:www.phoenix-capital.com.cn (50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 号1 号楼证通股份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联系人:范泽杰 公司电话:021-20530186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官方网站:www.zhengtongfunds.com (51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8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徐英 公司电话:010-59336539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官方网站:www.jnlc.com (52 )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 A 栋2 单元 5 层17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业西路 CCDI 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杨挺 联系人:黄笛 公司电话:0851-85407888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官方网站:www.gwcaifu.com (53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叶密林 公司电话:010-83991719 客服电话:400-660-9839 官方网站:www.grzq.com (54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B 座601 室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B 座 601 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陆锋 公司电话:027-83867253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9 官方网站:www.buyfunds.cn (55 )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19 层A210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A2106/210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公司电话:010-68091380 客服电话:400-106-0101 官方网站:www.jhjfund.com (5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公司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官方网站:www.essence.com.cn (5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7、8、17、18、19、38-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公司电话:020-87555888 客服电话:95575 官方网站:www.gf.com.cn (58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0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公司电话:010-8831287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官方网站:www.yilucaifu.com (59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3 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冠捷大厦3 层 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公司电话:010-65309516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官方网站:www.jianfortune.com (6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贾一夫 公司电话:010-65215588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官方网站:www.harvestwm.cn (61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公司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1 官方网站:www.danjuanapp.com (62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MSDC1-28 层2801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许艳 公司电话:010-59287105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官方网站:www.gomefund.com (63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张得仙 公司电话:010-52858244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官方网站:www.yixinfund.com (64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A 座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丽敏 公司电话:010-8593281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官方网站:www.tdyhfund.com (6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2 联系人:王一彦 公司电话:021-20333333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官方网站:www.longone.com.cn (6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公司电话:0755-83516222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官方网站:www.cgws.com (67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尹宁宁 公司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官方网站:www.66liantai.com (68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陈铭洲 公司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官方网站:www.hongdianfund.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机 构 销售 本 基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3 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邹新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联系人: 黄晓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陆奇、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负责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高鹤 联系人:吴翠蓉 电话:(0755)25028090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4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6】2253 号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17 年 2 月 13 日起公开募集,并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结 束募集。 募 集 对 象 为符 合 法 律法规 规 定 的 可投 资 于 证券投 资 基 金 的个 人 投 资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 会 允 许购 买 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 其 他投资人。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 元/份。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5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现 前 述 情形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向中 国 证 监 会 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 如 转 换 运 作方 式 、 与其他 基 金 合 并或 者 终 止基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6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 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将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行 。 投资 人 可 通 过 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业 务 的 营业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供的 其 他 方 式进 行 申 购或赎 回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情 况变更 或 增 减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 予 以 公告 。 基 金投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售业 务 的 营 业场 所 或 按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式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其 指 定的 销 售 机 构 开 通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间,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放日 及 开 放 时间 进 行 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与 赎 回开 始 时 间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申 购 、 赎回 开 放日 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换 。 投 资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机 构 确 认接受 的 , 其 基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日 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7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但申请一 经登记机构 受理不得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 5、 本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 适用不 同的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投资人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10 元人民币 。 本基 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各 销售 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 人民币,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 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人民币,以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 若届 时 该 账 户 同时 有 份 额减少 类 业 务 (如 赎 回 、转换 转 出 等 )被 确 认 ,则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设上限 。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设定单 一 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上限 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 购比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暂 停 基金申 购 等 措 施, 切 实 保护存 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合 法 权 益 。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8 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 和 赎 回 的 份额 以 及 最低保 留 余 额 的数 量 限 制,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在 调整实 施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 人 在 提 交申 购 申 请时须 按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方式 备 足 申 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 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申 购 款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 立 ; 基金 份 额 登记机 构 确 认 基金 份 额 时,申 购 生 效 。若 申 购 资金在 规 定 时 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递 交赎回 申 请 , 赎回 成 立 ;基金 份 额 登 记机 构 确 认赎回 时 , 赎 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 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依 法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的 确 认 时 间 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在 调 整 实 施日 前 按 照《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 回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代 表 该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收 到 申 购、赎 回 申 请 。申 购 、 赎回申 请 的 确 认以 登 记 机构的 确 认 结 果 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9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 项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投 资 人 可 以 多 次申 购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 额 申购 费 率 按 每 笔 申购 申 请单 独 计 算。本基金 申购费率如下 : A 类基 金份额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申 购费 率 100 万元以下 0.80%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收取固定费用 每笔交易1,000 元 C 类基 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 0 2、赎回费用 本基金基 金 份 额的 赎 回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承 担 ,在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A 类基 金份额 持 有期 限 (N ) 赎 回费 率 计 入基 金资产 比例 N<7 天 1.5% 100% 7 天≤N≤183 天 0.10% 25% 183 天




C 类基 金份额 持 有期 限 (N ) 赎 回费 率 计 入基 金资产 比例 N<7 天 1.5% 100% 7 天≤N≤30 天 0.10% 25% 30 天

赎回费用应按照上述比例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资产的部分用于支付市 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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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 新 的 费 率或 收 费 方式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指 定 媒介 上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适当调 低 基金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 (七)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 金额=申购 总金额/(1+申购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固 定 金额 申 购 费 用 的 申购 , 净申 购 金 额 = 申 购总 金 额- 固 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 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 份额=(申购 总金额-申购费用)/T 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 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如 :假定T 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某投资者当日申购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额100,000 元, 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8%, 该投资者的申购费用 及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0=94,482.24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申购费用为793.65 元,可得到94,482.24 份 A 类基金份 额。 例如:假定 T 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某投资者当日申购本 基金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该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1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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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可得到96,153.85 份 C 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 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 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如: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 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 该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00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 总额=10,000 ×1.2800=12,800.00 元 赎回费用=12,800 ×0.10%=12.80 元 赎回金额=12,800.00-12.80=12,787.20 元 即: 该投资人在 T 日赎回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3 个月, 该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800 元,可得到12,787.20 元。 例如: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 , 该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0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 10,000×1.110 =11,100.00 元 赎回费用=11,100 ×0.10%=11.10 元 赎回金额=11,100.00-11.10=11,088.90 元 即:该投资人 在 T 日赎回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20 天,该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100 元,可得到1,088.9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2 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3 、 证券/ 期货 交 易 所交易 时 间 非 正 常停 市 , 导致 基 金 管 理 人无 法 计 算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8、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根 据 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停 申 购 公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请 全 部 或部分 被拒绝的, 被 拒 绝的申 购 款 项 将退 还 给 投资人 。 在 暂 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3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 间 非 正 常停 市 , 导致 基 金 管 理 人无 法 计 算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 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 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理 人 暂 停基金 估 值 并 采取 延 缓 支付赎 回 款 项 或暂 停 接 受基金 赎 回 申 请 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4 因 支 付 投 资人 的 赎 回申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造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当 日接 受 赎 回 比 例不 低 于 上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 , 可 对 其余 赎 回 申请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的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个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的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赎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消 赎 回 。 选择 延 期 赎回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全 部 赎 回为止 ;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 回 申请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 回 申请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放日 的 该类 基金 份 额 净值为 基 础 计 算赎 回 金 额,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如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时 未 作 明 确选 择 , 投资人 未 能 赎 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如果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20% 以 上 的 部 分延 期 办 理赎回 申 请 。 对于 当 日 非延期 的 赎 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 账 户 非 延 期 赎 回 申请 量 占 非延期 赎 回 申 请总 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 日受 理 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分 , 投 资人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 可以选 择 延 期 赎回 或 取 消赎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入 下 一 个 开 放日 继 续 赎回, 直 到 全 部赎 回 为 止;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未 获 受 理的部 分 赎 回 申请 将 被 撤销。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下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并 以 下一 开 放 日的该 类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础 计 算 赎 回 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 暂停赎回: 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或 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5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 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基金 转 换 可 以收 取 一 定的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金 管 理 人届时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及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并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制 执 行 等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 户以及 登 记 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 法 规 的其 它 非 交易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 转 的 主体 必 须 是依法 可 以 持 有本 基 金 基金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件的 非 交 易 过户 申 请 按基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 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具 体 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资 人 在 办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可自 行 约 定 每期 扣 款 金额, 每 期 扣 款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6 金 额 必 须 不低 于 基 金管理 人 在 相 关公 告 或 更新的 招 募 说 明书 中 所 规定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 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受 理 国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与 解 冻, 以 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7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在 合 理 控制 风 险的 基 础 上 , 力 求超 越 业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资 回 报, 力 争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债 、央 行 票据 、地 方 政 府 债 、金 融 债 、企业 债 、 公 开发 行 公 司债券 、 次 级 债、 可 转 换债券 、 可 交 换 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包 括 协 议 存款 、 定 期存款 、 通 知 存款 和 其 他银行 存 款 ) 、 货 币 市 场 工具 、 国 债期货 、 国 内 依法 发 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 主板、 中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 上 市 的股 票 ) 、权证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 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 易保证 金 后 , 应当 保 持 现金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国债 期 货 及其他 金 融 工 具的 投 资 比例依 照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机构 的 规 定 执 行。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种 的 投资 比 例 限 制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以 宏 观 经济 及 货币 政 策 研 究 为 导向 , 分析 不 同 类 别 资 产的 市 场变 化 , 进 而 采 取 积极 的 主 动投资 管 理 策 略, 自 上 而下确 定 大 类 资产 配 置 和信用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类属 配 置 比例, 动 态 调 整固 定 收 益类证 券 组 合 久期 和 信 用债券 的 结 构 , 并 根 据 股 票市 场 的 趋势研 判 及 新 股申 购 收 益率预 测 , 适 度参 与 一 级市场 新 股 与 增 发新股 的申购,力求提高基金收益率。 2、债券投资策略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8 (1)久期策略 在 分 析 宏 观 经 济指 标 和财 政 、 货 币 政 策等 的 基础 上 , 对 未 来 较长 的 一段 时 间 内 的 市 场 利率 变 化 趋势进 行 预 测 ,决 定 组 合的久 期 , 并 通过 不 同 债券剩 余 期 限 的 合 理 分 布 ,有 效 地 控制利 率 波 动 对基 金 净 值波动 的 影 响 ,并 尽 可 能提高 基 金 收 益 率。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是 基 于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变化 特 征的 分 析 , 预 测 收益 率 曲线 的 变 化 趋 势 , 并据 此 进 行投资 组 合 的 构建 。 收 益率曲 线 策 略 有两 方 面 的内容 , 一 是 收 益 率 曲 线 本身 的 变 化,根 据 收 益 率曲 线 可 能向上 移 动 或 向下 移 动 ,降低 或 加 长 整 个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二是根据收益率曲线上不同年限收益率的息差特征, 通过骑乘策略,投资于最有投资价值的债券。 (3)可转换公司债投资策略 由 于 可 转 债 兼 具债 性 和股 性 , 其 投 资 风险 和 收益 介 于 股 票 和 债券 之 间, 可 转 债 相 对 价 值分 析 策 略通过 分 析 不 同市 场 环 境下其 股 性 和 债性 的 相 对价值 , 把 握 可 转 债 的 价 值走 向 , 选择相 应 券 种 ,从 而 获 取较高 投 资 收 益。 可 转 债相对 价 值 分 析 策 略 首 先 从可 转 债 的债性 和 股 性 分析 两 方 面入手 。 本 基 金用 可 转 债的底 价 溢 价 率 和 可 转 债 的到 期 收 益率来 衡 量 可 转债 的 债 性特征 。 本 基 金用 可 转 债的平 价 溢 价 率 和可转债的Delta 系数来衡量可转债的股性特征。 此 外 , 在 进 行 可转 债 筛选 时 , 本 基 金 还对 可 转债 自 身 的 基 本 面要 素 进行 综 合 分 析 。 这 些基 本 面 要素包 括 股 性 特征 、 债 性特征 、 摊 薄 率、 流 动 性等。 本 基 金 还 会 充 分 借 鉴基 金 管 理人股 票 分 析 团队 的 研 究成果 , 对 可 转债 的 基 础股票 的 基 本 面 进 行 分 析 ,形 成 对 基础股 票 的 价 值评 估 。 将可转 债 自 身 的基 本 面 评分和 其 基 础 股 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最终确定投资的品种。 (4)个券选择策略 在 个 券 选 择 层 面, 首 先将 考 虑 安 全 性 ,优 先 选择 高 信 用 等 级 的债 券 品种 以 规 避 违 约 风 险。 除 考 虑安全 性 因 素 外, 在 具 体的券 种 选 择 上, 基 金 管理人 将 在 正 确 拟 合 收 益 率曲 线 的 基础上 , 找 出 收益 率 明 显偏高 的 券 种 ,并 客 观 分析收 益 率 出 现 偏 离 的 原 因。 若 出 现因市 场 原 因 所导 致 的 收益率 高 于 公 允水 平 , 则该券 种 价 格 出 现 低 估 , 本基 金 将 对此类 低 估 值 品种 进 行 重点关 注 。 此 外, 鉴 于 收益率 曲 线 可 以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9 判 断 出 定 价偏 高 或 偏低的 期 限 段 ,从 而 指 导相对 价 值 投 资, 这 也 可以帮 助 基 金 管 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 券品种。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 前 国 内 资 产 支持 证 券市 场 以 信 贷 资 产证 券 化产 品 为 主 ( 包 括以 银 行贷 款 资 产、 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 , 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 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 基 础 资 产 质量 及 未 来现金 流 的 分 析, 本 基 金将在 国 内 资 产证 券 化 产品具 体 政 策 框 架 下 , 采 用基 本 面 分析和 数 量 化 模型 相 结 合,对 个 券 进 行风 险 分 析和价 值 评 估 后 进 行 投 资 。本 基 金 将严格 控 制 资 产支 持 证 券的总 体 投 资 规模 并 进 行分散 投 资 , 以 降低流动性风险。 (6)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在 流 动性 优 先 的 前 提 下, 综 合平 衡 基 金 资 产 在流 动 性资 产 和 收 益 性 资 产之 间 的 配置比 例 , 通 过现 金 留 存、持 有 高 流 动性 债 券 种、正 回 购 、 降 低 组 合 久 期等 方 式 提高基 金 资 产 整体 的 流 动性。 同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将密 切 关 注 投 资者大额申购和赎回的需求变化规律,提前做好资金准备。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运 用 国债 期 货 , 以 提 高投 资 效率 , 更 好 地 达 到本 基 金的 投 资 目 的 。 本 基金 在 国 债期货 投 资 中 根据 风 险 管理的 原 则 , 以套 期 保 值为目 的 ,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提 下 , 本着谨 慎 原 则 ,参 与 国 债期货 的 投 资 ,以 管 理 投资组 合 的 利 率 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 益特性。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 “自上而下 ”和“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策略, 适当参与股票投资, 以增强组合的获利能力,提高预期收益率。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对宏 观 经济 、 行 业 特 性 、行 业 竞争 结 构 、 行 业 商业 模 式等 方 面 的 分 析 , 综合 判 断 行业景 气 度 和 行业 估 值 水平, 自 上 而 下确 定 本 基金行 业 投 资 比 例,避免行业集中度过高的风险。 4、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不 直接 购 买 权证等 衍 生 品 资产 , 但 有可能 持 有 所 持股 票 所 派发的 权 证 或 因 投 资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而产 生 的 权 证等 。 本 基金管 理 人 将 以价 值 分 析为基 础 , 在 采 用 权 证 定 价模 型 分 析其合 理 定 价 的基 础 上 ,结合 权 证 的 溢价 率 、 隐含波 动 率 等 指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0 标选择权证的卖出时机。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3)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1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 本 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 ( 指 同 一 信 用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 资标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 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 本基 金 所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过 该 基金 的 总 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1 (15 )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后,需遵循下列限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 出 国 债 期货 合 约 价值, 合 计 ( 轧差 计 算 ) 应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关 于债券 投 资 比 例 的有关约定 ;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40%; (18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基 金 持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 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 ) 本 基 金 主动 投 资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股 票 停 牌 、基 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不 符 合 前款所 规 定 比 例限 制 的 ,基金 管 理 人 不得 主 动 新增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的投资; (20 ) 本 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 交 易 的,可 接 受 质 押品 的 资 质要求 应 当 与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投 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 ) 、 (13)、( 19)、( 20 ) 项外 , 因证 券/ 期 货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规 模 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2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六 个 月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金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的 投 资 的监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生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 对 基 金 合 同 约定 投 资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行 变 更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定 为 准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基 金 财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大关 联 交 易 的, 应 当 符合基 金 的 投 资目 标 和 投资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优先 原 则 , 防范 利 益 冲突,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机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场 公 平 合理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 易必须 事 先 得 到基 金 托 管人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重 大 关 联 交易 应 提 交基金 管 理 人 董事 会 审 议,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独 立 董 事通过 。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交易 事 项 进 行 审查。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禁 止 性规 定 , 如 适 用 于本 基 金的 , 本 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 收益率 中 债 综 合 财 富 指数 由 中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 编 制 , 该指 数 旨在 综 合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3 反 映 债 券 全市 场 整 体价格 和 投 资 回报 情 况 。该指 数 涵 盖 了银 行 间 市场和 交 易 所 市 场 , 成 分 券种 包 括 除资产 支 持 证 券和 部 分 在交易 所 发 行 上市 的 债 券以外 的 其 他 所 有 债 券 , 具有 广 泛 的代表 性 , 能 够反 映 债 券市场 总 体 走 势, 适 合 作为本 基 金 的 业 绩比较基准。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 有 更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 场 普遍 接 受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出 , 或 者是市 场 上 出 现更 加 适 合用于 本 基 金 业绩 比 较 基准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本基 金 可 以 在 按 照 监 管部门 要 求 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调 整 实 施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的中 低 风 险 品 种 ,预 期 风险 和 预 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七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 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1 权益投资 280,675.00 1.66 其中:股票


280,675.00 1.6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5,359,343.20 91.06 其中:债券


15,359,343.20 91.0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合计


1,102,414.48 6.54 8 其他资产


123,989.12 0.74 9 合计





16,866,421.80





100.00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4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境内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280,675.00 1.6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80,675.00 1.68 1.2.2 报告期 末 按 行业分 类的 港股通 投资 股票投 资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340 华夏幸福 10,900 280,675.00 1.68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 1 只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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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323,940.00 37.7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323,940.00 37.77 4 企业债券 1,476,850.00 8.8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7,558,553.20 45.1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5,359,343.20 91.74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18005 国开1701 63,000 6,323,940.00 37.77 2 113013 国君转债 16,000 1,620,960.00 9.68 3 132011 17 浙报EB 18,000 1,599,300.00 9.55 4 113011 光大转债 15,000 1,522,200.00 9.09 5 128024 宁行转债 14,000 1,464,540.00 8.75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6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在在国债期货投资中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利率 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1.9.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9.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0.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出现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0.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0.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668.6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4,320.5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3,989.12 1.10.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3013 国君转债 1,620,960.00 9.68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7 2 113011 光大转债 1,522,200.00 9.09 3 128024 宁行转债 1,464,540.00 8.75 4 110040 生益转债 995.60 0.01 1.10.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0.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 尾差。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8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金 一 定 盈利, 也 不 保 证最 低 收 益。基 金 的 过 往业 绩 并 不代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华润元大双鑫债券 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3.24-2017.12.31 -1.83% 0.13% 0.85% 0.06% -2.68% 0.07% 2018.1.1-2018.6.30 -8.51% 0.48% 3.87% 0.08% -12.38% 0.40% 2017.3.24-2018.6.30 -10.18% 0.32% 4.76% 0.07% -14.94% 0.25% 华润元大双鑫债券 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3.24-2017.12.31 -1.74% 0.13% 0.85% 0.06% -2.59% 0.07% 2018.1.1-2018.6.30 -8.69% 0.48% 3.87% 0.08% -12.56% 0.40% 2017.3.24-2018.6.30 -10.27% 0.32% 4.76% 0.07% -15.03% 0.25%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 较(2017 年3 月24 日至2018 年6 月30 日)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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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范 性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所 需 的 其他专 用 账户 。开 立 的 基金专 用 账 户 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的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的 , 基 金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固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1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权证、 债券、 国债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上 市 的 有价 证 券 ( 包 括股 票 、 权证 等 ) , 以 其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或 证 券 发行机 构 未 发 生影 响 证 券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以最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证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券 价 格 的重大 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 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 净 价 或 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提 供 的 价格 进 行 估值; 估 值 日 没 有交易 且 本基 金 采 用的是 按 收 盘 价估 值 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债券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盘价 中 所 含 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2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 的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发行 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 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国债期货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大变 化 的 , 采用 最 近 交易日 结 算 价 估值 。 法 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 作 日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及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 并按规定公告。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3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 停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产估 值 后 , 将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 结 果发 送 基 金托管 人 , 经 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无 误 后 ,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登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投 资 人 自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对 由 于 该估 值 错 误 遭 受损 失 当 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引 起 的估 值 错 误 , 若 系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法 预 见、 无 法 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因 造 成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料 灭 失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造 成 其他 错 误 等 ,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估 值 错 误的 当 事 人不对 其 他 当 事人 承 担 赔偿责 任 , 但 因 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未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损失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若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极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 确认 , 确 保估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4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 应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当 得 利 造成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付 的 赔 偿金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 方 应 当将 其 已 经获得 的 赔 偿 额加 上 已 经获得 的 不 当 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 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5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 时 , 基金 管 理 人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由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 应于 每 个 开放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净值计 算 结 果 复核 确 认 后发送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 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抗 力 原 因, 或 由 于 证 券/ 期 货 交易 所 及 登 记 结算 公 司 发送 的 数 据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 但 未 能 发 现错 误 的 ,由此 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积 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消除 或 减 轻 由 此造成的影响。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6 十 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金 红 利 自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投资 ; 若 投 资者 不 选 择,本 基 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 费 , 各 基金 份 额 类别对 应 的 可 供分 配 利 润将有 所 不 同 ,基 金 管 理人可 对 各 类 别 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同一类别内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 理 人 可 在按 照 监 管部门 要 求 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对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原 则进行 调 整 ,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距 离 收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止 日 )的 时 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7 就 支 付 的 现金 红 利 向基金 托 管 人 发送 划 款 指令, 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 基金管 理 人 的 指 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 利 小 于一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银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用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现 金红 利 按 除权后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自动转 为 基 金 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8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 路 径 进 行 资金 支 付 ,基金 管 理 人 无需 再 出 具 资金 划 拨 指 令。 费 用 自动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进 行 核 对,如 发 现 数 据不 符 , 及时联 系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解决 。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9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 路 径 进 行 资金 支 取 ,基金 管 理 人 无需 再 出 具资金 划 拨 指 令。 费 用 自动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进 行 核 对,如 发 现 数 据不 符 , 及时联 系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服 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 ×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计 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 路 径 进 行 资金 支 付 ,基金 管 理 人 无需 再 出 具资金 划 拨 指 令。 费 用 自动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进 行 核 对,如 发 现 数 据不 符 , 及时联 系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解决 。 销 售 服 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0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 行。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1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2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基金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文 文 本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 文 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召 开 的 规则及 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金产 品 的 特 性等 涉 及 基金投 资 者 重 大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3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基 金 产 品 特性 、 风 险揭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 媒介上 ;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登 载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 回 前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发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披 露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前 款 规 定 的市 场 交 易日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累 计 净 值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4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 等 信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明 基 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的 计 算方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 能够在 基 金 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报 备 应 当采 用 电 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投 资 者 的权益 , 基 金 管理 人 至 少应当 在 基 金 定期 报 告 “影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要 信 息 ”项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 类别、 报 告 期 末持 有 份 额及占 比 、 报 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5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 用 计提 标 准 、 计 提 方式 和 费率 发 生 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5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6 (27 ) 发 生 涉 及基 金 申购 、 赎 回 事 项 调整 或 潜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回 等 重大 事 项 时;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介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履行 信 息 披 露义 务 的 ,召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投资国债期货信息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年 度 报告 、 年 度 报 告 等定 期 报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等 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 充 分 揭 示国 债 期 货交易 对 基 金 总体 风 险 的影响 以 及 是 否符 合 既 定的投 资 政 策 和 投资目标。 11、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中 披 露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总额 、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市 值占 基 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年 报 中披 露 持 有 的 资 产支 持 证券 总 额 、 资 产 支持 证 券市 值 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7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编 制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金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定期报 告 和 定 期更 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相关 基 金 信 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介 上披 露 信 息 外 , 还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媒 介 披 露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介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介披露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 法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8 十 七、 风险 揭示 本 基 金 面 临 的 主要 风 险是 市 场 风 险 、 流动 性 风险 、 信 用 风 险 、政 策 风险 、 管 理 风 险 、 操作 风 险 、技术 风 险 、 合规 性 风 险 、 投 资 国 债 期货 的 特 定风险 、 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其他风险 等。 (一)市场风险 1、利率风险 由 于 中 央 银 行 的利 率 的调 整 和 短 期 利 率的 波 动产 生 本 基 金 的 利率 风 险。 由 于 利率的波动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面临投资收益率低于或高于业绩基准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 经 济 的 周 期性 变 化, 国 家 经 济 和 各个 行 业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从 而影 响 到 证券市场和短期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3、再投资风险 债 券 偿 付 本 息 后以 及 回购 到 期 后 的 再 投资 获 得的 收 益 取 决 于 再投 资 时的 利 率 水 平 和 再 投资 的 策 略。因 未 来 市 场利 率 的 变化而 引 起 再 投资 收 益 率的不 确 定 性 为 再投资风险。 (二)流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基金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 险 。 本 基 金投 资 对 象的流 动 性 相 对较 好 , 但是在 特 殊 市 场情 况 下 (加息 或 是 市 场 资 金 紧 张 的情 况 下 )也会 出 现 部 分品 种 的 交易不 活 跃 、 成交 量 不 足的情 形 , 此 时 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市场 主 要为 证 券 交 易 所 、全 国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等流 动 性较 好 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 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 业 债 、 公开 发 行 公司债 券 、 次 级债 、 可 转换 债 券 、 可 交换 债 券 、分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中 期 票据 、 短 期融资 券 、 超 短期 融 资 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 债 券回购 、 银 行 存 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 期 货 、 国 内依 法 发 行上市 的 股 票 (包 括 主 板、中 小 板 、 创业 板 及 其他经 中 国 证 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等, 同时本基金基 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9 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回 情 形下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状 况 或 巨 额 赎 回 份额 占 比 情况 决 定 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延期 赎 回 。 同时 , 如 本基金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在 单 个 开放日 申 请 赎 回基 金 份 额超过 基 金 总 份额 一 定 比例以 上 的 , 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 市 场 大 幅 波 动、 流 动性 枯 竭 等 极 端 情况 下 发生 无 法 应 对 投 资者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将以 保 障 投 资者 合 法 权益为 前 提 , 严格 按 照 法律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谨 慎 选取延 期 办 理 巨额 赎 回 申请、 暂 停 接 受赎 回 申 请、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收取 短 期 赎回费 等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工具 作 为 辅 助措 施 。 对于各 类 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 工具 的 使 用,基 金 管 理 人将 依 照 严格审 批 、 审 慎决 策 的 原则, 及 时 有 效 地 对 风 险 进行 监 测 和评估 , 使 用 前经 过 内 部审批 程 序 并 与基 金 托 管人协 商 一 致 。 在 实 际 运 用各 类 流 动性风 险 管 理 工具 时 , 投资者 的 赎 回 申请 、 赎 回款项 支 付 等 可 能 受 到 相 应影 响 , 基金管 理 人 将 严格 依 照 法律法 规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进 行 操 作 ,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信用风险 当 基 金 持 有 的 债券 、 票据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不 按时 偿 付 本 金 或 利息 时 ,将 直 接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四)政策风险 政 策 风 险 主 要 指由 于 国家 财 政 政 策 或 货币 政 策的 变 动 导 致 货 币市 场 波动 所 引 发本基金 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五)管理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专业 技 能、 研 究 能 力 及 投资 管 理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到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 、 分 析 和对 经 济 形势、 证 券 价 格走 势 的 判断, 进 而 影 响基 金 的 投资收 益 水 平 。 同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的投资 管 理 制 度、 风 险 管理和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是 否健全 , 能 否 有 效 防 范 道 德风 险 和 其他合 规 性 风 险, 以 及 基金管 理 人 的 职业 道 德 水平等 , 也 会 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六)操作风险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0 基 金 的 相 关 当 事人 在 各业 务 环 节 的 操 作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内 部 控制 不 到位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成 操 作 失误或 违 反 操 作规 程 而 引致风 险 , 如 越权 交 易 、内幕 交 易 、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七)技术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后 台 运作 中 , 可 能 因 为技 术 系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错 而 影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甚 至 导 致基金 持 有 人 利益 受 到 影响。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 能来自 基 金 管 理 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八)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 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 )投资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国 债 期货 , 国 债 期 货 作为 一 种金 融 衍 生 品 , 其价 值 取决 于 一 种 或 多 种 基础 资 产 或指数 , 其 评 价主 要 源 自于对 挂 钩 资 产的 价 格 与价格 波 动 的 预 期 。 投 资 国债 期 货 所面临 的 风 险 主要 是 市 场风险 、 流 动 性风 险 、 基差风 险 、 保 证 金风 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市场风险是指由 于国债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市场风险 是国债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风险是指国债期货合约价格和现货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 的风险,以及不同国债期货合约价格之间 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4)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 外 , 由 于 衍 生品 通 常具 有 杠 杆 效 应 ,价 格 波动 比 标 的 工 具 更为 剧 烈, 并 且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十)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资产 支 持证 券 , 资 产 支 持证 券 具有 一 定 的 价 格 波动 风 险 、 流动 性 风 险 、 信用 风 险 等风险 , 本 公 司将 本 着 谨慎和 控 制 风 险的 原 则 进行资 产 支 持 证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1 券 投 资 , 请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关 注 包括 投 资 资产支 持 证 券 可能 导 致 的基金 净 值 波 动 在内的各项风险。 (十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因此, 本基金除承担由于 市 场 利 率 波动 造 成 的利率 风 险 外 ,还 要 承 担如企 业 债 、 公司 债 等 信用品 种 的 发 债 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虽 然 本 基 金 为 债券 型 基金 , 但 仍 可 以 参与 股 票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投 资 ;尽 管 权 益类资产投资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但权益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波动极大, 有可能对本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产生极大的影响。 (十 二)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等 不 可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将 会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场 的 运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资 产 受 损。金 融 市 场 危机 、 行 业竞争 、 代 理 商违 约 、 托管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人 自 身 直接控 制 能 力 之外 因 素 的出现 , 可 能 导致 基 金 或者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受损。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2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不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更并 公 告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 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人组 织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监督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3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4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规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资 公 司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 金的 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 事务 所 、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5 16 ) 在 符 合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 得 利用 基 金 财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等 法 律文件 的 规 定 ,按 有 关 规定计 算 并 公 告基 金 资 产净值 , 确 定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保密 , 不 向 他 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 配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6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账 册 、 报 表 、 记录 和 其他 相 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基 金 投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时 间 和 方式, 随 时 查 阅到 与 基 金有关 的 公 开 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向 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其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募 集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金 的 备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全 部募集 费 用 , 将已 募 集 资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 利 息 在 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7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 行 为,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事人 的 利 益 造成 重 大 损失的 情 形 ,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 资金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 全 , 保证其 托 管 的 基金 财 产 与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及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 的基 金 分 别设置 账 户 ,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 理 ,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 得 利用 基 金 财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8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 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 季度、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基 金 收益 和 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 配; 18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应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向 基 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即 视 为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认 和 接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依 据 基 金合同 取 得 基 金份 额 , 即成为 本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至 其 不 再持有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 为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9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 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 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地更新 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性;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每 一 基 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 以 基金 管 理 人收到 提 议 当 日的 基 金 份额计 算 , 下 同) 就 同 一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除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 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 质 性 不 利影 响 的 前提下 调 整 本 基金 的 基 金份额 类 别 的 设置 , 调 整本基 金 的 申 购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1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由 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 托管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 合 计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 基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2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证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点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律 法 规、 监 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 会时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列席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 派 代表列 席 的 , 不影 响 表 决效力 。 现 场 开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3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及 委托人 的 代 理 投票 授 权 委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若 到 会 者 在 权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基 金 份 额少于 本 基 金 在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 总 份 额 的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 个月以后、 六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审议 事 项 重 新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重 新召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到 会 者在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的 有效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本基 金 在 权 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截 至 日 以前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地址 。 通 讯 开会 应 以 书面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集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管理 人 ) 和 公证 机 关 的监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 方 式 收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人或 基 金 管 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具 书 面 意见或 授 权 他 人代 表 出 具书面 意 见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记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一 , 召 集 人可 以 在 原公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开 时间的 三 个 月 以后 、 六 个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 事项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 集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应 当有 代 表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4 4)上述第 3)项 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 托人的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也 可 以 采用 网 络 、电话 等 其 他 非现 场 方 式或者 以 非 现 场方 式 与 现场方 式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表决 , 会 议程序 比 照 现 场开 会 和 通讯方 式 开 会 的程 序 进 行;或 者 采 用 网 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基 金 合 同的 重 大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 金 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 管 人 、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 事 项 以及 会 议 召集人 认 为 需 提交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 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二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 产生 一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5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 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 出 。 转换 基 金 运作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或 者 基 金托管 人 、 终 止基 金 合 同 、本 基 金 与 其他 基 金 合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否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知 中 规 定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 入 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共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召集 , 但 是基金 管 理 人 或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6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代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 求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应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 重 新清 点 后 ,大会 主 持 人 应当 当 场 公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 ,在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证书 全 文 、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对 全 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7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理人 组 织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并 在 中 国证 监 会 的监督 下 进 行 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从 事 证 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计师 、 律 师 以及 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8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切 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能 解 决 的, 应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 根 据该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仲 裁 地 点 为北 京 市 ,仲裁 裁 决 是 终局 性 的 并对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除 非 仲裁裁 决 另 有 规定 , 仲 裁费用 由 败 诉 方承 担 。 争议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应 恪守各 自 的 职 责, 继 续 忠实、 勤 勉 、 尽责 地 履 行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9 二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 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邹新 成立时间: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 销 售 、 特 定客 户 资产 管 理 、 资 产 管理 和 中国 证 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0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券; 从 事 同 业拆 借 ; 买卖、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结汇、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 代理收 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 险业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代 理 资 金清算 ; 各 类 汇兑 业 务 ;代理 政 策 性 银行 、 外 国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业 务 ; 贷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 加 银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借 款 ; 发行、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代理 买 卖 股 票以 外 的 外币有 价 证 券 ; 外汇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自 营 、 代 客外 汇 买 卖;外 币 兑 换 ;外 汇 担 保;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 企业、 个 人 财 务顾 问 服 务;证 券 公 司 客户 交 易 结算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 企 业年 金 托 管业务 ; 产 业 投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境 内证券 投 资 托 管业 务 ; 代理开 放 式 基 金业 务 ; 电话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 网 上银 行 业 务;金 融 衍 生 产品 交 易 业务; 经 国 务 院银 行 业 监督管 理 机 构 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行 监 督 。基金 合 同 明 确约 定 基 金投资 风 格 或 证券 选 择 标准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基 金 托 管人要 求 的 格 式提 供 投 资品种 池 和 交 易对 手 库 ,以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技 术 系 统,对 基 金 实 际投 资 是 否符合 基 金 合 同关 于 证 券选择 标 准 的 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债 、央 行 票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金 融 债 、企业 债 、 公 开发 行 公 司债券 、 次 级 债、 可 转 换债券 、 可 交 换 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国 债 期货、 国 内 依 法发 行 上 市的 股票(包括 主板、 中小板 、 创 业 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 易 保 证金后 , 应 当 保持 现 金 或者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1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种 的 投资 比 例 限 制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4)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5)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6)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 与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且 由 本 基金 托 管 人托管 的 其 他 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权 证 , 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 的 全 部 证券 投 资 基金投 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 券,不 得 超 过 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 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期间,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应 在 评 级 报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2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后,需遵循下列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 出 国 债 期货 合 约 价值, 合 计 ( 轧差 计 算 )应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关 于债券 投 资 比 例 的有关约定;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2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 且 由 本 基 金托 管 人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式 基 金持 有 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基金 托 管 人 托管 的 全 部投资 组 合 持 有一 家 上 市公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 ) 本 基 金 主 动投 资 于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 市 值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股 票 停 牌 、基 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不 符 合 前款所 规 定 比 例限 制 的 ,基金 管 理 人 不得 主 动 新增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的投资; 14 ) 本 基 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 受 质 押 品的 资 质 要求应 当 与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致; 15)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 的规定;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9) 、10 ) 、13) 、14)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金 投 资 比 例不 符 合 上述规 定 的 投 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3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金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的 投 资 的监督 与 检 查 自基 金 合 同生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 对 基 金 合 同 约定 投 资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行 变 更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定 为 准 。当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取消 上 述 限 制, 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 后 ,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 议第十五 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关 基 金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的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构有 控 股 关 系的 股 东 或与本 机 构 有 其他 重 大 利害关 系 的 公 司 名单及其更新, 并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 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 整 性 、 全面 性 。 基金管 理 人 有 责任 保 管 真实、 完 整 、 全面 的 关 联交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新 该 名 单。名 单 变 更 后基 金 管 理人应 及 时 发 送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确认 已 知 名单的 变 更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在 运 作 中严 格 遵 循了监 督 流程, 基 金 管 理 人仍 违 规 进行关 联 交 易 ,并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 失 的, 由 基 金管理 人 承 担 责 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卖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及其 控 股 股 东 、 实际 控 制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关系 的 公 司 发行 的 证 券或承 销 期 内 承销 的 证 券,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交 易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遵 循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的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投 资 运作 之 前 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 用 的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交 易 结 算方式 。 基 金 托管 人 监 督基金 管 理 人 是否 按 事 前提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单进 行 交 易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 每 半 年对 银 行 间债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行 更 新 ,如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市 场情况 需 要 临 时调 整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4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解决。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基金托 管 人 书 面确 认 后 ,被确 认 调 整 的 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 应 按 照 协议 进 行 结 算。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对交易 对 手 的 资信 控 制 ,按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规 则 进 行交易 , 基 金 托管 人 则 根据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成 交单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督 , 但 不承担 交 易 对 手不 履 行 合同造 成 的 损 失。 如 基 金托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按照事 先 约 定 的交 易 对 手或交 易 方 式 进行 交 易 时,基 金 托 管 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审 慎 选 择 存款 银 行 ,做好 风 险 控 制; 并 按 照基金 托 管 人 的要 求 配 合基金 托 管 人 完 成相关业务办理。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 露、基 金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登载 基 金 业 绩表 现 数 据等进 行 监 督 和 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未 经 基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擅 自 将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数 据 印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上 , 则 基金托 管 人 对 此不 承 担 任何责 任 , 并 将在 发 现 后立即 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 股 票 、 公开 发 行 股票网 下 配 售 部分 等 在 发行时 明 确 一 定期 限 锁 定期的 可 交 易 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度 、 流 动性风 险 控 制 预案 等 规 章制度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根据 基 金 流 动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5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 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 免 基 金 出现 流 动 性风险 。 上 述 规章 制 度 须经基 金 管 理 人董 事 会 批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会 通 过 之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将上述 规 章 制 度以 及 董 事会批 准 上 述 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 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 发 行 数 量 、 定价 依 据、 监 管 机 构 的 批准 证 明文 件 复 印 件 、 基金 管 理人 与 承 销 商 签 订 的销 售 协 议复印 件 、 缴 款通 知 书 、基金 拟 认 购 的数 量 、 价格、 总 成 本 、 划 款 账 号 、划 款 金 额、划 款 时 间 文件 等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保证 上 述 信息的 真 实 、 完 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 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 认为因市 场 出 现 剧 烈变 化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 的具 体 投 资行为 可 能 对 基金 财 产 造成较 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要 求基金 管 理 人 对该 风 险 的消除 或 防 范 措施 进 行 补充和 整 改 , 并 做 出 书 面 说明 。 否 则,基 金 托 管 人经 事 先 书面告 知 基 金 管理 人 , 有权拒 绝 执 行 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 证基金托管 人 能 够 正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 理 人原因 产 生 的 受限 证 券 登记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财产 的 损 失或基 金 托 管 人无 法 安 全保管 基 金 财 产的 责 任 与损失 , 由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 了 虚 假 的数 据 , 导致基 金 托 管 人不 能 履 行托管 人 职 责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法 律后 果 。 除基金 托 管 人 未能 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 本 协议 履 行 职责外 ,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产 生 的损失 ,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本协 议 履 行 监督 职 责 后不承 担 上 述 损 失。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 书 面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协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 收到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前 及 时 核对并 以 书 面 形式 给 基 金托管 人 发 出 回函 , 就 基金托 管 人 的 疑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6 义 进 行 解 释或 举 证 ,说明 违 规 原 因及 纠 正 期限, 并 保 证 在规 定 期 限内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期 限 内,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经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或者 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 当 立 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 协 议 对 基金 业 务 执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 管 人发出 的 书 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 并 改 正,或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告的 事 项 , 基金 管 理 人应积 极 配 合 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果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行 有 效 监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托管 人 提 出 警告 仍 不 改正的 , 基 金 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计 算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份额 净 值 、 根据 基 金 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 在下一 工 作 日 前及 时 核 对并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 回函, 说 明 违 规原 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 定期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内,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随时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促基金托 管 人 改 正 。基 金 托 管人应 积 极 配 合基 金 管 理人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供 基 金 管理 人 核 查 托 管财 产 的 完整性 和 真 实 性, 在 规 定时间 内 答 复 基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7 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 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财 产 没 有 到达 基 金 账户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收。 由 此 给 基金 财 产 造成损 失 的 ,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符合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财 产 的 全部资 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 人开立 的 基 金 托管 资 金 账户, 同 时 在 规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8 定 时 间 内 ,聘 请 具 有从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进 行 验资, 出 具 验 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 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合 法合规 的 指 令 办理 资 金 收付。 本 基 金 的银 行 预 留印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使 用 。 本基金 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动,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投 资、支 付 赎 回 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 假 借 本基 金 的 名义开 立 任 何 其他 银 行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擅自 转 让 基 金的 任 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 表所托 管 的 基 金完 成 与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结 算 备 付 金的 收 取 按照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9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使 用 的 , 按有 关 规 定开设 、 使 用 并管 理 ; 若无相 关 规 定 ,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 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关 规 定 ,以基 金 的 名 义在 中 央 国债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 进 行 银行 间 市 场债券 的 结 算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 理。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 投 资 品 种的 投 资 业务, 涉 及 相 关账 户 的 开立、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规定 , 则 基 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 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 银 行 定期 存 款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由 基 金托 管 人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0 负 责 妥 善 保管 , 保 管凭证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持 有。实 物 证 券 的购 买 和 转让,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指 令 办 理 。属 于 基 金托管 人 实 际 有效 控 制 下的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保 管 期 间的损 坏 、 灭 失, 由 此 产生的 责 任 应 由基 金 托 管人承 担 。 托 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 、 与 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分 别 由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保管。 除 协 议 另有 规 定 外,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金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合 同 时 应保证 基 金 一 方持 有 两 份以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金 份 额总 数 后 得 到 的 基金 份 额的 资 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工 作 日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及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 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后 ,将 各 类 基 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基 金 托 管人, 经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无误 后 , 由 基金 管 理 人依据 基 金 合 同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别 妥 善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由登 记 机 构 编 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审 核 并 提交 基 金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要 求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任意 一 个 交 易日 或 全 部交易 日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1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6 月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日等涉 及 到 基 金重 要 事 项日期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应 于 发 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 金 托 管 人不 得 将 所保管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用 于 基 金托 管 业 务以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守 保 密 义务。 若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由 于自 身 原 因无法 妥 善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 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决 是 终 局的, 对 当 事 人均 有 约 束力。 除 非 仲 裁裁 决 另 有规定 , 仲 裁 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的 新 协议 ,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2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 人 应在T+2 个工作日后 及时通过 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具体操作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 订阅或取 消的客户可 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0-1000-89)联系。 (二)网上交易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通 过 本基 金 管 理人网站 (www.cryuantafund.com ) 办理开户手续, 并在本基金募集期间通过 “华 润 元 大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网 上 直 销交 易 平 台” 办理本 基 金的 认 购 业务, 在 本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购 和 赎 回等业 务 后 通 过 本 基 金 管理人 网 上 直 销交 易 平 台 办理 本基金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 回等业 务 , 有 关详 情 可 参见相 关 公 告 。本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网上 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候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据 基 金网 上 交 易 业 务 的发 展 状况 , 适 时 调整可用 于 基 金 网上直 销 交 易 平台 或 用 于交易 支 付 的 银行 卡 种 类,敬 请 投 资 人 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 资 人 如 果 想 查询 申 购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况 、 分红 方 式 状 态 、 基金 账 户余 额 、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 )或 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ryuantafund.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投 资 人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码 , 预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码 为 投资 人 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 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 投 资 人 通过 客 户 服务电 话 查 询 基金 账 户 下的账 户 和 交 易信 息 。 投资人 请 在 知 晓 其 基 金 账 号后 , 及 时拨打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客 户服务 电 话 进 入自 助 语 音服务 修改基金 查询密码。 投 资 人 可 以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或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至 客 服 信 箱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3 (kf@cryuantafund.com )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转换业务 在 条 件 成 熟 时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可 通 过 销售 机 构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基金 转 换业 务 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待 技 术 条 件 成 熟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销 售 机构 为 投 资 人 提 供定 期 定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通过 定 期 定额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人 可以定 期 定 额 申购 基 金 份额, 具 体 实 施 方法 另行公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客服 信箱:kf@cryuantafun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 议。 (七) 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 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4 二十 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信息披露明细: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华润元 大润 泰双 鑫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年 度 报告 2018 年 3 月 28 日 华润元 大润 泰双 鑫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年 度 报告摘 要 2018 年 3 月 28 日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万 得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 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转 换业务 并参 加其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8 年 3 月 30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赎回 费调 整的 公告 2018 年 3 月 30 日 关 于 华 润 元 大 润 泰 双 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根 据 流 动 性 新 规 修 改 基 金 合 同部分 条款 的公 告 2018 年 3 月 30 日 华润元 大润 泰双 鑫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2018 年 3 月 30 日 华润元 大润 泰双 鑫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2018 年 3 月 30 日 华润元 大润 泰双 鑫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 告 2018 年 4 月 21 日 华润元 大润 泰双 鑫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摘要 (2018 年 第 1 号) 2018 年 5 月 8 日 华润元 大润 泰双 鑫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2018 年第 1 号) 2018 年 5 月 8 日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聘 润 泰 双 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理的 公告 2018 年 6 月 14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公告 2018 年 6 月 21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开放 式基 金净 值公 告 2018 年 6 月 30 日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天 津 国 美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 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转 换业务 并参 加其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8 年 7 月 2 日 华润元 大润 泰双 鑫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8 年 7 月 18 日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问 (北 京 ) 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 、 开 通定 期定 额 投资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加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 年 7 月 20 日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 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 和转换 业务 并参 加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 年 8 月 10 日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 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转 换业务 并参 加其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8 年 8 月 17 日 华润元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万 得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 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转 换业务 并参 加其 费率 优 2018 年 8 月 17 日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5 惠活动 的公 告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开 通转换 业务 并参 加其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 年 8 月 17 日 华润元 大润 泰双 鑫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半 年 度报告 摘要 2018 年 8 月 25 日 华润元 大润 泰双 鑫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半 年 度报告 2018 年 8 月 25 日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 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转 换业务 并参 加其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8 年 8 月 29 日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北 京 虹 点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 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转 换业务 并参 加其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8 年 9 月 5 日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在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开通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的 公告 2018 年 9 月 7 日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 开 通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 换业 务并参 加其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2018 年 9 月 21 日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住 所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间 查 阅 ;投资 人 在 支 付工 本 费 后,可 在 合 理 时间 内 取 得上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对 投 资人按 此 种 方 式所 获 得 的文件 及 其 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ryuantafund.com)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6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放 在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在办 公 时间 可 供 免费查阅 。 ( 一 ) 中 国 证 监会 准予 华润元大润 泰 双鑫 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募 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华润元大 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华润元大 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华润元大润泰双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法律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 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