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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中短债A(006545)

兴银中短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兴 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责 任 公司 
 
 
 
兴银中短债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兴银 基 金 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〇一八 年 十一 月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 2018 年 9 月 18 日证监许可〔2018 〕1500 号注册。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称“ 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 ” )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 中国证 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 合规为基础, 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 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 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收益 和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其他风 险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等。 本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低风险 品种。 本基金 长期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 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 特殊市场条件下, 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 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 成较大冲击, 发生基金份额 净值波动幅度较大、 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 基金不 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 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率、 股票价 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 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 应 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期, 每六个月更新一 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 一 日。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1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2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5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06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等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 《兴银中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指 《兴银 中 短债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 金合 同:指 《 兴银 中短 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兴银 中 短债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兴银 中短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银 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或基 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的其他日期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8、 《 业务规 则》 :指 《 兴银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8、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 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9、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0、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9、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概 况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四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设立时间:2013 年 10 月 25 日 客服电话: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9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3 亿元 联系人:林娱庭 本公司经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289 号文批准, 于 2013 年 10 月 25 日成 立。2016 年 9 月 23 日, 公司股东同比例增资, 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00 万元变更 为 14,300 万元。增资后股东出资比例维持不变,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比 例为 76%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为 24% 。2016 年 10 月 24 日,公司 法定名 称由 “华福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变 更为 “兴银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文奇先生, 博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私人银行 部副总经理,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零售信贷部副总 经理。 现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兼任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张力先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中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 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计划处专员, 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市场销售板块负责 人, 自营投资板块副处长、 处长。 现任兴银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董 事、总经理,兼任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冯静女士, 本科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福建华福咨询有限公司评估部副经 理、 国际业务部经理、 福建华福信息资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福建华福证券有限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责任公司投行部总经理助理、 投行部负责人。 现任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秘书、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 马庆泉先生, 博士研究生。 历任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总裁、 副董事长、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证券业协会副理 事长/ 秘书长 、中 国证 券业协 会副会 长、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现 任中 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 博士生导师, 北京香山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东 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天治北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兴银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马光远先生, 博士研究生。 历任浙江省嘉兴市乡镇企业局下属企业总经理助 理、 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战略部经理、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高级经理和法律主管。 现任中央电视台财经评论员、 北京牧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创始合伙 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叶少琴女士, 博士研究生。 曾兼任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和厦门永大会计师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独立董事。 潘越女士,博士研究生。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讲师、硕士生导师、 副教授。 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 博士生导师、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林煜先生, 硕士研究生。 历任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总经理,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总经理、 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华福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施世兴先生, 博士研究生。 历任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人力资源部科员、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薪酬与绩效管理组群组经理、 兴银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现任职工监事。 高宇先生, 博士研究生。 历任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 理。现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陈文奇先生, 博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私人银行 部副总经理,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零售信贷部副 总 经理。 现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兼任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张力先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中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 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计划处专员, 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市场销售板块负责 人, 自营投资板块副处长、 处长。 现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董 事、总经理,兼任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刘建新先生, 本科学历。 历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保障部负责人。 现任兴银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 员、 副总经理, 兼兴银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 余富材先生, 本科学历。 历任华福证券办公室群组副经理、 经理, 法律事务 部法律事务组经理,稽核部群组经理,合规部合规法律事务经理、总经理助理, 合规风控部副总经理, 合规与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现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委员、副书记、纪委书记、督察长,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洪木妹女士, 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华福证券投资自营部、 资产管理总部研 究员/ 投资主 办、 华福 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现任兴 银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及 固定收益部下设二级部 门公募投资部负责人。 4、基金经理


杨凡颖女士, 硕士研究生, 拥有 8 年基金行业工作经验。 历任鹏华基金固定 收益部高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社保投资助理。 现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固定收益部下设二级部门策略分析部总经理,自 2016 年 5 月起 担任兴银朝 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4 月起担任兴银稳健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 公司总经理张力、 总经理助理洪木妹、 固定收益总监陈博亮、 研究发展部总 经理吴文哲、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 许蔚、 策略分析部总经理杨凡颖、 中央交易 室副总经理陈晖。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 遵守《 基金 法》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并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说 明书 列明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及限制 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 金管 理人严 格按 照法律 、法 规、规 章的 规定, 基金 资产不 得用 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 因职务 便利 获取的 未公 开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受 雇人 或任何 其他 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 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 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措施等。 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交易工作管理制度、 基 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保密管理制度、 危机处理 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 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 并涵盖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 性; 基金管理人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三)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 包括以 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董事会对公 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对公司全体人员和业务监督控制。 2、监 事会 :监事 会依 照公司 法和 公司章 程对 公司经 营管 理活动 、董 事和公 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 察长 :督察 长对 董事会 直接 负责。 负责 公司的 监察 与稽核 工作 ,对公 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是 为加 强公司 在业 务运作 过程 中的风 险控制而成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 向公司总经理负责, 协助公司总经理制定风险 控制政策, 识别和评估各类重大风险, 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 并就公司风险管 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 (如遇特殊事件) 向董事会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工 作。 5、合 规稽 核部: 合规 稽核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进 行合规 性监督检查,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 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 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6、各 业务 部门: 内部 控制是 每一 个业务 部门 和员工 最首 要和基 本的 职责。 各部门的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位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自己的岗位职 责 进行自律。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基金 管理 人业务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制度。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第 四部 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路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 之一 。1987 年 重新组 建后 的交通 银行 正式对 外营 业,成 为中 国第一 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 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年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 2017 年英国 《银 行家》杂志发布的全 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 位,较上 年上升 2 位;根据 2017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 排行榜,交 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71 位。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93227.07 亿元 。2018 年1-6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407.71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 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 创新、 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 2018 年 2 月起 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1 月 起任 本行执 行董事。2013 年11 月至2018 年2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10 月 至 2018 年 1 月任本行 行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 任中国投资 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2005 年8 月至2010 年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 2004 年9 月至 2005 年8 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 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 南宁分行 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 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 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 1999 年12 月至 2007 年12 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 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8 年6 月30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70 只。 此外, 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 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 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 投 资资产和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 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1、合 法性 原则: 托管 中心制 定的 各项制 度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及 监管 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 面性 原则: 托管 中心建 立各 二级部 自我 监控和 风险 合规部 风险 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 立性 原则: 托管 中心独 立负 责受托 基金 资产的 保管 ,保证 基金 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 衡性 原则: 托管 中心贯 彻适 当授权 、相 互制约 的原 则,从 组织 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 效性 原则: 托管 中心在 岗位 、业务 二级 部和风 险合 规部三 级内 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 ,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效 益性 原则: 托管 中心内 部控 制与基 金托 管规模 、业 务范围 和业 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 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 办法》 、 《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 定》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 管理暂行办法》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 分工合理, 技术系统规范管理,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 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保监会 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四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联系人:林娱庭 联系电话:021-20296260 传真:021-68630069 公司网站:www.hffunds.cn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要 求, 选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四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联系人:沈阿娜 联系电话:021-20296208 传真:021-68630068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联系人:汪芳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吴凌志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第六 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兴银汇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基金 管 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风 险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经 2018 年 9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1500 号文件准予兴银汇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注册为本基金 。 一 、基 金类 别 、运 作方式 和存 续期间


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 、募 集方式 和募 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 、募 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四 、募 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 、基 金份额 发售 面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 、基 金的最 低募 集份额 总额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 进行规模控制 ,具体规定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 、认 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确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募集期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 具体 请 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费用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需要缴纳认购费,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认购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含 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50 万元 0.30% 50 万元≤M <200 万元 0.2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10%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4、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 或官网直销平台 进行认购时, 投资者以金额申请, 每 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含认购费) , 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为 10 元(含认购费) 。 通过直销 柜台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0 元(含认 购费)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50,000.00 元( 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 本基金的投资 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募集期 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其他销售机构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认购的 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 人在募 集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基 金份 额, 认 购费 按每笔 认购 申请单 独计算,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


(3) 投资人在 T 日规 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通常应在 T+2 日到 原认购 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 销售 机构对 认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应在 募集截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结果。 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 的通知义务,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 若投 资者的 认购 申请被 确认 为无效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将投 资者 已支付 的认购金额退还投资者。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 “ 金额认购, 份额确认 ” 的方式, 认购费用、 认购份 额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 利息的具体金额及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1)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 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率为 0.30% , 如果认购期内 认购金额获得的利息为 5 元, 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0.00/ (1+0.30% )=49850.45 元 认购费用=50,000.00-49850.45=149.55 元 认购份额=(49850.45 +5.00)/1.00=49855.45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 募集 期内获得的利息 5 元, 基金发售结束后, 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 为 49855.45 份。


(2)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无认购费用, 如 果认购期内认购金额获得的利息为 3.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 金份额计算 如 下: 认购份额=(10,000.00+3.00 )/1 =10,003.00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内获得的利息 3.00 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10,003.00 份。 八 、募 集资金 的保 管 与费 用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 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第七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销 售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直接终止 《基金合同》 , 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 循“先 进先 出”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 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投 资人 通过本 基金 其他销 售机 构 或官 网直 销平台 办理 申购时 ,单 笔申购 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 通过直销 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 申购最低金 额为 50,000.00 元(含申购费) ,已有认/ 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 人不受首次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 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本 基金 不设单 个投 资人累 计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上限 ,但 当接受 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 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购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0.30% 50 万元≤M <200 万元 0.2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10%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相同, 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T <7 日 1.50% 7 日≤T <30 日 0.10% T≥30 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收取的 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 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销售 费用 。 5、当 本基 金发生 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 购份额 与 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0.30% , 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 (1+0.30% )=49,850.45 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850.45=149.55 元 申购份额=49,850.45/1.0160 =49,065.4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9,065.4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无申购费用, 假 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12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412 =9,604.30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无申购费用, 假设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12 元, 则其可得到 9,604.30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 (如有)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假设 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 持有 20 日赎回 50,000.00 份, 对应的赎 回费率是 0.1%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0× 1.1200=56,000.00 元 赎回费用=56,000.00× 0.1%=56.00 元 净赎回金额=56,000.00 -56.00=55,944.00 元 即: 该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且持有 20 日赎回基金份额 50,000 份, 赎回当 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5,944.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支付 结算机 构或 登记机 构的 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 上述第 7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 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 受某 笔或某 些赎 回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部分可以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 请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办理,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三、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 准收费。 十 五、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十 七、 基金份额 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 八、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九、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制定 和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第九 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重点通过投资中短期债券, 力 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债券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 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 券、公 开发行 的次 级债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可 分离交 易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 、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债券 资产 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其 中投 资于 中短期债 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 主要包括国 债、 地方政府债、 央行 票 据、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等金融工具。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 、投 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本基金在充分考虑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收益性及流动性的前提下, 结合经济 周期、 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 自上而下决定资产配置及组合久期, 并 依据内部信用评级系统, 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 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 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 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配置、 期限结构配置、 类 属资产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杠杆放大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调整策略 在全面分析宏观经济环境与政策趋向等因素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通过调整债 券资产组合的久期, 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 降低时, 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 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 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所产生的资本利得; 反之,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 则缩短组合久期, 以避免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 并 获得较高的再 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 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给 予方向性的判断; 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 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 投资者的期限偏好, 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 从而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 结构。 通过采用集中策略、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 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是指现金、 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 在确定组 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 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 、 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 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从而获取较高的总回报。 (4)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 中、 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 相同久期债券 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 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 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 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其次, 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 差与历 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5)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 利用买断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等方 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 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 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为 非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企业债、 公司债、 金融债 (不 含政策性金融债) 、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 中期票据、 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 次级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等。 信用债券相对央票、 国债等利率产品 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 本基金将在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 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 积极投资信用债券, 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 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 二 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 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 行业信用状况、 信用债券 市场流动性风险、 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 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 行业走势, 确定各期限、 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 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 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 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 未来信用利差 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久期、 流动性及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久期方面,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灵活调整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方面, 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调整持仓规模, 在力求获 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信用方面, 对个券信 用资质进行 详尽的分析, 对企业性质、 所处行业、 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尽 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 5、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策略 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 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 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投资 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4、 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 在充分权 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 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管理人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 (二)投资决策 程序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 根据基金投资目标, 并综合考 虑政治、 经济及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 审核并批准基金 经理提出的资产、行业配置计划或重大投资决定。


2、 研究部门根据宏观经济、 债券市场运行态势、 信用债券发行人调研、 数 量化支持等研究成果对基金经理提供研究支持。


3、 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资产类别配置比 例 (范围) 、 组合剩余期限 (范围) 和组合的信 用风险结构 (范围) , 以及内外部 的研究支持,在自身的职权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价位、策略等, 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并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 基金经理根据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方案, 结合市场的运行特点, 根据权限 范围内作出投资决定, 并通过交易系统向中央交易室发出交易委托。 交易员在执 行交易前应检查核对基金经理交易指令是否符合投资限制、 是否合法、 合规、 是 否有效等。 交易员根据投资限制和市场情况, 按交易委托确定的种类、 价格、 数 量、 时间等要素, 执行交易指令, 最终实现投资计划。 如果市场和交易出现异常 情况,及时 提示基金经理。


5、 投资部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收益归因分析、 按风险调整的收益 率等进行分析计算、 将基金实际投资业绩与投资基准, 以及与同行业可类比基金 的业绩分别进行比较, 定期或根据需要及时有效评价基金运作情况, 为下一阶段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投资工作提供参考。


6、 风险管理部 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 议, 对投资的执行过程进行合规监控。 基金经理依据市场变化、 申购赎回等情况,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五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中 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 金持有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的 10% ;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项、 第 (9) 项、 第 (13 ) 项、 第 (14)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 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 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财富(1-3 年)指数收益率*80%+ 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20%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中债总财富(1-3 年)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 场的跨市场中短期债券指数, 对中短期债券价格变动趋势有很强的代表性, 能较 好的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较为科学、 合理的评价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适合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 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履行适当程序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较低风险、 较低收 益的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相关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相关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方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 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备付金、 保证金及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 成本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 、估 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包括第 4 位) 发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关于差错处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 损 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等 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或 不可抗 力等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收益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收取费用 的不同, 将导致在可供 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为 0.3%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 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8% ÷当年天 数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30%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 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 经注册登记 机构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调高 C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服务费 率等费率,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 C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服 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本 基金 从其最 新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 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 金份额总数 20%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 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 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第十 六 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适合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 的投资者。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 风险、管理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 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市场风险主 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的变 化对 债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 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 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与利率的走 势呈反向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的 债券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 若收益 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2、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 调 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 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业务,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 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债、 地方政 府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 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债券金融工具, 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 流动性, 同时, 本基金 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 除此之外,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 经验和现实条件, 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 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 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 本基金管理人会进 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 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部分可以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 请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当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依 照基金合同及公司流动性 风险管理相关制度来使用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由于采取以上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投资者有可能造成一定期限内不 能赎回、赎回款延迟支付、产生一定资金损失等影响。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 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 摆动定价、 暂停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 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 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可能对投资人有以下潜在影响: 投 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 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 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 同时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 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 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


4、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 5、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本基 金为债 券型 基金, 在具 体投资 管理 中,本 基金 可能因 投资 债券类 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也可能因投资信用债券而面临较高的信用风 险。 (2)自动终止的风险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直接终止 《基金合同》 ,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 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 它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 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股票和一般债 券不同, 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 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 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资产支持 证券存在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 险等。 (3)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 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率、 股票价 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6、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 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交易错误, 会 计 部门欺诈。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 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 、声 明


本基金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募 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 投资价值、 收益 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对是否 投资本基金做出独立决策。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 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 、 其他风险 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 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 低风险品种, 其 长期 预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均低于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 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府、 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资 人自 愿投资 于本 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 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 销售 机构销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 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 销售机构担保收益, 销售 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 效后方 可执 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 财产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 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 遵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和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交 易 及 业 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 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 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12 )依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审计、 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 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 日常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单独 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范 围或 策略(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程 序(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在不 对份 额持有 人权 益产生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范 围内, 在不 对份额 持有 人权益 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不与 法律法 规冲 突的前 提下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电话 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4、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情况 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授权 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构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 效后方 可执 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职 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 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四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成立日期:2013 年 10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债券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 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 券、公 开发行 的次 级债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可 分离交 易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 、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债券 资产 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其 中投 资于 中短期债 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 主要包括国 债、 地方政府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 部分等金融工具。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中 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 金持有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 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项、 第 (9) 项、 第 (13 ) 项、 第 (14)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 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 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 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 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时 ,有责 任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信 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负 责 向 相 关 责 任 人 追 偿。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银 行存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与存 款银 行建立 定期 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相 关规 定,就 本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 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 强对基 金银 行存款 业务 的监督 与核 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在 开展基 金存 款业务 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 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 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规定 的行 为,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法》 等其他 有关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 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 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 规定的 ,应及 时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不得 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立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账 户和 债券托 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和独立。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5、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和 基金 申购过 程中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 的 全 部 资 金 存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中,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同时, 在规 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 金托 管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立基 金的 银行存 款账 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3、本 基金 银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 金托 管人可 以通 过申请 开通 本基金 银行 账户的 企业 网上银 行业 务进行 资金支 付,并 使用 交通 银行企 业网上 银行 (简 称“交 通银行 网银 ” ) 办理托 管资 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银 行进 行报备 ,并 在备案 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 本基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 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协议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尽 可 能 保 证 持 有 二 份 以 上 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及其他 法律、 法 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 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 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 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 依法取 消基 金托管 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 依法取 消基 金管理 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 生《基 金法 》 、 《 销售办 法》 、 《运 作办法 》或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止 事项。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过友 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 不成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登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登记机 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 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 等服务。 二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 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 基金份额。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 则为准。 三、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投资人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 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或者通过基金公司客服电话及网站进行查询。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 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 一季度或一年内所有申购、 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 金额、 数量、 价格以及当前 账户的余额等。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 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 (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 )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四 、投 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 呼叫中心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 其他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 其他销售 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五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电话: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9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hffunds.cn 电子信箱:services@hffunds.cn 六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 式 联 系基 金管理 人。 请确保 投资 前,您/ 贵机构已 经全 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 解决。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 所 ,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 件或复印件。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 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准予兴银 中 短债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注册 的文 件 ( 二) 《兴银 中短 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三)《 兴银 中短 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四) 法律意 见书 ( 五)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中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