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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中短债A(006545)

兴银中短债: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兴银 中 短 债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兴 银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目录 一 、 基 金托 管 协议 当 事人 ................................................................................................................. 3 二 、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依据 、目 的 和 原则 ......................................................................................... 5 三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人 的 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 6 四 、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的 业 务核 查 ................................................................................... 11 五 、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12 六 、 指 令的 发 送、 确 认和 执行 ....................................................................................................... 15 七 、 交 易及 清 算交 收 安排 ............................................................................................................... 18 八 、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和 会计 核 算 ............................................................................................... 21 九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25 十 、 基 金信 息 披露 ........................................................................................................................... 26 十 一 、 基金 费 用............................................................................................................................... 27 十 二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保 管 ............................................................................................... 29 十 三 、 基金 有 关文 件 档案 的保 存 ................................................................................................... 30 十 四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更换 ....................................................................................... 31 十 五 、 禁止 行 为............................................................................................................................... 34 十 六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 终 止 与基 金 财产 的 清算 ............................................................... 35 十 七 、 违约 责 任............................................................................................................................... 37 十 八 、 争议 解 决方 式 ....................................................................................................................... 39 十 九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效 力 ........................................................................................................... 40 二 十 、 其他 事 项............................................................................................................................... 41 二 十 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签订 ....................................................................................................... 42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鉴于兴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有限 责任公 司, 拟募 集兴银 中短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兴银中 短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金管理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 金托管人; 为明确兴银 中 短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 《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 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一、基 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11号楼四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16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成立日期:2013 年10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28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43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邮 政 编 码 :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二、基 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 等其 他有关规 定 及《 兴银 中 短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以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的约定而 订立。 本协议 的目 的是明 确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配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督 等有关 事宜 中的 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遵循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债券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 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 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 、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短期债 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 主要包括国 债、 地方政府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等金融工具。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 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 对 基 金投 资、融 资比 例进行 监督 。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项、 第 (9) 项、 第 (13 ) 项、 第 (14)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3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 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基 金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4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监 督。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 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 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 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 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 偿。 5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 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基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金 投资 其他方 面进 行监督 。 ( 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 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 认、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 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如果基 金管 理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擅 自将 不实的 业绩 表 现 数据 印制在 宣传 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并 有权 在 发 现后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在规定 时 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 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 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四、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金 法》 等 其他 有关法 规 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职 责的 情况 进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 托管人 是否 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开 立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及 债券托 管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户 ,是否 及时 、准 确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是否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算 交收 ,是 否按照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五、基 金财产的保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账户 和债券托 管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 基金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 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同时, 在规 定时间内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 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托管资 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 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 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 在中 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 管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六、指 令的发送、确认和 执行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 (以下称 “授权通知” ) 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 令的人员名单、 签字样本、 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 注明相应的权限, 并规定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 (以下简称 “ 被授 权人” ) 身份的方法。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 基 金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 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授权通知自其上面注 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 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 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 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 应在收 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 被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 二) 指令的 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 及其他 款项收付的指令。 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额、 账户、 大 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 三)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规 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 送指令。 指令由 “授权通知” 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 或双方认可 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 令内容。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 确保基金银 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 足的, 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 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 某一时点到账, 必须至少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 托管人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 及确认 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 未能留出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足够的执行时间, 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对于被授 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 规 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令。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 将执 行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 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 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 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改正。 ( 五)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暂缓 、拒 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 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如交易未生 效, 则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交易已生效, 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 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应暂缓执行指令,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 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 应在 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对由此造成的直 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 七) 被授权 人员 的更 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 必须提前至少三个工 作日,使用传真 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 变更通知, 注明启用日期,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上 面注明的启用日期起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 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七、交 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 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的标准 和程 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 二) 基金投 资证 券后的 清算 交收安 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 执行, 不得延误。 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 拨指令时, 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 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的指令 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支付 但应及时 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 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 安全、 可行的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 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办理。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过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双方签 订的 《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约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但本基金场 内证券投资涉及 t+0 日 非担保、RTGS 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 t+0 日 15: 00 前书 面通知 基金 托 管人办 理交收 ,否 则基 金托管 人不能 保证 相关 清算交 割成 功。 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 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按照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进行 资金 、证券 账目 和交易 记录 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交易记 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 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 将编制的基金资金、 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 及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的责任 界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 负责。 2、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每 个开放 日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 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在 T+2 日17:00 前将申购净额 (不包含申购费) 划至托管 账户。 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 基金的损失。 4、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赎回 及转换 资金 的划拨 指令 。基金 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 T+3 日 12:00 前( 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划至基金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管理人指定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 划拨, 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 失。 (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的清 算交 收安排 1、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收 益分配 方案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收益 分配 进行账 务处 理并核 对后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 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基 金管 理人在 下达 分红款 支付 指令时 ,应 给基金 托管 人留出 必需 的划款 时间。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八、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及其他法律、 法 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 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 成本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 二) 净值差 错处 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 核 ” 中估值方法的第 1-5、7 进行处理时,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 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双方应 本着 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 三) 基金 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四)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五)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 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 经盖章后, 以约定 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 复核及公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 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检查。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九、基 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分 配应该 符合 基金合 同中 收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具体规 定如 下: 1 、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2、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A 类基金 份额 和C 类 基金份 额之间 由于 收取 费用的 不同, 将导 致在 可供分 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1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执行。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十、基 金信息披露 ( 一) 保密义 务 除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信息披 露办法》 、 《流动性风 险规定》 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基金信息、 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应予保密,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 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信 息披露 中的 职责和 信息 披露程 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 包括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基 金资产净值公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 (六) 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 基金 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发布。 ( 三)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 四) 基金托 管人 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 《基金法》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 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十一、 基金费用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为 0.3%。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 一致 后,基 金托管 人按 照与 基金管 理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08%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 一致 后,基 金托管 人按 照与 基金管 理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 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三)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 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计 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经注册登记 机构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调高C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服务费率 等费率,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C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服务费 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 证券交易费用、银行汇划 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 》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仲 裁费和诉讼 费、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等根据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 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六) 从基金资产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C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执行;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 》 生效之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 及 《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约定,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 用,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 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托 基金 登记机 构登 记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 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每年 最后一 个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由基 金登记机 构负责编制和保管, 并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准 确性负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 基金管理人于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 述约定 时间 外,如 果确 因业务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商议一 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 机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签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时 将合 同文本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本 基金账 务处 理、 资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变更 后, 未变更 的一 方有义 务协 助接任 人接 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 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后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 (7)审计:原任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 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 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接 收基 金管理业务前, 原 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 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 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 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值;


(7)审计:原任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 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 任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 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上述程序职责终止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 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新 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十五、 禁止行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一) 《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 八条 禁止的行为。 (二) 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 产从事《基金法》第七十 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 除 《基金法》 及 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 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五)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 令。 (六) 在资金头寸充足且为基金托管人执 行指令留出足够时间的情况下,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 绝执行。 (七) 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 基金托管人不得 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八)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得为同一机构, 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 份。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 财务上互相独立, 其高级基金管理人 员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九) 《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 本 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 约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十七、 违约责任 ( 一)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履 行本 协议或 履行 本协议 不符 合约定 的, 应 当承 担违约 责任 。 ( 二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责 的过 程中 , 违 反 《 基金 法》 规 定或 者本托 管协 议 约定 ,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害的 ,应 当 分 别对 各自的 行为 依法承 担赔 偿责任 ;因 共同行 为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承 担连 带赔偿 责任 ,对损 失的 赔偿, 仅限 于直接 损失 , 一 方承 担连带 责任 后有权 根据 另一方 过错 程度向 另一 方追偿 。 但 是发生 下列 情 况 ,当 事人免 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 规 定 或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 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 成的损失等; 3、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 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 , 由 于 该 机 构 欺 诈 、 疏 忽 、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 的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 法律变化、 突发停电 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计 算 机 系 统 故 障 、 网 络 故 障 、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 计 算机病毒攻击及其他非基金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 ( “违约方” ) 的 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投 资者造成损失, 而另一方当事人 ( “守约方” ) 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的 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 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 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 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损 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三) 托管协议 当 事人违 反托 管协议 ,给 另一方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应 承 担 赔偿 责任。 ( 四) 违约行 为虽 已发生 ,但 本托管 协议 能够继 续履 行的, 在最 大限度 地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 协 议。 ( 五) 本协议 所指 损失均 为直 接损失 。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因本 协议而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议 ,应 通过 友好协 商或者 调解 解决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不愿 通过协 商、调 解解 决或 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 会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的地点 在上海 市, 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双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继 续忠 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 力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本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 章 ,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报中 国证监会 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基金托管协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日起成立,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生效。 基金 托管 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 基金托管 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基金托 管协议 一式6 份 ,除上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银 保监 会各1 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二十、 其他事项 本协议 未尽 事宜, 当事 人依据 《基 金合同 》、 有关法 律法 规等规 定协 商办 理。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 (本页无正文 , 为 《兴银 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的签字盖章页 ) 基金管理人: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