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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融丰纯债A(002674)

中融融丰纯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一次提示性 公告 
 
中 融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基 金管理 人” 或 “本
公 司” ) 已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 在 《 证 券日报 》 及 本公 司网站
(www.zrfunds.com.cn ) 发 布了 《关于 以通讯 方式召开 中融 融
丰纯债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公告》。
为 了使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顺 利召开 , 现 发布 关于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中 融 融 丰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第一次 提示性 公告。 
一 、 召 开 会 议 基本 情 况 
根 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和 《中 融 融丰 纯债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合 同 》 ” ) 的 有 关 规 定 ,
中融 融丰 纯债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的
基 金管理 人中融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 以下简 称 “基金 管理人 ”
或 “ 本公司 ” ) 经与 本基金 的基金托 管人 交 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协商一 致, 决定 以通讯 方式召开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 终止本 基金 《基 金合同》相关事 项的议 案, 会议
的 具体安 排如下: 
1 、会 议召开 方式: 通讯方 式。 2 、 会议 投票表 决起 止时间 : 自 2018 年 11 月 8 日 起, 至
2018 年 12 月 7 日 17:00 止 (送达 时间以 本基金管 理人收 到
表 决票时 间为准 ) 。 
3 、会 议计票 日:2018 年 12 月 10 日 
4 、会 议表决 票的送 交或寄 达地点: 
收 件人: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风 南路 3 号 院中融 信托北京 园区
C 座 4 层 
联 系人: 客户服务 部 
联 系电话 : 400-160-6000/010-56517229 
邮 政编码 :10001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表 决专用 ” 。 
 
二 、 会 议 审 议 事项 
《 关 于 终 止 中 融 融 丰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有关事 项的议案 》 ( 见附件 一)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权 益登 记 日 本 次大会 的权益登 记日 为 2018 年 11 月 7 日, 即在 2018 年 11 月 7 日 下午交 易时间 结束后, 在本基 金登记机 构登记 在 册 的 本 基 金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均 有 权 参 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的表 决。


四 、 表 决 票 的 填写 和 寄 交 方 式 1 、 本次 持有人 大会 的 表决 方式仅限 于 书面 纸质表决。 本 次 会议表 决票见附 件二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从相关 报纸上 剪 裁 、 复印 或登 录本 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zrfunds.com.cn)在 “ 客户服 务”- “下 载专区 ”中下载 并打印 表决票。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 容 ,其中 : (1 ) 个人投 资者自 行投票 的, 需在 表决票 上签字, 并提 供 本人身 份证件 ( 包括 使用的 身份 证或其 他能够表 明其身 份 的 有效证 件或证明 )正反 面复印件 ; (2 ) 机 构投资 者自 行投票 的, 需在 表决票 上加盖本 单位 公章 或经 授权的业 务公章 或基金管 理人认 可的其他 印 章 (以 下 合称 “ 公章 ” ) , 并提供 加盖公章 的营业 执照复印 件 (事 业 单 位、 社会团 体或 其他单 位可使用 加盖公 章的有权 部门的 批 文、 开户证 明或登 记证书 复印件等 )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自 行 投票的 , 需在表 决票上 加盖本单 位公章 (如有) 或由授 权 代 表在表 决票上签 字 (如无 公章 ) , 并 提供该 授权代 表的身 份 证件 ( 包括使 用的 身份证 或者护照 或其他 能够表明 其身份 的 有 效证件 或证明 ) 正反面 复印件, 该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所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或 者 证 明 该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该 合 格 境 外 机构投 资者签署 表决票 的其他证 明文件 , 以 及该 合格境 外 机 构投资 者的营业 执照 、 商业 登记 证或 者 其他有效 注册登 记证 明复印 件, 以及 取得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资格的 证明文 件 的 复印件 ; (3 ) 个 人投资 者委 托他人 投票的, 应 由代理 人在表 决票 上 签字或 盖章, 并 提供个 人投资者 身份证 件 (包括 使用的 身 份 证或其 他能够表 明其身 份的有效 证件或 证明 ) 正 反面复 印 件 , 以及 填妥的授 权委托 书原件 ( 参照附 件三 ) 。 如 代理人 为 个 人, 还 需提供代 理人的 身份证件 (包括 使用的身 份证或 其 他 能够表 明其身份 的有效 证件或证 明) 正 反面复印 件; 如 代 理 人为机 构, 还需 提供代 理人的加 盖公章 的营业执 照复印 件 ( 事业单 位、 社会 团体或 其他单位 可使用 加盖公章 的有权 部 门 的批文 、开户 证 明或登 记证书复 印件等 ) ; (4 ) 机 构投资 者委 托他人 投票的, 应 由代理 人在表 决票 上 签字或 盖章 , 并 提供机 构投资者 加盖公 章的营业 执照复 印 件 (事业 单位 、 社 会团体 或其他单 位可使 用加盖公 章的有 权 部 门的批 文、 开户 证明或 登记证书 复印件 等) , 以及 填妥的 授 权 委托书 原件 (参 照附件 三) 。 如代 理人为 个人, 还 需提供 代 理 人的身 份证件 ( 包括 使用的 身份 证或其 他能够表 明其身 份 的 有效证 件或证明 ) 正反 面复印件 ; 如代 理人为机 构, 还 需 提 供代理 人的加盖 公章的 营业执照 复印件 (事业单 位、 社 会 团 体或其 他单位可 使用加 盖公章的 有权部 门的批文 、 开 户证 明 或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等 )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委 托 他 人 投 票 的, 应 由代理人 在表决 票上签字 或盖章 , 并提供 该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的营 业执照 、 商 业登 记证或 者其他有 效注册 登 记 证明复 印件 , 以 及取得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资格 的证明 文 件 的复印 件, 以及 填妥的 授权委托 书原件 (参照附 件三 ) 。如 代 理人为 个人, 还 需提供 代理人的 身份证 件 (包括 使用的 身 份 证或其 他能够表 明其身 份的有效 证件或 证明 ) 正 反面复 印 件 ; 如代 理人为机 构, 还 需提供代 理人的 加盖公章 的营业 执 照 复印件 (事业单 位、 社 会团体或 其他单 位可使用 加盖公 章 的 有权部 门的批文 、开户 证明或登 记证书 复印件等 ) 。 (5 ) 以 上各项 及本 公告正 文 中的公 章、 批文 及登记 证书 等 文件 , 以基金管 理人的 认可为准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 需 的相关 文件在前 述 会议 投票表决 起止时 间内 (送 达时间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到表 决票时 间为准) 通过 专人送 交或 邮寄的 方 式 送达至 基金管理 人, 并请 在信封 表面注 明: “ 中融 融丰纯 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表决专用 ” 。 五、计票 1 、 本次 通讯会 议的 计票方 式为: 由 本基金 管理人授 权的 两 名监督 员在基金 托管人 ( 交通银 行 股份 有限公司 ) 授权 代 表 的监督 下于会议 计票日 进行计票 ,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 过 程予以 公证。 2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份 额享有 一票表决 权。 3 、表 决票效 力的认 定如下 : (1 ) 表 决票填 写完 整清晰, 所提供 文件符 合本公告 规定 , 且在 截止 时间之前 送达基 金管理人 的, 为 有效表决 票; 有 效 表 决票按 表决意见 计入相 应的表决 结果 , 其所 代表 的基金 份 额 计 入 参 加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2 ) 如表决 票上的 表决意 见未选、 多选或 无法辨认 、 表 决 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 盾, 但其 他各项 符合 本公 告 规定 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计 入有效 表决票, 并 按 “弃权” 计 入对应 的 表 决结果 , 其 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计 入参加 本次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表 决的基金 份额总 数。 (3 ) 如表决 票上的 签字或 盖章部分 填写不 完整、 不 清晰 的 , 或 未能提 供有 效证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身份或代 理人经 有 效 授权的 证明文件 的, 或未能 在规 定时间 之前送达 基金管 理 人 的, 均 为无效表 决票; 无效表决 票不计 入参加本 次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表决 的基金 份额总数 。 (4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重复 提交表决 票的, 如各表决 票表 决 意见相 同, 则视 为同一 表决票; 如各表 决票表决 意见不 相 同 ,则按 如下原则 处理: ① 送达 时 间不是同 一天的 , 以 最后 送达的 有效的表 决票 为 准,先 送达的表 决票视 为被撤回 ; ② 送达时 间为同一 天的 , 视为 在同 一表决 票上做出 了不 同 表决意 见,计入 弃权表 决票; ③ 送达时 间按如下 原则确 定: 专人 送达的 以实际递 交时 间 为准, 邮寄的以 基金管 理人收到 的时间 为准。


六 、 决 议 通 过 条件 1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 记 日 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 ; 2 、 《关 于终止 中融 融丰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 有关事 项的议案 》 应 当由提 交有 效表决 票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 过 方为有 效; 3 、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 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 公告 的 规定,并 与登记 机构记录 相符 ;


4 、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基金 管理人自 通过之 日起五日 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七 、 二 次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及 二 次 授 权


根 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及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 本次 持有 人大会 需要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达 到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含二分之一) 方 可举行 。 若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一 ,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开时 间的三 个月以后 、 六个 月以内, 就原定 审 议 事项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应当有 代表三 分之一以 上 (含 三分之一 ) 基 金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重 新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时, 除非 授权文 件另 有载 明 ,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授权 期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做 出 的 各类授 权依然有 效, 但如果 授权 方式发 生变化或 者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重新做出 授权, 则以最新 方式或 最新授权 为准, 详 细 说明见 届时发布 的重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通知 。


八 、 本 次 大 会 相关 机 构


1. 召 集 人:中 融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联 系人: 客户服务 部 联 系电话 : 400-160-6000/010-56517229 传 真:010-56517001 网 址:www.zrfunds.com.cn 电 子邮件 :services@zrfunds.com.cn 2. 基 金 托管人 :交 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3. 公 证 机构: 北京 市方圆 公证处 联 系人: 原莹 联 系方式 :010-85197530


4. 见 证 律师: 上海 市通力 律师事务 所


九、重要提示


1 .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提 交表决票 时, 充分 考虑邮 寄在 途 时间, 确保表决 票于表 决截止时 间前送 达。


2 .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 理 人网站 查阅, 投 资者如 有任何疑 问, 请 拨打中融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客户服务 电话 400-160-6000 ( 免长途 话费) , (010 ) 56517299 或 登录本 公司网 站(www.zrfunds.com.cn ) 获取相 关 信息。 3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发布本 公告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 连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就 持 有 人 大 会 相 关 情 况 做 必 要 说 明 , 请 予以留 意。


4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


中 融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018 年 11 月 8 日





附 件一 : 《 关于终 止中 融 融丰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有 关 事项的议 案》 附 件二 : 《 中融 融 丰纯 债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表 决票》 附件三 : 《授 权委托 书》 附 件四 : 《 关于终 止中 融融丰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有 关 事项的说 明》


附件一: 关于终止中融 融丰 纯 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事项 的 议 案


中融 融丰 纯债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 根 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和 《中 融 融丰 纯债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合同》 有关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协商 一致, 提 议终止 《中融 融 丰纯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基金 合同 终止的具 体方案 可参见 《 关于 终止中 融 融 丰纯 债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有 关 事 项 的 说 明 》 , 详 见 本 议 案附件 。 以 上议 案,请 予审 议。








基 金管理 人:中融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8 年11 月7 日 附件二: 中融 融 丰 纯 债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表 决 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称 : 证件号 码( 身份 证件 号/营 业执照 号) 基金账 户号


代理人 姓名/名 称: 代理人 证件 号码 (身 份证 件号/ 营业 执照 号) :


审议事 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 关于终止中融 融 丰 纯 债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签 名或盖 章














日 说明: 请以打 “ √” 方式 在审 议 事项后 注明 表决 意见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必 须选 择一 种且只 能选 择一 种表 决 意见。 表决 意见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全部 基金 份额的 表决 意见 。 如 表决 票上的 表决 意见 未选 、 多 选 或无法 辨认 、 表决 意见 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 , 但 其 他各项 符合 本公 告 规 定的 , 视 为弃 权表 决, 计入 有 效 表决票 , 并按 “弃权 ” 计 入对应 的表 决结 果 , 其 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计入 参加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 决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如表 决票上 的签 字或 盖章 部分 填写不 完整 、 不 清晰 的, 或未能 提供 有效 证明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身 份或 代理 人经 有效授 权的 证明 文件 的 , 或未能 在截 止时 间之 前送 达基金 管理 人的 , 均为 无 效 表决票 ;无 效表 决票 不计 入参加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表决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账户 号” 仅指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账 户号 , 同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拥 有多个 此类 账户 且需 要 按照不 同账 户持 有基 金份 额分别 行使 表决 权的, 应 当填写 基金 账户 号; 其 他 情况可 不必 填写。 此处 空 白、 多填、 错填 、无 法识 别等 情况的 ,将 被默 认为 代表 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本基 金所 有份 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rfunds.com.cn )在“客户服务” —— “下载专 区”中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 本人 (或本 机构 )参 加投 票截 止日 为 2018 年12 月7 日的 以通 讯 方 式 召开 的中 融 融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并 代为 全权 行使对 议案 的表 决权。 授权 有效 期自 签署 日起至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会议 结束 之日 止。 若 中融 融丰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重 新召 开审议 相同 议案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本 授权 继续有 效。 委托人 (签 字/ 盖章) :















































委托人 证件 号码 ( 身 份证 号/营 业执 照号 ) :



































委托人 基金 账户 号:






























































代理人 签字/盖 章:



























































代理人 证件 号码 (身 份证 件号/ 营业 执照 号) :




























































































委托 日期 :








日 附注: 1、此授权 委托 书可剪 报、 复印、登 录本基 金管理 人 网站(www.zrfunds.com.cn )在“客 户 服 务” —— “下 载专 区” 中 下载并 打印 或按 以上 格式 自制, 在填 写完 整并 签字 盖章后 均为 有 效。 2、 “基金 账户 号” ,仅 指持 有本基 金份额 的基金 账户 号,同 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拥有多 个此类 账户且 需要 按照 不同 账户 持有基 金份 额分 别授权 的 , 应当 填写 基金 账户 号; 其 他情况 可不 必 填写。 此处 空白 、 多 填、 错填、 无法 识别 等情 况的 , 将被 默认 为代 表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本 基金 所有 份额 。 3、 代 理人 的表 决意 见代 表 委托人 本基 金账 户下 全部 基金份 额的 表决 意见 。


附件四 : 关 于 终 止 中 融 融丰 纯 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事项 的 说 明


一、重要提示





1 、 根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和 《中融融 丰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 同》( 以下简称 “ 《 基金合同 》 ”) 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 人交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协 商一致 , 提 议以通讯 方式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以下简 称 “本次 大会” 或 “ 持有人大 会 ” ) , 审 议 《关于 终止 中融融丰 纯债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有 关事项 的 议案》 。 2 、 本次终 止中融 融 丰纯债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 中融 融丰纯债 ” 或 “ 本基 金” ) 基金 合同方 案 需经参加 本次大 会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 所 持表决 权的三 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 二) 通过 ,因 此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方 案 存 在 无 法 获 得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通 过的可能 。 3 、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 过之日起 生效, 且 自决议 通过之日 起五日 内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二 、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方 案 要点 1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并公 告前的 基 金运作 在通过 《 关于终 止中 融融丰纯 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有 关事项 的 议案》 的持 有人大会 决议生 效 前, 本基 金仍按 照 《 基金合同 》约 定的运 作方式 进行 运作,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招募说 明书 》 “第八 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的规定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办理 申购或 赎 回。 基金 管理人 可 按照 《基 金合同 》 约定的情 形暂停 接 受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具体规 定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 告 。 2 、基金财产 清算 (1 )通 过《关 于终止 中融 融丰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有关事 项 的议 案》 的持有人 大会决 议 自本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表 决通过之 日起生 效。 基金管理 人将自 决 议生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指定 媒 介上公告 。 (2 )本 基金将 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生 效公告 之日起 进入 清 算程序 ,基金 管理 人不再 接受持 有人 提出的 份额申 购、 赎回申 请。 本基金进 入清算 程 序后, 停止 收取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销 售服 务费。 (3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指 定 的人员组 成。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4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立 后,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 和 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 具 法律意见 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 公 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 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为 6 个月 。 (6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有合理 费用。 (7 )基金财 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 的分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 部 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 清 算费用、 交 纳所欠 税款并清 偿基金 债 务后, 按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 分配。





3 、 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进行 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公告 之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三 、 终 止 《 基 金合 同 》 的 可 行 性 1 、法律方面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第 四十 七条规 定 ,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 全 体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组成, 行 使下列 职权 : …… ( 二)决定修改 基金合 同 的重要内 容或者 提 前终止基 金合同 ;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第 八十 六条规 定 ,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应 当 有代表二 分之一 以 上基金份 额的持 有 人参加, 方可 召开。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就 审 议事项作 出决定,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以 上通过; 但是, 转换 基 金的运作 方式、 更 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 金托管人、 提前终 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 金合并 , 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 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 上通过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第 四十八 条规定 ,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定的 事项自 表 决通过之 日起生 效 ……” 。 根据上述 法律法 规 及 《基金合 同》 规 定, 终止 《 基金合 同》 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本 人直接 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 人代表出 具 书面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 不小于 在 权益登记 日 基 金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 , 表明该 有效表 决票 所代表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参 加了此次 通讯会 议 , 会议有效 召开; 本 次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属 于特别决 议, 在会 议有效召 开前提 下 , 经参加大 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 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通过 后,决 议 即可生效 。 因此,终 止《基 金 合同》不 存在法 律 方面的障 碍。 2 、技术运作 方面 进入清算 程序后, 本基金将 根据 《 基 金合 同》 中有关 基 金财产清 算的规定, 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 具有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 聘用必要 的 工作人员。 本基金 的管理人、 托管人 已就财产 清算的 有 关事项进 行了 充分准备 , 技术 可 行。 清算 报告将 由 会计师事 务所进 行 外部审计 , 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 因此,终 止《基 金 合同》不 存在技 术 方面的障 碍。 四 、 终 止 《 基 金合 同 》 的 主 要 风险 及 预 备 措 施 1 、议案被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否决 的 风险 在提议终 止 《基 金 合同》 并 设计具 体 方案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已对 部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进行了 走访, 认 真听取了 相关意 见 , 拟定议案 综 合考虑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要求。 议 案公告后, 基金管 理人还将 再次 征询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意见。 如有必 要, 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意 见, 对 《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方案和程 序进行 适 当的修订, 并 重新公告 。 基金 管 理人可在 必要情 况 下, 预留 出足够 的 时间, 以 做二 次 召集或 推迟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召开的充 分准备 。 如果议案 未获得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计 划在规 定时间内, 按照有 关规定重 新向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提 交终止 《基 金 合同》的 议案。 2 、持有人集 中赎回 基金份额 的流动 性 风险 在 本基 金关于 以通讯 方式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项 及《 关 于 终止中 融融丰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有 关事 项的议 案》 公 告后, 部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能 选择 提前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在 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 效并 公告前 ,持有 人申 请赎回 其持有 的基 金 份额仍需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方 式进行。 同 时, 基 金管理人 也会 提前做好 流动性 安 排,对资 产进行 变 现以应对 可能的 赎 回。 在 全部 基金份 额均被 赎回 的情形 下,本 基金 仍将在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生效 公 告之日起 进入清 算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