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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CI基金(512160)

MSCI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M S CI 中国 A 股 国 际 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新 ) 
( 2018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理人 : 南方 基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人 : 中国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截 止 日:2018 年10 月 03 日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 目录 §1 绪言 ........................................................................................................................... 5 §2 释义 ........................................................................................................................... 6 §3 基金管理人 ............................................................................................................... 10 §4 基金托管人 ............................................................................................................... 19 §5 相关服务机构 ........................................................................................................... 21 §6 基金的募集 ............................................................................................................... 39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8 基金份额折算 ........................................................................................................... 41 §9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2 §10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44 §11 基金的投资 ............................................................................................................. 56 §12 基金的财产 ............................................................................................................. 70 §13 基金资产估值.......................................................................................................... 71 §14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5 §15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7 §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9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18 风险揭示................................................................................................................. 85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89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1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5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15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7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18 §25 备查文件................................................................................................................ 119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3 月 8 日证监许可[2018]408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于 2018 年 4 月 3 日正式生效。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但中 国证 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 册, 并不 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 有风 险。 中 国证 监会 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 市场 前 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 波动 ,投 资人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 金的 产 品特 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 类风 险, 包括 :因 政 治、 经济 、 社会 等环 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 系统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 程中 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是跟踪 MSCI China A Inclusion RMB Index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本基金可 能遇到的风险还包括: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 股票 市场 平均 回报 偏 离的 风险 、 标的 指数 波 动的 风险 、基 金投 资 组合 回报 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IOPV 计算错误的 风险 、投 资人 赎 回失 败的 风险 、基 金 份额 赎回 对 价的 变现 风 险、 风险 评价 不一 致 的风 险、 其他风险等等。本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MSCI China A Inclusion RMB Index (MSCI 中 国 A 股国 际通 指数 ) 及其 未来 可能 发生 的变 更” ,因 此, 本基 金的 业绩 表现 与标 的指 数的 表 现密 切相 关。 同 时, 本基 金 为股 票型 基 金, 其长 期平 均风 险 和预 期收 益 率高 于混 合 型基 金、 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 人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当 日可 卖出 ,当 日未 卖 出的 基金 份额 在份 额 交收 成功 之前 不得 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 日申购当日未卖出 的基金份额,T+1 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 日交收成功后 T+2 日可卖出和赎回。因此为投资 人办 理申 购业 务 的代 理券 商若 发生 交 收违 约, 将 导致 投资 人 不能 及时 、足 额获 得 申购 当日 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人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投资人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其中,上海证券交 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 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使用 MSCI China A Inclusion RMB Index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 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如投资人需要 使用 MSCI China A Inclusion RMB Index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投资 人在 投资 本基 金之 前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 合同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 做出 投资 决 策, 全面 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和产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 品特 性, 并充 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 能力 ,理 性 判断 市场 , 谨慎 做出 投资 决策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金 的 业绩 也不 构成 对本 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 原则 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 定盈 利, 也不 向投 资 人保 证最 低 收益 。基 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 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人 作出 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 况、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价 格波 动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10 月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规 定》 ”)以及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准 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 责任 。本 基 金是 根据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 权任 何其 他 人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投 资 人自 依基 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本基 金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 成立 并运 作, 若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 与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 §2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MSCI 中国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 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销 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 动性 规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 ETF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 16、ETF 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以下 简称目标 ETF ) ,紧 密跟 踪标 的指 数表 现, 追求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采用 开放 式运 作方 式的 基 金,简称联接基金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 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 构投 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 括其 不时 修订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 境内 证券 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 法》 (包 括其 不时 修订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运用 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 资金 进行 境内 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 资人 :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 金销 售 业务 :指 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7、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 资格 并与 基 金管 理人 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 议, 办理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机 构, 包括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8、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申 购赎 回 代理 券商 : 指基 金管 理 人指 定的 办理 本基 金 申购 、赎 回 业务 的证 券公 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0、登 记业 务: 指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关 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1、登记机 构 :指 办理 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 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32、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 34、基 金募 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 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 务规 则》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发 布实 施的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包括其不时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关于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型 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业 务实 施细 则》 (包 括其 不时 修订 ) 及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发 布的 其他 相 关规则和规定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 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以申 购赎 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 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条件 ,向 基金 管理 人卖出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5、申 购赎 回 清单 :指 由 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用 以公 告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 价等 信息 的文 件 46、申 购对 价 :指 投资 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 书规 定应 交付 的组 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7、赎 回对 价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 ,基 金管 理人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标的指数:指 MSCI 公司编制并发布的 MSCI China A Inclusion RMB Index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9、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0、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 指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 赎回 份额 的最 低数 量 ,投 资人 申购 或赎 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1、现 金替 代 :指 申购 或 赎回 过程 中, 投资 人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 明书 的规 定, 用于 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2、现 金差 额 :指 最小 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资产 净 值与 按当 日收 盘价 计 算的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中的 组合 证 券市 值和 现金 替代 之 差; 投资 人 申购 或赎 回 时应 支付 或应 获得 的 现金 差额 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 53、元:指人民币元 54、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基 金利 润 :指 基金 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56、基 金资 产 总值 :指 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 金资 产 估值 :指 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指 定媒 介 :指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 介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 释义 中涉 及法 律法 规 、业 务规 则的 内容 , 法律 法规 、业 务规 则 修订 后, 如适 用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 §3 基 金 管理人 3.1 基 金 管 理 人概 况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31-33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 )82763888 传真:(0755 )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 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1.5 亿元人民 币。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币。 2018 年 1 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金 3 亿元人 民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 、厦门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 15% 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 3.2 主 要 人 员 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张海 波先 生, 董事 长, 工 商管 理硕 士, 中国 籍 。曾 任职 中共 江苏 省 委农 工部 至助 理调 研员 ,江 苏省 人 民政 府办 公厅 调研 员 ,华 泰证 券 总裁 助理 、 投资 银行 部总 经理 、 投资 银行 业务 总监 兼投 资 银行 业务 管理 总部 总 经理 ,华 泰 证券 副总 裁 兼华 泰紫 金投 资有 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 (上海 )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连 芬女 士, 董事 ,金 融 专业 硕士 ,中 国籍 。 曾任 职赛 格集 团销 售 ,深 圳投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投 资一 部 研究 室主 任, 大鹏 证 券经 纪业 务 部副 总经 理 、深 圳福 虹路 营业 部 总经 理 、 南方 总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 第一 证 券总 裁助 理 ,华 泰联 合 证券 深圳 华强 北路 营 业部 总经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 理、 渠道 服务 部 总经 理、 运营 中心 总 经理 、零 售 客户 部总 经 理、 执行 办主 任、 总 裁助 理。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 先生 ,董 事, 管理 学 博士 ,中 国籍 。曾 任 职北 京东 城区 人才 交 流服 务中 心、 华晨 集团 上海 办事 处 、通 商控 股有 限公 司 、北 京联 创 投资 管理 有 限公 司干 部, 华泰 证 券资 产管 理总 部高 级经 理 、证 券投 资部 投资 策 划员 、南 通 姚港 路营 业 部副 总经 理、 上海 瑞 金一 路营 业部 总经 理、 证 券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综合 事务 部 总经 理。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董事 会秘书、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工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陆军第 124 师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 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 陆军第 42 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 事,驻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干事,陆军第 163 师 政治 部宣 传科 副 科长(正营 职) ,深 圳 市纪 委教 育调 研室 主 任科 员、 副 处级 纪检 员 、办 公厅 副主 任、 党风 廉 政建 设室 主任 。现 任 深圳 市投 资 控股 有限 公 司董 事、 党委 副书 记 、纪 委书 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 先生 ,董 事, 工商 管 理硕 士, 中国 籍。 曾 任职 深圳 市城 建集 团 办公 室文 秘、 董办 文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信访办) 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现任深圳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副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 李自 成先 生, 董事 ,近 现 代史 专业 硕士 ,中 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大 学 哲学 系团 总支 副书 记, 厦门 国际 信 托投 资公 司办 公室 主 任、 营业 部 经理 、计 财 部经 理、 公司 总经 理 助理 ,厦 门国 际信 托投 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工会 主席 、 党总 支副 书 记。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 托有 限公 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 先生 ,董 事, 临床 医 学博 士, 中国 籍。 曾 任职 安徽 泗县 人民 医 院临 床医 生, 瑞金 医院 主治 医师 , 兴业 证券 研究 所医 药 行业 研究 员 、总 经理 助 理、 副总 监、 副总 经 理。 现任 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 松先 生, 董事 ,经 济 学硕 士,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 ,中 国籍 。曾 任 职德 勤国 际会 计师 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督察 长。 现任 南 方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总 裁、 党委 副书 记 ,南 方东 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姚景 源先 生, 独立 董事 , 经济 学硕 士, 中国 籍 。曾 任职 国家 经委 副 处长 ,商 业部 政策 研究 室副 处长 、 国际 合作 司处 长、 副 司长 ,中 国 国际 贸易 促 进会 商业 行 业分 会副 会长 、常 务副 会长 ,国 内 贸易 部商 业发 展中 心 主任 ,中 国 商业 联合 会 副会 长、 秘书 长, 安 徽省 政府 副秘 书长 ,安 徽 省阜 阳市 政府 市长 , 安徽 省统 计 局局 长、 党 组书 记, 国家 统计 局 总经 济师 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 会长。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 李心 丹先 生, 独立 董事 , 金融 学博 士, 国务 院 特殊 津贴 专家 ,中 国 籍。 曾任 职东 南大 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牛津大学金融创新研究 院院 长、 金融 工 程研 究中 心主 任, 南 京大 学创 业 投资 研究 与 发展 中心 执行 主任 、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中 国 金融 学 年 会常 务理 事 ,江 苏省 资 本市 场研 究 会会 长, 江苏 省科 技 创新 协会 副会长。 周锦 涛先 生, 独立 董事 , 工商 管理 博士 ,法 学 硕士 ,香 港证 券及 投 资学 会杰 出资 深会 员。 曾任 职香 港 警务 处(商 业罪 案调 查 科)警务 总督 察, 香 港证 券及 期 货专 员办 事 处证 券主 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 彪先 生, 独立 董事 , 经济 学硕 士, 工商 管 理硕 士,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 ,中 国籍 。曾 任职 北京 市财 政 局干 部, 深圳 蛇口 中 华会 计师 事 务所 经理 , 京都 会计 师事 务所 副 主任 。现 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届上 市公司并购重组专 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万商天勤 (深圳) 律师事务所 律师,北京市中伦 (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 (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现任 金杜 律师 事 务所 合伙 人, 全联 并 购公 会广 东 分会 会长 , 广东 省律 师协 会女 律 师工 作委 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女企业家协会理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吴晓 东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 ,法 律博 士, 中国 籍 。曾 任职 中国 证监 会 副处 长、 处长 ,华 泰证 券合 规总 监 ,华 泰联 合证 券副 总 裁、 党委 书 记、 董事 长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 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主席、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舒本 娥女 士, 监事 ,大 学 本科 学历 ,中 国籍 。 曾任 职熊 猫电 子集 团 公司 财务 处处 长, 华泰 证券 计划 资 金部 副总 经理 、稽 查 监察 部副 总 经理 、总 经 理、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 理。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华 泰联 合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华 泰 长城 期货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 花女 士, 监事 ,大 学 本科 学历 ,高 级会 计 师, 中国 籍。 曾任 职 浙江 兰溪 马涧 米厂 主管 会计 ,浙 江 兰溪 纺织 机械 厂主 管 会计 ,深 圳 市建 筑机 械 动力 公司 会计 ,深 圳 市建 设集 团计 划财 务部 助 理会 计师 ,深 圳市 建 设投 资控 股 公司 计划 财 务部 高级 会计 师、 经 理助 理, 深圳 市投 资控 股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 经理 、财 务 预算 部副 部 长、 考核 分配 部部 长 。现 任深 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 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 力先 生, 监事 ,船 舶 工程 专业 学士 ,中 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造 船 厂技 术员 ,厦 门汽 车工 业公 司总 经 理 助理 , 厦门 国际 信 托有 限公 司 国际 广场 筹 建处 副主 任, 厦信 置 业发 展公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3 司总 经理 、投 资 部副 经理 、自 有资 产 管理 部副 经 理职 务。 现 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 公司 投资 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 珍女 士, 监事 ,工 商 管理 硕士 ,中 国籍 。 曾任 职厦 门对 外供 应 总公 司会 计, 厦门 中友 贸易 联合 公 司财 务部 副经 理, 厦 门外 供房 地 产开 发公 司 财务 部经 理, 兴业 证 券计 财部 财务 综合 组负 责 人、 直属 营业 部财 务 部经 理、 计 划财 务部 经 理、 风险 控制 部总 经 理助 理兼 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风险 管理 部总 经 理。 现任 兴业 证券 财 务部 、资 金 运营 管理 部 总经 理, 兴证 期货 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德 伦先 生, 职工 监事 , 企业 管理 硕士 学历 , 中国 籍。 曾任 职北 京 邮电 大学 副教 授, 华为 技术 有限 公 司处 长, 汉唐 证券 人 力资 源管 理 总部 总经 理 ,海 王生 物人 力资 源 总监 ,华 信惠 悦咨 询公 司 副总 经理 、首 席顾 问 。现 任南 方 基金 管理 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组 织 部部 长、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执行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民 先生 ,职 工监 事, 计 算机 硕士 研究 生, 中 国籍 。曾 任职 安徽 国 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 师, 华 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 脑部 经理 助 理, 南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运 作 保障 部副 总 监、 市场 服务 部总 监、 电子 商务 部 总监 。现 任 南方 基金 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风 险 管理 部总 经理、执行董事。 林斯 彬先 生, 职工 监事 , 民商 法专 业硕 士, 中 国籍 。曾 任职 金杜 律 师事 务所 证券 业务 部实 习律 师, 上 海浦 东发 展 银行 深圳 分 行资 产保 全部 职员 , 银华 基金 监 察稽 核部 法 务主 管, 民生加银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董事。 3.2.3 公 司 高 级 管理 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 宏先 生, 副总 裁, 工 商管 理硕 士, 经济 师 ,中 国籍 。曾 任职 江 苏省 投资 公司 业务 经理 ,江 苏国 际 招商 公司 部 门经 理, 江苏 省国 际 信托 投资 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 苏国 信高 科技 创业 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兼 总经 理, 南 方资 本管 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 东先 生, 副总 裁, 经 济学 学士 ,高 级经 济 师, 中国 籍。 曾任 职 财政 部地 方预 算司 及办 公厅 秘书 ,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托 投 资公 司综 合 管理 部总 经 理,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产 品开 发部 总监 、 总裁 助理 、 首席 市场 执 行官 。现 任南 方基 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 南方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投 资业 务部 总 经理 、沈 阳 分公 司总 经 理、 总裁 助理 ,华 泰 联合 证券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4 董事 会秘 书、 合 规总 监等 职务 ,南 方 资本 管理 有 限公 司董 事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限 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高 级分 析师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高 级研 究 员、 基金 经 理助 理、 基金 经理 、 全国 社保 及国 际业 务部 执 行总 监、 全国 社保 业 务部 总监 、 固定 收益 部 总监 、总 裁助 理兼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南方 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 。现 任 南方 基金 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 裁、 首席 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曾任职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 究员 、市 场部 总助 , 中国 人寿 资 产管 理有 限 公司 股票 部高 级投 资 经理 ,泰 达宏 利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副总 监 、研 究总 监 、首 席策 略 分析 师、 基金 经理 , 南方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 (权益)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权益)。 鲍文 革先 生, 督察 长, 经 济学 硕士 , 中国 籍。 曾任 职财 政 部中 华会 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师,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 司投 行部 及计 划财 务 部总 经理 助 理, 南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运 作 保障 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财务 负责 人、 总裁 助 理。 现任 南 方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南 方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罗文 杰女 士, 美国 南加 州 大学 数学 金融 硕士 、 美国 加州 大学 计算 机 科学 硕士 ,具 有基 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摩根士丹利投资银行,从事量化分析工 作。2008 年 9 月加入南方基 金,任南方基金数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 4 月起担任数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 现任指数投资部、数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南方策略基金经 理;2013 年4 月至今,任南方500 、南方500ETF 基金经理; 2013 年5 月至今,任南方300 、 南方开元沪深 300ETF 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至今,任 500 医药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至 今,任南方恒生ETF 基金经理;2016 年12 月至今,任南方安享绝对收益、南方卓享绝对收 益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至今,任恒 生联接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至今,任南方房地产联 接、南方房地产ETF 基金经理;2017 年11 月至今,任南方策略、南方量化混合基金经理; 2018 年2 月至今,任 H 股ETF 、南方 H 股ETF 联接基金经理;2018 年4 月至 今, 任MSCI 基 金基金经理;2018 年 6 月至今,任 MSCI 联接基金经理。 3.2.5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成 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权益) 史博先生, 权益 研究 部总 经 理茅 炜先 生, 交易 管 理部 总经 理 王珂 女士 , 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张 原先 生,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5 指数 投资 部兼 数 量化 投资 部总 经理 罗 文杰 女士 , 现金 投资 部 总经 理夏 晨曦 先生 ,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李 璇女 士, 固定 收益 专 户投 资部 总 经理 乔羽 夫 先生 ,固 定收 益研 究 部总 经理 陶铄先生。 3.2.6 上 述 人 员 之间 不存 在近 亲属 关系 。 3.3 基 金 管 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 金 管 理 人关 于遵 守法 律法 规的 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6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5 基 金 管 理 人关 于禁 止性 行为 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 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3.6 基 金 经 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 金 管 理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 保证 公司 规范 运作 , 有效 地防 范和 化解 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 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金 财务 和公 司 财务 以及 其他 信息 真 实、 准确 、 完整 ,从 而 最大 程度 地保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指 公司 为 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而 建立 的一 系列 组织 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 作程 序与 控制 措 施的 总称 。内 部控 制 制度 由内 部 控制 大纲 、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 门 业务 规章 等组成。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7 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是对 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内控 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是 对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 的 总揽 和 指导 ,内 部 控制 大纲 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 内控 原 则 、 控制 环境 、 内控 措施 等 内 容。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内部 会 计控 制制 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 息 技术 管理 制 度、 资料 档 案管 理制 度、 业绩 评 估考 核制 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 业务 规章 是在 基本 管 理制 度的 基础 上, 对 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岗 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机 制必 须覆 盖公 司的 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学 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执行。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机 构 、部 门和 岗位 在职 能 上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 司基 金资 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内 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 衡, 并通 过切 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应 充 分发 挥各 机构 、各 部 门及 各级 员工 的工 作 积极 性, 运用 科学 化的 方法 尽量 降 低经 营运 作成 本, 提 高经 济效 益 ,以 合理 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订 了基 金会 计制 度、 公司 财务 会计 制度 、 会计 工作 操作 流程 和 会计 岗位 职 责, 并针 对 各个 风险 控制 点建 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控制。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包括 凭 证制 度、 复核 制度 、 账务 处理 程序 、基 金 估值 制度 和程 序、 基金 财务 清算 制 度和 程序 、成 本控 制 制度 、财 务 收支 审批 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 法、 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 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 委员 会组 织各 部门 制 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由 风险 控制 的目 标和 原则 、风 险控 制 的机 构设 置、 风险 控 制的 程序 、 风险 类型 的 界 定、 风 险控 制的 主 要措 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8 风险 控制 的具 体制 度主 要 包括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 度、 交易 风险 管理 制 度、 财务 风险 控制 制度 以及 岗位 分 离制 度、 防火 墙制 度 、岗 位职 责 、反 馈制 度 、保 密制 度、 员工 行 为准 则等 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 负责 监 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况 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 长负 责组 织指 导公 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除 应 当回 避的 情况 外,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 的知 情权 和独 立的 调 查权 。督 察长 根据 履 行职 责的 需 要, 有权 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 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资 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 关 会议 ,有 权 调阅 公司 相 关文 件、 档案 。督 察 长应 当定 期或 者不 定期 向 全体 董事 报送 工作 报 告, 并在 董 事会 及董 事 会下 设的 相关 专门 委 员会 定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 设立 监察 稽核 部门 , 具体 执行 监察 稽核 工 作。 公司 配备 了充 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 稽核 制度 包括 内部 稽 核管 理办 法、 内部 稽 核工 作准 则等 。通 过 这些 制度 的建 立,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 部门 和人 员遵 守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 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 部门 和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9 §4 基 金 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 金、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具 有 海外 工作 、 学习 或培 训 经历 ,60 %以 上的 员 工具 有硕 士以 上学 位或 高 级职 称。 为给 客户 提 供专 业化 的 托管 服务 , 中国 银行 已在 境内 、 外分 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 国内 首批 开展 证券 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 有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 托计 划、 企业 年 金、 银行 理 财产 品、 股 权基 金、 私募 基金 、 资金 托管 等门 类齐 全、 产 品丰 富的 托管 业务 体 系。 在国 内 ,中 国银 行 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险 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679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642 只 , 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部风 险 管理 与控 制工 作是 中 国银 行全 面风 险控 制 工作 的组 成部 分, 秉承 中国 银行 风 险控 制理 念, 坚持 “ 规范 运作 、 稳健 经营 ”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 工作 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通 过 风险 识别 与 评估 、风 险 控制 措施 设定 及制 度 建设 、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 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0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 和“SSAE16 ” 等国 际 主流 内 控审 阅准 则的 无 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 ”和“SSAE16 ”双准 则的 内部 控制 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 管业 务内 控 制度 完善 , 内控 措施 严密 ,能 够 有效 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的 相关 规定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资 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 执行 ,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国 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基 金托 管人 如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 交易 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 令违 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1 §5 相 关 服务机 构 5.1 销售机构 5.1.1 申 购 赎 回 代理 证券 公司 代销银行: 序 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陶仲伟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嘉朔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 纯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 国 邮政 储 蓄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 : (010 )68858057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2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7 上 海 浦东 发 展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吴斌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施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1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2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卢国锋 联系人:吴照群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4001196228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3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3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联系人:李冰洁 联系电话:025-86775317 客服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14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5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联系人:李阳 电话:0755-82817529 传真:0755-82811423 客服电话:96588( 广东省外加拨 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16 江 苏 江南 农 村商 业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17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58 号 法定代表人:黄光伟 联系人:樊海波 电话:028-67676033 客服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18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孙瑜 电话:0592-5310251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4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19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陕西西安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 联系人:白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话: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20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葛晓亮 电话:0512-69868519 传真:0512-69868373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21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办公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刘兴运 电话:0773-3879905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400-86-96299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22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 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 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张星强 电话:0371-85517713 客服电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5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6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5、 7 、 8、 17 、 18、 19 、38-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 16、 17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7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13、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 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8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中 信 证券 ( 山东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 楼 20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zqsd.com.cn 2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韩秀萍 联系电话:010-85127609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22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基金业务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23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9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5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7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8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29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0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联系人: 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2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3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 柳梧 新区 察古 大道 1-1 号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6 楼 法人代表:林立 联系人:郑琢 联系电话:0755-82707869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4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歩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1 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7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38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9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4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1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2 办公 地址 :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 、 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42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 心 201 、 501 、 502 、 1103 、1601-1615 、1701-1716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 心 201 、 501 、 502 、 1103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夏吉慧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43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44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45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4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3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7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14 层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48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 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4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 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50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51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中 国 (四 川) 自由 贸易 试 验区 成都 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办公 地址 :中 国 (四 川) 自由 贸易 试 验区 成都 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4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5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53 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61 号丽丰大厦 20 层、 29 层 04 单元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61 号丽丰大厦 20 层、 29 层 04 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祖芳


联系人: 张慧敏 电话:0755-23887931 传真:0755-82777490 客服电话:4006280888


网址:http://www.htfc.com/ 54 深 圳 众禄 基 金销 售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6 蚂 蚁 (杭 州 )基 金销 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 区万 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5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 南路 88 号金 座大 楼 (东 方财 富大 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58 浙 江 同花 顺 基金 销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9 深 圳 市新 兰 德证 券投 资 咨 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6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郑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61 上 海 陆金 所 基金 销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6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2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3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64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65 北 京 肯特 瑞 财富 投资 管 理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 经济 开发 区科 创十 一街 18 号院京 东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徐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jr.jd.com 66 中 民 财富 基 金销 售( 上 海 )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 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 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楼 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李娜 电话:021-33357030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7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67 北 京 恒宇 天 泽基 金销 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88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滨河路乙 1 号航星园 8 号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李菲 电话:18600663678 传真:010-56081694 客服电话:400-188-8848 网址:www.1314fund.com 68 民 商 基金 销 售( 上海 ) 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黄 浦区 北京 东路 666 号 H 区 (东 座) 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周宇亮 电话:021-50206003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69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1.2 二 级 市 场 交易 代理 证券 公司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5.2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5.3 出 具 法 律 意见 书的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8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丁媛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5.4 审 计 基 金 财产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曹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曹阳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9 §6 基 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3 月 8 日证监许可[2018]408 号文注册 募集。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股票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2018 年 3 月19 日至2018 年3 月28 日止,共募集1,309,777,775.00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19884 户。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0 §7 基 金 合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 (含 网下 股票 认购 所募 集的 股票 市值 ) 不少 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 自收 到验 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 向中 国证 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 募集 达到 基金 备案 条 件的 ,自 基金 管理 人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 手 续并 取得 中国 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 专 门账 户, 网下 股票 认 购募 集的 股 票按 照交 易 所和 登记 机构 的规 则 和流 程予 以冻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4 月 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 告 并提 出解 决 方案 ,如 转换 运作 方 式、 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1 §8 基 金 份额折 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逐 步调 整实 际 组合 直至 达到 跟踪 指 数要 求, 此过 程为 基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 建仓 结束 后, 基金 管 理人 可向 登记 机构 申 请办 理基 金份 额折 算 与变 更登 记。 本基 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 份额 折算 由基 金管 理 人办 理, 并由 登记 机 构进 行基 金份 额的 变 更登 记。 折算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与 折算 日标 的指 数收 盘 值的 一定 比 例基 本一 致 。具 体比 例由 基金 管 理人 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本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数 额将发 生调 整, 但调 整 后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占基 金 份额 总额 的比 例不 发 生变 化。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益无 实质 性 影响 。基 金 份额 折算 后,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计算至整数位 (小数部分舍去,舍 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加总得到折算后的基金总份额。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 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折算比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等安排。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2 §9 基 金 份额的 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 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 含募集股票市值) 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 上市 前, 基金 管理 人 应与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签订 上市 协议 书。 基 金获 准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上市 日前 按 相关 法律 法 规要 求发 布基 金上 市 交易 公告 书。本基金基金份额已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后,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可终 止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3、4 、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 ,本 基金 将 由交 易型 开放 式基 金 变更 为非 上 市的 契约 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有关 本 基金 转换 基 金运 作方 式的 相关 事 项见 基金 管 理人 届时 相 关公 告。 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的计算与公告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3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管 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在 相 关证 券交 易所 开市 后 根据 申购 赎回清单 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 并由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在交 易时 间内 发 布, 供投 资人 交易 、 申购 、赎 回 基金 份额 时 参考 。参 考净 值的 具 体计 算方 法如下: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 退补 现金 替代 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最 新 成交 价相 乘 之和 +申 购 、赎 回清 单中 可以 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最新 成交 价相 乘之 和 +申 购、 赎 回清 单中 禁 止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 的数 量与 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对应的基 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及 不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 可申 请在 包括 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4 §10 基 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10.1 申 购 与 赎 回场 所 投资 人应 当在 申购 赎回 代 理券 商办 理基 金申 购 、赎 回业 务的 营业 场 所或 按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在 开始 申购 、 赎回 业务 前公 告申 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的名 单 ,并 可依 据实 际情 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在未 来条 件允 许的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可 以开 通申 购赎 回业 务 ,具 体业 务的 办理 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10.2 申 购 与 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已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4 月 24 日 发布的《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公告》和其他有关本基金申购和赎回公告。 若其后基金申请上市,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10.3 申 购 与 赎 回的 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5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关于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型 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业 务实 施细 则》 的规 定; 如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修 改或 更新 上述 规则 并适 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对 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0.4 申 购 与 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人须 按申 购赎 回代 理 券商 规定 的手 续, 在 开放 日的 开放 时间 提 出 申购 、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 人申 购 本基 金时 , 须根 据申 购 、赎 回清 单备 足申 购 对价 。投 资 人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申请 在 受理 当日 进 行确 认。 如投 资人 未 能提 供符 合 要求 的申 购对 价, 则申 购申 请失 败 。如 投资 人持 有的 符 合要 求的 基 金份 额不 足 或未 能根 据要 求准 备 足额 的现 金, 或本 基金 投 资组 合内 不具 备足 额 的符 合要 求 的赎 回对 价 ,或 投资 人提 交的 赎 回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 定的 当日 净赎 回份 额 上限 、当 日 累计 赎回 份 额上 限、 单个 账户 当 日净 赎回 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查询确认情况。 投资 人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当 日可 卖出 ,当 日未 卖 出的 基金 份额 在份 额 交收 成功 之前 不 得 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 日申购当日未卖出 的基金份额,T+1 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 日交收成功后 T+2 日可卖出和赎回。投资人赎回 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过 程中 涉 及的 基金 份额 、组 合 证券 、现 金替 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的清 算交 收适 用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细则 》 、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 方相 关协 议的 有 关规 定。 对于 本基 金 的申 购业 务 采用 净额 结 算 和逐 笔 全额 结算 相 结合 的方 式, 其中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成 份 股的 现金 替 代、 申购 并 当日 卖出 的基 金份 额 涉及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的 成份 股的 现金 替 代采 用净 额 结算 ,申 购 当日 未卖 出的 基金 份 额涉 及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的成 份股 的现 金 替代 采用 逐 笔全 额结 算 ;对 于本 基金 的赎 回 业务 采用 净额 结算 和代 收 代付 相结 合的 方式 , 其中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的 成份 股的 现金 替 代采 用净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6 额结 算,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成 份 股的 现金 替 代采 用代 收 代付 ;本 基金 上述 申 购赎 回业 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人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 日收市后办理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 与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 与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 收, 并将 结果 发 送给 申购 赎 回代 理券 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现 金替 代交 收 失败 的, 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人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 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 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 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 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 日办理赎回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 如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修 改或 更新 上 述规 则并 适用 于本 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 新。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 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0.5 申 购 与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的基 金 份额 需为 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的整 数倍 。 本基 金最 小申 购、 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 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 或基 金单 日 净申 购比 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 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 况下 ,合 理调 整 上述 规定 申购 和赎 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7 10.6 申 购 、 赎 回的 对价 、费 用及 其用 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 告, 计算 公式 为 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除以 计算 日 发售 在外 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遇 特 殊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 对价 是指 投 资人 申购 基 金份 额时 应 交付 的组 合证 券、 现 金替 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 他对 价。 赎回 对价 是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基 金 份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交 付的 组 合证 券、 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 对价 。申 购赎 回清 单 由基 金管 理 人编制。T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在 当日 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3、投 资人 在 场内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 份额 时, 申购 代理 券 商可 按照 不超 过 0.2% 的标准收 取佣金,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 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10.7 申 购 、 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与格 式 1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 购、 赎回 清单 公告 内容 包括 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所对 应的 组合 证券 内各 成份 证券 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 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 证券。申购、赎回清 单将公告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 中,投资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 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 现金 替代 分为 4 种类 型: 禁止 现金 替代 (标 志为 “禁止 ” ) 、 可以 现金 替代 (标 志 为 “ 允许 ” ) 、必 须现 金替 代( 标志 为 “必须 ” )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 “退补 ” )。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的成 份股 ,是 指在 申购 、赎 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的成 份股 ,是 指在 申购 基金 份 额时 ,允 许使 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 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 股,是指在申购、赎 回基金份额时,该成 份证券必须使 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8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的成 份股 ,是 指在 申购 、赎 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人进行退款或补款。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 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 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 法在申购时 买 入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标的指数中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 , “参 考价 格 ” 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 确定原则发生变化,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 知规定的参考 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 证券,基金管理人需 在证券恢复交 易后 买入 , 而实 际买 入价 格加 上相 关交 易费 用后 与申 购时 的最 新价 格可 能有 所差 异。 为便 于 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 额; 如果 预先 收取 的金 额低 于基 金购 入该 部分 证券 的实 际成 本,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向 投资 人收 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基金管理 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 日日 终, 若已 购入 全部 被替 代的 证券 ,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被 替代 证券 的实 际购 入成 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 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 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 情况 : 若自 T 日起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正 常交 易日 已达 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 2 日,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所 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 购入 成本 加上 按照 最近 一次 收盘 价 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 为 T 日起 第 20 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 、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 作日 (若 在特 例情 况下 , 则为T 日起第 21 个交 易日 ) , 基金 管理 人将 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 相关款项的清 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 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基金管理人可 规定投资人使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9 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 现金替代比例的计 算公式为: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基金份额 该证券参考价格 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第 ) 现金替代比例( ? ? ? ? ? ? n 1 i % 100 i %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为本基金 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该证券价格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 生变化,以上海证券 交易所通知规 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 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 指数调整,即将被剔 除的成份证券 以及处于停牌的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 代的证券,基金管理 人将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公告替代 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 。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 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4)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标的指数中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1+ 现金替代溢价 比例 ) ;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1-现金替代溢价 比例 ) 。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 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 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 价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 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 的实 际成 本, 则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 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 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 价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 则基金管 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 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 则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0 其中 , 调整 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 据 MSCI 公司 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 盘参考价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 T 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 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 “时间优先 、 实时申报” 的原则 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未完成的交易, 基金管理人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 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 方向相同的,先确认 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 成交者。先后 顺序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 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 人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 连续竞价期间,根据 收到的 上海证 券交易所 申购赎回确认记录, 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被替代证 券的交易指令。 T 日基金管理人按照 “时间优先” 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人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 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 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 (包 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人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 以替 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 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 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日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 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 人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 终, 若已 购入 全部 被替 代的 证券 ,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被 替代 证券 的实 际购 入成 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 项; 若未 能购 入全 部被 替代 的证 券,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所 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 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 终, 若已 卖出 全部 被替 代的 证券 ,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被 替代 证券 的实 际卖 出收 入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 (卖出 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 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 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 情况 : 若自 T 日起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正 常交 易日 已达 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 2 日,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所 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 购入 成本 (包 括买 入价 格与 交易 费 用) 加上 按照 最近 一次 收盘 价计 算的 未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价 值的 差额 ,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 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1 入 (卖 出价 格扣 除交 易费 用) 加上 按照 最近 一次 收盘 价计 算的 未卖 出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价 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期间 发生除息、送股(转增) 、配股等权益变动,则 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 作日 , 基金 管理 人将 应退 款和 补款 的明 细及 汇总 数据 发送 给相 关申 购 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 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 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 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 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 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 、 赎回 清单 中禁 止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该 证券 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 , 该证 券调 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 MSCI 公司 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 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另外, 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 则计算公式中的 “T-1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 净值 ” 需扣 减相 应的 收益 分配 数额 。 预估 现金 部分 的数 值可 能为 正、 为 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必 须现 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 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 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 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 资人 申购 、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需 按 T+1 日公 告 的 T 日现金差额 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 负或为零。在投资人 申购时,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则投 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 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在投资人赎回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 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 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2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X-XX-XX 基金名称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XXXXXX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XXX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 元) XXXX.X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XXXX T 日信息内容 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 位的 预 估现 金部 分( 单 位: 元) XXXX.XX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X% 申购上限 XX 赎回上限 XX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 份) 1,0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成份股信息内容 成分券代码 成分券名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 志 现金替代溢 价比例 固定替代金额











10.8 拒 绝 或 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 请。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3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 指数 编制 单位 、 相关 证券 交易 所等 因 异常 情况 使 申购 赎回 清 单无 法编 制或 编制 不 当。 上述 异常 情况 指基 金 管理 人无 法预 见并 不 可控 制的 情 形, 包括 但 不限 于系 统故 障、 网 络故 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8、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5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对 价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10.9 暂 停 赎 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对 价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 请。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 指数 编制 单位 、 相关 证券 交易 所等 因 异常 情况 使 申购 赎回 清 单无 法编 制或 编制 不 当。 上述 异常 情况 指基 金 管理 人无 法预 见并 不 可控 制的 情 形, 包括 但 不限 于系 统故 障、 网 络故 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 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4 7、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 项和第7 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刊 登暂 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0.10 集 合 申 购 与其 他服 务 在条 件允 许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开放 集合 申购 , 即允 许多 个投 资人 集 合其 持有 的组 合证 券, 共同 构成 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或 其整 数倍 , 进行 申购 。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制 定集 合 申购 业务 的 相关 规则 , 集合 申购 业务 的相 关 规则 在开 始执行前将予以公告。 在对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也 可 采取 其他 合理 的申 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理 机 构可 依据 基金 合同 开 展其 他服 务, 双方 需 签订 书面 委托 代理 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11 基 金 的 非 交易 过户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依 据其 业 务规 则, 受理 基金 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 ,并 收取 一定 的手 续费用。 10.12 基 金 的 冻 结和 解冻 基金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 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 冻,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 金份 额 的冻 结手 续、 冻结 方 式按 照登 记机 构的 相关 规 定办 理。 基金 份额 被 冻结 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 生的 权益 按照 我国 法 律法 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10.13 联 接 基 金 的特 殊申 购 如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 购。 在本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前 ,联 接基 金可 以 用现 金特 殊申 购本 基 金基 金份 额, 申购 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不收取申购费用。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5 在本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后 ,联 接基 金可 按 照管 理人 公布 的申 购 赎回 清单 特殊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对 于申 购赎 回清 单 中的 深市 成 份股 ,联 接 基金 可以 采用 实物 方 式或 “深 市退补”的现金替代方式进行申购,除此之外的其它方面比照普通的场内申购。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6 §11 基 金 的投资 11.1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 11.2 投资范围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标的 指 数成 份股 、备 选成 份 股。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可 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 、衍生工 具 (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 、债 券资 产 (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 、同 业 存单 、现 金资 产、 货 币市 场工 具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在建 仓完 成后 ,本 基金 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1.3 投资策略 1、投资策略 本基 金为 被动 式指 数基 金 ,采 用完 全复 制法 , 按照 成份 股在 标的 指 数中 的基 准权 重构 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 期成 份股 发生 调整 和 成份 股发 生配 股、 增 发、 分红 等行 为时 , 或因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等对 本基 金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效 果 可能 带来 影 响时 ,或 因 某些 特殊 情况 导致 流 动性 不足 时, 或其 他原 因 导致 无法 有效 复制 和 跟踪 标的 指 数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投资 组 合管 理进 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 金可 投资 股指 期货 和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的 衍生 金融 产品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将 根据 风险 管 理的 原则 ,以 套期 保 值为 目的 , 对冲 系统 性 风险 和某 些特 殊情 况 下的 流动 性风 险等 ,主 要 采用 流动 性好 、交 易 活跃 的股 指 期货 合约 , 通过 多头 或空 头套 期 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 期保 值 操作 。本 基金 力争 利 用股 指期 货 的杠 杆作 用 ,降 低股 票仓 位频 繁 调整 的交 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2、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7 (1)决策依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和 标的 指数 的相 关 规定 是基 金管 理人 运 用基 金财 产的 决策 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 金管 理人 实行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 金经 理团 队制 。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制 定有 关指 数重 大 调整 的应 对决 策、 其 他重 大组 合 调整 决策 以 及重 大的 单项 投资 决 策; 基金 经理 负责 日常 指 数跟 踪维 护过 程中 的 组合 构建 、 调整 决策 以 及每 日申 购、 赎回 清 单的 编制 决策。 (3)投资程序 研究 支持 、投 资决 策、 组 合构 建、 交易 执行 、 绩效 评估 、组 合维 护 等流 程的 有机 配合 共同 构成 了本 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 严格 的投 资 管理 程序 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 确执 行, 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研究 支持 :指 数化 投资 团 队依 托基 金管 理人 整 体研 究平 台, 整合 外 部信 息以 及券 商等 外部 研究 力量 的 研究 成果 ,开 展指 数 跟踪 、成 份 股公 司行 为 等相 关信 息的 搜集 与 分析 、流 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投资 决策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依 据指 数化 投资 团 队提 供的 研究 报告 , 定期 或遇 重大 事项 时召 开投 资决 策 会议 ,决 定相 关事 项 。基 金经 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 进 行基 金投 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组合 构建 :根 据标 的指 数 ,基 金经 理构 建组 合 。在 追求 跟踪 误差 和 偏离 度最 小化 的前 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投资 绩效 评估 :指 数化 投 资团 队定 期或 不定 期 对基 金进 行投 资绩 效 评估 ,以 确认 组合 是否 实现 了投 资 预期 、组 合误 差的 来 源及 投资 策 略成 功与 否 ,基 金经 理可 以据 此 检视 投资 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组合 维护 :基 金经 理将 跟 踪标 的指 数变 动, 结 合成 份股 基本 面情 况 、流 动性 状况 、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的 现金 流量 情 况以 及组 合 投资 绩效 评估 的结 果 ,对 投资 组 合进 行监 控 和调 整, 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 管理 人在 确 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 下有 权根 据环 境变 化 和实 际需 要对 上述 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11.4 投 资 组 合 管理 1、构建投资组合 构建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适当替代和逐步购入。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8 本基 金采 取复 制法 确定 目 标组 合, 其投 资于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 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如 因标 的 指数 成份 股调 整、 基 金申 购或 赎 回带 来现 金等 因素 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成 份股 的 流动 性进 行分 析, 如 发现 流动 性欠 佳的 个 股将 采用 合理 方法 寻求替代。 2、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可能引起跟踪误差各种因素的跟踪与分析:基金管理人将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 整、股本变化、分红、停/复牌、市场流动性、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变化、基金每日申购赎 回情况等因素进行密切跟踪,分析其对指数跟踪的影响。 (2)投资组合的调整:利用数量化分析模型,优选组合调整方案,并利用自动化指数 交易系统调整投资组合,以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3)制作并公布申购、赎回清单:以 T 日标的指数权重为基础,考虑 T 日可能发生的 上市公司变动情况,设计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定期投资组合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进行投资组合管理,主要完成下列事项: (1)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制定改进方案并实施; (2)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制定组合调整方案并实施; (3)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的 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4、投资绩效评估 (1)定期对基金的绩效进行评估,主要是对跟踪偏离度进行评估; (2)指数化投资团队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基金经理根据量化评估报告,重点分析本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现 金的控制情况、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前后的操作、未来成份股的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1% ,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 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为了 实现 更好 的跟 踪标 的 指数 的目 的, 基金 管 理人 还将 综合 考虑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的数 量、 流动 性、 投 资限 制、 交易 费用 及 成本 ,以 及 税务 及其 他 监管 限制 ,决 定是 否 采用 抽样 复制的策略。对于复制方法的变更,本基金管理人需在方法变更前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阐明变更复制方法的原因。 11.5 投资限制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9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 成份 股、 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 买入 期货 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持 有的 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 倍的 现金 ;本 基金 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0 (14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 述第 (10)、(14)、(15 ) 项另 有约 定外 ,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调 整、 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流 动性 限制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 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投 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 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重大 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或者 承 销期 内承 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 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 循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优 先 的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 制和 评估 机 制, 按照 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 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 上的 独立 董 事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1 11.6 标 的 指 数 和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本基金标的指数为 MSCI China A Inclusion RMB Index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指数)。 如果 指数 编制 单位 变更 或 停止 标的 指数 的编 制 、发 布或 授权 ,或 标 的指 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或 由于 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重大 变 更等 事项 导 致本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原标 的指 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标的 指数 , 或证 券市 场有 其他 代 表性 更强 、 更适 合投 资 的指 数推 出时 ,本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投 资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变 更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业 绩比 较基 准和 基金 名 称。 其中 , 若变 更标 的 指数 涉及 本基 金投 资 范围 或投 资 策略 的实 质 性变 更,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 就变 更标 的指 数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且在 指定 媒 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 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11.7 风 险 收 益 特征 本基 金属 股票 型基 金, 一 般而 言, 其风 险与 收 益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 债券 型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本 基 金采 用完 全复 制法 跟 踪标 的指 数 的表 现, 具 有与 标的 指数 、以 及 标的 指数 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11.8 基 金 管 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 管 理人 按照 国 家有 关规 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权 利, 保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11.9 基 金 投 资 组合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 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复 核了 本报 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 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2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1.1 报 告 期 末基 金资 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184,957,971.85 99.19 其中:股票 1,184,957,971.85 99.1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906,476.91 0.58 8 其他资产 2,779,196.93 0.23 9 合计 1,194,643,645.69 100.00 1.2 报 告 期 末按 行业 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1.2.1 报 告 期 末指 数投 资 按行 业分 类的 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917,284.00 0.25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3 B 采矿业 49,351,218.94 4.14 C 制造业 448,749,447.75 37.6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44,021,035.12 3.70 E 建筑业 42,912,766.40 3.60 F 批发和零售业 27,693,794.60 2.3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1,771,066.06 2.6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41,223,148.34 3.46 J 金融业 403,184,613.58 33.86 K 房地产业 62,059,004.19 5.2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7,488,940.60 1.4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07,880.00 0.1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662,632.79 0.3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124,214.74 0.35 S 综合 1,041,000.00 0.09 合计 1,181,508,047.11 99.23 1.2.2 报 告 期 末积 极投 资 按行 业分 类的 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4 A 农、林、牧、渔业 1,425,948.00 0.12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023,976.74 0.1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449,924.74 0.29 1.2.3 报 告 期 末按 行业 分 类的 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5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3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1.3.1 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按 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 的前 十名 股 票 投 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比例 (%) 1 600519 贵州茅台 85,642 62,518,660.0 0 5.25 2 601318 中国平安 730,408 50,032,948.0 0 4.20 3 600036 招商银行 1,393,801 42,775,752.6 9 3.59 4 601166 兴业银行 1,403,900 22,392,205.0 0 1.88 5 600000 浦发银行 1,986,555 21,097,214.1 0 1.77 6 601398 工商银行 3,636,600 20,983,182.0 0 1.76 7 601288 农业银行 5,032,100 19,574,869.0 0 1.64 8 000333 美的集团 451,501 18,195,490.3 0 1.53 9 002415 海康威视 622,291 17,884,643.3 4 1.50 10 000858 五粮液 261,907 17,796,580.6 5 1.49 1.3.2 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按 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 的前 五名 股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6 票 投 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1 002602 世纪华通 59,500 1,933,750.00 0.16 2 601118 海南橡胶 215,400 1,425,948.00 0.12 3 002937 兴瑞科技 2,114 36,593.34 0.00 4 300749 顶固集创 1,316 30,833.88 0.00 5 300748 金力永磁 2,007 22,799.52 0.00 1.4 报 告 期 末按 债券 品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 持证 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 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 资的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报 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 资的 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名称 持仓量(买/ 合约市值 公允价值变 风险说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7 卖) (元) 动(元) IF1812 IF1812 10 10,315,200.0 0 339,493.09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339,493.09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289,813.09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605,233.09 1.9.2 本 基 金 投资 股指 期 货的 投资 政策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将 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 对冲 系统 性风 险和 某些 特殊 情况 下 的流 动性 风险 等, 主 要采 用流 动 性好 、交 易 活跃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 保 值等 策略 进行 套期 保 值操 作。 本 基金 力争 利 用股 指期 货的 杠杆 作 用, 降低 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1.10 报 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 资的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10.1 本 期 国 债期 货投 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2 报 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 资的 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无。 1.10.3 本 期 国 债期 货投 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 投 资 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1 声明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是否 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 调 查,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 一年 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 处罚 的 情形 。如 是, 还 应对 相 关 证 券 的投 资决 策 程序 做出 说明 。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浦发银行(证券代码 600000 )、兴业银行(证券代 码 601166 )、招商银行(证券代码 600036 )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浦发银行(证券代码 600000 ) 该证券发行人 于 2018 年5 月4 日发布公告称,因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等关于审慎经营规则、非公允交易收益调节、理财资 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比例等行为,被银保监会罚没合计 5855.927 万元。 2、兴业银行(证券代码 601166 )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8 该证券发行人于 2018 年5 月4 日发布公告称,因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等关于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查审批且未向监管部 门报 告、 非真 实 转让 信贷 资产 、无 授 信额 度或 超 授信 额度 办 理同 业业 务、 内控 管 理严 重违 反审慎经 营规则等行为,被银保监会公开处罚 5870 万元。 3、招商银行(证券代码 600036 ) 该证券发行人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发布公告称,因违反了《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 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等关于审慎经营规则、批量 转让 以个 人为 借 款主 体的 不良 贷款 、 销售 同业 非 保本 理财 产 品时 承诺 保本 等行 为 ,被 银保 监会罚没合计 6573.024 万元。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因复制指数被动持有 ,上 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11.2 声明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是 否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如是 , 还 应 对 相关 股票 的 投资 决策 程序 做出 说明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本 基金 管理 人从 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1.3 其 他 资 产构 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634,208.5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4,024.8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963.5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9 9 合计 2,779,196.93 1.11.4 报 告 期 末持 有的 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 告 期 末前 十名 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1.11.5.1 报 告 期 末指 数投 资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 价 值(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比例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说明 1 000333 美的集团 18,195,490.3 0 1.53 重大事项 1.11.5.2 期 末 积 极投 资前 五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 价 值(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比例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说明 1 002602 世纪华通 1,933,750.00 0.16 重大事项 2 601118 海南橡胶 1,425,948.00 0.12 重大事项 11.10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 ) - (3) (2) - (4) 2018.4.3-2018.9.30 -6.08% 1.19% -12.16% 1.24% -6.08% -0.05%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6.08% 1.19% -12.16% 1.24% -6.08% -0.05%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0 §12 基 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购买 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 用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 和基 金销 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 金财 产行 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基 金财 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运作 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固 有资 产产 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运 作不 同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1 §13 基 金 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 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 、衍 生工 具和 其它 投 资等 持续 以公 允价 值 计量 的金 融资 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 券发 行机 构 发生 影响 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 值日 第三 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 品种 对应 的 估值 净价 估 值,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 易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含 的 债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 资产 支持 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 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2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 方法 估值 ;非 公开 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 的相 应品 种对 应的 估 值净 价估 值 ,具 体估 值 机构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托管 人另 行协商约定。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 用最 近 交易 日结 算 价估 值。 如法 律法 规 今后 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 方法 、程 序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 担任 ,因 此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资 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确保 基金 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3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 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 过错 造成 估值 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 受损 失当 事 人( “受 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 估值 错误 的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系统 故障 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因 技 术原 因引 起 的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 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 资人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 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 当事 人承 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 的费 用由 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承 担; 由于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 当 事人 造成 损 失的 ,由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对直 接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 积 极协 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 任。 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 方仍 应对 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 于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 损 方”), 则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享 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 权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 分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返还 的总 和 超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 给估 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4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基 金 应当 暂停 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开 放日 交 易结 束后 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 送 给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 复核 确认 后 发送 给基 金 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5 §14 基 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 基金 份 额净 值增 长 率超 过标 的 指数 同期 增长 率达 到 1% 以上 时, 可进 行收 益分 配。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 长率 为收 益评 价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与基 金上 市 前一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之比 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标的指 数同 期增 长率 为 收益 评价 日标 的指 数 收盘 值与 基 金上 市前 一 日标 的指 数收 盘值 之 比减 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本基金 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 进行 收益 分配 。 基于 本基 金的 性质 和 特点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 不须 以弥 补浮 动亏 损 为前 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基金 份额 每次 基金 收 益分 配比 例由 基金 管 理人 根据 上 述原 则确 定 ,若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 登记 机构 可对 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应 载 明截 止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6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7 §15 基 金 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相关账户的开 户及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提, 逐 日累 计至 每个 月月 末 ,按 月支 付。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 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1%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提, 逐 日累 计至 每个 月月 末 ,按 月支 付。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8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平 均每 日资 产净 值每 季度 0.0125% 的费 率 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0125% ÷当季度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000 美元。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按季支付。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如果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约 定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的计 算方 法、 费率 和 支付 方式 等发 生调 整, 本基 金将 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 费 率计 算指 数 使用 费。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招募 说 明书 及其 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一 个月 内由 基金 托 管人 从基 金 财产 中划 付 ,如 基金 财产 余额 不 足支 付该 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9 §16 基 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0 §17 基 金 的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 性规 定》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相关 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 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 信息 ,并 保证 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 的特 性等 涉 及基 金投 资人 重大 利 益的 事项 的法律文件。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1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 险揭 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 登载 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 揭示 股指 期 货交 易对 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 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 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 度和 年度 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 份额 进行 折算 并由 登 记机 构完 成基 金份 额 的变 更登 记后 ,基 金 管理 人将 基金 份额 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2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3 个 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回 之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 放日 ,通 过网 站、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上 。基 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 金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 报告 等文 件中 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资 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 情况 、风 险 指标 等, 并 充分 揭示 股指 期货 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 报 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 报告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基金 运作 期间 ,如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 其他 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 至少 应当 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 期内 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 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3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 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本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4 (十)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 当立 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 人负 责管 理信 息披 露事务。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对价 、基 金定 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 关基 金信 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 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方 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 法在 指定 媒介 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 根据 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介披 露信 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介 不得 早于 指 定媒 介披 露 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 介上 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 意 见书 的专 业机 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 分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 住所 ,以 供公 众查 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5 §18 风 险 揭示 本基 金属 于股 票型 基金 , 其长 期平 均风 险与 预 期收 益高 于混 合型 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同时 本基 金为 指数 型 基金 ,通 过 跟踪 标的 指 数表 现, 具有 与标 的 指数 相似 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面 临的 主要 风险 有 市场 风险 、管 理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 、本 基 金特 有风 险及 其他 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 市场 价格 受到 经济 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 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 国债 的价 格 和收 益率 ,影 响着 企 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资 于国 债和 股 票, 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 前景 、行 业 竞争 、人 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 业的 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 营 不善 ,其 股票 价格 可 能下 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 降 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 固定 收益 证 券所 得的 利息 收 入进 行再 投 资时 ,将 获 得较 少的 收 益 率。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6 9、投资股指期货的 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 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 杠杆 风险 :因 股指 期货 采用 保证 金交 易而 存在 杠杆 , 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6)信用风险:是 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 验、 判断 、决 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 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 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造成 管 理风 险。 但从 长期 看, 本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仍 与 基金 管理 人 的管 理水 平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 术等 相关 性较大,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交易方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①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 (目前为 100 万份 ) ,中 小投 资者 只能 在二 级市 场上按交易价格卖出基金份额。 ②基 金将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上 市交 易, 但不 保 证市 场交 易一 定活 跃 ;基 金的 交易 可能 因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终止。 ③尽 管由 于投 资者 可以 进 行申 购、 赎回 ,基 金 一般 不会 持续 出现 大 幅折 溢价 情况 。但 是,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可能高于 (称为溢价) 或低于 (称为折价) 基金份额净值。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 金的 投资 标的 均在 证 监会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合 法范 围之 内 ,且 一般 具备 良好 的市 场流 动性 和 可投 资性 。本 基金 投 资范 围的 设 定也 合理 、 明确 ,操 作性 较强 。 本基 金为 被动式指数基金,主要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是 A 股市场最大及成交最活跃 的中 国企 业, 且 本基 金已 依照 指数 权 重进 行了 分 散投 资, 以 上均 为基 金平 稳运 作 提供 了良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7 好的 基础 。根 据 《流 动性 规定 》 的相 关要 求, 本基 金会 审慎 评估 所投 资资 产的 流动 性, 并针 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 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 金为 交易 型开 放式 基 金, 将依 据市 场最 新 流动 性情 况, 在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设 定适 当的 每日 赎回 上 限, 以尽 量规 避巨 额 赎回 导致 的 流动 性风 险 。如 果出 现流 动性 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 在确 保 投资 者得 到 公平 对待 的 前提 下, 可实 施备 用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 作为 特定 情形 下基 金 管理 人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 的辅 助措 施, 包括 但 不限 于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延 缓支 付赎 回对 价 、暂 停基 金 估值 以及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措施 。同 时基 金管 理人 将 时刻 防范 可能 产生 的 流动 性风 险 ,对 流动 性 风险 进行 日常 监控 , 保护 持有 人的 利益 。实 施 备用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工 具的 决策 程序 依照 基 金管 理人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制度 的规 定办 理。 当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工 具 时, 有可 能 无法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时 限支 付赎回对价。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 指数 并不 能完 全代 表 整个 股票 市场 。标 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平均 回 报率 与整 个股 票市 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价格 可 能受 到政 治因 素、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 营状 况、 投资 人心 理和 交易 制度 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 波 动, 导致 指 数波 动, 从 而使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 生变 化, 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 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 标的 指数 调整 成份 股 或变 更编 制方 法、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发生 配 股或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成 份股 在标 的 指数 中的 权重 发生 变 化、 成份 股 派发 现金 红 利、 新股 市值 配售 、 成份 股停 牌或 摘牌 、股 流 动性 差等 原因 使本 基 金无 法及 时 调整 投资 组 合以 及与 基金 运作 相 关的 费用 等因素使本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 本基 金将 通过 有效 的 套利 机制 使基 金份 额 二级 市场 交易 价格 的 折溢 价控 制在 一定 范围 内, 但基 金 份额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 交易 价格 受 诸多 因素 影 响, 存在 不同 于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情形,即存在 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5、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 ,供 投资 人交 易、 申购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参 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承担后果。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8 6、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根 据成 份 股市 值规 模变 化等 因 素调 整最 小申 购、 赎 回单 位, 由此 可能 导致 投资 人按 原 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申 购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可 能无 法 按照 新的 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全部 赎 回。 若基 金管 理人 设 置当 日净 赎 回份 额上 限 、当 日累 计赎 回份 额 上限 、单 个账 户当 日净 赎 回份 额上 限或 单个 账 户当 日累 计 赎回 份额 上 限, 投资 人可 能无 法 赎回 的风 险。 7、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 金赎 回对 价包 括组 合 证券 、现 金替 代、 现 金差 额等 。在 组合 证 券变 现过 程中 ,由 于市 场变 化、 部 分成 份股 流动 性差 等 因素 ,导 致 投资 人变 现 后的 价值 与赎 回时 赎 回对 价的 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 金法 律文 件投 资章 节 有关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 表述 是基 于投 资范 围 、投 资比 例、 证券 市场 普遍 规律 等 做出 的概 述性 描述 , 代表 了一 般 市场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 益特 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 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 价, 不同 的销 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 也不 同, 因 此销 售机 构 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 基 金法 律文 件中 风险 收益 特 征的 表述 可能 存在 不 同, 投资 人 在购 买本 基 金时 需按 照销 售机 构 的要 求完 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9 §19 基 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和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 项的 ,应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法 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 事 项, 由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 并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0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 利的 清算 方 法, 本基 金财 产的 清 算可 按该 方 法进 行, 并 及时 公告 ,不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另 有规 定 的, 按相 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的要 求办 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 方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 、交 纳 所欠 税款 并 清偿 基金 债 务 后 ,按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比 例进 行 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1 §20 基 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 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期 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非 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 决定 和调 整除 管理 费 率、 托管 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2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 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 独立 ,对 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人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3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 集 资金 并加 计 银行 同期 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 集期 结束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 造成 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4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 基金 托管 人 自有 财产 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 互独 立;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 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对价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监 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5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人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应付申购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本基 金联 接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上 述两 类 持有 人可 以委 托其 合 法授 权代 表 参会 并表 决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 额为 一参 会份 额, 每 一参 会份 额 拥有 平等 的 投票 权。 本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以 本基 金为 目标 基金 且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相同 的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 鉴于 本 基金 和联 接基 金的 相 关性 ,联 接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凭 所 持有 的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直 接出 席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并 参与 表决 。在 计算 参 会份 额和 票数 时, 联接 基 金持 有人 持有 的享 有 表决 权的 参 会份 额数 和 表决 票数 为: 在本 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权益 登记 日, 联接 基 金持 有本 基 金份 额的 总 数乘 以该 持有 人所 持 有的 联接 基金 份额 占联 接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 计算 结果 按 照四 舍五 入 的方 法, 保留 到整 数 位。 联接 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 因基 金不 再具 备上 市 条件 而被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终止 上市 的除 外;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7 2、以 下情 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调整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 、相 关证 券 交易 所、 登记 机构 、 销售 机构 调 整有 关基 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 交易 、非 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 管人 自行 召 集, 并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8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 讯方 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 表对 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 过现 场开 会、 通讯 开 会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 机关 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代 表 应当 列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 时, 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9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 效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本 基 金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重 新召 集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代表 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 方式 在表 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 集人 指定 的 地址 或系 统 。通 讯开 会应 以召 集 人通 知的 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 ) 到指 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 管理 人经 通 知不 参加 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 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 见或 授权 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小 于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 新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 式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采 用书 面、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 表决 ,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 提下 ,授 权方 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网 络 、电 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 式, 具体 方式 在会 议 通知 中列 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0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 其 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 议的 代表 ,在 基金 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 的 情 况下 ,由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和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 未能 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 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 日 内在 公证 机 关监 督下 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 有效 表决 , 在公 证机 关 监督 下形 成 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1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更换 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 表决 视为 有 效出 席的 投 资者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 见视 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 当计 入出 具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 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 进行 重新 清 点。 监票 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 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派 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2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时 ,必 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 机构 、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对全 体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均 有约束力。 (九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 法规 修改 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 直接 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 和调 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 同约 定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的 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同意 后变 更 并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3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 利的 清算 方 法, 本基 金财 产的 清 算可 按该 方 法进 行, 并 及时 公告 ,不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另 有规 定 的, 按相 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的要 求办 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 方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 、交 纳 所欠 税款 并 清偿 基金 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比 例进 行 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4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 商未 能解 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5 §21 基 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 范围 :吸 收人 民币 存 款; 发放 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 理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 债券 ;买 卖 政府 债券 ;从 事同 业 拆借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 及代 理保 险 业务 ;提 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 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际 结 算; 同业 外 汇拆 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结汇 、售 汇; 发行 和 代理 发行 股 票以 外的 外 币有 价证 券; 买卖 和 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 有价 证券 ;自 营外 汇 买卖 ;代 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信用 卡的 发行 和 代理 国外 信用 卡的 发行 及 付款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 务; 组织 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国 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 营与 当地 法律 许 可的 一切 银 行业 务;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 行依 据 当地 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下 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标的 指 数成 份股 、备 选成 份 股。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可 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 、衍生工 具 (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 、债 券资 产 (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 、同 业 存单 、现 金资 产、 货 币市 场工 具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在建 仓完 成后 ,本 基金 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拟 投资 的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 围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 变化 ,对 各投 资品 种 的具 体范 围 予以 更新 和 调整 ,并 应及 时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 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 成份 股、 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 买入 期货 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持 有的 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 倍的 现金 ;本 基金 所 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7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8)、(12)、(13 )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调 整、 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流 动性 限制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 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投 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及 本协 议的 约定 ,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基 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8 (三 )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二 )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本 协议 的约 定, 应及 时 提示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示后 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 提示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 提示 的 违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或 本协 议的 规定 ,应 当拒 绝 执行 ,及 时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时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 效的 指令 违 反法 律法 规 或本 协议 规定 的, 应 当及 时提 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 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合 理原 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 关 法律 法规 及其 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 上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对 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 的情 况进 行必 要的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 金托 管 人安 全保 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 户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 正当 理由 未执 行 或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 人资 金划 拨 指令 、泄 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法律 法规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 及时 回复 基金 管理 人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 违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期 内 纠正 的 ,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9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 合法 合规 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 限内 聘请 具有 从 事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务 所 对基 金进 行 验资 ,并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 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 括但 不 限于 投资 、支 付赎 回 金额 、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 其他 任何 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 行账 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 管理 人以 基金 名义 在 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存 款银 行的 指定 营业 网 点开 立存 款账 户,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该账 户银 行预 留印 鉴 的保 管和 使 用。 在上 述 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 关 信息 变更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0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出 借或 转让 本基 金的 证 券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 管人 所托 管的 包括 本 基金 在内 的 全部 基金 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 券 投资 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比照 并遵 守 上述 关于 账 户开 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 易;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与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 股份 有限 公 司开 设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和 资金 的清 算 。在 上述 手 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 基金 托 管 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实 物证 券 、银 行定 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妥 善保 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 原件 提交 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 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 两份 以上 的 正本 ,以 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 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1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交易 日结 束后 计算 得出 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 在盖 章 后以 双方 约 定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 复 核, 并以 双 方约 定的 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 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 金 管理 人对 外 公布 。月 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 值复 核与 基 金 会 计账 目 的核 对同 时 进 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 维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时 ,双 方应 及时 进 行协 商和 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 误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并 采 取合 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 案的 同时 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关对 前 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 按其 规定 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此 承担 责任 。 若基 金托 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该 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 基 金托 管人 计 算的 净值 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 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 分未 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责 任。 如果 上 述错 误造 成 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不 当得 利,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 已各 自 承担 了赔 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 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 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 返还 金 额不 足以 弥 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 证 券交 易所 及 其登 记结 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 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误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 一致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照其 对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2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 记 和保 管基 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 双方 各自 的账 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互 相监 督 ,以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 。若 双 方对 会计 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定 期就 会计 数据 和 财务 指标 进行 核对 。 如发 现存 在不 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 财务 报表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 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在 月度 报表 完 成当 日, 将报 表盖 章 后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 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 完成 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的 上述 文件 往 来均 以加 密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 定的 其他 方式进行。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 双 方认 可的 账 务处 理方 式 为准 ;若 双方 无法 达 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 无 误后 ,基 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 上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 业 务部 门公 章 的复 核意 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 发布 公告 之 日之 前就 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3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每半 年度 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以 及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 保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妥 善 保存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并 代为 履 行保 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职 责。 基金 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 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 )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为 本协 议之 目的 ,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 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 京 的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并 按其 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仲裁 各 方当 事人 均 具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 裁裁 决另 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 协议 ,其 内容 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4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具备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终止 提 供托 管服 务、 冻结 涉 恐资 金、 要求 赔偿 损失或采取其他反洗钱管控措施: 1、基金管理人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在 基金托管人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2、基金管理人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 3、基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使基金托管人 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4、有合理理由怀疑基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基金管 理人提供证明交 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基金管理人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5、基金管理人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基金托管人评 估认为基金管理人在反洗钱、恐怖融资及制裁合规风险管理方面风险等级过高。 基金 托管 人终 止托 管服 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采 取合 理 措施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正 当 权益 。基 金托 管人 需 更换 的, 在 新任 基金 托 管人 接收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 托管 业 务 前, 原 任基 金托 管 人应 根据 监 管规 定履 行相 关 职责 ,不 得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 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5 §22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发售 机构 及销 售机 构 提供 ,以 下是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主 要服 务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 根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 化, 有权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 的前 提下 ,增 加和 修 改相 关服 务 项目 。如 因 系统 、第 三方 或不 可 抗力 等原 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 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 H 类份额,则该份额持有人享有客户服务 中心电话服务、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及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发送服务 1、电子对账单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场 外交 易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 场 外交 易手 机短 信对 账 单以 及场 外交 易微 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微信形式向定制的个人投资者 (本基 金是否向个人投资者销售,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 定期发送,电 子邮件地址及手机号码不详的、微信未绑定的除外。 2、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资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 电子对账单服务。投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 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在线服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或客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机构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 个人 投资 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微 信公 众号 或客 户端,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服务。 2、网上交易服务 机构 投资 者可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 网站 ,个 人投 资 者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微 信公 众号 或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 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3、信息资讯服务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6 投资 人可 以利 用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等 获取 基金 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类 信 息, 包括 基金 的法 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4、自助答疑服务 投资 人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微 信公 众号 或 客户 端, 根据 提示 操 作输 入要 咨询 的问 题,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网上人工服务 投资 人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微 信公 众号 或 客户 端获 得投 资咨 询 、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9-8899 (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该 热线 获得 投资 咨询 、 业务 咨询 、 信息 查询 、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 息定 制等 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客 户服 务中 心人 工 热线 、在 线客 服、 微 客服 、书 信、 电子 邮件 、短 信、 传 真及 各销 售机 构网 点 柜台 等不 同 的渠 道对 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网 点 所提 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7 §23 其 他 应披露事 项 标题 公告日期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08-27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摘 要 2018-08-27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2 季度报告 2018-07-18 南方基金关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加部 分券商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2018-05-15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公告 2018-04-24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8-04-04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8 §24 招 募 说明书存 放及其查 阅方式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 费购 买本 招 募说 明书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 应 以招 募说 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9 §25 备 查 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