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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纯债一年A(000552)

中加纯债一年: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中 加纯 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2 号) 基 金管 理人: 中加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邮政储 蓄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〇一 八年十一 月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 重要提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2014 年1 月29 日 证 监 许 可[2014]181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3月2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申购基 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 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 不活跃 ,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其 预 期 收 益 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非 政策性 金融债 、企 业债 (含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公司 债、短 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次 级债、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的纯 债部 分、 资产支 持证券 、银 行存 款、债券 回购等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可 转 债 仅 投 资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 纯 债 部 分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80% , 但 在每次 开放期 前三个 月、 开放 期及开 放期结 束后 三个 月的期 间内, 基金 投资 不受上述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2 比例限 制;开 放期 内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 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 本基金净值可 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8 年9 月24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3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十、基金的投资 ................................................. 52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6 十四、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 72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 8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9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98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 99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15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4 一 、绪 言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 招募说明书 ” 或 “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中加纯 债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述 了中 加纯债 一年 定期开 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投 资目 标、投资 策略 、风 险、 费率等 与投资 者投 资决 策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投资者 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根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本 招募 说明书 由中 加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解 释。 本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基金合 同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加纯债一年 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中加纯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中加纯债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并经 2015 年 4 月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 第十 四次 会议《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港口 法>等 七 部法律 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 8 月8 日实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6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10 月1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法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 书合 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2、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 售机 构:指 中加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 25、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中加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定 时间 受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 规则》 :指 《中加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 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8 41、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件 ,申 请将 其持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5、定 期开 放:指 本基 金采取 的在 封闭期 内封 闭运作 、封 闭期与 封闭 期之 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46、开 放期 :本基 金自 封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日 起进 入开放 期, 期间 可以办 理申购 与赎 回业 务。本 基金每 个开 放期 原则上 不少于 五个 工作 日并且最 长不超 过二十 个工 作日 ,开放 期的具 体时 间以 基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告为 准。如封 闭期结 束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因 不可抗 力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无 法按时 开放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自 不可 抗力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情形 的影响 因素消 除之 日起 的下一 个工作 日开 始。 如在开 放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或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与 赎回业 务的 ,开 放期时间 中止计 算,在 不可 抗力 或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影 响因素 消除 之日 起的下一 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7、封 闭期 :本基 金的 封闭期 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包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或自 每一 开放 期结束 之日次 日起 ,至 下一自 然年度 基金 合同 生效日对 应日( 如该日 为非 工作 日或日 历年度 不存 在该 对应日 期的, 则顺 延至 下一工作 日) 的 前一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红利再投资除外) , 且不上市交易 48、A 类基金 份额 :指 在投资 者认购/申 购时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9 49、C 类基金 份额 :指 在投资 者认购/申 购时 ,不收 取认购/申 购费 用,但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0、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 基 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摆 动定 价机制 :指 当开放 式基 金遭遇 大额 申购赎 回时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额净 值的方 式, 将基 金调整 投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成 本分配 给实 际申 购、赎回 的投资 者,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指 定媒 介: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9、不 可抗 力:指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 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南纬路35 号 邮政编码:100050 法定代表人:夏英 成立时间:2013 年3 月27 日 电话:400-00-95526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13】247 号文批准, 由北京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加 拿大 丰业银 行、 北京有 色金 属研究 总院(2017 年 12 月28 日更名为 “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有研集团 ”)共同发 起设立,注册资本为 3 亿元人民币。目前的股权比例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62%、加拿大丰业银行 33%、有研集团5%。 基金管 理情 况: 目 前基 金管理 人旗 下管理 二十 五只基 金, 分别是 中加 货币 市场基 金(A/C )、 中 加纯债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A/C )、 中加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加改革 红利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中加 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 中 加瑞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中 加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加丰润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C)、 中加丰 尚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加 丰泽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中加 丰 盈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加 纯 债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C) 、 中加丰享纯 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A/C) 、 中加颐享 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C)、中 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A/C) 、 中加心悦 灵活配置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1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C) 、 中加紫金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C)、 中加颐 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加 颐信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A/C )、 中加 颐 睿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A/C )、 中加 转 型动力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C)、中加颐合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颐 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夏英先生, 董事长, 英 国伦敦大学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 于 1996 年加 入北京 银行, 历任 办公 室副主 任,航 天支 行行 长,阜 裕管辖 行行 长, 资金交易 部副总经理。 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工作经验。2013 年5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长。 冯丽华女士, 副董事长, 管理学硕士。 2013 年3 月加入公司董事会。 自 1985 年始, 冯女士 历任 工商 银行东 城支行 计划 科副 科长、 北京市 计委 财政 金融处正 科级调 研员、 北京 银行 资金计 划部、 公司 金融 部、个 人银行 部、 财富 管理部等 部门总经理。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兼零售业务总监。 刘素勤女士, 董事,2018 年1 月加入公司董事会。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 学学士,助理经济师,于 1998 年 7 月加入北京银行。刘女士于 2017 年 1 月至 今担任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总经理,2015 年 2 月至 2017 年 1 月 担任北京银 行资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2008 年12 月至 2015 年2 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交易 部副总经理, 2006 年7 月至2008 年12 月担任 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总经理助理。 之前, 刘女士 先后 在北 京银行 天桥支 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 总行 资金 交易部从 事相关工作。 PeterSlan 先生,董事,2017 年 3 月加入公 司董事会。现任职丰业国际财 富管理 高级副 总裁 ,负 责丰业 银行在 加拿 大境 外所有 财富管 理, 保险 ,养老金 及资产管理业务。PeterSlan 先生在丰业银行已工作了 19 年, 在金融, 财富管 理,全 球投资 银行 和股 权资本 市场等 业务 领域 都担任 过领导 职位 。他 的主要社 会工作包括Baycrest 基金会董事, 卑街联合 犹太人上诉内阁副主席。 PeterSlan 先生是 特许账 户和 特许 专业会 计师, 持有 多伦 多大学 罗特曼 管理 学院 的工商管 理硕士(MBA)学位。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2 周美思女士,董事,2013 年9 月加入公司董事会。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 拥有加 拿大财 务策 划协 会和财 务策划 师标 准理 事会颁 发的财 务策 划证 书,同时 也是加拿大银行家协会院士。周女士拥有 25 年金融市场工作经验,擅长于国际 商务管 理,合 资经 营, 基金及 经纪业 务。 在她 丰富的 职业生 涯中 ,推 出了领先 的区域和国际投资基金, 建立过基金超市, 并 在日本建立第一只美元清算基金, 也曾在 香港, 新加 坡和 日本等 跨国金 融机 构担 任领导 职务。 目前 ,周 女士任职 加拿大 丰业银 行亚 太区 财富管 理业务 副总 裁, 负责亚 太地区 全面 财富 管理策略 的开发 和执行 ,领 导亚 洲财富 管理业 务, 包括 理念 构 思与设 计, 市场 评估,产 品开发管理以及财务,经营合规性和风险管理。 张少明先生,董事,工学博士。2013 年 3 月 加入公司董事会。自 1984 年 始,张 先生先 后在 北京 有色金 属研究 总院 (以 下简称 :有研 总院 )208 室、复 合材料 研究中 心、 开发 经营处 、投资 经营 部等 部门担 任副主 任、 常务 副主任、 处长、 主任等职务,2001 年起担任有研总院副院长,2006 年起担任有研总院党 委书记、 副院长,2009 年起任有研总院党委书记、 院长,2013 年起任有研总院 院长(改制后任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至今。 杨运杰先生, 经济学博士、 教授、 博士生导师,2013 年3 月起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 自1986 年始, 杨先生先后在河北林学院、 中央财经大学担任经济学的 教学工 作,并 先后 担任 系副主 任、研 究生 部常 务副主 任、学 院院 长等 职务,期 间还在 深圳经 济特 区证 券公司 北京管 理总 部担 任研发 部经理 。现 任中 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吴小英女士,研究生,2013 年 3 月起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自 1985 年起, 吴女士 先后在 中国 人民 银行廊 坊分行 人事 科、 中国银 行中苑 宾馆 、中 国民族国 际信托 投资公 司、 中国 民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并先后 担任 副科 长、人事 主管、 商贸部 总经 理、 计划资 金部总 经理 、董 事 会办 公室主 任、 纪委 副书记等 职务。 杨戈先生,工商管理硕士,2013 年 3 月起担 任公司独立董事。自 1993 年 始,杨 先生先 后在 中国 航空技 术进出 口总 公司 担任分 析员、 在法 国里 昂证券亚 洲有限 公司 担任 经理 、 在 WIHarperGroup (中 经合集 团) 担任 经理 、 在中华创 业网担 任总经 理、 在鑫 苏创业 投资公 司担 任合 伙人、 在北京 华创 先锋 科技有限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3 公司担 任总经 理并 在美 国纽约 证券交 易所 北京 代表处 担任首 席代 表等 职务,现 任琨玉资本董事长。 2、监事会成员 高红女 士, 监事。 现任 北京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北京管 理部 公司银 行部 总经 理。 高女士自1994 年起, 先后担任湖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湖北 三峡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恒惠营 业部总 经理 、黑 龙江佳 木斯证 券公 司总 经理、北 京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经 纪业务 总监、 西北 证券 有限公 司董事 长助 理兼 合规部总 经理等职务, 拥有丰富的金融行业工作和管理经验。2008 年加入北京银行, 先 后任职于总行公司银行总部、北京管理部大企业客户二部及公司银行部。 希琳(ShirleyShe ) 女 士 , 监 事 , 厦 门 大 学 学 士 , 加 拿 大 达 尔 豪 西 大 学 (DalhousieUniversity ) 工商管理硕士 MBA , 拥有CIM、CIPM 等专业资格证书, 并长期 在国际 知名 资产 管理机 构从事 投资 工作 ,在境 外证券 投资 及产 品研发方 面具有丰富的经验。2000 年 4 月至 2013 年 7 月历任加拿大丰业银行丰业证券 高级投资顾问、 丰业资产管理高级投资经理。2013 年7 月至2013 年 12 月任加 拿大丰业银行中国投资产品总监。2013 年 12 月至今任中加基金市场营销部副 总监。 边宏伟 先生 ,职工 监事 ,上海 外国 语大学 学士 、美国 约翰 霍普金 斯大 学国 际金融 学硕士 ,掌 握扎 实的金 融及财 务管 理领 域专业 知识, 具有 丰富 的经济金 融及跨境金融管理工作经验。边宏伟先生自 1993 年至 1999 年任职 于中国日报 社,1999 年至2003 年任 职于世界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4 年至2013 年 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2013 年3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市场营销部总监。 王雯雯 女士 ,职工 监事 ,经济 学硕 士。曾 任职 于北京 银行 ,从事 风险 管理 等相关业务; 2013 年 5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夏英先生, 董事长, 英 国伦敦大学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 于 1996 年加 入北京 银行, 历任 办公 室副主 任,航 天支 行行 长,阜 裕管辖 行行 长, 资金交易 部副总经理。 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工作经验。2013 年5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长。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4 宗喆先生, 总经理, 高级经济师, 研究生学历。 具有 14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 验,具 备基金 从业 资格 。曾供 职于中 国工 商银 行山东 省分行 、总 行, 银华财富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 6 月 30 日起任中 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产品开发和市场营销工作。2018 年7 月 20 日起任公司总经理。 魏忠先生 (JohnZhongWei ) , 副总经理, 特许 金融分析师 (CFA) 、 金融风 险管理 经理(FRM ) 、 加拿大 投资经 理(CIM );曾 任职于 富兰 克林 谭普顿 投资 公司( 多伦 多, 加拿 大 ),大 明基 金(DynamicFunds ,多 伦多 ,加 拿 大)及丰 业银行全球资产管理(多伦多,加拿大);自 2014 年 3 月 19 日正 式担任公司 副总经理一职,并主管风险管理业务。 刘向途 先生 ,督察 长, 经济学 硕士 。曾任 北京 银行董 事会 办公室 证券 事务 组负责人、投资者关系室经理,全程参与北京银行 IPO 及再融资,日 常主要从 事北京 银行证 券事 务、 投资者 关系管 理、 投融 资管理 等工作 ,期 间还 从事过北 京银行公司治理工作, 此前, 曾任职于北京银行清华大学支行;2013 年5 月加 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副总监(负责人)。自 2016 年 5 月 17 日起,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闫沛贤, 英国帝国理工大学金融学硕士、 伯明翰大学计算机硕士学位。 2008 年至2013 年曾任职于平安银行资金交易部、 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 担任债券交 易员。2013 年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曾任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12 月19 日至2018 年 6 月22 日) , 现任投资研究部副 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10 月21 日至今) 、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3 月24 日至今) 、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12 月17 日至今) 、 中加心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12 月28 日至今) 、 中加颐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9 月13 日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夏英先生, 总经理宗喆先生, 副总经理 魏忠先生, 督察长刘向途先生, 市场营销部副总监希琳女士, 基金经理闫沛贤先 生、 张旭先生、 杨宇俊先生、 廉晓婵女士, 投资研究部首席宏观研究员李继民先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5 生,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王雯雯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资 金,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 基金 管理 人不从 事违反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法》 (以下 简称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券 法》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 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6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 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 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被 代理人 、被 代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以及 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必须 覆盖公 司的 所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7 (2) 独立 性原 则:公 司根据 业务 发展 的 需要 设立相 对独 立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监察稽核部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 并协助和配合 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审慎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有 效防 范各种 风险 ,任何 制度 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有效 性原 则:公 司内部 管理 制度具 有高 度的权 威性 ,是所 有员 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及时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建立 应与 现代科 技的 应用相 结合 ,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适时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订 应具 有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定量 与定 性相结 合的原 则: 建立完 备内 部控制 指标 体系, 使内 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 分明、 相互制衡。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是对 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8 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3)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 定。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 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 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 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和监察稽核制 度两个层面构建独 立、 完整、 相互制约、 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 保障公司内部控 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方面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 由管理层 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实施, 由风险管理部门专职落实和监督, 公司各业务部门 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 全面把握风险点, 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 人, 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 防范、 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 潜 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监察稽核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 由监察稽核部门协助和配合督 察 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 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 进行评估, 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 公司对外承诺性 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识别、 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 的各种违规风险, 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 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 权益。 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资讯管制、 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 公 司财务与投资管理、 基金会计、 信息披露、 行政管理、 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 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 督、 评价、 报告和建议, 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9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20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3 月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 -68858126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 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险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 司( 成立于2007 年3月6日 )于2012 年1 月21日 依法 整体变 更为 中国邮 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 负债、 机构、 业务和人员, 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 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 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 “ 三农”、 服务中小企业、 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 发挥邮政网 络优势, 强化内部控制, 合规稳健经营, 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 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21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 下设资产托管处、 风险 管理处、 运营管理处等处室。 现有员工23人, 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 基金从业资格,90% 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 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 月23 日, 中国 邮 政储 蓄银 行经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和 中 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 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 行。2012 年7 月19日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行 经中 国保险 业监 督管理 委员 会批准 ,获 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 以服务为基础的经 营理念, 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 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 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 健 全的内控体系、 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 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 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17年12月31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82只。 至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本外币) 、 私募基金、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保险 资金、 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 托管规模达43857.75 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 控制处室, 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22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 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 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 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 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个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对 各基金 投资 运作 比例 控 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指 令后 ,对 涉及 各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 技 术 或非 技术 手段发 现基 金涉 嫌违 规 交易,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 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23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南纬路35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 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317 室 法定代表人:夏英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83197627 联系人:江丹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丙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24 客户服务电话:962528(北京、上海)、96528 网址:www.nbcb.com.cn (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08、96523(浙江) 网址:www.hzbank.com.cn (5 )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20,22- 2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20,22- 27 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户服务电话:4006-962999、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6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96400(江苏) 网址:www.njcb.com.cn (7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8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25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客户服务电话: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 (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 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1 )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2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26 (13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96588(安徽) 网址:www.hsbank.com.cn (1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6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 文一西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7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27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安苑路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http://www.myfund.com/ (1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福 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楼 办公地址: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0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4 号中期大厦 A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或400-888-8160 网站:http://www.cifco.net/ (2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路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2 )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28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23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2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95551 或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2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29 (27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 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 11-A, 8-B4,9-B、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 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 11-A, 8-B4,9-B、C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电话:023-867696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9)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 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 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lxzq.com.cn/ (3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30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31)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网址:http://www.grcbank.com (3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http://www.htsec.com/htsec.html (3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室-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室-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3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9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 10 号泰鹏大厦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琪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35)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31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https://www.chinapnr.com/ (3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s:// www.noah-fund.com (37)上海陆金所资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s:// www.lufunds.com (3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money.jrj.com.cn/?tgqdcode=W734CVZS (39)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0)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32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黄坎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41)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信342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服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4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宁大道 1 号易购楼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43)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4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soho 嘉盛中心3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33 (4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8 号楼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陆家嘴金融区福山路 33 号建工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4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 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9)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34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5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51)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52)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5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trade.fundzone.cn (54)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中粮广场B 座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中粮广场B 座5 层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35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5585 网址:www.kunyuanfund.com (55)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 11 街18 号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5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7、8、17、18、19 、38-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https://hd.gf.com.cn (57)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郑东) 东风东路东、 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602、603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 6 号楼国际电子城 B 座 法定代表人:王旋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 增加其他符合要求 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按 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317 室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南纬路35 号 法定代表人:夏英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 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8 层 法定代表人: 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砾 电话:010-8508 7929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管祎铭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37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 会 2014 年 1 月 29 日证监许可[2014]181 号 文注册, 于2014 年 3 月10 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 截至 2014 年 3 月20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毕马 威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验资, 本次募 集的 净认 购金 额为316,289,884.49 元人民币, 其中A 类 (基金代码: 000552) 215,291,197.51 元,C 类(基金代码:000553)100,998,686.98 元;认购款项在基 金验资确认 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56,957.2 元人民币, 其中 A 类29,842.96 元,C 类 27,114.24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4 年 3 月 24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5,196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 币计算, 募集发售期募 集的有效份额为 316,346,841.69 份基金份额, 其中 A 类 215,321,040.47 份,C 类101,025,801.22 份。 两项合计共316,346,841.69 份 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38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以及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3 月24 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 基金合同自该日 期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39 八 、基 金份额 的封 闭期和 开放 期 (一)基金的封闭 期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或 自每一 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日起 (包 括该 日), 至下一 自然 年度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对应日 (如 该日 为非工 作日或 日历 年度 不存在 该对应 日期 的, 则顺延至 下一工 作日) 的前 一日 。本基 金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购 与赎回 业务 ,也 不上市交 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 基 金 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进 入 开 放 期 , 期 间 可 以 办 理 申 购 与赎回 业务。 本基 金每 个开放 期原则 上不 少于 五个工 作日并 且最 长不 超过二十 个工作 日,开 放期 的具 体时间 以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为准。 如封 闭期 结束之后 第一个 工作日 因 不 可抗 力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致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放申 购与赎 回业务 的, 开放 期自不 可抗力 或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情形 的影 响因素消 除之日 起的下 一个 工作 日开始 。如在 开放 期内 发生不 可抗力 或基 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情 形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开 放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开放期 时间 中止 计算,在 不可抗 力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之 日起的 下一 个工 作日继续 计算该 开放期 时间 ,直 至满足 开放期 的时 间要 求,具 体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届时 的公告为准。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 本基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4 年 3 月1 日生效, 则本基金的首个封 闭期为《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下一自然 年度基金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日历年度不存在该对应日期 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即 2014 年3 月1 日至2015 年 3 月1 日 (2015 年3 月1 日 (周日) 为非工作日, 则该对应日顺延至 2015 年3 月2 日) ,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5 年3 月2 日, 假设首个开放期时间 为10 个工作日, 由于 2015 年3 月7 日、2015 年3 月8 日均为非工作日, 则首 个开放期为自2015 年3 月2 日至2015 年3 月13 日;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即 2015 年3 月14 日至 2016 年3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40 月13 日,以此类推。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41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构 进行 。 本 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的销售 机构。 销售 机构 名单和 联系方 式见 上述 第五章第 (一) 条。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基金投 资者应 当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 在开 放期 内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和赎 回申 请。本 基金 在开放 期办 理本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每 年开放 一次 申购和 赎回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期 起始日 为《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的年 度对 日(如 该日为 非工 作日 或日历年 度不存 在该对 应日 期的 ,则顺 延至下 一工 作日 ),开 放时间 原则 上不 少于五个 工作日 并且最 长不 超过 二十个 工作日 ,具 体时 间由基 金管理 人在 开始 办理申购 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若由于 不可抗 力的 或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导致原 定开放 期起 始日 不能办理 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 ,则 开放期 起始日 顺延 至不 可抗力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情 形的影 响因素 消 除 之日 起的下 一个工 作日 。如 在开放 期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无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赎 回业务 的, 开放 期时间中 止计算 ,在不 可抗 力或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 他情 形影响 因素消 除之 日起 的下一个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42 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 回或者 转换 。在 开放期 内,投 资人 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间提 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构 确认 接收 的,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的 价格 。但 若投资 人在开 放期 最后 一个工作 日业务 办理时 间结 束之 后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申 请的, 视为 无效 申请。开 放期以 及开放 期办 理申 购与赎 回业务 的具 体事 宜见招 募说明 书及 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申 购款 项, 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时 ,赎 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 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43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 到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不 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 回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 购申 请及 申购份 额的确 认情 况, 投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使合 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购时, 投资者通 过销售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 元 (含申 购费)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电 子自助 交易 系统 申购, 每个基 金账 户单 笔申购最 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 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 柜台申购,首次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0 万元(含申 购费) ,追加申购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 1 元(含 申购费)。 实际操 作中,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投资人 将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益再 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 不得低于 1 份, 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 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 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如遇巨 额赎 回等情 况发生 而导 致延期 赎回 时,赎 回办 理和款 项支 付的办法 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 基金管理人不对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但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数 不得达 到或超 过基 金份 额总数 的 50%( 在基 金 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44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 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 管理 人基 于投资 运作与 风险 控制 的需要 ,可采 取上 述措 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 2、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 期限少于 7 日的投资者将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4、当 本基 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 本基金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100 万 0.57% 0% 100 万≤M <300 万 0.38%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45 300 万≤M <500 万 0.19% M≥500 万 按笔收取,950 元/笔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费率 Y<7 日 1.50% 7 日≤Y<60 日 1.00% Y≥60 日 0.00%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若适用比例费率时,A 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若适用固定费用时,A 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57%)=49,716.62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716.62=283.38 元 申购份额=49,716.62/1.050 =47,349.16 份 (2)C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46 各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5 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赎回金额结果按 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两年,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2)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赎回金 额结 果按 照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位 ,由 此误 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两年,假设赎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47 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分别 公告 ,计算 公式为 计算 日各 类别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 额净 值单位 为元 ,计算 结果 保留在 小数 点后三 位,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封闭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开放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露 开放 日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净 值。 遇特 殊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48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 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且开放 期按 暂停 申购的期 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申 请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未 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在暂 停赎 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且 开放 期按 暂停赎回 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49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对 当日全 部赎 回申 请进行 确认, 且当 日按 比例办理 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延缓 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在开放 期内 ,如果 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在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申 请超 过前一 估值日 基金 总份 额 20%的 情形下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延 期办 理赎 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者因 支付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全 部赎 回申请 而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 大波动 时,在 当日 接受 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全 部赎回 的比例 不低 于前 一估值日 基金总 份额 20% 的前 提 下,其 余赎回 申请 可以 延期办 理。如 延期 办理 期限超过 开放期 的,开 放期 相应 延长, 延长的 开放 期内 不办理 申购, 亦不 接受 新的赎回 申请, 即基金 管理 人仅 为原开 放期内 因提 交赎 回申请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 20%以上 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50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规 定。投 资人 在办 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金 额,每期 扣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51 (十六)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 解冻。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52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 控 制 风 险 并 保 持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力 争 实 现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以 宏 观 面 分 析 和 信 用 分 析 为 基 础 , 积 极 选 择 具 有 高 质 量 的 债 券 , 合 理 安 排 组合期限,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取得稳定的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非 政策性 金融债 、企 业债 (含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公司 债、短 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次 级债、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的纯 债部 分、 资产支 持证券 、银 行存 款、债券 回购等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本 基 金 可 转 债 仅 投 资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 纯 债 部 分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但在每次 开放期 前三个 月、 开放 期及开 放期结 束后 三个 月的期 间内, 基金 投资 不受上述 比例限 制;开 放期 内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 述5%的限制。 (四)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包 括 : 期 限 配 置 策 略 、 期 限 结 构 策 略 、 类 属 配 置 策 略、证 券选择 策略 、短 期和中 长期的 市场 环境 中的投 资策略 及资 产支 持证券等 品种投 资策略 ,在 严格 控制风 险的前 提下 ,发 掘和利 用市场 失衡 提供 的投资机 会,实现组合资产的增值。 1、期限配置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 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53 本基金 在每个 封闭 期将 适当的 采取期 限配 置策 略,即 将基金 资产 所投 资标的的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与基金剩余封闭期限进行适当的匹配。 2、期限结构策略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变 化 的 主 要 影 响 因 素 是 宏 观 经 济 基 本 面 以 及 货 币 政 策 , 而 投资者 的期限 偏好 以及 各期限 的债券 供给 分布 对收益 率形状 有一 定影 响。对收 益率曲 线的分 析采 取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的 方法 。定性 方法为 :在 对经 济周期和 货币政策分析下, 对收 益率曲线形状可能变化给予一个方向判断; 定 量方法为: 参考收 益率曲 线的 历史 趋势, 同时结 合未 来的 各期限 的供给 分布 以及 投资者的 期限偏好,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做出判断。 在 对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变 化 和 变 动 幅 度 做 出 判 断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情 景 分 析 结果, 提出可 能的 期限 结构配 置策略 ,包 括: 子弹型 策略、 哑铃 型策 略、梯形 策略等。 3、类属配置策略 对于债 券 资 产 而 言 , 是 信 用 债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和 国 债 之 间 的 比 例 配 置 。 当 宏观经济转向衰退周期, 企业信用风险将普遍 提高, 此时降低信用债 投资比例, 降低幅度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上升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 相反, 当宏观经济转向复苏, 企业信用风险普遍下降, 此时应该提高信用债 投资比例, 提高幅度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下降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 此外, 还将考 察一些 特殊 因素 对于信 用债配 置产 生影 响,其 中包括 供给 的节 奏,主要 投资主 体的投 资习 惯, 以及替 代资产 的冲 击等 均对信 用利差 产生 影响 ,因此, 在中国 市场分 析信 用债 投资机 会,不 仅需 要分 析信用 风险趋 势, 还需 要分析供 需面和 替代资 产的 冲击 等因素 ,最后 ,在 预期 的利差 变动范 围内 ,进 行持有期 收益分析,以确定最佳的信用债投资比例和最佳的信用债持有结构。 4、证券选择策略 根 据 发 行 人 公 司 所 在 行 业 发 展 以 及 公 司 治 理 、 财 务 状 况 等 信 息 对 债 券 发 行 人主体 进行评 级, 在此 基础上 ,进一 步结 合债 券发行 具体条 款( 主要 是债券担 保状况 )对债 券进 行评 级。根 据信用 债的 评级 ,给予 相应的 信用 风险 溢价,与 市场上的信用利差进行对比,发倔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5、短期和中长期的市场环境中的投资策略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54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坚 持 中 长 期 投 资 理 念 , 对 于 投 资 组 合 中 的 债 券 进 行 中长期 投资。 但是 ,由 于市场 的波动 ,亦 会导 致证券 的价格 在短 期内 偏离其合 理价值 区间, 在此 种情 况下, 本基金 可能 进行 短期波 段性操 作, 具体 表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 1)所买入的证券在短期内出现价格急剧波动,严重高出其合理价值区间, 本基金 将全部 或者 部分 卖出该 证券, 以实 现投 资收益 ,而市 场价 格经 过自身内 在机制调整,重新回到合理价值区间时再重新买入。 2) 由于市场出现未能预见的不利变化, 导致前期投资决策的基础条件不复 存在,此时,为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本基金亦将进行短期操作。 6、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 略 包 括 资 产 抵 押 贷 款 支 持 证 券 (ABS ) 、 住 房 抵 押 贷 款 支 持 证 券 (MBS )等在 内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定价受 多种因 素影 响, 包括市 场利率 、发 行条 款、支持 资产的 构成及 质量 、提 前偿还 率等。 本基 金将 深入分 析上述 基本 面因 素,并辅 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五)投资管理程序 本 基 金 采 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制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不 定期就 投资管 理业 务的 重大问 题进行 讨论 。基 金经理 、研究 员、 交易 员在投资 管理过 程中既 密切 合作 ,又责 任明确 ,在 各自 职责内 按照业 务程 序独 立工作并 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 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 决定公 司针对 市场 环境 重大变 化所采 取的 对策 ;决定 投资决 策程 序和 风险控制 系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 投研负责人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 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查批 准;并 且根据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在组 合业 绩比较 基准的 基础 上, 制定各组 合资产和行业配置的偏差度指标。 (3) 研究员根据宏观经济、 货币财政政策、 行业发展动向和公司基本面等 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 定期和不定期召 开基金经理例会, 基金经理在充分听取各研究员意见 的基础 上,确 立公 司对 市场、 资产和 行业 的投 资观点 ,该投 资观 点是 指导各基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55 金进行资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 (5)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要求, 结合有关研究报告, 负责制定 具体的 投资组 合方 案, 之后, 在债券 研究 员设 定的债 券池内 ,根 据所 管理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风险部门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风险部门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实 际 情 况 的 需 要 , 对 上 述 投 资 管 理 程 序做出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3% 。 本基金选择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1.3%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 下: 本基金 是定 期开放 式债 券型基 金, 封闭期 为一 年。为 满足 开放期 的流 动性 需求, 本基金 在投 资管 理中将 持有债 券的 组合 久期与 封闭期 进行 适当 的匹配。 以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上浮 1.3%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 使本基 金投资 人理 性判 断本基 金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合理 地衡 量比 较本基金 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证 券市场 中有 其他代 表性 更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的 业绩比 较基 准适 用于本 基金时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依 据维 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根据实 际情况 对业 绩比 较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调整业绩 比较基 准应经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的 较低风 险品 种,其 预期 风险 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56 (1) 本基金持有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但在每次开放 期前三 个月、 开放 期及 开放期 结束后 三个 月的 期间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比例 限制; (2) 本基 金开放 期内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的 现金 或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 申购款等 ;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类产品以及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评级应 为 BBB 以上(含 BBB ) 。基金持有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债券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后择机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 金持有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本基 金投 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剩余 封闭运作期; (11) 在开 放期内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但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57 (12)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开 放式基 金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30%;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 第(2 )、 (9 ) 、(11 )、(12 ) 项外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债 券发 行人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对 上述投 资比 例限制 进行 变更的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不需要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 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58 者与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防范利益 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 、行 政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规 定,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 2018 年第2 季度报告: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8 年7 月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485,143,150.00 92.76 其中:债券 1,485,143,150.00 92.76 资产支持证券 - -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59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84,694,909.15 5.29 8 其他资产 31,209,490.18 1.95 9 合计 1,601,047,549.33 100.00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10,278,150.00 34.3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41,414,150.00 26.70 4 企业债券 429,238,500.00 47.4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0,402,000.00 10.00 6 中期票据 655,224,500.00 72.46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85,143,150.00 164.24 由于四 舍五 入的原 因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60 有尾差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80205 18国开05 2,300,000 241,201,000.00 26.67 2 122446 15万达01 800,000 79,664,000.00 8.81 3 136386 16财信债 600,000 58,926,000.00 6.52 4 112203 14北农债 500,000 50,770,000.00 5.61 5 101800509 18均瑶MTN001 500,000 50,445,000.00 5.5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61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未投资股 票, 不存在投资的前十 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 选股票库的 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2,072.3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1,187,417.8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1,209,490.1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62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中加纯债一年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4 年3月24日至 2014年12月31日 7.80% 0.15% 3.43% 0.01% 4.37% 0.14% 2015年1月1日至 2015年12月31日 16.38% 0.12% 3.52%


0.01%


12.86%


0.11%


2016年1月1日至 2016年12月31日 4.78% 0.10% 2.89%


0.01%


1.89%


0.09%


2017年1月1日至 2017年12月31日 2.71% 0.08% 2.88% 0.01%


-0.17%


0.07%


2018年1月1日至 2018年6月30日 3.03% 0.08% 1.42% 0.01% 1.61% 0.07% 中加纯债一年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4 年3月24日至 2014年12月31日 7.50%


0.15%


3.43%


0.01%


4.07%


0.14%


2015年1月1日至 2015年12月31日 15.95%


0.12%


3.52%


0.01%


12.43%


0.11%


2016年1月1日至 2016年12月31日 4.36%


0.10%


2.89%


0.01%


1.47%


0.09%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63 2017年1月1日至 2017年12月31日 2.45%


0.08%


2.88%


0.01%


-0.43%


0.07%


2018年1月1日至 2018年6月30日 2.85% 0.08% 1.42% 0.01% 1.43% 0.07%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64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65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 基金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66 十 三、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人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 化 或证 券发行 人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67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 合考虑 市场成 交价 、市 场报价 、流动 性及 收益 率曲线 等因素 确定 其公 允价值进 行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 交易价 格验证 具有可 靠性 的估 值技术 ,确定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公 允价 值。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法律法 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68 基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 定对外 公布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误 遭受损 失 当事人(“受 损方 ”)的 直接损失 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 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69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4)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界 定双方 承担 的责 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按 基金 管理 人的建议 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赔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由 此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失 的,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按 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对或 对基 金管 理人采 用的估 值方 法,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为 避免不能 按时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形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进而导 致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而 引起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5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0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1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规 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2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 10、基金的登记结算费用; 11、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68%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6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费 划付指 令, 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9%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3 计算方法如下: H=E×0.19%÷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费 划付指 令, 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38% 。本 基金销 售服务 费将 专门用 于本 基金的 销售 与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服 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38%÷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每 日计 提,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售 服务费 划付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相 关合同 规定 支付 给基金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支付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金 额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4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经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协 商酌 情降低 基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 费和销 售服 务费 ,此项 调整不 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个工作日 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5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 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 金份 额类 别对应 的可供 分配 利润 将有所 不同, 本基 金同 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6 基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7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 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8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信 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介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以 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采 用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9 1)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规 则及具 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购 、申 购和 赎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 示、信息 披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上 登载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封闭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两 类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资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80 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的 计算方 式及有 关申 购、 赎回费 率,并 保证 投资 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达到 或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定期 报告 “影 响投资者 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 持续 运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 金年度 报告 和半年 度报 告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81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 理费 、托管 费、 销售服 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82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本 基金 发生涉 及申 购、赎 回事 项调整 ,或 潜在影 响投 资人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介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10、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显著位 置披 露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流动性 风险和 信用 风险 ,说明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对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后两个 交易日 内, 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 信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本基 金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83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定方式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介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介不得 早于指 定媒 介披 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 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84 十 八、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包 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或自 每一开 放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包 括该日 ),至 下一 自然 年度基 金合同 生效 日对 应日( 如该日 为非 工作 日或日历 年度不 存在该 对应 日期 的,则 顺延至 下一 工作 日)的 前一日 。封 闭期 内 不办理 申购与 赎回业 务, 也不 上市交 易。在 本基 金的 封闭期 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面临 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 开放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 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基 金可能 面临一 定的 流动 性风险 ,存在 着基 金份 额净值 波动的 风险 。对 于本基金 来说, 巨额赎 回即 单个 开放日 基金的 净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的 百分之二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3) 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 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由非上 市中小 企业 采用 非公开 方式发 行的 债券 。由于 不能公 开交 易, 一般情况 下,交 易不活 跃, 潜在 较大流 动性风 险。 当发 债主体 信用质 量恶 化时 ,受市场 流动性 所限, 本基 金可 能无法 卖出所 持有 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由 此可 能给基金 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4) 本基金投资资产 支持类证券, 由于资产 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 投资人 发行, 且仅 在特 定机构 投资人 范围 内流 通转让 ,该品 种的 流动 性较差, 且抵押 资产的 流动 性较 差,因 此,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可能给 组合 资产 净值带来 一定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证 券市 场,而 证券 市场价 格因 受到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 投资心 理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因 素的影 响而 产生 波动, 从而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发 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 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85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 接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和 收益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基金投 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 投资的目的是基 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 金投资 于证 券所 获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值。 5、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 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 曲线变动的风险是指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6、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 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 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中 可能 发生交 收违 约或者 所投 资债券 的发 行人违 约、 债券 发行人 评级下 降、 债券 发行人 拒绝支 付到 期本 息、交 易对手 违约 等情 况,从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本基金 的投 资对象 包括 信用类 的 固 定收益 产品 ,例如 公司 债券, 信用 风险 是本基金将要面临的重要风险因素。 (四)管理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业 技能 、研究 能力 及投资 管理 水平直 接影 响到其 对信 息的 占有、 分析和 对经 济形 势、证 券价格 走势 的判 断,进 而影响 基金 的投 资收益水 平。同 时,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管理制 度、 风险 管理和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 道德 风险 、操作 风险和 其他 合规 性风险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的职业 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五)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 或个 券流动 性不 足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能 无法 迅速、 低成 本地 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本基金 开放 期必须 保持 一定的 现金 比例以 应对 赎回要 求, 在管理 现金 头寸 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86 本基金 投资 于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短期融 资券 、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 、同 业存单 、货币 市场 工具 、国债 期货等 。基 金主 要投资的 标的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以及 银行间 市场发 行上 市, 存在活跃 的交易 市场。 但基 金可 以投资 的证券 标的 ,也 存在有 部分证 券类 型有 一定的变 现困难 。如逆 回购 交易 、银行 存款、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由于 难 以 寻找 到恰当的 交易对 手或投 资约 定有 固定的 到期时 限, 在面 临变现 需求时 ,卖 出或 变现时可 能遭受一定程度损失。 本基金 属于 定期开 放式 基金, 在封 闭期间 ,基 金可能 投资 于部分 流动 性受 限的资产,基金持仓的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 产价值较低等,但在开放期之前, 基金会 对所投 资资 产进 行调整 ,使其 满足 投资 人的赎 回要求 及监 管机 构、基金 合同有关流动性控制方面的规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对 投资 市场、 行业 及资产 的流 动性风 险进 行评估 后, 结合 基金投 资管理 策略 、管 理人的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情况等 ,认可 基金 在定 期开放的 运作管 理下, 拟投 资的 证券标 的具有 一定 的流 动性 , 可按照 合理 价值 变现,应 对基金投资人在开放期的赎回要求。 2、巨额赎回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且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大幅 超过基 金短 期可变 现资 产的 情形下 ,基金 经理 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评估 其流动 性, 如确 认无法应 对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要 求,或 资产立 即处 置将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造成损害 的,应 当提请 公司 启动 流动性 风险应 急预 案。 如流动 性风险 应急 预案 举措仍无 法有效 应对, 则公 司需 进一步 评估启 动延 期办 理赎回 申请的 必要 性及 相应解决 方案, 解决方 案应 覆盖 基金资 产变现 的具 体举 措、当 日确认 赎回 申请 的份额及 延期办 理赎回 的比 例、 基金恢 复正常 赎回 的时 间安排 等。巨 额赎 回解 决方案的 相关说明及可能影响,公司将及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3、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为保护 投资 人利益 ,减 小流动 性风 险对基 金投 资运作 的影 响,基 金合 同规 定有不 同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措 施。在 某些 情景 下,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在 确保 投资 者得到 公平对 待的 前提 下,依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履行相 应的 信息 披露程 序后, 综合 运用 各类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 具,对赎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87 回申请 等进行 适度 管理 。在赎 回限制 的情 况消 除后, 金管理 人将 恢复 赎回业务 的正常 办理并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实施备 用的 流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 简易程 序( 具体内 容可 参考 基金合同)及对投资者的影响,如下所示: 1) 、 延期办理巨额赎 回申请。 当出现基金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证 券流动 性风 险情 况、基金 流动性 风险情 况等 ,决 定全额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针 对部 分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按 比例办 理的 赎回 份额不 得低于 前一 估值 日基金总 份额的2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款项。 另外, 在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申请超 过前 一估值 日基 金总份 额 20% 的 情形下,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赎回。 受延期 赎回 的影响 ,投 资者可 能在 基金发 生巨 额赎回 期间 ,提出 赎回 请求 后,赎回要求得不到满足。 2)、基金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事项,具体包括: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 协 商确 认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金 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 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 上述 情形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在决 定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时 ,已确 认的 投资 者赎回 申请, 足额 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回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88 申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将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在基金 管理 人暂停 基金 赎回要 求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期间 ,受此 影响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不能及时、足额的赎回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将收取 不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将 上 述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受此影 响, 对于 申购后短 期内需 要赎回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需 注意 短期 赎回费 的收取 ,及 对基 金投资收 益的可能 影响。 4)、暂停估值情形。当发生以下事项时,基金暂停估值: (1) 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当发生 暂停 基金估 值的 情形时 ,一 方面投 资者 所查询 到的 净值可 能不 能及 时、准 确地 反 映基 金投 资的市 场价值 ,另 一方 面在发 生暂停 估值 的情 况后,基 金管理人会根据合同约定,或视情况暂停接受赎回请求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摆动定价机制 当本基 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摆 动定价 机制 的处 理原则 与操作 规范 遵循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当基金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大 额申购 或赎回 的申 购净 值或赎 回净值 可能 发生 变动, 将直接 影响 到大 额申购或 赎回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89 当出现 其他 证监 会 认可 的流动 性风 险管理 措施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能在 与托 管人协 商后, 按照 证监 会认可 的相关 要求 ,采 取对本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管理措 施,具体情况的相关说明可能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确定。 (六)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人 在各 业务环 节的 操作过 程中 ,可能 因内 部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 放式基 金的 后台运 作中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或 者差 错而 影响交 易的正 常进 行甚 至导致 基金持 有人 利益 受到影 响。这 种技 术风 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或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八)模型风险 指在估 计资 产价值 、市 场分析 和风 险估计 中采 用了错 误的 估计方 法或 选择 了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九)其他风险 1、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 险。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90 十 九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 基金资产净值 加上当 日净申 购的 基金 份额对 应的资 产净 值或 减去当 日净赎 回的 基金 份额对应 的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4、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低于200 人,或者 10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90%以上基金份额;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91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 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92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93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94 二十 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的 变化, 有权 增加 或变更 服务项 目。 主要 服务内容 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投资者对账单 基 金 投 资 者 对 账 单 包 括 季 度 对 账 单 与 年 度 对 账 单 。 季 度 对 账 单 在 每 季 度 结 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 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 账单在 每年 度结 束 后20 个工作 日内 向所 有持有 人以书 面、 手机 短信或电 子邮件形式寄送。 (所 有联系方式, 以基金管理人获得的基金持有人信息为准) 2、基金开户确认书 对首次开户并申购的基金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将在T+1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 形式向 预留电 子邮 箱的 客户发 送开户 确认 书。 如果基 金持有 人需 要提 供纸质形 式,请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索取。 提 示 : 由 于 基 金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不 详 或 因 邮 局投递 差错、 通讯 故障 、延误 等原因 ,造 成对 账单无 法按时 准确 送达 ,请及时 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 如需补发对 账单, 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二)基金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销 售 网 点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投 资 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投 资 计 划,投 资者可 以通 过固 定的渠 道,定 期定 额申 购基金 份额。 定期 投资 计划的有 关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四)公司官网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公司网站首页, 点击 “在线客服” 图标通过网络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95 在线开 展相关 咨询 。服 务内容 包括: 基金 产品 咨询、 业务规 则解 答及 网上交易 咨询等。 2、 自助开户交易: 投 资人可以在本公司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 务。 3、 查询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询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产品信 息查询 、产 品净 值查询 、公告 信息 查询 、基金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最新动 态等。 同时还 可以 查询 所持有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交易 记录等 信息 ,定 制订阅持 有基金 净值日 报、 基金 交易确 认通知 等相 关服 务,以 及修改 个人 联络 信息等基 本资料。 (五)咨询服务 投 资 者 如 果 想 了 解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等信 息, 请拨 打400-00-95526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 或登 录 基金管理 人网站进行咨询、查 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00-95526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bobbns.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bbns.com (六)投诉受理 投 资 者 可 以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或 致 函 , 投 诉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他销售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96 二十 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8-03-27 2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8-03-27 3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27 4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 报告 2018-03-30 5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 报告摘要 2018-03-30 6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 回、转换业务公告 2018-04-16 7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8-04-23 8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05-07 9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摘要 2018-05-07 10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北京 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5-14 11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一 次分红公告 2018-05-16 12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8-07-19 13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新增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7-19 14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 度报告摘要 2018-08-28 15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 度报告 2018-08-28 16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9-10 17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二 次分红公告 2018-09-13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97 二十 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98 二十 五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 监会 准予 中加纯 债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注 册的文件 (二)《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一) 至( 五) 、(七 )项备 查文 件存 放在基 金管理 人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第 (六 )项 文件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基金 投资 者在营业 时间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件或 复印件。


中 加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 一八 年 十一 月 七 日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99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摘 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 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0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1 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生效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部 募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2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3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本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进行;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持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4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基 金投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 当事 人,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并 不以在 《基 金合 同》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5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下 同) 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6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 在不 影响 已有投 资人利 益的 情形 下调整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或变 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 范围内 ,且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时 ,调 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 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 基金资产净值 加上当 日净申 购的 基金 份额对 应的资 产净 值或 减去当 日净赎 回的 基金 份额对应 的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2、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低于200 人,或者 10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90%以上基金份额。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7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 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 ,单 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 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8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等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 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间 的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9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通 讯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 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二 分之一 ,召 集人 可以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 原定审议 事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代 表三分 之一以 上( 含三 分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相 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非 现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10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换 基 金 管理 人、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二分 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一 )选 举产 生一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或 单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委 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11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 过方 可做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本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的除 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 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12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 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决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定 ,凡 是直 接引用 法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律 法规 修改 导致相关 内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 金 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对于 可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13 2、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 执 行, 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 基金资产净值 加上当 日净申 购的 基金 份额对 应的资 产净 值或 减去当 日净赎 回的 基金 份额对应 的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4、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低于200 人,或者 10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90%以上基金份额;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14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议, 如经友 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该 会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15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协 议摘 要 第一部分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 仁和镇顺泽大街65 号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南纬路35 号 邮政编码:100050 法定代表人:夏英 成立时间:2013 年3 月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 许可 字【2013】247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 号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 】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810.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16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险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系统 ,对 基金 实际投资 是否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 包括 国债、 央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地 方政 府债 、非 政策性 金融债 、企 业债 (含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公司 债、短 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次 级债、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的纯 债部 分、 资产支 持证券 、银 行存 款、债券 回购等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本基金可转债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当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变更 时, 本基金 在履行 相关 程序 后可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托 管人严 格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基 金管理 人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投 资对 象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的 ,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责 任,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80% , 但 在每次 开放期 前三个 月、 开放 期及开 放期结 束后 三个 月的期 间内, 基金 投资 不受上述 比例限 制;开 放期 内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17 例不低于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在封 闭期 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在每次开放期 前三个 月、开 放期 及开 放期结 束后三 个月 的期 间内, 基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例限 制; 2、 本基金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及 应收 申购 款等 ;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类产品以及投资于资产支 持证券的信用级别评级应为 BBB 以上 (含BBB) 。 基 金持有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债券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后择机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本基金 投资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剩余封 闭运作期; 11 、 在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但因证 券市场 波动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18 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2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的 30% ;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2、9、11、12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债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本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 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以符合上 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 律法规 对基 金合 同约定 的组合 限制 进行 变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以后如 有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的 其他 基金 投资品 种,投 资比 例将 遵从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投资 的监督 和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基 金托管 人严格 依照 监督 程序对 基金投 资、 融资 、融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 人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融资 、融券 比例 限制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活动: 1、承销证 券;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19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如 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了 监 督 职 责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 投资禁 止行 为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责任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适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 单, 并按 照审慎 的风险 控制 原则 在该名单 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电 话确认 收到 该名 单。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是 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 进行 更新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况 需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应 向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与基 金托管 人电 话确 认后,新 名单自 基金托 管人 确认 当日生 效。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易,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撤销交 易, 经提 醒后基 金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并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责 任, 发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20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和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 的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基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同 履行情 况进行 监督 。如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易对 手或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 时,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理 人撤 销交 易,基金 管理人 仍不撤 销的 ,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因交 易对手 不履行 合同 造成 的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责任,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约定 的该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结 算方 式进 行交易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 有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交 易对 手重 新确定 交易方 式。 基金 管理人仍 不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 面协议 ,明 确双 方在相 关协议 签署 、账 户开设 与管理 、投 资指 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 付、 文件 保管 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传 递、保 管等流 程中 的权 利、义 务和职 责, 以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21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管 理、利 率管 理、 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 或拒绝结 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 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净值 计算、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传推 介材料 上, 则基 金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并将 在发 现后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中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 的规 定,应 及时以 电话 提示 或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内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 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22 ( 八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九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基 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及时、 准确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根 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且如 遇到 问题 应及时 反馈、 相关 信息 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账管 理、未 执行 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信 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本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原 因,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 正。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等。基 金管 理人 有权要 求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金因 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23 会,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拒 绝、 阻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延、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任 何财产 。如 果基 金财产 (包括 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和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金 银行账 户的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并 有义务配 合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由 此给 基金 财产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开 立的基 金募 集专 户中,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有效 认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期内 产生的 利息将 折合 成基 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基 金募 集期 产生的利 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24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 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户,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出 具相关 证明 文件 ,基金 管理人 在规 定时 间内,聘 请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出 具验 资报 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 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本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金托 管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 得 假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其 他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银行账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或 未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一级 结算备 付金账 户, 以本 基金的 名义在 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系统中 开立 二级 结算备付 金账户 ,一级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25 责任公 司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作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积 极协助 。结 算备 付金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 ,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使用 的,按 有关 规定 开设、使 用并管 理;若 无相 关规 定,则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并 遵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有 限公 司的 有关规 定,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债券托 管与 结算 账户并报 中国人 民银行 备案 ,并 代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算 。基 金管 理人负责 申请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借市 场进 行交 易,由 基金管 理人 在中 国外汇交 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商议 后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负责 妥善保 管, 保管 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其中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人存 放于 托 管银行 的保 管库 ,应与 非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证 券分开 保管 ;也 可存入登 记结算 机构的 代保 管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办理 。属 于基 金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保管 期间的 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26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相 关业务 程序 另有 限制除 外。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两份 以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以加 密方 式将 重大合 同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并 在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 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加盖授 权业务 章的 合同 传真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第五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27 册,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权 益登记 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 并 提 交 基 金 托 管 人保管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要求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任意一 个交易 日或 全部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基 金权益 登记 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日 等涉及 到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应 于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 金托管 人不 得 将 所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调 解不能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 会,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第八部分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28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变更 应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 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