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银华惠丰(161835)

银华惠丰:开放及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银华惠丰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 及暂 停 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 公告 
 
公告 送出 日 期 :2018 年11 月8 日 
1 公告 基本 信 息 
基金名称 银华惠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银华惠丰定期开放混合 
场内简称 银华惠丰 
基金主代码 16183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 5 月 12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 《银华惠丰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 《银
华惠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
称“ 《招 募说 明书 》 ” ) 
申购起始日 2018 年 11 月 12 日 
赎回起始日 2018 年 11 月 12 日 
暂停申购起始日 2018 年 12 月 10 日 
暂停赎回起始日 2018 年 12 月 10 日 
暂 停 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原因
说明 
根据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和 《招 募说 明书 》 的相 关规 定, 本
基金自本个开放期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即 2018 年 12
月 10 日) 起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 
2 日常 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时 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2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 申购 业 务 
3.1 申购 金 额限 制 






在本 基金 其他 销 售机 构的 销 售网 点及 网 上直 销交 易系 统进 行场 外 申购 时, 每 个基 金账 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每笔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直销 机构 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从其规定, 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申购金额。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 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 格且 符合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有关 风险 控制 要 求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本基金存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将场外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基 于投 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 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 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 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 对于场内申购 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最新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 费 率


3 3.2.1 前 端收 费 (1)场外申 购费率 本基 金对 通过 直销 机构 及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申 购基 金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 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 金客 户指 基本 养老 基 金与 依法 成立 的养 老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 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 ,包 括全 国社 会保 障 基金 、可 以 投资 基金 的 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业 年金 单一 计划 以及 集 合计 划。 如将 来出 现 经养 老基 金 监管 部门 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 型, 基金 管理 人将 发布 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 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 按规 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非养 老金 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机 构及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 统申 购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 户, 所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 费率 (场 外 ) 申购金额(M,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45%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30%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18%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除前 述直 销养 老金 客户 以 外的 其他 投资 人申 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所 适 用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所示: 申购费率(场外) 申购金额(M,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场内申购费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场 内销 售 机构 应按 照招 募说 明 书约 定的 场外 非直 销 养老 金客 户申 购费 率设定场内申购费率。 3.2.2 后 端收 费 本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3.3 其他 与 申购 相关 的事 项


4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 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 发生 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相 关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投资 人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另行公告。 4 日常 赎回 业 务 4.1 赎回 份 额限 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将 其全 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办 理某 笔 赎回 业务 时或 办理 某笔 赎 回业 务后 在场 外销 售 机构 (网 点 )单 个交 易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 余额 不足 1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对于场内 赎回 及 持有 场内 基 金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和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最新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市场 情 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 况下 ,调 整 上述 规定 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 费 率 本基金具体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赎回费率(场外) 持有期限 (Y )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180 天 0.50% Y≥180 天 0


5 赎回费率(场内) Y<7 天 1.50% Y ≥7 天 0.50% 4.3 其他 与 赎回 相关 的事 项 本基金的赎回费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时,对场外持 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场外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天少 于 90 天的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场外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天少于 18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 的 50%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场 外持 续持 有 期大于等于 18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 的 25%计入 基金 财产 。 投资 人通 过 场内赎回时,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0.50% 的赎回费,赎回费将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在场 外认 购、 场外 申购 的投 资人 其份 额持 有期 限以 份额 实际 持有 期限 为准 ; 在场 内认 购、 场内申购以及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投资者 , 其份 额持 有期 限 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 则为准,具体持有期限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相 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投资 人定 期或 不定 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5 基金 销售 机 构 5.1 场外 销 售机 构 5.1.1 直 销机 构 (1)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中心


6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展璐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


(2)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 4006783333 5.1.2 场 外代 销机 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兴业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平安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华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世纪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 公司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德邦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天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方 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浙商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 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 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 限公 司、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蚂蚁 ( 杭州 )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本基金若增加新的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 公告。 5.1.3 网 上直 销交 易系 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放期申购、 赎回业务, 具体交 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5.2 场内 销 售机 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6 基金 份额 净 值公 告的 披露 安排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封 闭期 内,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 过其 网站 、 基金 份额 销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 放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其网 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 其他 需要 提示 的事 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 解本基金详 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 ,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 )垂询相关事 宜。 2、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 8 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 单位 。 投资 人办 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销售机构。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 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 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 照投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规则 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 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 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通过 场内 申购 、 赎回 应使 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 的深 9 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18 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 模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下 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其中 , 月度 对日 指某 一特 定日 期在 后续 日历 月度 中的 对应 日期 , 若该 日历 月度 中不 存在 对应日期或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 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 算, 在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次一 工作 日起 , 继续 计算 该开 放期 时间 , 直至 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6、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 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本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 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