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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庚价值领航混合(006551)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庚 价值 领 航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 中 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八年 十 一 月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8 年9 月30 日证 监许 可[2018]1579 号 文准 予募 集注 册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承担 基金 投 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 括 : 市场 风险、 管理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其他 风险、 本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险 等。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 等 详见 招募 说明书 “风 险揭 示” 章节。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是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由 非上 市中 小企 业采 用非公 开方 式发行 的 债券 。 由于不 能公 开 交易, 一般 情况 下, 交易 不活跃 , 潜 在较 大流 动性 风险。 当发 债主 体信 用质 量恶化 时, 受市 场流动 性所 限, 本基 金可 能无法 卖出 所持 有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净 值带 来更 大的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认 购 (或申 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本 基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 及 《 基 金合同 》 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 策,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 理性判 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 资决策 。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其 预期 收益 和风 险水 平高于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基 金,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产品 。 基 金净值 会因 为证 券市 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根据 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 益, 同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 本基金 采用 证券 经纪 商交 易结算 模式 , 即本 基金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选 定的 证券 经营机 构 进行场 内交 易和 结算 , 该 种交易 结算 模式 可能 存在 操作风 险 、 资 金使用 效率 降低的 风险 、 交 易结算 风险 、投 资信 息安 全保密 风险 、无 法完 成当 日估值 等风 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 示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也 不构 成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人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 负” 原则 , 在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 投 资人 自行负 担。 本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数不 得超 过基 金份 额总数 的 50% , 但在 基金 运 作过程 中 因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 形导 致被动 超 过50% 的除 外。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6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4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9 第六部 分


基金 募集 ................................................................................................................. 21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24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 25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34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40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 41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46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48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50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1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 56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61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3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87 第二十 部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05 第二十 一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07 第二十 二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 108 第二十 三部 分


备查 文件 ....................................................................................................... 109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动性 规定》 ”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以及 《中庚 价值 领航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 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本基金 按照 中国 法律 法规 成立并 运作 , 若 基金 合同、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与 届时 有效的 法 律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不一 致,应 当以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的规 定为 准。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中 庚 价值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华泰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4、证 券经 纪商 :指 为本 基 金提供 证券 经纪 服务 的证 券公司 5、 基 金合 同或 《基 金合 同 》 : 指 《 中 庚价 值领 航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托 管协 议 或 《托 管协 议 》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中 庚价值 领 航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7、 招募 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 明书 : 指《 中 庚价 值领航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8、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中庚 价值 领 航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9、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24 日 第十二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 第十四 次会 议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 改<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等七 部法律 的决定 》修 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 《 流动 性规 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7、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 机构 投资 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0、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指符 合《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 境内证 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 资 者 21、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人 民币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试 点办法》 (包括 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运用来 自境外 的人民 币资 金进行 境内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22、 投 资人 、 投 资者 : 指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和 人民币 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的 合称 2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4、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5、 销 售机 构: 指 中 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6、 登 记业 务: 指 基金 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7、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 机构为 中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或接 受 中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中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28、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 认购、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结 余情 况 的账户 30、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金 募集期 :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n 为自 然数 3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业 务规 则》 :指 《 中 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0、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 根 据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 书及 相关公 告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44、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申购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购 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6、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49、摆 动定价 机制 :指当 本基金 遭遇大 额申 购赎回 时,通 过调整 基金 份额净 值的方 式, 将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 回的 投资 者, 从 而减 少对存 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50、 基金 利润 : 指基 金 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 费 用后的 余额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51、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2、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3、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4、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5、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 刊 、 互 联网 网站 及 其他媒介 56、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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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218 弄1 号4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703-704 法定代 表人 :孟辉 设立日 期:2015 年 11 月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核 准设立 中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2018]91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亿圆整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1-53549999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额 (万 元) 出资比 例 孟辉 5,200 26% 中庚地 产实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 5,000 25% 大连汇 盛投 资有 限公 司 5,000 25% 闫炘 2,000 10% 大连海 博教 育发 展有 限公 司 1,600 8% 福建海 龙威 投资 发展 有限 公司 800 4% 福建瑞 闽投 资有 限公 司 400 2% 合计 20,000 100%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情况 闫炘先 生, 董事 长, 经济 学博士 , 历 任闽 发证 券武 汉代表 处总 经理 、 上 海管 理总部 总经 理、总 裁助 理、 副总 裁等 职务。 现任 中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孟辉先 生, 董事 , 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民生 证券 研究 所所长 助理 、 国 金证 券机 构销售 部销 售副总 监、 海富 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等职 务。现 任中 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理 。 梁衍锋 先生 , 董 事, 中专 学历, 历任 福州 市住 宅建 筑工程 公司 第五 分公 司施 工经理 、 福 建省房 地产 开发 公司 九彩 园工程 处住 宅开 发经 理等 职务 。 现 任中 庚地 产实 业集 团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卓淑如 女士 , 董 事, 大专 学历, 历任 中国 农业 银行 储蓄员 、 福 建申 达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主管会 计等 职务 。现 任北 京北苑 公司 财务 经理 。 逄宇峰 先生, 董 事, 中专 学历, 曾任 长春 市 电 动工 具厂经 理。 现任 自由 投资 人。 黄海雄 先生,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历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福建 省信 托投 资公 司福 州证券 业务 部经理 、 中 国建 设银 行福 州城东 支行 副行 长等 职务 。 现任 福建 海龙 威投 资发 展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总 经理 。 陈轼先 生, 独立 董事 , 经 济学硕 士, 历任 中国 建设 银行福 建省 分行 建阳 支行 处长、 中国 建设银 行福 建省 分行 南平 支行行 长。 现已 退休 。 张志高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学 士, 历任 上海 立信 会计学 院讲 师、 上海 浩信 律师事 务所 律师等 职务 。现 任上 海序 伦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徐国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统计学 博士 , 历 任上 海海 事大学 讲师 、 上 海财 经大 学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现任 上海 财经 大学应 用统 计研 究中 心、 统计与 管理 学院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周敏先 生, 监事 长, 经济 学学士 , 历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福建 省分 行城 北支 行行 长、 福 建融 侨集团 总裁 、无 锡世 纪春 天房地 产公 司总 经理 。现 任福建 瑞闽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赵东海 先生 , 监 事, 法学 学士, 历任 大连 中益 企业 集团有 限公 司总 裁办 主任 、 大连 福佳 集团总 裁助 理、 大连 锦连 地产集 团总 裁助 理等 职务 。现任 大连 汇盛 投资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颜继杰 先生 , 监 事, 工学 学士, 历任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信 息技 术工 程师 、 太平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信 息技 术部 总经理 助理 。现 任中 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 况 孟辉先 生, 总经 理。 (简 历 请参见 上述 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丘栋荣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任 群益 国际 控股有 限公 司上 海代 表处 研究员 、 汇丰晋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高级 研究 员、 股 票投 资部 总监 、 总 经理助 理。 现任 中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兼首 席投 资官 。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崔远洪 先生 , 督 察长 , 法 学硕士 , 历 任上 海证 监局 主任科 员、 第一 创业 证券 法律合 规部 副总经 理、 海际 证券 合规 总监兼 首席 风险 官等 职务 。现任 中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长 。 4 、基 金经 理 丘栋荣 先生 ,副 总经 理。 ( 简历请 参见 上述 高级 管理 人员介 绍) 5、投资委员会成员信息 成员: 闫炘先 生, 董事 长。 孟辉先 生, 总经 理。 丘栋荣 先生 ,副 总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 依 法募 集资 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 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或要 求 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密 , 不向他 人泄 露 , 但向 监管 机构 、 司 法机 构或因 审计 、 法 律等 外部 专业顾 问提 供服务 而向 其 提 供的情 况除 外 ;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按 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 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 守现行有 效的 相关法 律法 规《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和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定 的行 为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 守《基金 法》 及有关 法律 法规,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发 生: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 《托管 协议 》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和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 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1 、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1)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则,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它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 立,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合规 控制 合规控 制包 括内 部主 动控 制、一 级监 督控 制和 二级 监督控 制。 1)内部 主动控 制,由 公司 的各个业 务部 门和从 业人 员作为控 制主 体实施 的控 制, 包括: ①公司 内部 的各 项业 务制 度须依 据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制 定; ②公司 各项 业务 的开 展须 在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范 围内 进行 ; ③公司 的各 种业 务经 营活 动应遵 循规 定的 程序 ; ④从业 人员 的行 为须 符合 法律、 法规、 公司 章程 和公 司相关 规章 制度 确定 的行 为规 范。 2)一 级监 督控 制 ①合规 与风 控委 员会 在总 经理的 领导 下, 指导、 协调 和监督 各职 能部 门和 各业 务单 元开展 风险 管理 工作 ; ②监察 稽核 部在 公司 督察 长的领 导下 作为 控制 主体 , 对公 司各 项业 务活 动、 制 度建 设、制 度执 行等 进行 动态 合规控 制与 内部 审计 ; ③督察 长通 过监 察稽 核部 或者直 接实 施经 常性 合规 控制行 为 , 控 制对 象为 公司 整体 经营活 动, 包括 总经 理在 内所有 员工 的行 为规 范等 。 3)二 级监 督控 制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① 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 制委员会与审计委员会与 作为主体实施的合规控制 与外 部审计 ; ②由股 东会 通过 监事 会对 公司实 施控 制 。 (2) 业务 控制 基金投 资的 控制 要点 ,主 要由公 司制 定的 《投 资管 理制度 》做 出规 定: 1)确立 科学的 投资理 念, 根据决策 的风 险防范 原则 和效率原 则制 定公司 的投 资管 理制度 ,使 投资 决策 过程 标准化 、程 序化 、科 学化 ; 2)实 施明 确的 投资 授权 制 度,并 建立 与授 权权 限相 对应的 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 度; 3)实 施合 理的 投资 禁止 和 投资限 制制 度, 保证 基金 投资的 合法 、合 规性 ;


4)投 资风 险实 施系 统技 术 限制、 示警 制度 ; 5)前 后台 分离 ,实 行集 中 交易制 度; 6)严 格的 信息 资料 的传 递 、保管 、销 毁制 度; 7)对 相关 投资 人员 的行 为 进行重 点约 束。 (3) 管理 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工 ,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 与制 衡的原 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 场等 业务 部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部门 的操 作相 互独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 相互核 对、 相互 牵制 。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 形 成相互 监督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 在明确 的岗 位职 责的 基础 上, 设 置科 学、 合理、 标 准化的 业务 操作 流程 ; 同 时, 规 定完 备的处 理手 续, 保存 完整 的业务 记录 ,制 定严 格的 检查、 复核 标准 。 (4) 操作 控制 公司各 种经 营 、 管理 工作 均确定 明确 清晰 的流 程, 并制定 相应 的行 为原 则、 目标和 考 核 标准 。 公 司的 日常管 理 、 公司自 有资 产和 基金 资产 等各项 业务 决策 过程 中, 涉及到 的各 种请 示、 报 告、 批准、 决议 均 须以书 面文 件方 式进 行。 所形成 文档 根据 公司 的 《 资料档 案管 理制 度》 保存 。 公 司基 于授 权 原则制 定严 格的 请示 报告 制度 , 凡 是属 于超越 权限 的任何 决策 必须 履行规 定的 请示 报告 程序 。 (5) 控制 监督 公司对 内部 控制 的执 行过 程、 效 果以 及适 应性 等实 行持续 的监 督。 合规 与风 控委员 会对 公司内 部控 制整 体及 重点 项目, 实行 定期 和不 定期 的 检查 、 评 价 , 并 向董 事会 出 具专题 报告 。 董事会 对报 告进 行审 议, 有 关审 议意 见由 公司 总经 理负责 组织 落实 。 监 察稽 核部定 期和 不定 期对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进行 检查和 评价 , 并出具 监察 稽核报 告报 公司 督察 长。 必要时 , 公司 股 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 总 经理和 督察 长均 可要 求公 司聘请 外部 专家 就公 司内 控方面 的问 题 进行检 查和 评价 , 并 出具 专题报 告 。 外 部专家 可以 是律师 、 注册 会计师 或相 关方面 具有 专 业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知识的 人士 。 在 出现 新的 市场情 况、 新的 金融 工具 、 新技 术、 新的 法律 法规 等情况 , 及 有可 能影响 到公 司基 金投 资、 正常经 营管 理活 动时 , 合 规与风 控委 员会 对公 司的 内部控 制进 行全 面的检 查, 审查 其合 法、 合规和 有效 性。 如果 需要 做出一 定的 调 整 , 则 按规 定的程 序对 内部 控制制 度进 行修 订。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控 制制 度是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及 管理层 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3)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 据市场环 境的 变化及 基金 管理人的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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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 情况


名称: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邮政编 码:210019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成立日 期:1991 年4 月9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4]100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捌 拾贰 亿伍仟 壹佰 伍拾 万圆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证 券经 纪业 务 ; 证券 自营; 证券承 销业 务 (限承 销国 债、 非 金融 、 企业债 务 融资工 具、 金融 债 ( 含政 策性金 融债 ) ) ; 证券 投资 咨询; 为期 货公 司提 供中 间介绍 业务 ; 融 资融券 业务 ; 代 销金 融产 品业务 ; 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黄金等 贵金 属现 货合约 代理 业务 和黄 金现 货合约 自营 业务 ; 股票 期权 做市业 务 ;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业 务 。 公司简介 :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华 泰证券” )于 1991 年成立 ,是中 国 证监会 首批 批准 的综 合类 券商 , 是 全国 最早 获得 创新 试点资 格的 券商 之一 , 于 2010 年 2 月 26 日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成 功挂牌 上市 交易 , 注 册资 本增加 到 56 亿 元。 于 2015 年 6 月 1 日在香港 联交 所主板 挂牌 并开始上 市交 易,注 册资 本变更为 : 716276.88 万 元人民币 。于 2018 年8 月2 日完 成增 发 , 注册 资本 变更 为 825150 万元整 。 自 上市 以来, 华 泰证券 连续 5 年(2010 年-2014 年)在 证 券公司 分类 评价 中被 评为 目前行 业最 高评 级 A 类 AA 级 。 已 基本 形成集 证券 、 基 金、 期货 、 直接 投资 和海 外业 务等 为一体 的、 国际 化的 证券 控股集 团架 构 。 联系人 :周 一柽 联系电 话:025-833872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泰证 券资 产托 管部 充分 发挥作 为新 兴托 管券 商的 证券市 场专 业化 优势 , 搭建 了由高 素 质人才 组成 的专 业化 托管 团队 。 现 有员 工具 有多 年金 融从业 经历 , 丰富 的证 券相 关业务 经验 , 均具备 基金 从业 资格 , 其 中本科 以上 人员 占比 100% , 硕 士研 究生 人员 占比 达 到 70% , 专业 分布合 理, 是一 支诚 实勤 勉,开 拓创 新的 资产 托管 从业人 员团 队。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华泰证 券 于2014 年9 月29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取 得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资格 , 可为各 类 公开募 集资 金设 立的 证券 投资基 金提 供托 管服 务。 华泰证 券始 终坚 持稳 健的 经营理 念, “严 格管理 、审慎 经营、 规范 运作 ” ,注重 风险管 理, 保持良 好的 资 本结 构,严 格遵守 国家有 关基金 托管 业务 的法 律法 规、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 公司 有关管 理规 定, 规范 运作 、 严格 管理 , 确 保基金 托管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华泰证 券资 产托 管部 拥有 独立的 安全 监控 设施 , 稳 定、 高效 的托 管业务 系统 , 完 善的 业 务管理 制度。 保证 基金 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准确 、 完整 、 及时披 露,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履行 基金托 管职 责, 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四、 基金托管人的职 责的 内容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期货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另 有规定 或要 求外 ,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但向 监管机 构、 司法 机关或 因审 计、 法律 等外 部专业 顾问 提供 服务 而向 其提供 的的 情况 除外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 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业 监督 管理 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作 为基金 托管 人: (1 ) 托 管业 务的 经营 运作 遵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行业监 管规 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建 立科学 合理、 控制 严密、运 行高 效的内 部控 制体系, 保持 托管业 务内 部控制 制 度健全 、执 行有 效。 (3)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使 托管业务 稳健 运行和 受托 资产安 全 完整, 实现 托管 业务 的持 续、稳 定、 健康 发展 。 (4)不 断改进 和完善 内控 机制、体 制和 各项业 务制 度、流程 ,提 高业务 运作 效率和 效 果。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公司针 对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科学 合理 、 控制严 密 、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保 持资 产 托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健全、 执行 有效 。 稽 核审 计部、 风险 管理 部、 合规 管理部 将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公 司相 关制 度, 定期或 不定 期对 开展 该业 务的相 关部 门进 行稽 核检 查, 评 估风 险控 制措施 的有 效性 ,对 发现 的问题 ,要 求相 关部 门及 时整改 ,并 对整 改情 况进 行监督 。 3 、风 险治 理组 织架 构


华泰证 券风 险管 理组 织架 构包括 四个 主要 部分 : 董 事会及 合规 与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总裁 室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首 席风险 官、 各职 能部 门以 及各业 务部 门。


董事会 是风 险管 理的 最高 决策机 构 , 并 对公 司全 面风 险管理 体系 的有 效性 承担 最终责 任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董事会 设合 规与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对风 险管理 的总 体目标 、 基本 政策 、 风 险 评估报 告进 行审 议并提 出意 见 ; 对 需董 事会 审议的 重大 决策 的风 险和 重大风 险的 解决 方案 进行 评估并 提出 意 见。 总 裁室 是风 险管 理的 最高执 行机 构, 根据 董事 会的授 权和 批准 , 结 合公 司经营 目标 , 具 体负责 实施 风险 管理 工作 , 并 下设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 公 司设 首席 风险官 , 负 责全面 风险 管理 工作。 在主 要业 务部 门都 设立了 一 线 的风 险控 制组 织, 各 级组 织和 人员 需在 授权范 围内 履行 风险管 理的 职责 , 分 工明 晰 , 强调 相互 协作。 公司 指定 风险管 理部 履行 风险 管理 职责, 监测 、 评估 、 报 告公 司整体 风险 水平 , 并 为业 务决策 提供 风险管 理建 议 。 合规 法律 部是华 泰证 券 合 规管理 的核 心职 能部 门, 主要负 责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和 员工 执业 行为 进行 合规管 理, 以及 管理公 司的 法律 事务 工作 。 稽核 部负 责对 公司 各级 部门的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 制及经 营管 理绩 效进行 独立 、 客 观地 检查 、 监督、 评价, 并督 促其 改进。 各部 门分 工协 作, 各有侧 重, 共同 发挥事 前识 别与 防范 、 事 中监测 与控 制 、 事后 监督 与评价 三道 防线 功 能 。 资 产托管 部通 过 设 立稽核 内控 专岗 、 建 立复 核机制 、 内 控检 查机 制、 报告机 制等 方式 , 实 现对 各类风 险的 全面 有效管 理, 保证 在合 法合 规、稳 健规 范的 基础 上开 展基金 托管 业务 。 4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托 管部 具 备系 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 制度、 岗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程 , 可 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规 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备 从业资 格; 业 务管 理实 行 严格的 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建 立了 科学 合理、 控制严 密、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保 持托管 业务 健全 、 有 效执 行;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保持基 金财 产的 独立性 ; 实 行 经营场 所封 闭式管 理 , 并 配备录 音和 录像监 控系 统 ; 托管 部树 立内控 优先 和 风 险管理 的理 念, 培养 部门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和保 密意识 。 主要风险 控制 措施:1 、通 过资产分 离制 度、专 用交 易单元及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合理 的 账户结 构、 核算 对账 机制 、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 内 部多层 级监 督检 查机 制、 系统保 障客 户资 金安全 、安防 控制等 措施 有效控 制资产 安全风 险;2 、通过 监督管 理机制 、建 立并完 善投资 监督系 统 、 投 资监督 管理 实施方 案 、 核 心业务 数据 向公司 风控 部门 开放 、 透 明化运 作等 措 施 有效控 制投资 监督风 险;3 、通过 内部管 理控制 制度 、多维 度对账 机制、 复核 监督 机 制、系 统故障 应急处 理机制 和灾 难备份 机制等 措施有 效防 范资金 清算风 险;4 、通过 明确指 令处理 相关要 素机 制、 严格 资金 划付管 理流 程、 划款 指令 审核机 制、 监控 资金 变动 机制、 人工 备份 划款方 式、及 时沟通 反馈 机制等 措施有 效防范 资金 交收风 险;5 、 通过 协议约 定估值 方法、 信息传 递程 序及 差错 处理 机制 、 独 立会 计核 算机 制、 建立对 账机 制 、 会 计资 料管 理调阅 机制 、 差错及 应急 处理 机制 等措 施有效 防范 资产 净值 估算 错误风 险 ; 6 、 通过 信息 披露 和保密 制度 、 协议约 定信 息披 露的 内容 和程序 、 原 始账 簿数 据分 析和采 集机 制、 信息 披 露 授权机 制等 措施 有效防 范信 息披 露风 险 。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1 、监 督方 法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和相 关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象 、 禁 止投 资行 为, 基金投 资、 融资 比例 , 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选择 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管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2 、监 督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在 限期 内及时 核对 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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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218 弄1 号4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703-704 法定代 表人 :孟 辉 设立日 期:2015 年 11 月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核 准设立 中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2018]91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亿圆整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1-20639755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 海 联系人 : 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 佳、 姜亚 萍





四、审计基金财 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丹


电话:021-6123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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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0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 :薛 竞、 陈轶 杰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轶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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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1 第六部分 基金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流动 性规 定》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 2018 年 9 月 30 日 证监 许可[2018]1579 号文 注册 募 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存续 期限 为不 定期 。 一、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和 人 民币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购 买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 渠道 本基金 将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金 销售 网点 或按 基金 管理人 、 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 他方式 办 理公开 发售 ,各 销售 机构 的具体 名单 见基 金 份 额发 售公告 或相 关业 务公 告。 本基金 认购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确定 , 请 参见 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或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若 资金 未全 额到账 则认 购无 效, 基金 管理人 将 认 购无效 的款 项退 回。 基金 投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一经 登记 机构 受理 不 得撤销 。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 已经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否则, 由此 产生的 投资 人任 何损 失由 投资人 自行 承 担。 本基金 认购 的申 请方 式详见 各销 售机 构 的 规定 , 投 资 人认购 本基 金所 应提 交的 文件和 具 体办理 手续 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或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业务 办理 规则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面 值 发售。 当日(T 日) 在规 定时 间 内提交 的申 请, 投资 人通 常可在 T+2 日到 网点 查询 交易情 况, 在募集 截止 日 后3 个 工作 日内可 以到 网点 打印 交易 确认书 。 四、首次募集规模上 限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本基金 可设 置首 次募 集规 模上限 , 具体 募集 上限 及 规 模控制 的方 案 详 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或其 他公 告 。 若本 基金 设置首 次募 集规 模上 限,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不受 此募 集规模 的限制 。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高 于 1.2% , 且随 认购 金额 的 增加而 递减 ,如 下表 所示 : 认购金 额(M) 认购费 率 M<50 万 1.20% 50 万≤M<100 万 1.00% 100 万≤M <500 万 0.6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 多次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登 记等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他基 金销 售机构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情 形 下, 对 基金 认购 费用 实行 一定的 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 相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他基 金销售 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或通 知。 六、认购期利息的处 理方 式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 投 资人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门账 户, 不得 动用 。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有 , 其 中利 息转 份额 的 具体 数 额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 计算 1 、基金 认购采 用“金 额认 购、份额 确认 ”的方 式。 基金的认 购金 额包括 认购 费用和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基 金份 额面 值 认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认购 费金 额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基 金份 额面 值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元 认购本 基金 份额 ,该 笔认 购产生 利息50.00 元 ,对 应认购 费 率 为1.2% ,则 其可 得到 的 认购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1+1.2%)=98,814.23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认购份 额 = (98,814.23 +50)/1.00 =98,864.23 份 2 、认购 份额的 计算中 ,涉 及基金份 额的 计算结 果均 保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涉及 金额 的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 限制 本基金 销售 机构 首次 认购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含 认购 费 ) ,追 加认 购 不设最 低 认购金 额限制 , 具体 认购 金额以 各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公告为 准。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 和持 有限额 1 、基金 管理人 不对募 集期 间的单个 投资 人的累 计认 购金额进 行限 制 ,但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要求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2 、如本 基金单 个投资 人累 计认购的 基金 份额数 达到 或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对 该投 资人 的认 购申 请进行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 些认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投 资者变 相规 避前 述50% 比 例要求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拒绝 该等 全部 或者部 分认 购申 请。 投资 人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数 以基 金合同 生效 后登 记机 构的 确认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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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份额 有效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 基 金募集 期限 届 满或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 请法 定 验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 人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 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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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5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 人 应当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 申 请不成 立。 投资 人交 付申 购 款项 , 申 购 成 立; 登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 申 购生效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所提 交的 赎回 申请 不成 立。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递交 赎回申 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 或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的 情形 时 ,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 基金合 同有关 条款处 理。 如遇证 券/期货 交易 所或交 易市场 数据传 输延迟 、通 讯系统 故障、 银行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 非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了 业务流 程 , 则 赎 回款项 划付 时间 相应 顺延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则申 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对 上述 原则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 额为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追加申 购不 设最 低申 购金 额限制 , 各销售 机构 在符 合上 述规 定的前 提下 , 可 根据 情况 调高首 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 具 体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为准 ,投资 人需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对 本基 金的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 100 份基 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或赎回后在销 售机构 (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 余额不足 100 份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回 。 每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单 个交 易账 户保留 的本 基金 份额余 额少 于 100 份 时, 若当日 该账 户同 时有 基金 份额减 少类 业务 (如 赎回 、 转换 出等 ) 被 确认, 则基 金 管 理人 有权 将投资 人在 该账 户保 留的 本基金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强制 赎回 ;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最 高 不高 于 1.5% , 且随 申购 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50 万 1.50% 50 万≤M<100 万 1.20% 100 万≤M <500 万 0.8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 多次 申购 ,须 按每 次申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 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2 、 本基 金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1.5% , 随申 请份 额持 有时间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如下表 所 示(其 中1 年指 365 天) :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T) 赎回费 率 T<7 日 1.50% 7 日≤T <30 日 0.75% 30 日≤T<1 年 0.50% 1 年≤T <2 年 0.25% T≥2 年 0.00% 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于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基金份 额所 收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取的赎 回费 ,赎 回费 用全 额归入 基金 财产 ;对 于持 有期长 于 30 日(含 30 日) 但少 于 90 日 的基金 份额 所收 取的 赎回 费, 赎 回费 用 75% 归 入基 金 财产; 对于 持有 期长 于 90 日 (含 90 日) 但小 于180 日的 基金 份额 所收取 的赎 回费 , 赎回 费 用50% 归入 基金 财产 ; 对于 持有期 长 于 180 (含180 日 )的 基金 份额 所收取 的赎 回费 ,赎 回费 用 25% 归入 基金 财产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或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对 投资 人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对 投资人 适当 调低 基金 销售 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 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76 元, 对应申 购费 率 为1.5% ,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 =98,522.17/1.0176 = 96,818.17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 赎 回金 额计 算公 式为: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用 例 : 某投 资 人 申购 本基 金 份额 , 持 有3 个月 后赎回 10 万份 , 赎回 费率 为 0.5% ,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 金 份额 净值 是1.017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0 ×1.0176×0.5% =508.80 元 赎回金 额 =100,000 ×1.0176-508.80 =101,251.20 元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4 位 , 小 数点 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上述 涉及 基金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均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上 述涉 及金额 的计 算 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 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计 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2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6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 的规定 。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 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 资 人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 影响投 资 人 的合 法权 益 , 并 最迟于 实施 前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无 法正常运 作 或 者因不 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接 受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3 、 证券/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或者无 法办 理申 购业 务 。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因技 术故 障或异 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 统、基 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时。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当发 生上 述第7 项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方 式对 该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进行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拒绝 该 等 全部 或者 部分 申购 申请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3 、 证券/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或者无 法办 理赎 回业 务。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者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规定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 条 款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 全部 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 理。 当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在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20% 以上 的赎 回申请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对于 其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20% 以 上部 分的 赎回 申请 , 可以实 施延 期 办理; 对于 该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未超 过上 述比 例的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前述 “ (1)全 额赎回 ”或“ (2)部 分延 期赎回 ”的约 定方式 与其 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一 并办理 。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延 期部 分如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有权 根据 当时 市场环 境调 整前述 比例 及处 理规 则, 并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包括 但不 限于短 信 、 电 子邮件 或由 基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 方式 ) 在3 个 交易 日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份额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 他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 或 者按 照相 关法 律法规 或国 家 有权机 关要 求的 方式 进行 处理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或 被法 院宣 告死 亡 ,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 继承 ; 捐 赠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 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户 申请 按 基 金登 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收 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 向 销售 机构申请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的转托管 ,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规 定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申购 金额 , 每期 申购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的冻 结手 续、 冻结 方式按 照登 记 机 构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 律法规 、 监管 规 章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 以及登 记机 构业 务规 定来 处理。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九、其他业务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依 据其业 务规 则, 受理 基金 份额质 押等 业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二十、 在不 违反 相关 法律 法规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具 体 情 况对 上 述 申 购 和赎 回 以 及 相关 业 务 的 安 排进 行 补 充 和调 整 并 提 前公 告,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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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以价 值策 略为 核心 构建产 品投 资策 略, 在科 学严谨 的风 险管 理前 提下 , 以估 值为 最基础 要素 , 通过 积极 主动 的资产 配置 , 寻 找A 股 市场 中具备 投资 价值 的股 票进 行组合 投资 ,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求中 长期可 持续 的、 超越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超额 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包 括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券、 企业债 券、 公司债 券、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次级 债券、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券、 政 府 支持债 券、 地 方 政府债 券、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可转换 债券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债券或 票据)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包括协 议存 款、定 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 存款) 、 同业 存 单、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股指期 货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但 需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60%-95%。 本基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 易 保证 金 后 , 应 当保 持 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等。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主 要包 括资产 配置 策略 、 股票 投资 策略以 及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管理策 略 等。 其中 , 资 产配 置策 略用 于确定 基金 大类 资产 配置 比例 , 以 维持 基金 资 产 配置 的长期 目标 , 并控制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水 平; 股 票投 资策 略以 价值 投资策 略为 核心 , 着 力于 研究股 票市 场中 可能被 投资 者低 估的 上市 公司, 并重 点投 资一 揽子 具有高 性价 比的 股票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坚 持定 性与定 量相 结合的研 究方 法,应 用管 理人基于 风险 溢价的 资产 配置模型 , 通过对 不同 类别 风险 资产 基本面 的持 续跟 踪研 究 , 结 合当前 证券 市场 对不 同类 别风险 资产 的 定价情 况, 计算 出不 同类 别风险 资产 当前 价格 所隐 含的风 险溢 价水 平, 并基 于对不 同类 别资 产的风 险水 平评 估以 及对 不同类 别资 产风 险溢 价水 平的横 向比 较 , 力 求寻 找最 符合基 金投 资 目标的 资产 配置 方式 。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投资 组合风 险的 前提 下 , 依 据资 产配置 策略 及时 调整 投资 组合中 股 票、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和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 力 争实现 投资 组合 的稳 健增 值。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自下 而上 、 精选 个股 的价 值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理 念是上 市公 司的可 持续 盈利 能力 和其 股票估 值具 有很 强的 正相 关性 , 可 持续 的高 盈利 能力 公司的 估值 最 终会比 低盈 利能 力公 司的 高, 因 此通 过投 资低 估值、 高盈利 能力 的股 票能 够为 投资者 带来 中 长期的 超额 收益 。 本 基金 通过对 上市 公司 可持 续盈 利能力 的评 估和 其合 理估 值的判 断, 自下 而上寻 找个 股投 资机 会, 并重点 投资 于当 前定 价低 于合理 评估 价值 的上 市公 司股票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选择 债券 品种 时, 首先 根据宏 观经 济、 资金 面动 向和投 资人 行为 等方 面的 分析判 断未 来利率 期限 结构 变化 , 并 充分 考 虑组 合的 流动 性管 理的实 际情 况 , 配置 债券 组合的 久期 ; 其 次, 结 合信 用分 析、 流动 性分析 、 税 收分 析等 确定 债券组 合的 类属 配置 ; 再 次, 在 上述 基础 上利用 债券 定价 技术 ,进 行个券 选择 ,选 择被 低估 的债券 进行 投资 。 4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采取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和 交易, 整体 流动性 相对 较差 , 整 体的 信用风 险相 对较 高。 本基 金认为 , 投资 该类债 券的 核心要 点是 分 析 和跟踪 发债 主体 的信 用基 本面 , 并 综合 考虑宏 观环 境、 债券 收益 率和流 动性 等要素 , 确定 最 终的投 资决 策。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 资以 控制 风险和 锁定 收益 为主 要目 的。 在 个券 层面 上, 本 基金 通过对 权 证标的 公司 的基 本面 研究 和未来 走势 预判 , 估 算权 证合理 价值 , 同 时还 充分 考虑个 券的 流动 性,谨 慎进 行投 资。 6 、股 指期 货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根据 风险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主 要目 的, 通过 多 头或空 头套 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基金 管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 货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及 风险 性特 征, 运用 股指期 货对 冲系 统性 风险 、对冲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 7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关 键在 于对基 础资 产质 量及 未来 现金流 的分 析 , 本 基金 将在 国内资 产 证券化 产品 具体 政策 框架 下, 对 个券 进行 风险 分析 和价值 评估 后进 行投 资。 本基金 将严 格控 制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总 体投 资规模 并进 行分 散投 资, 以降低 流动 性风 险。 8 、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管理 策 略 本基金 从自 上而 下的 角度 , 运用 多因 子模 型等 工具, 对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 险进 行识别 和 主动管 理 , 采 用立体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 努力将 本基 金的整 体风 险控 制在 合理 水平 , 力 争实 现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更佳的 经风 险调 整后 的超 额收益 。 今后 , 随 着证 券市场 的发 展、 金融 工具 的丰富 和交 易方式 的创 新等 ,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 求 其他投 资机 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 基金 将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以丰富 组合 投资 策略 。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 决策 程序 1 、投资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国际 国内 宏观 经济 发 展趋势 、微 观经 济运 行环 境和证 券市 场走 势。 (3) 以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准则。 2 、投资 决策 程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 基金的 投资 原则 、投 资理 念、投 资目 标。 (2)研 究部根 据自身 以及 其他研究 机构 的研究 成果 ,构建股 票基 本库、 核心 库,对 拟 投资对 象进 行持 续跟 踪调 研,并 提供 个股 、债 券决 策支持 。 (3)基 金经理 根据投 资决 策委员会 的投 资原则 ,制 定和调整 投资 组合。 制定 和调整 投 资组合 需要 考虑 的基 本因 素包括 : 每 日基 金申 购和 赎回净 现金 流量 ; 基 金合 同的投 资限 制和 比例限 制; 研究 员的 投资 建议; 基金 经理 的独 立判 断;绩 效与 风险 控制 要求 等。 (4)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 审议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基金 投资计 划, 并形 成决 策纪 要。 (5) 根据 决策 纪要 ,基 金 经理构 造具 体的 投资 组合 及操作 方案 ,交 由 交 易部 执行。 (6) 交易 部 按 有关 交易 规 则执行 ,并 将有 关信 息反 馈基金 经理 。 (7) 监察 稽核 部 定 期进 行 基金风 险评 估, 并向 投资 研究部 提交 综合 评估 意见 。 (8)合 规与风 控 委员 会对 识别、防 范、 控制基 金运 作各个环 节的 风险全 面负 责,尤 其 重点关 注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风险状 况 ; 监 察稽 核 部 重点 控制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风险和 流动 性 风险。 五 、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60%-95%;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 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 处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 )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9)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 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该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1)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13)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5)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6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7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的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8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 押式回 购) 等 ;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 的卖出 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股 票投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19)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0) 本基金 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9)、( 10 ) 、 (15) 项另有 约定 外,因 证券/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或 基 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对上述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 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如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或 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 指 数收 益率 ×75%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25%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中证800 指 数由 中 证 500 和沪 深300 成份 股一 起 构 成, 反映 沪深 证券 市场 内大 中小市 值 公司的 整体 状况 ; 上 证国 债指数 样本 涵盖 了上 海证 券交易 所所 有的 国债 品种 , 交易 所的 国债 交易市 场具 有参 与主 体丰 富、 竞价 交易 连续的 特性 , 能 反映 出市 场利率 的瞬 息变化 , 也使 得 上证国 债指 数能 真实 地标 示出利 率市 场整 体的 收益 风险度 。 因此 本基 金选 取的 基准具 有较 好 的代表 性。 根据 本基 金设 定的投 资范 围, 基金 管理 人以 75% 的 中证 800 指数和 25% 的 上 证国 债指数 构建 的复 合指 数作 为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与本 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基 本一致 , 可 以用 来客观 公正 地衡 量本 基金 的主动 管理 收益 水平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的情 况下 ,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如果 本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 所参 照的 指数在 未来 不再 发布 或变 更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相关 手续 后,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选 取相似 的或可 替代的 指数 作为业 绩比较 基准的 参照 指数, 而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但需在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要求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水平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高 于债券 型基 金、货 币市 场基 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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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有价 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 以及 其他资产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范 性文件 为本 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期货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 其他专 用账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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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 指 期货合 约、 权 证、 债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 其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3)交 易所上 市 的可 转换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估 值日不存 在活 跃市场 时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牌 转让 的股票 、债 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 (3)流 通受限 的股票 ,包 括非公开 发行 股票、 首次 公开发行 股票 时公司 股东 公开发 售 股份、 通过 大宗 交易 取得 的带限 售期 的股 票等 (不 包括停 牌、 新发 行未 上市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股 票) , 按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 益品种 ,按 照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记 截止 日 (含当 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 本估 值。 4 、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按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6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7 、银行 存款、 债券、 回购 等计息资 产按 照约定 利率 在持有期 内逐 日计提 应收 、应付 利 息,在 结息 日以 实收 、实 付利息 入账 。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上述 资产 或负债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法 估值 。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 则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当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公 平性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 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 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 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 他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 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 期 货交 易所 、证 券经 纪商 及 登记 结算公 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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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6 第十二部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据 实际 情况进 行收 益分配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具体 分配 方案 以公 告为 准;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 人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 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进行 调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 人自行 承担。当 投资 人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 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 业务 规则 》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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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8 第十三部分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审计 费、 诉讼 费 和 仲裁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 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9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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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0 第十四部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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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流 动 性规定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披 露的 披露 方式 、 披 露内容 、 登 载媒 介、报 备方 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 人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期 货 投 资业 绩 进行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人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 人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工作 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 销 售机 构 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工作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销售 机构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 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运 作期 间 , 如 报告 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益 , 基金 管理人 至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 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 变 化情况 及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应当 在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及 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6、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7、在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8、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 数 量、 期限 、 收益 率等 信息 。 本 基金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 易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披 露 所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名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 价值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险 指标等 , 并 充分 揭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本基金 在基 金年 报及 半年 报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 金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内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 披露 其持有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资 产比 例 大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等 文件中 披露 权证 投资 明细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介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办 公场 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 以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1 、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形 ; 4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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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6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 政 策风 险。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 策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国债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况 、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6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7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8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益率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造 成管理 风险 。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 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较 大 数额的 赎回 申请 ,则 使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基 金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详见招 募说 明书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和赎 回 ” 章节 。 2 、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资 产 的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的投 资标 的均 在证 监会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合法 范围 之内 , 且具 备良 好的可 投 资性和 流动 性。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的 设定 合理 、 明 确, 操 作性 较强 。 本 基金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60%-95% 。 实际 投资 过程 中, 在 严 格控制 组合 风险 并保 持良 好流动 性的 前 提下, 通过 专业 化研 究分 析, 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稳 定增 值。 根据 《流 动性规 定》 的相 关要求 , 本基 金会审 慎评 估所投 资资 产的 流动 性, 并针对 性制 定流 动性 风险 管理措 施 , 因 此 本基金 流动 性风 险也 可以 得到有 效控 制。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当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根 据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状 况决 定全额 赎回 或部分延 期赎 回。连 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上 进行公 告。 当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在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20% 以上 的赎 回申请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对于 其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20% 以 上部 分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实 施延 期 办理 ; 对 于该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未超 过上 述比 例的 部分 , 基 金管 理人 可按 “ 全 额赎回 ” 或 “ 部 分延期 赎回 ” 的 约定 方式 与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一 并办 理。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 以此类 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延 期部 分如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撤 销。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有权 根据 当时 市场环 境调 整前述 比例 及处 理规 则, 并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本基金 在面 临大 规模 赎回 的情况 下有 可能 因为 无法 变现造 成流 动性 风险 。 如果出 现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在确 保投 资者 得到 公平对 待的 前提下 , 可实 施备用 的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 具, 包括 但不限 于延 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请 、 暂停 接 受赎回 申请 、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 摆动 定价 、 暂 停基 金估 值等, 作为 特定 情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 动性 风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 同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时 刻防 范可 能产生 的流 动 性风险 , 对流 动性风 险进 行日常 监控 , 保护持 有人 的利益 。 当实 施备用 的流 动性风 险管 理 工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具时, 有可 能无 法按 合同 约定的 时限 支付 赎回 款项 。


四、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 等产生 的风 险;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 止风 险:因违 法经 营或者 出现 重大风险 等情 况,可 能发 生基金 管 理人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格或 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情况 。 在 基 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情况 下, 投资者 面临 基金 管理 人变 更或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 职 责终止 ,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新任 基金 管 理人 之间 责任 划分 的, 相 关基 金 管 理人对 各自 履职 行为 依法 承担责 任; 8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 险 1 、本基 金为混 合型基 金, 股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围 为 60%-95% ,因此 股票市 场 的变化 将影 响到 基金 业绩 表现, 基金 净值 表现 因此 可能受 到影 响。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发挥 专业 研究优 势 , 加 强对 市场 、 上 市公司 基本 面和 固定 收益 类产品 的深 入研 究 , 持 续优 化组合 配置 , 以控制 特定 风险 。 2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是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由 非 上市 中小企 业 采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 由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一般 情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 潜 在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外部 评级机 构一 般不对 这类 债券 进行 外部 评级, 可能 也会 降低 市场 对该类 债券 的认 可度 , 从 而影响 该类 债券 的市场 流动 性 。 同时 由于 债券发 行主 体的 资产 规模 较小 、 经 营的 波动性 较大 , 且 各类 材料 不 公开发 布, 也大 大提 高了 分析并 跟踪 发债 主体 信用 基本面 的难 度。 当发债 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 时, 受 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本 基金可 能无 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损 失。 3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股指 期货 作为 一种 金融 衍生品 ,主 要存 在以 下风 险: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股指期 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者带 来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股指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3)基 差风险 :是指 股指 期货合约 价格 和标的 指数 价格之间 的价 格差的 波动 所造成 的 风险。 (4)保 证金风 险:是 指由 于无法及 时筹 措资金 满足 建立或者 维持 股指期 货合 约头寸 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杠 杆风险 :因股 指期货采 用保 证金交 易而 存在杠杆 ,基 金财产 可能 因此产生 更大 的收益 波动 。 (6)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7)操 作风险 :是指 由 于 内部流程 的不 完善, 业务 人员出现 差错 或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4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的风 险 本基金 可能 持有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受 限证 券 , 流 通受 限证 券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公允 价值 , 故本 基金 的净 值可能 由于 估值 方法 的原 因偏离 所持 有 股票的 收盘 价所 对应 的净 值。 另 外, 本 基金 可能 面临 由于持 有流 通受 限证 券而 带来的 流动 性 风险以 及流 通受 限期 间内 价格大 幅下 跌的 风险 。 5 、本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 券 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主要 存在 以下 风险 : (1)信 用风险 :信用 风险 是指资产 支持 证券参 与主 体对它们 所承 诺的各 种合 约的违 约 所造成 的可 能损 失。 从简 单意义 上讲 , 信 用风 险表 现为证 券化 资产 所产 生的 现金流 不能 支持 本金和 利息 的及 时支 付而 给投资 者带 来损 失。


(2)利 率风险 :是指 资产 支持证券 作为 固定收 益证 券的一种 ,也 具有利 率风 险,即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价 格受 利率 波动发 生变 动而 造成 的风 险。


(3)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资 产支持 证券 不能 迅速 、低 成本地 变现 的风 险。


(4)提 前偿付 风险: 是指 若合同约 定债 务人有 权在 产品到期 前偿 还,则 存在 由于提 前 偿付而 使投 资者 遭受 损失 的可能 性。


(5)操 作风险 :是指 相关 各方在业 务操 作过程 中, 因操作失 误或 违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起 的风险 。


(6) 法 律风 险: 是指 因资 产支持 证券 交易 结构 较为 复杂、 参与 方较 多、 交 易文 件较多 , 而存在 的法 律风 险和 履约 风险。 6 、本基 金采用 证券经 纪商 交易结算 模式 ,即本 基金 将通过基 金管 理人选 定的 证券经 营 机构进 行场 内交 易和 结算 , 该种交 易结 算模 式可 能存 在操作 风险 、 资金 使用 效率 降低的 风险 、 交易结 算风 险、 投资 信息 安全保 密风 险、 无法 完成 当日估 值等 风险 。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 风险 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 机构 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市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售 机构(包 括基金 管理 人直销 机构和 其他销 售机构)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对本基 金进 行风险 评价, 不同的 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法 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机 构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 基金 法律文 件中 风 险收益 特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同 ,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 金时需 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成 风险 承 受能力 与 本 基金 风险 之间 的匹配 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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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和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 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或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立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6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或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认 为有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 为有利 的清 算方 法, 本基 金财产 的清 算可 按该 方法 进行 , 并 及时 公告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按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要 求办理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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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 的 当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 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 理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相关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选 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会 计师 事务所 、证 券/期货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和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规 则; (17)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 法募 集资 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 有规定 或要 求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密 , 不向他 人泄 露 , 但向 监管 机构 、 司 法机 构或因 审计 、 法 律等 外部 专业顾 问提 供服务 而向 其 提 供的情 况除 外;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 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 券/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 户, 为 基 金办理 证券/期货 交 易资 金 清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和注 销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期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另有规 定或 要求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但 向监管 机构 、 司 法机关 或因 审计 、法 律等 外部专 业顾 问提 供服 务而 向其提 供的 的情 况除 外;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权利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以 及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情 况下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和其 他应 由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调 低赎 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3) 调整 有关 基金 申购 、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4)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 置及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 、规则 进行 调整 ;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单 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5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求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 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召 集人 通知的 非 现场方 式在 表决 截止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或系 统 。 通 讯开 会应 以召 集人通 知的 非 现场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 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小于 在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授权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的 , 授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分 之一 ) 选 举产 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外,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采取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 计票 时监督 员及 公证机关 均有 充分的 相反 证据证明 , 否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人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人 , 表面 符 合会议 通知规 定的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表 决,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关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新 颁布的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协商 一致 并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据 实际 情况进 行收 益分配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具体 分配 方案 以公 告为 准;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人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进行 调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审计 费、 诉讼 费和 仲裁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1%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 第 3 -9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 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范围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包 括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券、 企业债 券、 公司债 券、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 次级 债券、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券、 政 府 支持债 券、 地 方 政府债 券、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可转换 债券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债券或 票据)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包括协 议存 款、定 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 存款) 、 同业 存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单、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股指期 货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但 需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 范围 为 60%-95% 。本基 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 券,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等。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60%-95%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 金(包 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 处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9)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该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1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3)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5)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6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7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的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8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 押式回 购) 等 ;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 的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 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所持 有 的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9)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0)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2) 、 (9) 、 (10)、( 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 人 合 并 或 基 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 金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对上述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或 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 指 期货合 约、 权 证、 债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 其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的除外)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3)交 易所上 市的可 转换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对 在交易 所市 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估 值日不存 在活 跃市场 时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牌 转让 的股票 、债 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流 通受限 的股票 ,包 括非公开 发行 股票、 首次 公 开发行 股票 时公司 股东 公开发 售 股份、 通过 大宗 交易 取得 的带限 售期 的股 票等 (不 包括停 牌、 新发 行未 上市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股 票) , 按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 益品种 ,按 照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记 截止 日 (含当 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 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 提供 估值 价格的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4 、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按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6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7 、银行 存款、 债券、 回购 等计息资 产按 照约定 利率 在持有期 内逐 日计提 应收 、应付 利 息,在 结息 日以 实收 、实 付利息 入账 。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上述 资产 或负债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 法估值 。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自 律规 则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当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公 平性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 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 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期 货交 易所 、证 券经 纪商 及 登记 结算公 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或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1)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立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6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或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认 为有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 为有利 的清 算方 法, 本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可 按该 方法 进行 , 并 及时 公告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按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要 求办理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上海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 决定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 文件 。 1 、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或盖 章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确认 后生 效。 2 、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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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7 第十九部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218 弄1 号420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703-704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孟 辉 成立日 期:2015 年 11 月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核 准设立 中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的 批 复》 ( 证监 许可[2018]91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亿圆整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 基金 销售 和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邮政编 码:210019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成立日 期:1991 年4 月9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4]100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捌 拾贰 亿伍仟 壹佰 伍拾 万圆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证 券经 纪业 务 ; 证券 自营; 证券承 销业 务 (限承 销国 债、 非 金融 、 企业债 务 融资工 具、 金融 债 ( 含政 策性金 融债 ) ) ; 证券 投资 咨询; 为期 货公 司提 供中 间介绍 业务 ; 融 资融券 业务 ; 代 销金 融产 品业务 ; 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黄金等 贵金 属现 货合约 代理 业务 和黄 金现 货合约 自营 业务 ; 股票 期权 做市业 务 ;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业 务 。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包 括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券、 企业债 券、 公司债 券、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次级 债券、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券、 政 府 支持债 券、 地 方 政府债 券、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可转换 债券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债券或 票据)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包括协 议存 款、定 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 存款) 、 同业 存 单、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股指期 货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但 需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后, 应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投 资限制 并遵 守相关 期货 交易 所的 业务 规则。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该比 例要 求有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比例为 准,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会 做相 应调整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60%-95%;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 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 金(包 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 处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 )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9)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该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11)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3)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5)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6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7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8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 押式回 购) 等 ;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 的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差计 算) 应 当 符 合 《基 金合同》 关于 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9)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20)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2) 、 (9)、( 10 ) 、 (15) 项另有 约定 外,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 并 或 基 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 金 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对上述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本基金在 开始 证券投 资之 前,应与 基金 托管人 、证 券公司三 方一 同就证 券交 易、清算 、 估值、 相关 交易 的资 金交 收等事 宜另 行签 署 《 中庚 价 值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证 券经 纪商 服务协 议 》 ,保 障本 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本基金 在开 始股 指期 货投 资之前 ,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期货公 司三 方一 同就 股指 期货开 户 及交易 、 清 算、 估值、 相关 交易的 资金 交收 等事 宜另 行签署 协议 《期 货投 资托 管操作 三方 备 忘录》 ,保 障本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 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或 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议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 基 金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 监督。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的交 易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责 解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法 律责 任及损 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的 时间前 仍未 承担 违约 责任 及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 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 先行予 以承 担 , 然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情 况进 行 监督。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银行存 款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 此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行 监督 。 对 于任何 的定 期存 款投 资, 基金管 理人 应和 存款 机构 签订定 期存 款协 议, 约定 双方的 权利 和义 务,定 期存款 协议作 为划 款指令 附件。 协议中 必须 有如下 明确条 款: ‘ 存款证 实书不 得被质 押或以 任何 方式 被抵 押, 并不得 用于 转让 和背 书; 本息到 期归 还或 提前 支取 的所有 款项 必须 划至托 管专 户 ( 明确 户名 、 开户 行、 账号 等) , 不得 划入其 他任 何账 户 ’ 。 如 定 期存款 协议 中 未体现 前述 条款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拒 绝定 期存 款投 资的划 款指 令 。 在取 得存 款证实 书后 ,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证 实书 正本 。 基金管 理人 应该 在合 理的 时间内 进行 定期 存款 的投 资和支 取事 宜 , 若基金 管理 人提 前支 取或 部分提 前支 取定 期存 款, 若产生 息差 (即 本基 金财 产已计 提的 资金 利息和 提前支 取时收 到的 资金利 息差额) ,该 息差的 处理方 法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双 方协商 解决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资 的流通 受限 证券须为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公 开发行 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大 消息 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本 基金不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 受限 证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金 管理人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票 ,应 制订流 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并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需要解 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失 调 、 基 金 流动性 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对 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常 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首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 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投资前 一个 工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 料如 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本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后两 个交易日 内, 在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交易日 内编 制 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管理 工作 方面有 关制 度、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的建立 与 完善情 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以 电话 、 邮 件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书 面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 若基 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本 托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 券/ 期货 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复 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期 货账 户等投 资 所需账 户。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保 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方 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 基金 托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不 包含 托管 资产 开户银 行扣 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护 费等 费用 ) 。 6 、对于 因为基 金认( 申) 购、基金 投资 过程中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上 述资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应 予以 必要 的协 助与 配合, 但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的 “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 账 户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资 金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金 开立 的基 金资 金账 户中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日 与管 理 人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进行 确认。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 金合同 》生 效的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选定 的存管 银行 开立基金 的资 金账户 ,并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 使用。 2 、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 本 着便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管和日 常监 督核 查的 原则 , 存款 银行 应尽量 选择基 金资金 账户 所在银 行,基 金托管 人应 配合基 金管理 人办理 相关 账户开 立业务 , 相应银 行账 户预 留印 鉴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或基金 管理 人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 司为基 金开 立证 券账 户, 证券账 户的 持有 人名 称应 当符合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关 规定 。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管理人 在所选 择的 证券公司 下属 营业机 构以 基金名义 开立 资金账 户, 并应及 时 将资金 账户 的相 关信 息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及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证券经 纪商 应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将该 账户 与基金 资金 账户 建立 第三 方存管 关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证券 经纪 商原因 致使 对应 关系 无法 建立,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4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 、使 用的规 定执 行。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投资 需要 在中 国人民 银行 完成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 场准入 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应配合 提供相 关材料 。根 据银行 间市场 登记结 算机 构的有 关规定 , 基金托 管人协 助基金 管理 人在银 行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开 立债券 托管账 户和 资金结 算账户 , 并代表 本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债 券的 结算 。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由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后 办理 , 负责办 理开 户的一 方 , 应 在相应 账户 开立完 成后 , 及 时以书 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 的方式 将账 户信 息通 知另 一方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不 得随 意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他 银行 账户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八) 非现 金类 财产 的保 管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1 、证 券类 资产 及证 券交 易 资金的 保管 本基金 投资 形成 的证 券类 资产 , 由 相关 法定 登记 或托 管机构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实行 第 三方保 管; 证券 交易 结算 资金由 相关 证券 经纪 商和 存管银 行保 管。 对于 在未 经基金 托管 人同 意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变更 证券 经纪 商或 存管 银行造 成的 损失 , 及因 证券 经纪商 原因 导 致证券 交易 结算 资金 无法 正常转 账支 取造 成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2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 、银 行间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保 管凭证 由基金 托管人 持有 。有价 凭证的 购买和 转让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办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财产 权利 行使 依据 的任 何形式 的变 更, 都必 须提 前或在 变更 当日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并 在变 更后5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给 基金托 管人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将重 大 合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 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 后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一 致,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 外。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用 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以约 定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后 , 将复 核结 果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份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 指 期货合 约、 权 证、 债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 其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 、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 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 选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3 )交易 所上市 的可转 换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对在 交易所 市场挂 牌转 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估值 日不存在 活跃 市场时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股 票,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或 未挂牌转 让的 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流通 受限的 股票, 包括 非公开发 行股 票、首 次公 开发行股 票时 公 司股 东公 开发售 股 份、 通 过大 宗交 易取 得的 带限售 期的 股票 等 ( 不包 括停牌 、 新 发行 未上 市、 回购交 易中 的质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押券 等 流通 受限 股票 ) , 按 监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对 全国银 行间市 场上 不含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银行 间市 场上 含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按 照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唯一 估值 净价或 推荐估 值净价 估值 。对于 含投资 人回售 权的 固定收 益品种 , 回售登 记截 止日 (含 当日 ) 后 未行 使回 售权的 按照 长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 行估值 。 对银 行 间市场 未上 市 , 且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未 提 供 估值 价格 的债券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4) 同一 证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证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合约,按 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银 行存款 、债券 、回 购等计息 资产 按照约 定利 率在持有 期内 逐日计 提应 收、应 付 利息, 在结 息日 以实 收、 实付利 息入 账。 (8)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上述 资产 或负 债公 允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 法估值 。 (9)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自律 规则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当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公 平性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 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8) 项 进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2)由 于不可 抗 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 期货 交易所、 证券 经纪商 及登 记结算 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 赔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响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 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 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 告, 并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 有 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差 错给基金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 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偿 : (1)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与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按基金 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2)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确认 后公告 ,而 且基金 托 管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 承 担相应 的 责 任 。 (3)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结果 ,虽 然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信息 错误 ( 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4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如 果行 业另 有通 行 做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2 、 因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 金财务 报表 后,进行 独立 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或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除 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上 海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4 、发 生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或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立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 一 接管基 金财 产;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或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更为 有利的 清算 方法 , 本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可按 该方 法进 行, 并及 时公 告,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按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要求 办理 。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分别计 算基 金份额 各自 的应 计分 配比 例, 并据 此由 基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金份额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根 据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 8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组进 行公 告。 9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 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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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5 第二十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一) 业务 咨询 人工业 务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二) 全天 候的7×24 小 时电话 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 户信 息、 公司 介绍 、 产品 介绍 等) 。 (三 )7 ×24 小时 留言 信 箱。 若不 在人 工服 务时 间 或座席 繁忙 , 可留 言 , 基 金管理 人会 尽快 在2 个 工作 日内 回电 。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电话、 信 函、 电 邮、 传 真等方 式提 出咨询、 建议 、 投诉 等需 求, 基金 管 理人将 尽快 给予 回复 ,并 在处理 进程 中随 时给 予跟 踪反馈 。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 务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拨打 基金 管理人客 户服 务电话 申请 订制(退 订) 免费的 手机 短信服务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投资 人发 送短 信资讯 。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 物发 送服务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拨打 基金 管理人客 户服 务电话 申请 订制(退 订) 免费的 电子 邮件服务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投资 人发 送电 子资讯 。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一) 网址 :www.zgfunds.com.cn (二) 电子 邮箱 :service@zgfunds.com.cn (三) 客户 服务 热线 :021-53549999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四) 客户 服务 传真 :021-20639747 (五) 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703-704 室


邮 编:200120 六、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 任何您/贵 机构 无法 理解 的 内容 , 请 通过 上述 方式 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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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7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 暂无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基 金合 同如 有未 尽事 宜, 由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规 定协 商解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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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8 第二十二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 人 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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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9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本基 金 募集注 册 的 文件 2、《 中庚 价 值领 航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 中庚 价 值领 航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4、《 中 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5 、法 律意 见书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8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中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