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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庚价值领航混合(006551)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 庚 价值 领 航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 中 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八年 十一 月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 重要提示 1 . 中庚 价值 领航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金 ”) 经中 国证 监会2018 年9 月30 日证 监许 可[2018]1579 号文 准予 募 集注 册。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简 称 “ 中 国证监 会 ” ) 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投资 价 值和 市场 前景 做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2 .本基 金是契 约型开 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 基金 类别 为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本基金 采 取开放 式的 运作 方式 。 3 .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为 中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 下使用 全称 或其 简称 “本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为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以下使 用全 称或其 简称 “ 华泰证 券” ) , 注 册登 记机 构 为中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4 .本 基金 将自2018 年11 月 19 日起 到2018 年 12 月 14 日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指 定的销 售 机构 (包 括直 销机构 和其 他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公开发 售 , 其 中直销 机构 仅接受 机构 投 资 者认购 , 原则 上不接 受个 人投资 者委托。 本基 金的 募集期 限不 超 过 3 个 月, 自基金 份额 开 始 发售之 日起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募集 情况 , 在 符合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情况 下, 在募 集期 限 内适当 延长 或缩 短基 金发 售时间 ,并 及时 公告 。 5 .本基 金销售 对象为 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 的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 的个人 投资 者、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 购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其 他投 资者。 6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募 集期间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 7 .投资 者认购 本基金 时, 须开立本 基金 登记机 构提 供的基金 账户 。本基 金份 额发售 期 内各销 售机 构同 时为 投资 者办理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手 续。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一 个投 资者 只能开 设和 使用 一个 基金 账户。 不得 非法 利 用 他人 账户或 资金 进行 认购 , 也 不得违 规融 资或 帮助他 人违规 进行认 购。 投资者 应保证 用于认 购的 资金来 源合法 ,投资 者应 有权自 行支配 , 不存在 任何 法律 上、 合约 上或其 他方 面的 障碍 。 投 资者不 得使 用贷 款、 发行 债券等 筹集 的 非 自有资 金投 资本 基金 。 8 .投资 者在申 请开立 基金 账户时应 指定 一个银 行账 户为其结 算账 户(下 称 “ 资金交 收 账户 ”) ,用于 该投 资者的 基金赎 回、分 红和退 款等 资金结 算。该 账户的 户名 应与投 资者开 立的基 金账 户名 称相 同。 9 .认购 最低限 额:在 基金 募集期内 ,投 资者通 过本 公司直销 中心 首次认 购的 单笔最 低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2 限额为 人民 币 1,000,000.00 元 (含 认购 费) , 追加 认购单 笔最 低限 额是 人民 币 100,000.00 元(含 认购费) ,上 述认购 最低 限 额可由 基金管 理人 酌情调 整。通 过 其他 销售 机构 首 次认购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1,000.00 元 (含 认购 费) , 追加 认 购不设 最低 认购 金额 限制 , 具 体认 购金 额以各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投资者 在认 购期 内可 多次 认购基 金份 额 , 认购 申请 一经受 理 , 不 可撤销 。 如 本基金 单个 投资者 累计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数达 到或 者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取 比例 确 认等方 式对 该投 资者 的认 购申请 进行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认购 申请有 可能 导 致投资 者 变相 规避前 述 50% 比例要 求的,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拒绝 该等 全部或 者部 分认购申 请。 投资者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数 以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登 记机 构的确 认为 准。 10 . 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已经 接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否则, 由此 产生的 投资 者的 任何 损失 由投资 者自 行 承担。 11 .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投资 者若 欲了 解本 基金的 详细 情况, 请阅 读本 公司 于2018 年 11 月7 日在 《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 《 证券时 报》 上 刊登的 《 中庚 价值领 航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下简 称 “ 《招募 说明书 》 ”)。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本 公告将 同时 发布 在本 公司 网站 (www.zgfunds.com.cn ) 上 , 投 资者 亦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了解 本公司 的详 细情 况和 本基 金发售 的相 关事 宜。 12 . 销 售机 构销 售本 基金 的网点 名称 、 联 系方 式以 及开户 和认 购等 具体 事项 请详见 各销 售机构 的相 关业 务公 告。 在募集 期间 , 除 本公 告所 列的销 售机 构外 , 本 基金 还有可 能变 更、 增减 销售 机构, 如变 更、 增 减销 售机 构, 本公 司将及 时公 告, 请留 意近 期本公 司 及 各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或拨 打本 公司及 各销 售机 构的 客户 服务电 话咨 询。 13 .投 资者 如有 任何 问题 ,可拨 打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电话 021-53549999 或 代销 机构的 客 服电话 进行 咨询 。 14 . 基 金管 理人 可综 合考 虑各种 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对 本募 集安 排做适 当调 整并及 时公 告。 15 .风 险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和 投资 本金不 受损 失。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3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根 据所 持有份 额享 受基 金的 收益 , 但同时 也要 承担 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投资者 拟认 购 ( 或申 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 自 主判 断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 全面 认识 本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承 担基 金 投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因政策 、 经济 周期 、 利率 水平 、 上 市公 司经 营情况 等因 素对 基金投 资产 生的 市场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资 者连续 大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动 性风险 ;本 基金投 资范围 中包括 的股 票、 股 指期货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流通 受限 证券 等特殊 投资 品种 投资 过程 中的特 有风 险等 等。


本基金主 要投 资于具 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债券 、 货币市 场工具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在 正常市 场环境 下本基 金的流 动性 风险适 中。但 如出现 证券 市场的 成交量 发生急 剧萎 缩等 特殊 市场 条件、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以及其 他未 能预 见的 特殊 情形, 可能 导致 基金资 产变现 困难或 变现 对证券 资产价 格造成 较大 冲击, 发生基 金份额 净值 波动幅 度较大 、 无法进 行正 常赎 回业 务、 基金不 能实 现既 定的 投资 目标与 策略 等风 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水平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及货 币市 场基 金, 而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16 .本 基金 管理 人拥 有对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的最 终解释 权。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4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 况 (一) 基金 名称 :中 庚价 值领航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 基金 代码 :006551 ,基金 简称 :中 庚价 值领 航混合 (三) 基金 类别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四)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 约型开 放式 (五)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 定期 (六)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 七) 募集 时间 安排 与基 金合同 生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募集 期 限届满 或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 募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验 资机 构 验资, 基金 管理 人自 收到 验资报 告之 日 起10 日内 ,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 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5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 规定 (一) 认购 账户 投资人 认购 本基 金应 首先 办理开 户手 续, 开立 基金 账户。 本 基 金直 销机 构和 其他销 售机 构的销 售网 点同 时为 投资 人办理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手 续 (本 次基 金发 售 , 直 销机 构 的直 销中 心 仅接受 机构投 资者的 开户 申请 , 原则上 不接受 个人 投资者 开户申 请)。 投资人 的开户 和认购 申请可 同时 办理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一个投 资人 只能 开设 和使 用一个 本公 司基 金账 户。 (二) 基金 的初 始面 值 初始面 值: 人民 币1.00 元 (三) 本基 金认 购方 式及 认购金 额限 制 1 、认 购方 式: 本基 金采 用 金额认 购方 式。 (1) 投资 者认 购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2)投 资者在 基金募 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 购份额 ,申 请一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认 购费按 每 笔申请 单独 计算 ,已 受理 的不得 撤销 。 2 、认 购金 额限 制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首 次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00.00 元 (含 认购 费) ,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 限 额是人 民 币 100,000.00 元 (含认 购费 ) 。 通过其 他销 售机 构认 购本 基金首 次认 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00 元 ( 含认 购费) , 追加 认 购不设 最低 认购 金额 限制 ,具体 认购 金额 以各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如本基 金单 个投 资者 累计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50% 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采取 比例 确认 等方 式对 该投资 者的 认购 申 请 进行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认 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 投资 者变 相规避 前 述50% 比例 要求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拒 绝 该等全 部或 者部 分认购 申请 。投 资者 认购 的基金 份额 数以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为 准。 (四) 基金 的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高 于 1.20% , 且随 认购 金额 的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 示: 认购金 额(M) 认购费 率 M<50 万 1.20% 50 万 ≤M <100 万 1.00%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6 100 万 ≤M <500 万 0.60% M≥50 0 万 每笔1000 元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登 记等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他基 金销 售机构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情 形 下, 对 基金 认购 费用 实行 一定的 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 相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他基 金销售 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或通 知。 (五) 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的 具体 数额 以基 金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六)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1 、基金 认购采 用 “ 金 额认 购、份额 确认 ”的方 式。 基金的认 购金 额包括 认购 费用和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认 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净 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基 金份 额面 值 认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认购 费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基 金份 额面 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 认购本 基金 份额 ,该 笔认 购产生 利息50.00 元 ,对 应认购 费 率为1.20% ,则 其可 得到 的认购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1+1.20% )=98,814.23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认购份 额= (98,814.23 +50)/1.00 =98,864.23 份 即:该 投资 者投 资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份额 ,可 得到 98,864.23 份基 金份 额。 2 、认购 份额的 计算中 ,涉 及基金份 额的 计算结 果均 保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涉及 金额 的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7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七) 认购 申请 的确 认 对于 T 日交 易时 间内 受理 的认购 申请 ,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日就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投资者应 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 及时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式查 询认 购申请 有效 性的 确认 情况 。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已经 接收到 认 购申请 。 认购 的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否 则, 由 此产 生的投 资者 的任 何损 失由 投资者 自行 承 担。 (八) 募集 资金 的保 管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将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之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以 及其他 费用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三、投资者的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一) 直销 机构 1 、直销 机构的 直销中 心针 对本基金 发售 仅开放 机构 投资者的 开户 及认购 申请 ,原则 上 不接受 个人 投资 者委 托 。 业务办 理时 间 : 基 金募 集 期每日 的9:30 —11:30 、 13:00 —17:00 (周 六、周 日及 法定 节假 日不 受理) 。 2 、开 立基 金账 户 普通机 构 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账 户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提 供填妥 并加盖 单位 公章和法 定代 表人签 章( 或授权经 办人 )的《 开放 式基金账 户业务 申请 表( 机构 版) 》 一式两 份; (2)出 示营业 执照副 本或 民政部门 等 颁 发的注 册登 记书原件 ,提 供加盖 单位 公章的复 印件; (3)出 示组织 机构代 码证 和税务登 记证 原件, 提供 加盖单位 公章 的复印 件( 如提供的 营业执 照为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则无 需提 供) ; (4)提 供加盖 单位公 章的 由银行出 具的 银行账 户证 明复印件 (也 可加盖 预留 印鉴或财 务章) ; (5)提 供填妥 并加盖 单位 公章和法 定代 表人签 章或 负责人签 章的 《基金 业务 授权委托 书》一 式两 份; (6) 提供 填妥 的《 印鉴 卡 》一式 三份; (7) 提供 填妥 的《 传真 交 易协议 书》 一式 两份 ; (8) 出示 经办 人的 有效 身 份证原 件, 提供 加盖 单位 公章的 正反 面复 印件 ; (9) 提供 加 盖 单位 公章 的 法定代 表人 有效 身份 证正 反面复 印件 ; (10) 提供 有授 权交 易经 办人签 字并 加盖 单位 公章 或预留 印鉴 的 《 基金 投资 者风险 测评 问卷( 机构 版) 》一 份; (11) 提供 填妥 并加 盖单 位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签章 的《机 构税 收居 民身 份声 明文件 》 ; (12 ) 若 机构 类型是 消极 非金融 机构 , 还需提 供填 妥及控 制人 签字 的 《 控制 人税收 居民 身份声 明文 件》 ; (13) 提供 加盖 单位 公章 和法定 代表 人签 章或 经办 人签章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人 权益 须知 》 ;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 (14) 提供 加盖 单位 公章 和法定 代表 人签 章或 经办 人签章 的《 风险 提示 函 》 ; (15) 提供 加盖 单位 公章 和 法定 代表 人签 章或 经办 人签章 的 《 非自 然人 客户 受益所 有人 信息收 集表 (机 构) 》以 及 提供相 应的 证明 材料 。 专业机构 投 资 者 及 产品 投资 者 开 户 需 提 供 的 材料 ,请 参 见 中庚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网 站 (www.zgfunds.com.cn)的《 中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直销柜台 业务操 作流程 指 引 》 。具体 业务 办理规 则以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的规 定为 准 , 机构 投资 者开户 资料 的填 写必 须真 实、 准确 , 否 则 由此引 起的 错误 和损 失, 由投资 者自 己承 担。 3 、认 购资 金的 划拨 程序 : (1)机 构 投资 者开户 后, 在办理认 购手 续前, 应将 足额资金 通过 银行系 统汇 入本公 司 指定的 下列 银行 账 户 ,并 确保资 金于 交易 日下 午 17:00 之 前划 至公 司指 定的 直销资 金 账户 : 人民币 直销 专户 银行户 名: 中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招商 银行 外滩 支行 银行账 号:121930013610403 人行支 付系 统行 号:308290003038 开户行 所在 地: 上海 市黄 浦区 (2) 汇款 时, 投资 者必 须 注意以 下事 项: 1 )投资 者应在 “汇款 人 ” 栏中填写 其在 中庚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直 销柜台 开户 时登记 的 名称; 2 )投资 者汇款 时,可 提示 银行柜台 人员 务必准 确完 整地传递 汇款 信息, 包括 在用途 栏 内注明 “用 于认 购中庚 价 值领航 混合 ”。 4 、提 出认 购申 请 机构投 资者 在直 销中 心认 购应提 交以 下资 料: (1) 提 供填 写合 格并 加盖 预留印 鉴章 及授 权经 办人 签字的 《开 放式 基金 认申 购 、 赎回 、 转换等 交易 业务 申请 表( 机构版 ) 》 一式 两份 ; (2) 出示 加盖 银行 业务 受 理章的 资金 划付 凭证 原件 ,提供 复印 件; (3) 出示 授权 经办 人有 效 身份证 件原 件, 提供 复印 件。 尚未办 理开 户手 续的 投资 者可提 供规 定的 资料 将开 户与认 购一 起办 理。 5 、投 资者 提示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0 请机构 投资 者尽 早向 直销 中心索 取账 户和 交易 申请 表。 投资 者也 可从 中庚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的 网站(www.zgfunds.com.cn) 上 下载 直销 业务 申 请表 格 , 但必 须在 办理 业务 时保证 提交 的材料 与下 载文 件中 所要 求的格 式一 致。 6 、直 销中 心与 非直 销销 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 的业 务申 请表不 同, 投资 者请 勿混 用。 7 、直 销中 心咨 询电 话:021-20639966 (二) 其他 销售 机构 各销售 机构 开户 和认 购的 相关程 序以 该 销 售机 构 相 关规定 为准 。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1 四、清算与交割 1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只能 存入专门 账户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形成 的利 息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将折 算成 基金 份额 , 归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所 有。 有效 认购 资金 的利息 及利 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2 、本 基金 权益 登记 由本 基 金登记 机构 在募 集期 结束 后完成 。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2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 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募集 期 限届满 或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 募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验 资机 构 验资, 基金 管理 人自 收到 验资报 告之 日 起10 日内 ,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 》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 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3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 及中 介机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机构名 称: 中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218 弄1 号4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703-704 法定代 表人 :孟辉 成立日 期:2015 年 11 月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核 准设立 中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的 批 复》 ( 证监 许可[2018]91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亿圆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 孙 天琦 联系电 话:021-53549999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 中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成立时 间:1991 年4 月9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4]100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捌 拾贰 亿伍仟 壹佰 伍拾 万圆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周 一柽 联系电 话:025-83387210 (三)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4 中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218 弄1 号4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 嘴环 路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703-704 法定代 表人 :孟 辉 电话:021-20639966 传真:021-20639747 联系人 : 朱 辰亮 公司网 址:www.zgfunds.com.cn 中庚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021-53549999 2 .代 销机 构 (1)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张 宇明


联系电 话:021-68498507 传真:025-83387254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联系人 :赵杨 联系电 话:0755-22166574 客服电 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3)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5033 号 平安 金融 中 心 61 层-64 层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5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之江 联系人 :周 驰 联 系电 话:021-386432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4)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 文斌 联系人 :高源 联系电 话:021-36696312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四)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218 弄1 号4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703-704 法定代 表人 :孟 辉 联系人 :欧晔 联系电 话 :021-20639755 (五)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 海 联系人 :刘 佳 电话:021-51150298 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6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姜 亚萍 (六)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 路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企业 天地2 号 楼普 华永道 中 心 11 楼 负责人 :李 丹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 :薛 竞、 陈轶 杰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轶杰 中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零一 八 年 十一 月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