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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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八 年 十 一 月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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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 示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11
年11 月4 日 证 监 许 可 【2011 】1747 号 文 核 准 进 行 募集 , 基 金 合 同 于2012年3 月12日 正 式
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或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面认识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充 分 考 虑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对 于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做 出 独 立 决 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要 承 担 相 应 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本 基 金 的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和 股 票 型 基 金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收 益 , 同 时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本基金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三 年 之 内( 含三年) 为 封 闭 期 , 封 闭 期 间 投 资 者 不 能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但 可 在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转 让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在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 投 资 者 可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6 个 月 内 , 本 基 金 开 始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上 市
后 , 登 记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直 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登 记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至 场 内 系 统 后 , 方 可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8年9 月11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日为2018 年6 月30 日 (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已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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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核 了 本 次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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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11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20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4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37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38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39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41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 53
十 一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 61
十 二 、 基 金 的 业 绩 ............................................................................................................. 65
十 三 、 基 金 的 财 产 ............................................................................................................. 66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67
十 五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74
十 六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的 变 更 及 相 关 事 项 .......................................................................... 76
十 七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77
十 八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79
十 九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80
二 十 、 风 险 揭 示 ................................................................................................................. 86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 92
二 十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95
二 十 三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11
二 十 四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24
二 十 五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126
二 十 六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28
二 十 七 、 备 查 文 件 ........................................................................................................... 129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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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和《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合 同 》 ”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本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应 详 细 查 阅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50% , 但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超 过50% 的除外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三 年 的 封 闭 期 已 届 满 ,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已 转 换 为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故 基 金 合 同 中 关 于
转 换 前 封 闭 期 运 作 的 相 关 内 容 均 不 再 适 用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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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2.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基 金 合 同 : 指 《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该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份 额 发 售
公告》
8.法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 基 金 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0.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1.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2.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3.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17 年8 月31日 颁 布 、 同 年10月1 日起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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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14. 《 上 市 规 则 》 : 指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15.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6.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17.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8.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年 满 18 周 岁 , 合 法 持 有 现 时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等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的 中 国 公 民 , 以 及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自 然 人
19.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20.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现 时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21.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合 称
2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23.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售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4. 销 售 机 构 : 指 直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其 他 销 售 机构 , 直 销 机 构 指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5.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指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其 他 销 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
26.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交 收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等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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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8. 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9.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30.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31.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2. 封 闭 期 :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中 关 于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的 约 定 , 对 本 基 金 采 取 封 闭 式 运
作 的 期 间 , 在 该 期 间 内 基 金 份 额 保 持 不 变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得 申 请 申 购 、 赎 回 本 基
金
33.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4.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5.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者 业 务 申 请 的 工 作 日
36.T+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不 包 含 T 日)
37.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8. 《 业 务 规 则 》 :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实 施 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布 实 施 的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规 则 》 等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和 实 施 细 则 , 以及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者 共 同 遵 守
39.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0.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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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1.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42. 上 市 交 易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3. 场外: 指 不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等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和场所
44.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开 放 式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并 得 到
公平对待
45. 场 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等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和场所
46. 日 常 交 易 :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场 外 基 金 交 易 , 以 及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及 买 卖 等 场
内 基 金 交 易
47.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简 称
TA 系统
48.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
49.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全 部 或 部 分 )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50.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或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51.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52.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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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购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该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申 购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53.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54.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5. 基 金 利 润 :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56.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57.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净 资 产 值
58.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9.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60.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体
61.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62.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 无 法 克 服 且 在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恐 怖 袭 击 、 传 染 病 传 播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 、 公 众 通 讯 设 备 或 互 联 网 络 故 障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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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章砚
设 立 日 期 :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 话 : (021)38834999
传 真 : (021)68872488
联系人: 高 爽 秋
注 册 资 本 :1 亿 元 人 民 币
股 权 结 构 :
股东 出资额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比 例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 莱 德 投 资 管 理 ( 英 国 ) 有 限 公 司 相 当 于 人 民 币 1650 万 元 的 美 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 董 事 会 成 员
章砚(ZHANGYan ) 女 士 , 董 事 长 。 国 籍 : 中 国 。 英 国 伦 敦 大 学 伦 敦 政 治 经 济 学
院 公 共 金 融 政 策 专 业 硕 士 。 现 任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历 任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全
球 金 融 市 场 部 主 管 、 助 理 总 经 理 、 总 监 , 总 行 金 融 市 场 总 部 、 投 资 银 行 与 资 产 管 理 部
总经理。
李道滨(LIDaobin ) 先 生 , 董 事 。 国 籍 : 中 国 。 清 华 大 学 法 学 博 士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总 裁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 任 职 于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市 场 部 副 总 监 、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 理 和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王 超 (WANG Chao ) 先 生 , 董 事 。 国 籍 : 中 国 。 美 国 Fordham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现任中 国 银 行 青 海 省 分 行 副 行 长 。 历 任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人 力 资 源 部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 主
管 、 人 力 资 源 部 副 总 经 理 ,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 董 事 会 秘 书 等 职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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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福宁(SONG Funing ) 先 生 , 董 事 。 国 籍 : 中 国 。 厦 门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国 银 行 福 建 省 分 行 首 席 客 户 经 理 、 副 行 长 。 历 任 中 国 银 行 福 建 省 分 行 资 金
计 划 处 外 汇 交 易 科 科 长 、 资 金 计 划 处 副 处 长 、 资 金 业 务 部 负 责 人 、 资 金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金 融 市 场 总 部 助 理 总 经 理 ,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投 资 银 行 与 资 产 管 理 部 助 理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 首 席 产 品 经 理 等 职 。
曾 仲 诚 (PaulTsang ) 先 生 , 董 事 。 国 籍 : 中 国 。 为 贝 莱 德 亚 太 区 首 席 风 险 管 理 总
监 、 董 事 总 经 理 , 负 责 领 导 亚 太 区 的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同 时 担 任 贝 莱 德 亚 太 区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 曾 先 生 于 2015 年 6 月 加 入 贝 莱 德 。 此 前 , 他 曾 担 任 摩 根 士 丹 利 亚 洲 首 席 风 险
管 理 总 监 , 以 及 其 亚 太 区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 带 领 独 立 的 风 险 管 理 团 队 , 专 责 管 理 摩 根
士 丹 利 在 亚 洲 各 经 营 范 围 的 市 场 、 信 贷 及 营 运 风 险 , 包 括 机 构 销 售 及 交 易 ( 股 票 及 固
定 收 益 ) 、 资 本 市 场 、 投 资 银 行 、 投 资 管 理 及 财 富 管 理 业 务 。 曾 先 生 过 去 亦 曾 于 美 林 的
市 场 风 险 管 理 团 队 效 力 九 年 , 并 曾 于 瑞 银 的 利 率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结 构 部 工 作 两 年 。 曾 先
生 现 为 中 国 清 华 大 学 及 北 京 大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客 座 讲 师 。 他 拥 有 美 国 威 斯 康 辛 大 学 麦 迪
逊 分 校 工 商 管 理 学 士 学 位 , 以 及 宾 夕 法 尼 亚 大 学 沃 顿 商 学 院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荆新(JING Xin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国 籍 : 中 国 。 现 任 中 国 会 计 学 会 理 事 、 全 国
会 计 专 业 学 位 教 指 委 副 主 任 委 员 、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集 团 独 立 监 事 。 曾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会
计 系 副 主 任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审 计 处 处 长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商 学 院 党 委 书 记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商 学 院 副 院 长 、 会 计 学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博 士 后 合 作 导 师 等 职 。
赵 欣 舸 (ZHAOXinge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国 籍 : 中 国 。 美 国 西 北 大 学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在 美 国 威 廉 与 玛 丽 学 院 商 学 院 任 教 , 并 曾 为 美 国 投 资 公 司 协 会 ( 美 国 共 同 基 金 业 行
业 协 会 ) 等 公 司 和 机 构 提 供 咨 询 。 现 任 中 欧 国 际 工 商 学 院 金 融 学 与 会 计 学 教 授 、 副 教
务长和金融 MBA 主 任 , 并 在 中 国 的 数 家 上 市 公 司 和 金 融 投 资 公 司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
雷晓波(EdwardRadcliffe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国 籍 : 英 国 。 法 国 INSEAD 工商管
理 硕 士 。 曾 任 白 狐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目 前 仍 担 任 该 公 司 的 咨 询 顾 问 。 在 此 之 前 ,
曾 任 英 国 电 信 集 团 零 售 部 部 门 经 理 , 贝 特 伯 恩 顾 问 公 司 董 事 、 北 京 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 、
总 经 理 , 中 英 商 会 财 务 司 库 、 英 中 贸 易 协 会 理 事 会 成 员 。 现 任 银 硃 合 伙 人 有 限 公 司 合
伙人。
杜惠芬(DU Huifen )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国 籍 : 中 国 。 山 西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学 士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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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国 俄 克 拉 荷 马 州 梅 达 斯 经 济 学 院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澳 大 利 亚 国 立 大 学 高 级 访 问 学 者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博 士 。 现 任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教 授 , 兼 任 新 时 代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山 西 财 经 大 学 计 统 系 讲 师 、 山 西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副 教 授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独 立 学 院 ( 筹 ) 教 授 、 副 院 长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副 院 长 等 职 。
2 、监事
卢 井 泉 (LU Jingquan ) 先 生 , 监 事 , 国 籍 : 中 国 。 南 京 政 治 学 院 法 学 硕 士 , 高 级
政 工 师 。 历 任 空 军 指 挥 学 院 政 治 理 论 教 研 室 讲 师 、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机 关 党 委 组 织 部 副 部
长 、 中 国 银 行 武 汉 中 北 支 行 副 行 长 、 中 国 银 行 企 业 年 金 理 事 会 高 级 经 理 、 中 国 银 行 投
资 银 行 与 资 产 管 理 部 高 级 交 易 员 。
赵 蓓 青 (ZHAO Beiqing )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国 籍 : 中 国 , 研 究 生 学 历 。 历 任 辽 宁
省 证 券 公 司 上 海 总 部 交 易 员 、 天 治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员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员 、 交 易 主 管 。 现 任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
3 、 管 理 层 成 员
李道滨(LIDaobin ) 先 生 , 董 事 、 执 行 总 裁 。 简 历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介 绍 。
欧阳向军(JasonX.OUYANG ) 先 生 , 督 察 长 。 国 籍 : 加 拿 大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沃顿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ExecutiveProgram) 毕业证书, 加 拿 大 西 部 大
学 毅 伟 商 学 院(IveySchoolofBusiness,WesternUniversity)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MBA ) 和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在 加 拿 大 太 平 洋 集 团 公 司 、 加 拿 大 帝 国 商 业 银 行 和 加 拿 大 伦 敦 人 寿 保 险 公
司 等 海 外 机 构 从 事 金 融 工 作 多 年 , 也 曾 任 蔚 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现 英 大 证 券 ) 研 究
发 展 中 心 总 经 理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市 场 拓 展 总 监 、 监 察 稽 核 总 监 和 上 海 复 旦 大 学 国
际 金 融 系 国 际 金 融 教 研 室 主 任 、 讲 师 。
张 家 文 (ZHANGJiawen ) 先 生 , 副 执 行 总 裁 。 国 籍 : 中 国 。 西 安 交 通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银 行 苏 州 分 行 太 仓 支 行 副 行 长 、 苏 州 分 行 风 险 管 理 处 处 长 、 苏 州 分
行 工 业 园 区 支 行 行 长 、 苏 州 分 行 副 行 长 、 党 委 委 员 。
陈 军 (CHENJun ) 先 生 , 副 执 行 总 裁 。 国 籍 : 中 国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美 国 伊 利 诺 伊 大 学 金 融 学 硕 士 。2004 年 加 入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
权 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助 理 执 行 总 裁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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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圣明(WANG Shengming ) 先 生 , 副 执 行 总 裁 。 国 籍 : 中 国 。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教
育 管 理 学 院 硕 士 。 现 任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执 行 总 裁 。 历 任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4 、基金经理
奚鹏洲(XIPengzhou ) 先生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董
事总经理(MD) , 理 学 硕 士 。 曾 任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全 球 金 融 市 场 部 债 券 高 级 交 易 员 。2009
年 加 入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9 月 任 中 银 货 币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0 年 6 月 至 今 任 中 银 增 利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0 年 11 月 至 今 任 中 银 双 利 基 金 基 金 经
理,2012 年 3 月 至 今 任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基 金 基 金 经 理,2013 年 9 月 至 今 任 中 银 互 利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3 年 11 月 至 今 任 中 银 惠 利 纯 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具 有 18 年 证 券 从 业 年 限 。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陈志华(CHENZhihua ) 先生,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深 圳 宏 景 咨 询 分 析 师 , 长 江 证
券 资 深 分 析 师 。2012 年 加 入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研 究 员 。 2016 年 4 月 至 今 任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6 年 6 月 至 今 任 中 银
永 利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具 有 10 年 证 券 从 业 年 限 。 具 备 基 金 、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姓 名 及 职 务
主席:李 道 滨 ( 执 行 总 裁 )
成 员 : 陈 军 ( 副 执 行 总 裁 ) 、 奚 鹏 洲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 李 建 ( 权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 张 发 余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 方 明 ( 专 户 理 财 部 副 总 经 理 ) 、 李 丽 洋 ( 财 富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列 席 成 员 : 欧 阳 向 军 ( 督 察 长 )
6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 金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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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按照规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行为;
12、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活 动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法 行 为 的 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的 禁 止 性 行 为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 侵 占 、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6 )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7 ) 玩 忽 职 守 ,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8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持 有 人 或 其 它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权 益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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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7 )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8 ) 除 按 本 公 司 制 度 进 行 基 金 运 作 投 资 外 ,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它 股 票 投 资 ;
9 )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它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它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10)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13)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4)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15) 其 它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 行 为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禁 止 性 行 为 的 承 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 承 销 证 券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9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限制。
5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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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是 指 为 了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保证 合 法 合 规 经营运作,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 理 办 法 、 实 施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
1 、 内 部 控 制 的 总 体 目 标
(1 ) 保 证 公 司 经 营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理 念 ;
(2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效 益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受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实 现 公 司 的 持 续 、 稳 定 、 健 康 发 展 ;
(3 ) 确 保 基 金 、 公 司 财 务 和 其 他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确 保 公 司 对 外 信 息 披
露 及 时 、 准 确 、 合 规 。
2 、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 设 立 健 全 的 内 控 管 理 制 度 和 体 系 , 做
到 内 控 管 理 的 全 面 覆 盖 ;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确 保 公 司 和 基 金 的 合 规 稳 健 运 作 , 提 高 内 控 管
理 的 有 效 性 ;
(3 ) 权 责 匹 配 原 则 。 内 控 管 理 中 的 职 权 和 责 任 在 公 司 董 事 会 、 管 理 层 、 下 属 各
单 位 ( 各 部 门 、 各 分 支 机 构 、 各 层 级 子 公 司 ) 及 工 作 人 员 中 进 行 合 理 分 配 和 安 排 , 做
到 权 责 匹 配 , 所 有 主 体 对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违 规 行 为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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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分 离 ;
(5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在治理
结 构 、 机 构 设 置 及 权 责 分 配 、 业 务 流 程 等 方 面 体 现 相 互 制 约 、 相 互 监 督 的 作 用 ;
(6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7 )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投 资 、 交 易 、 研 究 、 市 场 营 销 等 相 关 部 门 , 应 当 在 空 间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以 达 到 防 范 风 险 的 目 的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部 信 息 的 人 员 ,
应 制 定 严 格 的 批 准 程 序 和 监 督 措 施 ;
(8 ) 及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反 映 行 业 发 展 的 新 动 向 , 及 时 体 现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监 管 政 策 、 自 律 规 则 的 最 新 要 求 , 并 不 断 进 行 调 整 和 完 善 。
3 、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遵 循 的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应 当 涵 盖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 并 普 遍 适 用 于 每 位 员 工 ;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为 出 发 点 ; 并 随 着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修 改 或 完 善 。
4 、 内 部 控 制 的 基本要素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 的 基本 要 素 主 要 包 括 控 制 环 境 、 风 险 评 估 、 控 制 措 施 、 信 息
沟通和 内 部 监 控 。 各 要 素 之 间 相 互 支 撑 、 紧 密 联 系 , 构 成 有 机 的 内 部 控 制 整 体 。
5 、 内 部 控 制 的 组 织 体 系
股 东 会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行 使 职 权 ,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股 东 会 选 举 董 事 组 成 董 事 会 , 董 事 会 下 设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审 计
委 员 会 和 人 事 薪 酬 委 员 会 。 监 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董 事 和 公 司 管 理 层 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自 上 而 下 的 有 序 组 织 体 系 ,
有 效 贯 彻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
6 、 内 部 控 制 的 主 要 内 容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防 范 的 三 道 防 线 , 建 立 并 持 续 完 善 研 究 和 投 资 决
策 、 交 易 执 行 、 市 场 营 销 、 产 品 研 发 、 基 金 运 营 业 务 、 风 险 管 理 、 法 律 合 规 、 内 部 审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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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信息 系 统 管 理 、 危 机 处 理 、 信 息 披 露 、 财 务 管 理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等 各 业 务 环 节 的
体 系 和 制 度 , 形 成 科 学 有 效 、 职 责 清 晰 的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声 明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特 别 声 明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业 务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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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 基本情况
名称: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信 银 行 ” )
住所: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庆 萍
成 立 时 间 :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国 办 函[1987]14 号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2004]125 号
联 系 人 : 中 信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联 系 电 话 :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 服 电 话 :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代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 办 理 黄 金 业 务 ; 黄 金 进 出 口 ;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保 险 兼
业 代 理 业 务 ( 有 效 期 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依 批 准 的 内 容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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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信 银 行 (601998.SH 、0998.HK ) 成 立 于 1987 年 , 原 名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 是 中 国
改 革 开 放 中 最 早 成 立 的 新 兴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是 中 国 最 早 参 与 国 内 外 金 融 市 场 融 资 的 商
业 银 行 , 并 以 屡 创 中 国 现 代 金 融 史 上 多 个 第 一 而 蜚 声 海 内 外 。 伴 随 中 国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在 中 国 金 融 市 场 改 革 的 大 潮 中 逐 渐 成 长 壮 大 , 于 2005 年 8 月 , 正 式
更名“ 中 信 银 行 ” 。2006 年 12 月 , 以 中 国 中 信 集 团 和 中 信 国 际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为 股
东 , 正 式 成 立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同 年 , 成 功 引 进 战 略 投 资 者 , 与 欧 洲 领 先 的 西
班 牙 对 外 银 行 (BBVA ) 建 立 了 优 势 互 补 的 战 略 合 作 关 系 。2007 年 4 月 27 日 , 中 信 银
行 在 上 海 交 易 所 和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成 功 同 步 上 市 。2009 年 , 中 信 银 行 成 功 收 购 中 信 国
际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信 国 金 )70.32% 股 权 。 经 过 三 十 年 的 发 展 , 中 信 银 行
已 成 为 国 内 资 本 实 力 最 雄 厚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是 一 家 快 速 增 长 并 具 有 强 大 综 合 竞 争 力
的 全 国 性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2009 年 , 中 信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 SAS70 内 部 控 制 审 订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SAS70 审 订 报 告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信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 作 流
程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的 健 全 有 效 性 全 面 认 可 。
2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孙 德 顺 先 生 , 中 信 银 行 执 行 董 事 、 行 长 。 孙 先 生 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 起 任 本 行 行
长 。 孙 先 生 同 时 担 任 中 信 银 行 ( 国 际 ) 董 事 长 。 此 前 , 孙 先 生 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 任 本 行 常 务 副 行 长 ;2014 年 3 月 起 任 本 行 执 行 董 事 ;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 任 本 行 副 行 长 ,2011 年 10 月 起 任 本 行 党 委 副 书 记 ;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
交 通 银 行 北 京 管 理 部 副 总 裁 兼 交 通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行 长 ;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 任 交 通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行 长 ;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海 淀 区 办 事 处 、 海 淀 区 支 行 、 北 京 分 行 、 数 据 中 心 ( 北 京 ) 等 单 位 工 作 ,
期间, 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 曾 兼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数 据 中 心 ( 北 京 ) 总 经 理 ;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 就 职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孙 先 生 拥 有 三 十 多 年 的 中 国 银 行 业 从 业 经 验 。 孙 先
生 毕 业 于 东 北 财 经 大 学 , 获 经 济 学 硕 士 学 位 。
杨 毓 先 生 , 中 信 银 行 副 行 长 , 分 管 托 管 业 务 。 杨 先 生 自 2015 年 7 月 起 任 本 行 党 委
委员,2015 年 12 月 起 任 本 行 副 行 长 。 此 前 , 杨 先 生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江 苏 省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行 长 ;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2 月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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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北 省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行 长 ;1982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南 省 分 行
工 作 , 历 任 计 财 处 副 处 长 , 信 阳 分 行 副 行 长 、 党 委 委 员 , 计 财 处 处 长 , 郑 州 市 铁 道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行 长 , 郑 州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行 长 , 河 南 省 分 行 党 委 副 书 记 、 副 行 长 ( 主
持 工 作 ) 。 杨 先 生 为 高 级 经 济 师 , 研 究 生 学 历 , 管 理 学 博 士 。
杨 洪 先 生 , 现 任 中 信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教
授 级 注 册 咨 询 师 。 先 后 毕 业 于 四 川 大 学 和 北 京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 曾 供 职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四 川 省 分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四 川 省 分 行 。1997 年 加 入 中 信 银 行 , 相 继 任 中 信 银 行
成 都 分 行 信 贷 部 总 经 理 、 支 行 行 长 , 总 行 零 售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市 场 营 销 部 总 经 理 、
贵 宾 理 财 部 总 经 理 、 中 信 银 行 贵 阳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行 长 , 总 行 行 政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3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 中 信 银 行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 取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 中 信 银 行 本 着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原 则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
截至 2018 年 6 月 末 , 中 信 银 行 已 托 管 154 只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及基金 公
司、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产 品 、 信 托 产 品 、 企 业 年 金 、 股 权 基 金 、QDII 等 其 他 托 管 资 产 ,
托 管 总 规 模 达 到 8.56 万 亿 元 人 民 币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 强 化 内 部 管 理 , 确 保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在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中 得
到 全 面 严 格 的 贯 彻 执 行 ; 建 立 完 善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持 续 、
稳 健 发 展 ; 加 强 稽 核 监 察 , 建 立 高 效 的 风 险 监 控 体 系 , 及 时 有 效 地 发 现 、 分 析 、 控 制
和 避 免 风 险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2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 中 信 银 行 总 行 建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风 险 防 范 工 作 ; 托 管 部 内 设 内 控 合 规 岗 , 专 门 负 责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个 工 作 环 节 和 业 务 流 程 进 行 独 立 、 客 观 、 公 正 的 稽 核 监 察 。
3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中 信 银 行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以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的 规 定 ,
以 控 制 和 防 范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为 主 线 , 制 定 了 《 中 信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
《 中 信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办 法 》 和 《 中 信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检 查 实 施 细
则 》 等 一 整 套 规 章 制 度 , 涵 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个 环 节 , 保 证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合 法 、 合 规 、 持 续 、 稳 健 发 展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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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建 立 了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操 作 流 程 、 岗 位 职 责 、 行 为 规 范 等 , 从
制 度 上 、 人 员 上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稳 健 发 展 ; 建 立 了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物 质 条 件 ,
对 业 务 运 行 场 所 实 行 封 闭 管 理 , 在 要 害 部 门 和 岗 位 设 立 了 安 全 保 密 区 , 安 装 了 录 像 、
录 音 监 控 系 统 , 保 证 基 金 信 息 的 安 全 ; 建 立 严 密 的 内 部 控 制 防 线 和 业 务 授 权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运 行 ; 营 造 良 好 的 内 部 控 制 环 境 ,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持
续 培 训 , 加 强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的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的 行 为 , 将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或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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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章砚
电话:(021 )38834999
传真:(021 )68872488
1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45 楼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21-38834788 ,400-888-5566
电 子 信 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电 子 直 销 平 台
本 公 司 电 子 直 销 平 台 包 括 :
中 银 基 金 官 方 网 站 (www.bocim.com )
官 方 微 信 服 务 号 ( 在 微 信 中 搜 索 公 众 号 “ 中 银 基 金 ” 并 选 择 关 注 )
中 银 基 金 官 方 APP 客 户 端 ( 在 各 大 手 机 应 用 商 城 搜 索 “ 中 银 基 金 ” 下 载 安 装 )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21-38834788 ,400-888-5566
电 子 信 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 系 人 : 张 磊
2 、 其他销售机构
(1 ) 场外销售机构
1)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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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四清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66
联系人: 陈 洪 源
网址:www.boc.cn
2)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庆萍
客 服 电 话 :95558
联 系 人 : 赵 树 林
网址:bank.ecitic.com
3)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2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1 号院1 号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国立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33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ccb.com
4)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银 城 中 路188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18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彭纯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59
联系人: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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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 系 人 : 邓 炯 鹏
客 服 电 话 :95555
6)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洪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5568
联系人: 姚 健 英
公 司 网 站 :www.cmbc.com.cn
7)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会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95588
联 系 人 : 王 佺
银 行 网 站 :www.icbc.com.cn
8)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民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77
联 系 人 : 刘 军 祥
公 司 网 站 :http://www.hxb.com.cn
9)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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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德红
联系人: 李 明 霞
客 服 电 话 :95521
公 司 网 站 :www.gtja.com
10)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健男
联系人:姚巍
客 服 电 话 :95525
公 司 网 站 :www.ebscn.com
11)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学东
联 系 人 : 罗 春 蓉 、 肖婷
联 系 电 话 :010-65051166 或 直 接 联 系 各 营 业 部
公 司 网 站 :http://www.cicc.com.cn
12)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宾 水 西 道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春峰
联系人:张彤
客 服 电 话 :4006515988
公 司 网 站 :http://www.bhzq.com
13)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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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志刚
联 系 人 : 唐 静
客 服 电 话 :400-800-8899
公 司 网 站 :http://www.cindasc.com
14)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佑君
联系人: 汤 迅 、 侯 艳 红
联 系 电 话 :95558
公 司 网 站 :www.cs.ecitic.com
15) 国都证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少华
联系人:李航
客 服 电 话 :4008188118
公 司 网 站 :www.guodu.com
16) 华安证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 19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章宏韬
联系人: 甘霖
客户电话: 0551-96518
公司网站:http://www.hazq.com
17)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江 东 中 路 22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易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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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盛芸
客 服 电 话 :95597
公 司 网 站 :www.htsc.com.cn
18)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梅
联系人:黄莹
客 服 电 话 :95523
公 司 网 站 :www.swhysc.com
19)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联系人:王霖
客 服 电 话 :95538
公 司 网 站 :www.zts.com.cn
20)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生 态 大 街 666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福春
客 服 电 话 :95360
联系人:李木公司
网址:www.nesc.cn
21)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8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杰
联系人:刘佳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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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服 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 业 网 点 咨 询 电 话
公 司 网 站 :www.htsec.com
22)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79 号
办 公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梅山路 1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蔡 咏
联系人:李红
客 服 电 话 :95578
公 司 网 址 :www.gyzq.com.cn
23) 平 安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之江
联系人: 周 一 涵 、 吴 琼
客 服 电 话 :95511-8
公 司 网 站 : http://stock.pingan.com
24)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霍达
联系人: 黄 婵 君 、 罗 苑 峰
客 服 电 话 :95565
公 司 网 站 :http://www.cmschina.com
25)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联系人: 张 丽 、 李 颖
客 服 电 话 :95536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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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网 站 :http://www.guosen.com.cn
26)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 2-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共炎
联系人: 徐 小 琴 、 肖 克
客 服 电 话 :4008-888-888
公 司 网 站 :http://www.yhzqjj.com/
27)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客 服 电 话 :4008-888-108
公 司 网 站 :http://www.csc108.com/
28)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
法 定 代 表 人 : 宁敏
联系人:李澎
联 系 电 话 :61195566
公 司 网 站 :www.bocichina.com
29)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 川 、 胡 星 煜
客 服 电 话 :400-820-9898
公 司 网 站 :www.cnhbstock.com
30) 东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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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俊
联系人: 王 一 彦
客 服 电 话 :95531;400-8888-588
公 司 网 站 :www.longone.com.cn
31)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 相
联系人: 蒋 刻 真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http://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32)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 、28 层 A02 单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连志
客 服 电 话 :95517
联系人: 郑 效 义 、 杨 天 枝
公 司 网 址 :www.essence.com.cn
33)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 公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金 琳
联系人: 林 晓 东 、 王 虹
客 服 电 话 :96326(福建省外加拨 0591 )
公 司 网 站 :www.hfzq.com.cn
34)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北 武 汉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 号 高 科 大 厦 四 楼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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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武 汉 江 汉 区 唐 家 墩 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磊
联 系 人 : 翟 璟
客 服 电 话 :028-86712334
公 司 网 站 :www.tfzq.com
35)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湘 江 中 路 二 段 36 号 华 远 华 中 心 4 、 5 号楼 3701-3717
公 司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湘 江 中 路 二 段 36 号 华 远 华 中 心 4 、 5 号楼 3701-3717
法 定 代 表 人 : 施华
联 系 人 : 彭 博
客 服 电 话 :95571(全国)
公 司 网 站 :www.foundersc.com
36)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晓林
联系人: 孙 秋 月
客 服 电 话 : (0532)96577
公 司 网 站 :http://www.zxwt.com.cn
37) 上 海 陆 金 所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之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219031
联 系 人 : 宁 博 宇
网址:www.lufunds.com
38)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190号2 号楼2 层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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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宛 平 南 路88号 东 方 财 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021/4001818188
联 系 人 : 唐 湘 怡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39)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文 一 西 路1218号1 栋202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万 塘 路18号 黄 龙 时 代 广 场B 座6F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0-766-123
联 系 人 : 韩 爱 彬
网址:www.fund123.cn
40)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欧 阳 路196号26号楼2 楼41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111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903~906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7009665
联 系 人 : 王 诗 玙
网址:www.ehowbuy.com
41) 珠 海 盈 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华 路6 号105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1201-1203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雯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20-89629066
联 系 人 : 邱 湘 湘
网址:www.yingmi.cn
42)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宝 山 区 蕴 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东 大 名 路 1098 号 浦 江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兴 春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921-7755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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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联 系 人 : 陈 洁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 机 构 是 指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 深 交 所 ” ) 有 关 规 定 并 经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 可 通 过 深 交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深 交 所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名 单 请 参 见 深 交 所 相 关 文 件 ) 。 场 内 销售机 构 的 相 关 信 息 同 时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zse.cn )登载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和 《 基 金 合 同 》 等 的 规
定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17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明
电 话 : (010)59378835
传 真 : (010)59378907
联 系 人 : 任 瑞 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 称 :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韩 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 办 律 师 : 吕 红 、 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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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所: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 1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 办 会 计 师 : 徐艳、 许 培 菁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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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11 年11 月4 日证监许可[2011]1747
号 文 件 核 准 , 向 社 会 公 开 募 集 。 本 基 金 为 契 约 型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三 年 内 ( 含 三 年 ) 封 闭 运 作 ,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满 三 年 后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为 不 定 期 。 本 基 金 自2012 年1 月30日 起 开 始 发 售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面 值 为1.00 元 人 民 币 。 截 至2012 年3 月6 日 募 集 结 束 , 共 募 集 基 金 份
额2,207,757,193.03 份 ,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14,354 户。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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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根据相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满 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012 年 3 月 12 日
正 式 生 效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正 式 开 始 管 理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 起 , 连 续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二 百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五 千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六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办 理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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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一)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 如 基 金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依 据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申 请 上 市 交 易 。
1.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募 集 且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2.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为 三 年 以 上 ;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少 于 一 千 人 ;
4.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 二)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本 基 金 满 足 上 市 条 件 , 已 于 2012 年 7 月 18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交 易 代 码 :163819 ) 。
自 2012 年 7 月 18 日起 , 登 记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直 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登 记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至 场 内 系 统
后 , 方 可 上 市 交 易 。
( 三)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照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等 有 关 规 定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本 基 金 上 市 首 日 的 开 盘 参 考 价 为 前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2. 本 基 金 实 行 价 格 涨 跌 幅 限 制 , 涨 跌 幅 比 例 限 制 为 10% , 自 上 市 首 日 起 实 行 ;
3. 本 基 金 买 入 申 报 数 量 为 100 份 或 其 整 数 倍 ;
4. 本 基 金 申 报 价 格 最 小 变 动 单 位 为 0.001 元人民币。
( 四)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 五) 上 市 交 易 的 行 情 揭 示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 发 布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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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统 同 时 揭 示 基 金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六) 上 市 交 易 的 停 复 牌
本 基 金 的 停 复 牌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七) 暂 停 上 市 的 情 形 和 处 理 方式
本 基 金 上 市 后 ,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 应 暂 停 上 市 交 易 :
1. 不 再 具 备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
2.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决 定 暂 停 其 上 市 ;
3. 严 重 违 反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
4.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为 应 当 暂 停 上 市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上 市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接 到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通 知 后 , 应 立 即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上 市 公 告 。
( 八) 恢 复 上 市 的 公 告
暂 停 上 市 情 形 消 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出 恢 复 上 市 申 请 ,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核 准 后 , 可 恢 复 本 基 金 上 市 ,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恢 复 上 市
公告。
( 九) 终 止 上 市 的 情 形 和 处 理 方 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 本 基 金 应 终 止 上 市 交 易 :
1. 自 暂 停 上 市 之 日 起 半 年 内 未 能 消 除 暂 停 上 市 原 因 的 ;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提 前 终 止 上 市 ;
3.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终 止 上 市 的 其 他 情 形 ;
4.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为 应 当 终 止 上 市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终 止 上 市 情 形 时 , 由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其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终 止 本 基 金 的 上 市 ,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终 止 上 市 公 告 。
( 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规 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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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 含三年) 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
金 份 额 , 但 可 在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转 让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届 满 后 的 次 日 起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 投 资 者 可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赎 回 遵 循 以 下 规 则 :
(一)申购和 赎回场所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以 使 用 基 金 账 户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 场 外 销售 机 构 柜 台 系 统 办 理 场
外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也 可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场 内 销售机 构 为 具 有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场 内 、 场 外 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场 内 、 场 外 销售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本 基 金 场 内 、 场 外 销售机 构 名 单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其 他 公 告 中 列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售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另 行 公
告。
(二)申购和 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申购赎回业务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 开 始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的 具 体 日 期 前 2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投 资 者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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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据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场外的基金份额赎回遵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4.当日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5.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和 操 作 规 范 须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 自 律 规 则 的 规 定 ;
6. 投 资 人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时 , 需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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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
2.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3.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售机 构 将 投 资 者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7 日( 包 括 该 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本 基 金 通 过 场 外 销售 机 构 或 中 银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申 购 时 , 每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0元 人 民 币 , 在 直 销 中 心 柜 台 的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10000元 人 民 币 。 若 销售 机 构 对 上 述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 以 各 销售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投 资 者 以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方 式 申 购 本 基 金 或 者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上 述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不 设 上 限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2 、 赎 回 份 额 限 制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如 遇 巨 额 赎 回 等 情 况 发 生 而 导 致 延 期 赎
回 时 , 赎 回 办 理 和 款 项 支 付 的 办 法 将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巨 额 赎 回 或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的 条
款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对 申购金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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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 体 请 参 见 相
关规定。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应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申 购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为 单 位 , 以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2.赎回费用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对 于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的
投 资 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于 持 续 持 有 期 不 少 于 7 日 投 资 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其 中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赎 回 费 以 人 民 币 为 单 位 , 以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2 位。
3.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 ,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 , 其 中 对 于 持 续 持
有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 赎 回 费 率 、 赎 回 金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4. 申购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如下: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50万元 0.80%
50万 元 ( 含 )-100万元 0.60%
100万元(含)-300万元 0.50%
300万元(含)-500万元 0.30%
大于500万元(含) 1000元/ 笔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场外赎 回 费 率
7 天以内 1.5%
7 天(含)-1 年以内 0.1%
1 (含)-2 年 0.05%
2 ( 含 ) 年 以 上 0%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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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于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1.5% 的
场内 赎 回 费 ,其余场 内 赎 回 费 率 为 固 定 值0.1% ,不按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分 段 设 置 费 率
注1 :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注2 : 就 场 外 赎 回 费 率 的 计 算 而 言 ,1 年指365日,2 年730日 , 以 此 类 推 。
注 3 : 上 述 持 有 期 限 是 指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连 续 期 限 。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6.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7.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和 操 作 规 范 须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 自 律 规 则 的 规 定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其 中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金额/ (1 + 申 购 费 率 )
申购费用= 申 购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 购 金 额/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例 : 某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 50,000 元 ,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率 为 0.8%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 : 投 资 人 选 择 通 过 场 外 申 购 本 基 金 50,000 元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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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 基 金 份 额 。
因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截位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 故 投 资 者 申 购 所 得 份 额 为 47,241 份 ,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申 购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金 返 还 给 投 资 者 。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为 :
实 际 净 申 购 金 额=47,241× 1.05=49,603.05 元
退 款 金 额 =50,000 -49,603.05 -396.83 =0.12 元
即 : 投 资 人 选 择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本 基 金 50,000 元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基 金 份 额 47,241 份,退款 0.12 元。
2.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
采用“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以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计 算 公
式:
赎 回 总 金 额= 赎回份额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回费用=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用
赎 回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赎 回 净 额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赎 回 适 用 费 率 为 0.1%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48 元 , 则 其 可 得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金 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 回 费 用 =11480× 0.1% =11.48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11480 -11.48 =11468.52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48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1468.52 元。
3.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4.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场外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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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按 相 关 交 易 所 规 则 执 行 。
5.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自 T+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定 以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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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50% 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
8.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个 投 资 人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的 。
9.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除 第 4 、7 、8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连续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4.发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请。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延 期 支 付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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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对 于 场 内 赎 回 部 分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将 自 动 撤 销 , 不 顺 延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
(3)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总份额 10% 的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具 体 按 上 述 (2 ) 方 式 处 理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内 ( 含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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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 ) 、 (2 ) 方 式 处 理 , 具 体 见 相 关
公告。
(4)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含 本 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3.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上 述 时 间 内 通 过 公 告 说 明 有 关 情 况 , 视 为 通 知
送 达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日 ,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日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4.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十三)基金的转换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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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 十四) 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转托管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采 用 分 系 统 登 记 的 原 则 。 场 外 认 购 或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证 券 账 户 下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既 可 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也 可 以 通 过 具 有 基 金 销售业 务 资 格 的
场内销售机构 直 接 申 请 场 内 赎 回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申 请 场 外 赎 回 。
本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包 括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和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为。
2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基 金 赎 回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3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上 市 交 易 或 场
内 赎 回 的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 时 ,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具 体 办 理 方 法 参 照 《 业 务 规 则 》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则 。
(2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1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
2 ) 本 基 金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办理。
(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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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
继承是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标 准 收 取 过 户 费 用 。
(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对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法 院 判 决 、 裁 定 另 有 规 定
的除外。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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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在 保 持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和 严 格 控 制 基 金 资 产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管 理 ,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的 股 票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本 基 金 重 点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及 可 分 离 转 债 、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次 级 债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但 可 以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股 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或 新 股 增 发 , 并 可 持 有 因 所 持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转 股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持 有 股 票 被 派 发 的 权 证 、 因 投 资 于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80% ,其 中 对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80% ,对 股 票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20% , 其 中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基 金 转 入 开 放 期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信 用 债 券 是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 金 融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及 可 分 离 转 债 、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除 国 债 和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之 外 的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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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国 家 信 用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 三)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和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策 略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实 现 风 险 和 收 益 的 最 佳 配 比 。
1.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实 施 稳 健 的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 通 过 对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状
况 、 市 场 利 率 走 势 、 信 用 利 差 状 况 、 债 券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等 因 素 的 综 合
分 析 , 自 上 而 下 确 定 大 类 金 融 资 产 配 置 , 构 建 和 调 整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组 合 , 取 得 优 化 收
益。
本 基 金 还 将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利 率 周 期 、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资 金 市 场
状 况 等 实 际 情 况 适 度 参 与 以 及 市 场 股 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和 新 股 增 发 , 以 进 一 步 提 高 组 合
收益。
2. 类 属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基金的类属资产配置策略主要通过 “自上而下” 的 宏 观 分 析 , 结 合 量 化 的 经 济 指
标 综 合 判 断 经 济 周 期 的 运 行 方 向 , 决 定 类 属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 分 析 的 内 容 包 括 : 影 响
经 济 中 长 期 运 行 的 变 量 , 如 经 济 增 长 模 式 、 中 长 期 经 济 增 长 动 力 ; 影 响 宏 观 经 济 的 周
期 性 变 量 , 如 宏 观 政 策 、 货 币 供 应 、CPI 、PPI 、M1 、M2 等 ; 市 场 自 身 的 指 标 , 如 公
司 债 的 信 用 状 况 和 偿 债 能 力 等 、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的 转 股 溢 价 率 和 隐 含 波 动 率 等 、 债 券 市
场 其 它 品 种 的 信 用 利 差 、 期 限 利 差 、 远 期 利 率 和 股 票 的 估 值 指 标 等 。
3.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投 资 策 略
(1 ) 久 期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认 真 研 判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情 况 , 及 由 此 引 致 的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密
切跟踪 CPI 、PPI 、M2 、M1 、 汇 率 等 利 率 敏 感 指 标 , 通 过 定 性 与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对 未 来 中 国 债 券 市 场 利 率 走 势 进 行 分 析 与 判 断 , 并 由 此 确 定 合 理 的 债 券 组 合 久 期 。
1 )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分 析 : 通 过 跟 踪 、 研 判 诸 如 工 业 增 加 值 同 比 增 长 率 、 社 会 消 费 品
零 售 总 额 同 比 增 长 率 、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额 同 比 增 长 率 、 进 出 口 额 同 比 增 长 率 等 宏 观 经 济
数 据 , 判 断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趋 势 及 其 在 经 济 周 期 中 所 处 位 置 , 预 测 国 家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取 向 及 当 前 利 率 在 利 率 周 期 中 所 处 位 置 ; 基 于 利 率 周 期 的 判 断 , 密 切 跟 踪 、 关 注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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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如月度 CPI 、PPI 等 物 价 指 数 、 银 行 准 备 金 率 、 货 币 供 应 量 、 信 贷 状 况 等 金 融 运 行 数
据 , 对 外 贸 易 顺 逆 差 、 外 商 直 接 投 资 额 等 实 体 经 济 运 行 数 据 , 研 判 利 率 在 中 短 期 内 变
动 趋 势 , 及 国 家 可 能 采 取 的 调 控 政 策 ;
2 ) 利 率 变 动 趋 势 分 析 : 基 于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态 以 及 利 率 变 动 趋 势 的 判 断 , 同 时
考 量 债 券 市 场 资 金 面 供 应 状 况 、 市 场 主 流 预 期 等 因 素 , 预 测 债 券 收 益 率 变 化 趋 势 ;
3 ) 久 期 分 析 : 根 据 利 率 周 期 变 化 、 市 场 利 率 变 动 趋 势 、 市 场 主 流 预 期 , 以 及 当 期
债 券 收 益 率 水 平 , 通 过 合 理 假 设 下 的 情 景 分 析 和 压 力 测 试 , 最 后 确 定 最 优 的 债 券 组 合
久 期 。 当 预 期 市 场 总 体 利 率 水 平 降 低 时 , 本 基 金 将 延 长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值 ,
从 而 可 以 在 市 场 利 率 实 际 下 降 时 获 得 债 券 价 格 上 升 收 益 ; 反 之 , 当 预 期 市 场 总 体 利 率
水 平 上 升 时 , 则 缩 短 组 合 久 期 , 以 规 避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的 风 险 带 来 的 资 本 损 失 , 获 得 较
高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
(2 )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定 性 和 定 量 地 分 析 不 同 类 属 债 券 类 资 产 的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及 其 经 风
险 调 整 后 的 收 益 率 水 平 或 盈 利 能 力 , 通 过 比 较 或 合 理 预 期 不 同 类 属 债 券 类 资 产 的 风 险
与 收 益 率 变 化 , 确 定 并 动 态 地 调 整 不 同 类 属 债 券 类 资 产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确 定 最 能 符 合
本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资 产 组 合 。
(3 ) 收 益 率 曲 线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考 察 收 益 率 曲 线 和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 通 过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态 变 化 和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走 势 来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头 寸 。
在 考 察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将 确 定 采 用 集 中 策 略 、 哑 铃 策 略 或 梯 形 策 略
等 , 以 从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形 变 和 不 同 期 限 信 用 债 券 的 相 对 价 格 变 化 中 获 利 。 一 般 而 言 ,
当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陡 时 ,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集 中 策 略 ; 当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平 时 , 将 采
用 哑 铃 策 略 ; 在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不 变 或 平 行 移 动 时 , 则 采 用 梯 形 策 略 。
(4 ) 信 用 类 债 券 策 略
本 基 金 对 于 金 融 债 、 信 用 等 级 为 投 资 级 的 企 业 ( 公 司 ) 债 等 信 用 类 债 券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与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策 略 。 根 据 内 部 的 信 用 分 析 方 法 对 可 选 债 券 品 种 进 行 筛
选 过 滤 , 通 过 自 上 而 下 地 考 察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国 家 产 业 发 展 政 策 、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和 趋
势 、 监 管 环 境 、 公 司 背 景 、 竞 争 地 位 、 治 理 结 构 、 盈 利 能 力 、 偿 债 能 力 、 现 金 流 水 平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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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诸 多 因 素 , 给 予 不 同 因 素 不 同 权 重 , 采 用 数 量 化 方 法 对 主 体 所 发 行 债 券 进 行 打 分 和
信 用 评 级 , 只 有 内 部 评 级 为 投 资 级 的 信 用 类 债 券 方 可 纳 入 备 选 品 种 池 供 投 资 选 择 。
信 用 债 收 益 率 是 在 基 准 收 益 率 基 础 上 加 上 反 映 信 用 风 险 收 益 的 信 用 利 差 。 基 准 收
益 率 主 要 受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环 境 的 影 响 , 信 用 利 差 收 益 率 主 要 受 该 信 用 债 对 应 信 用 水 平
的 市 场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以 及 该 信 用 债 本 身 的 信 用 变 化 的 影 响 。 因 此 , 信 用 债 的 投 资 策 略
可 细 分 为 基 于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变 化 的 投 资 策 略 、 基 于 信 用 债 个 券 信 用 变 化 的 投 资 策 略 。
1 ) 基于信用 利 差 曲 线 变 化 的 投 资 策 略
首 先 ,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变 化 受 到 经 济 周 期 和 相 关 市 场 变 化 的 影 响 。 如 果 宏 观 经 济
向 好 , 企 业 盈 利 能 力 增 强 , 现 金 流 好 转 , 信 贷 条 件 放 松 , 则 信 用 利 差 将 收 窄 ; 如 果 经
济 陷 入 萧 条 , 企 业 亏 损 增 加 , 现 金 流 恶 化 , 信 贷 条 件 收 紧 , 则 信 用 利 差 将 拉 大 。 其 次 ,
分 析 信 用 债 市 场 容 量 、 信 用 债 券 结 构 、 流 动 性 等 变 化 趋 势 对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影 响 ; 同
时 政 策 的 变 化 也 影 响 可 投 资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主 体 对 信 用 债 的 需 求 变 化 。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各 种 因 素 , 分 析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整 体 及 分 行 业 走 势 , 确 定 不 同 风 险 类 别 的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比例。
2 ) 基 于 信 用 债 个 券 信 用 变 化 的 投 资 策 略
除 受 宏 观 经 济 和 行 业 周 期 影 响 外 , 信 用 债 发 行 人 自 身 素 质 也 是 影 响 个 券 信 用 变 化
的 重 要 因 素 , 包 括 股 东 背 景 、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管 理 水 平 、 经 营 状 况 、 财 务 质 量 、 融 资
能 力 等 因 素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公 司 内 部 的 信 用 债 评 级 系 统 , 对 债 券 发 行 人 进 行 资 质 评 估
并 结 合 其 所 属 行 业 特 点 , 判 断 个 券 未 来 信 用 变 化 的 方 向 , 采 用 对 应 的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对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定 价 , 从 而 发 掘 价 值 低 估 债 券 或 规 避 信 用 风 险 。
(5 ) 息 差 策 略
当 回 购 利 率 低 于 债 券 收 益 率 时 , 本 基 金 将 实 施 正 回 购 并 将 融 入 的 资 金 投 资 于 信 用
债 券 , 从 而 获 取 债 券 收 益 率 超 出 回 购 资 金 成 本 ( 即 回 购 率 ) 的 套 利 价 值 。
(6 ) 可 转 换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认 真 考 量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股 权 价 值 、 债 券 价 值 以 及 其 转 换 期 权 价 值 ,
将 选 择 具 有 较 高 投 资 价 值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针 对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考 量 包 括 所 处 行 业 景 气 程 度 、 公 司
成 长 性 、 市 场 竞 争 力 等 因 素 , 参 考 同 类 公 司 估 值 水 平 评 价 其 股 权 投 资 价 值 ; 通 过 考 量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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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率 水 平 、 票 息 率 、 付 息 频 率 、 信 用 风 险 及 流 动 性 等 综 合 因 素 判 断 其 债 券 投 资 价 值 ;
采 用 经 典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 量 化 其 转 换 权 价 值 , 并 予 以 评 估 。 本 基 金 将 重 点 关 注 公 司 基
本 面 良 好 、 具 备 良 好 的 成 长 空 间 与 潜 力 、 转 股 溢 价 率 和 投 资 溢 价 率 合 理 并 有 一 定 下 行
保 护 的 可 转 债 。
(7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考 量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提 前 偿 还 率 、 违 约 率 、 资 产 池 结 构 以 及 资
产 池 资 产 所 在 行 业 景 气 情 况 等 因 素 , 预 判 资 产 池 未 来 现 金 流 变 动 ; 研 究 标 的 证 券 发 行
条 款 , 预 测 提 前 偿 还 率 变 化 对 标 的 证 券 平 均 久 期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影 响 , 同 时 密 切 关 注
流 动 性 变 化 对 标 的 证 券 收 益 率 的 影 响 , 在 严 格 控 制 信 用 风 险 暴 露 程 度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信 用 研 究 和 流 动 性 管 理 , 选 择 风 险 调 整 后 收 益 较 高 的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4. 权 益 类 品 种 投 资 策 略
在 参 与 股 票 一 级 市 场 投 资 和 新 股 增 发 的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分 析 影 响 股 票
一 级 市 场 资 金 面 的 相 关 市 场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变 化 、 股 票 发 行 政 策 取 向 , 预 测 新 股 一 级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的 变 化 ; 同 时 将 全 面 深 入 地 把 握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 运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平 台 和 股 票 估 值 体 系 , 深 入 发 掘 新 股 内 在 价 值 , 结 合 市 场 估 值 水 平 和 股 市 投 资 环 境 ,
谨 慎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 从 而 在 承 担 有 限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获 取 股 票 一 、 二 级 市 场 价 差 收 益 。
本 基 金 通 过 新 股 申 购 所 获 得 的 股 票 , 将 根 据 其 市 场 价 格 及 其 合 理 的 内 在 价 值 判 断 ,
结 合 股 票 市 场 发 展 态 势 , 适 时 选 择 新 股 变 现 时 机 , 以 期 提 升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四)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 销 证 券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6)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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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7)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9)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限制。
2.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1 ) 本 基 金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80%,其中对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80% , 对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20% , 其 中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2 ) 基 金 转 入 开 放 期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4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5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时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该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6 ) 本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其 它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 , 遵从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相 关 规 定 ;
(7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40%;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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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10)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12)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和 投 资 比 例 的 约 定 ;
(13) 本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1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15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资;
(16)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除
第(2 ) 、 (10 ) 、 (14) 、 (15 ) 项 外 , 因 基 金 规 模 、 市 场 变 化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交 易 规 则
调 整 等 原 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超 出 上 述 规 定 的 要 求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上 述 标 准 。 法 律 、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上 述 投 资 限 制 或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变 更 或 取 消 限 制 , 且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不 需 要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限 制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中 债 企 业 债 总 全 价 指 数 收 益 率× 80%+ 中 债 国 债 总 全 价
指 数 收 益 率× 20% 。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复 合 型 基 准 , 选 取 了 中 债 企 业 债 总 全 价 指 数 和 中 债 国 债 总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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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价 指 数 , 对 上 述 两 个 指 数 分 别 赋 予 80% 和 20% 的 权 重 , 与 本 基 金 在 信 用 债 券 市 场 处
于 中 性 情 况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相 匹 配 。 中 债 国 债 总 指 数 和 中 债 企 业 债 总 指 数 是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简 称 “中债公司” ) 编 制 的 , 具 有 广 泛 的 市 场 代 表 性 , 分
别 反 映 我 国 国 债 市 场 和 企 业 债 市 场 的 整 体 价 格 和 投 资 回 报 情 况 。 其 中 , 中 债 国 债 总 指
数 样 本 券 包 括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柜 台 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流 通 交 易 的 所 有 记 帐 式 国
债 ; 中 债 企 业 债 总 指 数 样 本 券 包 括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柜 台 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流 通
交 易 的 所 有 中 央 企 业 债 和 地 方 企 业 债 。
如 果 今 后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或 者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或 者 未 来 市 场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此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不 再 适 用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市 场 发 展 状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在 履 行 相 应 程 序 的 前 提 下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变 更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按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公 告 , 并 报 证 监 会 备 案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本 基 金 的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和 股 票 型 基 金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及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2.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3. 有 利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4.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 利 益 。
( 八) 基 金 的 融 资 、 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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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人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 本 报 告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一)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 中 : 股 票 - -
2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2,069,673,347.14 96.99
其 中 : 债 券 2,069,673,347.14 96.99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3 贵 金 属 投 资 - -
4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5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融资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32,709,074.34 1.53
7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31,521,271.09 1.48
8 合计 2,133,903,692.57 100.00
(二)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票 。
(三)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票 。
(四)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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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债券 39,343.50 0.0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33,455,000.00 36.05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633,455,000.00 36.05
4 企业债券 853,576,282.72 48.57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65,299,500.00 3.72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 换 债 ) 517,303,220.92 29.4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069,673,347.14 117.77
(五)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 量 ( 张 )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1 170215 17 国开 15 2,700,000 268,434,000.00 15.28
2 170212 17 国开 12 1,600,000 161,664,000.00 9.20
3 180207 18 国开 07 1,100,000 109,923,000.00 6.26
4 127005 长证转债 1,139,511 108,207,964.56 6.16
5 112070 12 中泰债 770,000 77,623,700.00 4.42
(六)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资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七)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
(八)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 九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 本 基 金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未 包 括 国 债 期 货 , 无 相 关 投 资 政 策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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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 基 金 报 告 期 内 未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
3 、 本 基 金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的 投 资 评 价
本 基 金 报 告 期 内 未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 无 相 关 投 资 评 价 。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本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况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没 有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
3 、 其他各项 资 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280,433.15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1,233,576.80
5 应 收 申 购 款 7,261.14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1,521,271.09
4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例(%)
1 128024 宁行转债 46,167,845.13 2.63
2 128030 天康转债 27,174,250.00 1.55
3 128016 雨虹转债 26,985,828.78 1.54
4 113014 林洋转债 26,889,715.20 1.53
5 113013 国君转债 21,685,405.50 1.23
6 113015 隆基转债 15,255,131.20 0.87
7 120001 16 以岭 EB 13,754,772.08 0.78
8 110040 生益转债 12,111,474.00 0.69
9 132007 16 凤凰 EB 10,338,725.00 0.59
10 113008 电气转债 7,942,176.00 0.45
11 128013 洪涛转债 7,185,033.93 0.41
12 123006 东财转债 6,827,126.55 0.39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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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23003 蓝思转债 5,770,312.94 0.33
14 113010 江南转债 2,818,932.70 0.16
15 110041 蒙电转债 2,771,685.00 0.16
16 123005 万信转债 1,552.70 0.00
5 、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不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
6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由 于 计 算 中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本 报 告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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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 基 金 的 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有风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 2012 年 3 月 12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投 资 业 绩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比 较 如 下 表 所 示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准差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2 年 3 月 12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0.46% 0.10% 1.40% 0.07% 9.06% 0.03%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22% 0.15% -3.62% 0.09% 3.40% 0.06%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7.09% 0.16% 6.13% 0.12% 10.96% 0.04%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2.07% 0.19% 2.13% 0.09% 9.94% 0.10%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65% 0.10% -6.59% 0.11% 8.24% -0.01%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0.55% 0.11% -8.89% 0.08% 8.34% 0.03%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2.86% 0.16% 0.53% 0.06% 2.33% 0.10%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50.38% 0.14% -9.36% 0.09% 59.74% 0.05%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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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净 资 产 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售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费 用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 其 他 权 利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因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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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营 业 日 。
(二)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 值 应 符 合 本 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 证 监 会 计 字[2007]21 号
《 关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执 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 值 业 务 及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 中 国 证 监 会[2008]38 号 公 告 《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估 值 业 务 的 指 导 意 见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未 做 明 确 规 定 的 , 参 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行 业 通
行 做 法 处 理 。 估 值 数 据 依 据 合 法 的 数 据 来 源 独 立 取 得 。 对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应 依 据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基 金 估 值 工 作 小 组 的 指 导 意 见 及 指 导 价 格 估 值 。
估 值 的 基 本 原 则 :
(1 )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投 资 品 种 , 如 估 值 日 有 市 价 的 , 应 采 用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估 值 日 无 市 价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且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应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如 估 值 日 无 市 价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且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 使 潜 在 估 值 调 整 对 前 一 估 值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影 响 在 0.25% 以 上 的 , 应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不 能 真 实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最 近 交 易 的 市 价 进 行 调 整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2 ) 对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投 资 品 种 , 应 采 用 市 场 参 与 者 普 遍 认 同 , 且 被 以 往 市 场
实 际 交 易 价 格 验 证 具 有 可 靠 性 的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运 用 估 值 技 术 得 出 的 结 果 ,
应 反 映 估 值 日 在 公 平 条 件 下 进 行 正 常 商 业 交 易 所 采 用 的 交 易 价 格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时 , 应 尽 可 能 使 用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定 价 时 考 虑 的 所 有 市 场 参 数 , 并 应 通 过 定 期
校 验 , 确 保 估 值 技 术 的 有 效 性 。
有 充 足 理 由 表 明 按 以 上 估 值 原 则 仍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相 关 投 资 品 种 的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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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托 管 人 进 行 商 定 , 按 最 能 恰 当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三)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1)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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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5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四)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
(五)估值程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数量计算。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余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托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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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2.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1)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2)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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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5)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支 付 。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直 接 损 失 。
(7)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
3.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任方;
(2)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4)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的 原 则 和 方 法 如 下 :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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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3) 因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给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 ,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5)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估 值 ;
4.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5.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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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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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为 现 金 方 式 ;
(2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每 年 至 多 6 次,至少 1
次;
(5 ) 在 符 合 上 述 收 益 分 配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年 度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年 度 已
实现收益的 90% ;
(6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的 , 收 益 可 不 分 配 ;
(7 ) 法 律 、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2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满 并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2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6 次,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期 末 ( 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60% ;
(3 )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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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后 的 单 位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4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息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的 投 资 者 其 红 利 所 转 换 的 基 金 份 额 免 收 申
购 费 用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只 能 采 取 现 金 红 利 的 分 配 方 式 , 投 资 人 不
能 选 择 其 他 的 分 红 方 式 , 具 体 收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
(5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至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6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7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在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 的 划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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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的 变 更 及 相 关 事 项
(一)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封 闭 期 限 为 三 年 。
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LOF)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二)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的交易
在 三 年 封 闭 期 满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后 , 登 记 在 场 内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仍 将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事 宜 并 不 因 基 金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而 发
生 调 整 。 登 记 在 场 外 TA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通 过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转 入 场 内 上 市 交 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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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基 金 财 产 拨 划 支 付 的 银 行 费 用 ;
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7.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及年费 ;
8. 基 金 上 市 费 用 及 年 费
9.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 其 他 费 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7%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下:
H =E× 0.7%÷ 当年天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0%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如下:
H =E× 0.20%÷ 当 年 天 数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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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3. 除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律 师 费 、 会 计 师 费 和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五)基金税收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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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
2.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 会 计 制 度 ;
5.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
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
2.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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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下简称“ 指 定 报 刊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等 媒 介 披 露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
5.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一)招募说明书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在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公 告 的 15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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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内 容 的 截
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 自 网 站 上 。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中 将 说 明 基 金 募 集 情 况 。
(五)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上 市 日 前 至 少 3
个 工 作 日 , 将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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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后 , 方 可 披 露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6.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7.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件 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及 决 议 ;
2.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除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届 满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外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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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基金管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5% ;
18.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基 金 变 更 、 增 加 或 减 少 销售机构;
20. 基 金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21.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5.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6.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 行 估 值 ;
27.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
28.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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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 召 开 时 间 、 会 议 形 式 、 审 议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等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履 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者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将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十四)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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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期货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3 、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基金管理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暂 停 估 值 的 ;
5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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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 风 险 揭 示
本 基 金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是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等 。
(一)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而 产 生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
1.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证 券 价 格 波 动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也 呈 现 出 周 期 性 变 化 ,
从 而 引 起 债 券 价 格 波 动 并 影 响 股 票 和 权 证 的 投 资 收 益 ,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发 生
变化。
3. 利 率 风 险 : 当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变 化 时 , 将 会 引 起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变 化 ,
同 时 也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造 成 股 票 和 权 证 市 场 走 势 变 化 , 进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净 值 表 现 。
4. 信 用 风 险 :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如 果 不 能 或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者 不 能
履行合约 规 定 的 其 它 义 务 , 或 者 其 信 用 等 级 降 低 , 将 会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 进 而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
5.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受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以 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 。
6.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风 险 : 是 指 收 益 率 曲 线 没 有 按 预 期 变 化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出 现 偏 差 。
7. 再 投 资 风 险 : 该 风 险 与 利 率 风 险 互 为 消 长 。 当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价 格 会 上 涨 , 而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将
获 得 较 低 的 收 益 率 , 再 投 资 的 风 险 加 大 ; 反 之 , 当 市 场 利 率 上 升 时 ,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价 格 会 下 降 , 利 率 风 险 加 大 , 但 是 利 息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会 上 升 。
8. 新 股 价 格 波 动 风 险 :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新 股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新 股 价 格 波 动 将
对 基 金 收 益 率 产 生 影 响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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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经 营 风 险: 它 与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活 动 所 引 起 的 收 入 现 金 流 的 不
确 定 性 有 关 。 债 券 发 行 人 期 间 运 营 收 入 变 化 越 大 , 经 营 风 险 就 越 大 ; 反 之 , 运 营 收 入
越 稳 定 , 经 营 风 险 就 越 小 。 此 外 ,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新 股 申 购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可 能 导 致 其 新 股 上 市 价 格 涨 幅 收 窄 甚 至 股 价 下 跌 , 从 而 影 响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票 投 资 的 收 益 水 平 。
(二)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造 成
管 理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对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也 存 在 影
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表 现 在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在 某 种 情 况 下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某 些 投 资 品
种 的 流 动 性 不 佳 , 可 能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为 现 金 , 进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的 实 现 ; 二 是 在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期 内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将 会 导 致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或 迫 使 基 金 以 不 适 当 的 价 格 大 量 抛 售 证 券 , 使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受 到
不 利 影 响 。
1 、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安 排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安 排 详 细 规 则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九 章 的 相 关 约 定 。
2 、 拟 投 资 市 场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评 估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市 场 根 据 投 资 范 围 , 可 分 为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和 交 易 所 市 场 。
银 行 间 市 场 是 中 国 债 券 的 主 体 市 场 , 债 券 存 量 约 占 全 市 场 的 91% , 属 于 大 宗 交 易
( 批 发 场 ) 市 场 , 参 与 者 是 银 行 等 各 类 机 构 投 资 者 , 实 行 双 边 谈 判 成 交 。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达 成 主 要 通 过 交 易 双 方 自 主 谈 判 、 逐 笔 成 交 。 银 行 间 市 场 的 整 体 流 动 性 较
好 , 尤 其 是 利 率 债 和 高 等 级 信 用 债 品 种 , 这 些 品 种 成 交 活 跃 , 单 笔 成 交 量 金 额 一 般 都
在 千 万 元 以 上 。
交 易 所 债 券 市 场 由 各 类 社 会 投 资 者 参 与 , 属 于 集 中 撮 合 交 易 的 零 售 市 场 , 典 型 结
算 方 式 是 净 额 结 算 。 交 易 所 市 场 有 两 种 交 易 方 式 : 第 一 种 是 自 由 竞 价 、 撮 合 成 交, 即按
照 “ 价 格 优 先 、 时 间 优 先 ” 的 原 则 竞 价 成 交 ; 第 二 种 是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 对 于 在 上 交 所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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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的 单 笔 买 卖 申 报 数 量 不 低 于 1000 手 , 或 交 易 金 额 不 低 于 100 万 元 的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 以 及 在 深 交 所 进 行 的 单 笔 交 易 数 量 不 低 于 500 手 , 或 交 易 金 额 不 低 于 50 万元的现
券 及 质 押 式 回 购 交 易 , 认 定 为 大 宗 交 易 。 交 易 所 市 场 的 流 动 性 较 银 行 间 要 差 一 些 , 目
前 竞 价 交 易 和 大 宗 交 易 的 方 式 可 以 互 补 , 市 场 流 动 性 视 具 体 品 种 不 同 , 差 异 较 大 , 高
等 级 的 信 用 债 流 动 性 要 好 于 低 等 级 的 信 用 债 。
可 转 债 市 场 2017 年 以 来 市 场 大 幅 扩 容 , 从 500 多 亿 增 长 到 2100 多 亿 , 存 量 可 转
债 和 可 交 换 债 超 80 只 。 大 部 分 可 转 债 和 可 交 换 债 的 流 动 性 较 好 , 成 交 活 跃 。 未 来 可 转
债 市 场 将 继 续 扩 容 , 市 场 流 动 性 将 继 续 得 到 提 升 。
3 、 拟 投 资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评 估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的 具 体 资 产 可 分 为 银 行 间 债 券 、 交 易 所 债 券 、 可 转 债 和 货 币 市 场 类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和 债 券 回 购 ) , 整 体 上 银 行 间 发 行 的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要 优 于 交 易 所
发 行 的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类 一 般 投 资 期 限 较 短 , 流 动 性 也 较 好 。
银 行 间 市 场 发 行 的 债 券 可 分 为 三 大 类 : 第 一 类 是 银 行 间 发 行 的 国 债 、 央 票 和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这 三 类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最 好 。 其 中 , 央 票 因 存 量 不 断 减 少 , 成 交 量 稀 少 , 国
债 和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的 成 交 活 跃 品 种 以 1 年、3 年、5 年、7 年和 10 年 等 关 键 期 限 的 债
券 为 主 。 第 二 类 是 银 行 间 发 行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和 企 业 债 , 这
几 类 信 用 债 按 照 信 用 等 级 的 不 同 , 高 等 级 的 流 动 性 是 优 于 中 低 等 级 , 成 交 活 跃 品 种 以
信用等级为 AAA 的 债 券 为 主 。 第 三 类 是 地 方 政 府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和 政 策 性 银 行 之
外 金 融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债 ( 商 业 银 行 债 、 商 业 银 行 次 级 债 券 、 保 险 公 司 债 、 证 券 公 司
债 、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融 资 券 和 其 它 金 融 机 构 债 ) , 这 类 债 券 虽 然 信 用 资 质 较 高 , 但 成 交 一
般 不 活 跃 , 一 般 投 资 者 以 持 有 到 期 为 主 。
交 易 所 发 行 的 债 券 也 可 分 为 三 大 类 , 一 是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国 债 ; 二 是 交 易 所 发 行 的
企 业 债 和 公 募 公 司 债 , 这 两 类 债 券 的 成 交 量 占 交 易 所 市 场 成 交 量 的 近 一 半 。 但 这 两 类
信 用 债 的 流 动 性 不 同 、 个 券 之 间 差 异 很 大 , 部 分 债 券 竞 价 交 易 经 常 多 日 未 有 成 交 , 成
交 活 跃 券 种 仍 集 中 在 AAA 的 高 等 级 债 券 。 金 额 较 大 的 需 要 通 过 大 宗 交 易 的 方 式 才 能
成 交 , 询 价 过 程 类 似 于 银 行 间 债 券 。 三 是 交 易 所 发 行 的 地 方 政 府 债 、 证 券 公 司 债 和 政
策 银 行 债 , 这 几 类 债 券 的 成 交 量 占 比 较 小 , 流 动 性 一 般 。 尤 其 是 政 策 银 行 债 因 主 要 在
银 行 间 发 行 , 交 易 所 发 行 量 较 少 , 成 交 很 不 活 跃 , 流 动 性 与 银 行 间 发 行 的 政 策 性 银 行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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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 有 较 大 差 异 。
货 币 市 场 类 包 括 了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和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分 为 有 提 前 支 取 条
款 和 无 提 前 支 取 条 款 两 类 , 一 般 可 提 前 支 取 的 流 动 性 好 于 不 可 提 前 支 取 的 存 款 , 但 可
提 前 支 取 也 要 看 是 否 有 额 外 的 附 加 条 款 。 同 业 存 单 在 银 行 间 发 行 和 交 易 , 单 只 的 发 行
金 额 一 般 较 大 ,AAA 存 单 的 流 动 性 较 好 , 在 二 级 市 场 的 交 易 较 为 活 跃 。 另 外 , 债 券 回
购 都 有 确 定 的 到 期 日 限 制 , 到 期 前 无 法 为 流 动 性 变 现 提 供 帮 助 , 但 相 对 其 他 可 投 资 产
来 说 , 债 券 回 购 的 期 限 一 般 也 较 短 。
可 转 债 市 场 目 前 正 面 临 大 幅 扩 容 , 交 易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市 场 成 交 金 额 逐 步 上 升 ,
可 以 支 持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和 应 对 日 常 申 赎 的 需 要 。
(4 ) 实 施 备 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情 形 、 程 序 及 对 投 资 者 的 潜 在 影 响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在 确 保 投 资 者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的 前 提 下 , 可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综 合 运 用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对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适 度 调 整 , 作 为 特 定 情 形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的 辅 助 措 施 。 本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延 期 办 理 巨 额 赎 回 申 请 ;
2 )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3 )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4 ) 收 取 短 期 赎 回 费 ;
5 )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
6 ) 摆 动 定 价 ;
7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措 施 。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下 实 施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或 者 对 赎 回 比 例 过 高
的 单 一 投 资 者 延 期 办 理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及 程 序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关 于 巨 额 赎 回 的 相
关 约 定 。 当 实 施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的 措 施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赎 回 申 请 将 无 法 全 额
获 得 确 认 , 一 方 面 可 能 影 响 自 身 的 流 动 性 , 另 一 方 面 将 承 担 额 外 的 市 场 波 动 对 基 金 净
值 的 影 响 。 当 实 施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的 措 施 时 ,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
如 期 获 得 全 额 赎 回 款 , 除 了 对 自 身 流 动 性 产 生 影 响 外 , 也 将 损 失 延 迟 款 项 部 分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 当 实 施 对 赎 回 比 例 过 高 的 单 一 投 资 者 延 期 办 理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时 , 该 赎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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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比 例 过 高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将 无 法 全 额 获 得 确 认 , 一 方 面 可 能 影 响 自 身
的 流 动 性 , 另 一 方 面 将 承 担 额 外 的 市 场 波 动 对 基 金 净 值 的 影 响 。
实 施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程 序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关 于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的 相 关 约 定 。 若 实 施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投 资 者 一 方 面 不 能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可 能 影 响 自 身 的 流 动 性 , 另 一 方 面 将 承 担 额 外 的 市
场 波 动 对 基 金 净 值 的 影 响 ; 若 实 施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投 资 者 不 能 如 期 获 得 全 额 赎 回
款 , 除 了 对 投 资 者 流 动 性 产 生 影 响 外 , 也 将 损 失 延 迟 款 项 部 分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
收 取 短 期 赎 回 费 的 情 形 和 程 序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关 于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的 相 关 约
定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小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相 比 于 其 他 持 有 期 限 的 投 资 者 将 支 付 更 高 的 赎 回
费。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的 情 形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关 于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情 形 的 相 关 约 定 。 若 实 施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对 投 资 者 产 生 的 风 险 如 前 所 述 。
当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即 将 本 基 金 因 为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而 需 要 大 幅 增 减 仓 位 所 带 来 的 冲 击 成 本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的 估 值 和 单 位 净 值 的 方 式 传 导 给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以 保 护 其 他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在 实 施 摆 动 定 价 的 情 况 下 , 在 总 体 大 额 净 申 购 时 会 导 致 基 金 的 单 位 净 值 上
升 , 对 申 购 的 投 资 者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在 总 体 大 额 净 赎 回 时 会 导 致 基 金 的 单 位 净 值 下 降 ,
对 赎 回 的 持 有 人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四)特有风险
1.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其 中 对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本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
益类资产的 80% 。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信 用 债 券 包 括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 金 融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及 可 分 离 转 债 、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除 国 债 和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之 外 的 、 非 国 家 信 用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信 用 债 券 发 生 违 约 的 可 能 性 高 于
国 债 , 若 信 用 债 券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不 能 按 时 或 全 额 支 付 本 金 和 利 息 , 将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发 生 损 失 , 出 现 信 用 风 险 。
2 .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 内 为 封 闭 期 , 在 此 期 间 持 有 人 只 能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变 现 。 在 证 券 市 场 持 续 下 跌 、 基 金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不 活 跃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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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情 形 下 , 有 可 能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低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即 基 金
折 价 交 易 , 从 而 影 响 持 有 人 收 益 或 产 生 损 失 。
( 五 ) 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表 述 与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风 险 评 价 可 能 不 一 致 的
风险
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投 资 章 节 有 关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表 述 是 基 于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
证 券 市 场 普 遍 规 律 等 做 出 的 概 述 性 描 述 , 代 表 了 一 般 市 场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的 长 期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销 售 机 构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风 险 评 价 , 不 同 的 销 售 机 构 采 用 的 评 价 方 法 也 不 同 , 因 此 销 售 机 构 的 风 险
等 级 评 价 与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中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表 述 可 能 存 在 不 同 , 投 资 人 在 购 买 本 基 金
时 需 按 照 销 售 机 构 的 要 求 完 成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与 产 品 风 险 之 间 的 匹 配 检 验 。
( 六 ) 其他风险
1. 随 着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理 念 的 新 投 资 工 具 的 出 现 和 发 展 , 如 果 投 资 于 这 些 工 具 ,
基 金 可 能 会 面 临 一 些 特 殊 的 风 险 ;
2.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电 脑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3.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环 境 控 制 、 人 员 素 质 等 方 面 不 完 善 而 产 生
的风险;
4.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问 题 、 内 幕 交 易 、 不 公 正 披 露
等 欺 诈 行 为 、 上 市 停 止 交 易 等 产 生 的 风 险 ;
5.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6.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 风 险 ;
7.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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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1)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2)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除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届 满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外 ;
(3)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4)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5)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6)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7)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8) 本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9)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0)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3)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4)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5)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实 质 性 变 化 ;
(6)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7)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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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 效 执 行 ,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3.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4.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1)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发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
(2)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3)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4)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6)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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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8) 参 加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9) 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
(10)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4)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1) -(3)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
6.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以上。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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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为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9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为 :
(1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2 ) 交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3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4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6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处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7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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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为 :
(1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
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4 )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6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7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8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9 ) 自 行 担 任 或 选 择 、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获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对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10) 选 择 、 更 换 销 售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11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2)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13)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4)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4.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为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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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0)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1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2)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3)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4)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露;
(15)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益;
(16)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7)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8)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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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2)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23)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4)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25)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6)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
(27)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5.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为 :
(1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2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3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依 法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4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
(5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6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7 ) 按 规 定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8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6.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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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为 :
(1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9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0)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宜;
(11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2)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13)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4)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5)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项;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7)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18)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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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
(19)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20)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21)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22)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3)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4)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委 托 代 理 人 参 加
会 议 并 行 使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投 票 权 。
1. 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下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提 议 时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2)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除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届 满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外 ;
3)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4)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5)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6)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7)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除外;
8)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9)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0)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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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3)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4)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5)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实 质 性 变 化 ;
6)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7)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金托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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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3.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以下简称 “ 召 集 人 ”)负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0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出 席 方 式 ;
2)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3) 会 议 形 式 ;
4) 议 事 程 序 ;
5)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登 记 日 ;
6)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效期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7) 表 决 方 式 ;
8)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9)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10)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1 ) 会 议 方 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及 法 律 法 规 、 中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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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开会。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出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4)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5)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2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条 件
1)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①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以上( 含 50%,下同) ;
②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注 册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未 能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 的 时 间 ( 至 少
应在 25 个 工 作 日 后 ) 和 地 点 , 但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不变。
2)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① 召 集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公告;
②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③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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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④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以上;
⑤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的 条 件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 间 ( 至
少应在 25 个 工 作 日 后 ) , 且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变。
5.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
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至 少 35 日 前 提 交 召 集 人 并 由 召 集 人 公 告 。
3)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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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 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0 日 及 时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0 日 的 间 隔 期 。
(2 ) 议 事 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召 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以上
(含 50% )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 证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
事项。
2)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 2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 督 人 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的 决 议 有 效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6.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 表 决 方 式 、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2)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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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方 式 通 过 ;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
作 方 式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4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7.计票
(1 ) 现 场 开 会
1)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2)监票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结果。
3)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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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如 监 督
人经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自 行 授 权 3 名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8.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的 公 告 时 间 、 方 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理由、程序
1.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1)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2)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除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届 满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外 ;
3)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4)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5)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6)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7)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该 等 报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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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8)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9)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0)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3)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4)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5)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实 质 性 变 化 ;
6)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7)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 效 执 行 ,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公告。
2.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3.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1)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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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发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
2)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3)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4)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6)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7)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8) 参 加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9) 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
10)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4)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1) -3)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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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合 同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和注册
登 记 机 构 办 公 场 所 查 阅 , 但 其 效 力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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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的当事人
1.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章砚
成 立 时 间 :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2004]93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1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它 业 务 。
2.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庆萍
成 立 时 间 :1987 年 4 月 7 日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办 函[1987]14 号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2004]125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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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A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1.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本 基 金 重 点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及 可 分 离 转 债 、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次 级 债 和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但 可 以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股 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或 新 股 增 发 , 并 可 持 有 因 所 持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转 股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持 有 股 票 被 派 发 的 权 证 、 因 投 资 于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80% ,其 中 对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80% ,对 股 票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20% , 其 中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基 金 转 入 开 放 期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信 用 债 券 是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 金 融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及 可 分 离 转 债 、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除 国 债 和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之 外 的 、
非 国 家 信 用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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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80% , 其 中 对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80% , 对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20% , 其 中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基金
转 入 开 放 期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 制 :
① 本 基 金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80% , 其 中 对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80% , 对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20% , 其 中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② 基 金 转 入 开 放 期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③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④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⑤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时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该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⑥ 本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5%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其 它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 , 遵 从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相 关 规 定 ;
⑦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40%;
⑧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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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的 10%;
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⑩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本
基 金 持 有 的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和 投 资 比 例 的 约 定 ;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 本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除 第 ② 、 ⑩ 、 ? 、 ?项外 因 基 金 规 模 、 市 场 变 化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交 易 规 则 调 整 等 原
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超 出 上 述 规 定 的 要 求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上 述 标 准 。 法 律 、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上 述 投 资 限 制 或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变 更 或 取 消 限 制 , 且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不 需 要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限 制 。
3 )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或 部 门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禁 止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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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 承 销 证 券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可 能 使 基 金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债 券 ;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 他 行 为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 联 投 资 限
制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 变 更 一 方 应 及 时 将 变 更 信 息 发 送 对 方 , 对
方应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回 函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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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时 面 临 的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方 式 的 控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有 利 于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 正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 则 对 于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监 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指 与 上 文 中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定 义 并 不 一 致 , 由 《 上 市 公 司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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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于基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 和 投 资 比 例 控 制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确 认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
3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必 要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2.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如
有 )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3.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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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B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或 未 在 合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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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期 限 内 确 认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6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资产。
2.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提 前 结 束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 件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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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计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事
宜。
3.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刻 制 、 保
管 和 使 用 。
(2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4.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清 算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5.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 , 正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副 本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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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 关 账 户 。 该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7.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8.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或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或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合 同 签 署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净 资 产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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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 保 管 期 限 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限 为 1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商可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为北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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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效。
2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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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 、 基 金 投 资 人 账 单 :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 起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定 制 的 服 务 形 式 提 供 基
金 对 账 单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在 电 子 对 账 单 、 短 信 对 账 单 以 及 纸 质 对 账 单 三 种 形
式 的 对 账 单 中 选 择 一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选 择 发 送 。
电 子 对 账 单 每 月 1 日 发 送 , 数 据 截 至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选 择 按 月
度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发 送 。 短 信 对 账 单 每 月 1 日 发 送 , 数 据 截 至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选 择 按 月 度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发 送 。 纸 质 对 账 单 每 半 年 结 束 后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数据截至寄送周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按半年度发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定制:1 )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 400-888-5566 语音自助修改或转人工服务)定制;2 )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
(www.bocim.com ) 点 击 “ 基 金 账 号 查 询 ” 按钮,进入" 账 户 信 息 修 改" 栏 目 进 行 自 助 定
制;3 )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至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邮 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 , 在 邮
件 中 注 明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 姓 名 、 持 有 基 金 名 称 及 持 有 金 额 或 份 额 、E-mail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 定 制 对 账 单 形 式 ( 电 子 对 账 单 、 短 信 对 账 单 、 纸 质 对 账 单 ) 、 寄 送 周 期 ( 月 度 、
季 度 、 半 年 度 、 年 度 ) 。
如 投 资 者 未 成 功 定 制 或 主 动 取 消 对 账 单 服 务 , 本 公 司 将 不 向 其 发 送 对 账 单 。
2 、 其 他 相 关 的 信 息 资 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计 划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计 划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公 告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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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上交易服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网 站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交 易 及 进 行 信 息 查 询 。 投 资 者 也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 网 址 :www.bocim.com ) 办 理 开 户 、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 投 资 者 在 选 用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之 前 , 请 向 相 关 机 构 咨 询 。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 传 真 等 定 期 为 客 户 发 送 所 定 制 的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每 笔 交 易 确 认 、 每 月 账 户 信 息 、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定 期 刊 物 等 。 业 务 开 通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公 告 。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400-888-5566. 提 供 全 天 24 小 时 基 金 净 值 信 息 、 账 户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查 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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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五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 2018 年 3 月 24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 关 于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的 公 告 》
2 、 2018 年 3 月 24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合 同 》
3 、 2018 年 3 月 24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托 管 协 议 》
4 、 2018 年 3 月 30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7 年年度报告》
5 、 2018 年 3 月 30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7 年年度报告( 摘 要 ) 》
6 、 2018 年 4 月 9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及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7 、 2018 年 4 月 9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事 宜 的 公 告 》
8 、 2018 年 4 月 23 日本基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
9 、 2018 年 4 月 23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10、 2018 年 4 月 23 日本基金管理人 刊 登 《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2018 年第 1 号)》
11、 2018 年 5 月 14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 关 于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 暂 停 大 额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及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的 公 告 》
12、 2018 年 5 月 16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分 红 公 告 》
13、 2018 年 5 月 18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展 电 子
直 销 平 台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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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018 年 5 月 21 日本基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关 关 于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LOF ) 暂 停 大 额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及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的 公 告 》
15、 2018 年 6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请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身 份 证 件 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公 告 》
16、 2018 年 7 月 19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
17、 2018 年 8 月 28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2018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
18、 2018 年 8 月 28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2018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 摘 要 )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 阅 上 述 公 告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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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报 纸 公 布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查 阅 , 也 可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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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 备 查 文 件
(一)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募 集 的 文 件
(二) 《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合 同 》
(三) 《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托 管 协 议 》
(四)关 于 申 请 募 集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律 意 见 书
(五)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六)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七)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以 上 各 项 文 件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投 资 人 可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中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八 年 十 一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