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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100ETF(159901)

深100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1月)查看PDF公告

 
 
 
 
 
 
 
易 方达 深 证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 人:易 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二〇一八 年十一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06 年 2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深证 1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募集申请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6]20 号) 的核 准, 进行 募集 。 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6 年3 月 24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谨慎、有效地管理和运 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投 资于 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 募说 明书 》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 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 已 经本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除非 另有 说明 ,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9 月 24 日 ,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6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 6 (二)主要人员情况 ...................................................................................... 6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1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 12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一)基本情况 ........................................................................................... 1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 16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 16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 17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 17 五、 相关 服务 机 构 .................................................. 18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 18 (二)登记结算机构 .................................................................................... 31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 32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 32 六、 基金 份额 折 算、 拆分 、合 并与 变更 登记 ............................ 33 (一)基金份额的折算 ................................................................................. 33 (二)基金份额的拆分 ................................................................................. 33 (三)基金份额的合并 ................................................................................. 34 七、 基金 份额 的 交易 ................................................ 35 (一)基金上市 ........................................................................................... 35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5 (三)暂停上市交易 .................................................................................... 35 (四)终止上市交易 .................................................................................... 35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的计算与公告 .......................................... 36


II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赎回 .......................................... 37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37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37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 38 (四)场外申购、赎回的数量限制 ............................................................... 38 (五)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 39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 39 (七)场外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 40 (八)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 41 (九)场外申购和赎回的价格及费用 ............................................................ 41 (十)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 42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50 (十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51 (十三)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51 (十四)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 52 (十五)基金转换 ........................................................................................ 52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 53 九、 基金 的非 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冻结 与质 押 .......................... 54 十、基金的投资 .................................................... 55 (一)投资目标 ........................................................................................... 55 (二)投资范围 ........................................................................................... 55 (三)投资理念 ........................................................................................... 55 (四)投资策略 ........................................................................................... 55 (五)投资组合管理 .................................................................................... 56 (六)业绩比较基准 .................................................................................... 58 (七)风险收益特征 .................................................................................... 58 (八)禁止行为 ........................................................................................... 58 (九)投资限制 ........................................................................................... 59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 59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 59


III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 59 十一 、基 金的 业 绩 .................................................. 63 十二 、基 金的 财 产 .................................................. 64 (一)基金财产构成 .................................................................................... 64 (二)基金财产的帐户 ................................................................................. 64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 64 十三 、基 金资 产 估值 ................................................ 65 (一)估值目的 ........................................................................................... 65 (二)估值日 ............................................................................................... 65 (三)估值对象 ........................................................................................... 65 (四)估值方法 ........................................................................................... 65 (五)估值程序 ........................................................................................... 66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67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的确认 ...................................................................... 67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 67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 67 十四 、基 金的 收 益与 分配 ............................................ 69 (一)收益的构成 ........................................................................................ 69 (二)收益分配原则 .................................................................................... 69 (三)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 69 (四)收益分配方案 .................................................................................... 70 (五)收益分配的确定与公告 ...................................................................... 70 (六)场外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 70 十五 、基 金的 费 用与 税收 ............................................ 71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 71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 72 (三)基金税收 ........................................................................................... 72 十六 、基 金的 会 计与 审计 ............................................ 73 (一)基金会计政策 .................................................................................... 73 (二)基金审计 ........................................................................................... 73


IV 十七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 74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74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74 (三)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 74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74 (五)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申购赎回清单及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 74 (六)定期报告 ........................................................................................... 75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 75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 76 十八、风险揭示 .................................................... 78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 78 (二)声明 .................................................................................................. 81 十九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2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 82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二十 、基 金合 同 内容 摘要 ............................................ 84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84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86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 88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9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 94 (六)争议的处理 ........................................................................................ 95 (七)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5 二十 一、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96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96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 97 (三)基金财产保管 .................................................................................... 98 (四)基金资产的财务处理 ........................................................................ 101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102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 102


V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 102 二十 二、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03 二十 三、 其他 应 披露 事项 ........................................... 104 二十 四、 招募 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05 二十 五、 备查 文 件 ................................................. 106


1 一 、绪


言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管理 规定 》 ”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易 方 达深 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 同是 约定 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 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 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2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易方达深证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 基金合同: 指《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对该合同不时作出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托管协议》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该协议不时作出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 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 作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 售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 3 月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管理规定》 :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 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结算 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简称"中国结算") 和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本基金认购份额的登记结算由中 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上市交易 以及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 3 登记结算业务: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基金销售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发 售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 其他销售机构和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发售代理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代办证券公司: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 司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于 每六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编制并 在指定媒体 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可 以 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依 据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可 以 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资主体 募集期: 指 自 基金 份额 开始 发 售之 日起 到基 金份 额发 售 结束 之日 止 的 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达到法定的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了验资和备案手续,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限: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日期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者可以现金或 股票方式申请认购


4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管理 人 申 请将 其持 有的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赎 回对价的行为 场外 : 不 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系 统而 通过 销售 机 构自 身的 柜 台 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场内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 交易业务的场所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 文件 ,适用于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 申购对价:


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指现 金 赎回对价:


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赎回对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 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在场外申 购赎回方式下,赎回对价指现金 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标的指数: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深证100 价格指数及其未来可 能发生的变更 完全复制法 : 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 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 , 并 且 按照 每种 成份 证 券在 标的 指数 中的 权重 确 定购 买的 比 例 以构建指数组合 ,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优化法 : 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为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根据一定的优 化模 型, 通 过选 择部 分成 份证 券并 且/ 或者 对成 份证 券 权重 进 行优化配置,使指数组合的跟踪成本及跟踪误差控制在可以接 受的范围之内 现金替代:


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 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 指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当 日 收盘 价计 算的 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中 的组 合 证券 市值 和 现 5 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 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 在场内申购赎回方 式下,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 整数倍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在 交易 时间 内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提 供的 计 算 依据及计算方法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预估现金差额:


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 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 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代 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基 金 份 额 折算 与 变 更 登 记: 指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 者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与变更登记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收益评价日: 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超过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之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 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收益的过程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净 值 : 指 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 基金 份额 总 数 乘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 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 人 基本 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 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 要人 员 情况 1、董事 、监 事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詹余 引先 生, 工商 管理 博士 ,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平安 保险 公司 证券 部研 究咨 询室 总经 理 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 、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中 国平 安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理 事会 投资 部资 产配 置处 处长 、投 资部 副主 任、 境外 投资 部主 任、 投资 部主 任、 证券 投资 部主 任。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易方 达国 际控 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 艳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副董 事长 、 总裁 。 曾任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财 部副 经理 、 基金 经理 , 基金 投资 理财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7 公司 督察 员、 监察 部总 经理 、 市场 部总 经理 、 总裁 助理 、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 副总 裁。 现任 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秦力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 部常 务副 总 经理 、 投资 理财 部总 经理 、 资金 营运 部总 经理 、 规划 管理 部总 经理 、 投资 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广东 金融 高新 区股 权交 易中 心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 现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 常务 副总 经理 ; 广发 控股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广发 证券 资产 管理 (广 东)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陈志 辉先 生, 管理 学硕 士, 董事 。 曾任 美的 集团 税务 总监 、 安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广州 分所 高级审计员。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 王海 先生 , 经济 学、 工商 管理 (国 际) 硕士 , 董事 。 曾任 工商 银行 江西 省分 行法 律顾 问 室科 员; 工商 银行 珠海 分行 法律 顾问 室办 事员 、 营业 部计 划信 贷部 信贷 员、 办公 室行 长室 秘 书、 信贷 管理 部业 务主 办、 资产 风险 管理 部经 理助 理兼 法律 室副 主任 、 资产 风险 管理 部副 总 经理兼法律室主任、 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行员; 工商银行珠海 分行资产风险部总经理兼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 公司业务部总经理、 副行长; 工商银行广 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经理;工商银行韶关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现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戚思 胤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董事 。 曾任 广东 省高 速公 路发 展股 份有 限公 司证 券部 投资 者 关系管理业务员、 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 信息披露主管、 证券事务 代表;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主管、团委副书记、副部长; (香港)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 事、 常务 副总 经理 等职 务。 现任 广东 省广 晟资 产经 营有 限公 司资 本运 营部 部长 、 佛山 电器 照 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 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 现任广东东 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忻榕 女士 , 工商 行政 管理 博士 , 独立 董事 。 曾任 中科 院研 究生 院讲 师; 美国 加州 高温 橡 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 副教授;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 ,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陈国 祥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行 广州 分行 江 南西 营业 部经 理; 广 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 基金部总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赵必 伟先 生, 经济 学专 业研 究生 , 监事 。 曾任 广州 市财 政局 第四 分 局工 作专 管员 , 广州 8 市税务局对外分局工作科长、 副局长,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 总裁; 曾兼任香港广永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广州市广永经贸公司总经理, 广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兼任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廖智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部 主管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 互联网金融部总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 ,常务 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 广东 证券 公司 发行 上市 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 部总 经理 、 基金 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裁。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 陈彤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副总 裁。 曾任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 发部 副 经理 、 交易 部经 理、 研发 部经 理、 证券 总部 研究 部行 业研 究员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 展部 主管 、 基金 科瑞 基金 经理 、 市场 部华 东区 大区 销售 经理 、 市场 部总 经理 助理 、 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 成都 分公 司总 经理 、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 总裁 助理 、 市场 总监 。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 ,副 总裁 。曾 任君 安证 券有 限公 司营 业 部职 员; 深圳 众大 投资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研 究员 ; 易方 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5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 )业务 负责 人、 证券 交易 负责 人员 (RO ) 、 就证 券提 供意 见负 责人 员 (RO ) 、 提供 资产 管理 负责 人员 (RO )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 。 吴欣 荣先 生, 工学 硕士 , 副总 裁。 曾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投资 管理 部经 理、 基金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 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公募 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权益 投资 总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 权益 投资 总监 、 基金 科瑞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 女士 ,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 长。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贸 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处 长; 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监察部总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 ,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 ; 深圳 证券 登记 结算 公司 办公 室经 理、 国际 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北 京中 心助 理主 任、 9 上市 部副 总监 、 基金 债券 部副 总监 、 基金 管理 部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首 席产 品官 。 关秀 霞女 士, 财务 硕士 、 工商 管理 硕士 , 首席 国际 业务 官 。 曾任 中国 银行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 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区行 长、 亚洲 区 (除 日本 外) 副总 裁、 机构 服务 主管 、 美国 共同 基 金业务 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 ,首 席养 老金 业务 官。 曾任 招商 银行 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 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 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 长江养 老保险公司 首席 市场 总监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养 老金 业务 总监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陈荣 女士 ,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广州 分行 统计 研究 处科 员,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 核算部总经理助理、 核算部副总经理、 核算部总经理、 投资风险 管 理部 总经 理、 公司 总裁 助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首 席运 营官 、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 兼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 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汪兰 英女 士, 工学 学士 、 法学 学士 。 曾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风险 投资 部投 资经 理助 理,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监 管部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 副处 长、 处长 , 中国 人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基金投资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易方达 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2、基金 经理 小组 介绍 成曦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 华泰 联合 证券 资产 管理 部研 究员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集中交易室交易员、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指数基金运作专员、 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 职) 、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5 月 7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5 月 7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 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 任职 ) 、 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5 月7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生 物 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5 月7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深 证成 指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4 月 27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 深证 成指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5 月 4 日起 任职 ) 、易 方 达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5 月 17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 恒生 中国 企 10 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 任职 ) 、易 方 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 经理 (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 恒生 中国 企业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8 月 11 日起 任职 ) 。 刘树 荣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 招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基 金会 计,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核算部基金核算专员、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 运作 支持 专员 、 基金 经理 助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深证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7 年7 月18 日起 任职 ) 、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 中小 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 任职 ) 、 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 生物 科 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 并购 重组 指数 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 深证 成指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 深证 成指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 香港 恒 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 标 普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 标普 医疗 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 标普 生物 科 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 标普 信息 科技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8 月 11 日起 任职 )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王守章先生,管理时 间为 2006 年3 月 24 日至 2006 年 4 月 7 日;马骏先生,管理时间为 2006 年 3 月 24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林飞先生,管理时 间为 2006 年 7 月 4 日至 2015 年 6 月 5 日;王建军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0 年 9 月 27 日至 2016 年 7 月 5 日。 3、指 数与 量化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飞先生、张胜记先生、王建军先生。 林飞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 易方 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量化基金组合部总经理、 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 易方达沪深 300 11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管理 总部 总经 理、 兼指 数及 增强 投资 部 总经 理、 量化 策略 部总 经理 、 投资 经理 ,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就证 券提 供意 见 负责人员(RO ) 、提 供资 产管 理负 责人 员(RO ) 、证 券交 易负 责人 员(RO)。 张胜 记先 生, 管理 学硕 士。 曾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经 理助 理、 基金 经理 助理 、 行业 研究 员、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易方 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原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上 证中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上 证中 盘交 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标 普信 息科 技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经理 。 现 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及增强投资部副总经理、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经理。 王建 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数 量分 析师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 总经 理、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深 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生物科技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及增强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4、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 属关 系。 (三) 基 金管 理 人的 职 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6、编制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对价; 9、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 基金合同及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 理 人的 承 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保证 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13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但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不受此限;;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 理 人的 内 部控 制 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 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 内部 控制 的总 体目 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 内部 控制 遵循 的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14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 控制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 。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 个层 面: 第一 个层 面是 公司 章程 ; 第二 个层 面是 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是 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 制度 的基 础和 依据 ; 第三 个层 面是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 、 废止 应该 遵循 相应 的程 序, 每一 层面 的内 容不 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 性。 4、关于 授权 、研 究、 投资 、交 易等 方面 的控 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健全 公司 逐级 授权 制度 , 确保 公司 各项 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 经济 经营 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 进行 。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 权必 须采 取书 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司 授权 要适 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已 不适 用的 授权 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 流程 , 形成 科学 、 有效 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 备选 库制 度 , 研究 部门 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 征, 在充 分研 究的 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 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 序;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有 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 应的 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 度。 建立 严格 的投 资禁 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 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15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 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 不同 基金 、 不同 客户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算 ;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证 制度 、 合理 的估 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1)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 完整。 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 核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 出改进办法。 (2) 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 监察与合规管理 工作的 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 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 开展 监察与合规管理 工作 , 并保 证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 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 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 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专 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与 合规管理总部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 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规范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 监察与合规管理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制 度声 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6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 )基 金托 管 部门 及 主要 人 员情 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 银行 、 证券 、 基金 、 信托 从业 经验 ,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学习 或培 训经 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一 对多 、 一对 一) 、 社保 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 机构 、 券商 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托 计划 、 企业 年金 、 银行 理财 产品 、 股权 基金 、 私募 基金 、 资金 托管 等门 类 齐全 、 产 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 在国 内, 中国 银行 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 管情 况 截至 2018 年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 管 679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 642 只, 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 17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 )托 管业 务 的内 部 控制 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 工作 。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中国 银行 继续 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 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托 管人 对 管理 人 运作 基 金进 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 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的相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报告 。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18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 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 安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 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3) 财通证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 501, 502, 1103 , 1601-1615 , 1701-1716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联系电话:0571 -87789160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40086-96336


19 网址:www.ctsec.com (4) 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5) 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6) 大同证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7) 德邦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2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8) 第一创业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9) 东方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13 层、 21 层-23 层、 25-29 层、 32 层、 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孔亚楠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http://www.dfzq.com.cn (10) 东海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11) 东吴证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21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12) 东兴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王松 联系电话:010-66559159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13) 方正证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A 座 40F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传真:010-56437013 网址:www.foundersc.com (14) 高华证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中心 1801-1806 、1826-1832 室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中心 1801-1806 、1826-1832 室 法定代表人:章星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988 网址:www.ghsl.cn (15) 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龚俊涛


22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6)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7 、8、17-19、38-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7) 广州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18) 国联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19) 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23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20) 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1) 国元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22) 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23) 恒泰证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银行办公楼 14-18 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14-18 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24 联系人:熊丽 联系电话:0471-4972675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24) 华安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25) 华宝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021-20657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26) 华福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27) 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25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28) 华西证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29) 民族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姜志军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30) 南京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31) 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26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联系电话:021-38643230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32) 山西证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或 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33) 上海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https://www.shzq.com/ (3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27 网址:www.hysec.com (35) 申万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36) 信达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37) 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8) 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28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9) 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至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至 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40) 浙商证券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8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联系电话:057187902974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传真:0571-87901913 网址:www.stocke.com.cn (41) 中航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联系电话:15611538682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或 400-88-95335 传真:010-59562637


网址:www.avicsec.com (42) 中泰证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29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43) 中投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座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4) 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或 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45) 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46) 中信证券(山东)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2 层


30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531 -8960616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zqsd.com.cn (47) 中银国际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48) 中原证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党静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传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2、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3、场外份额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李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31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李红枫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1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楠 (二 )登 记结 算 机构 1 、场内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赵亦清 电话:4008058058 传真 : (0755 )25987122 2、场外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1 8088 (免长途话费) 传真: (020)38799249


32 联系人:余贤高 (三 )律 师事 务 所和 经 办律 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联系人:王玲 (四 )会 计师 事 务所 和 经办 注 册会 计 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 : (021)23238888 传真 :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熹、周祎 联系人: 周祎


33 六 、基 金份 额折算 、拆 分 、 合并 与 变更 登记 (一 )基 金份 额 的折 算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确定 2006 年 4 月 14 日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当日深证 100 价格指数收盘值为 1119.210 点,基金资产净 值为 5,480,979,078.98 元, 折算 前基 金份 额总 额 为 5,157,736,818 份, 折算 前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63 元。 根据 基 金份 额折 算公 式, 基金 份额 折算 比例 为 0.94948342 ,折 算后 基金 份额 总额 为 4,897,166,634 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9 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 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6 年 4 月 17 日进行了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 份额计算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 投资者可以于 2006 年 4 月 18 日起在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二 )基 金份 额 的拆 分 为了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 提高本基金 的流动性 , 优化 持有 人结 构,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 2010 年 11 月 19 日对本基金实施了基金份额拆分。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 , 拆分前基金份额总额为 4,948,166,634 份,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4.037 元。2010 年 11 月 19 日 (拆分处理日)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拆分比 例 5:1 对 2010 年 11 月 19 日 (权 益登 记日 ) 登记 在册 的本 基金 的基金份额实施拆分, 并于 2010 年 11 月 19 日进行了变更登记。本基金拆分后,基金份额总额为 24,740,833,170 份,基金份额 净值为 0.807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来 持有的 每1 份基金份额 变更 为5 份。 本基金 已 于 2010 年 11 月 22 日复牌, 并于当日恢复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同时,本基 金新增份额已在 2010 年 11 月 22 日 上市流通并可赎回。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不作调 整,即维持 100 万份。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11 月 20 日对本基金的拆分结果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以自 2010 年 11 月 22 日起 通过 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 或 二级市场交易 代办证券公司 查询 拆分 后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34 (三 )基 金份 额 的合 并 为了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提高本基金的流动性,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8 月 29 日对本基金实施了基金份额合并。 本基金在 2014 年8 月 29 日合并前基金份额总额为 17,827,833,170 份,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0.5702 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合并比例 0.2:1 对 2014 年 8 月 29 日(权 益登 记日 ) 登记 在册 的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实 施合 并, 并于2014 年8 月29 日进行了变更登记。 本基金合并后, 2014 年8 月29 日基金份额总额为3,565,567,465 份,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2.8508 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原 来持 有的每 5 份基金份额变更为1 份, 合并 产生 的小 数点 后基 金份 额 均进位为 1 份。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9 月 1 日复牌,并于当日恢复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由 100 万份调整为 20 万份。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8 月 30 日对本基金的合并结果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通过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或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查询合并后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35 七 、基 金份 额的交 易 (一 )基 金上 市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上市条件, 于 2006 年 4 月 24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901 ) (二 )基 金份 额 的上 市 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在具备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场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在将场外份额转为场内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 )暂 停上 市 交易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 《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第(一)款 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则的; 4、 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四 )终 止上 市 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提前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36 (五 )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 值(IOPV )的 计算 与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深圳证 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并发布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 ,供 投资 者交 易、 场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 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 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37 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两种,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赎回办法。 (一 )申 购和 赎 回场 所 1、场内申购赎回 对于在场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 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 申购 、 赎回 业务 前公 告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的 名单 , 并可 依据 实际 情况 变更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 予以公告。 2、场外申购赎回 对于在场外申购赎回的投资人, 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在 开始 场外 申购 、 赎回 业务 前公 告 有关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法, 包括 但不 限于 : 适用 场外 申购 赎回 方式 的条 件、 开放 日场 外申 购赎 回的 截止 时间 、 业务 规则 等等。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停止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在决定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对原有场外份额持有人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二 )申 购和 赎 回的 开 放日 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 场内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的 开放 日为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 开 放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投资 者可办理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 交 易截止时间为开放日的 14 :00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加以调整,具体办理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的规定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的开放时 间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其提交交易申请的时间。 场外投资 者在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申购、 赎回等交易申请, 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 , 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 开放时 38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6 年4 月 24 日 开始办理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 , 已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 开始 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三)场内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额 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2、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20 万份 。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 制, 如规定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场内基金份额余额、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 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等, 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 )场 外申 购 、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1、 投资者每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 , 每次 赎回 的单 笔最 低份 额为 50 万份。


2、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 万份 (如 该账 户在 该 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 万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该基金全部场外份额) , 且申请份额数需为整数份额 ; 若某 笔赎 回将 导致 投资 者在 该场 外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只 基金 份 额余额不足 50 万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场外份额 一次性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上述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 场情况,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 或者 新增 基金 规模 控制 措 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9 ( 五)申 购和 赎 回的 原 则


1、 本基金 的场内份额 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本 基金的场外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 场内份额 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场外份额申购赎回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 场外份额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场内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当日的场外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 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场内申购、赎回应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 的规定 ;场外申购赎回应遵 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 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 六)场内 申购 和赎 回 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代办证券公司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 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 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 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 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 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可在 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 场内 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A 股和ETF 份额交收适用深圳证券市场最新的结算规 则。 投资者 T 日申 购、 赎回 成功 后,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的清 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 现金差额的清算, 在 T +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代办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 40 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 登记结 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七) 场 外申 购 和赎 回 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划到销售机构指 定的 账户 上,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 赎 回申请不成立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场外申购、 赎回开放日截止时间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在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的截 止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 立。 若申 购不 成立 或 无效,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在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场 外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 情况 下, 投资 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结算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 日起有权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申 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结算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投资交易 对于T日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申购及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轧差之后的净 申购金额或净赎回数量,采用算法交易系统,按尽可能贴近收盘价的原则,在T日完成相应 41 的证券交易。 (八)场内 申购 和 赎回 的对 价 及 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 价。 赎回 对价 是指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交付 给赎 回人 的组 合证 券、 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申购 对价 、 赎回 对价 根据 申购 赎回 清单 和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 代办证券公司可按照不高于0.5% 的标准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公 告, 计算 公式 为计 算日 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 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九) 场 外申 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及费 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份额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整 数位 , 申购 费用 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 相关费用(如有)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的单位为人民币元,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 相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或赎回费并 归入基金资产,力争覆盖场外现金申 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 当前的申购、赎回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0.05%


赎回费率:0.1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 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 申购费与赎回费均全部归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经公告后实施。 5、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通用的计算方式为:


42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6、 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 赎回方式上的差异, 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 取得的场外申购、 赎回现金对价, 与场内申购、 赎回所支付、 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 投资者 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十) 申 购赎 回 清单 的 内容 与 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T 日预估 现金差额、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投资组合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组合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 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股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提高基金运作的效 率, 基金 管理 人在 制定 具体 的现 金替 代方 法时 遵循 公平 及公 开的 原则 , 以保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 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 “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 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主要是因当天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 买入的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 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43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1+现金替代保证金 率) 收取 现金 替代 保证 金的 原 因是,对于 使用 现金 替代 的证 券,基金 管理 人需 在证 券恢 复交 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 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 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 缺的差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 额。


在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 的2 个交易日(简称为T+2 日) 内,基金管理人将 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 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 +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 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 情况 : 若自 T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 常交 易日 已达 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 于 2 日,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所 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 购入 成本 加上 按照 最近 一次 收盘 价计 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 第 21 个交易日), 基金 管理 人将 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 清算;T+2 日后第 2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2 个交易日),登记结算机 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 4) 替代 限制 : 为有 效控 制 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 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 现金替代比例 (MCR ) 的计算公式为: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日 收 盘 价 该 证 券 经 除 权 调 整 的 只 替 代 证 券 数 量 第 现 金 替 代 比 例 1 1 (%) 1 ? ? ? ? ? ? ? T T i n i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 n。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主要是因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金管理人出 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44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 。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 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


4、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 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 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 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 另外 , 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 息日 , 则计 算公 式中 的 “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 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 +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 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 乘积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 +1 日公 告 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 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 为负或为零。 在投资者申购时, 如现金 差额为正数, 则投资 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在投资者赎回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 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最新公告日期 : 2018-09-20 基金名称 : 深 100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 159901 拟合指数代码: 399330 2018-09-19 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 -13,471.66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 元) : 754401.34


45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 3.7720 2018-09-20 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 -13515.66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 200,000 红利金额(单位:元) : 无 是否发布 IOPV : 是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最大现金替代比例: 42% 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 无 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360000000.00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 无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无 当日累计净申购份额上限: 无 当日累计净赎回份额上限: 无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净申购份额上限: 无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净赎回份额上限: 无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 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 量 现金替 代标志 可以现金 替代保证 金率 申购替代 金额 赎回替 代金额 挂牌市场 000001 平安银行 2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002 万 科A 1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050 深天马A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060 中金岭南 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063 中兴通讯 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069 华侨城A 9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100 TCL 集团 2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157 中联重科 1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166 申万宏源 17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333 美的集团 0 必须


48,360.0 0


48,360 .00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338 潍柴动力 1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46 000402 金 融 街 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413 东旭光电 10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423 东阿阿胶 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425 徐工机械 1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503 国新健康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538 云南白药 0 必须


7,023.00


7,023. 00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540 中天金融 1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568 泸州老窖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617 中油资本 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623 吉林敖东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625 长安汽车 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630 铜陵有色 17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651 格力电器 1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661 长春高新 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709 河钢股份 1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725 京东方A 67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728 国元证券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768 中航飞机 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776 广发证券 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778 新兴铸管 7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783 长江证券 1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786 北新建材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47 000792 盐湖股份 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826 启迪桑德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830 鲁西化工 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839 中信国安 7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858 五 粮 液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876 新 希 望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895 双汇发展 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938 紫光股份 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963 华东医药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977 浪潮信息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983 西山煤电 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1979 招商蛇口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001 新 和 成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007 华兰生物 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008 大族激光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024 苏宁易购 9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027 分众传媒 20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044 美年健康 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049 紫光国微 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065 东华软件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074 国轩高科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081 金 螳 螂 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48 002092 中泰化学 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129 中环股份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142 宁波银行 7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146 荣盛发展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202 金风科技 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230 科大讯飞 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236 大华股份 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241 歌尔股份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252 上海莱士 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271 东方雨虹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304 洋河股份 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310 东方园林 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340 格林美 7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352 顺丰控股 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405 四维图新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415 海康威视 9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422 科伦药业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450 康得新 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456 欧菲科技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460 赣锋锂业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466 天齐锂业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475 立讯精密 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49 002500 山西证券 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508 老板电器 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558 巨人网络 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572 索菲亚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594 比亚迪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673 西部证券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714 牧原股份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736 国信证券 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739 万达电影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797 第一创业 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03 乐普医疗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15 爱尔眼科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17 网宿科技 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24 机器人 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59 东方财富 10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70 碧水源 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72 三聚环保 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124 汇川技术 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136 信维通信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408 三环集团 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433 蓝思科技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498 温氏股份 10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50 300676 华大基因 0 必须


6,620.00


6,620. 00


深圳证券 交易所


说明:此表仅为示例。 ( 十一 ) 拒绝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 形 及处 理方 式


在如下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可以 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 况同时暂停或拒绝场内和场外两种申购方式,也可以只拒绝或暂停其中一种方式的申购) :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


2、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 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购赎回 代 理 证券 公司 、 登记 结算 机构 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申 购 ,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些申购申请将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 被确 认成 功, 会使 本基 金当 日申 购超 过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规定 的申 购上 限时 , 该笔 申购 申请 将 被拒绝; 8、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 上限 时; 或使 本基 金单 日申 购金 额、 申购 份额 或净 申购 比例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当日 申购 金额 、 申购 份额 或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时; 或该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超过 单个 投资 人累 计 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申购份额上限时。 10、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6 、7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51 (十 二)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 项的 情形 在如 下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基 金管 理人可同时对场内和场外两种赎回方式实施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也可 以只 针对 其中 一 种方 式) :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赎回;


2、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5、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可针对场外份额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场外份额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发生 场外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时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 三) 场外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及处 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场外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场外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场外 申 购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场外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场外赎回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场外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52 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场外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场外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场外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场外赎回申请量占场外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场外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场外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场 外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场外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场外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 基金 发生 场外 巨额 赎 回且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场 外赎 回申 请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出 该比 例的 场外 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剩 余场 外赎 回申 请与 其他 账户 场外 赎回 申请 按前 述条 款 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场外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场外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场 外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场外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 十四 ) 集合 申 购与 其 他服 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 共同构成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十 五) 基金 转 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场 外份 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有关本基金 场外份额转换业务的交易时间、 费率, 业务规则、 数额限制、 办理程序等, 请详见基金管理 人的相关公告。


53 (十 六) 基金 的 转托 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场外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及场内外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条件许可情况下, 在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发布有关规则后, 本基金场外份额可跨系统转托 管为 场内 份额 , 并进 行场 内赎 回、 上市 交易 。 但除 非基 金管 理人 另 行公 告, 场内 份额 不可 跨 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54 九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结 与质 押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并 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55 十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 参与新股市值配售、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 金将 把全 部或 接近 全部 的基 金资 产用 于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表现 , 正常 情况 下 指数化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三 )投 资理 念 指数化投资 具有 低成 本、 管理 透明 、 多样 化及 分散 化程 度高 等优 点, 能稳 定地 获得市场 平均回报 , 有助 于投 资者 实现 与国 民经 济及 股票 市场 同步 增长 的目 标 。 标的指数具有良好的 基本 面、 市场 代表 性和 流动 性, 通过 完全 复制 法实 现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 可以 满 足投资者多种投资需求。 (四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 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 投资 组合 , 并根 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进 行相 应调 整。 但在 因特 殊情 况导 致无 法 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采用优化方法计算最优化投资组合的个股权重比例, 以此构建本基金实际的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 标的指数 的表现。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票期货、 期权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 以提高投 资效率,更好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 求基金充分投资、 减少交易费用、 降低 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将之应用于投机目的,或用作杆杠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货、期权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按照公司制度提请审批。 1、决策依据 (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56 (3) 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流程 (1) 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2)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以降低跟踪误差, 实现对 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 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 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 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判断指数成份 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 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切 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 法律法规限制、基金参与新股申购、股票长期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将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 应调整。 (3) 投资 风险 管 理部 定期 对投 资组 合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进 行跟 踪和 评估; (4) 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投资组合。 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 下有 权根 据环 境变 化 和实 际需 要对 上述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五 )投 资组 合 管理 为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以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 按照标 的指数的权重比例分散投资于各成份股。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 。 本基 金将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3 个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 此后, 如因标的指 数成 分股 调整 、 基金 申购 或赎 回带 来现 金等 因素 导致 基金 不符 合这 一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 严格按 标的指数 的个股权重构建投资组合。 但在 少数特殊情况下基金经理将配合使用优化法作为完全复制法的补充, 以更好达到复制指数的 目标 。 基金 经理 采用 优化 法的 情形 包括 :1) 由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发 生变 动、 增发/ 配股等公 司行为导致成份股的构成及权重发生变化, 而由于交易成本、 交易制度等原因导致基金无法 及时完成投资组合的同步调整, 需要 采用优化方法保持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拟合度并降低交易 成本;2)个别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使基金无法买入足够的股票数量,需要采用优化方法 选择能较好替代目标成份股的个股构建组合;3 )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而基金未进行收益分 配可能导致基金组合与指数产生偏离;4)相关上市公司停牌同时允许现金替代导致基金无 57 法及时买入成份股;5 )其它需要采用优化法的情形。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 3 步: 确定 目标 组合 、 确定 建仓 策略 和逐 步调 整。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完全复制成份股权重的方法确定目标组 合。 (2)确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 数要求。 (4)如出于更好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需要投资于股票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的, 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 说明进行上述投资的目的、 投资价值金额、 可能产生的 风险以及相应控制措施等内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2、每日投资组合管理 (1)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如:股本变 化、 分红 、 停牌 、 复牌 等) 信息 , 以及 成份 股公 司其 他重 大信 息, 分析 这些 信息 对指 数的 影 响,进而进行组合调整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跟踪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变化,确定指数变化是否与预 期一致,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分析其对组合的 影响。 (4)组合持有证券、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基金经理分析实际组合与目标组合的差 异及其原因,并进行成份股调整的流动性分析。 (5) 组合 调整 : ①利 用数 量化 分析 模型 , 找出 将实 际组 合调 整到 目标 组合 的最 优方 案, 确定组合交易计划。 ②如发生成份股变动、 成份股公司合并及其他重大事项, 应提请投资决 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基金的操作策略。③调整组合,达到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6)以 T-1 日指数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为基础, 考虑 T 日将会发生的上市公司变动等 情况,设计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定期投资组合管理 (1)基金经理拟 定资产配置计划,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2)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基金经理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 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尽量减少变更成份股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投资绩效评估 (1)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2)基金经理根据评估结果分析投资操作、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等情况,重点分析基 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 现金控制情况、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 以及成 58 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1% ,年跟 踪误差不超过 2% 。 如因 指数 编制 规则 调整 或其 他因 素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超 过上 述范 围, 基金 管理 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六 )业 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深证100价格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深证100 价格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深证100 价格指数由 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深证100 价格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 数, 或证 券市 场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适 合投 资的 指数 推出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 (七 )风 险收 益 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基金,预期风险与 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 金、债券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 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 )禁 止行 为 依照 《基 金法 》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 限;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 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9 (九 )投 资限 制 依照《运作办法》 、 《管 理办 法》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 情形: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总资产,单只 基金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约定;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不保持一致; 5、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十 )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 基金 行 使股 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 及方 法 1、不谋求对所投资公司的控股或者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法合规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谋求基 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十 一) 基金 的 融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二) 基金 投 资组 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18 年4 月1 日至 2018 年6 月 30 日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331,170,610.29 98.80


60 其中:股票 3,331,170,610.29 98.80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5,093,544.62 1.04 7 其他资产 5,320,894.97 0.16 8 合计 3,371,585,049.88 100.00 注:上表中的股票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而 2 的合计项不含可退替代款估值 增值。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100,537,847.94 2.98 B 采矿业 12,117,873.15 0.36 C 制造业 2,216,361,456.77 65.80 D 电力 、 热力 、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36,442,918.22 1.08 F 批发和零售业 83,378,023.80 2.4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380,500.00 0.3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 传输 、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 业 204,773,934.54 6.08 J 金融业 292,806,259.15 8.69 K 房地产业 201,814,680.38 5.9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1,627,249.87 1.5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375,812.00 0.13


6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6,335,910.13 1.08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60,924,335.90 1.8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8,293,673.24 0.54 S 综合 - - 合计 3,331,170,475.09 98.90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0333 美的集团 4,683,867 244,591,534.74 7.26 2 000651 格力电器 4,869,228 229,584,100.20 6.82 3 000858 五粮液 1,871,759 142,253,684.00 4.22 4 002415 海康威视 3,567,595 132,464,802.35 3.93 5 000002 万科A 4,118,103 101,305,333.80 3.01 6 000725 京东方A 26,424,962 93,544,365.48 2.78 7 300498 温氏股份 3,882,497 85,492,583.94 2.54 8 000001 平安银行 8,542,735 77,653,461.15 2.31 9 002304 洋河股份 571,758 75,243,352.80 2.23 10 300059 东方财富 3,983,391 52,501,093.38 1.5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62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018 年 2 月 7 日, 大连 银监 局针 对平 安银 行贷 款资 金转 存款 质押 开立 银行 承兑 汇 票并在他行贴现, 贴现资金回流转存款质押重复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违法事实, 对平安银行 处以人民币四十万元行政罚款。 2018 年 3 月 14 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针对 平安 银行 违反 清算 管理 规定 、 人民 币银 行结 算账 户管理相关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3,036,061.39 元,并处罚款 10,308,084.15 元, 合计 处罚 金 额 13,344,145.54 元。 本基 金为 指数 型 基金 ,上 述 股票 系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 上述 股票 的 投资 决策 程 序符 合公 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平安银行外, 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8,007.1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287,544.1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343.7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320,894.9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3 十 一、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 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6 年3月24日, 本基金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 及 截至2018 年6 月30 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08 年1 月1 日至 2008 年12 月31 日 -63.43% 3.04% -63.57% 3.04% 0.14% 0.00% 2009 年1 月1 日至 2009 年12 月31 日 113.64% 2.15% 113.42% 2.15% 0.22% 0.00% 2010 年1 月1 日至 2010 年12 月31 日 -3.38% 1.72% -4.28% 1.73% 0.90% -0.01% 2011 年1 月1 日至 2011 年12 月31 日 -30.54% 1.41% -30.99% 1.41% 0.45% 0.00% 2012 年1 月1 日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2.27% 1.44% 1.95% 1.46% 0.32% -0.02%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3.15% 1.41% -4.90% 1.42% 1.75% -0.01%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12 月31日


34.08% 1.20% 32.29% 1.21% 1.79% -0.01%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年12 月31日 23.02% 2.58% 21.80% 2.59% 1.22% -0.01%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年12 月31日 -14.85% 1.58% -16.55% 1.65% 1.70% -0.07%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12 月31日 27.67% 0.90% 26.41% 0.91% 1.26% -0.01%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6 月30 日 -14.83% 1.40% -14.67% 1.41% -0.16% -0.01%


64 十 二、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财 产 构成 基金 资产总值是指基金 所 拥有 的各类证券价值、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款项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 金财 产 的帐 户 本基金需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 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 及证券账户, 上述 帐 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 其 他基金 财 产账户相互独立。 (三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与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入 基金 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 他权 利。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消或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65 十 三、 基金 资产估 值 (一 )估 值目 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的公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海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 )估 值方 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 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2、 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66 (2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 价估值。 (3 )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估值。 (4 )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5 )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式 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 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停止交易、 但未行 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4、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上 述 1-4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6、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 )估 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 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完成 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 法、 时间 、 程序 进行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盖章 返回 给基 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67 (六 )暂 停估 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暂停基金估值时;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 )估 值错 误 的处 理 1、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 (含第四位) 内发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 )特 殊情 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 (四) 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5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68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9 十 四、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 )收 益的 构 成 基金 收益 包括 :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息 、 存款 利息 收入 、 买卖 证券 差价 收入 以及 其他 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 净收 益为 基金 收益 扣 除按 照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 金收 益中 扣除 的 费用 等项 目后 的余 额。 (二 )收 益分 配 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定期对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进行一次评估,如基金收 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达到1%以上 , 基金 管理 人可 将净 收益 进 行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的确定原则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如基金份额拆分或合 并, 则采 用剔 除拆 分或 合并 因素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尽可 能贴 近标 的指 数的 千分 之一 。 基于 本 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 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4、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 场内及场外份额的 收益分配 均 采取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 金收 益 分配 数 额的 确 定原 则 1、计算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超过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 基金 收 益评 价 日本 基金 超过 标 的指 数的 超 额收 益率 =[ 基 金收 益评 价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基金份额拆分 或合并 , 则采 用剔 除拆 分或合并 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收益评价日 标的指数收盘价的千分之一]/ 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剔除拆分 或合并 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或合并比例 次基金份额拆分比例 第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资产净值 ? ? i i


70 注: ? i 为连 乘符 号。 当基 金份 额拆 分比 例为 N 时, 表示 每一 份基 金份 额拆 分为 N 份;当 基金份额合并比例为 M 时,表示每 份基金份额合并成 1 份。 当超额收益率超过1%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净收益,并根据前述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上述基金净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计算基金收益分配 金额,然后除以基金收益评价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保留小数点后3 位,第4位舍去。 (四 )收 益分 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金额、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 )收 益分 配 的确 定 与公 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有关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六 )场 外份 额 收益 分 配中 发 生的 费 用 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71 十 五、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 )与 基金 运 作有 关 的费 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 0.5 % 的管理费年费率来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 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管理费= 前一日该基金资产净值×年 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 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该基金前一日资产净值乘以 0.1% 的托管费年费率来计算。计算方法 如下: 每日应 计提 的基 金 托管 费= 前一日该基金资产净值 ×年 托管 费率 ÷ 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上述 1.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3)至(9 )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72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 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与 基金 销 售有 关 的费 用 本基 金申 购费 、 赎回 费的 费率 水平 、 计算 公式 、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 书 “八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中 “ (八 )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对价 及费 用 ” 与“ (九)场外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及 费用 ”中的相关规定。 (三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73 十 六、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 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 基金 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 )基 金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经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 同意 ,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74 十 七、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进行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至少 在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 告。 (一 )基 金合 同 、托 管 协议 、 招募 说 明书 、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管理人 依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基金 合同等 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份额发售公告 和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应 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 月结束 之日 起四 十五 日内 编制并 在指定媒体 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二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 )基 金份 额 折算 日 公告 、 基金 份 额折 算结 果公 告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 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并提前将基金份额 折算日公告 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 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 变更登记后,基金管 理人将基金 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四 )基 金份 额 上市 交 易公 告 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 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 基 金份 额 净值 公 告 、 申 购赎 回 清单 及 申购 、 赎回 价 格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 75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之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还将在每个开放日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场外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定 期报 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的法律法规编制, 包括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年度 报告 : 本基 金的 年度 报告 经注 册会 计师 审计 后在 本基 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的 90 日内 公告。 半年度报告: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在本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本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临 时报 告 与公 告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 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 基 金管 理人 、 托管 人必 须按 照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及 时报告并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 2、 提前 终止基金合同;


76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 、增加或减少 基金 销售 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等业务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24、 基金其他业务的推出;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信 息披 露 文件 的 存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上市交易公告 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 众查 阅、 复 制。 基金 定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及 基金 上市 77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 文件及其复印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其所 提供的文本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78 十 八、 风险 揭示 (一 )投 资于 本 基金 的 主要 风 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 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 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 使基金投 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 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 、 买入 卖出 的时 机选 择等, 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 跟踪程度。 (6) 对于场外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 费 率、赎回 费率与基金资产 因投 资人 申购 、 赎回 而受 到的 实际 冲击 可能 存在 差异 , 两者 之间 的差 异由 基金 资产 承担 。 因 此,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对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 率的估计结果同实际冲击程度差异较大, 本基金也 可能产生跟踪偏离风险。 (7)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 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因 缺乏 卖空 、 对冲 机制 及其 他工 具造 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 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 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79 尽管可能性很小, 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 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本基 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 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 且投资组合调整 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数变更而产生的风险与成本。 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 本基 金将 通 过有 效的 套利 机制 使 基金 份额 二 级市 场交 易 价格 的折 溢价 控制 在 一定 范围 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方法, 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IOPV) ,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 值可能存在差异, 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 投资者若参考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 7、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 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 因此,投资者在进行 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 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 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9、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在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如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可 能导致出现赎回失败的情形。 另外,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 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全部赎回, 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0、 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 市场 变化 、 部分 成份 股流 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1、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代办证券公司因多种 原因, 导致 代理 申购 、 赎回 业务 受到 限制 、 暂停 或终 止, 由此 影 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 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 组合证 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 80 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2、 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等 相关 当事 人的 业务 发展 状况 、 人员 配备 、 管理 经验 等因 素可 能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此外 , 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 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造成操作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交易错误等。 13、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跟踪 深证 100 指数的 ETF ,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 备选 成份 股, 一般 情 况下 , 上述 投资 标的 流动 性较 好, 但不 排除 在特 定阶 段、 特定 市场 环境 下特 定投 资标 的出 现 流动性较差的情况, 如因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等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成份股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并结 合经 验判 断, 采取 其他 指数 投资 技术 适当 调整 基金 投 资组合,以期有效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2)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此外, 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场外份额巨额赎回,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本基金发生场外份额巨额赎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场外份额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具体情形、 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之 “ (十三)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时, 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 在本基金 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 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 风险。 (3)除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 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情形外,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 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八 、 基金 份 额的申购 、赎回 ”之 “ (十 二)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的 相关 规定 。若 本基 金暂停赎回申请, 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 三、基金资产 估值”之“ (六 )暂停估值 的情 形” 的相 关规 定。 若本 基金 暂停 基金 估值 , 一方 面投 资者 将无 法知 晓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81 净值 , 另一 方面 基金 将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将导 致投 资者 无法 申购 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款支付时间将 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4)对 ETF 基金投资人而言,ETF 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 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14、 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 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代销机构等。 15、 不可抗力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有 遭受 损失 的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代销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 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16、 本基金场内外份额申购赎回对价方式、业务规则等不同的风险 (1)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 付、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 (2) 场外 份额 申购 赎回 交易 截止 时间 为开 放日 的 14 :00 , 并遵 循 “未 知价 ” 、 “先 进先 出”等原则,与场内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不同。 投资者需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17、 场外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调整的风险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可能会根据市场交易佣金水平、 印花税率等相 关交易成本的变动而调整,场外份额投资人申购、赎回的成本可能受到影响。 18、 本基金场外份额暂不可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场外份额采取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的方式, 申购、 赎回业务通过场外销售机 构办理,由基金管理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 登记结算业务 。目前场外份额 、场内份额之间 尚未开 通跨 系统 转 托管 业务 ,因 此场 外份 额暂 不可 转托 管至 场 内, 也不 可上 市交 易。 ( 二)声 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 但本基金并不 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 本金安全。


82 十 九、 基金 合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 金合同终止: 1、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由。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组织清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 可以留置 基金财产或者对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二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 要的工 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6)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83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 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至(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4 二 十、 基金 合同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管 理 人的 权 利与 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3)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机构 相关 业务 规则 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制订和调整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4)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并收 取基 金认 购费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费用 ; (5)从登记结算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6)在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拒绝和暂停受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7)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8)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对基金 财 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 , 应 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 采取 其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11 ) 选择 、 更换 基金销售 机构 , 对基 金销售 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 给予、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12 )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应由 基金财产负担的因处理基金事务所支出的其他费用 以及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若基金管理人以其自有财产先行支付的, 有从基金财产中受偿的 权利; (13 )按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依法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在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 并以相应基金 财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 (15 )本基金合同终止时,组建或参加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85 (16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处 理基 金事 务;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 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 他 业务或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 上述业务 ;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 确保分别管理、 分别计账; 保证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在资产运作、 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确保分别管理、 分别 计账。 (7)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不当利益, 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自有财产, 违背此款规定的,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 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8)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履行本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10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 ) 按规 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及申 购、 赎回 的 对价 ;


(12 )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 投资者 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股 票、现金替代金额及现金差额 ;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守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除法 律法 规、 基金 86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但因遵 守和服从司法机构、 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 裁决、 决 定、 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 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5 )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6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8 ) 依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并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 收益; (1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1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 担责 任; 但因 第三 方过 错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管 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 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4 )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内 发出 ;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25 )负 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2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29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托 管 人的 权 利与 义 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基金的资产;


87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相关当 事人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及申购、 赎回对价 ;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完整 和独 立,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其托 管的 其他 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 ) 采取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 、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 的规定; (12 ) 采取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方 法符 合法 律法 规及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 采取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定; (14 )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负责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按照 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审 88 核, 并出 具基 金托 管人 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 和赎回对价 ;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 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中国银监会,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1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22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 理人追偿; (23) 依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4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权 利 与义 务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本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89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 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10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 赎回方式上的差异, 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 取 得的 场外 申购 、 赎回 现金 对价 , 与场 内申 购、 赎回 所支 付、 取得 的对 价方 式不 同。 投 资者可 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财产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在 授权范围内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权利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包 括场 内 份额和场外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或变更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90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提前 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 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 外; 11)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设新的份 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 调整场外申购赎回方式、 开通 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暂停、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 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都 不召 集 或均 无法 行 使召 集权 的, 代表 基 金总 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 91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过指定媒体公告会议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 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 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 会议通知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且除 上述 内容 外还 要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的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 地址等。 5、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具体由召集人确定, 但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和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 式。 (1) 现场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系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出具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 代表应当出席。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在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时 , 应向 召集 人出 具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时 , 除应 向召 集人 提交 上述 证明 文件 外, 还应 提交 有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具的 有效 书 面授权委托书。 3)现场开会 须符合以下条件时 ,方 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 益 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 (2)通讯方式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投票的代理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2)召集人按本 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92 3)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符 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以书 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提交的上述有关证明文件。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被视为无效, 其代表的基金份额不 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召集 人在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 按照 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在表 决截 止日 以前 实际 送达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的投 票视 为有 效投 票。 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4)以通讯方式 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视为有效: 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 面 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所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份 额总 数 的 50 % 。 (3)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1) 议事 内 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事由 所 涉及 的内 容以 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10%以上( 含 10%) 基金总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可以 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 集人 发出 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审议表决的议案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 经事先公告的 事项 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 宣 布会 议议 事 程序 及注 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员公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的,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的 ,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 93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召 集的 , 大会 主持 人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选举的代表。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能按前述规定确定, 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不含 50%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 持有 或者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 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 ; 在通 知载 明的 表决 截止 日期后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 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 2 )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的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应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 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 议 须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 的特 别决 议应 当 经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合同的提前 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 法律 、 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 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 代 表与 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94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 中选 举三 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 人应 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 行清 点并 由大 会主 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 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 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除非 法律 法规 、 本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具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 (五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和终 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当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2)但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直接变更基金合同,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修改而导致本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与 之不符的,则基金合同自行适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变更; 2) 因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本 情况 发生 变更 , 包括 但不 限于 住所 、 法定 代表 人、 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情况的变更; 3)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并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基金合同的变更。 (3)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修改 的事 项, 一经 公告 , 即构 成对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95 变更后的基金合同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增设新的份 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 调整场外申购赎回方式、 开通 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暂停、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由。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 可以留置 基金财产或者对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六)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 协商 解决 , 自一 方书 面要 求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 该会 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规定。 (七 )基 金合 同 的存 放 及查 阅 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住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费后获得本基金合同复印件或复制件,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96 二 十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 )托 管协 议 当事 人 1、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管理 人” )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 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 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 020-38799488 2、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 托管 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经营范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 发放 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 据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提 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 款 ;外 汇汇 款; 外汇 兑 换; 国际 结算 ;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 贴现 ;外 汇借 款; 外 汇担 保; 结汇 、售 汇; 发行 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 卖 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 价证 券; 自营 外汇 买 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 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 款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 款;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 外分 支机 构经 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 银行 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 行依 据当 地法 令可 发 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97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之 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 《管 理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金 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 现 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 基金投资组合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三个月后开始。 其中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对投 资组 合的比例做如下监督: 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并承 担由 于不 一致 所 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基金法》 、 《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 、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法 》 、 《管 理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 如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基金 管理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本 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98 《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 事宜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 《管 理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 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是否将基金财产和自有财产分账管理、 是否擅自 动用 基金 财产 、 是否 按时 将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收益 划入 分红 派息 账户 等事 项, 对基 金 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 自挪用基金财产、 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 失、 减损 、 或处 于危 险状 态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 以书 面的 方式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予 以纠 正和 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的行 为违 反 《基 金法 》 《管 理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和有 关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本 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监督 方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财 产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 、 《管理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规范 性文 件的 规定 ,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 依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谨慎、 有效 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


99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监控 制度 , 对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的 部门 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 控制 和事 后监 督,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 和软 件) ,并 对设 备和 设施 进行 维修 、维 护和 更换 ,以 保持 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管 理办 法》 、 本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规范 性文 件的 规定 外, 不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不当 利益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此 义务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 其固 有财 产, 不得 将其 固有 财产 与基 金财 产进 行交 易, 或将 不同 基金 财产 进行 相互 交易 ; 违 背此 款规 定的 , 将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 相关 基金 财产 的原 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自有财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 金财产严格分开; 基金托管人应当为本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 建立独立的账簿, 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6)除依据《 基金 法》 、 《管 理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非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8)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9)对于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 托管 专户 中, 基金 募集 的股 票存 放在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的 证券 账户 下,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和股票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 100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或收取现金 差额 、 支付 或收 取现 金替 代款 、 支付 或收 取现 金替 代款 的多 退少 补 、 支付 基金 收益 , 均需 通 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 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 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本基金的证券帐户出借和转让;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 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 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收指令办理本基金因申购、赎回产生的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的结算。 (5)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设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和《基金合 同》 的规 定, 以及市场通行的习惯,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设。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5、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以基金的名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 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6、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保 管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 后应 及时 将合 同正 本提 交给 基金 托 管人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 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101 (四 )基 金资 产 的财 务 处理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应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 文件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 息披 露的 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该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和还原后 基金份额净 值,并在盖章后以加 密传真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上述 传真后对净 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盖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 式将复核结果 传送给相应的基 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 核结果与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 未能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照其对基金 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 布,基金托管人 应该将相关 情况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 原则,分别独 立地设置、登 记和保管基金 的全套账册,对 双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 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十五 个工作日内予 以公告;半年度 报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 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半 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10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 定 的其 他方 式 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 整以双方认可 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若双方 无法达成一 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报告上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 或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合同生效后,如果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就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 制规则及编制内容颁布新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进行编制和披露。 (五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六 )适 用法 律 与争 议 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 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 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 )托 管协 议 的修 改 与终 止 1、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成立,自中国证监会 批准基金募集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下款所述之情形发生时止。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管 理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103 二 十二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代办 证券 公司 提供 。 投资 者可 通过 以 下方式了解基金产品与服务, 进行各类业务咨询, 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 , 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的具体内容, 也可 拨打以下电话详询 :


客服热线:4008818088 (免长途话费)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04 二 十三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关于 警惕 冒用 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名 义进 行 诈骗 活动 的 特别 提 示公 告 2018-03-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8-06-08 关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18-09-10 注:以上公告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105 二 十四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 ,投资者可在 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 其所提供的 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06 二 十五 、备 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募集的文件; 2、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 3、 《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及附加协议; 4、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托管协议》 ; 5、 法律意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