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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定期开放债C(001873)

嘉实定期开放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 实 增强 收 益 定 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8 年第2 号) 
基 金管 理人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招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重要提 示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本基金”) 根据2012 年8 月6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关于 核准 嘉实 增强 收益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批
复》 (证 监 许可[2012]1045 号)和2012年8月15 日《 关于 嘉实 增强 收益定 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募集 时间安 排的 确认函》 (基 金部函[2012]742号 )的核 准,进 行募 集。 本基 金基
金合同于2012 年9月24 日 正 式生效 ,自 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本招募 说明 书是 对原 《 嘉 实增强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的 定期
更新 , 原 招募 说明书 与本 招募说 明书 不一 致的 , 以 本招募 说明 书为 准。 基金 管理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 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
又 包括 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 还 包括 一些 特有 风险 。 首先 , 由 于本
基金所持 有的 固定收 益类 资产主要 投资 于 短期 融资 券及债项 信用 评级为 非AAA 级别的除 短期
融资券 以外的 其他信 用债 券 ( 包 括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 本基 金相对 于普通 的债 券型基 金而言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面临着 相对 较高 的信 用风 险, 所 投资 债券 的本 息按 约定获 得偿 付的 不确 定性 相对较 大。 本基 金无法 完全 规避 发债 主体 的信用 质量 变化 造成 的信 用风险 。 如 果持 有的 信用 债 (包 括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 , 出 现信 用违 约风险 , 将 给基 金净 值带 来较大 的负 面影 响和 波动 。 另外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由非 上市 的中 小企 业以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不 能公 开交 易, 可通 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固定收 益证 券综 合电 子平 台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综合 协议交 易平 台 交易, 一般 情况 下, 交易 不活跃 , 潜 在较 大流 动性 风险。 当发 债主 体信 用质 量恶化 时, 受市 场流动 性所 限, 本基 金可 能无法 卖出 所持 有的 相关 信用债 (包 括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 , 由 此可 能给基 金净 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影 响和 损失 。 再 有 , 在本基 金的 封闭 运作 期间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面临 不能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险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者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者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资者 认购 或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应 当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 书” 等基 金 法律文 件, 了解 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本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者的 风险 承受 能 力 相适应 。 投资者应当通 过本基金管 理人或代销机 构购买和 赎 回基金。本基 金在募集 期 内按 1.00 元面值 发售 并不 改变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投 资者 按 1.00 元面 值购 买基 金份 额以后 ,有 可 能面临 基金 份额 净值 跌 破 1.00 元、从 而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担。 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内容截止 日为2018 年9 月24 日 (特 别事 项注明 除外 ) , 有关财 务数 据 和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8 年6 月30 日 (未 经审计 )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4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1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 期和 开放期 ................................................................................................ 5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 54 十、基金转换 ................................................................................................................................ 65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 69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冻结与解 冻..................................................................... 70 十三、基金的投资 ........................................................................................................................ 70 十四、基金的业绩 ........................................................................................................................ 78 十五、基金的融资、 融券 ............................................................................................................ 83 十六、基金的财产 ........................................................................................................................ 83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 84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 配 ................................................................................................................ 90 十九、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92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94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 披露 ............................................................................................................ 94 二十二、风险揭示 ........................................................................................................................ 99 二十三、差错处理 ...................................................................................................................... 103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资产的 清算............................................................... 105 二十五、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 108 二十六、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38 二十七、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57 二十八、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59 二十九、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59 三十、备查文件 .......................................................................................................................... 159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以 下简称 “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5 号<招 募说明 书的内 容与格 式>》等 有关 法律法 规以及 《嘉实 增强收 益 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 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嘉实 增强收 益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指 《 嘉实 增 强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嘉 实增 强收 益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管 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6.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嘉 实增 强收 益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嘉实 增 强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 8. 法律 法规 : 中 国现 行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 部 门规 章、 规范 性文件 及对 该等法 律法 规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1 年6 月9 日 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 监会 公布, 于 2004 年 7 月1 日 起实施 并于2014 年7 月7 日修 订 的《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人 投资者 :指 合法持 有现时有 效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居民 身份 证、军 人证 件等有 效 身份证 件的 中国 公民 , 以及 依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其他 自然 人 18.机构 投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9.合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现 时有 效的相 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 以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20.投资 人:指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2.基金 销售业 务: 指 基金 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 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4.直 销机 构: 指 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5.代销 机构 : 指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6.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7.注册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业 务,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业务 等 28.注册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 业务 的机构 。基 金的注册 登记 机构为 嘉实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或 接受 嘉实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9.基金 账户 : 指注 册登记 机构为投 资 人 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0.基金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 人 开立的 、记 录投资 人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买卖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1.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 基 金募集达 到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2.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3.基金 募集期 :指 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 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 的期 间,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6.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 放 日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37.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38.定期 开放: 指本 基金采 取的在封 闭期 内封闭 运作 、封闭期 与封 闭期之 间定 期开放 的 模式 39.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40.开放 期:本 基金 自封闭 期结束之 后第 一个工 作日 起进入开 放期 ,期间 可以 办理申 购 与赎回 业务 。 本 基金 每个 开放期 不少 于五 个工 作日 并且最 长不 超过 十个 工作 日, 开 放期 的具 体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为 准, 且基 金管 理人 最迟应 于开 放期 的 2 日前 进行公 告。 如在 开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 开放期 时间 中 止计算 , 在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次日起 , 继续 计算该 开放 期时间 , 直至 满 足开放 期的 时间 要求 41.封闭 期: 本 基金 的封闭 期为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包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或 自 每一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至 下一 自然 年度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对应 日( 如该 日为非 工作 日 , 则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 的 前一日 。 本基 金在封 闭期 内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红 利再 投资 除 外) 42.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3.《业 务规则》: 指《 嘉 实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结算 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 人 共同遵 守 44.认购 :指在 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 人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5.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6.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条件 要 求 将基 金份 额 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7.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同 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8.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 的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 实施 的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 约 定 申 购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1. 元 : 指人民币元 52.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3.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4.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5.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6.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 碍等 原因无 法以 合理价 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7.基金 资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 净值 的过 程 58.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9.不 可抗 力 : 指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 免且 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60.销售 服务费 :指 从基金 资产中计 提的 ,用于 本基 金市场推 广、 销售以 及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61.基金 份额类 别 : 指根据 认购费、 申购 费、 管 理费 、托管费 、 销 售服务 费收 取方式 的 不同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别 , 各 基金 份额 类别 分别设 置代 码, 分别 计算 和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62. A 类 基金 份额 :在 投资 人认购/申 购基 金时 收取 认 购/申 购费 用, 并不 再 从 本 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称 为A 类基 金份额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63. C 类基 金份 额: 从 本类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并 不收 取认 购/申 购费 用的基 金 份额, 称 为C 类 基金 份额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心 二 期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 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 亚洲 ) 有限 公司30% , 立 信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30%。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文批 准, 于1999 年3 月25 日 成立, 是中 国第 一批 基金 管理公 司之 一, 是中 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地上 海, 总部 在北京 并设 深圳 、 成都 、 杭州 、 青 岛 、 福 州、 南京 、 广 州 、 北 京怀 柔 、 武汉 分公司 。 公司 获 得首批 全国 社保 基金 、企 业年金 投资 管理 人、QDII 资格和 特定 资产 管理 业 务 资格。


2.管理 基金 情况 截止2018年10月23 日 , 基 金管理 人共 管理1只 封闭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145只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 具 体包 括 嘉 实元 和、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 合、 嘉 实增长 混合 、 嘉 实稳 健混 合、 嘉 实债 券、 嘉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 合、 嘉实优 质企 业混合 、 嘉 实 货币、 嘉实沪 深300 指 数 (LOF) 、 嘉 实超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短债债 券、 嘉 实主 题混 合 、 嘉实 策略混 合、 嘉 实海 外中国 股票 混合 (QDII) 、 嘉实研 究精 选 混合 、 嘉实 多元 债券 、嘉 实量化 阿尔 法混合 、 嘉实 回报混 合、 嘉实 基本 面50 指数(LOF )、 嘉实价 值优 势混合 、 嘉实 稳固收 益债 券、 嘉 实H股 指 数 (QDII-LOF ) 、 嘉实 主 题新动 力混合 、 嘉实多 利分 级债 券、 嘉实 领先成 长混合 、 嘉实 深证 基本面120ETF 、 嘉实 深证 基本面120ETF 联接、 嘉实 黄金 (QDII-FOF-LOF ) 、 嘉实 信用 债券、 嘉实周 期优 选混合 、 嘉实 安心货 币、 嘉 实中创400ETF 、 嘉实 中创400ETF 联接 、 嘉实 沪深300ETF 、 嘉 实优 化红 利混合 、 嘉实全 球房 地 产(QDII) 、 嘉实 理财 宝7 天 债券、 嘉实 增强 收益 定期 债券、 嘉实 纯债 债券 、嘉 实中证 中期 企 业债指 数(LOF )、 嘉实 中 证500ETF 、 嘉实 增强 信用 定期债 券、 嘉实 中证500ETF 联接 、嘉 实 中证中 期国 债ETF 、 嘉实 中 证金边 中期 国债ETF 联接 、 嘉实丰 益纯 债定 期债 券、 嘉实研 究阿 尔 法股票 、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 债券、 嘉实美 国成 长股 票 (QDII) 、 嘉实 丰益 策略 定期债 券、 嘉 实 丰益信 用定 期债 券 、 嘉实 新兴市 场债 券、 嘉实 绝对 收益策 略定 期混 合、 嘉实 宝A/B 、嘉 实活 期宝货 币、 嘉实1个 月理 财 债券、 嘉实 活钱 包货 币 、 嘉实泰 和混 合 、 嘉实 薪金 宝货币 、嘉 实 对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 合、 嘉实中 证医 药卫 生ETF 、 嘉 实中证 主要 消费ETF 、 嘉 实 中证金 融地 产 ETF 、 嘉实3 个月 理财 债券 、 嘉实 医疗 保健 股票 、 嘉 实新兴 产业 股票 、 嘉 实新 收益混 合、 嘉实 沪深300 指 数研 究增 强、 嘉 实逆向 策略 股票 、嘉 实企 业变革 股票 、嘉实 新 消费 股票 、 嘉实 全 球互联 网股 票 、 嘉实 先进 制造股 票、 嘉实 事件 驱动 股票、 嘉实 快线 货币 、 嘉 实新机 遇混 合发 起式、 嘉实 低价 策略 股票 、嘉实 中证 金融 地产ETF 联接 、嘉 实新 起点 混合 、嘉 实腾讯 自选 股 大数据 策略 股票 、 嘉 实环 保低碳 股票 、 嘉 实创 新成 长混合 、 嘉 实智 能汽 车股 票、 嘉 实新 财富 混合、 嘉实 新起 航混 合、 嘉实稳 瑞纯 债债 券、 嘉实 稳祥纯 债债 券 、 嘉实 新常 态混合 、 嘉 实新 优选混 合、 嘉实 新趋 势混 合、 嘉 实新 思路 混合 、 嘉 实沪港 深精 选股 票、 嘉实 稳盛债 券、 嘉实 稳鑫纯 债债 券、 嘉实 安益 混 合、 嘉 实文 体娱 乐股 票、 嘉 实稳泽 纯债 债券 、 嘉 实惠 泽 混合 (LOF ) 、 嘉实成 长增 强混 合、 嘉实 策略优 选混 合、 嘉实 主题 增强混 合、 嘉实 研究 增强 混合、 嘉实 优势 成长混 合、 嘉实 稳荣 债券 、 嘉实 农业 产业 股票 、 嘉 实价值 增强 混合 、 嘉 实新 添瑞混 合、 嘉实 现金宝 货币 、嘉 实增 益宝 货币、 嘉实 物流 产业 股票 、嘉实 丰安6个 月定 期债 券 、 嘉实 稳元 纯 债债券 、 嘉 实新 能源 新材 料股票 、 嘉 实稳 熙纯 债债 券、 嘉 实丰 和混 合、 嘉 实新 添华定 期混 合、 嘉实定 期宝6 个 月理 财债 券、嘉 实现 金添 利货 币、 嘉实沪 港深 回报 混合 、嘉 实原油 (QDII-LOF ) 、 嘉实 前沿 科技沪 港深 股票 、 嘉 实 稳 宏债券 、 嘉 实中 关村A股ETF 、 嘉 实稳 华纯 债债券 、嘉 实6 个月 理财 债 券、嘉 实稳 怡债 券、 嘉实 富时中 国A50ETF 联接 、嘉 实富时 中国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A50ETF 、嘉 实中 小企 业量 化活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嘉 实创业 板ETF 、 嘉实 新添 泽 定期混 合、 嘉 实合润 双债 两年 期定 期债 券、 嘉实 新添 丰定期 混合 、 嘉 实致 博纯 债债券 、 嘉 实新添 辉定 期混 合 、嘉 实领 航资 产配 置混 合(FOF ) 、嘉 实价 值精 选 股票、 嘉实 医药 健康 股票 、嘉实 润泽 量 化定期 混合 、 嘉 实核 心优 势股票 、 嘉 实润 和量 化定 期混合 、 嘉 实金 融精 选股 票 、 嘉 实新 添荣 定期混 合、 嘉实 致兴 定期 纯债债 券、 嘉实 战略 配售 混合、 嘉实 瑞 享 定期 混合 、 新添 康 定 期混 合、 嘉实 资源 精选股票。 其中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实 稳健混 合和 嘉实 债券 属于 嘉实理 财通 系列 基金。 同时 ,管 理多 个全 国社保 基金 、企 业年 金、 特定客 户资 产投 资组 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牛成立 先生 , 联 席董 事长 , 经济 学硕 士, 中共 党员。 曾任中 国人 民银 行非 银行 金融机 构 监管司 副处长 、处长 ;中 国银行 厦门分 行党委 委员 、副行 长(挂 职) ; 中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 委员会 (下 称银 监会 )非 银行金 融机 构监 管部 处长 ;银监 会新 疆监 管局 党委 委员、 副局 长 ; 银监会 银行 监管 四部 副主 任; 银监 会黑 龙江监 管局 党委书 记 、 局 长; 银监 会 融资性 担保 业务 工作部 (融 资性 担保 业务 监 管部际 联席 会议 办公 室) 主 任; 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党委委 员、 总裁 。 现 任中 诚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 长, 兼任 中国 信托业 保障 基金有 限责 任 公 司董事 。 赵学军 先生 , 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经济 学博 士。 曾 就职 于天津 通信 广播 公司 电视 设计所 、 外经贸 部中 国仪 器进 出口 总公司 、 北京 商品交 易所 、 天 津纺 织原 材料交 易所 、 商 鼎期 货经 纪 有限公 司、 北京 证券 有限 公司、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2017 年 12 月 起任公 司董 事长 。 朱蕾女 士, 董事 , 硕 士研 究生, 中共 党员 。 曾 任保 监会财 会部 资金 运用 处主 任科员 ; 国 都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部高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秘 兼发 展战 略官; 现任 中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助 理兼国 际业 务部 总经 理; 兼任中 诚国 际资 本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深圳 前海中 诚股 权投 资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 理。 高峰先 生, 董事 , 美 国籍, 美国纽 约州 立大 学石 溪分 校博士 。 曾 任所 罗门 兄弟 公司利 息 衍生品 副总 裁, 美国 友邦 金融产 品集 团结 构产 品部 副总裁 。 自 1996 年加 入德 意志银 行以 来, 曾任德 意志 银行 ( 纽约 、 香 港、 新加 坡) 董事 、 全 球市 场部中 国区 主管 、 上海 分 行行长 , 2008 年至今 任德 意志 银行 (中 国)有 限公 司行 长、 德意 志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 经理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 , 董事 , 英国籍 , 南 安普 顿 大学学 士学 位。 曾 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 询顾 问,JP Morgan 固定 收益 亚太 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 定收益 亚太 区 CFO 、COO ,德 意志 银行 资产与 财富 管理 全球 首席 运营官 。2008 年 至今 任德 意志银 行资 产 管理全 球首 席运 营官 。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 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至 今, 任 北京 德 恒有限 责任 公 司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事 ,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化 学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行 顾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限 公司 副总裁 ,万 盟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今 任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 中 共党员 , 法 学博 士, 清华 大学法 学院 教授 、 清 华大 学商法 研究 中心副 主任 、 《 清华 法学》 副主编 ,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中国 商法 ” 丛 书编 辑咨 询委员 会成 员。 曾兼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第一 、 二 届并 购重 组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现兼 任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上市公 司协 会独 立董 事委 员会首 任主 任。 王瑞华 先生, 独立 董事, 管理学 博士, 会计 学教 授 , 注册会 计师 , 中共 党员 。 曾任中 央 财经大 学财 务会 计教 研室 主任、 研究 生部 副主 任。2012 年 12 月起 担任 中央 财 经大学 商学 院 院长 兼 MBA 教育 中心 主 任。 张树忠 先生 , 监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高级 经济 师, 中共党 员。 曾任 华夏 证券 公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研 究发 展部 总经理 ; 光 大证 券公 司总 裁助理 、 北 方总 部总 经理、 资产管 理总 监; 光大保 德信 基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副总 经理 ; 大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人 保资 产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首 席投 资执行 官 ; 中 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党 委副 书记 。现 任中 诚信 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总 裁 , 兼任中 诚资 本管 理( 北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穆群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任 西安 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安 信 息产业 (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至今 任立 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 为 国 浩律师 集团 (北 京)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 7 月至今 , 就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经雷先 生, 总经 理, 金融 学、 会 计学 专业 本科 学历 , 工商 管理 学学 士学 位, 特许金 融分 析师(CFA)。 1998 年到 2008 年在 美国 国际集 团(AIG )国 际投 资公 司美 国纽 约总部 担任 研 究投资 工作 。2008 年到 2013 年 历任 友邦 保险 中国 区 资产管 理中 心副 总监 , 首 席投资 总监 及 资产管理 中心 负责人 。2013 年 10 月至 今就职 于嘉 实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董事总 经理 (MD) 、机 构投 资和 固定 收 益业务 首席 投资 官;2018 年 3 月 起任 公司 总经 理。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 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7 月 于中国 银行 海外 行管 理部 任副处 长。 1998 年7 月至 1999 年3 月任 博 时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1999 年3 月至 今任 职 于 嘉实 基金 管 理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 司副总 经理 。 王炜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 法学 硕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 华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邵健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研究 生。 历任 国泰 证券 行业研 究员 , 国 泰君 安证 券行业 研究 部副经 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总经 理助理 。 李松林 先生, 副总 经理, 工商管 理硕 士。 历任 国元 证券深 圳证 券部 信息 总监 , 南方 证券 金通证 券部 总经 理助 理, 南方基 金运 作部 副总 监,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2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胡永青 先生 ,15 年 证 券从 业经历 。 曾 任天 安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组合 经理, 信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经 理,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部总 监助 理、 基金经 理。 2011 年12月5 日至2013 年12 月25 日任国泰 双利 债券证 券投 资基金、 国泰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基金经理 ,2012 年7 月31日至2013 年10月25日任 国泰 信 用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经 理。 2013 年11月 加入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 现任固 定收 益业 务体 系全 回报策 略组 组 长 。 硕士 研究 生, 具有 基 金从业 资格 。2016 年4月29日至2017 年11 月9 日 任嘉 实 稳丰纯 债债 券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基金经 理 , 2016 年4月18 日至2018 年4 月10 日任 嘉实 稳 泰债券 基金 经理 , 2017 年7 月12日至2018 年4月10 日任 嘉 实稳 愉债 券 基金经 理。2014 年3月28日 至今任 嘉实 信用 债券 、 嘉 实丰益 策略 定 期债券 基金 经理 。2014 年10 月9日 至今 任嘉 实元 和基 金经理 。2015 年4 月18 日至今 任嘉 实稳 固 收益债 券基 金经 理 ,2015 年12 月15 日 至今 任嘉 实中 证中期 企业 债指 数 (LOF ) 基金经 理 。2016 年3 月14 日 至 今任 嘉 实 新 财富 混 合 基 金 经理 。2016 年3月30 日 至 今 任新 常 态 混 合基 金 经 理 、 2016 年4 月12日 至今 任嘉实 新丝路混 合基 金经理 。2016 年5月5日 至今 任嘉实 新起 航混合、 嘉 实新优 选混 合 、 嘉 实新 趋势 混合基 金经 理 。 2016 年6 月3 日至今 任嘉 实稳 盛债 券基 金经理 。 2016 年12月1日 至今 任 嘉 实策 略 优选混 合 基 金经 理 。 2016 年12 月1 日至 今任 嘉实 主题 增 强混合 基金 经理。2016 年12 月14 日至 今任 嘉 实价 值增 强混 合 基 金经理 。2017 年6 月2 日至 今任 嘉 实稳 宏债 券 基金 经理 ,2017 年6 月21 日至今 任 嘉 实稳 怡债 券 基 金经理 ,2018 年1 月19 日至 今任 嘉 实润 泽 量化定期 混合 基金经 理,2018 年2月9日至 今任 嘉 实润 和量化定 期混 合 基金 经理 。2014 年3月 28 日至 今 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2) 历任 基金 经理 2012 年9 月24 日至2013 年7 月5 日 ,陈 雯雯 女士 任 本 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3 年7 月5日至2014 年7 月16 日, 万晓 西先 生任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3、债 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债券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成 员包括: 公司 总经理 兼固 定收益业 务首 席投资 官经 雷先生、 固 定 收益 体系 策略 组组 长王 茜女士 、 万晓 西先生 、 胡 永青先 生 、 以 及养老 金固 收投资 组长 王怀 震先生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6 、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 基 金资 产 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 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 基 金资 产 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 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禁 止从事 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 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 、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 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 效经 营, 保 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意 见》 并结 合公 司具 体情况 , 公 司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 基 本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部 分组 成。 公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对 公 司 章 程规 定 的 内 控 原则 的 细 化 和展 开 , 是 各 项基 本 管 理 制度 的 纲 要 和总 揽。 基 本管理 制度 包括 投 资管理 、 信息 披露、 信息 技术管 理、 公 司财 务管 理 、 基金会 计、 人 力资源 管理、 资料 档案 管 理、 业 绩评估 考核、 监察 稽核、 风 险控 制、 紧 急应 变等制 度。 部 门 业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 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 部 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债 券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由公司固 定收 益业务 首席 投资官、 总监 及资深 基金 经理、 投 资经理 组成 , 负责 指导 固定 收益类 基金 资产 的运 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的 原 则 。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及部 门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 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 技 术上 量化 风险 ” , 积 极吸收 或采 用先 进的 风险 控制技 术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和手段 ,进 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管 理。 (1)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人 治 理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权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 制 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 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有资 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状 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完 整。 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 重影 响社 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 案 妥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由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 细, 按 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进 行部 门自 查、 监察 部核查 , 确 保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 务符 合有 关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 风险点 , 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 设计 内部 风险 点自 我评 估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分析 , 并 由监 察稽核 部监 督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 及时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有 关高 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 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1987 年4 月8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全 由 企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行设在 深圳 。自成 立以 来,招商 银行 先后进 行了 三次增资 扩股 ,并于2002 年3月成 功地发 行了15亿A股,4 月9日 在上 交所挂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内 第一 家采用 国际会计 标 准上市 的公司 。2006 年9 月 又成功 发行了22 亿H 股,9 月22日 在香港 联交所 挂牌 交易( 股票代 码:3968),10 月5日 行使H股超 额配 售, 共 发行 了24.2 亿H 股。 截 至2018 年3 月31 日, 本 集团 总资产62,522.38 亿 元人 民 币,高 级法 下资 本充 足率15.51% ,权 重法 下资 本充 足 率12.79% 。


2002 年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设 业务 管 理室 、 产 品管 理室 、 业务 营运室 、 稽核 监察 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81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式 办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DII)、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险资 金托 管、 企业 年金 基金托 管等 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您 所想” 的托管 理念 和 “财富 所托 、 信守 承诺 ” 的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管银 行” 品牌 体系 ,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史 使命 , 不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 和产品 :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统 ” 、 托管业 务综 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 准 , 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 效 分析报 告 , 开 办国 内首 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 FOF 、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 计 划 、 第 一只 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账 、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 QDII 基 金、 第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一只红 利 ETF 基金 、 第一 只“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 ,实 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 持续稳健发展, 社会影响 力不断提升,四度蝉 联获 《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 银 行” 。2016 年 6 月招商 银行荣膺 《财资 》 “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奖”,成为国内唯 一 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 ; “托管通”获得国内 《 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 金 融产品创新奖”;7 月 荣膺 2016 年中国资 产管 理【金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 ;2017 年6 月再 度荣膺 《财资》 “ 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 》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 金融产品创 新奖 ”;8 月荣膺 国际财 经权威媒体 《亚洲 银行 家 》 “中国年度 托管银 行奖” ,2018 年1 月获得中央国债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 管 机构” 奖项, 同月招商银行 “ 托管大 数据平台 风险管理系 统 ” 荣获 2016-2017 年度 银监会系统 “金 点子”方案一等奖, 以 及中央金融团工委、 全 国金融青联第五届“ 双 提升”金点 子 方案二等奖;3 月招商 银行荣获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理 专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兼任 招商局 国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 输(集 团) 总公 司总 裁助 理、总 经济 师 、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零售 业 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王良先 生 , 本 行副 行长 , 货币银 行学 硕士 , 高级 经 济师 。1991 年至 1995 年 , 在中国 科 技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工作 ;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历 任招 商银 行北 京 分行展 览路 支 行、 东三 环支 行行 长助 理 、 副行长 、 行长 、 北京 分行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 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年 3 月 , 历任 北京 分行 行 长助理 、 副行 长 ;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 , 任 北 京分行 党委 书 记、副 行长 (主 持工 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 北京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记 ;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 任招商 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兼北京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任招 商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2015 年 1 月起 担任 本行 副行 长;2016 年 11 月起兼 任本 行董 事会 秘书 。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学 本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 任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 华商 银行 ,中 国农业 银行 深圳 市分行,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加 盟招 商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开发 者之 一,具 有 20 余年 银行 信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364 只开 放式 基金 。


(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1 、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制度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消除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招 商银 行总行 层面 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控 制;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设立 稽核 监察 室,负 责部 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 制 ;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在设 置专 业岗 位时,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3 、 内部控 制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覆盖各 项业 务过程 和操 作环节、 覆盖 所有室 和岗 位,并 由 全体人 员参 与。 (2)审 慎性原 则。托 管组 织体系的 构成 、内部 管理 制度的建 立均 以防范 风险 、审慎 经 营为出 发点 ,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以有 效防 范各种 风险 作为 内部 控制 的核心 。 (3)独 立性原 则。招 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 各室、 各岗 位职责保 持相 对独立 ,不 同托管 资 产之间 、 托管 资产和 自有 资产之 间相 互分 离。 内部 控制的 检查 、 评价部 门独 立于内 部控 制 的 建立和 执行 部门 。 (4)有 效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具有高 度的 权威性 ,任 何人不得 拥有 不受内 部控 制约束 的 权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 题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 馈和 纠正。 (5)适 应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适应招 商银 行托管 业务 风险管理 的需 要,并 能够 随着托 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和 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善 。 (6) 防 火墙 原则 。 招商银 行资产 托 管部配 备独立 的 托管业务 技术系 统 , 包括 网络系 统、应用 系统、 安全防 护 系统、数 据备份 系统。 (7)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在实现 全面 控制的 基础 上,关注 重要 托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 制能够实 现在 托管组 织体 系、机构 设置 及权责 分配 、业务 流 程等方 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监 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4 、 内部控 制措 施 (1)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 商银行资 产托 管部从 资产 托管业务 操作 流程、 会计 核算、 资 金 清算 、 岗位 管理 、 档 案 管理和 信息 管理 等方 面制 定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保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制度 化、 规范 化运 作。 (2)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制定 托管 项目审批 、资 金清算 与会 计核算 双 人双岗 、 大额 资金 专 人跟 踪、 凭证 管理 等一系 列完 整的操 作规 程 , 有效 地控 制业务 运作 过 程 中的风 险。 (3)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在数 据传输和 保存 方面有 严格 的加密 和 备份措 施, 采用 加密 、 直 连方式 传输 数据 , 数 据执 行异地 实时 备份 , 所 有的 业务信 息须 经过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严格的 授权 方能 进行 访问 。 (4)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 形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 并 做好 调用登 记。 (5)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 制。招商 银行 对信息 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 双人双 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 值班并 设置 门禁管 理、电脑 密码 设置及 权限 管理、业 务网 和办公 网、 托管业务 网与 全行业 务网 双分 离制 度, 与外部 业务 机构 实行 防火 墙保护 , 对 信息 技术 系统 采取两 地三 中心 的应急 备份 管理 措施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 化和员 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管 理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 在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 的投资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对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与支 付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对 违反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的 指令 拒绝 执行 ,并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 ,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整改 , 整改 的 时限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允许 的调 整期 限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并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 直销机 构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万豪 中 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 2 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 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6 号 华润大 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 1366 号 万象 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37 号信合 广 场 801A 单元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ltd.com 客服电 话 95588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8 号凯 晨世 贸中 心东 座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http://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网址 http://www.ccb.cn 客服电 话 95533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http://www.citic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58 (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高天、 虞谷 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9)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民生 银行 大厦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10)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A 座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057 客服电 话 95580 (11)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东 路 345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东 路 345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客服电 话 96528 , 962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12)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中 融碧 玉蓝 天大 厦 15-20、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 16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http://www.srcb.com 客服电 话 (021)962999 (13)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月 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http://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14)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 6 号 3 号楼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 0532-68602127 传真 0532-68629939 网址 http://www.qdccb.com/ 客服电 话 96588( 青岛) 、 4006696588( 全国) (15) 徽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 代 表人 吴学民 联系人 顾伟平 电话 0551-65898103 传真 0551-62667684 网址 http://www.hs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16)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 路 21 号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17)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下城 区庆 春 路 46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下 城区 庆春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18) 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玄武 区中 山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白 下区 太平 南路 532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昇荣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 )86775044 传真 (025 )86775376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400 (19) 临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临沂 市沂 蒙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临沂 市兰 山区 北京 路 37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临沂 市兰 山区 北京 路 37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进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http://www.lsbchina.com 客服电 话 400-699-6588 (20)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温州市 车站 大道 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市 车站 大 道 196 号 注册地 址 温州市 车站 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网址 http://www.wzbank.cn/ 客服电 话 (0577 )96699 (21)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江苏 银 行总部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法定 代 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95319 (22)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3038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 30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 话 961200( 深圳) (23) 洛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与 通济街 交叉 口 注册地 址 河南省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法定代 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1869 网址 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 话 (0379 )96699 (24) 乌鲁木 齐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天 山 区新 华北 路 8 号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天山 区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黎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http://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96518 (25)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烟台市 芝罘 区海 港 路 25 号 注册地 址 烟台市 芝罘 区海 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 话 4008-311-777 (26)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住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大 街 160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http://www.hrbb.com.cn 客服电 话 95537 (27)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 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28) 天津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友 谊 路 15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友 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宗唐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网址 http://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 话 4006-960296 (29) 河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石家庄 市平 安北 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注册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129999 (30)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http://www.jnbank.com.cn 客服电 话 96005 (31)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 街 6 号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电话 010-64816038 传真 010-84596546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 话 95352 (32) 江苏昆 山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昆山 市前 进东 路 8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昆山 市前 进东 路 8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哲清 联系人 黄怡 电话 0512-57379810 传真 0512-57370750 网址 http://www.ksrcb.cn/ 客服电 话 0512-96079 (33)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http://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0512-96067 (34) 杭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市 建国 中 路 99 号杭 州 联合银 行大 楼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上城 区建 国中 路 99 号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上城 区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 —87923324 传真 0571—87923214 网址 http://www.urcb.com 客服电 话 96592 (35) 福建海 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六一 北 路 158 号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六一 北 路 158 号 法定代 表人 苏素华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http://www.fjhx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939999 (36) 浙江绍 兴瑞 丰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绍兴 市柯 桥区 柯桥 笛扬 路 1363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绍兴 市柯 桥区 柯桥 笛扬 路 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 址 http://www.borf.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37)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泉州市 丰泽 区云 鹿 路 3 号 注册地 址 泉州市 丰泽 区云 鹿 路 3 号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法定代 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王 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312 (38) 锦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 68 号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http://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696178 (39) 浙江乐 清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乐清市 城南 街道 伯乐 西 路 99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乐清 市城 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http://www.yq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40)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西壮 族自 治区 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注册地 址 广西壮 族自 治区 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传真 0773-3851691 网址 http://www.guilin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96299 (41)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西城区 新街 口外 大 街 28 号院 C 座 505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txsec.com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42)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外泛 利大 厦 1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外大 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 8610-65884788 网址 http://www.hexun.com/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43)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飞 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 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4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街 道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 8 楼 801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街 道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45)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宛 平南 路 88 号金座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 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77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 95021 (46)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https://www.howbuy.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47)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267 号 陆家 嘴金 融服 务广 场 二期 11 层 注册地 址 浦东新 区高 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48)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古荡 街道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文二 西 路 1 号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http://www.5i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49)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苑 路 15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苑 路 15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50)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注册地 址 中国上 海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http://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 话 400-921-7755 (51)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八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中心 办公 楼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52)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西城 区民 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民 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http://www.5irich.com 客服电 话 400-6262-818 (53)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北京)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54)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玄 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008800-884131 网址 http://www.snjijin.com/ 客服电 话 95177 (55) 众升财 富(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http://www.w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6-9988 (56)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富街 道深 南中 路 4026 号 田面 城市 大 厦 18 层 b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富街 道深 南中 路 4026 号 田面 城市 大 厦 18 层 b 法定代 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http://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877899 (57)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 阳 区东 三环 北路 甲 19 号嘉 盛中 心 3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北京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宏达 北 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陈霞 电话 15249236571 传真 010-59313586 网址 http://www.cht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980-618 (58) 北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浦项 中心 B 座 1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六层 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http://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236060 (59) 北京加 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3 号通泰 大 厦 C 座 709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11 号 7 层 703 室 法定代 表人 曲阳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http://www.bzfunds.com 客服电 话 010-68292745 (60)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长宁 区福 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富 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网址 http://www.66zichan.com 客服电 话 400-166-6788 (61) 上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客服电 话 400-820-2819 (62)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昆 明 路 518 号北 美广 场 A1002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崇明 县长 兴镇 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 和经 济 发展区 ) 法定代 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网址 http://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05-369 (63) 上海中 正达 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 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服电 话 400-6767-523 (64)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郑毓栋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68-1176 (65)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http://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66)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现 代五 项馆 2105 室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现 代五 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客服电 话 400-928-2266 (67)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办公地 址 珠海市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注册地 址 珠海市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http://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68) 中证金 牛(北京) 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 外大 街甲 1 号环 球财 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丰台 区东 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 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http://www.jnlc.com 客服电 话 010-59336512 (69)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南 京西 路 768 号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http://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70)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71)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层至 二十六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72)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73)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5 楼、18 楼、19 楼、 36 楼、38 楼、39 楼、41 楼、42 楼、43 楼和 44 楼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黄 埔区 中新 广州知 识城 腾飞 一 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http://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74)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北京 市朝 阳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法 定代 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75)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2-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83574807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76)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http://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77)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世纪 商贸 广 场 45 层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33388214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客服电 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78)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79) 中信证 券(山东) 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 楼第 20 层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http://www.zxwt.com.cn 客服电 话 95548 (80)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13 、15 、16、18 、19、20、21 、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胡芷境 电话 0755-88320851 传 真 0755-82026539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81)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82)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法定代 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http://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83)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http://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84)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http://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85)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长春市 生态 大 街 6666 号 注册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网址 http://www.nesc.cn 客服电 话 95360 (86)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http://www.hazq.com 客服电 话 95318 (87)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天 国际 财富 中 心 26-28 层 注册地 址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 段 80 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静 电话 (0731)84403347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http://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95317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88)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 新 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琦 联系人 王怀春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网址 http://www.swhysc.com/index.jsp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89)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市 市中 区经 七 路 86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http://www.zts.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90)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1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招 商银行 大 厦 40 -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91)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中 大道 1619 号南 昌 国际金 融大 厦 A 栋 41 层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中 大道 1619 号南 昌 国际金 融大 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晓峰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http://www.scstock.com/index.html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92)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温 泉街 道五 四路 157 号 7-8 层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温 泉街 道五 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93)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客服电 话 400 910 1166 (94)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 55 号 广播 电视 新 闻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和 三、 四层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 55 号 广播 电视 新 闻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和 三、 四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网址 http://www.lxsec.com 客服电 话 95564 (95) 宏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锦江 区人 民南 路二 段十八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http://www.hx818.com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96)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755-83217421 网址 http://www.citicsf.com 客服电 话 400-990-8826 (97) 东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25 、 27 、 29 号 、 上 海 市 浦 东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 厦 8 楼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25、27、29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网址 http://www.qh168.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4008888588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98)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特 8 号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http://www.cjsc.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99)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 18 号电 信 广场 36 、37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 18 、19 楼全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100)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梅 山 路 1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梅 山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78 (101)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 8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http://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102)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6 、10 、12 、15 、1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http://www.dxzq.net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103)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住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30 (104)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95321 (105)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网址 http://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95399 (106)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107)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 网址 http://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108) 中银国 际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上 海市 浦东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宁敏 联系人 王炜哲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 http://www.bocifunds.com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109)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西 湖区 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电话 (0791)86281305 传真 (0791)86281305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110)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海口市 南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 厦 4 楼 注册地 址 海口市 南宝 路3 6号 证券 大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http://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111)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 29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杨 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112)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成 证大 厦 16 楼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 鹏 电话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10 (113)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114)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朝 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 国人保 寿险 大 厦 1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http://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98-4999 (115)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武 昌区 中南 路 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岑妹妹 电话 027-87617017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http://www.tfzq.com 客服电 话 4008005000 (116)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 路赛 格科技 园四 栋 10 层 1006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 路赛 格科技 园四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马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网址 http://www.xinlande.com.cn 客服电 话 400-118-1166 (117) 蚂蚁(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118)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网址 http://www.hcjijin.com/ 客服电 话 400-619-9059 (119)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四环 西 路 58 号 理想 国际 大厦 906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四环 西 路 58 号 理想 国际 大厦 906 室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62676405 传真 010-62676582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网址 http://www.xincai.com 客服电 话 010-62675369 (120)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浦 东新 区福 山路 33 号 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福 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网址 https://www.520fund.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1-0203 (121) 凤凰金 信(银川)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宁夏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湾 中心商 务区 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 办公 房 注册地 址 宁夏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湾 中央商 务区 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 公用 房 法定代 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 话 400-810-55919 (122)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东风 东路 康宁街 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东风 东路 东、康 宁街 北 6 号楼 6 楼 602、603 房间 法 定代 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 裴小龙 电话 0371-85518395 4000-555-671 传真 0371-85518397 网址 HGCCPB.COM (123) 北京肯 特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http://fund.jd.com 客服电 话 010-89188462 (124) 北京蛋 卷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www.ncfjj.com 客服电 话 4000-618-518 (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 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四) 审计基金财产 的 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湖 滨路202 号 领展企 业广 场二 座普 华永 道中心11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张勇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2012 年8 月6日 《关于 核准 嘉实 增强 收益 定期开 放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 批复 》(证 监许可[2012]1045 号)核 准募 集。 ( 二)基金运作方式 和类 型 契约型, 以 定期 开放 式运 作 。本 基金 为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 ( 四)基金份额的募 集期 限、募集方式及场所 、募 集对象 、募集目标 1.募 集期 限:2012 年8 月27 日到2012 年9月19日 根据 《 运作 办法 》 的 规定, 如果本 基金 在上 述时 间段 内未达 到基 金合 同备案 的 法定条 件 、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 办 律 师 吕红、 黎明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或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延长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时间 , 本 基金 可延 长募 集时间 , 但 募集 期限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长 不超 过3 个月 。 2.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自本基 金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直销 和招商 银 行以 及其 他代销 机 构进行 募集 。


( 五)基金的认购 1、本基金认购费率 不超过5%,按照认购金额 递减, 即认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 的认购费 率越低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多 笔认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 心 认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认 购 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 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 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非养 老金 客户 指除 养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认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认购 费率 见下 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40% 100万 元≤M <200 万元 0.32% 200万 元≤M <500 万元 0.20% 500万 元≤M <1000万元 0.08% M≥10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认购 费率 见下 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0% 100万 元≤M <200 万元 0.8% 200万 元≤M <500 万元 0.5% 500万 元≤M <1000万元 0.2% M≥10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 由 投资 者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认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2、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3、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均为1.00元。 当投资 者选 择认 购基 金份 额时, 认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①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认 购份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1 +认 购 费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 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资金 利息 )/ 1.00 元 ② 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 认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例一 : 某 非养老 金客 户 投 资者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如果 其认 购资金 的 利 息为1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金份 数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10,000/(1+1.0%)= 9,900.99 元 认购费 用=10,000 - 9,900.99 = 99.01元 认购份 额 =(9,900.99 + 10)/1.00 = 9,910.99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 可得 到9,910.99 份基 金份 额。 4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2 年9 月24 日起 正式 生效 , 自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本基金 。 (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 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200 人 , 或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 会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 致后, 有权 终止 本基 金合 同, 1.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开放期 期满 时,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的 ; 2.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开放期 期满 时,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 元的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开放期 期满 时, 基金 前10 大份额 持有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总数 超 过基金 总份 额90%的; 由上述 情形 导致 基金 合同 终止,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 基 金份额 的封 闭期和 开放 期 本基金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每年 开放 一次 申购 和赎回 ,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起始 日为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的年 度对日 (如该 日为非 工作 日,则 顺延至 下一工 作日) ,开放 时间原 则上不 少于 五个 工作 日并 且最长 不超 过十 个工 作日 , 具体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开始办 理申 购 和赎回 的具 体日 期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予以 公告 。 若 由于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原定开 放起 始日 或开 放期 不能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则开 放起 始 日或开 放期 相应 顺延 。 (一)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 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 开放 期,期 间可 以办 理申 购与 赎回业 务 。 本基金 每个 开放 期不 少于 五个工 作日 并且 最长 不超 过十个 工作 日 , 开 放期 的具 体时间 以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 且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开放 期的 2 日前 进行 公告 。 如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业 务的 , 开 放期 时间 中止计 算, 在不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影 响因 素消除 之日 次日 起, 继续 计算该 开放 期时 间, 直至 满足开 放期 的时 间要求 。 (二)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 或 自每 一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 日 起 , 至下 一自 然年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对 应日 (如 该日 为非工 作日 , 则 顺延 至下 一 工作日 ) 的 前一 日 。 本基 金在封 闭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红 利再 投资 除外)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 一)申购、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本基 金的 销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管 理人委 托的 代销 机构 。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及 网点 , 并按 规定 予以 公告。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 移 动通 信或网 上交 易等 非现 场方 式实现 的 自助交 易业 务的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另行 公告。 ( 二)申购、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的 开放 日为 开放 期内的 每个 工作 日 , 具 体办 理时间 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开 放期 内, 投资 者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视 为下一 个开 放日 的申请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 放日的 价格 ; 但是, 在开 放期 内最 后一 个 开放日 ,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时 间之 后提 出申 购、 赎 回申请 的, 视为无 效申 请 。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不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红 利 再 投资 除外 )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与结 束时 间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 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 事宜 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 三)申购、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即对 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时, 份额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先 赎回 , 份 额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赎 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回 费率 ;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四)申购、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者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其 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不 予成 交。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请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有效 赎回申 请之 日起 不超 过7 个工作 日的 时间 内划 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按 本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处 理。 ( 五)申购、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1)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金 额限制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或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首 次申 购 A 类基 金份 额单笔 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1 元 , 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 元; 投资 者通 过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直 销中 心柜 台首 次申 购 A 类 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20,000 元 , 追加申 购单 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1 元 。 但 若有代 销机 构特 别约 定首 次申购 单笔 及追 加单 笔最 低限额 并已 经 发布临 时公 告, 则以 该等 公告为 准。 (2)C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金 额限制 投资者 通过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中 心柜 台首 次申 购 C 类 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限 额 为人民 币20,000 元 ,追 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 元 ;投 资者 通过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直 销首 次申 购 C 类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1 元 ,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低 限额 为 人民 币1 元。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1)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份 额限制 投 资者通过 销售机 构 单笔赎 回A 类基金 份额 不 得少于1份( 如该 账 户在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A 类基 金份 额 余 额不 足1 份, 则必 须一 次性 赎回 基 金全部 份额 ) ; 若 某笔 赎回 将导致 投资 者 在 该 销售机构 托管的A 类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1 份时,基金 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 者在该 销售机 构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托管的 剩余 基金 份额 一次 性全部 赎回 。 但若 有代 销机 构特别 约定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并 已经 发 布临时 公告 ,则 以该 等公 告为准 。 (2)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份 额限制 对于C 类基金份 额,单笔赎 回不设下限。 对投资者在 销售 机构托管 的基金余额 也不设 下 限,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剩余基 金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对申 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六)申购、赎回的 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 按照申 购金额递减,即申 购金额 越大,所适用的申 购费率 越低。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当投资者申购A 类基 金份额 时, 本基金对通过 直销中 心 申购的养老金客 户与除 此之外的 其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申 购费率 。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 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 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非养 老金 客户 指除 养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 购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的养老 金客 户 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A 类基金份额 申 购金额 (含 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40% 100万 元≤M <200 万元 0.32% 200万 元≤M <500 万元 0.20% 500万 元≤M <1000万元 0.08% M≥10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其他投 资者 申 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申 购 费率 见下 表: A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含 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0% 100万 元≤M <200 万元 0.8%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5% 500 万 元≤M <1000万元 0.2% M ≥10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C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 率为0 。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 上交 易申 购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 其 申购 费率 不按申 购 金额分档 ,统 一优惠 为申 购金额的0.6% 。但 中国银 行长城借 记卡 持卡 人 申购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优 惠按 照相 关公 告规 定的费 率执 行 ; 机 构投 资者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网 上交易 系统 申 购开放式 基金 业务, 其申 购费率不 按申 购金额 分档 ,统一优 惠为 申购金 额的0.6 %,优 惠后 费率如果低于0.6% ,则按0.6% 执 行 。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及 相 关 公 告 规 定 的 相应 申购 费 率 低 于 0.6% 时 , 按 实际 费率 收取 申购费 。 个 人投 资者 于本 公司网 上直 销系 统通 过汇 款方式 申购 本基 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按照 相关公 告规 定的 优惠 费率 执行 。 注:2013 年4月9日 , 本 基 金管理 人发 布了 《关 于网 上直销 开通 基金 后端 收费 模式并 实施 费率优惠 的公 告》, 自2013 年4月12 日起, 在本 公司 基金网上 直销 系统开 通旗 下部分基 金产 品的后 端收 费模 式 ( 包括 申购、 定期 定额 投资 、 基 金转换 等业 务) 、 并 对通 过本公 司基 金网 上直销 系统 交易 的后 端收 费进行 费率 优惠 。 本公 司直 销中心 柜台 和代 销机 构暂 不开通 后端 收 费模式 。具 体请 参见 嘉实 基金网 站刊 载的 公告 。 2、本基金对A、C类 基金 份 额收取赎回费,在 投资者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基 金份额的 赎回费 率按 照持 有时 间递 减,即 相关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越 长,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越 低。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7 日的 投资 人,赎 回费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于 等于7日 的投 资人 , 赎回费 总额 的25% 的 部分 归 入基金 财产 , 其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率 具 体如 下: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H )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H<7 天 1.5% 7 天≤H<365 天 0.10% 365 天≤H<730 天 0.05%


H≥730 天 0 本基金C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 率具体 如下 :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H )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H<7 天 1.5% H≥7 天 0 3、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范 围内调整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实施 前 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公 告。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 ( 七)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A 类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A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②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A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一: 某非 养老 金客 户 投 资者投 资5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A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05 元 ,则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0% )=49,504.95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504.95=495.05 元 申购份 额=49,504.95/1.05 =47,147.57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则 其可 得 到47,147.57 份A 类基 金份 额。 (2)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C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3)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计入基 金资 产。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 份额 赎回 ” 方 式, 赎回 价格以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1) 当投 资者 赎回A 类 基 金份额 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 ×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赎 回费用 (2) 当投 资者 赎回C 类 基 金份额 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 ×T 日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赎 回费用 (3)赎回金额 的计算 保留 至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下舍 去,舍去部 分所代 表 的资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二 : 假 定两 笔赎 回申 请 的赎回A类 基金 份额 均为10,000 份, 但持 有时 间长 短 不同 , 其 中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假 设数 ,那么 各笔 赎回 负担 的赎 回费用 和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如 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1.100 1.300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持有时 间 (H) 7天≤H <365 天 ≥730 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0.1% 0 赎回 金 额( 元,d=a ×b ) 11,000 13,000 赎回费 (e=c ×d ) 11 0 净 赎回 金额 (f=d-e ) 10,989 13,000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发 行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在 基金 封闭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开放 期前 最 后一个 工作 日的 次日 , 披露 开放期 前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 值; 在 基金 开放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交易 日的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基金 管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 国证 监 会 同意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 值单 位为元 , 本 基金 两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结 果 均保 留在 小数 点 后3 位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在 基金 资产 中列 支。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开放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 八)申购、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销售 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 出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 , 在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 资者T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注 册 登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 者增加 权益 并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 投 资者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3、 投 资者T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注 册 登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 者扣除 权益 并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4、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 公 告。 ( 九)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上 一 工作 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 期赎 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上 一工作 日基 金总 份 额20% 的前提 下 , 如 出现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前 一工 作日基 金总 份额 30% 的 赎回 申请 ( “大 额赎 回 申请人 ” )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按 照优 先确 认其 他赎 回申请 人 ( “ 小 额赎回 申请人” )赎 回申请 的原则 ,对当 日的赎 回申 请按照 以下原 则办理 :如 小额赎 回申请 人的赎 回申 请在 当日 被全 部确认 , 则在 仍可 接受 赎回 申请的 范围 内对 大额 赎回 申请人 的赎 回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申请按 比例( 单个大 额赎 回申请 人的赎 回申请 量/当 日大额 赎回申 请总量 )确 认,对 大额赎 回申请 人未 予确 认的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如 小额 赎回 申请人 的赎 回申 请在 当日 不能被 全部 确 认, 则 按照 单个 小额 赎回 申请人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当 日小额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认其 当日 受理的 赎回 申请 量, 对当 日全部 未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含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其 余赎回 申请 与大 额赎回 申请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 延 期办 理。 延期 办 理的具 体程 序 , 按照 本条 规定的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的方 式办 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延 期办 理的事 宜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告 。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按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 定 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 同时在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4)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 (十 )拒绝或暂停申 购、 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 式 1 、除非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封 闭期或 发 生下 列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不得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 金管理 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7)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当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 ( 第 (4) 、 (6) 项 除外)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开放期 内因 发生 不可 抗力 等原因 而发 生暂 停申 购情 形的 , 开 放期 将按 因不 可抗 力而暂 停 申购的 期间 相应 延长 。 2 、除非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封 闭期或 发 生下 列情形 时, 基金管理 人不得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 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 算 赎回金 额。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投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3 、基金 发生暂 停申购 或赎 回并重新 开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提 前在 指定媒 体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各类 基 金份 额 净值。 以上暂 停及 恢复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的公 告规 定 , 不 适用 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开 放期 与封闭 期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运 作方 式转 换引 起的 暂停或 恢复 申 购 与赎 回的 情形 。 开 放期 与封 闭期 基金 运作方 式转 换 的有关 信息 披露 按照 本招 募书第 九章 第( 二) 条的 约定执 行。 (十一)基金上市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 可 以根 据相 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规 则安 排本基 金 上市交 易事 宜。 具体 上市 交易安 排,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提 前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十 、基 金转换 与本基 金A 类份 额 开 通转 换 业务的 嘉实 旗下 其他 开放 式基金 包括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合A、 嘉实稳 健混 合、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实 债券 、 嘉 实服 务增值 行业 混合 、 嘉 实主 题精选 混合 、 嘉 实策略 增 长混 合、嘉 实货 币A/B、 嘉实超 短债 、嘉实 优质企业 混合 、嘉实 研究 精选混合 、嘉 实多元债 券A/B 、嘉 实回报 混合、嘉 实价 值优势 混合 、嘉实稳 固收 益债券 、嘉 实量化阿 尔法 混合、嘉 实主 题新动 力混 合、嘉实 深证 基本面120ETF 联接A、 嘉实领 先成 长混 合、嘉实 信用 债券A/C 、嘉实 周期 优选混 合、嘉实 安心 货币A/B、嘉 实中创400ETF 联接A 、嘉实 优化红利 混 合、 嘉 实纯 债债 券A/C 、 嘉 实中证500ETF联接A 、 嘉 实 研究阿 尔法 股票 、 嘉 实泰 和混合 、 嘉 实 医疗保健 股票 、嘉实 新兴 产业股票 、嘉 实新收 益混 合、 嘉实 沪深300 指 数研究 增强、 嘉 实逆 向策略 股票 、 嘉 实企 业变 革股票 、 嘉 实新 消费 股票、 嘉实先 进制 造股 票、 嘉实 事件驱 动股 票、 嘉实沪深300ETF 联接(LOF)A、嘉实基 本面50 指数(LOF)A、嘉实 中证中 期企 业债 指数 (LOF ) A/C 、 嘉实 中证 金融 地产ETF 联接A 、嘉 实快 线货 币A 、 嘉实低 价策 略股 票 。 本基金C 类份 额 未 开通 转换 业务。 ( 一)


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赎回 费用 及 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 1、通 过代 销机 构办 理基 金 转换业 务( “前 端转 前端 ”的模 式) 转出 基金有赎回费 用的, 收取该 基金的赎回费 用。从低申 购费用基金向 高申购费用 基金 转换时, 每次收 取申购 补差 费用; 从高申 购费用 基金 向低申 购费用 基金转 换时, 不收取 申购补 差费用 。申 购补 差费 用按 照转换 金额 对应 的转 出基 金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差额进 行 补 差 。 2、通 过直 销( 直销 柜台 及 网上直 销)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 “前 端转 前端 ”的 模式)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的,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 从 0 申购 费用 基金 向非 0 申 购费用 基 金转换 时, 每次 按照 非 0 申 购费用 基金 申 购 费用 收取 申购补 差费 ; 非 0 申购 费 用基金 互转 时, 不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 通过网 上直 销办 理转 换业 务的, 转入 基金 适用 的申 购 费率比 照该 基金 网上 直销 相应优 惠 费率执 行。 3、通 过网 上直 销系 统办 理 基金转 换业 务( “后 端转 后端” 模式 ) (1) 若转 出基 金有 赎回 费 ,则仅 收取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2) 若转 出基 金无 赎回 费 ,则不 收取 转换 费用 。 4、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方 式 基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计 算公 式如 下: 转出基 金金 额= 转出 份额 × 转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转出 基 金金额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 出 基 金 申 购费 用= ( 转出基 金 金 额- 转 出基 金 赎 回费用 ) × 转 出 基金 申 购 费率÷ (1+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转 入 基 金 申 购费 用= ( 转出基 金 金 额- 转 出基 金 赎 回费用 ) × 转 入 基金 申 购 费率÷ (1+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 申购补 差费 用=MAX (0, 转 入基金 申购 费用-转 出基 金 申购费 用)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用+申 购补 差费 用 净转入 金额=转 出基 金金 额-转换 费用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的,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收 取的赎 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例 不 得低于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比例 下限 以及 该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基金 转换费 率 , 调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应 及时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在 不 违 背法 律 法 规 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情 形 下根 据 市 场 情况 制 定 基 金促 销计划 , 针对 以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等 ) 或 在特定 时间 段等 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促销活 动范 围内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的投资 者调 低基 金转 换费 率。


注: 嘉 实安 心货 币、 嘉实 中证中 期企 业债 指数 (LOF ) 、 嘉 实信 用债 券、 嘉 实超 短债、 嘉 实多元 收益债 券、嘉 实周 期 优选 混合、 嘉实逆 向策 略股票 、嘉实 快线货 币基 金A、嘉 实货 币 基金 、 嘉实 新兴 产业 股票 、 嘉实债 券、 嘉实 纯债 债券 有单日 单个 基金 账户 的累 计申购 (转 入) 限制 , 嘉 实增 长混合 、 嘉 实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暂停 申购和 转入 业务 , 具 体请 参见嘉 实基 金网 站刊载 的相 关公 告。 定期 开放类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无 法转换 。 ( 二 ) 其他与转换相 关的 事项 (1)基金转换 的时间:投 资者需在转出 基金和转入 基金均 可交易 的当日,方 可办理 基 金转换 业务 。 (2)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①采用 份额 转换 原则 ,即 基金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②当日 的转 换申 请可 以在 当日交 易结 束时 间前 撤销 , 在当日 的交 易时 间结 束后 不得 撤销; ③基金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转 换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 ④投资 者可 在任 一同 时销 售拟转 出基 金及 转入 基金 的销售 机构 处办 理基 金转 换。 基 金转换 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进行 。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必 须都是 该销 售机 构代 理的 同一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在同 一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处注 册的 基金; ⑤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应 在 新的 原则实 施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3)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①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 办理 时间提 出转 换的 申请 。 投资者 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时,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可 用的转 出基 金份 额余 额。 ②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在 规 定 的 基 金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段 内 收 到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基 金转换 的申 请日 (T 日) , 并在T+1 日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 投资 者可 在T+2 日及 之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后查询 成交 情况 。 (4)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换时, 由本基金转 换到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开放 式基金 时,最低转 出份额为1 份基金 份额 。 但 若有 销售 机构特 别约 定最 低转 出份 额并已 经发 布临 时公 告, 则以该 等公 告为 准。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换 的有 关限 制并 及时 公告。 (5)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 +1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减少 转 出基金 份 额、 增加 转入 基金份 额的 权益登 记手 续 。 一般 情况 下, 投资 者自T +2日 起有 权赎回 转入 部 分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于 开 始 实施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6)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本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优 先级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 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 决定 全额 转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 且对 于本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但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 部分 转出 申请 的情况 下, 对未 确认 的转 换申请 将不 予顺 延。 (7)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①除非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封 闭期或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暂 停或 拒绝 基金 投资者 的转 入申 请: (a)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b)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 非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c)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d)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转入 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e)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况 ; (f)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转入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的比例 达到 或者 超过50% , 或者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 的 情形时 ; (g)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转入 申请 的措 施; (h)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②除非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封 闭期或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转 出申 请或者 延缓 支付 转出 款项 : (a)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转 出款项 ; (b)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c)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d)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e)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采 取延 缓支 付转 出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出申请 的措 施; (f)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③基金 转换 转出 业务 的解 释权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 况在 不违 背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之 前提 下调 整上述 转换 的收 费方 式、 费率水 平 、 业务规 则及 有关 限制 , 但 应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投资者 到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办理 本基 金转 换业务 时 , 其 相关 具体 办理 规定以 各 代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十 一、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十 二、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冻结 与解冻 (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是指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继承 、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而 产生 的非交 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受 理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的销售 机构 可 按规定 标准 收取 过户 费用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办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 基金销 售机 构可以 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 三)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只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 及注 册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解 冻。 基金 账户 或是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对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 ( 四) 如 相关 法律 法规 允 许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 金管 理人将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规 则。 十 三、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审 慎的 投资 管理 和风险 控制 下 , 力 争当 期总 回报最 大化 , 以谋 求长 期保 值增 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 行或上 市的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具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短 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 企 业债 、 公司 债、 金 融债、 地方 政府债、 次 级债、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资产支 持证券 、可转 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国债、 央行票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据、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本基金 不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股 票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增 发, 但可持 有因 所持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转股 形成的 股票 、 因 持有 股票 被派发 的权 证、 因投 资于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等金 融工 具而 产生 的权 证。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股 票, 本 基金 应在 其可 交易 之日起 的 6 个月 内卖出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权证 ,本 基金 应在 其可 交易之 日起 的1 个月 内卖出 。


除每次 开放 期前 三个 月、 开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以 外的 期间 , 本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银行存 款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其 中投资 于短期 融资券及 债项 信用评 级为 非AAA 级 别的 除短期 融资 券以 外的 其他 信用债 券的 合计 比例 , 不低 于固定 收益 类 资产 的80%。 开放 期内 , 本 基金持 有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比例不 低 于5% ,其 中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本基金 所指 信用 债券 是指 短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 据、 企业债 、 公 司债 、 金 融债 (不含 政策 性金融 债) 、 地方 政府 债、 次级债 、 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 、 可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除 国债 和央 行票据 之外 的、 非国 家信 用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信 用类 金融 工具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 投资 策略 1. 资产 配置 本基金 在具 备足 够多 预期 风险可 控、 收益 率良 好的 投资标 的时 , 优 先考 虑短 期融资 券及 债项信 用评 级为 非AAA 级 别的除 短期 融资 券以 外的 其他信 用债 券资 产的 配置 。 除主要 的信 用 债券投 资策 略外 , 本 基金 还可通 过其 他 债 券投 资策 略, 衍 生工 具投 资策 略 ( 如: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策略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投资 策略 ) 等辅助 投资 策略 , 进 一步 为基金 组合 规避风 险 、 增 强 收益。 2. 信用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自下 而上 的个债 精选 策略 , 在 短 期融 资券及 债项 信用 评级 为 非AAA 级别 的除短 期融 资券 以外 的其 他信用 债券 中 , 精选 预期 风险可 控 、 收 益率较 高的 债券 , 结 合适 度 分散的 行业 配置 策略 ,构 造和优 化组 合, 谋求 为投 资人创 造较 高的 风险 调整 后回报 。 本基金 受研 究驱 动, 不主 要依靠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的评级 , 而是 采用 “嘉 实 信用分 析系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统” 的信 用评 级和信 用分 析, 依赖 信用 分析师 团队 持 续深 入的 基本 面研 究, 遵循国 际先 进 的 评级方 法, 采用 定性 定量 模型, 为精 选 个 债提 供支 持 。 “嘉实 信用 分析 系统 ” 的 信用分 析框 架包 括: 宏观 信用环 境分 析、 行业 趋势 分析、 管理 层素质 与公 司治 理分 析、 运营与 财务 状况 分析 、债 务契约 分析 、特 殊事 项风 险分析 等。 (1) 个别 债券 选择 首先 , 本 基金 依据 “嘉 实信 用分析 系统 ” 的研 究成 果, 执行 “嘉 实投 资备 选库 流 程” , 生 成或更 新买 入信 用债 券备 选库, 强化 投资 纪律 ,保 护组合 质量 。 其次 , 本 基金 主要从 信用 债券备 选库 中选 择或 调整 个债 。 本 基金 根据个 债的 类属 、 信 用 评级 、 收 益率 ( 到期 收益 率、 票面 利率 、 利息 支付 方式 、 利 息税 务处 理 ) 、 剩 余期限 、 久期 、 凸性、 流动 性 (发 行总 量 、 流通 量、 上 市时 间) 等 指标, 结合 组合 管理 层面 的要求 , 决 定是 否 将个 债 纳 入组 合 及 其投 资数量 。 再有, 因信 用改 善而 支持 本基金 投资 的个 债信 用指 标可以 包括 但不 限于 : 更 稳定或 增强 的现金 流 、 通 过自由 现金 流增强 去杠 杆的 财务 能力 、 资 产估 值更 利于支 持债 务、 更强 大的 公 司管理 、 更稳 定或更 高的 市场占 有率 、 更易于 获得 资金等 ; 个债 因信用 恶化 而支持 本基 金 卖 出的指 标可 以包 括但 不限 于: 发 债企 业出 现坏 于分 析师预 期的 情况 、 发 债企 业没有 去杠 杆的 财务能 力 、 发 债企业 覆盖 债务的 资产 减少 、 发 债 企 业市场 竞争 地位 恶化 、 发 债企业 获得 资 金 的途径 减少 、 发债企 业发 生管理 层的 重大 变化 、 个 债已达 到本 基金 对其 设定 的目标 价格 、 本 基金对 该个 债评 估的 价格 上行空 间有 限等 。 (2) 行业 配置 宏观信 用环 境变 化, 影响 同一发 债人 的违 约概 率, 影响不 同发 债人 间的 违约 相关度 , 影 响既定 信用 等级 发债 人在 信用周 期不 同阶 段的 违约 损失率 , 影响 不同 信用 等级 发债人 的违 约 概率。 同时 ,不 同行 业对 宏观经 济的 相关 性差 异显 著,不 同行 业的 潜在 违约 率差异 显著 。 本基金 借助 “嘉 实信 用分 析系统 ” 及 嘉实 中央 研究 平台, 基于 深入 的宏 观信 用环境 、 行 业发展 趋势 等基 本面 研究 , 运 用定 性定 量模型 , 在 自下而 上的 个债 精选 策略 基础上 , 采取 适 度分散 的行 业配 置策 略, 从组合 层面 动态 优化 风险 收益。 (3) 利差 套利 策略 本基金 可 通 过正 回购 , 融 资买入 收益 率高 于回 购成 本的债 券 , 获 得杠杆 放大 收益 , 可根 据市场 利率 水平 , 收益 率曲 线的形 态以 及对 利率 期限 结构的 预期 , 调整 回购 放大 的杠杆 比例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控制杠 杆放 大的 风险 。 (4) 信用 风险 控制 措施 与高收 益债 券关 联的 较大 部分风 险是 发债 公司 特有 的,非 市场 系统 性风 险。 本基金 实施 谨慎 的信 用评 估和市 场分 析、 个债 和行 业层面 的分 散化 投资 策略 , 当发 债企 业的基 本面 情况 出现 恶化 时,运 用“ 尽早 出售(first sale, best sale ) ” 策 略,控 制投 资 风险。 本基金 使用 各信 用级 别持 仓量 、 行 业分 散度 、 组 合 持仓分 布 、 各 项重要 偿债 指标范 围等 描述性 统计 指标 ,还 运 用VaR、Credit Metrics 、Credit Portfolio Views 等 模型, 估计 组 合在给 定置 信水 平和 事件 期限内 可能 遭受 的最 大损 失, 以便 有效 评估 和控 制组 合信用 风险 暴 露。 (5)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票面 利率 较高、 信用 风险 较大 、 二 级市场 流动 性较 差。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收益 率 由 基准收 益率 与信 用利 差 叠 加组成 , 信用 风险 表现 在 信 用利差 的 变化上 ; 信用 利差 主 要受 两方面 影响 , 一是 系 统性 信用风 险 , 即 该信用 债对 应信用 水平 的 市 场信用 利差 曲线 变化 ;二 是 非系 统性 信用 风险 ,即 该信用 债本 身的 信用 变化 。 针对市 场系 统性 信用 风险 ,本基 金主 要通 过调 整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类 属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 谋求避 险增 收。 因为 经济 周期 的 复苏 初期 通常 是中 小企业 私募 债表 现 的 最佳 阶段, 而过 热期 通常 是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表现 的最 差阶 段。 本基 金运 用深刻 的基 本面 研究 , 力 求前瞻 性判 断经 济周期 , 在 经济 周期 的复 苏初期 保持 适当 增加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配 置比 例, 在经济 周期 的过 热期保 持适 当降 低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配置 比例 。 针对非系 统性 信用风 险, 本基金通 过“ 嘉实信 用分 析系统” ,分析 发债主 体的 信用水 平 及个债 增信 措施 ,量 化比 较判断 估值 ,精 选个 债, 谋求避 险增 收。 针对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 在控制 信用 风险 的基 础上 , 对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投资 , 主 要采 取 分散投 资 , 控 制个债 持有 比例 ; 主 要采 取买入 持有 到期策 略 ; 当 预期发 债企 业的基 本面 情 况 出现恶 化时 ,采 取“ 尽早 出售(first sale, best sale ) ”策 略, 控制 投资 风 险。 另外, 部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内嵌 转股 选择 权, 本基 金将通 过深 入的 基本 面分 析及定 性定 量研究 ,自 下而 上地 精选 个债,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 求内 嵌转 股权 潜在 的增强 收益 。 3. 其他 债券 投资 策略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1) 久期 调整 策略 本基金 根据 对市 场利 率变 化趋势 的预 期, 可适 当调 整组合 久期 , 预 期市 场利 率水平 将上 升时, 适当 降低 组合 久期 ;预期 市场 利率 将下 降时 ,适当 提高 组合 久期 。 (2) 期限 结构 调整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考察 市场 收益 率曲线 的动 态变 化及 预期 变化, 可适 当调 整 长 期、 中 期和短 期 债券的 配置 方式 , 以 求适 当降低 机会 成本 风险 和再 投资风 险, 或从 长、 中、 短 期债券 的相 对 价格变 化中 获利 。本 基金 期限结 构调 整的 配置 方式 包括子 弹策 略、 哑铃 策略 和梯形 策略 。 (3) 互换 策略 本基金 可同时 买 入和 卖出 具有相 近特 性的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券种 ,利用 不 同券 种在利 息 、 违约风 险、 久期 、流 动性 、税收 和衍 生条 款等 方面 的 差别 ,赚 取收 益率 差。


(4) 流动 性管 理策 略 为合理 控制 本基 金开 放期 的流动 性风 险, 并满 足每 次开放 期的 流动 性需 求, 本基金 在投 资管理 中将 持有 债券 的组 合久期 与封 闭期 进行 适当 的匹配 。 4. 资产 支持 证券 (含 资产 收益计 划)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综合 运用 久期 管理 、 收 益率 曲线 、 个 券选 择 和把握 市场 交易 机会 等积 极策略 , 通 过信用 研究 和流 动性 管理 , 选择 经风 险调 整后 相对 价值较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以期 获得 长期 稳定收 益。 本基 金可 根据 市 场 发展 , 精 选投 资夹 层工 具 ,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 求 收益增 强。 5. 投资 决策 (1)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经济、 微观经 济运 行状况, 货币 政策和 财政 政策执行 状况 ,货币 市场 和证券 市 场运行 状况 ; 3 )分 析师 各自 独立 完成 相 应的研 究报 告, 为投 资策 略提供 依据 。 (2) 决策 程序 1 ) 投 资决策委 员会定 期和不 定期召 开会议 ,根据基金 投资目 标和对 市场的判断 决定基 金的总 体投 资策 略, 审核 并批准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资 产配置 方案 或重 大投 资决 定 。 2 )相 关研究 部门或 岗位根据 嘉实中 央研究 平台、 嘉实 信用分 析系 统 等流程 规定 ,进 行 分析, 提出 分析 报告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3 )基 金经理 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的 决议, 参考研 究部 门提出 的报告 ,并依 据基 金申 购 和赎回 的情 况控 制投 资组 合的流 动性 风险 , 制 定具 体资产 配置 和调 整计 划, 进行投 资组 合的 构建和 日常 管理 。 4)交 易部 依据 基金 经理 的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并执 行交易 。 5 )监 察稽核 部负责 监控基金 的运作 管理是 否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和 公司 相关 管 理制度 的规 定; 风险 管理 部门运 用风 险监 测模 型以 及各种 风险 监控 指标 , 对 市场预 期风 险进 行风险 测算 , 对基金 组合 的风险 进行 评估 , 提 交风 险监控 报告 ;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根 据市 场 变 化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估 与监 控 。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债企业 债总 财富 指数 收益 率 该 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编 制 , 样 本 券 涵 盖 面 广 泛 , 在 中 国 债 券 网 (www.chinabond.com.cn ) 公开发 布, 具有 良好 的市 场 代表性 、 较 强的 权威 性和 市 场影响 力, 能反映 我国 企业 债市 场整 体价格 及投 资回 报, 适合 作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债券 指数 时,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低于 股票基 金 、 混 合基金 ,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六)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法 律法 规或 国务 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6)买 卖与 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9)法 律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除每 次开放期前 三个月、开放 期及开放期 结束后三个月 以外的期间 ,本基金投 资 于债券和 银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类资 产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其 中投资 于短期融 资券 及债项 信用 评级 为 非AAA 级别的 除短 期融 资券 以外 的其他 信用 债券 的合 计比 例, 不低 于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的80% ; (2)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3) 基金在 开放 期内 持有 现金 或到期 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4) 持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除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定外 ; (5) 本基 金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6) 本基 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 展 期 ; (7)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中 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8) 本基 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9)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级 以上( 含 BBB) 或 相当 于 BBB 级,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在本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10)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对银 行存款 的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资 产 的 0-100% ,在 开 放 期内, 本基 金对 银行 存款 的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 产的 0-95% ; (11)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 公募 基 金投 资 于一 家企 业 发行 的 单期 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该期 证券 的10% ; (12) 本基金 投资 单只 中期 票据 市值 不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3) 本基金 投资 于单 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市 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4)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 的约定 ; (15) 开 放 期内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开放 式基 金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15%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6) 开 放 期内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 计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 使基金 不符 合本 款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 投 资 ; (17) 开 放 期内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 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 交 易 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的 资 质 要 求应 当 与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投资 范 围 保 持一 致; (18)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投资组 合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 上 述第 (3) 、 (9 ) 、 (16 ) 、 (17) 项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受 上 述限制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 , 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 不谋 求对 上 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八)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托管 人招商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 于2018 年7 月16 日 复核了 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8 年6 月30 日( “ 报 告期末 ” ) , 本报 告所 列财 务数据 未 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76,992,343.30 88.43 其中: 债券


76,992,343.30 88.43 资产支 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金 合计


3,826,337.62 4.39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8


其他资 产


6,251,224.47 7.18 9


合计


87,069,905.3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43,986,225.70 58.4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106,000.00 26.69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2,900,117.60 17.13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6,992,343.30 102.2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2621


PR 赣 城债


250,000 6,252,500.00 8.30 2


128028


赣锋转 债


50,000 5,198,500.00 6.90 3


011763032


17 首钢 SCP015


50,000 5,038,500.00 6.69 3


041754040


17 水 电十 四 CP002


50,000 5,038,500.00 6.69 5


122591


12 常 交债


50,000 5,034,000.00 6.6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资 明细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在 本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993.6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500,000.0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746,230.87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251,224.4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28028


赣锋转 债


5,198,500.00 6.90 2


110040


生益转 债


3,896,778.40 5.17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3


128024


宁行转 债


3,138,300.00 4.17 4


113015


隆基转 债


666,539.20 0.88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十 四、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比较 嘉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债 券 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 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0.80% 0.04% 1.73% 0.04% -0.93% 0.00% 2013 年 2.67% 0.09% 1.76% 0.09% 0.91% 0.00% 2014 年 11.83% 0.15% 11.66% 0.12% 0.17% 0.03% 2015 年 10.29% 0.42% 11.00% 0.08% -0.71% 0.34% 2016 年 3.60% 0.09% 2.47% 0.09% 1.13% 0.00% 2017 年 1.56%


0.07%


1.96%


0.06%


-0.40%


0.01%


2018 年上 半年 0.10%


0.18%


3.03%


0.06%


-2.93%


0.12%











嘉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债 券 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 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2.00% 0.06% 3.35% 0.07% -1.35% -0.01% 2016 年 3.20% 0.09% 2.47% 0.09% 0.73% 0.00%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2017 年 1.16%


0.07%


1.96%


0.06%


-0.80%


0.01%


2018 年上 半年 -0.10%


0.17%


3.03%


0.06%


-3.13%


0.11%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比较 图1: 嘉实 增强 收益 定期 债券 A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历史走 势对 比图 (2012 年9 月 24 日至 2018 年6 月30 日)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图2: 嘉实 增强 收益 定期 债券 C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历史走 势对 比图 (2015 年9 月 25 日至 2018 年6 月30 日) 注: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 本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起 6 个 月内 为建仓 期 , 建 仓 期结束 时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第 十三部 分 ( 二) 投资 范围 和 (六 ) 投 资禁 止行为 与限 制” 的有 关约 定。


十五 、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 行 融资 、融券 。 十六 、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 的 基 金资 产总 值包括 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资产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资产的保 管及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七 、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估值依据及原 则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估值应符 合本合 同、 《 证券 投资基金 会计 核算业 务指 引》 、证 监会计 字[2007]21 号《 关 于证券 投资基 金执 行<企业 会计准 则>估值 业务 及份额 净值计 价有关 事项的 通知》 、中国 证监 会[2008]38 号公 告《关 于 进一步规 范证 券投资 基金 估值业务 的指 导意见 》及 其他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 如 法律法 规未 做明确 规定 的 , 参照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行业 通行 做法 处理 。 估 值数 据 依据合 法的 数据 来源 独立 取得 。 对 于固 定收 益类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应依 据中 国证 券业协 会基 金 估值工 作小 组的 指导 意见 及指导 价格 估值 。 估值的 基本 原则 : (1)对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 资品种, 如估 值日有 市价 的,应采 用市 价确定 公允 价值。 估 值日无 市价 ,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 生 影响证 券价 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应采 用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如 估值 日无 市价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且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了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 , 使 潜在 估值调 整对 前 一估值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影响 在 0.25% 以上 的 , 应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有 充 足证据 表明 最近 交易 市价 不能真 实反 映公 允价值 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的市价 进行 调整 ,确 定公 允价值 。 (2)对 不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投资品种 ,应 采用市 场参 与者普遍 认同 ,且被 以往 市场实 际 交易价 格验 证具 有可 靠性 的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运用 估值 技术 得出 的结 果, 应 反映 估值 日在公 平条 件下 进行 正常 商业交 易所 采用 的交 易价 格。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时, 应尽 可能使 用市 场参 与者 在定 价时考 虑的 所有 市场 参数 , 并应 通过 定期 校验, 确保 估值技 术的 有 效性。 有充足 理由 表明 按以 上估 值原则 仍不 能客 观反 映相 关投资 品种 的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托管 人进行 商定 ,按 最能 恰当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三) 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 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金融 资产 和金 融负债 。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 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 不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则 差错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返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 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生 的有 关 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通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因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给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在本 基金开 放期内 ,当 前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估 值; 5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或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 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八 、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的孰低 数。 其中 ,基 金已 实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价 值 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 同一类 别 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收 益分 配权 ; 2 、 基金收 益分 配后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减 去 该类 别的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3 、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收 益每 三个月 最少 分配 一次 , 每 年最多 分配 12 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收 益分 配基准 日单 位份 额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90% ; 4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取得现 金或 将所 获红 利再 投资于 本基 金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未 选择 收益 分配 方式 ,则默 认为 现金 方式 。 6.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人 的现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将 投资 人同 一类别 基金 份额 的现 金红 利按除 息日 该类 别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同 一类 别的基 金 份 额 。 法律 、 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将 对上 述基金 收 益 分配政 策进 行调 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 分配利 润 、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订 , 由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 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在 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具 体方案 的规 定 就 支付 的现 金红利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划款指 令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人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投 资人 的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十九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依 法可 以在基 金 财产 中列支 的 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8%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8%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双方 核对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 年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双方 核对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5% , 按前一 日C 类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5% 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35%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双方 核对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划 出 , 经 注册登 记机 构分 别支 付给 各个基 金销 售 机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4 、 本 条第 (一 ) 款 第 4 至第 10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的律 师费 、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 用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 基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项 调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媒 体上 刊 登公告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二十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本 基金 的 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 认 。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二 十一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基 金管 理人 其 他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 应 按 规 定将 应予披露的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事 项 在 规 定时 间 内 通 过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的全 国性报 刊(以 下简称 “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以 下简 称“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 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本基金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 二)基金合同、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 在各自 网 站上 。 ( 三)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封闭 期间 , 基金 管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 2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在 开放 期前最后 一个 工作日 的次 日,披露 开放 期前最 后一 个工作 日 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3 、在基金 开放 期 每个 开放 日的次日 ,基 金管理 人将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 其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4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上述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六)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 书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明 基金 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季度 报告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 、基金 定期报 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本基金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文 件中 披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20% 的情 形 , 为 保障其 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八) 临时报告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 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变 更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 27 、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披露所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名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 28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9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 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十一)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信息 ( 十二)信息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阅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 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二 十二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 技 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 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三) 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安 排 本基金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开放 期内的 每个 工作 日 , 具 体办 理时间 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 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开 放期 内, 投资 者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视 为下一 个开 放日 的申请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 放日的 价格 ; 但是, 在开 放期 内最 后一 个 开放日 ,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时 间之 后提 出申 购、 赎 回申请 的, 视为无 效申 请。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不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红 利再 投资 除外 ) 。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 资 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 投资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等 。上 述资 产均 存在规 范的 交易 场所 ,运 作时间 长 , 市场透 明度 较高 , 运 作方 式规范 , 历史 流动性 状况 良好 , 正 常情 况下能 够及 时满足 基金 变 现 需求, 保证 基金 按时 应对 赎回要 求。 极端 市场 情况 下, 上 述资 产可 能出 现流 动性不 足, 导致 基金资 产无 法变 现, 从而 影响投 资者 按时 收到 赎回 款项 。 根 据过 往经验 统计 , 绝 大部 分时 间 上述资 产流 动性 充裕 , 流 动性风 险可 控 , 当遇 到极 端市场 情况 时 , 基金 管理 人会按 照基 金 合 同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及时启 动流 动性 风险 应对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2) 投资 行业 的流 动性 风 险 宏观信 用环 境变 化, 影响 同一发 债人 的违 约概 率, 影响不 同发 债人 间的 违约 相关度 , 影 响既定 信用 等级 发债 人在 信用周 期不 同阶 段的 违约 损失率 , 影响 不同 信用 等级 发债人 的违 约 概率。 同时 , 不 同行 业对 宏观经 济的 相关 性差 异显 著, 不 同行 业的 潜在 违约 率差异 显著 。 本 基金借 助 “ 嘉实 信用 分析 系统” 及嘉 实中 央研 究平 台, 基 于深 入的 宏观 信用 环境、 行业 发展 趋势等 基本 面研 究, 运用 定性定 量模 型 , 在自 下而 上的个 债精 选策 略基 础上 , 采 取适 度分 散 的行业 配置 策略 ,从 组合 层面动 态优 化风 险收 益。 因此本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的 行业 配置 较为 灵活 , 在综合 考虑 宏观 因素 及行 业基本 面 的前提 下进 行配 置, 不以 投资于 某单 一行 业为 投资 目标 , 行 业分 散度较 高 , 受到单 一行 业流 动性风 险的 影响 较小 。 (3)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 针对 流动 性较 低资 产的投 资进 行了 严格 的限 制, 以 降低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 。 开放期内 ,本 基金绝 大部 分基金资 产投 资于7个 工作 日可变现 资产 ,包括 可在 银行间 市 场正常 交易的 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及同 业存单 ,7个工 作日 内到期 或可支 取的逆 回购 、 银 行存 款,7 个工 作 日内能 够确 认收 到的 各类 应收款 项等 , 上述资 产流 动性情 况良 好 。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形 式运 作, 在 遵守 本基 金有 关投 资限制 与投 资比 例的 前提 下, 可 在进 入开放 期前 对资 产进 行必 要的变 现, 以应 对可 能发 生的巨 额赎 回。 同时 将通 过合理 配置 组合 期限结 构等 方式 , 积 极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 在满 足组 合流动 性需 求的 同时 , 尽 量减小 基金 净 值 的波动 。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 动 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上 一 工作 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20% ,为巨 额赎 回。 当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采 用以下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以 控制 因巨额 赎回 可能 产生 的流 动性风 险: (1) 部 分延 期赎 回, 并 对 当日申 请赎 回的 份额 超过 前一工作 日 基金 总份 额30% 的单个 赎 回申请 人部 分延 期办 理;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2) 暂停 赎回 ;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 险 管理工具的情形、程 序及 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赎 回申 请的措 施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存在不 能及 时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 (2)若 本基金 发生了 巨额 赎回,基 金管 理人有 可能 采取部分 延期 赎回或 暂停 赎回的 措 施以应 对巨 额赎 回, 具体 措施请 见基 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书 中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 部分 “巨额 赎回的 处理方 式” 。 因此在 巨额赎 回情形 发生 时,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存在 不能及 时赎回 基金份 额的 风险 。 (3) 本基 金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7 日的 投资 人, 收取1.5% 的赎 回费 , 并将上 述赎 回费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赎回 费在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 )操作或技术风 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六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七 )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首先 , 由 于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主要 投资 于 短期 融资 券及 债项 信用 评级为 非 AAA 级 别的 除短 期融 资券 以 外的其 他信 用债 券 ( 包括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 , 本 基金 相对于 普通 的 债券型 基金 而言 面临 着相 对 较高 的信 用风 险 , 所 投资 债券的 本息 按约 定获 得偿 付的不 确定 性 相对较大 。 本基 金无 法完 全规避 发债 主体 的信 用质 量变化 造成 的信 用风 险 。 如果持 有的 信用 债 ( 包 括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 出现 信用 违约 风险, 将给 基金净 值带 来较 大的 负面 影响和 波动 。 另外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是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 市的中 小企 业以 非公 开方 式发行 的债 券, 不能公 开交 易 , 可 通过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固定 收益 证券 综合电 子平 台 或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综合 协 议交易 平台 交易 , 一 般情 况下, 交易 不活 跃, 潜在 较大流 动性 风险 。 当 发债 主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受市 场流 动性 所限, 本基金 可能 无法 卖出 所持 有的相 关信 用债 (包 括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 , 由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 再有 , 在 本基 金的封 闭运 作期间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面 临不 能赎 回基 金份额 的风 险。 (八 )其它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二 十三 、差错 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 代 销机构 或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损 方”)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二 )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 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本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予以 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 有 权根据 过错 原则 , 向 过错 人追偿 。 本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人 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 的原则 处理 基 金估值 差错 。 (1)基 金管理 人对估 值差 错承担责 任。 如基金 管理 人的估值 结果 与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结 果不一 致 , 且 基金托 管人 的估值 数据 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估值 差错 不承 担责任 ; 若基 金 托管人 的估 值数 据也 不正 确,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承担 部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任 ; (2)差 错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由此 造成 或扩大 的损 失由 差错 责任 方和未 更正 方 根据各 自的 过错 程度 分别 各自承 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更 正; (3)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4)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5)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 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6)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估 值错误造 成 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金 托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错误 造成 基金资 产 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要求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计价 错误达 到基金 份 额净值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第 十 六 条 第( 三 )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的 第 5 项 条款 进行 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二 十四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 金资 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基 金合 同 变 更内 容涉 及 以下事 项之 一的 , 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与 开放期 运作 方式 的转 换)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法 律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6) 提 高基 金管理 费 、 基金托 管 费 的费 率标准 , 但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费率 标 准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不 利影 响的其 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尽管有 前述 第1 款的 约定 , 如 出现 下列 情况时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增 设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4) 根据 相关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交 易规 则安 排本 基金 上市交 易事 宜;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 个开放 期期 满时 ,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或 基金 前 10 大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总数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90%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终 止本 基金合 同 ;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 修改 ; (7)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8)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9)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2 、关于 变更 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 基金资产的清 算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同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对 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剩余 资产具 有同 等的 分配 权。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 十五 、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A.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仲裁 或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B.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 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对注 册 登记 机 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0.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据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 律法规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证 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机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C.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依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会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报 、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17.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A. 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下 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不 包括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与开 放期运 作方 式的 转换 ) ;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 费 、基金 托 管费率 的费率 标准 , 但 法律法规 要求 提高该 等费率 标准 的 除外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不利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尽管 有前 述 第1 款 的约 定, 如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 的,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基 金合 同 ,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调低赎 回 费率;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增 设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4)根 据相 关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规则 安排 本基 金上 市交易 事宜 ;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 开放期 期满 时,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或基金 前10 大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总 数超 过基 金总份 额90%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终 止本 基金 合同; (6)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7)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8)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9)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B. 召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 4.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C. 通知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5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D. 开会方式 1. 会议 方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方式 包括 现场开 会 、 通讯方式 开会 或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 关允许 的其 他方 式。 (2)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 委托 代理 人出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席 , 如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6 决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5)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 50% , 下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与 基 金 管 理人 持 有 的 注册 登 记 资 料相 符。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集人 按本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 见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证明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7 与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E.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 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8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F. 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定 的事项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以外,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通过 方 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G.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9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大 会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H. 生效与 公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 法 核准或 者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I.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0 (三)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执行方式 A.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B.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同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金收 益分 配后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 各 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减 去该 类 别 的 每单 位 基 金 份 额收 益 分 配 金额 后 不 能 低于 面值; 3.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收 益每 三个月 最少 分配 一次 , 每 年最多 分配 12 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收 益分 配基准 日单 位份 额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90% ; 4.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取得现 金或 将所 获红 利再 投资于 本基 金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未 选择 收益 分配 方式 ,则默 认为 现金 方式 。 6.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人的 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投 资人 同 一 类 别 基 金份 额 的 现 金红 利 按 除 息 日 该类别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自动 转 为 同 一类 别 的 基 金份 额。 法律 、 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将 对上 述基金 收 益 分配政 策进 行调 整。 C.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 分配利 润 、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D. 收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1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四) 与基金财产管 理、 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 付方式与比例 A.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销售 服务 费;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9.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护费 用; 10.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B. 基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8%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8%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双方 核对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双方 核对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2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5% , 按前一 日C 类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5% 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35%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双方 核对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划 出 , 经 注册登 记机 构分 别支 付给 各个基 金销 售 机构。 若遇 法 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4. 本条 第( 一) 款 第4 至第 10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C.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的律 师费 、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 用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 基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D. 基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项 调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 日2 日 前在 指定媒 体上 刊 登公告 。 E. 基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五) 基金财产的投 资方 向和投资限制 A.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在审 慎的 投资 管理 和风险 控制 下 , 力 争当 期总 回报最 大化 , 以谋 求长 期保 值增 值 。 B.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 行或上 市的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具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短 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 企 业债 、 公司 债、 金 融债、 地方 政府债、 次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3 级债、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资产支 持证券 、可转 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国债、 央行票 据、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本基金 不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股 票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增 发, 但可持 有因 所持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转股 形成的 股票 、 因 持有 股票 被派发 的权 证、 因投 资于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等金 融工 具而 产生 的权 证。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股 票, 本 基金 应在 其可 交易 之日起 的 6 个月 内卖出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权证 ,本 基金 应在 其可 交易之 日起 的1 个月 内卖 出 。


除每次 开放 期前 三个 月、 开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以 外的 期间 , 本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银行存 款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的 80%, 其 中投资 于短期 融资券及 债项 信用评 级为 非AAA 级 别的 除短期 融资 券以 外的 其他 信用债 券的 合计 比例 , 不低 于固定 收益 类 资产 的80%。 开放 期内 , 本 基金持 有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比例不 低 于5% ,其 中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本基金 所指 信用 债券 是指 短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 据、 企业债 、 公 司债 、 金 融债 (不含 政策 性金融 债) 、 地方 政府 债、 次级债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 可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除 国债 和央 行票据 之外 的、 非国 家信 用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信 用类 金融 工具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C. 投资策 略 1. 资产 配置 本基金 在具 备足 够多 预期 风险可 控、 收益 率良 好的 投资标 的时 , 优 先考 虑短 期融资 券及 债项信 用评 级为 非AAA 级 别的除 短期 融资 券以 外的 其他信 用债 券资 产的 配置 。 除主要 的信 用 债券投 资策 略外 , 本 基金 还可通 过其 他债 券投 资策 略, 衍 生工 具投 资策 略 ( 如: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策略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投资 策略 ) 等辅助 投资 策略 , 进 一步 为基金 组合 规避风 险 、 增 强 收益 。 2. 信用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自下 而上 的个债 精选 策略 , 在 短 期融 资券及 债项 信用 评级 为 非AAA 级别 的除短 期融 资券 以外 的其 他信用 债券 中 , 精选 预期 风险可 控 、 收 益率较 高的 债券 , 结 合适 度 分散的 行业 配置 策略 ,构 造和优 化组 合, 谋求 为投 资人创 造较 高的 风险 调整 后回报 。 本基金 受研 究驱 动, 不主 要依靠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的评级 , 而是 采用 “嘉 实 信用分 析系 统” 的信 用评 级和信 用分 析, 依赖 信用 分析师 团队 持续深 入的 基本 面研 究, 遵循国 际先 进 的 评级方 法, 采用 定性 定量 模型, 为精 选 个 债提 供支 持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4 “嘉实 信用 分析 系统 ” 的 信用分 析框 架包 括: 宏观 信 用环 境分 析、 行业 趋势 分析、 管理 层素质 与公 司治 理分 析、 运营与 财务 状况 分析 、债 务契约 分析 、特 殊事 项风 险分析 等。 (1) 个别 债券 选择 首先 , 本 基金 依据 “嘉 实信 用分析 系统 ” 的研 究成 果, 执行 “嘉 实投 资备 选库 流 程” , 生 成或更 新买 入信 用债 券备 选库, 强化 投资 纪律 ,保 护组合 质量 。 其次 , 本 基金 主要从 信用 债券备 选库 中选 择或 调整 个债 。 本 基金 根据个 债的 类属 、 信 用 评级 、 收 益率 ( 到期 收益 率、 票面 利率 、 利息 支付 方式 、 利 息税 务处 理 ) 、 剩 余期限 、 久期 、 凸性、 流动 性 (发 行总 量 、 流通 量、 上 市时 间) 等 指标, 结合 组合 管理 层面 的要求 , 决 定是 否 将个 债 纳 入组 合 及 其投 资数量 。 再有, 因信 用改 善而 支持 本基金 投资 的个 债信 用指 标可以 包括 但不 限于 : 更 稳定或 增强 的现金 流 、 通 过自由 现金 流增强 去杠 杆的 财务 能力 、 资 产估 值更 利于支 持债 务、 更强 大的 公 司管理 、 更稳 定或更 高的 市场占 有率 、 更易于 获得 资金等 ; 个债 因信用 恶化 而支持 本基 金 卖 出的指 标可 以包 括但 不限 于: 发 债企 业出 现坏 于分 析师预 期的 情况 、 发 债企 业没有 去杠 杆的 财务能 力 、 发 债企业 覆盖 债务的 资产 减少 、 发 债企 业市场 竞争 地位 恶化 、 发 债企业 获得 资 金 的途径 减少 、 发债企 业发 生管理 层的 重大 变化 、 个 债已达 到本 基金 对其 设定 的目标 价格 、 本 基金对 该个 债 评 估的 价格 上行空 间有 限等 。 (2) 行业 配置 宏观信 用环 境变 化, 影响 同一发 债人 的违 约概 率, 影响不 同发 债人 间的 违约 相关度 , 影 响既定 信用 等级 发债 人在 信用周 期不 同阶 段的 违约 损失率 , 影响 不同 信用 等级 发债人 的违 约 概率。 同时 ,不 同行 业对 宏观经 济的 相关 性差 异显 著,不 同行 业的 潜在 违约 率差异 显著 。 本基金 借助 “嘉 实信 用分 析系统 ” 及 嘉实 中央 研究 平台, 基于 深入 的宏 观信 用环境 、 行 业发展 趋势 等基 本面 研究 , 运 用定 性定 量模型 , 在 自下而 上的 个债 精选 策略 基础上 , 采取 适 度分散 的行 业配 置策 略, 从组合 层面 动态 优化 风险 收益。 (3) 利差 套利 策略 本基金可 通 过正 回购 , 融 资买入 收益 率高 于回 购成 本的债 券 , 获 得杠杆 放大 收益 , 可根 据市场 利率 水平 , 收益 率曲 线的形 态以 及对 利率 期限 结构的 预期 , 调整 回购 放大 的杠杆 比例 , 控制杠 杆放 大的 风险 。 (4) 信用 风险 控制 措施 与高收 益债 券关 联的 较大 部分风 险是 发债 公司 特有 的,非 市场 系统 性风 险。 本基金 实施 谨慎 的信 用评 估和市 场分 析、 个债 和行 业层面 的分 散化 投资 策略 , 当发 债企 业的基 本面 情况 出现 恶化 时,运 用“ 尽早 出售 (first sale, best sale ) ” 策 略,控 制投 资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5 风险。 本基金 使用 各信 用级 别持 仓量 、 行 业分 散度 、 组 合 持仓分 布 、 各 项 重要 偿债 指标范 围等 描述性 统计 指标 ,还 运 用VaR、Credit Metrics 、Credit Portfolio Views 等 模型, 估计 组 合在给 定置 信水 平和 事件 期限内 可能 遭受 的最 大损 失, 以便 有效 评估 和控 制组 合信用 风险 暴 露。 (5)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票面 利率 较高、 信用 风险 较大 、 二 级市场 流动 性较 差。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收益 率 由 基准收 益率 与信 用利 差 叠 加组成 , 信用 风险 表现 在 信 用利差 的 变化上 ; 信用 利差 主 要受 两方面 影响 , 一是 系 统性 信用风 险 , 即 该信用 债对 应信用 水平 的 市 场信用 利差 曲线 变化 ;二 是 非系 统性 信用 风险 ,即 该信用 债本 身的 信用 变化 。 针对市 场系 统性 信用 风险 ,本基 金主 要通 过调 整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类 属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 谋求避 险增 收。 因为 经济 周期 的 复苏 初期 通常 是中 小企业 私募 债表 现 的 最佳 阶段, 而过 热期 通常 是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表现 的最 差阶 段。 本基 金运 用深刻 的基 本面 研究 , 力 求前瞻 性判 断经 济周期 , 在 经济 周期 的复 苏初期 保持 适当 增加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配 置比 例, 在经济 周期 的过 热期保 持适 当降 低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配置 比例 。 针对非系 统性 信用风 险, 本基金通 过“ 嘉实信 用分 析系统” ,分析 发债主 体的 信用水 平 及个债 增信 措施 ,量 化比 较判断 估值 ,精 选个 债, 谋 求避 险增 收。 针对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 在控制 信用 风险 的基 础上 , 对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投资 , 主 要采 取 分散投 资 , 控 制个债 持有 比例 ; 主 要采 取买入 持有 到期策 略 ; 当 预期发 债企 业的基 本面 情 况 出现恶 化时 ,采 取“ 尽早 出售(first sale, best sale ) ”策 略, 控制 投资 风 险。 另外, 部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内嵌 转股 选择 权, 本基 金将通 过深 入的 基本 面分 析及定 性定 量研究 ,自 下而 上地 精选 个债,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 求内 嵌转 股权 潜在 的增强 收益 。 3. 其他 债券 投资 策略 (1) 久期 调整 策略 本基金 根据 对市 场利 率变 化趋势 的预 期, 可适 当调 整组 合 久期 , 预 期市 场利 率水平 将上 升时, 适当 降低 组合 久期 ;预期 市场 利率 将下 降时 ,适当 提高 组合 久期 。 (2) 期限 结构 调整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考察 市场 收益 率曲线 的动 态变 化及 预期 变化, 可适 当调 整 长 期、 中 期和短 期 债券的 配置 方式 , 以 求适 当降低 机会 成本 风险 和再 投资风 险, 或从 长、 中、 短 期债券 的相 对 价格变 化中 获利 。本 基金 期限结 构调 整的 配置 方式 包括子 弹策 略、 哑铃 策略 和梯形 策略 。 (3) 互换 策略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6 本基金 可 同 时买 入和 卖出 具有相 近特 性的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券种 ,利用 不 同券 种在利 息 、 违约风 险、 久期 、流 动性 、税收 和衍 生条 款等 方面 的 差别 ,赚 取收 益率 差。


(4) 流动 性管 理策 略 为合理 控制 本基 金开 放期 的流动 性风 险, 并满 足每 次开放 期的 流动 性需 求, 本基金 在投 资管理 中将 持有 债券 的组 合久期 与封 闭期 进行 适当 的匹配 。 4. 资产 支持 证券 (含 资产 收益计 划)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综合 运用 久期 管理 、 收 益率 曲线 、 个 券选 择 和把握 市场 交易 机会 等积 极策略 , 通 过信用 研究 和流 动性 管理 , 选择 经风 险调 整后 相对 价值较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以期 获得 长期 稳定收 益。 本基 金可 根据 市 场发展 , 精 选投 资夹 层工 具 ,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 求 收益增 强。 5. 投资 决策 (1)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规 定。 2 )宏观 经济、 微观经 济运 行状况, 货币 政策和 财政 政策执行 状况 ,货币 市场 和证券 市 场运行 状况 ; 3 )分 析师 各自 独立 完成 相 应的研 究报 告, 为投 资策 略提供 依据 。 (2) 决策 程序 1 ) 投 资决策委 员会定 期和不 定期召 开会议 ,根据基金 投资目 标和对 市场的判断 决定基 金的总 体投 资策 略, 审核 并批准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资 产配置 方案 或重 大投 资决 定 。 2 )相 关研究 部门或 岗位根据 嘉实中 央研究 平台、 嘉实 信用分 析系统 等流程 规定 ,进 行 分析, 提出 分析 报告 。 3 )基 金经理 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的 决议, 参考研 究部 门提出 的报告 ,并依 据基 金申 购 和赎回 的情 况控 制投 资组 合的流 动性 风险 , 制 定具 体资产 配置 和调 整计 划, 进行投 资组 合的 构建和 日常 管理 。 4)交 易部 依据 基金 经理 的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并执 行交易 。 5 )监 察稽核 部负责 监控基金 的运作 管理是 否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和 公司 相关 管 理制度 的规 定; 风险 管理 部门运 用风 险监 测模 型以 及各种 风险 监控 指标 , 对 市场预 期风 险进 行风险 测算 , 对基金 组合 的风险 进行 评估 , 提 交风 险监控 报告 ;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根 据市 场 变 化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估 与监 控 。 D.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债企业 债总 财富 指数 收益 率 该 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编 制 , 样 本 券 涵 盖 面 广 泛 , 在 中 国 债 券 网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7 (www.chinabond.com.cn ) 公开发 布, 具有 良好 的市 场 代表性 、 较 强的 权威 性和 市 场影响 力, 能反映 我国 企业 债市 场整 体价格 及投 资回 报, 适合 作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债券 指数 时,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E.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低于 股票基 金 、 混 合基金 , 高 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F. 投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法律 法规 或 国 务院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 、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9)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 2.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除每 次开放期前 三个月、开放 期及开放期 结束后三个月 以外的期间 ,本基金投 资 于债券和 银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类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其 中投资 于短期融 资券 及债项 信用 评级 为 非AAA 级别的 除短 期融 资券 以外 的其他 信用 债券 的合 计比 例, 不低 于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的80%; (2)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3) 基金在 开放 期内 持有 现金 或到期 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8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4) 持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除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定外 ; (5) 本基 金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6) 本基 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 展 期 ; (7)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中 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8) 本基 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9)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级 以上( 含 BBB) 或 相当 于 BBB 级, 在本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用 等 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10) 在封闭 期内 , 本 基金 对银 行存款 的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资 产 的 0-100% , 在 开 放 期内, 本基 金对 银行 存款 的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 产的 0-95% ; (11)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公 募基金投资于 一家企业 发 行的单期中期 票据合计 不 超 过该期 证券 的10% ; (12) 本基金 投资 单只 中期 票据 市值不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3) 本基金 投资 于单 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市 值, 不 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4)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 的约定 ; (15) 开放期内,本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持 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 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15%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6) 开放期内,本 基金主动 投 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 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 使基金 不符 合本 款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 投 资 ; (17) 开放期内,本 基金与私 募 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 交 易 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的 资 质 要 求应 当 与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投资 范 围 保 持一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9 致; (18)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投资组 合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 上 述第 (3) 、 (9 ) 、 (16) 、 (17) 项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 例限 制 进 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受 上 述限制 。 G.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 , 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H. 基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六)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A.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B. 估值依 据及 原则 估值应符 合本合 同、 《 证券 投资基金 会计 核算业 务指 引》 、证 监会计 字[2007]21 号《 关 于证券 投资基 金执行<企业 会计准 则>估值 业务 及份额 净值计 价有关 事项的 通知》 、中国 证监 会[2008]38 号公 告《关 于 进一步规 范证 券投资 基金 估值业务 的指 导意见 》及 其他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 如 法 律法 规未 做明确 规定 的 , 参照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行业 通行 做法 处理 。 估 值数 据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0 依据合 法的 数据 来源 独立 取得 。 对 于固 定收 益类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应依 据中 国证 券业协 会基 金 估值工 作小 组的 指导 意见 及指导 价格 估值 。 估值的 基本 原则 : (1)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投 资品种 ,如 估值 日有 市价 的,应 采用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估 值日无 市价 ,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应采 用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如 估值 日无 市价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且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了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 , 使 潜在 估 值调 整对 前 一估值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影响 在 0.25% 以上 的 , 应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有 充 足证据 表明 最近 交易 市价 不能真 实反 映公 允价值 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的市价 进行 调整 ,确 定公 允价值 。 (2)对 不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投资品种 ,应 采用市 场参 与者普遍 认同 ,且被 以往 市场实 际 交易价 格验 证具 有可 靠性 的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运用 估值 技术 得出 的结 果, 应 反映 估值 日在公 平条 件下 进行 正常 商业交 易所 采用 的交 易价 格。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时, 应尽 可能使 用市 场参 与者 在定 价时考 虑的 所有 市场 参数 , 并 应 通过 定期 校验, 确保 估值技 术的 有 效性。 有充足 理由 表明 按以 上估 值原则 仍不 能客 观反 映相 关投资 品种 的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托管 人进行 商定 ,按 最能 恰当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C. 具体投 资品 种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1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2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D.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金融 资产 和金 融负债 。 E. 估值程 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 金管 理 人 每 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F.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 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3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返 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 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4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通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G.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理 人 为 保障 投资 人 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在本 基金 开放 期内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 大不 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估 值; 5.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H.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或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5 I.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减 轻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七) 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 财产清算方式 A.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涉及 以下事 项之 一的 , 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不 包括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与开 放期运 作方 式的 转换 ) ;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 高基 金管 理 费 、 基 金托管 费的 费率 标准 , 但 法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等费率 标准 的除 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不利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9)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尽管有 前述 第1 款的 约定 , 如 出现 下列 情况时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增 设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4)根 据相 关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规则 安排 本基 金上 市交易 事宜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6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 开放期 期满 时,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或基金 前10 大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总 数超 过基 金总份 额90%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终 止本 基金 合同; (6)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7)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8)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9)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 B. 本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 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C.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 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7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同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对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剩余 资产具 有同 等的 分配 权。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8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二 十六 、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A.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8 号 上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 华润 大 厦8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赵 学军 成立时 间: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 【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9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B.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 办 理票 据贴现 ; 发 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 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 算;结汇、售汇;同业外 汇 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发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 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 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 外 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 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的 其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 进行监 督。 1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 行或上 市的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具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短 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 企 业债 、 公司 债、 金 融债、 地方 政府债、 次 级债、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资产支 持证券 、可转 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国债、 央行票 据、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 款 等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本基金 不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股 票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增 发, 但可持 有因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0 所持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转股 形成的 股票 、 因 持有 股票 被派发 的权 证、 因投 资于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等金 融工 具而 产生 的权 证。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股 票和权 证等 资产 , 本 基金 应在其 可交 易之 日起 的6 个 月内 卖出 。 2 、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 法律、 法规 、 部 门规 章及 《基金 合同 》 禁 止投 资的 投资工 具。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行 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 执行, 并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已经执 行的 投资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该 投资 行为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B.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便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 定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 除每次 开放 期前 三个 月、 开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以 外的 期间 , 本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银行存 款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其 中投资 于短期 融资券及 债项 信用评 级为 非AAA 级 别的 除短期 融资 券以 外的 其他 信用债 券的 合计 比例 , 不低 于固定 收益 类 资产 的80%。 开放 期内 , 本 基金持 有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比例不低 于 5% ,其 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本基金所 指信 用债券 是指短 期融资 券、 中期票 据、企 业债、 公司 债、金 融债( 不含政 策性 金融债) 、地 方 政府债 、次级 债、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可 转换债 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资产 支持证 券等除 国债和 央行 票据 之外 的、 非国家 信用 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信 用类 金融工 具。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 除每次 开放 期前 三个 月、 开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以 外的 期间 ,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券和 银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类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其 中投资 于短期融 资券 及债项 信用 评级 为 非AAA 级别的 除短 期融 资券 以外 的其他 信用 债券 的合 计比 例, 不低 于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的80%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1 (2)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3) 基金在 开放 期内 持有 现金 或到期 日在1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4) 持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票 ,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除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定 外 ; (5) 本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6)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40% ,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 期 ; (7)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8)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9)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用 级别 评级 为BBB 级 以上(含BBB) 或相 当于BBB 级, 在本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10)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对银 行存款 的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资 产 的 0-100% ,在 开 放 期内, 本基 金对 银行 存款 的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 产的 0-95% ; (11)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 公募 基 金投 资 于一 家企 业 发行 的 单期 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该期 证券 的10% ; (12) 本基金 投资 单只 中期 票据 市值不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3) 本基金 投资 于单 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市 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4)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 的约定 ; (15) 开 放 期内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开放 式基 金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15%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2 (16) 开 放 期内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 计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 使基金 不符 合本 款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 投 资 ; (17) 开 放 期内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 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 交 易 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的 资 质 要 求应 当 与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投资 范 围 保 持一 致; (18)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投资组 合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行调 整 , 上 述第 (3) 、 (9 ) 、 (16) 、 (17) 项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受 上 述限制 。 C.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 款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 名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 证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并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如基 金托管 人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后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 成交 的关联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事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只 能进 行事后 结算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并向中 国证 监 会 报告。 D.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3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E.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应 符合 证监 会 《 关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 基金管 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动性 风险 处 置预案 、信 用风 险处 置预 案等。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 书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 2.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负 责 , 确 保对 相 关风险 采取 积 极有效 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动 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赎 回或 市场 发生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确 保基 金 的支付 结算 。


3.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定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的 额度 和比 例进 行监 督。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相 应风险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 的, 应 及时 修订 后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4.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否符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事后 监督 , 如 发现 异常 情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管 人说 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因市 场变 化,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超过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将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调整 至规 定的 比例 要求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 目核 对、 到 期兑 付、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4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的行 为, 应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 10 个 工 作 日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管 人 应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或拒 绝结 算, 若基 金管 理人拒 不执 行造 成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F.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 银行间 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行 业 标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方 式 。 基 金管 理 人 有 责 任确 保 及 时 将更 新 后 的 交 易对 手 名 单 发送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否 则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 易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行 间债 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在 基金 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调整 交易 对手 名单, 但应 将调 整结果 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 日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券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 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G.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 遵守 《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1. 本协 议所 称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 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 的 可交 易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5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限 于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的 ,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 不 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保 证金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不 得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且 锁定期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剩 余期 限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 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3.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 求的有 关 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 量 、 发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应划 付的认 购款、 资金 划付 时 间等。 基 金管 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 发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核 。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使 托管 人无 法审 核认购 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审核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行为 。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了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以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法规 的 有关规 定 ,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采 取合理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 人 的利益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 违 规以及 违反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 的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6 投资指 令不 予执 行, 并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不予 纠正 或已 代表基 金签 署合 同不得 不执 行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H.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 中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 务的风 险 , 本着审 慎、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 法规 、 监 管部 门的规 定, 制定 了经 公司 董事会 批准 的 《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制度 》 ) , 以规范 对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 甲 方 《制 度》 的内 容与 本协 议不一 致的 , 以 本协议 的约 定为 准。 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中期 票据 属于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应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中 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益 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及期限 限制 ;


(2)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公募基 金投 资于一 家企 业发行的 单期 中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10% ;


(3) 本基 金投 资单 只中 期 票据市 值不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 责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违 规事 项 未 能 在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3. 如因 市场 变化 , 基 金管 理人投 资的 中期 票据 超过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将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 比例要 求。 I .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J.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管 协 议 的 规定 , 应 及 时 以电 话 提 醒 或书 面 提 示 等 方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7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K.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对 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于 :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的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定 时间 内 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L.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 纠正 , 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M.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核查 A.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 管人安 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B.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书 面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进 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C.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 协议对 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于 :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的书 面提 示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管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D.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8 A.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属 于基金 托管 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应 由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 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基 金管理 人未 及时 催收 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7.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 完 整地保 管基 金资 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产 。 不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的 损坏 、 灭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8 基金托 管 人 对因 为 基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产 生的 存 放 或存 管 在 基金托 管人 以 外 机构 的 委 托 财产, 或交 由期 货公 司或 证券公 司负 责清 算交 收的 委 托资 产 ( 包括 但不 限于 期货保 证金 账户 内的资 金 、 期 货合约 等 ) 及其收 益 ; 由 于该等 机构 或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本合 同当事 人外 第三 方的欺 诈、 疏忽 、过 失或 破产等 原因 给委 托财 产造 成的损 失等 不承 担责 任。 9.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B.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开 立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 立并管 理 。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基金 管理人 应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由参 加 验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C.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以本 基 金 的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构 开 立 基金 的 银 行 账 户 ,保 管 基 金的 银 行 存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9 款,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刻制 、 保 管和 使 用。 2.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D.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开 立 结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或 其 他 监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协 议 订 立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从 事 其 他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E.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F.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 基金 管 理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合 同的 约定协 商后 开立 。 新账 户 按 有关规 定使 用 并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G.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 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保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0 管库, 或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保管 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持 有。 实物证 券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由 上述 存放 机构及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H.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A.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 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B.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等 金 融资产 和金 融负债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1 2. 估 值依 据及 原则 估值应 符合本 合同、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指 引》 、证 监会 计字[2007]21 号《 关 于证券 投资基 金执行<企业 会计准 则>估值 业务 及份额 净值计 价有关 事项的 通知》 、中国 证监 会[2008]38 号公 告《关 于 进一步规 范证 券投资 基金 估值业务 的指 导意见 》及 其他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 如 法律法 规未 做明确 规定 的 , 参照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行业 通行 做法 处理 。 估 值数 据 依据合 法的 数据 来源 独立 取得 。 对 于固 定收 益类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应依 据中 国证 券业协 会基 金 估值工 作小 组的 指导 意见 及指导 价格 估值 。 估值的 基本 原则 : (1)对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投 资品种 ,如估 值日 有市 价 的,应 采用市 价确 定公 允 价值。 估 值日无 市价 ,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应采 用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如 估值 日无 市价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且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了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 , 使 潜在 估值调 整对 前 一估值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影响 在 0.25% 以上 的 , 应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有 充 足证据 表明 最近 交易 市价 不能真 实反 映公 允价值 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的市价 进行 调整 ,确 定公 允价值 。 (2)对 不存 在活跃 市场 的 投资品 种,应 采用 市场 参 与者普 遍认同 ,且 被以 往 市场实 际 交易价 格验 证具 有可 靠性 的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运用 估值 技术 得出 的结 果, 应 反映 估值 日在公 平条 件下 进行 正常 商业交 易所 采用 的交 易价 格。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时, 应尽 可能使 用市 场参 与者 在定 价时考 虑的 所有 市场 参数 , 并应 通过 定期 校验, 确保 估值技 术的 有 效性。 有充足 理由 表明 按以 上估 值原则 仍不 能客 观反 映相 关投资 品种 的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托管 人进行 商定 ,按 最能 恰当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3.具体 投资 品种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 上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且 最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2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 上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 上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中小 企业 私募债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6、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3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7.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6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C.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 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 处理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 基 金管 理人 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2)当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造 成损失 需要 进行 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 管理 人 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 和核对 或 对基金 管理 人采 用的 估值 方法,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4 (3)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 及登 记 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 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4)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 设 置而产 生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 容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果 行业 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D.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 资产价 值 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 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 重大 转 变,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 障 投资人 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在 本基 金开放 期内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基金 估值 ;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E.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F.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册 , 对相 关各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 日核 对不符 ,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 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G.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 编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5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复 核 ;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60 日内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 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90 日内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编制 及复 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调 整 , 调 整以国 家有 关规定 为准 。 基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H.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季 度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和编 制结果 。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管 ,则 按 相关法 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 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A.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B.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C.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成 立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在中 国证 监会 的 监督下 进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6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各 自履行 职责 ,继 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 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同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对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剩余 资产具 有同 等的 分配 权。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得分 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 合同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7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 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二 十七 、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1、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的15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寄 送 开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单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在 每年第1-3 季 度结束后向定 制纸质对 账 单且在季度内 有交易的 投 资者寄送 季度对 账单 , 在每 年第4 季 度结束 后向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且季 度内 有交 易或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 仍 持有份 额的 投资 者寄 送年 度对账 单 ; 每 月向 定制 电子 对帐单 服务 的份 额持 有人 发送电 子对 帐 单。 3、 由 于投 资者 提供 的邮 寄 地址、 手机 号码 、 电 子邮 箱不详 、 错 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 递差错 、 通讯 故障 、 延 误 等原因 有可 能造 成对 账单 无法按 时或 准确 送达 。 因 上述原 因无 法正 常收取 对账 单的 投资 者, 敬请及 时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 或拨 打本 公司 客服 热线 查询、 核对 、 变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8 更您的 预留 联系 方式 。 (二) 红利 再投 资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 该 持有 人当 期分 配所得 的 红利将 按照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本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 申 购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服 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销售 渠道 定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 公 告 。


(四)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话400-600-8800 ( 免长 途电 话 费) 、(010)85712266 , 也 可通过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定 制短 信服 务。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www.jsfund.cn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和 基金 信 息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 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服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通 过直 销网 上交 易办理 认购/申 购、 赎回 、 转换、 定 期定额 申购 、定 期定 额赎 回、定 期定 额转 换、 查询 等业务 。具 体参 见相 关 公 告。


(六) 咨询 服务 1、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交易 情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等 信息 ,可 拨打 基金管 理人 全国 统一 客服 电话:400-600-8800 (免 长途电 话费 ) 、 (010)85712266 ,传 真: (010)65182266 。 2、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9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二 十八 、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自 2018 年3 月24 日至2018 年9 月 24 日 ,本 基金 的临时 报告 刊登 于《 中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关于增 加腾 安基 金销 售 ( 深圳)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8 年 5 月 28 日 含本基金 2 关 于 增 加 中 信 期 货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展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8 年 7 月 16 日 含本基金 3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直销柜 台申 购、 赎回 、转 换数量 限制 的公 告 2018 年 7 月 18 日 含本基金 4 关 于 增 加 四 川 天 府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 展定 投及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2018 年 8 月 24 日 含本基金 5 关 于 增 加 恒 天 明 泽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 年 9 月 14 日 含本基金 6 关 于 嘉 实 增 强 收 益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开放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2018 年 9 月 20 日 二十 九 、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资 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 提供的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三十 、 备查文 件 1.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嘉 实增 强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嘉 实增 强收 益 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3.《嘉 实增 强收 益 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4.法律 意见 书;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0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8年11 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