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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惠纯债A(006035)

中融恒惠纯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融恒惠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中 融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浙 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 重要提示


中融恒惠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募集的注册文件名 称为: 《关于准予中融恒惠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8〕 812 号) ,注册日期为:2018年5 月11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基金 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 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 投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 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 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 ,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规 模 一 般 小 额零散, 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 转让, 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 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实际 变 现 的 市 场 价 格 有 一 定 的 偏 差 而 对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产 生 影 响 。 同 时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匮乏, 因此可能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由流动性较差变 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 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 和审计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7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0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86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2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4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105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 第 一部 分


前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管理规定》 ”)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中融 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指 《 中 融恒惠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及 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中融恒惠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以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30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 构:指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银 行保险 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1 、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 销售机构: 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 28 、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基金交易业务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30 、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 《业务规则》 : 指 《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由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制 定 并 不 时 修 订 的 ,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 销售服务费: 指本 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6 、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 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 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 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7 、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 、元:指人民币元 49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 本息、 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55 、 摆动定价机制: 指 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56 、 指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7 、 不可抗力: 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中融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莲 花街 道益 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风南 路 3 号院中 融信 托北 京园 区 C 座 4 层、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瑶 总裁 杨凯 成立日 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1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融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占 注册资 本 的 51% , 上 海融 晟投资 有限 公司 占注册 资本 的 49%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56517000 传真 (010 )56517001 联系人 肖佳琦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瑶女士, 董事长, 法 学硕士。1998 年7 月至2013 年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 期间,先后在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2013 年 5 月加入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公司督察长、 总经理, 自 2015 年2 月起至今任 公司董事长。 杨凯先生, 总裁,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 振远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产品工程师、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总 监、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9 月加入中融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自2016 年10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裁。 刘洋先生, 董事, 毕 业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 工商管理博士。 曾任职于中国工 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 中植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中植金智科技投 资有限公司、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现任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 李骥先生, 独立董事, 1989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 获学士学位。 曾任职 西安飞机工业公司法律顾问、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投资与市场研究所办公室主任、 银 川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现 任 中 农 科 创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国华先生,独立董事,2002 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获博士学位, 并 拥 有 香 港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以 及 北 京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 任 职 于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院,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董志勇先生,独立董事,2004 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获经济学博士 学位, 并拥有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 现任北京 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经济学院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卓越女士, 监事, 毕业 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 取得经济学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2017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现任职于 法律合规部。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杨凯先生, 总裁,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 振远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产品工程师、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总 监、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9 月加入中融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自2016 年10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裁。 向祖荣先生, 督察长, 法学博士。 曾任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2014年8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2014 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曹健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士, 注册税务师。 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 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2013 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 自2014 年12月起至 今任公司副总裁。 易海波先生, 副总裁, 企业管理硕士。 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 心金融工程研究员、 理 财投资部量化投资经理、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2016 年11 月加 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 年11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王启道先生, 副总 裁, 管理学学士。 曾任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 部培训师、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 投资三处经理助理。2016年4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 裁。 2 、本基金拟任 基金经理 王玥女士, 中国国籍, 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香港大学金融学硕士。 具备基金 从业资格, 证券从业年限8年。2010年7月至2013 年7月曾就职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任高级经理。2013年8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固 收投资部 基金经理。 现任中融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12月 至2017 年2月) 、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2月至2017 年2月) (2017 年9 月起至今 ) 、 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7 月至 2017 年2月) (2017年9月起至今) 、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7 月至2017 年2 月 ) 、 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12 月至 2017 年2月) 、 中融鑫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1月至2017 年2月) 、 中融融信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9 月起至今) 、 中融融裕双利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017年9 月起至今) 、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9月起 至今 ) 、 中融强国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9月起至今 ) 、 中融新 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9 月起至今) 、 中融恒信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8年6 月起至今) 、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 6 月起至今 ) 、 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6月起至今 ) 、 中 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6月起至今)、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8年6月至2018年6月) 、 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0-1年中高等级信用 债指数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2018 年7月 起至 今 ) 、中 融上海 清算所 银行间1-3年高 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7月起至今) 、 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3年中 高等级 信用债 指数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年7月起 至今 ) 、 中融上 海清 算所银行间3-5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7月起至今 ) 的 基金经理。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主席 总裁杨凯先生; 常设委员 董事总经理 黄震先 生和 产品开发 部李晓伟先生; 一般 委员副总裁易海波先生、 董事总经理 孔学兵先生、 量化投资部赵菲先生、 策略投资部田刚先生、 国际业务部付世伟先生、 权益投资部 吴刚先生、固收投资部罗杰先生。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3 4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 照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案 , 及时 向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分 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 《销售 办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4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非 法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5 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 司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 风险管理部, 两部 门保持独 立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 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要性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法律合规 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具体而言, 包 括如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会: 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 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 从 而 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 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分为内控和风险管理2个专业小组, 其中, 内控 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内控机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 业务流程) 建设等 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 风险管理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公司业务风险政策, 研究处 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5) 法律合规部: 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 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风 险管理政策和措 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风险管理部: 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 保证各投资组合的投 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的风 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 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6 (7)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各部门的部门负 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8) 岗位员工: 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员工在 其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承 担 相 应 的 内 控 责 任 , 并 负 有 对 岗 位 工 作 中 发 现 的 风 险 隐 患 或 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 .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的 目 标 为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自 律 规 定 和 公 司 各 项 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理 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 效的 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 范措施,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重 要 环 节 。 公 司 设 法 律 合 规 部 落 实 具 体 监察稽核工作, 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检查、 评价公司 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揭示公司内部控制及基金运作中的合规及运营风险;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和完备性, 监督、 检查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4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内控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 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公司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 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公司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7 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公司建立了内控及风险 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 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 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8 第 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情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卢愿 电话:0571-88261004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 年0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959,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 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 】1519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可以经营结汇、 售汇业 务。 2 、主要人员情况 沈仁康先生, 浙商银行党委书记、 董事长、 执行董事。 硕士研究生。 沈先生曾 任浙江省青田县委常委、 副县长, 县委副书记、 代县长、 县长; 浙江 省丽 水市副市 长, 期间兼任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 并同时担任浙江省丽水市委常委; 浙江省丽水市委副书记, 期间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 浙江省衢州市委副书记、 代市 长、市长。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9 徐仁艳先生, 浙商银行党委副书记、 执行董事、 行长。 研究生、 高级 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徐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会计处财务科副科长、 科长、 会 计处副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副处长、 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 杭州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二 、发 展概况 及财 务状况 浙 商 银 行 是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批 准 的12 家 全 国 性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总 行 设 在 浙江省杭州 市, 是唯一一家总部位于浙江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04 年8月18 日正式开业, 2016年3月30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股份代号: 2016) 。 截至2017年12 月31日, 浙商银行已设 立了213 家分支机构, 实现了对长三角、 环渤 海、 珠三角以 及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2017年4月21 日, 首家控股子公司-浙银租赁正式 开业。2018年4月10 日, 首家境外分行—香港分行正式开业, 国际化战略布局迈出 实质性一步。 开业以来, 浙商银行立足浙江, 稳健发展, 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 效益优良、 成长迅速、 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 截至2017年12月31日, 浙商银行总资产1.54 万亿元, 客户存款余额8,606亿元, 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6,729亿元, 同比分别增长 13.43% 、16.89% 、46.44% ; 不良贷款率1.15% 。 在英国 《银行家》(The Banker) 杂志 “2017 年全球银行1000 强(Top 1000 WorldBanks 2017) ” 榜单上, 按一级 资本位列第 131 位, 较上年上升27 位; 按总资产位列第109 位, 较上年上升8位。 中诚信国际给 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AAA 主体 信用评级。 2017 年, 浙商银行坚持 “两最” 总目 标, 加快 推进业务转型, 资产规模持续增 长 , 经营 效 率稳 步提 升, 资 产质 量 保持 较优 水平 。2017年 实 现净 利润109.73 亿元, 增长8.07% , 平均总资 产收益率0.76% , 平均 权益回报率14.64% 。 营 业收入342.64亿 元, 增长1.81% , 其中 : 利息净收入243.91亿元, 降幅3.32% ; 非利息 净收入98.73亿 元, 增长17.19% 。 营业 费用111.83亿元, 增长12.01% , 成本收入比31.96% 。 计提资 产减值损失93.74亿元,降幅8.79% 。所得税费用27.34亿元,降幅15.58% 。 三 、托 管业务 部的 部门设 置及 员工情 况 浙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是 总 行 独 立 的 一 级 管 理 部 门 , 根 据 业 务 条 线 下 设 业 务 管 理中心、 营销中心、 运 营中心、 监督中心, 保 证了托管业务前、 中、 后台的完整与 独立。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 39 名。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0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 运营方式以及 内部控制、 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 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包 括业务管理、 操作规程、 基金会计核算、 清算 管理、 信息披露、 内部 稽核监控、 内 控与风险防范、 信息系统管理、 保密与档案管理、 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及应急处理 等 制度, 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 能够有效地控制、 防范托管业务 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经 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截至2018年6月30日, 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4只, 规模合计1037.16 亿元, 且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五 、基 金托管 人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说 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 规章、 行政性规定、 行业准则和行 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行 下 设 资 产 托 管 部 , 是 全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管 理 和 运营部门, 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 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 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 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 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1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 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值和基 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2 第 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3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 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16 电话:010-56517002 、010-56517003 传真:010-64345889 、010-84568832 直销邮箱:zhixiao@zrfunds.com.cn 联系人:赵琦、巩京博 网址:www.zrfunds.com.cn (2)中融基金 直销电子交易 平台 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方式包括网上交易、 移动客户端交易等。 投资者可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或 移 动 客 户 端 办 理 业 务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 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etrading/ 2 .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 名单详见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 更换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 时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3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 座4、5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56517000 传真:010-56517001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3 联系人: 黎峰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112 号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 座15层 负责人:张诚 电话: 021-5877 3177 传真: 021-5877 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 张兰、梁丽金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 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 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 (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健 、江 嘉炜 联系人:杨伟平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4 第 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一 、募 集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 已于2018年5月11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 812 号文, 完 成 募集注册。 二 、基 金的类 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 金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 金存续 期间 不定期 五 、基 金份额 的类 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 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 类基金份额; 不收 取认购/ 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C 类基金份额。 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 明书中具体列示。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 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调 整认/ 申购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最 低金额 限制 及规 则。 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 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 、募 集期限 本基金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5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七 、募 集 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售 情 况 对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进 行 规 模 控 制 , 具 体 规 定 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 、募 集方式 及 场所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九 、募 集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十 、认 购时间 本 基 金 发 售 募 集 期 间 每 天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各 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 个 销 售 机 构 在 本 基 金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对 于 个 人 投 资 者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 若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 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 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十 一、 认购的 数额 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 认购款项,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网上交易 平台认购本基金时,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 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 为1元人民币。 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人民币, 其他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 不设限制。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十 二、 认购费 用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需缴纳的认购费用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 认购费 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6 A 类基 金份额 单 笔金 额 认 购费 率 100 万元以下 0.50% 100 万元(含)-300 万元 0.30% 300 万元(含)-500 万元 0.1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 元 C 类基 金份额 0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 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若投资人多次认购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 三、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 率为0.50% 。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元, 则其可得到的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0.50% )=9,950.25 元 认购费用=10,000-9,950.25=49.75 元 认购份额= (9,950.25+5 )/1.00=9,955.25 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7 生利息5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所获得的A 类基金份额为9,955.25份。 十 四、 认购的 方法 与确认 1 .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认购确认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生 效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如本基金 单一投 资者累 计认购的 基金份 额数达 到或者超 过基金 总份额 的50%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比 例 确 认 等 方 式 对 该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申 请 进 行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 比例要求 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 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 五、 募集资 金利 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十 六、 募集期 内募 集资金 的 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8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20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募 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 金 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 情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定期 报 告中 予以 披 露;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9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机 构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相 关 销 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 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0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在当日的 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份额余额, 则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T 日 的 赎回 申 请经 本 基 金的 登 记机 构 确认 生 效 后, 基 金管 理 人将 在T +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1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 (包 括该日) 对该 交易的 有 效 性进 行确 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购、 赎回申请及申购、 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 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 、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 单笔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 元人民币;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 每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1 元 人 民 币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1 元 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 的,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2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 和用途 1 .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 类和C 类两类不同的类别。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适用固定金额费率 的 申 购 除 外 ) ; 投 资 者申 购C 类 基金 份 额 不 收取 申 购 费 用 ,而 是 从 该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 基 金份额 单 笔申 购金额 申 购费 率 100 万元以下 0.60% 100 万元(含)-300 万元 0.40% 300 万元(含)-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C 类 基 金份额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Y <7 日 1.50% 7 日≤Y <30 日 0.10% Y ≥30 日 0 C 类基金份额 Y <7 日 1.50% 7 日≤Y <30 日 0.10% Y ≥30 日 0 (注:Y :持有时间)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有期少于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3 4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自 律组织的规定。 5.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 律 法规 规 定及基 金 合同 约 定以 及 对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或 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 投资 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资5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的A 类基 金 份 额 , 假 设申 购 当日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1500 元,则可得到的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60% )=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 元 申购份额=49,701.79/1.1500=43,218.95 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 基金 份 额 , 假 设 申购 当 日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43,218.95份A 类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本 基 金 时 缴 纳 赎 回 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净 赎 回 金 额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4 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赎回金额结果按 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20天, 赎回适用费率 为0.10%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 ×0.10%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11.48=11,468.52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本 基 金10,000 份A 类 基 金 份 额, 假 设 赎 回 当 日A 类 基金 份 额 净 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68.52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A 类基金份 额和C 类基金份额的 份额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 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 位 四 舍 五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 (包括 该日) 内公告。 但如遇 特殊情况, 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阶段性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 ( 包括该日) 内公告。 遇 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立后, 登记机构在T+1 日为 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立后, 登记机构在T+1 日为 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 、巨 额赎回 的认 定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5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该单个账户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 以 上的赎 回 申请的情 形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延期办 理赎回 申请。具 体措 施如下: 对于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超出 前一开 放日 基 金总份额 20% 的赎 回 申请,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 20% (含 20% ) 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起, 按上述 (1)、 (2) 方式处理。 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延期赎回或者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6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 含2个开放日) 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 构或登记 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过 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 ,或者有 可能导 致投资 者变相规 避前 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 8 、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7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 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的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 一、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8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三、 基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五、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和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要 求 登 记 机 构 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9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七、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八、 基金份额 的 冻结 和 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九、 其他业 务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形 下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 公告。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0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 基 金 在 积极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力 争 长 期 内 实 现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回报。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地方政府债、 同业存单、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央行票据、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 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将宏观周期研究、 行业周期研究、 公 司研究相结合,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 动 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 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 期限结构、 债券类别配置 策略, 在严谨深入的分析基础上, 综合考量各类债券的流动性、 供求关系和收益率 水平等,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 1 、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 通过 “自上而下 ” 的定性 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 形成对大类资产的预测和判断,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确 定 债 券 类 资 产 和 现 金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 并 随 着 各 类 证 券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相 对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1 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 、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作为债券基金最基本的投资策略, 久期管理策略本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 通过 灵活的久期策略对管理利率风险的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 本基金管理人密切关注货币信贷、 利率、 汇率、 采购经 理 人 指 数 等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关 键 指 标 , 运 用 数 量 化 工 具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及 货 币 财 政 政策变化跟踪与分析, 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预测, 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 合目标久期。 基金管理人通过以下方面的分析来确定债 券组合的目标久期: 1 ) 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通过跟踪分析货币信贷、 采购经理人指数等宏观经济 先行性经济指标, 拉动经济增长的三大引擎进出口、 消费以及投资等指标, 判断当 前经济运行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阶段,预期中央政府的货币与财政政策取向。 2 ) 利率变动趋势分析。 在宏观经济环境分析的基础上, 密切关注月度CPI、 PPI 等物价指数,货币信贷、汇率等金融运行数据,预测未来利率的变动趋势。 3 ) 目标久期分析。 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分析与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分析, 结合当 期债券收益率估值水平, 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原则上, 在利率 上行通道中 , 通过缩短目标久期规避利率风险; 在利率下行通道中, 通过延长目标久期分享债券 价格上涨的收益。 在利率持平阶段, 采用骑乘策略与持有策略, 获得稳定的当前回 报。 4 ) 动态调整目标久期 。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 济数据、 金融市场运行 、 货币政 策以及国内债券市场运行跟踪分析, 评估未来利率水平变化趋势, 结合债券市场收 益率变动与基金投资目标,动态调整组合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通 过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态 变 化 来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策 略 。 根 据 债 券收益率曲线形态、 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 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 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 测算子弹、 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 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债券的类别配置策略 对不同类别债券的信用风险、 税赋水平、 市场 流动性、 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2 析, 综合评估相同期限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 利差和变化趋势, 通过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调整后收益比较, 确定组合的类别资产 配置。 (4)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 通过对债券收益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来建立和调整组合。 当 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买入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持有一段时间后, 伴随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与收益率水平的下降,获得一定的资本利得收益。 (5)息差策略 当 回 购 利 率 低 于 债 券 收 益 率 时 , 本 基 金 将 实 施 正 回 购 融 入 资 金 并 投 资 于收益 率高于融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 , 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 (即回购利率) 的套利价值。 3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将 重 点 关 注 其 信 用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 综 合 考 虑 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 在信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追求合理回 报。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评级体系, 对个券 进 行 信 用 分 析 , 根 据 内 部 的 信 用 分 析 方 法 对 可 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个 券 进 行 严 格筛选过滤: 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 竞争地位、 治理结构、 盈利能力、 偿 债能力、 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 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投资价值评估, 分 数高于内部投资级要求才能入库投资。 在投资是综合考虑虑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 率和流动性, 选择发行主体资质优良, 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 资。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 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3 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 证券市 场 波动、基 金规模 变动等 本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本 基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14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 (13) 、 (14)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4 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 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 (全价) 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样本债券涵 盖的范围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5 市场等) 、 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等) 和期限 (长期、 中期、 短期等) , 能够很 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中债综合指数 (全 价) 各项指标 值的时间序列完整, 有利于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 准。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或 者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以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该等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本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所 参 照 的 指 数 在 未 来 不 再 发 布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选取相似的或 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 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相关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6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7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具 体 估 值 机 构 由 基 金 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 日计提利息。 7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的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8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 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但如遇特殊情况, 为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公告。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9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0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3)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 承担50% ,基金托管人承担50% 。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正 常 复 核 程 序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 有 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1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方法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存款银 行或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2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并 按 照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酌 情 调 整 以 上 基 金 收 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介公告。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1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间不超过15 个工作日。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3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4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 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5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 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 额不 收取销售 服务费,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 年费率为 0.3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 对 该 项 费 用 的 列 支 情 况 作 专 项 说 明 。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提 的计算公式如下: H=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 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 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 机构, 由登记 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中第4-10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6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和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首次募集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当年12月31日;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7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8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9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的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单 独 编 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1 、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3 、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式。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0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1 28 、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9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10 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金 信息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决定暂停估值的;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3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 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 对于本基金来说, 巨额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 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 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 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 来业绩 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 资 人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申 购 和 赎 回 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 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 从而遭受损 失的风险。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4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包括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致 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 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的 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 引致的 风险。 4 、操作风险 操 作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 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 5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充分、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 、合规风险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5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该类债券的 特 定 风 险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及 投 资 者 主 要 面 对 的 特 定 投 资 风 险 。 债 券 的 投 资 收 益 会 受 到宏观经济、 政府产业政策、 货币政策、 市场需求变化、 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可 能 存 在 所 选 投 资 标 的 的 成 长 性 与 市 场 一 致 预 期 不 符 而 造 成 个 券 价 格 表 现 低 于 预 期的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 非 上 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 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 所限, 本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由 此 可 能 给 基 金 净 值 带 来 更 大 的 负 面 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 、住房抵 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 等证券品种, 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 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是 对 某 一 经 营 实 体 的 利 益 要 求 权 , 而 是 对 基 础 资 产 池 所 产 生 的 现 金 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 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交 易 结 构 风 险 、 各 种 原 因 导 致 的 基 础 资 产 池 现 金 流 与 对 应 证 券 现 金 流 不匹配产生 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二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 1、 基金 申购、 赎回 安排 。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的内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分 散 度 较 高 ,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份 额 集 中 度 不 存 在 达 到 或 超 过 50% 的情形, 机构投资 者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 基金管理人将审慎确认大额 申购和大额赎回, 强化对本基金巨额赎回的事前监测、 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 保证 不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拟投 资市场 、行 业及 资产 的流动 性风 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地方政府债、 同业存单、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6 的纯债部分、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央行票据、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 产 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本 基金持 有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标 的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以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为 主, 不投资于股票、 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 投资标的流动性属性是重要的投资依据, 通过对各类金融工具进行流动性分类管理, 分散安排各类资产到期时间分布, 有效 保障基金流动性安全。 3 、巨 额赎回 情形 下的流 动性 风险管 理措 施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的相关要求, 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金实施流动性风险管 理, 并针 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尽量避免或减小因发生流动性风险而导致 的投资者损失, 最大程度的降低巨额赎回情形下的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 4 、实 施备用 的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具 的情 形、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影 响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当难以应对巨额赎回时, 将 在 特 定 情 形 下 运 用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对 赎 回 申 请 等 进 行 适 度 调 整 , 具 体 包 括 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针对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业务程序, 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 。 同时,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 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 尽可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7 能 的 避 免 出 现 不 得 不 实 施 上 述 备 用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将 对 投 资 者 可 能 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8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 自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 接的;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情形;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9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0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1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2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3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4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5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 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同 一 类 别 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6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设 日 常 机 构 , 如 今 后 设 立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日 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 一)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 收取;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 变更收 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7 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8 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9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 知 载 明 的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止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 有效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0 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表决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 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并表决,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在会议的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程 序 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1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 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2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 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3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 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 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4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 照该机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5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6 第 十九 部分


托 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时间:2013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壹亿伍仟万元整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 565170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邮政编码:310003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时间:1993 年04 月16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 《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 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 9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959,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地方政府债、 同业存单、 次级债、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7 的纯债部分、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央行票据、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 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本基金持有现 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2 、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9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8 10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40% ,在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 场中的 债券回购 最长期 限为1 年,债券 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11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2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40% ; 13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致; 1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 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9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 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 电 话 或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并在更新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 电 话 或 书 面 回 函 确 认 , 新 名 单 自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 当 日 生 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易, 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 失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投资制度、 审慎选择存款银行, 做好风险控制; 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 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0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 资 运 作 中 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查,督促 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八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是否 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 进行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1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 托管 人 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因为基金申购、 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基金管理 人提供 的 书 面 资 料 中 获 取 到 账 日 期 信 息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2 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 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2 名或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3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 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账 户 开 立 过 程 中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给 予 必 要 的 配 合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4 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 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但如遇特殊情况,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阶段性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 进行相应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具 体 估 值 机 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5 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 逐日计提利息。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 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 公司、 存款银行或基金 份额登记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6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 当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小数 点 后4 位 以内( 含第4位) 发 生 估 值 错 误时 ,视 为 基 金 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 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按照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处理。 2 、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过 错 程 度 承 担相应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 或赎回金额等)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正 常 复 核 程 序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有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7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 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 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 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应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公 告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每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45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予 以 公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60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予 以 公 告 ;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90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予 以 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8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专 用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专 用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 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 并 提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任 意 一 个 交 易 日 或 全 部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 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6 月30日和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 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15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9 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并从其解释。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0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 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1 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2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以 下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以 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 、主 动通知 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 电子邮件、 邮寄信件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 意 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各 项 主 动 通 知 服 务 。 主 动 通 知 服 务 内 容 包 括 账 户 交 易确认通知、 纸质账单寄送失败通知、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告及 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留意 各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 、查 询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通 了24 小 时 自 助 语 音 服 务 和 网 上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以 上 方 式 进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查 询 和 持 有 人 账 户 信 息 查 询 。 客 服 专 员 在 工 作 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 最新公告、 各基金产品介绍、 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人信 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 、资 料索取 服务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各 种 直 销 交 易 手 续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提 供 直销 业务表单下载。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表格。 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 、资 讯服务 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 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 基金管理人推出全 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 客服邮箱 定制各类 资讯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要 求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等 方 式 提 供 交 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不 定 期 发 送 其 他 资 讯 , 以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时 了 解 基 金 管 理 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 、基 金理财 业务 咨询 为 更 好 地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沟 通 , 客 服 专 员 可 以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为 基 金 份 额 持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3 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 、投 诉建议 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 可通过语音留言、 发送电子邮件、 客服热线 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 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 、互 动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举 办 各 种 互 动 活 动 , 以 加 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 、基 金管理 人客 户服务 中心 联系方 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 ;010-5651 7299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zrfunds.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s@zrfunds.com.cn 九 、如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 您/ 贵 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 ,请 联系 基金 管理 人 客 户服 务热线 。请 确保投 资前 ,您/ 贵 机构已经 全面 理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4 第 二十 一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5 第 二十 二部 分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 )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 《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中融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 述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 基 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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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 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