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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富邦丰利债券A(006416)

方正富邦丰利债券: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方 正富邦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方 正富邦 丰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基 金管理人 : 方正 富邦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年 十一 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 序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 管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记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 5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 算 ......................................................... 71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 任 ................................................................................................................. 73 第二十一部 分


争议 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 律 ................................................................................. 74 第二十二部 分


基金 合同的效 力 ................................................................................................. 75 第二十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 76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 77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是保护 投资人合法 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 称 “ 《合 同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原则是平等 自愿、诚实 信用、充分保护投资 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 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方正富邦 丰利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 中国证监 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 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 以充分的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 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 标。 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 投资价值 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者 保证。投 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2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方正富邦 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 金合同:指 《 方正富邦丰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 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方正富邦丰利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指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 订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4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保险 监 督管 理 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或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方正富邦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方正富 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5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定期定额 投资 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 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 日 34、T+n 日: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 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 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 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本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登记 业务 的相应规则 ,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 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6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 申 购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2、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4、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 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 及赎回费的不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7 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包括 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 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5、A 类基金份额: 指 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 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 时收取赎回费用, 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 类基金份额:指从 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 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 57、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 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8、 不可抗力: 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8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方正富邦 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 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充分考虑资产的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 积极进行债券配置, 并在 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度参与权益投资,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 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A 类基金 份额的 具体 认购费率按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 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 及 赎 回费的不同 ,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 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9 用,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 类基金份额; 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收取赎回 费用 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 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停 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或 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或以 其提供的其他方式 公开发售, 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 说明书 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11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 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 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 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募集期间的 单个投资人 的累计认购金额 及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 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投资人在募集期 内可以多次认 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 请不允许 撤销。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 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 元人民币且 基金认购 人数 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 基金 募集期届满 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 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五千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 露 ; 连续六十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 出 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 相关 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 相关 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 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 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14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 回价格 以申请 当日收市 后计算 的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 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持有基金 份额登 记日期 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 不 成立 。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15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 功或无效 ,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 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造成损 害 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 方式等 规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 规定投资人首 次申购和每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以 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 , 也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 相关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可以 规定投资人每 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基金管理人可以 规定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具 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16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 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按四舍五 入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则依规定 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某类基金份额的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 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某类基金份额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乘 以 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申购费用由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投 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 各类基金 份额 的申购费 率、申购份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各类基金 份额的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 内 、 且对基金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17 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 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销售 费用 ,并进行公告 。 8、当本基金各类份 额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 接受 某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 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 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情形。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当新的申购申请 被确认成功, 使本基金当 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时, 或使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时, 或使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18 10、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发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 回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时。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 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19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且存 在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 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 以上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 (1) 全额赎回” 或 “(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 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 发 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 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20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 购或赎回情 况 的,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 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 在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停 公 告中 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 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21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金额, 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 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 其他方 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冻结 、 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 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 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 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 务 。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方正富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 号东侧8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设立日期:2011 年7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 〔2011〕 103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6.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730382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 同》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 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23 理; (9)担任或委托其 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 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或转换申 请 ; (12) 依照法律法 规为基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24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25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26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券 账 户、 资金账户及其他 投资所需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27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 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28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 转让或者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 或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 金产品,了解 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立日常机构, 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 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 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30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基金 的申购费率 、 赎回费率 、 销售服务费率 或变更 收费方式 ;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 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调整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 同的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其 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或在规 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 面答复,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31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 或在规 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 面答复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或在规定时间内 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 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 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32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 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 一 ) 。 2、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 在表决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 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33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 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 (2) 项、 第 2 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4、在不与法律法规 冲突的前提下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可通过 网 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 授权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并 表决的,授权方式可 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34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 除本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 、与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35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 公证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36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和表决条 件等内容,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直接对 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37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 理人产生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 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 人更换后 ,由 基金托管人 在 决议生效 后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 理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38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 8、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 换后,如果 原 任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 管人产生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 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托管 人更换后,由 基金管理人 在 决议生效 后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 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 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时 更换,由单独或合计 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39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 管理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 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联合公告。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事项时, 除应 遵守本部分的约定外, 还应符合本基金合同第 八 部分的约定。 三、 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 或新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 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 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 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 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对 登记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 的登记业 务; 3、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应当妥善保 存登记数据 ,并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称、 身份信息 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 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 4、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账户 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因违反该保 密义务对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42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 规定为投资 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充分考虑资产的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 积极进行债券配置, 并在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度参与权益投资,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国债、 金 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债券回购、 央行 票据、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 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其中, 基金投资 于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 应收申购款等 。 未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相关政策的变动,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并且还可以 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等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基础上, 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研究和自下而上的证 券研究, 充分使用积极投资、 数量投资、 无风险套利等有效投资手段, 努力为投 资者提供好的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采用 “自上而下” 的多因素 分析策略, 综合运用定性分析 和 “宏观量化模型” 等定量分析手段, 判断全 球经济发展形势及中国经济发展趋 势 (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周期、 财政及货币政策、 资金供需情况、 证券市场估值水 平等) ,对股票市场 、债券市 场未来 一段时间 内的风险收益特征做 出合理预测,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44 从而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 现金三大类 资产之间的投资比例, 并随着各类 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 适时动态地调整股票、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 资比例,力争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水平。 2、债券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资 产配置


本 基 金 通 过 主 动 跟 踪 分 析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数 据 , 包 括 OECD 领 先 指 标 、 PMI 、 国内生产总值、 工业增长、 固定资产投 资、CPI 、PPI 、 进出口贸易等, 判 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位置, 预测国家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走向,据此判定组合久 期和信用资产的战略配置取向。


同时密切跟踪、关注货币金融指标(包括 货币 供应量 M1/M2,新增贷款、 新增存款、准备金率 等) ,资金和债 券的短期 供求变化、市场预期 等,对于战略 配置相应的进行战术性调整。 (2)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及货币政策、 利率环境、 债券市场资金供 求等因素的分析, 主动判断利率和收益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 并据此确定 投资 组合的平均久期。 原则上, 利率处于上行通道时, 缩短目标久期; 利率处于 下降通道时,则延长目标久期。当利率上升至长期顶部区域时,择机延长久期, 当利率下降 至长期底部区域时,择机降低久期。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 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 进行分析, 考虑封闭期内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 券的相对投资价值, 并比较期间的 总回报率和波动率,择机采用包括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方式,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调整, 以从收益曲线的变形和不同期限债券价格 的相对变化中获利,在最大化骑乘收益的同时,控制组合的波动率和集中度。








(4)信用债券配置策略


信用品种的投资收益的主要可分解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 信用利 差是信用产品相对国债、 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 信用利差主 要受两方面的影响, 一方面为债券所对应的行业和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 水平,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信用品种投资策略具体为: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45 ①在经济上行周期, 信用利差通常会缩小; 反 之在下行阶段, 信用利差通常 会扩大, 利差的变动会带来趋势性的信用产品投资机会; 同时, 研究不同行业在 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 以确定不同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利差水平的 变动情况,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 ②信用产品发行人的资信水平和评级调整 变 化会 使 产 品 的 信 用 利 差 扩 大 或 缩小, 本基金选择评级有上调可能的信用债; 规避有下调可能的信用债, 以获取 因信用利差下降带来的价差收益;


③对信用利差期限结构进行研究, 分析各期限信用债利差水平相当历史平均 水平所处的位置, 以及不同期限之间利差的相当水平, 发现更具投资价值的期限 进行投资;


④研究分析相同期限但不同信用评级债券的相对利差水平, 发现偏离均值较 多,相对利差有收窄可能的债券。 (5)可转换债券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的投资采取基本面分析和量化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本基金管 理人和行业研究员对可转债发行人的公司基 本情况进行深入研究, 对公司的盈利 和成长能力进行充分论证。 在对可转债的价值评估方面, 由于可转换债券内含权 利价值, 本基金将利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方法对可转债的价值进行估算, 选 择价值低估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6)可交换债券配置策略 可交换债券的价值取决于其股权价值、 债券价值以及内嵌期权价值。 其中其 债券价值与可转换债券相同, 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 面利息; 而其股权价值则需要关注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 (目标公司) 的股 票价值。 本基金将结合 对 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以及对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 的综 合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配置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 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 限, 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同时, 受到发债主体 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稳定性较差、 信用基本面波动性较高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这两个特点,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 应采 取以精选个券, 买入并中长线持有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46 收息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 的经济基本面, 确定安全边际, 并综合考虑信用评级、 债券收益率、 市场供求和 流动性等要 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品种。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存续时间和市场状况, 适当控制该类债券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对于有风险隐患的个券, 或者基于流动 性风险的考虑,本基金将及时减仓或卖出。


(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流动性、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 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 析、 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 辅以与国债、 企业债等债券品种 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3、权益类品种 投资策略 在股票选择方面, 充分发挥 “ 自下而上 ” 的主动 选股能力, 结合对宏观经济状 况、 行业成长空间、 行业集中度、 公司内生性增长动力的判断, 选择具备外延式 扩张能力的优势上市公司,结合财务与估值分析,深入挖掘盈利预期稳步上升、 成长性发生根本变化且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同时将根据行 业、 公司状况的变化, 基于估值水平的波动, 动态优化股票投资组合。 在安全边 际方面, 将加强个股下行风险的策略判断, 并对于因市场阶段性有效性降低时出 现的套利机会保持敏感性。 本基金将权证作为有效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 提高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工 具。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 进行 权证投资。 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 分析为基础, 根据权证对应公司的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 在分析 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为稳健的当期收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 产品,本基金将以谨慎为原 则,在充分评估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履行必要的程序后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本 基金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47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应收申购款 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本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48 的 10% ; (16)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除上述 第 (2)、 (13) 、( 18) 、 (19) 项以外, 因 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金合同约定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49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禁止性规定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90%+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10%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样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 、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等 ) 和期限 (长期、 中期 、 短期等) , 是中国目前最权威,应用也最广的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于 2005 年 4 月 8 日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 场整体走势的指数。 它的编制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 行状况, 并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 为指数化投资和指数衍生产品创新提 供基础条件。 沪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 场 60% 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市 场代表性和可投资性。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 业绩比较基准 能客观合理地反 映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 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50 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 低风险的产品。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 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 (3)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的 可转换债券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 为估值全 价。 (4)对在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 券和私募证券 (包括 中小企业 私募债) ,估值日不 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如 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在情况发生改变 时做出 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53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对在交易所市 场发行未上市 或未挂牌转 让的债券,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 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 场上不含权的 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 起到卖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 规定, 或者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 市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 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 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进行估值。 6、本基金可以采用 第三方估值机 构按照上述 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 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54 7、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当本基金各类份 额 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 意见的,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个 交易日闭市 后,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 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 交易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 金 管理 人 每 个 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任一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55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 生,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 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56 (2)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 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金 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57 2、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 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 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 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 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59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 内 、 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 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务 费 将 专 门 用于 本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 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 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 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60 4、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 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公 允价值 变 动收 益和 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 实 现 收 益 指基 金 利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 配利 润与 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 应 类 别的 基 金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 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 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 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本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 份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62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 利润 计算 截 止日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 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 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 资者 自 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 等有关事项遵循 《业务规则》 的相关规定 。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应 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65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摘 要 、 《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 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66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67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68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 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 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69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档案至 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时;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70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7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 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72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73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 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 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 和/ 或 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 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 原则 投资或不投资造 成的损失 等 。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 合同》能够继续 履行的应 当继续履行。非违约 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 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 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74 第二十一部 分


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应恪守各 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75 第二十二部 分


基金合同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 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 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76 第二十三部 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77 第二十 四部分


基金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 转让或者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 或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 金产品,了解 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78 (5)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 同》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 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 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 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 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或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79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80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 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81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 规则,为基金 开设证券 账 户、 资金账户及其他 投资所需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82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 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83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 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84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或变更 收费方式 ;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 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调整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 同的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其 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或在规 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 面答复,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85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 或在规 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 面答复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或在规定时间内 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 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 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 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86 2、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 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 一 ) 。 2、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 在表决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87 (2)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 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 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 (2) 项、 第 2 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4、在不与法律法规 冲突的前提下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 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 授权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并 表决的,授权方式可 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88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 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 、与其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89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 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 公证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90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 程序和表决 条件等内容,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直接 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公 允价值 变 动收 益和 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基金利 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91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 应 类 别的 基 金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 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 的同一类别的基金 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本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 份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 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 资者 自 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 等有关事项遵循 《业务规则》 的相关规定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92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 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 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 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 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93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 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务 费 将 专 门 用于 本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 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 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 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94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充分考虑资产的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 积极进行债券配置, 并在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度参与权益投资,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含中小板 、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国债、 金 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债券回购、 央行 票据、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其中, 基金投资 于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 应收申购款等。 未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相关政策的变动,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并且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等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本 基金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95 券的 10% ; (5)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6)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40% ; (1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96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3 ) 、 (18) 、 (19) 项以外, 因 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金合同约定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97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的 可转换债券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 为估值全 价。 (4)对在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 券和私募证券(包括 中小企业 私募债) ,估值日不 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如 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在情况发生改变 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98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 场发行未上市 或未挂牌转 让的债券,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 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 场上不含权的 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 起到卖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 规定, 或者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 市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 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 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 成本进行估值。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99 6、本基金可以采用 第三方估值机 构按照上述 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 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7、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当本基金各类份 额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 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 定 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和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100 基金合同规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 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方正 富邦 丰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101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应恪守各 自的职责,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