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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行业领先混合(006568)

国联安行业领先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国 联 安 行 业 领 先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国联 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二 〇一 八年 十 一月 



1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年 10 月 12 日证监许可[2018]1621 号文准 予注册募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 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期货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期货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对投资本基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 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 括: 因政治、 经济、 社 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 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 金 投 资 债 券 引 发 的 信 用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及合规性风险, 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等。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 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 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 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 价波动) 、 汇率风险 (汇 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 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 能及时 卖出 ,可能 带来 一定的 流动 性风险 )等 。具体 风险 烦请查 阅基 金招募 说明 书的" 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 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2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规 模 一 般 小 额 零 散, 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 难 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 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实际变现的市场价 格有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 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 匮乏, 因此可能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由流动性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 受损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 成新基 金业绩表 现的保 证。基 金管理人 提醒投 资者基 金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在 投资者 作 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资 产净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九、基金的投资 ................................................................................................ 42 十、基金的财产 ................................................................................................ 5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5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六、风险揭示 ................................................................................................ 69 十七、基金终止与清算 .................................................................................... 7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9 十九、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4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5 二十二、备查文件 .......................................................................................... 116


5 一 、绪 言 《国联安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称 “ 《流动性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国联安行业领先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6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指《国 联安行业领先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国联安 行业领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指《 国联安 行业领先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国联安行 业领先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2003 年10月28日经第 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 起实施 ,并经2015年4月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2013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月8日颁布、 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 月7日颁布、 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管理规定》 : 指中 国证监会2017 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 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 8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T 日 起第n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 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 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 ,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9 44 、 巨 额赎 回 :指 本 基金 单 个 开放 日 ,基 金 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7、 摆动定价机制: 指 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48、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港股通: 指内地投 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54、 港股通标的股票: 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 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5、 指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10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 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 黄娜娜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 平 洋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 董事长, 博士学位, 高级会计师。 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董事长, 华 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联合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华 宝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 并曾担任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现 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总经理, 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孟朝霞女士, 董事, 硕 士学位。 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 11 总经理、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Jiachen Fu (付 佳 晨 )女 士 , 董 事 ,工 商 管 理学 士 。2007 年 起 进 入金 融 行 业 , 历 任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 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创始人、 忠 利保险公 司内部顾问、 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及监控部成员、 美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 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 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驻中国业务董事兼业务拓展总监、 管理董 事会成员。 杨一君先生, 董事, 工 商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品公司副总裁 助理、 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副总经理, 太平洋资产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运营总监、 风 险管理部总经理、 合规审计部总经理等职 务。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 Eugen Loeffler 先生,董事,经济与政 治学博 士 。2017年3 月底退休前,担任安联 投资管理新加坡公司行政总裁/ 投资总监, 负责监督安联亚洲保险实体的投资管理事务。 1990 年起进入金融行业,他历任安联全 球投 资韩国公司董事总 经理/ 投资主管、安联全 球投资亚太区投资总监、 安联苏黎世公司投资总监、 安联苏黎世房地产及安联资产管理 苏黎世公司行政总裁、 安联投资管理公司环球股票团队主管、 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主 席及行政总裁、 安联人寿韩国公司投资总监、 安联资产管理香港办事处投资总监兼主管、 安联资产管理欧洲股票研究部主管、 安联慕尼黑总部财务部工作 (股票/长期参与计划 投资管理)。 贝多广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 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和纽约联 邦储备银行担任客座研究员, 并曾先后任职于中国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 中金公司和美 国摩根大通。 贝先生曾出版多项专著, 获得过孙冶方经济学论文奖, 主持过国家社会科 学基金重点项目研究。 近年来关注普惠金融, 并主持相关课题研究。 贝先生现任中国人 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院长、财政金融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岳志明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野村证券国际 金融部中国部负责人,野村国际(香港)中国投行部总经理、野村中国区首席执行官 , 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 全球合伙人等职。 现任正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投资 官。 胡斌先生, 独立董事,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 工商管理 硕士(MBA )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管 理 工 程 博 士 。 历 任 纽 约 银 行 梅 隆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担 任 12 Standish Mellon 量化分 析师、 公司副总裁, 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创 始人之一兼基金经 理。2007 年11 月 起 , 担 任 梅 隆 资 产 管 理 中 国 区 负 责 人 。2010 年7 月 起 , 于 纽 银 梅 隆 西 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 (总经理) 。 现任上海系数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段黎明先生, 监事会主席, 会计专业硕士、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平安电子商务有限 公司财务分析主管、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部项目负责人、 平安 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 财务管理室主任,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 部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务。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Uwe Michel 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Allianz SE 亚洲业务部主管、主席 办公室主管 、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 主席及 日本全国 主管、德国 慕尼黑 Group OPEX 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现任慕尼黑Allianz SE业务部H5 投资与亚洲主管。 刘涓女士, 职工监事, 大学本科、 经济学学士,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 部副总监。 朱敏菲女士, 职工监事, 大学本科, 现任国联 安基金管理公司人力综合部 资深 行政 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于业明先生, 董事长, 博士学位, 高级会计师。 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董事长, 华 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联合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华宝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华 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并曾担任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现 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总经理, 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孟朝霞女士, 总经理, 硕士学位。 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 心总经理、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融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东先生, 常务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曾任 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1月加盟华宝兴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交易部总经理、 华 宝 兴 业 宝 康 灵 活 配 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和 华 宝 兴 业 先 进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13 金基金经理、投 资副总 监及国内投资部 总经理 职务。2009年6月 加入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先后担任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 投资总监等职务。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并兼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柯女士, 副总经理, 经济学学士。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业务部、 上海 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 经理、 营运负责人兼内部审计师、 公司副总经理、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总经理助理。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李华先生, 督察长, 硕士学位。 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 广东省南方金融服 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 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 广州鼎源投资理 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 天一证券有限公司华南业 务总部总经理、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及监事、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蔡蓓蕾女士, 副总经理, 博士学位。 历任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 与营销部副总 经理兼零售部副总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总监、 泰康资产管理公司公 募事业部市场业务负责人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王超伟先生,硕士研究 生。2008 年7 月至2011 年8 月在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及衍生品投资总部任投资经理。 2011 年8 月至2015 年9 月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权益投资部任 投资经 理。2015 年9 月加 入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担任基金经理助 理。2016 年2 月起 担任 国联安鑫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 联安睿祺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6 月至2018 年7 月兼任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1 月起兼任国联安锐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5 月起兼任 国联 安远见成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国 联安睿利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 理、 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权益投资部负责人、 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研究部负责人及高 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 员为:


14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常务副总经理)权益投委会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杨子江(研究部总经理)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常务副总经理)固收投委会主席 欧阳健(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养老金及FOF 投 资部(筹)负责人) 杨子江(研究部总经理) 高级基金经理1-2 人(根据需要)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15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及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基金 法》的 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 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 16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 之便为 自己、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 其他第 三人牟取不当 利益; 3 、不泄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 内部控制机 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 范金融风险, 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 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 、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和持 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 管 规章,自觉形成 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 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符合 现代企 业制度要求的法 人治理 结构,形成科学 合理的 决策机制、执 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行之 有效的 风险控制系统, 确保各 项经营管理活动 的健康 运行与公司财 产的安全完整。 (4 )不断提高 经营管 理的效率和效益 ,努力 实现公司价值的 最大化 ,圆满完成公 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 、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 公司的 各项业务、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 环节。 (2 )有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 则。公 司各机构、部门 和岗位 职责应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 17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和各项规定。 (2 )全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 涵盖公 司经营管理的各 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 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 审慎性原则。 制定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 定应当 随着有关法律法 规的调 整和公司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 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一线 岗位为 基础的第一道监 控防线 。各岗位职责明 确,有 详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 承担责任。 2 )建立相关部 门、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制 衡的第二道监控 防线。 建立重要业务 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建立以督察 长、监 察稽核部、风险 管理部 对各岗位、各部 门、各 机构、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 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 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 )必须建立 科学的 授权批准制度和 岗位分 离制度。各业务 部门和 分支机构必须 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 直 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 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 )必须建立 完善的 岗位责任制度和 规范的 岗位管理措施。 在明确 不同岗位的工 作任务基础上, 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 建立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 相互促进的 工作关系。 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 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 大力推 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 )必须真实 、全面 地记载每一笔业 务,充 分发挥会计的核 算和监 督职能,健全 会计、 统计、 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 准确报送制度, 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 18 整。 (5 )必须建立 严密有 效 的风险管理系 统,包 括主要业务的风 险评估 和监测办法、 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 通过严 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 )必须制订 切实有 效的应急应变措 施,设 定具体的应急应 变步骤 。尤其是投资 交易等重要区域遇到断电、 失火等非常情况时, 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 并按预定功 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信 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 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自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按 照投资 管理业务的性质 和特点 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按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 息披露 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根据国家 法律法 规的要求,遵循 安全性 、实用性、可操 作性原 则,严格制定 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 企业会计制度》 、 《企业 财务通则》等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 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 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 )按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监 察稽核 控制制度,保 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基金管 理人确 知建立、实施和 维持内 部控制制度是本 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基金管 理人承 诺将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 化和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 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19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国第 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 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 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 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600036 ) , 是国 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 ),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 发行了 24.2 亿 H 股。 截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招商银行总资产 65,373.40 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08% ,权重法下资本 充足率 112.44% 。 2002 年 8 月, 招商银 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 经报中国 证监 会同意, 更 名为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 监察室、 基金外包 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 现有员工 81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国人民 银行和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获 得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格 , 成 为 国 内 第 一 家 获 得 该 项 业 务 资 格 上 市 银 行 ; 2003 年 4 月,正式办 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 、 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 )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企业年金基金 20 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 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的托 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 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 心” 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 内首个托管银行 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 一只券 商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第一只 FOF 、第 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 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 第一只 “1+N ” 基金专户理财、 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 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 持续稳健发展,社会 影 响力不断提升, 四 度 蝉联 获 《 财 资 》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 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 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 【金贝奖】“最佳 资产托管银行” ;2017 年 6 月再度荣膺 《财 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奖”, “全功能网 上托管银行 2.0 ” 荣获 《银行家》2017 中国 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8 月荣 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获得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 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 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 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 “金点子” 方案一等奖, 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 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 “双提升” 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招商银 行荣获公募基金 20 年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 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 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 (二)主要人员 情况 李建红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招 商银行董事、 董事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 招 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 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曾任中国远洋运输 (集团) 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招商 银行行长、招商 21 银行执行董事。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 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深圳市分行行 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招商 银行, 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 杭州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南昌支 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招 商银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华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 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 行资产托管部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 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 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累计托管 389 只开 放式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 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 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 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 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核 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 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托管业 务主管部门, 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及 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 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 22 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 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 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 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应当体现 “ 内控优先” 的要求。 3 )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 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 和执行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 评价和检查。


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 有不受内部控制 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 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 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订和完善。 6 ) 防火墙原则。 业务 营运、 稽核监察等相关室, 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 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 风险领域。 8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 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 、 《招商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商银 行基金托管业务操 作规程》 和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 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 档案 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3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 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 准确、 有效地 处理, 招商银行还 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 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 各种业 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 确保灾难发生时, 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 断运行。 2 )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 计核算双人 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效地控制 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 地同步灾备, 同时, 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 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 并做好调用登记。 5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 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 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 门禁管理、 电脑密码设 置及权限管理、 业务网 和办公网、 与全行 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 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 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 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 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24 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金管理人未 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5 五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 黄娜娜


网址:www.cpicfunds.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 其它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 理销售 本基 金或变更上述代 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联系人: 黄娜娜


电话:021-3899285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26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


27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8]1621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100 万 1.20% 100 万≤M<500 万 1.0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 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基金募集期 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


28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 元和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认购利息分别为 2 元和 2,000 元,则两笔认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 1:认购金额 10,000 元,认购利息 2 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 。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0% )= 9,881.42 ( 元)





认购费用=10,000- 9,881.42 = 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 +2 )/1.00= 9,883.42 (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 ,假定该笔 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2 元,则可得到 9,883.42 份基金份额。 认购 2: 认购金额 1,000 万元, 认购利息 2,000 元, 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 元。 认购费用=1,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 ( 元) 认购份额=(9,999,000+2,000 )/1.00=10,001,0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 元, 假定该 笔认购费用产生的利息为 2,000 元,则可得到 10,001,000.00 份基金份额。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请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 的公告,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 29 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 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 若已经在基金管 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 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发售期间, 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 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机构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 在基金募 集期内可以多 次认购基 金份额,但已 受理的认 购申请 不允许撤销。 (3 )销售机 构对认购 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 购份额不设上限。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 购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 额不得低于 1 万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 。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者某 些 认 购 申请 有 可 能导致 投 资 者 变相 规 避 前述 50% 比例 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30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 调整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募 集专用账户, 任何 人不得动用。


31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后30日内返 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 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机构 不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 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20个工作 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2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 业务, 具体以届时提前 发布的 公告 为准) ,但 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 超过3个 月开始办理申 购,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 超过3个 月开始办理赎 回,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 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33 1 、"未知价" 原 则 , 即申 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 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 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 进先 出"原则,即按照投资 人 认购、申购的 先后次序 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 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 资人应在T+2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34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 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 (含申购费) ,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通过直 销 柜台申购本 基金的,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 (含申购费) , 已在直销 柜台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单 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 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在 销 售机 构 赎 回 基 金份 额 时 ,每 次 赎 回 申 请不 得 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 份 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 被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 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M <500 万 1.2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35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 赎回费率 T <7 日 1.50% 7 日≤T <30 日 0.75% 30 日≤T <180 日 0.50% T ≥180 日 0.0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少于 3 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以上每个月按照 30 日计 算。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 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36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 元和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两笔申购中 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申购金额 1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 。 净申购金额=10,000/ (1+ 1.50% )= 9,852.22 (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52.22 = 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1200= 8,796.6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 ,假 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可得到 8,796.63 份基金份额。 申购 2:申购金额 1,00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 ( 元) 申购份额=9,999,000/1.1200=8,927,678.5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可得到 8,927,678.57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 份额赎回 ”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37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30 日,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0%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投资者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 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 0.50%=56.00 (元) 赎回金额=11,200.00-56.00= 11,144.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30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50%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44.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 比 例要求的情形。


38 6 、当前一 估值 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50% 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 跃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 份额登记 机构、销售机 构等因异 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1、2、3、6 、7、8、9项 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当 发生上 述第5项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 比例确 认等方式对 该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进 行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拒 绝 该 等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申 购 申 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 、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50% 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 跃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9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 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的 基 金 份 额净 赎 回 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 难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时,对于 在开放日 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 过上一 40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赎回申请, 可以进行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 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 应当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具 体处理方式包括: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有 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而进 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约定实施延 期办理。 (4 )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 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 式在3个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 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 加次数, 并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41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2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 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 、港股通标 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 债券、 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 、可交换债 券、央行票据、 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据、中小 企业私 募债) 、资 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股指期货、 权证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但 须 符合中 国 证 监 会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 证券市场走势。 (2 )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 审定基金资产配 置和调整计划;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43 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 、行业配置和个股/ 个债 配 置 、 投 资 组 合 的 构建 和 日 常管理。 (3 )投资决策程序 1)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2)数量策略 部运用风 险监测模型以 及各种风 险监控指标, 对市场预 期风险 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 研究员对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提供研究支持; 每日 提供基金 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投资决策 委员会进 行资产配置政 策的制定 。投资决策委 员会定期 召开会 议, 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 如遇重大事项, 投资 决策委员会 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结合投资 委员会和 风险管理部的 建议,基 金经理根据市 场状况进 行投资 组合方案设计;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参考上述报告, 制定资产 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5)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对投资方 案进行合 规性检查,重 点检查是 否满足基金合 同规定和 各项法 律法规的规定; 7)基金经理 进行投资 组合的实施, 设定或者 调整资产配置 比例、单 个券种 投资比例, 交易指令传达到交易部; 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 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基金经理; 8)投资组合 评价。风 险管理部根据 市场变化 对投资组合的 资产配置 和调整 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 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对投资组合 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 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 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根据宏观经济发展 趋势、 政策面因素、 金融市 场的利 率变动和市场情绪, 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 对股票、 债券和现 金类资产的 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 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及现金类资 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 在 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 方案。


44 2、行业配置策略 在把握宏观经济周期中行业轮动的特点和趋势的同时, 本基金依据行业景气 度分析预测实现资产在行业中的配置。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选择中重点从三个方面 发掘领先行业并进行积极投资: 一是寻找宏观经济周期与行业轮动的相关性; 二 是通过行业生命周期识别行业景气特征;三是 分析国家行业发展政策导向。 3、个股投资策略 在个股投资中, 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选择其中经 营稳健、 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其间, 本基金也将 积极关注上 市公司基本面发生改变时所带来的投资交易机会。 ①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 财务指标和估值指 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估值优势、成长优势和财务优势。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市盈率/ 净利增长率。 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 :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②定性分析 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 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经营情况, 重点投资 具有较高进入壁垒、 在行业中具备核心优势、 经营稳健的公司, 并坚决规避那些 公司治理混乱、管理效率低下的公司,以确保最大程度地规避投资风险。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将综合考虑行业特性和公司基本面等因素, 寻找 具有行业先发优势和长期投资价值的投资标的。 在行业特性方面, 将 优先选择景 气度高、发展空间大,符合国家政策鼓励、扶持方向的行业;公司基本面方面, 优选公司业绩可持续稳定增长、 公 司治理结构较为完善、 财务指标较为稳健的公 司; 在估值方面, 综合考虑市盈率、 市净率、 重置价值、 A-H 溢价率 等估值指标, 选择具有相对估值优势的公司。 通过对备选公司以上方面的分析, 本基金将优选 出具有综合优势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并根据行业趋势、 估值水平等因素进行动 态调整。 5、债券投资策略 (1 )久期配置


45 利用宏观经济分析模型, 确定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 主要是中长期的变化趋 势, 由此确定利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 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观经济周期的属性, 即货币市场顺周期、 债券市场逆周期的特点, 确定债券资产配置的基本方向和特 征。 结 合货币政策、 财 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 为各种稳健收益类金 融工具进行风险评估,最终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 (2 ) 债券类别配置/ 个券选择: 主要依据信用利差分析, 自上而下的资产配 置。 本基金根据利率债券和信用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 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 分析为依据, 同时兼顾特定类别收益品种的基本面分析, 综合分析各个品种的信 用利差变化。 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金融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可分离 可转债等信用债券, 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国债等利率债券, 从而确定整个 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6、股指期货投资 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谨慎 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中, 将分析股指期货的收 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研究 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 运用定价模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 谨慎利用股指期 货, 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 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 以降低组合风险、 提高 组合的运作效率。 7、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的投资。 综合分析权证的包括执行价格、 标的股票波动率、 剩余期限等因素在内的定 价因素,根据BS 模 型 和 溢 价 率 对 权 证 的 合 理 价 值 做 出 判 断 , 对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权 证进行投资; 基于权证价值对标的价格、 波动率的敏感性以及价格未来走势等因 素的判断, 将权证、 标 的股票等金融工具合理配置进行结构性组合投资, 或利用 权证进行风险对冲。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授 权审批机制、 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并通过组合管 理、 分散化投资、 合理谨慎地评估、 预测和控制相关风险, 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 46 化。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 营状况、 财务指标 等情况, 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时反应。 内部信用评级以深入的企业基 本面分析为基础,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注重对企业未来偿债能力的分析评估,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分类, 以便准确地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程 度,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变化。 本基金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品种进行筛选 过滤, 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 竞争地位、 治理结构、 盈利能 力、 偿债能 力、 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 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 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 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投资价值评估, 选择发行主体资质 优良, 估值合理且流通相 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9、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标的股权的价值、 债券价值和 内嵌期权的价值, 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 选择具 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 此外, 本基金 还将根据新 发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 模型定价结果, 积极参与可转换债券 和可交换债券的新券申购。 10、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 资产的 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 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 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成、 利率风险、 信用 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60%-95% ; 投资于港 股通 标的股 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 (2 )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7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 券(同一 家公司在境内 和香港同 时上市 的A+H 股合计计算)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 券(同一 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 ,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 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40% ; 在全 国 银 行 间同 业 市场 的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2)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48 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17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8 ) 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 开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基 金 以 及处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开 放 基 金) 持有 一 家 上市 公 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 公 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 不 受 前 述比例限制; (1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2) 、( 19) 、 (20)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 起6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49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则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为:沪深300 指 数收益 率× 75%+ 上 证国债 指数 收益率 × 25% 。 沪深300 指 数 由 专业 指数 提 供 商" 中 证 指 数 有限 公 司" 编 制 和 发 布 ,由 从 上 海 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的300 只A 股 作 为 样 本 股 编 制 而 成 。 该 指 数 以 成 份 股 的 可 自由流通股数进行加权,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 50 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上证国债指数全称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指数" , 是以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 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 其编制方法借鉴了国际 成熟市场主流债券指数的编制方法和特点, 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债券市场发展的现 状, 具备科学性、 合理性、 简便性和易于复制等优点。 上证国债指数可以表征整 个中国国债市场的总体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机构调整或停止该等指数的发布,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 基金, 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 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需承担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汇率 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等风险。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相关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 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51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52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的债券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 上市交易 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 可转换债 券收盘 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3 (3 )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限售期的 股票(包 括但不限于非 公开发行 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 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 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 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 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 行间市场 上不含权的固 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 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 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 的,按该债券 所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采用市场参与 者普遍认 同,且被以往 市场实际 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 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股指期货 合约按照 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 无结算价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估值计算 中涉及港 币对人民币汇 率的,以 基金估值日中 国人民银 行或其 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当发生大 额申购或 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54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个估值日 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及 55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 有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 错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56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公告。 (3 )当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者监管 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 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50% 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 跃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57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规定的第9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存款银行 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8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 符合基金 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可进 行收益分配, 每次收益 分配比 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2、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对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并及时公告, 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59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60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 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 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6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 金 费 用的种 类"中第3 -10 项费 用, 根 据 有 关 法规 及 相 应协 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 法律、 法规执 行。


62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 月31日;基金首 次募集 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生 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 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3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 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64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 束之 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 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65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 在公开披 露的第2个工 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20% 的情 形,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 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 比、报 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 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2个工作 日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66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67 时;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基金估值时;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12、投资权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权证投资的相关信息, 包括持仓情况和所 持权证的基本要素等, 并充分揭示权证投资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目标。 13、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本基 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后2个交易 日内,在 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68 14、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5、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 本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后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 复制。


69 十 六、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 期货市场,而证券/ 期货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使基金运作客观 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 变化,证券/ 期 货 市 场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变 化 ,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 波 动 会导 致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价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率 直 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 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70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 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 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1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 为证券/ 期 货 交 易 所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等流 动 性 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同时本基 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 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 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3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71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操作风险


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或者技术系统的故障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合计投资比例的上限较高, 如果股 票等权益类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2、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 除与其 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 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 投资者结构、 投资标的构成、 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 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市场联动的风险 与内地 A 股市场相比 ,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 72 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 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 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 性, 本基金 在 参 与 港 股 市 场 投 资 时 受 到 全 球 宏 观 经 济 和 货 币 政 策 变 动 等 因 素 所 导 致 的 系 统 风险相对更大。 (2 )股价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 日卖出 ) ,同时 对个股 不设涨跌幅限制 ,加之 香港市场结构性 产品和 衍生品种类 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 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持仓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 )汇率风险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所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 港股通交易日日终,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 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 确定 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4 )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对港股通设 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 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 )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 并定期或不 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 对于调出可投资范围的港 股, 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 时买入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6 )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只有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 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存在港 股通交易日不连续的情形 (如内地市场因节假日原因 休市而香港市场 照常交 易但港股通不能 如常进 行交易) ,而导 致基金 所持的港股 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后价格波动骤然增大, 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 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7 )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 交收)的 交收安排, 本基金在 T 日 (港股通交易日) 卖 出股票,T+2 日 (即为卖出当日之 73 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 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 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 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 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 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 同时也存 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 A 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投资比例超标的风险。 (8 )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 上市公 司 被 收 购 等 情 形 或 者 异 常 情 况 , 所 取 得 的 港 股 通 股 票 以 外 的 香 港 联 交 所 上 市 证 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 因港 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 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 ,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权;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 交所上市证券, 可以享有相关权益, 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 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 )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 上市公司方 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 A 股市 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交所对停牌 的 具 体 时 长 并 无 量 化 规 定 , 只 是 确 定 了 “ 尽 量 缩 短 停 牌 时 间 ” 的 原 则 ; 同 时 与 A 股 市 场 对 存 在 退 市 可 能 的 上 市 公 司 根 据 其 财 务 状 况 在 证 券 简 称 前 加 入 相 应 标 记 (例如,ST 及*ST 等 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 没 有 风 险 警 示 板, 香 港 联 交 所 采 用 非 量 化 的 退 市 标 准 且 在 上 市 公 司 退 市 过 程 中 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 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 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 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10 )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 受港股通规则 的限制和影响; 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 合价值发生 波动的风险。 (11 )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著风险外,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 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 包括 但不限于:


74 1) 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 交易征费、 交易费、 交易系统费、 印花税、 过户费等税费外, 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 本基 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2)在香港市 场,部分 中小市值港股 成交量则 相对较少,流 动较为缺 乏,本 基金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3)在本基金 参与港股 通交易中若香 港联交所 与内地交易所 的证券交 易服务 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 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 不能申报和 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4) 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 另外港股通境内 结算实 施分级结算原则 ,本基 金可能面临以下 风险: (一)因结 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 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 或处置; (二) 结算参 与人对本基金出 现交收 违约导致本基金 未能取 得应收证券 或资金; (三) 结算参 与人向中国结算 发送的 有关本基金的证 券划付 指令有误的 导致本基金权益 受损; (四)其他因结 算参与 人未遵守相关业 务规则 导致本基金 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在增加预期收益的同时可能会增加本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规模一般较小, 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 合电子平台、 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 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 价, 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偏差 而对本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 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匮乏, 因 此可能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目前主要是非上市公司发行私募债券, 发行人可 得信息较少, 对信用风险评价的难度更高。 基金管理人虽会通过建立系统的 信用 评级体系对信用风险进行研究分析, 仍可能使本基金承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 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4、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包括: (1) 与 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主要包 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 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与 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 资产 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 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 75 相关的风险; (3) 其他 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税收风险、 发生不 可抗力事件 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5、股指 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其所面临的风险 如下: (1 ) 杠杆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由于高杠杆特征,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本基金遭受较大损失。 (2 ) 强制平仓的风险 如果市场走势对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不利从而导致账户保证金不足时, 期 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追加保证金, 以使本基金能继 续持有未平仓合约。 如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 本基金持有的未平仓合 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本基金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 一切损失。 (3 ) 无法平仓的风险 在市场剧烈变化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 平仓。 这类情况将导致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 本基金必须承担由此导 致的全部损失。同时本基金将面临股指期货无法当天平仓而价格变动的风险。 (4 ) 强行减仓的风险 在极端情况下, 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可能被期货交易所强行减仓, 从而使 得本基金无法继续持有期货合约,从而导致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或者策略失败。 (5 ) 政策变化的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的变化、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 紧急措施 的出台等原因导致未 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从而导致损失。 (6 ) 连带风险 为委托财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 不足、 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 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委托财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7 ) 合作方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 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 所选择的期 76 货 公 司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存 在 违 法 、 违 规 经 营 行 为 或 破 产 清 算 导 致 委 托 财 产 遭 受 损 失。 6、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 风险 由于流通受限证券具有锁定期, 本基金存在短期内无法卖出所持有的流通受 限证券进而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造成损失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因本基金 公司业务 快速发展而在 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风险管理 和内控 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 期货市场运 行,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77 十 七、 基金终 止与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约定应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 效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 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78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9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 受能力,自主 判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80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 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对 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 为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81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及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82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83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 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4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8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且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 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6 (4 )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上(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上(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 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 式和权 87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 议召开前30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88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显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89 (4 )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 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 况下,本 基金可采用其 他非现场 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 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 况下,基 金份额持有人 授权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90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 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由召 集人统计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 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 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91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5日 内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之日 起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92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 效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 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93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94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 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95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时间: 2003 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批准及同意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 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96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 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 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可交换债 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 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股指期货、 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 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 股合计计算)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7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 ,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98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17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1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9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前述 投资限制中第 (2) 、 (12) 、 (19) 、 (20)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 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 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20% , 投资于不 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 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 务流程、 岗位职责、 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 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金托 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核相关 协议、 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金管理人负责 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 管理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 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 ) ,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 式范本。 《 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101 (2 )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 )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 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并在 《存款协议书》 写明账 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 预留印鉴发生变更, 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 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 管人预留印鉴。 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具 正式书面确认书。 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 在存期内, 存款 分支机构和 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 )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 《总体合作协议》 、 《存款协议书》 等, 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 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 )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 )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 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下称 “存款凭证” ) , 该存 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 的有效凭证, 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 资金到账当日, 由存款银 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102 收妥后, 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 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 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 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 )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 )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 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 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 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 )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 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 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 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 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 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103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 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 《存款协议书》 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相关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 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但不得再发生 新的交易。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 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104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 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应划付的 认购款、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 105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基金托管人 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 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 法、 违规以及违反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 基 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 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并应符合法 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如有) 、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106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 予 以免责。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参考份额净值 (如 有)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 整性 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07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 收的基金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 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 金管理人应 108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也可称为 “托管账户” )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 为“国联安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预留印鉴为基金托 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 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 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立、 使用 109 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 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 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完成上述账户开立 后,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 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 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 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110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 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111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 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 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七) 在有需要时, 基金 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112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 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 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 算。


113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 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 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 与转托管, 股东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 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定期对 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 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 客户服务中心 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 况对账单。 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 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在册有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对帐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客户服务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 )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 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 )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投资 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cpicfunds.com 客服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


114 3、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 内容包括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 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持有相 应借记卡的基金投资者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picfunds.com ) 办理开户手续,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 基金的申购、 赎回和转换等业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 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 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将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 购补差费率的优惠。 在条件 成熟的时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 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 敬请基金投资者留 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 、邮件 (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 ) 、 网上留言 、 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 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15 二 十一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16 二 十二 、备查 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国联安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国联安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3、 《国联安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基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 联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二 〇一 八年十一 月 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