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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日鑫A(003034)

场内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2 期 
 
 
 
 
 
 
 
 
 
 
 
 
 
 
基 金管 理人: 平安 大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国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截 止日 期:


2018 年 9 月22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 重 要提 示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 2016 年 6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准予平安大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1380 号) 进行募集。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2016 年 9 月23 日正式生效。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 “基金 管理人” )保证 招募说 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 基金。 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 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 因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或负收益风险, 因 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 因本 产品相关技术、 规则、 操作等创新性造成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的风险。 另外, 本基金 E 类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对于选择 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人而言, 其投资收益为买卖价差收益, 交易费用和二级 市场流动性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 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 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均低于股票 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 全面认 识本基金 的风险 收益特 征和 产品特 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 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期)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8 年 9 月 22 日, 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18 年6 月30 日。 有关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对本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2 期)进行了复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 目录 一、 绪言 ................................................................................................................................... 5 二、 释义 ................................................................................................................................... 6 三、 基金管 理人 ..................................................................................................................... 12 四、 基金托 管人 ..................................................................................................................... 23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27 六、 基金份 额的 分类 ............................................................................................................. 48 七、 基金的 募集 ..................................................................................................................... 49 八、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50 九、 基金份 额的 折算 与上 市交 易 ......................................................................................... 51 十、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53 十一、 基金的 投资 ..................................................................................................................... 67 十二、


基 金的 业绩 ..................................................................................................................... 79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 82 十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83 十五、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88 十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90 十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93 十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94 十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01 二十、 风险揭 示 ....................................................................................................................... 103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08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23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35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37 二十五 、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部分 的说 明 ................................................................................... 139 二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40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 ....................................................................................................................... 141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及 《平安大华交易型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平安 大华交 易型货币 市场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平安大 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指《 平安大华 交易型 货币市 场基金招 募说明 书》及 其定期 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平 安大华 交易型 货币市场 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 并在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实施,并 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 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场所: 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25、 场内: 指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 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26、 场外: 指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 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7、 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 司, 代销机构包括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包括办理本基金 场外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的销 售机构 ,场内 代销机构 指发售 代理机 构和/或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 28、 发售代理机构: 指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场内发售业务的机构 29、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 赎回业 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0、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 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 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E 类基金份额 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及其 变动情 况的账 户,通过 场外进 行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外份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33、 证券账户: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进行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 (以 下简称场内份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n 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务规则》 : 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4、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 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48、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定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 申请E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 申请成功后, 投资 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买入和卖出操作 49、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 赎回对 价等信息的文件 50、 申购对价: 指投资人场内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51、 赎回对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基金赎回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52、 现金替代: 指场内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的一定 数量的现金 53、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5、 定投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债券利 息、票 据投资收 益、买 卖证券 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59、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60、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 A 类基金份额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 金份额的 日已实现收益 61、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 E 类基金份额折算后, 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 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62、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63、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4、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8、 收益账户: 指本基金为份额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 用于登记投资人基 金份额的累计未付收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 69、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0、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7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 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资产支 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 年1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小红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 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3、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 博士, 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 曾任中华全国 总工会 国际部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 安人寿总 公司人 事行政 部/培训 部总经 理、平 安保险集 团品牌 宣传部 总经理、平 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 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 年生。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国)养 老金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 国 ) 精算 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精算 师、 中 国平 安 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 生, 董事, 硕 士,1948 年 生, 新加 坡。曾任 香港 罗兵咸 会 计师事 务所审计师; 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副总经理 ;平 安 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副董 事长/ 副总经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现 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肖宇鹏先 生, 董事, 学 士,1970 年 生。 曾任 职于中国 证监 会系统 、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 士, 董事, 学 士,1983 年 生。 曾于 平安数据 科技 (深圳 ) 有限公 司从事运营规划, 现任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 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 女士 ,董事 , 硕士,1961 年生 ,加 拿大籍。 曾任 职于澳 新 银行、 渣打银行 、 汇丰 银行并 担任高级 管理职 务。2011 年加入 大华银 行集 团,任大华 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 华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同时于香港上市公司 “数码通电讯集团有 限公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杰先 生, 董事, 学 士,1964 年 生, 新加 坡。现任 大华 资产管 理 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 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历任新加坡政 府投资公司 “特别投资部门” 首席投资员,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 国 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李兆良先 生, 独立董 事 ,博士,1965 年 生。 曾任 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 华南液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4 化气船务公司远洋三副、 二副、 后加入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任总公司办公室法 律 室 主 任 、 总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助 理 、 高 级 法 律 顾 问 、 兼 任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集团) 总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 总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 广东海信现代律 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现任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 李娟娟女 士, 独立董 事 ,学士,1965 年 生。 曾任安徽 商业 高等专 科 学校教 师、 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 会计专业 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 学 院 经 济 学 院 副 院 长 。 刘雪生先 生, 独立董 事 ,硕士,1963 年 生。 曾任深圳 蛇口 中华会 计 师事务 所审计员、 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 财务经理、 子公司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 深 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 秘书长助理; 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副秘书长。 潘汉腾先 生, 独立董 事 ,学士,1949 年 生。 曾任新加 坡赫 乐财务 有 限公司 助理经理、 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 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 现任彩日 本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速美建筑集 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 监事长 , 硕士,1967 年生。 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 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 平安银行 (原深圳发展银行) 营业 部柜员、 副主任、 支行会计部副主任、 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 总行零售银行部 综合室经理、 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 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 广东南粤银 行总行稽 核监察 部副总 经理(主 持工作 ) 、总 行人力资 源部总 经理、 惠州分行筹 建办主任、 分行行长、 总行稽核部总经理; 现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 ,监 事,硕 士 ,1975 年生 ,新 加坡 。曾任职 于淡 马锡控 股 和旗下 的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 年 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 ,监 事,硕 士 ,1979 年生 。曾 任广 东溢达集 团研 发总监 助 理、侨 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李峥女士 ,监 事,硕 士 ,1985 年生 。曾 任德 勤华永会 计师 事务所 高 级审计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5 员、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岗。 (3 )公司高管 罗春风先生,博士, 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 曾任中华全国总 工会国际部干 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总 公司人事 行政部/培训 部总经理 、平安 保险集 团品牌宣 传部总 经理、 平安人寿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 生, 学士,1970 年生。 曾任 职于中 国证监会 系统 、平安 大 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付强先生 ,博 士,高 级 经济师,1969 年 生。 曾任中国 华润 总公司 进 出口副 科长、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任高级研究员、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研究经理、 安信证券首席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产品总监、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婉文女 士,1969 年 生,毕业 于新 加坡国 立 大学,拥 有学 士和荣 誉 学位, 新加坡籍 。曾任 新加坡 国防部职 员,大 华银行 集团助理 经理、 电子渠 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 ,1976 年生 ,毕业于 谢菲 尔德大 学 ,金融硕 士学 位。曾 任 上海赛 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市场代表、 新加坡华侨银行产 品经理、 渣打银行产品主管、 宁波银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总行审计部 副总经理、 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平安 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 年生。1994 年起参加工作,曾任深圳发 展银行支行行长、 深圳分行信贷管理部、 授信审批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总行公司 授信审批部高级审批师、 平安 银行沈阳分行行 长助理兼风控总监。 现任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6 2、基金经理 申俊华女士, 湖南大学金融学博士。 曾在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固 定收益研 究员。2012 年加入平 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曾 担任固 定收益研究 员。现 担任平 安大华 财 富宝货 币市场 基金(2014-09-25 至今)、平 安 大华交 易型 货币市场基金 (2016-09-23 至今) 、 、 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016-12-07 至今) 、 平安 大华惠 泽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2017-07-14 至今) 、平安大华 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08-23 至今) 、 平安大华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7-09-12 至今)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17-12-05 至今) 基金经理。 段玮婧女 士,中 山大学 硕士。曾 担任中 国中投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投资 经理。 2016 年 9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组投资 经理。2017 年1 月起担任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7-01-05 至今) 、 平 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017-01-05 至今) 、 平安大华合正定期开放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01-19 至今) 、 平安大华合瑞定期开放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03-26 至今) 、 平安大华合韵定期开放 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04-26 至 今 ) 、 平 安 大 华 短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8-05-16 至 今 ) 、 平 安 大 华 合 慧 定 期 开 放 纯 债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8-06-20 至 今 ) 、 平 安 大 华 合 丰 定 期 开 放 纯 债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8-07-16 至今) 、 平安大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09-26 至今)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总经理肖宇鹏先生, 权益投资中心投资董 事 总 经 理 李 化 松 先 生 , 衍 生 品 投 资 中 心 投 资 执 行 总 经 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研究中心研究执行总经理张晓泉先生、基金经理黄维先生。 肖宇鹏先 生, 学士,1970 年生。 曾任 职于中 国证监会 系统 、平安 大 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化松先生, 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曾先后担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 研究所分析师、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 2018 年 3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7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权益投资中心投资董事总经理。 现担任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 华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北京大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博士,约翰 霍普金斯大学博士后。 先后担任瑞士再保险自营交易部量化分析师、 花旗集团投 资银行高级副总裁、 瑞士银行投资银行交易量化总监、 德意志银行战略科技部量 化服务负责人。2014 年10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衍生品投资中 心投资执行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 沪深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 大华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晓泉先生, 清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 曾先后担任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员、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总监助理。2017 年10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研究中心研究 执行总经理。 黄维先生,北京大学微电子学硕士,2010 年 7 月起先后任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员、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于 2016 年 5 月 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平安大华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平 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8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9 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 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以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0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和投资股票;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 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 金份额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1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 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2、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3、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必 须覆盖 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风 险,公 司组织 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 独立性原则: 公司 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 效性原 则:各 种内部管 理制度 具有高 度的权威 性,应 是所有 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 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具有前 瞻性, 并且必须 随着公 司经营 战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2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 )防 火墙原 则:公 司基金资 产、自 有资产 、其他资 产的运 作应当 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估等部门和岗位,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


4、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 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个层面是业 务操作手册, 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 是对业务各个细节、 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 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3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概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 年8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柒拾陆亿贰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 号 联系人:王健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国泰君安证券前身为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1999 年8 月18 日两公司合并新 设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6 月26 日国泰君安证券在上交所上市 交易,证券简称为“国泰君安” ,证券代码为“601211”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国泰君安证券注册资本为 76.25 亿元人民币, 直接设有 6 家境内子公司和 1 家境外子公司, 并在全国设有 31 家分公司、368 家证券营业部和 17 家期货营业 部, 是国内最早开展各类创新业务的券商之一。2008-2016 年, 公司 连续九年在 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被评为 A 类 AA 级,为目前证券公司 获得的最高 评级。 (二)主要人员情况 陈忠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0 年 10 月出生,经济学学士, 中级经济 师,现 任国泰 君安证券 资产托 管部总 经理。1993 年参加 工 作,曾任职 于君安证券清算部总经理助理、 国泰君安证券营运中心副总经理、 光大证券营运 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 “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 、 “金融服务能手” 称 号获得者,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4 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带领团队设计的 “ 直通式证券 清算质量 管理国 际化标 准平台” ,被评 为上海 市 2011 年度 金融创 新 奖二等奖。 2014 年 2 月起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总部设资产托 管部, 现有员工全部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本科以上学历, 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均 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从业人员囊括了经济师、 会计师、 注册 会计师、 律师、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专业资格, 专业背 景覆盖了金融、 会计、 经济、 法律、 计算机等 各领域, 是一支诚实勤 勉、 积极进 取、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我司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 广泛开展了公募基金、 基金专户、 券 商资管计划、 私募基金等基金托管业务, 与建信、 华夏、 天弘、 富国 、 银华、 鹏 华、 华安、 西部利得、 长信、 中融等多家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立了托管合作关 系,截至 2017 年 3 月 22 日托管各类基金 18 只,专业的服务和可靠的运营获得 了管理人的一致认可。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 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业规 章及公 司内相 关管理规 定,加 强内部 管理, 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 监控, 有效地实现 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国泰君安证券在董事会中内设风险控制委员会, 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 机构; 公司在经营管理层面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 对公司经营风险实行统筹管理, 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决策; 风险管理部门包括专职履行风险管理职责 的风险管 理部、 合规部 、法律部 、稽核 审计部 ,以及计 划财务 部、信 息技术部、 营运中心等履行其他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 资产托管部设置风控合规岗和稽核监控岗, 负责制定本部门风险管理规章制 度, 分析报告部门整体风险管 理状况, 评估检查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 议, 抓住要害环节和关键风险, 协助业务运营岗位进行专项化解, 监督风险薄弱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5 环节的整改情况; 同时部门设置风险评估及处置小组, 由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及各 小组、 运营中心负责人组成, 负责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评估、 确定风险管理违规 事项的处理意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事项。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业务 管理办 法》等 法律法 规, 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 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 括 《国泰君安 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管 理暂行办法》 、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操作规程》 、 《国泰 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稽核监控操作规程》 、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突发事件与 危机处理规程》 、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保密规程》 、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 部资产保管操作规程》 、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档案管理操作规程》 等, 并根 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管理制度化,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业务分工合理,有关 信 息 披 露 由 专 人 负 责 。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 事中控制和事 后稽核 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 性; 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双门禁管理, 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 建立独立的 托管运营系统并进行防火墙设置; 实施严格的岗位冲突矩阵管理, 重要岗位设置 双人复核机制, 建立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 深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树立内 控优先的理念, 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配备专门的稽核监控 岗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稽核审查, 以保证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 参数设 置将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6 2、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 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寸 不足等 问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超标 、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其 他涉嫌 违规交 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 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7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发售主协调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销售机构 2.1 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2 代销机构 (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032284 客服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29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 (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0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95355 、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深圳) 网址:www.htsc.com.cn (1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 区苗岭路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493 客服电话:95321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1 网址:www.cindasc.com (1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4)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15)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联系人: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stock.pingan.com (1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2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7)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3979545 客服 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1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3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117 客服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zts.com.cn (2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2)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至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95532 、400-600-8008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23)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24)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2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5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27)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 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0 层西





法定代表人:朱治理


联系人:郭东彤电话:0755-82830333-115 网址:www.wanhesec.com (3)E 类份额场内申赎代理机构 (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032284 客服电话:95521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娟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客服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8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 (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95355 、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39 网址:www.swsc.com.cn (12)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1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网址:www.ewww.com.cn (1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493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高洋 联系电话:010-59355546 客服电话:95571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1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1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1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2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6/7 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姗


联系电话:021-80108643 客服电话:967777 传真:0571-87902090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2 网址:www.stocke.com.cn (2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联系人: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stock.pingan.com (2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397954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2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3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117 客服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zts.com.cn (2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8)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4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网址:www.tebon.com.cn (29)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至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95532 、400-600-8008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3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3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5 电话:027-87617017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2.3 E 类基金份额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 券公司: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财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长 城国瑞 证券有 限公司、 长城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 承销保 荐有限 公司、长 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川财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 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东吴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东 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东莞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高盛高 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光大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联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际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 有限公司、 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储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6 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太平洋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万联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西部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中德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中国 国际金 融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排名不分先后, 以 上交所发布为准) 。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新增其他发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1、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张平 2、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严峰、朱立元 电话:0755-25946013 、010-59378839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7 传真:010-59378907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律师事务所: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23 楼


负责人:杨少南


电话:0755- 82960158


传真:0755-82960236


经办律师:段善武、陈福平


联系人:段善武 四、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 8888 传真电话: (021 )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曹翠丽、陈怡 联系人: 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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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8 六、 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一 、基 金份额 分类 本基金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为场外基金份额,E 类为场内基金份额。A 类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由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 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 并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二 、基 金份额 类别 的划分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E 类基金份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平台办理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同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各类基 金份额适用的费率如下: 项目 A 类基金份额 E 类基金份额 认(申)购费 0 0 赎回费 0 0 管理费(年费率% ) 0.15 0.15 托管费(年费率% ) 0.05 0.05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 0.01 0.01 三 、基 金份额 分类 办法及 规则 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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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49 七、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于2016 年6 月2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 1380 号文准予注册。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至 2016 年 9 月 14 日, 本基金面向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 1,590,527,400.09 份,有效认购 户数为1,334 户。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0 八、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合 同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6 年9 月2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 方案, 如转 换运作方 式、与 其他基 金合并或 者终止 基金合 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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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1 九、 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与上 市交 易 一 、基 金份额 的折 算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A 类基金份额 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下述为 E 类基金份额的折算规则: 1、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当日,基金管理人办理 E 类基金份额折算。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 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E 类基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净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 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E 类基金份额折算后, 每份 E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A 类基金份额拥有同 等投票权。 由于A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 元,E 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 日折算后的面值为 100 元, 因此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和表决、 提名新任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等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 每 100 份A 类基金份额等同于 1 份E 类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内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3、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 E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折算前 E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100 折算后 E 类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 100 元 。 E 类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安排和结果将另行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2 二、E 类基金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基金合同于 2016 年9 月23 日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 金上市交易。 根据上证 自律监管决定书 【2016 】246 号, 本基金已在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2016 年10 月 17 日。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 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五)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 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其他事项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 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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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3 十、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E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办理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 场外申购和赎回: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办理。 场内申购和赎回: 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具体的销售网点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可在上述范围内规定具体 的交易时 间) , 但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2016 年10 月 17 日为申购、赎回开始日。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4 三 、场 外申购 与赎 回 A 类基金份额通 过场外进行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0 元 的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除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按 “先进 先出”的原则进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二)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 成立。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 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 则赎 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5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0.01 元, 各销售机构在符合 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情况调高首 次申购、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具体以销 售机构公 布的为 准,投 资人需遵 循销售 机构的 相关规定 。 。本 基金不 对单笔最低 赎回份额进行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销售 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 投资人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 单个账户单日 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四)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在 一般 情况 下不收取 申购费 用和赎 回费用, 但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 赎 回基 金份 额超 过基金 总 份额 的 1% 以上 的赎 回 申请 (超 过 1% 的部 分 )征 收 1% 的 强 制 赎 回 费 用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6 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 )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 (2 ) 当本基金前 10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的,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10%且偏离度 为负时。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采用 “金额申购、 份额确认” 的方式。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1.00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0 =100,000.00 份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 “份额赎回、 金额确认” 的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若投资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 例: 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额 100,000 份, 全部赎回, 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 收益为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00 ×1.00+1.50=50001.50 元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 舍弃, 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7 四 、场 内申购 与赎 回 E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进行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 E 类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本基 金根据 每日基 金收益情 况,以 每百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为基准 ,为投 资人每日 计算当 日收益 并分配, 计入投 资人收 益账户。 投资人 赎回基 金份额时, 其对应比 例的累 计收益 将立即结 清,以 现金支 付给投资 人;若 累计收 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收益账户高于 100 元以上的整百元收益将 兑付为基金份额转入投资人的证券账户, 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收益账 户明细 ;


6、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现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 无 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 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人持有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8 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 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申购、 赎回申请按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申购和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及数量限制 1、投资 人申购 、赎回 的基金份 额需为 最小申 购、赎回 单位的 整数倍 。本基 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 份。 2、基金 管理人 根据基 金每日运 作情况 ,可对 基金场内 每日总 申购份 额和赎 回份额进行控制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布。 3、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申 购和赎 回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机构的结算规则。 投资人 T 日申购、 赎回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 份额与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等的清算,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2 日办理 现金差额的交收。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 金采用 摊余成 本法 计价 ,通过 每日计 算收益并 分配的 方式, 使每份 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00 元。 2 、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但当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 诱发系统性风险,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59 的 1% 以上的赎回申请 (超过 1% 的部分)征 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 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 金利益最 大化的情形除外。 3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 在业内技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 1% 以上的赎回申请 (超过 1% 的部分) 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 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4、申购 对价是 指投资 人申购基 金份 额 时应交 付的现金 替代及 其他对 价。赎 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投资人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5、申购 、赎回 清单由 基金管理 人编制 。T 日 的申购、 赎回清 单在当 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六)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 申 购限额、赎回限额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本基金采用现金申购、 赎回, “申赎现金” 的现金替 代标志为 “必须” , 每一 申赎份额对应的申赎现金为 100.00 元人民币。 3、预估现金部分与现金差额 预估现金 部分 是指由 基 金管理人 估计 并在 T 日申购赎 回清 单中公 布 的当日 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申赎现 金。一般情况下预估现金部分为 0。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0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申赎现金。一 般情况下现金差额为 0。 4、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 基本信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6 年 9 月 12 日 基金名 称: 平安大 华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平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代 码: 511701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 额( 单位: 元) : 0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资 产净 值 (单 位: 元) : 10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元) : 100.00 T 日信息内容 当日申 购限 额( 单位 :份 ) ××× 当日赎 回限 额( 单位 :份 ) ××× 预估现 金部 分( 单位: 元) : 0 现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100% 是否需 要公 布 IOPV : 否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单位: 份) : 10 是否允 许申 购: 是 是否允 许赎 回 : 是 成份券信息内容 股票 代码 股票 简称 股票 数量 现金替代 标志 溢价 比例 固定替代 金额 SSXJ 申赎现 金 10 必须


1000.00 说明:上述表格仅为示例。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1 五、 拒 绝或暂 停接 受申购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拒绝或 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场外 和/或 场内申 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申购赎回 代理券 商、登 记机构因 异常情 况无法 办理场 内申购业务。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或累 计未分 配净收 益小于零 的情形 ,为保 护投资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场外或场内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8、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9、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 、某笔 或者 某些申 购申请超 过基 金管理 人 设定的基 金总 规模、 单 日净申 购 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 跃市场 价 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至6 项、8、11、12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对于 上述第7 项拒绝申购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2 限设定。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六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场外 和/或 场内赎 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申购赎回 代理券 商、登 记机构因 异常情 况无法 办理场 内赎回业务。 6、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或累 计未分 配净收 益小于零 的情形 ,为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场内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8、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优 先原则 ,发生 损害持有 人利益 的情形 时,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9、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负 偏离度绝 对值连 续两个 交易日超 过 0.5%时 ,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履行适 当程序终止 基金合同。 10、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并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至 6 项、8、9、10、11 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对于上述第 7 项暂停接受赎 回的情形, 基金管理 人将在 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公布 相关赎 回上限设 定。已 确认的 赎回申请,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3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七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 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 应将每一份E 类基金份额 折算为100 份A 类基金份额。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4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且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超过 上一 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 (含 20%)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 根据前段 “ (1) 全部赎 回” 或 “ (2) 部分延期 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 止;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 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 等方式) 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 除外。 八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5 九 、其他 1、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登记机构下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2、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3、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同一登记机构下的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4、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资 人办理定 投计划 ,具体 规则由基 金管理 人另行 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5、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 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6 来处理。 6、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 份额质押、场外基金份额转让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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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7 十 一、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 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 在控制利率风险、 尽量降低基金净值 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 1、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 首先采 用“自 上而下” 的研究 方法, 综合研究 主要经 济变量 指标、 分析宏观经济情况, 建立经济前景的情景模拟, 进而判断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 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同时, 本基金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 对 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与预判,建立资金面的场景模拟。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上, 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 确定当前资金的 时间价值、 通货膨胀补偿、 流动性溢价等要素, 得到当前宏观 与流动性条件下的 均衡收益率曲线。 区分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期限利差、 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 的历史分位, 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 判断收益率曲 线参数变动的程度和概率, 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并据此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2、骑乘策略 当市场利 率期限 结构向 上倾斜并 且相对 较陡时 ,投资并 持有债 券一段 时间, 随着时间推移, 债券剩余年限减少, 市场同样年限的债券收益率较低, 这时将债 券按市场价格出售, 投资人除了获得债券利息以外, 还可以获得资本利得。 在多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8 数情况下,这样的骑乘操作策略可以获得比持有到期更高的收益。 3、放大策略 放大策略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 利用买断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 入资金, 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的债券, 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在回 购利率过高、 流动性不足、 或者市场状况不宜采用放大策略等情况下, 本基金将 适时降低杠杆投资比例。 4、信用债投资策略 (1) 信用风 险控 制。本 基金拟投 资的 每支信 用 债券必需 经过 平安大 华 基金债 券信用评级系统进行内部评级, 符合基金所对应的内部评级规定的方可进行投资, 以事前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 (2) 信用利 差策 略。信 用产品相 对国 债、政 策 性金融债 等利 率产品 的 信用利 差是获取较高 投资收益的来源。 首先, 伴随经济周期的波动, 在经济周期上行或 下行阶段, 信用利差通常会缩小或扩大, 利差的变动会带来趋势性的信用产品投 资机会。 同时, 研究不同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 以确定不同 行业总体信用风险和利差水平的变动情况, 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 规避具有 潜在风险的行业。 其次, 信用产品发行人资信水平和评级调整的变化会使产品的 信用利差扩大或缩小,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内部评级在定价方面的作用, 选择评级 有上调可能的信用债, 以获取因利差下降带来的价差收益。 第三, 对信用利差期 限结构进行研究, 分析各期限信用债利 差水平相对历史平均水平所处的位置, 以 及不同期限之间利差的相对水平, 发现更具投资价值的期限进行投资; 第四, 研 究分析相同期限但不同信用评级债券的相对利差水平, 发现偏离均值较多、 相对 利差有收窄可能的债券。 (3) 类属选 择策 略。国 内信用产 品目 前正经 历 着快速发 展阶 段,不 同 审批机 构批准发行的信用产品在定价、 产品价格特性、 信用风险方面具有一定差别, 本 基金将考虑产品定价的合理性、 产品主要投资人的需求特征、 不同类属产品的持 有收益和价差收益特点和实际信用风险状况,进行信用债券的类属选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 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 (包括以银行贷款资 产、住房 抵押贷 款等作 为基础资 产) , 仍处于 创新试点 阶段。 产品投 资关键在于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69 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 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投 资。本 基金将 严格控制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总体投 资规模 并进行 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 品的动向, 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 本基金将在届 时相 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 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 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 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 、投 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已 进入最 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 )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 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 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 (2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以 及五个 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 、 银行定期 存款 等流动 性 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4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0 不得超过20%; (5 )同 一机构 发行的 债券、非 金融企 业债务 融资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 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7 )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期限 银行存 款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 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8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评级, 不得低于 AA+ ,债券 与非金 融企 业债务融 资工具 的信用 等级应主 要参照 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 的主体信用评级; 本基金持有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 )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2% 。金融 工具包 括债券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银行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1 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 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品种; 且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 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4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 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15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16)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 不符合本条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7)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8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 、 (9) 、 (10) 、 (16 ) 、 (18 )项 另 有约定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2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 制。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 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 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与 平均剩 余存 续期限 计算 方法 1、计算公式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3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 行活期 存款、 清算备付 金、交 易保证 金的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为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 )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逆回 购)的 剩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 续期限 为该基 础债券 的剩余 期限, 待返售债 券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 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3 )银 行定期 存款、 同业存单 的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续 期限以 计算日 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 中 约 定 的 通 知 期 计 算 ; (4 )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算 日至中 央银行 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是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 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基于 审慎原则 ,根据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 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4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 后) 。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 款税后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 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八 、投 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6 月30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471,922,352.37 71.79 其中: 债券 461,922,352.37 70.27 资产支 持证 券 10,000,000.00


1.52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5,045,187.57 6.8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134,916,472.83 20.52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5 合计 4 其他资 产 5,456,790.02 0.83 5 合计 657,340,802.79 100.00


1.2 报 告期 债券回 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5.3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15,279,742.36 21.2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本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融资 余额 占 资产净 值比 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序号 发生日 期 融资余 额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原因 调整期 1 2018 年6 月 26 日 32.12 产品遭 遇巨 额赎 回 10 个 工作 日 2 2018 年6 月 27 日 33.51 产品遭 遇巨 额赎 回 10 个 工作 日 3 2018 年6 月 28 日 25.47 产品遭 遇巨 额赎 回 10 个 工作 日 4 2018 年6 月 29 日 21.29 产品遭 遇巨 额赎 回 10 个 工作 日 1.3 基 金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1.3.1 投 资 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基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6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6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41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20 天 情况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 未超 过 120 天。 1.3.2 报 告 期 末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分 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30.46


21.29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64.40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6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3 60 天( 含)-90 天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3.69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21.8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20.39 21.29


1.4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240 天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存续 期未 超 过240 天。 1.5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14,993,910.03 21.2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14,993,910.03 21.24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60,001,250.91 11.08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286,927,191.43 52.99 8 其他 - - 9 合计 461,922,352.37 85.31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1.6 报 告期 末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810238 18 兴 业银 行CD238 1,000,000 99,390,703.57 18.36 2 150418 15 农发 18 500,000 49,990,388.28 9.23 3 111806142 18 交 通银 行CD142 500,000 49,695,220.88 9.18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7 4 111898031 18 南 京银 行CD079 500,000 49,645,715.66 9.17 5 111892949 18 厦 门国 际银行 CD028 500,000 48,948,888.69 9.04 6 170207 17 国开 07 350,000 35,000,447.98 6.46 7 170410 17 农发 10 300,000 30,003,073.77 5.54 8 011800349 18 比 亚迪 SCP001 200,000 20,000,452.25 3.69 9 011800730 18 海 国鑫 泰SCP002 200,000 20,000,441.59 3.69 10 011800938 18 中 航租 赁SCP004 200,000 20,000,357.07 3.69


1.7 “ 影 子定价 ” 与“ 摊余 成本法 ”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 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1309%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108%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0365% 报 告期内 负偏 离度的绝 对值 达到 0.25% 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未达 到0.25% 。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未达 到0.5%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序 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49086 借呗 49A1 100,000.00 10,000,000.00 1.84


1.9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9.1


本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价,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示 , 按 实际 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在其 剩余 期限内 摊销 , 每 日计 提收 益。 本 基金 采用 固定 份额 净值, 基金 账面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8 份额净 值始 终保 持1.00 元。 1.9.2


本组合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之一 兴业 银行 , 于 2018 年4 月19 日 被银 保监公 开 处罚 , 主 要违 法违规 事实 包括: (一 ) 重 大关 联交 易 未按规 定审 查审 批且 未向 监管部 门报 告; (二) 非真 实转 让信 贷资 产; ( 三) 无 授信 额度 或超 授信额 度办 理同 业业 务; ( 四) 内 控管 理 严重违 反审 慎经 营规 则, 多家分 支机 构买 入返 售业 务项下 基础 资产 不合 规; ( 五)同 业投 资 接受隐 性的 第三 方金 融机 构信用 担保 ; (六 ) 债 券卖 出回购 业务 违规 出表 ; (七 ) 个人 理财 资 金违规 投资 ; (八) 提供 日 期倒签 的材 料; ( 九) 部 分 非现场 监管 统计 数据 与事 实不符 ; (十 ) 个别董 事未 经任 职资 格 核 准即履 职; (十一 ) 变 相批 量转让 个人 贷款 ; (十 二) 向四证 不全 的 房地产 项目 提供 融资 。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决定 罚款 兴业 银 行5870 万元。 本组合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之一 南京 银行 于 2018 年1 月9 日 被中 国 银行业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江 苏监 管局 处以行 政处 罚( 苏银 监罚 决字【2018 】1 号), 对 南 京银行 镇江 分 行违规 办理 票据 业务 违反 审慎经 营原 则的 行为 罚 款3230 万元 人民 币。 本基金 管理 人对 该公 司进 行了深 入的 了解 和分 析 , 认 为该事 项对 公司 的盈 利情 况暂不 会 造成 重大 不利 影响 。我 们 对该证 券的 投资 严格 执行 内部投 资决 策流 程, 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公 司制度 的规 定。


报告期 内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其余 八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没有 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 在本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况。 1.9.3 其 他 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5,456,789.02 4 应收申 购款 1.00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5,456,790.02


1.9.4 投 资 组 合报 告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79 十 二、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以来 (2016 年9 月23 日) 至2018 年6 月30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 A 阶段 份额净 值 收益率 ① 份额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9.23-2016.9.30 0.0563% 0.0028% 0.0300% 0.0000% 0.0263% 0.0028% 2016.10.1-2016.12.31 0.7030% 0.0015% 0.3450% 0.0000% 0.3580% 0.0015% 2017.01.01-2017.12.31 4.0266% 0.0021% 1.3688% 0.0000% 2.6578% 0.0021% 2018.1.1-2018.6.30 2.1322% 0.0010% 0.6788% 0.0000% 1.4534% 0.001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7.0519% 0.0022% 2.4225% 0.0000% 4.6294% 0.0022%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 E 阶段 份额净 值收益 率① 份额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9.23-2016.9.30 0.0563% 0.0028% 0.0300% 0.0000% 0.0263% 0.0028% 2016.10.1-2016.12.31 0.7030% 0.0015% 0.3450% 0.0000% 0.3580% 0.0015% 2017.01.01-2017.12.31 4.0265% 0.0021% 1.3688% 0.0000% 2.6577% 0.0021% 2018.1.1-2018.6.30 2.1323% 0.0010% 0.6788% 0.0000% 1.4535% 0.001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7.0519% 0.0022% 2.4225% 0.0000% 4.6294% 0.0022% 注: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0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 基准 收益率 变动 的比较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1 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9 月23 日正式生效,截至报告期 已满两年; 2、按照 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 建仓。 建仓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2 十 三、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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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3 十 四、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 整到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 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 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等措施。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4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 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每万 份或每 百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是 按照相 关法规计 算的每 万份或 每百份 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 点后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5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6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 )基 金估值 出现错 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 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7 八、特 殊情 况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 登记公司 及存款 银行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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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8 十 五、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 分配收 益:本 基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 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 “每日分配、 按月支付” 原则。 本基金根据每 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 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 分 配 , 直到分完为止。 5、本基金 E 类基金份 额采用“每日分配、利随本清”的原则。根据每日基 金收益情况, 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 配, 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 投资人赎回 E 类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 将立即结清, 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若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 中按比例扣除。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6、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 人记正 收益;若 当日已 实现收 益小于零 时,为 投资人 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7、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投资人卖出部分 E 类基金份额时, 不支付对应的收益; 但投资人全部卖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89 E 类基金份额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9、当日 买入的 基金份 额自买入 当日起 享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卖出 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10、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 益分配 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 、收 益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 理人将在 每个工 作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 份或每 百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节假日最 后一日 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 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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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0 十 六、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1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 A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均为 0.01% 。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 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2 四 、费 用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酌情调整基 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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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3 十 七、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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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4 十 八、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保 证基金 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采 用外文 文本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证两 种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5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人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 告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E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1 )A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如下: 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当日该 类基金 份额的 已实现收 益/当 日该类 基金份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6 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2 )E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如下: 每百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当日该 类基金 份额的 已实现收 益/当 日该类 基金份 额总额×100 其中,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 (包括节假日) 未结转份 额。 7 日年化收益率={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 点后第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 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2、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工作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 结束后第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 份或每 百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7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公告 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E 类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前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八)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 及 占总 份额的 比例等信 息。 报告期 内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 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 为 保障其 他投资者 的权益 ,基金 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 金定期 报告“ 影响投资 者决 策的其 他重要信 息”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 告期末 持有份 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份额 变化情 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临时报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8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 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 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99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8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的;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上述第 2 项基金合同终止事项中,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现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 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0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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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1 十 九、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2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本基金发生一般终止的情形的, 本基金变现期结束且资产全部变现的情况下,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 平等的分配权。 每份 E 类基金份额与每100 份A 类基金份额拥有同等分配权, 下 同) 。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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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3 二 十、 风 险揭 示 一 、本 基金特 有的 风险 1、申购赎回风险 (1 )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对本基金的累计申购/赎回或对单一 账户的累 计申购/赎回 设定上限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或 赎回申 请接受 后将使当日 申购或赎回相关控制指标超过上限,则投资人的申购或赎 回 申 请 可 能 确 认 失 败 。 (2 )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收益 为负、 交易所 假期休市 等情况 ,基金 可能暂 停申购,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本基金的风险。 (3 )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收益 为负、 交易所 假期休市 等情况 ,基金 可能暂 停赎回,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4 )如 若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当 日申购 赎回清 单内容出 现差错 ,可能 影响投 资人的申购赎 回申请,损害投资人利益。 (5 )基 金管理 人可能 调整最小 申购、 赎回单 位,由此 可能导 致投资 人按原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 赎回 单位全部赎回。 2、场内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本基金 E 类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 机制使场内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但基金份额 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 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 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3、基金收益分配风险 (1 )作 为货币 基金, 大多数情 况下, 每 日收 益为正, 但在极 端情况 下,当 基金卖出债券所得收益及利息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率之后可能为负, 基金当日出现 负收益。 (2 ) 本基金场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0.01 元, 若投资人申 购份额较少, 由于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可能出现当 日基金收益无法显示的情况。 (3 )本 基金场 内基金 份额的每 日收益 分配计 入投资人 收益账 户,当 收益账 户高于100 元以上时, 整百元收益才兑付为基金份额转入投资人的证券账户。 投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4 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收益账户明细。 投资人卖出部分本基金份额时, 不 支付对应的收益; 但投资人份额全部卖出时, 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 人结清。 4、交易费用及二级市场流动性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 本基金 E 类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对于选择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的 投资人而言, 其投资收益为买卖价差收益, 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因素都会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收益。 (1 )通 过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部 分券商 在二级 市场交易 基金份 额的投 资人将 豁免征收交易佣金。 通过其他券商交易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将被收取交易佣 金,交 易佣金会减少投资人的买卖价差收益。 (2 )在 其他条 件不变 的情况下 ,本基 金的二 级市场流 动性可 能影响 本基金 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 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当本基金二级市场流动性较 差时, 本基金可能出现折价交易或溢价交易。 特殊情况下, 本基金也可能出现平 价交易。 当本基金出现折价交易时, 卖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承受折价卖出的损失; 当本基金出现溢价交易时, 买入本基金的投资人需要承受溢价买入的损失。 当买 卖价差收益为负值时,期间投资人的投资收益为负。 5、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以更好地应对流 动性风险。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安 排详见本 招募说 明书“ 十、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章节。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或 延期办理、 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 被收取 强制赎回费、 基金估值暂 停等风险。 投 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5 (2 )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 易场所 ,主要 投资对象 为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现金 等) , 本基金管 理人在 筛选投 资标的及 投资时 也会充 分考虑可能 存在的流动性风险, 关注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 的连续性情况, 合理配置资产, 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综上所述, 一般情况下拟投 资市场及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但是在特殊市场环 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 动性不足的情形。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 场外 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 本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 “七 、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 (4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 提下,可 依照法 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综 合运用各 类流动 性风险 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 本基金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4 )收取强制 赎回费; (5 )暂停基金估值;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6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 响, 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 基金、 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等。 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6、机会成本风险 由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高效率使本基金对流动性要求更高, 本基金必须保持 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过多而 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本基金长期收益可能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7、系统故障风险 本基金每日进行清算和收益分配, 系统实现要求更高, 可能出现系统故障导 致基金无法正常估值或办理相关业务的风险。 二 、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润将 主要通 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而 现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三 、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造成管理风险。 但从 长期看,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仍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7 管理手 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的长 期收益水平。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 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欺诈行为、 清 算交收差错、份额登记差错等风险。 四、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 险 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 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 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 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 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 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五 、其 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 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 、内控制 度建立 等不完 善而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8 二 十一 、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 交易清算等款项, 基金管 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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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09 (15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0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或对价;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 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1 (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2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 份额每 万份或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或对价;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3 (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项 或对价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4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 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由于 A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 元,E 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 100 元,因此在本部分中, 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 及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提 案 和 表 决 等 事 项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和基金总份额时, 每 100 份A 类基金份额等同于 1 份E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计提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计提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5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终止基金上 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允许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 低基金 的销售 服务费率 或变更 收费方 式,增加 、减少 或调整 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 金管理 人、销 售机构、 登记机 构调整 有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6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7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召集 人确定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 会应以召集人确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8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 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19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0 (本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的除外)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合 并以特 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1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变更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后 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2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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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3 二 十二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1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2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 年8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 号 注册资本:柒拾陆亿贰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 基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4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 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 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并且法律法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 金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 (2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以 及五个 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 、 银行定期 存款 等流动 性 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4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5 )同 一机构 发行的 债券、非 金融企 业债务 融资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 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5 券的10% ; (7 )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期限 银行存 款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8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 信用评级, 不得低于 AA+ ,债券 与非金 融企 业债务融 资工具 的信用 等级应主 要参照 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 的主体信用评级; 本基金持有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 )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2% 。金融 工具包 括债券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银行 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 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品种; 且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 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6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4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15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16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 不符合本条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7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8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 、 (9) 、 (10) 、 (16 ) 、 (18 )项 另 有约定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7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 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8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 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 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29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0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依据合 法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 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在 具有托管 资格的 商业银 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 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1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 托管资 金帐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 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 规定开 设、使用 并管理 ;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投资人场内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记机构的结算通知或者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本基金 因场内申购、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结算。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 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重 大合同 的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3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外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本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须分 别妥善 保管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4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和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 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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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5 二 十三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同时, 基金 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对以下主要服务内容进行增加或 变更。 一 、网 上开户 与交 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 通过平安大华 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可以实现在线 开户交易。 平安大华 基金网址:www.fund.pingan.com 二 、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1、基金 管理人 在未收 到客户关 于需要 寄送纸 质对账单 的明确 表示下 ,将发 送电子对账单。 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 通 过平安大华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平安大华 客服邮箱定制纸质对账单寄送服务。 客户无需额外承担 纸质或电子对账单的服务 费用 2、由于 交易对 账单记 录信息属 于个人 隐私, 如果客户 选择邮 寄方式 ,请务 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并及时进行更新。 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 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 顺丰快递邮寄方式, 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 害 承 担 任 何 赔 偿 责 任 。 3、电子 邮件对 账单经 互联网传 送,可 能因邮 件服务器 解析等 问题无 法正常 显示原发送内容, 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 因此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公 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 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 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 任。 4、根据 客户的 需求, 本基金管 理人可 提供如 资产证明 书等其 它形式 的账户 信息资料。 三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 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6 投资者开 通) 。 通过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投资 者可以通 过固定 的渠道 ,定期定额 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四 、网 络在线 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通过 基金 账 号/ 开 户 证件 号 码及 登 录 密 码登 录 平安 大华 基金 网站, 可享有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 修改查询 密码 等多项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 亦提供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 供投资人 查询。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五 、客 户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电 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 心自动 语音 系统提供7 ×24 小 时交 易情况、基 金账户 余额 、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 :00-17: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投资人 可以通过该客服中心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 信息定制和资料修改 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六 、投 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 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公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工 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七、如本 招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 您/贵 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 请 通过 上述 方式 联 系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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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7 二 十四 、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 最近半年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 罚。 (三) 2018 年3 月23 日至2018 年 9 月22 日发布的公告: 1、2018 年 3 月 24 日, 关于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 公告 ; 2、2018 年3 月29 日,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以及 摘要 ; 3、2018 年3 月30 日,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清明节前暂停 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4、2018 年 4 月 20 日,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 1 季度报告 ; 5、2018 年4 月25 日,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劳动节前暂停 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6、2018 年5 月5 日,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1 期)以及摘要 ; 7、2018 年5 月7 日,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大额申购、 定期定 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限制的公告 ; 8、2018 年 5 月 29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 售机构公告 ; 9、2018 年 6 月 30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货币基金快速 赎回业务限额的提示性公告 ; 10、2018 年7 月10 日, 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1、2018 年 7 月 18 日,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 告 ; 12、2018 年 8 月 27 日,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以及摘要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8 13、2018 年 9 月 22 日,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国庆节前暂 停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四) 《 招募说 明书》 与本次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内容若 有不一 致之处 ,以本 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39 二 十五 、 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部 分的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 2018 年 5 月 5 日公布的《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 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1 期) 》 进 行了更新, 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重要提示”部分。 2、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一、绪言”部分。 3、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释义”部分。 4、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 。 5、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 。 6、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 。 7、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8、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一、基金的投资” 。 9、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二、基金的业绩” 。 10、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11、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12、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十、风险揭示” 。 13、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4、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5、 根据最新资料, 更新了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6、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十四、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7、 根据最新情况, 更新了 “二十五、 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部分的 说明” 。 18、 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二十七、备查文件”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40 二 十六 、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 资人可在 办公时 间免费 查阅;也 可按工 本费购 买本招募 说明书 复制件 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141 二 十七 、 备 查文 件 除第 (六) 项外, 以下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 可供免费查阅。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3、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 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备查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11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