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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安稳保本(002367)

国联安安稳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由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8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 重 要 提 示 】 本基金由 国 联 安 安 稳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来 。 国 联 安 安 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12 月 30 日 证监许可[2015]3157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2018 年 3 月 12 日, 国联安安稳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 根 据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因 未 能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国 联 安 安 稳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自 2018 年 3 月 20 日 (即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的次日) 起转型为非 保 本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 更 名 为 “ 国 联 安 安 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亦于该日同时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国 联 安 安 稳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以 及 转 型 为 本 基 金 的 备 案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 景 等 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投 资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最 低 收益。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申购 本 基 金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金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基金合同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新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买者自负”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对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独立决策 , 并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 但 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本 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政治、 经 济、 社会等 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债 券 引 发 的 信 用 风 险 , 以 及 本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风 险等。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等 风 险 品 种,其 长 期 平 均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水 平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指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转 让 , 约 定 在 一 定 期 限 还 本 付 息 的 公 司 债 券, 其发行 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 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 此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较 传 统 企 业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及 流 动 性 风 险 更 大 , 从 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新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20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46 七、基金的存续 ................................................................................................ 4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8 九、基金的投资 ................................................................................................ 59 十、基金的业绩 ................................................................................................ 7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4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7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十七、风险揭示 ................................................................................................ 90 十八、基金终止与清算 .................................................................................... 9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5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32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一、绪言 《 国联安安稳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 国联安安稳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或 “ 《 基 金 合 同 》 ” )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国 联 安 安稳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由基金管 理 人 负 责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金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 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国联安 安稳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国 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国联 安 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国联安安 稳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国联安 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议、通知等 8、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9、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11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12、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投资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为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 国 联 安 安 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的生效日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请的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3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业务规则》 : 指 《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0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1、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2、元:指人民币元 43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费用的节约 44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7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8 、指定媒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49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观事件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 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 二 ) 主 要人 员 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于 业 明 先 生 , 董 事 长 , 博 士 学 位 , 高 级 会 计 师 。 历 任 宝 钢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董 事 长 , 华 宝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华 宝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华 宝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并 曾 担 任 中 国 太 平 洋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现 任 太 平 洋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孟 朝 霞 女 士 , 董 事 ,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新 华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年 金 管 理 中 心 总 经 理 、 泰 康 养 老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现 任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Jiachen Fu ( 付 佳 晨 ) 女 士 ,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学 士 。2007 年起进入金 融 行 业 , 历 任 安 联 集 团 董 事 会 事 务 主 任 、 安 联 全 球 车 险 驻 中 国 业 务 发 展 主 管 兼 创 始 人 、 忠 利 保 险 公 司 内 部 顾 问 、 戴 姆 勒 东 北 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及 监 控 部 成 员 、 美 国 克 赖 斯 勒 汽 车 集 团 市 场 推 广 及 销 售 部 学 员 。 现 任 安 联 资 产管理公司驻中国业务董事兼业务拓展总监、管理董事会成员。 杨 一 君 先 生 ,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美 国 通 用 再 保 险 金 融 产 品 公 司 副 总 裁 助 理 、 中 国 太 平 洋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运 用 管 理 中 心 副 总 经 理 , 太 平 洋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运 营 总 监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合 规 审 计 部 总 经 理 等 职 务 。 现 任 太 平 洋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 Eugen Loeffler先生, 董事, 经济与政治学博士。 2017年3月底退休前, 担任安联投资管理新加坡公司行政总裁/投资总监, 负责监督安联亚洲保险 实 体 的 投 资 管 理 事 务 。1990 年 起 进 入 金 融 行 业 , 他 历 任 安 联 全 球 投 资 韩 国 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主管、 安联全球投资亚太区投资总监 、 安联苏 黎世公 司 投 资 总 监 、 安 联 苏 黎 世 房 地 产 及 安 联 资 产 管 理 苏 黎 世 公 司 行 政 总 裁 、 安 联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环 球 股 票 团 队 主 管 、 安 联 全 球 投 资 韩 国 公 司 主 席 及 行 政 总 裁 、 安 联 人 寿 韩 国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 安 联 资 产 管 理 香 港 办 事 处 投 资 总 监 兼 主 管 、 安 联 资 产 管 理 欧 洲 股 票 研 究 部 主 管 、 安 联 慕 尼 黑 总 部 财 务 部 工 作 ( 股 票/长期参与计划投资管理)。 贝 多 广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学 位 。 曾 在 美 国 加 州 大 学 伯 克 利 分 校 和 纽 约 联 邦 储 备 银 行 担 任 客 座 研 究 员 , 并 曾 先 后 任 职 于 中 国 财 政 部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金 公 司 和 美 国 摩 根 大 通 。 贝 先 生 曾 出 版 多 项 专 著 , 获 得 过 孙 冶 方 经 济 学 论 文 奖 , 主 持 过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重 点 项 目 研 究 。 近 年 来 关 注 普 惠 金 融 , 并 主 持 相 关 课 题 研 究 。 贝 先 生 现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中 国 普 惠 金 融研究院院长、财政金融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岳 志 明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哥 伦 比 亚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野村证券国际金融部中国部负责人, 野村国际 (香港) 中 国投行部总经理、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野村中国区首席执行官, 美国华平 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 全球合伙人等职。 现任正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 胡斌先生, 独立董事,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 工商管理硕士 (MBA) 、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 历任 纽约银行梅隆资 产管理公司担任Standish Mellon 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2007 年 11 月起 ,担任梅隆资产管理 中国区负责人。2010 年 7 月起, 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 席 执 行 官 ( 总 经 理 ) 。 现 任 上 海 系 数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段 黎 明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会 计 专 业 硕 士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平 安 电 子 商 务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分 析 主 管 、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企 划 部 项 目 负 责 人 、 平 安 集 团 财 务 上 海 分 部 预 算 管 理 室 主 任 、 财 务 管 理 室 主 任 , 平 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财 务 部 负 责 人 、 首 席 财 务 官 等 职 务 。 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Uwe Michel 先 生 , 监 事 , 法 律 硕 士 。 历 任 慕 尼 黑Allianz SE 亚 洲 业 务 部主管、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 主席及日 本全国主管、德国慕尼黑Group OPEX 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现任慕尼黑 Allianz SE业务部H5投资与亚洲主管。 刘 涓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大 学 本 科 、 经 济 学 学 士 , 现 任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监。 朱 敏 菲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大 学 本 科 , 现 任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人 力 综 合部资深行政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于 业 明 先 生 , 董 事 长 , 博 士 学 位 , 高 级 会 计 师 。 历 任 宝 钢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董 事 长 , 华 宝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华 宝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华 宝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并 曾 担 任 中 国 太 平 洋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现 任 太 平 洋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长。 孟 朝 霞 女 士 ,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新 华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年 金 管 理 中 心 总 经 理 、 泰 康 养 老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现 任 国 联 安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 东 先 生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 后 担 任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 华 宝 兴 业 宝 康 灵 活 配 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和 华 宝 兴 业 先 进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副 总 监 及 国 内 投 资 部总经理职务。2009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 基金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总 监 等 职 务 。 现 任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并 兼 任 国 联 安 德 盛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 柯 女 士 ,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学 士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 上 海 联 合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营 运 负 责 人 兼 内 部 审 计 师 、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蔡 蓓 蕾 女 士 , 副 总 经 理 , 博 士 学 位 。 历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产 品 与 营 销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零 售 部 副 总 经 理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产 品 总 监 、 泰 康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公 募 事 业 部 市 场 业 务 负 责 人 等 职 。 现 任 国 联 安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 华 先 生 , 督 察 长 ,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北 京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系 讲 师 、 广 东 省 南 方 金 融 服 务 总 公 司 基 金 部 副 总 经 理 、 广 东 华 侨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规 划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 广 州 鼎 源 投 资 理 财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兼 广 东 南 方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天 一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华 南 业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及 监 事 、 新 疆 前 海 联 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等 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邹新进先生, 硕士。 2004 年7 月至2007 年7 月在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公 司 ( 前 身 为 华 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担 任 分 析 师 。2007 年7 月 加 入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高 级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研 究 部 副 总 监 。 2010 年3 月 起担任 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2 年2 月至2013 年4 月 兼 任 国 联 安 信 心 增 长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原国 联 安 信 心 增 长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2018 年3 月 起 兼 任 国联 安 安 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2018 年9 月 起 兼 任 国联 安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沈丹女士, 硕士研究生。 2010 年8 月至2015 年2 月在中国人保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 2015 年3 月至2017 年2 月在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任 投 资 经 理 。2017 年3 月 加 入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担 任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2017 年8 月 起 任 国 联 安 鑫 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国 联安鑫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8 月至2018 年6 月 兼任 国 联 安 鑫 怡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2017 年9 月起 兼 任 国 联 安 安 稳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8 年3 月 转 型 为 国 联 安 安 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和 国 联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2018 年7 月起兼任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经理。 (2 )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担 任 本 基 金基 金 经 理 时间 冯俊先生 2016 年03 月至2017 年01 月 吴昊先生 2016 年03 月至2017 年12 月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的 最 高 投 资 决 策 机 构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 主 管 投 资 的 副 总 经 理 、 权 益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 固 定 收 益 部 负责人、 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 人 (根据需要) 组成。 投 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常务副总经理)权益投委会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杨子江(研究部总经理)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高级基金经理1-2 人(根据需要)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常务副总经理)固收投委会主席 欧阳健(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养老金及FOF 投资部(筹)负责人) 杨子江(研究部总经理) 高级基金经理1-2 人(根据需要)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 基 金经 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两 个 方 面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是 指 公 司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及 其 相 互 之 间 的 运 行 制 约 关 系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指 公 司 为 防 范 金 融 风 险 , 保 护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促 进 各 项 经 营 活 动 的 有 效 实 施 而 制 定 的 各 种 业 务 操 作 程 序 、 管 理 方 法 与 控 制 措 施 的 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 的 总 体 目 标 是 建 立 一 个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和 持 续 、 稳 定 、 健 康 发 展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具 体 来 说 , 必 须 达 到 以下目标: (1) 严格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 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 科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 确保各 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 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 ) 不 断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的 效 率 和 效 益 , 努 力 实 现 公 司 价 值 的 最 大 化 , 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 制衡。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 章 和各项规定。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涵 盖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4) 适时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 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 岗 前 均 应 知 悉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建 立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衡。 3) 建立以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 构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的 第 三 道 监 控 防 线 。 公 司 督 察 长 、 风 险 管 理 部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实 行 严 格 的检查和反馈。 (2) 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 各 业务部门和分 支 机 构 必 须 在 适 当 的 授 权 基 础 上 实 行 恰 当 的 责 任 分 离 制 度 , 直 接 的 操 作 部 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 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在明确 不 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 赋予各 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 建立相互 配合、 相 互 制 约 、 相 互 促 进 的 工 作 关 系 。 通 过 制 定 规 范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 严 格 的 操 作 程 序 和 合 理 的 工 作 标 准 , 大 力 推 行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 构 的 目 标 管 理。 (4) 必须真实、 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 职 能 , 健 全 会 计 、 统 计 、 业 务 等 各 种 信 息 资 料 及 时 、 准 确 报 送 制 度 , 确 保 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 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包 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 监 测 办 法 、 分 支 机 构 和 重 要 部 门 的 风 险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以 及 管 理 人 员 的 道 德 风 险 防 范 系 统 等 。 通 过 严 密 的 风 险 管 理 , 及 时 发 现 内 部 控 制 的 弱 点 , 以 便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 ) 必 须 制 订 切 实 有 效 的 应 急 应 变 措 施 , 设 定 具 体 的 应 急 应 变 步 骤 。 尤 其 是 投 资 交 易 等 重 要 区域遇 到 断 电 、 失 火 等 非 常 情 况 时 , 应 急 应 变 措 施 要 及 时 到 位 , 并 按 预 定 功 能 发 挥 作 用 , 以 确 保 公 司 的 正 常 经 营 不 会 受 到 不 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控 制 、 信 息 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 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 格 制 定 管 理 规 章 、 操 作 流 程 和 岗 位 手 册 , 明 确 揭 示 不 同 业 务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 融企业会计制度》 、 《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制 订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工 作 手 册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会计系统控制。 (5) 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 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 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本情 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经 营 范 围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包 括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 汇 、 售 汇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离 岸 银 行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 托 管 服 务 的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经 过 二 十 年 来 的 稳 健 经 营 和 业 务 开 拓 , 各 项 业 务 发 展 一 直 保 持 较 快 增 长 , 各 项 经 营 指 标 在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中 处 于 较好水平。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 托管部,2013 年 更 名 为 资 产 托 管 与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2016 年 进 行 组 织 架 构 优 化 调 整 , 并 更 名 为 资 产 托 管 部 , 目 前 下 设 证 券 托 管 处 、 客 户 资 产 托 管 处 、 内 控 管 理 处 、 业 务 保 障 处 、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运 营 中 心 ( 含 合 肥 分 中 心 ) 五 个 职能处室。 目 前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已 拥 有 客 户 资 金 托 管 、 资 金 信 托 保 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全 球 资 产 托 管 、 保 险 资 金 托 管 、 基 金 专 户 理 财 托 管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托 管 、 期 货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托 管 、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私 募 股 权 托 管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托 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等 多 项 托 管 产 品 , 形 成 完 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 主 要人 员 情 况 高国富, 男, 1956 年出生, 研究生学历, 博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职称。 曾 任 上 海 外 高 桥 保 税 区 开 发 ( 控 股 ) 公 司 总 经 理 ; 上 海 外 高 桥 保 税 区 管 委 会 副 主 任 ; 上 海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代 总 裁 ; 上 海 久 事 公 司 总 经 理 ; 上 海 市 城 市 建设 投资开发总公司总经理; 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书 记 、 董 事 长 。 现 任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 长 。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政 协 委 员 。 伦 敦 金 融 城 中 国 事 务 顾 问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欧 国 际 工 商 学 院 理 事 会 成 员 、 国 际 顾 问 委 员 会 委 员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安 泰 经 济 管 理 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 发 展 银 行 上 海 地 区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市 金 融 服 务 办 挂 职 任 机 构 处 处 长 、 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财务总监, 上 海 国 盛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现 任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党 委 副 书 记 、 副 董 事 长、行长。


孔建,男,1968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 处科员、 副主任科员, 国际业务部、 工商信贷处科长, 资金营运处副处长,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济 南 分 行 信 管 处 总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济 南 分 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行 长 。 现 任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总经理。


(三) 基 金托 管 业 务 经营 情 况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2762.81 亿元,比去年末减少 1.95%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三十二只, 分 别 为 国 泰 金 龙 行 业 精 选 基 金 、 国 泰 金 龙 债 券 基 金 、 天 治 财 富 增 长 基 金 、 广 发 小 盘 成 长 基 金 、 汇 添 富 货 币 基 金 、 长 信 金 利 趋 势 基 金 、 嘉 实 优 质 企 业 基金、 国联安货币基金、 长信利众债券基金 (LOF ) 、 华 富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博时安丰 18 个月基金 (LOF)、 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 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 汇添富双 利增强债券基金、 中信建投稳信债券基金、 华富恒财 分级债券基金、 汇添富 和聚宝货币基金、 工 银 目 标 收 益 一 年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北 信 瑞 丰 宜 投 宝 货 币 基 金 、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基 金 、 国 寿 安 保 尊 益 信 用 纯 债 基 金 、 华 富 国 泰 民 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安 信 动 态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基 金 、 东 方 红 稳 健 精 选 基 金 、 国 联 安 鑫 享 混 合 基 金 、 长 安 鑫 利 优 选 混 合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生 态 环 境 基 金 、 天 弘 新 价 值 混 合 基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华富健康文娱基 金 、 国 寿 安 保 稳 定 回 报 基 金 、 国 寿 安 保 稳 健 回 报 基 金 、 国 投 瑞 银 新 成 长 基 金 、 金 鹰 改 革 红 利 基 金 、 易 方 达 裕 祥 回 报 债 券 基 金 、 国 联 安 鑫 禧 基 金 、 中 银 瑞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华 夏 新 活 力 混 合 基 金 、 鑫 元 汇 利 债 券 型 基 金 、 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 银华 远景债券基金、 华富诚 鑫灵活配置基金、 富 安 达 长 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 中 信 建 投 睿 溢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恒 享 纯 债 基 金 、 长 信 利 发 债 券 基 金 、 博 时 景 发 纯 债 基 金 、 国 泰 添 益 混 合 基 金 、 鑫 元 得 利 债 券 型 基 金 、 中 银 尊 享 半 年 定 开 基 金 、 鹏 华 兴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富 元 鑫 灵 活 配 置 基 金 、 东 方 红 战 略 沪 港 深 混 合 基 金 、 博 时 富 发 纯 债 基 金 、 博 时 利 发 纯 债 基 金 、 银 河 君 信 混 合 基 金 、 汇 添 富 保 鑫 保 本 混 合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景 颐 盛 利 债 券 基 金 、 兴 业 启 元 一 年 定 开 债券基金、 工银瑞信瑞盈 18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 中信建 投稳裕定开债券基 金 、 招 商 招 怡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中 加 丰 享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长 安 泓 泽 纯 债 债 券 基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广发汇瑞 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汇 安 嘉 汇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南 方 宣 利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招 商 兴 福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博 时 鑫 润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兴 业 裕 华 债 券 基 金 、 易 方 达 瑞 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招 商 招 祥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国 泰 景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易 方 达 瑞 程 混 合 基 金 、 华 福 长 富 一 年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中 欧 骏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泰 货 币 基 金 、 招 商 招 华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汇 安 丰 融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汇 安 嘉 源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国 泰 普 益 混 合 基 金 、 汇 添 富 鑫 瑞 债 券 基 金 、 鑫 元 合 丰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博 时 鑫 惠 混 合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瑞 盈 半 年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国 泰 润 利 纯 债 基 金 、 华 富 天 益 货 币 基 金 、 汇 安 丰 华 混 合 基 金 、 汇 安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汇 安 丰 恒 混 合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启 通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 500 指 数基金、南方和利定开债券基 金、鹏华丰康债券基金、兴业安润货币基金、兴业瑞丰 6 个月定开债券基 金 、 兴 业 裕 丰 债 券 基 金 、 易 方 达 瑞 弘 混 合 基 金 、 银 河 犇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长 安 鑫 富 领 先 混 合 基 金 、 长 盛 盛 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万 家 现 金 增 利 货币基金、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 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工业 4.0 主题沪港深精选混合基金、 民 生 加 银 鑫 顺 债 券 型 基 金 、 万 家 天 添 宝 货 币 基 金 、 长 安 鑫 垚 主 题 轮 动 混 合 基 金 、 中 欧 瑾 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中 银 证 券 安 弘 债 券 基 金 、 鑫 元 鑫 趋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泰 康 年 年 红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 金 、 广 发 高 端 制 造 股 票 型 发 起 式 基 金 、 永 赢 永 益 债 券 基 金 、 博 时 鑫 禧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南 方 安 福 混 合 基 金 、 中 银 证 券 聚 瑞 混 合 基 金 、 太 平 改 革 红 利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中 金 价 值 轮 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富 荣 富 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 国 联 安 安 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恒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 前 海 开 源 景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前 海 开 源 润 鑫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 中 银 证 券 祥 瑞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前 海 开 源 盛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鑫 元 行 业 轮 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富 恒 悦 定 期 开 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等 。 (四)基金 托 管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1、 本行内 部控制目标为: 确保经 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 形成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和 完 整 , 确 保 业 务 活 动 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 总 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 管 理 部 门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建 立 并 维 护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总 行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风 险 监 控 部 是 全 行 操 作 风 险 的 牵 头 管 理 部 门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开 展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操 作 风 险 管 控 工 作 。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下 设 内 控 管 理 处 。 内 控 管 理 处 是 全 行 托 管 业 务 条 线 的 内 部 控 制 具 体 管 理 实 施 机 构 , 并 配 备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 贯 穿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全 过 程 , 渗 透 到 各 业 务 流 程 和 各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到 从 事 资 产 托 管 各 级 组 织 结 构 、 岗 位 及 人 员 。 内 部 控 制 以 防 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 体 内 控 措 施 包 括 : 培 育 员 工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 制 度 先 行 、 全 员 化 风 险 控 制 的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营 造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组 织 架 构 、 业 务 岗 位 、 人 员 的 各 个 环 节 。 制 定 权 责 清 晰 的 业 务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 明 确 岗 位 职 责 和 各 项 操 作 规 程 、 员 工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 业 务 数 据 备 份 和 保 密 等 在 内 的 各 项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 建 立 严 格 完 善 的 资 产 隔 离 和 资 产 保 管 制 度 , 托 管 资 产 与 托 管 人 资 产 及 不 同 托 管 资 产 之 间 实 行 独 立 运 作 、 分 别 核 算 ; 对 各 类 突 发 事 件 或 故 障 , 建 立 完 备 有 效 的 应 急 方 案 , 定 期 组 织 灾 备 演 练 , 建 立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制 度 ; 在 基 金 运 作 办 公 区 域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 利 用 录 音 、 录 像 等 技 术 手 段 实 现 风 险 控 制 ; 定 期 对 业 务 情 况 进 行 自 查 、 内 部 稽 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 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 患。 ( 五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 以 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等进行监督。 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 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 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 在授权范 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 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在日常运作中, 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 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 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对非量化指标、 投资指令、 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 采 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 采 取定期和不定 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 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 以电话、 邮件、 书 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 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 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 针对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 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 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 金份 额 发 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客服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茅斐


网址:www.cpicfunds.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5146 联系人:施亮洲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2)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7913 联系人:李鸿岩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3)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759608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王菁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2960167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89937333


联系人:迟卓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7)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金鼎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 (010)68858077 联系人:杨涓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电话:010-57092592


联系人:徐野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电话:021-38032284 联系人:钟伟镇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0)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楠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cn (11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电话:021-22169089 联系人:李晓皙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2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联系人:毛诗莉、王立洲


客服电话:95358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3)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96668(甘肃省内)或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14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5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8211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6)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技术发展大厦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技术发展大厦 7-8 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联系人:罗艺琳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7)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82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18)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联系人:王诗玙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9)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电话:021-54509977 联系人:朱玉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0)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李晓芳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21)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2)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23)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24)名称: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25)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胡雪芹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6)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皓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http://www.zcvc.com.cn (27)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4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郭丹妮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8)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9)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06-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电话:010-57418813 联系人:李超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30)名称: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电话:0571-88337717 联系人:孙成岩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31)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电话:021-80133828 联系人:徐烨琳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32)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电话:010-83363101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网址:http://8.jrj.com.cn/ (33)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4)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东门二层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电话:010-85643600 联系人:姜颖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35)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36)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住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43 联系人:朱真卿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37)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88312877 联系人:徐越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38)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39)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7;0755-8946 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0)名称: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 栋 11 层 1101-02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84034499 联系人:张烨 客服电话:400-9302-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41)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 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 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电话:027-83863742 联系人:陆锋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42)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021-50712782 联系人: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43)名称: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科 苑 南 路 高 新 南 七 道 惠 恒 集 团 二 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电话: 0755-83999907-819 联系人:刘勇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44)名称: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3 层 341-342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客服电话:400-188-5687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45)名称: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服务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46)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47)名称: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400-818-8866 联系人:徐晓荣/ 刘聪慧 客服电话: 010-5817087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48)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联系人:吴鸿飞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9)名称: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电话:0571-85267500 联系人:胡璇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50)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 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51)名称: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 355 号岗厦皇庭中心 8 楼 DE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0755-82880158 联系人:廖嘉琦 客服电话:400-804-8688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52)名称: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 C 栋标 准 厂房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 9 号君派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程雷 电话:0851-86909950 联系人:陈敏 客服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hyzhfund.com (53)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戚晓强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54)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 电话:187-0135-8525 联系人:吴鹏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vn.com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55)名称: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徐汇区桂平路 391 号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林琼


电话:021-60907979


联系人:黄志鹏


客服电话:021-60907978


网址:www.youyufund.com (56)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02 、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 02 、 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电话:010-62680827 联系人:樊晴晴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57)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8)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010-65309516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59)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服电话:021-3376-8132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60)名称: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100000) 办公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750000) 法定代表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联系人:陈旭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61)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中心 38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电话:010-85934903 联系人:王国壮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w.tdyhfund.com (62)名称: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话:13810801527 联系人:韩锦星 客服电话:400-088-8816 网址:kenterui.jd.com ( 二 ) 登 记机 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联系人:茅斐


电话:021-38992863 ( 三 )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 金 财 产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 恒隆广场 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联安安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国 联 安 安 稳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 联 安 安 稳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5 年 12 月 30 日证监许可[2015]3157 号 文准予注册募集。 《国联安安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正式生效。


国 联 安 安 稳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国联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担 保 人 为 北 京 首 创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 国 联 安 安 稳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于 基 金 合 同生效日(即 2016 年 3 月 11 日 )开始进入第一个 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 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 即 2018 年 3 月 12 日,2018 年 3 月 11 日为非工作日,故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止。 由于第一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国 联 安 安 稳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按 照 《 关 于 避 险 策 略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 的 规 定 不 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根据《 国 联 安 安 稳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国 联 安 安 稳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为 非 保 本 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名 称相应变更为“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自 2018 年 3 月 20 日起,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 型 为 国 联 安 安 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转 型 后 的 《 国 联 安 安 稳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七 、基金 的 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 购和 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开放 日 及 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赎回 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 三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对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后赎回; 5、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 间 、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和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四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表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赎回申请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购 申 请 及 申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 五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数额 限 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其他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 (含申购费) ,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 ( 含 申 购 费 ) , 已 在 直 销 机 构 有 申 购 本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上 述 首次 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投 资 者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 通 过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转 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 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 、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保 留 的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 换 出 等 ) 被 确 认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账 户 保 留 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申 购费 用 和 赎 回费 用 1 、申购费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投 资 人 在 申 购 时 支 付 申 购 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 购 金 额 (含 申 购 费 )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00% 100 万≤M<300 万 0.60% 300 万≤M<500 万 0.4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2 、赎回费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率 随 投 资 人 申 请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75% 30 日≤T<1 年 0.50% 1 年≤T<2 年 0.25% T≥2 年 0% 注:上表中,1 年按365 日计算。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 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 于 3 个月但 少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 计 入基金财产。以上每个月按照 30 日计算。赎回费的其 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 申 购份 额 与 赎 回金 额 的 计 算 1 、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2 : 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 元和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则两笔申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金额 10,000 元,对 应的申购费率为 1.00% 。 净申购金额=10,000/ (1+1.00% )=9,900.99 (元)


申购费用=10,000 -9,900.99 =99.01(元) 申购份额=9,900.99/1.1200 =8,840.17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200 元 ,可得到 8,840.17 份 基金份额。 申购 2 :申购金额 1,00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 =9,999,000 (元) 申购份额=9,999,000/1.1200 =8,927,678.5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可得到 8,927,678.57 份基金份额。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采用“ 份额赎回 ”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 : 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5 日,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1.5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5000 元, 则 投资者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 ×1.5000 =15,000.00 (元) 赎回费用=15,000.00 ×1.50% =225.00(元 ) 净赎回金额=15,000.00-225.00 =14,77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5 日,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50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4,775.0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 拒 绝或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3 、 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并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措施。 7、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发生其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情形。 8、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5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 比 例 确 认 等 方 式 对 该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进 行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拒 绝 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3 、 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 可 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并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申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 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对 于 在 开 放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上 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将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 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 (1) 全 部 赎 回 ” 或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 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 停 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 告 和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最迟于 重新开放日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若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 十 二 ) 基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三 ) 基金 份 额 的 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四 ) 基金 的 非 交 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份额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费。 (十 五 ) 基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 定期 定 额 投 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 基金 份 额 的 冻结 和 解 冻 基金登记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十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安 排 进 行 补 充 和 调 整 并 提 前公 告 。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九 、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 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条件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 券 (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 付 金 、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 投 资策 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是 混 合 型 基 金 ,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趋 势 、 政 策 面 因 素 、 金 融 市 场 的 利 率 变 动 和 市 场 情 绪 , 综 合 运 用 定 性 和 定 量 的 方 法 , 对 股 票 、 债 券 和 现 金 类 资 产 的 预 期 收 益 风 险 及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进 行 评 估 ,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在 股 票 、 债 券 及 现 金 类 资 产 等 资 产 类 别 的 分 配 比 例 。 在 有 效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前 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2、股票投资策略 在 股 票 投 资 中 , 本基金 采 用 定 量 分 析 与 定 性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选 择 其中经 营 稳 健 、 具有核 心 竞 争 优 势 的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投 资 。 其 间 , 本 基 金 也 将积极关注上市公司基本面发生改变时所带来的投资交易机会。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1)定量分析 本 基 金 将 对 反 映 上 市 公 司 质 量 和 增 长 潜 力 的 成 长 性 指 标 、 财 务 指 标 和 估 值 指 标 等 进 行 定 量 分 析 , 以 挑 选 具 有 成 长 优 势 、 财 务 优 势 和 估 值 优 势 的 个股。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市盈率/净利增长率。 (2)定性分析 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 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 经营情况, 重点 投 资 具 有 较 高 进 入 壁 垒 、 在 行 业 中 具 备 核 心 优 势 、 经 营 稳 健 的 公司,并坚 决规避那些 公 司 治 理 混 乱 、 管理效 率 低 下 的 公 司 , 以 确 保 最 大 程 度 地 规 避 投资风险。 3、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配置:基于宏观经济趋势性变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利 用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模 型 , 确 定 宏 观 经 济 的 周 期 变 化 , 主 要 是 中 长 期 的 变 化 趋 势 , 由 此 确 定 利 率 变 动 的 方 向 和 趋 势 。 根 据 不 同 大 类 资 产 在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的 属 性 , 即 货 币 市 场 顺 周 期 、 债 券 市 场 逆 周 期 的 特 点 , 确 定 债 券 资 产 配 置 的 基 本 方 向 和 特 征 。 结 合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以 及 债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分 析 , 为 各 种 稳健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 最 终 确 定 投 资 组 合 的 久期配置。 (2)期限结构配置:基于数量化模型,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在 确 定 组 合 久 期 后 , 通 过 研 究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态 , 采 用 收 益 率 曲 线 分 析 模 型 对 各 期 限 段 的 风 险 收 益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各 个 期 限 的 骑 乘 收 益 进 行 分 析 。 通 过 优 化 资 产 配 置 模 型 选 择 预 期 收 益 率 最 高 的 期 限 段 进 行 配 比 组 合 , 从 而 在 子 弹 组 合 、 杠 铃 组 合 和 梯 形 组 合 中 选 择 风 险 收 益 比 最 佳 的配置方案。 子弹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 ) 债 券 类 别 配 置/ 个 券 选 择 : 主 要 依 据 信 用 利 差 分 析 , 自 上 而 下 的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资产配置。 本 基 金 根 据 利 率 债 券 和 信 用 债 券 之 间 的 相 对 价 值 , 以 其 历 史 价 格 关 系 的 数 量 分 析 为 依 据 , 同 时 兼 顾 特 定 类 别 收 益 品 种 的 基 本 面 分 析 , 综 合 分 析 各 个 品 种 的 信 用 利 差 变 化 。 在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较 高 时 持 有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分 离 可 转 债 等 信 用 债 券 , 在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较 低 时 持 有 国 债 等利率债券,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个券选择:基于各个投资品种具体情况,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 个券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 对 价 值 原 则 : 同 等 风 险 中 收 益 率 较 高 的 品 种 , 同 等 收 益 率 风 险 较 低 的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信用品种投资略, 在此基 础上重点分析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首先,确定经济周期所处 阶段,研究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 以确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 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其次,对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公 司治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最后,结合私募债的票面利率、 剩余期限、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综合评价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 动性风险,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买 入 股 票 等 风 险 资 产 时 , 同 时 投 资 以 其 为 标 的 的 看 跌 期 权 ; 或者在买入债券等稳健资产时, 同 时投资看涨期权 , 以实 现 控制下行风险、 获取上行收益的目标。


本基金将在以上理论框架的基础上,运用期权估值模型,根据隐含波 动率、剩余期限、正股价格走势,并结合本基金的资产组合状况进行权证 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以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中,将分析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运用定价模 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谨慎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及 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6、国债期货投资管理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交 易市场和 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 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 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 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 目的。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在 宏 观 经 济 和 基 本 面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质 量 和 构 成 、 利 率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等 进 行 定 性 和 定 量 的 全 方 面 分 析 , 评 估 其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并 作 出 相 应 的 投 资 决 策 , 力 求 在 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 四 ) 投资 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 该证券的 10% ;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 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 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30% ; (16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17)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


(18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限制。 除上述第(2)、(12)、( 20)、( 21 )条外, 因 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调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限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2、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策略,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五 )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 0% +上证国债指数 收益率× 50% 。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编制和发布, 由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 该指 数 以 成 份 股 的 可 自 由 流 通 股 数 进 行 加 权 , 指 数 样 本 覆 盖 了 沪 深 市 场 六 成 左 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上证国债指数全称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指数 ” , 是以 上海证券交易 所 上 市 的 所 有 固 定 利 率 国 债 为 样 本 , 按 照 国 债 发 行 量 加 权 而 成 。 其 编 制 方 法 借 鉴 了 国 际 成 熟 市 场 主 流 债 券 指 数 的 编 制 方 法 和 特 点 , 并 充 分 考 虑 了 国 内债券市场发展的现状, 具备科学性、 合理性、 简便性和易于复制等优点。 上证国债指数可以表征整个中国国债市场的总体表现。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准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在 与 基 金 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 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其 长 期 平 均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水 平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币市场基金。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和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 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 基 金的 投 资 组 合报 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任。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人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载数据截至2018 年6 月30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 资 产 组合 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44,389,148.81 93.38 其中:股票 144,389,148.81 93.3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0,780.00 0.03 其中:债券 40,780.00 0.0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10,004,417.11 6.47 8 其他各项资产 193,173.66 0.12 9 合计 154,627,519.58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 分 类的 股 票 投 资组 合 2.1报 告 期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境 内 股票 投 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B 采矿业 10,203,384.40 6.64 C 制造业 63,496,979.74 41.29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71,559.85 0.05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31,048,827.00 20.19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9,463,100.00 12.66 K 房地产业 14,484,000.00 9.4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5,621,297.82 3.66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T 合计 144,389,148.81 93.9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2 报 告 期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港 股 通投 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十 名 股 票 投资 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511 国药股份 430,000 11,588,500.00 7.54 2 000028 国药一致 226,000 11,277,400.00 7.33 3 000910 大亚圣象 522,000 8,821,800.00 5.74 4 600048 保利地产 600,000 7,320,000.00 4.76 5 000671 阳光城 1,200,000 7,164,000.00 4.66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6 600380 健康元 600,000 7,116,000.00 4.63 7 002572 索菲亚 200,000 6,436,000.00 4.19 8 002142 宁波银行 390,000 6,353,100.00 4.13 9 600486 扬农化工 110,000 6,152,300.00 4.00 10 000425 徐工机械 1,400,000 5,936,000.00 3.86 4 报 告期 末按 债 券 品 种分 类 的 债 券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40,780.00 0.0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40,780.00 0.03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5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债 券 投资 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280296 12 如东东 泰债 1,000 40,780.00 0.03 6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十 名 资 产 支持 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贵 金 属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权 证 投资 明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 投 资的 股 指 期 货交 易 情 况 说明 9.1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股 指 期货 持 仓 和 损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 基 金投 资 股 指 期货 的 投 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 报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国 债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 债 期 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2 报 告期 末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国 债期 货 持 仓 和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国 债 期 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 投资 组合 报 告 附 注 11.1 本报 告期内, 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 息披露平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 他资 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42,790.3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6,250.5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373.20 5 应收申购款 7,759.5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8 其他 - 9 合计 193,173.66 11.4 报 告期 末 持 有 的处 于 转 股 期的 可 转 换 债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期 末 前 十 名股 票 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不 代 表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安稳保本(转型前)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①- ③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②- ④ 2016-03-11 至 2016-12-31 -0.20% 1.70% -1.90% 0.10% 0.01% 0.09% 2017-01-01 至 2017-12-31 1.40% 2.10% -0.70% 0.08% 0.01% 0.07% 2018-01-01 至 2018-03-19 0.87% 0.45% 0.42% 0.05% 0.01% 0.04% 2016-03-11 至 2018-03-19 2.08% 4.25% -2.17% 0.08% 0.01% 0.07% 注:原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基准利率(税后)。 国联安安稳灵活(转型后)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①- ③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②- ④ 2018-03-20 至 2018-06-30 -9.05% -6.20% -2.85% 1.13% 0.57% 0.56% 注: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型日期为 2018 年 3 月 20 日。 转 型后, 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上 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0% 。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十 一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中 的 资 金 进 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责任,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十 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 估 值目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三 ) 估 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合约、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四 ) 估 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债 券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和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 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 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 往市场实际交 易 价 格 验 证 具 有 可 靠 性 的 估 值 技 术 , 确 定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值。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 五 ) 估 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告。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 六 ) 估 值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 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 份额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 七 ) 暂 停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 基 金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 九 ) 特殊 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期货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 存 款 银 行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十 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 基 金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 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 金可 供 分 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10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基金管 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及时 公告。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将 对 上 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 四 ) 收 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 配 方 案 的确 定 、 公 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 复核,根据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 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 益 分 配 中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十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 金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 基 金费 用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准 和 支 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前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前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支付。 ( 三 ) 不 列入 基 金 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 四 ) 基 金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规执行。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十 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 金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的 年 度 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民币元。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 工作 日内编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6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公告。 8、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 交易日内,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情况。 9、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0、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介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十 七 、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 一 ) 市 场风 险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投 资 组 合 主 要 由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和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产组成,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 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各行业和证券市场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 资 于 股票和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等 , 并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的 变 动 , 进 而 对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影 响 , 从 而 产 生风险。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 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致 信 用 评 级 下 降 甚 至 到 期 不 能 履 行 合 约 进 行 兑 付 的 风 险 , 另 外 , 信 用 风 险 也 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长。 ( 二 ) 管 理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专 业 技 能 、 研 究 能 力 及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到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 分 析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进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水 平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 能 否 有 效 防 范 道 德 风 险 和 其 他 合 规 性 风 险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 三 ) 流 动性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以 合 理 价 格 及 时 变 现 基 金 资 产 以 支 付 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市 场 主 要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等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规 范 型 交 易 场 所 ,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 散 投 资 的 原 则 在 行 业 和 个 券 方 面 未 有 高 集 中 度 的 特 征 , 综 合 评 估 在 正 常 市 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 巨 额 赎 回 份 额 占 比 情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同 时 ,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3)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 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在 市 场 大 幅 波 动 、 流 动 性 枯 竭 等 极 端 情 况 下 发 生 无 法 应 对 投 资 者 巨 额 赎回的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 按照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谨 慎 选 取 延 期 办 理 巨 额 赎 回 申 请 、 暂 停 接 受 赎 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 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 辅 助 措 施 。 对 于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使 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依 照 严 格 审 批 、 审 慎 决 策 的 原 则 , 及 时 有 效 地 对 风 险 进 行 监 测 和 评 估 。 在 实 际 运 用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时 ,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款 项 支 付 等 可 能 受 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 本 基金 特 有 的 风险 1、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指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转 让 , 约 定 在 一 定 期 限 还 本 付 息 的 公 司 债 券 , 其 发 行 人 是 非 上 市 中 小 微 企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业 , 发 行 方 式 为 面 向 特 定 对 象 的 私 募 发 行 。 因 此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较 传 统 企 业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及 流 动 性 风 险 更 大 , 从 而 增 加 了 本 基 金 整 体 的 债 券 投 资风险。 2、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作 为 金 融 衍 生 品 , 其 所 面 临 的 风 险 包括杠 杆 风 险 、 强 制 平 仓 风 险 、 无 法 平 仓 风 险 、 强行减仓风险等。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 五 ) 其 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 2、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 行,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十 八 、 基金终止与清算 ( 一 ) 《基金 合 同 》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 合 同 》 的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十 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与赎回申 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 期 货 经 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及 托 管 协 议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1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式 等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 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上 述第 (3) 项中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 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程 序 进 行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 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的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纸 质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分之一)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上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委员 会 ,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裁 ,仲裁地点 为上海市 , 仲 裁 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 为 本 协 议 之 目 的 , 在 此 不 包 括 香 港 、 澳 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 托 管协 议 当 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时间: 2003 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 (021)38992888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 ( 包 括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 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 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资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为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ii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 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ii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iv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30%; 16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10%;


17)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15%;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 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基金托 管 人 对 上 述 指 标 的 监 督 义 务 , 仅 限 于 监 督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基金法》 及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不 受 上述限制。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条第 2)、 12)、 20)、 21)项外,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使 得 基 金 投 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 达 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出 现 可 预 见 资 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至 少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的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 , 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于 基 金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并 加 盖 业 务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 对手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其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库 , 交 易 对 手 库 由 银 行 间 交 易 会 员 中 财 务 状 况 较 好 、 实 力 雄 厚 、 信 用 等 级 高 的 交 易 对 手 组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及 时 对 交 易 对 手 库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据 以 对 基 金 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 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对 银 行 间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状 况 进 行 评 估 ,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确 定 与 各 类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在 具 体 的 交 易 中 , 应 尽 力 争 取 对 基 金 有 利 的 交 易 方 式 。 由 于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如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事 先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及 时 对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据 此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存 款 银 行 的 资 信 控 制 , 并 对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 进 行 评 估 。 对 于 基 金 投 资 的 银 行 存 款 ,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发 生 信 用 风 险 事 件 而 造 成 损 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 关 投 资 额 度 和 比 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本 基 金 不 投 资 有 锁 定 期 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 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 经 其 董 事 会 批 准 。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需 要 解 决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失 调 、 基 金 流 动 性 困 难 以 及 相 关 损 失 等 问 题 的 应 对 解 决 措 施 , 以 及 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预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出 现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并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 对 本 基 金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有 关 资 料 书 面 提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保 证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有 关 资 料 如 有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 有 关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发 行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等 发 行 资 料 。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就 上 述 问 题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了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监 督 职 责 后 , 不 承 担 任何责任。 8.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于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 2 项对 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 督 ; 除 此 外 , 无 其 它 监 督 责 任 。 如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因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导 致 的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的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基 金 在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期 票 据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 制 定 严 格 的 关 于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期 票 据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但 未 执 行 的 投 资 指 令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违 规 失 信 行 为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人承担。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监督、 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是 否 分 别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是 否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否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 未 经基金管理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主 动 扣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收的汇划费除外) 。 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 担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申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有 效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托 管 行 的 相 关 要 求 , 提 供 开 户 所 需 的 资 料 并 提 供 其 他 必 要 协 助 。 本 基 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进 行 。 基 金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除 因 本 基 金 业 务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3、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证 券 结 算 保 证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履 行 结 算 参 与 人 的 义 务 所 制 定 的业务规则执行。 4、 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符 合 监 管 机 构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分 别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和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交 易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负 责 完 成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准 入 备案。 5、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 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或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理。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比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或 其 授 权 分 行 签 订 总 体 合 作 协 议 , 并 将 资 金 存 放 于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或 其 授 权 分 行 指 定 的 分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支机构。 存 款 账 户 必 须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 账 户 名 称 为 基 金 名 称 , 存 款 账 户 开 户 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签 订 具 体 存 款 协 议 , 明 确 存 款 的 类 型 、 期 限 、 利 率 、 金 额 、 账 号 、 对 账 方 式 、 支 取 方 式 、 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 防 范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定 期 存 款 协 议 中 应 当 约 定 提 前 支 取 条款。 基 金 所 投 资 定 期 存 款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 准确。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或 保 管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对 应 的 财 产 不 承 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 五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与复核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 值 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 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六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登 记与 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为 20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 文 档 的 形 式 并 且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 不 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 七 ) 争 议解 决 方 式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1 、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2 、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该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上 海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八 ) 托 管协 议 的 修改 与 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二十 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登记服务,配备 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 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 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 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 二 ) 邮 寄服 务 1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 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 在册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 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帐单。 2 、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 三 ) 红 利再 投 资 服 务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 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 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登记机构 ——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 四 )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 其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 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以另行公告为准。 ( 五 ) 客 户服 务 中 心 1 、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 )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 )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2 、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 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cpicfunds.com 客服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


3 、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 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 六 ) 网 上交 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持有相应借记卡的基金投资者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cpicfunds.com )办理开户手续,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定投、赎回和转换等业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的基 金投资者将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基 金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 七 ) 客 户投 诉 受 理 服务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 邮件 (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 ) 、 网上 留言、 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 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 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 ( 八 ) 如 本招 募 说 明 书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法 理 解 的 内容 , 请 通 过上 述 方 式 联 系基 金 管 理 人。 请 确 保 投资 前 , 您/ 贵 机 构 已 经全 面 理 解 了本 招 募 说明书。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披露媒体 披露日期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挖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 转 换 及 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3-12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并 计 划 收 取 短 期 赎 回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3-23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展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汇 款 交 易 方 式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3-26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3-27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3-3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开 展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货 币 基 金 转 认 购 业 务 相 关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3-3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修 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3-3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4-02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个 人 电 子银行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4-02 国 联 安 安 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4-2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中兴通讯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4-21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天 津 万 家 财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4-2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独 立 董 事 中国证券报、 上 2018-04-27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变更公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及 法 定 代 表人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4-27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4-27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济 安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申购、 赎回、 定投、 转换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4-27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4-28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股 权 变 更 及 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5-0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上海莱士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5-12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 转 换 及 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5-28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降 低 旗 下 基 金 在 招 商 银 行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最 低 限 额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6-06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 转 换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6-08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中兴通讯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6-1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康得新、天齐锂业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6-16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中国中铁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6-21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投资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资者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二十四 、备查文件 1 、 中国证监会准予国联安 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 件 2 、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 述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免 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安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二〇一 八年 十 一 月 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