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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阿尔法灵活(000531)

东吴阿尔法灵活: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 年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东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重要 提示 】 ............................................................. 1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的 募集 .......................................................... 37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8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9 
九、基 金的 投资 .......................................................... 50 
十、基 金业 绩 ............................................................ 61 
十一、 基金 财产 .......................................................... 62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3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68 
十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70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2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3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78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2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4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7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 123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5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8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29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根据 【2014 】 年 【1 】 月 【6 】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 关于 同意 东 吴阿尔 法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批复 》 ( 证监 基 金字 【2014】【 61 】 号 ) 的 注册募 集 。 基
金合同 于2014 年 3 月 19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 东吴 阿尔 法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 《 招
募说明书》 ”或“ 本《招 募 说明书》 ” ) 的内容 真实、 准确、完 整。本 《招募说 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本 基金 投资 于 证券市 场 , 基 金净 值会 因 为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资 者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 需充 分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
统性风 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于 基 金投资 者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基 金的 特 定风险 , 基金 运
作风险 等等 。 本基 金投 资 范围包 括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根 据 相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市 中小 企业 采用 非公 开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 相 对 而言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存在较 高的 流动
性 风险 和信 用风 险 。 尽 管 本基金 将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比 例控 制在 一定 的范围 内 , 但 仍
然提请 投资 者关 注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存 在的 上述 风险 及其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 此外 , 本 基
金以1 元初 始面 值进 行募 集, 在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的 影响下 , 存在 单位 份额 净 值跌 破 1 元 初始
面值的 风险 。 
基金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进行 投资 决策 前, 请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及 《 基
金合同 》 。 
基金不同 于银行储 蓄与债 券,基金 投资者有 可能获 得较高的 收益,也 有可能 损失本金 。
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 金时应 认真阅读 本《招募 说明书》 。全面认 识本基金 产品的 风险收益 特 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 分 考虑 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 理 性 判断市 场 , 对 认购 基金 的 意愿 、 时 机 、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 策后 , 基 金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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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责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8 年 9 月19 日, 有 关 财 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 截
止日 为2018 年6 月30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一 、绪 言 本 《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 公开 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规 定》 ” ) 、 其他 有关 规 定及 《东 吴阿 尔法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合 同 》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合 同” 或“ 基金 合同”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书》 阐述了 东吴阿尔 法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 投资目 标、策略 、 风险 、 费 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有 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 《 招 募说明 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 招 募说明 书 》 不 存在 任何 虚 假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 《 招募 说明 书》 所 载明 资料 募集 。 本 《 招募说 明书 》 由 本基 金管 理人解 释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对未 在本 《 招募说 明书 》 中 载明 的信 息 , 或 对本 《招 募说明 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 投 资者 取得 依基 金合 同 所发售 的基 金份 额 ,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本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 并按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 务;基金 投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东 吴 阿尔法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或本基 金合同 :指《东 吴阿尔法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东吴阿尔 法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募说 明书:指 《东吴 阿尔法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 期 的更新 7、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指 《东吴阿 尔法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2012 年12 月28 日 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 年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 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3、 销售 机构 : 指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4、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6、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 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业务 规则》 : 指《东 吴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8、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1、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4、巨额 赎回:指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基金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7、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50、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1、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 行股票、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2、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体 53、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54、其 他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 深路 279 号(20013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法定代 表人 :王 炯 设立日 期:2004 年9 月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 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4 】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内 合资 )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 贾 云鹏 电话: (021 )50509888 传真: (021 )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 免长 途话 费) 、021-50509666 公司网 址:www.scfund.com.cn 1、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 本比 例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000 70% 海澜集 团有 限公 司 3,000 30% 合


计 10,000 100% 2、简 要情 况介 绍: 公司实 行董 事会 领导 下的 总经理 负责 制 , 公 司总 经理 下设 权 益投 资决 策 、 固 收投 资决策 、 专户投 资决 策 、 风 险管 理 、 基 金资 产估 值五 个专 门 委员会 ; 公司 设有 权益 投 资总部 、 固定 收 益总部 、 专户 投资 总部 、 研究策 划部 、 集中 交易 室 、 营 销管 理总 部、 产品 策 略部 、 信 息技 术 部、基 金事 务部 、综 合管 理部、 合规 风控 部十 一个 部门。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马震亚 先生 , 董 事长, 硕士 , 高级 经济 师, 会 计师 , 中 共党员 。 历 任苏 州市 审计 局科员 、 副主任科 员;苏州 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财务部 副总经 理(主持 工作) ; 东吴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财务部 总经 理 , 财 务总 监 ,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党委委 员 、 纪 委书 记、 董 事、 副总 裁、 财 务负责 人, 现任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汤勇先生, 董事, 工商管 理 EMBA ,注册会 计师, 中 共党员。任 江苏悦 达时装 有限公司 财务会 计 、 新 能 ( 张家 港) 能源有 限公 司计 财处 主任 , 现 任海 澜集 团有 限公 司 海澜资 本投 资 部投资 总监 。 王炯先 生, 董事 , 硕 士研 究 生、 经 济师 , 中 共党 员。 历 任苏州 市统 计局 综合 平衡 处科员 , 东吴证 券总 裁办 公室 主任 、 机 构客 户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理 、 东吴 证券 上海 分 公司总 经理 ,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经 理。 现任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冯恂女 士 , 董 事, 博士 研 究生 , 经 济师 , 中 共党 员 。 历 任东 吴证 券研 究所 研 究员 , 国 联 证券研究 所所长、 总裁助 理兼经管 总部总经 理、副 总裁,东 吴证券总 规划师 兼研究所 所长 、 兼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总 规划师 ,现 任东 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陈建国 先生 , 董事 , 硕士 研究生 , 经济 师 , 中 共党 员。 历任 昆山 市信 托投 资 公司第 二证 券部副经 理,东吴 证券昆 山前进中 路证券营 业部副 总经理、 福州湖东 路证券 营业部总 经理 、 昆山分公 司副总经 理、东 吴证券经 纪管理总 部副总 经理(主 持工作) ,现任东 吴证券人 力 资 源部总 经理 。 周虹女 士, 董事 ,本 科学 历,现 任海 澜 集 团有 限公 司海澜 资本 投资 部投 资经 理。 张婉苏 女士 , 独立 董事 , 经济法 学博 士 。 历 任担 任 斯洛文 尼亚 道迈 尔机 电有 限责任 公司 苏州代 表处 法律 顾问 、南 京大学 法学 院助 教、 讲师 ,现任 南京 大学 法学 院副 教授。 袁勇志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历任 苏州大 学管 理学 院教 师 、 苏州大 学人 文社科 处处 长、 苏州 大学 党委研 究生 工作 部部 长, 现任苏 州大 学出 版社 副总 编。 方志刚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大学学 历 , 民 建会 员。 企 业类会 计师 、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 、 澳 洲 注册会 计师 。 历任 上海 上 审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员 、 部门经 理 , 上 海长 信会 计 师事务 所部 门经 理, 上海 锦江 国旅 股份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 上海 实业 联合集 团长 城药 业有 限公 司财务 总监 ; 上海众 华沪 银会 计师 事务 所高级 经理 , 现任 瑞华 会 计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瑞 合 伙) 上海 分所 工 作,权 益合 伙人 ,兼 任长 方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2、监 事会 成员 张剑宏 先生 , 监事 会主 席 , 硕 士。 历任 苏州 物资 集 团公司 公司 政策 研究 室科 长、 财务 公 司证券 部总 经理 助理 、 办 公 室副主 任 、 主任 ; 东吴 证券 三 香路 营业 部 ( 原苏 物贸 证 券营业 部) 总经理 、 总裁 助理 兼投 资 银行总 部总 经理 、 风险 管 理部 、 合 规法 务部 总经 理 、 合 规总 监兼 首 席风险 官, 现任 东吴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首 席风 险官 。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王菁女 士 , 监 事 , 本 科学 士学位 , 会计 师 , 中 共党 员。 历任 东吴 证券 经纪 分 公司财 务经 理、东 吴证 券财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副 总经 理, 现任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总 经理 。 沈清韵 女士 , 员工 监事 , 硕士研 究生 , 中共 党员 。 历任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所 高级 审计员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经 理,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 现任合 规风 控副 总监兼 合规 风控 部总 经理 ,董事 会秘 书。 3、高 管人 员 马震亚 先生 , 董 事长, 硕士 , 高级 经济 师, 会 计师 , 中 共党员 。 历 任苏 州市 审计 局科员 、 副主任科 员;苏州 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财务部 副总经 理(主持 工作) ; 东吴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 财务部 总经 理 , 财 务总 监 ,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党委委 员 、 纪 委书 记、 董 事、 副总 裁、 财 务负责 人, 现任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王炯先 生, 董事 , 硕 士研 究 生、 经 济师 , 中 共党 员。 历 任苏州 市统 计局 综合 平衡 处科员 , 东吴证 券总 裁办 公室 主任 、 机 构客 户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理 、 东吴 证券 上海 分 公司总 经理 ,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经 理, 现任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徐明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硕 士, 中共 党员 。 历任 中国 银行苏 州分 行营 业部 会计 ; 苏 州华 纺 经济贸 易有 限公 司财 务科 会计 ; 中 创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苏 州十 全街 营业 部副 总经理 ; 东吴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胥江 路证 券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 总 经 理;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石路 证券 营业 部总经 理 , 太 仓分 公司 总 经理 , 常 熟分 公司 总经 理 ;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营销总 监兼 营销 管理部 总经 理, 现任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营 销管 理部 总经 理。 吕晖先 生 , 督 察长 , 大专 , 历 任苏 州商 业大 厦业 务 员, 苏州 证券 公司 交易 员 , 苏 州证 券 登记公司 总经理助 理,东 吴证券资 产管理总 部副总 经 理,东 吴证券吴 江盛泽 西环路营 业部 、 吴江中 山北 路营 业部 总经 理,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 运 营总 监 、 东 吴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4、基 金经 理 程涛 , 博 士。 曾任 联合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高级 经理 , 泰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员、 基金经理 助理, 农银汇理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基金经 理、投资 部总经 理;2013 年 3 月起程涛 同志加入 东吴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曾任公 司基金经 理、总经 理助理 、首席投 资官 、 专户投 资总 监等 职, 现任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兼投 资总 监、 基 金经 理。 其 中, 自2017 年6 月21 日起担 任东 吴新 趋势 价值 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8 年 2 月 27 日起 担任东 吴阿 尔法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8 年4 月19 日 起担任 东吴 配 置优化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7 年 12 月 25 日 由原 东吴 配置 优化 混合型 证券 投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资基金 转型 ) 基 金经 理。 其中,2013 年8 月1 日至 2015 年2 月6 日任 东吴 嘉 禾优势 精选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8 月1 日至 2015 年2 月6 日 任东 吴内 需 增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8 月 13 日至 2015 年 2 月 6 日任 东吴 价值 成长 双动力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2014 年3 月19 日至 2015 年4 月14 日任 东吴 阿尔 法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王立立


2014 年 6 月14 日至2018 年3 月3 日 张能进


2016 年 5 月10 日至2018 年3 月3 日 程涛


2014 年3 月 19 日至 2015 年4 月14 日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1)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王炯 、 彭 敢、 程涛 、 杨 庆 定、 杜 毅、 付琦 、 刘 元海 、 戴斌、 王立立 。王 炯任 权益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 ,彭 敢、 程涛为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副主 席。 (2)固收 投资决策 委员会 :王炯、 杨庆定、 付琦、 周明。王 炯任固收 投资决 策委员 会 主席, 杨庆 定、 周明 为固 收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副 主席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 办 理或 者 委托经 由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价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 基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人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人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 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基金 合同的规 定,按照 招募说 明书列明 的投资目 标、理 念、策 略 及限制 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资 。 2、基金管 理人严 格遵守 《 证券法》 、 《 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建 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防 止以下《 基金法》 及有关 法规禁止 的 行 为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承销 证券 ; (6)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7)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8)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9) 向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10)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1)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关 规定 ,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12)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限 制另 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3、基金管 理人将加 强人员 管理,强 化职业操 守,督 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违反 证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 利用对敲 、对倒 、对仓等 手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市场秩 序; (9)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中 故 意含有 虚假 、误 导、 欺诈 成分;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 理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风 险管 理的 理念 (1) 风险 管理 是业 务发 展 的保障 ; (2) 最高 管理 层负 最终 责 任; (3) 分工 明确 、相 互牵 制 的组织 结构 是前 提; (4) 制度 建设 是基 础; (5) 制度 执行 监督 是保 障 ; 2、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风险控 制必须覆 盖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和各 级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设 风险管理 委员会、 督察长 和合规风 控部,各 风险控 制机构 和 人员具 有并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监察和 稽核 ; (4)相互 制约原则 :公司 内部部门 和岗位的 设置必 须权责分 明、相互 制约, 同时强 化 合规风 控部 对各 部门 的合 规风控 职能 ; (5)防火 墙原则: 公司基 金投资业 务和公司 自有资 金投资业 务应在空 间上和 制度上 适 当隔离 , 投资 决策 和交 易 清算应 严格 分离 。 对因 业 务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对 其相 应 行为制 定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和过失 处罚 措施 ;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6)适时 性原则: 公司内 部控制制 度的制定 应具有 前瞻性, 并且随着 公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 经 营管 理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 环境的 改变 而及 时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 完善 ; (7)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互 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 由 最高 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个 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合规 风控 部 负责监 察公 司的 风险管 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言 ,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董事 会: 负责 制定 公 司的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风 险管理 负完 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2)风险 管理委员 会:作 为总裁领 导下的专 门委员 会之一, 风险管理 委员会 负责协 助 经营管 理层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 保 证公 司内 控 制度适 应业 务发 展的 需要 , 制 定公 司的 业 务风险 管理 政策 , 主持 重 大业务 的可 行性 论证 , 协 助经营 管理 层处 理其 他有 关内部 控制 方面 的重大 事项 。 (3)督察 长:独立 行使督 察权利; 直接对董 事会负 责;按季 向风险控 制委员 会提交 独 立的风 险管 理报 告和 风险 管理建 议。 (4) 合规 风控 部: 合规 风 控部负 责公 司内 控机 制与 制度的 建立 、监 察、 评估 和建议 。 (5)业务 部门:风 险管理 是每一个 业务部门 最首要 的责任。 部门经理 对本部 门的风 险 负全部 责任 , 负责 履行 公 司的风 险管 理程 序 , 负 责 本部门 的风 险管 理系 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 护,用 于识 别、 监控 和降 低风险 。 4、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建立 内控结构 ,完善 内控制度 :公司建 立、健 全了内控 结构,高 管人员 关于内 控 有明确 的分 工 , 确 保各 项 业务活 动有 恰当 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 动是 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 管人员 的支 持, 同时 置备 操作手 册, 并定 期更 新。 (2)建立 相互 分离 、相互 制衡的内 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 项制度, 做到基 金经理 分 开, 投资 决策 分开 , 基金 交易集 中 , 形 成不 同部 门 、 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机 制, 从制 度上 减 少和防 范风 险。 (3)建立 、健全岗 位责任 制: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 任制,使 每个员工 都明确 自己的 任 务、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 工作领 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 报,以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4)建立 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提 示程序 ;建立了 评估风险 的委员 会,使 用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适合的 程序 , 确认 和评 估 与公司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 公司建 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告 程序 , 对 风险隐 患进 行层 层汇 报, 使各个 层次 的人 员及 时掌 握风险 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 (5)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 建 立了 足够 、 有 效的 内部监 控系 统 , 如 电脑 预 警系统 、 投资监 控系 统, 能对 可能 出现的 各种 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时 的监 控。 (6)使用 数量化的 风险管 理手段: 采取数量 化、技 术化的风 险控制手 段,建 立数量 化 的风险管 理模型, 用以提 示指数趋 势、行业 及个股 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 取有效的 措施 , 对风险 进行 分散 、控 制和 规避, 尽可 能地 减少 损失 。 (7)提供 足够的培 训:制 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为 所有员工 提供足够 和适当 的培训 , 使员工 明确 其职 责所 在, 控制风 险。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贺 倩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体系 的重要 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 北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承继原 中国农业 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业 务、机 构网点和 员工 。 中国农业 银行网点 遍布中 国城乡, 成为国内 网点最 多、业务 辐射范围 最 广, 服务领域 最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 务功 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 持 续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 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 务品 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 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 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 评 为中 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 中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自 2010 年起中 国农 业 银行连 续通 过托 管业 务国 际内控 标准 (ISAE3402 ) 认证 ,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 三方对 中国 农业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银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管 理 、 内 部控 制的 健 全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业 银行 着力 加强能 力建 设, 品牌 声誉 进一步 提升 , 在2010 年 首 届 “ ‘ 金牌 理财 ’TOP10 颁 奖盛典 ” 中 成 绩突出, 获“最佳 托管银 行”奖。2010 年再次荣 获 《首席财 务官》杂 志颁发 的“最佳 资产 托管奖 ” 。2012 年 荣获 第 十届中 国财 经风 云榜 “最 佳资产 托管 银行 ”称 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 荣获 上海 清算 所授 予的 “托 管银 行优 秀奖 ” 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授予 的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称号 ;2015 年、2016 年 荣获 中 国银行 业协 会授 予的 “养 老金业 务最 佳 发展奖 ”称 号;2018 年 荣 获中国 基金 报授 予的 公募 基金 20 年 “最 佳基 金托 管 银行” 奖。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 2014 年 更名 为托 管业 务部/ 养 老 金管 理中 心, 内 设综合 管理 部、 业务 管理 部、 客 户一 部、 客户二 部 、 客 户三 部、 客 户四部 、 风险 合规 部、 产 品研发 与信 息技 术部 、 营 运一部 、 营运 二 部、 市场 营销部 、 内控 监管 部、 账户 管理部 , 拥有 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 统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近 240 名 ,其 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 家 30 余 名,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有 20 年以 上 金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到2018 年 06 月 30 日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共425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 托管业 务的法律 法规、行 业监管 规章和行 内有关管 理规定, 守法经营 、 规 范运作、 严格监 察,确保 业 务的稳健 运行,保 证基金 财 产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 息的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 委员会总 体负责 中国农业 银行的风 险管理 与内部控 制工作, 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 理 和 内部控制 工作进行 监督和 评价。托 管业务部 专门设 置了风险 管理处, 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 督 人 员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稽 核 职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格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的复核 、 审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 存放 、 使 用, 账 户资料严 格保管, 制约机 制严格有 效;业务 操作区 专门设置 ,封闭管 理,实施 音像监控 ;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 披露人 负责,防止 泄密; 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 作,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生 ,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参 数设置 将《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通 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警 示。对本 基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标、 资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以 书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报 告。对投 资比例 超标、清 算资金透 支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交易 等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王 炯 联系人 : 贾 云鹏 直销电 话: (021 )50509880 传真: (021 )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 免长 途话 费) 、(021 )50509666 网站:www.sc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2)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3)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4)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http ://bank.ecitic.com (5)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 免长途 费)0755-961202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6)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宁波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公司网 址:www.nbcb.com.cn (7)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客服电 话:0577-96699 公司网 址:www.wzbank.cn (8)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客服电 话:4008-311-777 公司网 址:www.yantaibank.net (9)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客服热 线:95319 公司网 址:www.jsbchina.cn (10)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客服热 线:96067 公司网 址:www.suzhoubank.com (11)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05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公司网 址:http ://www.txsec.com (12)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公司网 址:http ://licaike.hexun.com/ (13) 诺亚 正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热 线:400 -821 -5399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14)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15)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热 线:95021/400-1818-188 公司网 址:http://fund.eastmoney.com (16)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17)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热 线: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18)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代销机 构: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19)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文二 西 路1 号 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路18 号同 花 顺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服热 线: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20)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公司网 址:www.leadfund.com.cn (21) 浙江 金观 诚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蒋 雪琦 客服热 线:400-068-0058 公司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22)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客服热 线:400-6099-20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23)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锋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客服热 线:95177 公司网 址:www.snjijin.com (24)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客服热 线:4008980618 公司网 址:www.chtfund.com (25)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E 世界 财 富中 心 A 座11 层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E 世界 财 富中 心 A 座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客服热 线: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hcjijin.com (26)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万通中 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服热 线:010-58170761 公司网 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cn/ (27)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服热 线:400-001-1566 公司网 址:http ://www.yilucaifu.com (28)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客服热 线:400-678-5095 公司网 址:www.qianjing.com (29) 成都 华羿 恒信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蜀锦 路 88 号新 中泰 国际 大 厦 1 号楼 32F2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蜀锦 路 88 号新 中泰 国际 大 厦 1 号楼 32F2 号 法定代 表人 :赵 壁 客服热 线:028-87326832 公司网 址:http ://www.huayihengxin.com (30) 北京 加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1 号7 层7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1 号7 层703 室 法定代 表人 :曲 阳 客服热 线:400-803-1188 公司网 址:http ://www.bzfunds.com/ (31) 杭州 科地 瑞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1604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上塘 路 15 号武 林时 代 20F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客服热 线:0571-86915761 公司网 址:www.cd121.com (32)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客服热 线:400-821-0203 (33)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客服热 线:400-166-6788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公司网 址:http ://www.66zichan.com (34) 上海 汇付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黄河 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056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 路700 号 普天 信息 产业 园 2 期C5 栋汇 付天 下总 部大 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客服热 线:400-821-3999 公司网 址:www.hotjijin.com (35) 北京 微动 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3 层 34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3 层 342 室 法定代 表人 :季 长军 客服热 线:400-188-5687 公司网 址:www.buyforyou.com.cn (36)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崇明 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服热 线:400-820-5369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37)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之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8)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杨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客服热 线:021-22267943 公司网 址:http ://www.dtfortune.com/ (39)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 洲大道 东1 号 保利 国际 广 场南 塔1201-1203 室 ( 邮编 : 510308 )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 ://www.yingmi.cn/ (40) 奕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WEEHOWE (张伟 豪) 客服热 线: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41) 中民 财富 管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客服热 线:400-876-5716 公司网 址:www.cmiwm.com (42)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3)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1/4008888666 公司网 址:http://www.gtja.com (44)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45)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46)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4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热 线: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48)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49)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 :200031 )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联系人 :黄 莹 (50)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客服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51)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客服电 话:95517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52)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客服热 线:95355 、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53) 万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11 号 高 德 置地广 场F 座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客服热 线: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54)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ewww.com.cn (55)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zxzqsd.com.cn (56)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95530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57)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8)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59)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客服电 话:020-961303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60)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shzq.com (61)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客服电 话:95570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62)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客服热 线:95511-8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63)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客服电 话:953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64)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客服电 话:95317 公司网 址:www.cfzq.com (65)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6)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67)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2 号中 航资 本大 厦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峰 客服电 话:95335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68)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客服热 线:68777877 公司网 址:www.cf-clsa.com (69)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7-4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永衡 客服热 线:40018-40028 公司网 址:www.wkzq.com.cn (70)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3 ;4001099918 公司网 站:www.cfsc.com.cn (71)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客服热 线:400600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72) 九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南川工 业园 区创 业 路 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30 号仰 山公 园东 一 门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魏 先锋 客服热 线:95305 公司网 址:http://www.jzsec.com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73)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服热 线:95310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74) 长城 国瑞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莲前西 路 2 号莲 富大 厦 17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深田 路 46 号深 田国 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客服热 线:400-0099-886 公司网 址:www.gwgsc.com (75)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1 幢32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1 幢32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 健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公司网 址:www.ajzq.com (76) 金惠 家保 险代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9 层A21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9 层A2107 法定代 表人 :夏 予柱 客服热 线:400-8557333 公司网 址:www.jhjfund.com 3、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和基金合 同等的 规定,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告 义务 。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东吴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王 炯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联系人 : 贾 云鹏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 免长 途话 费) 、021 -50509666 网站:www.scfund.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陆 奇 经办律 师: 黎明 、陆 奇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安 永大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0 楼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联系电 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 :徐 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徐 艳、 蒋燕华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东吴阿 尔法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 称"本 基金" ) 经中 国证 监 会证监 许可 [2014]61 号文) 批准, 于 2014 年2 月24 日起 向社 会 公开募 集。 截 止 到2014 年3 月 14 日, 基金募 集工 作已 顺利 结束 。 经江苏 公证 天业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公 司验 资 , 截 至 2014 年3 月18 日止 , 本 次 东吴阿 尔 法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已 收到首次 发售募 集(扣除 认购费后 )的实 收基金( 本金 ) 人民 币776,711,371.43 元 , 折 合776,711,371.43 份 基金份 额 。 经 东吴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开 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确 认的本基金募集期间 有效 认购资金按实际适用 年利 率计算产生的 利息共 计人 民 币67,274.41 元 , 折 合67,274.41 份基 金份额 。 以上 收到 的实 收 基金共 计人 民 币 775776,778,645.84 元 ,折合 776,778,645.84 份基金份额。本次 募集有 效认购户数为 10008 户 (其 中, 个人 投 资 者帐 户 9959 户 ,机 构投 资者帐 户 49 户) , 按照 每 份基金 份额 面 值1.00 元 人民 币计 算 , 本 息合计 募集 基金 份额 总额 为 776,778,645.84 份 , 已 全部归 入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帐户 , 归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中 ,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从业 人员 认购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为0 份 ( 含 募集期 利息 转结 的份 额) , 占本次 募集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为0.00% 。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 基 金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金 合 同生效 ; 否则 基金 合同 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后 30 日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 款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其 他。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购 申 请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申 请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递 交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成 立;登 记机构确 认赎回时 ,赎回 申请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 赎 回申 请 。 申 购 与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投 资者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 1,000 份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在 销售 机构 ( 网点 )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100 份 的 , 在 赎 回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3、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申购费与赎回 费 1、申 购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者承 担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具体 申购 费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M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200 万 1.20% 200 万≤M<500 万 0.80% 500 万≤M<1000 万 0.30%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2、赎 回费 本基金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 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0.75% 的赎 回费,并 将上述赎 回费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少 于 3 个 月的投 资 人收取不 低于 0.5% 的 赎回 费 , 并 将不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75% 计入 基金财 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 长于 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月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 低于 0.5% 的赎 回费 ,并 将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50%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6 个月 的 投资 人 , 应 当将 不低 于 赎回费 总额 的25% 计 入基 金财产 。 未计 入 基金财 产的 赎回 费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赎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 间的 增加而 递减 ,费 率如 下: 持有时 间T 赎回费 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75% 30 日≤T<1 年 0.50% 1 年≤T<2 年 0.25% T≥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3、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最 高 不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5% ,赎 回费用 最高 不超 过赎 回金 额的 5%。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申 购 份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 、 赎 回费率 、 赎回 金额 具体 的 计算方 法和 收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确 定 , 并 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 在 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 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数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或收 益归 入基金 资 产。 例二 : 假定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 四笔 申购 金额分 别 为 5,000 元、 150 万元、 350 万元 、850 万 元和 1,000 万 元,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 的前端 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如下: 申购 1 申购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5 申购金 额( 元,A) 5,000.00 1,500,000.00 3,500,000.00 8,5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1.50% 1.20% 0.80% 0.30% 固定费 用 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C=A/(1+B)) 4926.11 1482213.44 3472222.22 8,474,576.27 9,999,000.00 申购费(D=A-C) 73.89 17,786.56 27,777.78 25,423.73 1,000.00 申购份 额 (=C/1.100) 4478.28 1347466.76 3156565.66 7,704,160.25 9,090,000.00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 在先进 先出 的原 则下 ,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回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用 例三: (1) 假定某投 资者 在持有本基 金超 过 30 天 、但不超过 一年时 间内 的 T 日赎回 20,000.00 份 , 其 赎回 费率 为 0.5% , 现假 定该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1.250 元 , 则 其获得 的净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20,000.00 金 额 计算如 下: 方法 如下 :金 份额计 元 赎回费 用=25,000.00 金 额 计算如 下: 方法 如下 :元 净赎回 金额=25,000.00-125.00=24,875.00 元 (2 ) 假 定 某 投 资 者 在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超 过 一 年 、 但 不 超 过 两 年 时 间 内 的 T 日 赎 回 20,000.00 份 ,其 赎回 费 率为 0.25% , 现假 定该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550 元 ,则其 获得 的净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20,000.00 金 额 计算如 下: 年、 但不 超过 两年时 元 赎回费 用=31,000.00 金 额 计算如 下: 年、 但不 超过 元 净赎回 金额=31,000.00-775.00=30,225.00 元 (3)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持 有 本基金 的超 过两 年时 间 的T 日赎 回 10,000.00 份 ,其 赎回 费 率为 0 % ,现 假定 该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 则其获 得的 净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 =1 0,00 0.00 ×1. 3 00=13, 000. 00 元 赎回费 用 =1 3,00 0.00 ×0= 0 元 净赎回 金额=13,000.00-0=13,000.00 元 3、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 上述计 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 回 金额单 位为 元 。 上 述计 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八)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基 金投 资人 当日 的申 购 和 赎回 申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以 内可 以撤 销。 2、 投 资 者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资者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投 资者 自T +2 日起 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投 资 者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资者 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4、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基金管 理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7、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 额数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的 50% , 或者 有可 能 导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述 50% 比 例要 求的 情形。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5、6、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 全部 或部 分被 拒绝 的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十)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 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 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赎 回的,将 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选 择取消赎 回的 ,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延 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3)如发 生单个开 放日内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申请 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 前一开 放日基 金 总份额 的比 例超 过20% 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前 述约定 比例 的 赎回申 请实 施延 期赎 回。 对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超过 前述 比例 的赎 回申 请, 与当 日其 他赎 回申 请 一起 , 按 上 述 “ (1 ) 全额 赎回” 或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方式 处 理。 如 下一 开放 日, 该 单 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剩 余未 赎回 部分 仍旧 超出前 述比 例约 定的 , 继 续按前 述规 则处 理 , 直 至 该单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单个 开放 日内 申请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占前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低 于前述 比例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有 权根 据当 时 市场环 境调 整前述 比例 及处 理规 则, 并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4)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 于 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1、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适用 范 围


本基金 已开 通与 本基 金管 理人旗 下基 金: 东吴 嘉禾 优 势精选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代码 :580001 ) 、 东 吴价值 成长 双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代码 :580002 ) 、 东 吴行业轮 动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代码:580003 )、东吴 进取策略 灵活配 置混合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代 码 : 580005 ) 、 东 吴新 经济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代 码 : 580006)、 东吴安享 量化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代 码:580007 )、 东吴新 产 业精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代码 : 580008 ) 、 东 吴中 证新 兴产 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代 码: 585001)、 东吴优信稳 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A(基金 代码:582001 )、 东吴优 信稳健债 券型证券投 资 基金 C( 基金 代码 :582201 )、东 吴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A( 基金 代码 :582002 ) 、东 吴 增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C( 基金 代码 : 582202 ) 、 东 吴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 金A( 基金 代码 : 583001 )、东吴 货币市 场 证券投资基 金 B( 基金代码 :583101 )、东 吴配置 优 化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代 码:582003 ) 、 东吴 多策 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 码:580009 )、 东吴移 动 互联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A( 基金 代码:001323 )、 东吴 新趋势价值 线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代 码:001322) 、东吴 国企 改革主题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代码 :002159 )、 东 吴安盈量 化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代 码 :002270 ) 、 东吴鼎 元双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A( 基 金代 码 :000958 ) 、 东 吴 鼎元双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C(基 金代码 :000959 )、东吴安 鑫量化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代码 :002561 ) 、 东 吴智 慧医 疗量 化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代码:002919 ) 、东吴 增 鑫宝货币市 场基金 A(基金 代码:003588 ) 、东吴 增 鑫宝货币市 场 基金 B( 基金 代码 :003589 )、东 吴优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A( 基金 代码 :005144 ) 、东 吴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优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C(基金 代码 :005145 )、 东吴双 三角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A( 基金 代码:005209 ) 、东吴 双 三角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C(基金代码 :005210 ) 、 东吴悦秀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 基金代 码:005573 ) 、东 吴悦秀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C (基 金 代码 :005574 ) 的 基金 转 换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今 后 发行的 开放 式基 金将 根据 具体情 况确 定是 否适用 于基 金转 换业 务, 并将另 行公 告。 2、开 通转 换的 销售 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和以下代销机构办理以上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中信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平安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温 州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司 、 诺亚 正行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 深圳 众禄 基 金销售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 海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 上 海好 买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蚂 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 浙 江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 浙江 金 观诚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宜 信普泽 投资 顾问 (北 京 ) 有 限公司 、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 北京 晟视 天 下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 一 路财 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 北 京 钱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成都华 羿恒 信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北京 加 和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杭 州科地 瑞富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 海万 得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上 海 联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 上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 微动 利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上 海 基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珠海 盈米 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 奕丰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中民 财 富管理 ( 上海 ) 有限 公 司 、 中 信期 货有 限 公司、国 泰君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中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国 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申万 宏源 证 券有限 公司 、 长江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安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西南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渤 海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券 ( 山东 )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信 达证 券 股份有限 公司、光 大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广 州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上 海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 司、 上海 华信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华鑫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国 中 投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九 州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长 城国 瑞证 券有 限 公司 、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 金 惠家 保 险代理 有限 公司 。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根据业 务需 要, 本基 金管 理 人还将 会选 择其 他销 售机 构开办 此业 务并 将按 有关 规定予 以 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 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为混 合 型 基金 , 坚持 以大类 资产 轮动 为主 、 金融 衍生品 对冲 投资 为辅 的投 资策略 , 在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力争 为投 资人 提供 长期 稳定的 投资 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 权证 、 货 币市 场工 具、 股指 期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 (包 含中 小板 、 创 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 资产 的 95% ; 国 债 、 央 行 票据 、 地 方政 府债 、 金 融 债、 企业 债、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 短 期融 资 券、 公司 债、 中期 票据 、 次级债 、 可转 换债 券 ( 含 分离型 可转 换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债券 回购、银 行存款以 及货币 市场工具 等固定收 益类资 产的投资 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5% ;权 证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合 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中 ,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三)投资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在资 产配 置过 程中 严格遵 循自 上而 下的 配置 原则 , 强 调投 资纪 律 、 避 免 因随意 性 投资带 来的 风险 或损 失 。 在 大类资 产配 置方 面 , 通 过对 宏观经 济运 行周 期 、 财 政及 货币政 策 、 资金供需 及具体行 业发展 情况、证 券市场估 值水平 等方面问 题的深入 研究, 分析股票 市场 、 债券市 场 、 货 币市 场三 大 类资产 的预 期风 险和 收益 , 通 过公 司数 量化 模型 确 定资产 配置 比例 并动态 地优 化管 理。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秉承 价值 型的 投资 理念, 在个 股精 选的 过程 中 将以寻 找价 值被 低估 的股 票为基本 原则, 在分 享股 价合 理回 归的收 益的 同时 力求 达到 投资组 合较 高的 安全 边际 。 (1) 评价 市场 流动 性对 估 值影响 股票的 估值 水平 是一 个动 态的指 标 , 受 市场 的流 动 性的影 响较 大 , 两 者呈 现 出较强 的正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相关关 系 。 同 时, 流动 性 对于上 市公 司的 内在 价值 判断也 具有 较大 的影 响 , 主要表 现在 对于 折现率 的影 响。 当市 场流 动 性较为 高时 , 未 来现 金流 的 折现率 较低 , 从 而导 致内 在 价值 (DCF ) 的升高 。 相反 , 当流 动性 较弱时 , 折现 率的 提高 会 导致内 在价 值的 降低 。 因 此, 基金 管理 人 在考察 个股 的估 值水 平时 , 将 首先 考虑 当时 的市 场 流动性 的充 裕程 度 , 考 察 的指标 主要 包括 市场 利 率水 平、 央行 货币 政策 和 M1 、M2 的变 动等 。 (2) 考察 行业 整体 估值 水 平的影 响 个股的 估值 水平 与行 业的 整体估 值水 平具 有很 大的 关联性 。 由 于受 到行 业基 本 面差异 的 影响 , 即 使在 市场 的同 一 时期不 同行 业也 会表 现出 估值水 平上 的较 大差 异 。 所以在 考察 目标 个股的 合理 估值 水平 时, 基 金管理 人将 首先 以所 处行 业的当 时的 估值 均值 作为 主要的 参考 指 标, 并在 此基 础上 再根 据 目标个 股的 基本 面差 异进 行一定 程度 的调 整 。 一 般 而言 , 在 估值 水 平较低 的行 业中 更容 易挑 选出具 有投 资价 值的 个股 。 因此 , 基 金管 理人 在选 择个 股的过 程中 , 将重点 关注 市场 估值 较为 安全且 基本 面 良 好的 行业 ,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通过 与历 史均值 的比 较 和与现 有市 场均 值的 比较 综合判 断行 业的 估值 水平 是否处 于安 全区 间。 (3) 综合 考察 个股 的投 资 价值 在综合 考虑 市场 流动 性和 行业整 体估 值水 平的 基础 上,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用 定 性和定 量 的双重 标准 对个 股的 基本 面和投 资价 值进 行细 致分 析, 目标 是筛 选出 被市 场 低估 、 安 全边 际 较高的 个股 。 1)定 量指 标 本基金为 实行价值 投资策 略的基金 ,因此在 定量指 标的设置 上将重点 倾向于 价值指标 , 包括净 资产 收益 率 、 销 售 毛利率 、 资产 负债 率等 有 关财务 指标 以 及PE,PB,PCF 等有 关估 值指 标,成 长性 指标 和盈 利性 指 标为 辅助 考察 指标 ,在 考察过 程中 所占 比重 一般 低于价值 指标 。 2)定 性指 标 价值投 资策 略具 有安 全边 际较高 的特 点, 除因 为其 在 定量指 标上 选择 价格 低估 的股票 外 , 还因为 其在 定性 指标 上一 般选择 基本 面良 好股 票进 行持有 , 从 而有 效回 避了 上 市公司 自身 经 营出现 问题 而导 致的 投资 风险。 3、债 券投 资策 略 (1) 投资 组合 久期 配置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变 量(包 括国 内生 产总 值、 工 业增长 、 货 币信 贷、 固定 资 产投资 、 消费 、 外 贸差额 、 财政 收支 、 价 格指 数和汇 率等)和 宏 观经济 政策(包 括货 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业政策 、外贸和 汇率政 策等)进行 分析, 预测未来 的利率趋 势,判断 债券市 场对上述 变 量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和政策 的反 应, 并据 此对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进行 调整, 提高 债券 组合 的总 投资收 益。 (2) 期限 结构 配置 本基金 对债 券市 场收 益率 期限结 构进 行分 析 , 运 用 统计和 数量 分析 技术 , 预 测收益 率期 限结构 的变 化方 式 , 选 择 确定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 配置各 期限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比例 , 以达 到 预期投 资收 益最 大化 的目 的。 (3) 类属 配置 本基金 对不 同类 型固 定收 益品种 的信 用风 险 、 税 赋 水平 、 市 场流 动性 、 市 场 风险等 因素 进行分 析 , 研 究同 期限 的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交 易所和 银行 间市 场投 资品 种的利 差和 变 化趋势 ,制 定债 券类 属配 置策略 ,以 获取 不同 债券 类属之 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 的投资 收益 。 (4)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由 于该 券种的 发行 主体 资质 相对 较弱, 且存 在信 息透 明度 较 低等问 题 , 因而面 临更 大的 信用 风险 , 属 于高 风险 高收 益品 种 , 未来有 可能 出现 债券 到期 后企业 不能 按 时清偿 债务 的情 况, 从而 导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本基金 将从 发行 主体 所处 行业的 稳定 性 、 未 来成 长 性, 以及 企业 经营 、 现 金 流状况 、 抵 质押及 担保 增信 措施 等方 面优选 信用 资质 相对 较强 的高收 益债 进行 投资 。 严 格 执行分 散化 投 资策略 , 分散 行业 、 发行 人 和区域 集中 度 , 以 避免 行业 或 区域 性事 件对 组合 造成 的集体 冲 击 。 (5) 信用 风险 管理 本基金 对金 融债 、 企业 债 、 公司债 和短 期融 资券 等信 用品种 采取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 结合的 投资 策略 。 自 上而 下 投资策 略指 本基 金在 组合 久期配 置策 略与 期限 结构 配置策 略基 础 上, 运用 数量 化分 析方 法 对信用 产品 的信 用风 险溢 价、 流动 性风 险溢 价、 税 收溢价 等因 素进 行分析 , 对利 差走 势及 其 收益和 风险 进行 判断 。 自 下而上 投资 策略 指本 基金 运用行 业研 究方 法和公 司财 务分 析方 法对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风险 进行 分析和 度量 , 选 择风 险与 收 益相匹 配的 更 优品种 进行 配置 。 4、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制 定相应 的投 资策 略。 (1)时点 选择:本 基金在 交易股指 期货时, 重点关 注当前经 济状况、 政策倾 向、资 金 流向、 和技 术指 标等 因素 。 (2)套保 比例:本 基金根 据对指数 点位区间 判断, 在符合法 律法规的 前提下 ,决定 套 保比例 。再 根据 基金 股票 投资组 合的 贝塔 值, 具体 得出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的 买卖张 数。 (3)合约 选择:本 基金根 据股指期 货当时的 成交金 额、持仓 量和基差 等数据 ,选择 和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基金组 合相 关性 高的 股指 期货合 约为 交易 标的 。 (四)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为:股票 (包含中 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 市的股 票) 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金 资产 的95% ; 债券 、 中期票 据、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短 期融 资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 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以 及货 币 市场工 具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5% ; (2)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应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其中 ,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的40% ; (15 ) 单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持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16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7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18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20% ;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中 国金 融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 所交易 和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 资产情 况等 ; (19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即 不高于 基金 资产 的95% ; (2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金 )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22)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 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3)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内 承 销 的证 券, 或 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联 交 易 的,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的 原 则, 防 范利 益 冲突, 符 合 国 务 院 证 券监 督 管理 机 构 的 规 定,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除上述第 (2)、( 12 ) 、 (22)、( 23)项 之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依照《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基金 合同以 及其他有 关规定禁 止的投资 事项, 为维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 沪深300 指数 ×6 5%+ 中国 债券 综 合全价 指数 ×35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股 票投 资比 例为0-95% , 因此 在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股票 投 资部分 权重 为 65 % ,其 余 为债券 投资 部分 。 采用该 业绩 比较 基准 主要 基于如 下考 虑: 1、沪 深300 指 数编 制合 理 、透明 、运 用广 泛, 具有 较强的 代表 性和 权威 性。 2、中国债 券综合全 价指数 是由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编制, 样本债 券涵盖 的 范围更 加全 面 , 具 有广 泛 的市场 代表 性 , 涵 盖主 要 交易市 场 (银 行间 市场 、 交 易所市 场等 ) 、 不同发行 主体(政 府、企 业等)和 期限(长 期、中 期、短期 等) ,能 够很好地 反映中国 债 券 市场总 体价 格水 平和 变动 趋势。 因此 , 我 们选 取了 沪深300 指数 作为 股票 投资 部分 、 中国债 券综 合全 价指 数作 为债券 投 资部分 的比 较基 准。 如果上 述基 准指 数停 止计 算编制 或更 改名 称 , 或 者 今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 又或者 市场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推出更 具权 威 、 且 更能 够 表征本 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指数 , 则本 基金 管理 人 将视情 况经 与本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同意 后调 整本基 金的 业绩 评价 基准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及时公 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进 行主 动投 资的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 风 险和预 期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和 债券型 基金 ,在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属于 预期 风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也较 高的 基金 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九)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8 年7 月17 日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 指标、 净值表现 和投资组 合报告 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 存在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未经审 计)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13,505,398.58 93.75 其中: 股票 313,505,398.58 93.75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0,293,416.10 6.07 8 其他资 产 617,951.06 0.18 9 合计 334,416,765.74 100.00 2 、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2.1 、报告 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 境内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43,080,083.62 73.3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4,653,740.02 7.44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5,771,574.94 13.8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13,505,398.58 94.62 3 、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沪 港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沪港通 股票 。 4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300476 胜宏科 技 2,139,673 32,950,964.20 9.95 2 601799 星宇股 份 523,055 31,325,763.95 9.45 3 002341 新纶科 技 2,221,300 29,521,077.00 8.91 4 002589 瑞康医 药 2,156,141 29,409,763.24 8.88 5 002430 杭氧股 份 2,000,623 28,668,927.59 8.65 6 002632 道明光 学 2,951,950 26,508,511.00 8.00 7 603688 石英股 份 1,934,350 25,997,664.00 7.85 8 603359 东珠景 观 1,140,321 24,653,740.02 7.44 9 002832 比音勒 芬 605,640 22,408,680.00 6.76 10 300296 利亚德 1,399,295 18,022,919.60 5.44 5 、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7、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9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11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1.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2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2.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12.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12.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65,669.1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940.96 5 应收申 购款 447,340.9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17,951.06 12.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2.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12.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十 、基 金业绩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 益。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投资 者 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一)东吴阿尔法灵活配 置混合型基金历史时间段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4.03.19-2014.12.31 -1.70% 0.95% 44.06% 0.79% -45.76% 0.16% 2015.01.01-2015.12.31 47.71% 2.41% 5.09% 1.61% 42.62% 0.80% 2016.01.01-2016.12.31 -27.34% 1.74% -7.90% 0.91% -19.44% 0.83% 2017.01.01-2017.12.31 20.09% 0.73% 12.97% 0.42% 7.12% 0.31% 2018.01.01-2018.06.30 3.95% 1.55% -7.63% 0.75% 11.58% 0.80% 2014.03.19-2018.06.30 31.70% 1.62% 43.79% 1.01% -12.09% 0.61% 注: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65%+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 ×3 5 % 。 ,数据截止到2018 年 6 月30 日。 ( 二)自基金合同生 效以 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 率及 其与同期业绩基准收 益率 的比较图 (2014 年03月19 日至2018 年6 月30 日 ) 注: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65%+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35% 。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以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固 有财 产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 财 产的管 理 、 运 用或 者其 他 情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股 指期 货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6、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股 指 方法 (1)股票 指数期货 合约一 般以估值 当日 结算 价格进 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2)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 被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但 是,如 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 第(1)小 项 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 “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 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4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证 券交易场 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 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1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十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1.5%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E× 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 -7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 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2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五)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 赎 回费 的 费率水 平 、 计 算公 式、 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募 说明 书“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中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转换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另 行规 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 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 经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 影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 报 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组 合 资产情 况及 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等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 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发 生涉 及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十 七、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策 风险。因 国家宏 观政策( 如货币政 策、财 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率 风险。金 融市场 利率的波 动会导致 证券市 场价格和 收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 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 本和利 润 。 基 金投 资于 债 券, 其收 益水 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上市 公司经营 风险。 上市公司 的经营好 坏受多 种因素影 响,如管 理能力 、财务 状 况、 市场 前景 、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 资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 收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避 。 (5)债券 市场流动 性风险 。由于银 行间债券 市场深 度和宽度 相对较低 ,交易 相对较 不 活跃, 可能 增大 银行 间债 券变现 难度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产 变现 能力 的风 险。 (6)购买 力风险。 基金的 利润将主 要通过现 金形式 来分配, 而现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7)再投 资风险。 再投资 风险反映 了利率下 降对固 定收益证 券利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即 利率 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下 降时 , 基 金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较少 的收益 率。 (8)信用 风险。基 金所投 资债券 的 发行人如 出现违 约、无法 支付到期 本息, 或由于 债 券发行 人信 用等 级降 低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将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2、管 理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 人 为因 素 、 管 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决策 风险:指 基金投 资的投资 策略制定 、投资 决策执行 和投资绩 效监督 检查过 程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操作 风险:指 基金投 资决策执 行中,由 于投资 指令不明 晰、交易 操作失 误等人 为 因素而 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3) 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 管理信 息系 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 而 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3、职业道 德风险: 是指公 司员工不 遵守职业 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行 为而可 能导致 的 损失。 4、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 于开放式 基金, 基金份额 可以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场所 进行申 购和赎回 , 因此会 面临 一定 的流 动性 风险。 所谓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以合 理价 格及时 变现 基 金资产 以支 付投 资者 赎回 款项的 风险 。 在基 金交 易 过程中 ,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 赎回的 情形 , 从 而导致 基金 仓位 调整 的困 难,引 发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 管理 人加 强申 赎环 节的管 理 , 合 理控 制持 有 人集中 度 , 审 慎确 认大 额 申购 , 避 免 出现单 一持 有人 申购 后份 额超过 50% 以 上的 情形 , 在单一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份 额超过 50%时, 拒绝其 后续 申购 。 当出 现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情形 或接 受申 赎可 能会 对基金 流动 性产 生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暂停本 基金申购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 停接受 基金赎回 申请 , 详情请 见本 招募 书第 八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2) 本基 金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资 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拟投 资于 沪深 交易 所股票 、 银行 间和 交易 所 债券 、 权 证、 货币 市场 工 具 、 股指 期 货 等投 资品 种 。 上 述 资 产 均存在 规范 的交 易场 所 , 运作时 间长 , 市场 透明 度 较高 , 运 作方 式 规范 , 历 史流 动性 状况 良 好, 正常 情况 下能 够及 时 满足基 金变 现需 求 , 确 保 基金按 时应 对赎 回要求 。 极端 市场 情况 下 , 上 述资 产可 能出 现流 动 性不足 , 导致 基金 资产 无 法变现 , 从而 影 响投资 者按 时收 到赎 回款 项。 根据 过往 经验 统计 , 绝大部 分时 间上 述资 产流 动性充 裕 , 流 动 性风险 可控 , 当遇 到极 端 市场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 会按照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要求 , 及 时启动 流动 性风 险应 对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 股票投 资方 面 , 本 基金 将 在考虑 行业 生命 周期 、 景 气程度 、 估值 水平 以及 股 票市场 行业 轮动规 律的 基础 上决 定行 业的配 置 , 同 时本 基金 将 根据宏 观经 济和 证券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 及 时对行 业配 置进 行动 态调 整。 债券 投资 方面 , 本 基 金通过 深入 分析 宏观 经济 数据 、 货 币政 策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和利率 变化 趋势 以及 不同 类属的 收益 率水 平 、 流 动 性和信 用风 险等 因素 , 以 久期控 制和 结构 分布策 略为 主 , 以 收益 率 曲线策 略 、 利 差策 略等 为 辅, 构造 能够 提供 稳定 收 益的债 券和 货币 市场工 具组 合 。 因 此本 基 金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 的行 业配置 较为 灵活 , 在综 合 考虑宏 观因 素及 行业基 本面 的前 提下 进行 配置 , 不 以投 资于 某单 一 行业为 投资 目标 , 行业 分 散度较 高 , 受 到 单一行 业流 动性 风险 的影 响较小 。 本基金 针对 流动 性较 低资 产的投 资进 行了 严格 的限 制,以 降低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3) 巨额 赎回 情况 下的 流 动性等 风险 管理 措施 若本基 金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有可 能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措 施以 应对巨 额 赎回 , 具 体措 施请 见基 金 合同及 招募 说明 书中 “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部 分 “ 巨额 赎回 的 处理方式” 。因此 在巨额赎 回情形发 生时,基 金份额 持有人存 在不能及 时赎回 基金份额 的 风 险。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存 在不能 及时 赎 回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本基 金对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资 人, 收 取 1.5% 的 赎 回费, 并将 上 述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赎 回费 在投 资者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5) 基金 报告 及临 时报 告 在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 份额20% 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 披露该 投资 者 的信息 及风 险 。 本 基金 持 续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 基 金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等 。 在发 生涉 及基 金 申购 、 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的重 大事 项时 ,及 时发 布公告 。 5、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6、投资管 理风险: (1)本 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其预 期收益和 风险均高 于货币 型基金 、 债券型基 金,而低 于股票 型基金, 属于证券 投资基 金中的较 高风险、 较高收 益的基金 类型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2) 选股 方法 、选 股模 型 风险; (3) 基金 经理 主观 判断错 误的 风险 ; (4 )其 他风险 。 7、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风险 (1)基差 风险。标 的股票 指数价格 与股指期 货价格 之间的价 差被称为 基差。 在股指 期 货交易 中因 基差 波动 的不 确定性 而导 致的 风险 被称 为基差 风险 。 (2)合约 品种差异 造成的 风险。合 约品种差 异造成 的风险, 是指类似 的合约 品种, 在 相同因 素的 影响 下 , 价 格 变动不 同 。 表 现为 两种 情 况:1 ) 价 格变 动的 方向 相 反;2 ) 价 格变 动的幅 度不 同 。 类 似合 约 品种的 价格 , 在相 同因 素 作用下 变动 幅度 上的 差异 , 也 构成 了合 约 品种差 异的 风险 。 (3)标的 物风险。 股指期 货交易中 ,标的物 风险是 由于投资 组合与股 指期货 的标的 指 数的结 构不 完全 一致 ,导 致投资 组合 特定 风险 无法 完全锁 定所 带来 的风 险。 (4)衍生 品模型风 险。本 基金在构 建股指期 货组合 时,可能 借助模型 进行期 货合约 的 选择 。 由 于模 型设 计、 资 本市场 的剧 烈波 动或 不可 抗力 , 按 模型 结果 调整 股 指期货 合约 或者 持仓比 例也 可能 将给 本基 金的收 益带 来影 响。 8、其 他风 险 (1)随着 符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新 投资工具 的出现 和发展, 如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 基 金可能 会面 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2)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计 算机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 风 险; (3)因基 金业务快 速发展 而在制度 建设、人 员配备 、内控制 度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4)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5)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6)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 可抗力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失, 影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 而 带来风 险;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声明 1、投 资人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除基金 管理人直 接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外, 本基金 还通过基 金管理人 指定的 基金代 销 机构代 理销 售,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代 销机 构都 不能 保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完成 备案手续 后方可 执行,自 决议生 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 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据 相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开 设证券账 户、期 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期 货交 易资 金清 算;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 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 期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按 照 《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 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 人 确定 。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后 、6 个 月以 内 , 就 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以 上 ( 含 三分之 一)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参加, 方可 召开 。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 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基 金 份 额 低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以 后 、 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在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经 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 过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非 现 场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场 方式 相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 会 议程 序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行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也 可以 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 式进行 表决 ,或 者采 用网 络、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 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完成 备案 手续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 凡与将 来颁 布的 涉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规定 的法 律法规 不一 致 的, 基金 管 理 人与 托管 人 协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1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1.5%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E× 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 -7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 权证 、 货 币市 场工 具、 股指 期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 (包 含中 小板 、 创 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市 的股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票) 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 资产 的 95% ; 国 债 、 央 行 票据 、 地 方政 府债 、 金 融 债、 企业 债、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 短 期融 资 券、 公司 债、 中期 票据 、 次级债 、 可转 换债 券 ( 含 分离型 可转 换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债券 回购、银 行存款以 及货币 市场工具 等固定收 益类资 产的投资 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5% ;权 证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每 个 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合 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二)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基 金股票( 包含中 小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投资 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 产 的95% ; 债券 、 中 期票 据 、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 短期 融资 券 、 资 产 支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以及 货币市 场工 具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5%; (2)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应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其中 ,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5 ) 单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持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16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7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18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20% ;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中 国金 融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 所交易 和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 资产情 况等 ; (19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即 不高于 基金 资产 的95% ; (2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金 )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22)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 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3)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 保 持一 致; (2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优先的 原则,防 范利益 冲突,符合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的 规 定,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除上述第 (2)、( 12 ) 、 (22)、( 23)项 之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股 指期 货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6、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股 指 方法 (1)股票 指数期货 合约一 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格进 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2)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 被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但 是,如 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 第(1)小 项 规 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 “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 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 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4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证 券交易场 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完成 备案手续 后方可 执行, 自 决议生 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会 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上 海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 约束力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 、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1、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并在 募集 结束 后经 基金 管理人 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后生效 。 2、 《 基金 合同 》 的有 效期 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邮政编 码:200135 法定代 表人 :王 炯 成立日 期:2004 年9 月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4 】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结汇 、 售 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 各类 汇兑业 务 ; 代 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 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贷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加 银 团贷款 ; 外汇 存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款; 外汇 贷款 ; 外 汇汇 款 ; 外 汇借 款; 发行 、 代 理 发行 、 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 贴现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 卖; 外币 兑换 ; 外 汇担 保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企业 、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证券 公 司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 证 券投 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 金 托管业 务 ; 产 业投 资基 金 托管业 务 ;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 代 理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 电话 银行 、 手机银 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 金 融衍 生产 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 权证 、 货 币市 场工 具、 股指 期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的配 置比 例为 股票 (包含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 的 股票 ) 投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95% ; 国债 、 央行 票据 、 地方政 府债 、 金融 债 、 企 业债 、 中 小 企 业私募 债 、 短 期融 资券 、 公 司债 、 中 期票 据 、 次 级债 、 可转换 债券 ( 含分 离型 可 转换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 银行存 款以 及货 币市 场工 具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 基 金资 产 的5% ;权 证投 资 比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 持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本基金 股票(包 含中小 板、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投资比 例 不高于基 金资产 的 95% ; 债券、中 期票据、 中小企 业私募债 、短期融 资券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以及 货币市 场工 具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5%; 2、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 超 过该权 证 的10 %; 7、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5、 单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持 有单只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1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95%,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 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1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照中 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 要求的 内容 、 格式 与时 限 向交易 所报 告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所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19、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即不 高于基 金资 产 的95% ; 2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2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 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基金 )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发行 的可 流 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由 本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22、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3、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4、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内 承 销 的证 券, 或 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联 交 易 的,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的 原 则, 防 范利 益 冲突, 符 合 国 务 院 证 券监 督 管理 机 构 的 规 定,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除上述 第2 、12 、22 、23 项之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 属法 律法 规的 强制 性 规定 , 则 当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 督。基 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资运 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经慎重选 择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与 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 新 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但不 承担 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选择 存 款银行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机 制,确保 基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托 管人应加 强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 监督与 核查,严 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 业务时 ,应严格 遵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六)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证 券行为 的紧急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2、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 券,不包 括由于发 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在首次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关 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 避 免基 金出 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 上 述规 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在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之 前,基金 管理人应 至少提 前一个交 易日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 依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议 复印件、 缴款通 知书、基 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划款账 号、划款 金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金托 管人在监 督基金 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过程中 ,如认为 因市场 出现剧 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 明。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经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 指令 。 因 拒 绝 执行 该指 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6、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基金 投资的受 限证券登 记存管 在本基金 名下,并 确保证 基金托 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基 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成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7、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未按照 本协议的 约定向基 金托管 人报送相 关数据或 者报送 了虚假 的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数据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 除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 金首次 投资 中期 票据 或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前 , 与 基 金托管 人签 署相应 的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并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和补充 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或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管理制 度。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 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依据合 法程序作 出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和期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 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因 为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 产,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 集期间的 资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 开设的 基金认 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 集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 管人可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设 本基金的 资金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 本 基 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 活动, 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 、支付基 金收益 、收取申 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基金托 管资金帐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 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在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 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 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在本托 管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 金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 涉及相 关 账户 的 开设 、 使用 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户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 发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 户,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 管人 对托 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 核程 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 四舍五 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 产。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 股指 期货 及 其 他基金 资产 和负 债。 2、估 值方 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 1)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②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 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估 值; ④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2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 估值,均 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 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2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方法 : 1)在证券 交易所市 场挂牌 交易且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2)在证券 交易所市 场挂牌 交易且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首次发 行未上市 债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的 公允价 值进行估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交易所 以大宗交 易方式 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5)在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 1 )-6 )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 行 估值,均 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 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6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 市 场报 价、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 因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方法 : 1)基金 持有 的权 证 , 从 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止 , 上市 交易 的权 证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以 及停 止交 易、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4)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3 )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 被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但 是,如 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 第 1)-3 )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5)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估 值方法 : 1)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以 结 算价格 进行 估值 。 2)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 小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5) 其他 有价 证券 等资 产 按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 以 约定 的 方法 、 程 序和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 以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3 ) 项、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权证 估值方 法的 第 4) 项、 股 票指数 期货 合约 估值 方法 的第 2)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 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0%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 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 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损失 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50% 。 ③如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多次 重新计 算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 基 金托 管 人在履 行正 常复 核程 序后 仍不能 发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3)由于 证券交易 所、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有关 会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力 原因,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 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4)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 内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处理。如 果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 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6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 于 该等 期间 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 季 度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 内编 制完 毕 并予以 公告 ;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2、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季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 制 结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 记日、每年 6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由注 册登记机 构编制, 由基金 管理人审 核并提交 基金托 管人保管 。 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 求基金 管理人提 供任意一 个交易 日或全部 交易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二 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改 这些服 务项 目。 以下 是主 要的服 务内 容: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注册 登记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注册登 记服 务。 基金 注册 登 记人配 备 安全 、 完 善的 电脑 系统 及 通讯系 统 , 准 确、 及时 地 为基金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账 户、 基金 份额 的 登记 、 管 理、 托管 与转 托 管, 股东 名册 的管 理, 权 益分配 时红 利的 登记 、 派 发, 基金 交易 份 额的清 算过 户和 基金 交易 资金的 交收 等服 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 查询 及定期对帐单服务 1、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2、定 期对 账单 服务 基金管 理人设 立客 户服务 部门。 对 账 单 服 务 分 为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和 纸 质 对 账 单 服 务 。 每 月 度 、 季 度 、 年 度 结 束 后10 个 工 作 日 内 , 客 户 服 务 部 门 将 通 过 邮 件 向 所 有 选 择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 电 子 对 账 单 , 记 录 该 持 有 人 最 近 一 月 度 , 或 一 季 度 或 一 年 度 内 所 有 申 购 、 赎 回 、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交 易 发 生 的 时 间 、 金 额 、 数 量 、 价 格 以 及 当 前 账 户 的 余 额 等 。 每 年度结束后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客 户 服 务 部 门 将 向 本 年 度 有 交 易 的 或 持 有 份 额 的 , 且 选 择 纸 质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寄 送 该 持 有 人 最 近 一 年 度 纸 质 对 账 单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通 过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下 载 电 子 对 账 单 或 拨 打 基 金 公 司 客 服 热 线 索 取 电 子 或 纸 质 对 账 单 , 亦 可 通 过 销 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 持有 人当 期分 配 所得基 金 收益将 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且 不收 取任 何申 购 费用 。 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不 选择 此项 服务 ,本基 金将 按照 默认 的现 金分红 方式 对红 利予 以发 放。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利用 直销 网点 或代 理销售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 投资的 服务 。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固定的 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金份 额 , 具体方 法另 行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 ) 客服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 时基 金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基 金产 品与服 务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等信息 查询 。 客服中 心人 工坐 席在 每个 工作日 提供 不少 于8 小时 的坐席 服务 , 投 资者 可以 通 过拨打 热 线获得业 务咨询 、信息查 询、服务 投诉、 资料修改 、疑难解 答、客 户投诉/ 意见/建议处 理、 信函补 寄、 基金 信息 的定 制等专 项服 务。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六、网络服务 公司网 站可 为客 户提 供下 列服务 : 信息定 制 、 在 线账 户查询 、 信息下 载 、 专 家在 线咨询 、 举办网 上活 动等 。 客户还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直 接进行 网上 交易 ,享 受一 站式服 务。 公司网 站:www.scfund.com.cn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2018 年03 月 26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公 司网 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东 吴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修改东吴 阿尔法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的 公告 》 ; (2 )2018 年03 月 30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 券日 报 、 公 司 网站、 深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继续 参加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手 机银行 渠道 基金 申购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手续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 ; (3 )2018 年03 月 30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 券日 报 、 公 司 网站、 深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中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4 )2018 年03 月 30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 券日 报 、 公 司 网站、 深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东 海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5)2018 年03 月 31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公 司网 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吴 阿尔 法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7 年 年度 报告 以及 摘要》; (6 )2018 年04 月 03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 券日 报 、 公 司 网站、 深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 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公 司督 察长 变更的 公告 》 ; (7 )2018 年04 月 03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 券日 报 、 公 司 网站、 深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 司副 总经理 解聘 的公 告》 ; (8 )2018 年04 月 11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 券日 报 、 公 司 网站、 深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新增 金惠 家保险 代理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并推 出定 期定 额业 务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 (9 )2018 年04 月 11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 券日 报 、 公 司 网站、 深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金 惠家保 险代 理有 限公司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10)2018 年 04 月 14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 深交 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工商 变更登 记的 公 告》 ;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11)2018 年 04 月 17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 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东 吴阿 尔法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恢复大 额申 购 (含转 换转 入) 的公 告》 ; (12)2018 年 04 月 19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中国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 公告了 《东 吴阿 尔法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8 年第1 季 度报 告》 ; (13)2018 年 05 月 02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中国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 公告了 《东 吴阿 尔法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以及 摘要 》 ; (14)2018 年 05 月 18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 深交 所 ( 巨潮 资 讯 网)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参加 中国银 河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15)2018 年 06 月 11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 深交 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基金 投资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公告 》 ; (16)2018 年 06 月 22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 深交 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新 增中 民 财富基 金销 售( 上海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推出 定期定 额业 务及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 ; (17)2018 年 06 月 22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 深交 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参加 中民财 富基 金 销售( 上海 )有 限公 司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 (18)2018 年 06 月 30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 深交 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继 续 参加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手机 银行 渠道 基金 申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 ; (19)2018 年 07 月 02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深 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管 理的 基金 2018 年半 年度资 产净 值公 告》 ; (20)2018 年 07 月 20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中国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 公告了 《东 吴阿 尔法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8 年第2 季 度报 告》 ; (21)2018 年 07 月 27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 深交 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参加 国联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22)2018 年 08 月 16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 深交 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公司 副总经 理变 更 的公告 》 ; (23)2018 年 08 月 29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中国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 公告了 《东 吴阿 尔法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8 年半 年度 报告 及摘 要 》 ; (24)2018 年 08 月 31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中国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 公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代 销机构 并推 出定 期定 额业 务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 (25)2018 年 08 月 31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 深交 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公司 董事长 变更 的 公告》 ; (26)2018 年 09 月 07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 深交 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开 通 在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定期定 额业 务的 公告 》 ; (27)2018 年 09 月 12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 公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 构的公 告》 ; (28)2018 年 09 月 12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 公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参加 北京 植信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地 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销售 机构 和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 并 刊登在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上 。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 阅方 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一、本 基金 在中 国证 监会 注册备 案的 募集 文件 二、 《 东吴 阿尔 法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 东吴 阿尔 法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法 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零一 八年 十一 月 三 日